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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理事会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第十一届会议

2011年 5 月 2 日至 13 日,日内瓦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5/1 号决议附件第 15(a)段 提交的国家报告

新加坡*

* 本文件在送交联合国翻译部门前未经编辑。其内容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秘书处表示任何意见

联 合 国

A

/HRC/WG.6/11/SGP/1

大 会

Distr.: General 2 February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2)

一. 导言

报告概述和方法

1. 新加坡的普遍定期审议报告是按照 A/HRC/6/L.24 号文件所载的《准备普遍 定期审议资料的一般准则》编写的。

2. 在编写报告时,新加坡政府与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中积极致力于促进人权 的地方利益攸关者及公民社会成员进行了广泛的磋商。可于 http://www.mfa.

gov.sg/upr查看对本报告所载资料的进一步阐述。

二. 新加坡的背景

A. 新加坡的历史和人口

3. 新加坡面积小,人口密集,且具有多样性。它是一个城市岛国,拥有 507 万 人口,其中包括 323 万公民、54.1 万名拥有永久居留身份的外国公民和 131 万名 在该国工作或学习的外国公民。新加坡国土面积仅为 710 平方公里,是世界上人 口最为密集的国家之一:平均每平方公里达 6,814 人。

4. 新加坡常住人口由多种族构成,大部分是移民后裔,其中 74.1%为华裔、

13.4%为马来裔、9.2%为印度裔,余下的 3.3%为其他族裔。它也是个多宗教的国 家,人口中 42.5%为佛教徒、14.9%为穆斯林、14.6%为基督徒、8.5%为道教徒、

4%为印度教徒,余下为各种其他宗教信徒。新加坡的首任总理为犹太人;自独 立以来,6 名国家元首中,4 位均来自少数族裔。

5. 新加坡的官方语言为英语、马来语、汉语普通话和泰米尔语。人们在家里最 常使用的语言是英语(28.1%)、汉语普通话(36%)、其他汉语方言(18.2%)、马来语 (13.2%)和泰米尔语(3.1%)。政府和学校用语言均为英语。

6. 新加坡于 1965 年 8 月 9 日脱离马来西亚联邦成为独立国家。国民多为移民 后裔,因而没有将新加坡视为具有共同历史的民族国家的概念。多种族多宗教的 人口密集相邻而居,这意味着很有可能引发紧张局势。1950 年爆发的 Maria Hertogh/Nadrah 宗教暴乱(18 人丧生)和 1964 年新加坡仍为马来西亚一部分时发 生的种族暴乱(36 人丧生、556 人受伤) 是新加坡历史上标志性的事件。

7. 由于这个原因,维持种族和宗教和谐一直是新加坡各政府机构的首要任务。

由于通过细致而严格地管理各种族和各宗教间的关系,而且同样重要的是毫不迟 疑地采取坚决行动打击任何威胁种族或宗教和谐的团体,新加坡自独立后成功避 免了重大宗派暴力事件的发生。

8. 在新加坡的历史上,发生过数次极端分子试图破坏种族和谐甚至要通过暴力 手段推翻政府的事件:1961 年的 Angkatan Revolusi Tentara Islam Singapura (新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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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伊斯兰革命军);以及 1981 年的新加坡人民解放组织。最近,一个名为 Jemaah Islamiyah 的恐怖主义组织策划了对驻新加坡的外交使团和其他目标的袭击。这 些事件威胁了我们的生存,却也坚定了新加坡对政教分离及所有公民不分种族、

语言或宗教在法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的承诺。

9. 新加坡还面临其他的严重生存威胁――最为突出的是,马来亚共产党试图通 过暴动夺取新加坡和马来亚。这发生在越战期间,法国和美国亦卷入其中。共产 党对新加坡和马来亚的威胁直至 1989 年马来亚共产党与马来西亚及泰国政府签 署和平协议后方才解除。

B. 新加坡的政治体系

10. 新加坡是一个议会制共和国。其宪法规定,总统和国会组成立法机关,拥 有立法权,而最高法院及基层法院则拥有司法权。总统拥有行政权,他可任命国 会中多数党领袖为总理。在实践中,总理为国会中多数党的领袖。总理挑选国会 议员组成内阁。

11. 每五年须举行一次国会选举。成年人皆有选举权,且必须参与投票。有两 种选区:单选区和集选区。集选区候选人以 4 至 6 人一组参选,其中至少一人是 少数种族,以确保少数种族在国会中具有充分的代表权。除了当选的国会议员 外,还可有最多 9 名“非选区”议员(由反对党未当选候选人中得票率最高者组 成)及最多 9 名官委议员。这一体系仍在不断演进之中,既具有威斯敏斯特式民 主下“得票最多者当选”体制的稳定性,又体现了比例代表制的广度与公平。官 委议员和非选区议员可在国会发言,并可就除有关货币法案、总统弹劾、不信任 议案和宪法修正案以外的所有其他措施投票。

12. 新加坡现有 26 个已注册的政党。人民行动党于 1959 年首次组建政府以来 一直持续赢得大选。在最近一次 2006 年的大选中,该党获得 67%的选票及 84 个 议席中的 82 个。

13. 自独立以来,新加坡一直成功地定期举行大选。新加坡的宪政也从未因宪 法外紧急状况或军事统治而中断。在新加坡独立之后的历史上,其宪政或选举进 程从未被停止过。

C. 新加坡的社会经济发展

14. 1965 年独立时,新加坡的经济尚依赖转口贸易和岛上英军基地。民众的识 字率较低,失业率很高,住房和医疗卫生状况也较差。

15. 今天,新加坡的识字率达 96%。其经济发展水平很高,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与 1965 年相比已翻了一百倍。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人类发展指数,新加坡 的指数值为 0.944, 在 182 个国家中排名第 23, 较之 1980 年的指数值 0.785 有了 显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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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随着新加坡的发展,它亦逐步加强了对人权的保护,特别是对妇女、儿 童、移徙工人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利的保护。

D. 治理

17. 新加坡政府认为,人权不仅是颁布法律的问题,同时也须公平地执行这些 法律。良好的治理包括有效地落实政策和提供公共服务。

18. 各项全球调查一直给予新加坡高度评价。世界经济论坛、国际管理发展学 院和政治经济风险顾问公司1 均认为新加坡的法律制度居世界前列。根据世界经 济论坛 2009-2010 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新加坡法律制度解决争端的效率在 133 个 国家中排名第一,挑战法规的效率排名第四。国际管理发展学院 2010 年世界竞 争力年报将新加坡评为亚洲最适宜工作国家。在世界银行 2009 年治理指数中,

新加坡的监管质量被评为第一。2010 年,在一项盖洛普全球调查中,2 新加坡的 潜在净移民指数排名第一,表明其为移民向往的目的地国。美世人力资源咨询公 司在其 2010 年生活质量调查中将新加坡评为亚洲生活质量最好的国家。

