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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e Statistics in Japanese Colonial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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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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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慧雯∗ 本文整理1897–1942期間台灣的犯罪相關資料。 我們發現暴力犯 罪,如殺人、 強盜、 縱火等之犯罪率,在日治初期即大幅減少,而賭 博、竊盜之犯罪率卻不斷在增加中。 另方面,各地區的犯罪情況有 明顯的差異。 台東花蓮廳之暴力犯罪率(如殺人、縱火)最高;台北 州的賭博、 竊盜之犯罪率則為台灣之最高。 關鍵詞:犯罪統計,日治時期 JEL分類代號: K00, N45 1 緒論 本文整理日治時期中1897–1942年的犯罪資料,我們的出發點有二:首先, 治安可能是經濟發展的一個關鍵因素。 日治時期台灣經濟開始快速成長 (吳聰敏, 2004),這固然與殖民者引進資本和技術有關;但在一個治安欠佳 的社會裡,廠商的投資或生產的報酬受到被侵占的威脅,其投資與生產的 意願必然低落,我們很難期待犯罪率高張的地方會有蓬勃的經濟發長。 過 去探討日治時期台灣經濟發展的文獻,忽略了治安之因素;而由本研究整 理之資料,我們發現暴力犯罪,如殺人、 強盜、 縱火等之犯罪率,在日治初 期即大幅減少,這可能是日後經濟快速成長之重要基礎。1Olds (2003)台大經濟系教授。 作者感謝兩位匿名評審之意見,張博威先生與余孟穎先生的研究協 助,台大經濟系經濟史座談會中諸位老師的建議,以及國科會96-2415-H-002-024-MY3計 劃的支持。 研究期間,王泰升老師不厭其煩地解釋各種法律制度的問題,作者尤其感激。 1日本的統治與今日台灣的經濟兩者間的關係是另一個有趣的問題。 透過對於80個島

嶼的研究, Feyrer and Sacerdote (2006)發現,殖民歷史越為長久的島嶼,其現今每人平均

經濟論文叢刊(Taiwan Economic Review), 39:1 (2011), 45–79。 國立台灣大學經濟學系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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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現,早在19世紀末台灣之重要建設尚未展開之時, 台灣發育孩童的身高便 增加了。 對這福利的改善,目前仍無人能提出好的解釋。 本資料顯示,日治 初期治安大幅改善,這點與Olds (2003)發現之關連性值得未來後續的研 究。 犯罪資料除了可以用於經濟發展與福利方面的研究之外,它也是法律 經濟學研究的基本素材。 自Becker (1968)以降,犯罪被視為一種理性選擇 行為。 日治時期的犯罪率有何特殊之形態?它是如何受到當時警察與司法 機制的影響? 又如何隨著經濟環境的變遷而發生變化? 這都是值得法律經 濟學者探討的課題。2 本文的重點在於犯罪資料之統計,有關日治時期台灣司法與警察制度, 請讀者參考王泰升(1999, 2004)詳盡之介紹。3 日治時期的行政區域經過 數次的重新劃分,以下第2節首先說明我們如何在迭經變遷的行政區域中 劃分我們的統計區域。 第3節進行人口統計,以為犯罪率計算的基礎。 第4 節依序報告竊盜與強盜、 賭博、 被殺、 縱火、 傷害、 阿片吸食等之資料。 雖 然 《臺灣犯罪統計》(1911–1942)列出的刑法罪有30餘種,4但若以刑法犯 人數來看, 本文所統計刑法罪之犯人數在1905年即占當年刑犯總人數之 79%,其後持續增加,至1942年該比率已高達96%,故本文資料已大致描 GDP越高。Acemoglu et al. (2001)則強調,殖民地獨立後之每人平均GDP與當年統治者 建立之制度有關。 如果當年統治者水土不服,面臨高死亡率,統治者會傾向榨取殖民地的 資源,不圖長治久安,如此動機下設立的法制對於獨立後殖民地的經濟助益不大(如比屬 剛果)。 反之,如果殖民地的環境適合歐洲人定居,便會吸引大批的移民,這批歐洲移民會 將祖國優良的制度複製於殖民地上,這對獨立後的殖民地經濟發展會有助益(如澳洲)。 2例如,李維倫.古慧雯(2007)曾探討日治時期笞刑對於台灣竊盜犯罪之影響。 3王泰升(1999)亦曾收集刑案相關資料,例如其頁2664–51910–1943期間每隔 5年之台灣一審法院各種刑事案件比例數,頁277–278表4–6統計1905–1942台灣的犯罪 受刑人占總人數之萬人比率。 兩者均與本文所整理之犯罪率不同。 以竊盜為例,本文將進 行竊盜被害案件統計,並由被害案件數除以萬人人口算出犯罪率。 被害案件當中有部分為 警方宣告偵破,移送法院,這部分的案件會出現於王泰升(1999)之表4–5,未偵破之案件 則不在該表統計中。 此外,本文所採取的母數為萬人人口,王泰升(1999)表4–5之母數為 所有刑事案件之件數。 法院所審理之案件不必然宣判有罪,故王泰升(1999)表4–6處理者 更為其表4–5之子集合,與本文竊盜被害案件數之差距更遠。 4《臺灣犯罪統計》 所統計的的犯人包括刑法犯與特別法犯,前者係指觸犯日本刑法之 犯人,後者係指違反取締規則(如代書人取締規則、 自轉車取締規則等)之犯人;本文所謂 之刑法犯僅指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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繪出日治時期台灣犯罪之概貌。55節為警察與司法執行情形之統計。 最 後一節為結論。 2 行政區域 在本研究的資料期間,台灣的行政區域經歷過1898、1899、1901、1909與 1920年之重新劃分。 自1920.9.1始, 台灣被劃分為台北、 新竹、 台中、 台 南、高雄5州與花蓮港、 台東2廳。 為了能與之前的行政區域相對應,本研 究將以上的7個行政區域簡化為5個區域: 台北、 新竹、 台中3州與南部地 方(包括台南、高雄2州)、 東部地方(包括花蓮港、 台東2廳)。而1920年之 前的各行政區域,亦整理合併為這5個區域。1897年之宜蘭廳與台北縣合 併為台北州,新竹縣視為新竹州,台中縣視為台中州,嘉義、 台南、 鳳山縣 與澎湖廳併為南部地方, 台東廳視為東部地方。 1901–1908年之台北、 基 隆、 宜蘭、 深坑廳併為台北州, 桃園、 新竹、 苗栗廳併為新竹州, 台中、彰 化、 南投廳併為台中州,斗六、 嘉義、 鹽水港、 台南、 番薯寮、 鳳山、 阿猴、 恆春、 澎湖廳併為南部地方, 台東廳則對應到東部地方。 1909–1919年之 台北、 宜蘭併為台北州,桃園、 新竹廳併為新竹州, 台中、 南投廳併為台中 州,嘉義、 台南、 阿猴、 澎湖廳併為南部地方,而台東與花蓮港兩廳併為東 部地方。 1898–1900年間, 因原新竹縣劃屬於台北縣之內, 我們無法分離出新 竹州之資料。 而由以下之討論, 新竹與台北雖然相鄰, 其犯罪之表現差異 很大,不宜一概論之。 對這3年,我們不做硬性之區域劃分, 僅呈現台灣總 體之犯罪資料。 3 人口 為了計算犯罪率,我們首先整理地方別的人口數。 《臺灣犯罪統計》 與 《臺 灣總督府統計書》 (1897–1942) 都刊載了地方別的人口數。 《臺灣總督府 5本文統計刑法罪之犯人數佔刑犯總人數之比率之所以不斷增加,是因為本文考慮了賭 博,而賭博犯占總刑犯之比率在不斷增加中: 1905年為34%,至1942年成為89%。若賭博 不計,在其他的刑法罪中,竊盜與強盜最為重要,其犯人數平均約占賭博不計的其他刑法 罪犯人數之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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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統計書》 歷年的人口數皆高於 《臺灣犯罪統計》。 經過比對, 這是因為 《臺 灣犯罪統計》 的原住民統計只計算熟蕃, 而 《臺灣總督府統計書》 同時算 入了熟蕃與生蕃。6 以下的人口數字將引用 《臺灣犯罪統計》 之數字,原因有二。 首先,《臺 灣總督府統計書》 之生蕃統計並不具一致性。 該書1917年版頁32–33表 示, 之前的生蕃人口有重覆計算的問題。 例如, 1916年台東花蓮人口 (含 生蕃) 計151,074人, 至1917年對生蕃人口有較好的掌握之後, 台東花蓮 人口銳減為104,592人。 《臺灣總督府統計書》 包含生蕃的人口數字前後 不一致,難於使用。 其次,《臺灣犯罪統計》 亦利用其人口資料去計算犯人人口比率。 這計 算若有意義,應是其犯人數統計與人口統計同樣地未包括生蕃資料,或是 生蕃犯人數很少,即使不計入生蕃人口,總體的犯罪率誤差也不大。 既然我 們收集人口的目的便在於計算犯人人口比率,如果犯人數不包括生蕃,或 包括極少的生蕃,人口便應引用不含生蕃,而具有前後一致性之數字。 以下將使用 《臺灣犯罪統計》 中不含生蕃的人口統計。 遺憾的是,《臺 灣犯罪統計》 人口的資料期間為1905–38年, 1904年與之前以及1939年 與之後的人口必須利用外插法來估算。 4 犯罪統計 4.1 強盜與竊盜 以下竊盜與強盜的案件數取自 《臺灣總督府統計書》, 資料期間為 1897– 1939年。 6《臺灣總督府統計書》 的人口包括內地人、 本島人、 生蕃(高砂)、 外國人(中國,朝鮮, 其他)。 在1906–1931年期間,《臺灣總督府統計書》 與 《臺灣犯罪統計》 的人口差距剛好等 於前者所刊載之生蕃人數。 