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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應考人注意事項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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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考選部編印 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

(2)
(3)

102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應考人注意事項簡表

年 月 日 星

期 工作項目 注意事項 相關表件連結(下載)

102 3 22 五

開 始 受 理 報 名

(進入網路報名 系統)

102 4 1 一

報名截止

(系統報名至下 午 5 時)

1.報名有關規定(含報名 繳款說明)。

2.網路報名程序。

3.報名費繳款說明。

4.報名費退費規定。

1.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 統計表

2.職缺一覽表 3.應考資格表 4.考試日程表

5.申請國家考試權益維 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 明書

6.變更地址或姓名申請 表

7.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 地址及電話

102 4 2 二

郵寄報名書表截 止日期(郵戳為 憑)

網路報名登錄完畢後,必 須郵寄報名書表,始完成 報名手續。

請至網路報名系統列印 報名表件並掛號郵寄至 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 科

102 6 21 五 1.寄發入場證 2.開放試區查詢

如於 6 月 26 日尚未收到 本考試入場證,請電洽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 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查 詢。

試區查詢

102 7 5 五

102 7 6 六

舉行考試

1.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 意事項。

2.使用電子計算器注意事 項。

考試日程表

102 7 10 三 公布測驗式試題 答案

1.考畢試題

2.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102 7 10 三

102 7 15 一

受理試題疑義 申請試題疑義說明。

1.網路申請 2.紙本申請

(1)申論式試題申請表 (2)測驗式試題申請表

(4)

年 月 日 星

期 工作項目 注意事項 相關表件連結(下載)

102 9 17 二

1.榜示

2.寄發成績及結 果通知書

1.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 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 定。

2.榜示日起 3 日內寄發。

3.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 知書之應考人,請於榜 示後 7 日內向考選部查 詢。

1.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 2.榜示及複查成績 3.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

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 業說明

4.訓練有關規定

5.任用及俸級有關規定 102 9 18 三

102 9 27 五

受理複查成績

依規定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提出,以郵戳為憑

複查成績申請書

詳細內容,請參閱應考須知,以免影響權益

(5)

目 錄 頁 次

壹、重要日期摘要 ... 1

貳、暫定需用名額及有關規定 ... 2

參、應考資格及釋例 ... 3

肆、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4

伍、考試地點 ... 4

陸、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 5

柒、網路報名方式 ... 5

捌、報名有關規定 ... 6

玖、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優待 ... 11

拾、其他注意事項 ... 13

拾壹、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 17

拾貳、試題疑義 ... 17

拾參、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 ... 18

拾肆、體格檢查 ... 19

拾伍、訓練有關規定 ... 19

拾陸、任用及俸級有關規定 ... 20

拾柒、榜示及複查成績 ... 21

拾捌、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 23

拾玖、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 23

貳拾、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 23

貳拾壹、常見 Q&A ... 25

附表一:102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統計表 ... 27

附表二:102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表 ... 28

附表三:102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33

附表四: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部分應試科目命題大綱適用考試類科一覽表 ... 39

附表五:網路報名程序 ... 45

附表六: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 48

附表七: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 52

附表八:102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 53

附表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考試優待之條文 ... 54

附表十: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 56

附表十一:102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考人變更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 57

附表十二:102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申論式) ... 58

附表十三:102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測驗式) ... 60

附表十四: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 62

附表十五: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信封格式 ... 63

(6)
(7)

特別注意事項

※本考試採網路報名,系統報名時間至 102 年 4 月 1 日下午 5 時止,

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集中於報名時間截止前,因網路流量壅 塞而影響個人報名權益。完成網路登錄作業後,應考人須自行下載 及列印報名書表,繳費後,請於 102 年 4 月 2 日前(郵戳為憑)將 報名表件以 B4 信封掛號郵寄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始完成報 名程序。如未依規定寄發報名表件,網路報名視為無效。網路報名 請詳見本須知附表五「網路報名程序」。

壹、重要日期摘要

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1 報 名 日 期 102 年 3 月 22 日起至 4 月 1 日下午 5 時止

須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繳費並寄出報名 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報名表件一 律於 102 年 4 月 2 日(郵戳為憑)前 掛號郵寄,逾期不予受理。

2 寄發入場證

預定 102 年 6 月 21 日 寄發

1.入場證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依據應考人報名履歷資料採郵簡方 式列印及寄發,請應考人填寫個人 履歷資料時務必詳細確實。

2.如於 6 月 26 日尚未收到入場證,請 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 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補寄,如仍未 及於考試前收到,應考人可逕至考 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 洽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試 場及入場證號碼等資訊,並於考試 第 1 天第 1 節考試開始前,攜帶身 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 補發。如逾期洽詢將影響入場應試 權益,請應考人務必留意並配合辦 理。

3 考 試 日 期 102 年 7 月 5 日(星期五

)至 6 日(星期六) 考試日程表詳見附表三。

(8)

序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4 公布測驗式

試 題 答 案 102 年 7 月 10 日 公布於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 資訊網。

5 試 題 疑 義 提 出 期 限

102 年 7 月 10 日至 7 月

15 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詳見本須知拾貳「試題疑義」。

6 榜 示 日 期 預定於 102 年 9 月 17 日榜示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 之決議而定。

