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5-182 頁 2003 年 5 月 逢甲大學人文社會學院
竹山媽祖宮歷史的研究-以僧人住持
與地方官對地方公廟的貢獻為中心
陳哲三
*摘 要
本文旨在釐清竹山媽祖宮歷史中的若干問題。 先以契書確認廟地由李裕蔥、盧友弘二人所喜捨。至媽祖宮創建年代有五 說,但以《彰化縣志》之「乾隆初、里人公建」,最可相信。 次探究媽祖宮名,先有天上宮、聖母宮、天后宮、天后聖母廟之名、連興宮 要到光緒八年才出現。所以不是創廟便叫連興宮。 第三確定媽祖宮有僧人當住持,時間約一百四十年,自乾隆中葉到日治初。 可能是清代台灣的普遍現象。 最後論定長、胡邦翰、李振青長生祿位的適當性,認為定長似無惠政,李振 青解決水沙連地方竹木放流出口的困難,又增加媽祖宮的收入;胡邦翰貢獻最 大,豁免舊欠,減則、沿山一帶一九抽的配入媽祖宮為香油費,都是他努力促成 的。當然,沒有巡台御史李宜青的上奏,胡邦翰也不一定能實現他愛民的理念。 李宜青也當受香火紀念。 李宜青、胡邦翰、李振青的惠政,水沙連地方的人民稅負輕、貨物暢,土地 迅速開發,地方富庶繁榮,更使媽祖宮香火興旺,成為水沙連地方宗教的中心, 也是沿山一帶墾殖的推動者。 關鍵詞:媽祖宮、連興宮、水沙連保、李宜青、胡邦翰、李振青 * 逢甲大學歷史與文物管理研究所專任教授。壹、引言
竹山媽祖宮,也即媽祖廟,匾額名連興宮。稱媽祖宮,是從俗的說法。 竹山,屬清代之水沙連保,以林圮埔之名為世所知,係入水沙連內山二十四 社之總路。清季開山、撫番、建省,有「前山第一城」之美名。林圮埔之名於一 九二0年日人以遍地翠竹,改名竹山。 竹山開發史中,媽祖宮佔有重要地位。媽祖宮除了是水沙連保的信仰中心 外,也是沿山一帶開墾的業戶,又在竹木對外運輸的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尤其 在清乾隆、嘉慶、道光年間似無另一公私機構在水沙連保比媽祖宮更具支配力。 因此之故,對媽祖宮歷史之研究,大有助於對竹山歷史之了解。何況,今日一般 人對媽祖宮歷史的認知有許多錯誤,這些錯誤應該早日獲得糾正。 本文之作,即在滿足上述要求。有當與否、敬祈方家不吝指正。貳、媽祖宮土地的取得與創建時間
媽祖宮留下的史料不多,所以媽祖宮的歷史隱晦不明。本節先考述土地的取 得與創建時間。 有關連興宮的宮址,現在在竹山鎮竹山里竹山路二號,土地座落是中正段六 七九號、七一二號。面積是點一0一四公頃和點000二公頃。點一0一四公頃 是祠,換算是三0六坪。點000二公頃是道路。1日治明治三十年(一八九七) 的調查是建物一五二坪,用地二百四十八坪。2在民國五十年劉枝萬的調查是: 址在竹山鎮竹山里竹山路三八號。境域二百七十餘坪,基地一百二十餘坪,係磚、 木造平屋,規模宏敞。3三個史料的面積不完全相符,原因不明。但更早期的面 積更大,可能是今日竹山路以西,下橫街以北、農會以東、祖師街以北的一塊土 地。道光二十一年十月〈天上宮住持僧慈玉立給定界配納油香字〉4提供一些相 關訊息。因為本史料對媽祖宮十分珍貴,摘其大部分如下: 事緣本宮廟地原是李裕蔥、盧友弘二人喜捨,並無契字訂立界址。廟 1 見〈竹山連興宮所有土地明細表〉連興宮。87 年 8 月 30 日製表王三河。常務監事林山,主 任委員許民衡。 2 溫國良《台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宗教史料彙編》台灣省文獻委員會,頁三九 0,民國八十八年六 月。 3 劉枝萬《南投文獻叢輯(九)-南投縣風俗志宗教篇稿》南投縣文獻委員會,頁八九,民國五 十年六月三十日。 4 竹山陳藏竹山古文書。埕左畔只有栽種松樹一欉,右畔栽種莿竹一列,由來已久。近有無知 之徒,佔廟埕為祖業,搭簝出稅,橫橫雜雜,欺人慢神,致姜笋桃李, 無可移頓。茲僧傳聞總董各庄耆街耆公議,俱欲革清公地,礙眾口紛 紛不一,難以如意。惟有張佳聲之店,原是李裕蔥林家出賣,前至車 路,眾等念其原時喜捨之功不少,許其照契,前至車路,…逐年配納 本宮油香壹錢。…不許別人生端爭佔。 從這件「立給定界配納油香字」,可以確定水沙連林圮埔街媽祖宮宮址土地是李 裕蔥、盧友弘二人喜捨,而當時未有契字以定界址,只是廟埕左畔栽種松樹一欉, 右畔栽種刺竹一排,想來松、竹就是界址標記。因為到道光年間有無知之徒,佔 廟埕搭寮出稅,所以住持僧慈玉請來保內總理、董事、庄耆、街耆公議,除了張 佳聲外,不准別人爭佔。張佳聲所以例外,是因為張佳聲的店就是李裕蔥賣出的 店,念李裕蔥當年喜捨之功不小,所以許其「前至車路」,但也不是就任張佳聲 佔有,他必須每年配納天上宮油香壹錢。這裡李裕蔥之店也即張佳聲之店,位置 大致在今竹山路和下橫街交叉處之東北一角,就是曾任竹山鎮鎮長林如璋故居一 帶。從這一點看,盧友弘喜捨的土地,可能是靠近祖師街的部分。因為缺乏史料, 只能做此推測。 以下試討論創建年月。 記載媽祖宮創建年代的史料不多,只有五種,過去也沒有人認真面對此一問 題。 最早記載媽祖宮的史籍,是周璽《彰化縣志》,他在〈祀典志〉〈祠廟〉〈天 后聖母廟〉有云:「一在沙連林圮埔,乾隆初,里人公建。廟後祀邑令胡公邦翰 祿位。」5這裡提到的「乾隆初,里人公建」。 其次是倪贊元《雲林縣采訪冊》〈沙連堡〉〈祠廟〉〈連興宮〉云:「在林圮埔 街(縣東二十五里),宮殿三座,祀天上聖母。乾隆中,里人公建。前彰化縣邑 令公胡邦翰捐置山租若干,為寺僧香火之資。廟貌巍峨;歲時,村社迎迓,演戲 酬神。咸豐丙辰年,孝廉林鳳池等勸捐重修。附祀福建巡撫定公之長生祿位,彰 化縣令胡公邦翰祿位、李公振青祿位。」6這裡提到的是『乾隆中,里人公建』。 5 周璽《彰化縣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頁一五四,民國五十一年十一月出版。 6 倪贊元《雲林縣采訪冊》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頁一五九,民國四十八年四月出版。
