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14-13486 (C) 011014 151014
人权理事会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第二十届会议
2014年 10 月 27 日至 11 月 7 日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16/21 号决议附件第 5 段提交的国家报告
*
斯洛文尼亚* 本文件原文照发。其内容不意味着联合国秘书处对内容表示任何意见。
联 合 国
A
/HRC/WG.6/20/SVN/1大 会
Distr.: General 15 August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一. 起草报告的方法
1. 2012 年 3 月,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向人权高专办提交了实施 2010 年普遍定期 审议各项建议的中期报告。定期向人权部际工作组(部际工作组)和非政府组织通 报这些建议的实施情况。外交部与所有相关部委以及政府机构合作,协调国家报 告的起草。在政府核准之前,由部际工作组审议报告草案,并向非政府组织和人 权监察员提交了报告草案。
二. 自 2010 年以来规范性和体制性框架以及保护和促进人权的 进展情况
2. 自提交第一次报告(A/HRC/WG.6/7/SVN/1)之后,在体制框架方面进行了若干 改革,废除了平等机遇办公室,而由劳动、家庭,社会事务和平等机遇部接管其 工作;少数民族办公室归入总理办公室;宗教团体办公室在文化部内开展工作。
国务秘书首次负责与民间社会的对话,由总理办公室协调公民举措。由劳动、家 庭、社会事务和平等机遇部开展平等原则宣传的工作。非政府组织指出,应该加 强宣传作用,加强更广大的人权保护体制框架。斯洛文尼亚正在审查将人权检察 官划入有关国家人权机制地位《巴黎原则》A 组的方法。
3. 自 2010 年审议以来,斯洛文尼亚已通过若干新的措施。
4. 对经修订的《刑法典》1 进行了若干更改,该《刑法典》于 2012 年 5 月生 效,其中包括更长的判决执行时限,修订了恐怖主义罪行和贩运人口罪行的定 义,规定了新的罪行,如为性目的勾引 15 岁以下者,故意利用信息通信技术获 取色情材料等。凡受害者为未成年人的卖淫剥削案均定为严重罪行。为制造色情 性质的材料,虐待未成年人或者在色情演出中利用未成年人均将处以更为严重的 判刑。还修订了有关公开煽动仇恨、暴力或不容忍的条款;现在民族特征被列为 受保护的范畴,提及种族主义措辞的网络出版物被认为是一种加重罪行。自批准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坎帕拉修订案》后,在《刑法典》内纳入了更为准确的 侵略罪的定义,战争罪还包括在国内冲突内使用毒品,毒气和“达姆弹”。经修 订的《刑法典》还限制了责任编辑对出版物所犯刑事罪的责任;如果出版物了解 作者且同意出版,并且不影响其起诉,则编辑不负任何责任。凡无须事先核准,
且行政管理人员无法阻止出版的实时评论的自由上网的网站行政管理人员不负任 何责任。
5. 与此同时,经修订后《刑事诉讼程序法》引进了一项所谓的初步聆讯,在聆 讯时,被告可以与原告进行辩诉交易和认罪。结果此类诉讼程序限于判决审讯,
判决可能减至低于法定最低限度。
6. 在所涉阶段,根据欧洲文件与准则 2 起草了有关防范和打击人口贩运的法律 与政策活动。有关人口贩运的《刑法典》第 113 条包括了新的罪责模式。除了性
剥削、强迫劳动、奴隶和奴役,贩卖人口可能犯有进行犯罪活动的目的(如雇用 其进行街头盗窃)。第 1 段进行了修订,以消除任何疑虑,例如受害者同意的人 口贩运是否构成犯罪等。在第 1 段,给予或接受款项或利益,以便得到控制另一 个人的同意被列为此类罪行的严重形式。第 199 条(不公开的就业)增添了新的第 3段,明确提到对人口贩运受害者进行剥削的问题。
7. 2013 年,通过了一项有关宪法修正的宪法法。3 因此将有 4 万名选民进行立 法公投,而不再由国民理事会的三分之一代表或其成员进行投票。《宪法》目前 界定不可能举行公投的问题,例如批准条约的法律和旨在纠正有关人权的非宪法 状况的法律。
8. 自 2008 年以来,经济危机也影响了各种各样的社会权利。自 2009 年以来,
广大民众失业率高涨,收入减少,在所有社会群体和所有家庭类型中,受到贫困 影响的人数增加(2009 年为 11.3%,到 2012 年为 13.5%)。65 岁以上者的贫困风 险更加严重(2012 年为 19.6%),在独居的老年妇女中间更是严重。儿童的贫困风 险,从 2009 年的 11.2%上升至 2012 年的 13.5%。物质严重贫乏的人数(在 9 项基 本要素中至少缺乏 4 项的人数) 2009 年为 6.1%,2012 年为 6.6%。非政府组织注 意到,越来越多的人为无适当的医疗保险。
9. 由于严酷的社会状况,尽管为预算整合采取紧缩措施,政府正努力保护绝大 多数脆弱人口群体的权利与地位。在其战略文件(例如,2013 年 4 月由国民大会 通过的 2013-2020 年国民社会援助方案决议)以及国家改革方案中,4 斯洛文尼亚 的目标是在 2020 年之前,将遭受贫困风险和社会排斥的人数减少 40,000 人(与 2008 年相比)。尽管社会状况严峻,社会转移支付的制度仍然较为有效地减缓了 贫困状况。2012 年社会转移支付(不包括养老金)对减少贫困风险的效果是 46.4%,将斯洛文尼亚置于受贫困风险最为严重的具有社会转移支付(不包括养老 金)的欧盟成员国家之中。5 斯洛文尼亚仍然是收入分配相对较为公平的国家之 一。2012 年,基尼系数为 23.7%。6
10. 2010 年,通过了两项新社会法(《行使公共基金权利法》7 和《社会援助福 利法》8 ),这两项法令根据个人与家庭的物质状况管控公共资金所提供的各项权 利。这两项法均于 2012 年 1 月生效。新社会法的目的是,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和 持续的制度,根据物质状况 (收入与贫困状况)提供公共福利。然而,其结果是 减少了公共资金与受益人数。根据实施新法的分析结果以及公共专家的评论,
2013 年劳动、家庭、社会事务和平等机遇部起草了《修订社会保护福利法的法 令》9 和《修订行使公共权利法的法令》10 。新修正法令增加了向某些弱势和处 于不利地位群体提供的公共资金,从而改善他们的物质状况。此外,增加了现金 社会援助和收入支助受益者的人数,大大地改进了获得额外现金社会援助的条 件,并考虑了定期收入的季节性波动。
11. 除了向受益者直接提供现金社会援助之外,劳动、家庭、社会事务和平等 机遇部合资向各种各样社会保障方案提供资金,由非政府组织实施这些社会保障 方案。这些方案通常针对最为脆弱的群体。国家为人道主义非政府组织在开展实
地工作以及实施其方案调拨资金。非政府组织作在解决社会困境方面起到了伙伴 的作用。