19. 新加坡相信,清廉透明的政府对于实现良好治理及人民享有基本人权至关 重要。如果公务员腐败,就无法维护法治和保护人权。新加坡于 1952 年成立贪 污调查局,负责调查和防止腐败行为。腐败的部长和官员们被送上法庭,其后锒 铛入狱。2010 年,透明国际发布的清廉指数中,新加坡被评为世界上最廉洁的 国家之一(与丹麦和新西兰并列第一)。

E. 新加坡的人权状况

20. 作为一个多种族、多宗教、多语言的新兴城市国家,新加坡没有任何犯错 误的空间。我们坚持法治,以确保稳定、平等和社会公义。稳定和安全是经济发 展的先决条件,而经济发展又使得新加坡人能够吃饱穿暖、安居乐业并接受教 育。新加坡在实现这些目标的同时,一直尊重《世界人权宣言》及《新加坡宪 法》所规定的基本人权。

21. 但是新加坡仍在不断发展之中。我们认识到,随着人民的需求不断变化,

我们的目标和政策也要随之改变。

三. 新加坡保护人权的宪法和法律框架

A. 新加坡的宪法

22. 《新加坡宪法》是新加坡的最高法律。宪法第四部分规定并保护一系列基 本自由,包括生命权和自由权、言论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以及宗教自由。同其 他国家宪法和人权文书一样,这些规定并未使用绝对性的措辞。它们可因安全或 公共秩序的缘故而受到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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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宪法还保障正当程序和公平审判,包括禁止追溯性刑法、重复审判以及通 过酷刑手段获得的证据。宪法禁止奴役和强迫劳动,并保护所有公民免遭放逐或 排斥。

24. 除了平等保护权以外,宪法还特别规定了对种族和宗教少数群体的保护。

宪法规定政府有责任照顾新加坡种族和宗教少数群体的利益。此外,宪法责成政 府承认新加坡土著马来人的特殊地位。国家有责任保护、支持和促进马来人的政 治、教育、宗教、经济、社会和文化利益。

B. 与公民社会组织和利益攸关者的磋商

25. 政府将所有公民都视为利益攸关者,因此,政府就许多法律草案(包括有关 人权的法律草案)公开征询公众意见。政府邀请个人和团体提交意见或参加对话 会。例如,2008 年 7 月和 2011 年 1 月,公民社会组织、学生、教师和其他人齐 聚一堂,讨论新加坡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移徙工人福利领域 的公民社会组织定期向人力部提供反馈意见和建议。

26. 新加坡于 2006 年 10 月成立了促进公民参与的主要政府机构 REACH(“争 取家家户户成为积极公民”),这反映了新加坡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的承诺。

C. 司法体系

27. 《宪法》第 93 条规定,新加坡最高法院及“现行成文法规定设立的基层法 院”拥有司法权。

28. 最高法院由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组成。最高法院的法官由大法官、上诉法 院法官、法官和司法委员组成。《宪法》第 98 条中有特别规定,保障最高法院 法官的任期及独立性。高等法院有权审查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

D. 国际承诺

29. 新加坡是《儿童权利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 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新加坡加入了 1949 年日内 瓦四公约以及《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新加坡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 约》。新加坡于 2010 年 12 月加入了《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海牙公 约》。

30. 新加坡还加入了许多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这些公约包括 1930 年《强迫劳动 公约》(第 29 号)、1949 年《组织权及集体谈判权公约》(第 98 号)、1951 年《同 酬公约》(第 100 号)、1973 年《最低年龄公约》(第 138 号)及 1999 年《最有害的 童工形式公约》(第 182 号)最近,新加坡于 2010 年批准了 1976 年《国际劳工标 准三方协商公约》(第 14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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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新加坡是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成员,因此也是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东 盟主要人权机构)和东盟保护和促进妇女儿童权利委员会的代表。新加坡还参与 制定了东盟保护和促进移徙工人权利的文书。

32. 新加坡政府非常重视其条约义务,在确认其能充分履行所有公约义务之前 不轻易签署公约。我们的重点是充分有效地履行条约承诺。与此同时,我们还持 续不断地研究并积极审查我们的各项政策,以确认我们是否能批准更多的国际人 权条约。

四. 新加坡对人权的保护:成就、最佳做法、挑战和制约因素

33. 新加坡充分遵守《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的各项原则。我们尊重人权普遍 性原则,我们认为人权是不可分割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和政治 权利同等重要。然而,在获得和实施这些权利时也必须考虑到具体国情和意愿。

A.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34. 随着新加坡经济的发展,我们认识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政策也须不断发展 以满足新的期望。但是不管在哪个发展阶段,我们都相信良好的治理是提高新加 坡人民生活水平的前提。

1. 教育

35. 新加坡自 1959 年从英国获得自治权后,一直发展其教育体系。在殖民地时 期,各个社区均建立自己的学校,以自己的语言授课,并使用其故国的教科书。

为了建立社会凝聚力,新加坡设立了国家教育体系。新加坡从 1966 年起强制实 行双语制,英语成为主要教学语言。

36. 为了确保所有儿童均能掌握相同的核心知识,政府于 2003 年通过了《义务 教育法》3,规定小学前 6 年为义务教育。超过 98%的学生完成了至少 10 年的普 通教育,超过 93%的学生进入专上院校继续学业。政府通过补贴和财政援助确保 所有学生都上得起学。

37. 今天所实行的“以能力为基础,以雄心为动力”的教育模式是基于这样的 信念,即每个孩子都有不同的才能,且应该充分地实现他们的才能。为了提供更 多的选择,政府设立了分别以体育、数学和科学、科学和技术以及艺术为重点的 专门学校。还有一些学校专门面向无法在主流学制中取得进展从而可能过早离开 学校的学生。新加坡的教育体系旨在培养全面发展――德、智、体、群、美――的 人才。

38. 经合组织及麦肯锡公司在其全球教育体系调查报告中4 将新加坡评为一个成 功的范例。这些报告所确定的成功因素之一是新加坡坚持任人唯才的价值观,即 不论学生的社会经济背景如何,只要努力工作/表现,就能成功。在经合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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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国际学生评估方案(PISA)研究中,新加坡在全部三个评估领域(阅读、数 学和科学)的表现最佳者比例均为第二位(12.3%)。在来自底层社会经济背景的学 生中,几乎一半学生的阅读成绩都超出预期,且高于经合组织平均水平(30%)。5 2. 卫生

39. 世界卫生组织的《世界卫生报告》将新加坡的医疗系统评为亚洲最佳,世 界第六。2008 年,人民平均寿命从 1965 年的 60 岁提高到 80.9 岁。新加坡的婴 儿死亡率在 1965 年为每 1000 名活产婴儿中死亡 26.3 人,而在 2008 年每 1000 名活产婴儿中仅死亡 2.1 人,是世界上婴儿死亡率最低的国家之一。

40. 新加坡坚持向所有公民提供优质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这一原则。我们还认 识到公共健康和卫生的重要性。所有新加坡人均可使用洁净水和卫生设施。

