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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者居住環境無障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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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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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齡者居住環境無障礙化 法令政策之研究. 研究主持人:王順治.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自行研究報告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2) 099301070000G2010. 高齡者居住環境無障礙化 法令政策之研究. 研究主持人:王順治.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自行研究報告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3) 目次. 高齡者居住環境無障礙化法令政策之研究 目. 次. ………………………………………………………………………………VII 表次 摘要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1. 第二節. 研究目的…………………………………………………………1. 第三節. 研究內容與方法…………………………………………………2. 第四節. 國內研究文獻回顧………………………………………………3. 第五節. 用語定義說明……………………………………………………4. 第六節. 研究架構流程……………………………………………………6. 第二章 高齡者「無障礙」居住環境課題之認識、深入瞭解與正確掌握………7 第一節. 「無障礙」環境課題之認識……………………………………7. 一、「無障礙」運動之緣起……………………………………………7 二、「無障礙」定義之釐清……………………………………………8 三、「無障礙」環境之界定……………………………………………9 第二節. 高齡者及其行為特性之深入瞭解……………………………10. 一、高齡者與高齡化社會之瞭解……………………………………10 二、高齡者生理、心理與行為特性之瞭解…………………………11 三、高齡者使用無障礙輔具之瞭解…………………………………12 第三節. 我國推動無障礙環境課題之掌握……………………………13. 一、我國推動無障礙環境之過程……………………………………13 二、我國推動無障礙環境目前遭遇之課題…………………………17 第四節. 小結……………………………………………………………18 I.

(4) 高齡者居住環境無障礙化法令政策之研究. 第三章 高齡者居住環境無障礙之法令政策保護探討………………………19 第一節. 從國際有關「無障礙」權利保護之角度……………………19. 一、人權保障之觀點…………………………………………………19 二、從「無障礙」到「通用化」設計觀點之改變……………………20 第二節. 從國內有關「無障礙」保護之角度……………………………21. 一、《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角度……………………………21 二、《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之角度…………………………22 (一)「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內容………………22 (二)《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內容……………………25 第三節. 從國內有關「老人福利」保護之角度…………………………26. 一、《老人福利法》及《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之內容……………26 二、《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之內容……………………………28 第四節. 從國內有關「老人住宅」保護之角度…………………………29. (一)「老人住宅」之內容…………………………………………29 (二)《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規範》之內容………30 第五節. 小結……………………………………………………………32. 第四章 高齡者居住環境無障礙化之法令與政策課題探討……………………33 第一節. 從建築管理檢視居住環境無障礙化面臨之課題……………33. 一、新建面臨之無障礙化課題………………………………………33 二、增建、改建與修建面臨之無障礙化課題………………………35 三、室內裝修面臨之無障礙化課題…………………………………37 第二節. 有關居住環境無障礙化之法律爭訟案件探討………………38. 一、君國○○社區無障礙設施不當致傷亡案………………………39 二、歐洲○○社區塗銷無障礙車位設施爭議案……………………41 三、家福○○華廈開放空間設置鐵門爭議案………………………43. II. 第三節. 日本《高齡者居住法》、《住生活基本法》及《長期 優良住宅普及促進法》等法令政策之參考……………………45. 第四節. 小結……………………………………………………………46.

(5) 目次.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47 第一節. 結論……………………………………………………………47. 第二節. 對行政機關之建議……………………………………………49. 第三節. 後續研究建議…………………………………………………50. 本案期初審查會議紀錄(2010.3.19)…………………………………………………51 本案期中審查會議紀錄(2010.8.27)…………………………………………………53 本案期末審查會議紀錄(2010.12.8)…………………………………………………57. 附錄一:內政部《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 具替代改善計劃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61 附錄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有關「無障礙環境」建構之條文………63 附錄三:君國○○社區無障礙設施不當致傷亡案裁判書 (95 年度國字第 11 號)…………………………………………………65 附錄四:君國○○社區無障礙設施不當致傷亡之再上訴案裁判書 (97 年度上國易字第 12 號)……………………………………………77 附錄五:歐洲○○社區塗銷無障礙車位設施爭議案裁判書 (99 年度訴字第 203 號)……………………………………………………87 附錄六:家福○○華廈開放空間設置鐵門爭議案裁判書 (97 訴字第 2457 號)………………………………………………………91. 參考書目……………………………………………………………………………101 簡歷………………………………………………………………………………105. III.

(6) 高齡者居住環境無障礙化法令政策之研究. IV.

(7) 表次. 表次 [表 1]公共建築物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其種類及適用範圍表………23. V.

(8) 高齡者居住環境無障礙化法令政策之研究. VI.

(9) 摘要. 摘. 要. 關鍵詞:高齡者、居住環境、無障礙化. 一、研究緣起 本研究緣於本所「全人關懷建築科技」計畫之建置「無障礙生活環境」及 本部社會司推動「老人福利政策」之『在地老化』及『在宅老化』等理念,為 考量台灣社會已朝向高齡化社會發展,既有之法令或推動之政策,應如何彼此 協調及強化,是本研究探討的目的。 二、研究方法及過程 本研究課題已跨及建築學、社會學、法學及等領域,筆者儘可能以高齡者 及參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之保障,就高齡者居住環境可能面臨之無障礙課題,以 作為未來之相關法令、政策研擬之參考,研究過程如下: (一)資料蒐集:蒐集相關之研究論文、法令及其解釋等規定。 (二)案例研究:從法律爭訟訴訟案例探討問題或原因。 (三)綜合檢討:歸納現階段高齡者居住環境無障礙化面臨之課題。 三、重要發現(簡述如下) (一)概念釐清:高齡者「無障礙」居住環境課題之認識、深入瞭解與正確掌握(詳 p7~18). 1.「無障礙」環境課題之認識 2.高齡者及其行為特性之深入瞭解 3.我國推動無障礙環境課題之掌握 (二)重點整理:高齡者居住環境無障礙之法令政策保護探討(詳 p19~32) 1.從國際有關「無障礙」權利保護之角度 2.從國內有關「無障礙」建築法令保護之角度 3.從國內有關「老人福利」保護之角度 4.從國內有關「老人住宅」保護之角度 (三)案例探討:高齡者居住環境無障礙化之法令與政策課題探討(詳 p33~43) 1.社區無障礙設施不當致傷亡案之案例探討 2.社區塗銷無障礙車位設施爭議案之案例探討 3.社區開放空間設置鐵門爭議案之案例探討 VII.

(10) 高齡者居住環境無障礙化法令政策之研究. 四、主要建議事項 謹歸納以下五點結論及三點對行政機關之具體建議: (一)結論:(詳 p47~48) 1.「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應納入雜項執照之申請範圍 2.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之「替代改善計畫」應廣泛推廣 3. 集合住宅社區應有一定比例或至少應有一處之汽車停車位規劃 4.「開放空間」在設計與管理上對高齡者應更加友善 5.「無障礙環境」應由居家擴展至社區及都市環境 (二)對行政機關之建議:(詳 p55) 建議一: 1.中 長 期 建 議 : 「開放空間」應納入無障礙環境之建構 主 辦 機 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 辦 機 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說. 明:鑒於《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7 項載有略以:「國家對 於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應予保障」之明文,建議《建築技術 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83 條規定之「沿街步道式」及「廣 場式」二種「開放空間」,應納入無障礙環境設計。. 建議二: 1.中 長 期 建 議 : 建議將「無障礙環境」之建構納入雜項執照程序辦理 主 辦 機 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 辦 機 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說. 明:鑒於「無障礙環境」之建構,必須確保公共安全及公共通行。 為避免民眾設置不當發生致發生意外,有關「無障礙環境」 之建構,建議如坡道、扶手與欄杆、昇降設備、停車空間等 部分項目,應納入雜項執照程序辦理。. 建議三: 1.中 長 期 建 議 : 建議 H2 住宿類應規定設置無障礙車位 主 辦 機 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 辦 機 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說. 明:鑒於「老人福利政策」是鼓勵『在地老化』及『在宅老化』, 建議集合住宅之停車位數應規定「一定比例」或「至少應有 一處」,並得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汽車停車 位(804)規定,採「單一停車位」或「相鄰停車位」方式設置。. VIII.

