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 童 乘 搭 學 生 服 務 車 輛 的 安 全 指 引 - 供 司 機 遵 守
( 1 ) 每 名 乘 客 必 須 獲 分 配 一 個 結 構 穩 妥 並 牢 置 在 車 身 上 的 座 位 , 否 則 將 不 得 乘 搭 該 車 輛 。 司 機 須 確 保 其 車 輛 所 接 載 的 乘 客 , 不 會 超 過 該 車 輛 的 登 記 文 件 所 指 明 的 乘 客 座 位 數 目 , 而 每 名 乘 客 均 需 計 算 在 內 。 任 何 人 在 道 路 上 駕 駛 車 輛 時 所 運 載 的 乘 客 , 如 人 數 超 過 該 車 輛 的 登 記 文 件 所 指 明 的 數 目 , 即 屬 違 法 , 一 經 定 罪 , 可 處 罰 款 $ 5 , 0 0 0 及 監 禁 3 個 月,如 屬 第 二 次 被 定 罪 或 隨 後 再 次 被 定 罪,則 可 處 罰 款 $ 1 0, 0 0 0 及 監 禁 6 個 月 。
( 2 ) 為 盡 量 滿 足 接 載 學 童 往 返 學 校 的 服 務 需 求 , 以 及 充 分 利 用 現 有 車 隊 資 源 , 在 計 算 車 輛 可 運 載 的 人 數 時 , 雖 然 香 港 法 例 第 3 7 4 G 章 《 道 路 交 通 (交 通 管 制 ) 規 例 》 第 5 3( 1 )條 容 許 不 足 3 歲 的 兒 童 不 計 算 在 內 , 而 3 名 3 歲 或 3 歲 以 上 的 兒 童 , 如 每 人 身 高 不 超 過 1 . 3 米 , 則 算 作 2 人 , 但 該 規 例 第 5 3 ( 2 ) 條 亦 規 定 司 機 須 確 保 乘 客 坐 在 一 個 構 造 適 當 並 固 定 於 車 輛 車 身 的 座 位 上 。 在 運 用 法 例 賦 予 的 彈 性 計 算 車 輛 可 運 載 的 人 數 前 , 司 機 必 須 顧 及 學 童 乘 車 安 全 , 並 須 預 先 獲 得 學 校 或 家 長 / 監 護 人 同 意 有 關 安 排。如 需 更 多 資 料,請 致 電 1 8 2 3 或 28 0 4 2 60 0查 詢。
( 3 ) 現 時 「 客 運 營 業 證 」 的 發 證 條 款 規 定 , 所 有 運 載 小 學 和 幼 稚 園 學 童 的 校 巴 及 學 校 私 家 小 巴 , 每 輛 車 上 必 須 提 供 一 名 跟 車 保 母 。
( 4 ) 根 據《 道 路 交 通 ( 車 輛 構 造 及 保 養 ) 規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3 7 4 A 章 ) 規 定 , 每 輛 於 2 0 0 9年 5月 1 日 或 之 後 登 記 的 「 學 生 服 務 車 輛 」 均 須 裝 置
「 保 護 式 座 椅 」 。 有 關 詳 情 , 請 你 參 閱 夾 附 的 附 件 「 學 生 服 務 車 輛 乘 客 座 位 規 格 」 。
( 5 ) 本 署 已 於 2 0 2 1 年 1 0 月 通 知 業 界 在 2 0 2 2 年 7 月 1 日 或 該 日 後 首 次 登 記 的 每 一 部 新 的 學 生 服 務 車 輛 , 均 須 為 所 有 後 排 乘 客 座 位 安 裝 安 全 腰 帶 。 乘 客 座 位 安 全 帶 應 符 合 香 港 法 例 第 3 74 F 章 《 道 路 交 通 ( 安 全 裝 備 ) 規 例 》 附 表 2 第 I部 的 安 全 帶 要 求 。
( 6 ) 司 機 應 該 -
( i ) 檢 查 他 們 的 車 輛 , 特 別 是 剎 車 系 統 、 駕 駛 系 統 及 所 有 輪 胎 , 確 保 性 能 良 好 才 可 開 車 ;
( i i ) 小 心 及 安 全 駕 駛 ;
( i i i ) 確 保 學 童 安 全 上 車 及 下 車 , 並 於 車 輛 已 完 全 停 下 時 , 才 可 讓 學 童 上 車 或 下 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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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v ) 盡 量 利 用 校 內 的 泊 車 設 施 或 路 旁 停 車 處 , 供 學 童 下 車 ; ( v ) 與 跟 車 保 母 合 作 ;
