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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lletin of Educational Psych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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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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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6251/BEP.20130701

兒時目睹家暴之受暴婦女在諮商中所知

覺重要事件之研究

戴谷霖

陳慶福

黃素雲

屏東教育大學 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 本研究旨在探討某社區諮商中心一位兒時目睹家暴之受暴婦女,接受八次諮商過程中所關注的 主要議題及內容,其所知覺及認定的重要事件及內涵。本研究採諮商歷程研究,於當事人每次 接受諮商後,立即以人際歷程回憶(IPR)進行重要事件的訪談,整理成訪談逐字稿,研究者 透過與協同分析者及專家共同歸類分析與討論,進行資料分析,研究主要發現:(一)當事人於 八次諮商過程中關注的主要議題共有:當事人眼中的案夫、與案夫及夫家人的溝通與互動、家 庭經濟分擔、家事分擔、親子關係與教養、對目前處境及關係的抉擇、夫妻關係、自我揭露與 探索、兒時目睹家暴的影響、自我照顧,以及婚姻暴力的重新理解與因應方式;(二)當事人所 認定的正、負重要事件可分為十類。本研究針對研究發現進行討論,並對未來研究及諮商實務 提出具體建議。 關鍵詞:受暴婦女、重要事件、諮商歷程、IPR 人際歷程回憶 依據內政部的統計,2011 年全國家庭暴力案件通報數為 104,315 件,若和 2000 年的 28,224 件相較,成長率高達369.6%,其中婚姻/離婚/同居關係暴力案件有 56,734 件,占當年度所有家庭 暴力犯罪案件中的54.4%,遠超過其它家庭暴力案件類型(內政部,2011)。在國外,Lewis(2003) 指出在美國每一年大約有4,000,000 名婦女及 1,000,000 名兒童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其中 1,000,000 名受暴婦女是遭到丈夫、前夫、男朋友或前男友的暴力對待,而且女性比男性有更大的可能在家 庭暴力中被殺害,在美國每一天就有四個女性被丈夫、同居人或男朋友殺害(Duke, 2005)。由此 不難了解,在家庭暴力事件中,仍以婦女及兒童為較弱勢的受害者,這些數據突顯婚姻暴力與兒 童虐待的嚴重性,且這些數字還未包含躲在社會角落未被通報的數據!

婚姻受暴婦女不僅身體上受傷,心理上也備受傷害,會出現憂鬱沮喪、習得無助感、無望感、 自殺傾向、害怕、憤怒、罪惡感、自卑與自我挫敗、思考混亂、精神恍惚、身心症、安全感喪失、 疏離孤立等心理障礙(丁雁琪,2000;李娟娟,2006;周月清,1995;侯玟里,2001)。過去的若

本文通訊作者:戴谷霖;通訊方式:[email protected] 註:本文係戴谷霖提屏東教育大學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碩士論文之部分內容,在陳慶福教授指導下完成。 感謝黃進南教授及徐君楓心理師協助研究招募,以及陳斐娟教授對於資料分析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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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研究即指出,受暴婦女在遭遇婚姻暴力的身心創傷後,復原的過程是相當艱辛的,有些人透過 心理治療的過程,有些人則是透過環境中的支持力量,讓自己走出婚姻暴力的陰霾(李麗慧,2001; 范幸玲、卓紋君,2004)。 一、兒時經歷家庭暴力對兒童及成長後的影響 受暴婦女在暴力關係中陷入一個複雜的心理、情緒和認知的情境裡,難免對子女也可能發生 憤怒無處宣洩而出現虐待或忽視的情形(李娟娟,2006;侯玟里,2001),兒童因而成為家庭暴力 的間接受害者,需要承擔來自父母的情緒及不當對待,甚至影響到成長與發展。研究者綜合黃志 中(1999)、吳慈恩(1999)、沈瓊桃(2006)等人從不同專業領域、不同縣市及地區所做的調 查結果推估,婚暴與兒虐同時發生的家庭占家庭暴力案件中的至少40%至 60%,甚至更高。 國內外已有相當數量的實徵研究顯示,婚姻暴力的發生對於目睹暴力兒童有後續長遠的影 響,對不同性別的目睹兒童之影響亦有差異(周月清,1995;林芬菲,1999;Hendriks, Black, & Kaplan, 1993)。Dutton(1988)指出,目睹父親毆打母親的兒童,在其將來夫妻的兩性關係中,會出現嚴 重的攻擊行為。周月清(1995)指出,曾經目睹家庭暴力的男性比沒有此經驗的男性,在未來出 現毆妻的可能性多出3 倍以上。沈慶鴻(2001a)的研究亦有相似的發現,子女目睹父母婚姻暴力 的原生家庭經驗,對男、女受訪者有相當不同的影響,女性目睹子女尤其具有同性學習(向母親 學習)的傾向,同時,婚姻暴力具有代間傳遞的現象。此外,有些研究則指出女性反而有較高的 攻擊行為或暴力犯罪(沈慶鴻,2001b;羅斐諭,1995),某些研究亦指出女性在父母婚暴中成長 有較高懷疑反應的傾向,並在目睹過程中學習到母親對於被毆打的反應(沈慶鴻,2001c),在往 後的親密關係中也較容易成為受害者(Burman & Allen-Meares,1994)。

目睹兒童在婚姻暴力的家庭中成長,除了身心健康備受影響與衝擊之外,亦可能產生不良的 學習與因應方式,包括:目睹父親攻擊母親的男孩將學習到暴力以及接受暴力行為,並認為這是 整體親密關係的一部份;女孩目睹母親被父親攻擊,將學習到犧牲以及男人可以使用暴力的程度, 並且害怕運用權力控制其他家庭成員;而相較於提供正向發展、安全及教育的家庭,男孩與女孩 生活在暴力當中將經驗到重大的情緒創傷,這些兒童在生命中會經驗到恐懼、憂慮、拒絕及分裂。 近年來,諸如情緒虐待或者心理虐待等經驗的影響力常被鑽研兒童虐待的專家所強調(引自Jaffe,

Wolfe, & Wilson, 1990),來自父親施暴的男孩尤其容易受到傷害,他們與母親的依附可能因男性認

同而產生衝突;女孩們在形成認同時將變得與她們的母親相似,但男孩則變得不同。男孩們較容 易因為生理及社會因素而有攻擊性行為。雖然來自於暴力家庭的女孩們顯示更多的憂慮、退縮及 執著的行為,以及更多內在的問題及身體上的狀況,然而,男孩們則是更多攻擊性與怒氣,但當 被要求去描述他們自己的症狀及行為時,男孩們與女孩們一樣會面臨承認的壓力、害怕以及混亂 (Hendriks, Black, & Kaplan, 1993)。

