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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錢律》與漢初貨幣的法制化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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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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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學位論文.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錢律》與漢初貨幣的法制化. 立. 政 治 大. n. al. er. io. sit. y. ‧. ‧ 國. 學. Nat. 指導教授:江玉林博士. Ch. i Un. v. engchi 撰 研究生:洪弘毅. 中華民國一○九年八月 0 DOI:10.6814/NCCU202001773.

(2) 摘要 張 家 山 漢 簡《 二 年 律 令 》是 西 元 1983 年 在 湖 北 江 陵 張 家 山 M247 號 漢 墓 出 土 的 一 批 漢 初 竹 簡, 內 容 為 漢 初 法 律 之 集 成。本 文 以《 二 年 律 令 》中 的 < 錢 律 > 為 研 究 對 象,探 討 律 文 內 容 與 漢 代 初 期 中 國 貨 幣 法制化的形成歷程與實務運作。 中 國 上 古 貨 幣 自 殷 商 貝 殼 等 實 物 貨 幣,演 化 至 春 秋 戰 國 時 期 繁 雜 的 金 屬 鑄 幣,體 現 上 古 中 國 權 力 分 治 下 ,多 樣 化 的 社 會 經 濟 體 系。秦 始 皇 統 一 天 下,開 啟 中 央 集 權 政 府 的 政 治 體 制,原 本 因 應 戰 爭 的 軍 國. 政 治 大 體 制, 轉 而 形 成 嚴 密 的 社 會 經 濟 控 制 網 絡 ,加 上 貨 幣 形 制 的 統 一,國 立. ‧ 國. 學. 家 權 力 正 式 透 過 此 一 系 統 介 入 人 民 日 常 生 活 的 經 濟 運 行。朝 廷 律 法 與 地 方 監 控 系 統 的 配 合,確 保 了 此 一 社 經 控 制 網 絡 的 有 效 運 作 與 執 行。. ‧. < 錢 律 > 中 諸 多 條 文 承 襲 秦 朝 戰 時 軍 國 體 制 的 立 法 原 則,將 經 濟. y. Nat. io. sit. 犯 罪 的 處 理 提 升 到 死 刑 的 刑 罰,漢 初 承 襲 此 一 立 法 原 則,並 加 以 明 確. n. al. er. 與 體 系 化,然 而 由 於 經 濟 與 社 會 的 現 實,以 及 立 法 者 有 意 的 立 法 疏 漏,. Ch. i Un. v. 導 致 原 本 的 立 法 目 的 並 沒 有 獲 得 很 好 的 成 效,一 直 到 文 帝 時 進 行 了 改. engchi. 革,繼之以工商業的大幅開放,才真正起了比較好的效果。 本 文 從 < 錢 律 > 釋 文 的 研 究 始,以 其 實 然 面 的 影 響 結 果 終,嘗 試 從 歷 史 長 流 的 片 段 裡,發 掘 中 國 兩 千 多 年 來 政 治 權 力 支 配 者 針 對 貨 幣 經 濟 控 制 的 基 本 態 樣,從 而 理 解 傳 統 中 國 中 央 集 權 體 制 下 貨 幣 社 會 經 濟控制的基礎與模式。. 關鍵字:二年律令、錢律、貨幣法制、貨幣史. 1 DOI:10.6814/NCCU202001773.

(3) Abstract. The Zhangjiashan Han Bamboo Texts “Second-Year Law” is a batch of bamboo slips unearthed in 19 83 in the Han Tomb M247 at Zhangjiashan of Jiang ling Count y, Hu bei Province. It contains 27 types of Han La ws and one t ype of Jinguan Law, which is a collection of laws from the early Han era . This essay takes “Monetary Law” in the “Second-Year Law” as the research object, and discusses the content as we ll as th e history and application of legalizing the Ch inese currency in the early Han Dynast y. China’s. 政 治 大 currency evolved from 立. ancient. shells. and. other. commodity money during the Yin Sh ang Period to the complex. ‧ 國. 學. metal coinage during the Spring , Autumn and Warring States Periods. Such complexity was a reflect ion of t he diversified so c io-. ‧. economic system of ancient China dur ing a time when each state. y. Nat. claimed its own authorit y. The state s were unified during Qin. sit. Dynasty and the government was centralized. It indirectly formed. er. io. a closed socio-economic control net wo rk . The complex currencies. al. n. iv n C econom y. The of h e ncoordination gchi U. were also un ified, which meant the stat e power officially intervene d in. the. local. laws. and. lo cal. administration ensured the effective operation and execution of this economic control network. Many. articles. in. “Monetary. Law”. inherited. the. leg islative. principles of the m ilitary-agriculture in tegrated system during Qin Dynasty’s wartime, and elevated the punishment for ec onomic crimes to death penalty. There was no significant efficacy, however, based. on. the. empirical. evidence. documents. in. liter atures.. Therefore, Emperor Wen in the early Han era initiated another reform, which provided supporting measures to economic policies . This finally stabilized the currency system and pathed the way to the renowned Wenjing era during Han Dynasty. 2 DOI:10.6814/NCCU202001773.

(4) This essay starts with the research of “Monetary Law” and ends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results. Fro m the fragments of a long history, it attempts to disco ver the sour ce of control by the po litica lpower holder over the monetary market through two thousand years of Ch inese h istory, so as to und erstand the foundation and module of the socio-economic control under a centralized system.. 政 治 大. 立. ‧. ‧ 國. 學 M onetary. n. al. Law,. Regulation, Currency history. Ch. engchi. Law,. er. io. Second -Year. sit. y. Nat. Keywords:. i Un. Currency. v. 3 DOI:10.6814/NCCU202001773.

(5) 目次 第一章. 緒 論 ........................................................................5. 第一節. 問 題 提 出 .................................... 5. 第二節. 文 獻 回 顧 .................................... 6. 第二章. 中 國 貨 幣 經 濟 社 會 的 形 成 與 漢 初 的 社 經 背 景 ... 11. 第一節. 中 國 貨 幣 經 濟 社 會 的 形 成 .................. 11. 第二節. 漢 初 的 社 經 背 景 ............................ 24. 第三章. 《 二 年 律 令 》 < 錢 律 > 析 論 ................. 28. 第一節 第二節. 《 二 年 律 令 》 < 錢 律 > 簡 釋 ................. 28. 政 治 大 《 二 年 律 令 》 < 錢 律 > 立 法 原 則 ............. 41 立. 第 四 章 《 二 年 律 令 》 < 錢 律 > 的 施 行 成 效 與 改 革 ...... 86. ‧ 國. 學. < 錢 律 > 的 施 行 成 效 ........................ 86. 第二節. 漢 文 帝 的 貨 幣 法 制 改 革 ..................... 90. ‧. 第一節. sit. y. Nat. 第 六 章 結 論 ...................................... 95. n. al. er. io. 參 考 文 獻 ......................................... 98. Ch. engchi. i Un. v. 4 DOI:10.6814/NCCU202001773.

(6)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提出. 孟 德 斯 鳩 ( Montesquieu ) 說 :「 貨 幣 是 一 種 標 記 , 代 表 著 一 切 商 品 的 價 值。 1」做 為 一 種 標 記,在 上 古 中 國 文 明 發 展 中, 貨 幣 因 應 人 類 文 明 的 演 進,伴 隨 著 商 品 大 量 交 換 的 需 求,從 春 秋 戰 國 時 代 開 始 出 現 大 規 模 的 金 屬 鑄 幣 2;秦 朝 開 始 有 了 貨 幣 管 制 的 相 關 規 定,直 到 漢 正 式. 政 治 大. 擬 定 了 關 於 貨 幣 管 制 的 專 門 律 法。秦 漢 時 期 政 治 體 制 由 封 建 制 度 轉 換. 立. 為 中 央 集 權;經 濟 社 會 也 由 自 然 經 濟 社 會 轉 化 為 貨 幣 經 濟 社 會 3。原 本. ‧ 國. 學. 中 央 與 地 方 權 力 分 散 的 政 府 管 理,歷 經 秦 朝 變 法 於 戰 亂 時 期 建 立 的 軍. ‧. 法 體 制,成 為 一 套 嚴 格 控 制 人 民 的 法 律 監 視 系 統,其 後 由 漢 朝 政 府 所. sit. y. Nat. 繼 受。本 文 企 圖 透 過 對 漢 初 關 於 貨 幣 專 法 的 考 察,了 解 到 此 一 系 統 是. n. al. er. io. 如 何 的 運 作,藉 此 發 掘 古 代 中 國 國 家 權 力 如 何 監 控 與 介 入 人 民 的 社 經. i Un. v. 社 會 之 中,並 且 透 過 對 人 民 生 命 與 身 分 財 產 等 權 利 的 管 制,進 一 步 掌. Ch. 握人民經濟生活的主導權。. 1. 2 3. engchi. 孟德斯鳩著,張雁深譯,<法律與使用貨幣的關係>, 《論法的精神》 (台北:台灣商務印書 館,1998),頁 398。 彭信咸,《中國貨幣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 ,頁 22。 朱嘉明, 《從自由到壟斷-中國貨幣經濟兩千年(上) 》 (台北:遠流出版事業,2012) ,頁 36。 5 DOI:10.6814/NCCU202001773.

(7) 第二節. 文獻回顧. 《 張 家 山 漢 簡 . 二 年 律 令 》出 土 於 1983 年 , 針 對 該 竹 簡 釋 文 的 基 礎 研 究 整 理 有 張 家 山 二 四 七 號 漢 墓 竹 簡 整 理 小 組 編《 張 家 山 漢 墓 竹 簡 〔 二 四 七 號 墓 〕》 4及 該 小 組 接 著 發 表 的 《 張 家 山 漢 墓 竹 簡 〔 二 四 七 號 墓 〕: 釋 文 修 訂 本 》 5, 針 對 張 家 山 漢 墓 的 材 料 做 了 初 步 的 整 理 。 另 有 吉 林 大 學 朱 紅 林 編 著《 張 家 山 漢 簡《 二 年 律 令 》集 釋 》 6,該 書 除 整 理 小 組 的 註 解,按 竹 簡 逐 條 徵 引 相 關 史 料 與 唐 宋 律 令 的 比 較,亦 加 入. 政 治 大. 作 者 個 人 整 理 的 引 注 。 朱紅林另著有《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研究》7針對. 立. 《二年律令》中的各範疇的領域做了較深入的探討,有關本文的主題〈錢律〉,. ‧ 國. 學. 朱氏亦在該書經濟法規篇章予以探討。韓 厚 明 的 博 士 論 文 《 張 家 山 漢 簡 字. sit. y. Nat. 釋的統合大成。. ‧. 詞 集 釋 》8一 書,該 書 彙 整 豐 富,注 釋 索 引 亦 有 其 獨 到 見 解,是 各 家 注. n. al. er. io. 關 於 中 國 古 代 貨 幣 的 研 究,主 要 有 彭 信 咸 的《 中 國 貨 幣 史 》 9,該. i Un. v. 書 成 書 較 早,是 研 究 中 國 古 代 貨 幣 的 權 威 之 作,作 者 主 要 提 出 貨 幣 史. Ch. engchi. 研 究 的 體 例,就 當 時 的 考 古 資 料 與 文 獻 相 互 爭 引,剪 裁 豐 富,惟 有 些 問 題 僅 是 勾 勒 而 輕 描 淡 寫,又 成 書 已 久,無 法 結 合 最 近 的 考 古 發 現 與 研 究 成 果。後 有 蕭 清 著 的《 中 國 古 代 貨 幣 史 》10一 書,該 書 較 全 面 地 吸. 4. 張 家 山 二 四 七 號 漢 墓 竹 簡 整 理 小 組, 《 張 家 山 漢 墓 竹 簡〔 二 四 七 號 墓 〕》 ( 北 京: 文 物 出 版 社 , 2 0 0 1 )。 5 張 家 山 二 四 七 號 漢 墓 竹 簡 整 理 小 組 ,《 張 家 山 漢 墓 竹 簡 〔 二 四 七 號 墓 〕: 釋 文 修 訂 本 》( 北 京 : 文 物 出 版 社 , 2 0 0 6 )。 6 朱紅林,《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集釋》 (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 7 朱紅林,《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研究》 (黑龍江: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6)。 8 韓厚明,《張家山漢簡字詞集釋》(吉林:吉林大學古籍研究所博士論文,2018)。 9 彭信咸,《中國貨幣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 10 蕭 清 ,《 中 國 古 代 貨 幣 史 》(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 , 1 9 8 7 )。 6 DOI:10.6814/NCCU202001773.

