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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初期臺灣總督府的宗教政策 與日本佛教在臺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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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治初期臺灣總督府的宗教政策 與日本佛教在臺發展:

以真宗本願寺派為例

張益碩

佛光大學佛教學系博士生

摘 要

有關日治時期(AD.1895-1945)臺灣總督府的宗教政策,蔡錦 堂 分 為 三 個 階 段 。 從1895年 至 1914年 為 第 一 階 段 ; 從 1915年

( 西 來 庵 事 件 發 生 之 後 ) 至1930年 為 第二 段階 ; 接 著 1931年

(九一八事變)至1945年為第三段階。

根據蔡錦堂的觀點,臺灣於日本統治初期之階段,屬於宗 教政策之未整備之時期,這三階段說亦被探討日治時期臺灣佛 教史之分期時所繼承。例如闞正宗即將日治時期臺灣佛教之歷 史脈絡分為:前期(AD.1895-1915):探索與結盟;中期(AD.1915- 1931):合作與開展;後期(AD.1931-1945):皇化與改造等三階 段;亦分別以西來庵事件及九一八事變為分水嶺;且第一階段在

「無方針」的宗教政策下,殖民者與被殖民者彼此尚在摸索中。

歷來的研究論點認為第一階段較無具體的宗教政策,但本

(2)

文認為有重新檢討的必要。理由在於歷來的研究較不從整體的 視野,即整體的日本殖民地視野來檢討臺灣的宗教政策。由於 臺 灣 已 劃 歸 日 本 統 治 , 因 此 有 必 要 先 梳 理 日 本 自 明 治 維 新 以 來,政府處理國內宗教問題時所遭遇到之問題。因為當時日本 人是如何認識或處理自身之宗教或佛教的問題,也往往會影響 作為「他者」的殖民地佛教之處理和政策。

因此本文首先爬梳日本明治維新以來國內宗教概念,及宗 教政策的形成過程,特別是「神佛分離令」政策下之神道與淨 土真宗本願寺派關係的複雜性。此複雜性亦會導致後來在處理 殖民地臺灣的宗教問題時的侷限性。

其次,統治初期所進行之宗教調查與宗教相關法令之制定,

讓臺灣原有之宗教以及日本內地傳來的佛教各宗派,有了法律 的規範與定位。

但總督府對於日本佛教宗派(本文是淨土真宗) 想要整合 臺灣傳統佛教成日本內地的「本寺・末寺」的方式,持保留的 態度,因為臺灣佛教之型態與日本不同。

關鍵詞:宗教概念、神道、淨土真宗本願寺派、神佛分離、布 教、殖民地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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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 Governor’s Religious Policy in the Early Japanese Colonial Period and the Expansion of

Japanese Buddhism in Taiwan - Jodi Shinshu Hongwanji-ha as an Example

Yih-shuoh Jang

Fo Guang University Department of Buddhist Studies

Abstract

Regarding to Taiwan governor’s religious policy during the Japanese Colonial period(AD.1895-1945), Chin-tang Tsai divided it into three specific stages. The first stage was from 1895 to 1914. The Second stage was from 1915, the year right after Xi Lai An incident, to 1930. The last was from 1931, the year of Mukden incident, to 1945.

According to the view of Chin-tang Tsai, Taiwan religious policy was not ready and completed yet at the early Japanese colonial period.

Chin-tang Tsai’s such three-stages theory was accepted by Religious

Historians, who staged Taiwan Buddhist History under the Japanese Colonial period in common. For instance, Chin-tang Tsai and Cheng-

tsung Kan also staged Taiwan Buddhist History under the Japa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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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nial period into three stages. The early stage (AD.1895-1915) was an Exploration and Alliance period. The intermediate stage (AD.1915- 1931) was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The last stage (AD.1931- 1945) was Naturalization and Transformation. Selia Temple Incident and Mukden Incident were also regarded as demarcation respectively.

Because it was without specific direction of the religious policy at the early stage, both the colonizer and the colonized were under grope.

Although it showed no concreted religious policy at the early stage in general, we argued it is necessary to have a review. The reason for that was because of the used researches with deficiency in the overall view. It means a necessary to review the Taiwan religious policy under an overall Japanese colonial aspect. At that time Taiwan had been under Japanese colonial therefore we suggest to deal with internal religious problems which Japan government had faced in advance. We argue that how did Japan governments understand or handle internal religious or Buddhist problem, and would they affect its colonial government as well.

Accordingly, this article will firstly deal with Japan internal religious concept and its formation process of religious policy specially regarding to the complicated relation between Shinto and Jodo Shinshu

hongwanji-ha under the policy of “the separation of Buddhism and Shintoism”. Such complication also contributed the limitation, while it

handled the Taiwan colonial religious problems.

Secondly, processing religious surveys and drawing up religious laws during early colonial period had made a legal position and standard for future Taiwan religions and many Buddhist sects f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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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pan inland.

However, regarding to the problem which Japan Buddhist sect’s intentions to integrate local Taiwan Buddhist sects with Japan inland’s mode of “Root Temple-Terminal Temple”, Taiwan governors had hold a reservation on it due to the different pattern between Taiwan and Japan Buddhism.

Keywords: religious concept, Shinto, Jodo Shinshu hongwanji-ha,

separation of Buddhism and Shintoism, missionary work, colonial rule

(6)

一、前言

1895年甲午戰爭結束後,臺灣成為日本的殖民地;之後至 1945年為止,歷時50年的時間為日本統治的時代。有關殖民地 時期的總督府之宗教政策,蔡錦堂通過由日本本土傳入的神道 與臺灣原有的寺廟信仰之關係,來檢討總督府的宗教政策。1蔡 錦堂將總督府的宗教政策分為三個階段:從1895年至1914年為 第一階段;從1915年(西來庵事件發生之後)至1930年為第二 段階;接著1931年(九一八事變)至1945年為第三段階。2蔡錦 堂的區分,是以西來庵事件以及九一八事變為畫分點。其理由 即 因 為1915年發生 西來庵 事件之 後,總 督府急 忙實施 宗教調 查,而又設立寺社課,將「神社」與「宗教」分離,在制度、

法規的完善方面,有了進展。對臺灣宗教的政策,進 入從放任 到調査、制度整備的階段。又,1931年發生的九一八事變之後,

由於戰爭的逐漸擴大,對臺灣宗教的統治也更嚴。本文所謂統治 初期,相當蔡錦堂所稱的第一階段之宗教政策。

根據蔡錦堂的觀點,臺灣於日本統治初期之階段,屬於宗 教政策之未整備的時期,這三階段說亦被探討日治時期臺灣佛 教史之分期時所繼承。例如闞正宗即將日治時期臺灣佛教之歷 史脈絡分為:前期(AD.1895-1915):探索與結盟;中期(AD.1915- 1931):合作與開展;後期(AD.1931-1945):皇化與改造等三階 段,亦分別以西來庵事件及九一八事變為分水嶺,且第一階段

1 蔡錦堂,《日本帝國主義下台灣の宗教政策》,東京:同成社,1994年,頁 10。

2 蔡錦堂1994,頁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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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無方針」的宗教政策下,殖民與被殖民者彼此尚在摸索中。3 此外,目前關於日本佛教在臺布教情形與臺灣總督府宗教政 策之關係的研究者,在日本方面以松金公正4 、柴田幹夫5 、胎 中千鶴6、五十嵐真子7等為代表,臺灣則以溫國良8、江燦騰9

3 闞正宗,〈日治台灣佛教的特點與研究〉,《圓光佛學學報》第18期,2011年 12月,頁103。

4 松金公正,〈日據時期日本佛教之臺灣佈教―以寺院數及信徒人數的演變為 考察中心〉,《圓光佛學學報》第3期,1999年2月;同,〈曹洞宗布教師によ る台灣佛教調查と《台灣島布教規程》の制定―佐々木珍龍《從軍實歷夢遊 談》を中心に〉,《比較文化史研究》第2號,2000年;同,〈日本統治期にお ける妙心寺派台灣布教の變遷―臨濟護國禪寺建立の占める位置〉,《宇都宮 大學國際學部研究論集》第12號,2001年;同,〈日本植民地初期台灣にお ける浄土宗布教方針の策定過程(上)〉,《宇都宮大學國際學部研究論集》

