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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補充說明書、施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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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文南化聯通管統包工程 A3 標

第三冊

(施工補充說明書、施工規範)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 中華民國 108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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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補充說明書

經濟部水利署

Water Resources Agency,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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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補充說明書

100 年 11 月 29 日經水工字第 10005288360 號函 101 年 11 月 13 日經水工字第 10105352210 號函 106 年 07 月 28 日經水工字第 10605136920 號函

壹、一般規定

一、本工程施工期限之工期以日曆天計算,履約期限為自開工日期起 算第1500天為本工程之施工期限之末日。

二、本工程得標廠商應繳納履約保證金新台幣 元整。

三、本工程廠商訂約時應依照契約附錄 6「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工 期核算注意事項」之規定分別計算施工日及不計施工日之休息日 與預估降雨日數,製訂施工預定進度表,並附於契約書內作為施 工計畫核定前管控工期之依據,惟俟施工計畫書核准後,則以該 所附之施工預定進度表代之。

四、廠商所提報之開、竣工報告,須由專任工程人員「簽名並蓋章」。

辦理各項勘驗、查驗或驗收時,亦須由專任工程人員到場說明,

並於相關文件紀錄上簽名或蓋章。

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廠商應即報請 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三個月內依規定另聘之。

前項期間,其專任工程人員之工作,應委由符合營造業原登記等 級、類別且未設立事務所或未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或營造業之建 築師或技師擔任。

前項之技師,應於加入公會後,始得為之。

五、工程開挖後倘發現現況與原設計不符或無法按設計圖施作時,應 報監造單位處理,不得擅自施工。

圖說上所註明之高程,由水準基點引測,廠商如有疑問,應以書 面報請監造單位辦理校測。如圖樣不明或尺寸註明不詳時,廠商 應請監造單位解釋,不得擅自施工。

廠商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致工程施工發生錯誤時,其拆除重做 或辦理改善之一切費用及工期由廠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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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程開工後,廠商應依契約圖說所列工程項目、數量及機關供給 之材料等詳細核算,如核算資料與契約不符時,廠商應立即報監 造單位處理。如廠商未經核算數量因此造成施工停頓或機關供給 之材料延誤時,該延誤工期之責任概由廠商負責。

七、本工程因可歸屬廠商責任致施工進度落後時,依附件 1 「經濟 部水利署工程進度控管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八、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調整施工順序,廠商應配合辦理,如因此致影 響施工要徑作業,得按實際給予工期。

九、本工程每日施工時間為上午 7 時至下午 6 時為原則(實際工作時 數不得超過勞動基準法規定之相關時數),如需夜間施工,廠商 應先向監造單位報備,不另給價,並依地方政府規定通報相關單 位。

十、廠商對於監造單位所要求之工作或所給予之指示有異議時,應立 即提出書面要求解釋,經解釋後,如廠商仍認有疑義時,應於文 到七日內再提出書面意見,否則即應依原指示辦理。

十一、本工程所設之標誌、構造物及其他設施,非經監造單位之許可,

不得擅自毀棄或移動,如造成損毀或移動其重新設置費用概由廠 商負擔。

十二、工地測量控制點,不得擅自毀棄或移動,如造成損毀或移動,

其重新測量、設置費用概由廠商負擔;因此造成施工位置或高程 錯誤時,其一切責任及損失概由廠商負責。

十三、本工程若因土石方回填需求而劃設有借土區,廠商採取土石前 應依附圖一、二設立基準樁及界樁,並測量該區之地形後,依預 算書之取土方量計算,決定採取大小範圍及平均採土深度,提借 土計畫書,送機關核可後實施,廠商不得假借工程之名行盜濫採 及填倒廢棄物之行為,經監造單位、機關人員或其他執法人員查 獲,除工程停工外,將依水利法第九十二條之二第七款規定處以 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鍰並沒入機具。

借土計畫書應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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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資料(工程名稱、地點、契約金額、施工期限、監造 單位、監造人員、廠商、土方協力廠商負責人及連絡電話、

工程內容等) 。 (二)取土石方量。

(三)借土區設施(高程樁位表、界樁表及照片、借土區範圍、

位置圖、斷面圖、平均取土深度等)。

(四)運輸路線示意及相關管制措施(對外出入口,並設鐵門及 相關管制等) 。

(五)借土計畫(取土期間、機械數量、車輛運輸數量、型號、

司機、車輛變更之報備、每日作業及管制【含收工管理】

三聯單)。

(六)空氣污染防制措施(運輸車輛之防塵覆蓋、運輸道路、灑 水、洗車措施等)。

(七)借土區之每日自主檢查(自主檢查項目至少有高程檢測、

不合格之處理、邊坡安全、取土區之平整、道路灑水、出 入口管制等) 。

(八)其他相關措施及規定。

前項所需辦理之地形測量、基樁、界樁及書圖製作等費用均含於 承包商管理什費中,不再另行給價。

十四、工程如規範有借土區時,廠商應依指定位置及規定採取,並不 得外運供其他用途使用,如廠商未依規定辦理,或施工中廠商未 遵守相關規定發生盜採砂石事件及違反相關法規等,其一切法律 責任及損失(含工期)由廠商負責。

十五、混凝土異型塊製作完成後,需予以噴漆標示編號、日期等字樣,

所需經費業已含於混凝土澆置費用內。

十六、本工程編列「地上物處理及雜物清理費」之項目,除契約另有 規定外,該項目之工作範圍包括:機關提供用地部分施工範圍內

(含公私有土地)地上之雜物、垃圾、草木、建築物及其他構造 物等之清除及搬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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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工程編列「施工便道設施及維護費」之項目,除契約另有規 定外,該項目之工作範圍包括:便道闢築、租地、維護、施工便 道之維護及損壞之整修等費在內。廠商應於竣工時負責修復完整 或復原等。

十八、本工程編列「既有道路施工中維護費」之項目,除契約另有規 定外,該項目之工作範圍包括:因工程或併辦土方標售之土方運 輸原因,所造成途經工區到聯外道路之維護及損壞之整修等,廠 商應隨時注意並配合維護既有道路,俾維護用路人安全。

十九、本工程編列「汛期工地防災減災作業費」之各項單價,均已包 含必要之防減災作業費用。本工程汛期間之防災作業,除法令及 契約另有規定外,依附件 2「公共工程汛期工地防災減災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

二十、為確保公共工程之品質及安全,本工程嚴禁使用海砂,如經發 現或檢驗出使用海砂,廠商除應負民事、刑事責任外,已施工部 分之構造物應全部拆除重建,其拆除重建費用全部由廠商負責,

且廠商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

二十一、為落實砂石車安全管理,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廠商應責成其 砂石、廢土、建材協力廠商不得有使用拼裝車或超載等行車違規 行為。本工程禁止拼裝車及超載車輛進出工地。情節重大者,依 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規定辦理。

二十二、除契約另有規定或經監造單位之指示外,機關供給本工程之 材料,不得擅自運出或移作本工程以外之其他用途。

二十三、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本工程所需之材料,應符合施工規範與 設計圖說之規格及材質規定;該材料運入工地時應檢附出廠證 明、檢驗報告等送監造單位審查核可後始可卸料,如需經由監造 單位抽樣檢驗者,該批材料需俟檢驗合格後始可使用。運入工地 之材料如經審查或檢驗不符契約規定時,廠商應立即運離工地,

其一切費用由廠商負擔。

二十四、本工程不得使用不明事業廢棄物做為工程材料。若經檢測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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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輻射異常時,廠商應負全部處理責任。若需辦理輻射偵測,其 費用已包含於施工相關項目內,機關不另編列項目。

