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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家長對嬰幼兒托育照顧的滿意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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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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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論文通訊作者:陳若琳,通訊方式:046286@mail.fju.edu.tw。

新北市家長對嬰幼兒托育照顧的

滿意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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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民生學院 輔仁大學民生學院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局長 兒童與家庭學系副教授 兒童與家庭學系副教授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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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兒童的健全發展攸關未來社會國家的延續與興盛,這個階段是重要成長發展的 基礎期及關鍵期,尤其在嬰幼兒時期,如果家庭及托育照顧環境等微系統,能提供 良好的支援和保護,對嬰幼兒正向發展與適應有極大的影響。雖然孩子是家庭最好 的傳家寶,但在面對養育及照顧孩子的工作和任務時,需要投入大量時間、精力和 資源,為人父母者非常需要即時的幫忙及社會支持,避免親職壓力與耗竭。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2010a)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結果顯示,15歲至64歲已婚女 性婚前持續維持工作者比率為54.19%,推估目前有半數以上的家庭為雙薪家庭,雖 然女性就業情形日益增加,近3年出生之最小子女在未滿3足歲前照顧方式仍以「自 己」照顧子女為主,其比率占47.5%;其次為交由「祖父母」照顧,比率為33.64%; 「保母」照顧比率占9.37%,比起2009年由「保母」照顧增加了3.43 百分點。由上 述可知,父母親將子女委由家庭式托育人員照顧的比率有小幅提升趨勢。因此瞭解 嬰幼兒家長的需求,進而提供妥善的托育服務和協助,是政府對兒童與家庭意義深 遠的實務與政策議題,政府宜發揮積極力量,以保護年輕的家庭、家長和兒童托育 及福利,使嬰幼兒及家長能順利完成此重要階段的任務與目標。 由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的統計資料顯示,截至2012年4月底止,新北市已加入社 區保母系統之合格保母數為3,229人,托育嬰幼兒人數為3,606人;合格立案的公私 立托嬰中心收托嬰兒數為1,150人,故總計收托嬰幼兒人數約為4,756人。另由新北 市政府社會局的2012年6月統計資料顯示,新北市0~2歲嬰幼兒人數為64,043人, 初估0~2歲接受托嬰中心與社區保母系統合格保母托育比率為7.43%,亦即顯示未 使用托嬰中心與社區保母系統合格保母托育服務,而選擇自行、父母或親友、或非 系統保母照顧者比率占92.57%。 新北市政府雖提供多項托育服務內容(包含托育費用補助、公共托育中心服務、 育兒指導服務、弱勢家庭兒童學前啟蒙服務以及親職教育服務),然而根據2012年6 月的人口統計,新北市的0~2歲嬰幼兒人數占全國的16.71%,由於需要托育服務的 人 數 眾 多 , 仍 有 待 提 升 托 育 服 務 的 數 量 、 內 容 及 多 元 性 , 以 符 合 家 長 的 需 求 及 期 待。因此,本研究針對家長的托育服務使用現況、滿意度情形,進一步進行探討這 些有待回答的問題,以對於建構嬰幼兒及家長友善托育環境來說,提供重要的參考 依據。國內目前對於托育服務滿意度相關調查研究對象,大多聚焦在3歲以上幼兒的 家長,對於0~3歲嬰幼兒家長托育服務滿意度的探討非常有限,仍待進行相關研究 探討,以提供年輕家庭育兒支持,為嬰幼兒以及家長建構更完整、健全的育兒和托 育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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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研究目的

一、探討使用社區保母系統和托嬰中心的家長對托育服務使用的現況及滿意程度。 二、探討未使用托育服務並自行照顧嬰幼兒的家長的照顧現況情形及滿意程度。 三、瞭解運用不同托育服務或照顧型態的家長對托育或照顧服務滿意的差異情形。

