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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顯示,患者的情緒與個性似可能因此產生轉變。例如曾有研究,針對 27 名患者手術後追蹤 1 年,發現情緒轉變者有 21 名,當中 12 名轉為較手術 前積極正向,另外 9 名轉為負向者則產生冷漠、焦慮的情緒,剩餘 6 名個 性轉變,且在手術前有輕躁症(hypomania)症狀。34但是亦有針對 16 名在 大腦視丘下核與 14 名在內蒼白球(globus pallidus internus, GPi)分別植入 電極的患者研究,同樣係追蹤 1 年,卻發現於此等手術後,患者情緒與行 為均無明顯轉變。35不論於科學上何者正確,情緒或個性的轉變,同時可能 使思想乃至於行為轉變,顯然亦和人格與主體性攸關。在法律評價上,該 如何因應有關問題?此類初始為醫療目的而發展之技術,若公權力措施運 用於人民身上,究竟涉及何等憲法問題?
第 3 款 腦機介面研究之運用與思想自由之保障及干預
大腦神經科技之研究發展,其實已對許多領域產生衝擊。許多以「神 經」為名的次領域逐漸出現,例如神經工程學、神經電腦學、神經經濟學、
神經市場學、神經社會學、神經倫理學、神經哲學、神經美學等,法律學 自也無法豁免。「神經法律學」(neurolaw)在美國,大約是 1995 年前後,
於討論大腦神經證據得否進入民事訴訟時,由泰勒(J. Sherrod Taylor)律師 提出。36然而證據得否於訴訟上使用,或者大腦神經科技所產生之其他法律 問題,背後更根本的,應該是憲法基本權利之保障內涵及干預界限何在。
因為憲法作為法律秩序之基礎與根本,法律上討論大腦神經科技可否測 謊、用以判斷主觀想法等問題,當從憲法的角度與高度觀之。本文認為,
憲法有個逐漸被淡忘的基本權利,雖然較為傳統,但是相當有力,可以在
34 See generally Catharine J. Lewis, Franziska Maier & Nina Horstkötter et al, Subjectively Perceived
Personality and Mood Changes Associated with Subthalamic Stimulation in Patients with Parkinson's Disease,
Vol.45 Iss.1 PSYCHOLOGICAL MEDICINE 73 (2015).35 See generally Michael S. Okun, Samuel S. Wu & Sarah Fayad et al., Acute and Chronic Mood and Apathy
Outcomes from a Randomized Study of Unilateral STN and GPi DBS, available at
http://www.plosone.org/article/fetchObject.action?uri=info:doi/10.1371/journal.pone.0114140&representation
=PDF (last visited Feb. 12 2015).
36 Owen D. Jones & Francis X. Shen, Law and Neuroscience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NEUROLAW:ACOMPARATIVE ANALYSIS 349, 355 (Tade M. Spranger ed., Springer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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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大腦神經科技研究發展與未來運用之各種問題時,作為對話、回應的 主軸與基礎。此項基本權利,即「思想自由」(freedom of thought)。
「腦機介面」屬於大腦神經科技之 1 種,同樣亦得以「思想自由」作 為對話、回應的主軸與基礎。古典見解可能因思想無形無貌、變動不羈,
認為思想自由之保障內涵不易確定,國家公權力亦不太具有干預可能性,