二十五、廠商應辦理下列事項並拍照存證。

(一)擋土牆及排水溝之伸縮縫,製作鋼筋組立及止水帶安裝模 型。

(二)建築物之樑柱及基礎,製作鋼筋組立模型。

(三)建築物之排水管線製作管線組裝模型。

(四)水電材料及其他建材等陳列樣品。

(五)其他經機關或監造單位指定具工程特性之模型。

二十六、混凝土澆置(含 CLSM)作業程序除依品質計畫書內容辦理 外,必要時監造工程司得要求廠商於澆置作業前設置澆置作業程 序及相關注意事項(如圓柱試體製作、坍度試驗、氯離子檢驗、

澆置搗實、混凝土送貨單及澆置時間控制等) 之看板,以供現場 施工人員之施工參考。

二十七、本工程屬巨額之工程,廠商須僱用原住民勞工達 3%以上,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機關備查。

二十八、本工程隱蔽部分之構造物及設施,由執行機關派員會同監造 單位及廠商丈量尺寸及位置、填寫施工中查驗紀錄,並拍照存證 後,始得進行掩埋或後續工作。

如為爭取時效時,執行機關得派本工程主(協)辦人員依上項程序 辦理施工中查驗。

二十九、廠商人員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的調訓。

三十、本工程如有植栽工程其驗收及養護事宜依附件 3 「經濟部水 利署及所屬機關植栽工程驗收及養護規定」辦理。

三十一、水工機械或機電工程(含控制、通訊系統)一般規定:

(一)不論設備之驗收或接管是否完成,在該設備可正常運轉狀況 下,機關於緊急狀況下有權可立即運轉該設備之一部份或全 部,並得視為驗收試運轉,廠商應予派員運轉,並應先行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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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所需相關燃料及潤滑油料。其超出驗收試運轉規定之相關 所需費用由機關負擔。

(二)機關於保固期間內發現契約項下設備有故障致不能正常運 作時,除緊急狀況經通知廠商應依機關規定時間維修完畢 外,廠商應於接獲通知起 24 小時內派員處理,除不可抗力 因素經機關同意之維修時間外,並應於接獲通知起 72 小時 內維修完畢,使標的物回復正常運作。並依契約第 16 條規 定辦理;如非屬廠商保固責任部分,該維修費用應由機關負 擔。

(三)本工程如需辦理操作、維護資料及訓練者,依附件 4「經濟 部水利署水工機械或機電工程操作、維護資料及訓練規定」

辦理。

三十二、本工程如有用地尚未(完全)取得之情形,除契約或招標文件 另有規定外,廠商應依機關通知之次日起 10 日內開工,開工後 如有影響工期,可依契約規定辦理展延工期,廠商投標前應先妥 為評估,並將可能衍生相關費用納入報價。未經機關通知開工,

廠商不得進場及備料,機關如逾訂約 6 個月仍未通知開工,廠商 得依契約規定辦理。

三十三、施工環境說明:

■河川或區域排水

本工程位於 曾文溪水系 河川區域或區域排水範圍內,水位常 依上游集水區降雨情況起伏不定,故應隨時注意氣象資訊、颱 風動態、豪大雨等自然現象致流量變化水位急劇升高,並為防 患洪水溢流泛濫或積水等引起人員、機具等之危害,應採取相 當之警戒防護措施並隨時撤離現場工地。工區高低起伏不平部 份落差大,應慎防跌落之危害。工區如位於山腳或陡坡下,應 慎防土石流之危害。工區如地處空曠,應慎防雷擊之危害。

施工環境為臨水作業時,請依規定備妥救生器材,如救生衣、救 生圈、救生繩、救生船(筏)等隨時做好安全防護,並做好預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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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備妥通信或廣播器材,遇緊急環境改變,隨時通知現場工 作人員依安全撤離路線迅速離開危險區域,至安全場所避難。廠 商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隨時於現場實施自動檢查,以維護工作環 境之安全。

三十四、工程施工查核、督導小組依據工程會頒布之「工程施工查核 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表」進行扣點時,施工廠商有下列事項列 為扣點項目者,其扣點加一倍計算,罰款額度依契約規定辦理,

如相同缺失於初次改善期限內,經工程施工查核、督導小組再行 扣點時,則不予以加倍計罰:

(一)缺失編號 4.03.04「品管自主檢查表□未落實執行或□檢查 標準未訂量化値」。

(二)缺失編號 4.03.02.04「未訂定各分項工程品質管理標準」。

(三)缺失編號 5.01.01「混凝土澆置、搗實不合規範,有冷縫、

蜂窩或孔洞產生」。

(四)缺失編號 5.14.01.01「於高差 2 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 及開口部分(如樓梯、電梯口、天井、管道間、構台、橋樑 墩柱及橋面版等),未設置符合規定之護欄、護蓋、安全網 或佩掛安全帶之防墜設施」。

三十五、本工程如有需趕辦進度,以提前完工,發揮工程效益,得依 附件 5「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辦理。

三十六、管材驗廠規定

(一) 統包商應於驗廠前研提驗廠計畫書,內容應包括驗廠項目 及規定,經機關審查核可後作為後續驗廠工作之依據。

(二) 統包商應指派機械及其他相關專業技師,會同機關及機關 委託辦理施工諮詢之廠商人員進行驗廠。

(三) 本工程所使用管材,應依機關指示經驗廠核可後方得生產 提供本工程所使用管材。

貳、特殊規定

一、 本工程推管段係採責任施工制,統包商對本工程之需求及施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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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含既設地上結構物及圖示之地下結構物應充分瞭解)應做 必要之補充地質調查,對所有工程結構均應事先詳加檢算,在開 挖或推進之施工中可能遭遇之一切困難及安全顧慮,均應自行採 取因應或補強措施,以能安全完成本工程為要件。

二、 廠商應依地方政府或公路單位核可之交維計畫辦理並協助機關 申請公路挖掘許可程序,如未依規定辦理交通維持工作造成罰款 概由廠商負責;春節、清明節等重大節日或地方重大觀光節慶期 間應配合機關及地方政府之交通管制或停止施工

三、 本工程上下游銜接點位置及平壓管路銜接工作,必須配合曾文南 化聯通管統包工程另標案及既有南化高屏聯通管無送水期間辦 理,相關配合費用(如試挖、協助停水、抽水)已含於總價內,並 請統包廠商納入施工計畫書提報主辦機關核備同意,始得進場據 以施工。

四、 本工程完工後於保固期間內,如有採用本管路輸水時,廠商需配 合機關或操作單位協助輸水工作,如有本工程內之設備或功能不 佳情形,廠商應無償進行改善。

五、 現有公共設施遷移或保護

(一) 本工程施工範圍內如有電力桿線、電話桿線、水管、油管、

瓦斯管等公共設施,若於施工前未能發現,或因配合本工 程施工仍有未經相關單位遷移或處理者,廠商應暫時停止 工作並向工地工程司報告,會同本局與公共設施主管機關 實地會勘並作成記錄,協調各該公共設施主管機關辦理遷 移或處理。惟如廠商擅自開挖,不慎損壞現有公共設施,

且危及公共安全時,一切責任及賠償損失費用概由廠商負 責。

(二) 開挖後若有發現公共設施時須妥以維護,若因施工而導致 損壞中斷,廠商須即刻修復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若有挖 開既設管線之處,廠商須妥以保護支撐,維持其原有功能,