參、文獻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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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家庭型態由傳統走向多元,性別角色分工亦逐漸由母職走向父母共親職, 一起面對為人父母的任務。在家庭生命週期的概念架構中,家有嬰幼兒階段/學齡前 兒童階段的家長面臨的發展任務包含:父母角色調適與助長嬰幼兒發展、建立父母 與嬰幼兒共同舒適生活的家庭環境、適應及滿足學齡前嬰幼兒的需要,以促進其發 展。此外,為人父母本身可能面臨角色調適,精力和體力耗竭、婚姻調適、親職壓 力和工作與家庭衝突等挑戰。此階段的家長因子女的誕生以及養育重擔,使原本的 家 庭 系 統 產 生 不 平 衡 的 現 象 , 家 庭 成 員 的 角 色 需 要 調 整 , 家 中 資 源 須 重 新 調 整 分 配,以利新的家庭動力,這種不平衡現象,使家庭有再學習、適應,以及調整的機 會,如何安排適當的托育服務,因應嬰幼兒養育以及托育服務的挑戰,也是家有嬰 幼兒階段的父母,在此階段的重要任務。 由工作-家庭衝突的研究中發現,陸洛、黃茂丁、高旭繁(2005)研究大台北地 區220位有全職工作者發現,家中最年幼子女的年齡愈小,則其工作-家庭衝突就越 高。周慶珍(2010)研究公部門女性主管的工作-家庭衝突時也發現,公部門女性主 管感受到工作干擾家庭的衝突大於家庭干擾工作,且工作-家庭衝突越高,其生活滿 意度越低。陸洛等人(2005)的研究亦有相似的結果,工作-家庭衝突的確會影響個 人的家庭滿意度。周慶珍(2010)的研究進一步指出,「社會支持」具有調節工作-家庭衝突與生活滿意度的效果。 目前台灣以雙薪家庭的比例佔多數,對於這些雙薪家庭的父母來說,在面對工 作 與 家 庭 的 角 色 衝 突 下 , 如 有 品 質 良 好 且 適 當 的 托 育 服 務 正 式 支 持 就 顯 得 格 外 重 要。因此,政府部門發展出的相關托育政策以及托育服務支持,也期望能透過托育 服務的協助與資源,讓家中有年幼子女的家長,降低其工作-家庭的衝突,進而增進 對工作與家庭的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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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社會變遷、女性教育程度提高、性別平等工作的推動,國內女性整體勞動參 與率逐年上升,至2011年9月底止,女性整體勞動參與率為50.06%,較20年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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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個百分點(行政院主計處,2011)。至2010年7月,已婚女性的婚前與目前工作 比率較2000年分別上升1.77與4.74個百分點,與20年前(1990年)相較,增幅更分 別達11.61與7.54個百分點。已婚女性勞動參與率雖較未婚女性明顯為低(2010年低 10.54個百分點),但也有逐年上升的趨勢(行政院主計處,2010a)。 由近20年來,行政院主計處的統計資料觀察,育有嬰幼兒之婦女勞動力的參與 率,均呈上升趨勢,由1990年的42.49%,上升至2010年的48.74%,顯示女性婚後 與先生共同承擔家庭經濟責任情況日益普遍(行政院主計處,2010b)。其中家有未 滿6歲子女的有偶婦女勞動參與率有逐年上升的趨勢,於近20年間,有未滿6歲子女 者及尚無子女者,分別提升16.34與14.67個百分點;子女均在6歲以上者,亦上升 4.23個百分點。然而子女在3歲以下的有偶婦女勞動參與率均低於子女在6歲以下、 與有6歲以上子女的有偶婦女勞動參與率,表示子女在3歲以下的有偶婦女較多比例 會選擇自行照顧子女。顯示政府在鼓勵性別平等、婦女就業與提升生產力的同時, 對於子女照顧及托育議題的關注,已成為有偶婦女是否投入職場的重要關鍵。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2010年7月「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女性因生育第一胎離職 比率為22.43%。另外,曾因生育而離職為86.7萬人,曾復職者計48.1萬人,復職率 為55.48%,平均復職間隔為77個月(6年5個月)。唯部分女性為提供家人更完善的 照顧,選擇離開就業市場,在2010年有未滿6歲子女之有工作能力女性中,因需要 照顧家人而未能就業之比率高達91.27%,較子女均在6歲以上(59.52%)及尚無子 女者(44.53%)高出甚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011),足見國內年輕家庭對於托 育需求相當殷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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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國內婦女參與就業比例增加、雙薪家庭增加及年輕家庭少子化現象,促使 托育服務逐漸受到重視,政府單位也積極推動新的政策與計畫。目前國內「托育服 務」的方式大致上分為兩種,包括機構式托育(幼兒園、托嬰中心、和課後托育中心 等)和家庭式托育(家庭式的保母人員照顧和育兒),由嬰幼兒父母親委託,在一天 當中父母不在期間,給予孩子適當的安置與照顧服務,以下論述國內外之托育服務 現況: (˘) ઼γћֈڇચனڶ 世界各國政府對使用托育服務之家長提高相關的協助,儼然成為歐美國家托育 服務發展的趨勢。托育服務的提供已無法透過單一照顧形式滿足所有家長與孩子的 需求,不同國家所採取的方式雖有差異,本身也擁有廣泛多元的能力,然而政府在 資 金 與 對 家 長 托 育 服 務 需 求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仍 會 受 到 整 體 國 家 經 濟 與 社 會 系 統 影 響 (OECD, 1990;OECD,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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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投入是世界先進國家關心的重要公共事務(內政部兒童局,2008),經濟合作暨 發 展 組 織 的 國 家(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 OECD )為了提升出生率、重視工作和家庭的平衡,致力於推動家庭與兒童政策,尤 其 重 視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的 政 策 , 內 容 可 以 包 括 兒 童 保 護 、 幼 兒 教 育 、 特 殊 兒 童 服 務、與協助母親及家庭就業服務等(Kamerman , 2000)。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的國家會因不同福利資本與發展狀況的不同,其推動幼兒 教育及照顧政策亦會有所不同(內政部兒童局,2008)。在2012年日本的幼兒教育 與照顧系統有重大改革,大幅增加公共開支,以提高幼兒教育與照顧的品質。在英 國則是讓父母一同參與評估幼兒教育與照顧服務,且有計畫地增強幼兒教育與照顧 和衛生福利間的合作,並提供對弱勢家庭嬰幼兒照顧的早期介入計畫,以降低來自 優勢及弱勢家庭間提供給嬰幼兒資源不公平的現象。澳洲的幼兒教育以及托育局從 2008年起設置在教育就業以及工作關係部之下,主要目的是提供全國0~5歲嬰幼兒 以及父母一致、可及、可負擔以及高品質的幼兒教育以及托育系統,並負責進行一 連串的幼兒教育以及托育政策改革,以使幼兒在進入正式教育之前,有最佳的未來 發 展 機 會 , 並 讓 嬰 幼 兒 父 母 能 安 心 加 入 職 場 工 作 就 業(OECD,2012) 。 澳 洲 學 者 Yamauchi(2010)研究也發現社區的幼兒托育機構數量充足,能增進其父母的生活滿 意度以及幸福感。 (˟) ԧ઼ћֈڇચனڶ 內政部兒童局在近10年針對臺閩地區兒童及少年生活狀況進行了3次調查,分 別在2001年、2005年及2011年,以下針對學齡前兒童的托育方式、照顧或養育問題 加以整理,結果參見表1: 學齡前兒童主要托育方式2001年以「送到幼兒園所」佔41.21%最高,「在家由 母親帶」佔24.81%次之;2005年開始轉變為「在家由母親帶」者佔35.80%最高, 「送至幼兒園所」者次之,佔24.54%;至2011年仍以「在家由母親帶」者佔29.60 %最高;其次為「在家由其他家人帶」,佔26.30%,「送至幼兒園所」者再次之, 佔26.20%;另外,關於父母的照顧或養育問題,2001年以「當地兒童休閒場地不 夠」佔24.40%最高,其次為「沒時間陪孩子」佔21.10%;2005年及2011年皆以「沒 時間陪孩子」相對較高,分別為30.78%以及19.00%,在2011年還發現「經濟困難, 不能滿足孩子身心發展」,佔16.60%。 另外,托育方式除了可能受父母教育程度、家庭型態及組成、家庭狀況、兒童 性別年齡、和父母婚姻狀況有所差異外,亦隨著時間有所改變。在家長教育程度方 面,2011年調查發現專科大學與研究所以上父母之學齡前幼兒的主要托育方式皆以 「在家由其他家人帶」者相對較高,約佔三至四成,其他皆以「在家由母親帶」為主 要托育方式,約佔三至五成(內政部兒童局,2011)。就家庭型態及組成而言,2005 與2011年核心家庭及混合家庭之學齡前兒童的主要托育方式皆以「在家由母親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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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最高,約佔四成;祖孫家庭的主要托育方式以「在家由其他家人帶」為主要托育方 式,約佔四至五成;主幹家庭與單親家庭則由2005年「在家由母親帶」,轉為2011 年以「在家由其他家人帶」為主要托育方式。 就嬰幼兒年齡而言,2005年與2011年0-2歲兒童的主要托育方式皆以「在家由母 親帶」者最高,約佔四成至五成,3-5歲以「送至幼兒園所」為主要托育方式,約佔 四成至五成。就父母婚姻狀況而言,2011年結婚同住及未婚同居之學齡前兒童的主 要托育方式皆以「在家由母親帶」者最高,約佔三至五成,結婚但不同住及離婚以「送 至幼兒園所」為主要托育方式,約佔四至五成,一方去世以「在家由其他家人帶」為 主要托育方式,約佔六成。 ܑ1 2001ă2005ăᄃ2011ѐጯ᛬݈׊ආћֈ͞ё 2001 年 2005 年 2011 年 送至幼兒園所 41.21% 送至幼兒園所 24.54% 送至幼兒園所 26.20% 在家由母親帶 24.81% 在家由母親帶 35.80% 在家由母親帶 29.60% 托育方式 在家由其他人帶 8.73% 在家由其他人帶 17.67% 在家由其他人帶 26.30% 沒時間陪孩子 21.10% 沒時間陪孩子 30.78% 沒時間陪孩子 19.00% 當地兒童休閒場 地不夠 24.40% 當地兒童休閒場 地不夠 21.78% 經濟困難,不能滿 足孩子身心發展 16.60% 照顧或養 育問題 當地兒童學習活 動太少 20.48% 不知如何帶小孩 或引導孩子學習 2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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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意度」為個體在面對情境時的各種情感反應及主觀感受程度,也是個人的生 心理對於期望實現與否的感受(張春興,1992)。托育服務是專門為支援家庭系統 中照顧兒童功能而設置的正式支持系統,以補充家庭內照顧功能的不足,因此托育 服務品質對家庭有很深遠的影響,而接受托育服務的家長對其所提供托育品質的主 觀期望實現與否的感受,便可稱為是托育服務滿意度。 美國學者Kagan(1999)提出五個規範幼兒托育服務照顧及教育的標準,包含可 近(access)、可負擔(affordability)、適當(appropriateness)、責任(accountability)、 以及倡議(advocacy)等。Doherty, Forer, Lero, Goelman和LaGrange等學者(2006) 針對居家托育(family child care)進行研究,包含照顧者的幼兒教保育相關專業、訓 練和費用以及對於幼兒玩具圖書的運用等變項與居家托育品質有關。洪巧音(2004) 指出托育服務滿意度與家長的需求有關,將托育服務的滿意度分為理念與行政、環 境與設備、以及教保活動三個部份,其中環境與設備分為安全防護與衛生措施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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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設備安全完善;教保活動分為優良師資、符合幼兒發展學習及重視親職教育。 近10年內政部兒童局於2001年、2005年與2011年分別針對學齡前兒童托育方 式滿意度進行調查,2001年對托育方式感覺滿意者占60.49%;2005年學齡前兒童 家長對托育服務整體滿意度為58.51%,其中0-未滿3歲兒童家長對目前托育方式之 滿意比率(64.53%)較高於3歲-未滿6歲兒童家庭的滿意比率(53.57%);2011年 學齡前兒童家長對托育服務整體滿意度為72.8%,近10年家長對托育方式感到滿意 比率由60.49%上升至72.8%,有增加趨勢(內政部兒童局,2001、內政部兒童局, 2005;內政部兒童局,2011)。另外國內針對嬰幼兒家長托育服務滿意度的相關研 究中,馬祖琳(2005)以焦點團體與內容分析法檢視家長對家庭托育服務,發現家 長習慣以探聽親友鄰居對保母的熟識度、人格特質或照顧能力口碑、風評等的間接 資訊作為衡量保母照顧品質。張美娟、段慧瑩(2005)以花蓮地區0-4歲嬰幼兒家長 為研究對象,也發現選擇托育服務的方式,以親友提供訊息為主,並大部份皆委託 長輩照顧幼兒,且對選擇托育服務滿意度高。此外李青芬、唐先梅(2006)針對3-6 歲幼兒家長使用問卷調查方式,發現托兒所收費與母親托育滿意度呈負相關,亦即 收費越高,母親的托育滿意度越低,並且有使用幼兒教育券補助的家長,其對托育 滿意度是高於未使用幼兒教育券補助的家長。 目前國內的托育服務滿意度調查以2~6歲幼兒的家長為主,關於0~3歲嬰幼兒 家長使用托育服務調查的相關研究調查較有限,本研究透過量化問卷調查,主要採 用Kagan(1999)提出的五個規範幼兒托育服務照顧及教育的標準,在托育現況中了 解托育的可近性(地點距離以及接送時間)和可負擔性(托育費用),在對托育服務 環境以及專業的滿意瞭解托育服務的適當性,在托育服務需求中檢視父母對政府在 托育服務期待的責任,以暸解目前新北市0~3歲嬰幼兒家長的托育使用現況以及滿 意度,針對使用社區保母系統的家長、立案托嬰中心/公共托育中心的家長、與未使 用托育服務,自行或由親友照顧嬰幼兒的家長為研究對象,以期提供政府對於托育 服務系統的建議,在研究建議中呈現對政府的托育倡議,期望協助家長順利執行其 親職照顧任務,建構有利於孩子身心發展的托育環境。