第三是日人大正四年到五年的調查,在《南投廳寺廟調查書》中記連興宮「創 立年代凡一百二十年前的乾隆二十一年頃。」7似為後二說之所本。 第四是陳鳳儀在《竹山郡管內概況》〈社寺廟宇〉中說:「乾隆二十一年頃。」 8 第五是劉枝萬在《南投縣風俗志宗教篇稿》中云:「沿革緣起不詳」,接著引 《彰化縣志》、《雲林縣采訪冊》之文,又云:「相傳,乾隆二十一年居民割香於 北港朝天宮,募捐創建。號稱連興宮,蓋寓『水沙連興旺』之意也。」9這裡又 提到「乾隆二十一年居民割香於北港朝天宮,募捐創建。」 第六是《南投縣寺廟名錄》〈連興宮〉條云:「緣起竹山連興宮(媽祖廟), 奉祀湄洲媽祖,係於乾隆七年(西元一七四二)菊月初六日入火安座以來,經有 三次大修建,迄至本年(民國八十六年)已有兩百五十年之悠久歷史。」10這裡 提出一個最早而且最詳細的年月日,是「乾隆七年菊月初六日」。 從上引史料,可見最早的道光年間說建廟時間是「乾隆初」,六十年後到光 緒時說是「乾隆中」,二十二年後日本人調查是創建於「乾隆二十一年頃」。再十 五年的昭和七年繼承前說「乾隆二十一年頃」,又過三十年說「相傳乾隆二十一 年」,又三十六年後確定是「乾隆七年九月六日入火安座」。把這些數字列一個表 如下: 連興宮創建年代諸說表 序號 創建時間 出處及年代 1 乾隆初 彰化縣志(1832) 2 乾隆中 雲林縣采訪冊(1894) 3 乾隆二十一年頃 南投廳寺廟調查書(1915-1916) 4 乾隆二十一年頃 竹山郡管內概況(1931) 5 相傳乾隆二十一年 南投文獻叢輯(九)(1961) 6 乾隆七年九月六日 南投縣寺廟名錄(1997) 看上表,不禁要問,那一個年份才對? 「乾隆初」是《彰化縣志》在道光初年調查所得,因為寫作時間上距創建的 年份約為九十年,其他五個史料上距創建年份更久,分別為一五0年、一七0年、 一八五年、二二0年、二六0年。在沒有新史料的發現下,自以最接近的《彰化 縣志》所說為可靠。況且,《彰化縣志》寫作態度十分嚴謹,在寫縣境「天后聖 母廟」也表現出這種認真,知道創建時間、人物的,就記;不知道的就缺。知道 時間的有七間,不知道的有十六間。沙連林圮埔的正是知道時間的最後一間。 7 《南投廳寺廟調查書》手寫影本藏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研究所籌備處 1915 年 10 月至 1916 年 3 月間調查。本件係林文龍先生所惠贈。 8 陳鳳儀《竹山郡管內概況》毛筆原稿,昭和七年春,竹山陳宗火先生藏。 9 同註 2。 10 南投縣政府民政局《南投縣寺廟名錄》,頁一五一-一五二,民國八十六年十月。
劉枝萬民國五十年寫到連興宮的創建,感到十分困擾。先說「沿革不詳」, 又引《彰化縣志》的「乾隆初,里人公建」,繼引《雲林縣采訪冊》的「乾隆中 里人公建」,最後竟把大正時代調查所得及陳鳳儀的「乾隆二十一年頃」說成「相 傳,乾隆二十一年…募捐創建」。可見沒有資料可供劉氏判斷何者為是,只好把 四個說法全寫下來。 最後一個完整的年月日,乾隆七年九月六日,是在建廟大約二六0年後忽然 跑出來,查不到依據什麼史料。理論上,前面的人更接近事件發生的時代,理應 更為正確;後代的人除非有可靠證據,否則不可能知道前人所不知道的事。所以 對這一年月日,科學態度是要存疑。 整個說來,《彰化縣志》的「乾隆初」應該最可靠。理由除上面所說寫作時 間距創廟時間最近外,另一方面是當時正是媽祖宮的全盛時期,有住持僧人主持 廟務,而且沿山一帶以至山區的開墾都要得到媽祖宮的給墾字,也就是都要對媽 祖宮繳十分之一的租稅。想來媽祖宮對本身權益的維護必然小心謹慎,對相關資 料必然小心保存。所以當道光十二年《彰化縣志》纂修時,媽祖宮一定有可資徵 信的史料。這一點從上引道光二十一年十月住僧慈玉的「立給定界配納油香字」 對喜捨人清楚無誤,可以證明。
參、媽祖宮的名字就是連興宮?
現在媽祖宮的廟名匾是「連興宮」,很多人都以為竹山媽祖宮在乾隆初年建 廟,就叫「連興宮」。前引劉枝萬之文就是代表。劉氏更進一步說明「蓋寓水沙 連興旺之意也。」這樣記述,很有說服力。其實不然。 細讀《彰化縣志》很清楚的寫廟名叫「天后聖母廟」。可是後人不察,以為 那不是廟名。今據志書,古文書碑刻所見,竹山媽祖宮之名字,計有:聖母宮、 媽祖宮、天后宮、天上宮、天后聖母廟、連興宮等六種。茲將各種名字出現時間, 依據史料列表下: 媽祖宮名字異名表 序號 名字 時間 史料類別 1 聖母宮 乾隆 34 年(1769)4 月 契約 2 媽祖宮 乾隆 39 年(1774)9 月 契約 3 天后宮 乾隆 43 年(1778)9 月 馬示碑 4 天上宮 嘉慶 契約 5 天后聖母廟 道光 12 年(1832) 彰化縣志 6 連興宮 光緒 8 年(1882)10 月 契約 根據上表可知最早記載媽祖宮的史料是乾隆三十四年(一七六九)四月的一件杜賣契約。其中提到買賣的標的物是在「水沙連林圮埔街尾」「聖母宮前」11到現 在,媽祖所在地依舊叫「街子尾」。從此契約可推當時媽祖宮民間或正名就叫「聖 母宮」。 乾隆三十九年(一七七四)九月的一件杜賣契約有云:「遞年付媽祖宮抽的」 12所謂「抽的」就是一九抽的。似與胡邦翰山租有關,詳後。可知此時媽祖廟民 間也叫「媽祖宮」。此一稱呼,歷經二三0年沒有改變。 乾隆四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彰化知縣馬鳴鑣為胡邦翰捐置山租一九抽的所 立告示碑,中有「配入天后宮抽的作香油」、「配入媽祖香燈一九之」13之語。(如 附圖一)可見又有『天后宮』之稱。此後嘉慶十七年14、二十一年15,以至道光 年間均在契約上出現天后宮。 嘉慶十七年(一八一二)六月林圮埔天后宮住持僧脫塵所立出墾單字16,內 文有「配入天后宮香資」,但契約上鈐蓋二方戳記,此二方戳記又見於道光十四 年八月的契書。一方是 一方是 11竹山黃英輝藏竹山古文書原件。 12竹山黃英輝藏竹山古文書原件。 13註碑上有橫字「正堂馬示」四字,故可名「正堂馬示碑」。原在連興堂右壁,只剩上半。九二 一之後自牆壁脫掉,現收在正殿右側牆下。該殘碑係林文龍於連興宮舊料堆中所發現。 14 有一件嘉慶十七年六月天后宮住持脫塵的給墾單字即有「配入天后宮香資」。見竹山黃英輝藏 竹山古文書原件。 15一件嘉慶二十一年八月的杜賣盡根契字有「年納林圮埔天后宮租粟臺斗」。見吳淑慈《南投縣 永濟義渡古文契書選》南投縣立文化中心,頁六 0,民國八十五年六月。 給水沙連保 天后宮圖記 水沙連保林圮埔 住持僧脫塵圖記 宮上天
胡 堂 正
