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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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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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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個人 鄧育仁 研究員 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 台北市 115 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 128 號 電話:(02) 37897253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Same person Norman Y. Teng, Ph. D Research Fellow

Institute of European and American Studies

Academia Sinica Email: [email protected] 本文為國科會研究計劃(NSC91-2411-H-001-014)的研究成果;感謝國科會對本研究的支 持與贊助。本文初稿發表於「哲學的傳承與創新:慶祝林正弘教授榮退學述研討會」 (2003 年 12 月 13-14 日,台北)。本文構想之初,曾於 2002 年 12 月 27 日,以演講形 式,發表於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感謝朱建民教授、李瑞全教授及在場同學參與討論。 感謝楊士奇細心校對本文並提出許多行文上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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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個人 中文摘要 本研究檢討寇思葛如何由實踐理性和理論理性的區分回應帕菲特何謂人的觀點。寇思葛 認為,以實踐理性為主導才是恰當瞭解人的方式。本研究循此途徑,提出一個如何處理 人的同一性的新立論方向。此新立論方向取消由洛克以來論述傳承裡人的同一性問題, 並且邀請我們由自由意志和直接體現於身體活動中的行動去瞭解具體處境中何謂同一 個當事人。 關鍵字:當事人、身體、自由意志、人、實踐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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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e Person

Abstract

The present study examines Korsgaard’s use of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practical and

theoretical reason in her response to Parfit’s conception of what it is to be a person. According

to her account, practical reason has priority over theoretical reason in framing our conception

of person. The present study picks up the thread of her argument and extends it in a novel way

to tackle questions about personal identity. The problem of personal identity as is framed in

the Lockean tradition is rejected, and our identity as practically situated agents are understood

in terms of the free will in our person and our ability to act directly and intentionally with our

bo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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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個人 1 問題設定 由十七世紀末洛克(John Locke)以來的論述傳承裡,同一個人的問題可以表述如 下: 現在,甲是一個人,他有如此如此的作為,有如此如此的能力,處於如此如此的情 境狀態。過去,乙是一個人,他有那樣那樣的作為,有那樣那樣的能力,處於那樣 那樣的情境狀態。試問:現在的甲和過去的乙,在怎樣事實條件成立下,為同一個 人? 請注意,此問題不是問根據什麼證據、依循怎樣的推論,我們可以合理地判斷甲和 乙是或不是同一個人。在日常生活裡,我們通常依據長相、姿態、聲調、步履或出現的 場合來確認誰是誰,有時則必須靠指紋辨識、基因檢測提供必要的證據。證據的可靠性 可以只依賴適然的條件。例如,如果你養成一邊打電話一邊塗鴉的習慣,在恰當的場合 裡,我們可以根據一邊打電話一邊塗鴉的行為,判定那人就是你。或者,你的左上臂曾 有刀傷,留下特殊的疤痕,我們可以根據那疤痕,判定那人就是你。然而,你可以不再 有一邊打電話一邊塗鴉的行為習性,但你還是你。假使你不曾受過刀傷,不曾留下那疤 痕,你仍然是你。即使指紋辨識、基因檢測也依賴適然的條件。在我們熟悉的生活世界 裡,在需要辨別誰是誰的情境要求裡,出現兩個指紋分辨不出、基因完全一樣的人的機 率幾乎等於零,雖然不是不可能。依此適然事實,指紋辨識和基因檢測,在辨識誰是誰 上,是非常可靠的證據來源。但可靠的證據來源未必是同一個人的必要條件,也未必是 充分條件。 另外,也請注意,在本文,「人」這語詞不只可用來稱述屬於智人(Homo sapiens) 此物種之成員,也可用來稱述非智人的成員。假如有火星人,火星人也是人,雖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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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上的智人。本文運用「人」的方式可以扣連到洛克論述傳承裡運用「person」的方 式。1 由洛克以來的論述傳承裡,對同一個人的討論,主要以上述同一個人的問題為主軸 展開。這裡有豐富的論述傳承和爭議。2 在此,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如何詮釋接洛克同 一個人的論述並不容易。3 由當代試圖承接洛克論述的發展來看,詮釋洛克可以由三個 非常不同的承接方式進行:其一,人的同一性就看他在生物層次上而言是不是同一隻動 物;4 其二,由意識或第一人角度理性的統一性確立人的同一性;5 其三,由誰做何事 或必須對何事負責確立人的同一性。6 這三個承接論述的方式,都引述洛克部分的論述 內容。不過,無論由哪一承接方式看,有一點可以明白確立:洛克對他之前的論述傳統 的的批判,確立了變化中不變的實體此觀點不能說明人的同一性。雖然本文接受洛克此 批判觀點,但不討論其論述傳承中的爭議情況。本文預設由此傳承對同一個人的條件界 定相持不下的爭議情況看,如果可以另闢蹊徑、提出新且值得深入探討的立論方向,或 許不能因此解決或消除同一個人的問題,但的確是深化這方面論述內涵的重要途徑之 一。本文由檢討寇思葛(Christine Korsgaard)對同一個人的論述,探勘此一論述途徑可 行之處。 以下,本文先說明寇思葛的論述,之後以路易斯(David Lewis)長壽者和帕菲特 (Derek Parfit)分枝人物問題情境設想的方式,評述寇思葛的論述,並依此評述,提出 新的立論方向。此立論方向有兩個重點:第一,上述問題設定,不是論述同一個人恰當 的切入點;第二,恰當的提問方式,就在平常生活裡誰做了這件事或那件事的提問與回

