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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夫妻財產制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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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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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計畫中文摘要 關鍵詞: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婚後所得共同制;分別財產制;特有財 產;共同財產 中國大陸婚姻法於二 OO 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大幅度之修正,本研究計畫主 要以中國大陸婚姻法中新修正之夫妻財產制為研究對象。茲就計畫要點分析如 下: 一、夫妻財產制之修正背景 二、新夫妻財產制之立法原則 三、法定財產制 1.採婚後所得共同制之立法背景 2.夫妻共同財產制之範圍 3.夫妻對共同財產之權利義務 4.法定財產制關係之終止 (1)終止之原因 (2)終止後之效果 四、特有財產 1.特有財產規定之背景 2.特有財產之範圍 五、約定財產制 1.約定財產制之立法意義 2.約定之方式 3.中國大陸約定夫妻財產制之種類 六、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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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二、計畫英文摘要

Key Words: Property System by Law, Property System by Agreement, Community Property System after Marriage, Separate Property Right, Absolute Property, Community Property

The Chinese Law of Marriage was modified substantially in April 28 of 2001. It’s been the main theme of this research plan to focus on the study of spouses’ property ownership as provided by the newly modified Marriage Law. Amongst the related issues, the followings are the major topics to be covered:

1. The Background of the Modification Relating to the Spouses’ Property Ownership 2. The Legislative Principles of New Rules

3. The Spouses’ Property Right System as Provided by Law

(1) The Legislative Background of Community Property System in regard to The Property Gained after The Marriage

(2)The Scope of Community Property

(3)The Spouses’ Right & Obligation to the Community Property (4)The Termination of The Enacted Property System

A. The Causes of Termination

B. The Legal Effects to The Terminations 4. The Absolute Property

(1)The Legislative Background of Absolute Property (2)The Scope of Absolute Property