41. 新加坡已发展起一个混合医疗融资体系,通过多重保障以确保所有新加坡 人均可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政府补贴公立医院急诊病房花费的 80%,而所有新 加坡人均可使用该病房6,该病房的服务占急诊医疗部门的 80%。政府还对初 级、中级和长期医疗提供补贴。新加坡人还在 Medisave 账户中存款,这是一个 个人医疗储蓄账户,使他们能够支付医疗服务的个人应付份额。有工作的新加坡 人及其雇主将其月工资的一部分存入这个账户。大多数新加坡人还参加了 MediShield, 这是一个低成本大病医疗保险计划。他们还可参加 ElderShield, 这 是一种严重残疾保险,用以在严重残疾时抵御财务风险。许多中上收入层的新 加坡人还购买了私人保险,作为对基本保险的补充。对于那些即便有这些补贴 也付不起医疗费用的新加坡人,政府还设立了 Medifund――一种医疗捐赠基 金――作为最终的安全网。

42. 通过混合融资体系、基于市场的促进竞争机制以及采用技术改进提供医疗 服务的方式,新加坡确保实现了良好的医疗成果。新加坡以不到其国内生产总值 4%的全国医疗支出实现了这一成果,尽管随着其人口老龄化,预计全国医疗支 出将会增长。

3. 住房

43. 新加坡通过公共住房补贴计划向人民提供负担得起的住房,并为那些无法 拥有自己公寓的人提供大量租房补贴。约 80%的人口住在新加坡建屋发展局修建 的公共组屋中。超过 90%的新加坡人拥有自己的住房,不仅使他们安居乐业,同 时住房作为一种资产,其价值也与新加坡的经济一同增长。

44. 20世纪 60 年代前,大多数新加坡人都生活在过度拥挤的贫民窟里。今天,

新加坡的公共住房方案已不仅仅是为了提供基本住房,而是在修建获奖家园和环 保住房。建屋发展局在本地及国际都享有盛名。它于 2008 年因其居屋方案而获 得联合国公共服务奖,是获得该殊荣的 12 个机构中唯一一个亚洲机构。之后,

建屋发展局还因提供了亚洲乃至世界上最环保、最洁净、最具社会意识的住房方 案而获得 2010 年联合国人居荣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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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为了确保人民负担得起住房,我们提供大量补贴,以帮助新加坡人购买首 套住房,并为低收入家庭提供额外补贴。建屋发展局通过短期措施帮助经济困难 的业主,例如暂时推迟或减少按揭贷款的还款额,同时还与他们一起寻求长期的 解决方案。

46. 政府通过公共租房计划来帮助买不起住房的一小部分人,他们可以从建屋 发展局以很低的补贴租金来租房。

4. 就业和其他劳工问题

47. 新加坡就业率很高,截至 2010 年 6 月,77.1%的 25 岁到 64 岁的常住人口 都有工作。失业率很低,2010 年 6 月,经季节调整的总失业率仅为 2.2%。

48. 国际管理发展学院、商业环境风险情报、政治经济风险顾问公司和世界经 济论坛一直将新加坡的劳动力评为世界最佳水平。新加坡和谐的劳资关系也得到 广泛认可。2010 年《世界竞争力年鉴》中,新加坡在富有成效的劳动关系上排 名第二,在劳资纠纷少上与奥地利、约旦和卢森堡并列第一。

49.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和技术的变革,新加坡政府认识到开发劳动力对所有工 人的与时俱进至关重要。政府设立了全国继续教育和培训设施,以便成年工人们 掌握相关的技能和能力。新加坡劳动力技能资格是一个国家认证体系,用以培 训、发展、评估和认可具备公司所需能力的个人,它具有重要意义。现在有 24 个不同的劳动力技能资格框架,涵盖了各种工业领域。

50. 三方机制是新加坡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石。它涉及三个合作方――工会、政府 和雇员――的共同努力。新加坡的工会代表工人处理集体谈判及其他事项。其最 高一级为全国职工总会,于 1961 年成立,是各行业工会的联合会。同样,新加 坡全国雇主联合会代表了雇主。正是由于采取了三方的办法,四十多年来新加坡 的劳资关系一直非常平和。上一次罢工还是在 1986 年。

51. 三方机制使新加坡得以顺利度过多次经济风暴。例如,在最近的全球金融 危机中,三方伙伴们的关键举措之一是建议公司采取措施削减成本,而不是将裁 员作为首要手段。这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2009 年,新加坡的总失业率为 3%,

低于几乎所有发达国家。2009 年,尽管经济衰退,新加坡仍创造了 37,600 个净 就业机会。

52. 公平就业实践三方联盟确保对工人任人唯才,且不因年龄、性别或其他与 工作无关的原因而实行歧视。

53. 新加坡已制定了一套全面的劳工法例,以确保工人们的就业权利和就业条 件得到保障。例如,《就业法》既保护本地工人,也保护外籍工人,并规定了最 低雇佣条款和条件,例如工作时间、休息日及病假规定。2008 年,新加坡对

《就业法》进行了增补,新的内容包括扩大涵盖范围,并将获得带薪病假所必需 的就业时限从 6 个月减少到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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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除了《就业法》以外,《工作场所安全和健康法》及《工伤赔偿法》规定 了安全工作条件及发生工伤时工人可获得的赔偿。

55. 低工资工人、合同工和散工也未被忽视。2007 年,新加坡开始实施工作福 利收入补助制度,补助年龄较大的低工资工人的工资和中央公积金储蓄,以鼓励 他们继续就业。

56. 2010 年,新加坡开展了新的三年工作福利培训支助计划,作为对工作福利 收入补助制度的补充。工作福利培训支助计划通过为雇主提供激励机制,使其愿 意让年纪较大的低工资工人参加培训,从而鼓励这类工人提高技能、改善就业机 会并坚持接受培训。政府还实施了工作支助方案,通过向来自低收入家庭的工人 提供临时资金、医疗和教育援助,来帮助他们提高技能7

57. 通过投资于教育、创造就业机会、卫生和住房,我们已成功地将贫困程度 控制在相对较低的水平。全职常住人口中月工资收入不超过 1,200 新元的人数已 从 2006 年的 363,700 人减少到 2010 年的 262,700 人。

58. 政府有时将财政盈余分发给新加坡人,例如通过 26 亿新元的一揽子进步计 划(2006 年)及 20 亿新元的一揽子股息增长计划(2008 年)。在发放时,低收入群 体、老人和在校儿童获得了特别重视。政府还在必要时实行了一揽子援助计划,

例如 40 亿新元的一揽子商品和服务税抵充计划(2007 年至 2010 年),以帮助抵充 从 5%增长到 7%的商品和服务税;以及 26 亿新元的一揽子振兴计划(2009 年),

以帮助新加坡人应对经济衰退。

5. 社会保障

59. 新加坡社会保障体系的前提是自力更生的原则、高度敬业的精神以及家庭 和社区的支持。该体系包括五个主要部分:(一) 住房;(二) 全民医疗保险;(三) 退休储蓄;(四) 鼓励低收入的新加坡人工作并自力更生的工作福利8;及(五) 为 低收入的新加坡家庭提供支助的政府社区护理养老基金(ComCare 基金)。基金方 案为贫困的新加坡人提供了基本的安全网,同时帮助他们努力实现自力更生。

