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107 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 一、計畫目的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107 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 一、計畫目的"

Copied!
9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107 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

一、計畫目的

為提供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新住民子女適當關懷扶助及獎勵,鼓勵參加 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證照、培養特殊優秀學生才能,增加社會競爭力,希望透 過「107 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以下簡稱獎助(勵) 學金)之訂定,激勵其努力向學,協助減輕其家庭生活負擔,達到為國家人才培 育奠基目的。

二、指導、主辦及協辦單位 (一)指導單位:內政部。

(二)主辦單位:內政部移民署。

(三)協辦單位:教育部、勞動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三、期程

(一)計畫期程 :108 年 31 日 -109 年 1231 日止。

(二)報名期間 ( 暫訂 ) :108 年 月3 18 日 -108 年 412 日止 (報名期間若有更動,

將另行通知)。

四、申請對象

(一)與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且在臺合 法居留、定居或設有戶籍之新住民(不包含無戶籍國民),現就讀國內公私立高 中職(含進修學校)、大專院校並修習學位中(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碩士班 及博士班(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 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低收入戶、中低 收入戶及符合本案證照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獎助學金。

(二)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係指係指設籍本國之在學學生其父或母一方為與國人結 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且在臺合法居留、

定居或設有戶籍者(不包含無戶籍國民),現就讀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 附讀)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 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申請者 及符合本案之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子女獎助 學金。

五、申請類別及條件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1.國小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小學,107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優 等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2.國中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學,107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優 等或9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3.高中、高職組:就讀國內各公私立高中、高職,107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 總平均9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2)

4.大專院校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非公費生,107 學年度上學期在 學成績總平均85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5.碩、博生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學之非公費生,107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 績 總平均8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二)清寒助學金:

1.國小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小學,107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乙 等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2.國中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學,107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乙 等或7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3.高中、高職組:就讀國內各公私立高中、高職,107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 總平均7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4.大專院校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非公費生,107 學年度上學期在 學成績總平均7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5.碩博生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學之非公費生,107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 總平均7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三)新住民證照獎勵金:依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辦理報名,參加技能檢定學科 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並持有最近 3 年內(105、106 或 107 年度)行政院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製發之甲、乙、丙級「中華民國技術士 證」,每年僅擇同一職類同一級別申請補助1 次,每人申請證照獎勵金,最 多3 次為限。

(四)新住民子女總統教育獎勵金:各校依教育部「總統教育獎辦理要點」推薦並經 總統教育獎委員會遴選獲獎並持有當年度獎狀者。

(五)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最近 3 年內(105、106 或 107 學年 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擇一項申請,同一獎項不得重複請領。

1.入選奧運、亞運、世界大學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盃錦標賽、世界 盃錦標賽、亞洲青年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聽障 奧運會)、亞洲帕拉運動會、亞太聽障運動會、世界中學生運動會、東亞青年 運動會、世界運動會國家體育代表隊。

2.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 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獲得個人賽前8 名者,不含團體賽;參加全民運動會 或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獲得個人賽前6 名者,不含團體賽。本項個人賽含括 參加桌球、羽球、網球雙打及混雙比賽之選手,但不含該運動種類團體賽之雙 打及混雙選手。

3.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前 6 名者、全國聽覺障礙 國民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前3 名者;另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學生 音樂比賽個人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個人賽及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個人賽各類組 別獲得特優、優等者。

(3)

5.105 或 106 學年度申請並獲本類別獎勵金者,於 107 學年度再申請者,不得 重複以105 及 106 學年度同樣之獲獎成績舉列申辦,重複者取消獲獎資格。

(六)本計畫重大違規紀錄係指國中以上學校於 107 學年度上學期結算功過相抵後,

尚有3 支以上警告或 1 支以上小過情形。

六、獎助(勵)學金發給種類、名額及發給金額

優秀學生獎學金及清寒學生助學金兩者名額均以學校全校在學之新住民及新住 民子女人數計算,除新住民子女國小、國中、高中組優秀學生獎學金及清寒學 生助學金每滿60 人得申請 1 名外,其餘類組以每滿 30 人得申請 1 名,分校分 班得比照辦理。每滿30 人得申請 1 名,即新住民或新住民子女數 30 人(含以 下)者,全校得申請 1 名,31 人至 60 人者,全校得申請 2 名,以此類推;每滿 60 人得申請 1 名,即新住民子女數 60 人(含以下)者,全校得申請 1 名,61 人 至120 人者,全校得申請 2 名,以此類推。

