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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前學者對「給」的用法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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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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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前學者對「給」的用法分類

  以下將探討劉月華等(1996)、傳雨賢等(1997)、呂叔湘(1999)三 位學者對漢語「給」的詞性及語義分類。

一、 劉月華等(1996)

劉等(1996)在漢語介詞的用法中介紹「給」字,將「給」的主要語 義功能解釋為:「表示行為動作的接受對象」。再者按照其後的名詞成分與 動詞之間的語義關係再細分為四種,如下[表2-1]:

[表 2-1]劉等(1996:163-164)對「給」的分類

語義 例句

1. 介紹事物的接受者 a 遠處,老場長正在給林子裡的樹澆水。

b 農奴主給他女兒做了非常漂亮的衣服,給她 戴上金色的假髮,但是仍然改不她那難看的 樣子。

2. 介紹出動作行為服務對 象,相當於「為」「替」

c 他不願意給外族統治者做官,只好隱退了。

d 老王,你給他解解心上的疙瘩吧。

e 那個少年抱起孩子,給他抹去嘴角的血跡。

3. 介 紹 出 行 為 動 作 的 對 象,有「朝」「向」「對」

f 工廠的領導給我們介紹了技術革新的情況。

g 老科學家給我們講了許多科學幻想的故事。

h 那麼,奶媽,讓我先給你拜吧!

4 介 紹 出 行 為 動 作 的 施 事,相當「被」的意思

i 糧食全給鬼子搶光了,房子也都給他們佔去 了。

j “為什麼?"少年給老人問住了。

由[表 2-1]得知,劉等(1996)提出能取代「給」字的其它介詞,

並以它來區分上述四種用法的不同。然而,仔細觀察我們能發現,有的例

(2)

句在其分類上不太適當或還可歸納於其它用法。譬如,例句(b)的後段:

“給她戴上金色的假髮"中的「她」既可解釋成:接受金色假髮的「受物 者」;又可解釋成:被主語「農奴主」戴上假髮的「服務對象」。此外,例 句(h),若我們將「故事」解釋成某種信息,句中的「我們」除了劉等主 張的行為動作的對象之外,還可解釋成接受該信息之「受物者」,亦同時 可歸納於:主語「老科學家」所施行的服務行為「講故事」之接受者,即

「服務對象」。

  由此可見,當我們以「受物者」「服務對象」「行為動作之對象」等 解釋用語區分「給」的語義功能有著不足之地方,需要能辨別該三者之基 準,或其它處理方式。

二、 呂叔湘(1999)

  呂叔湘將漢語「給」分為動詞、介詞、助詞此三種詞性。再者,按照

「給」的不同語義及其功能再細分為十種,如下[表2-2]:

[表 2-2]呂(1999:225-227)對「給」的分類

詞性 語義 例句

1. 動詞:使對方得到 a 那本書,我給你了。

2. 容許;致使 b 給他多休息幾天。

(1)動詞

3. 使對方遭受 c 給他一個不理睬。1 d 給你一點厲害。

4. 引進交付、傳遞的接受者 4-1. 用在動詞前

4-2. 用在動詞後

e 給我來封信。

f 家裡給小利寄來了一個包裹。

g 廠裡發給他一套工作服。

(2)介詞

5. 引進動作的受益者 h 給黑板報寫稿。

1 據筆者所觀察,在台灣地區幾乎不使用該句的用法,然而大陸的網頁裡還能找得到該 句,如:“那谢安石虽然是他的好朋友,也接受不了他这样尖锐的批评。不好说是诽谤,

只好不回信,给他一个不理睬。"該語料源於:

http://www.shannabian.net/bbs/dispbbs.asp?boardID=13&ID=2491&page=5

(3)

i 努力攀登科學高峰,給祖國爭 光。(爭取榮耀)

6. 引進動作的受害者 j 對不起,這本書給你弄髒了。

k 怎麼把屋裡給我搞得亂七八 遭的?

7. 「給我」加動詞,用於命令句,

有兩種可能的意思,要根據上下 文區別。

7-1. 同「為我」、「替我」

7-2. 加強命令語氣,表示說話 的人的意志。 

l 我的帽子不知哪去了,你給我 找一找。

m 出去的時候你給我把門關好。

n 你給我走開!

o 你給我小心點兒!