1 傳統譯法裡,以「人格」或「位格」譯「person」。但由本文處理的問題脈絡看,直接以「人」 譯「person」,似乎較妥當。就整體論述傳承而言,哪個譯法比較妥當,本文無意在此評斷。 2

對此論述傳統早期的傳承與爭議,請參閱 Marin and Barresi 2000。對二十世紀晚期相關的爭議 概況,請參閱 Baillie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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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同一個人的論述主要見於(Lock 1975: bk. II, ch. xxvii);另外,請參閱戴華 1999。

4 請參閱 Olson 1997。 5 請參閱 Rovane 1998。 6 請參閱 Schechtman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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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本文最後一節說明與此立論方向直接相關、但仍有待深耕的問題。 2 當事人的身體條件與內涵條件 寇思葛在他評述帕菲特由心理連續性說明同一個人的條件與內涵的論述裡,提出有 關同一個人的論述應當由當事人如何考慮、決定和行動的角度來審視,不適合只由經驗 現象和規律(包括心理現象和規律)來解析。7 我們對人的瞭解,包括對自己的瞭解,基本上扣連著我們在日常生活所作所為裡如 何與人相處,如何對話、提問、回答、判斷、講理和推論,如何有衝突、有合作、有決 定、有選擇,如何自處或相處於恩怨情義、責任權利交織下的生活網裡。概括而言,人 是可以講理、可以有恩怨情義的對象,也是責任權利的主體,而且每一個人對自己或其 他人的瞭解,基本上是一種生活中如何自處、如何相處的瞭解。寇思葛循康德論述傳統 的分類,將這種自處、相處及其中的瞭解能力統稱為實踐理性。在此,理性不只指有關 手段、方法、策略或方略的思考能力,也包括對目標的設定、評價及比較的能力,而且 涵蓋自處和與人相處的能力,特別是在具體情境裡如何在所作所為中處理情緒、傾聽別 人的話語或採取適當態度和講理方式的能力。8 與實踐理性對比,寇思葛循康德(Immanuel Kant)論述傳統的分類,區分另一理 性的面向──理論理性。理論理性的要點不在如何做、如何決定和選擇,而在透過對事 實的描述,系統性地整理、分析、預測、說明經驗現象和規律,包括有關人及其之間互 動的現象和規律。理論理性和實踐理性的區分不是兩類不同事物的區分,而是同一能力 不同面向的區分。實踐理性著重於如何做、如何決定和選擇,理論理性著重描述、分析 和預測。例如,你決定如何做和你預測你將會做什麼有基本上的差異。決定非預測。假 設有人預測你將會做何決定並告訴你他的預測,或者你預測自己將會做何決定。當你必 須做決定時,即使你明白自覺地知道此預測內容,而且依過去的經驗研判,此預測的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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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思葛的評述主要見於 Korsgaard 1989;帕菲特的論述詳見於 Parfit 1984: part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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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性與可靠性都很高,然而,做為一個當事人而言,此預測可以是你行為取捨的考慮因 素之一,即便你仍然必須做出決定和取捨。決定關連著你要或不要做或要如何做,而預 測則是把你有的或將來會有的作為,放在經驗現象規律中來處理。就人與人之間的相處 或互動來說,實踐理性的角度將每一個人看待為當事人,有其決定、選擇和作為,理論 理性的角度則是將相關人物置於經驗現象和規律中來描述。雖然如此,兩者之間仍有密 切的關係。我們對當事人決定做什麼或如何做的瞭解,會涉及對經驗現象和規律的瞭 解。另外,我們對人物經驗現象和規律的分析,在相當程度上依賴對該人物──就其作 為當事人而言──會有怎樣的決定、選擇和作為的瞭解。9 寇思葛認為,由實踐理性的角度為主導來看人的問題,才能適切地說明同一個人的 條件與內涵。在這討論中,他特別強調兩點。第一,每一個當事人都只有一個身體,當 事人的觀察、考慮、決定與行動,都體現在這身體的活動中,而且他的行動只能在這身 體的活動中完成。這事實雖然不是必然如此的事實,但就每一個人做為一個當事人而 言,每一個人的行動,實際上都是、且只能在一個身體活動中完成的行動。你可以有兩 組互相衝突的信念,可以有兩組互相衝突的欲望,這可以說明為何你有時猶疑不決或失 去理智,但你不能實際上同時執行兩個互相衝突的行動。例如,你不能實際上同時舉手 又不舉手,來表示支持或不支持會議上提出的議案。如果要行動,你只能執行當下實際 上可以一致執行的行動。這意味著如果你有互相衝突的信念或欲望,要將你的信念和欲 望經由實際行動落實,你必須整頓、調節你的信念和欲望,排出執行的先後順序,或者 放棄某些信念或欲望,做出決定或在行動中有所取捨。再者,或許有當下瞬間發生的事 件,但沒有所謂當下瞬間完成的行動。行動需要時間,即使舉手這簡單的動作,也需要 有相應充分的時間來完成。這意味著行動中的當事人,必須在這動作期間中仍然是同一 個當事人,否則這只是事件,不是行動,或至少所謂的行動已不是原先談論的行動。另 外,要充分瞭解這舉手動作的意義,必須將這舉手動作放在更大的時間框架和事件脈絡