(8) 收 當 時 的 考 古 知 識,針 對 貨 幣 的 起 源 與 貨 幣 經 濟 的 建 立,有 較 深 入 的 11. 介 紹。另 有 李 祖 德 與 劉 精 誠 著 的《 中 國 貨 幣 史 》 ,篇 幅 較 彭 本 大 幅 縮 小 , 是 概 論 性 的 貨 幣 史 話 。 晚 近 王 紀 潔 所 著 《中國古代物質文化史貨幣 (上)》12一 書 彙 整 了 近 來 的 研 究 成 果,編 寫 詳 實,內 容 豐 富,針 對 貨 幣 史 的 研 究 者 有 著 相 當 的 幫 助,其 中 諸 多 看 法 適 當 的 修 正 的 歷 來 研 究 的 看法。 除 了 通 史 類 的 貨 幣 史 著 作,錢 劍 夫 所 著《 秦 漢 貨 幣 史 稿 》13,針 對 秦 漢 貨 幣 制 度 的 演 變,以 及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與 物 價 連 動 的,做 了 全 面 性. 政 治 大. 的 探 討 。 蔣 若 是 的 《 秦 漢 錢 幣 研 究 》 14, 主 要 奠 基 於 考 古 學 研 究 的 成. 立. 果,將 秦 漢 貨 幣 依 序 標 定,並 以 錢 幣 學 的 方 法 分 門 別 類,針 對 貨 幣 分. ‧ 國. 學. 期 的 判 準 , 有 著 指 導 性 的 意 義 。 宋敘五的《西漢貨幣史》15一書是針對西漢. ‧. 貨幣變革的著作,針對彭信咸《 中 國 貨 幣 史 》中 的 許 多 見 解 加 以 辯 駁。石. sit. y. Nat. 俊 志 的《 中 國 貨 幣 法 制 史 概 論 》16也 是 概 論 性 的 貨 幣 史 著 作。石 氏 另 有. n. al. er. io. 《 中 國 古 代 貨 幣 法 二 十 講 》17、 《 中 國 貨 幣 法 制 史 話 》18,也 是 類 似 著 作。. i Un. v.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石 俊 志 著 有《 半 兩 錢 制 度 研 究 》19,該 書 可 說 是 半 兩 錢 研. Ch. engchi. 究 的 權 威 著 作,大 致 上 已 經 將 前 人 針 對 半 兩 錢 研 究 的 成 果 曩 括 殆 盡, 其中有關西漢初期若干貨幣政策,石氏亦有其獨到見解。 法 制 史 研 究 部 分 的 專 書 有 戴炎輝《中國法制史》20一書,該書是台灣研.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李祖德、劉精誠,《中國貨幣史》(台北:文津出版社,1995)。 王紀潔,《中國古代物質文化史貨幣(上) 》 (北京:開明出版社,2018)。 錢 劍 夫 ,《 秦 漢 貨 幣 史 稿 》( 湖 北 : 湖 北 人 民 出 版 社 , 1 9 8 6 )。 蔣 若 是 ,《 秦 漢 錢 幣 研 究 》(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 , 1 9 9 7 )。 宋敘五,《西漢貨幣史》(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2002)。 石俊志,《中國貨幣法制史概論》(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12)。 石俊志,《中國古代貨幣法二十講》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 。 石俊志,《中國貨幣法制史話》(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14) 。 石俊志,《半兩錢制度研究》 (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9)。 戴炎輝,《中國法制史》(台北:三民書局,1979)。 7 DOI:10.6814/NCCU202001773.

(9) 究中國法制史的代表性著作,然而成書年代已久,隨著近年考古文獻的出土,內 21. 容多須修正。李甲孚亦著有《中國法制史》 一書,內容與戴著多半雷同。張景 賢著有《漢代法制研究》22一書,對於漢代法律制度都有基礎的介紹,是了解漢 代法制的基本入門書。徐世虹著有《秦律研究》23,編排詳實,針對秦律重要問 題大致上都已提及。另張金光著有《秦制研究》24,與徐著兩相輝映,有關秦代 法制的基本材料在兩書中都可以獲得初步的解答。 高恒的《秦漢簡牘中法制文書輯考》25一書運用簡牘資料,針對秦漢法制上 重要問題,提出重要的看法與見解,其中若干見解,已經成為秦漢法制史研究的. 政 治 大. 通說。高敏著《睡虎地秦簡初探》26一書,主要採取馬克思主義的史觀來評判秦. 立. 時的法律制度,書中〈關於《秦律》中「隸臣妾」問題質疑〉,正是其與高恒對. ‧ 國. 學. 於秦漢刑徒有無刑期的經典著作。邢義田著有<從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重論. ‧. 秦漢的刑期問題>原刊於《台大歷史學報》後收入於《治國安邦:法制、行政與. sit. y. Nat. 軍事》27一書,其中可以視為台灣學者對於漢初是否有刑期論戰的代表性文章,. n. al. er. io. 邢氏主張漢初應該是古代中國刑罰轉換的重要時代,「繫城旦舂六年」等律文,. i Un. v. 就是此一轉換時刻的表徵,刑期制度不會橫空出世,在文帝改制前已有諸多法制. Ch. engchi. 史上的證據載明漢初應存在著有期刑。邢義田另著有《地不愛寶》一書,其中<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讀記>28,針對簡文中諸多細節問題有所著墨,如:金 價與銅錢換算比例等。.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李甲孚,《中國法制史》(台北:聯經出版社,2001)。 張景賢,《漢代法制研究》(黑龍江:黑龍江教育出版社,1997) 。 徐世虹,《秦律研究》 (湖北:武漢大學出版社,2017) 。 張金光,《秦制研究》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高恒, 《秦漢簡牘中法制文書輯考》 (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 高敏, 《睡虎地秦簡初探》(台北:萬卷樓,2000)。 刑義田,《治國安邦:法制、行政與軍事》 (北京:中華書局,2011)。 邢義田,《地不愛寶》 (北京:中華書局,2012) ,頁 164-168。 8 DOI:10.6814/NCCU202001773.

(10) 傅榮珂著有《睡虎地秦簡刑律研究》29,主要參考古代典籍,針對睡虎地秦 30. 簡的刑律做一系統性的分析。日本水間大輔著有《秦漢刑法研究》 ,對於秦漢 刑法一條文分類作了廣泛性的說明,並針對各條刑法犯罪態樣與處罰標準貫通整 理。日本陶安あんど著有《秦漢刑罰体系の研究》31則更細緻地以圖表整理秦漢 兩代刑罰制度的梗概,體系化的分析秦漢刑罰體系的異同之處,針對傳統秦漢刑 法研究的勞役刑、身分刑與徒刑問題,提出諸多見解。陶安並從贖罪跟爵位減罪 等律條,提出秦漢刑法制度的商業性質,從而使秦漢法制立法搖擺於「功利主義」 與「嚴罰主義」之間。. 政 治 大. 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中心編的《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研究文集》 32,集. 立. 結了有關《二年律令》研究名家各領域的論文,對了解《二年律令》各部分子法. ‧ 國. 學. 非常有幫助。張伯元有《出土法律文獻研究》33一書,主要是作者對於《二年律. ‧. 令》札記式的研究文章,其中<秦漢法制中的尊卑等級>,廣泛性論述《二年律. sit. y. Nat. 令》中秦漢爵位社會尊卑等級制度的形成。. n. al. er. io. 期刊論文方面,有關簡帛釋文部份,高震寰等著<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 i Un. v. 錢律譯注》>34一文,是高氏等博碩士研究生,在邢義田指導下完成的,文中針. Ch. engchi. 對大部分〈錢律〉釋文的疑難問題,也做了進一步的說明,針對研究者有極高的 參考價值。周美華博士論文《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法律制度研究》35一書, 主要繼承著兩岸學者的研究成果,以軍功爵制度的演變,探討秦漢編戶齊民制度. 29 30 31 32. 33 34. 35. 傅榮珂,《睡虎地秦簡刑律研究》(台北:商鼎,1992) 。 〔日〕水間大輔,《秦漢刑法研究》 (東京:知泉書館,2007)。 〔日〕陶安あんど,《秦漢刑罰体系の研究》 (東京:東京外國語大學,2009) 。 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編,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研究文集》 (廣西:廣西師範大 學,2007)。 張伯元,《出土法律文獻研究》(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 高震寰等著,<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錢律譯注》>,收於《史原》 , 2012 年復刊第 3 期 295-352。 周美華,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法律制度研究》 (高雄:中山大學中文研究所博士論文, 2009) 。 9 DOI:10.6814/NCCU202001773.

(11) 於《二年律令》相關規定下的社會控制,包含司法訴訟制度與授爵等社會管制措 施。描繪了漢初司法制度執行上的細節問題,對於漢初法律與社會控制的理解有 相當地幫助。張銘的碩士論文《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探微》 36逐筆整理了兩岸 海外有關《奏讞書》的相關材料,為台灣法律界研究《二年律令》開啟先河,並 較好的展示了法律學與歷史學研究的方法論。高良荃等著的<漢初貨幣政策與漢 初政治>一文指出漢初貨幣政策的變化非僅取決於財政與商品流通的需要,還與 中央極權體制下的治國方針與政治取向息息相關。 丁義娟博士論文《秦及漢初刑罰體系研究—以出土資料為主要依據》,廣泛. 政 治 大. 蒐羅兩岸學者與日本學者有關秦與漢初刑罰體系演變的文章,其認為秦及漢初是. 立. 舊刑罰體系往新刑罰體系的重要時刻, 「刑」其實是肉刑加上含有勞役的身分刑。. ‧ 國. 學. 並提出了雙層刑罰序列的理論,意指不以單一輕重序列來排比刑罰種類,而以「規. ‧. 定刑」與「科斷刑」兩個序列來理解秦及漢初的刑罰體系 37。本文在理解漢初的. n. al. er. io. sit. y. Nat. 刑罰體系上,極具啟發性。. 36 37. Ch. engchi. i Un. v. 張銘,《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探微》 (台北: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 丁義娟, 《秦及漢初刑罰體系研究》 (吉林:吉林大學法學院博士論文,2012) ,頁 126-127。 10 DOI:10.6814/NCCU202001773.