7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日 期

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

,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 通知書,請於榜示後 7 日內向考選部查詢

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知 書不予寄發,應考人如有需要,請電洽 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辦理。

8 複 查 成 績 提 出 期 限

預定自 102 年 9 月 18 日起至 9 月 27 日止

1. 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申請,以郵戳 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2. 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申請書 格式詳見本須知附表十四或至考選 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申請表 單下載。

貳、暫定需用名額及有關規定

一、考試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計 55 類科,共 1,273 人(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 詳見附表一)。需用名額係包含現缺及預估缺,實際錄取分發職缺以分發機 關每次辦理分配作業之公告內容為準。

二、職缺所在機關請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應考人專區 /考試資訊(考試期日計畫表)/102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 試/考試舉行相關事宜項下查詢。

三、為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有關行政院所屬機關(構)考試職缺之實際用人 機 關 、 工 作 地 點 及 內 容 , 以 分 發 機 關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 電 話 02- 23979298 轉 524)辦理分配作業時為準,另該職缺可能配合行政院組織調 整,移撥至他機關。

四、本考試除公告之暫定需用名額外,用人機關如有需要,經分發機關彙整送 考選部覈實提報考試院核定後,得增加需用名額。

五、本考試公告暫定需用名額,係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

,依序分發任用。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於 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 定期依序分發任用。經列入候用名冊人員,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 獲分發任用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六、102 年 2 月 21 日考試院第 11 屆第 226 次會議修正通過「公務人員考試增額

(9)

錄取名額處理要點」第 3 點修正草案,計算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增額錄取名 額參酌因素第六款,由最近 3 年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同時錄取人數改採當年 度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同時錄取人數,並自 102 年公務人員高普考試開始採 行。第 3 點規定如下:

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名額,應依該類科(組)公告之需用名額,並參酌下 列因素訂定計算方式:

(一)最近三年正額錄取人數。

(二)最近三年自行遴用考試及格之合格人員人數。

(三)最近三年之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人數。

(四)最近三年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一年內離職人數。

(五)最近三年分配訓練後因故廢止受訓資格人數。

(六)當年度公務人員高考三級暨普通考試同時錄取人數(公務人員普通考 試採用)。

(七)各該考試其他特殊性質。

前項第六款人數之計算,應在典試委員長指揮監督及監試委員監視中 為之。

七、本考試各類科錄取標準及名額,係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參照分發機關銓敘 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送各用人機關提列之需用名額及應考人考試成 績,依據有關法令予以決定。

八、各類科需用名額之職缺所在機關係屬分發機關列管業務,筆試錄取人員於 榜示後,統一由銓敘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負責分發作業,應考人對於 職缺所在機關如有疑義,請逕向銓敘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洽詢。

參、應考資格及釋例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止,即民國 84 年 7 月 4 日以前出生者),具有應考資格表(附表二)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考 試。

二、各類科應考資格詳見附表二。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 未結案。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 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前揭依法 停止任用,依銓敘部 96 年 12 月 31 日部管四字第 0962880186 號函釋,係 指受公務人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 機關任職之情形。

五、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1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 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

(10)

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 檢察機關辦理:

有本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情事之一者。

冒名頂替者。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六、依民國 102 年 1 月 23 日修正公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9 條規 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取消其應考資格。考試 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或學習 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榜示後發現者,由考試院撤銷其 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 關辦理:

有第七條但書規定情事。

冒名頂替。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應考 試院舉辦之各種考試。

七、本考試應考資格表(附表二)所稱「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係 指檢定考試及格證書所載得應考試之類科。

八、本考試應考資格表(附表二)所稱「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係指高級中學

、高級職業學校或其他同等之學校。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

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視同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士官學校及各總司令部以上舉辦之訓練班結業,其訓 練期限在一年以上者,比照高級中等學校畢業。

九、持有技術士證照者不得以該證照報考公務人員考試,仍需以具備應考資格 表(附表二)所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並繳驗相關證明文件者,方得報考

肆、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詳見附表三。

伍、考試地點

一、考試地點:設臺北、桃園、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

、澎湖、金門、馬祖等 12 考區,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請慎重考 慮,報名後不得更改。

二、試區地點:試區地點及交通路線資訊將載於入場證,屆時請留意。

三、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定於考試前一日,在國家考場公告欄 及各試區公布。另應考人可於 102 年 6 月 21 日起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國 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之「試區查詢」項下查詢試場分配情形及試區

(11)

交通路線圖。

陸、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應考人對本考試各項業務如有疑義,請依下列聯絡電話與相關單位聯繫:

詢 問 事 項 主 管 機 關 、 單 位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報 名 、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變 更 、 證 件 補 驗 、 考 試 及 複 查 成 績 等 有 關 事項

考選部高普考試司 第一科

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電話:(02)22367939

(02)22369188 轉 3955、3956 傳真:(02)22363206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網址:http://www.moex.gov.tw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異

常問題 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電話:(02)22369188 轉 3288、3325 入 場 證 、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郵 寄 及補發事宜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臺北郵局電子 郵件科