蓋身體可受禁錮,擁有翅膀的思想卻不可能,正如所謂精神戰勝一切。故 針對思想自由即少有論述或適用,如遇相關爭議,亦偏向以較習見之其他 基本權利,例如表意或不表意自由、隱私權等解決問題。在得以其他基本 權利,作為生物科技研究準繩之一,或作為人民抵抗公權力措施運用依據 之一時,思想自由之重要性較不明顯。但是倘若其他基本權利尚不足以表 彰,或者有關研究運用根本不涉及其他基本權利,此時思想自由即可能成 為人民的唯一保障,並因而規範相關公權力措施,思想自由的保障內涵及 干預界限為何,問題的重要性即躍然紙上。
同時,「腦機介面」研究之運用,在部分情形,或許可以基於同意拋棄 相關基本權利,藉以合理正當化,例如隱私權。但是當某些基本權利可能 根本係不得自由處分者,例如具本質重要性,可能與個人人格或人性尊嚴 緊密結合、幾近等同的基本權利,此時還可否僅以告知後同意處理有關問 題,頗值懷疑。同意暫時性、有界限地研究大腦神經生理狀態及基此而來 之精神、心理、思想或心智,也許還能勉強認為只要基於受試者自願即可。
但是倘若係長期性、幾近等同人格全部之所有思想均讓諸研究或運用,則 是否已超乎基本權利拋棄之範圍?37不過,此尚非眼前問題。在眼前可能即 將到來的是,公權力措施可否對於人民運用此類科技?例如國家公權力可 否為維持交通秩序,強制人民使用可即時顯示情緒的安全帽?38刑事訊問可
37 與此相關且更上位的問題,即攸關個人本質之基本權利,例如生命權、人性尊嚴,得否拋棄,以及如 果可以,應在何等要件下為之?關此,可參李震山,〈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之折衝-以安寧緩和醫療條 例及病人自主權利法為例〉,收於,氏著,《人性尊嚴與人權保障》,元照,2020 年 5 版,頁 109-14,
提出:1. 放棄之基本權利須具備「個人專屬性」。2. 放棄須出於「自願性」。3. 放棄須屬「個案性與 暫時性」。4. 放棄仍然可能受到法律保留、社會公益等之限制而係「有限性」。上開第 3 點亦特別提 及,基本權利之放棄,並非放棄基本權利之權利能力,故不得為「通案為一般性的權利讓渡」,而且
「可撤回其自願」。
38 舉例而言,神念科技公司(NeuroSky)所研發貓的秘密(necomimi),雖然可能係較簡略的娛樂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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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加以解讀,運用在穿戴裝置(wearable technology products)上,可以「洞察人的思維,釋放意念的 力量」,有關產品已經廣泛出現於玩具,遊戲,教育、運動以及保健等領域。貓的秘密係透過腦電波 協助例如患有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ttention deficit hyperactivity disorder, ADHD)的兒童增進注意力,目 前販售價格約新台幣 6800 元。參
http://www.neurosky.com.tw/; http://www.necomimi.com.tw/;
http://www.braincorner.com.tw/?product=focus_pocus(最後瀏覽日:2014 年 11 月 14 日)。
39 目前根據功能性磁振造影對於大腦所進行的「犯錯知曉測驗」(guilty knowledge test)研究顯示,受試 者說真話與說謊話,大腦中活化的區域並不完全相同,說謊話活化的區域較多,特別是前扣帶皮質
(anterior cingulate cortex)與左腦的前額葉皮質,均與抑制反應有關,因此認為大腦的預設是說真話。
此外,亦有透過腦電波儀測量大腦是否出現 P300 腦電波,藉以測試是否說謊的「隱藏訊息測驗」
(concealed information test)研究。所謂的 P300 腦電波,為事件關聯電位(event-related potentials, ERPs)
的 1 種,是科學家發現大腦如果對於某些刺激有反應時,大約會在 300 微秒後會出現 1 個正向電位的 波形。因此,實驗拿圖片給受試者觀看,真的沒看過、有看過但故意說謊話,以及有看過但不記得看 過,在大腦中 P300 出現與否及波形均不相同。以上均屬在實驗室嚴格環境中且要求受試者配合(例不 亂動)所進行之測試,能否應用於真實生活尚待研究,但美國已經有私人營利公司(No Lie MRI)宣稱 有 90%以上的準確性。See http://www.noliemri.com/index.htm (last visited Nov. 18 2014). See generally J.