5. The Property System by Agreement (1)The Legislative Background (2)Methods of Agreement (3)Types of Agreement 6. Conclu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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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報告內容 一、序言 中國一九五 O 年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僅有一個條文,若再加上離 婚時財產分割與債務之負擔等相關規定,亦不過三個條文(一九五 O 年法十條、 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三十年後,一九八 O 年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略 作修正,但條文數仍然不變(一九八 O 年法十三條、三十一條、三十二條)。如 此簡單之規定,被批評為自其誕生之日起就存在某些先天不足,更因為自一九八 O 年以來二十年間中國社會發生重大變化,使得中國婚姻法上之夫妻財產制之相 關規定,又產生後天不適之結果。在先天不足方面,表現在立法技術方面之拙劣 與內容之嚴重缺失。有鑑於此,二 OO 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中國婚姻法乃針對夫妻 財產制作較詳細之規定,以因應實施市場經濟改革開放以來所發生之社會變化。 以下僅就二 OO 一年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制修正之過程及修正後之內容作簡單之 介紹與論述。 二、法定財產制 (一)婚後所得共同制之立法背景 一九五 O 年婚姻法採夫妻共同財產之原則,於第十條規定,夫妻雙方對於家 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一九八 O 年婚姻法對一九五 O 年婚姻法第十條 之規定略作修正,依該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 夫妻共同所有。由此可知,該修正後之規定,縮小了夫妻共同財產之範圍,擴大 了夫妻個人之財產,此即所謂婚後所得共同制。 二 OO 一年婚姻法修正時,仍然延續一九八 O 年婚姻法之立法精神,而以婚 後所得共同制為法定財產制。學者認為,婚後所得共同制反映了婚姻關係的本質 要求,有利於實現男女平等原則,也符合中國國情;它保障婚姻家庭共同生活, 尤其注重保障夫妻中經濟能力較弱一方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實現夫妻家庭地位的 事實上平等,體現了加強社會主義婚姻家庭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同時也保護夫 妻個人財產所有權,反映了兼顧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並注重對夫妻中經濟能力 較弱一方的保護之立法意旨。 蘇俄一九二六年法立法者之一 Koursky 於民法起草理由中已明白指出,夫妻 間必有一人(通常均為妻)在家主持日常事務,無暇在社會上勞作而有收入,但 是夫若照料家務,則妻何嘗不能在社會上服務而獲得其應得之報酬,所以在婚姻 關係消滅時,夫妻雙方自應分享共同財產之一部方為公允。基於以上理由,草案 第十條特創設共同財產制,使夫妻對於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得之一切財產,歸 諸雙方共同所有,藉以解決配偶一方因從事家務致無法估計其報酬而惹起種種不 公平的事情。由此可知,蘇俄於一九二六年廢止分別財產制改採婚後所得共同制 之理由,主要在保護無經濟能力之家庭主婦之利益。由前述婚姻法學者一再強調 採婚後所得共同制之主要理由在於保護經濟能力較弱之一方,尤其是專事家務勞 動之妻之合法權益,亦可推知其仍承認夫妻間存在著前提條件的不平等,而須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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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過保護經濟弱者為目的之婚後所得共同制以實現男女平等之原則。 (二)夫妻之共同財產 一九八 O 年婚姻法則採婚後所得共同制,依該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 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 理權。惟一九八 O 年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仍然過於籠統,而夫妻共同生 活中的財產關係甚為複雜,因此在審判實踐中,難免發生適用上的困難。因此, 實務上乃發佈一些相關之問題意見,以判斷夫妻共同財產之範圍。於一九八八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認為,在夫妻關係 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具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 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最高人民法院又發佈「關於人民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將夫妻共同財產分為「固 有的共同財產」與「轉化的共同財產」。依該具體意見第二條規定,夫妻雙方在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一)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 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二)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三)一方或雙方由 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四)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 益,(五)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六)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以上即為 固有的夫妻共同財產。而所謂轉化的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原屬一方個人所有的財 產,在一定條件下轉化為夫妻雙方共同的財產。依該問題意見第三條前段規定,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十年以上 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可知復員轉業軍人之復員費、轉業費,原屬其個 人財產,惟結婚時間十年以上者,轉化為夫妻之共同財產。再依該具體意見第六 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 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八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四年,可視為夫妻共同 財產。 於中國婚姻法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範圍之修正中,最引起爭議的乃是關於個人 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之部分。