9 寇思葛主要由闡述康德道德形上學基礎(Kant 1785/1996)和道德形上學(Kant 1797/1996)中, 理論理性和實踐理性的統一性如何以實踐理性為主導,而說明人在自處和與人相處中的推論與講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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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當事人的所作所為來瞭解。這意味著執行該行動的當事人,必須在更大的時間框架和 事件脈絡中,仍然是同一個當事人。 第二,有所行動意味著有所決定,如果這行動沒有涉及明白自覺的決定,它至少隱 含當事人對其欲望或想要執行的行動已有所取捨。在這意義上,當事人在他實際的行動 中表現了他是怎樣的一個人。在這觀點下,你是怎樣的一個人,或者會成為怎樣的一個 人,表現在你參與何事、作何決定、有何取捨、如何行動。你在你的行動取捨中,逐步 築構出你的獨特性,或者說,與其他人不同的個別性。同一個人的條件比起一般同一個 物件的條件,需要更深刻的內涵來說明當事人的獨特性或個別性。例如,一只手錶可以 只是一只手錶,只要可以用來計時,或做我們設定它該做的其他工作,其個別差異可以 不在我們需要考慮的範圍內。在這觀點下,同一只手錶的條件可以由它在時空中連續存 在的方式來概括。誠然,如此概括仍有其可爭議之處。例如,如果你將它拆開來放在桌 上,過一段時間後再將它組合成一只手錶,此段時間內桌上手錶零件存在的方式,是不 是原來那只手錶連續存在的方式之一?拆開前和重新組合後的手錶是不是同一只手 錶?如果在重組中你更換一些或很多零件,它們還是同一只手錶嗎?或者假設一開始有 兩只同樣款式、同樣品牌、同樣年份製造出來的手錶,你將它們拆開來,零件混雜在一 起,過一段時間後,再由這些零件重新組合出兩只手錶。假設重新組合中沒有按哪些零 件屬於原先哪只手錶的方式組合,這兩只重新組合出來的手錶是原先那兩只手錶嗎?如 果在具體情況下對是不是同一只手錶有爭議,其中一個可以採取的合理方案是:由我們 決定它們算不算同一只手錶。這或許不是最合理的方案,但可以是合理的方案之一。與 此對比,沒有一個人可以只是一個人或一個類別下眾多例子中的例子之一而已。個別性 是同一個人的重要內涵。10 如果在具體情況下對誰是誰有爭議,個別性的要求使得這爭 議不能依循算不算同一只手錶那種方式來決定。同一個人的實質內涵在於當事人的個別 性,個別性表現在參與何事、作何決定、有何取捨、如何行動,而行動的取捨或決定即 自由意志的行使。依此,當事人自由意志的行使是說明同一個人實質內涵的重要面向。

