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本 章 描 述 研 究 緣 起 與 動 機 、 研 究 目 的 、 研 究 理 論 與 架 構 、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 以 及 研 究 方 法 與 步 驟 , 並 為 重 要 名 詞 做 界 定 。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動機
近 年 來 國 內 產 業 結 構 持 續 改 變 , 高 科 技 產 業 及 服 務 業 無 法 吸 納 傳 統 產 業 所 釋 放 之 人 力 , 導 致 勞 動 市 場 供 需 失 衡 , 失 業 人 口 持 續 增 加 , 雖 有 隸 屬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 簡 稱 職 訓 局 ) 及 青 輔 會 、 退 輔 會 、 地 方 政 府 等 共 十 一 所 公 共 職 訓 機 構 , 適 時 提 供 必 要 的 人 力 培 訓 或 轉 訓 , 仍 然 無 法 滿 足 現 階 段 的 大 量 失 業 及 轉 業 的 職 業 訓 練 需 求 , 極 需 結 合 或 運 用 民 間 訓 練 相 關 資 源 。 因 此 , 職 訓 局 於 九 十 二 年 規 劃 推 動 實 施「 職 業 訓 練 券 」( Vocation Training Voucher), 由 政 府 補 助 民 間 單 位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 提 供 就 業 保 險 之 被 保 險 人 因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之 勞 工 及 特 定 對 象 之 弱 勢 失 業 者 參 與 訓 練 , 以 幫 助 受 訓 對 象 順 利 轉 業 或 再 投 入 勞 動 市 場 。
一、研究緣起
職 業 訓 練 具 有 提 昇 就 業 能 力 及 降 低 失 業 率 之 功 能,歐 洲 國 家 可 謂 此 制 度 之 先 河 , 如 荷 蘭 、 西 德 。 行 政 院 經 合 會 人 力 規 劃 小 組 曾 考 察 荷 蘭 、 德 國 等 國 的 職 業 訓 練 , 發 現 值 得 我 國 仿 效 設 立 , 於 是 於 民 國 五 十 五 年 設 置 第 一 所 公 家 單 位 設 立 的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 名 稱 為 「 中 華 民 國 工 業 職 業 訓 練 協 會 ( 現 今 的 泰 山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 」 , 成 效 良 好 深 獲 各 界 肯 定 , 隨 之 陸 續 規 劃 設 置 , 至 七 十 三 年 先 後 設 立 達 十 三
所 公 共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 當 前 有 兩 所 改 為 財 團 法 人 ) , 為 國 家 社 會 培 訓 產 業 技 術 人 力 , 對 提 升 國 人 技 術 能 力 之 貢 獻 極 大 ( 職 訓 局 , 民 91) 。
但 隨 著 國 內 產 業 環 境 之 轉 變,尤 其 近 幾 年 來 產 業 結 構 迅 速 的 調 整 , 高 科 技 產 業 及 服 務 業 無 法 吸 納 傳 統 產 業 所 釋 放 之 人 力 , 導 致 勞 動 市 場 供 需 失 衡 , 失 業 人 口 持 續 增 加 。 根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民 92.12)
統 計 國 內 失 業 率 近 5.0%,失 業 人 口 高 達 五 十 萬 三 千 人。前 職 訓 局 長 陳 聰 勝( 民 86)指 出:優 秀 的 人 力 資 源 是 現 代 國 家 建 設 的 基 本 要 素,
而 職 業 訓 練 是 提 升 人 力 素 質 的 有 利 投 資 。 目 前 我 國 正 面 臨 產 業 結 構 之 轉 型 , 因 此 , 更 突 顯 出 職 業 訓 練 之 重 要 性 。 如 能 透 過 職 業 訓 練 提 升 國 人 就 業 所 需 知 識 與 技 能 , 應 可 協 助 國 人 因 應 勞 動 市 場 之 轉 變 , 減 少 當 前 嚴 重 的 失 業 問 題 。
