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全球治理的權力類型
探究兩岸合作的可能模式
袁 鶴 齡
(國立中興大學國家政策與公共事務研究所教授)沈 燦 宏
(國立中興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博士候選人)摘 要
對於權力的論述,傳統的國際關係理論皆強調一種垂直性的權力,然 而,這種階層性垂直權力的特徵卻往往忽略了權力的水平特徵。從全球治理 的視角,權力不再僅有單一的垂直特徵,還包含多層次、多結構的水平特 徵,並在此種交織與貫穿的思維下孕育出全球治理的權力類型。因此,在兩 岸治理的權力互動研究,亦須將垂直性與水平性的權力特徵同時納入考量。 本文提出二個研究問題:一、如何看待兩岸之間的衝突與合作並存的現象? 二、在何種條件之下,兩岸能走向合作治理或走向衝突?本研究發現,透過 賽局理論的檢證,兩岸之間除了強制性權力下合作類型為兩岸治理的困境 外,其餘的類型均可使兩岸合作治理成為可能。 關鍵詞:全球治理、兩岸治理、權力類型、賽局理論、合作類型 * * *壹、前 言
長期以來,對於國際關係的研究,權力(power)一直是一個既重要且又複雜的概 念。它的重要性在於分析國際關係的本質時必然涉及有關權力的問題,泝而它的複雜性 則在於國際間的競爭與合作,皆將權力定義為利益,以簡化國際政治學的研究。沴為了註 泝 Deutsch 提出分析國際關係包括有關權力的十個最基本問題。請參閱 Karl W. Deutsch, The Analysi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New Jersey: Prentice-hall, Inc. Press, 1968), pp. 8~11.
註 沴 國際政治是所有關於「利益定義為權力」的事情“interest defined as power,” 請參閱:Hans Joachim Morgenthau, Politics among Nations: The Struggle for Power and Peace, 5thed.(New York: Alfred A. Knopf, Inc. Press, 1973), pp. 4~5.
理解權力的真面目,學者們不斷的嘗試研究權力在國際關係中的影響與作用,以企圖 理解其中的不確定性。沊 例如,對於結構現實主義而言,要實現國際體系穩定的唯一方法就是權力平衡 (balance of power);沝而對於新自由主義者而言,如果沒有霸權國出來維持國際體系 的穩定均衡,就需要某種國際建制(international regimes)的運作;沀至於對建構主義 者而言,雖然提出了利益由觀念(ideas)所建構的概念,卻也同意新現實主義中權力 與利益的建構關係。泞顯然,上述主流國際關係理論對於權力的論述,皆偏重於物質資 源的影響力,且這種垂直權力的概念似乎也過度強調權力階層(hierarchies)的上下關 係。泀為突破這種垂直權力論述的限制,Barnett and Duvall 以多層面向的權力觀點,提
出全球治理的權力類型理論,以四種權力類型解釋國際關係的現象。洰此種水平權力的 概念,不但擴大了權力的解釋力,也使國際關係各學派之間出現了相互對話的可能。 兩岸治理在全球治理的場域中應屬特殊案例,雙方仍是一種互不隸屬的無政府狀 態(anarchy)。泍依據美國國防部對 2010、2011 年中共軍力報告書中預估,中共第二 註 沊 從 現 實 主 義 者 而 言 , 不 確 定 性 來 自 於 恐 懼 ( fear ) , 從 理 性 主 義 者 而 言 , 不 確 定 性 來 自 於 無 知 (ignorance),從認知主義者而言,不確定性來自於困惑(confusion),而從建構主義者而言,不確 定性來自於無決意(indeterminacy)。Brian C. Rathbun, “Uncertain about Uncertainty: Understanding the Multiple Meaning of a Crucial Concept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 Vol. 51, No. 3(September 2007), pp. 533~537.
註 沝 Kenneth N. Waltz,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New York: McGraw-hill, Inc. Press, 1979), pp. 123~128; Kenneth N. Waltz, “Structural Realism after the Cold War,” International Security, Vol. 25, No. 1 (Summer 2000), pp. 27~30.
註 沀 Robert O. Keohane, After Hegemony: Cooperation and Discord in the World Politics Economy(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4), pp. 49~60.
註 泞 Alexander Wendt, Social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 92~115.
註 泀 本文權力的垂直特性主要指權力階層的特性,如超強權(dominant power)、強權(great power)、次 權(middle power)、弱權(small power)等。Jacek Kugler, Douglas Kugler and Ronald L. Tammen, “Chapter 1: Power Transition Theory for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in Ronald L. Tammen et al. eds., Power Transitions: Strategies for the 21st Century(New York: Seven Bridge Press, 2000), pp. 6~8.
註 洰 四種權力類型分別為「強制性權力」(compulsory power)、「制度性權力」(institutional power)、 「 結 構 性 權 力 」 ( structural power) 和 「 產 出 性 權 力 」 ( productive power) 。 Michael Barnett and Raymond Duvall, “Power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59, No. 1(Winter 2005), pp. 45~57; Michael Barnett and Raymond Duvall, “Power in Global Governance,” in Michael Barnett and Raymond Duvall eds., Power in Global Governance(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 pp. 13~17. 註 泍 「治理」與「全球治理」在概念的意涵上尚存在著差異。嚴格而言,兩者最主要的差異在於,「治 理」的範疇比較狹隘,指的是國家疆域之內事務的治理。因為在國家之內有一最高權威「政府」存 在,因此可以透過政府的強制力來執行並達成目標。而「全球治理」的範疇則較為寬廣,所包含的行 為者或事務都具有跨國或跨疆界的特性。最重要的是,國際政治是一缺乏最高權威的無政府狀態 (anarchy),因此要達成全球治理所追求的目標,並無法如國內治理一般能夠依靠政府的強制力來加 以管制與執行。袁鶴齡,「全球環境問題與國際管理」,發表於國際關係學會第三屆年會暨理論與實 務對話國際學術研討會(台北:國立政治大學國際事務學院主辦,2010 年 6 月 12 日),頁 6~7。
砲兵部隊對準台灣的短程飛彈,包括約「東風 11 型」(代號 M-11 或 CSS-7)、「東風 15 型」(代號 M-9 或 CSS-6),部署已達 1,050 至 1,150 枚,不但每年以 100 枚的數量 增加部署,並持續研發新型飛彈威脅台灣本土。泇從物質的角度看,由於中共的 M 族 飛彈隨時可攜帶核子武器的彈頭,台灣受中共軍事威脅的程度已不亞於冷戰期間美、 蘇間核武對峙的壓力程度。然而,弔詭的是在台灣面臨如此龐大的軍事威嚇下,從 2008 年國民黨馬政府從新執政以來,卻出現自 1949 年以來最和緩的兩岸關係。兩岸 關係一方面是隨時可能爆發的軍事戰爭,另一方面卻幾乎只欠兩岸領導人握手言和的 和平互動,這種衝突與友善同時共存的現象,在國際關係理論中幾乎沒有一種理論可 以完整的解釋。因此,本文嘗試提出的第一個研究問題是,如果從權力的角度觀察, 究竟應如何看待兩岸之間的衝突與友善並存的現象?強調權力垂直作用的論述僅能說 明兩岸衝突競爭的現象,但對於彼此友善合作的作為則無法提出有效解釋。第二,如 果兩岸之間確實同時存在有衝突及合作的事實,則在何種條件之下,兩岸能走向合作 治理,而在何種條件之下,兩岸必然走向衝突?換言之,兩岸在具備了何種條件之 下,能使雙方走向合作治理的雙贏局面? 為了進一步回答上述二個研究問題,本文首先從全球治理的觀點,闡述權力水平 作用的可能性。這種水平權力不同於傳統國際政治中只強調物質性資源和國家行為者 之間權力大小的垂直位階權力關係,它還包括了全球治理中多層次的權力類型概念。 其次,本文將對權力類型的形成予以進一步說明,並依據權力分類的結果提出合作治 理的分析框架。在此之後,本文將以兩岸互動的實例配合賽局理論檢視本文分析框架 的有效性。最後,並提出本文的研究發現、推論結果與結論。
貳、權力的水平作用與權力類型理論
一、權力的水平作用
傳統國際關係領域的權力觀點,主要偏重於權力的垂直作用,其論述大致可歸納 從早期 Dahl 所界定的,由一個行為體控制另一行為體做他不想做的事(或不做他想做註 泇 “Military Power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09,” Office of the Secretary Defense, USA, June 20, 2010, http://hongkong.usconsulate.gov/uploads/images/2gxa2UnPNVwX8w5cE3smAQ/uscn_dod_2009032501.pdf; “Annual Report To Congress, Military and Security Developments Involving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11,” Office of the Secretary Defense, USA, September 1, 2011, http://www.defense.gov/pubs/pdfs/2011_ CMPR_Final.pdf;另依中華民國國防部預估,截至 2010 年底,中共佈署對台飛彈將可達 1960 枚。 「國防部:中國對台飛彈年底達 1960 枚」,自由時報電子報,2010 年 7 月 18 日,http://tw.news. yahoo.com/article/url/d/a/100718/78/29gdt.html; 此 外 , 國 安 局 已 證 實 中 共 已 完 成 新 型 飛 彈 「 東 風 16 型」佈署,此新型飛彈射程遠、威力強,對台威脅更大,請參閱:王炯華,「中國佈署東風 16 導 彈」,蘋果日報,2011 年 3 月 17 日,第 A15 版。
的事)的直接施加作用,沰到 Organski and Kugler 以物質資源計算國力大小而形塑權力 移轉(power transitions)的概念。泹惟這種階層性軍事權力、泏國家為單一行為體下追 求最大物質利益和「理性選擇」(rational choice)下競爭衝突偏好的垂直特徵,泩始終 受到學者們的質疑和批判,泑其中 Strange 認為如果從權力結構視角切入,則權力應包 括安全、生產、金融與知識等四個面向。她進一步提出權力直接作用(power over)在 結構性上的不足,而必須從權力施加影響(power to)的關係予以補充說明國家權力多 層面向的流散,炔如此才能跳脫垂直權力觀點的限制。此外,Nye 從文化、政治價值觀 的面向探究的「軟權力」亦已具備部分水平權力的觀點。炘為了進一步闡述權力的水平 作用,本文嘗試從全球治理的觀點,說明權力水平作用所展現的特性:
註 沰 Robert A. Dahl, “The Concept of Power,” Behavioral Science, Vol. 3, No. 3(July 1957), pp. 201~215; David A. Baldwin, “Power Analysis and World Politics: New Trend versus Old Tendencies,” World Politics, Vol. 31, No. 2(January 1979), pp. 161~164.
