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大臺灣史學報》 第5期 頁71-96 2012年12月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臺史所
臨時臺灣糖務局時期原料採取區域
制度之施行(1904-1911)
莊天賜*摘要
日本取得臺灣後,為了提高蔗糖產量,提升蔗糖品質,總督府公布臺灣 糖業獎勵規則,成立臨時臺灣糖務局,展開一連串的糖業改革政策,為新式 糖業發展提供良好誘因。其中,原料採取區域制度是促成新式糖業發展一個 極重要的制度。 原料採取區域制度最初源自於糖務局設立初期為扶植大製糖工場發展, 由地方官廳開始實施的舊式糖廍限制區域制度,該制度全然站在新式製糖場 的立場,由地方首長視新式製糖場的製糖能力和甘蔗的收成狀況,調整區域 內舊式糖廍數量,甚至讓新式糖場擁有經營舊式糖廍的特權,卻無規定區域 內甘蔗收買的權利義務關係,常引發新式製糖業者與傳統製糖業者、蔗農間 的紛爭,並且產生執行上的弊端。 明治38年改良糖廍大量設立,為避免製糖場產生原料爭奪的情況,也為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與僑教學院、世新大學、臺灣藝術大學兼任助理教授。保障新式製糖業者原料來源,總督府公布製糖場取締規則,全臺實施原料採 取區域制度。初期,糖務局作法與地方官廳相仿,以限制區域內舊式糖廍來 保障新式製糖場的原料來源,並賦予新式製糖業者設立舊式糖廍的權力。結 果發現新式製糖業者常常倚賴舊式糖廍消化原料,反而成為發展新式製糖的 阻礙,加上蔗農會利用原料採取區域制度的缺陷抵制新式製糖業者,使得甘 蔗種植面積減少。因此,糖務局修正規則,不再輕易允許新式製糖業者設立 舊式糖廍來消化原料,同時針對蔗農可能「鑽漏洞」之方法,規定原料採取 區域內的所有甘蔗非經核准不得搬出區域外,或成為砂糖以外的製品原料。 並在每年度劃定原料採取區域而頒布給新式製糖業者的命令項目中,一再申 令新式製糖業者須以相當代價全數消費區域內甘蔗,否則應負賠償責任。原 料採取區域制度至此才算完全確立。 糖務局並非完全站在新式製糖業者的立場來制訂和執行原料採取區域制 度,特別是就採取區域大小而言,新式製糖業者往往希望區域越大越好,糖 務局則要求新式製糖業者應採取努力縮小區域之方針,其間的差異,在於雙 方對區域內蔗作獎勵和改良責任的認知,這讓糖務局意識到原料採取區域除 可作為保障新式製糖業者原料來源的制度外,或也可用來監督新式製糖業是 否致力於蔗作獎勵。 因此,糖務局每年度皆趁劃定原料採取區域之機,對新式製糖會社頒布 命令項目,以原料採取區域制度為媒介,結合蔗作和製糖兩部門,將原料採 取區域內蔗作獎勵責任逐漸下放到新式製糖業者。並在每年公布蔗作獎勵方 針項目中,要求新式製糖業者擔負部分任務,結果影響大多數新式製糖業者 制定屬於會社的蔗作獎勵辦法,蔗作改革得以在糖務局裁撤後繼續延續。 關鍵字:原料採取區域、糖務局、糖業改革、新式製糖、糖業獎勵
一、前言
糖業向來是臺灣歷史上重要的產業,環顧臺灣糖業史的發展,日治初期 是臺灣從傳統糖業進入新式糖業的關鍵時期,短短10年左右,臺灣製糖方式 便從全然使用獸力(主要是牛)發展到以機械製糖為主流,目前臺灣現存的 糖廠多數日治初期設立,同時也打破傳統南糖北米畛域,幾乎全臺各地都可 看到新式糖廠。 臺灣糖業在短短10年左右便有如此驚人的變化,一般咸認國家權力介入 為其中的關鍵。明治35年(1902),總督府設立執行糖業改革的直屬特設機關 臨時臺灣糖務局(以下簡稱糖務局),有別於其他產業,將糖業之改革與近代 化予以特殊化,糖務局可說是總督府權力介入糖業發展的執行機關。糖務局 存在的10年(1902-1911),不斷透過制訂有利於糖業發展的政策或分針,來提 升糖業發展的績效,其中,原料採取區域制度是促成新式糖業發展一個極重 要的制度。 以往原料採取區域大抵被視為是為保障新式製糖場原料來源而建立的制 度,新式製糖會社在區域內享有製糖獨占、原料獨買權力,在這觀點下,如 矢內原忠雄即站在蔗農角度,批判原料採取區域制度是一項剝削蔗農的制 度,類似批評也常見諸《臺灣民報》、《臺灣新民報》等報端;1戰後,涂照彥 則指出在原料採取區域制度下,農民仍保有選擇作物種植的權利,蔗農不完 全是處於不利地位,大正時期出現的米糖相剋問題,有部分可歸因原料採取 區域制度的設計;2黃紹恆則以新式製糖會社經營的角度探討原料採取區域制 度下,新式製糖會社甘蔗「獨買權」與對蔗農的影響。3 1 矢內原忠雄認為原料採取區域制度讓日本製糖會社獨占區域內的原料收買,加上前金制度,使 蔗農淪為會社的長期使用人,見矢內原忠雄,《帝國主義下の臺灣》(東京:岩波書店,1929 年),頁265。《臺灣民報》等報刊對原料採取區域制度的批評,可參見何鳳嬌,〈日據時代臺 灣的糖業經營與農民爭議〉,國立政治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 1991年,其內有專節撰 述。 2 涂照彥,《日本帝國主義下の臺灣》(東京:東京大學,1975年)。 3 黃紹恆,〈試論初期原料採取區域制〉,《第三屆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南 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2001年),頁295-303。上述觀點固為確論,但其討論實為原料採取區域制度確立後的結果。糖 務局作為原料採取區域制度實行初期的執行機關,其角色卻往往被忽略,儘 管糖務局身為糖政主管機關,往往被認為立場偏向新式製糖業者,但糖務局 關注的是殖民政府糖業改革整體的發展,與新式製糖會社關注會社盈虧的角 度不同,對於立場不同而產生執行上的偏差或弊端,必須適時進行修正,不 能完全站在新式製糖會社的立場來執行制度。 再者,原料採取區域制度固然確是為保障新式製糖業者原料來源而設計 的一個制度。但不可忽視的是制度實施後,糖務局即不斷利用原料採取區域 制度來進行蔗作改革,因此對糖務局而言,原料採取區域制度是執行日治初 期整體糖業改革政策中的重要手段,僅將之視為是保障新式製糖場原料來 源,或是吸引糖業資本投資新式製糖業的方法,似乎低估或簡化了原料採取 區域制度在糖業改革政策中的作用。 職是之故,本文試圖從糖務局執行政策的角度,探討原料採取區域制度 自 明 治 37 年 ( 1904 ) 地 方 官 廳 實 施 的 糖 廍 限 制 區 域 開 始 , 經 明 治 38 年 (1905)原料採取區域正式施行,到明治39年(1906)制度完全確立的過程 中,糖務局如何透過執行實況來修正制度,儘可能平衡製糖和蔗作部門利 益,防止弊端危害整體糖業發展。並且嘗試究明原料採取區域制度在日治初 期糖業改革中,除作為保障新式製糖場原料來源的一項制度外,還發揮什麼 樣的作用?