可見一方是廟的,一方是住持僧的,廟的叫天后宮,住僧的叫天上宮。住僧的是 「正堂胡」即彰化縣正堂胡邦翰所頒。這一方戳記一直被使用到同治六年八月 17。到同治十年六月,出現同一形式的戳記,只是「天上宮」改為「天后宮」18。 也就是把「上」改「后」。而此後便不見這二式戳記的使用。契約上天上宮一直 到光緒十三年七月。因此似可推知胡邦翰的時代,乾隆二十七年到二十九年,林 圮埔媽祖宮是叫「天上宮」,到馬鳴鏕立碑的乾隆四十三年是叫「天后宮」。 「天后聖母廟」似為道光年間所有媽祖宮的通稱。前引《彰化縣志》〈祠廟〉 「天后聖母廟」條可證。另在〈官秩志〉〈列傳〉「胡邦翰」條在記述胡氏的善政 時說,「而惠最無窮者,莫如減則一案」,最令人民感念歌誦不忘,「今沙連天后 聖母廟,其後胡公祿位祠,凡遇胡公誕辰,家家慶祝,如奉生佛然。」19從可知 媽祖宮原來在廟後有「胡公祿位祠」,水沙連林圮埔地方凡是胡邦翰生日,家家 慶祝。因為減則二甲作一甲納租,負擔減輕一半。此事詳後。這裡的「天后聖母 廟」,在咸豐元年十月的一件契約出現「聖母宮前」20,同治十年六月的契約出 現「天后宮聖母」、「聖母」21外,較少被使用。 最後,最晚出現的「連興宮」,在光緒八年十月才出現在一份契約中。契中 有「年配納連興宮香燈粟貳斗」22之語。之後,就是光緒二十年的《雲林縣采訪 冊》。現在媽祖宮的廟名匾也就是「連興宮」。想來他是咸豐年間林鳳池重修時起 的新名。因為從光緒八年向上推最大的最近的一次大修就是咸豐六年(一八五六) 林鳳池主持的一次大修23。只有這種大修,以及最為地方仰望的大人物才可能更 換廟名。 至於何以叫聖母宮、媽祖宮、天后宮、天上宮等等請容另文討論。
肆、媽祖宮確有僧人當住持
媽祖宮有僧人當住持,這似乎奇怪。因為媽祖宮拜媽祖,是道教或民間信仰。 僧人即和尚,屬佛教。為什麼道教廟宇卻由佛教僧人當住持?這是竹山媽祖宮的 個別特殊現象?或是當時台灣的普遍現象?又可以因為和尚當住持就證明媽祖 宮是佛教寺廟嗎? 16同註 14。 17見吳淑慈《南投縣永濟義渡古文契書選》,頁一一八。 18見吳淑慈前揭書,頁一一七。 19周璽《彰化縣志》卷三〈官秩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頁一 0 三-一 0 四,民國五十一年 十一月出版。 20 竹山黃英輝藏竹山古文書原件。 21 同註 18。 22 吳淑慈前揭書,頁一一一。 23 同註 6。媽祖宮主祀神是媽祖,俗名林默娘。一般劃歸民間信仰,或是道教。是本土 的,不是外來的。媽祖也許是女巫,但不是和尚尼姑。但竹山媽祖宮卻真有僧人 當住持。上引《雲林縣采訪冊》記胡邦翰捐置山租「為寺僧香火之資」,已透露 此一消息。 劉枝萬在民國五十年也注意到了。他在記述「連興宮」的管理時說:「創建 未幾,香火鼎盛時便有住僧一人,主持廟務,並管理財產租贌民人事宜。但廢絕 於一九○四年(明治三十七年,光緒三十年),自一九○七年以降,改置顧廟一 人。」24這個說法如果正確,至少從乾隆二十八年(一七六三)到一九○四年的 一百四十年間是有和尚當住持的。現存連興宮古文物中有一方「沙連堡天上宮勅 封二十三位將軍爺並和尚一派蓮座」25,可以和此記述相印證。可是「二十三位 將軍爺」和「和尚」的史實,除七位和尚的名字外,全無所知。 這一方蓮座,照其形式抄錄如下: 影照如下 24 同註 3。 25 原物現供奉於連興宮正殿左側。 臨濟正宗潭公 臨濟宗塵戒公 臨濟宗藏宗公 二十三位將軍爺並和尚一派蓮座 臨濟正宗善公 臨濟正宗心公 臨濟宗 沙連堡 勅 天上宮 封 山德 定成公 雍道公
近年永濟義渡契約文書的出土,使水沙連保的研究大有進展,連興宮有僧人 當住持乙事也在該契約得到證明。林文龍即找到六件有住持僧的契約,並據以列 成一表。26最早是嘉慶,最後是同治十年,住持僧為脫塵、志煥、慈玉、什崇。 脫塵二張,慈玉二張,志煥、什崇各一張。可知自嘉慶到同治約七十年間,有四 位住持僧。再查永濟義濟以外的契約文書,以及其上面所留戳記,又有更多的發 現27,茲先立連興宮住持僧表,再來探討。 連興宮住持僧及圖記表 序號 年代 相關文字 圖記 1 嘉慶 17 年(1812) 立出墾單字林圮埔天 后宮住持僧脫塵 2 嘉慶 立給佃批人 水沙連保林圮埔 天后宮住僧脫塵 3 道光元年(1821) 立 出 給 墾 字 人 沙 連 保 圖記如上 26林文龍《社寮三百年開發史》社寮文教基金會,頁六九,民國八十七年,又見陳哲三總纂《竹 山鎮志》第三篇〈開拓志〉林文龍纂,竹山鎮公所,頁三六四,民國九十年十二月。 27 林文龍《社寮三百年開發史》,頁六九。
林 圮 埔 街 天 后 宮 住 持 僧脫塵 4 道光 14 年(1834) 立給墾字沙連保林圮 埔街天后宮住僧慈玉 圖記如上 5 道光 14 年(1834) 親立給墾字人水沙連 保 林 圮 埔 天 后 宮 住 持 增志煥 圖記如上 又一圖記 6 道光 18 年(1838) 立 出 給 墾 字 人 沙 連 保 林 圮 埔 天 后 宮 住 持 僧 慈玉 圖記如一 7 道光 21 年(1841) 立給定界配納油香字 人 水 沙 連 保 林 圮 埔 街 天上宮住持僧慈玉 圖記如一 8 同治 6 年(1867) 立 出 給 墾 字 人 沙 連 保 林 圮 埔 天 后 宮 住 持 僧 慈玉 9 同治 10 年(1871) 立 給 墾 字 水 沙 連 保 林 圮 埔 街 天 后 宮 住 持 僧 什崇 10 光緒 12 年(1886) 天上宮住持智鑑 圖記如一 圖 記 如 一 式 , 但 內 文 天 上 宮 改天后宮 嘉慶十七年(一八一二)的立出墾單字是第一個鈐蓋住持僧圖記的文件,該 文件雖是嘉慶十七年,但圖記卻是胡邦翰所頒,則應是乾隆二十八年、二十九年 之物,所以圖記上的住持僧該是胡邦翰頒發圖記時的住持僧,因此雖然未見到乾 隆時代文件上鈐蓋此一圖記,只能認為是鈐蓋此一圖記的契約均已軼失或尚未出 土,不能否認其不曾存在。故可說從乾隆到光緒年間媽祖宮住持僧有五人,一百 四十年間五人,一個任期平均二十八年。其傳承與任住持時間如下: 脫塵 → 慈玉 → 志煥 → 什崇 → 智鑑 乾隆 道光 道光 同治 光緒