(11) 摘要. Abstract Keywords: Senior Citizens, Residential Environment, Barrier Free Environmen I.Research Background The study is based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Barrier-free Living Conditions of the Holistic Care Plan and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of the Department, and the concepts of aging in place and aging in house of Elderly Welfare Policy that is promoted by Social Development. Since Taiwanese society is becoming an aging society, the purpose of the study is to find out how existing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coordinate and strengthen each other. II. Methodology and process The fields of inquiry of the study include architecture, sociology, and law. The author does his best to take the protection of the elderly and references disabled people’s rights, and the barrier-free issues that arise in an elders’ residential environment, as a reference for drafts of related regulations and policy in the future. The procedures of the study were as follows: (1) Data Collection: Collect related research essays, statutes, and regulations and an explanation. (2) Case Studies: Probe into questions or reasons from instances of litigation and prosecution. (3) General Review: Review the issues that currently a barrier-free elderly residential environment could be faced with. III. Major findings (described briefly as follows) 1. Concept Clarification: Realization, further understanding and accurate mastery of barrier-free elderly residential environment issues. (Details on p7~18) (see p7~18 for detail) (1) Realization of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issue (2) Further understanding of the elderly and their behavioral characteristics (3) Accurate mastery of the promotion of the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issue in Taiwan 2. Summary of key points: Investigation into regulations, policies, and protections of the barrier-free elderly residential environment. (see p19~32 for detail) (1) From the angle of international related barrier-free rights protection. (2) From the angle of domestic related barrier-free construction regulations protection. (3) From the angle of domestic related elderly welfare protection. (4) From the angle of domestic related elderly residential protection. 3. Cases investigation: Investigations into regulations and policy issues of barrier-free elderly residence environment (see p33~43 for detail) (1) Case investigation of casualties that caused by inappropriate barrier-free community facilities. (2) Case investigation of contentions about a community erased barrier-free parking lot facilities. (3) Case investigation of contentions about a community that established an iron gate in the open space of a community. IV. Major recommendations Five conclusions and three concrete recommendations to th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 are summarized as follows: 1. Conclusions: (Details in P. 47~48) (1) The construction of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should be brought into the application category of miscellaneous licenses. (2) The “Substitute Improvement Plan" of barrier-free equipment and facilities should be widely promoted. IX.

(12) 高齡者居住環境無障礙化法令政策之研究. (3) There should be a particular ratio or at least an area that is planned for a car parking space in an apartment building. (4) The design and management of “open space" should be friendlier to the elderly. (5) A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should be expanded from homes to communities and urban 2. suggestions to th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 (Details in P. 55) Suggestion 1: Medium- and long-term recommendation: “Open Space” should be brought into the construction of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Major authority: The Construction and Planning Agency,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Assisting authority: Architecture &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Instruction: As the statement of Section 7 of Article 20 of the Amendment to the Constitution: A nation should protect the construction of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Therefore, we advise that the two types of open space including the roadside model and plaza model, that are stated in Article 283 of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Regulations, should be brought into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design. Suggestion 2: Medium- and long-term recommendation: Bring the construction of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into the management of miscellaneous license process. Major authority: The Construction and Planning Agency,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Assisting authority: Architecture &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Instruction: The construction of barrier-free environments must secure public safety and public communication. In order to prevent people from accidents caused by inappropriate establishments, related barrier-free constructions , such as ramps, armrests, railings, lifting equipment, and parking spaces, should be brought under the management of miscellaneous license process. Suggestion 3: Medium- and long-term recommendation: Stipulate establishment of barrier-free parking lots in H2 accommodation category. Major authority: The Construction and Planning Agency,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Assisting authority: Architecture &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Instruction: Since the purpose of elderly welfare policy is to inspire aging in place and aging in house, we recommend there be “a particular ratio” of parking lot or “at least an area” to be planned as parking space in an apartment building. Meanwhile, it is necessary to adopt the single parking lot model or the near-to parking lot model according to the rules of car parking lot (804) of Building Barrier-free Facility Design Regulation.. X.

(13) 第一章. 第一章. 緒論. 緒論. 認識與重視「高齡者居住環境無障礙化」及正確看待此一課題是本研究目的。 「高齡者居住環境無障礙化」之課題與建築管理、住宅政策、社政乃至經建行政等機關職掌 有關,隨著我國高齡化社會發展之趨勢,推動高齡者居住環境無障礙化,愈來愈受到重視,如 何正確認識此一課題暨探討相關法令制度未盡周延之處,是本研究努力之目標。.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 本研究緣於本所「全人關懷建築科技」計畫之建置整體無障礙生活環境,此外, 本研究亦與本部營建署「整體住宅政策實施方案」之提昇居住環境品質有關研究 建立適合各年齡層人士及身心障礙者居住課題之計畫目標,並與本部社會司推動 「老人福利政策」之『在地老化』及『在宅老化』等理念有關。 台灣地區自 1993 年 9 月起,65 歲以上人口已達 148 萬人,約佔總人口 7.1﹪, 符合世界衛生組織「高齡化社會」之指標;另根據資策會MIC專業智庫 2009 年 研究推估,台灣地區 2020 年老年人口佔總人口比例將達 16.2%,甚至在 2050 年 老年人口佔總人口比例將可能倍速成長至 35.9%註 1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人力規劃處 2010 年「因應高齡化時代來臨的政策建議」 指出:國內友善高齡者的環境未能普及之原因,說明有二:(一)高齡者雖因老化 現象或慢性疾病影響行動,但從事輕度活動時,尚能應付自如,惟若未適當規劃 環境,則將限縮高齡者之活動空間。(二)大部分國人認為高齡後生活,最理想者 為「在宅老化」,且多數仍喜歡居住於熟悉的社區,然「在宅老化」及「社區化」 須有完善的配套措施,但是目前國內居家設施及社區無障礙環境普遍不足註 2 。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探討高齡者在居住環境有關「無障礙化」之法令政策面臨之課題。 由於高齡者在居住環境有關「無障礙化」之課題,涉及社會福利、人體功學、 建築環境規劃等不同領域,這些領域中,既有之法令或推動之政策,無疑是最具 影響力,現行這些不同主管機關制訂之法令或政策,應如何彼此協調及強化,是 本研究探討的目的。 註1:資料來源:網址 http://www.eettaiwan.com/ART_8800563908_480102_NT_f8123652.HTM。 註2:資料來源: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第 1379 次會議報告案,因應高齡化時代來臨的政策建議。網址. 1.