地址: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 89 號 9 樓

電話:(02)27031604 轉 29、39、59 傳真:(02)27037981

銓敘部

地址:116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2 號 電話:(02)82366675

網址:http://www.mocs.gov.tw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

任用等事項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處

地址:10051 臺北市濟南路一段 2-2 號 電話:(02)23979298 轉 524

網址:http://www.dgpa.gov.tw 訓 練 及 保 留 正 額

錄取資格事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

地址:11601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3 號 電話:(02)82367112

網址:http://www.csptc.gov.tw

柒、網路報名方式

一、本項考試採「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不需購買應考須 知及報名書表,應考人請上網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 址為 http://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選項,

即 可 進 入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網 站 , 或 以 網 址 http : //register.moex.gov.tw ( 主 站 ) ; http : //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直接進行報名。

(網路報名系統操作異常問題請洽 02-22369188 轉 3288

、3325 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主站:

新站:

二、登錄報名資料前請先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登錄完成後務必下載列 印報名表件及繳款單(或信用卡繳款紀錄),完成繳費並於規定期限內將報 名書表以掛號郵寄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 一科收,始完成報名程序。

(12)

捌、報名有關規定

一、報名日期:民國 102 年 3 月 22 日起至 4 月 1 日下午 5 時止。

二、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報名程序請依「網路報名程序」(附表五)

辦理,系統報名截止時間為 102 年 4 月 1 日下午 5 時整。網路報名完畢,

應考人應下載報名表件,並請於 102 年 4 月 2 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寄 出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

三、報名表件郵寄地點: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

四、報名費:

收費標準:新臺幣 1,000 元(包括郵政劃撥手續費和回件及寄發成績及結 果通知書郵資)。

報名費優待: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 之應考人報名費減半優待請詳閱本須知「玖、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 住民、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優待」規定事項。

繳費方式:

1.本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請應考人於完成網路報名登錄作業 後,可使用網路信用卡/WebATM 繳費或自行下載列印繳款單,於 102 年 4 月 2 日前持繳款單透過郵局、便利商店、銀行、農漁會信用部或 ATM 轉帳繳款等方式繳交報名費。

2.繳款完成後,應將繳款之收據正本、ATM/WebATM 轉帳繳款證明、銀行 之繳費證明或網路信用卡交易成功頁,黏貼在報名履歷表背面上方,

繳款憑證(收據)切勿用透明膠帶黏貼,以免字跡遭覆蓋,模糊不清 而無法辨識。

3.「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詳見附表六。

退費規定:詳見「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附表七)及

「102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報名費退費申請書」(附表八)。

五、報名應繳表件:

報名履歷表一張:請確實選填各欄,將新式身分證影本(須清晰)正、背 面,及最近一年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光面相片固貼於規定欄位,另相片 背面請書寫姓名、報考類科、身分證統一編號。

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一張:僅供本年高中(職)應屆畢業生申請暫 准報名時填寫(專科以上學校應屆畢業生無需填寫)。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1.一般應考人,須按應考資格之不同,繳驗:

畢業證書:高中進修補習學校需繳驗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結業證 書不採。

考試及格證書:以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 3 年

〔所稱及格滿 3 年,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考 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即民國 99 年 7 月 4

(13)

日以前)起,計算至本考試舉行前一日止。〕或以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資格報考者,須繳驗考試及格證書。

報考「航空器維修」類科,除依應考資格之不同繳驗畢業證書或相當 類科考試及格證書外,另須分別繳驗曾在國內、外航空學校(班)航 機修護班次受訓累計達 5 個月以上畢(結)業及曾任飛機或直昇機維 修實際工作 1 年以上經驗之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或工作證明書 等)。

2.高中(職)應屆畢業生(含進修補習學校)報考本項考試,報名時尚未 取得畢業證書者,其暫准報名之規定如下:

請填具所附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並於該申請表貼附蓋有最後 一學期註冊戳記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以憑審查。

經審查准予「暫准報名」者,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應於 102 年 6 月 21 日前,以「限時掛號」郵寄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如不克 於上開日期郵寄者,應考人至遲應於 7 月 31 日(郵戳為憑)前繳驗。

未依限繳驗或繳驗之證書經審查不合格者,即認定其自始不具備應考 資格,所繳報名費已解繳國庫,不得申請退費,如有入場考試情形,

其成績不予計算。

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日期須在考試首日前(即 102 年 7 月 4 日前),

始合於應考資格規定,未能於考試首日前取得畢業證書者,請勿報考

繳驗之畢業(學位)證書影本務請於證書右上角填寫報考考區、類科、

入場證編號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便查對。

3.以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繳驗: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畢業證書影本及中文譯本

(如不便認證,應考人得自行翻譯成中文,並自負法律責任;原本請 影印後附繳)。

在國外就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請附繳護照中有關列載英文姓名、

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有關就學期間之入出 境資料,請先劃記,俾利加速審查作業。

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成績單)影本及譯本。

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4.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所稱後備軍人請見附表九),除依一般應考人按 應考資格之不同,分別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外,並依申請優待事項附 繳:

退伍令(含正反面)或離營證明文件、軍校畢(結)業證書。

作戰或因公負傷離營證明文件、勳章(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

、忠勇、雲麾、大同勳章為限)證書等。

後備軍人以軍階及軍職年資應考者,應另繳驗中士任官令、曾任中士 以上三年之軍職年資等相關證明文件。

5 以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身分或符合「後備軍 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3 條規定各款具後備軍人身分之一,申

(14)

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者,除應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外,並應附繳: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身心障礙者)。

戶籍謄本(原住民)。

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低收入戶及特殊 境遇家庭)。

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結)業證明書影本(後備軍 人)。

身心障礙者申請延長考試作答時間 20 分鐘或使用電腦作答者,需 另附繳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 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正本(詳見附表十)。

※以上應繳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除依「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 益維護措施要點」,申請延長每節考試作答時間、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 照護措施,應繳驗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正本(如有日後使用 上需求,請自行影印留存影本)外,其餘繳驗之各項證明文件,一律繳 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印本,如經查證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者,其責 任由應考人自負。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還。

六、填寫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除「審查結果」、「審查人簽章」與「入場證編號」三欄請勿填寫外,

其餘各欄均由應考人依序選填。

「考區」欄,本考試分設臺北、桃園、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

、花蓮、臺東、澎湖、金門、馬祖等 12 考區,請自行審慎擇一選填,

一經選填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類科編號」、「應考類科」欄,請參照附表三「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 表」所列類科編號、類科選填,一經選填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各欄,應與所繳應考資格證件相符

,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不一致,應先向戶籍或原發證機關申請更正,始得 據以報考。

「聯絡電話」、「通訊地址」及「電子郵件地址」欄,須確實詳細填寫

,如有不符,導致有關考試文件或其他相關訊息無法投遞、通知或發生 延誤情事,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 權益維護措施要點」:

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第 2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係指領有身心障 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應依本要點第 17 點辦理。

第 5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

,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但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 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

(15)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以下簡 稱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一)非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二)申請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三)申請使用電腦(含盲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護 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 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書 經審核通過後,毋須重複繳驗。

應考人未繳驗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或診斷證明書 內容太過簡略致無從判斷病情者,應令其限期補提證明文件,

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第 6 點 應考人因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 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二)有聲電子計算器。

(三)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四)點字機及點字試題。

(五)盲用電腦、相關應用軟體及電子檔試題。

(六)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前項第二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 子計算器時提供。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輔具

,得由應考人於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統 不相容,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 9 點 應考人因聽覺障礙,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 護措施。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

(一)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 考及服務工作。

(二)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上、下場鈴聲。

第 10 點 應考人因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 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放大之測驗式試卷(卡)。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1 點 應考人因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得視其需要,由本 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二)適用桌椅。

(三)輪椅。

第 12 點 應考人因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

,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

(16)

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使用電腦作答並提供相關設備。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三)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第 13 點 應考人因功能障礙,致無書寫能力及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4 點 應考人因視覺或上肢肢體有特殊障礙情形,經本部審查或 審議通過者,得於試卷上書寫作答取代劃記測驗式試卷(卡)

每節考試結束後,其作答之試卷應由監場人員送卷務組 彌封。閱卷期間,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其作答結果 人工劃記後進行閱卷。

第 16 點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如因其他 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 議通過者,得提供第六點至第十五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 17 點 一般應考人如因突發傷病或因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者,須檢具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 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並繳驗身 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但有第 5 點規定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 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 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詳如附表十)。

以上各類身心障礙應考人或因懷孕或行動不便,擬申請特別試場應試 者或需提供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者,請於於網路報名時在「申請特別 試場應試」或「其他特別協助及照護」欄中註明。

七、報名表件填妥後,須詳細核對應填各欄及應繳各件是否確無遺漏或錯誤,

然後按 1.報名履歷表→2.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僅應屆畢業生須繳 交)→3.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之順序,由上而下,整理齊全,以迴紋針夾於 右上角(切勿用訂書機),平放入 B4 信封內(切勿摺疊),然後掛號寄發

,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為確保個人權益,寄件前請確實檢查報考考區、類科編號、應考類科是否 選填正確,報名費用、應考資格證件是否繳交,相片、繳費收據及身分證 影本是否黏貼。另為利聯絡,請詳實填寫 102 年 12 月底前不致變更之通訊 地址及聯絡電話、手機號碼、E-Mail。

八、應考人須依網路報名系統之指引,完成報名及繳費程序,下載報名書表,

將信封封面密實黏貼於 B4 大型標準信封,並將書表及應考資格證件依序裝 入,寄至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收。逾期(以郵戳為憑)或費件不全且

(17)

逾期未補齊者,即註銷報名資格。

九、退補件程序:

應考人如須補繳費件,考選部得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或其他電子文件 通知,並視為自行送達。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 等通訊資料可正常使用,以備試務機關通知。應考人應於接獲補件通知之 日起3日內補齊,逾3日未補齊者,將另發函通知並限定於5日內補齊(以郵 戳為憑),屆時未補齊證件者逕予退件,應考人不得異議。應考人辦理補 件之方式如下:

(一)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請於信封上書明:

1.收件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2.收件人:「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收」。

3.信封上空白處書寫「類科:○○○○」及「補件編號:○○○○○」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4.寄件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以傳真方式:

1.補件資料空白處請載明補件編號及聯絡電話,以便傳真資料不清晰時之 聯繫。

2.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傳真電話:02-22363206),傳真後 須請再以電話(請於上班時間內,聯絡電話:02-22369188 轉 3955、

3956)確認是否傳送完成。

(三)以電子郵件傳送方式:

1.信箱:[email protected]

2.郵件主旨書明「類科:○○○○」及「補件編號:○○○○○」(補件 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十、高普考試筆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未參加訓練者,因未完成考試程序,不 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公務人員高普考試或特種考試訓練(或實習)期間,

復應公務人員其他考試筆試錄取或公務人員高普考試筆試同時錄取,如訓 期重疊,僅得選擇一種考試接受訓練(或實習),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 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欲同時報名參加高考三級暨普通考試時,請先行加 以斟酌,一經報名,即不得更改或要求退件。

玖、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優待

一、後備軍人優待

(一)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3 條規定,所稱後備軍人,其 對象如下︰

1.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

2.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

3.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不符報名費減半優待規定,

亦不得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

(18)

(二)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應繳驗退伍證明文件﹝退伍令(含正反面)或榮民證﹞及各軍種士官以 上學校畢(結)業證明書影本。

(三)申請應考資格優待:

具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所稱後備軍人身分之應考人,得以曾 任中士以上 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應普通考試應考資格第 2 款未列舉 限定職業學校或科別名稱之類科(如行政類別各類科);或以曾任中士以 上 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 近之普通考試技術類別相當類科。惟考試類科應具有相關之職業證書、

工作經驗或訓練,始得報考者,仍應符合該應考資格規定。

(四)申請考試成績加分優待:

1.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高等暨普 通考試之加分優待,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 勳章乙座以上,或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為限。

2.申請加分優待者,請於履歷表上勾選申請加分優待,並繳驗下列證明文 件之一:

(1)曾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者:應繳驗前 揭勳章證書影本,如所獲頒非上列勳章,均不符成績加分優待規定,

請於申請加分前確認。

(2)因作戰或因公負傷者依法離營者:

應繳驗依法離營或退伍證明文件及國防部發給之因公傷殘通報令或撫 卹令影本。

3.申請加分優待者,本考試得否加分及其所加之分數,由本考試典試委員 會決定之。

二、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優待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參加各種考 試之報名費,得予減少。

(二)應考人如係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擬申請報 名費減半優待,依身分別之不同,所需繳附證明文件分別如下: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在有效期限內)。

2.原住民身分者:戶籍謄本影本。

3.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者:領有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公 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前揭證明需載有應考人姓 名者始得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三、符合後備軍人、身心障礙、原住民、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等資格之應考

(19)

人,未依本須知規定繳驗證明文件,亦未於報名表聲明身分申請優待而以 一般應考人身分報考者,報名後不得享有報名費減半優待。

拾、其他注意事項

一、現職公務員參加本考試,其公假應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二、應考人若曾經擔任考選部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以書面 函知考選部題庫管理處及高普考試司。

三、應考人住址如有變更,應將變更地址、報考類科及入場證編號等,以書面

(附表十一)函知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更正。筆試錄取人員如欲變更地 址,並應分別函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處。

四、筆試科目之試題型態:

本考試應試科目上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試題

;科目上端有「※」符號者,係採測驗式試題;餘均採申論式試題。

各科目申論式試卷以西式橫書作答,「國文」科目之公文部分以公文程 式條例及行政院最新修訂之文書處理手冊所規定之格式命題、閱卷。

考選部為提昇試題品質,建立命題範圍,俾使應考人準備有所依據,業 已完成部分普通考試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可適用之類科詳附表四)

並已公告實施。惟該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 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上開命題大綱公布於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應考人專區/命題大綱 選項內之詳細內容,請自行上網參閱。

五、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卷(卡)作答 注意事項,依規定作答。

六、考試時不得將行動電話、呼叫器、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

桌椅或座位旁,並不得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需或規定以外之物品入 場應試,違者依試場規則處理。

七、依試場規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 座。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一節 15 分鐘內,其餘各節 3 分鐘內,得 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核 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 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鐘內,不准離場。

八、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凡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者,應考人始得使用。

考選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各項考試 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應考人應使用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

如使用非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依試場規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 規定:「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

」並不得繼續使用。應考人請視學科性質需要,自行攜帶合於考選部規定 機型廠牌之電子計算器備用,各類科之應試科目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將於 考試第 1 天第 1 節由監場人員向應考人宣布後,張貼於各試場公布欄。

(20)

至 101 年 7 月底經考選部核定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已有 125 款,相關機 型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應考人專區/國 家考試電子計算器項下,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當機型。考選部將陸 續增加其他機型,並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最新消息」公告增列。

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功能及機型如下:

廠商:精通事物機器有限公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CASIO HS-8LV 品牌:ATIMA(共5 款) AU-14 AURORA DT210 CA-10 CASIO LC-160LV 識別標識 型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CASIO LC-401LV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CASIO MW-5V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CASIO SL-100L AT-03 ATIMA SA-787 廠商: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CA-14 CASIO SL-240LB AT-04 ATIMA SA-797 品牌:Canon(共4 款) CA-15 CASIO SL-300LV

