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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之附表:辦理技能檢定國內差旅費報支一覽表 單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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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辦理 108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學科測試及入闈印製試題等試務 工作行政委託甄選須知

(107.7.25 版)

一、本委託辦理事項屬行政委託,係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 辦法第 12 條第 3 項及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甄選。

二、委託標的:辦理 108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學科測試及入闈印製試題等 試務工作(以下簡稱本案)。

三、委託機關:

(一)委託機關:勞動部。

(二)本案委託機關之甄選、履約辦理事項,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以 下簡稱技檢中心)執行,地址:40873 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 2 段 501 號 6 樓,電 話:04-22595700 分機 307。

四、經費預算及經費撥款編製規定:

(一)本案經費預算約新臺幣(以下同)4,963 萬 3,000 元。

(二)以每年報名參加學、術科測試人數約 15 萬 9,400 人(撥付金額每人 270 元為上 限);報名申請免試學科者每年度約 100 人(撥付金額每人 150 元為上限);及 每年度約 14 萬人購買技能檢定報名簡章書表與技能檢定職類規範光碟(撥付金 額每份 47 元為上限)估算。

(三)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一年分 3 梯次辦理,年度各梯次編列之檢定預算以實際報 檢人數為準。其委託經費編列之格式、項目、支用標準與額度詳如附件 1。甄選 決定之受託單位其各項經費之編列除依前項支用標準與額度辦理外,應依政府 相關會計規定辦理。如有節餘款,應如數繳還委託機關。

(四)年度內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若増辦梯次時,甄選決定之受託單位須配合辦理,

辦理經費依每人撥付金額標準支給,如有不足時則另行估算,由委託機關核實 支應。

(五)若配合於第 2 梯次試場(含陪考休息室)開放冷氣,新增項目所增加之水電與 清潔費,分上下午場以每間試場撥付新臺幣 250 元為上限,應單獨另行編列預 算,由委託機關依間數另行撥款並核實支應,如有節餘款項,應如數繳還委託 機關。辦理技能檢定各項業務支付費用標準表等規定,如有修正時,則應依修 正後標準辦理。若學科測試費收費標準調整後,冷氣費用將不再另行撥放。

(六)若本案之收費標準經報財政部調整或年度預算如經立法院刪減時,由雙方另行 協議,修正契約後辦理之;又本案預算若遭立法院刪除或未獲審議通過,則本 案立即終止,受託單位已執行之事項,除依約按實給付外,並補償受託單位因 此所受之損害,但不包含所失利益。

五、本案辦理事項不允許二家以上單位共同參與甄選。

六、參與甄選單位對甄選須知之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委託機關(地址如第三點 第二項所列)請求釋疑,其期限自公告日起 14 日內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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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託機關以書面答復參與甄選單位疑義之方式及期限:公告截止期限前 1 日答復。

八、本案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九、參與甄選文件有效期限:自送件起至甄選後 60 日止。如委託機關無法於前開有效 期內完成甄選作業,得於必要時洽請參與甄選單位延長甄選文件之有效期。

十、參與甄選單位之資格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參與甄選單位資格 應檢附證明文件 1.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登記有案

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人民團 體、公立學校

1.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 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 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 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 機關核發參與甄選單位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 明文件。以上證明,參與甄選單位得以列印公 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參與甄選單位信用之證明 2.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 送件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 最近 3 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 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 證明等。

3.參與甄選單位納稅之證明 3.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 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 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收執聯。參與甄選單位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 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 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 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 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 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 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 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 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另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 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 入商業團體者,參加甄選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惟須檢附上開依法令免申 請之證明依據文件。又學校須出具同意參與甄選本案之文件正本。

十一、參與甄選單位除應檢具前點規定之資格文件外,並須依計畫需求書及甄選相關 資料提送:工作計畫建議書、聲明書及授權書等文件(格式如附件),如有欠缺 其中任一文件,視為資格不符,不得參加甄選。

十二、參與甄選單位應遞送工作計畫建議書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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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A4 格式 1 式 15 份。

(二) 參與甄選單位製作工作計畫建議書等簽約前所花費之成本由參與甄選單位自行 負擔。

十三、甄選文件使用文字:中文;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十四、參與甄選文件寄送方式:

(一)參與甄選單位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聲明書、授權書、資格證明文件 與工作計畫建議書,將其密封,封套外部須書明參與甄選單位名稱、地址及委 託標的(信封上請註明:「參加 108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學科測試及 入闈印製試題等試務工作行政委託甄選」)。參與甄選單位所提供之工作計畫建 議書、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二)甄選文件須於公告截止期限前,以郵遞(含快遞)寄達或專人送達方式送達至 下列收件地點:技檢中心(40873 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 2 段 501 號 6 樓全國檢 定及發證管理科)。

十五、甄選分段方式:本案組成甄選委員會辦理甄選,並成立工作小組協助辦理甄選 工作,其甄選分為兩階段:

(一) 第 1 階段:

1. 參與甄選單位之資格審查訂於民國 107 年 9 月 13 日於技檢中心會議室辦理,

參與甄選單位不受 3 家以上之限制,委託機關當場將各參與甄選單位所送甄選 文件密封封套拆封,並進行參與甄選單位之資格審查,資格審查不合格者由委 託機關通知不得參與第 2 階段甄選。

2. 凡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單位,由委託機關通知參加第 2 階段甄選,並由工作小組 將就所提書面資料進行實地訪視或書面審查(報告表如附件 2)。

(1)如參與甄選單位近 3 年具有承辦本委託工作內容經驗且曾於本甄選案前 2 年進 行實地訪視時,得由技檢中心工作小組進行書面審查,不另進行實地訪視。

(2)如參與甄選單位近 3 年未具有承辦本委託工作內容經驗或已採書面審查方式 辦理 1 次者,仍需進行實地訪視。

3. 有關實地訪視時間【預計資格審查後 5 天內(不含假日),參與甄選單位須配 合委託機關安排時間】由委託機關另訂之。

(二)第 2 階段:採書面和簡報合併舉行方式辦理。

1.簡報順序決定:由參加簡報之各參與甄選單位,依其送(寄)達時間先後順序,

抽籤決定「簡報順序」,未於規定時間到場者,由委託機關代為抽籤決定。

2.經委託機關通知參加甄選之單位,應就其所提之工作計畫建議書內容由專案督 導或專案協同督導人員或專案主要負責人員親自作 15 分鐘簡報(於第 13 分鐘 按鈴 1 聲提醒,第 15 分鐘按鈴 2 聲提醒),參加簡報之每一參與甄選單位最多 3 人,並回答甄選委員所提各項問題,參與甄選單位回答時間以 10 分鐘為限(於 第 8 分鐘按鈴 1 聲提醒,第 10 分鐘按鈴 2 聲提醒),甄選主持人要求終止回答 時應即停止【未參加簡報及現場詢答之單位,甄選評分表中簡報內容及答詢項 以 0 分計算,但不影響甄選文件之有效性】,有關甄選會議日期及地點,由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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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機關另訂之。