(14) 高齡者居住環境無障礙化法令政策之研究. 第三節. 研究內容與方法. 本研究圍繞在《建築法》、《老人福利法》等法令政策面可能遭遇之課題。 在《建築法》方面,內政部依該法第 97 條訂定之法規命令《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前於 1988 年 12 月 12 日(77)台內營字第 65756 號令增訂發布 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詳第 167、170 條)」,2008 年 12 月 19 日 續以台內營字第 0970809360 號令修正《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並於 2003 年 12 月 29 日台內營字第 0920091103 號令增訂發布第十六章「老人住宅(詳第 293 ~297 條)」專章,同日再以台內營字第. 0920091112 號令訂定《老人住宅基本設施. 及設備規劃設計規範》在案;其次,在建築管理上,另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規定之適用。 在老人福利政策方面,行政院為將老人安養設施產業,列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特於 2004 年 4 月 26 日院臺內字第 0930016934 號 函核定《促進民間參與老人住宅建設推動方案本》註 3;另在《老人福利法》方面, 2007 年 1 月 31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12871 號令業經修正納入「老人住宅」 規定,內政部於 2007 年 7 月 25 日台內社字第 0960115604 號令修正《老人福利 法施行細則》,納入「適合老人安居之住宅」條款後,並續於 2007 年 7 月 30 日 內授中社字第 0960714040 號令、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照字第 0962801277 號令會銜 修正《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此外,現並有《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 許可及管理辦法》、《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等相關規定。檢討以上這些法令 均與「高齡者居住環境無障礙化」有直接之關連性,其次,則是探討實務上可能 遭遇之問題。至於本文研究方法則有以下資料蒐集、綜合檢討等方法。 一、資料蒐集 以近年國內相關研究文獻、法令解釋等規定,及從執行面可預見有關高齡者之 「行」的狀況,進行分析檢討研究。 二、綜合檢討 透過綜合檢討,以研判高齡者居住環境在「行」的方面可能面臨之無障礙課題, 以作為未來之相關法令、政策研擬之參考。. http://www.cepd.gov.tw/m1.aspx?sNo=0012844&key=&ex=%20&ic=&cd=。 註3:資料來源:詳行政院 2004 年 4 月 26 日院臺內字第 0930016934 號函核定, 《促進民間參與老人住宅建 設推動方案(核定本)》之背景說明。. 2.

(15) 第一章. 第四節. 緒論. 國內研究文獻回顧. 有關本研究之國內文獻,透過國家圖書館之全國博、碩士論文資訊網查詢,就 題目以「高齡者」查詢計 601 筆,與本研究略有關者約 14 筆註 4,另以「無障礙」 查詢則有 130 筆,與本研究略有相關者約 5 筆註 5。這些文獻涵蓋建築、工設、社 福等領域,惟就題目以涵蓋「高齡者」與「無障礙」探討者僅 1 筆,係 2000 年 由中原大學建研所胡富傑之《從老人公寓用後評估探討高齡者無障礙居住環境之 建立》碩論,該研究以五股老人公寓及陽明老人公寓為案例,以問卷及直接訪查 方式,探討入居者對於無障礙空間之設施需求,及不同生活空間所提供設施發展 趨勢進行評估,內容主要述及「建築的可及性」及「設備的可及性」。 復查我國較早探討「高齡者居住環境」之碩論,應屬 1991 年成功大學建研所 吳讓治教授指導、陳茂柏之《台灣地區高齡者在住宅中之居住行為調查研究-以 南部地區為例》,該研究針對健康及不健康之高齡者住宅進行問卷調查以及實測 訪問,就住宅常態下註6 之居住障礙分從「安全性」、「方便性」及「舒適性」等 方面提出研究結論及建議。 註4:這些文獻經筆者粗覽約有 14 筆較接近本研究主題,例如:吳讓治指導/陳茂柏撰,1991,《台灣地區 高齡者在住宅中之居住行為調查研究-以南部地區為例》 ,成功大學建築研究所碩論。陳亮全、周家鵬 指導/李婉容撰,1996,《從使用者觀點探討高齡者住宅環境使用之研究─以老人公寓為例》,淡江大 學建築研究所碩論。謝偉勳指導/謝嘉浤撰,1997,《高齡者居家浴廁環境使用行為之探討》,中華大 學建築與都市計畫研究所碩論。林振陽指導/黃俊銘撰,1998, 《高齡者居住空間中無障礙操作適合性 之研究》,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研究所碩論。胡志平指導/胡富傑撰,2000,《從老人公寓用後評估探討 高齡者無障礙居住環境之建立》,中原大學建築研究所碩論。鄭傅儒指導/蔡心妤撰,2004,《高齡化 社會之無障礙衛浴環境研究-以德國與台灣老人安養機構為例》 ,台北科技大學創新設計研究所碩論。 陳政雄指導/劉錦鐘撰,2004, 《以「單元照顧(unit care)」理念建構高齡者日間照顧環境-以台北市某 老人服務中心附設日間照顧為例》,中原大學建築研究所碩論。陳明石指導/范雅棻撰,2005,《從高 齡者觀點探討居家浴廁空間使用之研究》,東海大學工業設計研究所碩論。陳世明指導/陳舒雯撰, 2005,《都市高層集合住宅高齡居住者之社區老人照顧設施使用特性之研究-以台南市長榮社區為 例》,成功大學建築研究所碩論。陳政雄指導/蕭詠如撰,2006,《高齡者居家公共空間的使用行為之 探討》,中原大學建築研究所碩論。陳明石指導/楊恆輔撰,2006,《高齡者安養機構浴廁空間使用之 研究》,東海大學工業設計研究所碩論。蘇茂生指導/林蓓蒂撰,2006,《高齡者住宅規劃設計研究以桃園千禧新城為對象》,台灣師範大學設計研究所在職班碩論。賴榮平指導/廖致傑撰,2006,《台 南市既有國民住宅高齡者居住環境使用現況之研究》 ,成功大學建築研究所碩論。賴榮平指導/林士軒 撰,2007, 《既有國宅高齡者居住環境改造評估之研究》 ,成功大學建築研究所碩論。資料來源:國家 圖書館/全國博碩士論文資訊網,網址 http://www.ncl.edu.tw/mp.asp?mp=2。 註5:這些文獻經筆者粗覽約有 5 筆較接近本研究主題核心,例如:林振陽指導/黃俊銘撰,1998, 《高齡者 居住空間中無障礙操作適合性之研究》 ,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研究所碩論。胡志平指導/胡富傑撰,2000, 《從老人公寓用後評估探討高齡者無障礙居住環境之建立》 ,中原大學建築研究所碩論。趙方麟指導/ 謝政光撰,2002,《輪椅使用者廚具設計與準則之研究》,大葉大學設計研究所碩論。鄭傅儒指導/黃 《德國與台灣輪椅使用者家庭之無障礙環境研究》 ,台北科技大學創新設計研究所碩論。 盈慈撰,2004, 鄭傅儒指導/蔡心妤撰,2004,《高齡化社會之無障礙衛浴環境研究-以德國與台灣老人安養機構為 例》,台北科技大學創新設計研究所碩論。趙美盈指導/彭淑玲撰,2006,《無障礙居家環境對肢體障 礙者之意涵-以台中縣為例》,玄奘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碩論。資料來源:國家圖書館/全國博碩士論 文資訊網,網址 http://www.ncl.edu.tw/mp.asp?mp=2。. 3.