肆、研究方法

本 研 究 的 研 究 方 法 主 要 是 問 卷 調 查 , 先 以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以 及 個 別 深 入 訪 談 進 行,對象包括使用社區保母系統的家長、使用托嬰中心和公共托育中心的家長、與 沒有使用托育服務並自行照顧嬰幼兒的家長,訪談內容包含對托育服務的使用、托 育服務的滿意以及需求和期待等,並彙整專家、學者和政府工作人員座談在上述托 育方面所提供的意見,以提供本研究調查的問卷編製及量化資料分析結果的參考。 以下分為研究調查對象、研究調查工具、以及研究調查過程和分析方法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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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採用問卷調查的方式進行研究,以郵寄問卷的方式,將問卷郵寄給新北 市0~3歲幼兒家長,其調查對象的母群體,由新北市社會局和民政局提供民國98年3 月1日至100年8月31日出生的0-3歲幼兒家長,分為使用社區保母系統的家長、立案 托嬰中心/公共托育中心的家長、以及未使用托育服務並自行照顧嬰幼兒的家長等三 個部分,說明如下: (˘) ֹϡۤડܲϓր௚۞छܜ 由社會局和民政局提供的資料中顯示,使用社區保母系統之家長計有5,572位, 本研究依據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辦理的社區保母系統分區方式,依照六個區域的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照 顧 幼 兒 人 數 以 及 嬰 幼 兒 年 齡 比 例 , 分 層 隨 機 抽 取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對 象,第一次抽取出564位社區保母系統的0~3歲家長,由於僅回收225份,因此再進 行第二次抽取和郵寄問卷,第二次抽取出530位社區保母系統的0~3歲家長,因此本 研究共計寄出1,094份問卷。 本調查研究共回收498份,剔除填答不完整資料,有效問卷為451份,有效回收 率為41.22%。本研究問卷填答者以「母親」居多,佔87.6%;居住區域以「中和」 居多,佔14.2%,其次是「板橋」,佔13.1%;上班縣市則是以「新北市」為多,佔 55.2%。父親平均年齡為35.97歲,母親平均年齡為33.88歲;父親及母親的學歷皆 以「專科/大學」居多,分別佔56.1%及75.6%,其次是「研究所以上」,分別佔25.7 %及15.3%;父親及母親的國籍,以「本國籍(非原住民)」居多,分別佔97.8%及 98.4%,其次則是「本國籍(原住民)」,分別佔0.9%及1.1%;在家庭型態方面, 以「自己、配偶與小孩同住」者居多,佔75.2%,「自己、配偶、小孩、與(外)祖 父母同住」則居次,佔22.2%;在家庭平均月收入方面,其中以「6萬-未滿12萬元」 者居多,佔65.8%,其次為「未滿6萬元」,佔21%,「12萬元以上」,佔12.8%。 目前家中小孩數以1位最多,佔54.8%,其次為2位,佔41.2%,平均的小孩個數為 1.49位;交由社區保母系統的保母托育的孩子以1位最多,佔87.8%,其次為2位, 12%,平均交由社區保母系統的保母托育的孩子為1.12位。 (˟) ֹϡາΔξ߆عϲ९ћᑈ͕̳̈́̚Вћֈ͕̚۞छܜ 由社會局和民政局提供的資料中顯示,使用托嬰中心/公共托育中心之家長,計 有994位,依據新北市各區托嬰中心所收托比例及嬰幼兒年齡進行分層隨機抽樣, 抽取立案托嬰中心140位0-2歲家長、公共托育中心140份0~2歲家長,共寄出280份 問卷。 本調查研究共回收165份,剔除填答不完整資料,有效問卷為154份,有效回收 率為55%,其中立案托嬰中心為54份、公共托育中心100份。問卷填答者以「母親」 居多,佔87.7%;居住區域以「汐止」居多,佔26%,其次為「板橋」,佔18.8%; 上班縣市以「新北市」為多,佔56.5%。父親平均年齡為34.65歲,母親平均年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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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8歲;父親及母親的學歷皆以「專科/大學」居多,分別佔61.0%及68.2%,其次 是「高中職」,分別佔18.8%及16.9%;父親及母親的國籍,也以「本國籍(非原住 民)」居多,分別佔93.5%及94.8%,其次則是「本國籍(原住民)」,分別佔4.5% 及3.2%;在家庭型態方面,以「自己、配偶與小孩同住」者居多,佔63.0%,而「自 己、配偶、小孩、與(外)祖父母同住」則居次,佔29.9%;在家庭平均月收入方面, 其中以「6萬-未滿12萬元」者居多,佔60.3%,其次為「未滿6萬元」,佔33%,「12 萬元以上」,佔6%。目前家中小孩數也以1位最多,佔56.5%,其次為2位,佔37 % , 家 中 的 小 孩 數 平 均 為1.52位,將家中小孩交給托嬰中心照顧的平均數為1.10 位。 (ˬ) Ϗֹϡћֈڇચ̝0-3໐ᑈρ׊छܜ 未使用托育服務的家長,可能包含家長自行照顧、祖父母或親友照顧、或使用 未加入系統的保母、或至未立案托嬰中心等。由社會局和民政局提供的資料顯示計 有68,170位嬰幼兒家長,本研究依照新北市9大區的劃分人口及嬰幼兒年齡比例,分 層隨機抽取研究對象,第一次抽取出750位未使用托育服務之0~3歲家長,由於僅回 收268份,因此再進行第二次抽取和郵寄問卷,第二次抽取出660位未使用托育服務 之0~3歲家長,共計寄出1,410份問卷。 本研究共回收665份問卷,有效問卷為609份,有效回收率為43.19%。首先針對 家長基本資料部分,問卷填答者以「母親」居多,佔80.6%;居住區域以「板橋」居 多,佔14.8%,其次是「新莊」及「三重」,分別佔11.5%和10.8%;上班地點則是 以「新北市」為多,佔42.7%。父親平均年齡為35.74歲,母親平均年齡為33.06歲; 父親及母親的學歷皆以「專科/大學」居多,分別佔53.5%及63.5%,其次是「高中 職」,分別佔21.0%及22.2%;父親及母親的國籍,以「本國籍(非原住民)」居多, 分別佔96.6%及92.43%,其次,父親是以「本國籍(原住民) 」居次,佔1.5%, 而母親則是以「大陸地區(含港、澳地區)」居次,佔3.3%;在家庭型態方面,以「自 己、配偶與小孩同住」者居多,佔51.4%,「自己、配偶、小孩、與(外)祖父母同 住」則居次,佔43.3%;家庭平均月收入方面,其中以「未滿6萬元」者居多,佔49.9 %,其次為「6萬-未滿12萬元」,佔39.5%,「12萬元以上」,佔9.6%。 目前家中小孩數以2位最多,佔46.6%,其次為1位,佔44.7%,平均的小孩個 數為1.66位;日間主要照顧者以「父親/母親自行照顧」居多,佔48.7%,其次則為 「(外)祖父母/親友照顧」,佔43.6%,另外給「保母照顧(未加入社區保母系統)」 者,佔7.7%;日間主要照顧者的工作情形,以「目前沒有工作」居多,佔71.6%, 以「退休」居次,佔15.9%;整體而言,日間主要照顧者的平均年齡為45.45歲,若 以日間主要照顧對象來區分,「父親/母親自行照顧」平均年齡為33.02歲,「(外) 祖父母/親友照顧」平均年齡為58.87歲,「保母照顧(未加入社區保母系統)」平均 年齡則為50.39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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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ă!ࡁտአߤ̍׍!