第13號,2002年;同,〈日本植民地初期台灣における浄土宗布教方針の策 定過程(下)〉,《宇都宮大學國際學部研究論集》第14號,2002年;同,

〈殖民地時期日本佛教對於臺灣佛教「近代化」的追求與摸索―以曹洞宗宗 立學校為例〉,《臺灣文獻》第55卷第3期,2004年;同,〈真宗大谷派による 臺灣布教の變遷―植民地統治開始直後から臺北別院の成立までの時期を 中心に〉,《アジア・アフリカ言語文化研究》第71號,2006年;同,〈台灣 における日本佛教の社會事業―一八九五~一九三七―〉,收於三尾裕子、

遠藤央、植野弘子編,《帝國日本の記憶―台灣・舊南洋群島における外來 政權の重層化と脱殖民地化》,東京:慶應義塾大學出版會,2016年10月初 版1刷。

5 柴田幹夫,〈台灣「西本願寺廣場」と「逍遙園」について〉,《東方》387號,

2013年5月;同〈大谷光瑞と台灣―高雄「逍遙園」を中心にして(第5部 會,〈特集〉第72回學術大會紀要)〉,《宗教研究》87卷別册,2014年3月;

同,〈台北「西本願寺廣場」について(第八部會,〈特集〉第73回學術大會 紀要)〉,《宗教研究》88卷別册,2015年3月;同,〈大谷光瑞と台灣の近代 化〉,《研究論集》第13集,2017年3月;同,王鼎等譯,闞正宗監譯,《興亞 揚佛:大谷光瑞與西本願寺的海外事業》,臺北:博揚文化,2017年3月。

6 胎中千鶴,〈日本統治期台灣の佛教勢力―1921年南瀛佛教会成立まで(東 洋史特集號)〉,《史苑》58卷2號,1998年3月;同,〈日本統治期台灣におけ る臨濟宗妙心寺派の活動―1920-30年代を中心に〉,《台灣史研究》第 16 號,1998年10月。

(8)

釋慧嚴10 、范純武11、闞正宗12 、林欐嫚13 為代表。然而無論基

7 五十嵐真子,〈佛光山からみる,台灣佛教と日本の關係〉,《アジア・アフ リカ言語文化研究》第71號,2006年。

8 溫國良,〈日據初期日本宗教在臺布教概況―以總督府民政部調查為中心〉,

《臺灣文獻》第50卷第2期,1999年6月。

9 江燦騰,《台灣佛教百年史之研究》,臺北:南天書局,1996年3月;同,〈日 本帝國在臺殖民統治初期的宗教政策與法制化的確立〉,《中華佛學學報》第 14期,2001年;同,《日據時期臺灣佛教文化發展史》,臺北:南天書局,

2001年1月;同,《臺灣近代佛教的變革與反思―去殖民化與臺灣佛教主體性 確 立 的 新 探 索 》, 臺 北 : 東 大 圖 書 公 司 ,2003 年 10 月 ; 同 ,〈 臺 灣 近 代

(1895-1945)佛教史研究之再檢討〉,《佛學研究中心學報》第10期,2005 年7月;同,《臺灣佛教史》,臺北:五南圖書公司,2012年7月初版2刷。

10 釋慧嚴,〈西來庵事件前後臺灣佛教的動向―以曹洞宗為中心〉,《中華佛學 學報》第10期,1997年7月;同,〈日本曹洞宗與臺灣佛教僧侶的互動〉,《中 華佛學學報》第11期,1998年7月;同,〈再檢視日治時代台灣佛教界從事的 教育事業〉,《中華佛學學報》第16期,2003年9月;同,〈日治時代來臺淨土 宗的開教事業〉,《玄奘人文學報》第5期,2005年7月;同,〈從來臺日本佛 教的傳布看宗教本土化〉,《玄奘人文學報》第6期,2006年2月;同,《台灣 與閩日佛教交流史》,高雄:春暉出版社,2008年5月;同,〈一八九五年前 台灣佛教的信仰型態〉,《圓光佛學學報》第18期,2011年12月。

11 范純武,〈日本佛教在日治時期臺灣「蕃界」的佈教事業―以真宗本願寺派 為中心的考察〉,《圓光佛學學報》第4期,1999年12月。

12 闞正宗在這方面的研究成果,除了註3的研究論文外,尚有:〈司公與乩童―

日本「皇民化運動」下道士的佛教化〉,《玄奘佛學研究》第11期,2009年3 月;同,〈日本殖民時期臺灣皇國佛教之研究―「教化、同化、皇民化」下 的佛教(1895-1945)〉,臺南:國立成功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論文,2010年7 月,後以《臺灣日治時期佛教發展與皇民化運動― 「皇國佛教」的歷史進 程(1895-1945)》一書出版,臺北:博揚文化,2011年5月;同,〈殖民時期 獅巖洞元光寺修行者群像―兼論曹洞宗在獅頭山的活動〉,《玄奘佛學研究》

第15期,2011年3月;同,〈明治時期(1873~1912)真宗大谷派在兩岸的活 動〉,《圓光佛學學報》第17期,2011年8月;同,〈日本殖民時期臺灣的佛教 期刊―羅妙吉與《亞光新報》兼論林秋梧的左翼《赤道報》〉,《佛教圖書館 館刊》第55期,2012年12月;同,〈日僧佐佐木珍龍的臺灣開教:佛教曹洞 宗在殖民初期(1895-1901)的活動〉,《圓光佛學學報》第21期,2013年6 月;同,《臺灣佛教的殖民與後殖民》,臺北:博揚文化,2014年5月。

(9)

於何種立場,在處理殖民地時期臺灣佛教問題之時,在空間上,

通常僅侷限於臺灣方面的角度,較少從宏觀的視野,即整體的日 本殖民地空間之視野來分析臺灣總督府宗教政策的問題點。

因為臺灣已劃歸日本統治,所以欲檢討日本制定對臺宗教

(這裡是佛教)政策的實際情況時,有必要先梳理日本明治維 新以來政府處理國內宗教問題時所遭遇到之情況。因為當時日 本人是如何認識或處理自身之宗教或佛教的問題,也往往會影 響到對作為殖民地當地佛教之「他者」的處理及政策,亦即如 孫江所指出的,對他者的認識往往就是自身認識的投影。14 這 一視野亦是以往的先行研究較為忽視的地方。

本 文 以 日 治 初 期 臺 灣 總 督 府 的 宗 教 政 策 與 日 本 佛 教 之 關 係,尤以真宗本願寺派為例,來探討日本佛教宗派在臺灣所扮 演之角色。日本佛教宗派中,之所以會選擇本願寺派為例子,

乃是因為在日本明治以來宗教政策的開展過程中,本願寺派扮 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且在日治時期之臺灣,本願寺派亦是日 本佛教諸宗派中,最早來臺布教的宗派15,相對而言,較具有代 表性的宗派。本文檢討臺灣總督府之宗教政策,特別關注其宗 教法令之特色。時間上,以日治前期,即從中日戰爭後之1895年

13 林欐嫚,《日治時期臨濟宗妙心寺派在臺之教育與醫療》,臺北:中國文化大 學史學系博士論文,2015年。

14 孫江,〈在中國發現宗教―日本關於中國民間信仰結社之研究〉,《作為他者 的宗教―近代中國的政治與宗教》,臺北:博揚文化,2016年7月,頁50。

15 真宗本願寺派早在1895年3月至9月征討臺灣期間,從軍佈教使名和淵海、下 間鳳城、大江俊泰、武內外量、小野島行熏、豐田巍秀、長野雲龍等人即渡 海來臺。而正式著手開教則在1896年1月之後。(臺灣開教教務所臨時編輯部 編,《真宗本派本願寺臺灣開教史》,臺北:真宗本派本願寺臺灣別院,1935 年,頁2-3。)

(10)

至1915年西來庵事件發生前,約20年間之時段來作為考察重點。

基於上述,本文首先梳理這段時間日本國內宗教概念與宗教政 策之概況,作為近代日本的宗教政策與日本佛教界的發展。其 次再探討臺灣總督府之宗教政策與真宗本院寺派的在臺布教,

了解日治初期「宗教」在總督府殖民政策中之位置、總督府宗 教法令的特徵、以及日本佛教在宗教政策中所扮演的角色。

二、近代日本的宗教政策與日本佛教界的發展

本節檢討1895年領臺後之殖民地初期,宗教概念與政策,

以及對臺灣的定位問題。在近代化的過程中,如何安置宗教,

原本即是相當複雜的問題。西歐在樹立近代國家的過程中,以 往的宗教(天主教和新教)被排斥於世俗權力之外,近代國家是 以實現政教分離為中心而展開的。16日本自明治維新(AD.1868)