(16) 高齡者居住環境無障礙化法令政策之研究. 第五節. 用語定義說明. 基於研究需要,並為避免造成名詞混淆,本文使用之用語定義如下: 1.高齡者(Senior Citizens、elder): 本研究係指年滿 65 歲之人註7 。按「高齡者」現非法令用語,與該詞義相近者 另有「老人」一詞;依《老人福利法(2009.7.8)》第 2 條定義,「老人」亦指年滿 65 歲以上之人。 2.高齡化社會(Aging Society): 依世界衛生組織之定義,65 歲以上人口佔整個社會人口超過 7﹪就是高齡化 社會註8 。 3.公寓大廈(Condominiums): 係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 之建築物及其基地註9 ;或稱「區分所有建築物」,意即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 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 共有之建築物註10 。 4.專有部分(Proprietary part): 係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或 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 5.共用部分(Common parts): 係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 使用者;或稱「共有部分」,意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 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註11 6.區分所有權人(Condominium):. 註6:陳茂柏君所稱之「常態」,即相對於無「非常態(如突發病証及地震、火災等)」之情況而言。 註7:據李奕昕研究指出:高齡者的年齡劃分標準尚未一致,英美地區相關法令,一般以 65 歲為界定點, 但有時亦包括 60~65 歲高齡者。資料來源:李奕昕,2006.11.15, 《網路社會學通訊期刊》第 58 期, 高齡化社會高齡者教育育的策略與規劃。網址 http://www.nhu.edu.tw/~society/e-j/58/58-34.htm。 註8:據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周信佑 2007 年之研究指出:台灣人口老年化的速度堪稱世界第一, 只剩十年即將跨入超級老人社會(即更進一步超過 14﹪,邁入老化型的高齡化社會)。資料來源:周 信佑,2007.9.28,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國政評論》第 58 期,邁入高齡化社會,你的退休 金存夠了沒。網址 http://www.npf.org.tw/post/1/3041。 註9:本處之「公寓大廈」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之用辭定義,意指為區分所有權建築物,而非 坊間約定成俗之有電梯稱大廈、無電梯稱公寓。 註10:本處之「區分所有建築物」依係《民法》第 799 條第 1 項定義。 註11:查「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用語,《民法》第 799 條第 2 項後段定義。. 4.

(17) 第一章. 緒論. 係指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 7.居住環境(Residential Environment): 係指公寓大廈社區基地範圍內之環境空間,包括在建築基地範圍內之建築物 內、外部,可供通行之空間。 8.無障礙環境(Barrier Free Environment、Accessible Environment): 係指可通行無阻且易於接近之理想環境。其精神係使環境沒有任何特殊限 制,並避免各年齡層在環境使用上造成不便,而使任何人都能獲得合理尊重。 本研究探討之「無障礙」環境,聚焦於有形空間,包括生活、行動上所可能遭 受之障礙,並提供足以克服這些環境之需求,包括空間之設施、設備或通路, 如裝設扶手、導盲磚、電梯、緩坡等;餘「無障礙設施」、「無障礙設備」及 「無障礙通路」等用語,則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定義。 9.安養機構(Nursing homes): 以需他人照顧或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且日常生活能 自理之老人為照顧對象。註12 10.室內裝修(Interior Finish): 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 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註 13 11.整建(Renovation): 《都市更新條例》用語,係指改建、修建更新地區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 改進區內公共設施。 12.增建(Extension): 《建築法》用語,係指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 13.改建(Reconstruction): 《建築法》用語,將建築物之一部份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 高或擴大面積者。 14.修建(Repair): 《建築法》用語,係指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或屋頂、. 註12: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 2 條之定義。 註13: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3 條之定義,惟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 氈等之黏貼及擺設。. 5.

(18) 高齡者居住環境無障礙化法令政策之研究. 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 6.

(19) 第一章. 第六節. 緒論. 研究架構流程. 研究背景、目的、內容 及方法之說明. 文獻回顧、用語定義及 研究架構流程之建立. 對推動「無障礙」居住 環境之認識. 居住環境無障礙之法令 政策保護探討. 高齡者居住環境無障礙 化之法令與政策探討. 1.對「無障礙」及高齡者 行為等課題之認識. 1.國際有關「無障礙」保 護角度探討. 1.從建築管理檢視無障礙 化面臨之課題. 2.對「高齡者」面臨之無 障礙課題之深入瞭解. 2.國內有關建築管理「無 障礙」保護角度探討. 2.從公寓大廈管理檢視無 障礙化面臨之課題. 3.高齡者「無障礙」環境 課題之正確掌握. 3.國內有關其他「無障礙 」保護角度探討. 3.有關居住環境無障礙化 之法律爭訟案件探討. 綜合分析檢討及召開 期中簡報會議以尋求共識. 歸納研究結論與 研提建議事項. 結論與建議. 7.

(20) 第二章. 高齡者「無障礙」居住環境課題之認識、深入瞭解與正確掌握. 第二章 高齡者「無障礙」居住環境課題之認識、深入瞭解 與正確掌握 對「無障礙環境」之清楚認識、深入瞭解及正確掌握是本章目的。 在建築研究上,為落實「高齡者居住環境無障礙化」,必須先瞭解「無障礙」運動、「無障礙」 之定義與內容,以及深入瞭解居住環境「無障礙」化之課題範圍,進而正確掌握「無障礙」化等有 關之法律課題。為此,本章從「無障礙」之內容及法學等角度進行研究。. 第一節. 「無障礙」環境課題之認識. 一、「無障礙」運動之緣起 據瞭解世界「無障礙」運動註14,源於 1950 年代丹麥人麥克遜(N.E. Bank-Mikkelsen) 提出所謂『正常化原則』之觀念,隨後,1969 年瑞典人尼耶(Bengt. Nirje)發表一篇. 專述『正常化原則和人本管理之啟示註 15 』文章,闡述該原則之精神與內涵。1972 年美國人沃爾夫斯伯格(Wolf. Wolfensberger) 博士將這種已經在北歐出現之立法原則. 與美國情況進行比較,而在理論界引起對『正常化原則』之探討,其結果該原則 很快地擴及國際上殘障領域專家之關注與認同。 查該原則之原始精神,為“使智力障礙人士在各階段都盡可能正常的生活”。換 言之:圍繞著障礙人士之所有努力,都應以實現符合當地文化特點之年齡、性別 角色關係為目標。圍繞此一目標而提供之社會輔助,應盡可能的正常和少量,但 要盡可能的專業和全面。為實現該原則,尼耶特別提出(1)正常之每日生活節奏、 (2)工作、消遣、居住地之分離、(3)年度生活節奏之正常化、(4)正常之生命進程、 (5)需求得到尊重、(6)正常之性別交往、(7)正常之經濟條件、(8)正常之設施水平 等 8 個可供努力之面向。尼耶另強調提倡該原則之目的,係使障礙人士之獨立生 活成為可能,而非使障礙人士因此而有更大之依賴性,這是推動「無障礙」運動 必須先認識之基礎,也是建構「無障礙」環境應有之正確認知。 註14:詳丹麥第 192 號法令(1959.6.5)《The Normalization Principle and its Human Management Implications》 以及維基百科網站有關「世界無障礙運動」之說明。資料來源:維基百科(無障礙環境),網址 http://zh.wikipedia.org/zh-hant/%E7%84%A1%E9%9A%9C%E7%A4%99%E7%92%B0%E5%A2%83 、 http://www.ed.utah.edu/set/D-Normalization-1969_Nirje.pdf。 註15:1959 年北歐丹麥頒布新《社會福利法》,這項法律將公民社會中身心障礙者之社會輔助原則置於一 嶄新之基礎上。丹麥法學家和行政官員 Bank-Mikkels 是這項法律製訂之重要參與者。在這部《社會 福利法》之前言中,有一句話尤為引人注目,它後來被冠以“正常化原則"而聞名於世,這句話是: " 正常化的意義是:允許身心障礙人士有盡可能正常的生活。資料來源:維基百科(“正常化"的服 務理念及內涵),網址 http://www.huiling.org.cn/html/zyfwln_587_16.html。. 7.