因 此,公 共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所 擔 任 功 能 與 角 色 隨 之 進 行 調 整 與 改 變 , 以 因 應 企 業 求 新 求 變 之 轉 型 、 歇 業 、 業 務 減 縮 、 或 遷 出 市 區 等 現 象 , 目 前 勞 工 之 轉 業 或 再 訓 練 需 求 , 不 僅 多 元 且 頻 率 增 加 , 且 各 區 域 間 產 業 結 構 及 特 性 極 為 不 同 , 形 成 相 當 多 元 而 複 雜 的 訓 練 需 求 , 所 以 公 共 職 訓 機 構 自 九 十 一 年 至 九 十 三 年 依 序 調 減 不 符 合 區 域 就 業 市 場 之 訓 練 職 類 外 , 同 時 為 滿 足 大 量 失 業 者 的 職 業 訓 練 需 求 , 亦 增 加 委 託 民 間 支 援 辦 理 之 計 畫 , 以 解 決 公 共 職 訓 機 構 訓 練 職 類 及 訓 練 人 數 不 足 之 困 境 。
「 職 業 訓 練 劵 」計 畫 即 為 職 業 訓 練 業 務 委 託 民 間 辦 理 的 方 式 之 一 , 於 九 十 二 年 全 面 推 動 實 施 , 係 比 照 美 國 的 職 業 訓 練 劵 制 度 之 實 施 方 式 , 提 供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勞 工 及 特 定 對 象 之 失 業 者 , 學 習 職 業 技 能 , 以 幫 助 其 順 利 再 就 業 。
綜 觀 世 界 先 進 國 家 ( 如 美 國 、 英 國 、 瑞 典 等 ) 實 施 職 業 訓 練 劵
的 主 要 原 因 , 可 歸 納 有 二 : 其 一 是 各 國 政 府 發 現 隨 失 業 率 提 昇 , 失 業 保 險 負 擔 加 重 , 因 此 , 調 撥 部 份 失 業 保 險 費 用 做 為 增 加 員 工 受 訓 之 費 用 , 以 提 升 員 工 再 就 業 的 能 力 , 使 失 業 人 員 及 早 脫 離 失 業 的 情 況 。 其 二 是 因 為 各 國 工 業 結 構 轉 變 快 速 , 員 工 需 要 大 幅 度 且 繼 續 性 的 提 升 其 技 術 , 使 其 可 以 因 應 產 業 之 快 速 轉 變 。 我 國 職 業 訓 練 劵 的 推 動 , 主 旨 亦 為 因 應 國 內 產 業 結 構 改 變 , 技 術 人 力 需 求 的 技 術 內 涵 改 變 , 其 性 質 不 僅 多 元 且 多 屬 非 傳 統 之 技 術 性 工 作 , 與 世 界 先 進 國 家 彼 此 之 間 的 人 力 結 構 轉 變 與 訴 求 , 並 無 差 異 。 雖 然 , 我 國 設 有 十 一 所 公 共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 但 明 顯 無 法 滿 足 人 民 就 業 及 轉 業 之 需 求 , 有 迫 切 需 要 藉 重 民 間 單 位 , 支 援 政 府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
我 國「 職 業 訓 練 劵 」的 辦 理 方 式 , 係 由 政 府 委 託 合 格 的 民 間 訓 練 單 位 。 其 申 辦 方 式 採 用 自 提 訓 練 計 畫 再 經 過 評 選 委 員 會 審 查 , 只 要 符 合 承 辦 之 要 件 , 均 可 以 專 案 方 式 在 規 定 期 間 , 備 齊 訓 練 計 畫 , 向 職 訓 局 所 屬 公 共 職 訓 中 心 提 出 申 辦 , 政 府 將 依 據 職 業 訓 練 劵 計 畫 之 經 費 補 助 標 準 , 核 撥 申 辦 單 位 的 訓 練 經 費 。 此 計 畫 自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實 施 以 來 , 至 今 進 入 第 三 年 , 值 得 對 當 前 實 施 情 況 做 一 探 討 , 俾 利 充 分 發 揮 設 置 之 預 期 功 能 與 目 標 。
二、研究動機
職 業 訓 練 劵 實 施 計 畫 於 九 十 二 年 起 全 面 推 動 委 託 民 間 辦 理,其 具 體 目 標 有 五 : ( 一 ) 預 算 經 費 執 行 率 目 標 為 80%以 上 ; ( 二 ) 職 業 訓 練 劵 發 劵 之 數 量 應 達 分 配 數 量 目 標 的 80%以 上 ; ( 三 ) 訓 練 單 位 之 開 班 數 量 目 標 為 80%以 上;( 四 )申 辦 訓 練 職 類 數 量 目 標 為 80%
以 上 ; ( 五 ) 結 訓 學 員 就 業 率 目 標 為 50%以 上 ( 職 訓 局 , 民 92) 。 但 自 開 辦 以 來 , 民 間 訓 練 單 位 實 際 申 辦 職 業 訓 練 劵 的 情 況 並 不 如 預