( v i ) 除 非 情 況 安 全 , 否 則 切 勿 倒 車 。 倒 車 前 , 應 確 保 車 後 並 無 行 人 , 尤 其 沒 有 兒 童 。 特 別 小 心 車 後 的 「 盲 點 」 ( 即 坐 於 駕 駛 座 位 時 看 不 到 的 車 後 部 分 路 面 )。 如 有 懷 疑 , 應 下 車 看 清 楚 , 以 確 定 情 況 。
( v i i ) 如 沒 法 看 清 楚 車 後 情 況 , 倒 車 時 應 請 別 人 引 導 。 倒 車 時 , 路 程 切 勿 過 長 或 時 間 過 久 。 絕 不 可 從 小 路 倒 車 進 入 大 路 。 ( v i i i ) 對 學 童 及 家 長 和 善 有 禮 ;
( i x ) 經 常 保 持 車 輛 清 潔 ; ( x ) 避 免 出 言 不 雅 ;
( x i ) 於 離 開 車 輛 的 時 候 , 切 勿 把 學 童 留 在 車 內 ;
( x i i ) 避 免 在 斜 路 上 泊 車 , 應 盡 量 在 平 路 泊 車 。 如 因 實 際 情 況 需 要 在 斜 路 泊 車 , 應 盡 可 能 靠 近 左 邊 路 旁 路 邊 石 泊 車 , 並 把 駕 駛 盤 扭 向 右 邊 ( 向 上 斜 坡 ) 或 左 邊 ( 向 下 斜 坡 ) 。 在 離 開 車 輛 之 前 , 必 須 先 關 掉 引 擎 , 入 適 當 排 檔 , 然 後 拉 緊 手 掣 和 鎖 好 車 輛 。
( x i i i ) 嚴 格 守 時 ─ 假 如 車 輛 在 預 定 時 間 前 到 達 接 載 地 點,除 非 所 有 乘 搭 該 車 輛 的 學 童 均 已 就 座 , 否 則 不 應 提 前 離 去 ; 如 果 車 輛 未 能 準 時 到 達 接 載 地 點,司 機 仍 須 耐 心 地 妥 善 接 載 所 有 學 童 ; ( x i v ) 確 保 剛 下 車 的 學 童 情 況 安 全 , 才 可 開 車 離 去 ;
( x v ) 確 保 司 機 本 人 , 以 及 任 何 乘 客 ( 包 括 學 生 及 跟 車 保 母 ) , 開 車 前 均 已 佩 戴 裝 置 於 座 位 的 安 全 帶 ( 如 有 的 話 ) 。 佩 戴 方 法 要 正 確 , 應 確 保 安 全 帶 可 使 人 緊 扣 在 座 位 上 。 不 應 兩 人 或 多 人 同 時 共 用 一 條 安 全 帶 。 如 乘 客 拒 絕 佩 戴 安 全 帶 , 司 機 可 考 慮 拒 絕 開 車 ;
( x v i ) 確 保 所 有 為 車 門 緊 急 出 口 及 任 何 動 力 開 關 車 門 而 安 裝 的 警 告 裝 置 均 運 作 良 好 ;
( x v i i ) 確 保 通 道 及 車 門 緊 急 出 口 暢 通 無 阻 ;
( x v i i i ) 在 車 輛 行 駛 時 , 不 要 使 用 手 提 式 流 動 電 話 或 廣 播 系 統 ; 如 有 需 要 使 用 這 些 設 備 , 應 利 用 免 提 式 裝 置 , 並 盡 量 保 持 對 話 簡 短 ;
( x i x ) 確 保 校 巴 在 接 送 學 童 時,在 車 尾 展 示 有「 C A U T I O N C H I L D R E N 小 心 學 童 」 字 樣 的 標 誌 牌 ; 以 及
( x x ) 確 保 校 巴 在 接 送 學 童 時 , 在 擋 風 玻 璃 上 展 示 有 「 S T U D E N T S E R V I C E 學 生 服 務 」字 樣 的 標 誌 牌 。 當 不 提 供 學 生 服 務 時 , 不 得 展 示 上 述 標 誌 牌 ; 及
( x x i ) 確 保 校 巴 在 擋 風 玻 璃 上 展 示 由 運 輸 署 發 出 的 有 效 停 車 限 制 區 許 可 證
、
禁 區 許 可 證 及 巴 士 專 線 許 可 證 ( 如 適 用 ) 。- 3 -
( 7 ) 司 機 應 確 保 他 們 的 車 輛 沒 有 使 用 非 法 燃 油 。 使 用 非 法 燃 油 不 但 構 成 違 法 的 逃 稅 行 為 , 而 且 容 易 引 致 火 警 。
( 8 ) 司 機 應 知 道 滅 火 器 的 位 置 和 使 用 方 法 , 並 應 定 期 檢 查 滅 火 器 所 顯 示 的 容 量 不 少 於 最 低 水 平 , 而 且 仍 未 超 逾 有 效 日 期 。
( 9 ) 在 中 途 壞 車 時 , 司 機 應 先 顧 及 自 身 、 保 母 和 學 童 的 安 全 , 立 即 亮 起 危 險 警 告 燈 , 並 以 流 動 電 話 通 知 警 方 。 如 有 可 能 , 應 把 壞 車 移 離 行 車 道 , 停 放 在 避 車 處 、 路 肩 或 邊 帶 等 地 方 , 關 掉 引 擎 , 留 意 駛 經 車 輛 。
