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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 Programme 之企業屬性相關命題

5. 結論與建議

5.1.1 TOP Programme 之企業屬性相關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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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研究所提之三個變項中,僅有奧運電視轉播權利金變項與企業 贊助奧運金額成正相關,亦即是透過電視觀賞奧運之人數為企業贊助奧運金 額影響因素之一,且兩者呈現正相關。

5. 結論與建議

5.1 結論

運動在全球化的加溫下,商品化的潛在利益,正吸引企業投入運動行 銷。國內外近年來從事運動行銷管理的研究,所佔比率有升高的趨勢,且成 長比例仍在增加中。然而,在國內外運動行銷研究時,雖有不少研究是以企 業贊助奧運為主題,但仍鮮少以縱斷面的研究方式資料收集進行分析。因此,

本研究以縱斷面的資料分析,將能增加對企業贊助奧運的過去歷史及未來趨 勢的瞭解,而其結論亦將更具連續性。以下茲就本研究結論分敘之。

5.1.1 TOP Programme 之企業屬性相關命題

由於此部分之研究尚屬探索性的研究,因此本研究根據獲得之次級資 料,按照研究目的進行分類,並分析有意義之現象,據此推論企業贊助奧運 之趨勢,以建立可能的命題。以下諸將本研究發展出之命題做一論述。

由於 TOP Programme 廠商為奧運長期且獨家之贊助商,此處所指的獨 家贊助商與盧焰章(民82)所分類之「獨家贊助」意義不同,本研究所提之 獨家贊助為奧運針對特定產業或特定產品類別,所接受之獨家贊助企業,當 然享有使用奧運會會徽等所有圖像的權利,並得以在奧運指定轉播媒體從事 直接廣告或促銷。這些權利得以創造廠商之競爭優勢,然而若國際奧會接受 過多廠商或品牌加入,消費者可能混淆或厭煩,反而失去TOP Programme 的 贊助效果與獨特性。再配合本研究整理之數據,發現平均每屆參與 TOP

Programme 之廠商總數為 10.4 家,標準差僅為 1.14 等數量特性,故發展出 命題一:國際奧會基於維持贊助奧運廠商之廣告優勢與贊助效益,每屆

TOP Programme

廠商數目皆為

10

家左右。

成為TOP Programme 廠商享有之行銷權利,得以創造廠商之競爭優勢,

對廠商而言,與奧運長期的合作與連結,將使廠商得到與奧運一致的正面形 象,並維持消費者對廠商的認同。且馮義方(民88)亦提出「企業將以長期 持續贊助的態度,使贊助活動成為公司寶貴的資產」。再配合本研究發現參 加TOP Programme 兩屆以上的廠商比例高達 75%之特性,故發展出命題二:

基於贊助奧運帶來的龐大效益,曾經成為奧運獨家贊助的廠商,傾向爭取繼 續成為 TOP Programme 的一份子。

奧運為全球性之運動賽事,其觀眾亦遍布全世界,因此一般的國內型企 業沒有必要付出龐大的成本贊助奧運。歷屆TOP Programme 廠商資料顯示,

除了美國企業之外,像是日本 Panasonic、荷蘭 Philips 等大企業,也都對贊 助奧運興趣十足,故發展出命題三:由於贊助奧運得以接近全世界的消費 者,故每屆 TOP Programme 廠商皆為跨國企業,而且其分佈不僅於某一國 家或某一洲。

根據歷屆 TOP Programme 廠商資料顯示,儘管許多國家的企業都對贊 助奧運有著高度興趣,然而美國仍在每屆TOP 廠商中平均佔有 71%的名額;

IEG 網站(2001)資料,亦顯示美國企業從事贊助的金額已高達 76 億美元,

居全球之冠;另外最早開始透過企業贊助開闢財源亦是1984 年在美國的洛杉 磯奧運,因此本研究發展出命題四:美國企業相較於全球其他各地之企業更 為積極從事贊助奧運活動。

由於 Fortune 全球五百大企業、商業週刊全球 1000 大企業以及 Forbes 全球超級百大企業皆以為公司資產、獲利能力或經營績效等指標作為排名依 據,根據本研究整理發現,歷屆TOP Programme 廠商名列上述排名者雖不在 少數但仍相當有限,相信除了企業本身的條件之外,仍存在其他因素影響其 贊助奧運之決策。Marshall & Cook(1992)認為贊助的目標是為了接觸特殊的

觀眾與增加企業形象。蕭嘉惠(民84)則提到企業組織經理人與運動組織經 理人,對考量是否贊助運動與贊助運動類別之選擇,有顯著差異存在。馮義 方(民88)也更進一步確定贊助運動是十分複雜的行為,故本研究發展出命 題五:企業贊助奧運是複雜的決策行為,公司資產或經營績效與該公司是否 贊助奧運並無絕對之關聯性,可能只是決定是否贊助奧運的考量因素之一。

根據資料分析顯示,歷屆TOP Programme 廠商中製造業佔 75%(十五 家),服務業僅佔25%(五家),故本研究發展出命題六:製造業較服務業 傾向成為TOP Programme 廠商。然而並沒有相關理論或研究說明製造業與服 務業對贊助運動之偏好差異,可能是因樣本數不足而得到的結果。

根據資料整理發現歷屆 TOP Programme 廠商中並沒有出現運動相關產 業,然而大多數並無生產運動產品,或服務性質與運動沒有直接相關的企業 仍十分熱中於贊助奧運。Gwiner & Eaton (1999)提到當企業形象與所贊助之 運動事件形象越相近時,越能提高品牌形象。陳家誠(民88)也認為在贊助 運動項目的過程中,可以將運動意象轉移到贊助廠商的企業形象或產品形象 上。因此本研究認為企業在選擇贊助標的時更重視企業形象的提升,故發展 出命題七:由於歷屆 TOP Programme 廠商中並無出現運動相關產業,故企 業選擇贊助標的的本質與企業本身並沒有絕對關連。

不論贊助奧運帶來了消費者認同,或消費者購買意願的提升,都是廠商 極為重視的行銷優勢,Schreiber & Lenson(馮克芸譯,民 85)提到:「對競爭 廠商而言,若主要對手成為奧運贊助商將是本身行銷上一大威脅。」故廠商 可能為維持競爭優勢,而以不同的產品類別加入 TOP Programme 行列,如 Philips 與 Panasonic 皆為電器產品為主要品牌,當 Panasonic 贊助奧運電器產 品時,Philips 選擇贊助奧運通信設備加入 TOP Programme 的行列,以維持對 等的競爭優勢。而另一種方式為爭取成為下一屆的TOP Programme 廠商,如 Fedex 於 1985 年成為 TOPⅠ,同為快遞服務之 EMS 與 UPS 則分別成為 TOPⅡ 及TOPⅢ,基於這些現象,本研究發展出命題八:若某企業之主要競爭對手

成為 TOP 廠商,該企業可能以不同的產品類別也加入 TOP Programme 行 列,或以爭取下一屆的 TOP Programme 廠商名額之方式,作為因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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