期 的 理 想 。 若 就 委 託 民 間 辦 理 訓 練 之 實 施 方 式 而 言 , 「 自 提 訓 練 計 畫 」 的 委 外 辦 理 訓 練 方 式 , 屬 於 較 具 彈 性 之 開 班 方 式 , 頗 受 申 辦 單 位 之 肯 定 。 若 由 職 業 訓 練 劵 實 施 計 畫 之 作 業 規 定 , 可 申 辦 的 單 位 包 括 :(一 )公 私 立 高 中 ( 職 ) 以上學校;(二 )經 登 記 核 准 立 案 之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三 )依 法 登 記 之 財 團 法 人 或 社 團 法 人 , 其 設 立 宗 旨 主 要 與 人 才 培 訓 有 關 , 且 有 辦 理 與 人 才 培 訓 有 關 業 務 者 ;(四 )依 法 立 案 之 技 藝 補 習 班 ;(五 ) 依 法 立 案 辦 理 與 人 才 培 訓 有 關 業 務 之 營 利 機 構 , 如 經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設 立 之 短 期 補 習 班 或 附 設 職 訓 中 心( 職 訓 局 , 民 92)。 就 辦 理 方 式 與 申 辦 單 位 而 言 , 應 可 順 利 推 動 且 獲 有 良 好 成 效 。 但 實 施 二 年 多 以 來 , 似 乎 未 達 預 期 成 果 。 其 癥 結 為 何 乃 為 本 研 究 的 重 要 目 的 。
職 訓 局 為 落 實 推 動 職 業 券 計 畫 , 特 將 全 國 劃 分 為 六 個 訓 練 區 , 分 屬 職 訓 局 所 屬 訓 練 中 心 推 動 辦 理 。 根 據 職 訓 局 所 屬 各 訓 練 中 心 對 負 責 之 訓 練 轄 區 進 行 民 間 訓 練 單 位 調 查 結 果 , 合 格 之 民 間 職 業 訓 練 單 位 以 台 北 地 區 為 最 多 ( 依 據 職 訓 局 訓 練 轄 區 劃 分 , 台 北 地 區 包 括 台 北 縣 和 台 北 市 ) , 合 計 有 92 家 ( 或 稱 單 位 ) 合 格 的 民 間 職 業 訓 練 單 位 , 其 中 技 職 院 校 有 22 家 , 財 團 法 人 、 社 團 法 人 有 29 家 , 附 設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有 3 家 , 合 格 技 藝 補 習 班 有 38 家 。 然 而 九 十 二 年 度 台 北 地 區 實 際 承 辦 職 業 訓 練 劵 的 訓 練 單 位 僅 有 18 家 , 佔 總 辦 訓 單 位 的 18.1%,其 中 私 立 技 職 院 校 僅 有 兩 所,佔 總 承 辦 訓 練 家 數( 18 家 ) 的 11%, 顯 示 民 間 訓 練 單 位 參 加 辦 理 職 訓 劵 之 意 願 不 如 預 期 的 踴 躍 , 因 此 , 探 討 影 響 民 間 訓 練 單 位 對 職 業 訓 練 劵 辦 理 意 願 之 因 素 , 為 本 研 究 動 機 之 一 。
其 次 , 職 業 訓 練 劵 目 前 所 規 劃 的 訓 練 職 類 , 計 有 12 個 職 類 , 分 別 為 : ( 一 ) 資 訊 應 用 人 才 ( 含 電 子 商 務 ) 、 自 動 控 制 、 產 業 自
動 化 維 護 技 術、農 業 商 業 營 建 業 及 製 造 業 自 動 化 高 層 次 技 術;( 二 ) 基 礎 電 腦 與 網 路 職 業 訓 練 ; ( 三 ) 商 業 服 務 類 : 會 計 、 國 際 貿 易 、 設 計 、 財 稅 等 ; ( 四 ) 營 建 及 相 關 工 程 服 務 : 營 建 行 銷 、 估 價 施 工 等 ; ( 五 ) 行 銷 服 務 : 經 銷 服 務 、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 商 業 經 營 ( 含 全 球 運 籌 專 業 人 才 ) 、 廣 告 行 銷 、 連 鎖 加 盟 等 ) ; ( 六 ) 金 融 服 務 : 金 融 、 保 險 、 貨 幣 信 託 類 等 ( 含 創 業 投 資 專 業 人 才 、 國 際 金 融 管 理 專 業 人 才 );( 七 )健 康 與 社 會 服 務:疾 病 分 類 管 理、護 理 等;( 八 ) 觀 光 與 旅 遊 服 務 : 觀 光 旅 遊 、 餐 飲 服 務 等 ; ( 九 ) 餐 飲 類 : 中 餐 、 西 餐 、 烘 焙 食 品 等 ; ( 十 ) 運 輸 服 務 業 : 空 服 、 船 員 、 報 關 、 倉 儲 訓 練 等;( 十 一 )地 方 傳 統 手 工 產 業: 織 布、 藤 編 、 陶 瓷、 木 雕 等 ;
( 十 二 )其 他 服 務 業( 含 不 動 產 及 仲 介 業、攝 影、大 眾 傳 播 媒 體 等 )。
以 台 北 地 區 評 估 合 格 之 92 家 民 間 職 業 訓 練 辦 理 單 位 , 如 欲 申 辦 職 業 訓 練 劵 計 畫 案 , 其 師 資 、 設 備 、 場 地 、 課 程 等 均 應 符 合 申 辦 職 類 之 規 定 , 然 而 實 施 兩 年 , 實 際 申 請 辦 理 的 只 有 5 個 職 類 , 僅 佔 總 訓 練 職 類 ( 12 個 ) 的 41.7%。 因 此 , 再 評 估 台 北 地 區 合 格 的 民 間 訓 練 單 位 , 實 際 可 以 辦 理 「 職 業 訓 練 劵 」 所 規 劃 職 類 之 能 力 , 為 本 研 究 動 機 之 二 。