目睹暴力子女在成長過程中的個人適應和家庭適應均受到原生家庭經驗的影響(陳怡如, 2001;Peled, 1997),兒時經歷家庭暴力的婦女,長大後建立自己的家庭,又成為婚姻暴力的受害 者,其受創經驗較一般人是既深且廣的,甚至有學者曾用「多重創傷症候群」描述之,兒時目睹 婚姻暴力會造成個體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而長大後進入婚姻又受暴,亦是再一次的創傷,這樣的 創傷疊加在諮商治療過程中有何影響,仍待探討。 二、婚姻受暴婦女之需求及其求助行為之探討 對於受暴婦女求助或脫離婚姻暴力相關的心理歷程,目前已累積了相當數量的實徵研究,但 求助或脫離暴力關係的階段則由於不同的過程因素與命名方式而有所不同,這意謂著各階段均有 其多元、複雜的特徵及現象,例如陳婷蕙(1997)、郭玲妃(2002)、吳震環(2007)、謝欣純(2010) 等人的研究,大多將婚姻受暴婦女的求助與復原階段分為四至六個階段;此外,國外學者發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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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優勢與內在資源為基礎的模式(Patzel, 2001)、以陷入(entrapment)與復原為基礎的模式 (Landenburger, 1989),其中,Hindmarsh、Knowlden、McMurchie、Schofield 與 Hegarty(1998) 嘗試用成癮行為改變的跨理論模式來討論婦女長期受暴後離開關係的決定過程,這是一個廣受重 視的模式,陸續有學者建議此模式可以運用在諮商親密伴侶暴力的受害者身上(Anderson, 2003; Dienemann, Campbell, Landenburger & Curry, 2002; Haggerty & Goodman, 2003),並可發展為健康專 業人員藉以評估婦女的準備狀態之用(Fraiser, Slatt, Kowlowitz, & Glowa, 2001; Haggerty & Goodman, 2003; Hindmarsh et al., 1998; Zink, Elder, Jacobson, & Klostermann, 2004),Cluss 等人 (2006)提出心理社會準備模式(Psychosocial Readiness Model),其內涵如表 1,描述了親密伴侶 暴力受害者的改變過程,此模式尚包括了覺察到伴侶的行為是虐待性的,知覺到來自他人與自我 效能/覺察力量的支持,連結這些因素便能解釋受害者在準備度光譜上的位置,同時,其建議此 三因素均需動員以產生所期望的改變。 表1 改變階段中的反應 階段 描述 健康提供者的反應 前沈思期 婦女未能覺察自身已經遇到問題或 抱持著都是自己的錯這樣的信念。 建議找出身體症狀、恐懼感與家中問題 之間關聯的可能性。嘗試使用婦女在提 及其問題時所用的語言來說明。 沈思期 婦女已辨識出問題,但仍然躊躇於是 否自己真的想要做出任何的改變。 萬一她決定要做點事,可鼓勵其改變的 可能性,指出你願意在過程中給予幫忙 及支持。 準備/決定期 有一些促進改變的因素產生(例如, 對孩子的關心、認知到伴侶並不會有 所改變、獲得一份新工作)。 探索婦女本身的網絡以及當地社區內的 資源,尊重其想要改變的任何決定(例 如,與親友或諮商師談談、離開這段關 係、申請保護令、報警)。 行動期 將前一階段想到的計劃付諸行動。 提供實行計劃的支持,並且確保安全計 劃是適當且充分的。 維持期 堅定地投入於上述行動中。 讚賞任何她所做的處理並支持其決定。 退回/復發期 婦女也許感到被迫使要反轉以上的 行動,原因可能包括了發現沒有伴侶 的生活壓力太大,無法接近小孩或資 源。 需要支持她,無論她是否要回到關係之 中、與諮商師會面或者說出受暴事實, 告知這樣的行為方式在很多婦女身上是 普遍會有的。 由Cluss 等人六個時期或階段的區分,可以理解受暴婦女在婚姻暴力中不斷承受,到思考離開 婚姻關係,一直到採取行動分開,每個時期或階段都是需要勇敢去踏出的一步,而諮商服務在協 助受暴婦女面對這一段路時,需有不同的協助重點及策略,因此,本研究僅能探討處於其中特定 階段的受暴婦女。 三、受暴婦女接受諮商與心理治療之研究 目前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已將婚姻暴力受暴者的身心治療與諮商納入處遇項目,並且可由縣 (市)主管機關核發費用之補助,親密關係暴力處遇中的心理諮商服務多以施虐者與受暴者個人 及其他家庭成員為介入對象,常見的形式包含個別諮商、團體諮商、伴侶諮商等,而受暴婦女的 心理諮商以個別諮商為多。 提供受暴婦女心理諮商服務的目的在於藉由提供長期且固定的會談,以幫助受暴者釐清個人 的角色與責任,發掘其原有的生活功能,以因應現有的生活困境,並能以建設性的生活態度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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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既有的創傷(鄔佩麗、翟宗悌,2003)。治療受暴婦女的目的是幫助女性達成實際的目標,並 建立或者重建自尊心與自信心(Kevin & Martin, 1997)。故提供婚姻暴力受暴婦女諮商服務的目 的,包括改善生活境況、提升安全、釐清個人角色與責任、因應生活困境、面對創傷、重建自尊 與自信等。 《心理師法》自2001 年通過,至今超過十年,顯示台灣社會對於心理衛生的重視,查閱現有 的國內文獻,截至目前探討受暴婦女諮商治療相關議題的文獻鮮少,僅有沈慶鴻(2001d)訪談透 過社福機構轉介接受心理諮商服務的婚姻暴力受暴婦女,發現在諮商過程中案主得到的成效包含 情緒紓解、關係建立、問題解決、反省洞察、資訊取得,在諮商結束後得到的成效則包含調整家 庭關係、改變生活態度、強化自我看法、建立諮商觀點等;在國外文獻的部份,Chang 等人(2005) 邀請21 位有親密關係暴力史的婦女參與訪談,發現婦女肯定諮商的討論能夠讓她們對自己的狀況 得到更多理解、覺察自己在關係中的樣貌、並且明白她們可以如何自我增能賦權而避免遭受更多 暴力。Shamai(2000)透過 60 位受暴婦女的訪談進行詮釋學分析,研究受暴婦女的治療過程,結 果發現:1. 強調受暴婦女治療過程是一個自我重生的過程,發現自我,認為自己是一個新造的人, 每次的治療會談都是體驗新自我,是充滿興奮與驕傲的。2. 受暴婦女發展並了解自己有權利成為 一個有合理情感、思想與欲望的人,覺得自己像一個人,尚有其它以量化方式探究受暴婦女的諮 商治療,包括了Kubany 等人(2004)、Reed 與 Enright(2006)。

由此可知,國外持續有研究在探討相關議題,而國內對於受暴婦女接受諮商或治療的文獻僅 有沈慶鴻(2001d),其所探討的是婚姻暴力案主諮商治療因素,採用的研究對象為接受諮商服務 結束半年以內的受暴婦女,透過半結構的訪談,其方式是採取回溯的方式進行回想,與實際接受 諮商過程中的體驗仍有差別,此外,研究結果是呈現正向及負向效果的治療因素,較是橫斷式的 結果論,較難看出過程中的脈絡與對話產出。 四、諮商歷程研究中的重要事件 諮商歷程研究在諮商領域中有其特殊地位,主要探討治療過程中所發生的事件,典型的變項 為諮商師與當事人外顯與內隱的想法、感受與行為,以及諮商師與當事人在治療中的互動(劉淑 慧等人譯,2009/2008)。重要事件有助於諮商師從諮商歷程中了解怎樣的處理方式是有效的,為 歷程變項之一,過去的研究亦發現,重要事件的一致程度與諮商效果有關(Cummings, Slemon, & Hallberg, 1993; Martin & Stelmaczonek, 1988)。研究諮商中重要事件─當事人認為最有幫助和最沒 幫助的事件和時刻,有助於了解諮商過程和效果的關係,因為諮商的效果往往會反應在過程中的 某一或某幾個關鍵事件上(段昌明、王麗斐,1993)。Martin 與 Stelmaczonek(1988)也認為對諮 商參與者回憶的重要事件進行研究頗具價值,因為可以幫助我們了解諮商「如何」及「何時」達 成持續與正向的效果。他們認為當事人知覺到的重要事件會一直保留在其記憶中,有助於當事人 將諮商所獲得的訊息應用於日常生活中。因此,重要事件的研究對於當事人在諮商過程中的改變, 及其如何與何時變化,若能提供給諮商師參考及了解,對研究及實務上均具有相當的價值,尤其 是對於特殊族群或特定議題的當事人。 Mahrer 與 Nadler(1986)回顧所有提及「顯示治療的進展、改進、進步和改變之時刻」的研 究,從而發展出十一項分類,為一包含廣泛理論取向的好時機分類表,其後尚有多位學者(Mahrer, Dessaulles, Nadler, Gervaize, & Sterner, 1987; Martin, Martin, & Stelmon, 1987; Martin & Stelmaczonek, 1988)以此分類表進行治療歷程中的「好時機」或「重要事件」之研究,當事人則涵蓋了公司經 理(Mahrer et al., 1987);接受不同學派諮商的教育學程學生 (Martin et al., 1987);社區男、女性 求助者,其中部份婦女患有精神官能症(Mahrer, Lawson, Stalikas, & Schachter, 1990)。研究者發現 此分類系統在不同諮商理論學派之間有共同及相異的類別,且此系統的分類足以適用於各種不同