(12) 第二章. 中國貨幣經濟社會的形成與漢初的社經背景. 第一節. 中國貨幣經濟社會的形成. 中 國 貨 幣 的 起 源 和 產 生 依 照 王 紀 潔 的 看 法 ,大 概 經 歷 了 幾 種 模 式: 「物物交換―商品自身―實物貨幣―一般等價物―金屬秤量貨幣― 金 屬 鑄 幣 」38。貨 幣 史 的 研 究 上,政 府 對 於 貨 幣 的 發 行 與 管 制,傳 統 上 有「 人 君 造 幣 說 39」 ,主 要 就 是 主 張 先 古 帝 王 是 為 了 救 荒 而 鑄 幣,如《 國. 政 治 大. 語 》< 周 語 > 周 景 王 二 十 一 年( 西 元 前 五 二 四 年 ):「 將 鑄 大 錢 」,「 古. 立. 者 天 災 降 戾 , 於 是 量 貨 幣 , 權 輕 重 , 以 振 救 災 民 。 40」《 管 子 》< 山 權. ‧ 國. 學. 術 >: 「 湯 七 年 旱,禹 五 年 水,民 之 無 糧 賣 子 者。湯 以 莊 山 之 金 鑄 幣,. ‧. 而 贖 民 之 無 糧 賣 子 者。禹 以 歷 山 之 金 鑄 幣,而 贖 民 之 無 糧 賣 子 者。 41」. sit. y. Nat. 由 上 述 文 獻 可 見,早 期 政 府 鑄 錢 的 原 因 之 一 是 用 於 賑 災,由 政 府 造 作. n. al. er. io. 貨 幣 來 解 決 民 間 的 急 難。除 此 之 外,政 府 鑄 幣 為 了 人 民 貨 物 的 流 通 的. i Un. 記載也有所記載,如《管子》<國蓄>記載:. Ch. engchi. v. 人 君 鑄 錢 立 幣 ,民 庶 之 通 施 也 。 42玉 起 於 禺 氏 ,金 起 於 汝 漢 , 珠. 38. 39 40 41 42. 王紀潔進一步解說如下: 「物物交換是當時必需的一種方式,而在第二種形式中,商品能充 當貨幣的主要原因在于它具有普遍被接受的特性,這種特性首先被人們認可,進而接納。然 而商品本身存在一定的侷限性,隨著交換的發展,這種局限性使商品自身作為交換形式的 不利因素非常明顯,所以才有了第三種形式——實物貨幣。後來隨著商品交換範圍的擴大, 品種的繁多,有的實物貨幣不好運輸或不宜儲藏,于是出現了一個被大家廣泛認同的一般 等價物。最後幣材的選擇逐漸趨同,金屬貨幣由此誕生。」王紀潔, 《中國古代物質文化史 貨幣(上)》(北京:開明出版社,2018),頁 22。 李祖德、劉精誠,《中國貨幣史》(台北:文津出版社,1995) ,頁 1。 徐元誥,<周語第三>,《國語集解》(北京:中華書局,2002) ,頁 105。 王冬珍等校注,<山權數>,《新編管子》 (台北:國立編譯館,2002) ,頁 1458。 王冬珍等校注,<國蓄>,《新編管子》(台北:國立編譯館,2002) ,頁 1421。 11 DOI:10.6814/NCCU202001773.

(13) 玉起於赤野,東西南北距周七千八百里,水決壤斷,舟車不能 通。先王為其途之遠,其至之難,故託用於其重,以珠玉為上 幣,以黃金為中幣,以刀布為下幣。三幣握之,則非有補於暖 也,食之則非有補於飽也,先王以守財物,以御民事,而平天 下 也 。 43. 不 管 是 為 了 賑 災 或 為 了 流 通,以 上 這 些 理 論 學 者 統 稱 為「 人 君 製 幣 說 」。. 政 治 大. 王 紀 潔 認 為 :「 夏 朝 以 前 , 由 于 社 會 生 產 力 極 其 低 下 , 商 品 交 換. 立. 的 形 式 是 以 物 易 物。隨 著 生 產 力 的 發 展 ,交 換 開 始 頻 繁 發 生, 人 們 又. ‧ 國. 學. 採 用 等 價 物 的 交 換 方 式,這 時 等 價 物 並 沒 有 固 定 在 某 一 種 物 品 上。到. ‧. 了 商 朝,人 們 較 多 地 採 用 海 貝 作 為 等 價 物,于 是 人 們 便 把 交 換 的 媒 介. sit. y. Nat. 固 定 在 海 貝 上,海 貝 以 及 其 后 出 現 的 各 種 非 金 屬 訪 貝 便 成 為 中 國 最 早、. n. al. er. io. 最 原 始 的 實 物 貨 幣。考 古 發 掘 和 文 獻 資 料 表 明,約 在 商 代 中 晚 期,已. i Un. v. 經 出 現 最 早 的 金 屬 鑄 幣 — 銅 貝。」44。因 為 不 是 人 民 頻 繁 發 生 的 行 為,. Ch. engchi. 上 古 夏 商 政 府 應 該 也 不 太 介 入 貨 幣 的 發 行 與 管 制。除 了 少 數 荒 災 發 行 貨 幣 賑 災 的 記 載 外,沒 有 其 他 關 於 發 行 貨 幣 的 記 載。當 時 的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相 對 春 秋 戰 國 時 期 還 是 非 常 緩 慢 地。西 周 封 建 社 會 仍 舊 是 相 當 保 守 的 農 業 社 會 , 如《 孟 子 》中 有 關 當 時 社 會 的 記 載 , 平 民 之 家 有 「 五 畝 之 宅,樹 牆 下 以 桑,匹 婦 蠶 之,則 老 者 足 以 衣 帛 矣;五 母 雞、二 母 彘,無 失 其 時,老 者 足 以 無 失 肉 矣。百 畝 之 田,匹 夫 耕 之,八 口 之 家. 43 44. 王冬珍等校注,<國蓄>,《新編管子》(台北:國立編譯館,2002) ,頁 1435。 王紀潔,《中國古代物質文化史貨幣(上) 》 (北京:開明出版社,2018) ,頁 5。 12 DOI:10.6814/NCCU202001773.

(14) 族 以 無 飢 矣 。 45」 當 時 的 平 民 生 活 的 市 場 交 換 以 實 物 交 換 為 主 ,《 周 易 》 < 繫 辭 傳 > 記 載 神 農 氏 :「 日 中 為 市 , 致 天 下 之 民 , 聚 天 下 之 貨 , 交 易 而 退 , 各 得 其 所。 46」如 孟 子 所 言: 「 古 之 為 市 者,以 其 所 有 易 其 所 無 者。… … 以 左 右 望 ,而 罔 市 利 47」。西 周 時 社 會 結 構 是 一 個 超 穩 定 的 經 濟 結 構, 基 本 上 是 各 地 方 城 市 人 民 自 給 自 足 的 社 會 型 態 48。 我 們 可 以 推 論 西 周 初 期 的 交 易 型 態 還 是 應 該 偏 於 實 物 交 換 為 主。並 沒 有 金 屬 貨 幣 的 大 量 出現。. 政 治 大. 在 早 期 封 建 政 治 制 度 的 安 排 下,人 民 是 沒 有 職 業 選 擇 自 由 的,如. 立. 《周禮》<天官冢宰>所記載的:. ‧ 國. 學 ‧. 大 宰 之 職:… … 以 九 職 任 萬 民:一 曰 三 農,生 九 穀。二 曰 園 圃,. sit. y. Nat. 毓草木。三曰虞衡,作山澤之材。四曰藪牧,養蕃鳥獸。五曰. n. al. er. io. 百 工,飭 化 八 材。六 曰 商 賈,阜 通 貨 賄。七 曰 嬪 婦,化 治 絲 枲。. i Un. v. 八 曰 臣 妾 , 聚 斂 疏 材 。 九 曰 閑 民 , 無 常 職 , 轉 移 執 事 。 49. Ch. engchi. 封 建 社 會 下 的 職 業 管 制,限 制 人 民 的 工 作,另 一 方 面 也 限 制 人 民 遷徙與旅行的自由,如《周禮》<地官>所載:. 45 46 47 48 49. 《孟子》 ,<盡心>, 《四書》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頁 661。 陸貫逵總勘,《周易》 ,《十三經古注》(台北:新文豐出版公司,2002) ,頁 57。 《孟子》 ,<公孫丑>,《四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 ,頁 448。 侯家駒,《中國經濟史(上)》 (台北:聯經出版社,2005),頁 105。 陸貫逵總勘,《周禮》 ,《十三經古注》(台北:新文豐出版公司,2002) ,頁 358。 13 DOI:10.6814/NCCU202001773.

(15) 比 長:各 掌 其 比 之 治。五 家 相 受,相 和 親;有 罪 奇 袤,則 相 及。 徙于國中及郊,則從而授之。若徙于他,則為之旌節而行之。 若 無 授 無 節 , 則 唯 圜 土 內 之 。 50 掌節:掌守邦節而辨其用,以輔王命。守邦國者用玉節,守都 鄙者用角節。凡邦國之使節,山國用虎節,土國用人節,澤國 用龍節;皆金也,以英蕩輔之。門關用符節,貨賄用璽節,道 路 用 旌 節;皆 有 期 以 反 節。凡 通 達 於 天 下 者 必 有 節,以 傳 輔 之。 無 節 者 , 有 幾 則 不 達 。 51. 立. 政 治 大. 封 建 社 會 下 政 府 不 鼓 勵 人 民 流 動,要 移 動 需 要 層 層 的 管 制,連 帶. ‧ 國. 學. 貨 物 的 流 動 也 受 到 影 響。商 品 交 換 不 興 盛,貨 幣 經 濟 自 然 也 無 進 一 步. ‧. 的 發 展。這 個 情 況 一 直 到 春 秋 戰 國 時 期 才 有 了 顯 著 的 變 化,春 秋 戰 國. sit. y. Nat. 時 期, 鐵 器 與 牛 耕 技 術 開 始 出 現,利 用 獸 力 耕 犁 種 作,提 高 了 勞 動 與. n. al. er. io. 土 地 的 單 位 產 量。獸 力 漸 漸 取 代 人 力,將 原 本 限 制 的 人 力 解 放 出 來 52,. i Un. v. 勞 動 力 獲 得 釋 放,轉 而 投 入 到 了 工 商 業 之 中,各 個 諸 侯 國 國 主 除 了 農. Ch. engchi. 業以外,也漸漸把重心放到工商業之上。. 過 去 周 朝 封 建 制 度 的 政 治 傳 統 也 遭 到 各 諸 侯 國 國 君 的 挑 戰,各 國 君 主 為 了 發 展 本 國 的 優 勢,打 破 原 本 周 朝 政 府 的 制 度 安 排,轉 而 支 持 旗 下 人 民 往 其 他 產 業 的 發 展,注 重 實 益。從 原 本 封 建 自 給 自 足 的 農 業 生 產 中 轉 向,也 將 人 民 從 傳 統 的 職 業 限 制 中 解 放 出 來,並 開 放 原 屬 官. 50 51 52. 陸貫逵總勘,《周禮》 ,《十三經古注》(台北:新文豐出版公司,2002) ,頁 418。 陸貫逵總勘,《周禮》 ,《十三經古注》(台北:新文豐出版公司,2002) ,頁 434。 侯家駒,《中國經濟史(上)》 (台北:聯經出版社,2005),頁 123-125。 14 DOI:10.6814/NCCU202001773.