十六、甄選決定方式:本案適用行政程序法並參考政府採購法之精神辦理。

(一)本案未於甄選文件中公告甄選委員會委員名單,該名單於開始甄選前予以保密。

參與甄選單位不得探詢委員名單。

(二)各甄選委員就參與甄選單位之實地訪視報告表(或書面審查報告表)、工作計畫 建議書內容與簡報說明(簡報不得更改投件內容,另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不納入 甄選),依甄選評分表之甄選項目及配分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 換為序位。甄選單位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 2 位數,小數點以下第 3 位四捨五入),未達 70 分者,不得作為受託對象。甄選委員對任一參與甄選單 位給分有低於 70 分或高於 90 分者,應敘明理由。

(三)每位委員對個別參與甄選單位評比序位合計數最低者為序位第一,甄選分數總 平均達 70 分以上,並經出席甄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含)同意者為受託單位。

序位最低且相同之參與甄選單位有二家以上,均得為決定對象時,擇配分最高 之甄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値較高者決定為受託單位。如仍相同時,擇配分第二高 之甄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値較高者決定為受託單位,以此類推,逐項評比至配分 最低之甄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定為受託單位,如仍相同者,由甄選委 員會抽籤決定之。

另於甄選時經出席甄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含)同意,如經決定之第一名受託 單位因故無法接受委託時,平均總評分在 70 分以上之第二名以後參與甄選單 位,得依序遞補為受託單位。

十七、甄選標準(甄選評分表如附件 3):

(一)執行與品質管理方面:35 分 1.組織架構

(1)試務工作編組與業務分工情形。

(2)闈場工作編組與分工情形。

2.工作計畫建議書執行策略及方式

(1)工作計畫建議書內容完整性。

(2)工作計畫建議書內容可行性。

(3)工作計畫建議書對本案計畫目標達成度。

3.作業管理與品質管制能力

(1)工作人員之教育訓練方式。

(2)資訊安全管理能力。

(3)受理報名人員配置及作業情形之掌控。

(4)印製販售報名書表之掌控情形。

(5)報名資格審查(含退補件)之作業及管理情形。

(6)各項作業期程掌控情形。

(7)參考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與技能檢定業務人員廉政倫理公約研訂僱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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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規範。

4.安全保密維護方面

(1)報檢人資料保密維護(包含報檢資料採委外建檔者)。

(2)尚未辦理測試之學科及術科採紙筆測試試題保密。

(3)測試後學科答案卡保存、閱卷及成績之安全維護機制(如採委外者亦同)

(4)試題領取押送及保管之安全維護。

(5)闈場安全與保密維護。

(6)報檢人資料洩漏之應變處理。

5.財務與會計制度管理方面

(1)代收學術科測試報名費及簡章報名書表費之收繳管理情形。

(2)履約成本控制方式。

(3)會計制度與財務管理情形。

(二)技術能力方面: 24 分 1.擬設考區地點評估

(1)交通便利性。

(2)考區(含備選考區)設置數量及資源評估。

(3)有否無障礙設施及環境是否良好。

(4)學科測試場地管理及考區等因突發狀況異動之應變處理能力。

2.專業或工作人力評估

(1)專案督導及工作人員之學經歷、專長及其相關經驗年資。

(2)本案進用專職人員之學經歷。

(3)該單位是否有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之人員(參加採購專業人員基礎、進階訓 練且成績及格者)。

3.設備資源評估

(1)參與甄選單位承作業務之場地與軟硬體設備。

(2)規劃自備入闈使用之其他相關設備。

4.報名推廣通路與執行

(三)價格之完整性及合理性: 20 分 1.經費預估結構合理性。

2.經費編列是否符合工作項目及支用標準表規定。

(四)其他與行政委託之功能效益相關方面:10 分 1.對應檢人之服務與創新措施。

2.可運用資源及本案計畫需求書以外之附加承諾。

3.曾經承辦類似本案計畫之經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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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簡報內容及答詢:6 分 1.內容之完整性。

2.答詢技巧及反應度。

3.對本案之瞭解程度。

(六)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5 分

1.近一年內曾替員工普遍性加薪:2 分

說明事項:(1)普遍性加薪,係指事業單位 80%以上員工獲得加薪。(2)配 合勞動部公告之基本工資依法調升者非屬加薪。

證明文件:(1)加薪公文或公告、團體協約、勞資會議紀錄、工資清冊等,

足以證明事業單位內勞工加薪文件。(2)調整勞保投保薪資資料 非屬證明文件。

給分標準:加薪幅度 4%以上者,得分 2 分;加薪幅度 2%以上未達 4%者,

得分 1 分;加薪幅度未達 2%者,得分 0.5 分。

2.於投標文件載明後續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案之員工薪資 (不含加班費)至 少新台幣(下同)3 萬元以上:2 分

說明事項:給與全職從事本案之員工薪資,係指該等員工之平均薪資,包 含獎金及額外津貼。

證明文件:工資清冊、投標文件內載有人員薪資之報價清單等,足以證明 事業單位內勞工薪資文件。

給分標準:員工薪資須 3 萬元以上,並依提供員工薪資之高低,給予 0~2 分。

3.提供員工「工作與生活平衡」措施:1 分

說明事項:相關措施項目如:友善家庭措施、員工協助方案、企業托兒、健康 促進、彈性工時與工作安排措施(如上下班時間、中途接小孩及因 事必須親自處理者等以員工需求為主之彈性調整工作時間及多元 休假等)。

證明文件: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告、團體協約、勞資會議紀錄,或其他 足以證明之文件。

