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侵權行為法之法社會學研究(II)
計畫類別:個別型計畫
計畫編號:NSC89-2414-H-002-036-執行期間:民國 89 年 08 月 01 日至 90 年 12 月 31 日
計畫主持人:陳聰富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執行單位: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華民國 90 年 12 月 25 日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計畫名稱:侵權行為法之法社會學研究(II)
計畫編號:NSC89-2414-H-002-036-執行期間:民國 89 年 08 月 01 日至 90 年 12 月 31 日
計畫主持人:陳聰富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計畫參與人員:謝志遠、吳志中
一、中文摘要 本研究計畫就台北地方法院、屏東地方法院及花蓮地方法院,自民國 79 年 起,至 88 年止,共計十年時間的民事法院,關於侵權行為事件及婚姻事件的判 決,做成統計分析。其目的在探討,法院對於損害賠償的數額認定,尤其關於慰 撫金的數額判決,在不同事件中,是否有所歧異;又在不同法院,是否有所不同。 本計畫選取台北地方法院做為都市型法院的代表,而以屏東法院與花蓮法院 做為鄉村型法院的代表。如表一所示,本計畫的紀錄案件類型,區分為殺人事件、 傷害事件、車禍致傷害事件、通姦事件、性侵害事件、侵害名譽事件、職業災害 事件、國家賠償事件、婚姻事件、醫療糾紛事件等 11 個類型。在台北地方法院 的案件,共記錄 155 件;花蓮地方法院記錄 83 件;屏東地方法院記錄 179 件。 扣除婚姻事件,在三個法院裡,以屏東地方法院的侵權行為案件最多。 在案件類型方面,台北地方法院以車禍致傷害事件最多,有 74 件,佔所有 侵權行為案件數(137 件)的 54%,若連同車禍致死事件(14 件),則車禍事故 案件(88 件)為所有侵權案件的 64%。花蓮地院亦同,車禍致傷害事件有 33 件,車禍致死案件有 16 件,總計車禍訴訟事件為 49 件,佔所有侵權行為案件數 (78 件)的 62.8%。在屏東地院,車禍致傷害事件有 84 件,車禍致死案件有 26 件,總計車禍訴訟事件為 110 件,佔所有侵權行為案件數(168 件)的 65.5%。 換言之,在本計畫統計分析的三個地方法院,車禍訴訟事件均超過所有侵權案件的一半以上,且鄉村地區的花蓮、屏東地院比都市型的台北地院,比例上受理更 多的車禍訴訟事件。 按台北的人口多於屏東地區,但台北的車禍侵權行為訴訟事件為 88 件,少 於屏東地區同類事件的 114 件。其可能的原因,或因台北地區的汽車肇事事件少 於屏東地區的汽車事故事件;或因台北的民眾在汽車肇禍事件,較屏東地區民眾 更不願使用法院作為紛爭解決的手段。究竟其原因為何,應參考二地區的汽車肇 事案件多寡,再予以分析。 表一:侵權行為案件統計表 台北地院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總計 殺人事件1 0 1 0 0 0 1 2 0 0 5 傷害事件5 3 0 0 0 0 0 3 3 4 18 車禍致傷 事件 25 16 5 7 4 4 3 4 6 0 74 車禍致死 事件 7 1 0 1 2 0 2 0 1 0 14 通姦事件2 4 0 0 1 1 1 2 0 1 12 性侵害事 件 0 1 0 1 1 0 0 0 0 1 4 侵害名譽 事件 1 0 0 0 0 0 1 0 0 0 2 職災事件0 1 0 2 0 0 0 0 1 0 4 國賠事件0 1 0 0 0 0 0 0 0 0 1 婚姻事件0 0 0 0 0 0 0 6 8 4 18 醫療 糾紛 事件 1 0 0 0 0 1 0 0 0 0 2 155 花蓮地院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總計 殺人事件0 0 0 0 0 0 1 0 0 1 2 傷害事件0 3 1 0 0 0 2 1 1 1 9 車禍致傷 事件 2 5 6 4 0 0 2 5 4 5 33 車禍致死 事件 2 1 2 0 3 1 1 2 2 2 16