從給墾字看自乾隆到光緒元年都是脫塵所立,計三件;慈玉自道光至同治計 四件,志煥在道光有一件,什崇在同治一件,智鑑在光緒一件。其間脫塵的任期 自乾隆二十八年到道光元年,約六十年。比較同一時段北港朝天宮住持僧竟有十 四位28,而連興宮只有五位,似乎有所遺漏。尤其再和上錄〈沙連堡天上宮勅封 二十三位將軍爺並和尚一派蓮座〉對照,二者幾乎無一吻合。蓮座和尚名字列成 傳承表如下: 善公 → 藏宗公 → 心公 → 塵戒公 → 定成公 雍道公 → 潭公 有人將蓮座認為是觀音亭故物,因為日人來台觀音亭毀廢,才將神明與蓮座等文 物遷到連興宮29。從蓮座上「沙連堡天上宮」字樣,即知是媽祖宮舊物,如前所 述「天上宮」正是媽祖宮胡邦翰時期的廟名。但是這一方蓮座製作時間甚睌,因 為寫「沙連堡」,用「堡」而非「保」,其時間不能早於光緒,也許睌到日治時代。 又圖記第一式「正堂胡」頒給「脫塵圖記」一直用到同治十年,最後一件光 緒十二年有無圖記,因未見原件不得而知。此「正堂胡」即彰化知縣胡邦翰,他 給脫塵的圖記是最早的圖記,因為一九抽的山租給媽祖宮當香火之資是胡邦翰所 捐置,也就是媽祖宮可以將近山荒埔給墾的權利是胡邦翰下放的,所以他頒的圖 記也具有法律地位,這個圖記成了媽祖宮權力的依據,因此一直被使用到同治十 年,甚至光緒年間。知縣換了再換,住持僧也換了又換,但圖記就是一個,持續 鈐用。到同治十年出現的一個圖記,形式印文都相同,就差一個字,「天上宮」 變成「天后宮」。另刻圖記的原因可能是舊圖記遺失,只好重刻,重刻時不知原 是「天上宮」,而用後來較為通用的「天后宮」。也可能是廟名由天上宮改為天后 宮,圖記不能不改。
伍、媽祖宮中胡邦翰為什麼有長生祿位
胡邦翰是今日媽祖宮中清代三位被供奉長生祿位者之一。一位是乾隆朝福建 巡撫署閩浙總督的定長,一位是乾隆朝彰化知縣胡邦翰,一位是道光朝彰化縣知 縣李振青(如附圖二)。從上引《彰化縣志》「胡邦翰傳」可知道光時廟後有胡公 祿位祠,也就是專祠,只供胡邦翰。什麼時候又加定長、李振青?可能也是咸豐 六年林鳳池大修之後的事。 28蔡相煇《北港朝天宮志》北港朝天宮董事會、頁二四五-二五六。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增訂出版。 29黃素真《沿山鄉街的「存在空間」-以林圮埔街為例》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地理學系碩士論文, 頁九三,民國八十六年六月。李振青,貴州興義人,監生,道光三年十月任,到六年三月卸職30。他對竹 山地區的貢獻是解決了竹木由清水溪、濁水溪放流出售,下游東螺溪洲居民藉埤 勒索錢文的糾紛。道光三年七月十七日調處結果「以清濁二溪載竹從觸口溪洲經 過,無論大小,首尾共四節為一排,定錢弍百文,聽該總正舉出公正之人鳩取, 年充沙連保林圮埔天后宮及分配溪洲元帥廟為香燈諸費。」31勒石立碑「各宜凜 遵毋違」的人便是「特調福建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六級記大功二次紀錄十次李」 的李振青。立碑時間是道光四年五月。這當然使媽祖宮的香燈費更為充足。這是 他得享長生祿位之故。嚴格講調處的時間是道光三年七月十七日,李同年十月上 任,也就是不是他,應該是前任,前任杜觀瀾三年七月署32。但又不知是七月十 七日以前,還是以後。如果以後,則又是前任的龐周,他是二年十月署。33如果 只是勒石立碑就可享長生祿位,那立「正堂馬示碑」的知縣馬鳴鏕似也該享長生 祿位之供奉,因為是他立石將胡邦翰的惠政落實了。 至於定長、胡邦翰都是乾隆中葉任官,都和水沙連保的豁免舊欠、田園減則 有關,胡氏則又捐置山租,真是惠最無窮。 《彰化縣志》「胡邦翰傳」寫他是浙江餘姚人,乾隆十七年進士,二十六年 調彰化知縣,到任後,興利除害,美不勝記。如置義塚,設留養局等,實心實政, 無日不軫念民艱。又說:「而惠最無窮者,莫如減則一案。」本案的原委,志文 寫道: 先是水沙連荒埔墾闢成田,已報陞科,忽連年水災,沖崩壓壞者,不 可勝數;又年不順,成榖無半獲。民受課累,日追逋欠。邦翰知民疾 苦,為請大吏,備陳情狀。適制憲巡台抵彰,邦翰即躬導制軍詣勘, 跋涉畎畝間,不辭勞瘁;復為哀籲再三。制憲憫其誠,乃為奏請豁免 水沖田園數千甲,舊欠供課數萬石。仍請減則,詔報可。34 傳文講到二件事,一是豁免舊欠,一是減則。先談豁免舊欠。 追本溯源,向皇帝奏報水沙連保地瘠租重,水沖沙壓,舊佃逃散,查明豁免 30周璽《彰化縣志》卷三〈官秩志〉,頁八 0。 31石碑立於竹山媽祖宮右側。 32同註 30。 33同註 30。
的人是巡台漢御史李宜青。 李宜青,號荊川,江西寧都人,乾隆元年(丙辰)進士,掌江南道監察御史, 乾隆二十八年五月與滿人永慶任巡台御史。二人於同年十一月十五日抵台,次年 五月四日離台。35李宜青於乾隆二十九年三月間按巡北路,到達水沙連地區。了 解到彰化縣水沙連官莊36,原是流寓無業貧民所開墾以資日食。嗣於乾隆十六年 已成田園奏報入官,奉文自乾隆十七、十八兩年,每粟一石,折征銀六錢;十九 年以後,概征本色。所有自乾隆十九年至二十六年止,除正供粟每年應征二千三 百四十九石,俱經清完外,其應征餘租,尚欠餘租粟一萬二千七百四十石。又十 七、十八兩年粟價及節年耗羨餉,尚欠銀六千六百四十四兩八錢。李宜青查出欠 粟欠銀的原因,他說: 臣於本年三月按巡北路,據該地民人黃重等以地瘠租重,原佃逃散, 不能以現在頂耕之民,彙追十餘年積欠等因具呈到臣。於時猶以佃民 未可盡信,沿途體察,咸稱該處地近內山,所在荒埔外,多浮土沙石 排列,地本瘠薄。而傍溪環澗,每多沖決,泥去石見,遂成棄壤。舊 佃力不能支,逃散屬實。及詢之該縣,與從前檄委台、諸二縣查勘各 令備述情形,亦異口同聲。然督撫所由尚未題請者,蓋以事關額賦, 不敢遽行議豁,原屬慎重錢糧之意。37 李宜青在奏中建議比照藍興莊官莊丈溢田畝應征餘租,以舊佃轉徙,經督撫題請 恩豁舊例,對水沙連舊佃逃散並田畝坍沒處所,「應請下該督撫另委員履訪確勘, 是否屬實,再行奏明辦理。」 34同註 19。 35余文儀《續修台灣府志》(上)卷三〈職官〉,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頁一二五。民國五十一年 四月出版;何孟興《清初台灣巡察御史之研究》東海大學歷史系研究所碩士論文。頁一四九- 一五一、二二 0。民國七十八年五月。 36有關水沙連官莊可參考柯志明《番頭家—清代台灣族群政治與熟番地權》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 究室,頁一六三-一六七,民國九十年三月。 37 《明清史料》戍編第二本,「戶部為內閣抄出巡台御史李宜青奏移會」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 究所,頁一一六—一一八。民國四十三年;《台案彙錄丙集》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頁三 0 九— 三二一,民國五十二年十一月出版。