給分標準:依提供相關措施項目之數量多寡及內容優劣,給予 0~1 分。

十八、簽約

(一)經決定之受託單位應於接獲技檢中心函文通知甄選結果之日起 15 日內辦理簽約 手續及繳納履約保證金,逾期未簽約或未繳納履約保證金者,以棄權論。

(二)簽約前如發現受託單位有提列不實資料之情事者,委託機關有權立即撤銷其簽 約資格。

(三)經決定之受託單位之工作計畫建議書於簽約前,得經雙方同意修正之,並經依 雙方同意修正意見後,轉為工作計畫書。

(四)經決定之受託單位之工作計畫建議書所提創新措施,須報經委託機關同意後執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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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案免押標金。

二十、履約保證金金額及繳納方式:

(一)按契約總金額之百分之五計算,簽約時一併繳交至委託機關。

(二)履約保證金應由受託單位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 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 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 證保險單繳納。

(三)受託單位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 約保證金者,委託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委 託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如有未盡事宜,參採採購法第 30 條、押標金保證金暨 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等規定辦理。

二十一、履約保證金有效期限:

(一)自簽約日起至受託單位全部如期履約及辦理經費核銷後。

(二)受託單位採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 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限 應較契約規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 90 日。但受託單位以銀行開立之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有效期未能立即涵蓋上述有 效期,須先以較短有效期繳納者,其有效期每次至少 3 年。受託單位應於有效 期屆滿前 30 日辦理完成繳交符合契約約定額度之保證金。

(三)受託單位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受託單位之事由致無法於有效 期限內完成履約者,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時間延長之。

(四)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二十二、受託單位履約爭議悉依行政程序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二十三、受理受託單位異議之機關、地址及電話:同委託機關。(如第三點第二項所列)

二十四、付款條件:

(一)受託單位應於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每梯次報名結束 15 日內完成報檢人數統計表 送委託機關,並依該梯次報檢人數,按契約書所訂支給項目與標準(如附件 1),

編列該梯次經費概算表並開立電子或紙本統一發票或收據向委託機關請領該梯次 檢定費用。

(二)如受託單位未於下梯次報名前完成當梯次各項檢定費用核銷,委託機關以下梯 次報檢預估人數先行撥付百分之五十之經費,受託單位應自行墊付不足經費並 繼續履行契約工作。

二十五、受託單位辦理本案各項採購作業,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如有廠商違約 金收入,應如數繳還委託機關。

二十六、本案甄選文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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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委託甄選須知;

(二)計畫需求書及附件;

(三)行政委託契約書(含切結書、保密同意書、保密切結書及同意書);

(四)授權書;

(五)聲明書。

二十七、優先議約條款:

(一)本案保留未來 1 年(109 年度),委託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向受託單位優先議 約之權利。

(二)優先議約處理原則:本案為重大政策執行,為求檢定服務品質一致性,委託機 關得於 108 年 8 月 15 日前評量受託單位平時督導訪查績效及履約狀況良好且無 重大違失,經簽奉核定後,得取得 109 年度優先議約權利【本案續約為 1 年】。

如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辦理續約,則以換文方式辦理。

二十八、其他事項:

(一)請參照委託辦理 108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學科測試及入闈印製試題 等試務工作計畫需求書及行政委託契約書辦理。

(二)委託機關得於實際執行情形超過預算金額時通知受託單位變更契約。

二十九、受理受託單位檢舉之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委託機關所在 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一)受託單位如發現有涉及不法情事,請以書面向本署政風室提出檢舉,電話:

02-89956072,傳真:02-89956073,信箱:新 莊 副 都 心 郵 局 第 57-33 號 信 箱 ,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8 樓。

(二)勞動部肅貪檢舉電話:02-85902880,傳真:02-85902874,電子信箱:

ethics@mol.gov.tw。

(三)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29177777,檢舉信箱: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

(四)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市調查處,電話:04-23038888,地址:台中市西區英才路 525 號。

三十、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 國史館郵局第 153 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

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 臺北市中正區 博愛路 166 號。

三十一、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悉依行政程序法及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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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108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學科測試及入闈印製試題等試務工作」

工作項目及支用科目標準表

工作項目與內容 工作項目與內容 工作項目與內容

工作項目與內容 支用科目與標準支用科目與標準支用科目與標準支用科目與標準

壹、、報名報名報名報名、、學科測試及入闈印製試題等試務工作學科測試及入闈印製試題等試務工作學科測試及入闈印製試題等試務工作學科測試及入闈印製試題等試務工作 一、辦理技能檢定報名作業說明會:各梯次於北、

中、南等地各辦理 1 場次報名作業說明會(每 梯次至少辦理 3 場次),並配合多元行銷管道 辦理,邀請人民團體、學校、事業單位等相關 單位參加。

二、辦理報名前資格審查人員訓練(須檢附課程 表)

三、召開測試前各考區主任與試務相關工作人員工 作會議(參加之各考區主任與試務人員支給旅 運費)

四、印製報名作業說明手冊、報名作業說明海報、

試務手冊、試題袋、備用試題袋、學科測試答 案卡、答案卡袋、信封、答案卷袋、試場標籤、

准考證標籤、成績單及其他試務資料等。

五、受理報名及資格審查。

六、代收報名費(超商或郵局手續費)

七、召開職安衛職類資格疑義認定審核委員會。

八、報檢資料建檔(含資料登打、校對等) 1.如擬依採購法委由專業單位建檔者,則請以資

料建檔費自行估算編列所需費用。

2.如聘請人員自行建檔者,請依人事費(時薪)

估算編列。

3.若上述兩種方式併行,請自行估算。

九、以掛號寄發准考證與繳費收據(團報者准考證 寄給團報單位,個報者須自行檢附 28 元郵資,

未檢附者再編列郵資支應,請自行估算)、以 平信寄發成績單。(若學科收費標準調整後,

個報郵資另行依規定重新協議)

十、入闈印製試題:

1.入闈餐費每日最高不得超過 690 元計算。

2.使用闈場每日實際租借費用以其收費標準為 準,為估算費用暫以新臺幣 15,000 元估算(含 場地與住宿,不含膳食)

十一、運卷押卷(2 人 1 組,測試運試題至各考區 費用,視實際需要編組押卷)

十二、考前規劃及前置作業:

1.試務人員:每考區得設試務人員合計 14 人日 以下為原則,惟考區試場數超過 80 間且業務

一、業務費

1.場地(含佈置)費:各項會議及講習訓練,

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要,得 洽借所在地或鄰近地區之機關或訓練機關 之場地,在其所訂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辦 理。

