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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ITs 的投資期間是否設限,以及外部成長(如前述的增購資產等)與處分決策的選 擇

六、結論與後續研究

5. REITs 的投資期間是否設限,以及外部成長(如前述的增購資產等)與處分決策的選 擇

不動產預期處分價值及所需時間,將大幅 影響該受益證券之價值,同時影響投資人 之投資意願。

5. REITs 的投資期間是否設限,以及外部成長(如前述的增購資產等)與處分決策的選

相對上述 REATs 因具有債券之性質,故有特定之存續期間,相對下臺灣的 REITs 均無特定之期限規範。在美國之 REITs 可在成立時即明定經營期限,屆時處分資產,

並依股票或受益憑證持有比例,將其收益分配予投資人。同時,此處分期限尚可於經營 期中或期限將至時,由證券持有人表決是否繼續延長。由於有明確期限REITs 之經營方 式,投資人可分享屆時資產清算時不動產增值之利益,其在美國有越來越受歡迎的趨勢

(張金鶚與白金安,2006)(註三十七)

此外,不管是否明訂投資期限,REITs 在投資期間內管理機構都會遇到「是否要處 分掉既有資產、增購新資產」的選擇,如前述在實務上,REITs 的各種成長策略中,藉 由「處分舊資產,購置新資產」是積極提升獲利的方法之一。關於「REITs 之投資決

策」以及「資產處分」對股東權益(受益憑證持有人)的影響,此議題在不動產領域相 較少被討論,同時實證結果也相當分歧。Farragher(1982)與 Page(1983)對 1970 年

~1980 年代期間之不動產投資人做調查,發現 REITs 很少使用現代資本預算的投資技術 分析來決策,亦無任何分散投資之動作。Shilling, Sirmans and Wansley(1986)之研 究,其假說之一為「REITs 在投資上取得資產,對股東權益有負面影響(代理問題的觀 點)」,但實證結果並不顯著。Glascock, Davidso and Sirmans(1989)年所作之研究亦為 相同之結果。然而,Mcintosh, Ott and Liang 於 1989 年之研究中,發現當 REITs 處分資 產時,會使股東權益有顯著之增加。此議題將隨著臺灣目前REITs 的經營年限增加,而 更加彰顯積極管理策略的重要性。

6.如前述不動產證券化「區位與使用類型多角化」效益的問題

特別是在REITs 的資產組合「經濟地理區位與使用類型」多角化的問題,如前述臺 灣 與 美 國 情 況 是 相 反 的 。1974 年 美 國 之 「 雇 員 退 休 收 入 安 全 法 ( The 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對不動產「多重資產組合(Multi-Asset Portfolio)」配 置的研究開始注意,如 Hartzell, Shullman and Wurtzebach(1987)年主張「經濟區位

(Economic Location)」分散策略之投資組合,比傳統「地理區位及類型」」之組合更有 效率。Malizia and Simons(1991)以傳統「經濟關係」來做地域劃分,而非以「行政疆 域」做為界線,得到上述相同之結果,Mueller and Ziering(1992)更視「經濟區位」為 不動產投資組合中主要分散風險之關鍵因素。Anderson、Liang and Shain(2001)藉由 經濟區位探討REITs 之報酬,認為即便不同之區位,雖有相似之處,而這些區域對同一 經濟事件將有相同反應,對資產組合之風險分散而言效果有限。

對照下,我國不動產證化條例第17 與 18 條明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及閒置資金之 投資標的種類,此項規定使信託基金之投資運用除不動產及其相關權利外,能有較多之 投資選擇,提高信託基金之流動性。另外,為避免信託基金投資運用於不動產及其相關 權利時,資產配置過於集中某類屬性相近之標的物,相對造成風險過於集中之情形,特 於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25 條第 1 項第 7 款中規定「信託基金依風險分散原則,投資於 不動產及不動產相關權利」,據此信託基金在進行投資決策時,須考慮適當資產配置,

即藉由投資組合之理念來降低投資風險,提升經營績效。惟臺灣地域狹小,業者普遍對 藉由投資組合來分散風險之做法缺乏信心。再者,張金鶚、王健安與洪式韻(2007)卻 發現在臺灣的區位分散能力,略高於「使用類型的分散」,因此後續在「區位及類型」

不同組合的報酬與風險,可進一步做效率前緣之分析。

7.如前述不動產證券化標的的管理機構屬「自我管理(In-House)與委外管理(Out-Sourcing)」的選擇

依據 Wang(2002)之觀點,透過外部管理顧問從事投資與資產之管理,容易造成 股東與管理顧問間之利益衝突。早在 1970 年代早期,Schulkin(1971)特別指出了 REITs 架構下之管理顧問與投資人間利益衝突,此現象使 REIT 產業之吸引力大為降 低,且其可能造成 1970 年早期 REITs 市場崩盤之可能原因之一。又該利益衝突之發

生,可歸因於 REITs 之管理規範,在 1986 年以前,REITs 之商業運作主要由外部機構 所主導(包括資產管理與投資決策等),因此 REITs 之管理顧問亦同時扮演資產經理人 之角色。在此架構下,管理顧問有權決定契約或交易之被授權人為誰,由於管理顧問一 般並不會被排除在交易之外,因此,該管理顧問之關係企業亦可能從其所建議之買賣當 中,獲得不錯之報酬條件。然而,如此便存在「自我買賣(Self-Dealing)」之可能性,