二、原料採取區域制度施行背景
(一)大製糖工場之獎勵
糖務局成立初期,製糖改革獎勵的主力放在設立小規模新式製糖場,先 後 有 維 新 、 新 興 、 南 昌 、 蔴 荳 等 4 家 小 型 新 式 製 糖 會 社 成 立 。 明 治 36 年 (1903)12月,在鹽水港廳長村上先的強力主導下,將先前核准20萬圓資本額的鹽水港製糖合股會社設立計畫,變更為30萬圓資本額的鹽水港製糖株式會 社(簡稱鹽水港製糖)。與之前設立的新式製糖會社不同的是,鹽水港製糖 預定的製糖能力規模達到350噸,比之前60至100噸不等製糖能力的新式糖場 大上許多,即便是最早成立以日本資本為主、資本額100萬圓的臺灣製糖會 社,製糖能力也僅有100噸,鹽水港製糖的成立,可說是糖務局設立以來,首 次進行大規模製糖工場之嘗試。 由於村上先和後藤新平同屬岩手縣出身,兩人可能有遠親關係,加以後 藤亦是一位主張大製糖工場主義者,因此在後藤承諾和主導下,糖務局對鹽 水港製糖的獎勵和保護超過以往的任何會社,包括補助全額的機械購置費 用、提供會社開辦時的營運費用,以及徵召糖務局官員入鹽水港製糖協助運 作等。4 對鹽水港製糖直接獎勵之餘,時任糖務局代理局長的淺田知定進一步參 考國外糖業相關著作,發覺糖業先進國家或由新式製糖會社掌握自有土地, 或由政府實施原料採取區域制度保障大型製糖工場原料來源,乃與鹽水港廳 長村上先協調以廳令發布相關政策,透過政策保障大製糖工場所需原料。5
(二)地方官廳「糖廍取締規則」之實施
在上述背景下,明治37年5月11日,鹽水港廳以廳令第六號發布「糖廍取 締規則」,要旨有:(1)每年製糖期開始前8個月,由廳長告示糖廍限制區域; (2)限制區域內欲開設糖廍者須在1個月前獲廳長核准;(3)糖廍設立申請書應記 載糖廍開設位置、資本額、預定壓搾甘蔗數量、甘蔗來源區域、預定製糖量 及簽訂原料購買契約之蔗農姓名、價格、數量與概略約定事項;(4)未獲允許 而私自開設糖廍者,廳長得令其變更或關閉。6 4 莊天賜,〈臨時臺灣糖務局與臺灣新製糖業之發展(1902-191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博士論 文,2011年)頁105-114。 5 〈採取區域制の瀨蹈を廳長にやらした〉,《臺灣日日新報》,1925年12月3日,第3版。 6 《鹽水港廳報》,第165號,1904年5月11日,頁359。同年7月19日,鹽水港廳以告示第二十八號公布兩處糖廍限制區域。其 一,為以鹽水港製糖為中心的區域,範圍包括太子宮堡太子宮、新營、茄苳 腳等庄(以上在今臺南市新營區),鹽水港堡鹽水港、竹仔腳、土庫、溪州 寮、岸內等街庄(以上在今臺南市鹽水區),白鬚公潭堡五間厝庄,龍蛟潭堡 牛稠底、義竹圍、角帶圍、東后寮、新庄、埤仔頭等庄全境,以及新店、溪 州兩庄之一部分(以上在今嘉義縣義竹鄉);其二,為以蔴荳製糖會社為中心 的區域,範圍包括蔴荳堡蔴荳、溝仔墘、磚仔井、安業、謝厝寮等庄全境, 以及寮仔腳庄一部分(均在今臺南市麻豆區境內)。7 明治37年7月4日,境內擁有臺灣製糖和新興製糖兩家會社的鳳山廳也以 廳令第四號發布「糖廍取締規則」,其要點與鹽水港廳相似。87月26日,鳳山 廳以告示第三十四號公布糖廍限制區域為大竹里之苓雅寮、前鎮、大港埔、 林德官、籬子內、一甲、五甲、戲獅甲、過田仔、竹仔腳等庄(以上在今高 雄市三民、新興、苓雅、前鎮、前金、鳳山等區),小竹上里之九曲堂(今高 雄市大樹區境內)、磚仔窯、翁公園、山仔頂等庄,小竹下里之大寮、栲潭、 赤崁等庄(以上在今高雄市大寮區),赤山里之牛潮埔庄(今高雄市鳳山區境 內),以及觀音上里、觀音中里、觀音下里、半屏里、興隆外里、仁壽上里、 仁壽下里、嘉祥外里、維新里、長治一圖里、長治二圖里、文賢里等12里全 境(以上12里在今高雄市燕巢、大社、仁武、阿蓮、岡山、路竹、湖內、茄 萣、永安、彌陀、梓官、橋頭、楠梓等區,以及左營、三民兩區之一部分)。9 其中,觀音上里以下12里屬臺灣製糖的區域,其他屬新興製糖,同時存在的 兩個改良糖廍則被排除在外。 明治37年9月5日,擁有南昌製糖的阿猴廳亦以廳令第二十二號公布「糖 廍取締規則」,其內容與鹽水港、鳳山兩廳略有差異。要旨有:(1)每年4月為 限制區域公告時間,舊式糖廍申請期限為限制區域公告後5個月內;(2)詳加規 7 《鹽水港廳報》,第174號,1904年7月19日,頁383。 8 《鳳山廳報》,第122號,1904年7月8日,頁136。 9 《鳳山廳報》,第126號,1904年7月28日,頁142。
定糖廍內外各項設備與建築的尺寸與隔間,並要求必須固定每日清潔糖廍; (3)開設在居住區域外的糖廍必須設置管理人專門管理,以確保糖廍安全;(4) 違反規則者處10圓以下之罰金或科料。10同日,阿猴廳再以告示第四十五號公 布糖廍限制區域為港西中里阿猴、頭前溪、公館、歸來、大湖(以上在今屏 東市)、社皮等街庄(在今屏東縣萬丹鄉境內)11,亦即以南昌製糖為中心的 範圍。由此可看出阿猴廳的糖廍取締規則與鹽水港、鳳山兩廳最大之不同, 在於將糖廍限制區域內舊式糖廍的衛生與安全管理納入規範中,但保障新式 製糖會社的目的相同。 事實上,3個地方官廳所制定的「糖廍取締規則」,皆未明定以新式製糖 場為中心劃設糖廍限制區域,但實際公布限制區域範圍,都以新式製糖場為 中心,且不分規模大小,原本以保障大製糖工場原料來源為前提而制定的糖 廍取締規則,最後是將小製糖工場也納入保障中,改良糖廍則被排除在保障 範圍外。而規則制定的用意,在於控制區域內舊式糖廍數量,這是透過政策 保障新式製糖場原料來源的開始,儘管與後來糖務局實施全島性的原料採取 區域仍有不小差異。
(三)明治 38 年改良糖廍之勃興