當事人知覺的重要事件分類。國內採用Mahrer 與 Nadler(1986)分類系統的尚有謝淑敏(1993),

其研究參與者包括了二位高中職學生、七位大學生及一位社會人士;其後黃鈺敏(1995)亦延用 以分析大學生當事人在諮商中的重要事件;而陳斐娟(1996)所進行重要事件、工作同盟與晤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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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受的研究,亦透過此分類系統,以四組大專校院諮商員與大學生當事人進行諮商中重要事件之 分析與歸類,而得到十五類重要事件之分類。由上述國內外採用Mahrer 與 Nadler(1986)分類系 統的研究,可發現尋求社區或學校諮商機構諮商的當事人,涵蓋了不同的年齡層、性別、學歷、 職業及問題類型。 Mahrer(1988)認為在資料分析時,研究實例的數量及資料豐富,研究者可自行發展出分類 系統進行歸類。相反的,若是所獲得的資料較少,研究者可利用現有的分類系統進行歸類。本研 究的分類系統歸類,採取的分類系統為陳斐娟(1996)的十五類重要事件分類,係經過一系列的 相關文獻及研究的累積之發現,並經過多位個案實證研究而修訂,應可適用於本研究社區當事人 知覺諮商中重要事件之探討。 回顧國內的諮商歷程研究有透過錄音方式將諮商過程紀錄下來,然後轉錄成逐字稿進行分析 (林瑞吉,1997;陳慶福,1995);透過錄音帶或錄影帶重播的方式協助受訪者回憶諮商過程, 然後再對當事人或諮商師進行訪談(方家銘,2000;江宛凌,2006;陳斐娟,1996;蔡蕙菁,2005), 也有以電話訪談的方式進行(周美嫻,2003)。國外研究則多以人際歷程回憶、簡短結構分析是 較為普遍使用的方法。本研究主要是透過錄影(音)的重播,協助當事人回憶諮商的歷程,並且 加上半結構的訪談了解當事人對於重要事件內心的感受及想法。 受暴婦女在台灣社會中不在少數,接受諮商服務時,在建立關係以及進行介入策略過程中, 會產生更多的差異與困境,尤其是兒時曾遭受家庭暴力的受暴婦女,不管如何,暴力傷害是這群 婦女所面對最大的議題,故從事相關的治療工作實有其難度及複雜度存在,要經過如何的治療或 諮商能撫平親密暴力所帶來的傷害,乃成為本研究最主要的關注焦點,另在研究對象身上除需注 意目前婚姻暴力的影響外,更要注意其原生家庭或兒時經驗中來自婚姻暴力的前因與後果,這些 都得從研究對象本身的經驗及主觀知覺中提取,才能進一步釐清。故本研究之研究目的有二:1. 瞭 解兒時目睹家暴之受暴婦女接受諮商中所關注的主要議題及內容。2. 瞭解兒時目睹家暴之受暴婦 女於諮商歷程中,其所知覺及認定的重要事件及其內涵。

研究方法

一、研究參與者 本研究採立意取樣,經由某社區諮商中心轉介,選出一位研究參與者,其由社工轉介進入諮 商服務成為當事人,肇因於案夫動手對當事人施暴,而當事人考量申請保護令會引發案夫的反感, 欲以較軟性的方式處理及面對家暴議題。當事人對諮商的初步期待為,想找案夫一起來談以解決 夫妻之間的問題,其次為希望透過諮商可以了解先生及夫家人對待當事人的方式,也期待從諮商 中知道這段婚姻該如何走、自己可以如何做,讓思緒有個著落。 當事人36 歲,高職畢,從事清潔服務,婚齡 14 年,受暴期長達 9 年,其兒時經驗為父母親 衝突不斷,一天到晚爭吵,案父想法偏激,案母則逆來順受,常見到案父在幹譙案母、甚至出手 打她,而孩子們從小就感覺到自己好像只是傳宗接代用的,看著案母不斷工作到沒有自我,過得 很不快樂,當事人就覺得自己這代不要再這樣了;長大後,當事人與案夫兩人為自由戀愛,但在 對方催促下,交往半年多就結婚。當事人的家庭圖,如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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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市攤販

務農,家中供壇

原先擔任

水電工作,

目前打零工

國中一年級

國小一年級

高職畢;從事清潔

服務

13

7

36

疏離

親密又衝突

衝突

正向親密

圖1 當事人家庭圖 二、研究工具 (一)諮商心理師 參與本研究的諮商心理師為輔導與諮商研究所碩士,已取得專業證照,曾接受家暴暨性侵害 議題專業訓練工作坊 50 小時、心理劇專業訓練工作坊 168 小時、青少年性諮詢與性諮商培訓 16 小時,諮商受暴婦女之資歷約五年,長期參與婚姻暴力及性侵害個案諮商治療工作,所採諮商取 向為情感體驗取向。 (二)訪談員 訪談員由第一研究者擔任之,進行本研究時為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碩士班三年級全職諮商實 習的研究生,曾修習性別暴力研究、家庭與婚姻諮商、諮商歷程研究、質性研究法,以及參與家 庭暴力防治網絡專業人員、親密暴力防治相關的工作坊與訓練,並實際擔任社工從事離婚及受暴 婦女服務工作三年。 (三)重要事件協同分析者 研究者邀請一位協同分析者擔任重要事件的分析工作,其學歷為心理與輔導研究所碩士,所 撰寫的碩士論文為探討重要事件、晤談感受與自尊變化之研究,曾發表於TSSCI 輔導與諮商領域 期刊。此外,研究者並邀請兩位諮商博士為本研究重要事件之分析提供專家意見,其相關經驗為 以重要事件進行博士論文研究,並持續有指導碩士班研究生進行論文研究之經驗。 協同分析者主要功能在與研究者共同討論逐字稿,及形成標準一致的重要事件分析及歸類方 式,包括重要事件各類別涵義、關鍵描述及諮商段落舉例,以便研究者在後續研究中獨立進行分 類。此外,若無法在原分類系統上給予適當歸類時,則依據發現取向研究之精神共同進行開放編 碼,以形成適合類別,進而加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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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訪談大綱 訪談大綱係依據研究目的與相關文獻所擬定,作為蒐集婚姻受暴婦女在諮商過程中所知覺的 重要事件資料之工具:1. 在整個諮商過程中,對您而言,您所想到或認為的重要事件有哪些?請 一一列舉出來,並清楚具體地描述;2. 針對每一個重要事件,請您依重要性的高低,以 1 到 100 分來評分,1 分是最不重要,100 分是最重要,請簡要說明給分的依據為何?3. 是什麼原因/理由/ 想法讓您當時覺得這事件/段落是重要事件?4. 這個重要事件發生當時,您內心有什麼感受?5. 這 個重要事件發生當時,帶給您什麼樣的影響/改變/衝擊?6. 您覺得當時這個重要事件之所以發生, 與所談的內容是否有關係/關聯?有什麼樣的關係/關聯?7. 針對這個重要事件還有什麼其它想說 的或想加以補充的? (五)重要事件分類表 本研究的「重要事件」主要參考陳斐娟(1996)的「重要事件分類表」,此分類表是陳斐娟(1996)