本研究在設計托育現況以及滿意度的問卷時,主要採用Kagan(1999)提出的五 個規範幼兒托育服務照顧及教育的標準,在托育現況中了解托育的可近性(地點距離 以及接送時間)和可負擔性(托育費用),在對托育服務環境以及專業的滿意瞭解托 育服務的適當性,在托育服務需求中了解父母對政府在托育服務期待的責任,在研 究建議中呈現對政府的托育倡議,以下依據研究調查對象的不同,共分成三個調查 工具版本,分別說明如下: (˘) छܜћֈனڶ̈́႕ຍޘአߤ-ۤડܲϓր௚ۍ 1. 基本資料 此部分包含寶寶主要照顧者的居住地區、上班地點、父母親的年齡、父母親 的最高學歷、父母親的國籍、家庭型態、夫妻最近一年平均月收入,共計8題。 2. 寶寶的托育現況資料 此部分包含家中的小孩數及目前有托育需求的小孩數、托育寶寶的地點、接 送寶寶的時間、尋找到保母的主要管道、所花費的時間、目前的保母同時照顧幾 位孩子、托育問題的請教對象、寶寶的托育情形與費用(包含寶寶的性別、年齡、 托育地點、主要托育情形、托育總費用-含托育月費、副食品月費、三節節金以及 其他項目)、合理的日間托育費用、以及可負擔的日間托育總費用,共計10題。 3. 對托育服務的滿意度調查 此部分為了解家長對於社區保母系統與目前保母提供的托育服務滿意程度, 分為「對目前社區保母系統提供的服務」、「對目前保母的托育服務」、「對目前 保母所提供的托育環境品質」以及「對目前保母的嬰幼兒照顧專業度」四個部份, 共計21題。計分的部分採用Likert五點計分法,請家長就「非常滿意」、「滿意」、 「普通」、「不滿意」、「非常不滿意」五個選項擇一勾選,分別給予5分、4分、 3分、2分、1分,總得分越高,表示家長對於此部分的滿意程度越高,本研究測 得四個分量表信度係數Cronbach α係數分別為0.88、0.91、0.92以及0.94,顯示 題目間有相當的一致性。 (˟) छܜћֈனڶ̈́႕ຍޘአߤ-ћᑈ͕̚ۍ 1. 基本資料 此部分包含寶寶主要照顧者的居住地區、上班地點、父母親的年齡、父母親 的最高學歷、父母親的國籍、家庭型態、夫妻最近一年平均月收入,共計8題。 2. 寶寶的托育現況資料 此部分包含家中的小孩數以及目前有托育需求的小孩數、托育寶寶的地點、 接送寶寶的時間、尋找到托嬰中心的主要管道、目前的教保人員/保母同時照顧幾 位孩子、托育問題的請教對象、寶寶的托育情形與費用(包含寶寶的性別、年齡、 主要托育情形、托育總費用-含註冊費、托育月費、餐費、以及其他費用)、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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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日間托育費用、以及可負擔的日間托育總費用,共計9題。 3. 對托育服務的滿意度調查 此部分為了解家長對於托嬰中心提供的托育服務之滿意程度,分為「對目前 托嬰中心提供的服務」、「對目前托育人員/保母的托育服務」、「對目前托育人 員/保母所提供的托育環境品質」以及「對目前托育人員/保母的嬰幼兒照顧專業度」 四 個 部 份 , 共 計18題。 計 分 的部分 採 用 Likert五 點 計 分 法 , 請 家長就 「 非 常 滿 意」、「滿意」、「普通」、「不滿意」、「非常不滿意」五個選項擇一勾選,分 別給予5分、4分、3分、2分、1分,總得分越高,表示家長對於此部分的滿意程 度越高,本研究測得四個分量表信度係數Cronbach α係數分別為0.84、0.90、 0.85及0.87。 (ˬ) छܜћֈனڶ̈́႕ຍޘአߤ-ҋҖ໰ᜪۍ 1. 基本資料 此部分包含寶寶主要照顧者的居住地區、上班地點、父母親的年齡、父母親 的最高學歷、父母親的國籍、家庭型態、夫妻最近一年平均月收入,共計8題。 2. 寶寶托育/自行照顧現況資料 此部分包含家中的小孩數、寶寶日間的主要照顧者、日間照顧者的年齡、日 間照顧者的工作情形、托育問題的請教對象、是否曾此用過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 中心、育兒/托育型態及費用(包含寶寶的性別、年齡、育兒/托育型態、托育費用 -含托育月費、副食品月費、三節節金以及其他項目)、未使用托育服務的主要原 因、合理的日間托育費用、可負擔的日間托育總費用、以及使用平價托育服務系 統或機構的意願,共計11題。 3. 對照顧環境與品質的滿意度調查 此部分為了解家長對於寶寶日間照顧之整體環境與照顧品質之滿意程度,分 為「對寶寶日間被照顧的環境品質」及「對寶寶日間被照顧的品質」二個部份,共 計9題。在計分的部分,採用Likert五點計分法,請家長就「非常滿意」、「滿意」、 「普通」、「不滿意」、「非常不滿意」五個選項擇一勾選,分別給予5分、4分、 3分、2分、1分,總得分越高,表示家長對於此部分的滿意程度越高,本研究測 得二個分量表信度係數Cronbach α係數分別為0.91及0.93。

ˬă!ࡁտአߤ࿅඀׶ྤफ̶़ژ͞ڱ!

本研究蒐集資料方式,以問卷調查為主,在問卷調查前,曾進行三次個別家長 深入訪談及焦點團體座談,分別邀請使用社區保母系統的5位家長、托嬰中心托育服 務的4位家長、以及未曾使用托育服務之0~3歲嬰幼兒的3位家長(包含未曾使用社區 保母系統、托嬰中心托育服務者),進行個別深入訪談或焦點團體座談。以瞭解新北 市家長對於現行的托育服務內容、托育服務的滿意情形,並將訪談的結果做為編製 本研究調查問卷的依據之ㄧ。 本研究在初步編擬完成「家長托育現況及滿意度調查」之調查問卷初稿後,先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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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二至三位專家學者針對問卷初稿進行修正,接著邀請相關托育單位的主管進行問 卷專家座談,分別針對「家長托育現況及滿意度調查-社區保母系統版」、「家長托 育現況及滿意度調查-托嬰中心版」、以及「家長托育現況及滿意度調查-自行照顧版」 三種問卷的內容進行修正,經過專家學者三次修訂後,再與新北市政府社會局進行 最後的確認,完成本研究調查的問卷內容。之後,針對三種不同的問卷,各尋找2-3 位符合資格的家長,共8位家長試填問卷,以了解本調查問卷內容的語意清楚情形, 以及確認填答完成問卷所需要的時間在20分鐘之內,避免造成家長填寫的負擔。 在抽樣的部份,本研究調查對象的母群體,由新北市社會局和民政局提供民國 98年3月1日至100年8月31日出生的0-3歲幼兒家長,分別針對使用社區保母系統的 家長、使用立案托嬰中心/公共托育中心的家長以及未使用托育服務的嬰幼兒家長三 種不同的對象進行抽樣,本研究以回郵郵寄問卷請家長作答。為感謝家長的幫忙和 協助填答問卷,本研究在收到填答完整的問卷,並確認無漏答的情形後,寄送禮卷 一份,以感謝家長的協助。本研究的資料分析包含次數統計和描述性統計說明本研 究調查之結果,分別呈現「家長托育現況及滿意度調查-社區保母系統版」、「家長 托育現況及滿意度調查-托嬰中心版」、以及「家長托育現況及滿意度調查-自行照顧 版」三種問卷的現況及滿意度,並以單因子變異數分析以及事後考驗分析不同托育服 務或照顧型態的家長滿意度差異的結果。

伍、研究結果

˘ă!ϹϤۤડܲϓր௚̈́ћᑈ͕̚۞ᚗᚗћֈଐԛ!