12. 教育方面,经修订的《特需儿童安置法》11 根据儿童的特殊教育需求界定 安置程序。2011 年,出版了《斯洛文尼亚教育白皮书》,该书分析了学校制 度,并提出了系统的解决方法。这份核心课程文件规定了各种教育机构的基本教 学目标。通过了三个重要的长期解决方法:2013 年至 2022 年全国青年方案决 议,12 2012年至 2020 年全国成年教育决议13 和 2011-2020 年全国高等教育方案 决议。14 2010 年 9 月,开始实施新的中等学校学校秩序规则,规定了学生上课 时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种警戒,在违反规章和一般法律情况下,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和采取行动的方式,以及学校的各项义务。
13. 2014年 1 月,政府通过了《2014-2015 年青年担保计划和实施计划》。关键 目标是:加速失业青年融入劳动市场;降低失业率。由于通过了《青年人担 保》,斯洛文尼亚向每位年龄在 15 至 29 岁的青年人提供就业(包括实习),在职 培训,入学接受正规教育或在斯洛文尼亚就业局登记失业之后的 4 个月内提供制 度化的短期教育或实践性的培训。
14. 《劳动法》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是缩小劳动市场的分割,方法是修订有关 工作保障的立法。16 改革的一部分工作是制定了有关缔结定期合同的具体条 款,以及向最为脆弱的群体保证更大安全的措施。另一项新条款是定期就业合同 期满时的遣散费权利。新的退休金法律还包括了缩小劳动市场分割的措施。经修 订的《养老金和残疾保险法》规定,凡首次雇用老年工人,青年人工,照料 3 岁 以下儿童的母亲以及个体户登记者的雇主享有津贴。劳动市场分割问题方面需解 决的一个具体问题是学生工作问题。17
15. 自 2010 年以来,为编纂保健法通过了无数的法规。经修订的《保健服务 法》18 加强了公共保健活动,保障在现有资金下提供有质量的公共保健服务,
与此同时,努力使其使用者获得最大利益和得到最大程度的满意。《保健照料和 保健保险法修正案》19 努力使所有支付保健保险者享有同等的条件,缩小强制 性医疗保险覆盖率,在药品提供系统内包括治疗性药物,减少前 90 天病假的病 假工资。2013 年《保健照料和保健保险法修正案》20 修正了强制性保健保险费 方面的不平衡性,增进了保险者的团结。在斯洛文尼亚的立法中,纳入了有关病 人行使跨国界保健照料权的法令。
16. 关于适当住房,自从采取了住房津贴以来,特别是在城市地区,受益者人 数有所增加。21 住房单位的需求也相应增加;根据 2012 年的估计,还需要 600 个住房单位。正在起草 2014 年至 2023 年阶段的《国家住房方案》,以取代已经 废除的储蓄计划,22 该项方案采取更有效的措施,保障青年人及其脆弱人口群体 的适当住房。
17. 斯洛文尼亚公民高度重视健康与清洁的环境,《宪法》内包括了健康居住 环境权,并由《环境保护法》管控这一权利。《环境保护法》于 2004 年 4 月 22
日通过,最近又于 2013 年 10 月进行修订,纠正欧盟委员会指出的若干侵犯行 为,使该法与时俱进,符合全球环境的状况。修订的法令使公众对环境问题的立 法局有更大的影响力。政府主要的环境战略任务是环境保护和防范退化,方法是 制定各种政策和措施,保证令人舒畅的空气质量,特别在污染物持续超过允许程 度的地方更应如此,已在这方面取得重大的进展。此外,政府还努力保护生态系 统、自然与水资源,包括普及饮用水,方法是完成了供水网络以及污水管理基础 设施。特别着重于可持续地使用自然资源和促进可持续的生活与消费。
18. 2010 年 5 月,联合国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 Catarina de Albuquerque 作为第一名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访问了斯洛文 尼亚。他对斯洛文尼亚的访问与斯洛文尼亚的局势作了积极的评估,除此之外,
他的最后报告对 Dolenjska 社区,罗姆社区获得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问题提出了 若干批评意见,这些问题正在有系统地予以解决,以达到长期效果。23
19. 2014年 4 月 7 日至 9 日,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 Marta Santos Pais 出席了全国儿童议会第二十届会议,还出席了为纪念《儿童权利公约》25 周年而由 MFA 组织的圆桌会议。在访问期间,她与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许多代 表举行了会谈,并出席了 4 月 8 日举行的国际罗姆人节。
20. 为了解决常住居民登记册上被除名者的问题,2010 年通过了《关于居住在 斯洛文尼亚前南斯拉夫公民法律地位法》,24 该法于 2010 年 7 月 24 日生效。25 该法允许常住居民登记册上被除名者调整其地位,他们可能获得长期居住许可 证,并有可能从除名日期起获得长期居住许可证(具有追溯力)。
21. 此外,2013 年,通过了一项具体赔偿计划,保障其人权因此种方式遭到侵 犯的人得到公正满意的赔偿:《长住居民登记册除名者赔偿法》26 于 2013 年 12 月 18 日生效,于 2014 年 6 月 18 日执行。
22. 自 2010 年以来,已经通过了若干国际法修正案。27 绝大多数修正案提高了 获得国际保护程序的标准,给予申请者更多权利,改进国际保护者成功融入的条 件。该法采取了国际保护申请者津贴,降低了他们融入劳动市场的阶段,与此同 时,给予他们和斯洛文尼亚公民同样的接受高等或大学教育的平等机会。给予流 离失所申请者的财政援助数量有所减少,但他们仍然可以决定居住在提供全膳宿 的庇护所中心。Pro bono 法律援助帮助诉讼程序中的国际保护申请者,该项援助 得到欧洲难民基金援助的有关部委资助的法律援助项目的保障,继续由在庇护所 中心的非政府组织每日予以提供,使申请者在诉讼程序中能够有效和高质量地行 使其权利。已经全面规定了无陪伴的未成年者的法律代表状况,其保健照料权利 的范围也予以扩大。
23. 2011 年,基于 1999 年《外国人法》的新《外国人法》28 生效。该法遵循 了欧洲委员会自由移徙的准则制定。该法的新特征包括准允居住许可时的国民利 益,扩大了移民的权利和信仰。由此,面临被驱逐的外国人具有更多的权利;他 们可能自愿地离开该国,并保证得到法律保护。该法还规定保护非法就业受害者
的外国人权利,如果他们愿意在针对雇主的(刑事和民事)诉讼程序中与司法当局 进行合作,那么将允许他们获得居留许可,之后能够得到居住许可。新法明确规 定人口贩运受害者改变地位的可能性。2014 年 4 月,通过了一项修订《外国人 法》29 的法律,该法于 2015 年 1 月 1 日生效。与修订《外国人就业与工作法》
的法律一起,该法采取了单一居留和工作许可,该法消除行政障碍,采用了一步 到家原则,促进了某些类别外国人获得居住许可。该法还根据欧洲联盟有关重新 入境的标准做了调整。