AT-05 ATIMA SA-807 識別標識 型號 CA-16 CASIO SL-760LC

廠商: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CN-01 Canon F-502G

(第二類) CA-17 CASIO SX-100 品牌:AURORA(共17 款) CN-02 Canon LC-210HiII CA-18 CASIO SX-220 識別標識 型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CASIO fx-82SOLAR

(第二類)

AU-01 AURORA SC500 PLUS

(第二類) CN-04 Canon LS-120VII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AU-02 AURORA HC115A 廠商: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28 款)

AU-03 AURORA HC184 品牌:CASIO(共19 款) 識別標識 型號

AU-04 AURORA DT391B 識別標識 型號 EM-01 E-MORE fx-127

(第二類)

AU-05 AURORA SC600

(第二類) CA-01 CASIO fx-82SX

(第二類) EM-02 E-MORE MS-112L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EM -03 E-MORE SL-712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EM -04 E-MORE SL-720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E-MORE DS-3E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E-MORE DS-120E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E-MORE JS-20E AU-11 AURORA 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E-MORE JS-120E

(21)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MS-12E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廠商: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28 款) 品牌:FUH BAO(共15 款) 品牌:kolin(共2 款)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 BAO FB-200 ED-01 kolin KEC-7711 EM -11 E-MORE SL-709 FB-02 FUH 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 BAO FB-810

廠商:神寳實業股份有限公

EM-13 E-MORE SL-103 FB-04 FUH BAO MS-80TV 品牌:Paddy(共4 款)

EM-14 E-MORE SL-201 FB-05 FUH BAO FB-701 識別標識 型號 EM-15 E-MORE DS-3GT FB-06 FUH BAO FX-133

(第二類) PA-01 Paddy PD-H036 EM-16 E-MORE DS-120GT FB-07 FUH BAO FX-180

(第二類) PA-02 Paddy PD-H102 EM-17 E-MORE JS-20GT FB-08 FUH BAO FB-510 PA-03 Paddy PD-H208 EM-18 E-MORE JS-120GT FB-09 FUH BAO FB-520 PA-04 Paddy PD-H886

EM-19 E-MORE MS-80L FB-10 FUH BAO FB-530

廠商: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

EM-20 E-MORE MS-20GT FB-11 FUH BAO FB-550

品牌:UB(共21 款)

Pierre cardin(共5 款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 BAO FB-560 識別標識 型號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 BAO FB-570 CK-01 UB UB-500P

(第二類)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 BAO FB-580 CK-02 Pierre cardin PH245 EM-24 E-MORE fx-183

(第二類) FB-15 FUH BAO FB-590 CK-03 Pierre cardin PT212

EM-25 E-MORE fx-330s

(第二類)

廠商: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

Pierre cardin PT256-G EM-26 E-MORE DS-200GTK 品牌:H-T-T(共3 款)

SANYO(共2 款)

CK-04

Pierre cardin PT256-B EM-27 E-MORE JS-200GTK 識別標識 型號 CK-05 Pierre cardin PT383 EM-28 E-MORE 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Pierre cardin PT899

HL-02 H-T-T SCP-328 CK-07 UB UB-200-Y

(22)

HL-03 SANYO SCP-371 UB UB-200-W HL-04 SANYO SCP-913 UB UB-206-Y HL-05 H-T-T SCP-308

CK-08

UB UB-206-W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CK-15 UB UB-233 UB UB-800-P 品牌:UB(共21 款)

Pierre cardin(共5 款) CK-16 UB UB-236M UB UB-800-G

識別標識 型號 CK-17 UB UB-238 UB UB-800-B

CK-09 UB UB-210 CK-18 UB UB-239M

CK-24

UB UB-800-R

CK-10 UB UB-211 UB UB-266-P CK-25 UB UB-820

UB UB-212-B UB UB-266-G UB UB-850-P CK-11

UB UB-212-R UB UB-266-B UB UB-850-G CK-12 UB UB-220

CK-19

UB UB-266-R UB UB-850-B CK-13 UB UB-225 CK-20 UB UB-320

CK-26

UB UB-850-R UB UB-226-W CK-21 UB UB-330

UB UB-226-B CK-22 UB UB-360 CK-14

UB UB-226-R CK-23 UB UB-370 備註:

1.第一類:具備+、-、×、÷、%、√、MR、MC、M+、M-運算功能。

2.第二類:具備+、-、×、÷、%、√、MR、MC、M+、M-、三角函數、對數、指數運算功能。

3.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品牌,型號數字後之英文字母為顏色之代碼(例如

:Y 為黃色、W 為白色)。

4.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之電源僅採太陽能電池,太陽能電池若照射到的 光線不足,顯示螢幕內容可能會變得極為模糊,計算功能可能無法正常執行,或者獨立記憶的內容 可能會遺失。

九、應試科目中,如有製圖、設計等類之科目者,請應考人自備公、英制尺、

規及製圖等工具備用,但不得自備稿紙應試。

十、每節考試完畢後,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試題,其中測驗式試題答 案於 7 月 10 日在考選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www.moex.gov.tw)公布(所公布之答案以使用 2B 鉛筆於測驗式試 卡上作答者為限),屆時請應考人自行查閱。