註 泹 A. F. K. Organski and Jacek Kugler, The War Ledger(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0), pp. 19~22;權力的物質衡量包括:人口數、經濟成長和政治能力界定國力的大小,請參閱:Jacek Kugler, Douglas Kugler and Ronald L. Tammen, “Chapter 1: Power Transition Theory for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pp. 15~20.
註 泏 Mearsheimer 認為權力主要指軍事權力與支持軍事權力的潛在權力(latent power);Waltz 認為權力是 追求安全極大化的相對性權力,即屬於一種階層性的權力;Keohane and Nye 並不否認軍事權力的作 用 , 只 是 認 為 軍 事 權 力 逐 漸 產 生 次 要 作 用 。 Robert O. Keohane and Joseph S. Nye, Power and Interdependence, 3rd ed.(New York: Longman Publishing Press, 2001), pp. 27~29; John J. Mearsheimer, The Tragedy of Great Power Politics(New York: Chicago University Press, 2001), pp. 55~60;李永成, 霸 權 的 神 話 - 米 爾 斯 海 默 進 攻 性 現 實 主 義 理 論 研 究 ( 北 京 : 世 界 知 識 出 版 社 , 2007 年 ) , 頁 129~137。
註 泩 本文認為權力的垂直特徵應包括另一項次要的特徵,即「理性選擇模式」(rational choice model)下 的衝突偏好選擇。孟維瞻,權力、合作、平衡─防禦性現實主義理論研究(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 2010年),頁 88~94。
註 泑 Strange 以 「 金 融 」 ( finance ) 、 「 生 產 」 ( production ) 、 「 安 全 」 ( security ) 和 「 知 識 」 (knowledge)四種結構性權力特徵,批評現實主義和自由主義的假設,包括:國家單一行為體、相對 (絕對)利益、過於簡約和理性選擇。請參閱:Susan Strange, “Wake up, Krasner! The World Has Changed,”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 Vol. 1, No. 2(Summer 1994), pp. 217~218; Stephen D. Krasner,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 Abiding Discord,”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 Vol. 1, No. 1( Spring 1994), pp. 14~15. 此 外 , Taliaferro 也 以 「 防 禦 性 現 實 主 義 」 ( defensive realism)批評「理性主義」(rationalism) 、「物質能力」(material capacity) 等多項權力觀點。 Jeffrey W. Taliaferro, “Security Seeking under Anarchy: Defensive Realism Revisited,” International Security, Vol. 25, No. 3(Winter 2000-2001), pp. 144~158.
註 炔 Susan Strange, The Retreat of the State: The Diffusion of Power in the World Economy(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pp. 21~27.
註 炘 Joseph S. Nye 認為軟權力是不同於軍事力量、經濟力量之外的第三種力量,它主要的來源有三:分別 是文化、政治價值觀和外交政策。Joseph S. Nye, Soft Power: The Means to Success in World Politics (New York: Public Affair Press, 2004), pp. 9~32.
(一)多層次治理形式的水平作用 第一個權力的水平特徵是從權威的結構視角切入,因為權威不再僅存於「正式 的」結構中,它還包括「非正式」和「混合式」結構,因此如果依結構程度的不同, 與治理過程的「單向度」和「多向度」兩個向度來區分,則會出現六種不同的治理形 態,如表 1 所示,炅分別為「由上而下的治理」、「由下而上的治理」、「市場治理」、「網 絡治理」、「併肩治理」和「摩式網絡治理」(Mobius-web governance)。此外,由於治 理過程同時包括著「垂直」與「水平」的向度,而且在這些治理形式中的行為者,包 含著國家行為者(政府)以外的非國家行為者,例如跨國公司、國際非政府組織、企 業聯盟、市場、菁英和參與者大眾等,因此,相較於傳統國際關係理論的途徑,此種 全球治理的形式則更充分顯示權力的貫穿性和交織性作用的特徵。 表 1 多層次的治理形式 過程 單向度的 (垂直或水平) (垂直且水平) 多向度的 正式的 由上而下的治理 網絡治理 非正式的 由下而上的治理 併肩治理 結構 混合的 市場治理 摩式網絡治理
資料來源:James N. Rosenau, “Strong Demand, Huge Supply: Governance in an Emergent Epoch,” p. 190.
(二)多層次治理場域的水平作用 有別於單一垂直的權力作用,如果從治理的場域觀點切入,我們將更能發現權力 的水平特徵。強調國家行為體為國際體系中主要行為體的傳統國際關係理論,即使同 意跨層分析的假設,炓仍然著重於政府部門的政府間組織、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這種 假設仍是權力垂直的表現,而忽略了權力水平作用的可能。因此,若考量政府部門之
註 炅 James N. Rosenau, “Strong Demand, Huge Supply: Governance in an Emergent Epoch,” in James N. Rosenau ed., The Study of World Politics Volume 2: Globalization and Governance(New York: Routledge Press, 2006), pp. 188~192.
註 炓 Kennerh N. Waltz, Man, the State and War: A Theoretical Analysis(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59), pp. 159~186, 230~238. 依照 Waltz 的分析層級分類,第三層次是國際體系,行為體主要是國 家;第二層次是國內結構,行為體主要是次國家行為體,例如,行政機構、立法部門、政黨及利益團 體等單元;第一層次是個人層次;David J. Singer 對 Waltz 分析層次的三分法提出評論,他指出以分析 層次研究國際關係或探究國際衝突和戰爭的根源,不能僅從單一層次分析瞭解,並存在哪一個層次優 先,以及三個層次如何結合與修正的問題。David J. Singer, “International Conflict: Three Levels of Analysis,” World Politics, Vol. 12, No. 3(April 1960), pp. 460~461; David J. Singer, “The Level-of-analysis Problem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World Politics, Vol. 14, No. 1(October 1961), pp. 82~87.
外的「私人部門」和「第三部門」,炆則彼此互動所形塑成的治理活動場域則會出現如 表 2 所展示的九種類型。從這種治理活動場域類型的展現可以發現,主權國家的權力 不但已逐漸往上及下垂直性的外擴,更水平性的往外流散到私人部門及第三部門。 表 2 治理的活動場域 私人部門 政府部門 第三部門 超國家層次 跨國公司 政府間組織 非政府間組織 國家層次 公司 中央政府 非營利組織 次國家層次 地方 地方政府 地方
資料來源:Robert O. Keohane and Joseph S. Nye, “Introduction,” p. 13.