24. 2011 年修订《初等学校法》30 也与外国人有关。该法规定凡居住在斯洛文 尼亚,母语非斯洛文尼亚语的儿童一入校即为其开设斯洛文尼亚语言与文化课,
并与他们原籍国合作,开设其母语课与文化课。为了援助计划开设有移民儿童参 与教育活动的学前机构与学校,教育、科学和体育部于 2012 年通过了一项经修 订的有关纳入学前与学龄移民儿童的准则。教育、科学和体育部合资为移民子女 的母语和文化选修课提供资金,向就读于这些课程的每位学生提供一笔资金。教 师的薪金由有关的县、家长或各社会层次支付。自 2013 年 8 月以来,教育、科 学和体育部为“为基础和中等学校移民学生更好地融入教育系统培训教授”的项 目提供资金。主要目标是促进来自少数群体和移民的子女融入教育系统,增强教 师和其他有关专业人员的跨文化能力。
25. 2010年 6 月 5 日,《廉洁和反腐败法》31 生效,扩大了反腐败委员会的职 权范围,并且采取了在政治上更为独立的委任其成员的制度,即主席根据特别小 组的提议委任。委员会有了更多的职能,成为一个轻罪主管部门。当其怀疑存在 腐败罪行时,将向警察和检察官办公室通报这一情况。2011 年,该法进行了两 次修订,扩大了委员会的职责。然而,委员会认为,该法的某些部分,特别如委 员会有效监督与制裁的法定职责仍然不足和不明确,并缺少符合资格的人员履行 其任务。政府方案用来打击腐败,该项方案将于 2014 年和 2015 年实施,预计将 重新改组委员会,同时将修订该法律以加强委员会的监督能力,还要建立一个独 立的监督机构,在清廉、客观和有效性方面评估其工作。
26. 在斯洛文尼亚,根据各项国际公约、《宪法》和部分《宗教自由法》32 保 障良心自由。2010 年,宪法法庭在宗教自由的定义中纳入了法人定义,从而废 除了按照《宗教自由法》所规定的注册宗教社区的严格标准。现在 10 名成人居 民就可以建立一个宗教社区。33 由于国家与宗教社区之间的宪法分隔,宪法法 庭禁止在监狱和医院内雇用宗教工作人员履行宗教活动。
27. 自 2011 年 12 月以来,斯洛文尼亚是国际大屠杀纪念联盟(的正式成员。派 往国际大屠杀纪念联盟的斯洛文尼亚代表团将着重于二战期间对罗姆人的“不事 声张”的种族灭绝。
28. IWGHR 根据已批准的保护人权的条约与其他机制协调汇报工作,监督斯洛 文尼亚在这个领域内实施国际承诺的情况,包括其实施其作为 2016-2018 年联合 国人权理事会候补成员所做的自愿承诺。IWGHR 由外交部领导,成员包括所有
各部委,统计办公室,总理办公室,民间社会和学术界的代表。该组织每两年向 政府提交报告,在报告中可提议将由政府采取的决定。
29. 自 2010 年以来,斯洛文尼亚签署并批准了下列国际条约:
• 欧洲委员会(欧委会)关于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公约(《兰萨 罗特公约》),2013 年 9 月 26 日批准,2014 年 1 月 1 日生效;
• 欧委会《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公约》,2011 年 9 月 8 日签署;
• 《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 15 号议定书;2013 年 6 月 24 日签 署;
• 《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 16 号议定书;2013 年 10 月 2 日签 署;
• 《欧洲引渡公约》第三个附加议定书,2010 年 11 月 10 日签署,有待 国民大会审议批准;
• 《欧洲引渡公约》第四个附加议定书,2012 年 9 月 20 日签署,有待国 民大会审议批准;
• 《被判刑者转移公约附加议定书》,2013 年 9 月 26 日批准,2014 年 1 月 1 日生效;
•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2 年 2 月 28 日 签署;
• 《三方协商促进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劳工组织第 144 号公约);
2011年 6 月 29 日批准,2012 年 6 月 29 日生效;
• 《公共部门保护组织权利及确定就业条件程序的公约》(劳工组织第 151号公约),2010 年 9 月 20 日批准,2011 年 9 月 20 日生效;
• 《关于修正保护产妇公约的公约》(修正),1952 年(劳工组织第 183 号 公约),2010 年 3 月 1 日批准,2011 年 3 月 1 日生效;
• 《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2000 年议定书(劳工组织第 155 号公约),1981 年;2010 年 3 月 1 日批准,2011 年 3 月 1 日生效;
• 《夜班问题公约》(劳工组织第 171 号公约);2014 年 2 月 10 日批准;
• 《有关职业安全与保健问题的促进框架公约》(劳工组织第 187 号公 约),2014 年 2 月 10 日批准。
30. 在 2013 年,欧委会评估了斯洛文尼亚根据《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 章》向其提交的第四份报告,有关委员会访问了斯洛文尼亚。2014 年,该国根 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了定期报告(第 3 次报告),根据《消除 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提交了报告(第 8 至第 11 次定期报告),根据《残
疾人权利公约》提交了报告(初次报告),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提交了报告(第 5 和第 6 次定期报告),以及一般性核心文件。2014 年 11 月,斯 洛文尼亚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介绍了其第二次定期报告。
三. 第一轮普遍定期审议通过的各项建议的实施情况
A. 法制:法院案件积压,及时审判、公正审讯和执法官员施行虐待的情 况(建议 30-31、54-57)
31. 已经实施了旨在提高效率的司法改革;斯洛文尼亚继续实施其减少法庭结 案的项目。结果,结案已降低到其不能再认为是一个系统问题的程度。
法院
2008年 2月 30 日
2009年 12月 31 日
2010年 12月 31 日
2011年 12月 31 日
2012年 12月 31 日
2013年 9月 30 日
2008-2013年 降低百分比
高等法院 667 242 326 788 1,005 999 +49.8%
区级法院 ct 10,748 14,452 24,275 24,121 22,355 20,192 +87.8%
地方法院 l 262,656 239,477 236,043 215,733 175,475 160,777 -38.8%