十一、考試期間市區交通壅塞,請提早出門,並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以免違 規停車遭受拖吊。另時值颱風季節,應考人請隨時注意氣象訊息,及早 因應,並視交通狀況提早出發應試。

十二、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12 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 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為維護公共利益 及應考人權益,本考試應考人如罹患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請檢具醫師 診斷證明,於報名或知悉時,主動通報考試承辦單位考選部高普考試司

(23)

第一科(電話:02-22369188 轉 3955、3956;傳真:02-22363206),俾 便安排相關措施。

拾壹、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一、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卡)之正確作答方法,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卡),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方格內 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卡)。

三、測驗式試卷(卡)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核對 是否與座號相符,並檢查試卷(卡)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目名稱相 同。

四、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單選題每題有(A)、(B)、(C)、(D)四個選項,請依題意就(A)、(B)、(C)、

(D)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答錯不倒扣分數,複選作答 者,該題不予計分。

複選題每題有(A)、(B)、(C)、(D)、(E)五個選項,其中至少有二個是正確 答案,各題之選項獨立判定,所有選項均答對者,得該題全部分數;答錯 k 個選項者,得該題(5-2k)/5 之題分;所有選項均未作答或答錯多於二個選 項(不含二個)者,該題以零分計算。

六、作答時,應將所選答案,在試卷(卡)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必須粗 黑、清晰,將該方格畫滿。不可畫出格外,或只畫半截線。

七、如答錯要更改時,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另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殘 跡,或將試卷(卡)污損,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測驗式試卷(卡)應保持清潔,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不得在座位號碼及 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且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折疊,卡片邊緣之 黑色條紋,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式試 題部分,其試題數及選項多寡若不一致,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題號 及選項,依序在測驗式試卷(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俾免影響計 分。

十、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自行負 責,不得提出異議。其試卷(卡)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於試卷(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或試卷(卡)損壞,致無法讀入 全部答案時,經查證確屬可歸責應考人事由者,以零分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因應考人污損試卷(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拾貳、試題疑義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辦理。

(24)

二、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應即當場提出。考試完畢後,應考人對 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以下簡稱答 案)仍有疑義時,應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於本 考試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 5 日內(102 年 7 月 15 日前,郵戳為憑)完成 申請;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三 、 請登入考選部網路報名系統主站(http://register.moex.gov.tw )或新站

(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點選「試題疑義申請」,依序填具資 料並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送出後,即可完成試題疑義申請作業(申請程 序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試題疑義申請程序;操作說明 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

四、須上傳至少一個佐證資料電子檔,並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檔案格式:JPG。

檔案大小:每一道題採總量計算,以 30MB 為上限。

五、應考人如因佐證資料電子檔大小超過系統限制(30MB),請先點選「確定 送出」,再點選「列印申請表」列印後,併同完整紙本佐證資料,以限時 掛號(102 年 7 月 15 日前,郵戳為憑)專函逕寄考選部(測驗式試題:

題庫管理處第一科;申論式試題:高普考試司第二科)申請(信封上請註 明「試題疑義」)。

六、一張試題疑義申請表只能陳述一題,如有多題,請重複申請作業。本須知仍 附有試題疑義申請表(申論式試題如附表十二、測驗式試題如附表十三)。

七、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前項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 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八、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 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 參考答案。

九、口試或實地考試之試題疑義,應考人應當場提出,由口試委員或實地考 試委員處理之。

拾參、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

一、依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 算規則辦理。茲摘錄重要條文: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部分條文

第七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以普通科目平均成 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 二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八十。普通考試以各科目平均 成績計算之。

併採筆試與實地考試之類科,其實地考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 之二十,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其筆試成績依前項規定 計算之。

第一項、第二項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 五十分,或建築設計、藥事行政與法規、景觀與都市設計三科目

(25)

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實地考試成績未達六十分,均不予錄取。缺 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 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 第二位數。

第八條 本考試依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並得視考試成 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

本考試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部分條文

第三條 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者,不予錄取。

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 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特定科目之認定、最低分數之設定及性質特殊考試其錄取標 準之限制,依各該考試類別或類科之需要,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 核定。

第七條 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 法進入第二位數。(節錄)

二、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正額錄取,指榜示錄取 人員中依成績高低算至分發機關提報之用人需求人數,如算至需求人數尾 數有 2 人以上成績相同者,皆視為正額錄取。同細則第 11 條規定,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各類科按其考試總成績高低或入場證號碼順序排名。按 考試總成績高低排名者,總成績相同時,按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排名;專業 科目平均成績相同時,按國文成績排名;應試科目中無國文或國文成績相 同時,按入場證號碼順序排名。

拾肆、體格檢查

一、本考試除「航空器維修」類科需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實施體格檢查 外,其餘各類科均不需實施體格檢查。

二、前揭類科錄取人員應於錄取通知送達 14 日內,準用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規定,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松山航空醫務中心,使用該中心體格檢查表辦 理體檢,寄回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收。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 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拾伍、訓練有關規定

一、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 錄取類、科,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分發任用。列 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者,由分發機關依其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其訓 練程序,與正額錄取之規定相同。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

,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26)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 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5 年