2.報名作業說明會工作人員費:正常工作時 間依每小時基本工資計算,延長工作時 間,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計算,並按工作時 數覈實支給,每日最多 2 人。但本中心與 受委託單位人員,均不得支領。

3.逾時誤餐費:每人 80 元。

4.郵資:

5.貨物運費:

6.租車費:每日每輛不超過 10,000 元(含司 機、服務人員服務費),並應視路程長短、

租車時間等實際情形調整。

7.印刷費:

8.代收報名費手續費:

9.報檢資料建檔費:

10.電話費:

11.辦公(事務)用品費:

12.入闈費:每人每日 1,800 元。

13.入闈餐費:每人每日 690 元上限。

14.闈場場地費:預估每日 15,000 元,實際 以其收費標準為準。

15.機械及設備租金:

16.機械及設備維修費:

17.材料費:如油墨、紙張、版紙、紙箱、封 條、紅布條等費用,請自行估算編列。

18.運卷押卷費:每人日 1,550 元×2 人/組 19.考區主任:全日 2,000 元。半日 1,000

元。

20.試務主任:全日 2,000 元。半日 1,000 元。

21.試務會務講習費:每人 200 元。

22.監場人員費:每人日 1,800 元,半日 900 元。

附件附件附件 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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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與內容 工作項目與內容 工作項目與內容

工作項目與內容 支用科目與標準支用科目與標準支用科目與標準支用科目與標準 執行有必要時,得由受託單位依實際需要自行

衡酌增列,每考區以增列 6 人為上限。

2.各考區動線規劃、佈置、檢查與人力調度協 調:紅布條(每考區大門口應懸掛委託機關 108 年度技術士技能檢定○○考區○○考場學科 測試試場紅布條,可重複使用)、考場入口處 試場配置表、考場之試場平面圖、指引指標等。

十三、學科測試當日作業

1.考區主任:每考區設置 1 位。

2.試務主任:每考區設置 1 位。

3.試務會議講習:限考區主任、試務主任、監場 人員、巡場人員及卷務人員支領。上午學科講 習、下午術科講習各得支領 1 次。

4.監場人員:每試場安排 2 位(全天且上午為特 殊試場延長測試時間者提供午餐),各考區得 設 2 位預備監場人員,未執行監場工作時並協 助考區主任辦理考區相關試務工作。

5.卷務人員:各考區卷務人員除每 6 個試場設置 1 位,不足 6 個試場以 6 個試場計算外,每考 區得另增設 1 位卷務人員負責統籌整合及協助 考區主任辦理卷務相關工作。

6.試務人員:在 500 人以下之考區得設試務人員 12 人以下,每增加 100 人得增設試務人員 1 人,不足 100 人以 100 人計,其範圍包括總務、

司鈴、醫護、警衛、引導人員等人員。

7.巡場人員:每考區設置 1 人。

8.試場佈置:每間試場佈置與清潔,各考區得設 1 間備用試場。

9.試務中心:每考區設置 1 個試務中心,作為試 務會議講習、試卷整理及緊急通報聯繫之地 點。

10.考區佈置,包括紅布條、考場入口處試場配 置表、考場之試場平面圖及必要之試場指標 等。

11.試務總中心:受託單位總部設置試務總中心,

以支領月薪之專職人力與資訊人力為主,其假 日(學科當日)出勤工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支 給,另為統籌與督導全國所有考區學科測試工 作,得設置考區主任與試務主任各 1 名,掌控 試題印製、保管、押送至各考場之進度及辦理 情形,確保各考場準備就緒,並負責學科測試 當日突發事件處理,與各考區試題、答案卷回

23.卷務人員費:每人日 1,800 元,半日 900 元。

24.試務人員費:檢定當日試務人員每人日 1,000 元,半日 500 元;其他試務人員每 人日 600 元,半日 300 元。

25.巡場人員費:每人日 1,800 元,半日 900 元。

26.冷氣費:每試場每日 500 元為上限,半日 250 元為上限((((請單獨另行編列預算請單獨另行編列預算請單獨另行編列預算請單獨另行編列預算,,由 委託機關另行核實支應

委託機關另行核實支應委託機關另行核實支應

委託機關另行核實支應,,勿納入總經費預勿納入總經費預勿納入總經費預勿納入總經費預 算編列

算編列算編列 算編列))))。

27.試場佈置費:每間 450 元。

28.試務中心場地(含佈置)費:每日 8,000 元為上限,半日 4,000 元為上限。

29.試卷、答案卡(卷)保管:管卷人員,每 天由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9 時,分為 2 班。平日中午 12 時 30 分至 13 時 30 分支 250 元,下午 5 時至 9 時支 700 元,假日 每人每班支 1,500 元。

30.學科閱卷費:

31.人工閱卷費:學科初、複閱每本各 11 元。

32.依政府採購法委由資訊專業服務單位辦 理費用(與資訊月薪人事費僅能擇一估 算)

33.雜費:凡未列之相關試務費用屬之。為各 項費用(不包含出席費、鐘點費、差旅費、

工作人員服務費及管理費)總和 5%。

34.保險費:辦理報名作業說明會、期末檢討 會等活動,在不重複保險及給與之原則 下,應依活動性質及實際需要辦理保險。

如投保國內平安保險,保險額度每人 100 萬元。

二、旅運費:

1.依附表辦理。

2.基於辦理技能檢定業務各類試務人員已 支領酬勞,依行政院相關規定,不論是 否在原任職機關領取差旅費,皆不得支 給雜費;至於內部人員已支領支付費用 標準之費用者,亦不得再行支給雜費。

三、人事費:(進用原履約人員自 101 年 1 月 1 日開始計算,如為新進人員自 108 年 1 月 1 日開始計算)

(11)

11

工作項目與內容 工作項目與內容 工作項目與內容

工作項目與內容 支用科目與標準支用科目與標準支用科目與標準支用科目與標準 收與保管。

12.當梯次離島地區(金門、連江、澎湖)之考 區僅設置 1 間試場時,學科測試當日除基本須 設置 1 位考區主任、2 位監場人員、1 位卷務 人員外,其餘測試當日相關人員之設置(如試 務主任)或人數由受託單位自行衡酌增列。

13.考區設置未達 10 間試場時,學科測試當日除 基本設置(考區主任、監場人員、卷務人員)

