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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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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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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們的抱負 我們的使命

提供優質學校教育,致力發展個別潛能,培育學生迎接人生挑戰。 提供專業服務,確保資源善用。協同社會人士,發展優質教育。

Our Vision Our Mission

We provide quality school education for our students, to develop their We deliver professional services and ensure effective use of resources.

potential to the full and to prepare them for the challenges in life. We forge partnerships to promote excellence in school education.

檔 號 : (25) in ED/PSR/ADM/22 VII

教 育 署 通 函 第 2 1 0 / 2 0 0 1 號

分 發 名 單 : 各 中 、 小 學 校 監 / 校 長 副 本 送 : 各 組 主 管 ─ 備 考

(不 包 括 英 基 學 校 協 會 屬 下 學 校 及 國 際 學 校 )

[注 意 : 本 通 函 應 交 所 有 中 、 小 學 ( 不 包 括 英 基 學 校 協 會 屬 下 學 校 及 國 際 學 校 ) 的 校 監 / 校 長 備 考 ]

直 接 資 助 計 劃

摘 要

本 通 函 旨 在 公 布 多 項 新 措 施 , 以 進 一 步 改 善 直 接 資 助 計 劃 ( 直 資 計 劃 ) 的 條 款 , 藉 此 協 助 直 資 學 校 提 供 優 質 教 育 , 以 及 吸 引 現 有 的 資 助 學 校 參 加 直 資 計 劃 。 該 等 措 施 將 由 二 零 零 一 至 零 二 學 年 起 實 行 。 詳 情

2 . 政 府 的 政 策 是 推 動 直 資 學 校 蓬 勃 發 展 , 使 教 育 制 度 更 多 元 化 , 並 提 供 更 多 選 擇 。 政 府 曾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推 出 一 系 列 有 助 促 進 直 資 學 校 發 展 的 措 施 。 本 通 函 公 布 的 新 措 施 是 根 據 過 往 的 運 作 經 驗 , 以 及 直 資 學 校 和 資 助 學 校 辦 學 團 體 的 意 見 而 制 定 。 由 二 零 零 一 至 零 二 學 年 開 始 推 行 的 新 措 施 包 括 :

A . 適 用 於 所 有 直 資 學 校 的 措 施

( i ) 直 資 學 校 可 委 聘 外 界 專 家 與 教 育 署 合 作 評 估 學 校 的 表 現 , 以 審 定 其 表 現 是 否 達 到 辦 學 承 諾 書 內 所 訂 的 目 標 。 有 關 安 排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a ) 所 委 聘 的 專 家 須 得 到 教 育 署 認 可 ; ( b ) 教 育 署 須 參 與 評 估 工 作 ;

( c ) 學 校 須 向 教 育 署 提 交 評 估 報 告 , 如 有 任 何 改 善 計 劃 , 亦 須 一 併 提 交 ; 及

( d ) 委 聘 專 家 所 涉 的 費 用 , 由 學 校 承 擔 。

(委 聘 專 家 的 費 用 , 不 屬 於 直 資 津 貼 的 核 准 開 支 項 目 。 )

(2)

2

教 育 署 會 根 據 評 估 報 告 的 結 果 , 決 定 是 否 與 有 關 學 校 續 訂 辦 學 協 議 , 以 及 是 否 有 需 要 修 訂 協 議 的 條 款 。

( i i ) 直 資 計 劃 的 收 入 組 別 制 度 將 予 修 訂 。 根 據 新 的 制 度 , 直 資 學 校 如 收 取 的 學 費 不 高 於 一 個 資 助 學 校 學 位 平 均 單 位 成 本 ( 下 稱 「 X 」 ) 的 2 1/3(二又三分之一)

倍 , 政 府 會 向 學 校 發 放 經 常 津 貼 的 全 額 。 學 費 如 超 逾 這 個 水 平 , 政 府 便 不 會 向 學 校 提 供 任 何 經 常 津 貼 。 如 學 校 收 取 的 學 費 是 介 乎 2/3 X( X 的 三 分之二) 與 2 1/3 X

( X 的 二又三分之一)之 間 , 則 學 校 在 2/3 X 的 水 平 以 上 每 多 收 一 元 學 費 , 便 須 撥 出 五 角 作 為 獎 學 金 / 學 費 資 助 計 劃 之 用 。 ( 附 件 I 所 載 示 例 是 以 數 額 計 算 , 闡 明 新 制 度 的 計 算 方 法 ) ;

B . 適 用 於 二 零 零 一 至 零 二 學 年 起 申 請 由 資 助 轉 為 直 資 學 校 的 措 施

( i ) 資 助 學 校 轉 為 直 資 學 校 後 , 倘 所 獲 得 的 經 常 津 貼 較 以 往 為 少 , 則 可 在 轉 為 直 資 後 五 年 內 , 繼 續 獲 發 一 如 轉 制 前 作 為 資 助 學 校 的 經 常 津 貼 額 。 在 這 段 期 間 , 學 校 可 按 上 文 A ( i i ) 段 所 建 議 的 收 入 組 別 制 度 釐 定 學 費 ; ( i i ) 當 資 助 學 校 轉 為 直 資 學 校 或 資 助 學 校 教 師 轉 往 直 資 學