因為李宜青沒有在台灣與滿御史永慶會銜入奏,又沒在回京復命時上奏,竟 是回京日久之後到九月才獨自上奏,違背了慣例,受到皇帝的傳旨申飭。但對李 宜青所奏各事,仍交戶部議奏。戶部在十一月五日議奏,有云: 查台灣府彰化縣屬水沙連地方,民人私墾田園一千五百七十甲零,先 據原任閩浙總督喀爾吉善題准照官莊之例征租。自乾隆十九年為始, 概收本色,其十七、十八兩年應追未繳租粟,照依採買定價,每石折 收價錢六錢,照數完解等因。嗣據該督冊報前項田園,除每年額征供 粟二千三百四十九石三斗三升七合一勺零,耗粟一百九十五石七斗六 升八合零外,共應征租粟二千五百八十九石三斗五升六合三勺零。又 十七、十八兩年應征粟價及節年耗羨餉等銀,除節欠征收,尚欠銀五 千八百八十六兩七錢二分八釐六毫零。經戶部行令催征完報各在 案。…查各省地畝如有水沖沙壓,難施耕種者,例准題豁糧租。…現 據署閩浙總督定長查明前項田園舊欠各年餘租粟價餉耗等銀,實係地 畝坍荒,彙追日積,以致貧佃力難完納,委實無可著追,題請豁免, 並將荒缺田園,分別確查,另行題請除糧,應於彼案內查核辦理題覆。 38 十二月初八日奉旨「依議」。 由上述史實,可見與水沙連地方豁免舊欠粟銀案有關的人,主動上奏的是巡 台御史李宜青。李氏在巡查過程中也「詢之該縣」,這個「該縣」就是彰化知縣 胡邦翰。胡氏「備述情形,亦異口同聲。」但證以《彰化縣志》所寫:「邦翰知 民疾苦,為請大吏,備陳情狀。適制憲巡台抵彰,邦翰即躬導制軍詣勘,跋涉畎 38 同註 37。
畝間,不辭勞瘁;復哀籲再三。制憲憫其誠,乃為奏請豁免水沖田園數千甲舊欠 供課數萬石。仍請減則,詔報可。」則主動人應是胡邦翰,胡氏自乾隆二十六年 六月到任,到二十九年三月,差三月就三年,他是親民之官,在二十七年秋就已 「親臨駕勘」39他當然比李宜青初來乍到更了解民間疾苦。所以前文所謂「為請 大吏,備述情狀」,「躬導制軍詣勘」、「制憲憫其誠,乃為奏請豁免」,其中「大 吏」「制軍」「制憲」都指總督。那時正好福建巡撫定長署閩浙總督。閩浙總督楊 廷璋因案在乾隆二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奉諭「解任來京候旨」40,另派蘇昌調補 閩浙總督。在蘇昌未到任間,由定長署總督之職。定長只是暫時代理,而且從李 宜青的奏文及戶部的議奏,可知定長是在被動的情形下才奉命查明題奏。他並未 主動發掘民隱,主動上奏水沙連官莊佃戶的艱苦,只在戶部奉旨查辦時,「查明 前項田園舊欠…實係地畝坍荒;…委屬無可著追,題請豁免。」定長在查案時有 否到台灣水沙連?不可能。從公文往來時間不到二個月。九月十六日到戶部,戶 部十一月五日議奏。判定不可能來回台灣。41所以,上奏的資料來源還是彰化知 縣胡邦翰所上報。從此,可以弄清一件事,也糾正《彰化縣志》以來的錯誤,就 是胡邦翰陪著勘災的「大吏」,不是巡撫署總督的定長,不是制軍制憲,而是巡 台御史李宜青。 以上是豁免舊欠。以下再論減租。 在上引李宜青奏文及戶部議奏文都未有減租請求。只有戶部奏文之未有:「至 將荒缺田園,分別確查,另行題請除糧,應於彼案內查核辦理題覆。」這些後續 工作,因為胡邦翰在二十九年十一月卸任,而皇帝批可是十二月八日,所以是後 來幾任知縣:韓琮、成履泰、王執禮、張可傳、馬鳴鑣的事。42奏文中「荒缺」, 是土地業已拋荒不再能耕種;或已被水沖沙壓,不堪耕種。都要報請永遠除去糧 籍。要確定荒缺面積,最正確是農民申報,官吏勘查,重新丈量。是不是在上報 荒缺案時同時要求減則,因為文獻無徵,不能下斷語。所以對減租的了解,要從 其他史料留下的蛛絲馬跡來查考。 永濟義渡文書中有三件彰化縣所頒執照,時間為乾隆二十九年三月、六月、 九月,頒給人正是彰化縣知縣胡邦翰。執照中寫有:「彰化正堂胡為地瘠租重等 事今給水沙連保後埔仔庄佃民…今勘實詳請減則,年納充公田園。甲。分。釐。 39同註 13。 40《清高宗實錄選輯(上)》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頁一三八,民國五十三年六月出版。 41道光二十七年間閩浙總督劉韻珂到台灣履勘水沙連六社番地之行程如次:二十七年三月二十四 日自福州起程,四月十四日自蚶江放洋,次日到鹿港。五月十三日在南投換坐竹輿,由集集入 山,二十日出山,由北投回彰化縣城。到此已用去近二個月。何時回到福州,不見記載。但他 的〈奏勘番地疏〉。是在八月十六日奏。也即八月十六日前業已回到福州。見劉韻珂〈奏勘番 地疏〉,載丁曰健《治台必告錄(上)》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頁二一二—二二八。民國四十八 年七月出版。 42 周璽《彰化縣志》卷三《官秩志》頁七七—七八。
毫,現請減則」43字樣。自二十九年三月執照看,不是李宜青二十九年九月上奏, 十二月皇帝依議才辦的案。而且從該執照係刻板印刷,三月件已是「彰字第貳佰 陸貳號」,六月件是參百肆拾號,九月件是肆百玖拾貳號。照此發件數量推估, 發件可能要早到二十八年,最晚也當是二十九年年初就開始。那麼,減則乙事和 李宜青的按巡北路無關。可以確定的是胡邦翰在二十八年已經向上級請求減則 了。所以才有「現請減則」之語。而從後來成為事實,可知他的請求獲得裁可。 可惜未能見到減則的奏摺。至於減則是如何減?直接文獻也未曾發現。只能自相 關史料抽絲剖繭,庶得其真相。 今在乾隆三十六年十月彰化知縣王執禮給曾寧執照44,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 彰化知縣張可傳所立「奉憲示碑」45,嘉慶五年十月彰化知縣胡應魁所給官批46, 以及嘉慶十九年彰化知縣李雲龍所立「沙連保地棍阻墾示禁碑」47,似可得其蹤 跡。茲將相關文字照錄,再為討論。 乾隆三十六年縣給執照有云:「沙連保原報續丈充公田園詳請減則給批輸納 在案,今據前後埔仔庄佃呈報墾溢,經本署縣按丈盈溢及築圳難成,詳請列憲將 原給印批田園照額輸納,所有盈溢一概照園納租…後開原給耕田園照例輸納外, 共墾溢田園每一甲年納官租二石。」之後記「現耕原田園」若干,「今丈溢園參 甲一分七釐捌毫伍系陸忽,年應完納課租陸石參斗壹升柒合壹勺」。 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奉憲示碑」,一般作「二甲作一甲碑」48,其實稱「請 免改則陞科碑」49似較允當。