总计 274,071 254,171 260,644 240,642 198,835 181,968 -33.7%
表 1:2013 年 9 月 30 日之前一审和二审一般司法法院的结案情况。
32. 与 2008 年 12 月 31 日的前次报告的数据相比,2013 年前 9 个月的最近数据 表明,一审和二审法庭的文件积压总数降低了三分之一以上。鉴于自 2009 年以 来采用了指定一案件为积案的严格标准,这表明向前迈进了一大步。34
33. 二审高等法庭和一审区域法庭案件积压的数量有所增加,但并没有严重影 响法庭结案的总数,这是由于《修订法院法的法律》35 施行的“软性”重组一 审法庭的结果,该法于 2010 年 1 月 1 日之前在 11 个区集中了司法管辖。36 由 于目前重点放在区域,地方法庭结案数量有所减少,而区域法庭的结案稍有增加 (绝对意义)。应当指出,与 2010 年相比,法官少了 50 名,而减少未决案件与法 庭积案的重任仍以同样的速度进行。
34. 2013 年 6 月,总理、司法部长和最高法院院长签署了向公民保证改进司法 状况的承诺。除了法律措施之外,未决案件――特别有关商业纠纷的案件――正成 功地通过组织性措施予以解决,特别通过了程序分流得到解决,程序分流首次于 2012年实施。
35. 在 2013 年,为有更多行动自主,为了保护警察程序期间的自由与人权,为 了确保安全,改革警察法律,结果在人权和自由方面取得了较高的成绩,特别在 警官滥用其权力,损害人们权利与自由的案件方面更是如此。除了内务部通过管 理警察任务,处理有关警官及警察本身的申诉所进行的内部监督之外,还有其他 一些机构和组织对警察的工作进行监督,37 以便为在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指控 的警察诉讼程序中进行独立、公正、及时、透明、彻底和有效的调查。
36. 自 2010 年以来,警方在一项多文化社会方面方案中对警官与社会服务工作 人员进行陈旧观新认识,克服偏见,和消除歧视的培训。警官还参加罗姆语学习 班。边防警官除了有关边防问题与外国人的常规培训之外,还参加消除文化陈旧 观和歧视外国人的讲座,并且参加有关对非法移民进行面谈的培训。在重新入境 程序方面,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移民组织的法律咨询中心与警方进行合作,向外国 人提供 pro bono 法律援助。2013 年将警官高等教育学习方案改变为高等专业教 育学位,向警官进一步提供知识,履行警察任务的技能,包括在警察程序中对人 权的保护。
B. 反歧视措施(建议 19、21、26、63、64)
37. 2010 年和 2011 年,平等机遇办公室实施了《在多样性中实现平等》的项 目,项目的内容包括在社会中提高“多样性平等――实现这一目标”的提高认识 的运动,并指出,事实上,任何人不得因种族或族裔、残疾、年龄、宗教或信 仰、性别、性取向或任何其他的个人状况遭受歧视。起草了鼓励平等和保护免遭 歧视的准则,为非政府组织、国家和地方各级的公务员、法官和国家检察官举办 了研讨会与培训班。开展了广泛的媒体运动旨在提高对以下诸项问题的认识:歧 视的存在、禁止和负面影响,促进多样性,多元性,普遍容忍,不论性别、国 籍 、 种 族 或 族 裔 、 宗 教 或 信 仰 、 残 疾 、 年 龄 或 性 取 向 为 何 。 启 动 了
www.zagovornik.gov.si 网页,提供有关这一项目的信息,有关歧视的基本事实,
在遇到歧视情况下如何办的提示和建议,以及在歧视情况下提出申诉的可能性,
平等原则倡导者进行审议。以 11 种语言出版了有关这一信息的传单。
38. 《刑法典》在某些情况下,将公开煽动仇恨和不容忍的行为以罪论处,除 此之外,《媒体法》38 也禁止此类令人发指的行为,该法明确禁止散布鼓励种 族、族裔、宗教、性别或其他不平等,或者暴力与战争,或煽动种族、族裔、宗 教、性别,或任何其他仇恨与不容忍的宣传节目。根据《保护公共秩序法》39 第 20 条,煽动不容忍的行为也构成犯罪,例如暴力和胡作非为,行为不当,破 坏官方铭文,标记或者决定,在建筑物上乱涂乱写,破坏国家象征等等,以达到 煽动民族、种族、性别、族裔、宗教和政治不容忍或性取向不容忍等。
39. 2011年至 2013 年期间,文化与媒体督察局收到了 4 份报告,指控侵犯有关 禁止公共媒体散布仇恨言论与煽动歧视与不容忍的《媒体法》的行为,但由于在 这些案件中,没有查到有关仇恨言论的内容,因而没启动调查程序。2011 年,
督察局根据《刑法典》第 297 条第 1 和第 3 段查实了一起公开煽动仇恨、暴力或 不容忍的刑事罪行,该罪行是通过电子出版物进行的,督察局向有关检察办公室 对肇事者提出了刑事诉讼。
40. 为了防范或限制在互联网和网上媒体中散布仇恨言论和其他非法内容,斯 洛文尼亚互联网举报网站 Spletno-oko.si,用于匿名举报通过互联网散发仇恨言论 和其他非法内容,已证明该举报网站极其有效。Spletno-oko.si 在安全互联网方案 和 INHOPE 组织之下开展工作。州检察总长办公室、警察和参加保护儿童权利
的媒体与其他组织代表作为咨询机构成员配合此项目。自 2013 年以来,斯洛文 尼亚青年办公室一直协助欧洲委员会无仇恨运动开展工作。其所开展的工作包括 青年结构和有青年人参与的欧委会各组织的工作,着重于非正式教育、文化间对 话与仇恨言论等。
41. 每年呼吁共同筹资的群众媒体节目包括“公众对话文化”,其部分工作是 斯洛文尼亚公共和文化利益特别重要的节目,如“确保遵循多文化原则,男女平 等机遇原则和促进容忍”,作为评估提交媒体的个别项目的标准之一。为保障媒 体言论自由和保护编辑独立性,国家不可能直接干预媒体,也不允许国家直接干 预媒体。
42. 国民大会对代表的品德操行负责。在代表豁免的范围之外,(例如国民大会 开会之外),禁止仇恨言论也适用于各代表。
1. 性别平等和赋权予妇女(建议 4、14、22、23、25、65-70、74)
43. 根据 2005-2013 年《全国男女平等机遇方案》的两年度行动计划,斯洛文尼 亚继续努力促进性别平等,终止对妇女的歧视。
44. 政府与相关的伙伴进行合作开展各种各样的活动,提高在高层次职位和在 商业部门决策地位的妇女人数,并在科学与研究方面赋权妇女。除其他事情外,
机遇平等办公室组织了关于在制定非歧视性政策中的管理作用的会议,以及在消 除基于性别的歧视中的管理作用的会议;该办公室还开展了在商业部门决策地位 的性别平衡问题的调查,组织了一次新闻发布会“我们是否真正挖掘了所有潜 力?”,该次会议的重点是在决策就业方面的性别不平衡问题,并出版了同一标 题的小册子,此外还与管理者协会――妇女管理者科进行合作起草了在决策事务 地位方面鼓励性别平等的准则草案。
45. 规定候选人名单男女最低定额的法律有助于提高妇女在政治决策地位方面 的代表性。目前正在审议修订国民选举的法律草案;预期在候选人名单上男女比 例分配为 40%,40 并且修订了组成候选人名单的规则。在 2011 年 12 月 4 日的 议会选举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大大增加,2013 年 2 月 27 国民大会妇女占所有代 表的三分之一。一名妇女首次当选为总理。