從投資人的角度來看,不免懷疑他們的錢是否真正投入在 REITs 上,此或可解釋為何 1986 年以前的 REITs 產業成長速度相對緩慢。後續在 1986 年之 Private-Letter Rulings 與稅改法案之後,內部管理模式之REITs 才快速地支配整個不動產業。在相關此一議題 的學術研究上,Solt and Miller(1985)討論管理顧問如何進行「利潤配置」的利益衝突 問題,如管理顧問發現到某一不錯之投資機會時,管理顧問會將這個投資機會配置在哪 一個 REITs 上?以本研究樣本來說,「富邦 R1 與 R2」、「國泰 R1、R2(與國泰敦南 REAT)」、「新光 R1(與新光中山、松江 2 案的 REATs)」皆存在此一衝突問題。從另一 種角度來看,假若管理顧問準備出售其手上之資產,則管理顧問會將該資產轉售給哪一 REITs?然而,上述所探討的問題,也一樣會出現在外部管理之 REITs 上,當一位身兼 多檔REITs 經理人身分之資產管理者,找到一位不錯之承租戶,那麼這位資產管理人會 將租賃契約交給那一 REIT 來簽訂呢?顯然地,只要哪一 REIT 個案能夠使經理人之收 益極大化,那麼租賃契約便交由該 REIT 來簽訂。基於此前提,其他 REITs 之利益,將 同時被犧牲。後續Howe and Shilling(1990)研究「管理顧問之知名度與 REITs 績效」

的關係,實證發現為較知名之管理顧問基於維護自身的信譽與口碑,因此較不會將其個 人收益挪取至其他之範圍;同時採用較不知名之外部管理顧問者,會對 REIT 之股價表 現造成較大之負面衝擊。Ambrose and Linneman(2001)指出,於 1990~1996 年間,大 多採內部管理模式之 REITs,透過對資產之收購與擴充,呈現積極成長之態勢,故採內 部管理之REITs,其平均規模遠大於採外部管理之 REITs。

綜合來說,檢驗內部與外部使用之最佳選擇,最直接的方法就是透過「績效(特別 是股價、NAV 或會計績效指標等)」來驗證,因為在投資人無法確知管理顧問是否為抽 象之股東利益來執行管理工作,將此股東顧慮將反映在可觀察的股價或 NAV 等客觀財 務數據上,是可行方式之一。以「股價」表現的實證文獻來說,Capozza and Seguin

(1998)發現外部管理顧問之 REITs 舉債金額與借款利率成本,皆高於內部管理顧問之 REITs,而且外部管理顧問 REITs 負債契約中有關於借款利率,通常超過投資計畫中之 當期收益率,表示外部顧問所增購新資產的投資計畫,其 NPV<0。此外,由於管理顧 問所理取之報酬,一般而言係依據REITs 之「資產規模」來決定,也因此促使管理顧問 不惜以舉債之方式,擴大資產規模,此超額卻被實証認為是不具效率之融資部分,其可 被歸為成外部管理顧問 REITs 股價績效較差之原因。至於在「營運績效」表現方面,

Ambrose and Linneman(2001)針對 1990 年代之外部與內部管理顧問 REITs,兩者之財 務與會計差異進行研究,樣本為 1990-1996 年於 NYSE 與 AME 交易之 139 家 REITs,

其主要發現類似Capozza and Seguin(1998)的研究,即外部管理顧問 REITs 之融資費 用、加權平均資金成本皆偏高。然而,比較不同的發現是:Ambrose and Linneman 之研 究結果顯示,內部管理顧問 REITs 之租金收益佔總收益比重,明顯高於外部管理顧問

REITs,且內部管理顧問 REITs 具有較低之費用支出率;但內外部在資本報酬率、權益 報酬率,邊際利潤率等項目上,兩種 REITs 便無明顯之差異。最後,Ambrose and Linneman 指出,內部管理顧問 REITs 之β值,明顯高於外部管理顧問 REITs,而此現象 反映出一般市場上之認知,即前者係屬成長型股票,這樣的發現代表股票市場已將內外 部管理顧問的REITs,視為兩種不同之投資型態。

8.在臺灣不動產證券化特有的議題

表9 分別在 Panel A、Panel B、Panel C 整理出臺灣目前 REITs 與 REATs 的重要議 題,其分別是: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議題、資產內容(Asset Pooling)議 題、受益證券設計的議題等。以下分別簡要描述之:

(1) 首先就內外部管理的「治理」問題來說,目前臺灣的不動產證券化商品,很多 是將集團旗下「保險公司」的土地拿出來信託,而該土地的主要承租戶也都是 集團的關係企業(故前5 大承租戶之租金與面積集中度都在 60%以上),接著信 託後的管理機構亦屬同一集團所設立的持股子公司,比如「富邦 R1 與 R2」、

「國泰 R1、R2(與國泰敦南 REAT)」、「新光 R1(與新光中山、松江 2 案的 REATs)」等個案,此非常容易出現上述所提之利益衝突問題。亦即在日常資產 管理中,招租是否會優先考慮同一集團子公司(當數個承租人願意付出同一租金 價格的狀況下)?後續租金之調整,是否會將投資人利益擺在集團內部利益之 上?此外,在透過「增購資產」達到外部成長方面,目前「富邦 R1」與「新光 R1」2 檔是採用此策略的,惟「新光 R1」買的是新光集團旗下的資產。因此,

如前述資產管理管理顧問公司將增購或處分個案某資產,其增購來源(或處分賣 出)之對象是否為集團子公司旗下資產?此時價格如何被決定?或情境是該顧問

如前述資產管理管理顧問公司將增購或處分個案某資產,其增購來源(或處分賣 出)之對象是否為集團子公司旗下資產?此時價格如何被決定?或情境是該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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