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2 年。

四、本考試榜示後,正額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之事 由,擬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請於榜示後 10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文件逕向公 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網址:http://www.csptc.gov.tw),逾期 不予受理,洽詢電話:(02)82367112。

五、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於接獲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 考試機關通知後,應於規定時間內檢具足資證明文件,向分發機關或申請 舉辦考試機關申請延後分發。

六、依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本考試 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實務訓練。

拾陸、任用及俸級有關規定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3 條規定,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 等任用資格。但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7 條規定,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進用。

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依法停止任用。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 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 者,應予追還。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 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

(27)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 人員,或國 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

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 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 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 科技研究之職務。

五、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6 條規定,普通考試及格者,初任委任職務時,敘委 任第 3 職等本俸一級。

六、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所稱「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 本給與;「俸級」: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加給」:係 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 加之給與。另加給分下列三種: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 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

地域加給: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七、本考試錄取人員薪資給與標準,依前揭法規及行政院民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院授人給字第 10000406581 號函修訂「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民國 100 年 7 月 1 日生效)規定,摘錄彙整如下:

等級 俸額 專業加給 合計 備 註 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者

普通 考試

18,445 17,830 36,275

一、本表係以現行一般行政機關(銓 敘部)為計算實例供應考人參考

,惟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 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二、如對任用或薪資有任何疑義者,

請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查詢。

八、本考試及格人員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 1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 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拾柒、榜示及複查成績

一、本項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於榜示(預定 9 月 17 日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 發,如於榜示後 7 日內尚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應考人,請向考選部 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洽詢,電話(02)22369188 轉 3955、3956。

二、應考人如欲申請複查成績,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郵戳為憑),以書 面(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及信封格式詳見附表十四、十五,請自行 影印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申請表單下載;申請複查成績信 封及所附回件信封,請依附表規定之格式辦理)向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 科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三、依典試法第 23 條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應考人不得為下 列行為:

(28)

申請閱覽試卷。

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 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四、摘錄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部分條文:

第二條 申請複查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學歷 經歷證明審查成績,應於各該考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郵戳為憑)

,以書面向辦理試務機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申請 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成)成績者,亦同。

前項考試如採分試者,申請複查成績,依前項程序分別於各試榜 示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但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之考試,最後 一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複查各試成績,並以一次為 限。

辦理試務機關應於榜示之日起三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第三條 申請複查成績,應考人應填寫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並附成績及 結果通知書正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載明下列事項,由應考 人簽名或蓋章,以掛號寄達考選部:

一、應考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入場證號碼及申請日 期。

二、複查之等級、類科、科目名稱。

申請複查併計年終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另行繳交經由 所屬人事單位證明之年終考績(成)通知書影本。

第四條 試務機關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查復之,遇有特 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

第五條 複查成績,應核對到考、缺考及違規扣分或扣考紀錄,查對應考 人是否未依規定作答或閱卷委員未依規定評分,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採用申論式或問答式試題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以線 上閱卷評分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影像檔全部列印,內容包含閱 卷委員評閱資訊、電子簽章,以及應考人申請複查科目之各題分 數。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及各試卷筆跡無訛後,再查對申請複查 科目之試卷成績,應考人申請複查各題分數者,並將各題分數復 知。但不包括各題子分。

二、採用測驗式試題時,應調出試卷核對入場證號碼無訛,檢查作答 方法符合規定,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感度各重讀一次無誤後,

將答對題數及實得分數,連同計分方式一併復知。但遇有特殊情 形,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得以人工方式計分,並依閱卷規則 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29)

三、採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學歷經歷證明審查 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詳細核對號碼、各項評分及評 分總和之平均數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四、併計年終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依據申請人提供之年終 考績(成)資料,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原核算成績時之年終考 績(成)成績及其占分比例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複查成績如發現因申請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致不 能正確計分時,應將其原因復知。

複查試卷發現有疑義時,應即查明處理之。

第六條 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將申請人全部試卷均予 複查,重新計算總成績,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應報 請典(主)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定後,補行錄取。典(主

)試委員會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補行錄取。

二、原計成績與重計後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準者,

由辦理試務機關逕行復知。

第七條 複查成績,如發現試卷漏未評閱或試卷卷面卷內分數不相符或典

(主)試、試務作業產生其他疏失時,應報請典(主)試委員長處理

;典(主)試委員會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處理之;如總成績有變更 時,依前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提供 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 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拾捌、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一、考選部電話語音服務號碼如下:

語音服務專用電話代表號:(02)22363676

二、撥通後,請依語音指示依下列語音功能選擇代碼輸入:

進入試務查詢作業。 進入查榜服務作業。

進入建議留言。 進入傳真服務作業。

進入傳真留言。 進入考試動態報導作業。

三、各選項查詢請依語音提示按鍵操作。

拾玖、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24 小時全年無休,提供 最新國家考試的動態報導,諸如:考試最新動態消息、報名方式、考試公告、

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考畢試題、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榜單查詢、意見登錄 等,如果您的電腦已連上網際網路(Internet),即可透過該網站得知有關考試 的各項資訊,歡迎多加利用,並請批評指教。

貳拾、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一、考選部為服務應考人,已與電信業者協調提供行動電話撥打「536」(我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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