有關非國民義務教育階段之公私立學校分配名額比例為 1 比 1,另新住民子女 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新住民子女總統教育獎勵金資格之在學新住民及其 子女均可提出申請;取得行政院勞動部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製發之甲、乙、丙 級「中華民國技術士證」,擇一級別自行提出申請,前述各類組申請名額不受 限制,相關內容如下:

(一) 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發給種類、每校新住民子女人數推薦比例 及發給金額:

號 種類 每 校 新 住 民 子 女

人數推薦比例

每人發給 新臺幣(元)

1

入選奧運、亞運、世界大學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

亞洲盃錦標賽、世界盃錦標賽、亞洲青年運動會、青年奧 林匹克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聽障奧運會)、亞洲帕 拉運動會、亞太聽障運動會、世界中學生運動會、東亞青 年運動會、世界運動會國家體育代表隊

沒有比例限制

10,000

2 全國運動會之個人賽 8,000

3 全民運動會之個人賽 8,000

4 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之個人賽 8,000

5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公開組之個人賽 8,000

6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之個人賽 5,000

7 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之個人賽 5,000

8 全國聽覺障礙國民國語文競賽各類組之個人賽 5,000

9 全國語文競賽各類組之個人賽 5,000

1

0 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各類組之個人賽 5,000

1 1

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各類組之個人賽 5,000

(4)

1

2 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各類組之個人賽 5,000

(二) 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種類、每校新住民子女人數推薦比例及發給金額:

1.總統教育獎

組別 每校新住民子女人數推薦比例 每人發給 新臺幣(元) 國小、國中、高中、大專組 沒有比例限制 15,000 2.優秀學生獎學金:

組別 每校新住民子女人數推薦比例 每人發給 新臺幣(元) (1)國小低年級組

1:60

2,000

(2)國小中年級組 2,000

(3)國小高年級組 2,000

(4)國中組 3,000

(5)高中組 5,000

(6)高職組 5,000

(7)大專院校組

1:30

5,000

(8)碩士生組 8,000

(9)博士生組 10,000

3.清寒學生助學金:

組別 每校新住民子女人數推薦比例 每人發給 新臺幣(元) (1)國小低年級組

1:60

3,000

(2)國小中年級組 3,000

(3)國小高年級組 3,000

(4)國中組 5,000

(5)高中組 8,000

(6)高職組 8,000

(7)大專院校組

1:30

8,000

(8)碩士生組 10,000

(9)博士生組 12,000

(三)新住民獎助(勵)學金:

1. 優秀學生獎學金:

(5)

組別 每校新住民人數推薦比例 每人發給 新臺幣(元) (1)高中組

1:30

8,000

(2)高職組 8,000

(3)大專院校組 8,000

(4)碩士班 10,000

(5)博士班 12,000

2.清寒學生助學金:

組別 每校新住民人數推薦比例 每人發給 新臺幣(元) (1)高中組

1:30

8,000

(2)高職組 8,000

(3)大專院校組 8,000

(4)碩士班 10,000

(5)博士班 12,000

3. 證照獎勵金:

組別 每校新住民人數推薦比例 每人發給 新臺幣(元) (1)甲級證照獎勵金

1. 由 申 請 人 檢 具 資 料 , 自 行 提 出 申 請, 沒有比例限制。

2.依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辦理報 名,參加技能檢定學科及術科測試 成 績 均 及 格 , 並 持 有 最 近 3 年 內 (105、106 或 107 年度)行政院勞 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製 發之甲、乙、丙級「中華民國技術 士證」,每年僅擇同一職類同一級 別申請補助1 次,每人申請證照獎 勵金,最多3 次為限。

30,000

(2)乙級證照獎勵金 15,000

(3)丙級證照獎勵金 5,000

七、申請文件

(一)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新住民子女總統教育獎勵金獎、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優 秀學生獎勵金、新住民獎助學金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並由學校將申請表及 相關證件逕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申請,文件不齊全經以電話及系統 e-mail 通 知校方ㄧ次,且於一週內未以掛號補件者或逾期補件者,不予受理。

1.經學校初審核章之申請表。

2.報名日起前 3 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影本﹙以戶政事務所提供「記事不省」

(6)