(三)多層次治理要件的水平作用 從上述多層面向治理形式和治理場域的分析說明可以得知,治理合作的達成與 否,除了需要靠權力在物質面的作用,更要靠權力在非物質面向的作用力。如果如 Susan Strange 所言,知識是施展一切權力的基礎,則全球化下多層次治理的要件中, 在考量物質面向的權力之外,應同時考量非物質面向的知識力。炄因此,結合由「公平 性」與「合法性」的區分維度,炑將構成包括:「好的實踐」(good practices)、「實用的
理性」(practical reason)、「權威」(authority)和「知識的效力」(epistemic validity)的 四個全球治理要件(如表 3 所示)。如果從建立善治的角度進一步思考,炖則良善治理
的要件,不僅包括強調物質面「好的實踐」和「權威」的二個要件,還包含知識面向 「實用的理性」和「知識的效力」的二個治理要件。
註 炆 張亞中,「全球治理:主體與權力的解析」,問題與研究,第 40 卷第 4 期(2001 年 8 月),頁 3; Robert O. Keohane and Joseph S. Nye, “Introduction,” in Joseph S. Nye and John Donahue eds., Governance in a Globalizing World(Washington D.C.: 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 2000), pp. 12~15; David Held and Anthony Mcgrew, Governing Globalization: Power, Authority and Global Governance(Cambridge, UK: Polity Press, 2002), p. 1.
註 炄 Emanuel Adler and Steven Bernstein, “Knowledge in Power: The Epistemic Construction of Global Governance,” in Michael Barnett and Raymond Duvall eds., Power in Global Governance(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 pp. 298~299.
註 炑 公 平 性 包 括 : 「 課 責 性 」 ( accountability ) 、 「 負 責 性 」 ( responsibility ) 、 「 透 明 性 」 (transparency)和「代表性」(representation);合法性指的是一套可被接受的規範、價值和信念。 本文據此推論當行為體明確而直接時,治理要件強調的是公平性,而當行為體不明確而鬆散時,治理 要 件 強 調 的 是 合 法 性 。 Emanuel Adler and Steven Bernstein, “Knowledge in Power: The Epistemic Construction of Global Governance,” pp. 302~ 305.
註 炖 根據聯合國亞太經濟暨社會委員會(United Nation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Pacific, UN ESCAP)的說明,善治具有參與、共識取向、負責任、有回應、效能與效率、公平不排他、遵守 法規等八項特徵。“What is Good Governance?” UN ESCAP, July 1, 2010, http://www.unescap.org/huset/ gg/governance.htm.
表 3 全球治理的要件
公平性 合法性
知識力 (practical reason) 實用理性 (epistemic validity) 知識的效力 物質能力 (good practices) 好的實踐 (authority) 權威
資料來源:Emanuel Adler and Steven Bernstein, “Knowledge in Power: The Epistemic Construction of Global Governance,” p. 301. (四)多層次治理機制的水平作用 最後,如果按照 Rosenau 所提出對全球治理機制的分類並依據倡議發起形式,則 治理機制的形成可分為「跨國性的」、「非國家發起的」、「次國家性的」、「國家(或政 府)發起的」、「聯合發起的」等五項形式;此外,如依據治理機制的成熟度,則又可 分為「初始的」(nascent)和「制度化的」等二項。炂表 4 所展示的即是 Rosenau 依上 述向度的分析,說明了西方治理機制的成熟度,而倡議發起形式的分類上也令人理解 到權力水平作用的結果。 表 4 西方國家的治理機制的成熟度比較 初始的 制度化的 跨國性的 1.非政府組織 2.社會運動 1.網際網路 2.歐洲環保局 非國家發起的 1.2.知識社群 跨國公司 1.2.信用評等機構 美國猶太人國會 次國家性的 1.少數族群 2.微觀區域 3.城市聯盟 1.未形成 2.希臘遊說團體 3.犯罪團體組織 國家(或政府)發起的 1.宏觀區域 2.歐洲共同體 3.GATT 1.聯合國體系 2.歐洲聯盟 3.WTO 聯合發起的 1.跨界聯盟 2.議題建制 1.選舉監視組織 2.人權建制
資料來源:James N. Rosenau, “Governance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p. 128.
二、權力類型理論
受到上述全球治理之水平權力作用觀點的影響,Barnett and Duvall 更進一步提出 全球治理的權力類型。這種權力類型理論以兩個向度將權力區分成四種形式,其優點 不但在於說明了權力從物質資源的衡量計算到作用形式的演變,更因此也避免陷入傳
註 炂 James N. Rosenau, “Governance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in James N. Rosenau ed., The Study of World Politics Volume 2: Globalization and Governance(New York: Routledge Press, 2006), pp. 127~129.
統國際關係理論之間學派分立,甚或產生爭辯的困擾。炚
從縱向來看,是以權力是透過何種運作管道加以區分,而分為「特定行為體的互 動(interaction of specific actors)或是社會的建構關係(interactions of specific actors or social relations of constitution)」;從橫向來看,則是以在權力運作中,行為體之間關係 的明確性程度區分,而分為「直接或擴散(direct or diffuse)」。在這 2*2(two by two)的矩陣中出現四種權力的類型,透過特定行為體之間的互動可發展出「強制性」 (compulsory)與「制度性」(institutional)的權力形式;而透過社會建構關係則可發 展出「結構性」(structural)與「生產性」(productive)的權力形式,炃表 5 所展示的 即是上述的權力類型。 表 5 全球治理的權力類型理論 行為體關係的明確性 直接 擴散
社會的建構關係 (structural power) 結構性權力 (productive power) 產出性權力 權力透過 何者運作 特定行為體的互動 強制性權力 (compulsory power) 制度性權力 (institutional power)
資料來源:整理自:Michael Barnett and Raymond Duvall, “Power in Global Governance,” p. 12.
依據上述權力類型理論的分類,本文嘗試將表 5 的兩個向度予以轉換成為圖 1 的 形式,其中縱向面可以理解為,權力透過「非物質性社會建構關係密度的強或弱」來 運作,在高密度社會建構關係中,強調的是一種非物質性、不可計算的「同化權力」 (co-optive power)的作用,而在低密度社會建構關係中,則強調的是一種物質資源 性、可計算的強制的「命令性權力」的作用。牪至於對橫向面則可理解為,權力施展 「對象(國家)明確性的高或低」。因此,權力形式的轉化不僅從物質利益面向到非物 質利益面向的轉化。另外,因為權力施展對象的擴散,已不再限於國家行為體,其他 非國家行為體之間,狖不僅對各國追求國家利益會發生作用,更可能改變了行為體的利 益偏好。狋 註 炚 莫大華,「國際關係理論大辯論研究的評析」,問題與研究,第 30 卷第 12 期(2000 年 12 月),頁 67~80。
註 炃 Michael Barnett and Raymond Duvall, “Power in Global Governance,” pp. 8~21; Michael Barnett and Raymond Duvall, “Power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pp. 47~57.
註 牪 Joseph S. Nye, “The Changing Nature of World Power,” 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 Vol. 105, No. 2 (Summer 1990), pp. 179~183.
註 狖 非國家行為體(non-state actors),不僅包含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NGOs),尚 包括跨國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TNCs)與多國公司(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 MNCs),此 外,部分不完全受國家所控制而有其自主性的政府間組織(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GOs)亦 屬於非國家行為體。Bob Reinalda, “Private in Form, Public in Purpose: NGO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in Bas Arts, Math Noortmann and Bob Reinalda eds., Non-State Actor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England: Ashgate Publishing Limited Press, 2001), pp. 12~15.
註 狋 Joseph S. Nye, “Soft Power,” Foreign Policy, March 26, 2011, pp. 159~166, http://www.jstor.org/ stable/1148580.