外,其餘測試當日相關人員之設置(如試務主 任)或人數由受託單位自行衡酌增列。

14.每考區設置 2 間陪考休息室,以試場佈置費 支應,必要時,得依考區試場間數增設。

十四、試卷、答案卡(卷)保管。

十五、答案卡製作與整理、閱卷及成績抽閱。

1.如擬依採購法委由專業單位製卡與閱卷者,則 請以學科閱卷費自行估算編列所需費用。

2.如聘請人員自行閱卷者,請依人事費(時薪)

估算編列。

3.若上述兩種方式併行,請自行估算。

十六、人工閱卷:按摩職類(約 200 人) 十七、寄發成績單。

十八、受理學科成績複查。

十九、依據各梯次術科測試委託名單、按職類、級 別及地區,整理報名表副表及報檢人員名 冊,並寄送術科測試辦理單位。

二十、設置專線服務電話。

二十一、報名、試場編組等資訊系統程式規劃設計 維護及設置技能檢定網頁(站)

1.如擬依採購法委由資訊專業服務單位辦理 者,則請自行估算編列所需費用。

2.如運用受託單位本身資訊人力辦理者,請以人 事費月薪設置 1 人編列,支給月薪 40,000 元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九十 九年度電腦應用概況報告」系統管理資訊人員 平均月薪支給)

3.如係由受託單位正式編置人力負責資訊系統 程式設計、開發及維護,並自行負擔其月薪 者,至本案所聘請辦理資訊人員僅負責較簡易 資訊處理、資料維護..等試務,工作性質及所 需能力與大學以上畢業專職人力相近,薪資部 分改採專職人力月薪標準支給。

二十二、召開檢討會:

1.職安衛職類資格疑義審核出席費:外聘 委員每人次 2,500 元。(如有中央政府各 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 4 點 所列情事者不得支給)

2.時薪:每人每小時 140 元,如有異動以 勞動部公告資料為準。

3.資訊月薪:

(1)專責本案資訊系統程式設計、開發及 維護等試務,每月 40,000 元。

(2)如係由受託單位正式編置人力負責資 訊系統程式設計、開發及維護,並自 行負擔其月薪者,本案專責人力僅負 責較簡易資訊處理、資料維護..等試 務,工作性質及所需能力與大學以上 畢業專職人力相近,薪資部分改採專 職人力月薪標準支給。

(3)年終獎金以 1.5 個月計算(以 12 月 1 日仍在職者為限,未滿 1 年者依比例 計算)

4.專職人力月薪:

(1)專科以下畢業 27,500 元、大學以上畢 業 30,500 元(薪資進階規定:任職滿 1 年考核列 B 等(80 分)以上獲續僱 者,加給 550 元,最高以 5 年為限),

年終獎金以 1.5 個月計算(以 12 月 1 日仍在職者為限,未滿 1 年者依比例 計算)

(2)進用原履約人員:108 年仍在職者,

依前項薪資進階規定,依調整後薪資 計算調薪差額。

5.加班費:加班支給標準以每小時為單位 支給,並須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支給。

6.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職業災害勞 保、就業保險、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員 工退休金提撥及健保費、年終獎金二代 健保雇主補充保費等費用,依規定估算。

7.專案督導與專案協同督導人員:每人每 月 10,000 元。

(12)

12

工作項目與內容 工作項目與內容 工作項目與內容

工作項目與內容 支用科目與標準支用科目與標準支用科目與標準支用科目與標準 1.期中檢討會:受託單位應於第 1 梯次及第 2 梯

次學科測試結束後 19 日內,邀集委託機關於 受託單位場地共同召開期中檢討會,以作為下 梯次參考。

2.期末檢討會:受託單位應於每年最後 1 梯次學 科測試結束 19 日內辦理,邀請各考區工作人 員召開工作研討會檢討並提出辦理情形與總 檢討報告,辦理時間以一天為原則。

二十三、受託單位總部得衡酌該年度報檢人數等因 素設置 12~14 位全職人員,專職處理全國 檢定各項試務工作(請依計畫需求書第七 點辦理),其中 3 人須派駐至委託單位協 助處理報名及學科測試相關試務。

二十四、專案督導與專案協同督導人員:專案督導 與專案協同督導人員各 1 人,統籌規劃與 督導全國技能檢定各項試務工作。

貳、、印製及販售技能檢定報名簡章印製及販售技能檢定報名簡章印製及販售技能檢定報名簡章印製及販售技能檢定報名簡章、、報名表格及技能檢定規範光碟報名表格及技能檢定規範光碟報名表格及技能檢定規範光碟 報名表格及技能檢定規範光碟 一、研擬與編製全國技能檢定報名簡章及報名書表

二、印製簡章及報名書表:每份簡章包括 1 本簡章

(紙張 A4)、甲(紅色)、乙(黃色)、丙與單 一級(藍色)報名書表、技能檢定規範光碟、

信封、劃撥單及信封等內容。

三、印製簡章販售說明海報。

四、販售簡章、報名書表及規範光碟:於台灣本島 連鎖便利商店及離島地區-連江縣、澎湖縣、

金門縣至少各設有一處以上販售點販售。

五、各梯次報名前辦理推廣全國檢定簡章報名表販 售及報檢資訊。

六、提供委託機關 30 份全國檢定報名簡章書表(含 規範光碟)及 500 份簡章(不含報名書表及規 範光碟)供公務與宣導使用,上述份數不敷公 務與宣導使用時,受託單位仍須提供所需數 量。

七、聘專職人力 1 人辦理簡章相關試務,並適時協 助報名或學科等工作。

一、業務費

1.印刷及裝訂費

2.技能檢定規範光碟製作費 3.簡章代售手續費

4.貨物運費 5.郵費 6.電話費

7.報名資訊刊登費

8.一般房屋租金(指報名表及簡章庫存存 放場地費)

二、旅運費:

1.依附表辦理。

2.基於辦理技能檢定業務各類試務人員已 支領酬勞,依行政院相關規定,不論是否 在原任職機關領取差旅費,皆不得支給 雜費;至於內部人員已支領支付費用標 準之費用者,亦不得再行支給雜費。

三、人事費:(進用原履約人員自 101 年 1 月 1 日開始計算,如為新進人員自 108 年 1 月 1 日開始計算)

1.聘月薪 1 人:

(1)專科以下畢業 27,500 元、大學以上畢 業 30,500 元(薪資進階規定:任職滿 1 年考核列 B 等(80 分)以上獲續僱 者,加給 550 元,最高以 5 年為限),

(13)