校 任 教 時 , 已 參 加 按 揭 利 息 津 貼 計 劃 的 教 師 , 可 以 保 留 繼 續 領 取 按 揭 利 息 津 貼 的 權 利 ( 有 關 安 排 的 詳 情 見 載 於 附 件 I I ) ; 以 及

( i i i ) 學 校 由 資 助 轉 為 直 資 後 , 除 非 政 府 更 改 直 資 計 劃 津 貼 額 的 計 算 方 法 , 以 致 嚴 重 影 響 學 校 的 財 政 狀 況 , 否 則 不 能 選 擇 轉 回 復 資 助 學 校 的 身 分 。 有 關 資 助 學 校 可 於 參 加 直 資 計 劃 首 五 年 內 隨 時 轉 回 資 助 學 校 的 條 款 , 將 予 刪 除 。

查 詢

3 . 如 對 本 通 函 的 內 容 有 任 何 疑 問 ,請 致 電 2 8 9 2 6 6 2 8 向 高 級 教 育 主 任 ( 策 劃 ) 2 容 寶 樹 先 生 查 詢 。

教 育 署 署 長

(李 國 生 代 行 ) 二 零 零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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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I

根 據 修 訂 的 收 入 組 別 制 度 計 算 直 資 學 校 津 貼 示 例

目 前 , 直 資 津 貼 是 按 照 一 個 資 助 學 校 學 位 的 平 均 單 位 成 本 計 算 , 而 平 均 單 位 成 本 則 視 乎 學 生 就 讀 的 班 級 而 定 。 現 以 直 資 中 學 的 一 個 中 三 學 位 ( 本 學 年 的 直 資 津 貼 全 額 ( X ) 為 2 9 , 5 1 3 元 ) 為 例 , 闡 釋 在 新 訂 的 收 入 組 別 制 度 下 , 學 校 所 獲 的 直 資 津 貼 額 。

如 學 費 是 在 6 8 , 8 6 4 元 ( 2 1/3 X, 即 X 的 二 又 三 分 之 一 ) 或 以 下 , 學 校 可 得 的 直 資 津 貼 為 2 9 , 5 1 3 元 ( 即 直 資 津 貼 全 額 ) 。 如 學 費 高 於 這 個 水 平 , 政 府 便 不 會 向 學 校 發 放 任 何 經 常 津 貼 。

如 學 費 介 乎 1 9 , 6 7 5 元 (2/3 X, 即 X 的 三 分 之 二 ) 與 6 8 , 8 6 4 元 ( 2 1/3 X, 即 X 的 二 又 三 分 之 一 ) 之 間 , 學 校 每 多 收 一 元 學 費 , 便 須 撥 出 至 少 五 角 作 獎 學 金 / 學 費 資 助 計 劃 之 用 。 換 句 話 說 , 須 撥 作 獎 學 金 /學 費 資 助 計 劃 的 款 額 , 會 由 0 元 ( 若 學 費 為 1 9 , 6 7 5 元 或 以 下 ) 至 2 4 , 5 9 5 元 (若 學 費 為 6 8 , 8 6 4 元 ) 不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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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I I 保 留 前 資 助 學 校 受 益 人 在 按 揭 利 息 津 貼 計 劃 下 所 享 有 的 福 利

新 訂 的 安 排 如 下 :

( a ) 已 參 加 按 揭 利 息 津 貼 計 劃 ( 下 稱 「 該 計 劃 」 ) 的 資 助 學 校 在 職 僱 員 , 在 該 資 助 學 校 轉 為 直 資 學 校 後 可 選 擇 繼 續 參 加 該 計 劃 , 或 參 加 該 校 轉 為 直 資 學 校 後 提 供 的 房 屋 福 利 計 劃 ( 如 有 的 話 ) 。 ( b ) 倘 若 僱 員 一 如 ( a ) 段 所 述 情 況 , 在 受 僱 的 資 助 學 校 轉 為 直 資 學 校

後 選 擇 繼 續 參 加 該 計 劃 , 而 隨 後 又 決 定 轉 職 , 加 入 另 一 所 直 資 學 校 , 他 /她 可 選 擇 繼 續 參 加 該 計 劃 , 或 加 入 新 僱 主 提 供 的 房 屋 福 利 計 劃 ( 如 有 的 話 ) 。 不 過 , 如 他 / 她 再 度 轉 職 , 轉 往 另 一 所 直 資 學 校 任 教 , 則 不 得 繼 續 參 加 該 計 劃 。

( c ) 已 參 加 該 計 劃 的 資 助 學 校 僱 員 如 轉 往 直 資 學 校 任 教 , 可 選 擇 繼 續 參 加 該 計 劃 , 或 加 入 該 所 直 資 學 校 所 提 供 的 房 屋 福 利 計 劃 。 不 過 , 如 他 / 她 再 度 轉 職 , 轉 往 另 一 所 直 資 學 校 任 教 , 則 不 得 繼 續 參 加 該 計 劃 。

( d ) 就 上 文 ( a )、 ( b ) 及 ( c ) 段 所 述 的 情 況 而 言 , 僱 員 如 選 擇 參 加 新 僱 主 (即 有 關 的 直 資 學 校 ) 所 提 供 的 房 屋 福 利 計 劃 , 便 會 視 作 退 出 按 揭 利 息 津 貼 計 劃 。 即 使 他 / 她 其 後 再 度 轉 職 , 重 新 加 入 資 助 學 校 任 教 , 也 再 沒 有 資 格 參 加 該 計 劃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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