(˘) ᚗᚗћֈ۞гᕇ෼ᗓͽ̈́ћֈତਖ਼ॡม 由社區保母系統的保母托育以及托嬰中心照顧寶寶的家長填答分析,目前托育 寶寶的地點,皆以「離住家較近」為主,分別佔82.7%及74.7%,其次則是以「離工 作地點較近」,分別佔10.4%及12.3%;送寶寶去保母家及托嬰中心的時間,平均分 別約為10.95分鐘及17.88分鐘,由保母家及托嬰中心接回寶寶的時間,平均分別約 為12.07分鐘及20.11分鐘。由研究資料可知,家長在選擇托育地點時,多半會考量 接送的近便性,且多以居家附近為優先選擇;也約有一成家長表達會考慮在工作地 點附近尋找適合托育寶寶的保母或托嬰中心,以方便在上下班前後接送寶寶。 (˟) ϫ݈ܲϓăିܲˠࣶ۞໰ᜪᑈρ׊ˠᇴ 無論是使用社區保母系統或是托嬰中心的家長,大部分都知道目前照顧寶寶的 保母,現在同時照顧其他嬰幼兒(含保母自己的孩子)的個數,分別佔96.9%及87.7 %,但亦有少部分的家長不清楚,分別約佔3.1%及12.3%。 家長認為目前社區保母系統照顧寶寶的保母,以照顧2位嬰幼兒(含保母自己的 孩子)較多,佔42.4%,其次為同時照顧3位嬰幼兒,佔27.5%(含保母自己的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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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本研究調查發現目前保母平均照顧個數為2.27位;在托嬰中心方面,托育人員 /保母照顧的嬰幼兒人數,一人平均照顧嬰幼兒人數約為4.79位。 (ˬ) ϫ݈ћֈ۞ଐԛᄃ෱ϡ 由家長調查結果發現,交由社區保母系統托育的第一位寶寶,共有451人,托 育情形是以「日間托育」(6-10小時/天)為主,佔84.7%,再者是「全日托育」(24 小時/天),佔8.0%;交由托嬰中心托育的第一位寶寶,共有154人,托育情形是以 「日間托育」為主,佔 99.4%,另外則為「半日托育」,佔0.6%。 關於托育費用的調查結果呈現,如果父母沒有申請任何補助費用,公共托育中 心每月托育費用為9,000元;目前使用社區保母系統日間托育,平均每月托育費用包 含 三 節 節 金 為18,324.35 元 , 全 日 托 育 者 的 平 均 每 月 托 育 費 用 包 含 三 節 節 金 為 23,659.34元;日間托育者不需給付三節節金,平均每月托育費用為16,597.22元, 全日托育者的平均每月托育費用不需給付三節節金為22,000元;送托私立托嬰中心 日間托育,平均每月托育費用含註冊費為14,230.73元、不需給付註冊費,平均每月 托育費用為12,977.27元;不同托育或照顧型態的每月平均托育費用結果如下表2: ܑ2 ̙Тћֈٕ໰ᜪݭၗ۞Տ͡πӮћֈ෱ϡ 個數 平均數 標準差 有三節節金 347 18,324.35 2,407.13 日間托育 無三節節金 36 16,597.22 2,789.83 有三節節金 33 23,659.34 3,906.73 社區保母系統 全日托育 無三節節金 3 22,000.00 3,605.55 有註冊費 32 14,230.73 4,942.14 私立托嬰中心 日間托育 無註冊費 22 12,977.27 2,597.97 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2012)的統計結果,臺灣地區2012年全年受僱員工每月 平均經常性薪資為3萬7,346元,全年受僱員工每月平均非經常性薪資為8,542元,總 計全年受僱員工每年月平均薪資為4萬5,888元,年輕家長由於工作年資較短,平均 薪資所得可能低於全國平均。家長如果將嬰幼兒委由社區保母系統日間托育照顧, 包含三節節金的平均每月托育費用為 18,324.35元,除以全國的每年月平均薪資, 佔薪資所得的39.93%;另外如果由托嬰中心日間托育照顧,包含註冊費的平均每月 托育費用為14,230.73元,除以每年月平均薪資,佔薪資得的31.01%,由本研究發 現托育費用可能佔家長平均薪資所得的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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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ă!Ϗֹϡћֈڇચ֭ҋҖ໰ᜪᑈρ׊۞໰ᜪଐԛ!

(˘) Ϗֹϡћֈڇચछܜ۞ᚗᚗ͹ࢋ໰ᜪ۰ 本 次 抽 樣 研 究 調 查 共609位 家 長 是 未 使用 社 區 保母 系 統 或托 嬰 中 心的 托 育 服 務,其寶寶的主要照顧者可區分成三類型:「父親/母親自行照顧」有297位,佔48.8 %、「(外)祖父母/親友照顧」有265位,佔43.5%及「保母照顧(未加入社區保母 系統)」有47位,佔7.7%。 (˟) Ϗֹϡћֈڇચ۞ћֈ෱ϡ 調查研究發現,由父母親自行照顧的寶寶,托育費用皆為「無償」;由(外)祖 父母/親友照顧且托育費用為有償的,平均每月托育費用包含三節節金為14,809.78 元、不需給付三節節金者,平均每月托育費用為10,863.73元;由未加入社區保母系 統之保母照顧的家庭,平均每月托育費用包含三節節金為18,342.13元、不需給付三 節節金的平均每月托育費用為15,600.00元,資料呈現如下表3: ܑ3 Ϗֹϡћֈڇચ۞Տ͡πӮћֈ෱ϡ 個數 平均數 標準差 有三節節金 46 14,809.78 6,830.87 祖父母/親友照顧 無三節節金 102 10,863.73 4,695.28 有三節節金 36 18,324.13 2,310.38 未使用托 育服務 未加入社區保母 系統的保母照顧 無三節節金 10 15,600.00 7,167.83 ොĈ部分家長未填寫托育費用 (ˬ) Ϗֹϡћֈڇચ۞͹ࢋࣧЯ 嬰幼兒由父母親自行照顧的家長,未使用托育服務的主要原因,以「由自己或家 人照顧能增進親子/家人情感」居多,有125人次,其次為「送托的托育費用較高」, 有89人次;另外由(外)祖父母/親友照顧之家長,未使用托育服務的主要原因,以 「家中有人手照顧小孩」居多,有83人次,其次為「自己或家人照顧能增進親子/家 人情感」,有81人次;最後由未加入社區保母系統保母照顧之家長,未使用托育服務 的主要原因,以「送托給認識或別人推薦的保母照顧(未加入社區保母系統)」居多, 有20人次,其次為「不知道有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的相關資訊」以及「住家/工作地 點附近沒有適合的托育人選/機構」,各有10人次,結果整理於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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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Ϗֹϡћֈڇચ۞͹ࢋࣧЯĞኑᏴᗟğ 未使用托育服務的主要原因 父 母 親 自 行照顧 (外)祖父母 /親友照顧 未加入社區保母 系統之保母照顧 不知道有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的相關資訊 41 51 10 住家/工作地點附近沒有適合的托育人選/ 機構 27 24 10 不放心將寶寶交給保母照顧 82 57 0 不放心將寶寶交給機構照顧 30 31 5 自己或家人照顧能增進親子/家人情感 125 81 0 送托的托育費用較高 89 60 4 家中有人手照顧小孩 34 83 2 送托給認識或別人推薦的保母照顧(未加 入社區保母系統) 1 0 20 孩子需要特別照顧 6 1 0 其他 3 2 3

ˬăྻϡ̙Тћֈڇચٕ໰ᜪݭၗ۞छܜ၆ٺћֈڇચ႕ຍ۞मளଐԛ!