ComCare 基金还向需要长期支助的人――例如无家庭支持的老人或残疾人――提 供援助。

60. 中央公积金是该体系前三个部分的支柱。这是一个强制性的定额供款社保 计划,帮助新加坡人支付住房、医疗和退休后的需要。中央公积金体系还负责管 理第四个部分――工作福利――下的收入补助和培训激励机制9

B. 保护特殊群体的权利

61. 新加坡正不断努力,改进对国内特殊群体各项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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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妇女

62. 政府在促进妇女权益方面已取得重大进展。根据 2009 年《联合国人类发展 报告》,在妇女赋权方面,新加坡在全球排名第 16 位。新加坡以男女在任人唯 贤的基础上享有平等机会为原则,实现两性平等。

63. 在新加坡,妇女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她们的权利受到《宪法》、《就业 法》、《妇女宪章》、《儿童和青少年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64. 依照民法,《妇女宪章》管辖有关婚姻和离婚的事项。这部 1961 年制定的

《宪章》为丈夫和妻子的权利及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其规定包括妻子有权获得 部分婚内财产,并保护妻子和孩子不受丈夫暴力侵害。

65. 新加坡有两套关于婚姻的法律:《妇女宪章》管辖民事婚姻,《穆斯林管 理法》管辖穆斯林婚姻。10 家庭法院负责解除民事婚姻,伊斯兰法院11 负责解除 穆斯林婚姻。然而,穆斯林妇女也受到《妇女宪章》的保护,因为伊斯兰法院的 指令也是由家庭法院执行的。

66. 教令委员会12 定期就穆斯林法的要点进行讨论,并就新的措施提出建议,

包括两性平等的问题。根据 2006 年 8 月的一项教令(宗教裁定),可以任命穆斯 林妇女加入上诉委员会,13 审理对伊斯兰法院裁决的上诉。之后,穆斯林妇女 被任命加入新加坡伊斯兰教理事会或狮城伊斯兰议会及上诉委员会。伊斯兰法院 的现任书记官即为一名女性。

67. 政府为所有新加坡儿童――无论男孩还是女孩――提供平等接受优质教育的 机会。因此,新加坡妇女的识字率很高。15 岁及以上女性居民的识字率从 2000 年的 89%上升到 2009 年的 94.7%。本地大学全日制学生中一半以上为女生。事 实上,已有许多女生进入了传统认为由男性主导的学科领域。例如,2009 年新 加坡各所大学的新生中,女生在健康科学、建筑和营造以及自然、物理和数学科 学等课程中各占 58.5%、58.5%和 57.3%。

68. 2009年,新加坡 55.2%的 15 岁及以上女性居民都有工作。尽管女性劳动力 参与率仍低于男性(76.3%),但十年来这个差距正不断缩小。1999 年,男性劳动 力参与率为 77.8%,而女性则为 50.7%。男女之间的收入差距也缩小了。2009 年,全职工作妇女的月收入中位值为男性的 92%,而在 1999 年则仅为男性的 84.4%。新加坡女性雇主的比例也越来越大,从 1999 年的 16.8%上升到 2009 年 的 24.4%。

69. 政府鼓励照顾到家庭的举措以帮助妇女,制定了“工作母亲的儿童救济”

等税收优惠来鼓励妇女工作。“灵活工作!”等方案为雇主提供了激励措施,鼓 励他们通过灵活的工作安排聘用非经济活动人口;“30 分钟去上班”方案为不 工作的妇女介绍离家近的工作机会;“走出来,求改变”方案帮助非经济活动妇 女建立自信并更多地了解就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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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2008 年 8 月,政府公布了一个增强版婚姻和生育计划。该计划规定了更长 的带薪产假,还规定了父母双方的育儿假,并为父母提供养育孩子的财政支助。

新加坡妇女只要满足一定的资格标准,就可享有四个月的带薪产假。在妇女休产 假期间将其解雇的雇主可被处以最高 5,000 新元的罚款和/或最多 6 个月的监禁。

71. 政府除了为妇女提供获取医疗资源的平等途径,还特别关注妇女的医疗需 求。因此,妇女的平均寿命从 2001 年的 80.4 岁上升到 2009 年的 83.7 岁;新加 坡每 10 万名活产和死产婴儿的产妇死亡率从 2007 年的 8 人降低到 2009 年的 0 人,是全世界产妇死亡率最低的国家之一。

72. 国会中的妇女议员人数也在不断增加。国会女议员的比例从 2004 年的 12%

上升到现在的 23.4%14。2009 年 4 月 1 日,陈惠华成为新加坡第一位女部长。

73. 我们制定了法律来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我们于 1996 年修订了《妇女宪 章》,给予家庭成员更多的保护,使其免遭家庭暴力。这些修订包括将情感和心 理虐待纳入家庭暴力的定义之中。

74.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和妇女,新加坡颁布了健全的法律打击贩运人口。这些 法律包括《刑法》、《儿童和青少年法》及《妇女宪章》中的具体规定。法律还 授权新加坡警察部队打击在国外运作的罪犯。这些法律涵盖了最终引致在新加坡 犯下主要罪行的所有行为,哪怕这些行为是在国外发生的。

75. 贩运人口的案件由受过专门训练的专责单位警员负责调查。新加坡还建立 了支持和援助贩运受害者的网络。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向所有受害者提供此类服 务,不分国籍。

76. 政府在提高新加坡妇女地位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我们将继续为妇女提供 有利的环境,并探讨如何增加决策职位上的妇女人数。关于新加坡妇女地位的更 多详情,见新加坡提交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第四次定期报告,网址是

“http://app.mcys.gov.sg/WEB/faml_enablewomen_cedaw.asp”。

2. 儿童

77. 政府认为,儿童权益是各利益攸关方――政府机构、志愿福利组织、社区和 家庭――共同的责任。这一“众多援手”的方式使所有利益攸关者能共同致力于 解决儿童问题。新加坡认为,家庭是保障儿童福利的基础。我国于 2009 年建立 了一个部委间委员会,以确定对功能不全家庭的帮助措施。由公共部门和市民代 表组成的全国家庭理事会也致力于促进活力家庭。

78. 新加坡向所有儿童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包括学校健康检查、儿童免疫接 种方案以及促进青少年健康――特别是心理健康、防止肥胖、防止吸烟、防止饮 酒和性健康。

79. 新加坡向所有儿童提供教育机会。除了义务小学教育以外,新加坡还通过 补贴和财政援助等方式使所有人上得起学。新加坡还采取了各项措施来提高早期 儿童教育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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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新加坡为低工资家庭提供儿童教育支助。教育部下属的财政援助计划为贫 困学生提供免除学费、免费教科书、免费校服和助学金。幼儿园财政援助计划和 育儿中心财政援助计划也为低收入的新加坡家庭提供孩童学前教育及保育补贴。

新加坡的学前教育参与率为世界上最高。截至 2010 年 10 月,98.8%的新加坡学 龄前儿童都接受学前教育。健康启动方案为来自高风险家庭的幼儿及其父母提供 密集的干预服务。