1932–1935年期間, 《臺灣總督府統計書》 與 《臺灣犯罪統計》 的人口差異約為8–9萬, 而 《臺灣總督府統計書》 所載之生蕃人口約為14–15萬。 經過查證,這是因為自1932年開 始,《臺灣總督府統計書》 人口統計中的生蕃定義改變,至於兩書人口之差異, 應仍為舊稱 生蕃之高砂族人口。 在1932年以前,生蕃人口統計僅包括居住於特別行政區域(蕃地)的 生蕃人,居住於普通行政區域(平地)的生蕃被算入本島人中。 在此定義下, 1917–1931年 之生蕃人口一直為8萬多人。1932生蕃人口躍為144,816人,這顯然不是人口的自然增長, 而是因定義的擴充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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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強盜 日治初期台灣的治安很壞,強盜風熾;而1899年似為一轉捩點。1897–1901 年間強盜犯罪率隨著時間而遞減,各年逐年依序為:每萬人9.8、 9.70.6、 0.6、 0.3件; 案件數為: 2657、 2599、 170、 170、 102件。 1902–1939年間, 台灣的強盜犯罪率每萬人在0.1至0.3件之間。 其中1928–1930三年的犯 罪率最高,為每萬人0.3件。 這三年的強盜案件數皆超過100, 其他年間則 都小於100。 我們首先必須澄清, 1899年強盜案件數的銳減可能只是一個統計方式 變更所致的現象。 1898年11月5日公布了 「匪徒刑罰令」, 該法令之初衷 在於處分抗日分子,不過其開宗明義便說明該法令係針對任何糾集的群眾 以暴行、 脅迫之手段,遂行其目的者。 至於其目的為抗日,或是搶奪民間財 物,在非所問。7 台灣總督府法院檢察官上內粧三郎(1916, 175–77) 示,在台灣結合多人之強盜罪犯被稱為匪徒,將依 「匪徒刑罰令」 嚴罰。 依 其統計,在1905–1914年間台灣的強盜犯人數約為竊盜犯之1%,遠低於內 地之10%。 他認為這是因為台灣部分的強盜犯被歸入匪徒統計中了。 劉彥君(2006)整理日本時代台中地方法院的刑事判決原本時,也有同 樣的發現。 依其研究, 1899–1902之間, 有103件以匪徒罪起訴的案件,最 終被判決為強盜罪。 此外, 在被判決為匪徒者的案件當中, 超過半數者皆 獲 「非武裝反抗判決」。 劉彥君 (2006)發現,「匪徒刑罰令」雖然原本設定 為政治刑法,用以處分抗日分子, 然而其多數處分的對象其實為侵害私權 的犯行。 由以上之討論, 我們在統計台灣的強盜被害案件時, 必須將匪徒案件 一併考慮。 不過, 由 《臺灣總督府統計書》 與 《臺灣犯罪統計》, 我們發現 自1917年開始,台灣未曾再有犯匪徒罪之犯人。 而自1920年開始,不再有 因匪徒罪而入獄的受刑者。 劉彥君(2006,頁78)亦表示, 1915年的西來庵 事件是最後適用匪徒刑罰令的案件。 以上1917與1920年的時點之所以晚 於1915年,可能是因為案件發生至一審定讞,乃至犯人最終入獄會有時間 上的落差。 若這推論正確, 自1916年開始紀錄的強盜案件是完整的統計; 7山邊健太郎(19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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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表1:匪徒統計 山邊健太郎 總督府統計書 法院受理件數 一審罪犯 一審罪犯 1899 914 1,109 1900 990 1,140 1,463 1901 1,087 1,201 1,661 1902 614 606 728 1903 120 118 150 1904 24 19 22 1905 9 8 2 1906 6 2 13 只有1915年與之前,必須將匪徒的案件數納入強盜案件數的統計。8 匪徒案件數究竟有多少呢? 表1整理了我們搜集到的相關資料。 法院 受理件數引自山邊健太郎(1971,卷1,21–23),為台北、 台中、 台南三個 地方法院受理匪徒案見之總合, 資料期間止於1906年。9 由於山邊健太郎 (1971)並未說明其資料來源,我們嘗試尋找其他統計,來核對其資料之正 確性。 《臺灣總督府統計書》 發表了1900–1906年之一審匪徒罪犯之人數, 可與山邊健太郎(1971)所列舉之一審匪徒罪犯人數相比對。 我們發現山 邊健太郎(1971)的資料雖與 《臺灣總督府統計書》 不同,但展現了相同的 時間趨勢。 如果這表示山邊健太郎 (1971) 的資料大致可靠, 再回頭看其 所列出之匪徒案件數,我們發現台灣的匪徒案件數至1903年已下降至120 件。 即使將此全數算為強盜案件,再加上1903年台灣29件的強盜案件,我 們可以說, 至遲到1903年, 台灣的強盜案件數已從1897一年兩千餘件下 降至百餘件內。 8黃昭堂(1989,224)表示,「匪徒刑罰令」 內容苛刻殘酷,一直持續到台灣總督府末 日為止。 由本研究的討論,該法令雖然至日本時代之終名目上都有效力,但在1916年之後, 其實是徒具其文,未曾再施用於臺灣人。 9山邊健太郎(1971)的資料始於1895,含概匪徒刑罰令施行以前的匪徒案件。 匪徒 刑罰令於1898年末施行,在此之前, 強盜案件並不會當成匪徒案來處理,所以本研究自 1899年開始列出匪徒的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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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初期台灣的強盜案件眾多,讓我們懷疑清朝的台灣治安也欠佳,同 樣有許多的強盜案件。 關於這一點,由於我們沒有清朝台灣的犯罪資料,並 不敢斷言。 不過,根據時人之描繪,清朝台灣似乎便多強盜案件。 例如劉銘 傳(1958,389)表示, 1886年搶匪顏擺彩被捕後供稱: 集眾五、 六百人,縱橫於臺、 嘉、 彰三屬之間,搶虜13年,所獲 財物,不可勝記。 同年洪棄生(1972,5)亦說明彰化之狂寇不止: 夫狂寇之來,鎗火四發,烈炬輝煌;或四五十人、 或近百人,破 壁搜家,其害甚於兵燹。 由淡新檔案 (12510–5), 我們也可以看到台灣西北部之不靖。 1870年, 莊 約中有云: 茲我各街莊,開疆畫井以來,人遵古道,俗尚敦龐,沐盛世之風 久矣。 邇來世道澆漓,人心不古,或白日竊盜,或黑夜強劫,種 種不法,難以枚舉。10 1895年日本占領台灣, 政權更迭之際, 治安可能騷動, 造成19世紀末 葉台灣眾多的強盜案件。11不過,由以上所引清朝時人之敘述,早在日本領 台以前, 台灣便多強盜案件。 日治初期強盜盛行, 也有可能是清末台灣治 安不靖現象之延續。 4.1.2 竊盜 圖1繪出1897–1939年台灣的竊盜犯罪率, 這四十年間台灣的竊盜率有明 顯上升的趨勢。 不過, 最開始的兩年竊盜率非常可能是低估的。 1897與 10戴炎輝(1979),268 11189563日當日軍攻占基隆時, 台灣民主國的總統與官員決定逃往中國,原清兵 組成的民主國軍隊恃其武裝在台北城進行掠奪。 另外,有些良民在日軍占台的混亂過程中, 因被日軍誤會為土匪,在被追勦的過程中,不得不淪為匪類,故有日本人在台灣製造土匪之 說。 相關評論請見劉彥君(2006)與其所徵引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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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0.0 20.0 40.0 60.0 80.0 100.0 120.0 140.0 160.0 1897 1899 1901 1903 1905 1907 1909 1911 1913 1915 1917 1919 1921 1923 1925 1927 1929 1931 1933 1935 1937 1939 台北 台灣 台中 圖1: 竊盜犯罪率(萬人比例) 1898年台灣的竊盜案件數分別為1,109與2,935件, 而同時間台灣的強盜 案件數為2,657與2,599件。 1897年台灣的強盜案件數比竊盜案件數還多; 1898年強盜案件數雖開始少於竊盜案件數, 但兩者相距不遠。12 很有可能 當時台灣的竊盜案件數亦多,但由於官府辦案不力,被害人覺得報案也是 徒勞,故許多竊盜案件隱忍不報,造成竊盜案件數的低估。 所以,過低的竊 盜案件數反映的可能只是人民對於警察的不信任。 反之, 如果1897–1898年的資料正確, 則反映當時的盜賊覺得與其偷 竊,不如搶奪。這是相當不尋常的犯罪選擇。 就犯案的方便性來說,竊賊在 暗處,行事未必為人察覺;強盜是公開地面對被害人,可能會遭遇被害人的 反抗, 甚至引來他人的圍勦。 而強盜也是比竊盜更為嚴重的刑案, 一旦落 網,強盜會遭受較嚴酷的刑罰。 所以大部分的盜賊,應會選擇犯案較易,預 期刑罰也較輕的竊盜犯罪。 除非是盜賊人眾, 且有良好的組織性, 不畏搶 奪時與被害人的對峙;或是地方官府追捕不利,強盜認為落網的機率極低。 所以,如果1897–1898年資料正確,這反映的是強盜行事能力強以及其對 於警察能力的輕藐。 12依戴炎輝教授之統計,淡新檔案當中,有竊盜案39,強盜案30,強盜殺傷10, 盜與竊盜案件數亦頗為接近(http://140.112.114.10/tanhsin/description/1.html)。 不過,王 泰升(1999,頁270–271)表示:竊盜案屬輕罪,清治台灣官府對其並不重視,竊盜案的被害 人可能因此而懶於報案,實際的竊盜案件數當不只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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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 當官方的統計出現強盜案件數超越竊盜案件數, 或是兩者 相近時, 大約當時警察在社會上都無威信可言, 治安也必然敗壞。 