針對使用不同托育服務或照顧型態的家長,包含使用社區保母系統、托嬰中心 及公共托育中心、父母親自行照顧、(外)祖父母/親友照顧者以及使用未加入社區 保母系統,對於嬰幼兒被照顧或托育環境的滿意程度的差異情形,使用單因子變異 數分析,結果呈現於表5,研究結果發現使用不同托育服務或照顧型態的家長,對於 各 項 托 育 環 境 滿 意 程 度 呈 現 顯 著 差 異 (F= 15.33~21.58, p< .001) , 進 一 步 以 Dunnett T3(在同質性檢定中,違反同質性檢測,p<.05)或是Scheffe法(在同質 性檢定中,未違反同質性檢測,p>.05)進行事後考驗,使用不同托育服務或照顧型 態的家長對於各項托育環境滿意程度差異分析敘述如下: (˘) ೩ֻĶᒖဩ۞щБନ߉ԁዋķ׶Ķᚗᚗ۞ဦ३ăە׍ăᄃିՄኳณЪآķ۞मள ̶ژ 對於提供「環境的安全措施妥適」以及「寶寶的圖書、玩具、與教材質量合宜」 二項托育環境,使用社區保母系統托育服務的家長的滿意度(M=3.88,SD=.87; M=3.86 , SD=.95 ) 依 序 皆 顯 著 高 於 父 母 親 自 行 照 顧 者 ( M=3.57 , SD=.76 ; M=3.55,SD=.78)、以及(外)祖父母/親友照顧者(M=3.49,SD=.83;M=3.52, SD=.85);使用托嬰中心環境的安全措施妥適以及寶寶的圖書、玩具、與教材質量 合宜對於托育服務家長的滿意度(M=4.12,SD=.72;M=4.05,SD=.81)依序顯 著高於父母親自行照顧者(M=3.57,SD=.76;M=3.55,SD=.78)、和(外)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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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親友照顧者(M=3.49,SD=.83;M=3.52,SD=.85)、以及使用未加入社區 保母系統的保母照顧的家長(M=3.72,SD=.83;M=3.55,SD=.90)。 (˟) ೩ֻĶᚗᚗ߿જ۩ม֖ૉķͽ̈́Ķ໰ᜪᚗᚗ۞న౯Ԇචķ۞मள̶ژ 對於提供「寶寶活動空間足夠」以及「照顧寶寶的設備完善」二項托育環境,使 用社區保母系統托育的家長(M=3.89,SD=.95;M=3.94,SD=.88)、以及使用 托嬰中心托育家長的滿意度(M=4.00,SD=.92;M=4.06,SD=.86)依序皆顯著 高於父母親自行照顧者(M=3.50,SD=.79;M=3.59,SD=.82),以及(外)祖 父母/親友照顧者(M=3.46,SD=.88;M=3.56,SD=.88)。 ܑ5 ֹϡ̙Тћֈڇચٕ໰ᜪݭၗ۞छܜ၆ᑈρ׊໰ᜪᒖဩ႕ຍ඀ޘ۞मள 滿意程度差異分析 個數 平均數 標準差 F P 事後考驗 1.使用社區保母系統 451 3.88 0.87 21.58 .000 1>3、4 2.使用托嬰中心 154 4.12 0.72 2>3、4、5 3.父母親自行照顧 297 3.57 0.76 4.(外)祖父母/親友照顧 265 3.49 0.83 環境的安全措 施妥適 5.未加入社區保系統之保母照顧 47 3.72 0.83 1.使用社區保母系統 451 3.89 0.95 18.30 .000 1、2>3、4 2.使用托嬰中心 154 4.00 0.92 3.父母親自行照顧 297 3.50 0.79 4.(外)祖父母/親友照顧 265 3.46 0.88 寶寶活動空間 足夠 5.未加入社區保系統之保母照顧 47 3.66 0.84 1.使用社區保母系統 451 3.94 0.88 16.25 .000 1、2>3、4 2.使用托嬰中心 154 4.06 0.86 3.父母親自行照顧 297 3.59 0.82 4.(外)祖父母/親友照顧 265 3.56 0.88 照顧寶寶的設 備完善 5.未加入社區保系統之保母照顧 47 3.70 0.83 1.使用社區保母系統 451 3.86 0.95 15.33 .000 1>3、4 2.使用托嬰中心 154 4.05 0.81 2>3、4、5 3.父母親自行照顧 297 3.55 0.78 4.(外)祖父母/親友照顧 265 3.52 0.85 寶寶的圖書、 玩具、與教材 質量合宜 5.未加入社區保系統之保母照顧 47 3.55 0.90 針對使用不同托育服務或照顧型態的家長對於照顧者專業度滿意程度的差異情 形,同樣透過單因子變異數分析來探討,結果呈現於表6,結果顯示使用不同托育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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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 或 照 顧 型 態 的 家 長 對 於 各 項 照 顧 者 專 業 度 的 滿 意 程 度 達 顯 著 差 異 (F = 14.40~22.27,p<.001),進一步以Dunnett T3(在同質性檢定中,違反同質性檢 測,p<.05)或是Scheffe法(在同質性檢定中,未違反同質性檢測,p>.05)進行事 後考驗,使用不同托育服務或照顧型態的家長對於各項托育環境滿意程度差異分析 敘述如下: (˘) ೩ֻĶᚗᚗϠந۞ܲઉ̈́ઉ૵໰᜕۞Җࠎķ۞मள̶ژ 對於提供「寶寶生理的保健及健康照護的行為」,使用社區保母系統托育的家長 滿意度(M=4.17,SD=.84)顯著高於使用父母親自行照顧者(M=3.78,SD=.79)、 以及(外)祖父母/親友照顧者(M=3.72,SD=.86);使用托嬰中心家長的滿意度 (M=4.00 , SD=.89 ) 亦 顯 著 高 於 使 用 ( 外 ) 祖 父 母 / 親 友 照 顧 者 ( M=3.72 , SD=.86)。 (˟) ೩ֻĶѣӄᑈρ׊൴ण̈́ጯ௫۞߿જķăĶିጱᚗᚗϠ߿૱ఢᄃҋநਕ˧۞͞ ڱķă׶Ķ೩ֻᚗᚗᒉዳ׶኎Ϡ۞ᐠᕇķ۞मள̶ژ 對於提供「有助嬰幼兒發展及學習的活動」、「教導寶寶生活常規與自理能力的 方 法 」 以 及 「 提 供 寶 寶 營 養 和 衛 生 的 餐 點 」 三 項 , 使 用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托 育 的 家 長 (M=3.97,SD=.92;M=4.02,SD=.89;M=4.08,SD=.90)、以及使用托嬰中 心的的家長滿意度(M=4.14,SD=.78;M=3.97,SD=.86;M=4.06,SD=.80) 皆 顯 著 高 於 使 用 父 母 親 自 行 照 顧 者 (M=3.62 , SD=.80 ; M=3.65 , SD=.79 ; M=3.69,SD=.79)、以及(外)祖父母/親友照顧者(M=3.48,SD=.91;M=3.58, SD=.91;M=3.70,SD=.89)。 (ˬ) ೩ֻĶᚗᚗ໢ືă᎕ໂăϒШ۞̢જķ۞मள̶ژ 對於「提供寶寶溫暖、積極、正向的互動」,使用社區保母系統托育(M=4.16, SD=.86)、以及使用托嬰中心的家長滿意度(M=4.21,SD=.76)皆顯著高於使用 父母親自行照顧者(M=3.82,SD=.85)、以及(外)祖父母/親友照顧者(M=3.74, SD=.91 ) ; 且 使 用 未 加 入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之 保 母 照 顧 的 家 長 滿 意 度 ( M=4.11 , SD=.70)顯著高於使用(外)祖父母/親友照顧者(M=3.74,SD=.91)。 本研究結果發現,使用社區保母系統、以及使用托嬰中心的家長對於環境的滿 意度顯著高於父母親自行照顧、以及(外)祖父母/親友照顧的家長;另外,比較嬰 幼兒被照顧品質的滿意度情形發現,使用社區保母系統和使用托嬰中心家長的滿意 度大多顯著高於父母親自行照顧和(外)祖父母/親友照顧的家長。雖然本研究發現 父母親自行照顧或將嬰幼兒交由家人照顧,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自己或家人照顧能 增進親子/家人情感,然而在相對比較時卻發現,父母親自行照顧、以及交由(外) 祖父母/親友照顧的家長對環境和照顧專業度的滿意度相對顯著較低,有可能是因為 父母親自行照顧或將嬰幼兒交由家人照顧的期望和自我要求較高,但也有可能這些 父母親在育兒環境、設備以及玩具圖書和照顧專業方面相對較不滿意,需要更多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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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以及資源,值得政府部門以及托育服務實務工作者對於父母自行照顧以及交由親 友照顧的家長提供更多親職或養育支持和資源,以及相對因應措施,協助家長能夠 順利執行其親職照顧任務,建構有利於孩子身心發展的托育環境以及品質,也讓年 輕的父母親能夠學習如何提高對寶寶的托育以及照顧品質。 ܑ6 ֹϡ̙Тћֈڇચٕ໰ᜪݭၗ۞छܜ၆໰ᜪ۰૞ຽޘ႕ຍ඀ޘ۞मள 滿意程度差異分析 個數 平均數 標準差 F P 事後考驗 1.使用社區保母系統 451 4.17 0.84 15.86 .000 1>3、4 2.使用托嬰中心 154 4.00 0.89 2>4 3.父母親自行照顧 297 3.78 0.79 4.(外)祖父母/親友照顧 265 3.72 0.86 提供寶寶生理 的保健及健康 照護的行為 5.未加入社區保系統之保母照顧 47 3.91 0.88 1.使用社區保母系統 451 3.97 0.92 22.27 .000 1、2>3、4 2.使用托嬰中心 154 4.14 0.78 3.父母親自行照顧 297 3.62 0.80 4.(外)祖父母/親友照顧 265 3.48 0.91 提供有助嬰幼 兒發展及學習 的活動 5.未加入社區保系統之保母照顧 47 3.74 0.97 1.使用社區保母系統 451 4.02 0.89 15.38 .000 1、2>3、4 2.使用托嬰中心 154 3.97 0.86 3.父母親自行照顧 297 3.65 0.79 4.(外)祖父母/親友照顧 265 3.58 0.91 教導寶寶生活 常規與自理能 力的方法 5.未加入社區保系統之保母照顧 47 3.91 0.80 1.使用社區保母系統 451 4.08 0.90 14.40 .000 1、2>3、4 2.使用托嬰中心 154 4.06 0.80 3.父母親自行照顧 297 3.69 0.79 4.(外)祖父母/親友照顧 265 3.70 0.89 提供寶寶營養 和衛生的餐點 5.未加入社區保系統之保母照顧 47 4.00 0.83 1.使用社區保母系統 451 4.16 0.86 15.82 .000 1、2>3、4 2.使用托嬰中心 154 4.21 0.76 5>4 3.父母親自行照顧 297 3.82 0.85 4.(外)祖父母/親友照顧 265 3.74 0.91 提供寶寶溫暖 、積極、正向 的互動 5.未加入社區保系統之保母照顧 47 4.11 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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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研究結論與建議