8. 朝;向;對 p 給小朋友講故事。

9. 表示被動:被 q 衣服給雨淋濕了。

r 他把衣服給涼乾了。

(3)助詞 10-1. 用於主動句

10-2. 用於被動句 s 杯子叫我給打碎了一個

  由[表 2-2]得知,呂做出較為全面性分類,與劉等(1996)之分類 相比,分得很詳細。對於介詞用法之分類與劉等(1996)的大致相同,其 異同點為:第一、先與結構關連,將「引進傳遞、交付之接受者」2之功能 項目分為位於動前的和位於動後的。第二、增加了「引進受害者」和「表 示命令句」之用法。可見呂對「給」的用法分析做得相當詳細。然而,筆 者對上述分析有兩點見解敘述於以下:

  首先,筆者認為動詞用法中的第三項,即「使對方遭受」可視為與「使 對方得到」是同一類。抽象的事物在我們的認知上能夠作具體物品看待,

例句(e-g)中的「厲害」、「理睬」等在「給」字句裡必得加上數量詞,由 此可知,它們在概念上已變成名詞。

  其次,呂在「給」的介詞用法中多列出「引介受害者」;然而,多了 一項解釋像是多了另一問題一般,要視句中動詞組之語義特徵又會產生分 辨上的問題。譬如,例句“他給張大爺撒了謊(傳等,1996)",按照呂

2 相當於劉等(1996)的「介紹事物之接受者」之用法。

(4)

之分類可歸納為相同於「向」、「朝」、「對」的用法,另一角度去想,「撒 謊」這一詞的意思一般表示貶義,這樣一來,句中的「張大爺」在某種程 度上亦可解釋成受到不利益之「受害者」。同樣,“別在給他添麻煩"這 一句,我們應當歸納在「受物者」還是歸納於「受損者」?呂與劉等(1996)

一樣,並未提及能區分這幾項用法之界線,留下美中不足的地方。

  至於呂(1999)在介詞用法中所列出的表達「命令」之用法,筆者認 為將它以〝(你/你們)給我〞的特殊用法來討論較為妥當。是因為,表命 令的「給」字用法其形式雖然像是「介詞-賓語」結構,但它僅能與「我」

結合,其功能已不再是表明「我」與句中動詞組之間的語義關係。而是僅 帶有當說話者說話時的強烈語氣,命令聽話者採取某種動作行為。因而句 中沒有「給我」,其要表達的意思毫無變化。

  例如:給我出去! → 出去!

  因此,筆者認為我們在教學上不妨直接以「給我+V」的句式教授學 生,而不是以「介詞-賓語」的結構來講授。

三、 傳雨賢等(1997)

  傳等(1996)將漢語「給」共分為九種如下[表 2-3]:

[表 2-3]傳等(1997:57-86)對「給」的分類

詞性 語義 例句

1. 表給予義 a 我給他一幅畫。

(1)動詞

2. 表容許義

3. 引進受物者 b 我給他買頂帽子。

4. 引進受益者 c 我給他買帽子。

5. 引進受害者 d 自行車她給你騎壞了。

6. 引進與動作相關者 e 他給張大爺撒了謊。

f 你是故意給我搗亂。

7. 引進施事者 g 洋給狼吃了。

(2)介詞

8. 引進受事者 h 局長一來,真給我們家老太

(5)

太樂壞了。

i 一根冰棍兒倒給我吃渴了。

(3)助詞 9. 表使成義並隱含複指作用

 傳等(1997)主要討論介詞「給」字用法,除了多了「引進受事者」的 介詞功能3之外,詞性和內容皆與上述呂(1999)的分析大同小異。

  不過與「受物者」和「受惠者」關連,傳等提出能區分該兩者的一個 形式上的依據:即〝數量詞的有無〞。先把範圍限於位於動詞前面的「給」

字,若句中動詞的賓語帶有數量詞,該名詞扮演「受物者」;若句中動詞 的賓語未帶有數量詞則扮演「受惠者」,如下:

A.引介受物者     

    a 我給他買一本書/b 我給他沖杯咖啡/c 我給他送了一封信    B.引介受惠者:

  a-1 我給他買書/b-1 我給他沖咖啡/c-1 我給他送信  (傳等:37)

然而,傳等(1996)之此主張,我們可用下列兩個例句反駁:

C. 你給他打個電話,說她在這兒有事。(呂叔湘,1999)

D. 你給他打個電話,叫他馬上到這兒來。(呂叔湘,1999) 

以上例句C 和 D 同樣都是「打個電話」帶有數量詞「個」,然而句中「他」

既可以是電話的接受者(傳等之「受物者」,又可以是被「你」代替打電 話的傳等所認為的「受惠者」

3 該用法因不在本文的研究範圍內,所以不做詳細的討論。以下是傳等(1996)對該 用法之解釋,請參考:此用法近似「把」,但能被「把」替換的「給」是很個別的,近 似「把」的「給」一般在下列條件下可以出現:首先「給」所介引的名詞不是受事而是 施事;其次是動詞連同補語都帶有不同程度的致使義;三是動詞後若有補語,其語義是 指向「給」所介引的賓語的局長一來,如:“真給我們家老太太樂壞了"、“一 根冰棍兒倒給我吃渴了"(1997:86)。