並配合各主管單位之措施予以施設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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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廠商應於施工前將管線施工路線沿途可能損及之樹木自費 加強保護措施或依上述程序辦理遷移或處理,施工中若因 廠商施工不慎產生損害,廠商需負完全責任。

(四) 本工程編列有試挖、地下管線探管工作費用,廠商需於取 得許可後先行試挖,確認既有管路位置與安全。如未辦理 試挖或試挖未確實至造成既有管線損壞,一切責任及賠償 損失費用概由廠商負責。

六、 夜間施工

(一) 本工程施工期中,因趕工須夜間施工或工程司認為須一次 連續完成之工作不得在中途停止而需不分晝夜加班進行 時,廠商應配合辦理,其所增加之費用已包含於契約總價 及相關項目內,不另給價。

(二) 夜間工作時,廠商應提供足夠之照明設備,並以不影響當 地居民之安寧為原則。施工通道及施工路段均應有適當之 照明及交通維持、警示措施,以策安全。倘因可歸責於廠 商因素致影響用路人安全,廠商應全權負責。

七、 工作井與管溝開挖回填以 CLSM 或 RMSM 二選一為原則,須於施工 前選定且經選定後,除另有規定、機關指示或情勢變更經機關同 意外,不得隨意變更,並依下述辦理:

(一) CLSM:除有特殊理由報請機關/監造單位核准外,本工程 回填 CLSM(考慮再開挖)之配比不含粗骨材為原則,以提升 工作性。另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6 年 10 月 12 日「經濟 部使用焚化再生粒料相關執行疑義研商會議」之會議結論(管 線脫落致負壓恐引發使重金屬溶入供水系統)以及該署「焚化 底渣再生粒料應用於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使用手 冊」之規定(使用於陸地時應高於地下水位 1 公尺以上) ,本 工程位屬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CLSM 不得含有焚化底渣再 生粒料,廠商須訂定檢驗頻率報機關/監造單位同意據以檢驗 下表 1 之品質標準,如不符合規定,應拆除重作,且若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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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環境,廠商亦應無償負責處理完妥。

(二) RMSM:本工程使用之 RMSM,廠商應參考本工程施工規範 附件 23 經濟部水利署施工規範預拌土壤材料(RMSM)辦理。

廠商於施工前可參考該規範設計適合之配比,並出試拌報告 經執行機關核可後後始得進行拌和及回填作業。另若需工地 拌和用地、設備及土石方暫屯等,除另有規定外,統包商應

依「經濟部水利署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及管 理要點」辦理,如涉及環保或水土保持等相關法規規定時,

須依各相關法規規定辦理,若因而遭遇罰鍰、影響施工等,

概由統包商自行負責,本項所需費用已包含於契約價金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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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品質標準表

八、 本工程編列「工地即時監控系統」之項目,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該項目之工作範圍包括:將工地影像即時傳輸至工地辦公室或機 關/監造單位指定處所,並負責維護及損壞之整修。由於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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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為線狀,工地影像攝錄影機須配合工地工作面及機關要求調 整監控區域。

九、 本工程編列「工地辦公室及材料倉庫」之項目,除契約另有規定 外,該項目之工作範圍依履約補充說明書第十五條工地辦公室之 規定辦理施。

十、 本工程編列「工地參訪費」之項目,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包括工 地參訪人員之交通、誤餐、參觀所需配備及工程典禮會場佈置等 相關費用,由統包商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請領。

十一、 統包商於編擬施工計畫時應考量施工過程對生態之保護,並 考量對環境生態影響最小化觀念辦理施工方法、施工順序、施工 便道及施工資源之安排。必要時得採取植栽移植,移植費用已包 含於「地上物處理及雜物清理費(含移植)」 。另廠商應遵守「野 生動物保育法」等相關規定,施工期間,嚴格禁示工地人員騷擾、

虐待及獵捕野生動物。

十二、 施工擋排抽水費

(一) 包含施工期間道路挖掘及水管橋施工所需設置擋、抽排 水設施及機具之維護、油料等費用。

(二) 含必要之截水溝、排水溝與集水井施工及維護。

十三、 本工程編列「施工材料及機具搬運費」 ,已包括本工程施工期 間鋼筋、模版、機具、管材等相關材料及施工機具、設備等之搬 運費用。

十四、 施工測量及放樣費

包括工區範圍內、外各項新設及既有構造物之設計施工測量、放 樣、檢測、校測、施設(含補設)各項標誌及控制點,及配合機關 工程查驗測量等所須儀器、機具、人工、埋樁等各式材料一切費 用。

十五、 本工程編列「地盤穩定及管路營運安全措施」費用,主要以 玉井市區由中山路及中正路口(管路里程 17K+858.84)沿台 3 線 至玉井第一公墓前(管路里程 19K+591.61)之推管段及鏡面水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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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壓管段,因沿途經過玉井人口稠密區域及鏡面水庫邊坡,廠商 如經評估為提高管路施工期間及未來營運輸水安全,有需要於施 工過程中執行增加地盤強度、止水性或其他相關安全措施,廠商 應提送相關計畫書並提送機關核可後,依核定細部設計圖說及施 工預算書計價。

十六、 竣工文件及竣工圖

(一) 本工程竣工後,廠商應繪製竣工圖送監工單位審核,其 中應包含本工程範圍內公共設施管線之埋設位置、深 度、高程、管轄單位以及管線種類、口徑、數量等資料。

上述資料須整理完整,並提供業主辦理地理資訊系統 (GIS)所需之完整資料檔及圖檔,俾利登載於台南市及 公路總局相關道路挖掘資訊平台

(二) 廠商應在開工後提交竣工文件之繪製、製作計畫與審核 程序供工程司審查,以期竣工文件能依據工程施工進度 逐步完成,並在工程全部竣工後提交工程司及業主辦理 竣工檢驗。

(三) 廠商提交之竣工文件雖經工程司及業主核可,亦不得免 除廠商對該文件的正確性,所應擔負之全部責任。竣工 文件製作費用已包含在契約相關項目或總價內,不另給 付。竣工文件應包括下列各項:

1. 竣工圖:包括竣工 Autocad 電腦圖檔三份及竣工圖,

竣工圖之規格、尺寸應按業主之規定辦理。

2. 數量計算書。

3. 竣工驗收總表。

4. 施工記錄及文件。

5. 契約另有規定或工程司及業主指示應提交之其他文 件,相關文件之尺寸、份數依機關指示辦理。

(四) 廠商如無法於全部工程竣工次日起 15 日內提交完整無 誤之竣工文件,致延誤工程司及業主辦理竣工檢驗,廠 商應負完全責任。

十七、 管內 CCTV 檢視費

本項費用包含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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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廠商應提送檢視計畫經機關核可後據以辦理。