( 1 0 ) 如 發 生 緊 急 事 故 或 意 外 , 司 機 及 保 母 應 協 助 學 童 保 持 鎮 靜 , 以 免 引 起 不 必 要 的 恐 慌 , 要 肯 定 所 有 人 都 可 安 全 地 離 開 行 車 道 , 並 能 在 一 個 安 全 地 方 等 待 救 援 時 , 才 可 離 開 車 輛 。 如 有 懷 疑 , 司 機 、 保 母 和 學 童 應 留 在 車 內 等 待 救 援 。 如 車 上 有 人 受 傷 , 司 機 應 在 合 理 及 切 實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 把 車 輛 停 下 及 向 警 方 報 告 , 並 盡 快 安 排 通 知 學 校 及 家 長 。
運 輸 署 2 0 2 2 年 7 月
附件
學 生 服 務 車 輛 的 乘 客 座 位 規 格 ( 一 般稱作「保 護 式 座 椅 」、「 安 全 座 椅 」 )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3 7 4A 章《 道 路 交 通 ( 車 輛 構 造 及 保 養 ) 規 例 》規 定 , 每 輛 於 2 0 0 9 年 5 月 1 日 或 之 後 登 記 的 「 學 生 服 務 車 輛 」 均 須 裝 置 「 保 護 式 座 椅 」 。
「 學 生 服 務 車 輛 」 的 定 義
( 1 ) 用 於 提 供 香 港 法 例 第 2 3 0 章 《 公 共 巴 士 服 務 條 例 》 第 4( 3) ( d) 條 所 指 的 學 生 服 務 ( A 0 3 ) 的 公 共 巴 士 ;
( 2 ) 用 於 提 供 香 港 法 例 第 3 7 4 章 《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 第 27 ( 5) ( a) 條 所 指 的 學 生 服 務 ( B 0 1 ) 的 私 家 巴 士 ; 以 及
( 3 ) 學 校 私 家 小 巴 。
「 學 生 服 務 車 輛 」 乘 客 座 位 的 規 格
- 座 椅 結 構、約 束 屏 障 結 構 及 座 椅、約 束 屏 障 和 地 板 接 合 點 須 達 至 指 定 的 標 準 , 當 車 輛 發 生 交 通 意 外 時 , 可 減 低 學 生 受 傷 的 程 度 ;
- 椅 背、約 束 屏 障 及 其 他 受 管 制 表 面 須 以 吸 收 碰 撞 能 量 物 料 製 成,物 料 須 符 合 指 定 的 標 準 ;
- 椅 背 、 約 束 屏 障 及 其 他 受 管 制 表 面 不 可 安 裝 可 摺 合 的 桌 子 或 可 摺 合 的 附 件 ;
- 座 椅 物 料 須 符 合 指 定 的 阻 燃 標 準 ; - 只 容 許 使 用 面 向 前 的 座 位 ; 以 及
- 乘 客 座 位 空 間 及 椅 背 高 度 須 達 至 指 定 的 要 求 。
申 請 營 辦 學 生 服 務 須 知
- 任 何 於 20 0 9 年 5 月 1 日 或 之 後 登 記 的 「 學 生 服 務 車 輛 」 , 必 須 符 合 香 港 法 例 第 3 74 A 章《 道 路 交 通 ( 車 輛 構 造 及 保 養 ) 規 例 》內 所 訂 明「 學 生 服 務 車 輛 」 乘 客 座 位 的 規 格 。
- 如 有 關 車 輛 未 能 遵 照 法 例 裝 妥 座 椅,將 不 獲 運 輸 署 批 出 客 運 營 業 證,或 不 獲 運 輸 署 簽 發 「 學 生 服 務 」 批 註 。
查 詢
有 關 乘 客 座 位 的 新 規 格 詳 情 , 可 致 電 與 運 輸 署 車 輛 規 例 及 標 準 組 分 部 職 員 聯 絡 :
車 輛 規 例 及 標 準 組 分 部
巴 士 驗 車 中 心 ( 有 關 巴 士 檢 驗 ) 電 話 : 2 3 3 3 3 1 1 2 學 校 私 家 小 巴 驗 車 中 心 ( 有 關 小 巴 檢 驗 ) 電 話 : 2 7 5 9 7 5 7 3
有 關 申 請 詳 情 , 可 致 電 或 傳 真 與 運 輸 署 公 共 車 輛 分 組 職 員 聯 絡 :
公 共 車 輛 分 組
公 共 巴 士 牌 照 服 務 電 話 : 2 8 0 4 2 5 7 4 私 家 巴 士 牌 照 服 務 電 話 : 2 8 0 4 2 4 5 0 學 校 私 家 小 巴 牌 照 服 務 電 話 : 2 8 0 4 2 2 6 3 傳 真 : 2 8 6 5 1 2 2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