這與前 小節所徵引清朝末期台灣的社會現象相符。 台灣各地方的竊盜率並不相同,台北州最高,新竹州與台中州最低。 圖1 同時繪出台北與台中兩州的竊盜率, 兩者差距頗多。 犯罪行為地域性的差 異,值得未來進一步的研究。 4.2 賭博 日本時代刊載賭博犯罪的統計書有二: 《臺灣總督府統計書》 與 《臺灣犯 罪統計》。 《臺灣總督府統計書》 的資料期間為1897–1942年, 《臺灣犯罪 統計》 的為1905–1942年。 兩本統計書都有州廳別的細部資料;不過 《臺 灣總督府統計書》 在早期的1898–1904年間,只將台灣大略分為5區來報 告,135區的劃分方式與之後的行政區域不易對照比較。 圖2繪出兩本統計 書中台灣全體的賭博人數, 《臺灣總督府統計書》 1897–1904之人數特別 低,難與其後資料銜接。 這段期間的另一特色是,因賭博而被捕的人數少, 被釋放的人數卻不少。 例如, 1899年台灣賭博就捕人數為624人, 放免人 數便有255人。 而依據 《臺灣總督府統計書》, 1905年台灣因賭博被檢舉的 有2,198人,只有28人被釋放。 我們尚無法理解1897–1904年資料的特殊 性,以下討論的重點將置於1905–1942年間。 4.2.1 賭博犯統計 犯罪統計中的罪犯通常係指一審宣判有罪的犯人,而日本時代的台灣能宣 判賭博犯罪者有二: 警察與法官。 按1904年3月12日律令第四號發布之 「犯罪即決例」, 處三月以下之懲役、 百圓以下之罰金或科料之賭博罪, 可 以逕由警方判決。14 另按日本之刑事訴訟法, 檢察官對於輕罪可以請求略 式命令,法官依簡易程序裁判,無需正式開庭。 由於賭博多為輕罪,主要是 13東西南北中5區的範圍如下:北區包括台北、 基隆、 宜蘭、 深坑、 桃仔園、 新竹廳,中區 包括苗栗、 台中、 彰化、 南投、 斗六廳,南區包括嘉義、 鹽水港、 台南、 蕃薯寮、 鳳山、 阿猴、 恆春廳,東區為台東,西區為澎湖。 14此處引的是1919之改正第四號,見 《臺灣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其ノ沿革並 現行律令》(1915),頁3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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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0 5000 10000 15000 20000 25000 30000 1897 1899 1901 1903 1905 1907 1909 1911 1913 1915 1917 1919 1921 1923 1925 1927 1929 1931 1933 1935 1937 1939 1941 犯罪統計 總督府統計書 圖2:賭博罪犯(人) 由警察即決與略式命令來判決。 以 《臺灣犯罪統計》 所載1929年之資料為 例,經由犯罪即決判刑之賭博犯計19,048人,略式命令判刑者2,449人,單 獨部判刑者358人,合議部第一審判刑者5人。 《臺灣總督府統計書》 在警察一節中, 自1906年之後有地方別的犯罪 即決的賭博犯人數。1905年有地方別的檢舉人數,與台灣總共的釋放人數, 我們雖然無法由此算出地方別的賭博犯人數,但如前所述, 由於釋放人數 並不多,我們可以視檢舉人數為犯人數。 相對地,《臺灣犯罪統計》 記錄的 內容較為豐富,包括經由犯罪即決、 略式命令、 法官判決之賭博犯人數。 不 過,《臺灣犯罪統計》 只記錄判刑較重的犯人。 以1929年為例,該年凡例說 明只統計拘留10日以上或科料5圓以上的罪犯。 由於此一限定, 《臺灣犯 罪統計》 中犯罪即決的賭博犯人數19,048, 便小於 《臺灣總督府統計書》 所載之19,294。 總而言之,《臺灣總督府統計書》 記錄的是由警察處置之犯罪即決的賭 博犯,《臺灣犯罪統計》 雖然記錄了3種判決下的賭博犯,但只將判刑較重 者納入。 《臺灣總督府統計書》 缺乏致送檢察官之重罪賭博犯資料;《臺灣 犯罪統計》 卻正相反, 略過了輕罪刑者; 讀者如果關心的是與治安問題關 連性較為密切的重大案情賭博案,請參考後者,至於兩書統計數字的差距 請見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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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0 40 60 80 100 120 1905 1907 1909 1911 1913 1915 1917 1919 1921 1923 1925 1927 1929 1931 1933 1935 1937 1939 1941 台北 台灣 台中 圖3: 賭博犯罪率(萬人比例) 4.2.2 賭博犯罪率 由圖2, 台灣的賭博犯人數長期有成長的趨勢。 這可能是因為賭博的人口 比例在增加; 也可能長期間賭博人口比例不變, 圖2反映的只是人口數的 增加。 為了釐清這兩者, 我們計算出每萬人口的賭博犯罪人數, 結果繪於 圖3。 由圖3, 台灣的賭博犯罪率至1936年達至高峰,平均每萬人中有53名 賭博犯。 之後, 賭博犯罪率漸漸下降。 賭博犯罪率的地方別差異很大: 台 北州最高,新竹州與台中州最低,南部地方與東部地方居間。 圖3同時繪出 台北州與台中州的資料。 兩州在1905年時的賭博犯罪率非常接近; 但至 1942年,台北州平均每萬人中有88名賭博犯, 台中州僅24名。 另外,台北 州在1930年代末期賭博犯罪率仍有逐年遞增的趨勢, 這點亦與台灣其他 地方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3與之前圖1所描繪的竊盜犯罪率呈現同樣的 地域差異, 是什麼樣的社經背景導致了賭博與竊盜犯罪率之同高或同低? 這點仍待未來之探討。 最後, 我們必須提醒讀者注意, 警察執法之寬嚴很 可能會影響賭博犯罪之統計數字。 在進行跨時或跨區的賭博犯罪比較時, 必須考慮賭博犯罪率之不同是否可部分歸因於警察執法寬嚴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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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0.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1897 1899 1901 1903 1905 1907 1909 1911 1913 1915 1917 1919 1921 1923 1925 1927 1929 1931 1933 1935 1937 1939 1941 天災及其他 自殺 被殺 圖4: 變死率(萬人比例) 4.3 被殺 暴力犯罪當中,殺人為最嚴重之罪行。 殺人案件在 《臺灣總督府統計書》 中 列於 「變死」 一節。 變死意指因變故而死亡,包括被殺、 自殺與天災等。 圖4 繪出歷年來這三種變死事件的每萬人死亡率,只有在1901年與之前(1915 年例外),被殺是這三種變故中最為嚴重者。 在1902年與其後,天災成為變 故死亡之首要因素。15到了1904,台灣的自殺人數也比被殺人數多。 圖4顯示,被殺率在日治初期有迅速減少的現象。 為了解其中原因,圖5 繪出1897–1924年各類別的被殺人數,包括拒捕暴行、 生蕃、 盜賊土匪、 爭 鬥癡情等類別。16在日治初期,拒捕暴行、 盜賊土匪、 生蕃是台灣被殺事件 1519061935年天災的死亡人數特別高,這是因為這兩年分別在嘉義與新竹台中地區 發生大地震。 16《臺灣總督府統計書》 有關被殺原因之分類只刊載到1924年。 歷年的類別有:生蕃、 盜 賊、 土匪、 怨恨憤怒、 拒補暴行、 鬥毆爭鬥、 過失、 痴情、 不詳、 其他。 其中拒捕暴行明顯 與民間的抗日活動有關,「其他」一項在日治初期與1907、1915年特別高。1907年北埔蔡 清琳率腦丁及隘勇抗日, 1915年有西來庵事件,兩者皆為政治性質的事件,死傷人數很多。 《臺灣總督府統計書》 中這兩年因 「拒捕暴行」 被殺的人數為零,「其他」 原因被殺者卻高出 平常年分甚多;可見在政治衝突事件者被殺者,有不少列於 「其他」 中,本文因此將 「其他」 併入 「拒捕暴行」 中統計。 被土匪殺死的人數很少,僅1897年有14人,本文將盜賊、 土匪 兩類別合併。 另將怨恨憤怒、 鬥毆爭鬥、 痴情三項合併。 過失與不詳兩類別人數不多,圖5 未予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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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00 400 600 800 1000 1200 1400 1897 1898 1899 1900 1901 1902 1903 1904 1905 1906 1907 1908 1909 1910 1911 1912 1913 1914 1915 1916 1917 1918 1919 1920 1921 1922 1923 1924 拒捕暴行 生蕃 盜賊土匪 爭鬥癡情 圖5: 被殺種別(人) 的三項重要原因。 至1902年, 隨著台日武裝衝突的減緩以及治安的綏靖, 因拒捕暴行與盜賊土匪而被殺者減少了許多。 其後雖有1907年北埔的蔡 清琳事件與1915年台南的西來庵事件, 但已不復有全島大規模的抗日活 動;至於生蕃的問題則尚要等待一段時日才獲解決。 圖6進一步繪出族群別與性別的被殺率。 我們發現在同一族群之中,男 性的被殺率高於女性。 更為醒目的是, 除了1915年發生了西來庵事件以 外,內地人的被殺率都高於本島人;其中1930年特別高, 是因為當年發生 了霧社事件。 圖6顯示, 在台灣內地人的生命安全性較本島人為低。 值得 注意的是, 內地人的自殺率也比本島人高。 