(6)

四、 小結

  以上我們主要探討劉等(1996)、傳等(1997)、呂叔湘(1999)對現代 漢語「給」的詞性及語義分類,我們再將其內容列表整理,以便大家清楚 了解:

[表 2-4]劉等(1996)、傳等(1997)、呂(1999)對「給」的分類

詞性 語義 近義詞 劉 等

(1996)

呂叔湘

(1999)

傳 等

(1996)

1. 給予義 ˇ ˇ

動詞

2. 容許義/致使義 讓/叫/使 ˇ ˇ

3. 引介受物者 ˇ ˇ ˇ

4. 引介受惠者 為/替 ˇ ˇ ˇ

5. 引介動作相關者 向/對/跟 ˇ ˇ ˇ

6. 引介受損者 ˇ ˇ

7. 引介施事者 ˇ ˇ ˇ

8. 引介受事者 ˇ

介詞

9. 命令 ˇ ˇ

助詞 10. 加強處置/被動語勢4 ˇ ˇ

  針對「給」字介詞用法之分類,漢語學家一般以能取代「給」字的其 它介詞來當作劃分這幾種用法之依據。然而,針對其中前四個用法,即:

「受物者」、「受惠者」、「受損者」、「動作行為對象」,由於漢語學家尚未 提出該四個義項之相關定義。所以該四項功能在某種程度上皆可互通等留 下一些不足之處。針對此問題本文從漢語格語法(case grammar)著手將 在第三章做一重新的處理及討論。

4 參考李煒(2004)之文章,李指出,在「把」字句和「被」字句中助詞「給」的性 質是相同的,在句中的主要作用是加強處置/被動語勢。

(7)

第二節 「給」的相關句式研究

  現代漢語「給」為多義多句式的。據筆者觀察,當外籍生學習「給」

字時,最感到困惑的地方為「給」字各句式所搭配之動詞範圍以及每個句 式表達之語義之間的差異。故本文認為「給」字的研究應當和「給」字所 形成的整個句式同步進行,與此關連,最有代表性的作品為朱德熙(1979)

與沈家煊(1999)的文章,本小節主要探討兩家的說法。

 

一、 朱德熙(1979)

  朱德熙針對以「給」字構成的四個基本句式進行討論,整理出各句式 所搭配之動詞的語義特徵,進而揭示了與此關連之句式變換關係。筆者將 朱對「給」之探討加以整理,以表格的形式表達,如[表2-5]:

[表 2-5]朱(1979):與「給」相關的四種句式之分析

句式與例句 動詞語義 句式解說

S1:NS+V+給+N´+N 例)我送給他一本書。

給予(Va 動詞Va和「給」是一個單一的 過程

S2:NS+V+N+給+N´

例)我送一本書給他。

我買一見衣服給他。

他泡杯茶給我。

給予(Va 取得(Vb 製作(Vc

¾ 與 Va構成:動詞與「給」

是統一的過程。

¾ 與 VbVc構成:動詞與「給」

是兩個分離的過程。

S3:NS+給+N´+V+N 例)我給他買件衣服。

Vb、Vc、Va/c 「給」與後動詞是兩個分離的 過程。

S4:NS+V+N´+N 例)我送他一本書。

排除Va/cVa Va句式已固有「給予義」,因 而「給」字可省略。

以上朱德熙對「給」的分析內容相當地完善,打下了之後「給」字研 究的良好基礎。但他的分析尚留下我們該進一步思考且研究的空間,筆者 以下探討之。

  朱表示能進入S1之動詞皆具有「給予」之語義特徵,並將這些動詞標

(8)

誌為:Va。朱指出這些動詞不僅能變換為 S2,還能形成雙賓語句式:即 S4,將此內容可標誌為:S1(Va) ⇔ S2(Va,S4(Va,例如:

S1我送給他一個禮物 ⇔ S2我送一個禮物給他,S4我送他一個禮物

然而,Va中有一些動詞不能形成雙賓語句式,如「寄」、「扔」、「寫」等。

這些動詞剛好與能組成S4Va相反,可以組成S3,如:

¾ 動詞為「寫」:S1我寫給他一封信 → *S4我寫他一封信                → S3我給他寫一封信

¾ 動詞為「送」:S1我送給他一個禮物 → S4我送他一個禮物        → *S3我給他送一個禮物

朱為了解釋該些現象,將「寄」「搛(菜)「寫(信)」等動詞重新標誌 為:Va/c,指它們的屬性介於「給予」和「取得」或「製作」類的中間。

據朱的解釋:「寄」、「搛(菜)」、「寫(信)」等動詞,在它們的詞義裡,

語義成分「給予」為不是固有的,它有時出現,有時不出現。它們在S3 未具有「給予義」,而藉由前動詞「給」來承擔「給予義」。相對地,「送」、

「賣」等動詞,因「賣」的過程就是給予的過程,而「賣」和「給」混然 一體,不可分離即不能形成S3

  但是筆者認為以上朱的主張有些不合理之地方:其一、我們如何能確 S3中的「給」為動詞,而表示前「給予」和後「動詞」是兩個分離的事 情?這樣是否違背了決定漢語語序之主要因素「時間順序原則(PTS)」5 呢?其二:「賣」「送」等動詞之所以不能進入和S3的理由為「賣」「送」

等動詞和「給」是不可分離,那麼它們之所以能進入S2原因要怎麼解釋。

5 據戴浩一(1985),時間順序原則(The principle of temporal sequence)可以表述為:

兩個語法單位的相對次序決定於它們所表示的概念領域裡的狀態的時間順序。以「在+

處所」詞組為例,「她在廚房做飯」在這裡廚房是動作進行的處所,從概念結構的時間 順序來說,是施事者「她」先在「廚房」裡,然後才能「做飯」。相較之下,「他躺在床 上」這裡的「床」是移位的終點。「他」先要「躺」,然後才能在「床上」,因此「在+

處所」在於動詞「躺」的後面。

(9)

因為在S2中前動詞和「給」形式上隔開著。

  朱德熙除了將S3分析為動詞之外,把以上列出的其它「給」字一律認 為是動詞用法。然而,他之所以如此主張的理由並沒有詳細談及。但是,

從他對S3的解釋裡我們能估計朱所謂的動詞「給」和介詞「給」的區別。

請看例句:

A. 大夫給病人打針   B. 我給妹妹買一輛車 你給孩子們講個故事 你給客人沏一杯茶     我給你絞頭髮 我給你打一件毛衣

據朱德熙之分析,由動詞「給」組成句子表示「給予」,由介詞「給」

組成的句子表示「服務」。據他之說法:在 A 類句子裡的「給」顯然是介 詞,而B 類句子裡的「給」是介詞還是動詞不容易判斷,因為在這類句子 裡,給予的意義老伴隨著服務的意義一起出現,「給」後的名詞可以看成 是受者,也可以看成服務對象。若「給」後面的賓語為「受者」「給」則 是動詞的用法,若「給」後面的賓語為服務對象,「給」則是介詞的用法。

針對上述朱之分析,認為他像是只顧慮了一個詞的詞彙義與否決定其詞 性,未考慮「給」字在各句式中句法上的特徵,對於「給」字詞性的分析 上留下美中不足。故本文在第三章基於朱德熙的分析內容上進一步探討各 句式中「給」字的句法及語義功能,並把焦點放在句式S3中「給」字產出 的服務義之產生原因,做一深入探討並提出本文的立場。

二、 沈家煊(1999)

  沈家煊(1999)指出,不同的詞類序列代表不同的句式,一個句式是 一個完形(Gestalt),即一個整體結構。只有把握好整體意義,才能解釋許 多分詞類未能解決的語法現象,才能對許多對應的語法現象做出相應的概 括。沈家煊列出以上朱德熙所提及的S1、S2、S3 三種句式,將該三個句式 的整體意義描述為如下:

(1)S 給 XVO:我給他一通電話。

(10)

:對某受惠目標發生某動作。

(2)SV 給 XO:我打給他一通電話。

:惠予事物轉移並達到某終點,轉移和達到是一個統一過程。

(3)SVO 給 X:我打一通電話給他。

:惠予事物轉移並達到某終點,轉移和達到是兩個分離的過程。

沈對於「S 給 XVO」(朱德熙的 S3)句式之解釋與朱德熙的說法有很 大的不同:沈藉以「順序原則」6,解釋該句式與其它兩個句式之間的差別。

據他的解釋:「給 N」在動詞前面表示預定的目標(goal),在動詞後表示 達到的終點(destination)。目標總是在動詞前先行預定,理應位於動詞之 前;終點總是在動作之後才能達到,理應位於動詞之後。此一觀點,與戴 浩一(1985)的時間順序原則(PTS 相一致,一個介詞不同位置產生是因 受到時間順序的制約。