以來,則在宗教領域進行一連串之政策,例如推行了祭教一致、

神佛分離、政教分離等,顯示宗教政策上的複雜性,而這過程的 複雜性;亦會影響到對後來在處理殖民地的宗教問題時的侷限 性。並且明治時期以來的宗教政策的形成,又與對宗教概念的 形成及開展互為表裡,因為宗教政策牽涉到對宗教概念如何理 解的問題。因此,本節首先即梳理日本明治維新以來的宗教概 念的形成及宗教政策如何制定之問題點。

(一) 近代日本宗教概念的形成與宗教政策

今日我們所使用的「宗教」一詞是十九世紀末,在日本作

16 孫江2016,頁48。

(11)

為 Religion 之譯語漸被廣泛使用而開展出來的。17 然而宗教概 念在日本之翻譯及開展,卻是一個複雜且不斷的摸索而開展之 過程。

「宗教」一詞,在漢文中,最早出現於佛教的經典裡,例 如在中國,宗教一詞表現在「教相判釋」的世界中,於六朝至 隋唐之間作為術語而成立。18 例如,隋代的天台智顗(AD.538- 597)《妙法蓮華經玄義》卷第十中曰:「

四宗判教……四常宗,

指《涅槃》《華嚴》等,常住佛性,本有湛然也。七者有師開五 宗教……

19 。到了宋代,「宗教」之語詞在佛教徒中已一般 化。20例如,宋代的法護等所譯之《除蓋障菩薩所問經》卷第九 有云:「

不復退還邪異宗教

21 。在日本亦然,「宗教」這一用 語,在鐮倉時代22 後期,東大寺的凝然(AD.1240-1321 )所著的

《八宗綱要》裡也能見到。例如在《八宗綱要卷下》中,有「

17 有關近代之宗教概念在日本開展之過程,日本學界的研究成果相當豐碩,早 期的研究,可參考相原一郎介,〈譯語「宗教」の成立〉,《宗教學紀要》第5 號,1938年;近年的研究成果,例如,磯前順一,《近代日本の宗教言説と その系譜―宗教・國家・神道―》,東京:岩波書店,2003年2月。

18 川田熊太郎,《佛教と哲學》,京都:平樂寺書店,1978年3月7刷,頁54。

19 智者大師,《妙法蓮華經玄義》卷十(上),《大正藏》冊33,頁801中。

20 中村元,〈「宗教」という譯語〉,《日本學士院紀要》46巻2号,1992年2月,

頁56。

21 法護等譯,《除蓋障菩薩所問經》卷九,《大正藏》冊14,頁726中。

22 鎌倉時代(AD.1192-1333),指日本歷史上幕府設置於鎌倉並以之為全國政 治中心的武家政權時代。若從佛教的立場來看,有所謂的鐮倉新佛教之說;

今日,只要提到日本佛教,腦海裡即會閃出親鸞(AD.1173-1263)、道元

(AD.1200-1253)、日蓮(AD.1222-1282)等祖師爺所開創的各宗派。不 過,此鎌倉佛教觀受到關注的是,由於與西洋文化的接觸後,近代的自我確 認的過程中,祖師爺思想的重新再發現,亦即作為近代的個人之宗教,對鎌 倉新佛教的重新認識。(末木文美士,《日本佛教史―思想史としてのアプロ ーチー》,東京:新潮社,2001年5月9刷,頁195。)

(12)

ノ宗ハ幾バクノ宗教ヲ立テテ一代ノ法門ヲ摂スルヤ

」(此宗 有建立若干之宗教,攝取一代法門)之謂。23

上述佛教典籍之宗教意涵,比較接近於表現諸宗派及諸宗 教的說法,「宗旨」或「宗門」之語意較多。24 如日本學者小泉 仰所指出的,「

在作為佛教用語之『宗教』,不含包括基督教、

猶太教、伊斯蘭教等各種之『宗教』的意涵,亦即可以說作為 制度之宗教的意義,不含在內

」。25「宗教」此一用語指涉佛教 以外之宗教,必須 等待近代以後做為Religion之譯語之後的選 擇。也就是「宗教」這一語詞,以Religion之譯語為契機,逐漸 成為含有包括種種宗教之擴大意涵。26

總之,十九世紀末,宗教之用語,乃日本作為Religion的翻 譯語而逐漸發展出來的。此「宗教」一詞在明治元年(AD.1868), 由美國公使對禁止天主教的布告牌所提出的抗議書,以及明治 二年(AD.1869)與德國北部聯邦所訂之親善通商條約中出現。27 因此「宗教」概念之出現,如日本學者關一敏所指出的,有受 到與歐美諸國外交關係的政治壓力的因素。28 之後,有使用「宗

23 鈴木範久,《明治宗教思潮の研究―宗教學事始―》,東京:東京大學出版 會,1979年8月,頁14;川田熊太郎,《佛教と哲學》,頁52。

24 鈴木範久1979,頁14。

25 小泉仰,「序論」,比較思想史研究会編,《明治思想家の宗教觀》,東京:大 藏出版,1975年,頁17。

26 磯前順一,《近代日本の宗教言説とその系譜》,東京:岩波書店,2003年2 月,頁39。

27 小口偉一、堀一郎監修,《宗教學辭典》,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73年12 月,頁256,脇本平也關於宗教概念之説明;相原一郎介,〈譯語「宗教」の 成立〉,《宗教學紀要》5,1938年,頁4;鈴木範久,《明治宗教思潮の研究

―宗教學事始―》,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79年8月,頁16。

28 関一敏,〈日本近代と宗教〉,《春秋》393,東京:春秋社,1997年,頁35。

(13)

門」、「神道」、「教法」、「教門」、「法教」、「宗旨法教」等等各 種譯語。29 而「宗教」此一翻譯語,之後逐漸使用在宗教一般的 概念上,為明治14-15年(AD.1881-1882)之後的事。30

在此過程中,「佛教」這一用語亦作為「宗教」之範疇的一 個宗教,就是對於近世為止,所使用的「佛法」或「佛道」,將 此中的「法」及「道」換成「教」而成立的近代的稱呼。31 然 而,儘管在當時的日本,「宗教」概念已普遍化,但是關於作為 宗教的內容及範圍卻不見得很明確。亦即對於規定何謂宗教?

何謂非宗教?其論爭一直持續著,尤其表現在以淨土真宗為代 表的佛教界與神道界的論爭上。

如同日本佛教學者末木文美士所指出的,日本之宗教傳統的 一項特徵即為「神佛習合」。32由於日本的佛教亦是從海外傳入,

當佛教傳入之後,原來日本本土的宗教神道並未消失,神與佛 兩者交涉產生了並存的現象,稱為「神佛習合」。神與佛兩者正 式 的 交 涉 始 於 奈 良 時 代(AD.710-794 ), 到 了 平 安 時 代(AD.794- 1185),正式的習合理論形成,即為本地垂迹說的登場。神社的 祭神逐漸稱為「權現」。所謂「權現」,為佛、菩薩以神的面貌 在此現世中出現之意。33

這方面類似中國的道教與佛教的關係,但內容卻不盡相同。

29 磯前順一2003,頁34。

30 小口偉一、堀一郎監修1973,頁256,脇本平對於「宗教」此一用語的解 釋。

31 磯前順一,〈近世「仏法」から近代「仏教」へ〉,《春秋》522,東京:春秋 社,2010年,頁1。

32 末木文美士,《中世の神と佛》,東京:山川出版社,2003年,頁4。

33 佐藤弘夫,〈神佛習合論〉,大久保良峻、佐藤弘夫、末木文美士、林淳、松 尾剛次編,《日本仏教34の鍵》,東京:春秋社,2003年,頁95。

(14)

末木文美士認為,中國的道教與佛教的並存現象,並非如日本 的 情 況 一 樣 是 有 機 的 結 合 。 日 本 的 神 佛 關 係 並 非 僅 是 並 存 而 已 , 且 有 某 種 程 度 上 的 分 工 體 制 。 概 略 來 說 , 神 道 擔 任 與

「生」有關的儀式,而佛教則負責與「死」有關的儀式。這種 巧妙的搭配所進行的宗教活動,為日本的神道與佛教的特徵。34 且這種型態通常持續至江戶時代(AD.1603-1868)為止,到了明治 維新時期的神佛分離政策下,才完全分成二種宗教。換言之,

「神佛習合」此一用語,通常指至江戶時代為止的神佛分離以 前的型態。35

到了明治維新以後,為了與西歐的近代化對應,以建設近 代國家為目標,因此以天皇為中心,在宗教領域試圖將神道國 教化,於是重建神祇官,以「祭政一致」為目標。其具體政策 如下,首先於1868年即明治元年頒布了「神佛分離令」,下令神 社之僧官、社僧等僧侶還俗,並禁止於神社中權現相等之佛名、