圖 1 全球治理權力類型理論的轉換 結構性權力: 國家行為體之間 非物質性利益的作用 產出性權力: 非國家行為體之間 非物質性利益的作用 社會建構關 係密度高低 強制性權力: 國家行為體之間 物質性利益的作用 制度性權力: 非國家行為體之間 物質性利益的作用 權力施展對象 的明確性高低 資料來源:作者繪製。
參、合作類型的分析框架
一、權力類型觀點下的合作類型
從表面上看來,在強調自助(self-help)原則的國際無政府狀態下,「權力」與 「合作」似乎處於相互對立而不相共容的。然而,實際觀察冷戰結束後,從「軍備競 賽」的零和賽局到「軍備控制」的雙贏賽局的出現,迫使結構現實主義者也不得不承 認在權力的競爭中,合作仍有可能在特定的條件下出現。狘此顯然符合上述權力類型理 論的觀點,國際間的合作與否不僅存在「強制性權力」的垂直作用,尚包括其他「產 出性權力」的水平作用。因此,本文嘗試依據圖 1 的架構做為分析框架,此優勢在於 可避免直接陷入「權力」和「利益」概念模糊且不易區分的巢臼之中,狉而直接由合作 與利益的關係所取代。 從合作的縱向面而言,權力運作的管道可以理解為權力的來源,或是一種「驅動 力」。例如,Oran Young 認為國際治理中建制形成的驅動力分為「理念」利益與「物質 條件」利益,狜對照於權力的來源,即可理解為「非物質性利益」與「物質性利益」。註 狘 Glaser 認為結構現實主義(structural realism)的自助(self-help)原則並不代表不合作,相反的,為了 獲得安全的目標,可由追求相對利益(relative-gains)轉換成追求共同利益(mutual-gains)。他提出 附帶現實主義(contingent realism)說明在特定條件下合作仍可出現。Charles L. Glaser, “Realist as Optimists: Cooperation as Self-help,” International Security, Vol. 19, No. 3(Winter 1994-1995), pp. 53~54, 85~87.
註 狉 「權力」與「利益」透過對資訊的認知(cognition)不同而相互「互聯」(interrelated)和「互織」 (intertwined)的影響,兩者之間的變項關係模糊且不易區分。David A. Lake, “Review Essay: Power and the Third World: Toward a Realist Political Economy of North-South Relations,”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 Vol. 31, No. 2(June 1987), pp. 221~223.
註 狜 Oran R. Young, Creating Regimes: Arctic Accords and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New York: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8), pp. 21~22; John Gerard Ruggie, “What Makes the World Hang Together? Neo-utilitarianism and the Social Constructivist Challeng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52, No. 4(Autumn 1998), pp. 863~868.
高 低
低 高
狒又如 Robert O. Keohane 也認為全球治理的困境(governance dilemma)是過度強調功 能理論中的物質性因素,而忽略了非物質性的「情感」(passions)因素。狔顯然,全球 治理的合作,來自於兩個不同面向的利益,一是由身分和觀念所界定的利益,另一是 由物質所界定的利益。狚另一方面,若從合作的橫向面來看,權力施展的對象是誰則成 為關鍵。換言之,在傳統國際關係(政治)的研究,國家被視為是唯一的行為者,因 此權力施加對象十分明確;然而當國際關係走向全球關係(政治)的時代,國家已不 再是唯一的行為者,非國家行為者的重要性已日顯重要。依此,本文嘗試提出表 6 的 四種全球治理合作類型。 表 6 合作類型的分析框架 權力施展的對象 國家行為體 非國家行為體 非物質 性利益 (Cooperation 2, C合作類型2 2) 合作類型4 (Cooperation 4, C4) 權力的來源 物質性 的利益 合作類型1 (Cooperation 1, C1) 合作類型3 (Cooperation 3, C3) 資料來源:作者繪製。 「合作類型 1」主要受到強制性權力的作用,合作發生的對象(或權力施展的對 象)主要為國家行為者,合作的目的(藉權力的來源)在透過「成本-效益」計算以 追求客觀的物質性利益。狌假設雙方合作的程度(C1)與雙方共同的物質性利益(I1) 成正相關,則兩者形成的關係式為:C1=m1*I1,其中 m1 為國家行為者之間可計算 物質性利益關係式的斜率,因為 C1與 I1呈線性的關係,故 m1必須大於 0 時,合作類 型1才有可能發生。 「合作類型 2」主要受到結構性權力的作用,合作發生的對象主要為國家行為 者,合作的目的主要在於不可計算的非物質性共同利益。假設雙方合作的程度(C2)
註 狒 對照於 Deutsch 將國際關係中的主要利益區分成八項實質價值(substantive values)和六項形式價值 (modal values),本文認為形式價值強調於非物質性利益的不可計算性,而實質價值強調於物質性利 益的可計算性。Karl W. Deutsch, The Analysi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 pp. 51~52.
註 狔 Robert O. Keohane, “Governance in a Partially Globalized World, Presidential Address,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Association, 2000,”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95, No. 1(March 2001), pp. 2~5. 註 狚 王愛冬,權力與西方國際關係理論(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0 年),頁 141~147。
註 狌 依據功能主義論點(functional arguments),理性的、自利的國家透過「成本-效益」的計算,以評估 國 家 之 間 的 合 作 。 請 參 閱 : Lisa L. Martin, “Interests, Power, and Multilateralism,”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46, No. 4( Autumn 1992 ), pp. 765~766, 791~792 ; 而 依 據 功 利 主 義 的 觀 點 (utilitarianism),絕對利益和相對利益皆為客觀而給定的物質性利益。請參閱:John Gerard Ruggie, Constructing the World Polity: Essays on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alization(New York: Routledge Press, 2000), pp. 9~11; John Gerard Ruggie, “What Makes the World Hang Together? Neo-utilitarianism and the Social Constructivist Challenge,” pp. 857~858, 863~865.
受到雙方共同的非物質性利益(I2)正面或負面的累計影響,則兩者形成的關係式 為:C2=∑ I2,因為 C2與 I2呈不可計算的非線性關係,故必須非物質面向的價值,在 正面、負面累計評斷後產生正面共識時,即當∑ I2>0 時,合作類型2才有可能發生。 「合作類型 3」主要受到制度性權力的作用,與合作類型 1 的差別在於合作發生 的對象主要為非國家行為者。同理,合作與利益形成的關係式為:C3=m3*I3,其中 m3必須大於 0 時,合作類型3才有可能發生。 「合作類型 4」主要受到產出性權力的作用,與合作類型 2 的差別在於合作發生 的對象主要為非國家行為者。同理,合作與利益形成的關係式為:C4=∑ I4,當∑ I4> 0 時,合作類型4才有可能發生。
二、結合認知因素的合作類型
合作類型 2 和合作類型 4 的發生與否,乃受到不可計算的非物質性利益作用,是 否產生正面的共同認知而定。因為共同認知衡量不易,然而為了進一步提出完整的合 作類型,本文嘗試結合認知因素以構建本文的分析框架。 依據國際建制的定義而言,狑國與國之間建制的形成亦可視為一種國際合作的出 現。Ernst B. Haas 認為國際建制的形成除了受到結構因素的影響外,也受到認知 (cognitive)因素的影響。玤Haas 進一步提出國家間社會目標之「明確靜態」或「互 聯擴散」二種不同類別。玡本文假設社會目標由非物質性利益的社會共識所構成,合作 類型 2 和合作類型 4 則又可再將非物質性利益再區分為「單一社會共識」和「互聯社 會共識」,而形成「類型2-1」、「類型 2-2」與「類型 4-1」、「類型4-2」的合作模式, 表 7 即是結合認知因素所構成整合式合作類型的分析框架。肆、兩岸合作案例
為了檢證全球治理合作類型的有效性並能有效的運用在兩岸治理的研究,本文乃 選取兩岸之間的案例並加以賽局理論的概念予以說明。本節將先對兩岸間權力類型的 運作情形分別加以說明,而後解釋六個合作類型是否可能發生,以理解兩岸治理的可 能性。註 狑 Ernst B. Haas, “Why Collaborate? Issue-linkage and International Regimes,” World Politics, Vol. 32, No. 3 (April 1980), p. 358; Stephen D. Krasner, “Structural Causes and Regime Consequence: Regime as Intervening Variables,” in Stephen D. Krasner ed., International Regimes(Ithaca, N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89), p. 2.
註 玤 Ernst B. Haas, “Why Collaborate? Issue-linkage and International Regimes,” pp. 388~391.