明治38年初(1905),糖務局在歷經小製糖新式工場、大規模新式工場、 改良糖廍等3種製糖改革方法的試行後,發現最早成立的維新、新興、南昌、 蔴荳等4家小型製糖會社製糖場,雖然糖務局對之補助不少,但除蔴荳製糖 外,悉數都處於虧損狀態,糖務局雖然盡力維持會社存續,但長此以往,補 助猶如不見底的黑洞。因此,明治38年糖務局長祝辰巳在檢討數年來糖業改 革得到的經驗時,認為小規模的新式製糖場在收支成本考量下,並不適於未 來糖業發展。12 10 《阿猴廳報》,第 148 號,1904 年 9 月 8 日,頁 368。 11 同上註,頁 369。 12 祝辰巳,〈糖務ニ就テ〉,《後藤新平文書》微捲資料,國家圖書館藏。至於糖務局投注更多資源的大規模製糖工場,初期發展也同樣不順利, 儘管在第二個製糖期營運逐漸上軌道,但糖務局投入在鹽水港製糖的資源已 佔去多數預算,不可能再以同樣的規格獎勵更多大型製糖場。因此,明治製 糖株式會社(簡稱明治製糖)發起人向糖務局長祝辰巳提出大規模新式製糖 場 設 立 計 畫 時 , 多 次 遭 到 祝 辰 巳 以 時 機 尚 早 為 由 擱 置 , 直 到 明 治 39 年 (1906)9月明治製糖表達不依賴糖業補助且展現持久經營決心,總督府才核 准設廠計畫。13 反觀只依靠糖務局貸借機械而成立的4家改良糖廍,得到糖務局的獎勵最 少,卻全數呈現盈餘狀態,尤有甚者,改良糖廍製糖的得糖率,竟還超過多 數的小規模新式製糖場。14在這情況下,明治38年祝辰巳在擬定製糖改革方針 時,一面肯定大規模製糖的利益,一面卻宣示未來將僅保護既有會社,不再 急於新設新式製糖工場,並讓低資本且能有效增加蔗糖產量的改良糖廍自由 增設,作為將來設立大規模製糖工場的基礎。15 另一方面,當時環境亦出現兩項有利於新式製糖業發展的因素,其一, 為1904年歐洲甜菜糖減收造成甘蔗糖價格暴漲,加上歐洲廢止砂糖保護金政 策,使甘蔗糖業前景看好;其二,為大租權的收買出現新的資本投資新式糖 業。16而明治37-38年製糖期新式製糖會社與改良糖廍高下立判的營運成績, 讓有意發展新式製糖業的本地資本傾向投資改良糖廍。 在這樣的背景下,明治38年出現第一波改良糖廍設立風潮。總計在1905-1906年製糖期,共有50家改良糖廍獲准成立,其中絕大部份設立濁水溪以南 的糖業重鎮,如何避免大量設立的改良糖廍和新式製糖場爭奪原料,成為糖 務局必須考量的課題。 13 上野雄次郎編,《明治製糖株式會社三十年史》(東京:明治製糖株式會社東京事務所,1936 年),頁 1-3。 14 莊天賜,〈臨時臺灣糖務局與臺灣新製糖業之發展(1902-1911)〉,頁 134。 15 祝辰巳,〈糖務ニ就テ〉,《後藤新平文書》微捲資料,國家圖書館藏。 16 臨時臺灣糖務局,《臨時臺灣糖務局第三年報》(臺北:編者,1905 年),頁 4-5。
三、原料採取區域制度之施行與調整
(一)糖廍取締規則之缺陷
既然糖務局必須考量如何避免改良糖廍和新式製糖場爭奪甘蔗原料,何 不直接沿用地方官廳已經實施的「糖廍取締規則」呢?主要是因為「糖廍取 締規則」存在著幾項缺陷。 首先,糖廍取締規則發布的對象是舊式糖廍,要求區域內設立舊式糖廍 須經核准,且詳細申報預定消費甘蔗的數量、區域及蔗農姓名,其目的在讓 廳長控制區域內的原料數量,以確保新式糖場有足夠原料,從條文來看是對 舊式糖廍的管理,實質上是對新式製糖場的保護。因此,所謂糖廍限制區 域,雖無原料採取區域之名,但實質上就是新式製糖場甘蔗的收購區域。如 新興製糖會社即在鳳山廳公布的糖廍限制區域內遴選有名望者出任原料委 員,委託收購各庄的甘蔗;17鹽水港製糖也採取類似的作法。南昌製糖和蔴荳 製糖兩間規模較小的製糖會社,則是由會社與蔗農直接簽訂購買契約,範圍 同樣是地方官廳規定的糖廍限制區域。18 不過,受到天候、機械、人為等諸多因素影響,廳長欲精準操控原料數 量供應製糖所需實有困難。例如,鹽水港廳在明治37-38年製糖期前曾否決限 制區域內40家舊式糖廍的設立申請19,不料在製糖期開始之初,鹽水港製糖卻 因製糖機械延遲運抵及製糖場工程進度落後等因素,遲遲無法展開製糖作 業,為此,鹽水港廳緊急核准製糖會社設立27個舊式糖廍來消化原料,以減 輕損失20,但到製糖期後半還是無法完全消耗區域內的原料,鹽水港廳乃在之 前否決的40個舊式糖廍中核准設立17個舊式糖廍,然糖廍主因製糖期即將結 17 臨時臺灣糖務局,《臨時臺灣糖務局第三年報》,頁 197。 18 同上註,頁 207;臨時臺灣糖務局,《臨時臺灣糖務局第四年報》(臺北:編者,1906 年), 頁 181。 19 〈鹽水港蔗農の損失〉,《臺灣日日新報》,1905 年 6 月 4 日,第 2 版。 20 臨時臺灣糖務局,《臨時臺灣糖務局第三年報》,頁 229-230。束已無利潤而不願開設,蔗農也因甘蔗生產過剩而蒙受損失,導致次年度蔗 農種蔗意願降低,鹽水港製糖區域內甘蔗種植面積縮小。21這反映糖廍限制區 域制度過度偏重保障新式製糖場利益的結果,反不利於製糖業發展。 此外,由地方官廳實施的原料採取區域制度,往往會受限於本位主義。 例如,正當明治37-38年製糖期末鹽水港製糖無法完全消化區域內的甘蔗原料 時,位於鳳山廳的臺灣製糖曾委託德記商行到鹽水港廳新營庄與當地的隆 記、復順兩商行協商採買生產過剩原料,卻遭到鹽水港廳反對而作罷。22 如前所述,地方官廳實施的糖廍限制區域保護對象是新式製糖場,不包 括改良糖廍,當時南部不過僅有6個新式製糖場,尚且會面臨上述的問題,一 旦糖務局要將50家改良糖廍納為原料採取區域制度實施對象,情況自然複雜 許多,需要新制訂更縝密且具統合性的作法來遂行政策。
(二)「製糖場取締規則」之發布與施行