佛像為神體。這樣一來,相當長時間持續的所謂「神佛習合」

因而被劃上終止符。雖然神佛分離在意義上並非廢佛 ,但由於 在神道的優勢之下,卻招致了廢佛毀釋的運動。經過了無數之 曲折,最終以「國家神道」的形式實現之。36 關於「國家神道」

之定義,在日本學者間亦有不少議論,大致是指從明治中期以 後 到 戰 敗 期 間 , 與 國 家 體 制 緊 密 結 合 的 神 道 之 狀 態 。 戰 前 的

「國家神道」,明治政府將神道以「神道非宗教」來規定。儘管 如此,實質上為新創設之國教。37

34 末木文美士2003,頁5。

35 末木文美士2003,頁6。

36 末木文美士,《日本宗教史》,東京:岩波書店,2006年,頁180-181。

37 末木文美士2003,頁8,關於國家神道之説明;末木文美士2006,頁180。

(15)

然而,此神道國教化未必順利進展。於明治4年(AD.1871)

時,「神祇官」降格為「神祇省」;並且在翌年(AD.1872),「神 祇省」亦被廢止,重新設置「教部省」。「教部省」設置中,佛 教亦被拉攏進來,尤其以淨土真宗為中心之佛教勢力。教部省 中,神官與佛僧作為國家公認的教導職,來擔任國民教化;為管 轄此,於中央設置大教院,並作為其指導理念,即所謂「三條教 則」(AD.1872):「

敬神愛國ノ旨ヲ體スベキ事

」、「

天理人道ヲ 明ニスベキ事

」、「

皇上ヲ奉戴シ朝旨ヲ遵守スベキ事

」(應體會 敬神愛國為宗旨、應明白天理人道、應擁護天皇並遵守朝廷之 意向),整體而言,尤其第三條,具有強烈的以天皇崇拜為機軸 的神道色彩。38

在此情形之下,淨土真宗本願寺派的僧侶島地黙雷(AD.1838- 1911)則從政教分離與信教之自由的立 場來批 判 「教部省」之 政策。39 島地將宗教規定為「心」之問題,與此相對,政治則為

「形」之物。可以說,將宗教視為利他的行為,比政治更為高 等。由此看來,島地否定神佛習合而支持神佛分離 ;40同時,

批判神道式的「敬神」。41 然而,如「三條辨疑」中即可明白,

38 末木文美士2006,頁182。

39 島地之政教関係論原文:「政教ノ異ナル固ヨリ混淆スヘカラズ。政ハ人事 也、形ヲ制スルノミ。而シテ邦域ヲ局レル也。教ハ神為ナリ、心ヲ制ス。

而万國ニ通スル也。是以政ハ敢テ他ニ管セズ、専ラ己ヲ利センコトヲ力 ム。教ハ不爾、毫モ己ヲ顧ミズ、一ニ他ヲ益セン事ヲ望ム……教条三章第 一ニ曰く、敬神愛國云々。所謂敬神トハ教也、愛國トハ政也。豈政教ヲ混 淆スルニ非ズヤ」(〈三條教則批判建白書〉,1872年)(安丸良夫、宮地正人 編,《日本近代思想大系 宗教と國家》,東京:岩波書店,2000年7月第4 刷,頁235-236。)

40 末木文美士2006,頁185。

41 島地默雷對於神道,有如下之批判:「若夫レ天神地祇、水火草木、所謂八 百万神ヲ敬セシムトセズ、是歐州児童モ猶賤笑スル所ニシテ、草荒未開、

(16)

此 敬 神 , 非 屬 於 宗 教 之 領 域 。 島 地 將 神 道 規 定 於 非 宗 教 之 領 域。但既然是非宗教,於是與佛教有共存之可能。也就是說,

島地的所謂宗教自由之確立,其背後即直接承認非宗教之國家 神道。這樣,神佛關係一方面分離,並且佛教與神道是在互相 分 擔 角 色 之 互 相 共 存 之 關 係 , 末 木 文 美 士 將 之 稱 為 「 神 佛 互 補」。42

如前所述,日本學者間對於何謂「國家神道」,議論紛紜;

但是作為宗教行政,1900年,於內務省內設置神社局,而原來 的社寺局則成為宗教局,於是神社與各宗教的管理上分離了,

確立了國家神道的體制。關於此,安丸良夫稱之為「日本型政 教分離」。43

但是,對於神道是「宗教」或者是「非宗教」的認識是模稜 兩可的。之後,甚至作為「宗教」之教派神道的各個教派(黒住 教、禊教、金光教、以及天理教等等之十三派),與作為「非宗 教」之神社神道被區分出來,44即神社神道作為「祭祀」而逐漸 給予獨立之位置。45

若再從佛教與基督教之間的論争來看,許多的佛教徒對基

是ヨリ甚シキ者ハアラズ」(三條教則批判建白書)(安丸良夫、宮地正人編 2000,頁237。)

42 末木文美士2006,頁185-186。

43 島薗進,〈國家神道と近代日本の宗教構造〉,《宗教研究》第75卷第2輯,

2001年9月,頁324;安丸良夫,《神々の明治維新―神佛分離と廢佛毀釋》,

東京:岩波書店,1979年,頁208。

44 桂島宣弘,〈教派神道の成立―「宗教」という眼差しの成立と金光教〉,

《江戸の思想》第7號,東京:ぺりかん社,1997年11月,頁17-18。

45 島薗進,〈日本における「宗教」概念の形成―井上哲次郎のキリスト教批 判をめぐって〉,山折哲雄・長田俊樹編,《日本人はキリスト教をどのよう に受容したか》,京都:國際日本文化研究センター,1998年11月,頁62。

(17)

督教與文明之批判,亦構成了近代日本宗教的形象。46佛教徒將 文明與基督教的關聯予以分離,並主張文明並非僅是基督教之 特權的而已。再者,佛教徒主張佛教是宗教時,也論述佛教的 優越處。47 從如此主張看來,佛教徒效法作為文明之宗教來理解 自 身 。 換 言 之 , 佛 教 亦 是 納 入 作 為 文 明 的 「 宗 教 」 範 疇 ; 然 而 , 正 如 山 口 輝 臣 所 指 出 的 , 十 九 世 紀 後 半 所 考 慮 之 宗 教 概 念,不包含今日被稱為民衆宗教或民俗宗教等內容;另外,甚 至神社或神道經常被宗教概念除外。48總之,近代以後所形成的 宗教概念,往往具有文明化的色彩,爾後日本殖民地官僚在看 待殖民地當地宗教文化時,也常常帶有這種看法。

1889年 公 佈 的 大 日 本 帝 國 憲 法 , 關 於 「 宗 教 自 由 」 的 條 文,即第28條有如下規定:「

日本臣民,限於在不妨害安寧秩序 及不違背臣民之義務之上,擁有信教之自由。

49 從「

不妨害 安寧秩序及不違背臣民之義務

」此句可看出,在當時所擁有的 僅是有限度的宗教自由;這有限度的宗教自由,其前提就如日 本宗教學者島薗進所指出的,明治憲法第一條有規定:「

大日本 帝國由萬世一系之天皇統治之

50及第三條條文有:「

天皇神聖 不可侵犯

」,51 可看出「臣民之義務」含有對「萬世一系」的天

46 小原克博,〈近代日本における「宗教間対話」―宗教概念の形成と政教分 離を中心に〉,《基督教研究》第70卷第1號,2008年6月,頁43。

47 山口輝臣,《明治國家と宗教》,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99年9月,頁41- 44。

48 山口輝臣1999,頁330。

49 憲法之原條文是:「日本臣民ハ安寧秩序ヲ妨ケス及臣民タルノ義務ニ背カ サル限ニ於テ信教ノ自由ヲ有ス。」參見伊藤博文著,宮澤俊義校註,《憲法 義解》,東京:岩波書店,1940年4月,頁58-59。

50 伊藤博文著,宮澤俊義校註1940,頁22。

51 伊藤博文著,宮澤俊義校註1940,頁25。

(18)

皇的崇敬。因此信教的自由、思想、良心的自由,限於不違背 以國體論為前提之天皇崇敬的界限。52換言之,明治憲法是以天 皇的宗教權威為前提。53 進一步來說,由於明治政府認為「神社 非宗教」,國家神道成為事實上之國教;因此,如日本已故憲法 學者蘆部信喜所指出的,當時信教之自由只是與神社之國教地 位並存之下的界線,其完全之實現是不可能的。54