(二) 以可移動監視設備逐一檢視每一支管或焊接處,逐一查 核全線管壁情形及每一接頭處、不良處等,所有檢視之 影像均應全程錄影。

(三) 應顯示錄影之項目至少須包括檢視日期、時間、人孔至 人孔之編號及距離、管材、管徑、坡度測定後之縱斷面 圖表資料、檢測點距管口之距離或管內接頭順序號數 等。

(四) 以上錄影後之影像資料及照片應以高解析度之檔案格 式,並燒製成光碟片於竣工驗收時交機關收存。

十八、 本工程編列「資料編撰及送審」費用,包含本工程一切文件、

許可之研提及配合審查修正等工作,相關工作如履約補充說明書 第二條、(二)、第八條等(不限於),不另給價。

十九、 本工程編列有地上物處理費,於施工範圍內外公、私有土地 上因施工需要,造成農作物之毀損,含果樹、竹林及其他地上物,

廠商應事先自行與地上物所有人溝通協調後方得施工,並自行負 責。必要時得採取植栽移植,移植費用已包含於「地上物處理及 雜物清理費」中,不另給付。

二十、 本有關臨時施工用電之安全措施,統包商應特別注意,並遵 照台灣電力公司規章辦理。用水亦同,需向相關單位依法令適時 提出申請,不得做為工期展延之理由。

二十一、 本工程包含侷限空間、地質變異、地下管線、開挖支撐、

損鄰、湧水、試壓、試運轉、墜落、道路交通、緊急防汛等課題,

廠商應自行評估並負擔本工程相關風險,統包商設計施工時需妥 為評估,除另有規定外,須將前述課題分別提出下列報告或計畫

(可納入其他相關計畫中)並於計畫核准後據以執行︰

(一) 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安全評估審查計畫 (二) 交通維持計畫(契約第 9 條第(十)款第 3 目) (三) 補充地質調查報告(機關需求書第貳章)

(四) 地下管線調查探挖、保護及復舊報告(機關需求書第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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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載運作業計畫(履約補充說明書第十八條第(三)款) (六) 擋土支撐及施工安全監測計畫

(七) 管材及閥類製造計畫

(八) 侷限空間危害防治及墜落災害防止計畫

(九) 試壓及試運轉計畫(含無水、有水及本計畫整體功能試運 轉)

(十) 施工損壞鄰房事件預防與調處計畫 (十一) 其它機關指示必要之計畫

二十二、本工程於施工期間或保固期間內,統包商應隨時巡視與維修 路面,發現有路面破損、下陷等不良情形或道路主管機關認為施 工不良,通知改善時,統包商應無償立即派員設置警告標誌並隨 即修補改善。工作井或管溝開挖回填後,馬上進行臨時路面鋪 設,其標線、平整度等須依道路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倘因路 面缺陷造成意外事故、交通事故、國賠事件或行政罰鍰等,概由 統包商自行負責。

二十三、本工程於契約期限內,倘遇路權主管機關變更管線挖埋時間 及路面收回自行修復時,統包商應配合辦理,不得要求賠償。

二十四、颱風豪雨來襲前,廠商應成立防汛搶險隊(搶險預佈、防救 災設備佈設、現地通報人員及人員編組)並就位待命,包括人力 動員、防汛材料製作、防汛設備、機具等所需費用已包含於「汛 期防汛作業費」項下。

二十五、工作井及管溝開挖等涉及交通影響及交通安全部份,應派專 人(宜優先聘用在地人)擔任交通指揮管制。

二十六、本工程施工路線緊鄰民宅區路段,須加強灑水及掃街車作 業,每日至少 2 次,以減少施工對鄰近居民之影響,廠商應提出 灑水計畫納入相關計畫書中,經機關同意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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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附圖一

採取基準樁示意圖

立面圖

15cm

15cm

100m

旗桿插孔

3000psi混凝土 20cm卵石

40cm20cm

30cm

標示基樁編號、

基樁頂高程、

疏濬計畫高程

基座預留旗桿插孔

豎立與界樁不同顏色的鮮明旗幟

註:本圖為示意圖,各執行機關可依實際需求調整

樣稿 斷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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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附圖二

界樁標準圖

立面圖

180cm30cm 40cm20cm 60cm

豎立與界樁不同顏色的鮮明旗幟

90mm鍍鋅鋼管

標示界樁編號、混凝土面高程 及疏濬計畫高程

60cm

註:本圖為示意圖,各執行機關可依實際需求調整

樣稿 斷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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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補充說明書附件 目錄

附件 1 經濟部水利署暨所屬機關工程施工進度控管注意事項 附件 2 公共工程汛期工地防災減災作業要點

附件 3 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機關植栽驗收及養護規定

附件 4 經濟部水利署水工機械或機電工程操作、維護資料及訓練 規定

附件 5 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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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1 經濟部水利署暨所屬機關工程施工進度控管注意事項

105 年 11 月 25 日經水工字第 10505267060 號

壹、總則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有效提升工程施工進度之執 行,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署暨所屬機關應確實依據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工程契約書 條款、核定施工計畫書內之預定進度表及網狀圖,並嚴格控管 工程施工進度之執行,以達成年度績效。

貳、工程施工進度控管原則:

三、工程監造單位應於工程開工後依據契約規定工期、開工時機、

汛期考量、與週邊其他標案工程之施工介面、每日施工時限規 定及施工廠商之施工機具、人力調度能力等因素,確實審查施 工廠商所提施工計畫之預定進度表及網狀圖,並嚴格控管施工 進度之執行。

四、工程施工進度落後處理原則如下:

(一)非屬可歸責施工廠商事由者:

1、其展延工期之辦理時機及方式依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工期 核算注意事項(以下簡稱工期核算注意事項)第八點第二款 規定辦理。

2、如造成工程施工進度落後因素為長期且無法預估其確定期限 時,訂約機關與施工廠商皆未提出終止契約時,則依前目方 式辦理。

3、如造成工程施工進度落後因素,經執行機關研判無法有效解 決時,且屬部分區段影響者,則在不影響主體工程設計功能 為原則,以變更設計方式,將確實影響施工因素之區段排 除,並依工期核算注意事項,辦理展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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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屬可歸責施工廠商事由者:

1、工程施工進度落後達百分之五以上,執行機關應督促監造單 位要求施工廠商限期提出趕工計畫,施工廠商如無法依限提 出時,除暫停該工程估驗請款作業(逾期一周內暫停請款二 期,逾期二周內暫停請款三期,餘類推)外,並依下列規定 辦理記點扣款(每點扣罰金額比照工程施工查核扣點金額辦 理)。

(1)逾期一周內,扣一至二點。

(2)逾期一周以上,未達二周者,扣二至五點。

(3)逾期二周以上,未達三周者,扣五至七點。

(4)逾期三周以上,未達四周者,扣七至十點。

(5)逾期超過四周以上者,扣十五點,後續每增加一周加計五點。

(6)前述扣款累計上限為契約金額之百分之十。

2、除依上述扣點外,執行機關工地工程司,應積極深入了解施 工廠商工程執行進度落後之主要因素,並主動給予適時適切 之協助,必要時得以召開施工檢討會方式,併邀本署相關組 室人員協助辦理。

五、工程進度落後時,各執行機關之處理機制:

應由執行機關首長(或副首長或其職務代理人)掌握執行進度落 後關鍵之主要因素,督促檢討解決方案,追蹤執行情形,追趕 進度,相關權責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進度落後未達百分之五時:

1、監造單位:以書面文件(包括備忘錄)通知施工廠商加派人 力、機具設備積極趕工。

2、執行機關:由機關主管課長列管追蹤,視需要提報工程督導 小組進行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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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本署:由工程事務組轄區承辦人員依工程進度月報表列管追 蹤,並與所屬機關保持聯繫,掌控趕工辦理情形。

(二)進度落後百分之五以上,但未達百分之十時:

1、監造單位:

(1)由監造單位通知施工廠商加派人力、機具設備積極趕工,並 限期提出趕工計畫書後,邀集施工廠商召開施工檢討會,確 認趕工計畫之可行性後,由監造單位逐周進行管控,並將每 周趕工情形陳報所屬機關;施工檢討會以二周召開一次為原 則,直至進度落後情形已顯著改善時,得由監造單位依實際 情形降低檢討會召開頻率。

(2)屬巨額以上工程者,預先通知施工廠商因可歸責施工廠商事 由致落後進度達百分之十以上時,將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 一條第一項第十款及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一 條規定辦理。