這是因為族群性之不同; 還是 因為旅居海外的日本人生活上較為不適,因而自殺率較高,原因尚不明朗。 圖7繪出地方別本島人的被殺率。 除了1915年(西來庵事件)以外,台 東花蓮的被殺率顯著高於台灣之平均。 易言之,台灣東部之人身安全性較 西部為低。 此外, 新竹之被殺率也顯著地高於台灣之平均。 這與之前所述 新竹竊盜、 賭博犯罪率較低,治安較佳的描述正好相反。 很遺憾,《臺灣總督府統計書》 被殺類別的資料並未進一步做地方別的 區分,我們無法探究新竹高被殺率之原因。 就目前有限之資料,我們推測: 賭博、竊盜等多是漢人社會中的犯罪行為, 兇殺則可能多發生於不同族群 之間(包括漢人、 原住民與日本人);新竹州漢人社會中的犯罪率低,但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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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0.0 2.0 4.0 6.0 8.0 10.0 12.0 14.0 16.0 18.0 20.0 1901 1903 1905 1907 1909 1911 1913 1915 1917 1919 1921 1923 1925 1927 1929 1931 1933 1935 1937 內地男 內地女 本島男 本島女 圖6: 被殺率(萬人比例) 0.0 2.0 4.0 6.0 8.0 10.0 12.0 1901 1903 1905 1907 1909 1911 1913 1915 1917 1919 1921 1923 1925 1927 1929 1931 1933 1935 1937 台東花蓮 台灣 新竹 圖7:本島人被殺率(萬人比例) 他族群間的衝突卻很高。 因為圖7顯示, 新竹本島人被殺率特別高的時間 為:日治初期與其後的1907, 1917, 1920年。 日治初期的抗日活動是致使 本島人被殺的一個重要原因,如果新竹的反抗特別激烈,便會造成其高於 平均之被殺率。 至於1907年新竹的高被殺率,應可歸因於北埔的蔡清琳事 件。 由圖5, 1917與1920兩年被生蕃殺害的人數突然增加。 按山邊健太郎 (1971,卷2,頁401,514)之說明, 1917年新竹廳下蕃社彼此攻擊;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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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0.20 0.40 0.60 0.80 1.00 1.20 1897 1899 1901 1903 1905 1907 1909 1911 1913 1915 1917 1919 1921 1923 1925 1927 1929 1931 1933 1935 1937 1939 台東花蓮 台灣 圖8: 縱火率(萬人比例) 蕃情,日本人與新竹廳蕃社發生大小數十回的衝突。 至1920年, 新竹州的 「シヤカロ一」 蕃又開始在製腦地行兇;其後流行感冒造成該族多數人死亡, 迷信的 「シヤカロ一」 蕃為解決此問題開始出草;日本人因此採取鎮壓。 如 果1917與1920年蕃社的問題, 是導致新竹本島人被殺率高升的原因, 則 圖7中新竹高於平均的被殺率,與漢人社會中的治安並無關係。 總言之,日治時期的被殺案件的最重要因素是政治性的,包括抗日的活 動與生蕃問題。 盜賊土匪的殺人案件,僅在日治初期具重要性。 至於一般 民間發生的爭鬥情殺等事件,一直以來數目都不高。 如要進一步研究日治 時期的被殺案件,不可忽略政治性的因素。 4.4 縱火 圖8繪出台灣1897–1940年之縱火率,資料來源為 《臺灣總督府統計書》 火 災一節。 火災的統計包括放火、 失火、 雷火、 不審火與其他,圖8引用的是 放火資料。 圖8中日治初期的縱火率特別高, 而東部的縱火率遠高於台灣 的平均;這兩點皆與圖4的被殺率相似。 台灣的火災當中, 縱火並非主要成因。 圖9繪出歷年每萬人之失火率, 資料期間台灣的平均數為每萬人1.67件,高於同期間台灣縱火的平均數每 萬人0.05件; 1901–1940年期間,放火事件平均只占所有火災事件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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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0.00 2.00 4.00 6.00 8.00 10.00 12.00 1897 1899 1901 1903 1905 1907 1909 1911 1913 1915 1917 1919 1921 1923 1925 1927 1929 1931 1933 1935 1937 1939 台東花蓮 台灣 圖9: 失火率(萬人比例) 1900年之前的失火率特別低,可能是日治初期兵亂之時,失火多不會向警 察報案,以致於統計資料失於完備。 圖9同時繪出東部地方的失火率,它很 明顯地高於台灣之平均,這點與圖8之縱火率之現象相同。 由此二圖可見, 東部地方火災之風險顯著高於西部。 4.5 傷害 本節統計的傷害罪包括傷害與暴行,過失傷害並未計入;資料引自 《臺灣犯 罪統計》。 傷害與暴行為日治時期的法律用語,按1926年版之台灣六法,刑 法第204條規定對人之身體傷害者,處10年以下之懲役, 500圓以下之罰 金或科料。 刑法第208條規定暴行不及傷害者, 處1年下之懲役(或拘留), 50圓以下之罰金。 又按德岡一男(1935,頁233–239)之說明,「所謂暴行, 是指對他人的身加以不法外力,最普通的場合是歐打。」 而 「傷害是毀損他 人身體的生理機能,引致健康狀態不良變更。」 根據判例,「如果對他人施以 暴行,致其陷入一時人事不省之狀態,但被害者心神回復後,並未遺留任何 精神或身體上之障礙,不得視為有健康狀態不良變更。」 可見在肢體衝突的 事件中,傷害罪是比暴行罪嚴重之罪行。17 早期有較多的暴行罪,例如1909 17此外,暴行不致傷害時,可以犯罪即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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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1.0 2.0 3.0 4.0 5.0 6.0 7.0 1905 1907 1909 1911 1913 1915 1917 1919 1921 1923 1925 1927 1929 1931 1933 1935 1937 1939 1941 台北 台灣 台中 圖10: 傷害犯罪率(萬人比例) 年傷害犯人有549人,暴行犯人有338人。 但漸漸被判暴行者越來越少,至 1942年,傷害犯人有492人時,暴行犯人僅4人。 圖10繪出歷年台灣以及台北、 台中州的傷害犯罪率。 以台灣的平均傷 害犯罪率來看,自1913年開始,傷害犯罪率有下降的趨勢,但至1923年開 始急遽增加,至1930年又開使迅速下降。 到了1942年, 台灣每萬人中,僅 有0.8人會犯傷害罪。 造成暴力犯罪率變化的因素很多,就我們目前整理的刑罰與刑度資料 來看, 1923年開始傷害犯罪率的增加可能與1921年中廢止笞刑有關。 在 1921年與之前,約有20%的傷害罪犯必須承受笞刑。1922年開始,傷害罪 犯的刑罰只有自由刑(包括懲役、 禁錮、 拘留)與罰錢(包括罰金、 科料)兩 種。 如果在討論期間的刑罰範圍內,18 笞刑的嚇阻效果比自由刑或罰錢來 得大,在笞刑廢止後, 傷害犯罪率便會上升。 另外,依據王泰升 (1999,頁 275–278) 之統計, 台灣人的犯罪率自1920年代開始節節上升。 如果一般 的犯罪會引發肢體衝突,造成傷害罪行,傷害犯罪率之所以會在1923年開 始增加,也可能與當時日益提高的一般犯罪率有關。 在笞刑廢止後, 平均每年約有75%的傷害罪犯會被罰錢,其餘則被判 自由刑。 圖11利用 《臺灣犯罪統計》 的資料,繪出歷年傷害罪犯平均的罰 181909–1942年期間,23%的傷害犯人被判徒刑,平均刑期約為1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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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0.00 5.00 10.00 15.00 20.00 25.00 30.00 35.00 40.00 45.00 1909 1911 1913 1915 1917 1919 1921 1923 1925 1927 1929 1931 1933 1935 1937 1939 1941 名目 實質 圖11:傷害犯平均的罰金與科料(圓) 錢金額。 如果以名目的金額來看,罰錢的金額有遞增的趨勢。 不過,罪犯在 乎的是罰錢的實質金額。 我們若利用吳聰敏 (2005) 計算的CPI 來平減, 則發現日治時期傷害罪的罰金一直都維持在15圓上下(1914 = 100), 但 1930–34年間,實質的罰金則超過20圓。 這是因為這段期間台灣的物價特 別低,而名目的罰金又未同步降低所致。1930年開始實質罰金的增加是否 即為導使傷害犯罪率下降的主因,還須進一步的研究。1909–42年間台灣 的傷害犯罪率與實質罰金的相關係數為0.08, 並不為負,19 可見尚有其他 重要因素在影響傷害犯罪率。 圖10中台北州的傷害犯罪率並非每一年都在台灣的平均之上,而台中 州的傷害犯罪率也非一直居於台灣的平均之下。 在1909–14年間,台中州 的傷害犯罪率甚且為台灣之最高。 所以,我們很難說何處有較高的傷害犯 罪率,這點與竊盜犯罪率以及賭博犯罪率具有鮮明的地域差異大不相同。 4.6 阿片 毒品之食用在今天是犯罪行為,但在日治時期的台灣吸食阿片並非犯罪行 為。 