(16) 家 的 工 商 行 業 , 私 人 的 工 商 階 級 開 始 漸 漸 出 現 53, 商 業 活 動 已 非 官 方 單方面壟斷。 侯 家 駒 以 楚 國 的 興 起 為 例,說 明 此 一 變 化。他 認 為 楚 國 帶 動 了 春 秋 戰 國 時 期 重 商 主 義 社 會 的 形 成。封 建 制 度 成 於 中 國 西 北 的 周 朝,主 要 是 為 了 牢 牢 控 制 土 地 的 生 產 權 力,東 周 時 楚 國 在 政 治 制 度 的 設 計 上, 將 土 地 直 接 控 制 於 楚 王 之 下,令 設 縣 命 尹,產 生 了 別 於 傳 統 封 建 的 制 度 設 計,而 在 經 濟 上 大 量 使 用 稻 作 牛 耕 與 鐵 器,提 高 勞 動 產 量 加 上 人 口 大 量 繁 殖,原 本 的 井 田 分 田 制 度 已 難 以 支 持 增 加 的 非 農 人 口,是 以. 政 治 大. 慢 慢 地 產 業 由 農 業 勞 動 力 轉 換 為 工 商 勞 動 力 54。 以 公 有 土 地 為 基 礎 的. 立. 傳 統 農 業 公 社 解 體,商 品 經 濟 進 步,交 換 大 量 產 生 55。這 個 時 期,規 模. ‧ 國. 學. 化 的 金 屬 鑄 幣 開 始 出 現,如 楚 國 大 量 使 用 黃 金,黃 金 成 為 各 國 間 主 要. ‧. 的 流 通 貨 幣,青 銅 製 的 布 幣、刀 貨、蟻 鼻 錢 和 圜 錢 四 種 貨 幣 也 體 系 化. y. sit. Nat. 擴大了使用範圍,出現於各個邦國的集市之中。. n. al. er. io. 貨 幣 史 研 究 的 學 者 認 為,春 秋 戰 國 時 期 是 我 國 由 實 物 經 濟 社 會 往. i Un. v. 貨 幣 經 濟 社 會 轉 換 的 重 要 過 程,貨 幣 本 身 也 由 金 屬 稱 量 貨 幣 往 金 屬 鑄. Ch. engchi. 幣 而 轉 化。之 前 的 貨 幣 雖 有 一 定 形 狀, 但 是 大 小 重 量 成 色 都 不 一 樣, 使 用 起 來 有 諸 多 不 便 之 處 56, 侯 家 駒 認 為 因 城 市 商 品 經 濟 發 達 , 漸 漸 以 城 市 為 基 礎,發 行 出 一 套 金 屬 鑄 幣 模 式。各 個 城 邑 廣 發 貨 幣,主 要 發 行 的 都 是 金 屬 的 鑄 幣 。 北 方 各 國 發 行 有 刀 、布 、 圜 ,楚 國 發 行 有 郢 爰( 金 )、 蟻 鼻 錢( 銅 )與 空 首 布 ( 銀 ) 57。 大 致 來 說 , 戰 國 時 期 主 要. 53 54 55 56 57. 侯家駒,《中國經濟史(上)》 (台北:聯經出版社,2005),頁 141-142。 侯家駒,《中國經濟史(上)》 (台北:聯經出版社,2005),頁 119-131。 朱嘉明, 《從自由到壟斷-中國貨幣經濟兩千年(上) 》 (台北:遠流出版事業,2012) ,頁 37。 李祖德、劉精誠,《中國貨幣史》(台北:文津出版社,1995 年),頁 33-35。 侯家駒,《中國經濟史(上)》 (台北:聯經出版社,2005),頁 121。 15 DOI:10.6814/NCCU202001773.

(17) 有 四 大 貨 幣 體 系 包 括:以 韓、趙、魏 為 主 的 布 幣 區;以 齊、燕 為 主 的 刀 貨 區 ;楚 國 的 蟻 鼻 錢 和 爰 金 區 ; 秦 國 的 圜 錢 區 。 在 本 國 區 域 內 , 各 式 的 錢 幣 也 互 相 流 通 58。 王 紀 潔 研 究 指 出 這 時 期 的 金 屬 鑄 幣 有 主 要 六 個 特 點:一 是 鑄 幣 上 大 都 有 簡 單 文 字,表 明 地 區、重 量 或 價 值。二 是 貨 幣 已 有 等 級 的 單 位。 三 是 貨 幣 分 地 域 性 鑄 造。四 是 貨 幣 由 各 城 邑 分 散 鑄 造。五 是 一 個 諸 侯 國 或 是 地 域 內 混 雜 有 多 種 貨 幣 使 用。六 是 多 種 貨 幣 包 含 鑄 幣、稱 量 貨 幣 和 實 物 貨 幣 並 存 59。. 政 治 大. 春 秋 時 期 崛 起 的 私 人 工 業,已 形 成 商 品 種 類 豐 富 的 市 場 , 如《 論. 立. 語 》中 記 載 的 :「 百 工 居 肆 , 以 成 其 事 。 60」到 了 戰 國 晚 期 , 大 城 市 也. ‧ 國. 學. 漸 漸 興 起 ,《 戰 國 策 》也 記 載 到 :「 城 雖 大 , 無 過 三 百 丈 者 , 人 雖 眾 ,. ‧. 無 過 三 千 家 者 … … 今 千 丈 之 城,萬 家 之 邑 相 忘 也。 61」市 場 經 濟 的 繁 榮. sit. y. Nat. 與 超 大 城 市 的 興 起,都 加 開 展 了 商 業 的 需 求 並 擴 大 了 貨 幣 發 行 數 量。. n. al. er. io. 各 國 政 府 在 這 時 漸 漸 對 於 貨 幣 採 取 集 中 式 鑄 造 的 管 理,民 間 除 了 強 豪. i Un. v. 富 商, 基 本 上 一 般 人 民,應 該 沒 有 鑄 造 貨 幣 的 能 力 , 主 要 因 為 鑄 幣 所. Ch. engchi. 需 的 銅 礦 資 源 相 對 稀 少,非 一 般 人 民 所 能 掌 握。這 時 候 的 金 屬 貨 幣 還 存 有 秤 量 貨 幣 的 特 性,如 在 戰 國 早 期 齊 國 發 現 的 截 首 刀,刀 的 錢 文 有 被 切 掉,有 的 刀 首 被 切 掉,學 者 推 論 是 為 了 小 額 交 易 而 切 除 的 62,這 也 表 示 早 期 政 府 認 可 秤 重 貨 幣 的 行 為,對 金 屬 貨 幣 的 形 制 本 身 沒 有 保 護 與 統 一 的 規 範,對 此,我 們 可 以 把 春 秋 戰 國 時 代 視 為 準 貨 幣 經 濟 社 會。. 58 59 60 61 62. 李祖德、劉精誠,《中國貨幣史》(台北:文津出版社,1995 年),頁 62-63。 王紀潔,《中國古代物質文化史貨幣(上) 》 (北京:開明出版社,2018) ,頁 38。 《論語》 ,<子張>, 《四書》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頁 328。 劉向,<趙惠文王三十年>,《戰國策集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 ,頁 197。 王紀潔,《中國古代物質文化史貨幣(上) 》 (北京:開明出版社,2018) ,頁 66。 16 DOI:10.6814/NCCU202001773.

(18) 一 直 到 了 秦 始 皇 二 十 六 年( 西 元 前 221 年 ) ,滅 六 國,一 統 中 國, 建 立 集 權 政 府,統 一 頒 布 貨 幣 政 令( 按 學 者 見 解 此 政 令 頒 布 於 秦 始 皇 三 十 七 年 , 西 元 前 210 年 ), 廢 除 各 地 原 有 的 貨 幣 制 度 , 珠 玉 龜 貝 銀 錫 等 材 料 不 再 用 做 貨 幣 的 材 料 。 並 將 貨 幣 分 做 兩 等,黃 金 為 上 幣,用 作 大 額 支 付 ; 銅 錢 為 下 幣 , 用 作 日 常 流 通 63。 政 府 對 於 貨 幣 的 統 一 形 制 與 保 護,目 前 比 較 確 信 的 是 從 秦 朝 開 始。 依 秦 舊 制,學 者 說 法 主 要 分 兩 派 , 一 派 主 張 秦 朝 實 行 黃 金 與 銅 錢 二 幣 並 行 的 貨 幣 制 度 64, 一 派 主 張 秦 朝 時 行 黃 金 、 布 與 銅 錢 三 幣 並 行 的 貨 幣 制 度 65。 這 一 項 爭 議 主. 政 治 大. 要因為《史記》<平準書>中的記載:. 立. ‧ 國. 學. 虞 夏 之 幣,金 為 三 品,或 黃,或 白,或 赤;或 錢,或 布,或 刀,. ‧. 或 龜 背。及 至 秦 中,一 國 之 幣 為 三 等, 黃 金 以 溢 名 ,為 上 幣;. sit. y. Nat. 銅錢識曰半兩,重如其文,為下幣。而珠玉、龜背、銀錫之屬. n. al. er. io. 為 器 飾 寶 藏 , 不 為 幣 。 然 各 隨 時 而 輕 重 無 常 。 66. Ch. engchi. i Un. v. 文 中 提 到 秦 國 中 期,幣 分 三 等,然 而 文 中 只 提 黃 金 與 銅 前 二 者 , 未 提 及 布 ,「 布 」 就 是 麻 布 。 作 為 人 類 早 期 的 交 易 媒 介 , 麻 布 在 西 周 到 春 秋 時 代 就 是 被 廣 泛 使 用 的 實 物 貨 幣 ,如《 周 禮 》< 地 官 司 徒 > 記 載 :「 載 師 : 掌 任 土 之 法 以 物 地 事 、 授 地 職 , 而 待 其 政 令 。 … … 凡 宅 不 毛 者,有 里 布。」漢 鄭 玄 作 注:「 里 布 者,布 參 印 書,廣 二 寸,長 三. 63 64. 65 66. 王紀潔,《中國古代物質文化史貨幣(上) 》 (北京:開明出版社,2018) ,頁 78。 彭信咸, 《中國貨幣史》彭信咸, 《中國貨幣史》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 ,頁 56。李 祖德、劉精誠, 《中國貨幣史》 (台北:文津出版社,1995 年),頁 65。 石俊志,《中國貨幣法制史概論》(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12) ,頁 11-26。 司馬遷著,瀧川龜太郎集注,<平準書>, 《史記會注考證》 (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7) , 頁 521。 17 DOI:10.6814/NCCU202001773.