此碑係沙岩雕刻,年久風化,缺字不少,經林文龍 辨認得四百三十字,約原碑七成。50此碑提供不少史實,分點述之如下。 第一、鄭學海等在前后埔仔等庄報墾田四十甲九分,瘠園一九六甲六分,定 例每田一甲完租六石,每園一甲完租貳石。 第二、胡邦翰親訊,前後埔仔鳩工築圳,設計動費浩大,又水勢湍急,沖毀 堤圳,修理費用不貲,逐年已用去一千數百兩,萬難築成,未便六年陞田完賦。 又因水沖沙壓,不堪耕種,已經報請減則,每佃可於田頭地角竭力墾補二甲作一 甲之額。 第三、乾隆三十三年各佃呈報請改田則,經知縣王執禮丈報,撥抵張天等被 43見吳淑慈《南投縣永濟義渡古文契書選》,頁八 0、八六、八七。其中頁八 0 之三月件上缺。後 二件完整。引用文字後二件。 44 見吳淑慈前揭書,頁四九。 45 原碑立於竹山社寮通後埔仔公路右側,九二一倒塌,經整修後存於社寮文教基金會。 46 見吳淑慈前揭書,頁九四。 47 原碑立於竹山和溪厝通林內右側公路邊,後倒塌今棄置在當地一廢棄屋空地上。劉枝萬作「沙 連保地棍阻墾示禁碑」。 48倪贊元《雲林縣采訪冊》即作「兩甲作一」碑,見該書頁一六一。 49劉枝萬主張作「田園減則陞科諭示碑」見劉枝萬《台灣中部碑文集成》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 頁一六七,民國五十一年九月出版。 50 林文龍《社寮三百年開發史》,頁六四。
沖田園,免改則陞科。 第四、各佃於乾隆三十六年五月呈請免改則陞科,經蒙于荒缺糧籍案內請列 憲,溢田一百三十七甲五分仍然每甲二石完納,又免改則加征,並於三十九年八 月七日奉批允准。 嘉慶五年十月知縣胡應魁給佃戶陳各執照有:「原耕田園」「今溢園」「共應 完租」字樣。 嘉慶十九年正月二十八日李雲龍所立碑有云:「據沙連保和溪厝莊蔡顯等呈 稱:竊顯等佃耕沙連瘠土,配納租餉耗銀兩。乾隆二十八年間,佃民石子言等以 向隅疾苦事簽呈,蒙前邑主韓,前府憲蔣批:查沙連地瘠租重,准二甲作一甲完 納;詳請憲示,奉文如詳飭遵。於乾隆三十年二月間,給各佃印照,准於山頭地 角墾補二甲作一甲之額。」 將此四件史料綜合互證,可理出減則史實。 水沙連官莊之租額,定例為田一甲六石,園一甲二石。此見「奉憲示碑」。 此後因為地瘠租重,舊佃逃散,引出豁免舊欠案,又引出荒缺糧籍案,因此有二 甲作一甲田頭地角墾補水沖沙壓的變相減則,以及原耕田園照舊完納,丈溢田園 每年納官租二石之減則案。比較其他地方,如草屯地區,田每甲納租八石,則水 沙連的竹山地區相對的租負輕薄。所以說竹山地區是因為從嘉慶十九年碑可知原 來只是水沙連官莊今社寮地區的減則,也以水沙連之擴大解釋而包含整個水沙連 保之範圍,所以和溪厝地方也以「查沙連地瘠租重,准二甲作一甲完納」而「准 於田頭地角墾補二甲作一甲之額。」 使水沙連保竹山地方人民得享此惠政的官員是誰? 從上引乾隆二十九年胡邦翰所頒執照有「彰化正堂胡為地瘠租重等事…;今 勘實詳請減則」之語,可知胡邦翰最晚在乾隆二十九年初已開始請求減則。參照 嘉慶十九年李雲龍碑則知請求減則在二十八年。因碑文有言「乾隆二十八年間, 佃民石子言等以向隅疾苦事簽呈」所謂「向隅」是別人有我沒有。社寮地區減則, 和溪厝沒有減則。該碑文透露「於乾隆三十年閏二月間,給各佃印照,准於田頭 地角墾補二甲作一甲之額。」這個時間,應該就是減則允准的時間。據此,可知 乾隆三十九年「奉憲示碑」是處理社寮地區的特殊情況,而且時間從胡邦翰的乾 隆二十六年,一直到乾隆三十九年立碑方告結案。此間牽涉到築圳、水沖、減則、 陞科完賦等問題。而其最初的發動著就是胡邦翰。而嘉慶五年的執照表示雖然中 間經過林爽文之變,「檔柵焚毀」51仍然照原耕今溢也即二甲作一甲收租。所以 此一惠政應該一直延續到光緒年間劉銘傳清丈才有改變。所以可以得到結論:這 件減則惠政,功勞最大的就是胡邦翰。 豁免舊欠是對水沙連官莊的惠政,減則則是對水沙連保的惠政。文獻上除前 51 同註 46。
述和溪厝也蒙減則外,三角潭莊也有契約可資證明。52至於直接使媽祖宮興旺, 使媽祖宮成為水沙連保沿山一帶的業主的是胡邦翰捐置山租乙事。 胡邦翰捐置山租,除前引《雲林縣采訪冊》所云:「前彰化縣邑令胡邦翰捐 還山租若干,為寺僧香火之資」外,還有其他更早更詳細的史料印證。這些史料 包含乾隆四十三年一方殘碑及契約文書三十二件,前論住持僧節所引契書即其一 部分。茲再引數件以為證。 先看乾隆間四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的「正堂馬示碑」,知縣馬鳴鑣在碑文云: 「(乾)隆二十七年秋,親臨駕勘,諭…例配入天后宮抽的作香油…竊念為崇神 起見,合情相率呈…以安身而寶殿長輝,鐘磬時…(水沙)連保二十四莊民人等 知悉…稻穀配入媽祖香燈一九之」53這殘碑如對照下引住持僧給墾字則內容更為 清楚。但就現存文字,也可知胡邦翰在乾隆二十七年秋,在他上任第二年就到水 沙連保親臨駕勘,而且就做了保內沿山一帶土地一九抽的配入天后宮的諭示。 再看媽祖宮住持僧所立給墾字,寫出給墾的法律依據就是來自知縣胡邦翰。 給墾單最早的是嘉慶年,最晚的是光緒十二年。道光十四年二件均寫得十分明 白,茲錄道光十四年八月件為例。該件相關文字照錄如下: 立給墾字人水連保林圮埔街天后宮住僧慈玉為出墾招佃耕作事,緣蒙 前邑主胡奏准施恩,將保內沿山一帶除完正供以外,餘有浮鬆瘠土, 山麓洲嶼,不堪報課,配入本宮以為香燈之資。又經邑主馬示諭立石 炳據,付僧招佃開墾,按一九抽的之例以崇神光,以資香祀。54(見 附圖三) 這件契字說的很明白,前知縣胡邦翰奏准施恩,將水沙連保內沿山一帶除乾隆二 十八年之前已完正供之田園外,其他浮鬆瘠土,山麓洲嶼,不堪報課,都配入媽 祖宮為香燈之資。此事又經胡邦翰之後第五任知縣馬鳴鑣立石示諭,想來是因為 胡邦翰奏准後,有佃民不遵辦,所以要立碑重新確認,碑文最末才說:「縣稟以 憑拏究,爾等各佃民亦」,意思是向縣稟報就會拏究,佃民不要以身試法。 給墾字及殘碑都說是一九抽的,即是抽的租,抽十分之一的生產量為租稅。 但名義上是一九抽的,實際則是定額租。如上引道光十四年八月件,就是「逐年 52 竹山陳文學先生藏古文書;又見陳哲三總纂《竹山鎮志》林文龍撰〈開拓志〉,頁三六一。 53 同註 13。 54 吳淑慈前揭書,頁一0一。