(21) 高齡者居住環境無障礙化法令政策之研究. 二、「無障礙」定義之釐清 查中文之「無障礙」或「無障礙環境」一詞,係相對從英文 barrier free environment 或 accessible environment 之意譯而來,日文則是音譯為バ リ ア フ リ ー (barrier free)或 ア ク セ シ ビ リ テ ィ (Accessibility)。. 經查歷來國內專家學者對有關「無障礙」提出之解釋如下: 1.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社會工作系金桐教授認為無障礙環境是一個既可通行無阻 而又易於接近的理想環境。註16 2.中國科技大學建築系張偉斌教授認為無障礙環境所涉及的空間規模與範圍可 分為居家、社區及都市等三個層次。註 17 3.彰化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曹淑珊君認為理想的無障礙環境應該在規劃或設 計公共設施時,能考慮殘障者之特性,讓他們與一般人一樣可達、可入、可用 各項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活動場所及交通工具。註 18 4.李政隆建築師認為無障礙環境包括有形和無形的兩大層面,在有形的方面包括 各種方便障礙者行動、學習、工作、休憩的公共設施、設備和器材等;在無形 的方面則涵蓋了政府和民間各界人士在心理上對於殘障同胞的接納、關懷以及 鼓勵。註19 另根據「維基百科(Wikimedia)」對「無障礙環境」之定義,「無障礙環境」係指 一個既可通行無阻而又易於接近的理想環境;至於「理想的無障礙環境」就是在 註 20 各方面都營造一個無障礙的環境 。另有關無障礙環境之對象,一般多認為係指. 直接獲益之殘障者或稱身心障礙者,惟在本研究中,無障礙環境之適用對象,為 考量符合公平使用社會資源之精神,業已不限於這些因身體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 不全致造成行為不便者,而涵蓋至全體國民。 今綜合以上對各學者家觀點之瞭解,本研究所稱之「無障礙」係指可通行無阻 且易於接近之理想環境。其精神係使環境沒有任何特殊限制,並避免各年齡層在 環境使用上造成不便,而使任何人都能獲得合理尊重。 註16:資料來源:金桐,1994,從技術層面談如何建立無障礙的環境-檢視高雄市無障礙環境感言, 《營建 季刊》第 4 卷第 4 期,p35~43。 註17:資料來源:張偉斌,1994,改善無障礙環境-寫在殘障福利法二修之前,《空間雜誌》第 62 期,p98 ~99。 註18:資料來源:曹淑珊,1996,學校無障礙環境概述,《特教園丁》,第 12 卷第 1 期,p39~43。 註19:資料來源:李政隆,1987,為無障礙建築環境設計呼籲,《特殊教育季刊》第 25 期,p1~3。 註20:資料來源:同 p7 之註 14。. 8.

(22) 第二章. 高齡者「無障礙」居住環境課題之認識、深入瞭解與正確掌握. 三、「無障礙」環境之界定 有關「無障礙」環境之範疇,雖有學者從有形及無形之層面探討,然就本研究 立場,係以建築研究為本位,就空間環境為考量,為此,依生活空間大小及日常 活動所需,據查約可包括:(1)都市、(2)生活、(3)工作及(4)資訊等四種空間環境。 惟這四種空間環境互有重疊,且經檢視該實質空間之劃分,亦非嚴謹且有困難, 應僅能視為是大致上之分類,但因此種分類標的明顯,現已被地方縣市政府主管 機關所接受註21 。 查第(1)類之都市空間環境,係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為考量公共建築物、道路 及交通運輸之無障礙,普遍為身心障礙者團體所關注,亦是政府施政之重點;第 (2)類之生活空間環境,則是泛指非屬公共領域之私居住空間範圍內之無障礙, 而依各區分所有權人需求及各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協助始能達成;第(3)類 之工作空間環境,係保障該工作者就業環境之無障礙,此類環境係由其所有權人 或負責人進行改善;至第(4)類之資訊空間環境,則是利用資訊交流以達到環境 之無障礙,特別是要求公共傳媒或應用網際網路等媒體,使聽力、言語和視力障 礙者能充分獲得資訊,以利其進行交流溝通。 本研究探討之「無障礙」環境,係以有形(物質)之空間為對象,考量高齡者在 居住環境等生活行為上所可能遭受之障礙,以提供其克服這些環境之建築需求, 例如在建置「無障礙通路」、「無障礙設施」或「無障礙設備」等方面註 22,在法 令政策方面是否充足?在實務進行調整時有無困難?據此,本研究對於「無障礙」 環境之界定,係以建築基地為範圍,包括:建築物外部環境(以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 建築物內部環境之共用部分(以供特定多數人使用)及專有部分(以供私人使用)等三處,應 加強無障礙環境之建置,是物質和精神文明之呈現,也是現代社會進步之重要象 徵,對健全建築管理及確保老人福利,皆具有更重要之社會意義。. 註21:資料來源:台北縣政府/洪明瑞,2008.4.9,台北縣政府 97 年度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環境講習會簡報資 料。 註22:查「無障礙通路」 、 「無障礙設施(Facility)」及「無障礙設備(Equipment)」 ,均係現行《建築物無障礙 設施設計規範》之專業用語。「無障礙通路」係指符合本規範規定的室內或室外之連續通路可使行動 不便者獨立進出及通行。;無障礙設施」又稱為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係指定著於建築物之建築構件, 使建築物、空間為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無障礙設施包括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 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 位、停車空間等;「無障礙設備」則是指設置於建築物或設施中,使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及 使用建築空間、建築物或環境。如昇降機之語音設備、廁所之扶手、有拉桿之水龍頭等。. 9.