明治38年(1905)6月7日,臺灣總督府以府令第三十八號發布「製糖場 取締規則」,正式實行原料採取區域制度。規則主要條文有4條,要點如下: (1)新設或變更新式製糖場和改良糖廍,須經糖務局長許可,未受許可者糖務 局長得隨時命令撤除或變更;(2)申請者須填具固定書式、申請書及附屬書類 呈交地方官廳,地方官廳受理申請書後應附加意見送交糖務局長審核;(3)糖 務局長許可新設或變更新式製糖場和改良糖廍同時,應劃定其原料採取區 域,採取區域內非經糖務局長許可不得設立舊式糖廍;(4)原料採取區域的限 定或變更概由臺灣總督府府報告示之。23 相較先前地方官廳施行的「糖廍取締規則」,糖務局之製糖場取締規則有 三項較大的改變:其一,明確規定實施對象為新式製糖場或改良糖廍;其 二,發布對象為新式製糖場和改良糖廍,而非舊式糖廍;其三,規定原料採 21 〈鹽水港蔗農の損失〉,《臺灣日日新報》,1905 年 6 月 4 日,第 2 版。 22 〈鹽水港蔗農の損失〉,《臺灣日日新報》,1905 年 6 月 4 日,第 2 版。 23 〈鹽水港蔗農の損失〉,《臺灣日日新報》,1905 年 6 月 4 日,第 2 版。取區域內原則上不得設立舊式糖廍,而非設立舊式糖廍須經官廳許可,縮小 了權設舊式糖廍的空間。 為防止新式製糖業者可能透過原料採取區域制度便宜行事,糖務局發布 給製糖會社、改良糖廍的命令事項,也加入與原料採取區域相關的條文。24要 點包括:(1)糖務局長認為有必要時,原料採取區域得隨時變更;(2)區域內甘 蔗須以相當代價全數消費。如因天候、機械故障,以及其他因素導致不能全 數消費原料時,須盡速準備處理方法向糖務局長申告,並請其指揮。如延遲 申告或因申請者便宜行事喪失割取甘蔗時機,造成蔗農損害,申請者應負賠 償責任;(3)原料採取區域內之甘蔗在全部消費後,非經糖務局長核准不得從 區域外搬運原料製糖;(4)應允許採取區域內蔗農出資入股;(5)應努力提供資 本或蔗苗、肥料、農具給予區域內從事甘蔗改良及增殖的蔗作者。25 從上述要點可看出,糖務局一方面明確規範新式製糖業者在採取區域內 應負的義務,以避免產生弊端;另一方面也試圖以原料採取區域為媒介,結 合新式製糖業者和蔗農成為共同體。這樣的設計,使原料採取制度不僅是對 新式製糖業者的原料保障,尚有寓蔗作改良於其中的更深層意義。 原料採取區域的劃定方式,正常程序應為先由新式製糖業者初擬原料採 取區域,交由地方官廳加註意見後,再由糖務局進行最後定奪。26從程序看來 糖務局似乎相當程度尊重或仰賴地方官廳意見,然地方官廳實際上會為了會 社搬運原料和製品方便,沿道路劃設細長的採取區域;而糖務局定案的原料 採取區域,則多以會社或改良糖廍為中心點向四方延長,兩者考量不同。27 分析兩者考量不同之因,可能在於地方官廳原來實行的糖廍取締規則, 本就以新式製糖場為主要考量,由於新式製糖場數量不多,劃設區域沒有太 多顧忌,自然以會社發展為首要考量;但糖務局的原料採取區域對象加入50 24 〈製糖會社命令條件〉,《臺灣日日新報》,1906 年 9 月 5 日,第 2 版。 25 臨時臺灣糖務局,《臨時臺灣糖務局第四年報》,頁 258-259。 26 〈製糖業者の檢束〉,《臺灣日日新報》,1905 年 10 月 22 日,第 2 版。 27 〈製糖原料採取之區域〉,《漢文臺灣日日新報》,1905 年 10 月 26 日,第 3 版。
間改良糖廍,劃設方法複雜許多,不能完全只考量新式製糖場的利益而犧牲 改良糖廍,故以會社或改良糖廍為中心點向四方延伸的劃設方式畢竟比較容 易且公平。 如將同一製糖場在糖廍限制區域和原料採取區域中的範圍來做比較,從 表1可以發現,規模較大的新式製糖場原料採取範圍均增廣。例如,資本額最 多的臺灣製糖,範圍增加臺南廳的3個里;臺資規模最大的鹽水港製糖,一口 氣增加位於今嘉義縣鹿草鄉所屬的14個庄;新興製糖也增加了今高雄鳥松與 部分高雄市區共3個庄的範圍。相對之下,規模與改良糖廍相當的南昌製糖和 蔴荳製糖原料採取區域都縮小,蔴荳製糖從原有的6個庄減為4個庄,南昌製 糖從原有的6個街庄減半只剩3庄,部分減少的街庄成為改良糖廍的原料採取 區域。由此可看出糖務局傾向大製糖工場的一面。 表1 1904、1905年新式製糖會社糖廍限制區域與原料採取區域範圍比較 會社名 1904 年糖廍取締區域範圍 1905 年原料採取區域範圍 鹽水港 太子宮堡太子宮庄、新營庄、茄 苳腳庄 鹽水港堡鹽水港街、竹仔腳庄、 土庫庄、溪州寮庄、岸內庄 白鬚公潭堡五間厝庄 龍蛟潭堡牛稠底庄、義竹圍庄、 角帶圍庄、東后寮庄、新庄、埤 仔頭庄及新店庄、溪州庄一部分 太子宮堡太子宮庄、新營庄、茄苳 腳庄、舊廍庄、下角帶圍庄 鹽水港堡鹽水港街、竹仔腳庄、土 庫庄、溪州寮庄、岸內庄、舊營 庄、蕃仔厝庄、孫厝寮庄、田寮庄 白鬚公潭堡五間厝庄、竹仔腳庄、 溪州庄、頂潭庄、下潭庄、白沙墩 庄 龍蛟潭堡牛稠底庄、義竹圍庄、角 帶圍庄、東后寮庄、新庄、埤仔頭 庄、西後寮庄、頭竹圍庄 蔴荳 蔴荳堡蔴荳庄、溝仔墘庄、磚仔 井庄、安業庄、謝厝寮庄,以及 寮仔腳庄一部分 蔴荳堡磚仔井庄、安業庄、謝厝寮 庄,以及溝仔墘庄庄一部分 新興 大竹里竹仔腳庄、苓雅寮庄、前 大竹里竹仔腳庄
鎮庄、大港埔庄、林德官庄、籬 子內庄、一甲庄、五甲庄、戲獅 甲庄、過田仔庄 小竹上里九曲堂庄、磚仔窯庄、 翁公園庄、山仔頂庄 小竹下里大寮庄、栲潭庄、赤崁 庄 赤山里牛潮埔庄 小竹上里九曲堂庄、磚仔窯庄、翁 公園庄、山仔頂庄 小竹下里大寮庄、栲潭庄、赤崁 庄、潭頭庄、溪洲庄 赤山里牛潮埔庄、赤山庄、崎仔腳 庄、鳥松腳庄、大腳腿庄、夢裡 庄、田草埔庄、圣埔庄、十九灣 庄、山仔腳庄、本館庄、灣仔內庄 南昌 港西中里阿猴街、頭前溪庄、公 館庄、歸來庄、大湖庄、社皮庄 港西中里頭前溪庄、公館庄、歸來 庄 臺南 尚未運作 善化里東堡、善化里西堡、新化北 里、新化里西堡之一部分 臺灣 鳳山廳觀音上里、觀音中里、觀 音下里、半屏里、興隆外里、仁 壽上里、仁壽下里、嘉祥外里、 維新里、長治一圖里、長治二圖 里、文賢里 鳳山廳嘉祥外里、長治一圖里、長 治二圖里、文賢里、維新里、觀音 上里、觀音中里、觀音下里、仁壽 上里、仁壽下里、半屏里、興隆外 里。 臺南廳崇德西里、文賢里、依仁里 資料來源:《府報》,第1853號,1905年10月25日,頁63。 此外,由糖務局統合的原料採取區域,也可打破地方官廳的本位主義, 跨廳域劃設。以明治38年10月糖務局公布的第一波新式製糖場和改良糖廍原 料採取區域為例,臺灣製糖的原料採取區域即橫跨鳳山、臺南兩廳;薛均堂 的改良糖廍亦跨及斗六、嘉義兩廳。28如此有利於大製糖工場發展。 糖務局擁有原料採取區域的核准與劃設之權限,使之對新式製糖業取得 較大的主導權,逐漸演變成糖務局對新式製糖業、地方官廳對舊式製糖業分 工管理之情況。例如,明治37年臺南廳曾以廳令第十三號公布「砂糖製造人 28 《府報》,第 1853 號,1905 年 10 月 25 日,頁 63-64。