13

工作項目與內容 工作項目與內容 工作項目與內容

工作項目與內容 支用科目與標準支用科目與標準支用科目與標準支用科目與標準

年終獎金以 1.5 個月計算(以 12 月 1 日仍在職者為限,未滿 1 年者依比例 計算)

(2)進用原履約人員:108 年仍在職者,

依前項薪資進階規定,依調整後薪資 計算調薪差額。

2.加班費、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職 業災害勞保、就業保險及積欠工資墊償 基金等費用:依相關規定辦理與估算。

3.時薪:每小時 140 元,如有異動以勞動 部公告資料為準(簡章販售期間協助販 售、整理簡章及寄送簡章等事宜)

參、、行政管理費行政管理費行政管理費行政管理費((含水電費含水電費含水電費含水電費)

一、報名、學科測試及入闈印製試題等試務工作暨 印製

二、販售技能檢定報名簡章、報名表格及技能檢定 規範光碟

行政管理費(含水電費):為左列各項費用 8%為限。

肆、備註

1.各項經費應切實依上述支用科目及標準自行估算編列,並核實支給,第壹款、第貳款工作項目 之經費可互相勻支惟需行文委託機關備查,未編列經費之支用科目者不得支給。

2.甄選單位編列辦理經費,實際撥款金額以受託單位工作計畫建議書金額為基準。全國檢定全部 職類 1 年分 3 梯次辦理,惟每年度編列支出預算仍以實際報名費收入為上限。受託單位各項經 費之編列應依政府相關會計規定辦理。又本案年度預算如經立法院刪減,則由雙方另行協議辦 理。

3.上述項目係依據本署 107 年 5 月 24 日發主字第 1078600061 號函修正後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 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及行政院 104 年 1 月 12 日院校主基營字第 1040050049 號函核定修正「勞動部辦理技能檢定各項業務支付費用標準表」、技術士技能檢定 規費收費標準等規定辦理,如有修正時,則應依修正後標準辦理。

4.受託單位應於每梯次報名結束 15 日內完成報檢人數統計表送委託機關後,依該梯次報檢人數編 列經費概算表,並開具電子或紙本統一發票或收據向委託機關申請核撥辦理本案經費,並應於 學科成績複查辦理完竣後 15 日內彙整各地點辦理檢定經費檢送支出憑證明細表、經費收支明細 對照表及裝訂成冊之原始憑證辦理核銷。

5.經費核銷之支出憑證請確實依據 105 年 9 月 10 日院授主會財字第 1051500237 號函修正之「政 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辦理。

6.經費分攤表應注意事項:

(1)數計畫或科目共同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應加具支出科目分攤表。

(2)數機關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應加具支出機關分攤表,由主辦機關另行保存,或彙總 附入支出憑證簿,其他各分攤機關應檢附主辦機關出具之收據及支出機關分攤表。

7.

7.

7.

7.冷冷氣費應單獨另行編列預算氣費應單獨另行編列預算氣費應單獨另行編列預算氣費應單獨另行編列預算,,由委託機關依間數另行由委託機關依間數另行由委託機關依間數另行撥款並由委託機關依間數另行撥款並撥款並核實支應撥款並核實支應核實支應,核實支應,勿納入報名勿納入報名勿納入報名、勿納入報名、學科測試學科測試學科測試學科測試 及入

及入 及入

及入闈闈印製試題等試務工作編列印製試題等試務工作編列印製試題等試務工作編列印製試題等試務工作編列。。如有節餘款項如有節餘款項如有節餘款項,如有節餘款項,應應如如數繳數繳數繳還數繳還委託委託委託機關委託機關機關。機關。辦理技能檢定各項業 務支付費用標準表及學科測試收費標準等規定,如有修正時,則應依修正後標準辦理。冷氣費 用將不再另行撥款。

8.本表金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14)

14

附件 1 之附表:辦理技能檢定國內差旅費報支一覽表 單位:元

職務職務職務職務 等級 等級等級 等級 路程 路程 路程路程 公里 公里 公里公里

薦任級以下 薦任級以下 薦任級以下 薦任級以下

(含民營企業及退休人員)

簡任 簡任 簡任 簡任

(係指教育人員俸點 475 以上或薦任九 職等人員晉支年功者)

未滿未滿

未滿未滿 5 公里公里公里公里 不得報支 不得報支

5 公里以上公里以上公里以上公里以上

~未滿未滿未滿 30 公未滿

200 元 200 元

核實報支 核實報支

30 公 里 以公 里 以公 里 以公 里 以

上~未滿未滿未滿 60未滿 公里 公里 公里 公里

400 元 400 元

核實報支 核實報支

60 公 里 以公 里 以公 里 以公 里 以

400 元 400 元

核實報支 核實報支

宿

【在出差當地有住宿事實且業務上有必在出差當地有住宿事實且業務上有必在出差當地有住宿事實且業務上有必在出差當地有住宿事實且業務上有必 需性者

需性者需性者 需性者】

1.有收據:依住宿收據金額核實報支,最 高上限 1,600 元元。

2.無收據:不得報支不得報支不得報支不得報支。

【在出差當地有住宿事實且業務上有必需性在出差當地有住宿事實且業務上有必需性在出差當地有住宿事實且業務上有必需性在出差當地有住宿事實且業務上有必需性

者】

1.有收據:依住宿收據金額核實報支,最高上 限 1,800 元元。

2.無收據:不得報支不得報支不得報支不得報支。

備 註

1.本表係依據行政院 106 年 12 月 29 日院授主預字第 1060103175 號函修正之「國 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相關規定修訂。

2.交通費報支如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 證明文件。

3.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 之票價報支。

4.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5.出差往返含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6.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06 年 12 月 12 日發能字第 1063600513 號函、107 年 2 月 6 日發能字第 1070300276 號函暨 107 年 7 月 4 日發能字第 1073600470 號函略以,基於辦理技能檢定業務各類試務人員已支領酬勞,依行政院相關 規定,不論是否在原任職機關領取差旅費,皆不得支給雜費;至於內部人員 已支領支付費用標準之費用者,亦不得再行支給雜費。

(15)

15

辦理 108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學科測試及入闈印製試題等試務工作 書面資料

 實地訪視報告表  書面審查報告表

參與甄選單位名稱: 訪視時間:

查核項目 內容 結果說明 備註

單位規模

資本額

現有人力(員 工數)

