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建築物區劃貫穿部防火材料 之防火時效試驗法。
2. 名詞定義:
2.1 貫穿部防火(Fire Stop):建築物防火區劃在樓板與 牆之部份因電纜線、電纜盤架、配線導管、PVC水 管、金屬管、空調管路等穿越造成火苗或濃煙竄燒之 空隙,需以防火時效之防火材料予以隔絕封堵。
2.2 火焰級(F Rating):貫穿部防火材料防火時效以半小 時為單位,最少時效為1小時,最高時效為4小時,
一般要求均為火焰級,在耐火測試時火焰未穿過背燃 面之時間。
2.3 溫度級(T Rating):防火時效同火焰級,使用於特殊 場所(如易燃物較多之百貨公司或有溶劑、揮發性氣 體等場所),貫穿部防火材料背燃面之熱量超過測試 起始溫度再加 181℃即不合格(例如測試時環境溫度 為 19℃,則材料不能超過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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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試體:
3.1 試體應依實際使用情形製作,若有耐燃性能較差之部 份,應包含耐燃弱點。
3.2 試體之水泥框架應以鋼筋或鐵架為骨材,再灌以建築 體之水泥沙漿製作。開口尺寸為測試體實際尺寸,水 泥框架之厚度依建築體實際厚度為準。如無特殊規 定,國際間均使用 11.5 厘米(4.5 吋)厚度,且灌完 水泥沙漿後至少1個月才能使用。
3.3 試體製作完成後,為了測試之公平及準確,試體應在 50∼75%RH、23±3℃之環境條件下維持 48 小時以上。
3.4 試體之材料可用防火泥、防火片板、防火帶、防火分 隔板、防火海棉、吸熱型包紮材料、防火包等任何有 規則性及再現性之防火材料製作。
3.5 試體裝入水泥框架後可置於垂直式或水平式燃燒加 熱爐測試,水泥框架與爐體邊緣之縫隙應以礦棉或其 他有效之防火材予以完全隔絕,如果縫隙之溫度在加 熱時有不正常上昇情況,則測試必須立即停止,在完 全改善後才能進行有效測試。
4. 加熱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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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加熱爐應能將表 1 所示加熱溫度與時間變化大致均 勻施於試驗面之全部。
4.2 加熱爐之熱源為可直接充分達到試驗面全面之燃燒 瓦斯火焰,重油火焰或其他適當之火焰。
4.3 安裝試體之框架,應具有耐熱性之構造,並能將試體 面保持在規定位置者。
5. 加熱等級:加熱溫度應如表 1 及圖 1 之標準曲線所示者,
加熱等級分為加熱時間 30 分鐘,1 小時,2 小時,3 小時 及 4 小時,分別稱作 30 分鐘加熱,1 小時加熱,2 小時加 熱,3小時加熱及4小時加熱。
註:爐溫之允許誤差1小時內時為±10%、1小時至2小 時為±7.5%、2小時以上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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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加熱試驗:
6.1 試驗面以外之部份,應以能夠隔斷火焰之耐火磚及其 他材料覆蓋,又該等材料之間若有空隙致加熱達到試 驗面以外,應以礦棉及其他材料填充,並經適當之處 理後方可加熱。
6.2 具有通氣性、空隙接縫等之構造物,試體加熱側之爐 內氣壓應大於大氣壓。因此應於試驗面安裝氣壓計,
確認加熱面至少有一半承受高於大氣壓之爐內氣壓。
6.3 加熱溫度之測定須用 CNS 5534(熱電偶)所規定,具 有 0.75 級以上性能直徑 1mm 之 CA 熱電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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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試體背燃面之熱電偶配置方法如下圖:
A:在背燃面不論是單一或集束之貫穿防火材料,其旁 邊 2.5 厘米處至少要安放一支熱電偶,如為不同型 狀,則各邊均需安裝。
B:試體蓋板之週沿至少需安裝一支熱電偶。
C:貫穿防火材料與蓋板之邊緣中間點需安裝熱電偶,
另外如測試材料不只一組,則各組之中間點均需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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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水管噴水試驗(Hose Stream Test)
7.1 如結構物其防火時效少於 1 小時,則不需做此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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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90 30 (210) 0.60 (6.5) 例如: 1hr. F Rating
水泥蓋板開口面積 4' × 4' = 16 ft2
噴水時間 0.6 s/ft2 × 16 ft2 = 9.6 sec 8. 測試結果報告:
8.1 結果應依照本試驗法所規定試驗之性能加以報告。
8.2 試樣所承受之防火時效表示至最接近之整數 30 分 鐘、1 小時、1.5 小時、2 小時等。
8.3 爐火切斷後,應將試樣或其他組件部份之變形、剝 落、裂紋、燃燒、火焰之持續(殘焰時間)及煙產量予 以記錄,目前有規模之測試均為全程錄影。
8.4 在試驗時如火之暴露溫度高於標準時,則防火時效應 增加此一修正量;如溫度低於標準時,則減少此一修 正數量。
修正公式如下:
2I(A-AS) 3(AS+L)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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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修正數,與I之單位相同。
I=抗火時間。
A=對最初 3/4 指示時間,指示爐內平均溫度曲 線下面積。
AS=對最初 3/4 指示時間,標準爐內溫度曲線 下面積。
L=熱度落後修正數,與A及AS之單位相同。
(30℃-小時或 54℉-小時)
目前大部份試驗機構均已有設定之軟體,不需要 另外計算。
統 一 編 號 002244880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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