另外,沈藉以相鄰原則7解釋「SV 給 XO」和「SVO 給 X」之間的差 異。

例如:A. 我曾經送一件毛衣給她,她不收。

B. *我曾經送給他一件毛衣,她不收。(沈家煊,1999,p99)

C. 昨晚我寫給他一封情書,但並不打算寄出去。

6 沈家煊(1999:97)介紹的「順序原則」指:

 

 如果B 在 A 之後,C 在 B 之後,那麼 A、B、C 是一個序列,而不是一個無序列。在 空間域是一個序列,在時間域和其它的概念域也是個序列,例如我在畫這個圖時,順序 事先畫A,其次 B,最後 C。  

7 沈家煊(1999:97)介紹的「相鄰原則」指:相鄰的兩個成分傾向於組成一個單位。

具體的距離是這樣,抽象的距離也是這樣:小王和他媽媽之間的距離要比小王和他同事 的距離近,小王和他媽媽因此是“一"家人。

(11)

據沈之說法,「SV 給 XO」和「SVO 給 X」的不同語序反映了給予物 和接受者之間是否已產生領有關係。句子 A:「一件毛衣」和「他」之間 隔開,所以語義上「她」和「一件毛衣」之間不一定已有領有的關係,因 此後面加上「她不收」,句子能成立;句子B:「一件毛衣」和「她」緊挨 著,語義上已有領有關係,而後面不能加「她不收」,否則前後兩個句子 語義上產生矛盾。然而,根據筆者了解,無論A 或 B,以上兩個例句皆是 合語法的句子。除此之外,在自然語言中,我們還能找得出例句 C,筆者 認為以相鄰原則來揭示兩個句式整體意義上的不同不太恰當。至於以同樣 動詞組成的兩個句式(「SV 給 XO」和「SVO 給 X」)之間究竟有什麼樣的 不同,是值得再思考的問題。

第三節 漢語「給」的語義格

一、 有關「給」的語義功能之爭議

介詞的主要功能為引介其後的賓語,並表明該名詞組與動詞之間的語 義關係(屈承熹,1999)。語法學者探討位於動詞前面的「給」字用法8時,

按照「給」字所帶的名詞成分與動詞組之間的語義關係9列出「引介受物者

(接受者)的介詞」「引介受惠者的介詞」「引介動作相關者介詞」「引 介受害者介詞」此四種用法10。然而,當我們分析「給」字的語料時會發 現,有些句子實在很難用上述「受物者」「受惠者」「動作相關者」等來 確切劃分其用法,會產生一個句子兩、三種用法重疊出現的現象。請看下 例句。

(1) 農奴主給他女兒做了非常漂亮的衣服,給她戴上金色的假髮,但是仍然改

8 首先,本文將位於動詞前面的「給」標誌為「給3」,有關本文對「給」字分類,請參 看第三章的前言。

9 此與深層結構(deep structure)中的語義關係不盡相同,是表面上的語義關係。 

10 此外還有表示「被動(引介施事者)」的介詞用法,如:“門給風吹開了"。但因為 此用法不在本論文的研究範圍內,所以在此未提及。

(12)

不了她那難看的樣子。(劉月華等,1996,p134)

  劉等(1996)在分析介詞「給」字的用法裡介紹例句(1),並將它歸 納於「引介受物者」的用法裡。然而,分析該句子沒那麼單純前一個小 句子中「他女兒」雖然的確扮演接受「非常漂亮衣服」的「受物者」,但 一個物品的接受者亦可同時看為得到利益的「受益者」。此問題直接牽涉 到「給」字引介的名詞成分之語義角色(thematic roles),即是究竟終點格

(goal)還是受惠格(benefactive)。在現代漢語格語法(Case Grammar)的 體系裡「終點格」和「受惠格」之間的界線很模糊,當該兩者的範圍及定 義沒那麼明顯的情況下,受惠格和終點格之間經常產出蘊含的關係。正如 傳等(1996)的說法:「受物」和「受益」在一定的情況下可以互通,得到 了東西也可算是得到了利益,我們將其統稱為「beneficiary」。然而,筆者 對傳等(1996)的說法產生一個疑問,若照傳等之說法“給予義"應當帶

“受惠義",那麼,這不就表示無論「給」字在句中的位置如何都標記受 惠格了嗎?除非句中給予物所表達的是負面義。此外,若將例句(1)中的

「給」字改成「為」字,句中「她女兒」同樣是得到「非常漂亮衣服」的 接受者,我們能將「為」字看作是引介「受物者(即是終點格)」的介詞嗎?