表 7 整合式全球治理的合作類型 權力施展的對象 國家行為體 非國家行為體 互聯 社會 共識 合作類型2-2 (Cooperation 2-2, C2-2) 合作類型4-2 (Cooperation 4-2, C4-2) 非物 質性 利益 單一 社會 共識 合作類型2-1 (Cooperation 2-1, C2-1) 合作類型4-1 (Cooperation 4-1, C4-1) 權力的來源 物質性 的利益 (Cooperation 1, C合作類型1 1) 合作類型3 (Cooperation 3, C3) 資料來源:作者繪製。
一、兩岸之間權力的作用
上述權力類型理論,所指的是權力影響結果的形式,而非指權力構成的內容,各 類型之間可能存在相容或重疊的部分。此外,以權力類型理論對兩岸合作治理亦會產 生以下的影響: (一)強制性權力 它是一種強制作用的結果,例如中共以軍事力量直接對台灣施展武力的影響結 果,這種兩岸之間軍事權力的運作是最明顯物質力量的作用結果。 (二)結構性權力 它是社會關係或網絡結構的直接作用國家行為體的結果,例如在兩岸歷史文化關 係中,對於推動繁體字或簡體字的政策,中國大陸透過政府組織以大國崛起之姿重新 思考對此政策的作用結果。因為這種權力是在社會關係的結構中,對某一社會目標發 生的影響,故此種權力多屬於一種非物質面向作用的結果。 (三)制度性權力 它是制度作用後的結果,例如中國大陸和台灣政府透過海基、海協兩會制度性協 商而對雙方政府產生影響(如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這 種權力的運作是在制度的框架中進行,而權力施展的對象則為非政府組織,屬於國家 行為者的擴散,至於權力的作用則多屬於經貿金融、民間交流等物質面向的結果。(四)產出性權力
運用中華文化、歷史背景、區域強權或和平崛起的認知,產生對包括台灣在內等非國 家行為者的影響。此種權力的作用,乃是在社會關係的網絡中進行,雙方可以透過民 間團體或社群組織間的接觸相互作用而產生新的關係,且故多屬於非物質面向作用的 結果。
二、兩岸合作的類型
(一)類型 1(C1(m1*I1)<0) 對雙方而言,權力施展的對象皆為國家行為者,而彼此所具備的權力皆來自於物 質性利益,或稱「硬實力」。 長期以來,中國大陸在東南沿海持續增加飛彈的佈署,其最主要的目標,乃在於 對台灣當局形成一種威脅,以做為逼迫台灣進行統一談判的籌碼。從賽局的策略性思 維分析,對中國大陸而言,不論台灣當局採取「妥協上談判桌」(Cooperation, C)或 「堅持對峙」(Defection, D),其「佈署飛彈」的非合作性策略(Defection, D)相較於 合 作 性 的 「 撤 除 飛 彈 」( Cooperation, C ), 始 終 為 其 優 勢 策 略 選 項 ( dominance strategy),玭換言之,中國大陸的偏好次序為:(CD)>(DD)>(CC)>(DC)。 反之,對台灣當局而言,其優勢策略選擇則是「堅持對峙」而非「妥協上談判桌」,亦 即台灣當局的偏好次序為:(DC)>(CC)>(CD)>(DD)。如圖 2 所示,雙方策 略互動的結果顯示「納許均衡 ( Nash equilibrium)」玦為 ( CD),雙方共同合作的 (CC)策略不易形成,亦即類型 1 的合作模式不會發生。 圖 2 類型 1 之賽局策略式圖 中國大陸 撤除飛彈 C 佈署飛彈 D 妥協 談判 C (3,2) (CC) (1,3) ★ (DD)★ 台灣政府 堅持 對峙 D (4,1) (DC) (2,4)★ (CD)★ 說明:1.★表示納許均衡。 2.效益偏好:4(最優)>3(次佳)>2(次差)>1(最差)。 資料來源:作者繪製。 註 玭 鄧方譯,David M. Kreps 著,賽局理論與經濟模型(台北:五南圖書出版社,2002 年),頁 27~30。 註 玦 若某一賽局收益結構中存在一組策略組合,如果某一行為體策略不改變下,其他行為體也都不改變的 理性最適反應的策略組合,即稱之為納許均衡(Nash equilibrium),其數學表示如下: A pair of strategies Si and sj forms a Nash equilibrium iff the strategies are best replies to each other. Alternatively, a pair of strategies forms a Nash equilibrium iff M1(Si; sj)≧M1(S; sj)for all S ≠ Si and M2(Si; sj)≠ M2(Si; s)for all s ≠ sj. 請參閱:James D. Morrow, Game Theory for Political Scientists(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4), pp. 79~80; Joel Watson, Strategy: An Introduction to Game Theory (New York: W.W. Norton and Company, Inc. Press, 2002), pp. 82~83.即使台灣未來具備全面性的二次軍事反制能力,例如核子武器,雖然可能改變中 國大陸的次佳偏好為(CC),但其持續「佈署飛彈」的最優策略仍然維持不變。玢換言 之,此時兩岸雙方如同美、蘇冷戰時期的情境,雖可避免相互毀滅的最差狀況,但兩 岸合作仍不易發生。雙方策略互動結果,則如圖 3 所示,將形成兩個納許均衡的賽局 (chicken game),玠兩岸共同合作的(CC)策略仍不可能出現,即類型 1 的合作模式 不易發生。 圖 3 台灣具備軍事反制之類型 1 賽局策略式圖 中國大陸 撤除飛彈 C 佈署飛彈 D 妥協 談判 C (3,3)★ (CC)★ (2,4)★ (CD)★ 台灣政府 堅持 對峙 D (4,2)★ (DC)★ (1,1) ★ (DD)★ 說明:1.★表示納許均衡。 2.效益偏好:4(最優)>3(次佳)>2(次差)>1(最差)。 資料來源:作者繪製。 類型 1 的合作模式之所以不易出現,其原因乃在於兩岸在此類型中的治理係處於 零和賽局(zero-sum game)的狀況,亦即這是由於兩岸之間涉及國家主權的爭議所造 成的特殊治理困境。然而,此一現象並非意謂所有國際之間的軍事競爭均屬於零和賽 局,相對的,只要雙方偏好改變而出現非零和賽局(m1>0)的形式時,國家之間的 軍事合作或聯盟則將可能發生。最明顯的實際案例為冷戰前後的美、蘇關係,由於雙 方的偏好改變,造成由相互核武威脅轉變成相互核武裁減。
註 玢 依據漢和情報評論(Kanwa Intelligence Monthly Review)2010 年 7 月份的一期報導,中共在福建省新 建機場和增設防空飛彈陣地,新增佈署的地對空飛彈,從外型分析應屬中共自行研發的「紅旗九型」 飛彈,顯示中共持續對台飛彈佈署威脅的優勢選項。轉引自李志德,「兩岸和緩,對台軍備還在增 加」,聯合報,2010 年 7 月 21 日,第 A15 版。
註 玠 Duncan Snidal, “Relative Gains and the Pattern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David A. Baldwin ed., Neorealism and Neoliberalism: The Contemporary Debate(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3), p. 178; Vinod K. Aggarwal and Cédric Dupont, “Collaboration and Coordination in the Global Political Economy,” in John Ravenhill ed., Global Political Economy(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pp. 37~38; Carol M. Rose, “Game Stories,” Faculty Scholarship Series, June 1, 2011, pp. 369~391, http://digitalcommons.law.yale.edu/fss_papers/1728.