依 據 九 十 一 年 度 全 國 職 業 訓 練 需 求 調 查 評 估( 台 北 地 區 就 業 人 口 最 多 、 職 業 訓 練 需 求 亦 最 多 ) , 訂 定 職 業 訓 練 劵 計 畫 之 全 國 總 發 劵 目 標 數 量 為 7000 張 ( 每 張 1 次 /人 ) , 其 中 台 北 地 區 分 配 1600 張 ( 約 佔 全 國 的 1/4) 。 九 十 二 年 度 開 始 推 動 , 實 施 結 果 台 北 地 區 總 發 劵 數 量 為 852 張 , 預 定 發 劵 數 量 的 目 標 為 80%, 但 實 際 執 行 率 為 53.3%。 預 定 開 班 數 量 為 100 班 , 實 際 開 班 數 量 為 58 班 ; 預 定 開 班 數 量 執 行 率 目 標 為 80%, 實 際 執 行 率 為 58%。 台 北 地 區 預 算 經 費 48,000,000 元 , 實 際 執 行 經 費 22,087,254 元 , 預 定 經 費 執 行 率 為
80%, 實 際 經 費 執 行 率 為 46%。 參 訓 人 數 為 852 人 , 結 訓 人 數 為 804 人,就 業 人 數 為 68 人,預 定 就 業 率 目 標 為 50%,實 際 就 業 率 為 8.5%。
相 較 政 府 委 外 訓 練 合 約 主 要 規 定 , 結 訓 學 員 就 業 率 目 標 需 達 到 50%,否 則 扣 15%行 政 管 理 費,而 職 業 訓 練 劵 結 訓 學 員 就 業 率 明 顯 未 達 預 定 目 標 。 因 此 , 瞭 解 九 十 二 年 度 、 九 十 三 年 度 結 訓 學 員 就 業 率 未 臻 理 想 的 原 因 , 仍 為 本 研 究 動 機 之 三 。
基 於 上 述 研 究 動 機,本 研 究 企 圖 經 由 問 卷 調 查 台 北 地 區 潛 在 民 間 職 業 訓 練 單 位 , 對 職 業 訓 練 劵 實 施 的 意 見 ; 以 瞭 解 推 動 之 實 際 情 況 , 研 提 改 善 我 國 實 施 職 業 訓 練 劵 之 具 體 建 議 , 充 分 落 實 職 業 訓 練 劵 之 預 期 目 標 及 功 能 。
第二節 研究目的
就 前 述 研 究 動 機 , 本 研 究 的 主 要 目 的 有 : 一 、 探 討 影 響 職 業 訓 練 劵 承 辦 意 願 之 因 素 。 二 、 檢 視 申 辦 單 位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劵 之 能 力 。 三 、 探 討 影 響 職 業 訓 練 劵 實 施 成 果 之 因 素 。 四 、 研 提 改 善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劵 之 具 體 建 議 。
第三節 研究理論與架構
本節內容分為:一 、研究理論,二、 研究對象,三、研 究架構,詳 述如後。
壹 、 研究理論
本 研 究 以 公 共 政 策 理 論 作 為 研 究 之 方 法 論 , 以 職 業 訓 練 券 計 畫 案 做 為 研 究 之 本 體 , 並 以 評 鑑 理 論 做 為 職 業 訓 練 券 執 行 結 果 評 估 的 理 論 依 據 。 因 此 , 分 別 就 公 共 政 策 的 內 函 、 公 共 政 策 的 制 定 等 進 行 探 討 :
一 、 公 共 政 策 的 內 函
職 業 訓 練 券 計 畫 案 是 屬 於 公 共 政 策 , 而 公 共 政 策 的 制 定 , 源 自 社 會 科 學 之 研 究 。 所 謂 公 共 政 策 ( public polic y), 乃 是 政 府 機 關 與 其 他 社 會 團 體 , 為 達 成 其 目 標 與 重 要 的 長 程 計 畫 或 工 作 綱 領 , 而 作 為 管 理 者 確 定 與 估 計 所 負 責 任 與 進 行 程 序 的 指 針 。 關 於 公 共 政 策 之 定 義 , 以 伊 斯 頓( Easton)的 說 法 最 為 簡 明 :「 公 共 政 策 之 制 定 即 是 社 會 整 體 的 價 值 標 準 和 權 力 的 分 配。」( 湯 絢 章,民 82)。而 Thomus D ye 亦 在 「 瞭 解 公 共 政 策 」( u nde rsta ndin g p ubli c p oli c y) 一 書 中 , 有 一 個 簡 明 易 懂 的 定 義 :「 凡 是 政 府 選 擇 要 做 的 或 者 不 要 做 的 決 定 , 即 是 公 共 政 策 。 」( 朱 志 宏 , 民 80)。