10 西方文明對獨特性或個別性的理解和追尋,請參閱 Pesic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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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求行文簡潔,本文稱寇思葛第一論點所說的為同一個人的「身體條件」,第二論點所 說的為同一個人的「內涵條件」。 3 誰做何事 寇思葛由實踐理性為主導,搭配身體條件和內涵條件,說明為何同一個人的條件與 內涵必須由當事人的角度來審視,而不能只由經驗現象和規律來分析。她並沒有直接處 理本文一開始列出的同一個人的問題(以下,簡稱該問題為「古典問題」)。如果仔細追 究寇思葛的論述,的確,她沒有必要處理古典問題。更精確地說,由寇思葛的論述可提 出的新立論方向審視,古典問題不是探討同一個人條件與內涵恰當的切入點。我們先來 檢討假使由其論述處理古典問題,會有何後果。現在,甲是一個人。甲是當事人(由實 踐理性看),也是人物(由理論理性看)。在身體條件下,他參與何事、作何決定、有何 取捨、如何行動等都在一個身體的活動中完成。在內涵條件下,他參與何事、作何決定、 有何取捨、如何行動也是層層築構其個別性及其自由意志行使的歷程。過去,乙是一個 人。除了現在與過去的差別外,以上對甲的一般性描述也都適於用來描述乙。古典問題 要求回答的問題是:現在的甲和過去的乙在怎樣事實條件成立下為同一個人?由身體條 件看,最合理的方案似乎是:只要甲和乙的身體是同一個身體,甲和乙即為同一個人。 未必。這還要看有沒有滿足內涵條件對同一個人個別性的要求。假使由內涵條件看,甲 和乙在各自個別性的築構歷程中表現出非常不同的特質,甲和乙未必為同一個人。 我們可以循路易斯長壽者問題情境的設想方式,來說明此未必同一個人的情況。11 設想有一隻動物,在秦朝是燒鑄陶俑的工匠,元代唱過「氈帳秋風迷宿草,穹廬夜月 聽悲笳」四折一楔子的《漢宮秋》,鄭成功時代做過私塾裡的夫子,後來成為朱一貴兵 敗中逃亡的士卒,日本殖民時代日本船艦上的廚師,宏碁品牌草創時期幕後的推手。 世代交替,老友盡死。時代變遷中,這隻動物經歷過非常不同存活方式的歷程。現在,