通姦事件0 0 0 0 1 0 0 1 0 2 4 性侵害事 件 1 1 0 0 0 0 0 3 0 0 5 侵害名譽 事件 0 1 0 0 1 0 0 0 0 1 3 職災事件0 1 0 1 0 0 2 0 0 0 4 國賠事件0 0 0 0 0 0 1 0 1 0 2 婚姻事件0 0 0 0 0 0 0 0 4 1 5 醫療糾紛 事件 0 0 0 0 0 0 0 0 0 0 0 83 屏東地院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總計 殺人事件1 1 0 0 0 0 0 1 1 1 5 傷害事件4 5 5 4 1 1 2 1 4 1 27 車禍致傷 事件 17 5 17 14 6 5 5 6 6 3 84 車禍致死 事件 5 2 2 3 1 3 1 1 4 4 26 通姦事件0 0 0 3 0 0 3 3 2 0 11 性侵害事 件 1 1 0 0 1 0 2 1 0 0 6 侵害名譽 事件 0 0 1 0 1 0 0 0 2 2 6 職災事件0 0 0 0 0 0 0 0 0 0 0 國賠事件0 0 0 0 1 0 1 0 0 0 2 婚姻事件1 0 0 0 0 0 0 4 4 2 11 醫療糾紛 事件 0 0 0 0 0 0 0 0 0 0 0 179 表二為關於各地方法院各類事件的慰撫金平均賠償額。在台北地方法院,民 國 87 年的慰撫金判決,平均數額在車禍致死、侵害名譽及婚姻事件,均為 30 萬元。換言之,過失不法致人於死、故意侵害他人名譽及離婚致配偶痛苦,被害 人所得請求的為撫金,均無不同。此項判決數額是否合理,尚待斟酌。再者,民 國 85 年的通姦事件,慰撫金判決為 100 萬元,86 年為 40 萬元,均比車禍致人 於死判決更多慰撫金的賠償。由此可見,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原告因其配偶與人
通姦,所受的痛苦,更甚於父母、配偶或子女因車禍死亡所受之痛苦。 花蓮地方與台北地方法院的見解略有不同。在花蓮地方法院的判決,以 88 年為例,車禍致死的慰撫金賠償平均數額為 25 萬元,與通姦事件的判決數額相 同。且名譽權的侵害,其判決的慰撫金賠償為 20 萬元,低於車禍致死的判決數 額。若以車禍致死的判決數額為準,似乎可以認為,台北地方法院比花蓮地方法 院,對於通姦事件及侵害名譽事件,認為民眾所受的精神痛苦更為嚴重。此種現 象,可否認為,都市民眾對於通姦事件及名譽受害事件(通姦事件,亦屬某種名 譽受害),比鄉村民眾更為在意,值得觀察。 上述花蓮地方與台北地方法院的見解分析,在屏東法院似乎又有所不同。以 87 年為例,車禍致死事件的慰撫金判決數額為 13 萬餘元,低於通姦事件的 20 萬元,但高於侵害名譽事件的 11 萬 5 千元。但以 86 年的判決觀察,車禍致死事 件的慰撫金判決數額為 50 萬餘元,高於通姦事件的 40 萬元。似乎與花蓮地方法 院呈現相同現象。鄉村型的屏東地方法院,仍比都市行的台北地方法院,對於通 姦事件及名譽侵害事件的精神痛苦,仍然認為較不嚴重。 表二:各類事件慰撫金平均賠償額 台北地院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殺人 200000 100000 200000 666000 傷害 180000 21000 155000 車禍 致傷 125000 96600 101250 85000 112500 75000 68300 250000 車禍 致死 230000 117500 200000 通姦 200000 275000 600000 1000000 400000 性侵 害 270000 侵害 名譽 5000 50000 職災 325000 國家 賠償 婚姻 333000 醫療
花蓮地院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殺人 800000 傷害 526000 583000 1500000 車禍 致傷 200000 62000 560000 212500 55000 257500 車禍 致死 130000 250000 90000 266000 300000 600000 466000 通姦 200000 300000 性侵 害 400000 200000 366000 侵害 名譽 10000 5000 150000 職災 200000 200000 700000 國家 賠償 150000 婚姻 醫療 屏東地院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殺人 傷害 55000 68000 25000 164500 20000 10000 650000 20000 車禍 致傷 69300 97500 183000 96500 225700 266000 250000 110000 車禍 致死 150000 185000 500000 110000 200000 300000 500000 50000 通姦 233000 366000 400000 性侵 害 100000 200000 150000 侵害 名譽 20000 職災 國家 賠償