(23) 高齡者居住環境無障礙化法令政策之研究. 第二節. 高齡者及其行為特性之深入瞭解. 一、高齡者與高齡化社會之瞭解 查「高齡者」一詞現非法令用語,惟《老人福利法(2009.7.8)》第 2 條對「老人」 定義為年滿 65 歲以上之人。據此,本研究之「高齡者」係指年滿 65 歲之人。 我們關心「高齡者」之居住環境,不僅是因為每個人都會老,從大環境來看, 台灣已然朝「高齡化社會」發展。根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TO) 所訂之指標,當老人人口總數達全國總人口數之 7%以上時,即屬「高齡化社會 (Aging Society)」,台灣地區自. 1993 年 9 月起,即達「高齡化社會」,迄今已轉眼. 六年,然而我們社會人口之老化趨勢,並未稍有減緩,反而更形加速。據行政院 衛生署之推估,再過七年(即 2017 年),我國老人之人口比率將超過 14%,台灣將進 入超高齡化之社會註23。有學者認為台灣人口老化的速度之快,不僅是全球生育率 最低的國家-行政院經建會預估今年(2010 年)總生育率將降至 0.94 人左右;同時 更是老化速度最快的國家註24,面對此一趨勢,建築居家環境應如何調適,便成為 重要的課題。 居家環境與人的生活最為密切,「高齡化社會」帶來的衝擊影響,已意謂著對 於「高齡者」之居住環境,我們必須要重新思考及建立新思惟,就各國發展老人 照護政策之立場,除少數無法自理之老人外,推動「在地老化」或「在宅老化」 之作法,已是各國最主要之政策,也是最能符合多數民眾之期待。然而,無論是 「在地老化」或「在宅老化」,本研究認為都必須考慮到高齡者居住環境之妥適 性及其應享有之居住品質。前者就高齡者之身、心理層面而言,它應要讓高齡者 感到安全、舒適與尊嚴;於後者就環境品質層面而言,它至少應是無障礙化,若 能力負擔可及,則進一步朝向通用化、智慧化乃至於永續性,都可納入考量,以 創造出理想之居住環境。. 註 23 :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 2010.5.14 , 高 齡 化 社 會 來 臨 / 建 構 完 備 長 照 保 險 體 系 。 網 址 http://www.doh.gov.tw/CHT2006/DM/SEARCH_RESULT.aspx。 註24:學者薛怡凡指出:台灣只用了一半的時間,就到達歐美先進國家目前所面對的超高齡社會(65 歲人 口占總人口 20%以上)。那反觀,我們是否也能只用歐美國家的一半的時間去化解現在所面對的危機 呢?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薛怡凡(社會安全組研究助理),2010.8.27,迎接人口 倒金字塔時代。復根據行政院經建會報告指出:我國 65 歲以上人口比率於 82 年超過 7%,106 年增 為 14.0% ,至 114 年達 20%,亦即我國高齡人口在短短的 24 年間倍增,相較於先進國家有長達 50 年以上時間來準備,我國只有一半時間來因應。網址 http://www.npf.org.tw/post/3/8016、行政院經建會 人力規劃處,2010.1.12,因應高齡化時代來臨的政策建議(第 1379 次會議報告案)。. 10.

(24) 第二章. 高齡者「無障礙」居住環境課題之認識、深入瞭解與正確掌握. 二、高齡者生理、心理與行為特性之瞭解 (一)高齡者之生理特性 高齡者由於身體機能隨著年齡增長而逐漸老化,雖然現代醫學發展,較以往能 減緩老化或透過醫療行為治癒或控制病況,但無可避免地,隨著時間流逝,身體 之肌肉、關節、骨骼、器官等各方面生理機能逐漸下降,變得虛弱及力量衰退, 並引發罹患一種或多種以上之慢性疾病,並且在視覺、聽覺、觸覺、運動感覺、 記憶等有關空間感受上,開始力不從心或逐漸退化致造成活動能力降低,到最後 甚至連步行都會發生困難,而必須使用手杖、輪椅、電梯等輔具或設備,在居住 環境特別是在洗澡、排泄、行走、穿衣等行為方面,都必須有人從旁照護,因此, 相關建築空間之寬敞性及安全性,都必須重新考量。 (二)高齡者之心理特性 高齡者除身體機能老化衰退外,在意識、精神等心理認知層面,也逐漸會出現 有記憶減退、錯覺、健忘、知識落伍、智能衰退、學習出現障礙乃至失智等心理 障礙,這些症狀反映在建築空間,往往不容易注意樓板之高低差、失去方向感、 無安全感、不願意適應新的環境、眷戀熟悉的空間、空間資訊無法解讀、多倚賴 保暖或醫療維生等環境控制設備等狀況,或者導致產生自我封閉、消極、沮喪、 空虛等心理低落,而需要親人關懷,因此,在居住環境方面,應有接觸大自然與 日照的機會、室內無高差的門檻、通風換氣良好的居室、舒適衛生的衛浴空間等, 而這些空間的機能性,都必須要顯著的被強調。 (三)高齡者之行為特性 高齡者由於生理機能衰退、心理認知等出現障礙,加上活動能力受限,在行為 上需要受到更周延的照護,落實在居住環境方面,平時即應確保妨止意外危害, 當意外或危害發生時亦必須能從容或受協助避難逃生,這是首要的課題。因此, 有關緊急照明、避難標示、警報廣播等設備,須有更為友善、人性化的設計。近 註 25 年來RFID(Radio Frequency Identify,無線射頻識別)技術之廣泛應用 ,已成為廿一世紀科. 技應用於居住環境之最佳利器。. 註25:查 RFID 的組成包含讀取器、天線與標籤三部分,其運作係藉可儲存且傳送資料的電子標籤(Tag), 配合可接收資料之讀取器(Reader)提供非接觸式之讀取,並具有可同時讀取多個標籤之特性。簡言之, RFID 提供一種簡易之電子追蹤與識別功能。據瞭解 RFID 可應用於即時照護監控、防止走失、定位 追蹤、設備管理等系統上。. 11.

(25) 高齡者居住環境無障礙化法令政策之研究. 三、高齡者使用無障礙輔具之瞭解 高齡者因為體力漸趨衰弱,在日常生活中,必要時得使用各項之生活輔具,以 協助其正常活動。 與「行」的居住環境課題有關之無障礙輔具,簡單的有:腋下拐杖、四腳拐杖、 ㄇ形或 R 形助行器等,這些無障礙輔具,主要材質多屬管狀之鋁合金或不銹鋼, 配件材質則多為橡膠,採軟質握把,整體構材之重心略低而穩定高,以增加抓地 摩擦力,部分構件或採分段可調節高度式腳架設計,或者是可折合收起,以節省 放置空間,所需寬度建議應在 70cm 以上。 輪椅及電動代步車則是較為便捷之代步工具,輪椅主要分為手推與電動二種, 惟無論是手推或電動,目前都有電動站立之功能(或稱站立式輪椅)。另較特殊的 有電動升降輪椅,其座墊可升降高度約 50~85cm,以方便使用者拿取較高物品或 協助進行其他活動;電動代步車則多供戶外多用途使用,然仍有速度與爬坡角度 等限制,所需寬度建議應在 90cm 以上。 此外在「行」的垂直方面,則有:升降台(或稱升降平台)、樓梯升降椅(或稱 座椅電梯、升降椅)等多種無障礙設施。據瞭解升降台有立壁式、固定式及階梯 式等多種,按型式則有折疊型、地面型等各樣式;至於樓梯升降椅則有直線型(或 稱直軌式)與轉彎型(或稱彎軌式),這些無障礙設施,據本研究於網路查詢,多 可按實際現況量身訂作於室內或室外,且其負重、速度、控制、高度調整、障礙 感應及緊急煞車等安全性,均有一定品質. 註 26. ,可供消費者安心選用,至所需寬度. 則不一而定。 另於一般居家生活,就局部空間或特定活動之需求,亦有:多功能(洗澡便器) 椅、氣墊床或電動床等生活輔具;另就協助轉移空間之需求,則有:移位滑板註 27、 斜坡板 註 28 、移位機註 29 等輔具,這些輔具都可在短時間減輕高齡者「行」的方面 之體力消耗。 註26:據瞭解這些無障礙設施,業者強調已有美國 ADA 身障協會認證,可供消費者安心選用。 註27:查「移位滑板」係利用特殊材質之布類材質產生履帶般平滑滾動之移位效果 ,讓看護人員可以非常 輕鬆平穩的將病人安全的移位或過床,使病人在搬移過程可保持頸部與脊椎的平穩,並感到安全與舒 適,不致造成任何的恐懼與痛苦。 註28:查「斜坡板」係鋁合金材質,一組數片,每片均可收合,方便收藏及外出攜帶,使用時則架靠在階 梯上,供輪椅上下推行。 註29:查「移位機」係結構鋼材,係將病人從床上移位至輪椅或其他座椅上 照護者單人操作即可抬起或移 動病人,為一體貼之省力裝置,可避免照護者因施力不當造成腰背受傷。其吊架可旋轉、可拆卸及可 褶疊收藏。. 12.