由此,我們甚至可以這麼說,日本近代宗教政策的制定過 程,受到對宗教概念理解之內涵所影響,何謂宗教?何謂非宗 教?其二者之關係相當曖昧,可以看出近代日本在處理己身宗 教問題時的複雜性。其次,爾後作為殖民地母國之日本,政府 官僚及知識份子在理解殖民地宗教之問題時,不免會受到這種 宗 教 觀 的 影 響 。 再 者 , 日 本 近 代 化 過 程 中 所 確 立 的 「 政 教 分 離」及有限的「宗教自由」等概念,有多大之程度影響到對殖 民地宗教政策的制定,還需考察當地的具體狀況。換言之,日 本殖民政府在制定殖民地之宗教政策時,往往需要考慮當地原 有的歷史文化背景。研究者在探討此一課題時,需一一檢視個 別資料,方能對此有一較清楚的認識。

(二) 近代日本之宗教政策與殖民地臺灣

而在臺灣,究竟何時出現具有現代語境下之宗教概念?此 一議題不易回答,原因在於,臺灣劃歸日本統治之時的十九世

52 島薗進,《國家神道と日本人》,東京:岩波書店,2010年,頁33。

53 島薗進2010,頁34。

54 蘆部信喜,《憲法》(新版補訂版),東京:岩波書店,2001年9月第8刷,頁 142。

(19)

紀末,日本宗教譯語已確定,且差不多亦是宗教此一譯語傳入 中國並開始使用之時間點。55 可以說1895年以後,在臺灣所出現 的「宗教」語彙乃直接由日本輸入的。至於臺灣之宗教具體概 念何時出現?雖然不十分清楚,但筆者認為,最遲至當時1898 年開始發刊之《臺灣日日新報》56 這份報紙,有關宗教之報導 中,已相當自然地運用「宗教」這一用語。但對日治初期的臺灣 人而言,此深具近代性的宗教概念,應該尚未普遍的被理解。

且此宗教概念如何在日本殖民地內的被傳播,除了媒體之外,

尚需透過教育手段來滲透;但在統治初期因所有對臺之政策屬 於摸索階段,因此還需要有更多的資料來加以分析,方能瞭解 殖民地的知識份子,乃至一般庶民對於殖民地宗主國所帶來的 觀念在殖民統治期間的接受情形。

思考此一問題時,尚有一點必須列入考慮;即明治以來在 日本所形成的關於宗教與非宗教之論述,如何影響到總督府對 臺灣傳統宗教之認識與政策,但這亦必須考慮到臺灣作為在日 本領土內法律之位階關係。對日本而言,臺灣應置於日本帝國

55 有關19世紀末以後,宗教概念傳入中國之情形,可參考陳熙遠,〈宗教―一 個中國近代文化史上的関鍵詞〉,《新史學》13卷4期,2002年12月。

56 日本統治期在臺灣所發行量最大且延續時間最長的報紙,於1898年由《臺灣 新報》與《臺灣日報》合併而成,木下新三郎擔任社長兼主編,臺灣總督府 補助經費。1944年4月1日在總督府統一報業的政策下,與《臺灣日報》、《臺 灣新聞》、《興南新聞》、《東臺灣新聞》、《高雄新報》等五報合併為《臺灣新 報》,宣佈廢刊,總計發行15800餘號。除了新聞報導之外,自1898年5月1日 起,至1942年3月25日為止,也以附錄的方式刊登總督府所發佈的行政、司 法相關命令。自1901年11月起,8個版面中有2頁漢文版,1905年7月1日起,

更發行以《漢文臺灣日日新報》為名的4頁獨立報紙。1911年11月30日因財 務困難,恢復於日文版中添加2頁漢文版的作法,直到1937年4月才將漢文版 廢除。(吳密察監修,遠流台灣館編著,《台灣史小事典》,臺北:遠流出版 公司,2016年3月4版14刷,頁105。)

(20)

之領土之內抑或領土之外,即作為殖民地的臺灣在日本帝國憲 法內處於何種地位。在此背景之下,殖民支配者對殖民地的認 識雖是自身(日本)的投影,但亦非是一簡單的複製過程。因 為,從國際法的領土歸屬事實的立場來說,從1895年馬關條約 簽訂生效後,臺灣即屬於國際法上的日本領土;既然是日本領 土之一部份,那日本國內之宗教政策亦理所當然實施於臺灣。

然而,事實上,因為有臺灣置於日本帝國憲法內的何種地位問 題,因此至少在統治初期,對於臺灣是否存在著日本帝國憲法 上的政教分離及有限度的宗教自由等概念,是有存疑的。

關於臺灣在日本領土內法律的地位,1895年日本領臺時,

日本1890年已實行憲法。然而,共七章七十六條的明治憲法本 文57,有關領土部分,卻未有明文的規定。換言之,要如何處理 日 本 近 代 於 海 外 獲 得 的 第 一 個 殖 民 地 臺 灣 與 日 本 本 土 間 之 關 係,自始以來即是非常棘手的問題。因此,對當時的內閣總理 大臣伊藤博文(AD.1841-1909)的立場而言,如春山明哲所指出 的,

「臺灣屬於憲法上未置施行區域條文之地

」,因而使得此問 題更加複雜,欲與明治憲法體制不矛盾,從而適合臺灣之狀況 的有效體系規劃,是伊藤首相之課題。58

因此,1896年,伊藤內閣於第九回議會,以三年為立法限 期,通過了「臺灣に施行すへき法令に關する法律」(「關於在臺 灣應實施之法令的法律」),即法律第六三號,稱為「六三法」。

其要點在於──為方便適應臺灣之實情,賦予臺灣總督有發佈

57 伊藤博文著、宮澤俊義校註1940。

58 春山明哲,〈明治憲法體制と臺灣統治〉,收於大江志乃夫等編集,《岩波講 座 近代日本と植民地〈4〉統合と支配の論理》一書,東京:岩波書店,

2005年第4刷,頁32。

(21)

法律之效力的命令(即「律令」)。59亦即將帝國議會的立法權委 託給總督的制度。後來有關六三法的爭議,即所謂圍繞著憲法 解釋論的所謂「六三問題」,在穗積八束、美濃部達吉等憲法學 者間,引起相當的論爭。60

不過,關於臺灣總督的律令制定權,王泰升指出,後來於 1906年制定的「三一法」以及1921年的「法三號」,均保留之。

只是律令之生效,於制度上須事前或事後得到天皇的「勅裁」,

實即經過帝國中央行政部門―內閣―之審議。此外,「法三號」

已對律令的制定,限縮於無他法可施,且為臺灣特殊情形所必 要者。61 由此亦可得出,倘若臺灣發生與宗教有關之大事件,

帝國議會認為有必要時,亦有權過問,不會放任只由臺灣總督 府 單 獨 處 理 。 例 如 發 生 於1915年 臺南余 清芳等 人的西 來庵事 件,根據蔡錦堂的資料,事後臨時法院開設,且根據「匪徒刑 罰令」被判死刑人數,含余清芳高達866名,當中雖已有95名被 處刑,但剩下的於當年十一月十日因大正天皇即位儀式之「恩 赦」而改判無期徒刑。62這一點,也足以說明了臺灣的地位是徘 徊在整體日本帝國之「內」或「外」,帶有模糊的位置。

三、臺灣總督府之宗教政策與真宗本願寺派的在臺 布教

59 春山明哲2005,頁32。

60 春山明哲2005,頁32-33。

61 王泰升,《台灣法律史概論》(五版第1刷),台北:元照出版社,2017年1 月,頁130。

62 蔡錦堂1994,頁50。

(22)

(一) 關於殖民地初期臺灣宗教事務主管單位

在上節中,簡單敘述了明治維新以來日本所形成之宗教概 念及宗教政策,而其如何影響到日本殖民地官僚對殖民地之宗 教認識及宗教政策的制定呢?在本節中,試圖分析自1895年領 臺 後 , 至1915年前 後約 15年間, 總督府 的宗教 政策及 宗教調 查,與其法令的性格,以及淨土真宗本願寺派為中心的日本佛 教之概況。

首先,關於臺灣掌管宗教事務的主管單位,要注意的是,

在 宗 教 行 政 方 面 , 由 於 在 法 律 的 位 階 上 , 臺 灣 與 日 本 本 土 不 同,作為「內地」63的日本本土,原先主管宗教行政的機關是由 內 務 省 宗 教 局 負 責 ; 但 自1913年 起,則 交由文 部省宗 教局掌 管。64且內地一直要到了1939年,亦即中日戰爭發生約兩年後才