心得」,規定廳內蔗糖製造者必須向官廳申告製糖場的基本資料29,製糖場取 締規則公布後,臺南廳在「砂糖製造人心得」中追加項目,規定原料採取區 域外欲從事製糖者,須向官廳申告糖廍位置、原料採取區域、原料取得方 法、原料預訂消費數量、製糖預訂數量、糖廍組織與資本額、發起人與出資 者姓名與住所、砂糖倉庫構造等事項,獲得官廳許可後才能設立糖廍,擅自 開設糖廍者臺南廳長可隨時命令其撤除或變更。30明治39年,臺南廳進一步規 定原料採取區域內欲開設舊式糖廍者,除須獲糖務局長核准外,亦須取得臺 南廳長核准,目的在於防止舊式糖廍任意設立在甘蔗缺乏區域,同時也可隨 時檢查蔗糖確保品質。31 尚有嘉義廳在製糖場取締規則公布後,亦以廳令第十五號發布糖廍取締 規則,與臺南廳同樣規定須經官廳許可才能在原料採取區域外設立舊式糖 廍,並須申告糖廍位置、原料採取區域、原料取得方法、原料預訂消費數 量、製糖預訂數量、糖廍組織與資本額、發起人與出資者姓名與住所等事 項,如未經核准而開設糖廍,嘉義廳長可隨時命令其撤除或變更。32 由是觀之,糖務局施行的原料採取區域制度確實改善了地方官廳糖廍限 制區域制度之缺失,也使糖務局取得對新式製糖業管理的主導權。不過,政 策實行初期落實在執行層面上,往往會有一些待磨合調整之處,原料採取區 域制度亦然。
(三)原料採取區域制度政策之調整與定型
製糖場取締規則實施初期,許多新式製糖場和改良糖廍在開工之際惟恐 糖務局以製糖能力劃設之原料採取區域不準確,或是機械能力不能完全運轉 導致甘蔗原料生產過剩,紛紛打算設立舊式糖廍來調節原料消費,糖務局最 29 《臺南廳報》,第 224 號,1904 年 10 月 23 日,頁 403。 30 《臺南廳報》,第 309 號,1905 年 12 月 3 日,頁 543。 31 〈更正糖廍規則〉,《漢文臺灣日日新報》,1906 年 9 月 27 日,第 4 版。 32 《嘉義廳報》,第 309 號,1905 年 9 月 15 日,頁 543。初站在新式製糖業者的立場採取認可態度33,並以府令第八十二號修正製糖場 取締規則,將第三條第二項「原料採取區域內非經臨時臺灣糖務局長認可, 不得設立舊式糖廍」之條文,改為「原料採取區域內既存之舊式糖廍不得經 營製糖,亦不得在區域內買入甘蔗,但獲得臨時臺灣糖務局長許可者不在此 限」。34 分析修正前後最大的差別,在於原料採取區域內從非經認可不得設立舊 式糖廍,修正為可以存在舊式糖廍,只是糖廍可否收購甘蔗從事製糖,必須 得到糖務局長核准。這項轉變,實際上是應新式製糖業者之要求,為未來新 式製糖業者得以權設舊式糖廍之方式調節原料鋪路。 新式製糖業者以設立舊式糖廍方式消化原料的作法並非無前例可循,前 述鹽水港廳實行糖廍限制區域制度之初,即因無法消化區域內的甘蔗而獲官 廳核准自設舊式糖廍,在仍無法完全消化原料下,鹽水港廳才又核准會社以 外的業者設立舊式糖廍。糖務局可能是受此啟發,因而當臺南製糖因原料採 取區域內的原料出乎意料地豐富,預估無法完全吸收區域內甘蔗原料製糖 時,糖務局即擬依據新修訂的製糖場取締規則,准許臺南製糖設置附屬的舊 式糖廍,而對會社以外為數眾多想要設立舊式糖廍的申請者,卻以臺南製糖 尚未開始製糖為由,否決申請。35 眼看可以獲得設立舊式糖廍特權的臺南製糖,開始盤算要在明治38-39年 製糖期製糖場工程尚未完成之際,開放原料採取區域內的舊式糖廍經營者以 會社名義製糖,所製蔗糖每籠由會社收取5、60錢手續費,預估此舉可得到3 萬圓利益。36糖務局也打算完全配合臺南製糖作法,下令該年度臺南製糖原料 採取區域內特准設立40間舊式糖廍,但申請者須自行與會社交涉,製糖原料 由會社供應。37糖務局此舉引起舊式糖廍主極大的非議,在反彈壓力下,臺南 33 〈製糖原料採取之區域〉,《漢文臺灣日日新報》,1905 年 10 月 26 日,第 3 版。 34 《府報》,第 1858 號,1905 年 11 月 2 日,頁 4。 35 〈申請製造〉,《漢文臺灣日日新報》,1905 年 12 月 5 日,第 4 版。 36 〈臺南製糖會社之收利法〉,《漢文臺灣日日新報》,1905 年 9 月 16 日,第 4 版。 37 〈准設舊廍〉,《漢文臺灣日日新報》,1905 年 12 月 5 日,第 4 版。
製糖撤回糖廍自營的作法,改由糖務局准許社外46名製糖業者設立舊式糖 廍,結束爭議。38 此外,同年度位於鳳山廳的新興製糖也有類似狀況,當時會社因機械設 備不完全,導致無法壓搾採取區域內的所有甘蔗,因而獲糖務局核准臨時開 設11個舊式糖廍來消化原料。39 糖務局如此不斷特例允許設立舊式糖廍消化原料,竟造成新式製糖業者 對原料採取區域制度的誤解,以為採取區域內新式製糖場享有收買甘蔗的權 利,但不須盡收購全數甘蔗之義務,甚至認為因機械能力不足而延遲收購甘 蔗造成蔗農之損失,亦可不負賠償責任。40新式製糖業者的誤解,造成蔗農的 反彈和對立,不少蔗農開始改種其他作物,或是將甘蔗搬出區域外賣給舊式 製糖業者,也有蔗農合股在採取區域邊界處開設舊式糖廍,自行搾汁製糖, 甚至有蔗農寧願將蔗種移到區域外種植。41 至此,糖務局開始警覺到一面倒偏向新式製糖業者執行原料採取制度, 可能會適得其反,妨礙製糖改革,必須尋求蔗作農業和製糖工業之平衡。乃 在明治39年(1906)12月22日,以府令八十號修正製糖場取締規則,將原本 第三條「原料採取區域內既存之舊式糖廍不得經營製糖,亦不得在區域內買 入甘蔗,然獲得臨時臺灣糖務局長許可者不在此限」之規定,又改回「原料 採取區域內非經臨時臺灣糖務局長核准不得設立舊式構造之糖廍」,並增加 「原料採取區域內的所有甘蔗非經臨時臺灣糖務局長核准不得搬出區域外,或 成為砂糖以外的製品原料」之條文。同時追加1項罰則,規定違反規則者處 200圓以下之罰金。42 原料採取制度之規定至此完全確立,到日治末年為止,基本內容都沒有 太大改變。從修正後的條文來看,蔗農似乎受到的限制仍然比較大,但糖務 38 〈臺南製糖會社對糖廍開始問題の解決〉,《臺灣日日新報》,1906 年 1 月 23 日,第 4 版。 39 〈製糖成績〉,《漢文臺灣日日新報》,1905 年 11 月 22 日,第 3 版。 40 〈製糖會社命令條件〉,《臺灣日日新報》,1906 年 9 月 5 日,第 2 版。 41 〈鹽水港廳下の糖業一斑(上)〉,《臺灣日日新報》,1906 年 4 月 13 日,第 4 版。 42 《府報》第 2102 號,1906 年 12 月 22 日,頁 63。