46. 在 2010 年地方选举之后,机遇平等办公室着手进行分析,审查性别定额对 妇女可选性的影响。在 2010 年的选举中,11.95%的妇女竞选市长,10 名当选 (5%),竞选市政理事会席位的候选人名单上妇女的比例增加至 38%,其中 23.26%当选。在本地罗姆人社区居住的地区,18 名罗姆议员中有一名妇女议 员。平等办公室合资开展了有关选区对妇女入选国民大会影响的分析。2011 年,机遇平等办公室和政府、国民大会和 Lujbljana, Maribor 和 Rmorska 大学合 作举行了妇女政治家辅导日。41
47. 《就业关系法》保障男女同工同酬,该法还纳入了劳工组织的有关建议。
政府除了在欧洲同酬日开展了有关男女间长期存在的报酬差异及其原因的认识活
动之外,并没有采取任何具体的措施缩小男女收入差异。2012 年的数据表明妇 女的平均收入低于男子的平均收入的 4.6%,是欧洲联盟中差异最小的国家。
48. 由《就业关系法》管控禁止性骚扰的问题。《工作保健与安全法》规定,
凡工作场合有较高的第三方暴力行为风险时,雇主必须确保工作场所设计与配备 减少暴力风险,并向处于威胁工作场所提供援助。根据保护在国家行政机构工作 工人的尊严的措施的法令,42 每个主管部门必须至少有一名律师向受害者提供 信息与援助。
49. 政府开展各种各样的活动确认和消除陈旧观,特别组织了咨询、培训和研 讨会,起草了有关在不同领域男女权利划分的分析报告与研究,鼓励父亲承担更 多的子女照料作用,分担家务劳动,担当起负责的伴侣作用和养育子女的作用。
50. 斯洛文尼亚撤出《夜间工作公约》,因为条件太有限,并含有歧视意义。
尽管撤出,但女工不会不受到保护。目前有关夜间工作的法律保障对夜班工人给 予特别的保护,而不论其性别或其履行的工作为何。
51. 自 2004 年以来,斯洛文尼亚公共保健机构内的一个工作组开始运作,该工 作组定期分析所有产妇死亡案。每例病案根据治疗方案进行仔细检查。该工作组 每三年根据调查结果发表一份全面报告,就生育领域的诊所与公共保健措施提出 建议,特别着重于社会经济因素的重要性,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的重要性,以 及需在广大民众和医药专业人员中间进行教育和提高认识的必要性。在 2010 年 和 2013 年之间,专门举办了若干讨论会研究斯洛文尼亚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
全国围产期协会通过了临床指导。卫生部对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的生育保健和 权利方案提供合资资金。由于产后精神失常和自杀是斯洛文尼亚产妇死亡的主要 原因,2013 年,斯洛文尼亚公共保健机构出版了一份诊断和治疗围产期心理障 碍和方案草案,这将作为今后各项活动的基础。
2. 同性伙伴关系(建议 5、6、7、8、22)
52. 2011 年 6 月 16 日,国民大会通过了《家庭法》。根据该法,同性联姻(伙 伴关系、婚外联姻)相当于男女之间的联姻。2012 年 3 月 25 日举行的公投驳回了 该法,45.45%投票同意,54.55%反对。有关部委为新的家庭法和民事伙伴关系 法律草案拟定了工作文件。2014 年 4 月,该法律草案提交部际审议和公众辩 论。在本届政府辞职之后,该程序停止。在 2014 年 5 月举行的第二届反恐论坛 上,斯洛文尼亚是签署《因特网宣言》的 17 个国家中的一个,该《宣言》提请 注意同性恋恐惧症和跨性恋恐惧症问题。
3. 残疾人权利(建议 4、22)
53. 斯洛文尼亚拥有一个时尚的残疾人政策。2008 年,斯洛文尼亚批准了《残 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54. 2010 年 11 月通过《保障残疾人享有同等机遇法》,44 该法的目的是防止 和制止基于残疾的歧视,并且在所有生活领域为残疾人创造平等机遇。其基本原
则是保障残疾人的平等机遇为有计划的活动保障其获得公共服务,物质环境,获 得商品与服务,信息与通信。法律还规定残疾人平等参与公共机构程序的权利。
该法还提到了基于残疾的直接与间接歧视问题。该法规定了合理膳宿的定义以及 基于残疾的骚扰的定义。新法律补充了其他有关规定中的现有措施。45
55. 2004 年含有修正案的《职业康复和残疾人就业法》46 是残疾人就业的基本 法。该项法律实施分析报告表明所采取的措施具有积极效果。47 尽管经济和财 政危机严重,但残疾人就业比例始终保持稳定(占积极劳动人口的 4%)。同样残 疾人占失业人口的比例也保持同样情况(将近 14%)。2013 年,残疾人找到新就业 的比例超过 2008 年 70%,2008 年是危机开始的年份,这是该领域内一个积极就 业政策的结果:职业康复、就业奖励和定额制度的全面、互联和联合措施的结 果。
56. 2014年 1 月,政府通过了 2014 年至 2021 年《残疾人行动计划》。48 其目 的是促进、保护和保障残疾人充分平等地享有各项人权,并且促进对他们尊严的 尊重。该方案以 13 个基本目标为基础,49 并且有 91 项措施彻底地调整他们生 活的所有领域。委任了一个部际工作组,汇聚了残疾人主要专业机构和代表组 织,其任务是实施和监督这些目标和措施。该工作组每年向政府进行汇报。
4. 国籍权,罗姆人及其他族裔社区的权利(建议 27-29、71、73、76、89-92、
94、95)
57. 正在起草关于斯洛文尼亚土生土长的意大利和匈牙利人社区的新法。该法 保障更加系统地实施他们的各项权利,这些权利早已包括在 100 多条部门法之 内。
58. 正在拟定《2007 年罗姆社区法》50 的一些修正案以便全面地调整其地位。
其他法律51 和各种各样方案、战略和决议中也包含了有关罗姆社区的保护。
59. 2010年,政府通过了《2010-2015 年阶段全国罗姆人措施方案》。这是一项 罗姆人纳入社会的全国战略。该项目的实施由政府保护罗姆社区委员会监督。政 府每年向国民大会汇报有关实施该法及国家战略的情况。后者文件界定了国家,
地区,社区各级短期和长期措施的优先领域。52 已通过的措施方案的长期目标 与目的是促进和发展罗姆社区与大多数民众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对话,促进实施人 权和少数人权利。目前的战略将于 2015 年到期。将为 2015 年至 2020 年阶段通 过一项新的战略。由国家,地方预算以及来自欧盟的资金为各项措施的实施提供 资金。正在起草有关文件,作为罗姆人社会融入提取资金依据,该文件将纳入 2015-2020年战略。
60. 为了改进罗姆人的保健照料,卫生部实施了若干措施。斯洛文尼亚公共保 健机构保障在罗姆人居住的地区定期实施这些措施,并且每年进行评估。53
61. 为了改进罗姆人就业状况,减少失业人数,将罗姆人纳入积极的就业政策 方案之内,这些方案的目的是进行培训,奖励就业,创造工作机率和促进自我就 业。