63 關於臺灣在整個日本帝國內之位置,前有提到,從法律的制度來說,黃昭堂 的研究指出,規定日本帝國原來的領土稱為「內地」,日本本國人為「內地 人」;反之,用來指殖民地的用語,則創造了「外地」這個詞彙,但卻無所 謂的「外地人」。例如,對朝鮮方面稱之為「朝鮮人」,臺灣方面,則稱漢族 系臺灣人為「本島人」、原住民臺灣人(指高山族)為「番人」,關東州則謂 之「支那人」,南洋群島的住民則安上「島民」的稱號,長久以來住在庫頁 島的土著民則被叫做「土人」。(黃昭堂著・黃英哲譯,《台灣總督府》,臺 北:前衛出版社,2015年3月,頁24。);又,王泰升研究指出,從明治憲法 體制而言,臺灣在整個日本帝國內地位很曖昧,根據當時日本官方之見解,

臺灣是明治憲法之施行地域,但現代立憲主義原則在臺灣落實的程度有限。

(王泰升,《台灣法律史概論》(五版第1刷),臺北:元照,2017,頁127- 128。)

64 關於當時日本宗教行政的變遷,可參考文部省編,《學制百年史》,東京:帝 國地方行政學會,1972年10月,頁670-675;近年日本學者江島尚俊對此議 題有進行深入探討,見江島尚俊,〈どこが宗教を所管するのか―宗教學校 をめぐる文部省と内務省―〉,《宗教研究》89卷別册,日本宗教學會,2016 年3月,頁372-373。

(23)

實 施 所 謂 的 宗 教 團 體 法 , 在 此 之 前 , 即 從1868年開始 的維新 期 , 是 以 各 種 通 告 的 方 式 來 處 理 宗 教 行 政 上 的 事 宜 。 順 便 一 提,關於當時日本本土眾議院通過宗教團體法之新聞,在殖民 地臺灣的《臺灣日日新報》中,亦被報導。65

雖有研究認為,相較於內地的日本本土,被稱為外地的殖 民地臺灣,則在統治初期開始即完善了各種宗教關係法令的制 定。66但是,若從當時的實際情況來看,作為殖民地的臺灣,同 樣並無有一個所謂的統一的宗教法或宗教團體法的法律。但對 於宗教領域,卻發佈了宗教相關的管理法令。有了這些宗教相 關的府令或勅令,在日治時期的臺灣,規範了無論由日本內地 傳入的宗教,抑或臺灣原有宗教團體的活動。

有關統治初期的宗教行政事務的部門,根據領臺時之總督 府官制,即從1895開始,屬於民政局縣治課所管轄;後來1898 年6月改民政局為民政部,一直到1918年6月設立社寺課為止,

與社寺有關之宗教行政事務皆由縣治課或地方課掌理。67從這一 點亦可看出,殖民地宗主國與被殖民地當地之間的關係,會呈 現出非均質性關係,這是因為如前所述,在明治憲法體制之架 構 下 , 作 為 外 地 的 臺 灣 與 日 本 本 土 之 間 的 模 糊 關 係 所 致 。 並 且,也由於彼此歷史文化背景之差異,以致殖民地支配者在制 定政策時,有著異於宗主國內的特殊考量與做法。

65〈宗教團體法可決〉,《臺灣日日新報》,1939年3月24日,1版。

66 大澤廣嗣,〈海外布教する佛教教團〉,收於大谷榮一、吉永進一、近藤俊太 郎編,《近代佛教スタディーズ―佛教からみたもうひとつの近代》,京都:

法藏館,2016年4月,頁49。

67 蔡錦堂1994,頁67-71。

(24)

(二) 殖民地當局的宗教政策與宗教領域的重組 1. 兒玉源太郎、後藤新平時期的宗教調查以及宗

教政策

領臺初期,由於臺灣屬政權更迭階段,且各地尚有武裝抗 日勢力之存在,相當混亂,但在慌亂之中,第一任臺灣總督樺山 資紀(AD.1837-1922)於1896年1月18日所出示的「

本島在来ノ社寺 保護ニ関スル諭告

」(「關於本島原有的社寺保護之告示」)68 中,將臺灣的寺廟置於「

信仰遵宗ノ結果徳義ノ標準秩序ノ本 源ニシテ治民保安ノ上ニ於テ欠クヘカラサルモノタリ

」(為信 仰尊宗之結果,德義之標準,秩序之本源,於治民保安之上,不 可或缺)之地位,且對臺灣之宗教施設,則有如「

叨リニ旧観ヲ 損傷セサル様特ニ注意セシムルヲ要ス。就中霊像ヲ破毀シ什 器ヲ散乱スルカ如キ所為ハ苟ニモ之アルヲ許サス

」(「特別要 注意,勿隨意損傷舊貌。尤其如毀損神像,散亂日常用具,若 有此所為,斷不允許」)之命令。領臺初期之緊張狀況下,總督 府尚未對臺灣宗教定下具體的政策,但憂慮軍隊會胡亂破壞,

因此以一般命令禁止。

到了1898年第四任總督兒玉源太郎(AD.1852-1906)、民政長 官後藤新平(AD.1857-1929)的時代(1898年2月-1906年4月),顯示 反日起義亦平靜下來,總督府可以掌握全島之情況。 後藤新平

68 臺灣總督府編,《詔敕、令旨、諭告、訓達類纂》(一),臺北:成文出版 社,1999年,頁17;並參照張士陽,〈日本殖民地初期、臺灣總督府の宗教 政策と宗教調查〉,收於武內房司編著,《越境する近代東アジアの民衆宗教

―中國・臺灣・香港・ベトナム・そして日本》,東京:明石書店,2011年 11月,頁224。

(25)

對臺灣統治的理念乃基於「生物學法則」之邏輯。69 根據此邏 輯,為了維持社會的安定,對於臺灣原來的習慣及信仰等等,

採取保存之方針。然而,後藤的政策,並非單只以保存臺灣之舊 慣而已;重點在於,為發現殖民方面與被殖民方面的意識之差 距,尚包含對當地的情報之收集。因兒玉、後藤的登場,舊慣調 査乃作為永久統治的法典編纂事業之立法構想的第一階段。70後 藤新平在〈臺灣經營上舊慣制度の調查を必要とする意見〉(臺 灣經營上有必要進行舊慣制度的調査之意見)一文中,關於臺 灣的舊慣調查之必要性,有如下之敘述:

像台灣這樣,完全確立其法律制度的同時,因為必 頇能夠順利達成統治之目的的地方,仍然所謂舊慣 制度之調查,越來越重要。……為使臺灣能永久之 統治,更加應將舊慣調查置為重點。

71

為了達到此目的,總督府開始展開調査事業。於1900年,

組織「臺灣慣習研究會」,會長即是臺灣總督兒玉源太郎,副會 長則推舉後藤新平,研究會的事務所設於總督府民政部法務課

69 林美容、三尾裕子合編,〈日本の臺灣民間信仰研究〉,收於《臺灣民間信仰 研究文獻目錄》,東京:風響社,1998年3月,頁11。

70 關於舊慣調查,可參考戴國煇,〈日本人による臺灣研究〉,《季刊東亞》104 號,1968年8月;春山明哲,〈臺灣舊慣調査と立法構想―岡松参太郎による 調査と立案を中心に―〉,《臺灣近現代史研究》第6號,1988年,後收於

《近代日本と臺灣―霧社事件・植民地統治政策の研究》(藤原書店,2008 年);西英昭,《《臺灣私法》の成立過程―テキスト層位學的分析を中心 に》,福岡:九州大學出版會,2009年。

71 原文:「台湾の如きは全く其法律制度の確立と共に、統治の目的を達して 往かなければならぬと云ふ地方ですから矢張旧慣制度の調査と云ふこと は、益々必要である。……台湾永久の統治の為には、一層之に重きを置か なければならぬと思ふ。」(《臺灣慣習記事》第1卷第5號,臺灣慣習研究 會,1901年5月,頁35-37。)

(26)