81. 新加坡拥有健全的儿童保护框架,包括《儿童和青少年法》、《妇女宪 章》、《刑法》、《电影法》和《不良刊物法》中的相关规定,这些法律将贩卖 儿童色情制品定为刑事罪行。

82. 在新加坡,所有遭受剥削的儿童――不分国籍――均可受到保护和援助。我 们培训社区合作伙伴、执法官员、教师和学校辅导员来发现并处理虐待儿童的案 件。全国家庭暴力网络系统将警察、医院、社会服务机构、法院和各部委联系起 来,以确保援助是及时且触手可及的。

83. 新加坡的司法体系对儿童的需求十分敏感。除了为触犯法律的儿童设立的 专门司法体系外,2008 年 5 月还设立了关爱儿童法院,专门负责有关照顾和保 护儿童的诉讼案件。2008 年,家庭法院通过 CHILD 方案15,在监护权案件的聆 讯中引入了对抗性更小的方式。法院将诉讼焦点集中到儿童的最佳权益上来。

84. 为了更好地履行《儿童权利公约》和其他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新加坡 修订了宪法和其他几项法律。我们于 2007 年修订了《刑法》16,扩大了域外管 辖权的范围,使之包括在国外剥削未成年人的新加坡人,并规定禁止儿童色情旅 游业。我们还于 2004 年修订了《就业法》17,依照国际劳工组织《最低年龄公 约》,将儿童和青少年的最低工作年龄从 14 岁提高到 15 岁,将特殊情况下从事 轻度劳动的最低年龄从 12 岁提高到 13 岁。

85. 新加坡支持关于儿童福利的国际和区域平台。2008 年 11 月,新加坡通过了

《预防和制止对儿童和青少年性剥削的里约热内卢协议》。新加坡于 2010 年 9 月通过了《国际儿童绑架惩处法》,从而使《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海牙 公约》付诸实施,为跨国界的监护权争端提供了快速而透明的解决方式。这符合 新加坡保护儿童最大利益的承诺。

86. 新加坡是儿童区域工作组成员,该工作组关注东盟内部对儿童色情旅游业 问题的回应。新加坡还与东盟成员国和澳大利亚一起进行打击儿童色情旅游业的 区域教育宣传活动。

87. 关于新加坡在确保儿童福利方面取得的进展的更多详情,见新加坡向儿童 权 利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初 次 报 告 和 第 二 次 及 第 三 次 合 并 定 期 报 告 , 网 址 是

“http://app.mcys.gov.sg/web/indv_uncrc.asp”。

(13)

3. 残疾人

88. 2006 年 9 月,社会发展、青年及体育部和社会服务全国理事会设立了赋权 总体规划督导委员会,以审查并记录为残疾人提供的服务。委员会于 2007 年 2 月发布了报告。

89. 新加坡的目标是成为一个包容性的社会,使残疾人有机会成为社会中平 等、不可或缺且有贡献的一员。家庭将最先提供支持,而进入残疾人院则仍是不 得已而为之的手段。新加坡的工作重点是实施 2007-2011 年《赋权总体规划》中 的各项建议18。新加坡还正在积极研究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中的各项规定。

90. 新加坡的公共组屋可适应不同人群的需要,包括残疾人和老年人。自 2006 年起,所有公共公寓均具备通用设计的各个功能,例如无障碍厕所、开关和插座 等。至 2011 年,所有公共住房均将实现无障碍化,方便轮椅使用者出入公共场 所。私营楼宇业主可利用建设局 4,000 万新元的无障碍基金来改造其住房。

91. 为了保障心智障碍者的权益,政府于 2008 年 9 月通过了《心智能力法》。

该法提供了一个全面的法律框架来扶持和支助缺乏心智能力的人士,并为他们提 供保障:特殊需要信托公司于 2009 年 10 月创立,帮助残疾人士获得非盈利信托 服务。2010 年 3 月,政府实施了特殊需要储蓄计划,残疾人的父母可利用中央 公积金账户中的存款在其去世后为子女提供收入。

92. 2009 年成立的启动生活自理能力中心是一个针对老年人护理和残疾人服务 的信息和转介中心。它为残疾人及其家长开办财务和法律咨询讲习班,并就现有 的计划和选择为他们提供建议。

4. 老年人

93. 新加坡的人口正在老龄化。至 2020 年,35%的人口将会达到或超过 50 岁,

而在 2007 年,该比例仅为 25%。联合国人口司预计,新加坡人年龄的中位数将 从 2005 年的 38 岁升高到 2050 年的 54 岁。这将使新加坡成为世界上人口第四老 的国家。

94. 新加坡正解决逐渐老龄化的人民的需要。配备有杠杆水龙头和紧急拉绳等 对老年人友好设施的一室公寓相继面世。政府还开展了一项 55 亿新元的项目,

为旧公屋大楼加装每层可停的电梯。

95. 随着平均寿命不断提高,人们将希望工作更长的时间。我们于 2005 年成立 了老年工人就业能力三方委员会来研究这个问题。委员会于 2007 年提出的建议 包括:(一) 增加老年工人失业后的机会;(二) 提高他们的成本竞争力;(三) 提 升 他 们 的 技 能 ; 和 ( 四 ) 改 善 对 老 年 工 人 的 看 法 。 具 体 举 措 包 括 开 展

“ADVANTAGE!”计划19,鼓励和帮助雇主聘用、返聘和保留老年工人。

96. 三方委员会的关键建议之一是制定再就业立法,允许老年工人工作得更 久,以获得更多的退休金。根据最近修订的《退休和再就业法》,从 201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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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雇主必须返聘 62 岁的工人,直至其年满 65 岁,只要他们身体健康且工作表 现令人满意。

5. 移徙工人

97. 政府与工业界及其他合作伙伴紧密合作,以确保外籍工人得到公平对待。

外籍工人在新加坡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截至 2009 年 12 月,新加坡共有 105 万 外籍工人,约占总劳动人口的三分之一。

98. 新加坡国土面积小,限制了可以容纳的人数。因此,我们对低技能和无技 能的外籍工人进入和留在新加坡加以谨慎的管理。外籍工人管理部长级督导委员 会于 2009 年成立,研究并满足外籍工人从住房到娱乐等各项需要。政府还制定 了一系列法律及行政和教育措施,保护所有外籍工人的权益。

99. 立法:依照《就业法》,外籍工人受到和当地人同样的保护。该法涵盖了 基本就业条款和条件,如最高工时、加班费、授权扣除工资和工资支付的频率。

《就业法》不包括家政工人(包括本地和外籍家政工人),因为家政工作的性质,

无法按照该法对这类工作的具体方面作出规定。但是,外籍家政工人受到专门的

《外国劳工雇佣法》的管理和保护。

100. 《外国劳工雇佣法》允许政府向低技术外籍工人20 的雇主施加额外的要 求,以保障这些工人的福利。这些要求包括适当的住房21、及时支付工资及充足 的食物和休息。雇主还必须为外籍工人及外籍家政工人购买并维持医疗保险。从 2010 年起,新加坡将最低医疗保险赔付额提高到每年 15,000 新元,这足以支付 医院账单额的 98%。雇主还必须为外籍家政工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最低保 险赔付额为 40,000 新元。《外国劳工雇佣法》规定,雇主从外籍工人或职业中 介处收受金钱以作为雇佣该工人的条件的行为构成犯罪。该法还规定,雇主从工 人处追回与雇佣有关的费用――如外籍工人税或保证金――的行为也构成犯罪。无 视该法律的雇主可被处以最高 5,000 新元的罚款和/或最长 6 个月的监禁。