局也因此不再輕易准許設立舊式糖廍,並不斷加強連結原料採取區域內新式 製糖業者與蔗農間之關係,督促新式製糖業須顧及區域內蔗農權益,擔負起 蔗作獎勵的責任。原料採取區域制度的意義,已不僅是保障新式製糖業原料 來源,也是糖務局從事蔗作改良的手段。
四、原料採取區域制度與蔗作獎勵之結合
(一)原料採取區域制度實施前之蔗作獎勵
糖務局成立初期,從事的蔗作改革以增廣蔗園為主。明治37年,糖務局 為加速推廣改良蔗苗,針對濁水溪以南轄區實行蔗苗養成所制度。43蔗苗養成 所申請條件為面積至少1甲以上且種植甘蔗2年以上的土地,養成所的蔗苗由 大目降甘蔗試作場免費提供,並以每甲種植1萬4千株蔗苗為標準補助肥料費 或現品,預計每甲可種出7倍(9萬8千株)之蔗苗,規定糖務局臺南支局得以 每株3厘以下的價格收購。44 檢視明治37-38年度的蔗作改良獎勵名單,可發現不少獲選為蔗苗養成所 或取得改良蔗苗、人造肥料獎勵的蔗農地主,都在1905年投資設立改良糖 廍。如阿緱廳的藍高川、藍高全、徐阿蘭、李復卿;蕃薯藔廳的今村大牛; 鹽水港廳的張乃文、黃獻琛、黃萬得;嘉義廳的江山輝、賴尚文、林玉崑、 黃番王;斗六廳的薛均堂、李昌、林氆;南投廳的簡茂林;臺中廳的黃茂盛 等皆是。也有新式製糖會社的投資者或改良糖廍主後來獲得蔗作獎勵,如南 昌製糖的李仲義;兼為新興製糖股東和改良糖廍主的陳晉臣;臺南製糖的李 霽川、蘇試、徐番江;鹽水港製糖的陳人英、郭升如;蔴荳製糖的鄭品、李 軒等皆是。45 甘蔗農業是製糖工業的上游產業,兩者間的關係密不可分,雖然有不少 43 〈改良甘蔗に就て〉,《臺灣日日新報》,1904 年 10 月 9 日,第 2 版。 44 臨時臺灣糖務局,《臨時臺灣糖務局第三年報》,頁 146-147。 45 臨時臺灣糖務局,《臨時臺灣糖務局第三年報》,頁113-153。糖業者同時響應糖務局蔗作改革和製糖改革,但糖務局前期的獎勵方式仍是 蔗作獎勵和製糖獎勵各行其是,政策上並無直接聯繫或配套,這一情況直到 原料採取制度實施才開始改變。
(二)原料採取區域制度實施後之蔗作獎勵
原料採取區域制度實施第一個年度(明治38-39),糖務局頒布給臺南製糖 補助金的命令條項中,出現會社原料收購區域務採縮小方針,並獎勵培養改 良蔗種栽培者之規定;46同時,對50間改良糖廍統一頒布的命令項目,亦明定 採取區域內對於力圖從事甘蔗改良及增殖之甘蔗耕作人應努力供給其資本, 或蔗苗、肥料、農具。47已可看出糖務局試圖以原料採取區域為媒介,結合蔗 作獎勵和製糖獎勵之想法,並希望新式製糖業者也能擔負區域內蔗作改良的 責任。 明治41-42年度,糖務局實施模範蔗園制度,實施範圍限定在新式製糖場 的原料採取區域或將來擬設為新式製糖場之區域,這是首次以明文規定的方 式將蔗作獎勵和製糖部門結合。糖務局並同時實施甘蔗苗圃制度,補助培養 純良蔗苗以供給蔗農,糖務局規定甘蔗苗圃須由新式製糖會社、改良糖廍、 農會或糖業組合直營,培育出的蔗苗優先供應模範蔗園,有剩餘時再分配給 一般蔗農。48從規定來看,新式製糖會社、改良糖廍等新式製糖業者成為甘蔗 苗圃的主要申請者,培養出的蔗苗,又優先供應自己原料採取區域的模範蔗 園,再及於一般蔗農,糖務局有意讓新式製糖業者成為原料採取區域內的領 頭羊,負起區域內改良和獎勵蔗作責任之用意至為明顯。 明治42-43年度,糖務局修改行之有年的肥料補助辦法,首度明定申請者 的順位以新式製糖會社原料採取區域內蔗園為第一優先,改良糖廍原料採取 46 臨時臺灣糖務局,《臨時臺灣糖務局第四年報》,頁250。 47 臨時臺灣糖務局,《臨時臺灣糖務局第四年報》,頁258-259。 48 臨時臺灣糖務局,《臨時臺灣糖務局第七年報》(臺北:編者,1909 年),頁 1-2;〈四十一 年度糖務事業方針〉,《臺灣日日新報》,1908 年 8 月 28 日,第 2 版。區域次之,最後才是其他區域,同時規定新式製場業者須協助原料採取區域 內申請者之書面申請手續、交付現品、徵收運輸費用等工作。49次一年度,糖 務局進一步規定肥料費用補助區域除特殊情況外,僅限新式製糖場原料採取 區域內蔗農,並規定額度參照各新式製糖場製糖能力標準按比例分配,新式 製糖業者同樣須協助區域內的申請者提出申請作業。50肥料費補助辦法變更, 亦是糖務局將蔗作改良責任逐漸下放給新式製糖業者之明證。 糖務局有意讓新式製糖業者成為原料採取區域內領頭羊的角色,也表現 在補助甘蔗品評會方面。甘蔗品評會又稱競蔗會,為一項就生長中甘蔗進行 各類評比的競賽,獲得優勝者可獲得一筆數額不等的獎金。甘蔗品評會的舉 辦,除可對蔗農提供蔗作改良的誘因外,如落實到以原料採取區域為單位舉 辦,有助於增加區域內蔗農對新式製糖業者的向心力。明治43-44年度,糖務 局專為新式製糖會社設立甘蔗品評會補助。51帶動不少新式製糖會社競相舉行 甘蔗品評會,原料採取區域宛如是以新式製糖場為中心的新式糖業版圖。
(三)蔗作改革與原料採取區域之增減