如:A.農奴主給她女兒做了非常漂亮的衣服。

  B.農奴主為她女兒做了非常漂亮的衣服。

討論位於動詞前面「給」的語義角色究竟是「終點格(goal)」還是「受 惠格(benefactive)」或者兩者皆是,目前每個語法學者尚未取得一致的看 法。此外,袁毓林(2002)、劉永耕(2005)等有些學者經常以「與事格(dative)」

此一名目解釋「給3」,本節首先就相關文獻中涉及「goal」和「benefactive」

及「dative」的部分加以整理,再寫出自己給「終點格」和「受惠格」的定 義,以便在第三章討論位於動詞前面「給」字的語義格。

二、 格語法(case grammar)與介詞

有關格語法 (case grammar)的概念最初是由 Fillmore(1968)提出來。

(13)

Fillmore(1971)並指出,句子在基礎結構中包含一個動詞或幾個名詞短語,

每一個名詞短語以一定的格關係和動詞發生語義關係。Fillmore 解釋他的 語義格時認為,他的格語法理論與傳統的語法理論不同。在傳統的語法中 存在的主語、直接賓語、間接賓語、介詞賓語等,實際上都是屬於表面結 構(surface structure)的概念。而語義格是深層結構(deep structure)方面 的語義現象,每一個名詞組在深層結構中都具有一定的「格角色11(Case role)」。這些「格」經過一定的線形化以後,才在表面結構擔任主語、賓 語、等功能。

語義角色概念的產生及運用反映了語言學家對句法結構與語義角色 關係的關注。鄧守信(1975)參照 Fillmore、Halliday、Chafe 三種語法理 論來研究漢語的格關係,特別著重於語義格與語法兩個層次的相互關係。

他主要提出「動、名關係的層次性(Hierarchy of Verb-Noun Relations)」,

將格範疇分為兩組:

A 組:核心格(transitivity roles)

施事(agent)、受事(patient)、範圍(range)、目標(recipient) B 組:周圍格(circumstantial roles)

工具(instrument)、方位(locative)、起點(source)、終點(goal)、受 惠(benefactive)、陪伴(comitative)

鄧(1975)表示:A 組範疇的選擇從屬於動詞的論元結構,但 B 組範 疇 不 是 選 擇 而 是 由 動 詞 特 徵 指 明 的 。A 組 範 疇 能 確 定 “ 合 格 性

(well-formedness)”而 B 組範疇不能,因為後者在多數情況下是任選

(optional)。鄧(1975)將該兩組與動詞的關係分別叫做:及物性關係

(transitivity relations)和狀語性關係(circumstantial relations),前者以動 詞為中心不受介詞支配;後者則受介詞支配,即是這些深層格在表層結構 中帶有介詞做標記。大致上這與英語的結構是一致的。

11 格角色有著不同的稱謂,其中包括「語義角色」「題元角色」「語義關係」「格關係」

等。

(14)

三、 語法學者對終點格(goal)之解釋

1. Fillmore 對與事格(dative)和終點格(goal)的處理

Fillmore(1968)認為與事格(dative)是動作或狀態影響所及的個體,

典型者用 to。之後,Fillmore(1971:40)把它分散到其他格中。如跟表 示心裡活動或心理狀態變化的動詞連用的歸入感受格(experiencer):跟表 示(非心裡活動的)狀態變化的動詞(如表示“死”或“生長”)連用的歸入 客體格(object,之後又改為 patient)12:表示物體向一個目標移運動時,

該目標作為移動的終端而改之為終點格(goal)。他所提及的終點格其內容 包含:(一)表示移動的起點和終點,如:“He walked from Palo Alto to San"

Jose、(二)時間的起點和終點,如:“He lived there from March to September"、(三)變化前後的狀態13(1971:42)。其中第二項再分開出 來統稱為範圍(range)。以下將此內容做成[圖 2-1],以便讀者容易懂。

12 比較 Fillmore(1968~1971)和鄧守信(1975)之格系統,從圖[2-1]看出,本文 要討論的終點格之概念,Fillmore 原本從與事格-表示由動詞確定的動作或狀態所影響 的有生物-的概念派生出來與鄧守信的終點格和起點格相應,是屬於受介詞支配的周圍 格。其他同樣從與事格派生出來的感受格、客題格皆與鄧守信的受事格(patient)相應,