101. 持有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的雇主22 必须缴纳保证金,以确保他们遵守《外 国劳工雇佣法》的规定。保证金还确保在完成或终止雇佣合同时雇主将工人送回 本国,工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

102. 新加坡通过《职业中介法》来规管作为雇主和外籍工人之间的中介的各职 业中介机构。该法要求新加坡各中介所持证经营并遵守最低标准。该法还规定了 中介所可向外籍工人收取的费用上限。2009 年,6 个职业中介所和无证经营的中 介所遭到起诉,并被判犯有非法雇佣、扣留护照和无证经营职业中介活动等罪 行。它们被处以 1,400 新元至 3,000 新元的罚款。11 个职业中介所被吊销执照,

10,000新元至 20,000 新元的保证金被没收。

103. 新加坡最近修订了《职业中介法》,提高了招聘活动的标准,并遏制了与 无证经营职业中介活动有关的不当行为。这些变化包括强制认证并登记所有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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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人员,加强对无证经营的职业中介的惩处,并处罚使用无证经营的职业中介 的雇主。

104. 行政措施:政府近年来实施了多项措施,向外籍工人提供了更多关于其权 利的信息。所有工人在动身前往新加坡前都会收到一封注明其基本月工资等事项 的原则批准信。职业中介所必须让外籍家政工人和雇主签订标准的雇佣合同。该 合同必须明确工资、休息时间、解雇通知期、休息日或代替休息日的补偿金。23 105. 监督/执行:遇险或与雇主有争端的外籍工人可向人力部求助。此外,政府 还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雇主遵守其对外籍工人应负的义务。政府还对外籍 工人的住房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和土地使用法规并提供足够的设施。政府 还进行审计,确保工人的工资。违规的雇主不仅将被起诉,还可能被禁止再次雇 佣外籍工人。2009 年,共有 476 名雇主遭到起诉,被判违反《外国劳工雇佣 法》,犯有非法雇佣、非法调配、收受回扣、在无工作机会的情况下引入外籍工 人等罪行。基于罪行的严重程度,他们被处以 900 新元至 67,200 新元不等的罚 款和/或 2 周至 147 周的监禁。2009 年,依照《就业法》,4 名雇主因拖欠外籍 工人工资而被起诉。这些雇主被处以 1,000 新元至 20,300 新元不等的罚款(分别 为 1 次和 25 次)。24

106. 政府随机挑选初次在新加坡工作的外籍家政工人进行访谈。工作人员会问 一些问题,以确定他们是否适应新加坡的生活,并察看雇主是否有不当行为。政 府监督并访问经常更换外籍家政工人的雇主。如果他们无法为其行为提供令人满 意的解释,就会被禁止雇佣新的工人。

107. 教育/宣传:政府使用外籍工人的母语向他们大力宣传其权利和责任以及寻 求援助的途径,例如使馆、志愿福利组织、警察和人力部求助热线,包括一条外 籍家政工人专线。

108. 所有初次工作的外籍家政工人都必须参加以其母语讲授的强制性安全意识 课程。所有初次雇佣外籍家政工人的雇主都必须参加一个雇主迎新活动,以了解 他们的角色和责任。

109. 社会伙伴:人力部与各个合作伙伴――包括工会、非政府组织、媒体和外 国使馆――密切合作,促进外籍工人的福利。2009 年 4 月,在政府支持下,全国 职工总会和新加坡全国雇主联合会设立了一个移徙工人中心。该中心在照管外籍 工人福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C. 政治和公民自由

110. 新加坡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这对于在保持社会和谐与维护个人权利之间 求得平衡点带来了挑战。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承认的,个人权利必须受到法 律限制,以保护他人的权利,并维护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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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治结社

111. 各政党的政治家和公民社会活动家都有组织并追求政治目标的自由。人们 经常在国会、公共论坛、出版物和网络上展开反对政府的激烈政治辩论。没有人 因参加合法的政治活动而被羁押。

112. 新加坡人可自由成立社团和协会。2009 年,新加坡共有 7,100 个注册社 团,在 1988 年有 3,900 个,1999 年有 5,300 个。尽管新加坡人可自由成立这类 组织,但《社团法》中也有限制性规定,确保不成立为非法目的或对公共秩序和 福利造成威胁的社团。该限制的使用次数很少。从 2007 年到 2009 年,886 项登 记申请中,仅有 5 项申请被驳回。

2. 正当程序和公正审判

113. 新加坡《宪法》第 9 条第 1 款规定,任何人的生命或人身自由“非依法”

不得剥夺。各方都有权获得公正的审判,可自由聘请律师代理。各项陈述依法定 程序记录在案。被告人可质疑任何从其本人获得的陈述。如果证明了被告是在被 威胁、引诱或许诺的情形下作出此陈述,法庭将不采信该陈述。

114. 《宪法》保障了新加坡的司法独立。新加坡基层法院的裁判官和地区法官 并非行政人员。他们是司法人员,只对由大法官和总检察长领导的法律事务委员 会负责。大法官、总检察长和最高法院法官均享有任期保障。

115. 新加坡还成立了法律援助局,确保财力有限者有充分的手段诉诸民事司法。

116. 新加坡保证所有在高等法院面临死刑指控的人都有律师代理。在被告人没 有指定律师代理的情况下,国家将为其免费提供一名律师。25

117. 基层法院设立了诉讼当事人援助中心,帮助那些没有律师代理的人更多地 了解法庭诉讼过程和程序。

118. 在新加坡,人们越来越多地利用替代争端解决机制。新加坡鼓励通过调解 解决争端,即用非正式且友好的方式解决人际、社会和社区争端。我国设立了社 区调解中心以提供此类调解服务。

3. 刑事司法

119. 新加坡认为,生活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中,远离毒品、枪支、街头暴力和恐 怖主义,是我们所有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我们的法律旨在保护公众不受犯罪侵 害,同时确保被控犯罪嫌疑人获得正当程序和公正的审判。尽管警察部队的规模 相对较小,但新加坡却是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2008 年,犯罪率为每 10 万 人口中 684 人,每 10 万人口中 111 例暴力犯罪。

120. 新加坡认为,死刑是一个刑事司法问题而非人权问题,故依照国际法,这 仍是合法的。死刑只适用于最严重的罪行。它向潜在的罪犯发出强烈的信号,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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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遏止他们实施谋杀或涉及枪械的罪行。在贩毒案方面,死刑也震慑了主要的贩 毒集团,使他们无法在新加坡立足。

121. 《宪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在没有裁判官指令的情况下被拘留超过 48 小 时。法院必须调查所有非法拘留的投诉。依照《刑法》,非法拘禁属于犯罪行 为,可处以罚款和监禁。