同理,兩岸之間如果存在非零和賽局的情境,類型 1 的合作即可能出現。兩岸擬 建立「軍事互信機制」(military confidence and security building measures, MCBMs)的 想法說明兩岸有出現類型 1 合作的可能性。玬台灣自 2008 年 5 月馬英九政府執政後, 兩岸之間因主權爭議的暫緩,關係逐漸趨於友善,2011 年 3 月 31 日中國大陸公布 2010 年度「國防白皮書」,更首次正式提出「兩岸軍事交流,建立互信機制」的訴 求。玝為了增加彼此的互信,中國大陸可以採取「裁減對台飛彈佈署」(Cooperation, C)以取代持續「增加對台飛彈佈署」(Defection, D)的策略;而台灣當局亦可以採取 「降低軍購的質或量」(Cooperation, C),例如減少對美採購高性能或敏感性的國防武 器以取代「加強軍購的質和量」(Defection, D)的策略。換言之,台灣當局的政策偏好 為(CC)>(DD)>(DC)>(CD);而中國大陸則是(CC)>(DD)>(CD) >(DC),從圖 4 的矩陣展示中可發現兩岸賽局策略式互動的結果已從原先的小雞賽 局(圖 3)轉變成獵鹿賽局(stag hunt game)的形式,瓝使共同合作的(CC)策略成
為其中之一的納許均衡,而類型1的合作模式便有可能會發生。 圖 4 兩岸 MCBMs 之合作類型 1 賽局策略式圖 中國大陸 裁減飛 彈佈署 C 增加飛 彈佈署 D 降低軍購 的質或量 C (4,4)★ (CC)★ (1,2)★ (CD)★ 台灣政府 加強軍購 的質和量 D (2,1) ★ (DC)★ (3,3)★ (DD)★ 說明:1.★表示納許均衡。 2.效益偏好:4(最優)>3(次佳)>2(次差)>1(最差)。 資料來源:作者繪製。
註 玬 軍 事 互 信 機 制 最 早 出 現 於 1975 年 「 歐 洲 安 全 暨 合 作 會 議 」 ( The Conference on Security and Cooperation in Europe, CSCE)所簽署的「赫爾辛基最終協定書」(Helsinki Final Act),它是狹義的 「信心建構措施」(confidence-building measures, CBMs),目的在提高國與國相互信任而採取的措 施,以避免意外衝突的發生。蕭朝琴,「兩岸信心建立措施芻議」,遠景基金會季刊,第 4 卷第 1 期 (2003 年 1 月),頁 66~68。 註 玝 中國大陸國防部於 2011 年 3 月 31 日公布 2010 年度「國防白皮書」,這是自 1998 年來第七次發表。 對於兩岸關係而言,中國大陸第七部國防白皮書與之前相較,最大不同點在於首次正式提出兩岸軍事 安全互信機制。白皮書在第 2 章「國防政策」提到:「兩岸可在國家尚未統一的政治關係下展開務實 探討。可就軍事問題進行接觸交流,探討建立軍事安全互信機制問題。共同採取穩定台海局勢、減輕 軍事安全顧慮的措施。兩岸應在一個中國大陸原則下協商談判正式結束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議。」 王炯華、徐珮君、黃揚明,「中國大陸提軍事互信『沒誠意』」,蘋果日報,2011 年 4 月 1 日,第 A12版。
(二)類型 2-1(C2-1(∑ I2-1)>0) 對雙方而言,權力施展的對象皆為國家行為者,但彼此所具備的權力則來自於非 物質性且屬於單一的社會共識。 台灣自從馬英九政府執政以來,對於簡體字的書寫不再存否定的立場,甚至還提 出「識正書簡」的主張。瓨另一方面,中國大陸對於繁體字的書寫不但沒有反對,甚至 有大陸政協委員在 大 陸 全 國 政 協 會 議 上 建議恢復繁體文字。甿此外,當大陸當局積極 在世界各地成立「孔子學院」推展中國語言文化之際,台灣當局亦以「台灣書院」來 推展台灣的文化與價值。畀從賽局的角度分析,在繁體字與簡體字書寫的政策上,兩岸 之間存在相同社會目標的共識,即不論是「識繁書簡」或是「識簡書繁」,都是一種合 作性(Cooperation, C)的策略,而各自僅推行一種文字策略,則屬於一種非合作性 (Defection, D)的策略。 依據雙方策略互動的偏好順序,不論是「識簡書繁」或是「識繁書簡」,支持或推 行雙文字政策,有利於政府對雙方資訊的獲得與傳播,對雙方而言均為優勢策略;反 之,如果雙方政府各自堅持只推行一種文字,則在溝通交流或資訊獲得上,可能形成 一種限制與障礙,這是雙方最不願見到的結果。因此,對大陸當局而言,其政策偏好 順序為:(CC)>(DC)>(CD)>(DD);對台灣當局而言,其政策偏好順序則 為:(CC)>(CD)>(DC)>(DD),雙方形成一種不存在任何搭便車行為(free riding behavior)的和諧賽局(harmony game)。甾從圖 5 可以發現,兩岸共同合作的
(CC)策略為唯一的均衡解,即類型2-1的合作模式可以發生。 圖 5 兩岸合作類型 2-1 之賽局策略式圖 孔子學院 識繁書簡 C 僅簡體字 D 識簡 書繁 C (4,4)★ (CC)★ (3,2) (CD) 台灣書院 僅繁 體字 D (2,3) ★ (DC)★ (1,1) (DD) 說明:1.★表示納許均衡。 2.效益偏好:4(最優)>3(次佳)>2(次差)>1(最差)。 資料來源:作者繪製。 註 瓨 「學界:台灣應推動『識簡書正』」,自由時報電子報,2009 年 6 月 10 日,http://www.libertytimes. com.tw/2009/new/jun/10/today-life7.htm。 註 甿 尤美心,「恢復繁體字?陸政委另類提案」,TVBS 網站,2009 年 3 月 4 日,http://www.tvbs.com.tw/ NEWS/NEWS_LIST.asp?no=arieslu20090304193304。 註 畀 韓 婕 , 「 以 質 取 勝 台 灣 書 院 抗 衡 孔 子 學 院 」 , 大 紀 元 新 聞 網 , 2011 年 4 月 8 日 , http://www. epochtimes.com/b5/11/4/28/n3242116.htm;張瑞雄,「台灣書院 美事變憾事」,蘋果日報,2011 年 4 月 23 日,第 A29 版。
註 甾 Vinod K. Aggarwal and Cédric Dupont, “Collaboration and Coordination in the Global Politics Economy,” pp. 30~31.
(三)類型 2-2(C2-2(∑ I2-2)>0) 對兩岸而言,權力施展的對象仍為國家行為者,但彼此所具備的權力則來自於非 物質性且屬於互聯的社會共識。類型 2-2 的合作模式可視為是兩岸政府間,相互聯結 上述類型2-1有關「文字政策」議題,與「宣揚孔孟文化」議題所形成的合作類型。 對於宣揚中華文化或推廣孔孟文化的議題而言,雙方策略互動的最佳偏好為共同 宣教以擴大享有高度的文化信譽(Cooperation, C);次佳的結果是我方不宣揚教化 (Defection, D),而對方宣揚教化,形成一種搭便車的行為;雙方次差的結果是我方宣 揚教化,而對方不宣揚教化,因為單方宣揚文化仍有利於民族自尊與自信的形成;雙 方最差的結果是都不推動或不宣揚中華文化而致無法享有文化信譽。因此,台灣方面 偏好順序均為:(CC)>(DC)>(CD)>(DD),而大陸方面偏好順序均為: (CC)>(CD)>(DC)>(DD),策略互動的結果,(CC)成為唯一的均衡解, 故雙方在此議題上合作治理亦可以出現。從圖 6 可以發現,兩岸政府在「宣揚孔孟中 華文化」的議題上,雙方合作(CC)策略為唯一的均衡解,即合作治理可以發生。 圖 6 兩岸政府對文化宣揚議題之賽局策略式圖 中國大陸政府 宣揚教化 C 不宣揚 D 宣揚 教化 C (4,4)★ (CC)★ (2,3) (CD) 台灣政府組織 不 宣揚 D (3,2)★ (DC)★ (1,1) (DD) 說明:1.★表示納許均衡。 2.效益偏好:4(最優)>3(次佳)>2(次差)>1(最差)。 資料來源:作者繪製。 從賽局策略選擇觀點,在思考個別「繁簡文字政策」和「孔孟文化宣揚」議題的 賽局中,雖然後者對於搭便車的(DC)偏好誘因較高,但卻不影響雙方合作(CC)的 最佳偏好。疌換言之,不論是「文字政策」或「宣揚孔孟文化」議題,由於個別賽局行 為者的互動均可形成社會共識,故當兩個議題聯結後,亦同樣可以形成社會共識,因 而出現合作治理,即:C2-2(∑ I2-2)>0。疘 相較於類型 1 的合作模式所出現的治理困境,類型 2 的合作模式(含合作類型 2-1 與合作類型2-2)便具備兩岸治理的可能條件。雖然類型2 的權力施展對象仍屬國家 註 疌 兩岸雙方對「文字政策」議題的偏好順序為:(CC)>(CD)>(DC)>(DD),而對「宣揚孔孟 文化」議題的偏好順序為:(CC)>(DC)>(CD)>(DD),雖然後者(DC)偏好的誘因高於 前者,但同時聯結兩個議題時,因雙方偏好順序變成為:(CC)>(CD)≒(DC)>(DD),故 (CC)仍為雙方最佳偏好。