二 OO 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通過之婚姻法則採納 不置轉化規定之意見,並將第十九次會議所提草案第十七條第二款關於夫妻對婚 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不明確的歸夫妻共同所有之規定,予以刪除,並 於第十九條後段規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的規定。 (三)夫妻之個人財產 一九八 O 年婚姻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之財 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此規定可知,該法僅就夫妻共同 財產的範圍作明確規定,至於夫妻個人之財產,則未置明文。雖然由該條文的反 面解釋可以推知,夫妻雙方婚前的財產歸其個人所有,婚後財產約定為個人所有 的,亦歸個人所有。惟夫妻生活中之財產關係極為複雜,若對夫妻個人財產之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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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未置明文,則容易產生糾紛,在司法實踐中,尤其是離婚案件處理分割財產問 題時,難免產生理解與適用的難題,往往會影響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並會產生糾 紛。因此,一九九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制訂「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 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在離婚分割財產中共同財產的界線,也規定一 些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之範圍。一九九九年法學專家建議稿第四十五條明文規定,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特有財產,歸一方本人所有:(一)一方的婚前財產及其 孳息;(二)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由一方繼承、受遺贈或受贈的財產;(三)一 方享有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期待權;(四)一方為從事職業所必需的專用財產, 用夫妻共同財產購置且價值較大的除外;(五)一方專用的衣物和其他生活用品; (六)其他依法應當歸個人所有的財產。 二 OOO 年八月婚姻法徵求意見稿並未完全採納法學專家建議稿之規定,將建 議稿第四十五條第三項「一方享有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期待權」排除於夫妻個人 財產之外,另於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 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二 OO 一年三月十二日所彙整之北京 等十一個省婦聯召開對婚姻法修正案的意見中有認為,一方所有的婚前財產,無 論類型,均為個人財產,並不公平,如一方的財產在使用中自然損耗,例如房屋、 家用電器、汽車等,而另一方的財產未受到損害,例如存款、股權等,有時不但 毫無損耗,反而有所增值,若規定婚前財產各自所有,實屬不合理,建議規定增 值方要給損耗方以適當的補償。又農村仍普遍存在訂婚男女送彩禮的風俗,因此 產生的糾紛時有發生,對於彩禮的界定究竟是作為男方或女方的贈與,或作為男 女雙方各自婚前擁有的財產,建議婚姻法對此加以明確規定。再者,第十八條第 四項所定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建議生活用品前加「價值不 大」來修飾和界定,因為價值較大的生活用品,如貴重首飾者,僅作為一方財產, 容易產生爭議。惟此等建言仍未被採納,二 OO 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之新婚姻法仍 然維持修正草案之內容。 (四)夫妻之債務 關於夫妻債務之清償責任,本應規定於夫妻財產制中,但中國婚姻法卻將其 規定於離婚章之中。依一九八 O 年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 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一九九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與第十八條更具體的將夫妻共同債務規 定清楚。亦即,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扶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為夫 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又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 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惟如前所述,現行婚姻法已無由婚前財產轉化為共同財產之情形,因此,該第十 八條規定,於現行法婚姻法上已無適用之餘地。 一九九九年法學專家建議稿第六十八條仿若干問題意見第十七條規定: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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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為共同生活、共同經營以及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為共同債務,離婚時 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如無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由 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惟二 OOO 年八月徵求意見稿、二 OOO 年十月第十八次會議及二 OOO 年十二月第十九次會議均未對一九八 O 年婚姻 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作修正。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則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 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 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依中國婚姻法學者認為,此條規 定與原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所區別。第一,原條款在夫妻共同債務及其清償 責任之後,又規定夫妻個人債務及其清償責任,新法則只規定夫妻共同債務,並 無專就個人債務作規定。第二,關於夫妻共同債務之清償責任問題,原規定與新 法亦有所不同,新法重在強調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負有共同清償的責任,至於是 以共同財產清償,或以其他方法清償,尚在其次;而原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重在突出一定要用共同財產優先清償共同債務,清償有剩餘的,才能分割。此一 修正,一方面使夫妻各方對共同債務的責任更加明確,亦給婚姻當事人清償債務 的便利創造條件,還為債權人債權安全的保障提供較為周全靈活的措施。由於新 婚姻法並未對採婚後所得共同制之夫妻之個人債務之清償責任作規定,因此,一 九九三年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於現行法仍有適用之餘地。 