(19) 尺,以 為 幣,貿 易 物。 67」而 真 正 交 換 的 地 點 就 在 市 場,也 是 有 一 定 的 管 理 規 範 的 , 甚 至 犯 罪 的 處 罰 也 走 處 罰 布 的 , 如《 周 禮 》< 地 官 司 徒 >記載:. 司市: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以次敘分地而經市, 以 陳 肆 辨 物 而 平 市,以 政 令 禁 物 靡 而 均 市,以 商 賈 阜 貨 而 行 布, 以量度成賈而徵儥,以質劑結信而止訟,以賈民禁偽而除詐, 以刑罰禁虣而去盜,以泉府同貨而斂賒。大市日昃而市,百族. 政 治 大. 為主;朝市朝時而市,商賈為主;夕市夕時而市,販夫販婦為. 立. 主。凡市入,則胥執鞭度守門,市之群吏平肆、展成奠賈,上. ‧ 國. 學. 旌于思次以令市。市師蒞焉,而聽大治大訟。胥師、賈師蒞于. ‧. 介次,而聽小治小訟。凡萬民之期于市者、辟布者、量度者、. sit. y. Nat. 刑 戮 者 各 于 其 地 之 敘。凡 得 貨 賄、六 畜 者 亦 如 之,三 日 而 舉 之。. n. al. er. io. 凡 治 市 之 貨 賄、六 畜、珍 異,亡 者 使 有,利 者 使 阜,害 者 使 亡,. i Un. v. 靡者使微。凡通貨賄,以璽節出入之。國凶、荒、札、喪,則. Ch. engchi. 市 無 征 而 作 布。凡 市 偽 飾 之 禁,在 民 者 十 有 二,在 商 者 十 有 二, 在賈者十有二,在工者十有二。市刑:小刑憲罰,中刑徇罰, 大刑撲罰,其附于刑者歸于士。國君過市,則刑人赦;夫人過 市,罰一幕;世子過市,罰一帟;命夫過市,罰一蓋;命婦過 市,罰一帷。凡會同、師役,市司帥賈師而從,治其市政,掌 其賣儥之事。. 67 68. 68. 陸貫逵總勘,《周禮》 ,《十三經古注》(台北:新文豐出版公司,2002) ,頁 422。 陸貫逵總勘,《周禮》 ,《十三經古注》(台北:新文豐出版公司,2002) ,頁 428-430。 18 DOI:10.6814/NCCU202001773.

(20) 作 為 一 種 實 物 貨 幣,布 也 當 作 稅 收 的 一 種,並 且 有 專 門 負 責 收 稅 的 職 務 ,《 周 禮 》 < 地 官 司 徒 > 記 載 :. 廛人:掌斂市絘布、總布、質布、罰布、廛布而入于泉府。凡 屠者,斂其皮角筋骨,入于玉府。凡珍異之有滯者,斂而入于 膳府。泉府:掌以市之征布,斂市之不售、貨之滯于民用者, 以其賈買之,物褐而書之,以待不時而買者。買者各從其抵,. 政 治 大. 都 鄙 從 其 主 , 國 人 、 郊 人 從 其 有 司 , 然 後 予 之 。 69. 立. ‧ 國. 學. 由 上 面 的 文 獻 可 以 發 現,春 秋 戰 國 時 期 政 府 對 市 場 的 管 理 有 一 套. ‧. 完 整 的 想 法 與 規 範,秦 朝 基 本 的 制 度 設 計 也 沿 用 此 一 傳 統 如《 睡 虎 地. sit. y. Nat. 秦 簡 》 < 金 布 律 > 中 記 載 :「 錢 十 一 當 一 布 , 其 出 入 錢 以 金 、 布 , 以. n. al. er. io. 律 。 70」「 布 袤 八 尺 , 福 ( 幅 ) 廣 二 尺 五 寸 。 布 惡 , 其 廣 袤 不 如 式 者 ,. i Un. v. 不 行。71」便 明 確 以 法 律 規 定 布 與 銅 錢 之 間 的 兌 換 比 率,也 規 定 布 的 規. Ch. engchi. 格,並 且 規 定 政 府 賦 稅 使 用 布,這 法 令 是 承 襲 春 秋 戰 國 時 普 遍 的 慣 例。 賀旭英認為布有做為貨幣的法定標準型制並且有銅錢間固定的 兌 換 比 率 , 因 此 在 客 觀 上 應 認 為 布 是 當 時 流 通 的 一 種 貨 幣 72。 石 俊 志 認 為 秦 朝 使 用 布 當 作 貨 幣 的 原 因 是 因 為 戰 國 時 期 戰 爭 不 斷,而 秦 國 非 主 要 產 銅 的 區 域,所 以 使 用 布,並 且 用 法 律 加 以 規 定, 解 決 鑄 幣 時 銅 材 供 應 不 足 的 問 題,藉 以 擴 大 本 國 的 貨 幣 流 通 總 量,進 一 步 發 展 戰 時 69 70 71 72. 陸貫逵總勘,《周禮》 ,《十三經古注》(台北:新文豐出版公司,2002) ,頁 431。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頁 36。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頁 36。 賀旭英,《秦漢金布律研究》 (湖南:湖南大學碩士論文,2015) ,頁 28。 19 DOI:10.6814/NCCU202001773.

(21) 經 濟 73。 爾 後 隨 著 秦 國 一 統 天 下 , 銅 礦 產 地 盡 歸 國 家 所 有 , 就 無 需 使 用 布 作 為 一 種 貨 幣 了,彭 信 咸 認 為 秦 朝 主 要 還 是 使 用 金 與 銅 錢 兩 位 制, 大 金 額 用 黃 金 、 小 金 額 用 銅 錢 , 兩 者 互 相 轉 換 74。 彭 信 咸 認 為 秦 朝 第 一 次 建 立 自 己 的 貨 幣 體 系,是 在 秦 惠 文 王 二 年 ( 西 元 前 336 年 ) , 《 史 記 》< 秦 始 皇 本 紀 >: 「 惠 文 王 生 十 九 年 而 立。 立 二 年 , 初 行 錢 。 75」, 此 時 就 建 立 了 以 朱 兩 為 單 位 的 貨 幣 體 系 , 鑄 行 的 可 能 是 三 孔 布 或 是 圜 錢 76。 而 石 俊 志 依 照 近 來 陸 續 出 土 的 考 古 資 料 研 究 論 定 , 當 時 銅 錢 主 要 的 形 制 「 半 兩 錢 」 應 該 已 經 出 現 了 77。. 政 治 大. 有 關 半 兩 錢 的 形 制 , 按 《 漢 書 》 < 食 貨 志 > 所 記 :「 銅 錢 質 如 周. 立. 錢,文 曰 半 兩,重 如 其 文。 78」可 知 道 半 兩 錢 仿 造 周 錢 而 造,銅 錢 上 面. ‧ 國. 學. 文 字 就 是 半 兩,重 量 應 該 也 是 半 兩,按 秦 時 單 位 半 兩 為 十 二 銖。 依 照. ‧. 考 古 學 者 的 研 究,秦 國 的 半 兩 錢,普 遍 來 說 直 徑 約 在 3 公 分 以 上,重. sit. y. Nat. 量 在 5.4~7.4 克( 8.2~11.2 銖 ) 79, 後 期 多 在 4~6 克( 6.1~9.1 銖 ) 80。 亦. n. al. er. io. 即 秦 朝 的 半 兩 錢 貨 幣 存 在 著 前 後 期 減 重 的 現 象 81, 甚 至 到 了 最 近 的 考. i Un. v. 古 發 現,胡 亥 繼 位 後 的 銅 錢 重 量 已 經 減 到 2~6 克,最 小 的 有 到 1.32 克 82. Ch. engchi. , 這 也 符 合 司 馬 遷 「 隨 時 而 輕 重 無 常 之 說 83」 的 說 法 。 彭 信 咸 認 為 是. 因 為 鑄 錢 方 法 造 成 的, 他 認 為 漢 代 以 前 ,鑄 錢 多 用 土 範 ,錢 成 範 毀,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石俊志,《中國古代貨幣法二十講》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 ,頁 13-15。 彭信咸,《中國貨幣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頁 80。 司馬遷著,瀧川龜太郎集注,<秦始皇本紀>, 《史記會注考證》(台北:文史哲出版社, 1997) ,頁 132。 彭信咸,《中國貨幣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頁 55。 石俊志,《半兩錢制度研究》 (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9) ,頁 8-11。 班固,<食貨志下>,《漢書》(台北:鼎文書局,1980),頁 1152。 昭明、馬利清,《古代貨幣》 (北京:中華書局,1999 年) ,頁 104。 昭明、馬利清,《古代貨幣》 (北京:中華書局,1999 年) ,頁 109。 石俊志,《半兩錢制度研究》 (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9 年),頁 51。 王紀潔,《中國古代物質文化史貨幣(上) 》 (北京:開明出版社,2018) ,頁 80-81。 司馬遷著,瀧川龜太郎集注,<平準書>, 《史記會注考證》 (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7) , 頁 521。 20 DOI:10.6814/NCCU202001773.

(22) 導 致 每 批 錢 幣 的 形 狀 輕 重 大 小 不 一 84。 王 紀 潔 則 認 為 是 因 為 當 時 民 間 85. 私鑄之風已經十分盛行,才導致這輕重無常的結果 。 從 秦 惠 文 王 初 行 錢 到 秦 始 皇 復 行 錢,百 餘 年 時 間 裡 並 沒 有 正 式 看 到 有 關 私 人 禁 鑄 銅 錢 的 法 令 。在《 睡 虎 地 秦 墓 竹 簡 》< 封 診 式 > 中 有 個 案 例:「 某 里 士 五( 伍 )甲、乙 縛 詣 男 子 丙、丁 及 新 錢 百 一 十 錢,容 ( 融 )二 和,告 曰:丙 盜 鑄 此 錢,丁 佐 鑄。甲、乙 捕 索 其 室 而 得 此 錢、 容 , 來 詣 之 。 86」 可 以 從 這 段 史 料 間 接 證 明 秦 時 禁 止 人 民 私 自 鑄 錢 。 因 為 鑄 造 技 術 的 局 限,使 得 秦 朝 政 府 所 鑄 造 的 銅 錢 大 小 不 一,在. 政 治 大. 消 費 上 百 姓 往 往 刻 意 收 藏 大 錢,花 用 小 錢。 石 俊 志 認 為, 不 足 重 量 品. 立. 質 銅 錢 的 流 通,就 必 須 依 靠 政 府 法 律 的 規 定,依 靠 強 制 力 來 確 保 銅 錢. ‧ 國. 學. 的 流 通 87, 如 《 睡 虎 地 秦 墓 》 < 金 布 律 > 記 載 的 :. ‧ sit. y. Nat. 官 府 受 錢 者,千 錢 一 畚,以 丞、令 印 印。不 盈 千 者,亦 封 印 之。. n. al. er. io. 錢善不善,雜實之。出錢,獻封丞、令,乃發用之。百姓市用 錢,美惡雜之,勿敢異。. Ch. engchi. i Un. v. 賈市居劣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擇行錢布;擇行錢、布者,列伍 長 弗 告 , 吏 循 之 不 謹 , 皆 有 罪 。 88. 上 述 條 文 用 法 律 強 制 劣 質 貨 幣 信 用 的 兌 現,漢 朝 政 府 的 貨 幣 立 法. 84 85 86 87 88. 彭信咸,《中國貨幣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 年),頁 91。 王紀潔,《中國古代物質文化史貨幣(上) 》 (北京:開明出版社,2018) ,頁 80。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頁 151。 石俊志,《中國貨幣法制史概論》(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12 年) ,頁 51-52。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頁 35-36。 21 DOI:10.6814/NCCU202001773.