122. 依照《刑法》,因可能侦破罪行而通过伤害或非法拘禁他人的方式逼供或 获得信息的行为构成犯罪。

123. 根据《刑事诉讼法》,被告人有权获知对自己的指控。检察方有责任列举 可合理相信的证据。被告有权盘问控方证人,并通过以自己的名义作证或传召其 他证人为自己辩护。

124. 2010年 5 月,国会通过了《刑事诉讼法》26 (修订)法案,规定应进行有条 理的和正规的审判用证据的审判前发现工作,以加强被告人的权利。该法还引入 一系列以社区为基础的判罚,包括强制治疗令、社区工作令、社区服务令和每日 报道令,从而扩大了司法部门可选择的判罚范围。新的 2010 年《刑事诉讼法》

预计将在 2011 年生效。

125. 新加坡坚信囚犯应改造并重新融入社会。新加坡监狱服务部门通过面向所 有犯人的全面改造过程来防止他们再次犯罪。通过改造、技能开发和善后工作,

我们在降低再犯率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再犯率从 2000 年的 44.4%(1998 年度 释放犯)降低到 2008 年的 25.1%(2006 年度释放犯)27

4. 预防性拘留

126. 《刑法(临时条款)法令》和《内部安全令》规定,可将未经审讯的预防性 拘留作为打击对公共安全或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的最后手段。实施预防 性拘留的原因之一是为了保护证人和举报人不受威胁。在这些情况下,由于被拘 留者所从事活动的秘密性,如果披露了针对他们的证据信息,就将置信息来源人 于危险之中。此外,鉴于新加坡是一个多种族多宗教的国家,如果公开审判涉及 种族和宗教骚动或煽动行为的案件,这将为被告及其支持者提供进一步蛊惑人心 的煽动机会。

127. 《刑法(临时条款)法令》适用于涉及秘密社团、贩毒、高利贷和其他严重 的有组织犯罪行为的罪犯,对于这些罪犯,证人因害怕遭到报复,可能不愿在公 开审讯中作证。现已证明《刑法(临时条款)法令》是遏制此类犯罪行为的有效工 具。以贩毒案件为例,《刑法(临时条款)法令》是打击跨国和本地有组织贩毒集 团的重要工具。尽管本区域内毒品来源充足,但在过去十年中,本地被捕的吸毒 者人数不断下降,从 2000 年的 3,157 人次降至 2009 年的 1,883 人次。今天,新 加坡是世界上毒品流行率最低的国家之一。

128. 在新加坡,《内部安全令》是用来通过先发制人的方式消除对国家安全的 威胁,如种族和宗教极端分子、间谍和颠覆国家的行为。《内部安全令》在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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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主义威胁方面更是卓有成效。例如,依照《内部安全令》的规定,新加坡伊 斯兰祈祷团――一个区域性恐怖组织――的成员于 2001 年 12 月被捕。逮捕行动挫 败了恐怖分子原计划对新加坡外国机构的袭击。政府通过不断行动,打击伊斯兰 祈祷团网络,并按照《内部安全令》拘留了祈祷团的许多成员,从而有效清除了 新加坡的这个组织。世界各国的政府都越来越意识到一个全面的制度化法律框架 内的预防性力量在有效打击恐怖主义和所有形式的暴力极端主义方面的必要性。

129. 依照《刑法(临时条款)法令》和《内部安全令》而实施的拘留也受到法律 的管辖,这些法律为之提供了与正常逮捕一样的制衡。28 所有被拘留者都必须 被告知拘留原因,并可在由知名公民和――在依照《内部安全令》实施拘留的情 况下――一位最高法院法官组成的独立机构前,在法律的帮助下质疑该拘留决 定。29 被拘留者不可被秘密拘留,且应定期审查拘留令。总统将对是否拘留某 人作出最终决定。被拘留者将受到人道的对待。他们的家人可定期探监。由超过 50 位太平绅士和社区领袖组成的独立委员会会对拘留所进行暗访,确保被拘留 者不受虐待。

130. 自 2001 年 12 月以来,超过 50 人因涉及恐怖主义活动而被预防性拘留。

截至 2010 年 12 月,其中的 15 人仍然被拘留。《内部安全令》不是惩罚性而是 预防性的。被拘留的恐怖主义者中,经评估被认为已改过自新的已被释放。

5. 种族和宗教和谐

131. 新加坡认为打击基于种族或宗教的歧视行为是全国工作的重点。任人唯 贤、世俗政府和多元种族等核心原则确保政府以公平的方式对待所有社群。

132. 任人唯贤:所有新加坡人均可不断进取,并因其个人能力而获得奖励,没 有人因种族、语言、宗教或性别的原因而处于不利地位。

133. 世俗政府:政府的政策决定独立于宗教目标之外,国家在宗教信仰方面保 持中立。

134. 多元种族:在不侵犯其他团体的权利和敏感性的前提下,每个民族都有保 存和促进其文化遗产的自由。这是为了扩大所有新加坡人生活、工作和娱乐的公 共空间,并强化我们的民族特性。

135. 新加坡拥有强有力的法律框架,该法律框架由《维护宗教和谐法》、《刑 法》、《防止煽动叛乱法》和《公共秩序法》组成,旨在遏制任何试图引发种族 和宗教冲突的团体。少数群体权利总统理事会负责审议和报告所有由国会或政府 提交的影响任何种族或宗教群体人员的事项。除少数例外情况外,30 理事会还 负责审查立法草案,确保其不会将任何种族或宗教社群置于不利地位。为了这一 目的,理事会还负责审查附属法例。

136. 《宪法》第 153 条规定“立法应依法制定规定,规管穆斯林宗教事宜,并 组织成立一个理事会,就有关穆斯林宗教的问题向总统提供建议”,这为《穆斯 林管理法》奠定了宪法基础。我国任命了一位穆斯林事宜主管部长。新加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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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与狮城伊斯兰议会及其他宗教的顾问委员会31 就有关各宗教社群的问题进 行磋商。

137. 行政措施作为对立法的补充,为鼓励实现社会和谐创造了有利环境。例 如,为防止种族飞地的形成,“民族融合政策”确保了在公共组屋内各主要种族 群体的均衡。

138. 2006年启动的“社区参与方案”中,种族和宗教和谐全国督导委员会提供 了一个平台,将种族、宗教、社区和政府领袖聚集在一起,建立信任网络,制定 加强社区互动的战略。委员会还为跨种族和宗教信任圈提供指导,在地方一级培 育类似的信任网络。

139. 各种公民举措也有助于促进种族和宗教和谐。例如,主要宗教团体于 2003 年颁布了《宗教和谐宣言》,作为他们维护新加坡宗教和谐的承诺。

140. 由于我们的警惕性和强有力的法律框架,新加坡在过去的四十多年里从未 发生任何严重的宗派冲突。

6. 集会

141. 新加坡《宪法》第 14 条第 1 款(b)项规定,“所有新加坡公民均享有言论 自由权”。根据第 14 条第 2 款(b)项,国会可依法对这项权利加以限制,只要它 认为这对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是必要的。新加坡的国土面积小、人口密度高 且十分多样化,这意味着某个团体人员的行为或言论可能对其他团体产生影响。