2、執行機關:由主管課長,依據監造單位所陳報趕工計畫及每 周執行情形報告進行列管追蹤,視需要參加施工檢討會,並 列入工程督導小組重點督導工程。

3、本署:工程事務組轄區承辦人員依工程進度月報登記後,掌 控趕工辦理情形,並依改善情形及實際需要派員參加施工檢 討會。

(三)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但未達百分之二十時:

1、工程採購金額達巨額採購以上者:

(1)監造單位:

A、由監造單位確認進度落後可歸責施工廠商事由後,簽(報) 執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及施行 細則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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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B、督促施工廠商限期提出趕工計畫,簽(報)請執行機關每二 周召開施工檢討會,並執行檢討會相關決議內容之執行事 項,納入履約能力評估依據。

C、如施工廠商仍未能有效趕工,由監造單位依據廠商未能完 成趕工會議之決議事項之相關事證,簽(報)執行機關情形 執行本注意事項第八點有關終止契約之規定。

(2)執行機關:

A、執行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及施行細則第 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一條規定,並追蹤後續情形。

B、由副局長或主任工程司,每二周召開施工檢討會,(通知 本署列席),其檢討內容應包括上次會議施工廠商應趕辦事 項及追趕進度執行情形,並擬定後續二周相關應辦事項及 趕辦進度。

C、若廠商持續一個月以上,未有實質之趕工作為時,即由執 行機關進行廠商履約能力評估作業。

D、核定或核轉廠商因履約能力不足而進行終止契約方案(依 工務處理要點權責規定辦理)。

(3)本署:

A、配合執行機關辦理執行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 十款及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一條規定,並追 蹤後續情形。

B、工程事務組轄區承辦人員依工程進度月報簽請納入列管案 件,並密切掌控趕工辦理情形。

C、依執行機關通知本署派員參加施工檢討會及廠商履約能力 評估會議,並提供必要協助。

D、核定執行機關陳報相關終止契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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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列入本署工程督導小組重點督導工程或走動式督導。

2、工程採購金額未達巨額採購者:

(1)監造單位:

A、持續簽(報)執行機關每二周召開施工檢討會,並執行檢討 會相關決議內容之執行事項。

B、積極督促施工廠商依檢討會所擬定應辦事項及趕辦進度,

並實施每日作業進度管控,將每周執行情形簽報所屬機關。

C、預先通知施工廠商如可歸責施工廠商事由致落後進度達百 分之二十以上時,將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 十款及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辦理。

(2)執行機關:

A、由副局長或主任工程司,每二周召開施工檢討會(通知本 署列席),應檢討內容包括上次會議施工廠商應趕辦事項及 追趕進度執行情形,並擬定後續二周相關應辦事項及趕辦 進度。

B、依據監造單位簽報之每週執行其行報告,分析標案工程或 整體計畫因進度延誤所造成之影響,適時提出因應方案,

並掌握趕工辦理情形。

C、列入執行機關工程督導小組督導重點工程。

(3)本署:

A、工程事務組轄區承辦人員依工程進度月報簽請納入列管案 件,並密切掌控趕工辦理情形。

B、依執行機關通知本署派員參加施工檢討會提供必要協助。

C、列入本署工程督導小組重點督導工程或執行走動式督導。

(四)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時:

1、工程採購金額在巨額採購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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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監造單位:

A、除督促施工施工廠商依限提出趕工計畫加強趕辦外,每周 召開施工檢討會(得與所屬機關召開施工檢討會合併舉 行),並簽請執行機關每二周召開施工檢討會,並執行檢討 會相關決議內容之執行事項,納入履約能力評估依據。

B、如施工廠商仍未能有效趕工,由監造單位依據廠商未能完 成趕工會議之決議事項之相關事證,簽(報)執行機關情形 執行本注意事項第八點有關終止契約之規定。

(2)執行機關:

A、持續追蹤執行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及施 行細則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辦理情形。

B、除由副局長或主任工程司,每二周召開施工檢討會並通知 本署列席,其檢討內容應包括上次會議施工廠商應趕辦事 項及追趕進度執行情形,並擬定後續二周相關應辦事項及 趕辦進度外,並將趕工實際執行情納入廠商履約能力評估 事證。

C、核定或核轉廠商因履約能力不足而進行終止契約方案(依 工務處理要點權責規定辦理)。

D、列入所屬機關工程督導小組督導重點工程。

(3)本署:

A、工程事務組轄區承辦人員依工程進度月報簽請納入列管案 件,並隨時掌控趕工辦理情形。

B、依各執行機關通知本署派員參加施工檢討會及相關廠商履 約能力評估會議,提供必要協助。

C、核定執行機關所陳報相關終止契約方案。

D、納入本署工程督導小組重點督導工程或執行走動式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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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工程採購金額未達巨額採購者:

(1)監造單位:

A、由監造單位確認落後可歸責施工廠商事由後,簽(報)執行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及施行細則 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辦理。

B、由監造單位每周召開施工檢討會,並簽(報)執行機關每二 周召開施工檢討會,並執行檢討會相關決議內容之執行事 項。

C、積極督促施工廠商依檢討會所擬定應辦事項及趕辦進度,

並實施每日作業進度管控,將每周執行情形簽(報)執行機 關。

D、若持續一個月以上未有實質趕工之作為時,應立即簽(報) 機關(依工務處理要點權責規定),派員主持後續廠商履約 能力評估會議。

(2)執行機關:

A、審查監造單位所釐清之施工廠商進度落後可歸責施工廠商 事由無誤後,執行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 及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辦理。

B、由副局長或主任工程司,每二周召開施工檢討會並通知本 署列席,其檢討內容應包括上次會議施工廠商應趕辦事項 及追趕進度執行情形,並擬定後續二周相關應辦事項及趕 辦進度。

C、依據監造單位簽報之每周執行情形報告,分析標案工程或 整體計畫因進度延誤所造成之影響,適時提出因應方案,

並掌握趕工辦理情形。

D、因持續一個月以上未有實質趕工之作為時,依據監造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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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所簽(報),派員主持廠商履約能力評估會議,並依評估結 果執行本注意事項第八點終止契約之規定(依據工務處理 要點權責規定辦理)。

(3)本署:

A、協助執行機關釐清相關責任歸屬後,配合執行政府採購法 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及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九條及第 一百十一條規定。

B、由工程事務組轄區承辦人員依工程進度月報簽陳由納入列 管案件,並密切掌控趕工辦理情形。

C、依各執行機關通知本署派員參加施工檢討會、廠商履約能 力評估會議及終止契約相關會議,提供必要協助。

D、列入本署工程督導小組重點督導工程或執行走動式督導。

E、審核執行機關簽(報)終止契約,並依本注意事項第八點規 定辦理。

參、一般規定

六、展延工期由施工廠商提出申請,提出時程(機)依據本署辦理工 程工期核算注意事項第八點第二款規定辦理。

七、若屬政策性或急要保護標的之工程,必須有提早完工之必要時,

執行機關得依趕工獎金提列作業辦法相關規定,提列趕工獎 金,俾利施工廠商增加人力、機具執行趕工。

屬前項之情形,經配合現場實際需求,經相關會勘程序後,得在 不影響原設計功能原則下,依變更設計方式,改採其他有效之 工法,或配套措施。

八、因施工廠商因素所造成之進度落後,執行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 一條第一項第十款及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一條規 定時,亦應督促施工施工廠商全力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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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執行機關應依第四點相關規定,對施工廠商進行履約能力之評 估,必要時在維護公眾權益之立場原則下採取終止契約手段,