配納香燈租銀壹錢」。又如嘉慶年件,是「逐年願納香燈粟參斗」55,道光元年 件是「逐年完納香燈租銀穀參斗」56。 自現見契約,可知向媽祖宮完納香燈粟或租銀的確是遍及水沙連保的沿山一 帶,最南到到車店子,頂林,最北則是後埔仔地區。茲將契約標的地名列舉如下: 土名新莊仔樹頭坑、內仔寮庄、獅尾堀坑口、獅仔頭坑、土名牛崎 腳,獅尾屈咬狗坑口、獅仔屈庄、內獐仔寮抄封厝後傍坑、內獐仔寮 庄、咬狗坑、咬狗坑庄外暗坑山田、柳寮坑蕉仔潭口、中心崙山後反 崙、內獐仔寮竹興庄後壁山、抄封厝內燒灰坑、茭蕔崙腳、三層崎、 茭層坑、山仔頂、崎仔寮、岩仔坑、竹崙、柿仔林庄、德興庄後、圳 頭坑、大埔。 上錄都是契約中的地名,獅仔屈庄以上的地名大約在今後埔仔地區,德興庄後以 上的地名在今大坑、中山崙、頂林一帶,圳頭坑在今桂林里與延平里交界處,大 埔在今德興里,過去的車店子。這個範圍正是清代水沙連保濁水溪南之沿山一 帶,大坑部份則已深入山區,其南以田子溪與嘉義縣轄之鯉魚頭保為界。這個現 象也可做為清代彰、嘉兩縣在山區的界線。
陸、結論
媽祖宮的興建年月,從現在史料,還以《彰化縣志》所記「乾隆初,里人公 建」為是。以後各說都缺可靠史料之依據。尤其最晚出的乾隆七年說,雖有年月 日,更不可信。 媽祖宮的廟地是李裕蔥、盧友弘二人喜捨,當年廟埕左畔有松樹一棵,左側 有刺竹一列。李、盧二人照各地廟宇都有功德主的長生祿位,有些有名姓,有些 為總牌,如鹿港天后宮之供施世榜長生祿位例57,得享長生祿位之供奉。 媽祖宮的名字,現在正式名稱是連興宮,民間則仍稱媽祖宮。依史料,「聖 55 吳淑慈前揭書,頁一0四。 56 吳淑慈前揭書,頁一一三。 57 鹿港天后宮廟地由施世榜所獻。今天后宮右廂房有一間供奉施世榜長生祿位。母宮」「媽祖宮」「天后宮」「天上宮」「天后聖母廟」之名,都在「連興宮」之前 出現。 這裡有一事須略說明,對媽祖的稱呼,有兩個系統,一個是官方的,一個是 民間的。官方的稱呼以宮廷內女性的封號來封諡,宋代先封夫人,晉封妃,元代 又晉封為天妃,明代除天妃外,又有聖妃、元君,清康熙二十三年平台,晉封天 后。也就是經歷夫人→妃→天妃→天后的過程。而民間的是姑、娘、媽、祖、婆, 也連成娘娘、娘媽、媽祖、媽祖婆。依民間女性自幼到老的人生階段來稱呼,比 較親切。比較親切的稱呼,獲救更快速而有效。道光末淡水同知曹士桂來台赴任, 在泉州渡海前到天后宮進香祈求保護,他在日記裡寫道:「俗謂遇險時,如呼天 后娘娘救濟,少緩;蓋須排輿盛服乃出。如呼媽祖婆,則立即現身,常服不裝飾。」 58另外,媽祖故鄉莆田地方林姓婦人外出工作時常把兒童帶到廟中,請這位家族 中慈祥的長輩照看。方志中記載:「按今莆田林氏婦人,將赴田或採捕者,以其 兒置廟中,祝曰:『姑好看兒』,去終日,兒不啼不饑,不出閾,暮各攜歸。」59 連興宮之名,最早見於光緒八年十月的一件契約,之後就是光緒二十年的《雲 林縣采訪冊》。從光緒八年往上推,同治光緒年間看不到廟史中有大到改名的大 事,除非再上推到咸豐四年到六年林鳳池主持的一次重大修建。60改用連興宮之 廟名,最有可能即咸豐六年。 媽祖宮確有僧人當住持,而且是臨濟宗的和尚。臨濟宗為禪宗之一派,元代 以後流行於中國南方,北方則流行曹洞宗。北港朝天宮也是臨濟宗和尚當住持。 媽祖宮有住持自胡邦翰時,即乾隆中葉,持續到日治初,約有一百四十年。可惜 今廟中僅存一方「沙堡天上宮勅封二十三位將軍爺並和尚一派蓮座」。從「沙連 堡」的寫法,不是「水沙連保」,也不是「沙連保」來判斷,這方蓮座出現的時 間當在光緒年間,也即清統治的末期,說不定要晚到日治時期。因為「沙連堡」 之使用從光緒開始,而普遍於日治時期。這一方蓮座的和尚人數少,名字又與契 約所見不相符。所以無法知道住持僧一共多少位?順序如何、名號是什麼?今天 能肯定的是:媽祖宮確有住持僧主持廟務一百四十年。 又台南大天后宮61,北港朝天宮、中港慈裕宮62、鹿耳門媽祖宮、基隆慶安 58曹士桂《宦海日記校註》雲南省文物普查辦公室,頁一五 0,一九八八年八月第一版第一刷。 59王瑛曾《重修鳳山縣志》卷五〈典禮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頁一五一,民國五十一年十二 月初版。 60 連興宮山川殿兩根石柱即咸豐重修留存之物,可證為一次大修。 61 有關台南大天后宮有住持僧之史實,在蔣毓英《台灣府志》卷九〈外志、宮廟〉有「後有禪室、 付住持曾奉祀。」再劉良壁《重修福建縣府志》卷九〈祠祀〉「有香燈園二十一甲在安定里, 年得租票一百二十五石;諸邑令季麒光置,交廟僧掌收。」又高拱乾《台灣府志》卷九〈宮廟〉 有「後構禪室,以住僧焉。」見石萬壽《台灣的媽祖信仰》台原出版社,頁二三 0,二四二及 二四四。民八九年一月。 62 許葉全《中港慈裕宮志》中港慈裕宮管理委員會,頁四一三、民國六十九年七月。
宮、北投關渡宮、淡水福佑宮、新港奉天宮63都有和尚當住持,可能可以確定為 當時臺灣普遍的現象。所以學者有如下的看法,「清代台灣媽祖宮由僧人住持與 置產,幾乎是官建與民建媽祖廟的共同特色。」64 媽祖宮中長生祿位的問題,定長、胡邦翰、李振青三位是否合適,以及應增 應減的考量,從上文的討論,可以知道定長似無什麼惠政,他只是正好是巡撫署 總督,官位最大。李振青解決了放流竹木出口的糾紛,又增加了媽祖宮的香油資。 胡邦翰是對水沙連地區貢獻最大,對媽祖宮的財政收入貢獻最大的人。但胡邦翰 之所以能有此惠政,他的愛民的理念得以實現,是因為巡台御史李宜青的巡查訪 視,違制上奏。所以,把定長換成李宜青也許更妥當,或者至少應該加上李宜青 的長生祿位。當然,要加,還要加喜捨廟地的李裕蔥和盧友弘。因為沒有他們二 人的喜捨,那來媽祖廟。各地媽祖廟的慣例如此。 胡邦翰為水沙連地方做了三件大事。第一豁免水沙連官庄的舊欠,第二請准 水沙連田園減則,第三奏准沿山一帶土地墾種以一九抽的的租額納入媽祖宮為香 燈之費。胡氏果敢的做了一個循吏所該做的事,水沙連地方農民負擔減輕不止一 半,這或許是清代水沙連地方繁榮的重要原因之一。胡氏也因此能享水沙連地方 民眾二百九十年的香火。 水沙連保之土地,因夾在清水溪與濁水溪之間,雨季颱風,難免水沖沙壓, 田園很容易變成荒埔,佃農無以為生,也便逃散。乾隆年間社寮地區開始有水利 灌溉工程65,但濁水溪洪水暴發,土堤崩壞,其情形即前張可傳「奉憲示碑」所 云:「因水勢湍急,土堤…迭任…沖…修理動費…不堪耕種。」在知縣大人的履 勘,在巡台御史的奏報,在列憲的復勘轉呈,戶部同意,皇帝批准,水沙連地方 豁免舊欠,減則二甲作一甲,溢盈田園依園納租,沿山一帶一九抽的配入媽祖宮 為香燈費。