簡 言 之,公 共 政 策 的 內 涵,不 外 是 政 府 為 解 決 某 項 公 共 問 題 , 或 滿 足 某 項 公 共 需 求 , 透 過 公 私 機 構 、 團 體 或 個 人 , 規 劃 並 選 擇 可 解 決 該 問 題 的 方 案 。 而 職 業 訓 練 券 是 屬 於 公 共 政 策 , 理 所 當 然 具 有 其 相 同 之 內 涵 , 是 政 府 為 解 決 大 量 失 業 者 的 職 業 訓 練 需 求 , 採 取 以 委 託 合 格 的 民 間 訓 練 機 構 , 以 補 助 辦 理 之 方 式 ; 為 解 決 公 共 職 訓 機
構 訓 練 容 量 與 訓 練 職 類 之 不 足 , 使 失 業 者 經 過 職 業 技 能 訓 練 後 , 能 順 利 的 重 回 職 場 工 作 。
二 、 公 共 政 策 的 制 定
A nde rson 在 其 所 著 的「 公 共 政 策 制 定 」( P ubl ic P olic y M akin g)
一 書 中 , 論 述 公 共 政 策 制 定 之 過 程 主 要 包 括 :( 一 ) 政 策 制 定 者 與 其 環 境 ,( 二 ) 政 策 的 形 成 與 採 用 ,( 三 ) 政 策 的 執 行 ,( 四 ) 政 策 的 影 響 、 評 估 及 改 變 ( 湯 絢 章 , 民 68)。 Jones( 1977) 在 其 所 著 的
「 公 共 政 策 導 論( An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 y of Public Polic y)」一 書 中 , 將 公 共 政 策 制 定 之 過 程 , 分 為 五 個 階 段 :( 一 ) 問 題 認 定
( Problem identification),( 二 )政 策 發 展( program develop ment),
( 三 )政 策 執 行( program implementation),( 四 )政 策 評 估( progra m eval uati on),( 五 )政 策 終 結( program termination)。 我 國 公 共 行 政 學 者 林 水 波 與 張 世 賢( 民 80)兩 位 學 者 之 論 點 , 亦 提 出 公 共 政 策 之 分 析 , 其 主 要 重 點 有 五 項 :( 一 ) 問 題 之 認 定 ,( 二 ) 政策方案規劃,
(三)政策合法化,(四)政策執行,(五)政策評估。
根 據 上 述 學 者 對 公 共 政 策 制 定 過 程 之 論 述,可 以 歸 納 出 公 共 政 策 之 制 定 主 要 重 點 :( 一 ) 政 策 形 成 之 立 論 ,( 二 ) 政 策 法 源 依 據 ,
( 三 ) 政 策 之 規 劃 ,( 四 ) 政 策 之 執 行 ,( 五 ) 政 策 之 評 估 。 就 我 國 職 業 訓 練 券 實 施 計 畫 , 其 政 策 制 定 之 過 程 , 亦 符 合 上 述 歸 納 的 五 個 構 面 。
貳、研究對象
本研究以台北地區 92 家合格的訓練單位為對象,全數作 為問卷對 象,佔全國合格的 訓練單位總數 293 家(如職業訓練全 國資源網)的三 分之一。94 年 5 月完成寄發問卷調查 ,以郵寄方式進行 。每單位抽樣 1
人(份),請訓練單 位的負責人填答問 卷,計抽樣 92 份。
有關合格的 民間訓 練單位,是 經由職 訓局所屬職 訓中心 調查蒐集或 訓練單位自行申請 ,並經過相關專家 評鑑其訓練設備、 訓練場地、建築 物安全、消防安全 等合格的訓練單位 。
參、研究架構
本研究依據 職業訓 練券兩年來 實施之 結果,以及 該案年 終檢討會訓 練單位提出的相關 意見,分析探討可 能影響預期目標之 因素,以做為研 究之架構。其構面 分為實施計畫之規 定,包括有:( 一)提送訓練計畫審 查,(二)補助訓練 經費,(三)規定之 就業率,(四)核銷 經費作業等四 項;以及承辦單位 之能力,含蓋:(一 )開班 達 成 率,( 二 )就 業 達 成 率 ,
(三)行政作業能 力,(四)有能力辦理之職類等四項。預期目標之成果,
包含:(一)發劵數 量,(二)開班數量 ,(三)預算執行率 ,(四)學員 就業率,(五)訓練 職類執行率等五要 項。如圖 1-1 研究架構圖所示:
研究架構圖:如圖 1-1
預期成果之指標 1.發劵數量 2.開班數量 3.預算執行率 4.學員就業率
5.訓練職類執行率
圖 1-1 本研究之研 究架構圖 影響預期目標之因素
實施計畫之規定 承辦單位之能力 1.開班達成率
2.就業達成率 3.行政作業能力 4.有能力辦理之職 類 1.提送訓練計畫審 查
2.補助訓練經費 3.規定之就業率 4.核銷經費作業
第四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
壹、研究方法
本研 究 係採 用資 料 分 析、 問 卷 調 查 等方法 。 首先 蒐 集 國 內碩 ( 博 ) 士論文、期刊、學 報及職訓局、教育 部出版等有關文獻 ,並透過英國、