˘ă!ࡁտඕኢ!

(˘) ϹϤۤડܲϓր௚̈́ћᑈ͕̚۞ᚗᚗћֈଐԛ 1. 寶寶托育的地點距離以及托育接送時間 目前托育寶寶的地點,皆以「離住家較近」為主,分別佔82.7%及74.7%,其 次則是以「離工作地點較近」,分別佔10.4%及12.3%;送寶寶去保母家及托嬰中 心的時間,平均分別約為10.95分鐘及17.88分鐘,由保母家及托嬰中心接回寶寶 的時間,平均分別約為12.07分鐘及20.11分鐘。此結果與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1990)的發現相符,均指出托育地點 是否便利(離工作或住家近)與能否配合家長工作時數等,是家長選擇托育服務的 必要考量因素。Kagan(1999)、Yamauchi(2010)以及馮燕(2009)也同樣認為托 育服務照顧及需求的要點包括可近性與可得性等,能增進年輕父母對托育的滿意 度。因此提供育幼的嬰幼兒家長家庭方便接送的托育選擇,讓托育服務更方便以 及普及,是未來托育服務政策持續努力的方向。 2. 目前保母、教保人員的照顧嬰幼兒人數 無論是使用社區保母系統或是托嬰中心的家長,大部分都知道目前照顧寶寶 的保母,現在同時照顧其他嬰幼兒(含保母自己的孩子)的個數,分別佔96.9%及 87.7%,但亦有少部分的家長不清楚,分別約佔3.1%及12.3%。 家長認為目前社區保母系統照顧寶寶的保母,以照顧2位嬰幼兒(含保母自己 的孩子)較多,佔42.4%,其次為同時照顧3位嬰幼兒,佔27.5%(含保母自己的 孩子),本研究調查發現目前保母平均照顧個數為2.27位。在托嬰中心方面,教保 人員/保母照顧的幼兒的人數,由於本研究調查0-2歲的嬰幼兒,因此照顧人數由2 位到15位,一人平均照顧幼兒人數約為4.79位。由本研究發現可知,居家托育的 照顧者和嬰幼兒照顧比例較低,機構托育的照顧者和嬰幼兒的照顧比例較高,雖 符合政府目前的政策法規,但Doherty等學者(2006)研究發現照顧者和嬰幼兒照 顧比例是影響托育品質的重要因素,因此後續研究宜進一步探討機構托育的照顧 者和嬰幼兒的照顧比例與托育品質的關聯。 3. 目前托育的現況與費用 由 家 長 調 查 結 果 發 現 , 交 由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托 育 及 托 嬰 中 心 托 育 的 第 一 位 寶 寶,分別451人及154人,托育情形皆是以「日間托育」為主,佔84.7%,99.4%。 在托育費用部份,目前使用社區保母系統日間托育,平均每月托育費用含三節節 金 為18,324.35 元 , 日 間 托 育 者 不 需 給 付 三 節 節 金 , 平 均 每 月 托 育 費 用 為 16,597.22 元 ; 送 托 私 立 托 嬰 中 心 日 間 托 育 , 平 均 每 月 托 育 費 用 含 註 冊 費 為 14,230.73元,不需給付註冊費,平均每月托育費用為12,977.27元。由本研究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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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可知,托育費用可能佔家長平均薪資所得的三成~四成比例以上,負擔可謂不 小,對剛建立家庭的年輕家庭而言,托育負擔應該相當沈重,值得政府以及相關 單位正視。尤其本研究也發現自行照顧寶寶的家長其家庭平均月收入未滿6萬比例 有50%,相較於使用社區保母系統以及托嬰中心的家長的平均月收入較低,政府 目前也針對不同托育或照顧的家長提供津貼或補助,然金額補助有限,宜制定合 理 的 托 育 費 用 管 理 以 及 補 助 措 施 或 政 策 , 更 積 極 推 動 相 關 的 托 育 或 照 顧 服 務 措 施,以利落實友善家庭生育以及養育的環境。 (˟) Ϗֹϡћֈڇચ֭ҋҖ໰ᜪᑈρ׊۞໰ᜪଐԛ 1. 未使用托育服務家長的寶寶主要照顧者 寶寶的主要照顧者可區分成三類型:「父親/母親自行照顧」有297位、「(外) 祖父母/親友照顧」有265位、以及「保母照顧(未加入社區保母系統)」有47位。 2. 未使用托育服務的托育費用 由(外)祖父母/親友照顧且托育費用為有償的,平均每月托育費用含三節節 金為14,809.78元;由未加入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照顧的家庭,平均每月托育費用 含三節節金為18,342.13元。 3. 未使用托育服務的主要原因 嬰幼兒由父母親自行照顧之家長,未使用托育服務的主要原因,以「自己或 家人照顧能增進親子/家人情感」居多,其次為「送托的托育費用較高」,由未加 入社區保母系統保母照顧之家長未使用托育服務的主要原因,以「送托給認識或別 人推薦的保母照顧(未加入社區保母系統)」為主。 (ˬ) ྻϡ̙Тћֈڇચٕ໰ᜪݭၗ۞छܜ၆ٺћֈڇચٕ໰ᜪ႕ຍ۞मளଐԛ 整體而言,多數家長對托育環境品質之滿意程度傾向滿意,進一步比較發現, 使用社區保母系統、以及使用托嬰中心的家長滿意度顯著高於父母親自行照顧、以 及(外)祖父母/親友照顧的家長;最後,多數家長滿意保母、托育人員的嬰幼兒照 顧 專 業 情 形 , 進 一 步 比 較 嬰 幼 兒 被 照 顧 品 質 的 滿 意 度 情 形 發 現 , 使 用 社 區 保 母 系 統、以及使用托嬰中心的家長的滿意度大多顯著高於父母親自行照顧、以及(外)祖 父母/親友照顧的家長。