62. 2011 年,MESS 修订了《罗姆人教育战略》。该项战略鼓励罗姆人获得教 育,并向罗姆助教提供资金。MESS 向社会人才培育基地提供资金。人才培育基 地是重要的课外活动中心,并且是罗姆青年人和成年人在其社区的学习援助基 地。教育部将把罗姆人纳入学前教育机构作为优先事项,向若干项目提供资金促 进不同地方行为者之间的合作。54 MESS还为有罗姆小学生的教室规定了较好的 准则与标准,提供教师援助基金,印刷罗姆童话故事,有关罗姆历史与文学的著 作,以及罗姆与语言,和为罗姆小学生工作的手册。斯洛文尼亚学校和学前机构 并不将罗姆儿童分开。罗姆儿童就学于正规课堂,但这不包括根据《特别需求儿 童安置法》的需要特别帮助的那些儿童。
63. 2011 年 11 月,政府保护罗姆社区委员会核准了罗姆住区现代化的理念,
即:解决住房问题的良好做法。这包括现代化地发展罗姆住区,其公共基础设 施、与周围居住点的空间延续和罗姆人参与制定和维持居住点,保护和发展罗姆 文化等。
64. 该项空间规划政策的目标是将罗姆人全面融入斯洛文尼亚社会,例如将罗 姆人的居住点逐步正规地,从基础设施和社会方面融入斯洛文尼亚居住系统,同 时不断地康复这些区域。这只能通过市政、罗姆和国家机构之间的伙伴关系才能 取得成功。由于目前斯洛文尼亚的法律秩序与可适用的法律,空间规划完全由市 政负责。这必须使罗姆居民点纳入市政居住系统和市政空间规划,时其进一步发 展和合法化,并向其提供公共事业。
65. 根据公开招标,职能部委规定了罗姆定居点基础设施的调整(建设、翻建或 现代化水供应网,污水处理、电力供应网的联接、地方道路的建设和改造)。55 在 2014 年和 2020 年阶段,将以基于方案的方式由有关部委取代公共招标。56 66. 罗姆人除了享有斯洛文尼亚公民所具有的一般选举权之外,他们在历史居 住的 20 个省市拥有特别的选举权,使他们能够选出其自己的代表参加市政理事 会。在罗姆人未历史居住的一些城市中,由于没有代表参与市政理事会,已经设 立了特别的市政工作机构监督罗姆社区的状况,罗姆人可以通过这一工作机构参 与市政工作,提出他们自己的举措和建议。
67. 文化部制定了一个充满活力的模式保护包括罗姆社区在内的少数民族的文 化权利。在这个基础上,采取了各种各样反歧视的措施,其中包括为罗姆文化项 目联合提供资金。该部还为罗姆人提供咨询、研讨会和专家援助。
68. 自 1990 年以来,文化部系统地为少数民族社区实施各种各样的措施,其中 包括那些《宪法》未明确提及的少数民族社区。在支持人权和文化多样性的前提 下解决少数民族权利。为了遵循《宪法》第 14、61 和 62 条,保障所有少数民族 社区的成员享有保留其国籍、语言和文化特性的个人权利,该部制定并且在定期
评估的基础上更新和改进保护各种各样少数民族群体文化权利的模式,这些少数 民族群体还包括族裔少数民族、如《宪法》所承认的民族团体、罗姆社区和其他 少数民族族裔社区。
69. 通过两个途径实施少数民族政策,一项是旨在保护他们文化特征的方案,
另一项是旨在改进普及文化商品、服务和创造性的融合性方案。文化部利用财政 和组织文件57 以及规范性文件保护少数民族及其他社会团体的文化权利。58 70. 2012 年,文化部委托开展一项研究,研究的题目是“少数民族族裔社区和 原住居民居住地区的族裔活力”。该项研究的目的在于确认在 Gottschee 德国人 居住点、在 Bela Krajina 人和在克罗地亚边境的克罗地亚人居住的地区的文化需 求及其表现形式。研究表明,需要着重于区域融入和保持地方特征。
71. 2011 年 2 月,斯洛文尼亚国民大会通过了《斯洛文尼亚关于在斯洛文尼亚 的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成员国的国民社区地位宣言》,59 该项宣言 关系到在教育方面实施这些社区权利以及行使其文化与政治参与权利的问题。
2013 年 10 月 17 日,在这项宣言的条款基础上重新设立了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 联邦共和国成员国民族社区问题政府理事会,该理事会是斯洛文尼亚政府处理这 些社区局势的咨询机构。民族社区、部委、政府机构的代表平等地成为该理事会 的成员,该理事会解决有关保护促进发展所有民族社区成员的族裔和民族特性的 问题、需求和提议。
C. 暴力侵害妇女与家庭暴力(建议 18、23、32-39、72)
72. 《斯洛文尼亚刑法》界定了针对婚姻、家庭与儿童的刑事罪行。《家庭暴 力防范法》60 也监管这个问题。但需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有关防止家庭暴力 的运动。
73. 2009年,斯洛文尼亚通过《2009-2014 年全国防止家庭暴力方案》的决议。
该项战略性文件阐明了减少和防止家庭暴力的目标、措施与关键行为者。该文件 的目标是在确认和防范方面结合各部实施的各种措施,为减少家庭暴力提供有效 活动。因而,该项决议还规定开展全国提高暴力问题认识的运动,在社会的方方 面面减少此类不良行为的程度。在某些领域通过了一些规定以实施《2008 年家 庭暴力防范法》,有效地向儿童提供援助并与其它主管部门进行合作。
74. 2014 年 3 月 7 日举行了一次全国大会,从而正式开始了为期两年的全国范 围的“VESNA――无暴力生活”提高认识运动。目标群体是三代妇女(轻年妇 女、成年人和老年妇女),并为她们制定了不同的目标活动。各项活动针对每个 目标群体的需求和生活方式。
75. 为实施《家庭暴力防范法》已通过了若干其它专门部门实施教育、保健和 社会保障和警察措施,有效地向儿童提供援助,与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合作。61
76. 斯洛文尼亚研究机构,平等区域办公室和内政部/警察合资助一项目标研究 项目“私人领域与伙伴关系方面的暴力行为与应对”。2010 年底,发表了第一 期私营领域与伙伴关系暴力行为的国家实例研究结果,之后,2011 年底分析了 警方、法庭和社会服务有关暴力侵害妇女与家庭暴力的工作。研究表明由专门机 构侦查,确认和处理的家庭暴力案件数量正在上升。这也是由于实施了立法,促 使和责成各个机构向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援助,将肇事者绳之以法的结果。此外,
所处理的案件数量也在增加,这是由于受害者越来越愿意寻求帮助,帮助此类受 害者而建立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的觉悟和敏感度也有所增加。
77. 2013 年通过了《警方任务与权力法》,62 大大地提高了警察限制令。警方 不仅可以在犯罪现场,而且可以在罪犯捉拿之后对犯罪者立即采取这样的措施,
而不论地点在什么地方。一犯罪者如果一二再三的违反限制令,可由警方立即拘 留,与此同时对其处以罚款。凡犯罪者不得靠近的地方是儿童或未成年受害者就 学的教学机构,则另有外法律依据通报教育机构的有关人员限制令的期限或对保 护受害者至关重要的其他信息。
78. 关于提高公共意识的问题,警方在其网页上以若干外国语言发表了有关家 庭暴力和警察程序的资料。
79. 增加了安置暴力妇女受害者的场所。对安全庇护所之一进行调整以适应残 疾人的需求。一个危机中心也进行了调整,以适应老年人的需求。已将危机中心 和庇护所扩大到以前无法提供此类服务的区域,目前还提供暴力受害者的住房容 量。