瑞典、美國等外國 相關文獻之探討。 建立本研究之相關 理論基礎;並親 自拜訪職訓局主管 科室,蒐集九十二 、九十三年度「職 業訓練劵 」訓練 單位實施成果相關 資料、問卷回收資 料,經過彙整及分 析,並提出研究 結果,最後撰寫本 研究的結論及建議 。
貳、研究步驟
本研究依以下之步 驟實施:
一、蒐集、探討相 關文件資料
蒐集國內外有關「 職業訓練劵 」實施 的相關文獻,包括 英國、瑞 典及美國等國家的 職業訓練劵實施情 況等資料,經過整 理分析;並根 據我國「職業訓練 劵」實施結果,做 為擬定研究計畫之 基礎。
二、研究理念形成
首先透過文獻 之探討,研讀「 職 業訓練劵」相關文 獻資料、探討 職業訓練劵之由來 、承辦作業程序、國外實施的情況,國內推動情況 及實施成果等,促 成本研究理念。
三、擬定研究計畫
依據蒐集、探討、 彙整相關文獻所得 資料及理論為基礎 ,確定研 究題目、研究方法、研究對象及研究 架構,以擬定研究 計畫,並完成 研究計畫口試之程 序。
四、研究流程:如 圖 1-2
研究流程圖 1-2 蒐集、探討相關文件
修正研究計 畫
問卷信效度評估
擬定研究計畫
彙整實施成果
問卷設計
實施現況資料彙
成果評估分析
撰寫研究論文初稿
完成研究論文
回收問 卷資 料分 析
修正論文 計畫口試
論文口試
參、研究工具
本研究的研究工具 為研究者自編的調 查問卷,乃依據我 國職業訓練 劵實施結果做為問 卷設計的架構。並 經專家審閱之過程 ,以增加其信效 度。
一、問卷設計 與編 製
(一)問卷設計
本研究根 據我國 職 業訓練券 九十二 年 、九十三 年的實 施 結果,分 析探討發現的問題 與疑慮,並參考研 究架構之因素,以 掌握本研究問 卷的內涵。調查問 卷的設計包含有二 大範疇,其中有格 式化的勾選題 及開放式問答題。問卷之重點集中於 訓練單位對於「職 業訓練劵」推 動實施之意見,問 卷調查表(如附錄 二)。
(二)問卷內容
問卷內容分兩大範 疇,第一範疇為訓 練單位可以辦理的 職類,依 據職業訓練券規劃 的 12 個職類,檢 視 92 家經由職訓局 評鑑合格的訓 單位,可以辦理的 訓練職類有那些,以瞭解訓練單位的 辦訓能力,為 研究目的一。
第二範疇 為研究 目 的二,瞭 解影響 預 期目標之 因素, 分 為實施計 畫之規定有七題勾 選題、申辦單位之 能力有四題勾選題,分別設計為 格式化的勾選題項。為進一步瞭解申 辦單位能力是否有 其他因素,設 計有開放性問題, 以徵詢訓練單位之 意見(問卷調查表 如附錄二)。
問卷回應 的方式 , 第一範疇 之訓練 職 類調查採 勾選方 式 ,俾利統 計勾選情形以瞭解 民間訓練單位可以 申辦的職類,做為 職業訓練券實 施計畫日後調整之 參考依據。第二範 疇的「實施計畫之 規定」部分,
回 應 方 式 採 用 李 克 特 氏 ( Likert’s) 的 五 點 量 表 計 分 方 式 瞭 解 其 合 理性。合理性判別 由很合理,合理,尚合理,不合理和 很不合理,分
別以 5、4、3、2、1 配當表示。其次,有關第二範疇的「申辦單位之 能力」部分,回應 方式亦採用李克特 氏的五點量表計分 方式,瞭解其 同意程度。同意程 度由很同意,同意 ,尚同意,不同意 和很不同意,
分別以 5、4、3、2、1 配當表示。
二、問卷的信效度
調查問卷係根據外 國職業訓練券的相 關文獻及我國實施 結果資料,
自編設計完成;為 增加其信效度,敦 請職訓局所屬職訓 中心的主任、委 託辦理單位的主管,以及相關單位的主 管等專家(如附錄一,專家名單), 擔任問卷內容之審 閱,以提供改善的 意見。
肆、資料處理
本研究問卷經回收 後,剔除無效問卷 ,進行編碼及彙理 與分析。並 將問卷中「開放性 問題」所得資料予 以分類歸納,以回 答待答問題。本 研究所採取的資料 分析方法如下所述 :
一 、 非 開 放 性 問 題 採 用 平 均 百 分 比 ( percentages), 紀 錄 接 受 問 卷 調 查訓練單位申辦意 願、辦訓能力及實 施預期目標。
二 、 開 放 式 問 題 之 意 見 , 採 內 容 分 析 法 針 對 回 應 的 意 見 , 分 析 彙 整 其 意涵。
三 、 根 據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 對 本 研 究 各 待 答 問 題 之 回 應 和 處 理 , 方 法 說 明如下:
(一)待答問題 1-1:探討職業訓練 劵 「補助訓練經費」 之合理性?
處理方式:根據回 收問卷資料,以描 述統計做資料分析 與彙整,
解釋經費補助之合 理性,並彙整認為 不合理之意見,做 為研擬 建議之基礎。
(二)待答問題 1-2:探討職業訓練 劵 「提送訓練計畫審 查作業」之
合理性?
處理方式:根據回 收問卷資料,以描 述統計做資料分析 與彙整,
解釋提送訓練計畫 審查作業之合理性 ,並彙整認為不合 理之意 見,做為研擬建議 之基礎。
(三)待答問題 1-3:探討職業訓練 劵「參訓學員條件 限制」之合理 性?