之內。翌年(AD.1901)開始發行《臺灣慣習記事》這一月刊誌,

至1907年該會解散為止,共計發行了七卷八〇號。72

1901年,後藤設立「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親自擔任會 長 , 調 查 工 作 則 委 託 當 時 的 京 都 帝 國 大 學 法 學 教 授 岡 松 參 太 郎,及織田萬進行臺灣的風俗習慣舊法等等之調查與資料之解 讀。作為成果,即1910至1911年所刊行的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 第一部之最終報告書(所謂《臺灣私法》)全六卷與附錄参考書 七卷(由岡松參太郎所編述),以及1915年刊行的《清國行政 法》全六卷七册(由織田萬所編述)。《臺灣私法》為將臺灣自 古以來的法制、習慣,結合實地情況所調查之成果。73 相對於 此,《清國行政法》以文獻調查為原則,並未計畫進行 當地調 查,且事務所亦設於京都帝國大學之內。74其中的宗教領域,關 於對資料之解讀,作為法學專家的岡松參太郎及織田萬,運用 近代的法學學理觀點,將明清以來漢人之傳統社會的複雜宗教 現象,納入「臺灣私法」與「清國行政法」之範疇中,於是使 含糊又混淆的宗教現象能予以分類,並給予權宜之理解。

然而,從以上二者之組織的研究成果來看,其重點在於政 治、經濟、法律等等之調查研究,關於宗教調査,僅僅是大規 模調査之一部份而已。

關於岡松參太郎的《臺灣私法》中,有關宗教部分的臺灣

72 林美容、三尾裕子合編1998,頁12;山路勝彦,《近代日本の海外學術調 査》,東京:山川出版社,2006年5月,頁26。

73 山根幸夫,〈臨時臺灣舊慣調査會の成果〉,《論集近代中國と日本》,東京:

山川出版社, 1976年2月,頁89。

74 山根幸夫,〈清國行政法解說〉,《清國行政法》(1972年複刻版,第7卷),東 京:汲古書院,1967年7月,頁8。

(27)

宗教分類,在第二卷上之第二編人事的第二節「品性」的「第 三 款 宗 教 」 中, 有 如「 宗 教 之 種 類 」、「 宗教 之 信 徒 以 及 機 關」、「宗教的營造物」等細目。作為「宗教之種類」,以「儒 教」、「佛教」、「道教」、「齋教」、「外教」來説明。75

織田萬的《清國行政法》之「第四巻第一編内務行政(第 三)―第十章祭祀及宗教」中,談到祭祀與宗教之關係時,將 二者區分為二,祭祀與儒教有密切關聯,認為祭祀「

其禮典ノ 執行ハ政務ノ一部分タルコト、恰モ我邦ニ於ケル神社制度ト 相類スルモノナキニ非ス

」(其禮儀之舉行,為政務之一部份,

恰與我國之神社制度相類似)76。由此看來,首先,織田萬採取 的是不將祭祀歸於宗教範疇的觀點,會有這種分類與看法,顯 然受到明治以來形成的近代宗教概念及「神社非宗教」之宗教 政策的影響。其次,有關宗教之分類,分為「佛教」、「道教」、

「喇嘛教」、「回教」、「基督教」以及「雜教」六個項目,從佛 教 立 場 來 看 , 即 很 明 確 地 , 將 佛 教 作 為 宗 教 的 合 法 身 分 來 理 解。又,其中關於宗教之描述,如「佛教」,有列項說明清國政 府 對 於 佛 教 之 監 督 及 取 締 的 宗 教 行 政 部 分 , 如 出 家 條 件 之 規 定、剃度之規定、度牒發行之辦法、還俗之規定、僧官之編制 等等。77

可是另一方面,無論岡松參太郎或者織田萬,因為他們是 法學者,而非宗教學者,因此對於宗教概念的理解並非深刻,

75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編著,《臺灣私法: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第一部調查第 三回報告書》第二卷上,1911年,頁239-319。

76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編著,《清國行政法: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第一部報 告》第四卷,臺北:南天書局,2001年8月復刻版3刷(1911年初版),頁2。

77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編著2001,頁81-106。

(28)

從以上對於其調查內容之分析即可明白。儘管如此,就以岡松 來說,由於他是後藤新平最重要的智囊,決定了「舊慣立法/漸 進統治臺灣」的路線。78 我們關心的是宗教問題,因此,有助於 理解臺灣宗教在統治初期之日本當局中所佔之位置。

2. 「寺院教務所說教所建立廢合規則」等宗教法 規之公佈

前有提到,在殖民地的臺灣,總督府則在統治初期即以府 令的方式制定宗教相關的管理法令。首先針對由日本內地傳入 臺灣之宗教,於1899年6月17日臺灣總督府以府令第四十七號發 佈「寺院、教務所、說教所建立廢合規則」79 來規範。這是根據

「六三法」中所賦予總督府發佈律令之權力而來。

關於此規則之頒布緣由,溫國良整理《臺灣總督府公文類 纂》的內容指出:

1899年,掌理宗教業務的總督府民政部縣治課發 覺,鑑於臺灣島內建立社寺、教務所之數目有日漸 增多的趨勢,認為有必要加以管理,因此擬請總督 府發布社寺、教務所等建立之相關規則。於是於 1899年3月14日遂由縣治課主任平野晉擬案,經該課 事務官阿川光裕、縣治課長松岡辦、文書課長木村 匡後,送交參事官處,參事官大島久滿次及參事官 長審議可行,上陳民政長官後藤新平,最後由總督

78 吳豪人,〈岡松參太郎的法學烏托邦〉,《殖民地的法學者:「現代」樂園的漫 遊者群像》,臺北: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17年4月,頁10。

79 臺灣總督府文教局編纂,《現行臺灣社寺法令類纂》,東京:帝國地方行政學 會,1936年,頁506-511。

(29)

兒玉源太郎核定後,於6月16日以府令第四十七號發 布並載於府報上。

80

從以上之緣由,其實可以看出,對於殖民地的法律之制定 與頒布,如前所述,是總督府以律令之形式發布;而程序上,

即是之前提到過的委任立法。

本規則共有十九條,在此以檢討其關於佛教部份之重要條 文內容為主。

概觀教務所、說教所建立廢合規則的內容,關於寺院之部 份,要點如下:寺院的設立、遷移、撤消、合併、改變名稱、

寺院之財產等之處分,均須經過臺灣總督之許可。其中,第四 條第七項規定,若得到本寺承認為末寺者,亦須由臺灣總督之 許可;第八項,亦對關於原有之廟宇欲充作社寺時,應附上該 廟 宇 之 建 築 坪 數 、 附 屬 財 產 之 數 額 、 及 買 賣 之 借 貸 關 係 等 資 料。第十一條第三項,亦有規定原有之廟宇欲充作教務所或說 教所之辦法。換言之,可以看出對於由內地欲傳入臺灣之寺院,

當由臺灣總督的介入是其重點。且因本規則是為規範內地之宗 教,而非臺灣原有之宗教,所以第十九條規定本島之寺廟、齋堂 等,不適用此規則。

其次,1899年7月11日,總督府針對臺灣在地欲建立寺廟 等,以府令第五十九號發佈「

旧慣ニ依ル社寺廟宇等建立廢合 手續

」(根據舊慣的社寺廟宇等建立及撤銷與合併手續)81 之律 令,規定依本島舊慣建立寺廟時,須經管轄地方長官之許可;反

80 溫國良編著,《臺灣總督府檔案主題選編(2)宗教系列1 日據時期在臺日本 佛教史料選編》,南投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13年6月,頁168。

81 臺灣總督府文教局編纂1936,頁523。

(30)

之,若要廢止時,亦然。於是,對臺灣原有宗教之建立與廢止,

亦有了法規之依據。

又,同年七月,針對臺灣原有之宗教,臺灣總督府以訓令 第二百二十號發佈了「

寺、教務所、說教所及本島ノ舊慣二依 ル寺廟、齋堂等又ハ神明會、祖公會等ノ建立、設立又ハ廢合 等二關スル事項取扱方

」(關於寺院、教務所、說教所及根據本 島舊慣的寺廟、齋堂等或神明會、祖公會等之建立、設立或撤 銷與合併等事項的處理方式)82。本訓令可以說是府令第四十七 號之延伸規則,因此除了規範由內地傳入之寺院外,尚將臺灣 原有之寺廟、齋堂等(依本島之舊慣),納入規範之範疇。換言 之 , 本 規 則 同 時 規 範 由 日 本 內 地 傳 來 之 佛 教 及 臺 灣 原 有 之 寺 廟,使得兩方在臺灣之活動有法可據。