是屬於受動詞支配的核心格。如:

我愛她。 → Fillmore 的感受格,鄧守信的受事格 她的父親死了。 → Fillmore 的受事格,鄧守信的受事格

13 關於這一項目的原文為:Since the Goal Case is used to indicate the later state or end result of some action or change… ; that is, it specifies the end-result role of a thing which comes into existence as a result of the action identified by the predicator, as “I wrote a poem”

or “I constructed a bridge”。根據楊成凱(1986),Fillmore(1977)將該一項目再分開出來 統稱為「range」,本文直接引述在此。

(15)

[圖 2-1]Fillmore(1968-1977)對與事格和終點格的處理

2. 鄧守信(1983)對「終點格(goal)」的解釋及定義

  鄧守信(1983)將 goal 分為及物性關係的 goal(目標格,recipient)

和狀語性關係的goal(終點格,circumstantial goal)。其中後者在表層結構 中需要藉由介詞做標誌,他所提及的終點格介詞有「到」「往」「給」等。

以下是鄧守信(1983)對終點格之解釋及定義:

  在最基本又很明顯的層次上,我們可以把一個物體想像為或是靜止的,或 是經歷了一個位置上的變化(即移位)。當它經歷了一個位置的移動,我們便可 以談到起始位置和終端位置。讓我們把前者叫「起點source」而把後者叫「目標 goal」。物體經歷了這個變化,是受事(patient),其定義與變化動作動詞的受事相 一致。譬如,例句“球從桌上滾到地上。"中「球」是受事,「桌上」是起點,「地

(16)

上」是終點(1983:159)。

  從上述所知,鄧(1983)對終點格之定義為一個個體經歷移位之後所 到達的地點,而經歷方位變化的個體則定義為受事格(patient)。

此外,對於終點格之認識,其他學者14亦有類似看法。因此,本文也 暫時將終點格之定義定為:一個運動的實體指向或到達之處所(或有生 物)。再看看語法學者對「受惠格(benefactive)」之定義及相關解釋。

四、 語法學者對受惠格(benefactive)之解釋

一般在討論格語法的文獻中,討論「受惠格」此語義格之內容很少見,

通常將它解釋為:動作或狀態的受益者(Fillmore,1968),如:“I’ve got a book for you."中的「you」。 換言之,句中動詞所指示的動作或狀態中 得到利益的人。Saeed(2003)與湯廷池(1980)等對受惠格之定義與此大 同小異。然而,本文認為此種解釋及範圍過於龐大、其標準相當寬鬆。如 果我們直接接受上述定義,便難免受惠格與終點格之範圍重疊的現象。相 較之下,鄧守信(1983)較為詳細討論受惠格,他表示受惠格有如下三項 語義特徵:

第一、具有「為了…的利益」的語義特徵。

第二、具有「代替(X 取代 Y)」之語義特徵。

14 以下多列出其他學者對終點格之定義以便參考。

¾ 袁毓林(2002:18)對終點格之定義:動作、行為結束的地點、時間或狀態。

例如:

(1) 他往桌上放了一本書~桌上放了一本書。

(2) 嫌疑犯跑國外了。

(3) 我們村來了三個知情。

¾ Saeed(2003:150)對終點格之定義:the entity toward which something is situated or takes place。例如:

(4) Sheila handed her license to the policeman.

(5) Pat told the joke to his friends

(17)

第三、從句中主語所施行的活動過程中得到利益。

根據鄧守信(1983)的解釋「受惠格」還具有“X 取代 Y 做某事"之 語義特徵。以“我給他寫了一封信"此一句為例,句中的「他」為受惠格 的話,該封信的接受者不是句中的「他」,而是另一個人。然而,我們能 發現以「給3」構成而「替代義」(或「為了…的利益」之義)和「受物義」

共存的句子。

例如:“農奴主給他女兒做了非常漂亮的衣服,給她戴上金色的假髮,但 是仍然改不了她那難看的樣子(劉等,1996,p134)"。

劉月華等(1996)將以上例句歸納為引介事物者的「給」字用法內,

但我們從其語境中得知,例句中的「她」不只充當「金色的假髮」的接受 者,既充當接受被「濃怒主」代替戴上金色的假髮的人。顯然,利用現有 的該兩個語義格之定義,難免產生該兩者衝突之現象,需要另一種能區分 受物和受義的基準。

另外,我們還有一個值得參考的是Fillmore(1971)對受惠格之重新 處理Fillmore 於 1968 年提到受惠格此名目表示跟介詞 for 連用。但他在 1971 年取消受益格並將其理由解釋為:受益結構僅在有施事的句子出現,