行為者,但因權力的來源已從可計算的物質性利益轉向非物質性的社會共識,而這種 非物質性利益所強調的是一種不可計算的「共同認知」(cognitive consonance),皯因此 一旦共識建立,國家之間的合作變成為可能。換言之,當兩岸在不涉及國家主權的情 況下,非關國家主權與安全的議題上將出現正面結果(C2>0),而此種類型的合作即 可能發生。案例中雙方共同推動繁簡體字和宣揚孔孟思想,屬於一種文化政策,因不 涉及兩岸國家主權之爭議,故使兩岸治理能夠順利推展。換言之,只要兩岸雙方對非 物質性社會目標形成共識時,即國家間形成共同認知或∑ I2>0 時,類型2的合作模式 就可能發生。此外,類型 2 的合作模式亦可能發生在共同認知價值超越國家主權時, 例如歐洲國家之間可犧牲部分國家主權而形成歐盟(European Union),盳本文認為目 前兩岸之間暫無發生此種情形的條件。 (四)類型 3(C3(m3*I3)>0) 對雙方而言,權力施展的對象除國家之外亦包括非國家行為者,而彼此所具備的 權力則來自於物質性的利益。 類型3的合作模式具有正合的賽局(positive-sum game)的特質,合作的結果可以 增加雙方在物質方面的利益,兩岸政府各自授權海協會(社團法人海峽兩岸關係協 會,簡稱海協會)與海基會(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簡稱海基會)進行交流互動 即是典型類型3的合作模式。 對於兩岸之間的經貿交流與開放,雙方皆有推動經貿開放簽署經貿協議,與拒絕 經貿談判不同意經貿開放兩種策略選擇。對雙方而言,同意經貿交流簽署協議可視為 是一種合作(Cooperation, C)策略,而拒絕談判或不同意經貿開放,則可視為是一種 非合作性(Defection, D)的策略。 依據雙方策略互動的偏好順序,對海協會而言,雙方擴大經貿交流簽署經濟合作 協議,將保有雙方物質性的經貿利益而獲益最高;次佳偏好是海協會不開放,而海基 會開放,而使單方享有對方的經貿市場;次差的結果為雙方均不開放,各自形成保護 政策,只擁有自己的國內市場;最差獲益的結果為海協會同意開放,而海基會卻不開 放,使單方失去自己的國內市場。因此,在雙方策略互動上,海協會的偏好順序為 (CC)>(CD)>(DD)>(DC),而海基會的偏好順序則為:(CC)>(DC)> (DD)>(CD)。圖 7 顯示,(CC)與(DD)都為雙方的均衡解,但當擴大交流簽署 經濟合作協議(CC)的效益遠大於不開放(DD),必然會誘使雙方皆採取合作的策 略,而使類型3的合作模式出現。盱
註 皯 Karl W. Deutsch, The Analysi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 51.
註 盳 最明顯的例子為歐盟各國成立單一中央銀行、廢除各自法定貨幣而形成歐元。張亞中,歐洲統合:政 府間主義與超國家主義的互動(台北:揚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1 年),頁 175~176。 註 盱 自 2008 年 6 月至 2011 年 1 月止,海基、海協兩會計已達成「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等 18 項協 議簽署。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台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施行細則(台北:行政院大陸 委員會,2010 年),頁 1~2;「兩岸協議」,海峽交流基金會,2011 年 1 月 5 日,http://www.sef. org.tw/lp.asp?CtNode=3810&CtUnit=2083&BaseDSD=7&mp=19&nowPage=1&pagesize=15。
圖 7 兩岸合作類型 3 之賽局策略式圖 海協會 協議簽署 C 不開放 D 協議 簽署 C (4,4)★ (CC)★ (1,3)★ (CD)★ 海基會 不 開放 D (3,1)★ (DC)★ (2,2)★ (DD)★ 說明:1.★表示納許均衡。 2.效益偏好:4(最優)>3(次佳)>2(次差)>1(最差)。 資料來源:作者繪製。 在類型 3 的合作模式中可以發現,只要雙方討論的議題暫不涉及國家主權之爭, 皆能誘導雙方選擇合作的策略以擴大其物質利益。換言之,只要雙方之間存在一種非 零和賽局模式,使得雙方合作程度 C3大於 0(即 m3*I3>0),則類型3 的合作模式即 可成為治理的必要條件之一。此外,此種合作類型多會形成一種「協調賽局」的模式 (coordination game)。盰理論上,這種合作模式雖然可以聚焦點(focal point),盵獲得
帕累托最優結果(Pareto optimum)來解釋,矸但現實上,雙方多採用協商或議價的方 式以避開雙方都不願見到的共同避免(common aversion)局面。矼例如,兩岸海基 會、海協會之間的經貿議題,透過協商談判的方式達成協議,乃是兩岸目前最有效的 合作管道。 (五)類型 4-1(C4-1(∑ I4-1)>0) 對雙方而言,權力施展的對象已擴及於國家之外的非國家行為者,而彼此所具備 的權力則來自於非物質性且屬於單一的社會共識。
註 盰 Robert O. Keohane, “Governance in a Partially Globalized World, Presidential Address,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Assocation, 2000,” pp. 2~3; Robert O. Keohane, “The Analysis of International Regimes: Toward a European-American Research Programme,” in Volker Rittberger and Peter Mayer eds., Regime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p. 38~41.
註 盵 Schelling 認為當雙方賽局屬於一種協調性賽局(coordination game)時,他認為賽局各方,會以直覺的 方式,接受來自理性邏輯之外的經驗、認知等相關資訊,自然而然地(naturally)形成雙方認同的焦 點 ( focal points ) , 進 而 出 現 協 議 合 作 的 契 機 。 Thomas C. Schelling, The Strategy of Conflict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0), pp. 54~59.
註 矸 陳建良譯,Roger A. McCain 著,賽局理論(台北:智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06 年),頁 230。 註 矼 Arthur A. Stein, “Coordination and Collaboration: Regimes in an Anarchic World,” in David A. Baldwin ed.,
Neo-realism and Neo-liberalism: The Contemporary Debate(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3), pp. 35~45; Arthur A. Stein, Why Nations Cooperate: Circumstance and Choice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 New York: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0), pp. 39~44; Vinod K. Aggarwal and Cédric Dupont, “Collaboration and Coordination in the Global Politics Economy,” pp. 28~29.