然而阿片對於個人健康與精神有負面的影響, 甚至有人臆測阿片的吸 19傷害犯罪率與自由刑刑期的相關係數為 −0.28,與平均笞數的相關係數為−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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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者會有較強的犯罪傾向。 由於阿片是日治時期台灣最重要的毒品,而且 可能與其他犯罪相關,所以我們仍整理了阿片的吸食者資料。 日本在內地對於阿片採取嚴禁的政策,領台之初,對於台灣阿片吸食問 題的處理有嚴禁與漸禁之辯論, 最終依內務省衛生局長後藤新平之意見, 採取漸禁政策。1897年1月21日發布台灣阿片令,對於經公醫診斷陷入阿 片癮者,發與吸食的特許鑑札。 至於阿片原料之進口,煙膏之製造,將由總 督府獨占。 早在1896年4月1日, 台灣總督府便設立製藥所,其事務包括 阿片之製煉分析。 俟1901年6月1日專賣局成立之後,煙膏之製造轉至專 賣局。 圖12繪出台灣的阿片特許吸食者的萬人比例。 大致說來,自1900年開 始,特許吸食者的比例便持續下降,顯示出漸禁政策之效果。 在此之前,特 許吸食者人口比例的陡增,反映的是阿片調查與發出特許鑑札之進度。 在 1900年之後,特許者的比例仍有幾次小幅的增加,這是因為在偵察到的密 吸食者中, 有些人經醫師診斷成癮,獲受特許鑑札。 日治時期計有四次的 補發鑑札, 1929年的補發引起台灣民眾黨之強烈抗議,他們認為鑑札一再 補發顯示政府貪圖專賣利潤,而故意縱容台灣人吸食阿片。 不過,圖12卻 顯示,日治初期,台灣平均每萬人當中便有近578人在吸食阿片。 至台灣民 眾黨抗議之1929年,每萬人中只有56人吸食阿片。 日治之末,總督府宣布 台灣已無阿片之吸食者。 雖然阿片曾經提供了總督府的財政收入, 我們卻 無法否認總督府的阿片漸禁政策是有成效的。20 圖13考慮與阿片相關的犯罪, 包括私自進口阿片原料或煙膏, 私製或 私賣煙膏, 與密吸食阿片等犯行; 這些犯行對應到阿片之黑市活動。 我們 發現這是日治時期所有犯罪中,唯一犯罪率會隨著時間而呈倒U型者。21 我們推測在日治初期,警察尚不熟悉如何去偵破阿片的黑市活動,故被定 罪的阿片相關罪犯人數不多,但漸漸有越來越多的犯行被偵破,故阿片相 20若要考慮台灣吸食阿片的全部人口,在特許吸食者之外,我們還要加上密吸食者。 在 《臺灣總督府統計書》 中 「阿片相關犯罪者」 一節刊有偵察到密吸食阿片罪犯的人數,其中 以1913年最多,計1,689人,而該年特許吸食者計83,178人。 所以,若再將這些偵察到的 密吸食者加入考慮,圖12也不會有太大的變化。 21如果我們分別觀察密吸食者與其他阿片供給面的犯罪者,兩者的犯罪率也都各隨著時 間而呈倒U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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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1897 1899 1901 1903 1905 1907 1909 1911 1913 1915 1917 1919 1921 1923 1925 1927 1929 1931 1933 1935 1937 1939 1941 台北 台灣 南部地方 台東花蓮 圖12: 阿片特許吸食者(萬人比例) 0 5 10 15 20 25 30 35 1898 1900 1902 1904 1906 1908 1910 1912 1914 1916 1918 1920 1922 1924 1926 1928 1930 1932 1934 1936 1938 1940 1942 台北 台灣 圖13:阿片相關罪犯(萬人比例) 關的犯罪人數一開始有遞增的現象。 另外,隨著漸禁政策的收效, 不僅特 許的阿片吸食人口在縮減,黑市活動也同時在緊縮, 故阿片相關的犯罪人 數在後期會有遞減的現象。 最後,我們探討吸食阿片與非關 「台灣阿片令」 的其他犯罪行為,如賭 博、 竊盜等之間的關係。 圖14繪出1905–1939年阿片吸食特許者與非特 許者刑法犯人之萬人比例,圖中的人口僅包括本島人與中國人,在台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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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0 40 60 80 100 120 140 1905 1907 1909 1911 1913 1915 1917 1919 1921 1923 1925 1927 1929 1931 1933 1935 1937 1939 特許者 非特許者 圖14:阿片吸食特許者與非特許者刑犯之萬人比例 資料來源:《臺灣犯罪統計》。 地人未列入統計。 很有趣的是,非特許者的刑法犯比率有逐年上升的趨勢, 特許者的刑法犯比率卻隨著時間而下降。 特許者乃本島人與中國人中的小 眾, 1905年特許者佔本島人與中國人的比率為5%,至1939年該比率下降 至0.2%。 特許者的犯罪行為為何與一般大眾展現不同的時間趨勢呢? 我 們的猜測是,在阿片漸禁政策之下,鮮少有年輕人成為新的阿片吸食特許 者,故特許者的人口隨著時間而不斷老化。 如果老人的犯罪率較年輕人為 低,14中特許者隨著時間而下降的犯罪率,反映的是這群小眾人口不斷 老化的現象。 自1923年開始,非特許者的刑法犯比率超越特許者。 如前所 述, 這兩類人的年齡結構在漸禁政策施行廿餘年後的1923年應已大不相 同。1923年後特許者犯罪率見似較低,這反映的可能只是其人口較為老化, 如果控制住年齡層的差異,阿片吸食者的犯罪率可能反而較高。 這點可以 從早期,亦即特許者人口尚未老化之時,特許者之犯罪率顯著高於非特許 者之現象得到佐證。 圖14略去了1940–1942這三年的資料。 這三年的特許者刑法犯的萬人 比例分別為: 128、 160與792,遠高於1939年之30。 經過犯罪別之細部查 證,我們發現這三年特許者賭博犯罪人數較多: 1940–1942分別有88109 與200人,遠高於1939年之24人。 至於非特許者的刑法犯人數,則沒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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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1905 1907 1909 1911 1913 1915 1917 1919 1921 1923 1925 1927 1929 1931 1933 1935 1937 1939 1941 特許者 非特許者 圖15:刑法犯萬人比(賭博除外) 資料來源:《臺灣犯罪統計》。 別的變化。 圖15考慮不含賭博犯之刑法犯萬人比例。 圖15中的非特許者的刑犯 比率隨著時間呈現遞減的趨勢,與圖14所描繪者完全相反,可見圖14中非 特許者遞增的刑犯比率來自賭博刑犯比率之逐年遞增,其他刑法罪的犯人 比率是隨著時間而減少的。 在圖15中,要至1924年,非特許者(不含賭博) 的刑犯比率才超過特許者。 其後,兩者高低互見。 即便去除賭博犯人,特許 者在1940–1942年間的刑犯比率仍高出1939年許多。 事實上, 這三年特 許者刑法犯(賭博不計)人數相當有限,分別為23、13、21人;而1939年為 5人。四年之間特許者刑法犯(賭博不計)的人數變化其實不超過20人,但 同時間特許者的人口由1939年之9,693人下降至1942年之2,792人,以致 於特許者刑法犯之萬人比例在1939–1942年之間快速上升。 綜合圖14與圖15 , 我們發現在早期特許者人口尚未老化之時,不論考 慮賭博與否,其刑犯比率都顯著高於非特許者。 如能進一步確認吸食毒品 與犯罪是有正向的因果關係,我們便能肯定日治時期禁絕阿片對於台灣治 安的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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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1909 1910 1911 1912 1913 1914 1915 1916 1917 1918 1919 1920 1921 1922 1923 1924 1925 1926 1927 1928 1929 1930 1931 1932 1933 1934 1935 1936 1937 1938 1939 圖16: 警察對於竊盜案件之破案率(%) 5 警察與司法 警察與司法制度如嚴格行事會嚇阻犯罪行為。 日本時代台灣警察、 檢察官 與法官的辦案態度是如何的呢? 若以警察逮捕嫌疑人犯歸案之情形來看, 日本時代的警察工作效率似乎很高。 圖16以竊盜案為例,說明警察的破案 績效。22在日本時代,警察對於竊盜案件之破案率不斷提高,1936–37 間,甚至逼近90%。 圖16與圖1所描繪台灣逐年升高之竊盜率並不協調,兩 圖似乎表示,台灣的竊盜犯對於警察的高逮捕率完全不以為意。 是同時期 檢察官處理案件的方式發生改變,抵消了警察的高逮捕率嗎? 日治初期, 檢察官對於受理案件的處置大致上有三種方式。 檢察官若 決定進行司法訴追,他可以請求預審,由預審判官調查證據,23 或是將案子 送入法院進行公判,這兩種做法相當於現今台灣司法程序中的 「起訴」。 當 檢察官認為警察檢舉案件證據不足時,則會做出不起訴的處分。 自1924年 開始, 台灣多了 「略式命令」 的處刑方式。 略式命令與台灣現行之簡易判 決相當,對於較輕微之案件,不經言辭辯論而逕行判決,判決之結果為罰金 22破案率是警察的檢舉案件數相對於竊盜被害案件數的比例,資料來源為 《臺灣總督府 統計書》。 