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創事業及拓銷新南向國家農業市場之業者資格認定說明 附件 1
一、新創事業:依據「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第三點規定具創新能力之國內新創事業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下列投(籌)資達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1.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之投資。
2.產業創新條例 第二十三條之二之個人現金投資。
3.經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審議通過投資者。
4.政府認定之國內外或國際新創募資平台之投(籌)資。
(二)已登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
(三)申請取得我國發明或設計專利權或經我國發明或設計專利權人以其發明 或設計專利權讓與或授權實施並經本部智慧財產局登記。
(四)申請取得我國動植物品種權或命名登記,但不包括經讓與或授權實施 者。
(五)於一年內曾經實質進駐或現已實質進駐下列園區或創育機構,並經該園 區或創育機構推薦者:
1.我國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及計畫。
2.我國中央或地方政府直營之創育機構,或登錄於本部國際創育機構並 經本部中小企業處核定及公告者。
3.我國中央或地方政府認定之國外創育機構。
(六)新創事業或其負責人曾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競賽獲獎。
(七)新創事業或其負責人曾於國內外具指標性之國際時裝週展演參展,或曾 於國內外具指標性之影展、國際時尚獎項及競賽入圍或獲獎所稱具指標 性之國際時裝週展演、影展及國際時尚獎項及競賽與文化部影視及流行 音樂產業局電影事業及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及 其附表。
(八)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註 1:廠商於申請時若已設立滿 5 年即不符合新創事業之申請資格。
註 2: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及附件詳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136)
二、拓銷新南向國家農業市場之業者:
(一)參展項目需符合農業委員會推動外銷新南向國家 11 項產品類別為主,
參展地區僅限新南向 18 國。
(二)新南向 18 國:越南、印尼、菲律賓、馬來西亞、印度、泰國、新加 坡、汶萊、緬甸、柬埔寨、寮國、斯里蘭卡、巴基斯坦、不丹、尼泊 爾、孟加拉、紐西蘭、澳大利亞。
(三)推動外銷新南向國家 11 項產品類別:
1、優良作物生產體系。
2、動物藥品、疫苗及飼料添加物。
3、生物農藥與微生物肥料。
4、水產養殖。
5、畜禽種原。
6、農業設施(含太陽能板)。
7、種子種苗。
8、水土保持、坡地防災及水利、灌溉技術。
9、清真食品。
10、農業機械。
11、農漁畜產品及加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