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UB(共21 款)
Pierre cardin(共5 款
)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 BAO FB-560 識別標識 型號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 BAO FB-570 CK-01 UB UB-500P
(第二類)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 BAO FB-580 CK-02 Pierre cardin PH245 EM-24 E-MORE fx-183
(第二類) FB-15 FUH BAO FB-590 CK-03 Pierre cardin PT212
EM-25 E-MORE fx-330s
(第二類)
廠商: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
司 Pierre cardin PT256-G EM-26 E-MORE DS-200GTK 品牌:H-T-T(共3 款)
SANYO(共2 款)
CK-04
Pierre cardin PT256-B EM-27 E-MORE JS-200GTK 識別標識 型號 CK-05 Pierre cardin PT383 EM-28 E-MORE 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Pierre cardin PT899
HL-02 H-T-T SCP-328 CK-07 UB UB-200-Y
HL-03 SANYO SCP-371 UB UB-200-W HL-04 SANYO SCP-913 UB UB-206-Y HL-05 H-T-T SCP-308
CK-08
UB UB-206-W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CK-15 UB UB-233 UB UB-800-P 品牌:UB(共21 款)
Pierre cardin(共5 款) CK-16 UB UB-236M UB UB-800-G
識別標識 型號 CK-17 UB UB-238 UB UB-800-B
CK-09 UB UB-210 CK-18 UB UB-239M
CK-24
UB UB-800-R
CK-10 UB UB-211 UB UB-266-P CK-25 UB UB-820
UB UB-212-B UB UB-266-G UB UB-850-P CK-11
UB UB-212-R UB UB-266-B UB UB-850-G CK-12 UB UB-220
CK-19
UB UB-266-R UB UB-850-B CK-13 UB UB-225 CK-20 UB UB-320
CK-26
UB UB-850-R UB UB-226-W CK-21 UB UB-330
UB UB-226-B CK-22 UB UB-360 CK-14
UB UB-226-R CK-23 UB UB-370 備註:
1.第一類:具備+、-、×、÷、%、√、MR、MC、M+、M-運算功能。
2.第二類:具備+、-、×、÷、%、√、MR、MC、M+、M-、三角函數、對數、指數運算功能。
3.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品牌,型號數字後之英文字母為顏色之代碼(例如
:Y 為黃色、W 為白色)。
4.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之電源僅採太陽能電池,太陽能電池若照射到的 光線不足,顯示螢幕內容可能會變得極為模糊,計算功能可能無法正常執行,或者獨立記憶的內容 可能會遺失。
九、應試科目中,如有製圖、設計等類之科目者,請應考人自備公、英制尺、
規及製圖等工具備用,但不得自備稿紙應試。
十、每節考試完畢後,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試題,其中測驗式試題答 案於 7 月 10 日在考選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www.moex.gov.tw)公布(所公布之答案以使用 2B 鉛筆於測驗式試 卡上作答者為限),屆時請應考人自行查閱。
十一、考試期間市區交通壅塞,請提早出門,並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以免違 規停車遭受拖吊。另時值颱風季節,應考人請隨時注意氣象訊息,及早 因應,並視交通狀況提早出發應試。
十二、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12 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 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為維護公共利益 及應考人權益,本考試應考人如罹患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請檢具醫師 診斷證明,於報名或知悉時,主動通報考試承辦單位考選部高普考試司
第一科(電話:02-22369188 轉 3955、3956;傳真:02-22363206),俾 便安排相關措施。
拾壹、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一、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卡)之正確作答方法,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卡),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方格內 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卡)。
三、測驗式試卷(卡)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核對 是否與座號相符,並檢查試卷(卡)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目名稱相 同。
四、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單選題每題有(A)、(B)、(C)、(D)四個選項,請依題意就(A)、(B)、(C)、
(D)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答錯不倒扣分數,複選作答 者,該題不予計分。
複選題每題有(A)、(B)、(C)、(D)、(E)五個選項,其中至少有二個是正確 答案,各題之選項獨立判定,所有選項均答對者,得該題全部分數;答錯 k 個選項者,得該題(5-2k)/5 之題分;所有選項均未作答或答錯多於二個選 項(不含二個)者,該題以零分計算。
六、作答時,應將所選答案,在試卷(卡)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必須粗 黑、清晰,將該方格畫滿。不可畫出格外,或只畫半截線。
七、如答錯要更改時,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另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殘 跡,或將試卷(卡)污損,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測驗式試卷(卡)應保持清潔,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不得在座位號碼及 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且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折疊,卡片邊緣之 黑色條紋,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式試 題部分,其試題數及選項多寡若不一致,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題號 及選項,依序在測驗式試卷(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俾免影響計 分。