而且其施事行為被認為是有意並且自願進行的。把受益格列入格表之中,

就需要有一系列相關原則處理格的選擇,還要在格系統中加上對有益或自 願行為的說明,並不理想。於是重新處理如下:

John did it for me(約翰為我做了那件事)」中三個基本概念:有一個人

John,他做了某事,是施事格,他的行為或奉獻是客體格(patient);方向

direction)亦即那一行為(奉獻)的接受者me,是終點格(1971:52)15

15 它的原文為:it seems to me that sentence of the form John did it for me can be understood an involving three basic notions: the one who does something, the Agent(John);his action or

‘offering’, the Object (John did it);and the ‘direction’ or receiver of that action or ‘offering’, (me),the Goal. It can be given a higher-sentence analysis, in other words, with Agent, Object and animate Goal, with the deed performed for somebody’s benefit being expressed as the sentence embedded in the Object case.

(18)

格語法主要關心句中核心動詞和周圍名詞之間的意義關係。Fillmore

(1971)將句中的核心動詞及其賓語處理為一個小句子當賓語。但筆者認 為,這樣便犯了找不到句中核心動詞的結果,我們可不能說句中的介係詞

「for」為核心動詞。不過,Fillmore(1971)的上述處理給我們留下了一 個很值德商榷之問題,即是:有終點格,就表示有個經歷移位之客體格

(theme16)存在。Fillmore 將「did it」整個動賓詞組以某一行為(奉獻)

看待,當作是經歷了位置上變化的客體格。那麼,如 Fillmore(1971)主 張的,若我們將「did it」等看作是某一行為(奉獻)或某一事件來看待,

它們是否能體現客體格呢?客體格之範圍又是如何呢?有關此問題之討 論在接下來的文章中繼續討論。

五、 語法學者對與事格(dative)之解釋

袁毓林(2002)、劉永耕(2005)、賈彥德(1998)等學者以「與事格 (dative)」之名目介紹介詞「對」、「向」「給」等。藉由袁毓林對於與事格 的定義,與事格指:動作、行為的非主動的參與者(participants)。17如:

(2) 張三給了李四一本辭典。

(3) 老闆對雇員發火。

(4) 小孫問了老師一個問題。

(5) 你向當事人打聽一下。 

劉永耕(2005)和賈彥德(1998)對於與事格的認識大同小異,劉(2005)

16 本文中客體格指:the entity which is moved by an action, or whose location is described.

(Saeed,2003)

17 根據袁(2002),在這些例句(25)-(28)中,動詞的近賓語(間接賓語)或介詞的賓語 是與事,其語義特點是:(1)自立性,(2)受動性,(3)參與性(participant),即其所 指事物自願或被迫參與到由動詞所表示的動作、行為或事件中去。

(19)

將與事格定義為:說話人認為與行為事件必有關係的對象。賈(1998)將與 事格定義為:某些謂詞所表行為、動作的間接對象。

綜合以上三位學者對與事格的定義,與事格可認為是:動詞(或動詞 組)指示的事件之“關係者"或“對象"。然而,筆者認為“關係者"或

“對象"此一解說,因為其能涉及的範圍太廣,若我們直接接納「與事 格」,雖然可以容納比較多的例句,但也要包含「起點(source)」此項語義 格,如(6)與(7):

(6) 我跟他要錢。

(7) 我向他學習。

以上例句中的「他」都可以解釋成當施事者「我」要錢或學習時的關係 或“對象"。但是,也同時可看為是「錢」和學習之後得來的「知識」

之原點,即是起點格(source)。本文認為用一個語義格說明「終點」和「起 點」此兩個相反性質的內容不太理想。並且,以上三位學者的格系統裡又 有終點格和起點格,這樣一來,與事格和這兩個語義格之間又會產生其範 圍上的衝突,需要能區分該三者的具體判斷基準。

漢語語義格研究多關心名詞與動詞之間的語義關係,怎麼樣才能得到 名詞的所有語義格呢?漢語有哪些語義格,各家分類結果至今仍有很大的 分歧。介詞能引介的語義格也是如此,每個學者的分類都不一致。語義格 的類數可多可少。無論類別數量的多寡,在自己的系統中需要一套有形式 化的判斷基準能區分每一項語義格之間的不同點,以免各語義項之間產生 衝突。

以上,筆者探討前語法學家對終點格、受惠格、與事格所下的定義。

在第三章本文針對「終點格」和「受惠格」會有進一步的討論與說明,並 進而探討漢語介詞「給」的語義角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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