(23) 進 一 步 繼 受 這 些 法 律 條 文,透 過 金 布 律 相 關 針 對 貨 幣 的 形 制 保 護 的 條 文來看,秦朝社會貨幣的使用已經從金屬秤量往金屬貨幣演進。 秦 朝 政 府 也 種 種 手 段 強 化 金 屬 貨 幣 的 使 用 範 疇,除 了 收 稅 支 付 外, 政 府 也 用 法 律 確 立 貨 幣 作 為 商 品 交 換 的 價 值 儲 存 功 能,銅 錢 至 此 確 定 了 作 為 法 定 價 值 尺 度 的 功 用,如《 睡 虎 地 秦 墓 》< 金 布 律 > 記 載: 「有 買 及 買( 賣 )毆 也, 各 嬰 其 賈( 價 );小 物 不 能 各 一 錢 者 ,勿 嬰 。 89」, 市 面 上 買 賣 的 貨 物 必 須 明 碼 標 價,確 定 了 貨 幣 在 與 代 表 商 品 價 值 的 交 換關係。. 政 治 大. 貨 幣 也 有 專 職 的 收 付 管 理 機 構, 參 見《 漢 書 》< 百 官 公 卿 表 > 的. 立. 記 載 :「 治 粟 內 史 , 秦 官 , 掌 穀 、 貨 , 有 兩 丞 。 90」 中 央 設 置 有 管 理 錢. ‧ 國. 學. 幣 的 官 署 , 稱 為 治 粟 內 史 91, 在 地 方 縣 一 級 主 管 錢 財 的 稱「 少 內 」, 負. ‧. 責 統 計 收 受 保 存 的 稱「 金 布 」92。如 上 面〈 金 布 律 〉所 述 秦 時 政 府 針 對. sit. y. Nat. 如 何 收 受 錢 幣 均 有 詳 細 的 規 定。宋 敘 五 認 為 整 體 來 說 從 春 秋 戰 國 到 秦. al. n. 93. er. io. 朝 , 中 國 社 會 歷 經 了 由「 自 然 經 濟 社 會 」到「 貨 幣 經 濟 社 會 」的 變 化. i Un. v. ,一般人民原則上可以用貨幣交換任何生活所需物,貨幣已成為社. Ch. engchi. 會 生 活 所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部 分。 我 們 已 可 以 發 現, 政 府 的 貨 幣 管 控,從 原 始 的 放 任 漸 漸 趨 於 集 中 權 力 管 理。政 府 正 式 以 法 律 的 形 式 介 入 貨 幣 管 制,將 貨 幣 標 準 化,讓 貨 幣 在 形 狀、尺 寸、重 量、錢 文 等 方 面 完 成 統 一 的 規 格 94, 直 接 介 入 人 民 經 濟 生 活 , 促 使 貨 幣 成 為 通 用 的 交 換 手. 89 90 91 92. 93 94.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頁 37。 班固,<百官公卿表>,《漢書》(台北:鼎文書局,1980) ,頁 731。 石俊志,《半兩錢制度研究》 (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9 年),頁 40。 吳方基,<論秦代金布的隸屬及其性質>(吉林: 《古代文明》2015 年 4 月) ,9 卷 2 期,頁 55。 宋敘五,《西漢貨幣史》(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2002 年),頁 29-32。 王紀潔,《中國古代物質文化史貨幣(上) 》 (北京:開明出版社,2018) ,頁 82。 22 DOI:10.6814/NCCU202001773.

(24) 段,並 將 貨 幣 的 發 行 與 壟 斷 掌 握 在 手 上 。 透 過 貨 幣 的 管 制 ,中 央 集 權 政府取得管控人民勞動力與商品經濟交換的能力。.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23 DOI:10.6814/NCCU202001773.

(25) 第二節. 漢初的社經背景. 漢 代 初 期 歷 經 戰 亂 , 建 國 後 民 生 凋 敝, 百 廢 待 興 如《 史 記 ,平 準 書》所記載:. 漢興,接秦之弊,丈夫從軍旅,老弱轉糧馕,作業劇而財匱, 自天子不能鈞駟,而將相或乘牛車,齊民無藏蓋。於是為秦錢 重難用,更令民鑄錢,一黃金一斤,約法省禁。而不軌逐利之. 政 治 大. 民,蓄積餘業以稽市物,物踊騰躍,米至石萬錢,馬一匹則百. 立. 金 。 95. ‧ 國. 學 ‧. 漢 高 祖 劉 邦 為 了 解 決 民 生 凋 敝,政 府 沒 錢 的 問 題,就 開 放 人 民 私. sit. y. Nat. 鑄 錢。石 俊 志 考 證 劉 邦 更 令 民 鑄 錢 的 時 間,這 一 項 政 策 應 該 是 實 行 在. n. al. er. io. 漢 高 祖 二 年 , 楚 漢 相 爭 之 時( 西 元 前 206 年 ~西 元 前 202 年 )。 依 《 漢. i Un. v. 書 》〈 高 帝 紀 〉記 載 :「 六 月 , … … 。 漢 中 大 飢 , 米 斛 萬 錢 , 人 相 食 。. Ch. engchi. 令 民 就 食 蜀 漢。96」推 測 依 照 社 會 現 實 狀 況,開 放 民 間 鑄 錢 先 救 難 是 極 為 可 能 的 97,此 一 戰 時 權 宜 措 施,在 戰 爭 結 束 後 沒 多 久,應 該 就 恢 復 了 禁 鑄 錢 的 規 定 98。 楚 漢 戰 爭 和 放 鑄 政 策 帶 來 嚴 重 的 貨 幣 膨 脹 , 原 本 金 屬 貨 幣 中 的 重 量 被 大 幅 減 輕。考 古 資 料 顯 示,此 時 發 行 的 小 半 兩 錢 大. 95. 96 97. 98. 司馬遷著,瀧川龜太郎集注,<平準書>, 《史記會注考證》 (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7) , 頁 510。 班固,<高帝紀>,《漢書》 (台北:鼎文書局,1980) ,頁 38。 石俊志, 《半兩錢制度研究》 (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9 年) ,頁 40。這裡石俊志是引王 獻唐的說法,見王獻唐,《中國古代貨幣通考》(山東:齊魯書社,1979),頁 211。 石俊志, 《半兩錢制度研究》 (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9) ,頁 78-79。石俊志引張南的看 法,認為漢高祖八年(西元前 199 年)盜鑄錢令和抑商令一同下達,主要是因為放任民間私 鑄導致貨幣供給過多,帶來嚴重的通貨膨脹,而不得不採取的斷然措施。 24 DOI:10.6814/NCCU202001773.

(26) 約 三 銖 重 , 較 原 本 的 半 兩 錢 ( 12 銖 ) 重 減 少 了 約 四 分 之 三 99, 又 允 許 民 間 鑄 錢,豪 強 富 商 自 然 會 把 原 有 較 重 的 秦 朝 半 兩 錢 改 鑄 為 新 的 小 半 兩 錢 以 獲 取 暴 利 , 這 樣 濫 發 劣 幣 , 物 資 又 短 缺 ,繼 之 以 飢 荒 ,通 貨 膨 脹 的 結 果 可 想 而 知。政 府 把 貨 幣 發 行 的 權 力 讓 出 來,也 沒 有 針 對 貨 幣 的 質 量 作 管 控,其 結 果 就 讓 漢 高 祖 時 代 貨 幣 的 形 制 陷 入 混 亂,伴 隨 著 高度失控的經濟現狀。 為 了 解 決 這 些 問 題,漢 朝 政 府 在 高 皇 后 二 年,推 動 第 一 次 貨 幣 制 度 改 革,發 行 八 銖 錢。如《 漢 書 》< 高 后 紀 > 所 載:「 秋 七 月,恆 山 王. 政 治 大. 不 疑 薨 。 行 八 銖 錢 。 100」應 劭 注 :「 本 秦 錢 , 質 如 周 錢 , 文 曰 半 兩 , 重. 立. 如 其 文,即 八 銖 也。漢 以 其 太 重,更 鑄 莢 錢,今 民 間 名 榆 莢 錢 是 也,. ‧ 國. 學. 民 患 其 太 輕 , 至 此 復 行 八 銖 錢 。 101」. ‧. 八 銖 錢 面 文 半 兩,考 古 資 料 顯 示 多 數 重 約 5~7 克( 7.7~10.8 銖 ) ,. sit. y. Nat. 直 徑 2.6~3.1 公 分,體 大 而 薄,通 常 無 郭 102。主 要 是 為 了 提 高 銅 錢 的 重. n. al. er. io. 量,因 為 先 前 的 放 鑄 措 施,已 經 導 致 大 量 榆 莢 錢 的 使 用。 石 俊 志 認 為. i Un. v. 政 府 行 八 銖 錢,是 以 一 枚 八 銖 半 兩 錢 替 換 八 枚 榆 莢 半 兩 錢,用 更 少 的. Ch. engchi. 青 銅,就 能 鑄 造 出 更 多 名 目 價 值 的 貨 幣,進 一 步 擴 大 了 貨 幣 的 流 通 總 量 103。 政 府 行 八 銖 錢,那 原 有 的 三 銖 錢 如 何 處 理 呢 ? 透 過 文 獻 紀 載 的 佐 證,原 有 的 三 銖 錢 應 該 是 繼 續 使 用 的 ,如《 史 記.平 準 書 》記 載:「 至. 99. 石俊志,《半兩錢制度研究》 (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9) ,頁 74-79。 班固,<高后紀>,《漢書》 (台北:鼎文書局,1980) ,頁 97。 101 班固,<高后紀>,《漢書》 (台北:鼎文書局,1980) ,頁 97。 102 石俊志,《中國貨幣法制史話》(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14) ,頁 25。 103 石俊志, 《半兩錢制度研究》 (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9) ,頁 66。榆莢錢雖文曰半兩, 實為三銖,約為半兩十二銖的四分之一,薄如榆莢,以此得名。 100. 25 DOI:10.6814/NCCU202001773.