23見 《臺灣省通志,卷三,政事志,司法篇》(1972),4,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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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897 1899 1901 1903 1905 1907 1909 1911 1913 1915 1917 1919 1921 1923 1925 1927 1929 1931 1933 1935 1937 1939 1941 求公判 不起訴 求預審 求略式 圖17: 檢察官案件處理方式(%) 或科料。 科料之金額在20圓以下;24 罰金之金額較高, 可能高達500圓以 上。 按 《臺灣總督府統計書》 之資料, 1924–29年之間, 罰金的平均金額為 48圓。 略式程序中被判罰金之案件較多,且有逐年遞增之趨勢。1924年有 74%之案件被判罰金,至1942年98%之案件被判罰金。 由圖17所繪出日本時代檢察官處裡一般刑事案件的方式,我們可以部 分解釋何以竊盜罪犯無懼於警察持續增高的逮捕率。 在1930年之前,竊盜 犯被逮入警局之機率雖然在增加中,但同時間檢察官不起訴的機率也不斷 提高,這會抵消掉部分高逮捕率的嚇阻作用。1930年之後, 不起訴機率雖 然開始下降,但是求公判的機率維持在10%左右,求預審的機率則微不足 道,兩者均無顯著的異動,這段時間是檢察官請求刑罰較輕之略式命令機 率之增加導致不起訴機率的下降。 圖16與圖17顯示出警察逮捕率與檢察官不起訴比率的同向變動,這可 能反映的是警檢雙方的互動。 如果警察的高逮捕率意謂濫捕率之提升, 檢 察官很可能發現許多案件證據不足, 而做出不起訴處分。 反過來說, 當檢 察官不起訴比率變大時,警察誤捕嫌犯致其被判刑之機率變小,意識到此 點,警察可能較不忌諱濫捕,以致逮捕率上升。 24見 《臺灣犯罪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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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式程序出現之後,檢察官不起訴之比率大幅下降,這顯示: 檢察官對 於求公判之處理非常謹慎,卻較易請求只會判罰金或科料之略式命令。 值 得注意的是,日本時代台灣刑事案件一審之判決之有罪比率非常高。 1897 年為94.4%,其後漸增, 1938–40年間甚且高至99.9%。25 如此之高之定罪 比例,可以說明檢察官審查證據之謹慎,其要求公判之案件都具備了充分 的證據。26 刑事訴訟程序之變革如何影響司法人員之行為(如由不起訴處 分改為求略式命令),乃至於犯罪率,值得未來之研究。 6 結論 本研究整理1897–1942年期間台灣的犯罪相關資料。 我們發現暴力犯罪, 如殺人、 強盜、 縱火等之犯罪率,在日治初期即大幅減少。而賭博、 竊盜之 犯罪率卻不斷在增加中。 另方面,各地區的犯罪情況有明顯的差異。 台東 花蓮廳之暴力犯罪率 (如殺人、縱火)最高;台北州的賭博、 竊盜之犯罪率 則為台灣之最高。 吸食阿片在今天是罪行,但在日治時期卻是被特許的。 我們發現,特許 的阿片吸食人比率隨著時間漸減為零。 在早期特許者人口尚未老化之時, 其犯罪率顯著高於非特許者。 如能進一步證實吸食阿片與犯罪之因果關 係,將可顯示日治時期漸禁阿片對於治安之助益。 另外,在不同的區域中, 25日治時期台灣的司法制度低起訴率與高定罪率的現象, 亦見於現代的日本,而這現象

對於西方法律學者而言,是一個難以理解的謎。Ramseyer and Rasmusen (2001)表示, 1995

年美國聯邦法院的定罪率為85%,州法院的重罪定罪率為87%,輕罪為88%。1994年日本

地方法院的定罪率則高達99.9%。 另方面, 1994年美國檢察官的起訴率為42%, 1995年

日本檢察官的起訴率則僅17.5%。 Ramseyer and Rasmusen (2001)的猜測是:日本檢察官

人手不足,若將交通違規案件除外,美國檢察官平均一年每人處理的案件不會超過576件, 日本的檢察官則要處理700件。 在有限的時間下,為要極大化定罪人數,爭取業績,日本的 檢察官勢必會集中精力處理最容易的案子,亦即證據最充足的案子。 故其起訴率低,而被 起訴案子的定罪率很高。 26王泰升(1999,292–293)亦認為是檢察官的高不起訴率造成一審判決之高定罪率。 此外,王泰升(1999)認為戰爭期間不起訴處分率與無罪率的同時下降,反映的是戰爭期間 人權較不受重視,致使冤獄可能性也較戰前為高。 有關日治時期檢察官的高不起訴率以及 一般不法案件的處理模式,王泰升(2004,頁281–282)曾以 「金字塔型」 來描述。 在金字 塔的底部為占多數的犯罪即決案件,其上為較即決案件數少之檢察官偵察案件,再往上更 銳減為法院的審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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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我們發現台北州獲特許而吸食阿片的人口比率最高。 在目前台灣經濟發展的研究中,法律與治安的面項完全被忽略掉了。27 日治時期台灣暴力犯罪與阿片問題之有效控制是否對經濟成長有任何貢 獻呢? 伴隨經濟成長,為何竊盜與賭博的犯罪率會遞增呢? 台灣各地區不 同的犯罪形態又是什麼樣社經背景所造成的? 這些問題尚有待未來進一步 的研究。 政權的更迭是否對於治安有任何的影響? 如何銜接並比較日治時 期與戰後的犯罪資料,是一另個具有挑戰性的題目。 27Young (1995)將東亞國家,包括香港、 新加坡、 南韓與台灣,之經濟成長歸因於生產要 素投入的增加,如勞動參與率與投資率的增加。 但是,要素投入的意願為什麼會增加呢?這 與法律制度保障要素報酬之安全性有關係嗎?這實證的問題有待未來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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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附錄 竊盜被害件數 台北州 新竹州 台中州 南部地方 台東花蓮 總數 1897 351 63 189 506 1,109 1898 2,935 1899 3,973 1900 4,330 1901 4,593 1902 2,325 534 339 1,681 54 4,933 1903 2,698 534 451 1,969 46 5,698 1904 2,955 716 376 1,865 43 5,955 1905 2,464 494 664 2,046 50 5,718 1906 2,896 985 550 2,597 65 7,093 1907 3,737 1,128 1,108 3,161 61 9,195 1908 2,716 1,007 891 2,676 72 7,362 1909 2,796 841 1,013 2,482 91 7,223 1910 2,820 806 1,037 2,708 100 7,471 1911 2,898 955 1,337 3,123 108 8,421 1912 3,147 1,043 1,369 3,575 174 9,308 1913 3,470 1,104 1,421 3,740 170 9,905 1914 3,129 749 1,248 3,685 165 8,976 1915 3,936 815 1,189 3,290 200 9,430 1916 4,175 996 1,231 4,113 235 10,750 1917 4,738 1,098 1,392 3,997 302 11,527 1918 4,367 1,382 1,738 4,165 317 11,969 1919 4,285 1,339 1,729 3,504 291 11,148 1920 3,551 941 1,314 3,022 218 9,046 1921 4,006 1,002 1,639 3,517 170 10,334 1922 4,433 1,066 1,568 3,399 221 10,687 1923 4,507 1,031 1,625 3,377 181 10,721 1924 5,410 982 1,839 3,514 250 11,995 1925 5,991 881 2,218 3,242 361 12,693 1926 5,966 731 1,944 3,039 420 12,100 1927 6,362 840 1,927 3,775 414 13,318 1928 6,592 809 1,762 4,488 496 14,147 1929 6,937 1,084 2,037 4,466 387 14,911 1930 7,651 954 1,859 5,416 377 16,257 1931 7,929 1,629 3,128 3,313 395 16,394 1932 11,144 1,035 1,869 5,893 432 20,373 1933 11,295 782 2,240 6,722 381 21,420 1934 9,717 812 2,333 6,367 279 19,508 1935 10,975 685 2,436 5,532 402 20,030 1936 12,798 866 2,904 7,051 331 23,950 1937 16,971 656 2,620 6,900 393 27,540 1938 14,441 629 2,704 5,727 431 23,932 1939 11,867 1,106 1,869 5,803 505 2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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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強盜被害件數 台北州 新竹州 台中州 