婚姻 200000 400000 醫療 表三係關於車禍致死案件中,被害人年齡與賠償金額的關係。在台北地院, 以 20 歲至 40 歲的壯年被害人死亡,判決的賠償金額最高,平均為 43 萬 4 千元。 在花蓮地院,則以未成年人被害人死亡判決的賠償數額最高,為 65 萬元。在屏 東地院,則以 60 以上的老年被害人死亡,判決的賠償金額最高,為 30 萬元。換 言之,在車禍致死案件中,被害人年齡與賠償金額的多寡,在三個法院呈現不規 則的關係,似乎並無因年齡不同,而伴隨著賠償金額不同的關係。 表三:車禍致死案件中被害人年齡與賠償金額之關係 1-20(未成年) 20-40(壯年) 40-60(中年) >60(老年) 平均額 台北地院 333300 434000 140000 106000 253300 花蓮地院 650000 230000 124000 210000 303500 屏東地院 272500 212500 300000 261600 表四對於車禍致死案件,被害人之配偶、子女、父母等人,對於慰撫金的請 求,法院是否予以平均分配,做成統計。該表顯示,無論台北地院、花蓮地院或 屏東地院,大多對於慰撫金的數額,在被害人之配偶、子女或父母等人間,平均 分配。僅少數未加以平均分配。為平均分配的理由,則可能是因為子女友人已成 長、有人未成長;妻老來無伴,但子女已成長,精神痛苦較小等因素。 表四:車禍致死事件中被害人配偶、子女、父母慰撫金之分配額 平均分配者 未平均分配者 總件數 台北地院 12 4 16 花蓮地院 23 5 28 屏東地院 14 1 15 未平均分配慰撫金之案件
花蓮地院
當事人 慰撫金、撫養費、 喪葬費 年度 案 號 年齡 職業身分 是否委 任律師 事實摘要 請求金額與判決金 額 賠償總額與個別 賠償額 衡量標準八一訴一七九 號 死者七 十三歲 被告為計程車司機 否 車禍致死 其妻、五子各請求二 十萬,其妻判二十 萬、獨子判十萬 、其餘各八萬 因為其餘女兒皆成年出嫁 八七 八十六訴字二 一五號 死者未 成年 原告一為自由業,一 為工人。被告為工 人。 是 被告撞死被害人 慰撫金:母請求一百 萬,判四十萬。父請 求七十五萬,判三十 萬。 母佔七分之四 八八訴二四0 號 死者三 十三歲 死者為上尉。 原告專科畢業,月入 三萬。 被告務農,月入三 萬,育有二子。 否 車禍致死 妻請求五十萬全 准,父請求六十萬全 准 雙方之社經地位 被告事後態度不佳 八八訴二一三 號 死者為 老年人 原告夫無業;一子國 中畢業,賣檳榔。一 子大學肄業,為攤 販。一子高中畢業, 為業務員。一子高中 畢業,賣水果。 是 車禍致死 一夫四子皆各請求 五十六萬元。夫判十 萬元,子各判五萬 元。 雙方之社經地位 被告事後態度尚可 屏東地院 八四訴九二號 死者為 壯年 是 車禍致死 各請求五十萬 法院判妻十五萬,其 餘五子各五萬 原告年輕喪父 原告年幼失怙 八七訴二二六 號 死者為 四十九 歲 是 酒醉駕車致死 妻請求三十萬判二 十萬 子請求二十萬判十 萬 妻老來無伴 子已成年,心痛較小 八七訴九八一 號 死者五 十歲 原告中一人重度肢障 是 車禍致死 四子中,三子各請求 五十萬;一子請求一 百萬。法院各判十 萬。 雙方社經地位 本件肇事原因歸屬 八八重訴二二 一號 其父為無業、其妻月 入二萬餘、其二子皆 為學生。 被告從事美容業,月 入二萬餘。 是 車禍致死 其父請求一百萬,其 妻、其二子各請求二 百萬。其父判五十 萬,其妻、其子各判 七十萬。 雙方社經地位
八八訴六九五 號 被告現打零工為生 否 車禍致死 其夫請求五十萬、其 三子各請求三十 萬。全准 雙方社經地位 台北地院 八一訴四八六 號 死者為 壯年 被告為獸肉店 被害人生前任職於超 市公司,年薪二十一 萬 否 車禍致死 妻請求十五萬,二子 分別請求十萬、七 萬,母請求十五萬, 全准 斟酌雙方經濟能力 表五為被告為法人或自然人時,在車禍致傷害案件中,法院判決慰撫金數額 的比較。在台北地方法院,在 86 年及 87 年的判決,被告為法人時,負擔的慰撫 金數額均較被告為自然人時為重。在花蓮地方法院,在可比較的 79 年、80 年及 81 年中,法人被告負擔的慰撫金數額亦較自然人被告為重。屏東法院則在 81 年 呈現相同的現象,但在 79 年及 82 年則發生不同的結果。 表五:被告為法人或自然人時,在車禍致傷案件中,慰撫金賠償額之比較 台北地院 法人 自然人 79 236600 92850 80 91810 81 81000 82 90000 80000 83 116660 84 100000 100000 85 113750 86 250000 175000 87 200000 70000 88 300000 175320 176958 花蓮地院 法人 自然人 79 300000 100000 80 80000 43330 81 200000 178500 82 83