11 路易斯(Lewis 1983: 65-67)以聖經舊約創世紀 5: 27 中活了九百六十九歲的默突舍拉 (Methuselah)為主題設想長壽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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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隻動物坐在西雅圖市區一家咖啡館裡品嚐便宜入味的咖啡。活太久了,這隻動物已 記不清楚過去零零總總的事件和轉折,例如那個夫子那些事已全然忘記,更不用說那 燒鑄陶俑的日子。雖然有些遙遠過去的事仍依稀記得,例如兵敗逃亡的日子,但在記 憶中那成為只是另外一個人的故事,與他現在遠隔重洋西雅圖的處境和行動取捨沒有 實踐意義的關連。由生物的生化歷程看,即使經歷兩千多年這般悠久的歲月,這隻動 物仍然可以是那隻經歷燒鑄陶俑的動物,但由內涵條件來看,那工匠、那吟唱者、那 夫子、那士卒、那廚師、那幕後推手和現在西雅圖咖啡館的顧客,在那長久幾番的世 代交替中,未必是同一個人。 或許我們可以再加上此條件:甲乙個別性的築構歷程屬於同一個築構歷程,其差別 只是先後階段的差別。滿足同一個身體並屬於同一個築構歷程的條件,甲和乙是同一個 人。這似乎解決了古典問題。未必。問題在如何不必依賴甲乙為同一個人的假設下,實 質說明甲乙個別性的築構歷程屬於同一個築構歷程。假設甲乙為同一個人,但現在的甲 和過去的乙,在個別性的築構歷程中,表現出不同的特質。按新加的條件,現在和過去 的築構歷程,必須屬於同一個築構歷程。然而,如果在說明中不能依賴甲乙為同一個人 的假設,如何實質說明現在和過去表現出不同特質的築構歷程屬於同一個歷程呢?特質 表現的差別會帶來一種質性程度的差別。這迫使我們在論述策略上,必須將特質表現中 質性程度的差別,轉化成屬於或不屬於同一個歷程的二元區隔。然而,這轉化在此脈絡 下會造成兩難的後果。內涵條件要求個別性是同一個人的重要內涵。在此問題脈絡,這 相當於要求甲和乙必須是確定的一個人或不同的兩個人,其間沒有不確定的模糊地帶。 另外,內涵條件也要求當事人自由意志的行使是同一個人的重要內涵。自由意志的行使 不能由別人的決定而決定,能由別人的決定而決定的事物就不是自由意志的行使。依 此,誰是誰的同一個人問題,如果有爭議,不能由別人的決定而決定。依此,內涵條件 要求上述的二元區隔,不能以算或不算何者的決定方式確立。但是由質性程度的差別確 立沒有模糊地帶的二元區隔,會迫使我們在論述策略上,以算或不算何者的決定方式排 除模糊地帶。內涵條件的要求迫使我們在論述策略不得不在這兩難困境中遊走。 寇思葛的論述以實踐理性為主導,其中內涵條件的要求,實質上是一種應然層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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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只要你是人,你的存在方式就隱含這應然層次的要求,它是你在自處和與人相處 的實踐歷程中,活出你的獨特性和個別性的構成要素,而且別人必須尊重你在這歷程中 所做的行動取捨和自由意志的行使;你是誰不能由別人決定。同樣的,你也應該這樣對 待、尊重別人和自己。然而,古典問題將同一個人的條件,設定為經驗事實層次上事實 條件的問題。寇思葛的論述一開始就與古典問題設定問題的方式抵觸。由這結論未必可 導出寇思葛的論述一開始就錯誤或有嚴重的缺失。由實踐理性看,我們會成為怎樣的一 個人,在相當程度上取決於我們如何看待自己,如何彼此相互對待。在看待自己、彼此 對待中,本來就隱含應然的要求。換句話說,一開始,「人」的概念就深深牽連內涵條 件的應然要求。由此推敲,一個可以合理採取的推導方向是:古典問題設定問題的方式 有待商榷。平常生活實踐裡,甲和乙是不是同一個人是判斷確認的問題,有可靠的證據 或可靠的消息來源證實,就可以有合理的判斷,而判斷的要點在確認誰做了那件事,或 誰是目擊者,或誰是受害者,或其他,就看實際問題情境而定。如果過去有件事有人做 了,恰當的問題是:12 那件事是誰做的? 或: 誰做了那件事? 而不是: 過去做那件事的那個人和現在做這件事的這個人,在怎樣事實條件成立下,是同一

12 以誰做何事的提問方式回答古典問題的論述,請參閱 Schechtman 1996: ch. 4;對該論述的批 評,請參閱 Reid 1997。本文探勘的新立論方向由誰做何事的提問方式,搭配身體條件和內涵條 件的要求,取消古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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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 從另一個角度看,自由意志的行使是當事人做為一個當事人重要的內涵要求。但過 去已成過去,由我們的實踐能力來看,我們不能改變已經成為事實的過去。自由意志的 行使不能改變已經成為事實的過去,其要義在當下行動的取捨和對未來發展的決定中展 現,雖然這取捨、這決定依賴對過去的瞭解。由檢討寇思葛論述所提出的立論方向,要 求我們由當下實踐意義展開的視野中,而自處,而相處,而善待尊重每一個處於其中的 當事人。不必問在怎樣的事實條件成立下那個人是這個人,因為在實踐理性的要求下, 每一個人都是一個獨特的個體。如果要問,要將問題轉化為「誰做了這件事或那件事」 的問題。由此,我們來看看長壽者設想情境裡那隻動物。當下的他,這位西雅圖咖啡館 裡的顧客,已不能由做為一個當事人的角度審視那夫子、那吟唱者、那燒鑄陶俑的工匠 的所作所為。那些已不在他記得或所知的範圍。那士卒的經歷,對他也已成為另一個人 的故事。他的理性能力,不足以支持兩千多年歲月做為同一個當事人築構歷程的歷練。 世代交替中,老友盡死,這隻動物也沒有相對穩定的社會支援體系,使得他得以由做為 一個當事人的角度,審視那些過往的經驗和歷練。如果問:誰做了那些事?由此新立論 方向看,合理的回答是:那夫子、那吟唱者、那工匠或那些過往的人物,而不是這位西 雅圖咖啡館裡的顧客。在我們實際的日常生活裡,沒有人活那麼久──一百歲已是少有 的特例。而且,百年歲月間,我們有相對穩定的社會支援體系,使我們得以由做為一個 當事人的角度,審視即使已經淡忘的塵年往事。 我們再以帕菲特分枝人物問題情境的設想方式,檢討寇思葛的論述。13 設想你走 進實驗室,準備工作都已完成。如果一切順利,只要按下控制鍵,機器會開始掃瞄你全