之戶籍謄本為主﹚或有註記本人結婚登記並載明新住民原生國籍、姓名之新式 戶口名簿。

3.107 學年度上學期之在學成績證明。另在學成績需以總平均為申請依據,如檢 附加權平均成績,恕不予受理。

4.新住民清寒學生助學金申請人需檢附國內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 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如非前揭證明,而是單親家庭特殊境遇、特殊境遇家庭子 女生活津貼、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 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低收入家庭兒童及 少年生活扶助…,均不受理。)

5.新住民子女總統教育獎勵金獎申請人須檢附由教育部製發之獎狀或相關獲獎證明 文件,作為申請依據。

6.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申請人需檢附最近 3 年內(105、106 及 107 學年度),由辦理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全國 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全國語文 競賽、全國聽覺障礙國民國語文競賽、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 及全國學生舞蹈比賽之主辦單位出具之全國得獎成績證明(如:獎狀、獎牌、獎 座等足資證明個人姓名之文件或物件)或入選國家體育代表隊之當選證明文件 , 作為申請依據。

7.申請人如為高中(職)以上學生,則需檢附含有申請人帳戶戶名、帳號及匯款銀行 資訊之存簿影本。

(二)新住民證照獎勵金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將申請表及相關證件逕向內政部移 民署提出申請:

1.經申請人親簽之申請表。

2.報名日起前 3 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影本﹙以戶政事務所提供「記事不省」之戶 籍謄本為主﹚或有註記本人與國人結婚登記並載明新住民原生國籍、姓名之新 式戶口名簿。

3. 新住民證照獎勵金申請人需檢附最近 3 年內(105、106 及 107 年度)由行政 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製發甲、乙或丙級「中華民國技術士證」

正反面影本。

4.申請人需檢附含有申請人帳戶戶名、帳號及匯款銀行資訊之存簿影本。

八、獎助(勵)學金申請及審查程序

(一)初審程序:

1.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新住民子女總統 教育獎勵金獎、新住民獎助學金:由各校依本計畫規定先行初審,並就符合資 格 者 , 由 學 校 登 入 新 住 民 及 其 子 女 培 力 與 獎 助 學 金 系 統

(https://sp.immigration.gov.tw)申報,並於申報完畢後,下載系統制式

(7)

108 年 4 月 12 日 ( 星期五 ) ( 報名期間若有更動,將另行通知 ) 前寄至內政 部移民署(以本署收件郵戳為憑),逾期未送或缺漏資料經以電話及 E-mail 通知學校ㄧ次,且於一週內未以掛號補件者,視同自願放棄,另未於申報期間 內完成線上申報及寄送系統制式載有流水編號之申請表、申請清冊 2 項作業者,

一律視為未申報,恕不受理。

2.新住民證照獎勵金:由申請人自行登入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系統

(https://sp.immigration.gov.tw)申報,並於申報完畢後,下載系統制式 載有流水編號之學生申請表,連同應檢附文件,以親送或掛號於 108 年 4 月 12

日 ( 星期五 ) ( 報名期間若有更動,將另行通知 ) 前寄至內政部移民署(以本 署收件郵戳為憑),逾期未送或缺漏資料經以電話及 E-mail 通知申請人ㄧ次,

且於一週內未以掛號補件者,視同自願放棄,另未於申報期間內完成線上申報 及寄送系統制式載有流水編號之申請表、申請清冊2 項作業者,一律視為未申 報,恕不受理。

(二)決審程序:由內政部移民署與教育部、勞動部、學者專家及相關委員共同組成 評審會進行決審。

九、公告獲獎方式

獲獎名單將公告於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 金系統首頁最新消息區及新住民培力發展資訊網。

十、撥款方式

(一)公告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新住民子女總統教育獎勵金獎、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 優秀學生獎勵金及新住民獎助學金獲獎名單後,學校依下列方式辦理請款:

1.國中及國小學生:學校須於限期內登入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系統

(https://sp.immigration.gov.tw)下載並列印載有流水編號之獲獎學生印領 清冊,並於彙齊申請人親簽之印領清冊後,檢同學校開立抬頭為”內政部移民 署”之收據及含有學校帳戶戶名、帳號之存簿影本資料寄至內政部移民署,逾 期未送或缺漏資料經以電話及系統e-mail 通知申請人ㄧ次,且於一週內未以掛 號補件者,逾期視同自願放棄。