處理方式:根據回 收問卷資料,以描 述統計做資料分析 與彙整,
解釋參訓學員條件 限制之合理性,並 彙整認為不合理之 意見,
做為研擬建議之基 礎。
(四)待答問題 1-4:探討職 業訓練 劵「結訓學員就業 率」之合理性 ? 處理方式:根據回收問卷資 料,以描述統計做 資料分析與彙
整,解釋結訓學員 就業率之合理性, 並彙整認為不合理 之意 見,做為研擬建議 之基礎。
(五)待答問題 1-5:探討職業訓練 劵「經費核銷作業 」之合理性?
處理方式:根據回 收問卷資料,以描 述統計做資料分析 與彙 整,解釋經費核銷 作業之合理性,並 彙整認為不合理之 意見,
做為研擬建議之基 礎。
(六)待答問題 2-1:探討承辦單位辦 理職 業訓練劵 「開班達成率」
之合理性?
處理方式:採用九 十二和九十三年實 施 結 果 資 料 作 為 實 際 值 。 因此,依比較實際 值與目標值描述開 班之達成率情況。 並彙整 認為不合理之意見 ,做為研擬建議之 基礎。
(七)待答問題 2-2:探討承辦單位辦 理職 業訓練劵 「結訓學員就業 率」之合理性?
處理方式:採用九 十二和九十三年實 施 結 果 資 料 作 為 實 際 值 。
因此,依比較實際 值與目標值描述結 訓學員就業率情況 。並彙 整認為不合理之意 見,做為研擬建議 之基礎。
(八)待答問題 2-3:探討承辦單位辦 理職 業訓練劵 「行政作業之能 力」之合理性?
處理方式:採用九 十二和九十三年實 施 結 果 資 料 作 為 實 際 值 。 因此,依比較實際 值與目標值描述開 班達成率及結訓學 員就業 率情況。並彙整認 為不合理之意見, 做為研擬建議之基 礎。
(九)待答問題 2-4:探討承辦單位申 辦職 業訓練劵 「可辦理那些 職類」之適切性?
處理方式:採用九 十二和九十三年實 施 結 果 資 料 作 為 實 際 值 。 因此,依比較實際 值與目標值描述可 辦理職類情況。並 彙整認 為那些職類回歸公 訓辦理為妥之 意 見,做 為 研 擬 建 議 之 基 礎 。
(十)待答問題 3-1:探討影響職業訓 練劵 預算經費執行率的因素?
處理方式:採用九 十二和九十三年實 施 結 果 資 料 作 為 實 際 值 。 因此,依比較實際 值與目標值描述預 算經費執行情況。並彙整 認為影響預算經費 執行率的因素,做 為研擬建議之基礎 。
(十一)待答問題 3-2:探討影響職 業訓 練劵 核發數量執行率的因素 ? 處理方式:採用九 十二和九十三年實 施 結 果 資 料 作 為 實 際 值 。 因此,依比較實際 值與目標值描述核 發數量執行情況。並彙整 認為影響核發數量 執行率的因素,做 為研擬建議之基礎 。
(十二)待答問題 3-3:探討影響職 業訓 練劵 開班數量執行率的因素 ? 處理方式:採用九 十二和九十三年實 施 結 果 資 料 作 為 實 際 值 。 因此,依比較實際 值與目標值描述開 班數量執行情況。並彙整 認為影響開班數量 執行率的因素,做 為研擬建議之基礎 。
(十三)待答問題 3-4:探討影響職 業訓 練劵 結訓學員就業率的因素 ?
處理方式:採用九十二和九十三 年 實 施 結 果 資 料 作 為 實 際 值 。 因此,依比較實際 值與目標值描述學 員就業率執行情況。並彙 整認為影響學員就 業率的因素,做為 研擬建議之基礎。
第五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我 國 實 施 職 業 訓 練 券 之 範 圍 分 為 六 個 地 區 , 本 研 究 以 其 中 就 業 人 口 及 職 業 訓 練 單 位 最 多 的 台 北 地 區 為 研 究 範 圍 , 並 針 職 業 訓 練 券 對 所 規 劃 辦 理 的 12 個 訓 練 職 類 進 行 探 討 分 析 。
壹、研究範圍
本 研 究 探 討 的 範 圍 是 台 北 地 區 合 格 訓 練 單 位,依 據 職 訓 局 訓 練 轄 區 之 劃 分 台 北 地 區 包 括 台 北 縣 和 台 北 市 , 此 區 域 合 格 民 間 的 訓 練 單 位 共 有 92 家 , 實 際 承 辦 「 職 業 訓 練 劵 」 的 訓 練 單 位 計 有 18 家 , 包 括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電 腦 中 心 、 大 葉 大 學 ( 台 北 分 部 ) 、 中 國 餐 飲 學 會 、 啟 迪 國 際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世 新 大 學 、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數 位 多 媒 體 編 輯 協 會 、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財 會 協 會 、 莊 敬 高 工 附 設 職 訓 中 心 、 巨 匠 電 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炬 匠 電 腦 短 期 補 習 班 、 大 亞 電 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台 灣 知 識 庫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台 灣 知 識 庫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財 團 法 人 聯 合 資 訊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美 容 專 業 促 進 協 會 、 台 灣 美 容 美 髮 師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 中 華 熊 媽 媽 保 母 公 益 協 進 會 等 單 位 。