南部地方 台東花蓮 總數 1897 1,210 43 298 1,106 2,657 1898 2,599 1899 170 1900 170 1901 102 1902 25 7 0 9 0 41 1903 18 3 1 7 0 29 1904 12 1 6 13 0 32 1905 5 2 2 8 0 17 1906 4 2 5 8 0 19 1907 6 2 5 16 0 29 1908 6 4 2 13 0 25 1909 10 4 7 15 0 36 1910 13 1 9 15 0 38 1911 10 5 14 18 7 54 1912 9 5 11 19 0 44 1913 13 3 5 32 0 53 1914 13 7 5 11 2 38 1915 11 5 5 8 1 30 1916 12 5 7 11 1 36 1917 13 5 6 18 0 42 1918 19 10 8 15 0 52 1919 16 5 0 8 4 33 1920 17 8 6 12 0 43 1921 19 8 7 11 2 47 1922 14 6 10 10 1 41 1923 6 9 15 25 1 56 1924 30 13 7 12 3 65 1925 28 17 21 15 2 83 1926 22 10 18 23 6 79 1927 30 12 10 30 4 86 1928 35 16 20 42 2 115 1929 31 25 18 42 7 123 1930 26 23 15 38 2 104 1931 25 10 13 44 1 93 1932 24 9 13 33 2 81 1933 33 11 14 10 1 69 1934 11 9 5 24 1 50 1935 23 3 8 17 2 53 1936 25 3 5 17 2 52 1937 19 1 10 24 4 58 1938 10 6 14 9 3 42 1939 10 3 5 7 1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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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犯人數 台北州 新竹州 台中州 南部地方 台東花蓮 番地 總數 1905 490 418 489 865 16 2,278 1906 613 436 358 967 53 2,427 1907 649 529 518 1,130 37 2,863 1908 597 515 530 933 14 2,589 1909 927 600 612 1,626 51 4 3,820 1910 1,106 652 849 2,109 60 16 4,792 1911 1,348 944 934 2,409 71 28 5,734 1912 1,460 966 1,079 2,899 104 30 6,538 1913 1,818 1,016 1,051 2,886 139 25 6,935 1914 1,982 1,070 1,193 2,508 144 42 6,939 1915 1,566 764 914 2,401 174 16 5,835 1916 1,930 1,219 1,205 2,932 160 41 7,487 1917 2,542 1,180 1,395 3,781 211 25 9,134 1918 2,720 1,346 1,520 3,494 257 75 9,412 1919 3,013 1,544 1,690 4,640 286 97 11,270 1920 3,191 1,067 1,383 4,273 383 143 10,440 1921 4,051 859 1,459 4,383 262 118 11,132 1922 4,283 1,786 1,552 5,196 337 100 13,254 1923 4,180 1,962 1,934 6,076 473 61 14,686 1924 4,498 2,413 1,919 7,081 300 76 16,287 1925 5,326 2,529 2,389 7,967 349 107 18,667 1926 5,660 2,528 2,527 7,829 340 90 18,974 1927 5,813 2,427 2,511 9,050 445 89 20,335 1928 5,766 2,287 2,950 9,034 592 114 20,743 1929 5,733 2,293 3,272 9,971 590 21,859 1930 5,870 2,383 3,013 9,229 566 21,061 1931 6,647 2,435 3,161 8,203 486 20,932 1932 7,604 2,805 3,655 9,000 521 23,585 1933 8,335 3,032 3,784 9,360 621 25,132 1934 7,896 3,032 3,611 9,914 595 25,048 1935 8,935 3,204 3,812 10,331 694 26,976 1936 10,794 3,231 3,352 10,376 831 28,584 1937 9,152 2,384 3,590 9,966 829 25,921 1938 9,466 2,870 3,555 10,604 912 27,407 1939 9,872 2,338 3,514 10,528 891 27,143 1940 9,531 1,860 3,103 10,590 988 26,072 1941 10,943 1,774 3,784 10,689 1,198 28,388 1942 10,682 1,798 3,325 10,740 951 27,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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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被殺人數 台北州 新竹州 台中州 南部地方 台東花蓮 總數 1897 104 32 35 90 261 1898 1,258 1899 679 1900 585 1901 121 252 25 277 38 713 1902 99 185 35 89 41 449 1903 177 40 21 31 23 292 1904 197 95 12 42 57 403 1905 195 89 16 41 14 355 1906 46 62 32 67 83 290 1907 53 199 14 45 21 332 1908 14 10 14 48 21 107 1909 18 39 16 36 13 122 1910 10 12 10 36 7 75 1911 19 28 22 44 21 134 1912 17 32 25 41 18 133 1913 19 16 20 42 24 121 1914 16 15 11 68 12 122 1915 19 12 8 1,330 26 1,395 1916 16 5 18 60 31 130 1917 12 100 12 49 9 182 1918 9 25 8 29 5 76 1919 15 14 14 43 11 97 1920 15 89 81 39 16 240 1921 15 33 18 33 14 113 1922 20 6 14 39 4 83 1923 20 8 13 47 6 94 1924 28 5 17 34 7 91 1925 16 5 12 22 0 55 1926 23 6 13 35 7 84 1927 22 10 15 36 8 91 1928 18 5 10 41 1 75 1929 17 14 8 30 1 70 1930 19 9 164 27 5 224 1931 18 9 13 38 8 86 1932 24 8 13 36 4 85 1933 21 20 15 26 14 96 1934 28 13 12 34 7 94 1935 13 9 13 39 6 80 1936 16 4 15 43 3 81 1937 26 20 15 47 8 116 1938 15 8 10 36 3 72 1939 18 2 11 25 8 64 1940 13 6 10 7 4 40 1941 5 0 4 18 4 31 1942 14 7 15 12 3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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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火案件數 台北州 新竹州 台中州 南部地方 台東花蓮 總數 1897 38 1 0 11 50 1898 51 1899 50 1900 27 1901 2 2 6 6 5 21 1902 4 5 5 6 4 24 1903 6 0 2 1 3 12 1904 2 1 1 4 4 12 1905 4 2 6 4 4 20 1906 2 2 3 2 1 10 1907 0 4 0 2 2 8 1908 2 2 0 1 1 6 1909 2 0 0 5 2 9 1910 0 0 0 2 1 3 1911 2 3 2 1 2 10 1912 0 4 3 4 2 13 1913 3 4 0 1 0 8 1914 1 1 1 3 0 6 1915 4 2 2 4 1 13 1916 0 6 3 4 0 13 1917 1 3 1 3 9 17 1918 0 1 1 8 2 12 1919 1 0 3 2 1 7 1920 1 0 2 3 3 9 1921 3 2 2 0 2 9 1922 6 5 2 5 6 24 1923 1 6 3 6 2 18 1924 5 2 1 0 2 10 1925 7 5 18 6 2 38 1926 10 3 9 12 2 36 1927 5 4 5 7 1 22 1928 