2.高中(職)(含高中(職)進修學校)及以上之在學學生:學校須於限期內登入新住民及 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系統(https://sp.immigration.gov.tw)下載並列印載 有流水編號之獲獎學生印領清冊,並於彙齊申請人親簽之印領清冊後,檢同申 請人本人存簿封面影本寄至內政部移民署,逾期未送或缺漏資料經以電話及系 統e-mail 通知申請人ㄧ次,且於一週內未以掛號補件者,逾期視同自願放棄。

3.獲獎學生如有轉學情形者,由學生原就讀學校書面通知轉入學校於前規定之期限 內,向內政部移民署掣據請款,逾期未送或缺漏資料經以電話通知申請人ㄧ次 , 且於一週內未以掛號補件者,逾期者視同自願放棄,已休學或退學之學生,則 取消其獲獎資格,不予核發。

(二)公告新住民證照獎勵金獲獎名單後,申請人依下列方式辦理請款:

1.申請人須於公告獲獎後期限內登入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系統

(8)

(https://sp.immigration.gov.tw)下載列印載有流水編號之領據,親簽領據 後,檢同本人存簿封面影本寄至內政部移民署,審核無誤後,始得撥款,逾期 未送或缺漏資料經以電話及系統e-mail 通知申請人ㄧ次,且於一週內未以掛號 補件者,逾期視同自願放棄。

2.申請人需檢附含有申請人帳戶戶名、帳號及匯款銀行資訊之存簿影本,若申請人 無個人帳戶戶名、帳號及匯款銀行資訊之存簿影本,得使用配偶或旁系血親二 親等之帳戶戶名、帳號及匯款銀行資訊之存簿影本,並填寫切結書。

(三)撥款:撥入獲獎者帳戶。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領取本案之新住民子女優秀學生獎學金、新住民子女清寒學生助學金,如符合本 案之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及新住民子女總統教育獎勵金獎勵金 之申請者,亦得申領;另新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新住民清寒學生助學金,如 符合本案之新住民證照獎勵金之申請者,亦得申領。

(二)本計畫之新住民子女優秀獎學金及新住民優秀獎學金獲獎者,如已領取其他政府 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查核屬實,則取消獲獎資格,但低收入戶及 中低收入戶獲獎者,不在此限。

(三)申領本計畫新住民證照獎勵金獲獎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無論係獲獎前或獲獎後,

一經查核屬實,取消獲獎資格,不得異議:

1、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關 (構)、學校之技術士證照獎勵金。

2、以同一證照重複申領獎勵。

3、申請本獎勵金所附證明文件,有偽造或冒名申請等違法之情事,經查屬實。

(四)上述各類獲獎者被取消獲獎資格者,本署將追回已領取之獎助(勵)學金,不得異 議,且於三年內不得再向本署申請,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追繳。

(五)受補助者若於申辦審查期間未持續就學、喪失補助資格或因故未領取補助,則取 消獲獎資格並停止補助。如以不實資料或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資格者,除取消 其補助資格,並追回已領取之補助。

(六)自願放棄本計畫之獎勵金申請人,檢具自願放棄切結書 ( 敘明自願放棄獲獎原因 ) 寄 至內政部移民署。

(七)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將留底存查,不予退件。

(八)本獎助(勵)學金總名額數及發放金額,得視當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 (勵)學金計畫」之預算財源研議增減,並於限期內公告。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一、

三、本規範乙、丙二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其分別如下:

8.設立全國技能檢定專戶,代收報名資格審查費(每人新臺幣 150 元) 、學科測試 費(每人新臺幣 120 元) 、術科測試費(參照各職類級別術科測試費用)及報名

一、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原分甲、乙、丙三級(不分項),於民國 64 年 10 月 4 日公告實施,並經民國 68 年、72 年及 75 年 3 次修訂,75 年及 77

一、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原分甲、乙、丙三級(不分項),於民國 64 年 10 月 4 日公告實施,並經民國 68 年、72 年及 75 年三次修訂,75 年及 77

一、 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原分甲、乙、丙三級(不分項),於民國 64 年 10 月 4 日公告實施,並經民國 68 年、72 年及 75 年 3 次修訂,. 75 年及

備註: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參加

(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分區技能競賽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