以Mahrer 與 Nadler(1986);Martin, Martin 與 Slemon(1987)等人「好時機分類表」為基礎, 經實證研究,加以延伸補充成為包含十五項「重要事件分類表」,其類別為:1. 開放個人資料; 2. 描述和探索個人情感;3. 重要訊息的出現;4. 獲得頓悟和瞭解;5. 表達對治療外生活情境的 強烈情感;6. 表達存在或行為的新方式;7. 對治療過程的學習;8. 表達對諮商師的正、負面情感; 9. 獲得諮商師所提供的明確訊息;10. 諮商需求與目標的確立;11. 晤談焦點不明確;12. 未被處 理的自我;13. 身心狀態不佳;14. 訊息與感受的接收或表達困難;15. 意義不明的沉默。 三、研究程序 (一)資料蒐集暨倫理考量 每次諮商過程均進行全程錄影、錄音,於諮商後當事人休息約十分鐘後,立即進行重要事件 的半結構訪談,全程並進行錄音,訪談員按照訪談大綱中的進行方式以及指導語,先行說明重要 事件的定義與內涵,請當事人自由回憶重要事件並盡量先加以列舉,同時配合以錄影錄音協助當 事人回顧,訪談員先針對第一個重要事件進行訪談,接著再進入第二個重要事件,直至當次諮商 段落中當事人認為再沒有重要事件為止,訪談員於訪談完後整理當次訪談資料,並撰寫訪談札記, 最後再進行資料整理與分析。 本研究在每次諮商後進行重要事件訪談,訪談時間約在1.5 小時至 2.0 小時間。對此,當事人 皆告知夫家人這段接受諮商及訪談時間是社會局要求當事人來上課的時間,故夫家人願勉為其難 協助照顧案子女,有時接受訪談晚了,就跟夫家人說是老師晚下課,並未向夫家人提及接受研究 事宜,故研究訪談對當事人的影響可降低至最低。 因本研究涉及研究對象隱私與創傷的回憶,在研究進行時,為了保護弱勢研究對象,確保過 程中研究對象之尊嚴與權益,及避免所有可能之傷害與負面效應。Bergen 曾提醒相關的重要倫理 議題及因應方法(引自邱曉菁,2004),在實際執行訪談過程中,研究者的具體做法及省思如下: 1. 實施訪談時,時時刻刻進行自我覺察與琢磨如何拿捏與當事人對話的距離及界限;2. 訪談中的 考量:一方面需要建立及發展良好的訪談關係,一方面因當事人特質及受暴經驗而形成的談話模 式,包括思考跳躍、延伸話題,或連結過去回憶,而多談的內容,基於研究倫理,研究者會以傾 聽及陪伴的立場予以回應;3. 當事人在訪談中談出更多從重要事件衍生的議題,研究者亦試著傾 聽,藉以了解當事人的思考模式及邏輯,同時,澄清當事人為何會連結或衍生出這個話題或主題, 促使其覺察並順暢地完成述說,最後,詢問確認這對當事人是否重要,請當事人視需要做記錄, 再與諮商師討論;4. 訪談中,難免會激起當事人一些情緒及不愉快的回應,研究者即給予情緒反 映與陪伴,等待當事人的情緒過去,不再多做延伸性的探問;5. 當事人分享完重要事件的內容, 若有做諮商議題的延伸性發問,研究者的回應主要是簡述語意、澄清,並請其回到諮商中討論。 透過以上原則進行訪談,並隨時與指導教授及研究同儕討論此過程與內容,以覺察及反思訪 談的影響,期能在保護當事人權益且不傷害及阻礙其敘說的前提下,確認當事人於其中連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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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是源於自身,進而降低對諮商過程的影響,因此,研究訪談對諮商的可能影響僅在當事人受 訪時的敘說過程中,可能多了一些反思而帶進下一次諮商中。 (二)重要事件的質性分析 本研究所採取的重要事件的分析方式如下: 1. 謄寫訪談與諮商逐字稿及編碼 本研究所有文字轉錄資料,包括諮商過程錄影帶、事後訪談的錄音帶等,由謄寫員謄錄為逐 字稿,經由重聽確認符合錄音帶的內容,再與當事人確認逐字稿資料。當事人以編號A 代表,而 內容中1 代表諮商第一次,T 代表諮商師,R 代表研究者,IA 則代表當事人接受訪談時的代號, 以區別其諮商及訪談內容。根據上述原則,如 A1-003 代表當事人在第一次諮商的第三句對話; IA2-010 則為當事人在第二次訪談的第十句對話。 2. 重要事件的標定 在諮商逐字稿中標示重要事件的方式,由研究者參考Martin、Paivio 與 Labadie(1990)等人 的四個原則加以標定(p. 253):(1)協助當事人回憶找出重要事件的核心陳述(core statement), 並擴充至包含語意陳述前後之脈絡(context)。(2)選出重要事件,使其開始及結束於當事人或 諮商師的轉折(talking turn),成為一個完整的對話。(3)選擇出重要事件,使其開始及結束於 一個主題或治療策略的改變。(4)選擇出重要事件,長度約為 2-10 分鐘。針對當事人在訪談中所 指之重要事件於諮商中標示出其段落,並整理成重要事件段落諮商逐字稿。 3. 重要事件的分類 資料分析以訪談逐字稿及重要事件諮商逐字稿同時進行,研究者將當事人在每次訪談過程中 所列舉的重要事件,於當次諮商的逐字稿標示出來,而後進行分類,以了解當事人所認定的重要 事件。若有無法適當歸類於分類系統的重要事件則先暫時擱置,待其它均歸類完之後,統一將本 研究中所有無法歸類的重要事件進行類別分析,再進行開放式編碼,以內容分析方式,建構出無 法分類群組之類別名稱,分類結果將與指導教授再次討論及修正分類。 4. 重要事件的呈現 諮商中重要事件之資料呈現上,搭配表格依諮商次序分次描述當事人重要事件類別,並說明 重要事件的內容。 (三)諮商及訪談逐字稿主題的質性分析 此部份的訪談資料透過現象學分析進行,現象學目的在於研究經驗,從而揭露經驗的「本質」, 以及隱藏在經驗裡面的「理性」,它不需要任何先天的預設,它的分析是以具體的經驗為起點的, 從而在這些經驗中擷取最基本的要素(廖仁義譯,1997),凡是「呈現出來的」都呈現在具體的 經驗中,而不能被經驗到的,就不能成其為一種「呈現」,故這些在現象學家眼中的「經驗」是 比較純然而具原發性的,均是受訪者主體充分延伸而呈顯出來的。因此,本研究採取Hycner(1985) 現象學取向訪談資料的分析方法,包括以下步驟程序:1. 謄寫訪談逐字稿;2. 現象還原和暫時中 止;3. 以整體感來聽訪談內容;4. 描述出概略性意義的單位;5. 描述出與研究問題相關的意義單 位;6. 訓練其他獨立的判定者確認相關意義的單位;7. 刪除重複出現的部分;8. 相關意義之單位 群聚化;9. 從意義的群聚中決定出主題;10. 對每一次個別訪談寫下摘要。本研究透過以上的程 序,分別就每次諮商及訪談逐字稿中重要事件的部份,針對所研究的議題進行分析,綜合檢視當 事人於諮商中所討論的主題及重要事件之內涵。