13 以下的設想情境與帕菲特(Parfit 1984: 199-201)遠距傳送的設想情境細節不同。其中,帕菲特 設想的遠距傳送已成為火星與地球之間常用的交通工具。另外,在他的描述中,意外不是發生在 遠距傳送中另一端出現兩個你。另一端仍然只出現一個你,但此端的你沒有消失,不過在掃瞄過 程中,身受無可挽回的傷害,並且將在數日內死亡。帕非特試圖由此設想說明活下來和同一個人 問題之間的關係。他其中一個重要論點為:先前、之後是不是同一個人不是活下來的要點;有關 人的存活與同一性之間關係的論述,也請參閱黃懿梅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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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詳實記錄全身的物理生化訊息,包括腦神經活動和基因訊息。十里外另一間實驗室, 有一部機器同步處理此物理生化訊息,依此訊息同步築構出物理生化上和你完全一模一 樣的個體,而且擁有你所有的記憶和能力。原先走進實驗室的你,將在這同步訊息處理 中消失。全部過程預計只要一百微秒。換個方式看,如果一切順利,當你按下控制鍵, 一瞬間,你所認定的你已在十里外那間實驗室。現在,你按下控制鍵。實驗幾乎按預定 計畫完成,只是在同步訊息處理中,意外同步築構出物理生化上和你完全一模一樣的兩 個個體,而且他們也分別擁有你所有的記憶和能力。稱其中一位為丙,另一位為丁。丙 是你或丁是你? 如果這樣提問,以寇思葛的論述為準,在其身體條件和內涵條件的要求下,我們會 陷入無法理清的推理困境。按此設想,丙丁都是人,而且都各自認為他做過你所有做過 的事,經歷過你所有經歷過的事。但如果回答他們都是你,按邏輯推論,丙丁為同一個 人,但由身體條件和內涵條件看,丙丁為兩個人,有各自的身體,有各自的行動取捨和 決定。如果回答丙才是你,丁不是,或者丁才是你,丙不是,按此設想情境,我們沒有 任何理由如此區隔丙和丁,除非以算或不算何者的方式裁定。但在內涵條件要求下,我 們不能依此方式裁定。如果回答丙丁其中一位是你,只是原則上我們無法知道。此回答 迴避我們如何能在不訴諸算或不算何者的方式中,提出恰當的理由區隔丙丁。這迴避不 恰當,因為由此設想情境,我們已有充分的理由,對如此區隔丙丁的方式,提出合理的 質疑。如果回答丙丁合起來才是一個人,那個人才是你,這也不恰當。由實踐理性看, 丙丁在各自有一個身體執行各自行動的條件下,都是各自能行使自由意志的當事人。丙 丁是兩個人,不是所謂那個人的部分。如果回答丙丁都不是你,按鍵後你已消失不再存 在,這也有問題。假使沒有丁,丙當下會有的行動取捨和決定,相當於你會有的行動取 捨和決定。換句話說,至少在只有丙的情況下,我們可以合理的判定丙即是你,你沒有 消失。然而,為何在多了丁的情況下,你就不復存在?假使沒有丙,只有丁,我們也可 以質疑,為何在多了丙的情況下,你就不復存在? 同樣的,我們不必因此而論斷寇思葛的論述有嚴重缺失。另外可以合理採取的方案 是:古典問題的提問方式不恰當。由新立論方向看,在此設想情境裡,丙和丁都各自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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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你所有做過的事,經歷過你所有經歷過的事,雖然自此以後,他們會在各自不同的際 遇中,有各自的行動取捨和決定。他們已是兩個不同的當事人。換句話說,新立論方向 容許此情況:當下兩個不同的當事人,曾經做了過去那件事,雖然當時只有一個人做了 那件事。在我們實際日常生活裡從未有過這類情況,而且,我們也沒有相應的社會支援 體系或風俗習慣可據以處理此類情況。假設發生此類情況,我們不得不以相關當事人協 商的方式做出決定。但,按新立論方向的要求,這決定不能是協商誰是誰或誰算誰的決 定,而是丙或丁要概括承受過去所作所為或其他方案的決定。