重新進行招標施工。

執行前項終止契約及重新招標作業後,除依規定不發還履約保 證金外,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 加之費用,由原施工廠商負擔,執行機關應向原施工廠商進行 求償。

前項終止契約程序完成後,應先行委由第三公證單位進行原廠 商已完成部分之查驗工作(並以雙掛號回執方式通知原廠商會 同)後,辦理該部分之結算作業;相關結算後尚未領取之工程款 項,扣除後續執行原契約尚未完成部分,所增加之費用後,若 尚有餘款則通知原廠商完成繳交保固金後,請領剩於款項,惟 若仍不足支付時,仍依前項進行求償。

九、本署暨所屬機關辦理各項工程,得視執行績效良窳,依相關規

定辦理獎懲。 樣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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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2 公共工程汛期工地防災減災作業要點

一、 為使各公共工程之汛期工地防災機制均有一致性之作法,並以

「防災」重於「救災」之原則嚴格執行相關預防措施,俾有效確 保工地及臨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地方政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 構(以下簡稱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所轄之工地於汛期間有受颱 風、豪雨影響安全或致災之虞,其工地防災作業,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三、 本要點所稱汛期、颱風及豪雨之定義如下:

(一)汛期:依「河川管理辦法」,為每年五月一日至十一月三 十日。

(二)颱風:依中央氣象局對工地所在地區發布之海上、陸上颱 風警報。

(三)豪雨:依中央氣象局對工地所在地區發布之豪雨特報。

四、 機關對汛期施工之工程應建立工地防災機制,並納為機關災害防 救體系之一環,施行架構如下:

(一)考量機關任務、組織、所轄工程之特性、規模及工地組織,

依據「災害防救法」 、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等規定擬訂相 關災害防救計畫,並成立機關之災害防救組織。

(二)於工程招標文件內,依工程特性及汛期致災風險,明定廠 商應執行之汛期施工安全責任及相關防災措施;並藉由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等制 度,督導廠商於工地落實推動辦理。

(三)各工程汛期施工應啟動工地防災機制,辦理防災減災;如 有災害發生,應先行自救,並聽從機關及上級災害防救組 織之指揮調度。

(四)工地發生重大災害或遭受區域型之災害,不足以自救時,

得依災害防救體系請求支援協助,以防止災害擴大或二次 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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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五、 機關於工程可行性評估階段,應要求評估單位廣泛蒐集預定工址 之地質、水文、環境、天候及自然災害等資料,妥為評估及慎選 工址,並以避開災害潛勢或環境敏感區域為優先選址考量。

六、 機關於工程規劃設計階段,應要求規劃設計單位辦理詳實之現地 勘察及調查,選定具有足夠防災能量及安全可行之工法進行規劃 設計,並於設計圖說載明汛期施工應注意之事項及相關規定。

機關應編列合理之防災費用,以降低後續施工階段發生災害之風 險。

七、 機關對汛期施工有致災風險之工程,應規定廠商提報之施工計畫 應納入相關防災內容;其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重 點如下:

(一)充分考量汛期颱風、豪雨對工地可能造成之影響,合理安 排施工順序及進度,並妥擬緊急應變及防災措施。

(二)訂定汛期工地防災自主檢查表(參考格式及範例如附表) , 檢查填報頻率為汛期間每月至少一次;另中央氣象局對工 地所在地區發布颱風警報或豪雨以上特報時,亦應迅即檢 查填報。

(三)凡涉及河川堤防之破堤或有水患之虞者,應納入防洪、破 堤有關之工作項目及作業規定;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 購,並應要求廠商另提出完整之分項施工計畫(如開挖暨 復建施工)或防汛應變計畫。

工程施工如有應向河川管理機關申請審核之工項,其施工計畫或 防汛應變計畫應注意納入河川管理機關規定須撰寫之項目及內 容。

八、 機關應明定廠商對工地緊急意外事故及災害之通報處置程序及 表單,並就工地重大災害建立請求上級或相關災害防救組織支援 協助救災、請求地方政府協助通知臨近民眾疏散之連繫窗口,以 利汛期工地災情之通報、預警及處置作業。

九、 機關於每年度汛期前,應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辦理各級施工人員 之防救災宣導、講習或教育,依相關災害防救計畫及防汛應變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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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畫進行演練及整備,並督導廠商採取以下作為:

(一)依施工情形評估工區潛在之受災風險及影響範圍,檢討調 整工地應變、搶險及搶修之組織規模及運作能量;必要時 應建立支援協助之開口契約協力廠商,或與鄰近工地廠商 協議互相支援救助事宜。

(二)全面清查工區防汛缺口,預為準備及置放封堵材料及機 具,例如備用砂包、移動式抽水機、緊急臨時用電、照明 等,並規劃封堵之防汛缺口於颱風、豪雨期間潰陷崩坍之 緊急應變措施。

(三)建立工地防救災資源清冊,包含人員、機具、材料、通訊 設備及急救箱之項目、數量及配置地點;並對防救災相關 器材進行檢修及維護。

(四)掌握工區週遭之水文、防洪排水系統資料,並妥善規劃及 布設適當之排水溝、截水溝、沉砂池、消能池、滯洪池及 山坡地水土保持等設施。

(五)使所有施工人員瞭解工地疏散、避險及防救災之路線、地 點及方法,並於工區內外設置明顯之警示、警告標誌及管 制進出、隔離民眾等措施。

(六)跨年度汛期施工之延續性工程,依施工現況對核定之施工 計畫有關汛期防災內容、防汛應變計畫,作必要之檢討修 正並報核,以符實際。

前項防救災宣導、講習或教育、演練工作,機關得就未達 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依施工類別及性質採集中或分區方 式辦理。

十、機關於汛期間,應採取以下督導協調措施:

(一)彙整管控所轄之各工地防救災資源清冊及開口契約,並督 導廠商定期清點檢查及更新資料,俾於必要時集中調度支 援。

(二)督導監造單位及廠商將工地防災機制及防救災宣導工作納 入日常監造、工地管理及安全衛生相關作業中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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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注意受風雨影響施工作業安全之工項,適時停止部分或 全部作業。

(三)督導廠商依核定之施工計畫內汛期工地防災自主檢查表,

確實檢查填報,並送監造單位及機關據以抽查。經抽查如 發現有缺失,應限時要求廠商儘速改善,並追蹤至完全改 善為止。

(四)加強巡視工地週遭環境,對颱風、豪雨來臨可能影響工地 安全之外部因素,例如工區外排水系統淤積或阻塞、路樹 傾倒或需修剪、電桿傾斜、大型廣告招牌破損、與臨近機 關工程或管線單位有施工界面問題等,應通知及協調相關 權責機關儘速妥處。

(五)於水庫、河川及野溪流域施工,應加強連繫相關管理單位 瞭解上游及其集水區之降雨、水位及土石流情形,並要求 廠商置專人警戒,現場通訊、信號、逃生及救生等器材均 應完備,以利及時撤離。另挖掘之土石方應妥為堆置並及 時清運,避免堆放於河道內。

(六)督導監造單位及廠商注意以陸堤或填方施工之道路工程是 否阻斷地區排水、跨河構造物臨時支撐是否影響通洪斷面 等問題。

十一、 機關應要求工地各級施工人員隨時注意颱風、豪雨等氣象訊 息,並於颱風、豪雨來襲前督導廠商確實作好以下現場防災 工作:

(一)施工圍籬、支撐架、鷹架、防護網、告示牌等臨時構造物 應加強牢固;如係設於人口密集地區經評估無法確保設施 安全時,應事先予以拆除,以預防坍塌及墜落情事發生。

(二)工區及週遭之排水設施應予清理,保持暢通,並確保與整 體排水系統之連接功能正常。

(三)吊車、吊塔等大型揚昇機械設備應予繫接錨錠,束制穩固;

必要時予以撤離。

(四)對基礎、工作井開挖、土石挖填方、山坡地水土保持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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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應進行檢查及監控,並加強相關安全保護措施。

(五)加強觀測工區毗鄰地下水、河川、野溪之水位、流量、濁 度等水文情形,與山坡地之邊坡、土石、林木、構造物等 變化情形,適時採取停工及疏散措施。

(六)所有防汛缺口均應予確實封堵,砂包、擋水鋼板、封水牆 等臨時性防洪設施應予補強;對於潛在淹水並有需要保全 之工區,應妥為布設抽水機具及止水材料。

(七)垃圾、雜物及廢棄物應予清理。

(八)施工材料、機具、設備及危險物品均應置於安全地點並妥 為固定;土石方應妥為堆置處理及覆蓋,以避免崩塌或下 移。

(九)電力系統應予加強固定、防水及保護;施工現場臨時用電,

除照明、排水及搶險用電外,其他電源應予切斷,以避免 感電。

(十)強化工地房舍、辦公室及倉庫之抗風、抗雨、防洪、雷擊、

倒塌等防災及安全措施。

(十一)第一款至前款辦理情形,應由廠商填報於汛期工地防災 自主檢查表確認。

(十二)第二款及第六款工作於完成時,均應拍照留存紀錄,必 要時並邀集當地村里長現勘確認,以利因颱風、豪雨侵襲 造成災害等責任之釐清。

十二、機關於颱風、豪雨侵襲過程,應協同監造單位及廠商迅即辦理 及通報以下事項:

(一)確保應變、搶險及搶修等組織及相關材料、機具之立即到 位及正常運作功能。

(二)隨時掌控工地及週遭之受災情形,予以緊急處置,並通報 災情及請求協助。

(三)對於可能受工地災情影響之臨近地區民眾,應提早預警,

並連繫地方政府協助通知及疏散。

十三、機關於颱風、豪雨過後,對後續施工應注意辦理以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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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一)督導監造單位及廠商對施工現場各個部位、環節及所有用 電設施、線路等全面進行清理及詳細檢查,經確認安全無 虞後,方可繼續施工。

(二)上開檢查工作,應注意剛完成澆置之混凝土是否因支撐、

模板受到擾動致影響品質、構造物支撐底部之土壤是否鬆 軟、橋梁基樁是否沖刷裸露、水面下基礎是否沉陷等問題。

(三)如有損害災情,應儘速完成搶險或搶修工作,並依相關災 害防救計畫所定程序辦理後續復原重建事宜。

十四、 有受汛期影響施工作業及安全之工作項目,例如橋梁之下部 結構、堤防計畫洪水位以下之構造物、工區內排水箱涵之遷 移或改建、導水隧道等,應力求於汛期前完成;如需跨越汛 期施工,並應掌握天候先行趲趕施工。

十五、 第七點、第十點、第十一點有關廠商辦理之汛期工地防災自 主檢查作業,如有未確實辦理、填報不實或經抽查未依限完 成改善之情事,致工地發生重大損害者,機關應依契約規定 追究廠商之法律責任。

十六、 機關應要求監造單位及其所派駐現場人員,就廠商須辦理之 汛期工地防災工作予以確實監督,並抽查廠商汛期工地防災 自主檢查作業;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並確 認其改善成果。

十七、 機關於每年度汛期結束後,應就未完工且將於次年汛期持續 施工之工程,邀集各廠商檢討工地汛期工地防災機制之整體 運作成效,並分別就制度面及執行面之缺失,研擬具體改進 對策。

機關應督導廠商依據前項檢討結果修正施工計畫、防汛應變 計畫等相關內容,必要時應檢討修正機關訂定之相關災害防 救計畫。

十八、 機關應加強督導所屬落實辦理汛期施工防災工作,並於颱 風、豪雨來臨期間加強警戒,掌握狀況並及時因應,以免釀 成災害,並違反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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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本要點有關規劃、設計、監造及施工廠商應辦理之事項,應 明定於招標文件內,以督促廠商落實汛期防災事宜。

二十、 各機關得依本要點,另訂定有關之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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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期工地防災減災作業流程圖

施工計畫納入汛期施工防災相關內容【詳要點第 7 點】

1.合理安排施工順序及進度,並妥擬緊急應變及防災措施。

2.訂定汛期工地防災自主檢查表。

1.辦理各級施工人員之防救災宣導、講習或教育,依相關災害防救計畫及防汛 應變計畫進行演練及整備【詳要點第 9 點】

檢討調整工地應變、搶險及搶修之組織規模及運作能量;必要時應簽訂開口 契約,或與鄰近工地協議互相支援救助。

全面清查工區防汛缺口,預為準備及置放封堵材料及機具。

建立工地防救災資源清冊,並對防救災相關器材進行檢修及維護。

妥善規劃及布設適當之排水、截水、滯洪及山坡地水土保持等設施。

於工區內外設置明顯之警示、警告標誌及管制進出、隔離民眾等措施。

依施工現況檢討修正施工計畫有關汛期防災內容、防汛應變計畫。

2. 有受汛期影響施工作業及安全之工作項目,應力求於汛期前完成【詳要點第 14 點】。

將工地防災機制納入日常監造、工地管理及安衛相關作業中持續辦理,並隨時 注意颱風、豪雨等氣象訊息;廠商每月至少填報 1 次汛期工地防災自主檢查表 送監造單位及機關據以抽查【詳要點第 10、15、16 點】。

1.颱風、豪雨來襲前【詳要點第 11 點】

立即檢查工地臨時構造物、排水設施、大型機械設備、開挖及土石挖填方、水 文及邊坡變化、防汛缺口、垃圾、雜物及廢棄物、施工器材、電力系統、房舍、

辦公室及倉庫等現場防災工作之辦理情形,並由廠商填報汛期工地防災自主檢 查表送監造單位及機關據以抽查。

2.颱風、豪雨侵襲過程【詳要點第 12 點】

應變、搶險及搶修等組織及相關材料、機具立即到位並正常運作。

隨時掌控工地及週遭之受災情形,予以緊急處置,並通報災情及請求協助。

 對於可能受工地災情影響之鄰近地區民眾,提早預警及通知疏散。

3. 颱風、豪雨過後【詳要點第 13 點】

對施工現場各個部位及所有用電設施等全面進行清理及詳細檢查,經確認安 全無虞後,方可繼續施工。

如有損害災情,儘速完成搶險或搶修工作,並依相關災害防救計畫所定程序 辦理後續復原重建事宜。

【詳要點第 17 點】

1.檢討工地汛期施工防災機制之整體運作成效,並就缺失改進。

2.修正施工計畫、防汛應變計畫等相關內容,必要時應檢討修正災害防救計畫。

開 工 汛 期 前 汛 期 間 汛 期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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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汛期工地防災減災自主檢查表(參考格式及範例)