結果與討論

以下將針對兩個部份進行結果與討論:一、婚姻受暴婦女諮商中所關注的主要議題及內容; 二、婚姻受暴婦女於諮商歷程中所知覺的重要事件及其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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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受暴婦女諮商中所關注的主要議題及內容 本研究當事人於整個八次諮商過程中,每次諮商段落的諮商主題如表 2,研究者透過 Hycner (1985)現象學取向訪談資料的分析方法針對諮商逐字稿進行分析,並對照訪談逐字稿的內容, 分析出婚姻受暴婦女接受諮商中所關注的主要議題及內容如下(其中,次類別中含有「討論」或 「協助」者為諮商介入內容討論的主題): (一)當事人眼中的案夫 包括「案夫結婚前後的轉變」、「案夫不管孩子,只顧賺錢」、「案夫遇事容易放棄且缺乏熱情」、 「案夫認為給錢,孩子就能長大」。 (二)與案夫及夫家人的溝通及互動 包括「兩家的價值觀很不同,與夫家人無話可說」、「(當事人)婚後只能配合案夫及夫家的期 待」、「婚後家中重擔都落在當事人身上」、「當初案夫家人唆使要早點生孩子」、「夫家人常自以為 是、不負責任、積非成是」、「(當事人)不願與夫家人同流合污」、「討論(當事人)被扭曲到不像 自己」、「(當事人)不斷調整及配合夫家」、「案夫及夫家人相當自我中心與貶損他人」、「夫家要求 (當事人)外出工作,也要做好家事及顧好小孩」。 (三)家庭經濟分擔 包括「婚後案夫收入不穩,要求當事人去工作」、「夫家人期待當事人賺錢回家」、「夫家人掌 握當事人的行程,要求拿出錢」、「先前曾為案夫用現金卡及保險去借款」、「留在夫家欲案夫負擔 經濟」、「當事人在夫家感覺快被榨乾」。 (四)家務分擔 包括「公婆嫌(當事人)家事做不好,又不幫忙」、「環境髒亂卻無人在乎」、「夫家人都沒想 過家事是大家的」。 (五)親子關係與教養 包括「當事人曾放下孩子而有內疚感」、「當事人會盡力供給孩子所需」、「為孩子的生活品質 而留下」、「當事人為孩子所做的努力」、「提供孩子好環境」、「孩子不聽管教且受父母影響」。 (六)對目前處境及關係的抉擇 包括「討論帶孩子離開及離婚的可能性」、「擔心留下孩子會受不良影響,而自己會過度勞累」、 「帶孩子離開又無法兼顧經濟及教養」、「當事人得決定是否繼續關係」、「要為孩子留下或是離 開」、「討論當事人的決策風格」、「討論當事人前次諮商選擇後的變化」。 (七)夫妻關係 包括「邀請案夫一起接受諮商」、「案夫的拒絕致(當事人)產生無力感」、「案夫常否定當事 人,兩人無法同心」、「當事人被案夫貶損及輕視」、「當事人對案夫多所隱忍」、「配合生第二胎」、 「討論當事人越退讓只會讓案夫權力更高漲」。 (八)自我揭露與探索 包括「(當事人)喜歡嘗試及學習新事物」、「討論家的意義,何以要用盡力氣維持」、「討論(當 事人)為何擔心感受的對錯」、「(當事人)覺得自己的感受會被打掉,尤其是被案夫等人」。 (九)兒時目睹家暴的影響 包括「當事人對孩子及家庭的付出」、「當事人擔心步上母親後塵」、「當事人為了孩子才留下」、 「為了孩子就得配合」、「案母曾給過很多的愛」、「(當事人)承接母愛想帶好孩子及維持關係」。 (十)自我照顧 包括「協助(當事人)的心理獨立及自我照顧」、「討論家事的分擔以及自我照顧」、「討論自 我照顧及對未來的安排」。 (十一)婚姻暴力的重新理解與因應方式 包括「討論案夫的暴力行為是錯的」、「討論遇暴力可以如何自保」、「討論(當事人)處境, 並支持學習成長」、「討論失落的一角--會見大圓滿」、「討論人際界限及如何拒絕」、「討論情緒覺察 及表達」、「討論(當事人)不想離婚,並告知資源以因應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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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均為受暴婦女在其處境中常常需要面對的主要議題,各項主要議題看似獨立,實則盤根 錯節,需要透過諮商不斷地討論及介入,此外,這些議題也代表了當事人尋求諮商當時最急切欲 討論及有所解決的方向及內容,反映了婚姻暴力過程中,受暴婦女仍會將生活焦點放在婚姻關係 中,並在心理與行為方面做一些因應企圖阻止暴力,或減少因暴力帶來內心的痛苦。 本研究的當事人選擇在婚姻暴力中留下並發展出各式各樣的生存方式,以維護安全,營造一 個看似正常的家庭環境,鄭玉蓮(2004)研究發現婦女在婚姻受暴角色關係中呈現扭曲的心理觀 點,包括了「不要有自己的想法,日子就比較平靜」、「怕這個家是因為自己而毀了」、「婚姻是自 己選擇的,自己負責,有任何的苦不會跟家人講」、「避免衝突就配合他」、「先生愛孩子不是壞人, 自己忍就過去了」、「自己不夠好、有疏失,先生心中對自己沒有愛」、「不斷的對先生好,讓他清 醒,挽回他。」等,這些負向的自我否定觀點與本研究結果中當事人於夫家中求生存的想法及做 法有其相似性;但黃一秀(2000)認為受暴婦女扭曲的觀點對於受暴情境的徹底改善並無多大效 用,而本研究的當事人在諮商中便討論了「與案夫及夫家人的溝通及互動」、「對目前處境及關係 的抉擇」、「夫妻關係」等議題,欲藉此獲得有效因應的方式。 吳震環(2007)研究指出,婚姻受暴的婦女會因為多種因素留在施暴者身邊,包括「對婚姻 的承諾」、「不捨子女」、「對施暴者懷有情感」、「維護家族名聲」、「恐懼報復」和「經濟依賴、資 訊缺乏」等,其中以「不捨子女」一項最為重要,這些因素與本研究當事人於諮商中討論的主要 議題相當一致,通盤考量各方面後仍是留在施暴者身邊。 在脫離受暴關係的抉擇上,陳婷蕙(1997)研究初次出現脫離意念的時間以受暴後期出現者 居多,影響脫離事件的抉擇因素則受到質變的情感、惡質的傷害、他人的助力所促發;而吳震環 (2007)認為最有可能成為導火線事件的是「重大暴力」,其次為「施暴者外遇」;另外,謝欣純 (2010)研究認為觸發婚姻受暴婦女從原本消極狀態轉變為積極面對與改變現況的主要因素為「孩 子」與「意識覺醒」,則與本研究結果類似,當事人持續在留下與離開之間不斷地抉擇,也曾付諸 實行,之所以仍留在夫家並積極尋求解決方法,主要考量就在於「孩子教養及親子關係」,然而令 她陷入兩難的卻是「自我照顧」、「婚姻暴力的重新理解與因應方式」(對應「意識覺醒」的部份)。 湯琇雅(1993)研究當事人在暴力之後均有強烈欲離去之動機,但為了孩子及其成長,其當 事人的因應方式主要較以情緒為取向,以運用心理防衛機轉最多,例如:轉移、壓抑,其次是藉 由宗教力量或宿命觀來獲得解脫,在本研究中,透過「自我揭露與探索」可發現,當事人以情緒 取向因應仍是徒然且無法獲得周遭人的善意回應;而暴力發生後的處理,湯琇雅(1993)研究的 當事人選擇暫時保持原狀,其主要的因應方式有:與施虐者商量、訴諸法律、尋找心理協談機構、 求助私人社會支持機構等,對照本研究當事人的狀況,這些因應亦在諮商中「婚姻暴力的重新理 解與因應方式」獲得諮商師的回應與建議。 本研究中「兒時目睹家暴的影響」主題及其內涵,來自於當事人在諮商會談時多次連結到兒 時原生家庭中,案母如何在案父的暴行之下撐起整個家,「我媽媽還沒有得到子宮頸癌之前,她對 家對孩子都很照顧,…後來發現生病了…他們卻跟我媽媽說,我沒有辦法救妳,…那種觀念就是 把人看成一種工具,好像是這女人跟我也沒有血緣關係…一直到現在我們這一代也是這樣,把女 人當工具,被利用。」(A2-027),一方面要順應案父的要求,又要獨力照顧四名兒女及公婆,沒 想到尚年輕便因子宮頸癌過世,當事人回憶起案母給她們的愛,便想要承接案母的精神,卻又擔 心步上案母的後塵,無法陪著孩子們長大,正如個案於諮商中說「今天其實我的身體越來越虛弱… 這個很容易得子宮頸癌的一個疾病,因為我媽也是屬於子宮頸癌,…我看我媽死就是死的還蠻… 她四十九歲,她告訴我說她還想活著,那我感覺今天我步上我媽的後塵的時候,這兩個孩子還在 學習當中,我要用什麼方法把他們帶出來或用什麼方法去教他們去成長(哭…)」(A3-154),其表

現與反應便如過去研究指出女性目睹兒會學習到犠牲及男人可以使用暴力(Jaffe, Wolfe, & Wilson,

1990),且在形成認同時會變得與她們的母親相似(Hendriks, Black, & Kaplan, 1993),另一方面, 當事人自覺深陷在上一代家暴的輪迴中無法脫出,某個程度可能是種創傷的連結與反應,而加深 其無法下定決心以及兩難的困境,此亦回應沈慶鴻(2001a)研究中女性目睹子女同性學習的傾向, 以及婚姻暴力的代間傳遞現象。