除以蔗作獎勵的方式,逐步讓新式製糖業者擔負起原料採取區域內蔗作 改良和獎勵的責任外,糖務局也以增減原料採取區域敦促新式製糖會社或改 良糖廍重視區域內的蔗作狀況。例如,明治製糖有意以嘉義廳大坵田西堡及 牛稠溪堡、打貓西堡之一部分(今新港鄉,以及東石、朴子、鹿草部分地 區)作為設立第二工場的原料採取區域,臺灣製糖和鹽水港製糖亦垂涎該 地。糖務局先是駁回明治製糖申請,並認為大日本製糖、臺灣製糖的採取區 域都尚有增加1千乃至於1千2百噸原料的餘地,不先力求既有區域內甘蔗密植 栽培,反求擴張採取區域,不利糖業獎勵效果。因此糖務局要求會社先在區 49 臨時臺灣糖務局,《臨時臺灣糖務局第八年報》(臺北:編者,1910 年),頁 1-6;〈糖業獎 勵方針(上)(下)〉,《臺灣日日新報》,1908 年 8 月 24、25 日,第 3 版。 50 臨時臺灣糖務局,《臨時臺灣糖務局第九年報》(臺北:編者,1911 年),頁 413-414。 51 〈明治四十三年度に於ける勸業設施の要項(續)〉,《臺灣農事報》,1910 年 9 月,頁 69。域內盡心栽培蔗園以竭地力,再進一步要求擴張採取區域。另鳳山廳的岡村 製糖場亦因甘蔗收買價格和區域內蔗農產生糾紛,造成區域內蔗園逐漸減 少,糖務局認為要留意監督此情況,不能任由會社擴張區域。52 明治41年(1908)年初,臺北廳有地方士紳申請在枋橋製糖原料採取區 域內增設改良糖廍,當時為保障既設改良糖廍而未獲批准,並促請枋橋製糖 注意區域內蔗作之改良和擴張。但至明治41-42年製糖期初,枋橋製糖並沒有 進一步的擴張蔗園計畫,當局乃決定在其原料採取區域內核准新設改良糖 廍。53為此,枋橋製糖提出異議,認為無法擴張之因在於區域內頗多蔗園改為 水田,且公司機器的製糖能力已能逐漸涵括整個區域,新設改良糖廍並不恰 當;糖務局則認為就枋橋製糖原料採取區域收成的甘蔗觀之,枋橋製糖絲毫 沒有改良發展之意圖,且其區域也過於廣大,准許新設改良糖廍可刺激兩製 糖場獎勵並改良蔗作,可說是一舉兩得。54最後核准川華製糖公司分割枋橋製 糖的原料採取區域增設改良糖廍。 在糖務局帶動下,多數新式製糖業者確實願意主動在原料採取區域內進 行蔗作改良和獎勵。例如,鹽水港製糖在糖務局補助的模範蔗園外,又另增 設300甲屬會社附屬事業的模範蔗園,並募集廳內有力者子弟為傳習生,撥出 3萬圓預算購入改良農具。55明治43年(1910),明治製糖更率先制定專屬會社 的蔗作獎勵規程。56次年,亦即糖務局存在的最後一年,再有鹽水港製糖、臺 灣製糖、新高製糖等新式製糖會社制定蔗作獎勵辦法,這意味著糖務局以原 料採取區域為單位,結合蔗作獎勵和製糖部門為一體,以及將蔗作改良和獎 勵責任逐漸下放給新式製糖會社之目的初步達成。
五、結論
52 〈原料區域擴張に就て〉,《臺灣日日新報》,1908 年 8 月 4 日,第 3 版。 53 〈新設糖廍〉,《漢文臺灣日日新報》,1908 年 10 月 14 日,第 3 版。 54 〈製糖採取區域分割〉,《臺灣日日新報》,1908 年 12 月 1 日,第 3 版。 55 〈鹽水港製糖會社模範蔗園〉,《臺灣日日新報》,1907年9月21日,第4版。 56 上野雄次郎編,《明治製糖株式會社三十年史》,頁39。原料採取區域制度最初源自於糖務局設立初期為獎勵大製糖工場發展, 由地方官廳開始實施的舊式糖廍限制區域制度,該制度全然站在新式製糖場 的立場,由地方首長視新式製糖場的製糖能力和該年度甘蔗的收成狀況,調 整區域內舊式糖廍,甚至讓新式糖場擁有經營舊式糖廍的特權,但並沒有規 定區域內甘蔗收買的權利義務關係,引發新式製糖業者與傳統製糖業者、蔗 農間不少的紛爭,以及執行上的弊端。 明治38年改良糖廍勃興,為避免眾多製糖場發生原料爭奪的情況,同時 也為保障新式製糖業者原料來源,總督府公布製糖場取締規則,全臺實行原 料採取區域制度。初期,糖務局做法與地方官廳相仿,以限制區域內舊式糖 廍來保障新式製糖場的原料來源,並賦予新式製糖業者設立舊式糖廍的權 力。結果發現新式製糖業者常常倚賴設立舊式糖廍消化原料,反而成為糖務 局發展新式製糖的阻礙,加上蔗農利用原料採取區域制度的缺陷反彈新式製 糖業者,造成甘蔗種植面積減少,不利於糖業發展。因此糖務局透過修正規 則,不再輕易允許新式製糖業者設立舊式糖廍來消化原料,同時也針對蔗農 可能的「鑽漏洞」之舉,規定原料採取區域內的所有甘蔗非經核准不得搬出 區域外,或成為砂糖以外的製品原料。並且在每年度因劃定原料採取區域而 頒布給新式製糖業者的命令項目中,一再申令新式製糖業者須以相當代價全 數消費區域內甘蔗,否則造成蔗農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原料採取區域制度 至此才算完全確立。 如前言所述,糖務局並非是完全站在新式製糖業者的立場來制訂和執行 原料採取區域制度,特別是就採取區域的大小,新式製糖業者會希望區域越 大越好,糖務局則會希望新式製糖業者朝縮小區域的方針而努力,其間的差 異,在於雙方對區域內蔗作獎勵和改良責任的認知,這讓糖務局意識到原料 採取區域除可以作為保障新式製糖業者原料來源的制度外,或許也可利用來 作為監督管理新式製糖業實行蔗作獎勵的一個方式。 因此,糖務局每年度皆趁劃定原料採取區域之機,對新式製糖會社頒布
命令項目,以原料採取區域制度為媒介,結合蔗作和製糖兩部門,同時並將 原料採取區域內蔗作獎勵的責任,逐漸下放到新式製糖業者身上。具體作法 包括每年公布獎勵方針時,要求新式製糖業者擔負部分任務,以及透過原料 採取區域制度的增減,敦促新式製糖業者從事蔗作改良和獎勵,結果影響大 多數製糖業者制定屬於會社的蔗作獎勵辦法,蔗作改革與獎勵得以在糖務局 裁撤後,繼續延續。 綜言之,站在新式製糖業者的觀點,原料採取區域制度確實是保障原料 來源的最佳利器;但站在糖務局的立場則不僅止於此,到糖務局存立後期, 原料採取區域制度也成了糖政機關維持蔗作獎勵和改革的最佳利器。
引用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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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 《帝國主義下の臺灣》。東京:岩波書店。 涂照彥
