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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托整合後幼兒園教師之任用與培育 /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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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 第 1 卷 第 4 期,頁 69-71 自由評論

幼托整合後幼兒園教師之任用與培育

歐姿秀 明新科技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副教授兼主任 臺灣教育評論學會會員 回顧 2011 年幼兒教育及保育界的 大事記,最受矚目的當推甫於 6 月 10 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讓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完成 幼托整合立法的國家。此法不僅將分 屬教育、內政兩部門的幼稚園與托兒 所整合為教育部主管的「幼兒園」,同 時針對提供 2-6 歲幼兒教保服務的機 構 設 立 與 管 理 、 工 作 人 員 資 格 與 權 益、幼兒權益保障、家長權益與義務 等制定相關規範,為學前階段幼兒所 需 的 教 保 服 務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 ECEC)建構多面向 的法治基礎。 其中,有關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 的資格與任用,由於數十年來幼稚園 與托兒所師資各有不同的培育、進用 體 系 , 在 整 合 的 配 套 規 劃 中 最 為 複 雜;況且此事涉及數十萬名現職、不 在職但過去已取得資格,以及未來考 慮投入幼兒教保職涯者的工作權益, 同時也攸關著幼托整合後幼兒園的教 保人員素質與教保服務品質,因而也 備受矚目。 本文關心長久以來幼兒教師培 用不一的現象,包括幼兒教師培育人 數遠多於任教人數(僅佔 37.24%)、幼 教 職 場 不 合 格 教 師 比 例 偏 高 ( 超 過 50%),以及所衍生的幼教專業人才流 失、教學品質參差不齊等問題,期待 藉由幼托整合重新受到重視並能獲 得解決。以下分別針對「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的幼兒園教師任用規定,以 及目前正在研擬討論中的「教保專業 知能課程(草案)」與「幼兒園師資職 前教育課程」等培育規畫,提出個人 的觀察與思考,就教於諸位教育先 進。

一、 落實幼兒園教師任用規定

幼兒教師的工作場域幼稚園或托 兒所,是一個與中小學教師截然不同 的職場,過去合格教師比例偏低、非 正式編制的「代理教師」或不具資格 的「黑牌教師」充任的情形普遍,甚 至借用未實際任職人員的教師證等違 規情形時有所聞,儼然成為幼教界公 開的祕密。 雖然招收 4-6 歲幼兒的幼稚園,依 法每班應該聘任兩名幼兒教師,但是 根據楊國賜(2002)全國幼兒教育普查 資料顯示,幼稚園未任用合格教師的 比例高達六成;而招收 2-6 歲幼兒的托 兒所,合格師資則包括教保人員(教師 及保育員)與助理教保人員,由於資格 認可範圍較廣,且歷經多年的職前培 育與在職人員回流教育,合格比例稍 高,但也尚未全面符合。 因此,當幼托整合將幼兒園的師 資規畫為包含幼兒教師、教保員或助 理教保員,僅在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 幼兒之班級,規定每班應有一人以上 為幼兒教師,有人擔心過去合格教師 比例不足的問題,未來會在合格教保 人員比例提高的假象下被掩蓋,而私 立幼兒園任用合格教師的意願也可能 大幅下降,因此幼兒園的教保品質恐 將「向下沉淪」。 然而,換一個角度想,面對多年 來幼托分立所累積的實務現場師資亂 象,政府能夠勇敢的跨出第一步,以 放 寬 法 規 治 標 , 為 幼 托 改 革 立 下 起 點,何妨先給予肯定。事實上,過去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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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 第 1 卷 第 4 期,頁 69-71 自由評論 影響幼兒教師任用不足、教保品質堪 慮的原因,還包括私立機構幼兒教師 工作條件不佳、主管機關對師資任用 規定執法不嚴、合格師資與優質教保 的關聯度不明顯等有待治本的問題。 未來可望在幼托整合後,從落實 基礎評鑑對合格教師的查核、加強私 立幼兒園教師的勞動條件檢查、推動 教師自編教材之幼兒園本位課程、重 視地方教育輔導等配套措施、改善幼 兒園教師職場環境,以穩定專業師資 提供優質教保服務。

二、 統整規畫幼兒園教師的培育

課程

過去幼兒教師的培育管道,主要 由設有幼教學程之師資培育大學招 考以下三種來源的幼教師資生(1)每 年 招 考 修 習 幼 教 學 程 的 大 學 在 校 生,(2)多年以前曾開辦的學士後幼教 學分班招考大學畢業生,(3)近年不定 期開辦的幼教在職專班招考民國 92 年以前任職於幼托機構且持續任職 的教保人員。 無論是大學在校生、畢業生或是 幼托機構的在職教保人員,多數幼教 師資生來自於幼兒教育系與幼兒保 育系,由於幼教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26 個學分的修習科目與兩系開設的必 修科目重疊度往往高達八成以上,但 受限於學分抵免規定,造成重複修習 狀況嚴重,加上必修科目未包含教師 檢定考試科目等問題,多年來經常為 人詬病。 然而,過去幼教師資職前教育課 程 內 容 係 經 師 資 培 育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 由 教 育 部 中 等 教 育 司 核 定 後 實 施;但是大學幼兒教育系及科技大學 幼兒保育系的課程則自主規劃課程並 分 屬 於 高 等 教 育 司 及 技 職 教 育 司 主 管,三者之間一直缺乏機會,針對幼 兒教師之培育課程進行協商討論。 雖然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二十條規定,幼兒園教師應依師資培 育法規定取得資格,其職前教育課程 仍由中等教育司核定;而第十九、二 十一、二十二條,分別規定幼兒園園 長、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之資格與培 育課程,則由國民教育司訂定。但 是,目前已知國民教育司與中等教育 司開始聯席研商討論,未來幼兒園教 保員共同必修的「教保專業知能課程 (草案)」與教師應修習的「幼兒園師 資職前教育課程」如何銜接,顯示教 保師資統整規劃之契機終於出現。 近來,個人也觀察到幼托整合將 幼兒園正式納入教育體系後,幼兒學 前教育階段也被涵蓋在 2011 年啟動 之國民小學師資培用聯盟實施計畫 之中,此計畫希望透過「職前教育」、 「教育實習」、「教師專業成長」三層 面,建構師資培育之大學與教學現場 學校、縣市政府、教學輔導團等相關 機構之合作機制,結合理論與實務, 發展師資培育與任用之策略聯盟關 係。 師資培用聯盟計畫的參與,將促 使幼兒園教師之培育與任用趨向緊 密結合,有助於因應幼托整合後幼兒 園教保活動與課程大綱(新課綱)之推 動,強化幼兒教師專業成長,以及幼 兒園實務現場之教保品質提升。最 後,個人同時也期待幼兒學前教育階 段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的 特 殊 處 境 與 問 題,可以在此計畫中跟其他階段的師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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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 第 1 卷 第 4 期,頁 69-71 自由評論 資培育系統進行交流與學習,甚至獲

得同理及解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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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據所要查詢之園所,選擇「幼稚園」或「托兒所」 ,倘無法確認是幼稚園或 托兒所可搜尋「所有園所」

小組組員 幼兒教育科約僱人員 黃子禎 小組組員 幼兒教育科約僱人員 劉芳君 小組組員 幼兒教育科約僱人員 王美茹 小組組員 幼兒教育科約僱人員 謝詩涵 小組組員

1966 年,星雲大師又在高雄市設立普門幼稚園,慈惠法師再 度擔任創園園長。 1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