(26) 第二章. 第三節. 高齡者「無障礙」居住環境課題之認識、深入瞭解與正確掌握. 我國推動無障礙環境課題之掌握. 一、我國推動無障礙環境之過程 查我國近 30 年都市環境推動無障礙化之過程,係由《殘障福利法(民國 69.5.20)》 經修正公布名稱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民國 86.4.23)》及復修正公布名稱為《身心 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民國 96.7.11)》等三個階段。 據瞭解前於民國 69 年,公布之《殘障福利法》第 22 條規定略以:政府對各項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設置便於殘障者行動之設備。惟當時或因缺乏對「公 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殘障者行動之設備」等進一步之解釋與其應有內容, 故成效有限註30 ,受各界關注註31 。為此,內政部營建署復於民國 77 年 12 月 12 日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增訂「第十章公共建築物殘障者使用設施(第 167 ~177 條)」,以補充其技術標準。. 營建署增訂該技術標準後,立法院於民國 79 年 1 月 12 日通過修正原第 22 條 為第 23 條,其第 1 項規定:各項新建公共設施、建築物、活動場所及交通工具, 應設置便於殘障者行動及使用之設備、設施;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 第 2 項規定:該設備與設施之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時第 3 項並附帶要 求:舊有公共設備與設施不符前項之規定者,各級政府應編訂年度預算,逐年改 善。但本法公布施行五年後,尚未改善者,應撤銷其使用執照註 32。據此,我國對 於推動無障礙環境之建構,雖步履蹣跚,然 10 年間的努力,漸有實質效力。 《殘障福利法》於民國 86 年 4 月 23 日再修正名稱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查《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對無障礙環境之建構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之保護,部分內 容除沿襲原《殘障福利法》第 23 條外,規範稍有擴大。查《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各項新建公共建築物、活動場所及公共交通工具,應規劃 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 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此一內容已較原《殘障福利法》第 23 條周延。. 註30:又查當時《殘障福利法》第 23 條規定略以: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導並扶助私立殘障福利機構:成績優 良者,應予獎助;辦理不善者,飭其限期改進。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應予以停辦;涉及刑責者,移 送司法機關辦理。綜觀本條文,雖有「限期改進」條文,然限期多久或何謂「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 未見近一步說明。 註31:據卷查民國 76 年時,「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前稱伊甸殘障基金會)」成立五週年慶,舉辦「礙的路 上你和我」,首次發出建立公共場所無障礙環境之訴求呼聲。資料來源:金桐,2005.8,無障礙環境 現況探討。網址 http://repat.moi.gov.tw/files/T17-5(2).pdf。 註32:民國 79 年 1 月 12 日修正後之《殘障福利法》第 24 條內容與同前註 30 修正前之第 23 條內容。. 13.

(27) 高齡者居住環境無障礙化法令政策之研究.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2 項復規定:前項公共建築物、活動場所及公共交通 工具之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之設置規定,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 定之。又同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已領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之公共建築物、 活動場所及公共交通工具,其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或前項規定修正 後不符合修正後之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 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 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與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 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並核定改善期限。有關作業 程序及認定原則,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查本項條文對無障礙設備與 設施有困難者,得以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此一政策,雖較之前「各級政府應 編訂年度預算,逐年改善」之做法,更進一步,惟「替代改善計畫」之標準與其 應有內容,以及有關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略未明確。為此,內政部 86 年 8 月 7 日台(86)內營字第 8673436 號函訂頒《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56 條第 3 項已領得 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該原則之重點有以下二點: (一)無法依規定改善者,得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 畫,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認可後,依其計畫改善內容及時程辦理。 此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之替代改善計畫,應包括不符規 定之項、原因及替代改善措施與現行規定功能檢討、比較、分析. 註 33. 。. (二)對於公共建築物依本原則規定改善增設之坡道或昇降機者,得依 3 項規定辦 理註34:(1)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但單獨增設之昇降機間及乘場 面積合計不得超過 20M2。(2)不受鄰棟間隔、前院、後院及開口距離有關規 定之限制。(3)不受建築物高度限制。但坡道設有項蓋其高度不得超過原有建 築物高度加 3M,昇降機間高度不得超過原有建築物加 6M。 註33:詳內政部《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56 條弟項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改善 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86.8.7)》第 3 點第 1 項後段及第 2 項規定。復依該原則第 4 點規定:直轄 市、縣(市)政府應由相關主管單位、建築師公會、各障礙類別之身心障礙團體並邀請有關之專家學 者組設「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辦理有關(1)分類、分期、分區改善 執行計畫及期限之擬定、(2)各類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項目優先改善次序之擬定、(3)公共建築 物替代改善計畫之諮詢及指導、(4)公共建築物可否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認定及替代改善計畫之審核、 (5)公共建築物改善完竣報請備查之勘驗。 註34:詳內政部《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56 條弟 3 項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改 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86.8.7)》第 5 點規定。. 14.

(28) 第二章. 高齡者「無障礙」居住環境課題之認識、深入瞭解與正確掌握. 前述營建署之認定原則,就《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56 條第 3 項「替代改善 計畫」對推動無障礙環境之建構,已有更清楚之內容,對於建築物所有權人、管 理機關負責人或建築師,在規劃上有更明確之指導作用。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除第 56 條外,有關無障礙環境建構之另一重點是訂有 罰則,按該法第 71 條規定:違反第 56 條第 3 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 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除應勒令停止其使用外,處其所有權 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逾期未 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必要時得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 強制拆除註35 。 查此一內容,已有借鏡《建築法》對於違反公共安全、室內裝修等做法,對公 共建築物、活動場所之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付予明顯之改善壓力。 民國 86 年 7 月 18 日,我國憲法增修條文於第二屆國民大會第四次臨時會三讀 通過修正全文 10 條,第 10 條第 7 項增訂: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無障礙環境 之建構」,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註 36。該內容訂定迄今,亦未曾修正。 觀該條文內容及精神,「無障礙環境之建構」已非法律層級,而是屬於《憲法》 所保障之層次,身心障礙者不應被視為是弱勢,而是和一般人一樣,都享有平等 對待之權益。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於民國 96 年 6 月 5 日再修正名稱為《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新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7 條(無障礙設備之設置規定)又 對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56 條稍做修正。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 項規定: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 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 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第 2 項規定:前項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規定,由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第 3 項規定: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 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 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 註35:該法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罰鍰收入應成立基金,供作改善及推動無障礙設備與設施經費使用。該 基金管理及運用之辦法,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註36:查該條第 7 項規定略以: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 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15.