Bulletin of Taiwan Historical Research, NTNU No5, pp.71-96 December 2012
Executing raw material collect system in the period of Taiwan
Bureau of Sugar Affairs
Tian Sih Jhuang
Abstract
In order to increase sugar production, improve the quality of sugar, Governor-General issued "Taiwan sugar business encouragement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a Provisional Taiwan Bureau of Sugar Affairs, adopted a series of sugar industry reforms, including efforts towards the establishment of modern sugar manufacturing plants. The system of gathering sugar cane region is the most important.
The system of gathering sugarcane area origins in the system of traditional sugar manufacturing plants restricted area which carries out by local government. The system of traditional sugar manufacturing plants restricted area was to tendency modern sugar manufacturing factories position, does not provide for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purchasing sugar cane, Often caused disputes among modern sugar manufacturing factories owner, traditional sugar manufacturing plants and sugarcane farmers.
In 1905, A large number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improved sugar manufacturing plants. Not only to avoid modern sugar manufacturing factories compete sugarcane, but also To protect the sources of sugarcane,
Governor-General issued "Sugar manufacturing factories control rules", The system of gathering sugarcane area for implementation in Taiwan. Beginning the approach of Bureau of Sugar Affairs was similar to local government, which limited the number of traditional sugar manufacturing plants for modern sugar manufacturing factories to protect the sources of sugarcane. This approach allows modern sugar manufacturing factories owner to set up traditional sugar manufacturing plants, and sugarcane farmers rejected the modern sugar manufacturing factories owner, caused the sugar development of adverse. Therefore, The Bureau of Sugar Affairs amendments to rules, not allow modern sugar manufacturing factories owners to set up traditional sugar easily, ordered modern sugar manufacturing factories owners to purchase all the sugar cane, and sugar cane can not be moved out of the areas.
Keywords: The system of gathering sugarcane area origins, sugar industry reform, The Bureau of Sugar Affairs, modern sugar production, The rewards to sugar indu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