對照過去研究受暴婦女的主觀感受及處境與本研究當事人有其相異與相似之處,由此可知, 受暴婦女通常會有相似的諮商議題需要加以介入及協助,而本研究當事人由於兒時目睹家暴的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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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而有其特殊之主題,此外,若對照Cluss 等人(2006)提出的心理社會準備模式觀點,本研究的 當事人似乎仍處於改變階段中的沈思期:開始思考求助及改變受暴、準備與決定期:求助與下決 定,這兩個階段之間徘徊,經過八次諮商,亦未能再往下一個改變階段前進,諮商師可以透過其 理論模式提供的方向來協助這個階段中的當事人。 二、婚姻受暴婦女於諮商歷程中所知覺的重要事件之分析 本研究將婚姻受暴婦女接受八次諮商段落的諮商主題、重要事件及其評分,整理成表2,並呈 現在每次受暴婦女接受諮商後訪談時,請其針對所說出的重要事件以阿拉伯數字「1」表示最不重 要,「50」代表中等重要,「100」代表最重要,透過不同分數代表她所認為重要事件的重要性之評 分,進一步瞭解其所知覺的重要事件。 表2 當事人所認定八次諮商中的重要事件及其評分 次 數 諮商主題 重要事件 重要 評分 正負向 一 1. 當事人訴說與案夫結婚到後來發生家暴的過程。 2. 當事人談到發現案夫結婚前後的轉變,以及不適 應夫家互動方式。 3. 討論諮商方式及目標。 4. 討論如何邀請案夫過來一起諮商,以解決夫妻間 的問題。 1. 獲得諮商師所提供的明確訊息 80 正向 1. 表達對治療外生活情境的強烈情感 80 正向 2. 開放個人資料 90 正向 3. 獲得諮商師所提供的明確訊息 100 正向 4. 對治療過程的學習 - 正向 5. 開放個人資料 100 正向 6. 描述和探索個人情感 - 正向 7. 開放個人資料 50 正向 8. 開放個人資料 100 正向 二 1. 談論案夫拒絕諮商後,當事人的無力感。 2. 提及家中經濟分擔及孩子教養問題,而案夫無心 於家庭,又要求當事人許多事。 3. 當事人回想起結婚後,一切均需配合案夫及夫家 的期待,自己的聲音都沒被聽見。 4. 討論案夫及夫家對孩子教養觀念,與當事人有相 當差異,難以相互溝通。 5. 討論當事人帶孩子離開,與案夫離婚的可能性。 9. 表達對諮商師的正負面情感 100 正向 1. 開放個人資料 - 正向 2. 獲得諮商師所提供的明確訊息 - 正向 3. 開放個人資料 80 正向 4. 表達對諮商師的正負面情感 100 正向 5. 獲得諮商師所提供的明確訊息 100 正向 6. 對治療過程的學習 60 正向 7. 開放個人資料 50 正向 8. 重要訊息的出現 - 正向 三 1. 談及案夫對當事人的否定及瞧不起,無法與其同 心協力。 2. 談論案夫容易放棄及缺乏熱情的心態,而當事人 則會不斷嘗試及學習新事物。 3. 討論當事人的處境,支持當事人學習成長。 4. 討論當事人對孩子及家庭的付出,即使擔心會步 上其母親後塵,卻還是為孩子而留下。 5. 討論案夫的暴力行為是不對的,而當事人需要決 定是否繼續這段關係。 9. 獲得諮商師所提供的明確訊息 100 正向 1. 訊息與感受的接收或表達困難 100 負向 2. 開放個人資料 80 正向 3. 獲得諮商師所提供的明確訊息 80 正向 4. 描述和探索個人情感 90 正向 5. 獲得頓悟和瞭解 100 正向 6. 未被處理的自我 70 負向 7. 表達對治療外生活情境的強烈情感 100 正向 8. 獲得頓悟和瞭解 80 正向 四 1. 談及當事人與案夫在教養小孩的差異。 2. 當事人與治療師討論自己在夫家的處境,已被掌 握行踪及要求有出去就得拿錢回家。 3. 討論夫家的教養方式一直都「指鹿為馬」,而當事 人不願意同流合污。 4. 諮商師與當事人討論其被扭曲到不像自己,還要 撐下去? 5. 諮商師協助當事人思考及評估其選擇,是為了孩 子留下,還是離開? 9. 獲得諮商師所提供的明確訊息 60 正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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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續) 1. 獲得頓悟和瞭解 50 正向 2. 獲得諮商師所提供的明確訊息 100 正向 3. 開放個人資料 100 正向 4. 獲得諮商師所提供的明確訊息 70 正向 5. 表達對治療外生活情境的強烈情感 60 正向 6. 獲得諮商師所提供的明確訊息 60 正向 7. 訊息與感受的接收或表達困難 70 負向 8. 開放個人資料 100 正向 五 1. 與當事人討論對案夫的表達方式,鮮少明確, 多是隱忍。 2. 與當事人討論案夫及夫家人的自我中心與貶損 人的方式。 3. 當事人談及承接母愛,想要為關係及孩子而努 力。 4. 諮商師與當事人討論家的意義,何以要用盡方 法來維繫。 5. 討論關係不平等,而當事人越退只會讓案夫的 權力更高漲。 6. 分享繪本-「失落的一角,會見大圓滿」。 7. 討論後續諮商方向,協助當事人學會心理上獨 立並過得好。 9. 開放個人資料 100 正向 1. 表達對諮商師的正負面情感 90 正向 2. 獲得諮商師所提供的明確訊息 90 正向 3. 開放個人資料 100 正向 4. 描述和探索個人情感 80 正向 六 1. 討論當事人為何擔心自己的感受對或不對。 2. 探討當事人與案夫的經濟分擔。 3. 當事人分享為孩子所做的考量及犠牲,包括當 故事媽媽、工作、維持婚姻等等。 4. 討論當事人如何做才不會那麼累,以及對未來 的安排。 5. 討論家事應該是誰要承擔,並需要多注意保重 身體。 5. 開放個人資料 70 正向 1. 獲得諮商師所提供的明確訊息 100 正向 2. 表達對治療外生活情境的強烈情感 80 正向 3. 開放個人資料 100 正向 4. 獲得諮商師所提供的明確訊息 70 正向 七 1. 當事人與諮商師討論做決定時常會猶豫不決及 反反覆覆。 2. 討論當事人上週所做選擇的後續影響。 3. 諮商師與當事人探討其反覆的決定模式所造成 的影響。 4. 討論當事人的界限為何與如何表達。 5. 邀請當事人練習覺察情緒與如何表達。 5. 未被處理的自我 - 負向 1. 獲得諮商師所提供的明確訊息 100 正向 2. 獲得諮商師所提供的明確訊息 100 正向 3. 獲得諮商師所提供的明確訊息 100 正向 4. 獲得諮商師所提供的明確訊息 100 正向 八 1. 當事人主動詢問欲討論的問題。 2. 討論目前當事人在家中的混亂以及不斷壓下的 重擔。 3. 討論若再遇暴力可以如何保護自己。 4. 討論當事人再努力及小心都有被榨乾的感覺。 5. 諮商師反映當事人其實不想離婚,並提醒後續 可如何及有何資源因應婚姻暴力。 5. 獲得諮商師所提供的明確訊息 100 正向 註:諮商主題乃由研究者針對諮商逐字稿進行內容分析而得,而重要事件則由當事人透過 IPR 及 研究者進行重要事件分析形成 由表2 觀之,當事人接受了八次諮商,其所認定的重要事件共計 52 個、十類,其中,正向的 重要事件有八類,包括:1. 開放個人資料(14 個);2. 描述和探索個人情感(3 個);3. 重要訊 息的出現(1 個);4. 獲得頓悟和瞭解(3 個);5. 表達對治療外生活情境的強烈情感(4 個); 6. 對治療過程的學習(2 個);7. 表達對諮商師的正、負面情感(3 個)與 8. 獲得諮商師所提供 的明確訊息(18 個)。負向的重要事件有兩類,包括:1. 未被處理的自我(2 個);2. 訊息與感 受的接收或表達困難(2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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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當事人在八次諮商段落中所認定的重要事件及其比例 重要事件類別 次數 比例 重要性平均 1. 開放個人資料 14 26.9% 86.15 2. 描述和探索個人情感 3 5.8% 85.15 3. 重要訊息的出現 1 1.9% -0 4. 獲得頓悟和瞭解 3 5.8% 76.70 5. 表達對治療外生活情境的強烈情感 4 7.7% 72.50 6. 對治療過程的學習 2 3.8% 60.15 7. 