5 1 15 7 2 30 1929 2 5 15 7 6 35 1930 8 3 2 5 7 25 1931 4 1 3 10 0 18 1932 5 3 8 8 4 28 1933 5 9 2 5 9 30 1934 4 6 4 12 12 38 1935 4 3 2 5 3 17 1936 0 3 9 12 1 25 1937 3 1 2 12 4 22 1938 2 2 4 3 5 16 1939 6 9 7 9 5 36 1940 1 1 3 5 2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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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傷害犯人數 台北州 新竹州 台中州 南部地方 台東花蓮 蕃地 總數 1905 174 160 99 370 4 807 1906 229 96 119 390 6 840 1907 219 96 185 486 6 992 1908 267 107 194 381 1 950 1909 147 89 233 412 4 2 887 1910 239 154 356 398 10 9 1,166 1911 209 94 367 600 18 6 1,294 1912 208 120 336 606 11 5 1,286 1913 252 114 308 624 20 6 1,324 1914 277 86 294 498 26 7 1,188 1915 299 105 258 435 24 4 1,125 1916 382 102 290 316 36 7 1,133 1917 383 80 187 411 45 9 1,115 1918 336 134 213 316 25 18 1,042 1919 352 93 273 264 41 10 1,033 1920 373 95 153 263 37 9 930 1921 251 111 162 344 38 28 934 1922 185 140 271 311 27 10 944 1923 369 167 199 474 16 14 1,239 1924 345 240 174 446 35 10 1,250 1925 416 206 252 519 41 15 1,449 1926 450 240 390 640 69 12 1,801 1927 304 233 411 805 55 8 1,816 1928 304 208 529 1,052 41 15 2,149 1929 528 278 374 1,040 46 2,266 1930 330 149 215 794 52 1,540 1931 405 159 91 630 57 1,342 1932 433 102 125 431 96 1,187 1933 292 73 140 516 20 1,041 1934 249 96 105 454 45 949 1935 407 81 163 400 51 1,102 1936 457 105 187 389 58 1,196 1937 351 66 265 441 37 1,160 1938 348 99 222 327 75 1,071 1939 334 86 204 378 70 1,072 1940 289 68 132 351 57 897 1941 264 80 127 341 50 862 1942 188 34 55 187 32 496

(33)

阿片特許吸食者(本島人與中國人) 台北州 新竹州 台中州 南部地方 台東花蓮 總數 1897 54,435 1898 100,548 1899 152,948 1900 164,763 1901 34,926 22,263 26,729 66,822 1,304 152,044 1902 33,420 21,293 25,316 60,060 1,223 141,312 1903 31,851 20,017 23,734 53,614 1,185 130,401 1904 35,881 20,433 24,403 56,035 1,200 137,952 1905 34,171 21,354 25,303 49,100 1,343 131,271 1906 32,334 20,254 23,715 44,609 1,265 122,177 1907 30,480 19,148 22,168 40,960 1,181 113,937 1908 31,809 20,704 23,868 43,291 1,203 120,875 1909 29,441 17,900 24,200 38,357 1,005 110,903 1910 26,293 16,352 22,335 34,164 838 99,982 1911 24,855 15,475 21,079 31,783 746 93,938 1912 23,559 14,638 19,907 29,581 670 88,355 1913 22,455 13,862 18,732 27,492 637 83,178 1914 21,483 13,132 17,482 25,487 595 78,179 1915 20,453 12,323 16,258 23,495 535 73,064 1916 19,565 11,658 15,227 21,874 452 68,776 1917 19,452 10,989 14,223 20,045 427 65,136 1918 17,891 9,928 12,638 17,906 352 58,715 1919 16,475 9,418 11,821 16,333 318 54,365 1920 15,257 8,101 10,853 14,542 279 49,032 1921 14,425 7,591 10,195 13,369 252 45,832 1922 13,587 7,162 9,560 12,392 224 42,925 1923 12,826 6,729 8,913 11,488 209 40,165 1924 12,029 6,324 8,181 10,554 197 37,285 1925 11,032 5,881 7,552 9,713 181 34,359 1926 10,358 5,527 7,088 8,838 171 31,982 1927 9,615 5,183 6,605 7,980 153 29,536 1928 8,929 4,859 6,148 7,302 140 27,378 1929 8,211 4,475 5,678 6,534 124 25,022 1930 7,825 4,185 5,133 6,161 164 23,468 1931 7,136 3,873 4,728 5,619 154 21,510 1932 6,516 3,587 4,344 5,129 147 19,723 1933 5,951 3,283 3,979 4,636 142 17,991 1934 5,397 2,973 3,609 4,229 135 16,343 1935 4,909 2,671 3,264 3,820 123 14,787 1936 4,467 2,406 2,936 3,486 112 13,407 1937 4,027 2,190 2,639 3,105 102 12,063 1938 3,631 1,956 2,412 2,791 94 10,884 1939 3,237 1,729 2,161 2,479 87 9,693 1940 2,888 1,558 1,916 2,226 77 8,665 1941 2,613 1,334 1,661 1,945 75 7,628 1942 763 820 353 785 71 2,792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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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日期: 2008年8月5日,接受日期: 2009年10月8日

Crime Statistics in Japanese Colonial Taiwan Hui-wen Koo

Department of Economics,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This paper compiles Taiwanese crime statistics for the period 1897–1942. Violent crimes, such as murder, robbery and arson, are found to have de-creased significantly at the beginning of Japanese rule. On the other hand, crime rates for gambling and theft increased constantly over time. The crime situation varied greatly among regions. Taitung and Hualien Districts had the highest violent crime rates (including murder and arson), while Taipei Prefecture had the highest crimes rates for gambling and theft.

Keywords: crime statistics, Japanese colonial era JEL classification: K00, N4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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