以兩岸民間社會組織共同推動孔孟文化為例,長期以來,台灣的「中華文化總 會」與大陸的「中華文化聯誼會」,矹對於向世界推動孔孟文化,宣揚悠久中華文化, 已相互合作多年。矻從賽局的策略思維來分析,對於這兩個屬於兩岸民間社團而言,宣 揚及推動「孔孟文化」,與拒絕宣揚教化是兩個政策上的選項。對雙方而言,共同宣揚 教化共享中華文化信譽,可視為是一種合作性(Cooperation, C)的策略,而拒絕宣揚 或推動「孔孟文化」則可視為是一種非合作性(Defection, D)的策略。 依據雙方策略互動的偏好順序,類型 4-1 與類型 2 合作模式中「宣揚孔孟文化」 議題的偏好相同,故台灣方面為:(CC)>(DC)>(CD)>(DD),而大陸方面 為:(CC)>(CD)>(DC)>(DD)。圖 8 顯示,(CC)成為雙方互動的唯一均衡 解,故雙方共同合作的策略可以出現,即類型4-1的合作模式可以發生。 圖 8 兩岸合作類型 4-1 之賽局策略式圖 中華文化聯誼會 宣揚教化 C 不宣揚 D 宣揚 教化 C (4,4)★ (CC)★ (2,3) (CD) 中華文化總會 不 宣揚 D (3,2) ★ (DC)★ (1,1) (DD) 說明:1.★表示納許均衡。 2.效益偏好:4(最優)>3(次佳)>2(次差)>1(最差)。 資料來源:作者繪製。 (六)類型 4-2(C4-2(∑ I4-2)>0) 對雙方而言,權力施展的對象已擴及於國家之外的非國家行為者,而彼此所具備 的權力則來自於非物質性且屬於互聯的社會共識。 以「繁簡文字政策」和「孔孟文化宣揚」議題為例,類型 4-2 的合作模式與類型 2-2 的合作模式比較,除了權力施展的對象從國家擴散到非國家行為體之外,其餘推 論均相同,故兩岸類型4-2的模式亦有可能出現合作治理的契機。 類型 4(含合作類型 4-1 與合作類型 4-2):對雙方而言,權力施展的對象主要是 非國家行為體,而權力是來自於非物質性不可計算的社會共識,例如:雙方對文化推 展或環境保護所成立的民間社團組織,因為具有相同社會目標而形成共識,故最有可 註 矹 台灣「中華文化總會」現任總會長為劉兆玄先生,中國大陸「中華文化聯誼會」現任會長為孟曉駟女 士,兩會均屬民間社會團體性質。 註 矻 李凱、李寒芳,「2011 兩岸漢字藝術節在台北開幕 兩岸合作弘揚漢字之美」,國際日報,2011 年 9 月 23 日,http://www.chinesetoday.com/news/show/id/542366。
能形成兩岸的合作治理。矺換言之,只要雙方對非物質性單一或互聯的社會目標,相互 形成正面性的合作共識時,即 C4>0,∑ I4>0,類型4合作模式發生的可能性最高。
伍、研究發現
從上述個案討論的結果可檢證,除了類型 1 的強制性權力運作模式會出現治理困 境,即使兩岸不易出現合作治理之外,在其餘類型 2-1、類型 2-2、類型 3、類型 4-1 與類型 4-2 等五種類型狀態下,兩岸皆可能出現治理的現象。此外,依據合作類型的 分析框架,本文進一步以權力的來源和施展對象兩個面向,歸納出以下兩點研究發 現:一、權力來源的面向:物質或非物質性利益
在權力來源的面向,可將權力區分為來自於物質性利益和非物質性利益兩種。本 研究發現,行為者利益偏好會隨著其所擁有權力來源的不同而有所改變。例如,以國 家之間互動為基礎,則從兩岸類型 1 與類型 2 合作模式的比較發現,前者強調軍事物 質能力的競爭,後者卻關注於文字政策和文化推廣非物質性利益的共同合作;前者是 一種零和式的利益偏好結構,而後者則是正和式的利益偏好結構,因此,造成類型 2 治理合作的可能性遠高於類型 1。若以非國家行為者之間的互動為基礎,則從兩岸類 型 3 與類型 4 合作模式的比較發現,前者強調經貿物質利益的協商談判,後者著重於 對共同文化議題的宣揚合作,也同樣由於兩者的權力來源的差異形成不同的偏好結 構,因而造成類型3合作治理的可能性略低於類型4。矷二、權力施展的面向:國家或非國家行為體
在權力施展對象的面向,可將權力區分為國家行為體或非國家行為體的兩種類 型。本研究發現,不論何種類型的行為者,權力均同時包含了物質性利益和非物質性 利益,如果行為者能同時考慮物質與非物質利益,則自然提升了雙方合作治理的可 能。祂例如,從類型 1 和類型 2 之合作模式的整合發現,兩岸政府之間如果只考量前 註 矺 台灣關於環保民間社團組織、基金會,已超過 1,000 個。而根據近年統計,在中國大陸的民間環保組 織已近 3,000 個,專家指出未來 5 到 10 年,將會以 10 到 15%左右的速度遞增,民間環保組織已經成 為推動兩岸和世界環境事業發展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陳誼芩,「兩岸 NGO 交流,共創永續未 來」,台灣環境資訊協會,2007 年 10 月 26 日,http://e-info.org.tw/node/27650。 註 矷 兩岸合作類型 3 存在(CC)和(DD)兩個均衡,而類型 4 只存在唯一的(CC)均衡,故推論類型 4 合作可能性略高於類型3。 註 祂 共同利益與共同認知價值對於國際合作框架的推導,請參閱:沈燦宏、袁鶴齡,「國際合作框架的一 種演化:整合制度結構和認知轉化的過程」,問題與研究,第 49 卷第 1 期(2010 年 3 月),頁 158~166。者關於物質性利益的軍事競奪,將面臨兩岸治理的困境。但如果能暫緩軍事物質的競 爭而同時考量類型 2 關於非物質性利益的繁簡文字政策或文化推廣議題,將發現兩岸 政府之間會因為利益性質的轉移,而使兩岸出現合作治理的可能。此外,在從類型 3 和類型 4 合作模式的整合發現,兩者雖然均屬於非國家行為者之間的互動,但如果同 時考量物質性的經貿利益與非物質性的文化共識,將可能使兩岸合作治理的可能性再 提升。換言之,整合兩岸間經貿議題與孔孟文化議題的合作可能性,將高於只有經貿 議題談判的合作可能性。
陸、結 論
在傳統國際關係理論中,對於權力的論述皆強調國家行為者、物質性資源、和衝 突與競爭特質。然而,這種強制性、階層性的垂直權力論點,卻忽略了水平性的權力 特徵。全球治理的權力類型觀點,正能彌補上述的不足,並且認為權力除了垂直性特 質外,還應包括非國家行為體、非物質性利益、與合作的特質。 相較於「全球治理」,「兩岸合作」亦同樣具有跨國或跨疆界的特性,自然也同樣 都處於一種缺乏最高權威的無政府狀態,而由於兩岸之間存在著軍事衝突的威脅,因 而放大了強制性權力作用的垂直特徵。本文藉權力類型所建構的四個類型的合作模 式,透過賽局理論的檢證發現,除了類型 1 的合作模式,因為屬於主權議題的零和賽 局,造成兩岸合作治理的困境外,其餘類型的合作模式,均可使兩岸治理成為可能。 換言之,兩岸之間所牽涉的權力互動,不僅是單一面向的強制性軍事權力所著重的硬 權力,還應包括非國家行為者、間接的、與擴散的軟權力。 從類型2與類型4合作模式的檢證發現,自從 1990 年代「全球治理」的概念興起 之後,礿物質性利益已不再被視為是權力來源的唯一要素,非物質性的文化與價值共識 亦已成為權力內涵的重要成分。換言之,硬實力已不再成為權力形式的唯一,而軟實 力的影響亦不容忽視。因此,兩岸政府只要跳脫主權或領土等具零和賽局架構的議 題,合作治理的可能性皆能大幅提升。例如兩岸對繁、簡文字政策的作為、或對於共 同宣揚孔孟文化的舉措,都存在合作治理的可能性。 此外,從類型 3 與類型 4 合作模式的檢證發現,兩岸合作治理如同全球治理一 樣,包含著環境、經濟、貿易、金融、資訊、科技、與文化等多種議題,治理運作已 明顯超越兩岸政府的能力範圍,而更需要透過公、私部門之間的合作與協調來進行。 因此,兩岸只求國家之間的合作或許不易,但透過非國家行為者之間的互動而促使合 作治理出現則確屬可欲可行。兩岸透過海基、海協兩會所簽署完成的「兩岸經濟合作註 礿 Martin Hewson and Timothy J. Sinclair, “The Emergence of Global Governance Theory,” in Martin Hewson and Timothy J. Sinclair eds., Approach to Global Governance Theory(Albany, N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1999), pp. 3~22;袁鶴齡,全球化世界的治理(台中:若水堂股份有限公司,2004 年), 頁 43~48。
架構協議」,就是最好的實例。 最後,本文雖然先以兩岸合作案例,檢證了從權力類型理論中提出的合作類型分 析框架的有效性。然而這只是起點,未來對於其他國家或非國家行為體之間的合作關 係,從全球治理的議題中進一步驗證與應用,則有待繼續深入探究。 * * * (收件:100 年 11 月 3 日,第 1 次修正:100 年 12 月 7 日,第 2 次修正:101 年 3 月 19 日, 第 3 次修正:101 年 3 月 27 日,接受:101 年 3 月 30 日)
Types of Possible Cross-Straits
Cooperation: An Approach of Global
Governance Power Typology
Hao-lin Yuan
Professor, Graduate Institute of National Policy and Public Affairs National Chung Hsing University
Tsan-hung Shen
Ph.D. Candidate, Graduate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National Chung Hsing University
Abstract
For traditional international theorists, power is treated as a vertical concept; however, such vertical power concept may neglect the horizontal power character. From the global governance perspective, power is characterized with multi-level, multi-dimension, and multi-structure. By taking vertical and horizontal power characters into account, power typology has been developed in the field of global governance. In the study of Cross-Straits governance, it is necessary to treat the concept of power from both vertical and horizontal characters simultaneously. This paper intends to answer the following questions:(1)How to explain the reality that there exist both conflict and cooperation characteristics during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aiwan and China?(2)Under what conditions, can both sides move toward cooperative governance, or toward conflict? By using the framework of game theory, this paper argues that except for compulsive power (type one model), which may induce governance dilemma, other models show moves toward cooperative governance.
Keywords: global governance, Cross-Straits governance, power typology, game theory, cooperation typology
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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