˟ăࡁտޙᛉ!

(˘) ೩੼ћֈ໰ᜪֻᅮ႕֖ٕᖬᄏத 目前新北市0-2歲嬰幼兒人數為6萬多人,估計0-2歲嬰幼兒接受社區保母系統與 托嬰中心的托育比率為7.43%,建議政府宜擴展社區保母系統、公共托育中心及私 立托嬰中心的托育服務量,以滿足嬰幼兒家長托育服務的需求,提高0-2歲嬰幼兒托 育覆蓋率達15%~20%,提供家長及嬰幼兒更公共化的托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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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טࢎπᆊ۞ћֈڇચନ߉ 本研究結果發現,托育費用可能約佔家長平均薪資所得的31%-39%,選擇自行 照顧嬰幼兒的家長有部分的原因是因為送托的托育費用較高,因此建議政府可根據 嬰幼兒年齡、收托地區及收托人數等規範居家保母或私立托嬰中心的收費標準,制 定合理的托育費用,以利年輕家長緩解托育的經濟壓力,並減輕育有嬰幼兒家長的 經濟負擔。此外,也建議政府可與辦理良好的私立托嬰中心合作,補助設施設備或 人事經費給辦理良好的私立托嬰中心,以降低私立托嬰中心對家長的收費,提供家 長負擔得起的托育費用。 (ˬ) ޺ᜈᕖणπᆊᐹኳ۞̳Вћֈڇચ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的國家認為幼兒教育與照顧的政策致力達成的首要目標為 公平的措施,也就是體制應公平,以破除貧困以及有特殊需求家庭的嬰幼兒在照顧 以及教育上的弱勢,也將嬰幼兒教育與照顧視為公眾的責任與投資(鄧蔭萍、陳若 琳、王淑清,2012)。因此,如何照顧多元及弱勢家庭的嬰幼兒,並擴展公共托育 的 服 務 面 向 , 結 合 學 校 場 地 、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 以 及 政 府 較 空 閒 的 空 間 和 設 施 設 備 等,與非營利和企業組織合作推動,以提供年輕家庭平價以及優質的托育服務。 (α) ೩ֻᏐᖚିֈրЕّኝ඀ٕ߿જ 新手父母面對育兒的挑戰,常有捉襟見肘的緊迫感以及壓力,本研究發現自行 照顧以及由祖父母或親友照顧的家長,對於目前的育兒環境以及專業的品質呈現相 對較不滿意,可能自行照顧或委由親友照顧的家長自我要求高,也可能有其育兒困 難,因此,建議政府持續推動與宣導親職教育以及育兒指導的服務,提供新手父母 或祖父母最及時的協助,並透過社區保母系統、公共托育中心或是各地圖書館,舉 辦親職增能的家長成長課程,或提供系列性的數位課程,包含新手父母、新手祖父 母關於嬰幼兒分齡發展階段的養育、家庭環境設施設備的規劃、副食品調製等教養 成長及增能課程;另一方面增加提供免費的親子館時段,以提供有品質和充裕的環 境、和嬰幼兒圖書、玩具、與教材借閱的服務,提升有利於孩子身心發展的托育環 境和照顧品質。 (̣) јϲћֈڇચణෛ༛ጱဥฤĂར၁გந̈́҂८፟ט 本研究調查結果發現,未使用托育服務的家長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不放心將自己 的孩子交由保母或托嬰中心照顧。因此,建議政府宜成立托育服務訪視督導團隊, 定期訪視、督導及輔導社區保母系統及托嬰中心,提供專業諮詢服務,加強落實管 理 及 考 核 的 機 制 。 另 外 托 育 服 務 方 案 涉 及 多 項 專 業 領 域 , 政 府 宜 妥 善 延 攬 專 家 學 者,整合不同領域的專業人力,共同推動友善托育服務方案。 (̱) ќะћֈڇચ۞ྤफ़̈́ؠഇࡁտ 本研究調查後發現,國內針對0-3歲托育服務或家長的托育滿意度調查有限,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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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資料的建置也不甚完整,因此建議政府宜建置托育服務資料庫,包含嬰幼兒出生 數及家長托育或照顧情形、社區保母系統在各區域的保母數量、保母基本資料及保 母收托人數、托嬰中心托育嬰幼兒情形、收費狀況、或家長對於照顧嬰幼兒的經費 支出情形,以掌握各地區的居家式保母托育或托嬰中心的公共托育服務提供概況、 收 費 情 形 以 及 托 育 服 務 需 求 和 滿 意 情 形 , 並 在 三 至 五 年 定 期 進 行 相 關 托 育 服 務 研 究,作為政府在訂定托育服務措施或政策,以及提供嬰幼兒和家長托育服務照顧時 的重要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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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ental Satisfaction for Early Childcare in New Taipei City

Jo-Lin Chen1Miao-Ju Tu2Li-Chun Lee3

Abstract

This research aims to study the condition and satisfaction of early childcare for parents with young children aged 0-3 year-old in new Taipei city. The questionnaire survey was adopted to collect the data. The parent participants were recruited from community childcare provider scheme, infant care centers/public childcare centers and those who cared young children by parents, or grandparents/relatives. The valid questionnaires were 451, 154 and 609 from the three respective groups of parents. The results were as followed.

According to the results of parental questionnaires, the average ratios of childcare provider for young children in community childcare provider scheme and infant care centers/public childcare centers were 1:2.27 and 1:4.79, respectively. The main reason for those parents who cared young children by themselves or grandparents/relatives was to increase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parents and young children or among family members.

The most frequently used type of young child care for parents was day care. First, the average childcare cost including that of holiday bonus paid for family childcare providers from community childcare scheme by parents was NT$ 18,324.35 monthly. Secondly, the average childcare cost including the registration fee paid for private infant care centers was NT$14,230.73 monthly. Thirdly, the average childcare cost including that of holiday bonus paid for grandparents or relatives was NT$14,809.78 monthly. Finally, the average childcare cost including that of holiday bonus paid for family childcare providers out of community childcare scheme by parents was NT $18,342.13.

Most parents were satisfied with the professional quality of child care for young children. According to one way ANOVA and post hoc comparisons, the results indicated that the parents who used the childcare services from the community childcare provider scheme and infant care centers/public childcare centers had significant higher satisfaction for child care than those who cared for young children by themselves, grandparents or relatives.

Based on the results of this study, the suggestions for the government sectors and the future practical research were addressed to facilitate the early child care policies and services.

Keywords: childcare services, community childcare provider scheme, public childcare centers, infant care centers, parental care, grandparental care

1 Associate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Child and Family Studies, College of Human Ecology, Fu Jen

Catholic University.

2 Associate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Child and Family Studies, College of Human Ecology, Fu Jen

Catholic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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