表達對諮商師的正、負面情感 3 5.8% 96.70 8. 獲得諮商師所提供的明確訊息 18 34.6% 88.80 9. 未被處理的自我 2 3.8% 70.15 10. 訊息與感受的接收或表達困難 2 3.8% 85.15 合計 52 100% 由當事人在八次諮商段落中所認定的重要事件次數可發現,以「獲得諮商師所提供的明確訊 息」18 次為最多,「開放個人資料」14 次為第二多,明顯多於其它類別;在八次諮商段落中,當 事人認定重要事件的內涵較多是資訊的交流,包括當事人提供及分享個人及其生活事件、諮商師 回應的內容及建議,顯示當事人較看重諮商師的支持及回饋、個人的情緒紓發等,尤其是來自諮 商師的訊息、回應及建議。 若以各項重要事件類別單項重要性評分的平均分數而言,以「表達對諮商師的正、負面情感」 平均分數96.7 分為最高,「獲得諮商師所提供的明確訊息」平均分數 88.8 分為次高,可見當事人 很重視與諮商師的關係,並且珍視諮商師所提供的明確訊息,讓當事人可以去確認自己、找問題 的解答、得到更多資訊。 另外,透過當事人於八次諮商段落中每次知覺的重要事件進行分析如表4。 表4 當事人於八次諮商段落中重要事件的內涵及次數 諮商次數 重要事件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合計 1. 開放個人資料 0 4 3 1 3 2 1 0 14 2. 描述和探索個人情感 0 1 0 1 0 1 0 0 3 3. 重要訊息的出現 0 0 1 0 0 0 0 0 1 4. 獲得頓悟和瞭解 0 0 0 2 1 0 0 0 3 5. 表達對治療外生活情境的強烈情感 0 1 0 1 1 0 1 0 4 6. 對治療過程的學習 0 1 1 0 0 0 0 0 2 7. 表達對諮商師的正負面情感 0 1 1 0 0 1 0 0 3 8. 獲得諮商師所提供的明確訊息 1 1 3 2 3 1 2 5 18 9. 未被處理的自我 0 0 0 1 0 0 1 0 2 10. 訊息與感受的接收或表達困難 0 0 0 1 1 0 0 0 2 總計 1 9 9 9 9 5 5 5 52 由表 4 之重要事件的內涵及次數可發現:在正向重要事件中以「開放個人資料」的次數為所 有類別中第二多者,但隨著諮商的進展有遞減的趨勢,可能是由於當事人在前幾次諮商段落,為 了讓諮商師更了解自己的過去與目前狀況,有較多個人資料的揭露,而開放這些資料,也得到諮 商師的正向回應與理解,讓當事人可以自我認證(validate)及感受到支持,有更多的確定感,在 中後期的諮商中,由於較多集中於當事人討論選擇及困境的部份,故此類別次數漸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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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頓悟和瞭解」主要出現在第四次及第五次諮商段落,若以助人歷程的三階段模式(探 索、洞察、行動)觀之,則為諮商中的洞察階段,主要在協助當事人建構新的洞察與瞭解,以及 決定自己在個人想法、感覺、行動上所扮演的角色(林美珠、田秀蘭譯,2003/2000,31-35 頁), 由諮商師的回應中,讓當事人更清楚地看見自己在家中與別人眼中的樣貌,以及案夫與夫家人的 心態,其中,諮商師使用了一些隱喻,促使當事人看得更清楚也重新建構了其視界,認為諮商師 將其未說的話說了出來,而有所領悟以及更深的瞭解。 「描述和探索個人情感」、「重要訊息的出現」、「表達對治療外生活情境的強烈情感」、「對治 療過程的學習」、「表達對諮商師的正負面情感」等類別出現的次數較少,較是間斷及零星地出現, 以整體來看,暫時未能顯現其意義。 「獲得諮商師所提供的明確訊息」為所有類別中第一多者,在所有諮商段落中均出現,出現 的頻率為1-3 次之間,平均地分散在八次諮商段落中,尤其是在第八次,也是最後一次諮商段落中, 出現高達五次之多,可能是由於諮商將告一段落,當事人很急地想要詢問諮商師問題,而諮商師 除了適時回應之外,亦選擇提供更多關於家庭暴力、自我保護以及後續事宜的資訊,而這些回應 亦符合當事人的需要並為其所看重而認定成重要事件。 在負向重要事件部份,「未被處理的自我」、「訊息與感受的接收或表達困難」為間斷且零星地 出現,前三次諮商段落未出現,可能是由於諮商關係正在發展及形成中,而主要集中於第四次諮 商段落後,亦即諮商中期以後,為助人歷程的三階段模式中的洞察期,洞察階段的助人者會對個 案的觀點加以挑戰,並提供助人者的想法,及運用他們親身的經驗來幫助個案從新的角度看事情 (林美珠、田秀蘭譯,2003/2000,31-35 頁),因此,在此期諮商中較可能出現負向的重要事件類 別。 此外,本研究將每次諮商段落中的重要事件次數整理成圖2,以說明重要事件在八次諮商中的 次數分配及曲線變化情形,圖 2 顯示,第二至第五次諮商段落的重要事件明顯多於第六至第八次 諮商段落,可能是由於當事人對於每次諮商中的討論均相當重視,不管是當事人自己的分享或諮 商師的回應,符合諮商階段中的自我探索階段,且涉及的議題內容較廣,而至諮商中期後,討論 的議題較特定集中於與案夫及夫家人的互動、親子教養及個人議題,屬於諮商階段中的洞察階段, 故重要事件的次數相對較少。 圖2 八次諮商段落中重要事件的次數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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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照陳斐娟(1996)「重要事件分類表」的十五項分類,本研究僅出現其中的十項分類,尚有 「表達存在或行為的新方式」、「諮商需求與目標的確立」、「晤談焦點不明確」、「身心狀態不佳」、 「意義不明的沈默」等五項在當事人八次諮商段中所認定的重要事件中未曾出現,相較於被認定 且有出現的類別,這五項類別在當事人的知覺中不那麼重要或未被察覺,其可能原因: 1.「表達存在或行為的新方式」未出現:當事人仍在夫家中生活並持續受到壓迫,要成功地改 變個人的行為或使用新方式,不那麼容易,即便做了改變,亦難以見到立即的效果,此外,諮商 師亦未指派具體的家庭作業給當事人,故當事人未知覺諮商段落中這個部份的討論是重要的。 2.「諮商需求與目標的確立」、「晤談焦點不明確」未出現:當事人來談主要是希望解決所面對 的各種問題,如夫妻、親子、公婆等,且在八次諮商段落中所談及的內容多聚焦於當事人於當下 的需求與其想討論的內容,而諮商師的引導與提議也能讓當事人可以接受,故未對此作為進行認 定。 3.「身心狀態不佳」、「意義不明的沈默」未出現:當事人對諮商有立即需求及明確期待,故當 事人相當努力地投入諮商中,希望能有所收穫,或可能未有此現象,也可能是當事人不認為這個 部份是重要的。 在江宛凌(2006)的研究中,三位大學生當事人於每次諮商段落中知覺的重要事件平均多在 2-3 個,最少 1 個,最多 4 個;在方家銘(2000)的研究中,有兩位大學生於每次諮商段落中知覺 的重要事件平均多在2-4 個,最少 1 個;另一位大學生於每次諮商段落中知覺的重要事件達到 5-7 個,最少為 2 個;而在陳斐娟(1996)的研究中,四位大學生於每次諮商段落中知覺的重要事件 達到1-4 個;相較之下,本研究的當事人於每次諮商段落中知覺的重要事件達到 5-9 個,明顯高於 江宛凌(2006)、方家銘(2000)、陳斐娟(1996)等人的研究,尤其是在第二至第五次諮商段落 中每次都認定出 9 個重要事件,相當地多,可能是由於當事人第一次接觸諮商服務,且看重此諮 商經驗,此外,其他三位研究者所採用者為大學生樣本,所談議題為一般性議題,且不涉及重大 創傷或危機處理的議題。 若以出現的類別而言,本研究的十項類別與江宛凌(2006)的研究相似,但是在各類別所占 的比例上,則相當地不同,除去「同時性現象」為江宛凌(2006)研究特有的類別之外,其三位 當事人所認定最高比例的重要事件類別為「獲得頓悟和了解」,遠高出其餘類別;而陳斐娟(1996) 的研究結果,其四位當事人對四次諮商過程中重要事件的認定,最高比例為「訊息與感受的接收 或表達困難」,屬於負向(對諮商有阻礙)的重要事件,而其它有助於諮商的重要事件則為「獲得 諮商員所提供的明確訊息」及「開放個人的資料」這兩個類別,與本研究結果相近,當事人重視 能夠在諮商過程中獲得諮商員對其問題的摘要整理、分析、解釋或建議,其中重視「獲得諮商員 所提供的明確訊息」這個類別,亦呼應 Martin 與 Stelmaczonek(1988)研究發現「結果導向」是 重要事件特性之一,而謝淑敏(1993)研究諮商歷程中的好時機所得的分類系統亦出現「獲得諮 商員給的建議」之項目,這可能也反映出國內當事人對諮商功能的認定、諮商的期望,以及對專 家意見看重的現象。 