84 85 50000 86 276000 87 466600 88 533300 193300 235390 屏東地院 法人 自然人 79 90000 180000 80 97500 81 210000 149600 82 100000 114200 83 35000 84 237500 85 250000 86 102100 87 143300 88 220000 133300 152920 表六是就不同案件,是否委任律師,與賠償金額的關係比較。在台北地方法 院,在車禍案件,委任律師的案件獲得的損害賠償額比未委任律師的案件更多。 但在職業災害的案件,則為相反結果。因職業災害案件僅有四件,可能因個案傷 害程度甚巨,而獲得高額賠償,因而法院的判決趨勢,應以車禍事件的判決為準。 在花蓮地院,在車禍致死案件,委任律師的案件判決損害賠償數額高於為委 任律師的案件。但在車禍致傷害案件,則呈現相反結果。在屏東地院,無論在車 禍致死或車禍致傷害案件,委任律師的案件判決損害賠償數額均高於未委任律師 的案件判決數額。總而言之,委任律師對於損害賠償數額的判決多寡,似乎具有 影響力。 表六:委任與未委任律師所得賠償額之比較 台北地院 委任律師 未委任律師 殺人 220000 510000 傷害 146000 165000 車禍致死 252000 205000 車禍致傷 153000 64000
通姦 480000 320000 性侵害 270000 侵害名譽 175000 5000 職業災害 150000 500000 國賠 250000 婚姻 614200 79000 醫療糾紛 花蓮地院 委任律師 未委任律師 殺人 750000 傷害 371660 447000 車禍致死 314100 232700 車禍致傷 262800 339000 通姦 266600 200000 性侵害 333300 350000 侵害名譽 118300 10000 職業災害 502500 200000 國賠 150000 婚姻 400000 550000 醫療糾紛 屏東地院 委任律師 未委任律師 殺人 390000 800000 傷害 64000 62363 車禍致死 264000 194000 車禍致傷 178330 113120 通姦 328000 275000 性侵害 150000 150000 侵害名譽 110000 44000 職業災害 國賠 婚姻 400000 250000 醫療糾紛 二、英文摘要
This project aims to explore the potential differences between courts in urban and rural areas in terms of tort cases. It examines 137 tort and 18 marriage cases in Taipei District Court, 78 tort and 5 marriage cases in Hualian District Court, and 168 tort and 11 marriage cases in Pendung District Court from 1990 through 1999. These cases reveal that the numbers of tort cases in rural areas such as Pendung District Court are more those in urban area such as Taipei District Court. Under some theories, people in urban area are much more likely to sue in tort cases than those in rural area on the ground that there are less intimate relationships among people in urban area, rendering the people rely on the court to resolute disputes. Taiwan’s case study, however, reach an adverse conclusion.