80. 非政府组织提醒《刑法典》第 135 条之下经更改的威胁刑事罪。该条规 定,对另一个人的安全进行威胁,但没有产生任何后果,或者仅有一人参与此类 威胁行为,可以进行私下申诉。63 这是由于在诉讼程序后期阶段大量受伤害方撤 销了申诉,检察官根据这一经验特别作了这一改革。2014 年将审议这一个解决 方法的适合性。
81. 现有的统计数据表明根据《刑法典》64 第 191 条对家庭暴力罪行的起诉和 定罪的司法效率有所改进。
D. 儿童权利和暴力侵害儿童(建议 4、9、12、13、17、24、50-53、75)
82. 关于以儿童权利委员会建议为依据的 2016 年一般执行措施,该国政府通过 了《2006-2016 年儿童与青年方案》。由于基本文件需要修订,该国政府通过了 增编的《2013-2016 年儿童与青年方案》。社会保护机构内的儿童观察所设立了 一个有关儿童与青年人的数据库。近几年来,斯洛文尼亚特别注重弱势儿童群 体。防止儿童受虐待的一个新的方式是《家庭暴力防范法》通道和通过了关于 2009-2014年全国防止和防范家庭暴力的决议。65
83. 经修订的《刑法典》更加详尽具体地规定了有关侵犯儿童性完整的刑事 罪,其中包括第 175 条(卖淫剥削)和第 176 条(色情材料的介绍、生产、拥有和散
发)。徒刑增加至最高八年,以电脑的方式故意获得儿童色情图片也将以罪论 处。修订案增加了一个新条款第 173 条(为性目的勾引 15 岁以下者的刑事罪),
该条将引诱以罪论处。66
84. 斯洛文尼亚早已在学校系统和培训方案内已开始了人权教育。斯洛文尼亚 继续在国际一级进行努力,支持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人权教育和训练宣 言》,同时促进和进一步实施《世界人权教育方案》。
85. 2011 年,作为电子司法项目的一部分,并为了实施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 免受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第 35 条草案,司法部在社会局的 11 个儿童友好面谈 房间内安装了视频会议设备。67 司法部正在为专家拟定如何在儿童友好面谈房 间内采用视频会议设备进行儿童面谈的跨部门培训。
86. 2008 年最高法院组织了专家磋商。之后,司法部根据各种专家的意见以及 法官在开展涉及刑事诉讼程序的儿童工作中所取得的经验,发表了一份针对不同 年龄群组儿童需求的出版物。为了促进和帮助儿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作证,出版 物的目的是以儿童友好的方式向儿童解释他们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作用以及法庭 的重要性和运作情况。法庭的网页还为年龄在 5 至 8 岁的儿童出版了“Jan and Jana去法庭”,为 9 至 13 岁的儿童出版了“到法庭作证人”的小册子。
87. 根据《家庭暴力防范法》,儿童属于 MLFSAEO 专门保护的群组,因而所 有关当局――在遇到暴力侵害儿童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行动。该法特别规定,
即使暴力行为是当着儿童的面对另一名家庭成员进行的,儿童也被认为暴力行为 的受害者。然而,2012 年 3 月 25 日的公投反对这一条款。这条条款涉面更广 泛,禁止家长、其他人、国家主管部门或负责儿童照料的公共服务提供者采取所 有形式的体罚。68
E. 宗教和信仰自由(建议 59、60、61、62)
88. 斯洛文尼亚保障宗教和信仰自由。根据《刑法》,公开煽动基于宗教的仇 恨、暴力或不容忍将受到两年以下的监禁惩治。《宗教自由法》还禁止煽动宗教 仇恨。《宗教自由法》规定为宗教之目的建造和使用场所与建筑物的自由。2013 年,伊斯兰宗教社区在 Ljubljana 为一个伊斯兰文化中心和清真寺奠定了基石。
F. 斯洛文尼亚独立后从常住居民登记册册内转至外国人登记册的人(建议 77-83、85-87)
89. 2010 年,国民大会通过了《修订调整居住在斯洛文尼亚的前南斯拉夫公民 法律地位法的法案》。69 该法为实施斯洛文尼亚 2003 年 4 月 3 日宪法法庭第 U- I-246/02-28号决定于 2010 年 7 月 24 日生效。公民大会通过修正案的目的在于最 终调整从常住居民登记册除名者的法律地位。除了实施宪法法庭第 U-I-246/02-28 号决定,纠正该决定所规定的不遵守现象(包括自除名之后具有追溯力的地位调
整),该法还调整了其他一些有关问题。70 宪法法庭还复审了该法律的内容。在 2010年 6 月 10 日的第 U-II-1/10-19 号决定内 71,宪法法庭裁定所要求的公投的非 法性,并还裁定修订法以适当的宪法方式纠正宪法法庭第 U-I-246/02-28 号决定 所确立的不遵守状况,合法地调整其它问题,因为这些问题与纠正不遵守状况密 切相关。法庭还评估修订法将提供一个基础,用以最后调整从常住居民登记册上 除名的前南斯拉夫其它共和国公民的法律地位,除非其地位早已调整。
90. 修订法还规定,一名于 1991 年 6 月 25 日为前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其它共 和国的国民,并且尚未获得斯洛文尼亚常住居民许可的外国国民获得许可所需要 的条件,而不论《外国人法》的条款如何。修订案还列举了一些案例,根据这些 案例,可认为从常住居民登记册除名的前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其它共和国的公民 可获得永久居住许可,并且注册具有追溯力的永久居住,即从永久居民登记册除 名开始(这方面已发布了一项特别的决定)。根据修订法,凡有正当缺席理由不居 住在斯洛文尼亚,从常住居民登记册除名者可能可获得常住居民许可。
91. 根据修订的法律和有效管理行政程序,调整从注名册上消除的人的地位还 需要使这些人知道修订案的内容,信息部在该法生效之前向有关人员介绍了这一 法律。之后该部以斯洛文尼亚语言出版了一个特别的小册子,在斯洛文尼亚所有 行政单位、外交使馆、以及在前南斯拉夫继承州的斯洛文尼亚领事馆提供这个小 册子。还向非政府组织发放了这些小册子。2012 年 1 月,信息部在继承州以其 他四种语言发表了这一小册子。该部的网页上也能够查获到这本小册子及相关的 信息。
92. 除了修订调整从斯洛文尼亚常住居民登记册上除名的人的地位,保障离开 斯洛文尼亚的人有可能获得长期居住的许可,并具有追溯力,斯洛文尼亚于 2013 年通过了一个特别赔偿计划,并通过了规定向这些人所受损害进行赔偿的 法律。从常住居民的登记册除名者的赔偿法于 2013 年 12 月生效,并于 2014 年 6月执行。
93. 该法规定,向斯洛文尼亚独立之后从常住居民登记册上除名者赔偿其所遭 受的损失,纠正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行为,执行欧洲人权法院大法庭 2012 年 6月 26 日通过的 Kurić 及其他人诉斯洛文尼亚的判决。斯洛文尼亚法律秩序系统 地规定了公正的补偿索赔,例如赔偿从常住居民登记册上除名者所遭受的损失。