在二甲作一甲,在田頭地角補墾,在盈溢田園照園納租的鼓勵下,原 來的空地不再任其拋荒,可墾土地都成了綠野平疇。對水沙連地方的開墾大有助 益。另外,媽祖宮享有沿山一帶一九抽的的權利,也大為促進沿山丘陵地的墾殖, 竹山的竹,如刺竹、桂竹、麻竹、孟宗竹之大量種植都在此一時期之後。大坑、 中山崙地區的開發都在嘉慶中葉以後可以證明。竹山媽祖宮成了沿山一帶土地的 業主。媽祖宮財源固定而充足,殿宇輝煌,鐘鼓時鳴,成為水沙連地方住民信仰 的中心。清代竹山媽祖宮所扮演的角色,已經超過宗教的層面,這可能不是其他 地方的神明所能比擬的。 63王見川、李世偉《台灣媽祖廟閱覽》,頁三0、六八、七七、九一、一五七,博揚文化公司, 民國八九年八月。 64 王見川、李世偉前揭書,頁三四。 65 永濟義渡文書中有三件足以證明,一件乾隆二十一年十一月的杜賣契約有「今開碑圳,照舊灌 溉」、又乾隆二十二年十二月的永杜絕賣契有「東至浮圳」,又乾隆二十六年十一月杜賣契有「帶 大圳水肆百伍,長流灌溉,其界址東至浮圳」。又在契末有「一批明,此田原帶咬狗坑圳水灌 溉,至乾隆二三年庄眾議築大圳通流灌溉。」咬狗坑圳稱小圳,大圳似即引濁水溪之圳。以上
三件契書見吳淑慈前揭書,頁六二、八九及九一。
附圖一 特調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 月二十三日據水沙連保佃民……… 富劉寧賴勤陳守杜猛黃茂……… 洲媽祖水德配天母儀稱后……… 聖世紀重海邦沙連立廟共沐福……… 股平坦者各莊墾闢經丈納課……… 以資糊口初年新墾少有浮土……… 荒蕪草依然此乃棄物之地……… 隆二十七年秋親臨駕勘諭……… 例配入天后宮抽的作香油……… 竊念為崇神起見合情相率呈……… 以安身而寶殿長輝鐘磬時……… 連保二十四莊佃民人等知悉……… 稻穀配入媽祖香燈一九之……… 縣稟以憑拏究爾等各佃民亦……… 乾隆四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給………
示 馬 堂 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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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 Chia Journa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pp. 155-182, No. 6, May 2003
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Feng Chia University
Clarification of the History of the Ma-Chu
Gong (Shrine) in Chu-Shan in Focus of
the Contribution of the Buddhist Abbots
and the Local Officials to Local Shrines
Che-San Chen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essay is (1) to clarify several issues and incorrect understandings of the history of the Ma-Chu-Gong in Chu-Shan, (2) to complement the previous omissions, and, thus, reveal the truth of several historical issues of the Ma-Chu Gong in Chu-Shan.
This essay, first, affirms the contributor of the estate of the Ma-Chu Gong, second, examines the establishment date of the Ma-Chu Gong, third, investigate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hrine’s name—Ma-Chu Gong, forth, ascertains that, in the entire Ching Dynasty, the Lin-Ji-Chung (a sect of Buddhism) monks lived in the Ma-Chu Gong as administrators, and last, explains the context of erecting the three Chang-Sheng-Lu-Wei (three planks as symbolic identities of three persons, who are enshrined and worshiped) in Ching Dynasty.
The above issues, excluding the establishment date of the shrine, which is confined to a year in ChyuanLong era, are all clarified, and the problems accompanying these issues are also answered. Above all, the policy of the tax regulations in favor of the Shoei-Sha-Lian (Chu-San) area, which are attributed to the magistrate of Chang-Hwa County—Hu, Bang-Hung, is now distinct.
*
Keywords: Ma-Chu Gong (Shrine), Lian-Hsin Gong (Shrine), Shuei-Sha-Lian-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