三、約定財產制 (一)約定財產制之立法沿革 一九五 O 年婚姻法亦允許夫妻得訂立夫妻財產契約。一九八 O 年婚姻法或許 鑑於未明文而於立法理由說明允許訂立夫妻財產契約恐有不妥,乃於第十三條規 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 外。而所謂另有約定的除外,即指約定財產制而言。 二 OO 一年婚姻法為適應日益複雜的夫妻財產關係,滿足不同社會階層對夫 妻財產制的要求,乃對約定財產之範圍、約定之方式作了明確之規定。 (二)約定之要件 1.形式要件 一九八 O 年婚姻法對約定財產之內容、約定之方式並無明文規定,如此簡單 之規定常使人民不知如何約定,而難以用於社會生活。因此,有學者批判此一規 定實際形同具文。一九九三年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 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 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二 OOO 年十月第十八次會議、二 OOO 年十二月第十九次會議以及二 OO 一年四月新婚姻法之規定,仍然維持書面之形 式。 2.實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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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中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行 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 共利益。夫妻財產契約之訂立,既屬民事法律行為之一種,因此,必須具備一般 民事法律行為之要件,自不待言。 3.對抗要件 一九九九年法學專家建議稿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選擇夫妻財產制的約 定,應在辦理結婚登記時一併登記,載入婚姻登記檔案。再依第四十七條規定, 沒有按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或申報的約定,不得對 抗善意第三人。 儘管學者專家紛紛提出應以登記方式予以公示以對抗第三人之立法建議,惟 現行婚姻法並未採納,僅於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 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 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依此規定,夫妻約定分別財產之情形下,只有第 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才能對該第三人發生對抗效力。依學者之見,認為中國內地 婚姻當事人對公示程序之認識極為有限,加之地域遼闊,人口流動大,第三人查 核交易相對人夫妻財產檔案,亦非容易之事,從節省交易時間和成本以促進民事 交易發展的角度考慮,新婚姻法未規定公示程序要求,僅規定第三人知道該約定 的,應當受約定拘束。惟夫妻財產約定之內容,並不僅限於分別財產之約定而已, 僅就分別財產作對抗要件之規定似乎尚屬不足,未來修法時學者之見解應可供作 參考。 (三)約定財產制之種類 約定財產制之型態有獨創式的約定財產制與選擇式的約定財產制。前者不設 置幾種典型的夫妻財產制,關於夫妻財產制契約之內容,由當事人自行創造,在 不違反法的限制規定或公序良俗之情形下,一任當事人之自由,一九八 O 年婚姻 法係採此型態之約定財產制。後者係指於法律上設置幾種典型的夫妻財產制,由 當事人選擇,至於法條所未規定之夫妻財產制,則不得約定,我國採此種類型之 約定財產制。依新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 所有。依中國婚姻法學者認為,新婚姻法之此條規定,係放棄原婚姻法採用之獨 創式、開放式的約定財產制,而改採封閉式之立法模式。 學者認為,新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之內容觀之,新婚姻法確定之約定財產制 有三種: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和分別財產制。而何以僅限制此三種夫妻財產 制供當事人選擇,此乃由內地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居民在夫妻財產問題上之立 場、觀念、願望與要求而決定。儘管學者認為,新婚姻法之約定財產制係採選擇 式或封閉式之約定財產制類型,惟就其條文內容觀之,夫妻對其財產內容之約定 仍有很大的自由空間。亦即,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之財產,與婚前財產,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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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將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加以排列組合,即會產 生各種不同型態、內容多樣的約定財產制。因此,縱然勉強稱之為選擇式的分別 財產制,但與一九九九年法學專家建議稿第四十七條規定或與我國之約定財產制 之內容相去甚遠。 四、結論 一九八 O 年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僅第十三條一個條文而已,由於 規定過於簡略,因此於司法實踐上產生適用上之困擾。雖然一九九三年最高人民 法院發佈若干具體意見,試圖解決部分適用上之困難,惟部分問題仍無法圓滿解 決。有鑑於此,二 OO 一年婚姻法乃就夫妻財產制作較詳細之規定,於第十七條 明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歸夫妻共同所有之財產之範圍,於第十八條明定夫 妻一方財產之範圍,於第十九條規定約定財產制之型態、內容以及約定之方式。 依此修正,一九八 O 年婚姻法所衍生之諸問題,大致可獲得解決,惟其修正不夠 徹底,尚未能達到理想。因此,於新婚姻法施行後不久,即有學者提出批判。詳 言之,(一)在法理上,夫妻財產制屬於婚姻效力之一,夫妻財產制之法律規範, 首先在體例結構上,應設於婚姻效力或夫妻關係之中,但新婚姻法仍將相關規定 分散在夫妻關係和離婚二章中,似有不妥。(二)夫妻財產之規範內容必須包括 財產權利之各項權能,明確夫妻財產的對內和對外責任,以保障婚姻內部財產關 係的正常運轉,保證夫妻財產與婚姻外部交易的安全;新婚姻法僅體現法定夫妻 財產制和契約財產制度名稱、財產來源與歸屬,及當事人對財產的處分權,未涉 及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特別是未體現財產責任規範。(三)夫妻約定財產 制度化不夠徹底:允許當事人在法定三種夫妻財產制中選擇適用以處理現實的夫 妻財產關係,法律就有必要詳細、明確規定每一種夫妻財產制下婚姻當事人雙方 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四)無約定財產制之變更、終止之規定:夫妻財產約定完 成後,由於種種原因,夫妻一方要求終止原施行的約定財產制度的情形可能發 生,依現行規定,約定既由夫妻協議達成,也可協議變更或終止,但於立法上仍 有加以明確規定之必要。(五)未規定約定夫妻財產制之公示程序:新婚姻法第 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惟該 第三人如何知曉交易相對人之夫妻財產約定,交易相對人如何證明第三人知道, 現行法規定顯然沒有明確此等問題,其結果,雖可維護民事交易安全,但可能使 配偶一方之合法權益得不到公平保護。 