(29) 高齡者居住環境無障礙化法令政策之研究. 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 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 限。為求落實執行,該法第 88 條訂有罰則,第 88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第 57 條 第 3 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 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除得勒令停止其使用外,處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 責人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 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必要時,得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第 88 條第 2 項並規定:前項罰鍰收入應成立基金,供作改善及推動無障礙設備與設施 經費使用;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迄今, 第 57 條及第 88 條,仍是現行有關「無障礙設備設置」規定之依據及罰則條文。 而為使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未符無障礙設備及設施設置規定之建築物 改善及核定事項有所遵循,俾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7 條第 3 項規定, 內政部於民國 97 年 4 月 10 日訂定發布《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並於 97 年 5 月 9 日再訂定《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 代改善計劃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詳p61 附錄一),做為更周延之保障。其中對於公 共建築物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 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其替代改善計畫,應依以下二方式辦 理,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應改善者,應辦理改善註 37。餘有關公共建築物行 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辦理之事項、公共建築物改善增設之坡道 或昇降機者等規定,幾同修正前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56 條第 3 項已領得建 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一)公共建築物已依 85 年 11 月 27 日修正施行之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 規定設置或核定之替代改善計畫改善者,視同具替代性功能。 (二)公共建築物未改善者,得依 85 年 11 月 27 日修正施行之本規則建築設計施 工編第十章規定改善,視同具替代性功能。 檢視台灣地區近 30 年無障礙環境之建構過程,較有實質成效約自民國 86 年迄 今,雖然環境無障礙之建構,已受重視且初見成效,但仍有持續改善的空間。. 註37:至於 97 年 7 月 7 日本規則修正施行前已領得建造執照,依本認定原則第 4 點規定,於施工中尚未領 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在程序未終結前,仍得適用原建造執照申請時之本規則規定。. 16.

(30) 第二章. 高齡者「無障礙」居住環境課題之認識、深入瞭解與正確掌握. 二、我國推動無障礙環境目前遭遇之課題 按目前我國推動無障礙環境之建構,就「人」的角度,原係經由身體機能狀況 之認定,並領有殘障手冊者,迄今則修正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註 38 ;從「環境」 的角度,則面臨有(一)進出建築物之無障礙,再進而延伸至(二)建築物內部環境 之無障礙及(三)外部環境之無障礙等三項課題。 本研究認為(一)進出建築物之無障礙課題,主要是增設坡道或昇降設備之課 題,按坡道應有一定之坡度斜率(採高度與水平長度之比,不得大於 1/12),其坡 道長度倘若足夠,應不致形成問題;至(二)建築物內部環境之無障礙課題,則主 要是增設昇降設備之課題,此一課題如有妥適的空間以配合增設昇降設備,亦當 無問題,否即須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此一「替代改善計畫」,目前係倚重當 地主管建築機關委由相關主管單位、建築師公會、各障礙類別之身心障礙團體並 邀請有關之專家學者組設「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 組」擬定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及期限等辦理之;至於(三)外部環境之 無障礙課題,就建築基地範圍內而言,按現行《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及《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 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劃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等規定,建築師已能控制並規劃, 惟建築基地外之都市環境,例如騎樓、無遮簷人行道等,因直轄市、縣(市)政府 多設有公共設施物註39 或私人逕設之違建、市招、路障等,致多有阻礙。鑒於環境 無障礙之建構,規劃上必須是完整、連續及可及性,不應是片斷、局部,這主要 是建築與交通界面之無障礙銜接問題,有待進一步研究檢討改進。. 註38:本研究經參考歷年《殘障福利法(民國 69.5.20)》、《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民國 86.4.23)》及《身心障礙 者權益保障法(民國 96.7.11)》有關對「殘障者」及「身心障礙者」定義之調整。係由領有殘障手冊, 漸擴及至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植物人、老人痴呆症患者、慢性精神病患者、 多重障礙者、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最後係指八種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 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 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註39:這些公共設施物不勝枚舉,以北市為例有:台電公司設置之電桿及變電箱、中華電信公司設置之電 信設備箱及公共電話亭、自來水事業處設置之消防栓、消防局設置之消防栓標誌、公園路燈管理處 設置之行道樹及花圃花台以及路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之郵筒、交通管制工程處設置之交 通標誌及交通號誌以及開關箱、公共運輸處設置之公車候車亭及公車站牌、交通局設置之觀光導覽 地圖牌廣告物及車阻以及自行車道、新建工程處設置之座椅、環境保護局設置之垃圾桶(行人專用清 潔箱)、停車管理處設置之腳踏車架及停車計時收費器以及機車停車位、文化局設置之文化海報筒及 古蹟導覽指示牌、新聞處設置之獨立廣告看板廣告物、都市發展局設置之環境改造美化設施、養護 工程處設置之人行天橋、地下道出口、捷運公司設置之捷運設施、里辦公室設置之布告欄等。資料 來源: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委託研究報告,2009.12,《騎樓及人行道無障礙改善研究》,p63~64。. 17.

(31) 高齡者居住環境無障礙化法令政策之研究. 第四節. 小結. 由本章之探討,可瞭解從身心障礙者角度發展之無障礙環境,其範圍已不限於 這些因身體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致造成行為不便者,而漸涵蓋至全體國民, 其精神係使環境沒有任何特殊限制,並避免各年齡層在環境使用上造成不便,而 使任何人都能獲得合理尊重,尤其是高齡者,更應有妥適建置之「無障礙通路」、 「無障礙設施」或「無障礙設備」等合宜之居住環境。 從大環境來看,台灣已朝「高齡化社會」發展,更是老化速度最快的國家,據 衛生署推估,再過七年(即 2017 年),我國老人之人口比率將超過 14%,台灣將進入 超高齡化之社會,鑒於高齡者隨著年齡增長,生理機能逐漸衰退、心理認知易有 出現障礙,加上活動能力受限,在行為上更需要受到周延的照護,因此無論是採 「在地老化」或「在宅老化」等政策,已意謂著對於「高齡者」之居住環境,必 須要重新思考及建立新思惟,至少應是無障礙化,特別是輪椅等生活輔具之應 用,倘若能力負擔可及,則進一步朝向通用化、智慧化乃至於永續性,都可納入 考量。 我國推動環境無障礙化之努力,雖源於《殘障福利法(民國 69.5.20)》,嗣經修正 名稱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民國 86.4.23)》及再修正名稱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法(民國 96.7.11)》等三個階段,執行迄今已近 30 年,相關之配套措施,舉凡《建 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建 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及《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 提具替代改善計劃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等規定,就有關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 圍、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種類、以及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內容,經各相關單 位之共同努力,亦漸趨完善。 雖然就我國推動無障礙環境之整體成果而言,已略有建樹,然仍有相當之改善 空間,在建築環境面臨之問題上,主要是在對改善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有困難者之 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方面,此部分僅能就個案來考量;另都市環境面臨之問題, 主要則反映在建築與交通界面之無障礙銜接問題,針對此一部分,據瞭解國外已 有不少學者提出「通用化(在最大適用範圍提供每一個人之使用)」設計概念,對 此,本研究將留待下一章節續做探討。. 1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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