(27) 孝 文 時,莢 錢 益 多 輕,乃 更 鑄 四 銖 錢,其 文 為 半 兩,令 民 縱 得 鑄 錢 104」 , 又 《 漢 書 . 食 貨 志 》 記 載 :「 孝 文 五 年 , 為 錢 益 多 而 輕 , 乃 更 鑄 四 銖 錢 , 其 文 曰 半 兩 。 除 盜 鑄 錢 令 , 使 民 放 鑄 。 105」 依 上 面 兩 條 史 料 來 看,原 有 的 莢 錢 還 是 一 直 使 用 的 孝 文 帝 的 時 候。 雖 說 莢 錢 繼 續 使 用,然 而 新 發 行 的 八 銖 錢 與 莢 錢 的 重 量 畢 竟 相 差 太 大 了, 兩 者 究 竟 是 等 值 的 關 係 ,還 是 有 交 換 的 比 率 , 法 未 明 定 。 石 俊 志 認 為 八 銖 錢 與 莢 錢 流 通 時 是 以 一 當 八 , 即 一 枚 八 銖 錢 換 八 枚 莢 錢 106。 照 石 俊 志 的 說 法,漢 代 每 銖 約 為 0.651 公 克 107,八 銖 錢 應 該 重 5.208. 政 治 大. 公 克 , 考 古 資 料 顯 示 , 多 數 八 銖 錢 重 5~7 公 克 。 莢 錢 多 重 3 銖 , 約 合. 立. 2 公 克,八 枚 莢 錢 約 合 16 公 克,僅 就 重 量 換 算 似 乎 不 合 理,但 如 果 加. ‧ 國. 學. 計 鎔 鑄 成 本 與 犯 法 的 風 險, 政 府 強 迫 人 民 轉 換,似 乎 也 不 無 可 能, 然. ‧. 而石俊志書中未見參見史書何處,或許也是其推測之詞。. sit. y. Nat. 前文我們提到秦始皇一統六國後,才廢除六國貨幣,統一幣制,. n. al. er. io. 擴 大 政 府 對 於 貨 幣 的 干 預。並 立 法 禁 止 人 民 私 自 鑄 錢,制 定 鑄 造 銅 錢. i Un. v. 的 形 制 , 設 置 鑄 造 銅 錢 與 收 受 的 專 門 官 署 108。 漢 朝 時 沿 襲 此 一 傳 統 ,. Ch. engchi. 將 租 稅 的 增 收 由 先 秦 的「 粟 米 之 徵 」、「 布 帛 之 徵 」等 的 實 物 ,大 量 的 改 為 銅 錢。尤 其 是 人 口 稅 的 部 分,像 是 口 賦、算 賦、獻 費、代 役 金 等 109. ,也一概用銅錢徵收。漢簡中反映的物價與國家財政的統計都已經. 104. 司馬遷著,瀧川龜太郎集注,<平準書>, 《史記會注考證》 (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7) , 頁 511。 105 班固,<高帝紀>,《漢書》 (台北:鼎文書局,1980) ,頁 1153。 106 石俊志,《半兩錢制度研究》 (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9) ,頁 85。 107 石俊志,《半兩錢制度研究》 (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9) ,頁 227。 108 石俊志,《中國貨幣法制史概論》(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12),頁 33-37。 109 口賦指的是人民年滿七歲至十四歲出口賦錢,人二十三錢。漢初本徵二十錢,武帝三歲起 徵,並加三錢。算賦是指人民十五歲以上到五十六歲要繳算賦,每人繳一百二十錢,奴婢加 倍要繳二百四十錢。女人十五歲到三十歲不出嫁的要繳五倍,六百錢。獻費指的是地方郡國 每年要向中央政府以每個人口數繳六十三錢。代役金指的是代替人去服勞役的錢,一個月 26 DOI:10.6814/NCCU202001773.

(28) 以 銅 錢 作 為 價 值 尺 度 了 110, 《 二 年 律 令 》諸 多 處 罰 也 以 金 或 銅 錢 來 行 使, 在 政 府 將 金 屬 貨 幣 納 入 收 入 來 源 之 後,貨 幣 的 流 通 擴 大 了 它 的 影 響 力, 並 牽 涉 到 政 府 的 有 效 運 作 與 政 權 安 穩,如 此 一 來 以 法 律 強 化 貨 幣 的 標 準 化 與 流 通 , 保 障 它 的 結 算 性 111, 更 有 其 正 當 性 基 礎 , 並 且 也 成 為 政 權 延 續 很 重 要 的 一 環。銅 錢 已 經 完 全 使 用 於 生 活 當 中 了,漢 代 因 應 貨 幣 經 濟 社 會 的 成 形 與 政 府 稅 收 管 控 的 需 求,< 錢 律 > 這 樣 一 部 完 整 的 貨幣法典,自然而然地產生了。.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兩千錢,西漢人人每年都要防守邊疆三天,如果不去就給政府三百錢。以上見李祖德、劉精 誠, 《中國貨幣史》(台北:文津出版社,1995) ,頁 76-77。。 110 王紀潔,《中國古代物質文化史貨幣(上) 》 (北京:開明出版社,2018) ,頁 85。 111 「錢=國家結算手段」的理論,主要由日本學者西島定生於 1980 年代提出,理論的前提主 要指的是錢在民間的以流通的原因在於國家強制力的施行(強制以錢納稅) 。柿沼楊平,< 中國古代貨幣史研究的意義和分析視角(一)>(北京:《中國錢幣》 ,2010 年),2 期,頁 45-46。 27 DOI:10.6814/NCCU202001773.

(29) 第三章 《二年律令》<錢律>析論. 第一節 《二年律令》<錢律>簡釋. 《 二 年 律 令 》是 西 元 1983 年 在 湖 北 江 陵 張 家 山 M247 號 漢 墓 出 土 的 一 批 漢 初 竹 簡,學 者 認 為 這 批 竹 簡 是 漢 高 后 二 年( 西 元 前 186 年 ) 頒 布 的 律 令 112, 本 文 認 為 《 二 年 律 令 》 不 應 將 其 視 為 高 后 二 年 所 頒 布 的 律 法 , 所 謂 的「 二 年 」實 乃 指 墓 主 下 葬 的 時 間 , 墓 主 生 前 為 吏 , 二. 政 治 大. 年 律 令 乃 殉 葬 物 之 一,是 家 人 請 人 將 呂 后 二 年 時 的 律 令 抄 錄 集 成,便. 立. 於 墓 主 死 後 在 陰 間 仍 能 翻 閱,因 此 二 年 律 令 應 是 墓 主 下 葬 於 呂 后 二 年. ‧ 國. 學. 時 , 當 時 的 漢 律 集 成 113。. ‧. 律 令 中 的 < 錢 律 > 是 我 國 第 一 個 以 錢 為 篇 名 的 立 法 例。該 篇 主 要. sit. y. Nat. 繼 受 秦 朝 以 來 有 關 貨 幣 的 規 定, 以 黃 金 和 銅 錢 二 者 並 立, 一 為 行 金,. n. al. er. io. 一 為 行 錢。在 立 法 體 例 上 較 秦 律 更 加 細 緻,各 項 法 律 要 件 與 刑 罰 也 更. i Un. v. 為 明 確。本 文 針 對 < 錢 律 > 原 始 史 料 的 判 解 釋 文,主 要 參 照 朱 紅 林《 張. Ch. engchi. 家 山 漢 簡《 二 年 律 令 》集 釋 》 、高 震 寰 等 著 < 張 家 山 漢 簡《 二 年 律 令. 錢 律 譯 注 》 > 一 文 , 與 韓 厚 明 《 張 家 山 漢 簡 字 詞 集 釋 》。 朱 紅 林 所 著 集 釋 雖 較 為 全 面 ,但 錯 漏 頗 多 ,是 以 參 照 < 張 家 山 漢 簡《 二 年 律 令. 錢 律 譯 注 》> 一 文,該 文 是 邢 義 田 帶 領 一 群 碩 博 士 生 針 對《 二 年 律 令 》 做 的 一 次 讀 書 會 做 的 考 證 報 告 , 於 2012 年 刊 登 於 《 史 原 》 復 刊 第 三 期 。《 張 家 山 漢 簡 字 詞 集 釋 》 是 韓 厚 明 的 博 士 論 文 , 彙 整 豐 富 , 注 釋 112. 陳耀均、閻頻,<江陵張家山漢墓的年代及相關問題>(北京:《考古》,1985 年), 12 期,頁 1124-1129。 113 相似的觀點,參見邢義田,<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讀記>, 《地不愛寶》(北京:中華 書局,2012),頁 147-148。 28 DOI:10.6814/NCCU202001773.

(30) 索 引 亦 有 其 獨 到 見 解。原 史 料 的 釋 文 均 以 < 張 家 山 漢 簡《 二 年 律 令. 錢 律 譯 注 》> 為 主 , 釋 文 有 不 同 看 法 或 相 異 處 ,另 行 標 註 , 並 將 原 條 文與簡釋整理如下:. 第一條:. 釋 文 :「 錢 徑 十 分 寸 八 以 上 , 雖 缺 鑠 , 文 、 章 頗 可 智( 知 ), 而 非 殊 折 及 鉛 錢 也,皆 為 行 錢。金 不 青、赤 者,為 行 金。敢 擇 不 取 行 錢、金 者, 罰 金 四 兩 。 114」.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翻 譯 :「 銅 錢 的 直 徑 有 十 分 之 八 寸 , 雖 然 有 缺 壞 磨 損 , 但 銅 錢 的 文 字. ‧. 花 紋 仍 可 以 辨 識,也 沒 有 破 碎 斷 裂 或 用 鉛 做 的 假 錢,都 是 政 府 認 可 的. sit. y. Nat. 銅 錢。黃 金 沒 有 夾 雜 青 色 和 紅 色 的 色 澤,就 是 可 以 政 府 認 可 的 黃 金。. al. n. 四 兩 。 115」. er. io. 如 果 敢 東 挑 西 選,而 不 接 受 這 些 政 府 認 可 的 銅 錢 和 黃 金 的 話,罰 黃 金. Ch. engchi. i Un. v. 注釋: a. 「 十 分 寸 八 」 ,秦 漢 官 尺 根 據 考 文 資 料,一 尺 約 23.1 公 分,一 寸 2.31 公 分 , 十 分 寸 八 約 合 1.85 公 分 116。. 114. 本節第一條至第八條釋文參見高震寰等著,<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錢律譯注》>(台 北: 《史原》 ,2012 年) ,復刊第 3 期,頁 295-352。朱紅林,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集釋》 (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頁 134。 115 這裡的翻譯主要參考高震寰等著,<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錢律譯注》>(台北: 《史原》 , 2012 年),復刊第 3 期,頁 299-300,再由作者酌予小部分修改。 116 參見姜波,<秦漢貨幣與度量衡>, 《中國考古學.秦漢卷》 (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10 年) ,頁 758-769。 29 DOI:10.6814/NCCU202001773.