Peter Rosenfeld, P300 in Detecting Concealed Information, in MEMORY DETECTION THEORY AND
APPLICATION OF THE CONCEALED INFORMATION TEST 63 (Bruno Verschuere, Gershon Ben-Shakhar & Ewout Meijer eds., Cambridge Univ. Press 2011). 參 Philip E. Ross 著,洪蘭譯,同前註 32,頁 186-89。
40 例如網路巨擘谷歌(Google)公司表示,其所研發之谷歌眼鏡(Google Glass)及谷歌即時資訊服務
(Google Now)均僅是踏腳石,目的是進一步研發在大腦中植入微晶片,知道使用者想法,並直接以 眼鏡提供所欲訊息,包括天氣、球隊比賽比數等,未來甚至可能直接將訊息傳回到晶片。目前研究已 經展開,但只是起步階段,先提供行動不便的身心障礙人士使用,使其可以透過大腦控制輪椅移動。
參〈Google 發明腦晶片 意念控制事物〉,《中時電子報》,焦點,2013 年 7 月 22 日。See Is Google Planning
a Microchip for People's Brains? Engineering Boss at Internet Giant Says Sci-Fi-Style Technology Will Begin by Helping Disabled People Control Wheelchairs, available at
http://www.dailymail.co.uk/news/article-2372591/Google-planning-micro-chip-peoples-brains-Engineering-b
oss-says-sci-fi-style-technology-begin-helping-disabled-people-control-wheelchairs.html (last visited Nov. 14
2014).‧
夫(Isaac Asimov)1957 年筆下所創造的校對機器人,不但可以在極短時間內校對錯字或文法,甚至代 替作者撰寫論文並導出結論的日子,應該也不遠。參 Joe Z. Tsien 著,黃榮棋譯,〈記憶的 0 與 1〉,收於,《科學人雜誌精彩 100 特輯:窺探大腦》,同前註 24,頁 94-101。See The Micro Chip that Will Save
Your Memory: Scientists Set to Implant Device to Preserve Experiences into BRAINS, available at
http://www.dailymail.co.uk/sciencetech/article-2321081/Scientists-hope-implant-microchips-generate-memori es-human-brains-2-years.html (last visited Nov. 18 2014). Gray Stix 著,涂可欣譯,〈駭入大腦〉,收於,
《科學人雜誌精彩 100 特輯:窺探大腦》,同前註 24,頁 190-95。Xu Liu, Steve Ramirez & Petti T. Pang et al., Optogenetic Stimulation of a Hippocampal Engram Activates Fear Memory Recall, 481 NATURE 381, 381-85 (2012). ISAAC ASIMOV著,葉李華譯,〈校工〉,收於,氏著,《艾西莫夫機器人短篇全集》, 121-23、127。李仁淼,〈藥害救濟法之法律明確性與健康權、生存權–大法官釋字第 767 號解釋評析〉,
《月旦裁判時報》,第 82 期,2019 年 4 月,頁 10-12。李震山,〈從憲法觀點論身體不受傷害權〉,
收於氏著,《人性尊嚴與人權保障》,2020 年 5 版,頁 16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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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準繩。申言之,進行相關研究時,基於身體不受傷害權、健康權,44只要 取得同意,進行可能干預身體完整性之研究,亦得合理正當化有關問題。
甚至即便未實施外科手術,因此無涉身體完整性,另以健康權之心理健康 權,亦足以保障。然而,以上開深部腦刺激術為例,涉及身體不受傷害權 部分,可能基於醫療上正當行為或個人同意,阻卻構成要件該當或違法性。
而在實施後,身體外觀已回復原狀,帕金森氏症病症部分可能亦有所改善。
但是,在情緒層面的影響上,倘若轉變為負面,或者還可基於事前已經告 知,自願同意拋棄心理健康權而解決爭議。但倘若轉變為積極正向,又該 如何解釋?此時就心理健康權,究竟是干預,還是保障?而在實施前的告 知後同意,究竟要告知什麼、同意什麼?難道係:「台端經研究試驗後,心 理可能轉為消沉抑鬱,但也不排除轉為樂天開朗,為確保您的權益,請詳 閱研究計畫及可能後果後,簽署同意書。」?況且,情緒的負面或正向,
又該如何判斷?與所謂的心理健康權又該如何連結?至於就個性的轉變,
問題則更為明顯,心理健康權受有干預嗎?哪 1 種個性,可以謂比較「健 康」?個性轉變可以基於同意而合理正當化嗎?健康權即顯得格格不入。
其他以資訊權、隱私權、表意自由、研究自由或人身自由等,作為大腦神 經科技與「腦機介面」研究運用,憲法對話、回應的主軸,可能都會有類 似的問題。
44 身體不受傷害權、健康權,於我國憲法均無明文,但是就身體不受傷害權,釋字第 780 號解釋【駕車 闖越平交道處罰案】已明文承認,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禁止與處罰駕車闖越平交道之 行為,於理由書第 5 段稱:「立法目的係為避免汽車駕駛人闖越平交道,以維護交通安全,並保障不 特定多數人民之生命權、身體不受傷害之權利……,屬於重大之公共利益,其目的合憲。」而就健康 權,則更有突破。釋字第 753 號解釋【全民健保特約之違約處置案】首開先例,於理由書第 5 段稱:
44 身體不受傷害權、健康權,於我國憲法均無明文,但是就身體不受傷害權,釋字第 780 號解釋【駕車 闖越平交道處罰案】已明文承認,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禁止與處罰駕車闖越平交道之 行為,於理由書第 5 段稱:「立法目的係為避免汽車駕駛人闖越平交道,以維護交通安全,並保障不 特定多數人民之生命權、身體不受傷害之權利……,屬於重大之公共利益,其目的合憲。」而就健康 權,則更有突破。釋字第 753 號解釋【全民健保特約之違約處置案】首開先例,於理由書第 5 段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