工程名稱 承攬廠商

檢查地點 檢查日期

檢查項目 檢查標準 實際檢查情形 檢查結果

防救災文件資料

設計圖說、施工計畫、防汛應 變計畫、防救災資源清冊、開 口契約、緊急連繫及通報電話 等防救災相關文件資料應置 於工地防救災應變場所備用。

防救災措施應變準 備

確保應變、搶險及搶修等組織 及相關器材(人員、機具、材 料、通訊設備及急救箱等)之 立即到位及正常運作功能。

工地臨時構造物

施工圍籬、支撐架、鷹架、防 護網、告示牌等臨時構造物應 加強牢固;如係設於人口密集 地區經評估無法確保設施安 全時,應事先予以拆除,以預 防坍塌及墜落情事發生。

工地排水設施

工區及週遭之排水設施應予 清理,保持暢通,並確保與整 體排水系統之連接功能正常。

工地大型機械設備

吊車、吊塔等大型揚昇機械設 備應予繫接錨錠,束制穩固;

必要時予以撤離。

工地開挖及土石挖 填方

對基礎、工作井開挖、土石挖 填方、山坡地水土保持設施部 分應進行檢查及監控,並加強 相關安全保護措施。

工地水文及邊坡變 化

加強觀測工區毗鄰地下水、河 川、野溪之水位、流量、濁度 等水文情形,與山坡地之邊 坡、土石、林木、構造物等變 化情形,適時採取停工及疏散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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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防汛缺口

所有防汛缺口均應予確實封 堵,砂包、擋水鋼板、封水牆 等 臨 時 性 防 洪 設 施 應 予 補 強;對於潛在淹水並有需要保 全之工區,應妥為布設抽水機 具及止水材料。

工地垃圾、雜物及 廢棄物

垃圾、雜物及廢棄物應予清 理。

工地施工器材

施工材料、機具、設備及危險 物品均應置於安全地點並妥 為固定;土石方應妥為堆置處 理及覆蓋,以避免崩塌或下 移。

工地電力系統

電力系統應予加強固定、防水 及保護;施工現場臨時用電除 照明、排水及搶險用電外,其 他電源如有安全之虞應予切 斷避免感電。

工地房舍、辦公室 及倉庫

強化施工房舍、辦公室及倉庫 之抗風、抗雨、防洪、雷擊、

倒塌等防災及安全措施。

其他

工區內外設置明顯之警示、警 告標誌及管制進出、隔離民眾 等措施。

缺失複查結果:

備註:

一、本表廠商於汛期間:每月至少應檢查填寫 1 次;另中央氣象局對工地所在地 區發布颱風警報或豪雨以上特報時,應迅即檢查填寫。

二、本表格式及範例係供參考,各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調整檢查表項目及內容。

檢查人員簽名: 工地主任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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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3-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機關植栽驗收及養護規定

100 年 11 月 22 日經水工字第 10005264550 號函頒訂 102 年 07 月 09 日經水工字第 10205170110 號函修訂

一、為規範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植栽之驗收及養護期等 階段履約相關注意事項,特訂定本規定。

二、機關辦理植栽之驗收及養護保證金繳納標準如下:

(一)所有植物種類、位置尺寸、規格、品種均應符合契約規定,並符合圖說 要求。

(二)除工程契約另有規定外,須符合下列規定:

1.喬木、灌木應完全成活、生長良好、無病蟲害及枯萎現象。

2.草地及地被植物之區域,皆須生長良好,無病蟲害及枯萎現象,且覆 蓋率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無流失或沖刷情形。

3.地被植物區內雜草不得超過全部之百分之十,並應符合設計圖說上所 要求之效果。

(三) 工程驗收合格後廠商應比照工程保固金繳交程序另繳交植栽養護保證 金,養護保證金為該工程各項植栽費及相關養護費合計之百分之四 十;另如工程植栽費超過契約結算金額百分之三十者,養護保證金比 例訂為百分之三十。

三、養護期:

除圖說另有規定外,養護期自驗收合格後起算一年,分四期(每三個月) 查驗為原則。

四、養護期養護工作如下:

同本署施工規範第 02902 章種植及移植一般規定辦理。

五、養護工作之監督如下:

(一)驗收合格後養護監督應由廠商自行辦理,養護期養護工作廠商應紀錄 (含照片)供機關查驗之用。

(二)於颱風、豪雨期間,廠商應事先做好防護工作,如遇不可抗力之原因致 有毀損者,依契約規定辦理。

六、養護期間查驗與罰則 (一)養護期間查驗:

1.養護期間每三個月由機關通知廠商會同辦理查驗。廠商如未依通知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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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代表參加者,仍得為之。

2.查驗時廠商須檢附養護工程竣工圖,圖面須包含植株位置、編號與規 格,如屬補植者應加列補植日期。

3.養護期間以查驗四次為原則,除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因素致植栽未符 契約要求,經機關同意者外,如發現嚴重之病蟲害(含紅火蟻)、枯萎、

死亡,並得隨時通知廠商改善;查驗結果完全符合第二點第二款之規 定始為合格。

4.養護期第一期及第二期枯死或不合格者應立即補植並予養護。

5.第三期以後查驗,如植栽存活率低於契約規定,依契約各植栽單價就 不足部分,由養護保證金扣抵,養護保證金不足以扣抵部分則由工程 保固金扣抵,扣抵後不足部分應由廠商補足,未補足者機關應向廠商 求償。

(二)罰則:

1.查驗結果不合格者由機關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未依限改善,機關得採 計點罰款方式處以懲罰性違約金,每逾期五天為一期,未滿五天以一 期計,每期應扣點數一點。扣點應處以罰款之金額,依工程契約第二 十二條第九款規定辦理。

2.廠商逾改善期限未改善者,機關得不計養護期,至廠商改善獲認可後,

方予繼續計算養護期。

3.廠商未依契約規定進行養護或達五次未依限改善時,機關除依政府採 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辦理外,並得逕行動用養護保證 金進行養護,如有不足應由廠商繳足,或於次期養護保證金中扣抵。

養護保證金不足以扣抵部分則由工程保固金扣抵,扣抵後不足部分應 由廠商補足,未補足者機關應向廠商求償。

七、工程驗收後,若植栽驗收結果需改善補植部分,如值不適合植栽補植季節 或需較長生長時間之噴植草籽者,其處置原則如下:

(一)工程驗收結果如僅剩植栽需補植部分無法完成改善,機關得就該需補植 部分由廠商繳交同額保證金後,另訂植栽查驗時間,簽奉機關首長或 授權人員核准後同意工程驗收合格並起算保固期。

(二)前款所稱同額保證金為補植部分之植栽費用(含廠商管理費及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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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該同額保證金俟機關查驗合格後,無息退還。

(三)植栽補植部分之養護期為機關查驗合格日起養護 1 年,後續養護期滿之 查驗及罰則依第六點規定辦理。各期查驗並得視需要併同本規定第三 點各養護期查驗辦理。

(四)植栽補植部分廠商應作標記以利區分。

八、養護保證金之退還:

(一)無補植情形:各期養護期滿查驗合格後,依第三點規定期別核算當期養 護保證金額度,無息退還。

(二)有補植情形者:

1.第一期及第二期養護保證金之退還,經機關依第三點及第七點第三款 於當期之養護期滿後分別辦理查驗,經查驗合格後,再分別依其所佔 之比例無息退還。

2.第三期養護保證金之退還,除依第三點需經機關第三期查驗合格外,

並需俟第七點第三款之第三期查驗合格後,再一併無息退還。

3.第四期以後養護保證金之退還,則依第三期之退還原則依序比照辦理。

九、其他

養護期間若有其他單位或公益團體申請認養,得經由甲乙雙方協商同

意後,辦理養護期終止,養護費則由機關辦理查驗合格後,依原契約編列

經費按比例扣回(含廠商管理費及營業稅),如有不足,應由廠商補足。另養

護保證金如有剩餘則俟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退還。 樣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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