94. 赔偿法规定,有合资格者可以通过行政程序,提出金钱索赔,金钱索赔的 数量将取决于除名之日开始的对每个完整的除名月,除名者有资格得到 50 欧元 赔偿。
95. 除了通过行政程序行使金钱索赔权之外,《赔偿法》规定有资格者可以根 据《民法典》的一般条款选择在司法程序中提出赔偿,可有另外三年的时间提出 申诉。
96. 除了金钱赔偿之外,《赔偿法》规定了其他形式的正当赔偿,在其他各种 各样的领域内规定并促进获得各种权利,只要这样的福利是有用的或必要的。根
据《赔偿法》,合格者需支付健康保健金,在社会援助方案中享有包容和优先考 虑,可以享有公共资金的权利,享有国家提供的奖学金,以及在解决住房问题方 面享有洛文尼亚公民一样的待遇,能够获得教育制度,并且有权参与融合方案或 者在融合方案中享有优先的待遇。
97. 2014年 3 月 12 日,欧洲人权法院在 Kurić 及其他人诉斯洛文尼亚的判决中 表明,被告国对赔偿的费用具有裁量权,但由于该案件的特殊情况,一次付清的 赔偿解决办法是合适的,该国可自由选择实施裁决的方式。
G. 外国人和寻求庇护者的权利(建议 1、4、27、96)
98. 该国政府审查了是否有可能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 际公约》。因为,《公约》的绝大多数权利早已经纳入斯洛文尼亚的法律系统,
并在国家一级充分地调控了移民工人的范围和保护。斯洛文尼亚是两项国际人权 公约的缔约国,是劳工组织第 C97 和第 C143 号公约的缔约国,并且是《欧洲社 会宪章》的缔约国。所有这些文件都载有保护移徙工人权利的各个方面。
99. 在所涉阶段,斯洛文尼亚加紧实施融入措施,以期在开展文化间对话的基 础上制定一项全面有效的融入政策。考虑到融入是一项积极双向的进程,斯洛文 尼亚提供了各种各样的方案,援助移民,融入社会,并定期对公务员进行跨文化 能力的培训,还对广大民众进行接受移民和难民问题方面的提高认识运动。近几 年来,向外国公民更进一步地推广了这些方案。
100. 对有关国际保护立法提出的所有修正案与提交人权高专办供其进行初步审 查与提出意见。将尽量考虑这些意见。参与国际保护的人权高专办和非政府组织 积极地参与实施《国际保护法》的各项条款。
H. 人口贩卖(建议 11、16、39-50)
101. 2012年对部级打击人口贩运工作组进行了改革,委任打击人口贩运全国协 调员向国民大会有关委员会进行汇报。
102. 在 2011 年和 2013 年阶段,执法当局记录和处理了若干形式的人口贩运问 题。73 绝大多数案件被定为是剥削卖淫的形式,其他是一些人口贩运受害者遭 受性虐待的问题。还考虑了一些强迫劳动的例子,例如强迫乞讨和强迫犯罪(例 如偷窃)。74
103. 由信息部和 MLFSAEO 发布的援助方案公共投标者所提供的法律依据向人 口贩运受害者提供援助与保护。该项工作由招标程序中被选中的非政府组织实 施。参与该项工作的非政府组织还是全国协调员的主要重点。结果,在 2012 年 新的政府间工作组中还包括了另一个非政府组织。
104. 自 2010 年以来,在广大民众中,包括目标风险群体中开展若干活动和提 高认识的项目,来防止人口贩运。向广大民众通报了不同形式的媒体报道;并为
此目的设立了一个政府网站供大家了解有关的论题和活动。通过各种各样的政府 项目,向目标风险群体(青年人和移民工人)通报了人口贩卖的风险。防范工作还 包括培训在工作上遇到此类问题的专业人员。2010 年 10 月,司法部公布了欧洲 人权法院对人口贩运的主要裁决,75 其中还包括对法官的培训材料。警官参加 了揭示此类人口贩运的培训项目。斯洛文尼亚警察参加了为确认潜在人口贩运受 害者的 FRONTEX 机构手册的部分起草工作。还向教育机构、外交使团和领事 馆,以及社会工作者提供了定期的培训。
105. 人口贩运儿童受害者是打击人口贩运的特别类别,对此斯洛文尼亚给予充 分的法律及其他关注。打击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是政府打击人口贩运 两年度联合行动计划的一部分。
106. 已经起草了 2013 年 FRONTEX 机构手册,手册载有潜在人口贩运受害者 的指标,作为边防警察快速和有效鉴别潜在的肇事者和受害人的一项工具,该项 手册的电子形式可在警察网站上获得,斯洛文尼亚的所有警官都可以进入该网 站。
注
1 Official Gazette of the Republic of Slovenia (hereinafter Ur.l.RS) No. 91/2011.
2 Most of the provisions of Directive 2011/36/EU have been transposed into national legislation.
3 Amendments were made to articles 90, 97 and 99 of the Constitution.
4 National Reform Programme presents the country's policies and measures to sustain growth and jobs and to reach the targets of the EU strategy Europe 2020.
5 In 2012, the EU-28 average was 34.4%.
6 The average for EU-28 was 30.6%.
7 Ur.l.RS Nos. 62/2010, 40/2011, 40/2012, 57/2012, 14/2013.
8 Ur.l.RS Nos. 61/2010, 40/2011, 110/2011, 40/2012, 14/2013.
9 Ur.l.RS No. 99/2013.
10 Ur.l.RS No. 99/2013.
11 Ur.l.RS No. 58/2011.
12 Ur.l.RS No. 90/2013.
13 Ur.l.RS No. 90/2013.
14 Ur.l.RS No. 41/2011.
15 Ur.l.RS No. 60/2010.
16 Ur.l.RS No. 21/2013.
17 The necessary measures are envisaged in the draft law on student work which is currently being considered by the Government. MLFSAEO expects to limit student work through the above and other measures, such as tax relief for employers who hire unemployed persons and benefit refunds upon the employment of young unemployed, resulting in an increased number of employment contra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