關 於 寺 院 之 重 點 在 於 臺 帳 之 製 作 及 登 錄 制 的 建 立 ( 第 三 條)83 ,且「

對於神官、僧侶、或氏子、壇家等之社寺,考察 其措施、信仰之狀況,且關於其他宗教之消長事項,調查之,

並頇時時匯報之

」(第十條)84。基於上述之規則,對於日本本 土佛教各宗派來臺布教之情形,總督府亦試圖掌握其活動,並 要求時常匯報內容。

另外,1905年11月10日總督府針對由內地傳來之寺院以及 臺灣的寺廟等之所屬財產,以府令第八十四號「神社、寺院又 ハ 本 島 ノ 旧 慣 ニ 依 ル 寺 廟 等 ノ 所 属 財 産 処 分 方 ニ 関 ス ル 件 」

(「關於神社、寺院或基於本島之舊慣的寺廟等之所屬財產處理

82 臺灣總督府文教局編纂1936,頁511-516。

83 臺灣總督府文教局編纂1936,頁512-513。

84 臺灣總督府文教局編纂1936,頁516。

(31)

方式」)之律令,發布以下之內容:

「神社(台湾神社ヲ除ク)寺院又ハ本島ノ旧慣ニ 依ル寺廟等ノ所属財産ヲ売渡、譲与、交換又ハ其 他ノ処分ヲ為シ或ハ之ヲ担保ノ目的ニ供セントス ルトキハ之ヲ必要トスル理由及其ノ年ノ収支予算 竝前年ノ収支予算ヲ記載シ氏子、檀家又ハ信徒総 代二名以上連署ノ上神職、住職又ハ管理人ヨリ願 出テ台湾総督ノ許可ヲ受クヘシ」(「神社(除了臺 灣神社之外)寺院或基於本島之舊慣的寺廟等之所 屬財產的供售、出讓、交換或其他處理或詴圖提供 以上之抵押的目的,以上述為必要之理由及記載該 年收支預算、以及前年之收支預算,由氏子、檀家 或信徒總代二名以上之聯署之後,由神職、住持或 管理人提出申請,並頇由臺灣總督之許可」 )

85

基於此法令,關於內地寺院、以及臺灣原有寺廟財產之處 理,均應置於總督府的管理之下。

有了上述之宗教相關法令,日本來臺之宗教團體,如神社 或寺院,以及臺灣原有之寺廟,均有了建立及進行宗教活動時 之法令依據。此外,爾後亦陸續有因應需要而作為補充或修訂 之總督府府令或訓令,或由民政長官或總務長官下達之與宗教 相關的通告頒布,86但並未脫離上述律令之精神。

從宗教行政之立場來說,上述之宗教相關法規,對於領臺

85 臺灣總督府文教局編纂1936,頁518。

86 例如,1906年10月民總第六二八八號之〈本島舊慣ニ依ル寺廟等ニハ齋堂及 神明會ヲ含ムノ件〉(臺灣總督府文教局編1936,頁524-525。)乃府令四十 八號中關於舊慣宗教之範圍,此中亦包含齋堂及神明會。

(32)

初期,來臺之日本佛教宗派及臺灣佛教寺院之定位,有二層意 義,即如大澤廣嗣之見解所指出的:

對從日本本土進入殖民地 之各宗派寺院的活動,賦予法律上的根據;以及對於當地(殖 民地)僧侶的佛教寺院,雖認可其之前的活動,但關於其他的 活動,編入日本的管理之下。

87

依 上 述 法 規 所 建 立 的 宗 教 設 施 , 根 據 溫 國 良 的 統 計 , 從 1900年至1926年間,若以「神社」、「日本佛教寺院」以及「依 本島舊慣所建立之寺廟」來區分的話,以「日本佛教寺院」最 多,有40件;其次為「依本島舊慣所建立之寺廟」,29件,而

「神社」最少,只有13件。88

(三) 殖民地當局的宗教政策與真宗本願寺派

站在日本的立場,臺灣是其邁向近代主權國家的過程中的 第 一 個 殖 民 地 , 因 此 統 治 政 策 的 良 窳 , 關 乎 著 日 本 未 來 的 發 展。若從臺灣的立場而言,則淪為異國統治;但另一方面,也 因 為 臺 灣 被 編 入 日 本 之 統 治 , 所 以 日 本 對 臺 灣 產 生 很 大 的 影 響;從佛教的領域來說,日本佛教在臺布教與近代臺灣佛教不 無關係,毋寧可以說是近代臺灣佛教史之一部份。

1. 關於「布教」之概念問題

首先,關於「淨土真宗」,為日本佛教之一宗派,其開山祖

87 大澤廣嗣2016,頁49。

88 溫國良,〈日治時期臺灣社寺等建立一考察―以「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為 中心〉,收入南投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編,《第六屆臺灣總督府檔案學術研 討會論文集》,2011年7月,頁582-597。

(33)

師為親鸞(AD.1173-1262)。可分為本願寺派之西本願寺系統,以 及東本願寺系統的大谷派。關於「淨土真宗」之名稱,在江戶 時期的1774年曾欲以「淨土真宗」為宗名向江戶幕府提出申請,

然而受到淨土宗之反對而無法實現,因此當時一般皆以「一向 宗」稱之。正式以真宗為公開稱呼之宗名乃明治維新後的1872 年3月,本願寺派於戰後之1946年將宗名改為「淨土真宗」。89

其次,關於「布教」這一用語,本文內容亦使用之,因此 有必要簡單敘述;但提到日本佛教的海外布教時,除了布教之 外,尚有「開教」、「傳道」、「追教」等語詞被使用。根據木場 明志的研究,此一用語,乃明治初年國家制定的宗教政策中,

在所謂「大教宣布」的內容上,政府准許宗教界將「 布教」限 定為教化活動;實際上,至二次大戰結束為止之布教活動,日 本無論何種宗教團體,或多或少皆無法消除「皇上奉戴」(擁戴 天皇)的要素。90

在 「 開 教 」、「 傳 道 」、「 追 教 」 等 用 語 當 中 , 木 場 明 志 指 出,近代日本佛教之亞洲布教,資料中幾乎使用「開教」 ──

此用語較多,例如,根據1906年的真宗大谷派所制定之「海外 開教條規」中,確定了「海外開教」此一用語。所謂「海外開 教」,即是「對在外日本人居留民以及現地外國人之布教 」之 意。因此,海外開教是以居留海外之日本人及現地之外國人為 對象。何以稱為「開教」,乃是因為日本國內是按地域分配教

89 山口輝臣,《島地默雷―「政教分離」をもたらした僧侶》,東京:山川出版 社,2013年1月,頁4中關於「真宗」之註解。

90 木場明志,〈近代における日本佛教のアジア傳道〉,收於日本佛教研究會編 集,《日本の佛教〈2〉:アジアの中の日本佛教》,京都:法藏館,1995年3 月,頁225

(34)

區;而相對此,未實施教區制之傳道地區(現實上為外國)即 稱之為開教。實際上,通常於現地設置開教監督部。「開教」這 一用語,目前仍是被許多宗派於外國布教時持續使用,如「海 外開教區」等。91再如真宗本派本願寺臺灣別院所編的《真宗本 派本願寺臺灣開教史》92一書的標題,亦用「開教」這一用語。

但是,一般對於近代日本佛教宗派的海外布教的認識,認 為並非真的是「開教」,而是「追教」。理由是,通常日本佛教 宗派於海外,很少對當地人認真地傳教,且對於所屬宗派以外 的日本人,不怎麼試圖使其成為本派的壇家。而主要是因應移 居海外之日本居留民,特別派遣本派之開教使至本派之信徒較 多之地方,進行各種佛事、教育以及福利事業等等。並且,戰 時佛教教團亦「跟隨」日本國家的戰爭,在這種意義之下,稱 為「追教」。93 小島勝針對此,認為日本佛教之海外布教,不能 迴避配合戰爭的性質及責任,但同時在當時的時代情況中,亦 應試圖去正視「開教使」以及有關人員的主觀世界與熱情及抱 負。且須「

理解日本在歐美列強的外在壓力之下,對落後於西 方的日本,有必頇追求近代化這一點的實際狀況,以及與國家 政治支配有關聯的日本佛教立場的態度。

94

至於,「傳道」一詞,木場明志指出,此乃作為「mission」

(日語以片假名「ミッション」表示之)的譯語,此用語為模

91 木場明志1995,頁224。

92 臺灣開教教務所臨時編輯部編,《真宗本派本願寺臺灣開教史》,臺北:真宗 本派本願寺臺灣別院,1935年。

93 小島勝,〈序章 海外開教と教育事業〉,收於小島勝・木場明志編著,《アジ アの開教と教育》,京都:法藏館,1992年3月,頁7。

94 小島勝1992,頁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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