若以本研究受暴婦女接受諮商中所關注的主要議題對52 個重要事件的內涵分類可發現:1. 當 事人眼中的案夫(3 個);2. 與案夫及夫家人的溝通及互動(4 個);3. 家庭經濟分擔(1 個);4. 家 事分擔(1 個);5. 親子關係與教養(4 個);6. 對目前處境及關係的抉擇(5 個);7. 夫妻關係(6 個);8. 自我揭露與探索(5 個);9. 兒時目睹家暴的影響(3 個);10. 自我照顧(3 個);11. 婚 姻暴力的重新理解與因應方式(17 個)。 當事人所知覺的重要事件內涵以「婚姻暴力的重新理解與因應方式(17 個)」最多,表示當事 人於諮商歷程中,最重視婚姻暴力的討論,需要諮商師協助其重新看待及覺察自己身陷於哪些婚 姻暴力之中,以及發展因應的方式與策略;「夫妻關係(6 個)」次之,表示當事人很重視與案夫之 間的溝通及互動,透過諮商師的反映與回饋,協助當事人更看清楚於關係中所受到的壓迫與貶抑; 而「對目前處境及關係的抉擇(5 個)」與「自我揭露與探索(5 個)」再次之,代表當事人亦相當 重視諮商對於個人的自我了解以及目前處境的解決;由此分類結果可知,當事人所知覺的重要事 件均為當事人接受諮商中所關注的主要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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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本研究當事人於八次諮商過程中,所關注的主要議題及內容共有 11 項:1. 當事人眼中的案 夫;2. 與案夫及夫家人的溝通及互動;3. 家庭經濟分擔;4. 家事分擔;5. 親子關係孩子與教養; 6. 對目前處境及關係的抉擇;7. 夫妻關係;8. 自我揭露與探索;9. 兒時目睹家暴的影響;10. 自 我照顧;11. 婚姻暴力的重新理解與因應方式。 當事人在諮商中多是討論案夫及夫家人的對待與要求、彼此家庭背景與價值觀的差異與衝 突、教養孩子的方式與期待落差、傳承案母為了孩子成長的堅持與犠牲、離開或留下的掙扎與考 量、改變與調整自己學習與成長、家事分攤及經濟維持等,這些討論的內容及主題較是集中於當 事人目前現實生活中每天都要面對的議題,且仍處於不斷變動的困境中,無法在短期之內獲得一 定的處理或者在生活上得以穩定下來。 當事人在諮商會談時偶會將自己的境況與努力連結回兒時原生家庭的經驗,尤其是案母對案 父家暴的態度與所做的因應,故形成「兒時目睹家暴的影響」主題及其內涵,描繪了兒時目睹家 暴對當事人面對婚姻中的施虐者與困境時,奮力想要擺脫家暴的陰影,卻深陷泥淖而無法自拔; 當事人在某程度上認同了案母所展現的婦女樣貌,並進而學習與承接,讓自己深陷在家暴的輪迴 中脫不了身,其無法下定決心以及兩難的困境,或許是種創傷反應的連結與呈顯。 受暴女性雖已清楚繼續停留在暴力關係對個人可能產生的傷害,但另一方面,她們對於離開 所要面對的未知狀況亦甚感焦慮,兩相抉擇後,許多受暴女性會寧願選擇繼續停留在已知的暴力 環境中,而非嘗試改變。跨理論治療認為個體若要能順利進入下一階段,要避免陷入三心二意的 困境中,並做出堅定的決定以利後續行動(楊嘉玲,2010),因而諮商師需要透過同理及支持,協 助緩和受暴婦女的擔心、焦慮與不確定感,接納婦女如其所是,成為受暴婦女心情上的避風港, 而非其問題解決者或催促者。 雖然此時個體對問題已有些許的反應與調整,但尚未達到有效行為的標準,需要設定明確的 目標與工作重點,並對其所選擇的行動計畫給予承諾(楊嘉玲,2010),諮商師需要協助受暴婦女 蒐集各項資源並進行接觸,進而能善用各項資源及服務,並能據以發展出後續行動目標與具體計 劃。 本研究中當事人接受了八次諮商,其所認定的重要事件共計52 個、十類,正向的重要事件有 八類:1. 開放個人資料(14 個);2. 描述和探索個人情感(3 個);3. 重要訊息的出現(1 個); 4. 獲得頓悟和瞭解(3 個);5. 表達對治療外生活情境的強烈情感(4 個);6. 對治療過程的學 習(2 個);7. 表達對諮商師的正、負面情感(3 個)與 8. 獲得諮商師所提供的明確訊息(18 個)。 負向的重要事件有兩類:1. 未被處理的自我(2 個);2. 訊息與感受的接收或表達困難(2 個)。 當事人在八次諮商段落中所認定的重要事件次數,以「獲得諮商師所提供的明確訊息」18 次 為最多,「開放個人資料」14 次為次多;以「表達對諮商師的正、負面情感」平均分數 96.7 分為 最高,「獲得諮商師所提供的明確訊息」平均分數88.8 分為次高,顯示當事人很重視與諮商師的 關係,以及珍視諮商師所提供的明確訊息,讓當事人可以去確認自己、尋找問題的解答、得到更 多資訊。另由諮商段落中的重要事件次數曲線圖,可發現第二至第五次諮商段落的重要事件明顯 多於第六至第八次諮商段落,這些重要事件可根據其對諮商進展的助益性分為正向助益及負向阻 礙。 此外,當事人所知覺的重要事件內涵以「婚姻暴力的重新理解與因應方式(17 個)」最多,表 示當事人於諮商歷程中,最重視婚姻暴力的討論,需要諮商師協助其重新看待及覺察自己身陷於 哪些婚姻暴力之中,以及發展因應的方式與策略;「夫妻關係(6 個)」次之,表示當事人與案夫之 間的溝通及互動,亦需諮商師的反映與回饋,以協助當事人看清楚自己於關係中所受到的壓迫與 貶抑;而「對目前處境及關係的抉擇(5 個)」與「自我揭露與探索(5 個)」再次之,代表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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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當重視對於個人的自我了解以及目前處境的解決;由此分類結果可知,當事人所知覺的重要事 件均為當事人接受諮商中所關注的主要議題。 二、建議 本研究針對研究發現提出以下建議; (一)對諮商實務之建議 1. 建議諮商師在諮商前進一步評估當事人受暴經驗、目前生活狀態,以及其心理準備狀態, 期能有效地協助當事人。 2. 協助不同功能及處境(例如仍處於伴侶、婚姻中或已離異)之受暴婦女處理及解決問題, 找到社會支持,以及協助其發展出個人內在力量。 3. 在協助婚姻受暴婦女時,其所面對的生活議題及關係議題龐雜,且其心理狀態又具有改變 階段會反覆擺盪的特徵,諮商師需要更開放與接納婚姻受暴婦女的反覆及「進一步,退兩步」的 樣貌,因為在婚姻受暴婦女看來可能並非如此,而是其背後有更重要的考量,由此,協助婚姻受 暴婦女的諮商師更需要透過專業督導的協助,期能更貼近婚姻受暴婦女千頭萬緒的考量,而協助 其抽絲剝繭找出適合自己也願意付諸行動的做法,得以重新賦能。 (二)對未來研究之建議 1. 本研究屬於單一個案研究,建議未來可增加樣本數,進行更多相同或不同性別、族群等對 偶之研究。 2. 建議未來可進行不同階段或時期之婚姻受暴婦女的諮商歷程之研究,裨益於更完整地瞭解 其諮商特性。 3. 本研究之當事人為童年受到家庭暴力影響之婚姻受暴婦女,其議題相當多元且複雜,八次 之短期諮商可以協助處理的議題仍有限,建議未來可進行更多次諮商受暴婦女,進行重要事件結 合其他變項(例如未說話語、工作同盟)等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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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

表 2  (續)  1.  獲得頓悟和瞭解  50  正向  2.  獲得諮商師所提供的明確訊息  100  正向  3.  開放個人資料  100  正向  4.  獲得諮商師所提供的明確訊息  70  正向  5
表 3  當事人在八次諮商段落中所認定的重要事件及其比例  重要事件類別  次數 比例 重要性平均  1.  開放個人資料  14 26.9% 86.15  2.  描述和探索個人情感  3 5.8% 85.15  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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