十、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自行負 責,不得提出異議。其試卷(卡)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於試卷(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或試卷(卡)損壞,致無法讀入 全部答案時,經查證確屬可歸責應考人事由者,以零分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因應考人污損試卷(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
拾貳、試題疑義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辦理。
二、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應即當場提出。考試完畢後,應考人對 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以下簡稱答 案)仍有疑義時,應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於本 考試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 5 日內(102 年 7 月 15 日前,郵戳為憑)完成 申請;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三 、 請登入考選部網路報名系統主站(http://register.moex.gov.tw )或新站
(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點選「試題疑義申請」,依序填具資 料並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送出後,即可完成試題疑義申請作業(申請程 序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試題疑義申請程序;操作說明 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
四、須上傳至少一個佐證資料電子檔,並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檔案格式:JPG。
檔案大小:每一道題採總量計算,以 30MB 為上限。
五、應考人如因佐證資料電子檔大小超過系統限制(30MB),請先點選「確定 送出」,再點選「列印申請表」列印後,併同完整紙本佐證資料,以限時 掛號(102 年 7 月 15 日前,郵戳為憑)專函逕寄考選部(測驗式試題:
題庫管理處第一科;申論式試題:高普考試司第二科)申請(信封上請註 明「試題疑義」)。
六、一張試題疑義申請表只能陳述一題,如有多題,請重複申請作業。本須知仍 附有試題疑義申請表(申論式試題如附表十二、測驗式試題如附表十三)。
七、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前項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 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八、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 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 參考答案。
九、口試或實地考試之試題疑義,應考人應當場提出,由口試委員或實地考 試委員處理之。
拾參、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
一、依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 算規則辦理。茲摘錄重要條文: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部分條文
第七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以普通科目平均成 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 二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八十。普通考試以各科目平均 成績計算之。
併採筆試與實地考試之類科,其實地考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 之二十,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其筆試成績依前項規定 計算之。
第一項、第二項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 五十分,或建築設計、藥事行政與法規、景觀與都市設計三科目
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實地考試成績未達六十分,均不予錄取。缺 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 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 第二位數。
第八條 本考試依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並得視考試成 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
本考試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部分條文
第三條 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者,不予錄取。
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 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特定科目之認定、最低分數之設定及性質特殊考試其錄取標 準之限制,依各該考試類別或類科之需要,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 核定。
第七條 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 法進入第二位數。(節錄)
二、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正額錄取,指榜示錄取 人員中依成績高低算至分發機關提報之用人需求人數,如算至需求人數尾 數有 2 人以上成績相同者,皆視為正額錄取。同細則第 11 條規定,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各類科按其考試總成績高低或入場證號碼順序排名。按 考試總成績高低排名者,總成績相同時,按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排名;專業 科目平均成績相同時,按國文成績排名;應試科目中無國文或國文成績相 同時,按入場證號碼順序排名。
拾肆、體格檢查
一、本考試除「航空器維修」類科需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實施體格檢查 外,其餘各類科均不需實施體格檢查。
二、前揭類科錄取人員應於錄取通知送達 14 日內,準用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規定,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松山航空醫務中心,使用該中心體格檢查表辦 理體檢,寄回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收。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 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拾伍、訓練有關規定
一、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
一、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