(31) b. 「 鑠 」 ,磨 損。秦 時 制 錢 工 藝 相 對 不 發 達,鑄 錢 銅 錫 成 分 把 握 不 好, 117. 所以有缺鑠等情形 。 c. 「 文 、 章 」, 指 錢 文 「 半 兩 」 與 花 飾 , 應 分 別 成 義 118。 d. 「 頗 」, 表 示 強 調 或 肯 定 、 陳 述 語 氣 的 副 詞 119。 e. 「 殊 折 」, 破 碎 、 斷 裂 120。 f. 「 行 錢 」, 政 府 認 可 流 通 的 銅 錢 , 即 今 之 法 幣 。 論 者 認 為 其 形 制 以 呂 后 發 行 的 八 銖 半 兩 錢 為 準 121。 g. 金 不「 青、赤 」者,純 金 太 軟, 需 加 入 其 他 金 屬 才 好 壓 成 金 餅,作. 政 治 大. 為 貨 幣 使 用,加 入 鉛 有 青 色 光 澤 為 青 金,加 入 銅 有 紅 色 光 澤 為 赤 金. 立. 。. 學 ‧. 第二條:. ‧ 國. 122. sit. y. Nat. n. al. er. io. 釋 文 :「 故 毀 銷 行 錢 以 為 銅 、 他 物 者 , 坐 臧 ( 贓 ) 為 盜 。 123」. Ch. engchi. i Un. v. 117. 張伯元,<漢律摭遺與二年律令比勘記>, 《出土法律文獻研究》 (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 年) ,頁 13。 118 高震寰等著,<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錢律譯注》>, 《史原》 (台北: 《史原》 ,2012 年) , 復刊第 3 期,頁 300。 119 韓厚明, 《張家山漢簡字詞集釋下編》 (吉林:吉林大學古籍研究所博士論文,2018) ,頁 308313。頗字,<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錢律譯注》>釋為偏於,本文認為韓說較為妥當, 參見高震寰等著,<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錢律譯注》>(台北: 《史原》 ,2012 年) ,復 刊第 3 期,頁 303-304。。 120 高震寰等著,<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錢律譯注》>(台北: 《史原》 ,2012 年) ,復刊第 3 期,頁 301-302。 121 高震寰等著,<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錢律譯注》>(台北: 《史原》 ,2012 年) ,復刊第 3 期,頁 304-309。 122 高震寰等著,<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錢律譯注》>(台北: 《史原》 ,2012 年) ,復刊第 3 期,頁 303。 123 釋文參見高震寰等著,<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錢律譯注》>(台北: 《史原》 ,2012 年) , 復刊第 3 期,頁 314。朱紅林,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集釋》 (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 社,2005),頁 136。 30 DOI:10.6814/NCCU202001773.

(32) 翻 譯 :「 故 意 毀 壞 鎔 解 行 錢 做 成 銅 塊 或 其 他 器 物 的 話 , 這 些 銅 塊 器 物 124. 當作贓物按照盜律規定論處。 」. 注釋: a. 「 銷 」, 鎔 解 金 屬 125。 b. 「 坐 」臧 為 盜,坐 指 犯 罪 126。表 明 犯 此 條 文 者,依 盜 律 論 處。《 二 年 律 令 》, 盜 律 :「 盜 臧( 贓 )直( 值 )過 六 百 六 十 錢 , 黥 為 城 旦 舂 。 六 百 六 十 錢 到 二 百 廿 錢,完 為 城 旦 舂。不 盈 二 百 廿 錢 到 百 一 十 錢,. 政 治 大. 耐 為 隸 臣 妾。不 盈 百 一 十 錢,到 廿 二 錢,罰 金 四 兩。不 盈 廿 二 錢 到. 立. 一 錢,罰 金 一 兩。127」按 照 毀 壞 銅 錢 的 價 值,來 決 定 犯 罪 者 的 處 罰。. ‧ 國. 學. 本條文按文義解釋,應該按贓物的價值論處。. ‧. n. al. er. io. sit. y. Nat. 第三條:. 釋 文 :「 為 偽 金 者 , 黥 為 城 旦 舂 。 128」. Ch. engchi. i Un. v. 翻 譯 :「 製 作 假 黃 金 的 人 , 判 處 黥 面 並 罰 為 城 旦 舂 。 129」. 124. 這裡的翻譯主要參考高震寰等著,<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錢律譯注》>(台北: 《史原》 , 2012 年),復刊第 3 期,頁 314,再由作者酌予小部分修改。 125 高震寰等著,<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錢律譯注》>, 《史原》 (台北: 《史原》 ,2012 年) , 復刊第 3 期,頁 314。 126 韓厚明,《張家山漢簡字詞集釋下編》(吉林大學古籍研究所博士論文,2018) ,頁 815。 127 朱紅林,《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集釋》 (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頁 54。 128 釋文參見高震寰等著,<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錢律譯注》>, (台北: 《史原》 ,2012 年) , 復刊第 3 期,頁 316。朱紅林,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集釋》 (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 社,2005),頁 136。 129 這裡的翻譯主要參考高震寰等著,<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錢律譯注》>(台北: 《史原》 , 2012 年),復刊第 3 期,頁 316,再由作者酌予小部分修改。 31 DOI:10.6814/NCCU202001773.

(33) 第四條:. 釋 文:「 盜 鑄 錢 及 佐 者,棄 市。同 居 不 告 ,贖 耐。正、 典、田 典、 伍 人 不 告,罰 金 四 兩。或 頗 告,皆 相 除。尉、尉 史、鄉 部、官 嗇 夫、士 吏、 吏 部 主 者 弗 得 , 罰 金 四 兩 。 130」. 翻 譯 :「 私 自 偷 鑄 銅 錢 的 人 與 幫 忙 盜 鑄 的 人 , 處 棄 市 的 死 刑 。 同 一 戶 口 裡 面 的 成 員 不 告 發 盜 鑄 者 的,處 罰 黃 金 十 二 兩。里 正 和 田 典 等 行 政. 政 治 大. 長 官 以 及 同 伍 的 鄰 居 不 告 發 的,處 罰 黃 金 四 兩。如 果 有 告 發 的,免 去. 立. 他 的 罪 罰。尉、尉 史、鄉 嗇 夫、官 嗇 夫、士 吏 還 有 鄉 部 裡 面 相 關 的 負. ‧ 國. 學. 責 官 員 , 沒 有 察 覺 這 些 犯 罪 的 , 處 罰 黃 金 四 兩 。 131」. ‧ sit. y. Nat. 注釋:. n. al. er. io. a. 「 盜 」, 私 自 132。. i Un. v. b. 「 棄 市 」, 漢 代 刑 法 一 種 , 用 刀 將 罪 犯 砍 頭 並 丟 棄 在 市 場 133。. Ch. engchi. c. 「 同 居 」, 泛 指 同 一 戶 籍 的 成 員 134。. d. 「 贖 耐 」是 罰 金 刑 的 一 種,指 罪 犯 被 判 處 耐 刑 後,得 以 一 定 金 錢 代. 130. 釋文參見高震寰等著,<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錢律譯注》>, (台北: 《史原》 ,2012 年) , 復刊第 3 期,頁 318。朱紅林,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集釋》 (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 社,2005),頁 136。 131 這裡的翻譯主要參考高震寰等著,<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錢律譯注》>(台北: 《史原》 , 2012 年),復刊第 3 期,頁 318,再由作者酌予小部分修改。 132 高震寰等著,<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錢律譯注》>, (台北:《史原》,2012 年) ,復刊 第 3 期,頁 318。 133 張景賢,《漢代法制研究》(黑龍江:黑龍江教育出版社,1997) ,頁 182。 134 參見李均明,<張家山漢簡收律與家族連坐>,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研究文集》 , (廣 西:廣西師範大學,2007)。 32 DOI:10.6814/NCCU202001773.

(34) 替 耐 刑 懲 戒 的 一 種 手 段 。 後 多 直 接 換 成 贖 金 十 二 兩 135。 e. 「 正 、 典 」, 學 者 通 說 或 作 連 讀 「 正 典 」 認 為 此 做 「 里 正 」 解 , 秦 漢 時「 里 」是 最 基 層 的 行 政 組 織,里 內 行 政 事 務 主 要 的 承 擔 者,秦 代 稱「 里 典 」 ,漢 代 稱「 里 正 」136。論 者 認 為「 正、典 」該 分 立,正、 典 應 是 里 中 數 種 稱 「 正 」, 稱 「 典 」 官 吏 的 合 稱 137, 本 文 從 之 。 f. 「 田 典 」,漢 代 秩 級 六 百 石 以 上 縣 中 設「 田 」 ,負 責 管 理 農 地、農 作 138. 。 於 里 中 負 責 該 相 關 事 務 的 官 員 稱「 田 典 」,「 田 典 」除 了 農 田 事. 務 還 要 告 發 盜 鑄 錢 者 , 也 負 責 里 門 開 闔 139。. 政 治 大. g. 「 伍 人 」, 漢 初 行 編 伍 制 度 , 從 爵 位 「 五 大 夫 」 以 下 的 人 民 , 以 五. 立. 戶 為 一 「 伍 」, 伍 人 即 指 該 戶 四 邊 的 鄰 居 , 有 居 處 相 察 , 出 入 相 司. ‧ 國. 學. 的 責 任 140。. ‧. h. 「 金 」, 指 黃 金 , 漢 初 金 與 銅 錢 比 價 浮 動 。 據 張 家 山 算 數 書 中 金 價. sit. y. Nat. 一 兩 值 315 錢,因 金 價 浮 動,老 百 姓 繳 納 罰 金 時,換 算 比 率 以 各 郡. al. n. i. 「 或 」, 若. er. io. 治 所 在 縣 份 十 月 平 價 為 準 141。. Ch. engchi. i Un. v. j. 「 尉 」,「 尉 」 在 「 尉 史 」 之 前 , 應 指 縣 一 級 的 「 縣 尉 」, 大 縣 設 兩. 135. 參見張建國,<論西漢初期的贖>,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研究文集》 , (廣西:廣西師 範大學,2007) 。 136 關榮波,《漢代鄉里社會治安考略》 (吉林:吉林大學碩士論文,2006) ,頁 7。邢義田認為 「正典」可能為一職稱,不是指「里正」 ,見邢義田,<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讀記>, 《地不 愛寶》 (北京:中華書局,2012 年) ,頁 159。 137 高震寰等著,<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錢律譯注》>, (台北:《史原》,2012 年) ,復刊 第 3 期,頁 323。文中引《二年律令》<置後律>: 「諸當拜爵後者,令典若正、伍、里人 毋下五人任占。」典正同出,但典在正之前,中間又有若字隔開,顯見典正非連用,為二職。 138 鄒水杰,<再論秦簡中的田嗇夫及屬吏>, (湖南: 《中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4 年) , 5 期,頁 230。 139 韓厚明, 《張家山漢簡字詞集釋下編》 (吉林:吉林大學古籍研究所博士論文,2018) ,頁 556。 140 關榮波,《漢代鄉里社會治安考略》 (吉林:吉林大學碩士論文,2006) ,頁 21。 141 邢義田,<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讀記>, 《地不愛寶》(北京:中華書局,2012),頁 165。 33 DOI:10.6814/NCCU20200177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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