現有組織架構 營運狀況 從事本案專職人力 14~16 人

場地與軟硬體設備

承作業務之場 地(含受理報 名場地)及存 放試題、答案 卷(卡)、報名 表及證明文件 之場地

軟硬體設備如 計 畫 需 求 書 - 附表 3

規劃自備入闈 使用之其他相 關設備

會計制度與財務管 理情形

獨立專責會計 人員及單位 財務管理情形

經費編列

依附件 1 工作 項目及支用標 準表編列經費

訪視(或審查)人員簽名:

附件附件附件 附件 2

(16)

辦理 108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學科測試及入闈印製試題等試務工作 甄選評分表

甄選委員代號:

甄選項目 配分 評審內容

甄選單位編號及得分

一、執行與品質管 理方面 35

1.組織架構

2.工作計畫建議書執行策略及方式 3.作業管理與品質管制能力

4.安全保密維護方面

5.財務與會計制度管理方面

二、技術能力方面 24

1.擬設考區地點評估 2.專業或工作人力評估 3.設備資源評估

4.報名推廣通路與執行 三、價格之完整性

及合理性 20 1.經費預估結構合理性

2.經費編列是否符合工作項目及支用標準表規定 四、其他與行政委

託之功能效益 相關方面

10

1.對應檢人之服務與創新措施

2.可運用資源及本案計畫需求書以外之附加承諾 3.曾經承辦類似本案計畫之經驗、成效

五、簡報內容及答

6

1.內容之完整性 2.答詢技巧及反應度 3.對本案之瞭解程度

六、企業社會責任 (CSR)指標

2 1.近一年內曾替員工普遍性加薪

2

2.於投標文件載明後續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 案之員工薪資(不含加班費)至少新台幣(下同)

3 萬元以上。

1 3.提供員工「工作與生活平衡」措施 總 分 100 得分加總

序 位 低於 70 分或高於 90 分者請敘明理由

備 註

各甄選委員就參與甄選單位之實地訪視報告表(或書面審查報告表)、工作計畫建議書內容與 簡報說明(簡報不得更改投件內容,另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不納入甄選),依甄選評分表之甄 選項目及配分評定不同序位。每位委員對個別參與甄選單位評比序位合計數最低者為序位第 一,甄選分數總平均達 70 分以上,並經出席甄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含)同意者為受託單位。

序位最低且相同之參與甄選單位有二家以上,均得為決定對象時,擇配分最高之甄選項目之得 分合計値較高者決定為受託單位。如仍相同時,擇配分第二高之甄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値較高者 決定為受託單位,以此類推,逐項評比至配分最低之甄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定為受託 單位,如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甄選委員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人無「採購評選委員審議規則」第 14 條及第 14 條之 1 所規定之情事(簽名後請自行彌封)

評分完畢後請向上對折至虛線處黏貼密封

附件 附件附件 附件 3

(17)

勞動部辦理 108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學科測試及入闈印製試題等試務 工作行政委託甄選計畫需求書

一、計畫緣起:

為擴大民間參與政府公共建設,有效運用社會資源,增進辦理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報名、學科測試及入闈印製試題等試務工作,普及重點鄉、鎮、市、區提供完善便利之 試務服務,特以行政委託委外辦理。

二、計畫目標:

為加強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學科測試及入闈印製試題等試務工作之執行,訂 定本計畫(以下簡稱本案),期使民間投入資源能有效運用及順利進行,並配合技能檢 定政策之推動,俾提升國民技能水準,促進產業技術升級。

三、委託機關:

(一)委託機關:勞動部(以下簡稱甲方)。

(二)本案甲方之甄選、履約辦理事項,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執行。

四、受託單位:

經公開甄選產生之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五、計畫範圍:

(一)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學科測試、學科成績寄發【含一般職類免術科測試成 績,以及配合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如商業計算、會計事務-人工記帳、就 業服務、國貿業務、鍋爐操作甲級…等年度需求職類)之學術科成績合併寄發】

及學科成績複查等試務工作。

(二)入闈印製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如職業安全 管理、職業衛生管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商業計算、會計事務-人工記帳、就 業服務、國貿業務、鍋爐操作甲級、喪禮服務乙級第一二站…等年度需求職類)

試題及領題、押題試務。

(三)印製及販售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報名表及技能檢定職類規範光碟(以下簡 稱簡章報名表)。

六、計畫期間:

自簽約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

七、甲、乙方間之權責關係與應辦理事項:

(一)甲方:

1.訂定勞動部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實施計畫、相關作業流程及規定。

2.依勞動部公告之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實施計畫核定乙方所擬全國技術士技能檢

(18)

定簡章、報名表及年度實施計畫期程。

3.督導乙方執行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學科測試等試務工作。

4.辦理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報檢資格及相關疑義之釋示。

5.核定職業安全管理、職業衛生管理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通信報名職類資格疑義認 定審核委員會成員。

6.每梯次派 1 人督導乙方辦理入闈印製學科測試試題工作。

7.學科測試巡場督導。

8.如有增辦梯次應召開學科測試試務之籌劃協商會議。

(二)乙方:

1.接受甲方之督導執行應辦事項。

2.依據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實施計畫,研擬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報名及學科 測試等年度實施計畫期程(進度表)、編訂試務工作相關手冊等文件送甲方核定 後,據以執行。

3.各梯次報名前辦理推廣全國檢定簡章報名表販售及報檢資訊。另各梯次報名前應 於北、中、南等地區各辦理 1 場次報名作業說明會(含廉政宣導),每梯次至少 辦理 3 場次並配合多元行銷管道辦理,並邀請承辦轄區人民團體、學校、事業 單位等參加。

4.依甲方核定之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報名表及技能檢定職類規範光碟等內容印 製:

(1)簡章報名表包含簡章(紙張 A4)、報名表(甲級紅色、乙級黃色、丙級與單 一級藍色)、信封(白色)及技能檢定職類規範光碟,除提供甲方 30 份簡章 報名表及 500 份單本簡章供公務與說明使用,如不敷公務與宣導使用時,乙 方仍須提供所需數量。

(2)簡章製作方便供手機下載版本之 QR code。

5.於台灣本島連鎖便利商店販售簡章報名表(每份新臺幣 50 元),另離島地區(連 江縣、澎湖縣、金門縣)則須至少各設有一處以上販售點販售。

6.辦理報名前資格審查人員訓練。

7.各梯次報名期間受理報名暨資格審查工作:

(1)報名方式分通信報名及網路報名,並以郵戳或有註明日期戳記為憑。

(2)按摩職類學術科測試同一天同一地點辦理測試。

(3)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身心障礙證明及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身 心障礙鑑定結果函文者,於報名時提出申請,一律准予學科延長測試時間百 分之二十,另依障別須提供應檢須知、放大試題、直接於試題作答、安排於 一樓試場、電腦作答等服務措施。另參加學科測試如需提供口唸試題服務,

應於報名時一併填寫身心障礙或符合特殊教育法第 3 條障礙類別者協助申請 表事先提出申請,再由乙方以個案方式報甲方核准後,以製作錄音方式提供

(19)

國語口唸試題服務,事後提出者將不予受理。

(4)符合報檢資格之曾為或現為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報檢中餐烹調、照顧服 務員、美容、女子美髮、保母人員、烘焙食品-西點蛋糕、烘焙食品-麵包 職類丙級與單一級檢定,得申請提供播放國語口唸學科試題服務並依指定地 區應檢。報檢鋼筋、模板、混凝土、中餐烹調、配電線路裝修、喪禮服務、

堆高機操作、重機械操作、製茶技術等職類丙級與單一級之資深人員,得申 請提供播放國、台語口唸學科試題服務並依指定地區應檢。另符合報檢資格 之外籍勞工報檢堆高機操作職類單一級,得申請提供播放國語口唸學科試題 服務並依指定地區應檢。

(5)依據甲方之規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2 章及其他解釋令等相關規 定)進行資格審查,並受理報檢資格疑義之申請。

(6)受理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報名資格審查費、學科、術科測試費 之申請(含於技能檢定特定對象補助作業系統項下建檔作業)。

(7)建立報檢退補件及退費(指逾期報名、非本梯次報名、經審查不合格、報檢 人溢繳費用、已繳費但未報名等情形)機制。

(8)寄發准考證與繳費收據。

8.設立全國技能檢定專戶,代收報名資格審查費(每人新臺幣 150 元)、學科測試 費(每人新臺幣 120 元)、術科測試費(參照各職類級別術科測試費用)及報名 書表簡章費(每份新臺幣 50 元)。所收報名費及報名書表費乙方應於收到後 5 日內以電匯方式繳入甲方指定之帳戶,如遇報名退補件、繳費資料媒合等事由 無法於 5 日內繳入時,最遲應於報名截止後 40 日內完成解繳作業,且乙方不得 動支該項報名費用。於契約屆滿時應依甲方指示,依本案完成辦理之期程將專 戶所餘金額及利息繳回甲方指定之帳戶。

9.召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等職類之資格疑義認定審核委員會。

10.報檢資料(含照片掃描-解析度 300dpi)依甲方核可之規格建檔、彙整、處理,

並統計及分析,其報檢人資料建檔應與甲方開發之全國技能檢定資訊系統相 容。並應於報名結束 15 日內,將報檢人數統計表,彙整送甲方;於報名結束 25 日內將報檢人准考證號碼資料電子檔送甲方,並於報名結束 45 日內將報檢 人基本資料(含照片掃描)建檔電子檔送甲方。

11.受理學科測試前報檢人資料變更及當年度繳費證明補發作業。

12.洽借闈場,規劃及辦理入闈印製試題工作:

(1)闈場應優先設置於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勞動學苑闈場(彰化縣鹿港鎮中 正路 588 號),若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勞動學苑闈場因故無法使用或有 特殊原因時,乙方應自行設置或租借闈場並事先報經甲方同意。

(2)乙方應具備印製試題所需之機器設備、材料、紙張及提供其他相關支援配合 供作,甲方闈場現有設備與闈場空間配置參考平面圖及闈場現有設備如附表 1-1 與 1-2。

(20)

形。

(4)依技術士技能檢定闈場管理要點辦理闈場印製試題機密及安全管理。

13.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等試務之籌劃及執行,包括下列各項工作:

(1)於全國各縣市(含離島地區-澎湖縣、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至少設置 33 考區(含按摩職類 1 考區),各縣市考區設置數量請參閱附表 2,如各縣市 所設置考區無法容納時,應另增設考區。另考區因突發狀況需異動時,須於 准考證寄發前報經甲方同意。

(2)負責試場之洽借及試場之編組、佈置、聯繫工作。

(3)依甲方之規定(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所定之監場人員資格)負責 洽聘、管理、考核監場人員及考場試務工作人員並妥適分配其工作,並建立 監場人員資料庫送甲方。

(4)製作學科答案卡及試務相關表格與手冊。

(5)列印報檢人名冊(含照片)作為各考區各試場確認報檢人身分使用,所有報 名表(正表)留存於乙方。

(6)召開測試前各考區主任與試務相關工作人員工作會議。

(7)視實際需要於學科測試前 1 至 2 日至闈場押領試題及保管,並如期送至各考 場。(按摩職類採學、術科同一天測試,分北、中、南 3 區,輪流各辦理 1 梯次,學科測試印製除口唸試題由甲方製作外,乙方須印製大國字及點字版 試題,並洽借符合該職類特性之闈場且經甲方同意後辦理入闈,統一集中印 製試題後彌封保管,並於該職類學科測試當日派送至各考區)。

(8)學科測試前完成各考區動線規劃、佈置、檢查與人力調度協調:紅布條(每 考區大門口應懸掛委託機關 108 年度技術士技能檢定○○考區○○考場學科 測試試場紅布條,可重複使用)、考場入口處試場配置表、考場之試場平面 圖、指引指標、及人力調度協調等。

(9)學科測試當日辦理監場人員試務講習。

(10)學科測試當日之試場引導、司鈴、秩序及安全之維護、陪同巡場、偶發事 件及報檢人申訴案件之處理與服務。

(11)若有增辦梯次,視實際辦理情況,依學科測試試務之籌劃協商會議辦理。

14.成立試務總中心,掌控試題及答案卷(卡)之保管、押送、回收之進度及辦理 情形,確保各考場準備就緒,並負責學科測試當日突發事件處理。

15.設置專線服務電話、技能檢定試務資訊網站(應採響應式網頁設計方式),提 供報檢人查詢報檢相關資訊(包括測試當日試場位置、繳費單列印、准考證補 發、團報系統等)。

16.辦理試務工作經費支用,並提供支出憑證明細表、經費收支明細對照表及裝訂 成冊之原始憑證向甲方辦理核銷,如有節餘款或廠商違約金收入並應全部繳還 甲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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