鉴于这一点,人们在法律框架内负责任地行使个人权利和自由是至关重要的。

142. 一般来说,在室内进行集会不需警方许可,除非这些集会涉及种族和宗教 等敏感问题和/或涉及外籍组织者和参与者。

143. 除了演说角以外,在户外举行的集会一般都需要警方许可,因为这些活动 更有可能影响他人。在演说角举行的任何集会均不需要许可,只要组织者和在场 的参与者是新加坡公民,且该活动不涉及种族和宗教问题。

144. 对于不符合豁免标准的活动,活动方可向警方申请许可。警方将根据对公 共安全和安保的考量,对各项申请进行评估。如果集会可能扰乱公共秩序、破坏 财产、引发社群敌意、美化或煽动恐怖主义或犯罪行为,则警方将拒绝给予许 可。

7. 表达和信息

145. 《宪法》第 14 条第 1 款(a)项规定,“所有新加坡公民均享有言论和表达 自由权”。根据第 14 条第 2 款(b)项,国会可依法对这项权利加以限制,只要它 认为这对维护国家安全、与他国的友好关系、公共秩序或道德是必要的。国会还 可施加限制,以保护国会的特权或防止蔑视法庭、诽谤或煽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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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新加坡人可自由表达对政府及其他任何事情的意见――只要他们是依法实 施这一自由权。他们可在报纸论坛、出版物、网上论坛、社交网络平台、协商对 话和反馈方案中自由表达意见。各政党都有自己的网站和出版物。

147. 一份 2005 年至 2006 年的盖洛普调查报告显示,10 位公民中有 7 位对新加 坡媒体有信心。32 2010 年爱德曼信任指标表明,68%的新加坡人民相信报纸上 的文章可以作为可信的信息来源,这一比例是亚洲、美洲和欧洲发达国家中最高 的。新加坡赞同由自由负责的媒体准确而客观地报道新闻这一原则。本地媒体在 国家建设中发挥了建设性作用,同时反映了多样化的意见。我们鼓励信息的自由 流通,但不鼓励不负责任、破坏社会凝聚力的媒体。

148. 我们的媒体规章并不是为了要遏制信息的自由流通,而是为了防止本地报 章被操纵来破坏社会凝聚力。过去曾经发生过这样的事情。各项规章并没有防止 信息的自由流通。共有超过 5,500 份外国报纸和期刊在新加坡发行。此外,新加 坡人还可收看收听大量外国电视和电台频道。在新加坡,共有来自 67 家外国媒 体机构和 18 家卫星广播机构的 135 名记者。

149. 有关外国媒体的媒体法并不是为了限制它们的报道,而是为了确保媒体是 负责任的。外国媒体可自由在新加坡进行报道。但是,如果它们的报道是不准确 的,新加坡政府必须有权作出回应。我们不认为媒体可以自由地诽谤人,我们也 不认为媒体可自由地诋毁任何种族或宗教。

150. 新加坡人可收看大量的电影和录像。多年来,在启用了分级制度后,人们 可以收看到更多样化的内容。审查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机构,由社会各阶层代表 组成,2010 年,政府接受了委员会提出的大部分建议,进一步放开了内容监管 制度。如同在其他国家一样,我们监管影片内容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

特别是年轻人――不受冒犯性或不良内容的侵害。

151. 在互联网方面,新加坡是区域内联网率最高的国家之一。新加坡家庭宽带 普及率达到 175.6%(截至 2010 年 8 月)。政府正推出下一代超快速全国宽带网,

这将大大提高宽带的流量和速度。

152. 大部分互联网内容提供商都不需要进行登记。只有其网站涉及传播、促进 或讨论有关新加坡的政治或宗教问题的提供商需要登记。这并不表示不允许有政 治或宗教内容。登记只是为了进一步促使内容提供商对其网站上的内容负责。在 过去的 14 年间,只有少数互联网内容提供商被要求登记为政治网站。33 153. 互联网上,政治性的帖子很普遍,包括许多严厉批评政府的帖子。没有博 主或其他网络作家曾为这些帖子而被起诉。34

154. 政府限制了对 100 个网站的访问,作为我们社会价值观的象征性声明。35 这些网站包含色情和其他冒犯性的内容。

(21)

五. 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工作方向

155. 尽管新加坡正致力于解决本报告中列出的各项挑战,我们还将在人权工作 现有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努力。维护种族和宗教和谐仍将是绝对的工作重点,但是 我国的法律将不断演变,以符合新加坡人不断变化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期望。

156. 在政治表达方面,近年来政府已放宽了对政治影片和网络选举广告的限 制,并允许放映真实客观的政党政治影片。

157. 在经济和社会政策方面,政府仍致力于帮助穷人获得教育机会、医疗服务 和住房。我们将增进对包括残疾人和老年人在内的特殊群体的保护。

158. 我们正在考虑加入一些国际人权条约的可行性,包括:

《残疾人权利公约》;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 议定书》;

国际劳工组织《海事劳工公约》和《废除强迫劳动公约》。

159. 新加坡欢迎这一普遍定期审议的程序,作为与我国国民、公民社会组织和 其他联合国成员国进行对话的机会,交流我们在人权领域取得的成就和面临的挑 战。新加坡成功改善了人民的生活水平,并重申其对人权的承诺,它将继续努力 增进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福祉。

1 "The Global Competitiveness Report 2009-2010" published by the WEF, "World Competitiveness Yearbook 2010" published by IMD, and PERC Asian Intelligence Reports.

2 Potential Net Migration Index by Gallup.

3 The link to the Act can be found at "http://statutes.agc.gov.sg/non_version/cgi-bin/cgi_retrieve.pl?

actno=REVED-51&doctitle=COMPULSORY%20EDUCATION%20ACT".

4 "Strong Performers and Successful Reformers" published by the OECD and "How the world's most improved school systems keep getting better" published by McKinsey and Company.

5 This is better than the OECD average, where only 30% of the students from the bottom quarter of socio-economic background scored better in Reading than their circumstances might have predicted.

6 65% of acute hospital beds in Singapore are subsidised. Subsidised wards are differentiated by their physical amenities - e.g. number of beds per room and air-conditioning - not the level of care provided. The level of subsidy accorded is also means-tested.

7 From 2006 to 2008, a total of S$33.4 million was spent on Work Support to help, on average, over 3,600 families each year.

8 More information on Workfare can be found at "http://www.wis.sg".

9 Information on the CPF system can be found at "http://www.cpf.gov.sg/".

10 Under Article 153 of the Singapore Constitution, the legislature is required to enact laws for regulating Muslim religious affairs. In 1966, Parliament enacted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Muslim Law Act (AMLA), which came into force on 1 July 1968. AMLA established the Islamic Religious Council of Singapore (MUIS), the Registry of Muslim Marriages and the Syariah Court.

11 The Syariah Court is constituted under AMLA to hear and determine all actions and proceedings that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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