按新婚姻法之法定財產制係採婚後所得共同制,而夫妻共同財產之分割並不 限於離婚時,例如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約定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情形,新婚姻法僅 於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之分割原則,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改用 分別財產制之情形,財產如何分割,並無明文規定。又夫妻債務之清償責任,並 不限於離婚時,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亦發生清償債務之情形,新婚姻法僅於第 四十一條規定,夫妻離婚時債務之清償,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債務之清償責 任,則未置明文,實屬缺漏。因此,前述學者之批判,應非無理。又夫妻於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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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存續期間因繼承或贈與所得之財產,並非夫妻共同協力之結果,因此,採取 婚後所得共同制之國家,大都將無償取得之財產排除於共同財產之範圍外,但中 國新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原則上仍將因繼承或贈與所得之財產,列為夫 妻共同所有之財產,有別於採婚後所得共同制之其他國家之規定,該規定未來亦 有加以檢討之必要。又依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 處理權,所謂處理權並非傳統的法律用語,意義不明,因此,有必要就夫妻對共 同所有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作一明確之規定。 關於約定財產制方面,中國婚姻法允許夫妻得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惟此乃 與社會主義之理念相矛盾,誠如福島正夫教授謂:「夫妻於財產上是有獨立能力 之主體,一方對於他方或第三人無理由接受特別財產制之保護,或許夫妻財產制 契約是屬於資本主義有產階級制度之一,因此,與以不勞動沒飯吃為原則之社會 無緣」,也因此,社會主義國家大多未設置約定財產制。儘管如此,中國婚姻法 學者對採用約定財產制仍持肯定之態度,認為約定財產制順應社會人類文明進步 的要求,是一種較為先進的財產制度,社會主義作為一種先進的社會制度,它必 然要吸取一些進步的、合理的制度為其服務,在夫妻財產制形式上借鑑約定財產 制形式,不僅不會危害社會主義制度,反而體現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因此, 在社會主義的中國可以、而且應該適用約定財產制。中國婚姻法尚允許夫妻得約 定分別財產制,而日本有學者曾指出,施行婚後所得共同制,不承認分別財產制 乃社會主義國家夫妻財產制之特色,而中國婚姻法允許約定分別財產制,於社會 主義國家中亦可謂為革命性之立法。雖然中國導進進步的約定財產制,且規定約 定財產之形式要件,但對於約定財產之對抗效力、約定之時期、夫妻財產制契約 之變更或廢止等,均無明確之規定。而關於上述之問題點,我國民法均有相當詳 細之規定,或可供其未來婚姻法修正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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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肆、參考文獻 1. 蔣月,夫妻的權利與義務,117 至 120 頁、138 至 152 頁、162 至 186 頁、207 頁。 2. 蔣月,「夫妻財產制度研究」,二十一世紀婚姻家庭新規制 - 新婚姻法解說與研究 (夏吟蘭、蔣月、薛寧蘭著),69 頁、87 頁、271 頁。 3.陳葦,中國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192 頁、197 至 201 頁、205 頁、211 至 219 頁。 4. 劉素萍主編,婚姻法學參考資料,63 至 65 頁。 5. 陳紹禹,「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起草經過和起草理由的報告」,婚姻法及其有 關文件,31 頁。 6. 楊大文,婚姻法教程,148 至 149 頁、156 頁。 7. 梅卓犖,「我國夫妻財產制初探」,中山大學學報,1985 年第 2 期,80 至 81 頁。 8. 近藤英吉,夫婦財產法の研究,40 頁。 9. 拙著,家族法論集(一),33 頁、87 頁。 10.拙著,「夫妻財產制契約之性質與機能」,家族法論集(二),189 至 190 頁。 11.沼正也,「夫婦共有財產制の可能性」,墓場の家族法とゆりかごの財產法,119 頁。 12.梅仲協,「比較夫妻財產制緒論」,社會科學論叢第二輯,30 頁。 13.楊大文主編,親屬法,147 頁、151 至 154 頁。 14.梁書文、黃赤東主編,婚姻收養繼承法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186 頁。 15.楊立新、秦秀敏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釋義與適用,152 至 155 頁。 16.王勝明、孫禮海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改立法資料選。 17.趙惜兵主編,新婚姻法釋義與實用問答,78 至 83 頁。 18.黃松有主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110 頁、123 頁。 19.任國鈞,婚姻法通論,214 至 215 頁。 20.廖光中,「繼承和受贈財產為夫妻共有財產質疑」,政治與法律,1988 年 6 期,49 頁。 21.章戈,「夫妻財產關係的幾個問題」,法學研究,1985 年 2 期,67 至 68 頁。 22.仁井田陞,「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新比較婚姻法Ⅰ(宮崎孝治郎編),71 頁。 23.楊大文、鄭立、劉素萍合著,新婚姻法基本知識,58 頁。 24.福島正夫編,最近の社會主義國婚姻法,114 頁。 25.福島正夫,「ソレンの婚姻法」,新比較婚姻法Ⅳ(宮崎孝治郎編),1285 至 1286 頁。 26.姚紅等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釋解,74 至 78 頁。 27.段京連主編,新婚姻法百問,88 頁、93 頁。 28.吳曉芳,「有關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的幾個問題」,法律適用月刊,2000 年 1 月,第 190 期,49 頁。 29.唐德華,「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新規定的探討」,法律適用月刊,2002 年 3 月 192 期。 30.楊晉玲,「在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均衡之間 - 以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的規定 為例」,現代法學 24 卷 1 期,50 頁。 31.夏吟蘭,論夫妻約定財產制度,25 頁。 32.五十嵐清,「社會主義諸國家における夫婦財產制の諸問題」,比較民法學の諸問題, 24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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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計畫成果自評

本計畫之研究內容與原計畫之預期成果,大致相同,應可達成預期目標。研 究成果為中國婚姻法修正後關於夫妻財產制研究之第一篇國內論著,具有學術價 值。即將在國內著名法學雜誌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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