結果如何要看具體情境而 定,這不是單單由抽象思維就可以預先判定的問題。 4 結語 本文由檢討寇思葛對同一個人的論述,提出如何依實踐理性為主導,搭配身體條件 和內涵條件的論述角度,說明古典問題如何可以不必是一個必須回答的問題。嚴格來 講,本文的論述尚未徹底消除古典問題。它只確立:由本文所提的新立論方向審視,古 典問題不必是一個必須回答的問題。此新立論方向,要求由當下實踐意義展開的視野善 待其中每位當事人,在人與人相處與自處中,尊重每位當事人的行動取捨和對未來的決 定──「在怎樣的事實條件成立下,誰是過去那個曾經存在過的人物」的提問方式不恰 當。如果要問,問題的要點在:由人與人相處與自處中,問誰做了過去那件事,而由回 答此問題,來確定實踐脈絡中做為同一個當事人的內涵與要求。行動的取捨和對未來的 決定是自由意志的行使,是做為同一個當事人的重要內涵與要求。 誠然,此立論方向仍有待深耕。其中,內涵條件是本文批駁古典問題重要的依據, 也是本文立論方向的核心。本文預設內涵條件成立,而在消除古典問題中,提出對同一 個人問題的新立論方向。此條件是否能成立,或者是否得以成為處理同一個人問題的恰 當預設,要看此條件是否可以在相關議題群組衍生出更深刻的論述,而這有待對自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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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的行使做出更深切的探索與說明。14 與此相關且有待深入探討的問題是:誰做了這件 事或那件事的條件何在?有時事情雖然經由當事人的身體做出,但那不是當事人想做的 事。有時驅使當事人行事的欲望,不是當事人願意有的欲望。15 在此情況下,誰做了這 件事或那件事係值得深入探索的議題。 本文預設長壽者和分枝人物問題情境的設想方式,在此論述脈絡裡是恰當的提問方 式。由於其中的提問涉及超乎常情的設想情境,這預設仍可商榷。16 在此,初步的回答 如下:在此提問方式中,雖然所設想的情境超乎常情,但由同一個人內涵條件的要求來 看,此要求必須在人與人自處與相處之間,彼此如何相互對待中落實──如何對待包括 如何看待。雖然我們不能由超乎常情的情境設想論斷事實為何,也不能以此論斷如何看 待方為恰當,但它可以在實質評述中成為一種檢討常情中如何看待的提問方式之一,特 別是當檢討的對象隱含在常情看待方式裡的基本假設時。如果從更宏觀的角度看,長壽 者已成為生物科技可操弄的遠景之一,分枝人物也已落在可想像的未來生物科技可接觸 的議題範圍中。17 我們可以預期,如果長壽者和分枝人物在未來社會成為常態,人與人 之間的相處與自處,將會以非常不同於現在的方式展現。由本文提出的立論方向看,即 使如此,即使我們無法預先推斷屆時我們將會如何相處、如何自處,扣著「誰做何事」 的提問方式,配合身體條件和內涵條件的要求,由此仍然可以提供一個合理的反思角 度、論述框架和實踐要求,試圖實質回答古典問題反而會成為不必要的執著與負擔。

14 自由意志論述的困境及其解決之道,請參閱鄧育仁 2004。 15 相關意志品質的問題及其解決之道,請參閱鄧育仁 2006。也請參閱 Frankfurt 1988, 1999 及 Cuypers 2000 對此方面問題的論述。 16 對此類設想情境的質疑,請參閱 Wilkes 1988: ch. 1;另外,也請參閱黃懿梅 1995。 17 有關由現階段生物科技而對未來有的預期或設想,請參閱 Baldi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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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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