Furthermore, Taipei District Court offers more compensation for pains and sufferings on adultery and slander cases than that on car accident cases that end up with the death of victims. On the contrast, Pendung and Hualian District Courts provide less compensation for pains and sufferings on adultery and slander cases, compared to that of accident cases involving the death of victims. This difference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 in court decisions is worthy to note.
三、計畫緣由與目的 本計畫乃鑑於國外文獻,許多針對法院案件的實證調查研究,在我國較少。 且我國對於慰撫金之判決,尚乏客觀標準,亦無統計資料可共參酌,因而本計畫 接續去年關於最高法院在四十年來的民事判決(459 件),為與最高法院民事判 決的結果分析做對比,因而本年針對地方法院的判決加以整理分析,使往後之法 院判決,有先例可循,避免發生恣意的判斷。 四、結果與討論 針對台北地方法院、花蓮地方法院及屏東地方法院關於侵權行為民事判決分 析可知,鄉村地區的屏東法院比都市地區的台北地院,受理更多侵權行為案件。 依據一般學理,在都市社區,人與人的關係疏遠,在侵權行為事件,應該比鄉村 地區的民眾更容易使用法院解決紛爭。而鄉村地區民眾則因人際關係接近,較不 會使用法院解決紛爭。然而本研究結果顯示,屏東地區的民眾,在侵權行為的事 件,比台北地區民眾更願意以法院訴訟方式解決紛爭。其原因何在,有進一步研 究的必要。 我國法院對於侵權行為的慰撫金判決裁量標準,隨不同地區而有所不同。在 台北地區,對於通姦事件及侵害名譽事件,判決較多的慰撫金數額。反之,在花 蓮地方法院及屏東地方法院,則對於車禍致死案件判決較多的慰撫金數額。此項
都市型與鄉村型法院的不同判決,值得重視。 關於車禍致死案件中,被害人年齡與賠償金額的關係。被害人年齡與賠償金 額的多寡,在三個法院呈現不規則的關係,似乎並無因年齡不同,而伴隨著賠償 金額不同的關係。 此外無論台北地院、花蓮地院或屏東地院,大多對於慰撫金的數額,在被害 人之配偶、子女或父母等人間,平均分配,僅少數案件未加以平均分配。再者, 在車禍事件,被告為法人時,被害人所獲得的損害賠償判決,一般高於被告為自 然人的案件。換言之,法院在斟酌損害賠償判決數額時,對於被告的身份究為法 人或自然人,似乎有加以斟酌。而委任律師與否,對於侵權行為事件的損害賠償 數額,亦具有影響力。 五、計畫成果自評 本計畫對於三個地方法院的侵權行為判決及婚姻事件判決加以整理分析,發 現若干有趣現象,與一般理論未必相同,甚具價值。在進一步研究時,似可參考 我國的經濟成長率,或國人收入成長情形,比對法院的損害賠償判決數額,應更 能看出我國法院判決的妥當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