其 次 就 訓 練 職 類 , 僅 對 職 業 訓 練 券 所 規 劃 辦 理 的 12 個 訓 練 職 類 , 包 括 ( 一 ) 資 訊 應 用 人 才 類 、 自 動 控 制 類 、 產 業 自 動 化 維 護 技 術 類 、 農 業 商 業 營 建 業 製 造 業 自 動 化 高 層 次 技 術 類 ;( 二 ) 基 礎 電 腦 與 網 路 職 業 訓 練 類 ; ( 三 ) 商 業 服 務 類 ; ( 四 ) 營 建 及 相 關 工 程 服 務 類 ; ( 五 ) 行 銷 服 務 類 ; ( 六 ) 金 融 服 務 類 ; ( 七 ) 健 康 與 社 會 服 務 類 ;( 八 )觀 光 與 旅 遊 服 務 類 ;( 九 )餐 飲 類 ;( 十 ) 運 輸 服 務 類 ; ( 十 一 ) 地 方 傳 統 手 工 產 業 ; ( 十 二 ) 其 他 服 務 類 之
訓 練 實 施 現 況 。
貳、 研究限制
基 於 上 述 研 究 範 圍 , 本 研 究 有 以 下 數 點 限 制 :
本 研 究 為 職 業 訓 練 劵 之 實 施 現 況,不 宜 推 論 至 不 同 性 質 的 其 他 委 外 專 案 訓 練 。
其 次 , 本 研 究 的 資 料 、 資 源 , 完 全 取 自 於 職 業 訓 練 券 的 承 辦 單 位 和 核 發 職 訓 券 的 人 數 , 未 能 對 辦 理 單 位 做 比 對 , 其 間 或 許 有 落 差 存 在 , 故 本 研 究 結 果 無 法 對 承 辦 單 位 做 辦 理 成 效 的 推 論 。
第六節 名詞釋義
壹、 職業訓練劵
依 據 職 業 訓 練 券 實 施 計 畫(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日 職 公 字 第 0920081136 號 文 ), 政 府 為 協 助 失 業 者 能 再 就 業 之 目 的 , 核 發 給 符 合 條 件 者 作 為 參 加 學 習 職 業 技 能 之 訓 練 劵 , 稱 為 「 職 業 訓 練 劵 」
( Vocational Training Voucher) , 簡 稱 為 「 職 訓 劵 」 ; 係 委 由 民 間 合 格 的 訓 練 機 構 來 辦 理 , 目 前 適 用 對 象 為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勞 工 及 特 定 對 象 者 ( 職 訓 局 , 民 92) 。
貳、 公共職業訓練
依 據 職 業 訓 練 法 第 一 章 第 一 條 為 培 養 國 家 建 設 技 術 人 力,提 高 工 作 技 能 ,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 特 制 定 本 法 實 施 職 業 訓 練 。 於 民 國 七 十 二 年 十 二 月 五 日 公 布 實 施【 總 統 72 台 統( 一 )義 字 第 6687 號 令 】。
廣 義 者 係 指 以 政 府 預 算 所 推 動 或 辦 理 之 各 種 訓 練 而 言,不 論 是 自 行 辦 理 或 委 外 辦 理 均 屬 之 。
狹 義 者 係 指 以 政 府 預 算 支 應 訓 練 費 用 , 或 由 政 府 設 立 , 或 公 開 招 生 不 特 定 對 象 , 或 以 就 業 為 主 的 訓 練 , 或 經 費 支 付 營 運 的 公 共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所 辦 理 的 訓 練 , 其 訓 練 對 象 包 括 在 職 員 工 、 準 備 就 業 者 及 失 業 者 等 ( 職 訓 局 網 站 , 民 92) 。
參、 民間職業訓練
依 據 職 業 訓 練 法 第 二 章 第 五 條 , 指 民 間 或 社 會 團 體 機 構 為 協 助 政 府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為 目 的 , 經 由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依 法 定 委 託 程 序 , 在 其 所 屬 之 教 育 或 技 能 訓 練 單 位 , 或 附 設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內 所 舉 辦 的 職
業 訓 練 ( 職 訓 局 網 站 , 民 92) 。
肆、 非自願性離職勞工及特定對象者
依 據 就 業 保 險 法 第 十 一 條 , 所 謂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勞 工 , 是 指 就 業 保 險 之 被 保 險 人 因 為 就 業 投 保 單 位 關 廠 、 遷 廠 、 休 業 、 解 散 、 宣 告 破 產 等 非 自 願 性 因 素 所 造 成 的 離 職 失 業 勞 工 。
依 據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 特 定 對 象 者 包 括 : 身 心 障 礙 者 、 原 住 民 、 生 活 扶 助 戶 、 負 擔 家 計 婦 女 、 中 高 齡 失 業 者 、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 更 生 保 護 人 、 外 籍 配 偶 等 ( 職 訓 局 網 站 , 民 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