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職業訓練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職業訓練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Copied!
5
0
0
顯示更多 ( 頁)

全文

(1)

1

職業訓練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訓練單位:○○○(全銜)(以下簡稱甲方)

受訓學員:○○○(以下簡稱乙方)

訓練班別:○○年度○○○○班第○○期

乙方法定代理人:○○○(乙方未滿二十歲且未結婚者須法定代理人)

前開當事人基於確保訓練品質、訓練資源有效利用、保障受訓權益及維持訓練秩 序等之需要,乙方經報名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加甲方開辦之職業訓練,經 甄選錄訓後,甲、乙雙方同意在訓練期間簽立契約如下:

第一條 乙方於受訓期間應遵守甲方規定,完成訓練課程。

甲方於訓練期間應對乙方之學科、術科訓練課程之學習結果及操行辦 理評量。

第二條 訓練期間因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訓練地點之當地縣市政府公告該縣 (市)、鄉、鎮高中職以下停止上課者,甲方應擇期補課,補課期間視同 正常上課,乙方因故未到課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乙方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或提出請假、離訓申請未獲甲方同意時,均 以曠課論。

甲方得就前項訂定請假之程序、應檢具之文件及核准層級等規定。

乙方如遇後備軍人或補充兵之召集,甲方需協助申請免除召集。

第三條 乙方同意甲方於訓練期間,依獎懲評量基準考核其操行。甲方應設獎 懲及申訴委員會辦理上開學員獎懲事宜。

受訓學員獎懲種類如下:

一、獎勵:嘉獎、記功、記大功。

二、懲處:申誡、記過、記大過。

受訓學員獎懲評量基準、申訴程序、獎懲及申訴委員會之成員等相關作 業規定,由甲方另定之。

第四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辦理離訓,應於提出離訓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 文件,經甲方書面同意後,得免依本契約書第六條賠償甲方:

一、患重大傷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或其他意外傷害,經 公立醫院或地區級以上私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需長期治療者,但 因區域屬性特殊,經分署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2)

2

二、因家庭發生不可抗力之災變等重大事故,而無法繼續受訓並提列相 關事實證明者。

三、職類適性不合,影響訓練進度,經評量屬實者。

四、自願、接受徵集入營者。

五、身心狀況經評量無法適應訓練環境、對他人安全有危害或影響他人 參訓之虞者。

六、參訓期間因懷孕而身體不適或流產,並經醫院診斷需要安胎調養身 體者。

七、經甲方評量同意提前就業者。

八、全期訓練時數四百五十小時以下之訓練班次,於開(參)訓日起三個 課表日以內離訓者;全期訓練時數四百五十一小時至九百小時之訓 練班次,於開(參)訓日起五個課表日以內離訓者;全期訓練時數九 百零一小時以上之訓練班次,於開(參)訓日起十個課表日以內離訓 者。

九、其他經分署專案核准者。

乙方有前項第五款情形,且無意願自行提出離訓申請者,甲方得終止訓 練契約,乙方並得免依本契約書第六條賠償甲方。

第一項第七款所稱經甲方評量同意提前就業,指乙方已完成總訓練時數 二分之一以上,且經評量具該訓練職類就業技能,並能檢具下列證明文 件之一者:

一、參加勞工保險證明。

二、雇主開立之就業僱用證明(需有雇主公司大、小章用印)或就業錄 取證明(正式紙本或電子郵件)。

三、自營作業或創業之證明。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願無異議同意甲方得視情節,為退訓或撤銷參訓 資格之處理:

一、於受訓期間,未到課時數達全期訓練總時數百分之十、曠課時數達 全期訓練時數百分之四、參訓期間行為不檢情節重大或訓期未滿二 分之一且找到工作而未能繼續參訓者。

二、已參加本署暨各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其他職前訓練或在職 訓練課程期間,同時參加本訓練課程者。但參加本署在職訓練課程 期間,發生非自願性失業情事,而以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身分參加 本作業規定之訓練課程者,不在此限。

三、以偽造文書、不實資料參加訓練或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四、經平時考核功過相抵後,累積懲處達三大過並經獎懲及申訴委員會

(3)

3

審議審定為操行不及格者。

五、其他經甲方認定者。

第五條 乙方於參訓期間,經查獲有不符參訓資格、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 位為其申報參加勞工保險等情事,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自始不符參訓資格者,以撤銷參訓資格處理,且不得列入開訓名單。

二、如確有工作事實,視為非失業者,依規定辦理離、退訓。

三、如有受僱加保,卻無工作事實,應由乙方出具證明且由甲方就乙方 加保情形,通報勞工保險局查處,並同意乙方依原適用對象別繼續 參訓。

第六條 乙方於受訓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連帶賠償 受訓期間之學雜費、材料費用:

一、未經甲方同意依第四條第一項所定得免賠償原因辦理離訓或擅自離 訓者。

二、依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經甲方為退訓之處理者。

三、學員於開訓後因參訓資格不符或其他可歸責之事由,致已逾第四條 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免賠償期間而離訓者。

前項各項費用之計算標準如下:

一、學雜費:

(一)全期訓練時數四百五十小時以下之訓練班次:開(參)訓三日 以內離、退訓者,免賠償;開(參)訓逾三日至五日以內離、

退訓者,應賠償全期費用之四分之一;開(參)訓逾五日離、

退訓者,應賠償全期費用之全額。

(二)全期訓練時數四百五十一小時至九百小時之訓練班次:開 (參)訓五日以內離、退訓者,免賠償;開(參)訓逾五日至十 日以內離、退訓者,應賠償全期費用之四分之一;開(參)訓 逾十日離、退訓者,應賠償全期費用之全額。

(三)全期訓練時數九百零一小時以上之訓練班次:開(參)訓十日 以內離、退訓者,免賠償;開(參)訓逾十日至二十日以內 離、退訓者,應賠償全期費用之四分之一;開(參)訓逾二十 日離、退訓者,應賠償全期費用之全額。

二、材料費:

(一)全期訓練時數四百五十小時以下之訓練班次:開(參)訓逾三日 離、退訓者,以訓練日數佔全期訓練日數之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二)全期訓練時數四百五十一小時至九百小時之訓練班次:開(參)

(4)

4

訓逾五日離、退訓者,以訓練日數佔全期訓練日數之比例計算 賠償金額。

(三)全期訓練時數九百零一小時以上之訓練班次:開(參)訓逾十日 離、退訓者,以訓練日數佔全期訓練日數之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前項所稱日數,以訓練班次排定之課表日計算。乙方應賠償之費用,

甲方應以書面核列並催告乙方及其法定代理人,乙方或其法定代理人 應於辦理離(退)訓手續時同時繳清。

第七條 為協助乙方適應訓練,甲方應提供生活、學習、心理等輔導事宜。

第八條 經甲方同意乙方申請住宿時,乙方對於宿舍相關設施應盡善良管理人 之義務,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發生損害情事時,乙方及其法定代理 人同意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第九條 乙方為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法令規定之訓練補助對象時,甲方應協助 乙方申請相關訓練補助或津貼。

第十條 乙方未依約履行賠償責任時,乙方自願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接受強制執行,甲方並得以本契約作為行政執行之執行名義。

因本契約有關事項涉訟,雙方合意以臺灣○○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 經甲方依本契約書第一條評量乙方,其訓練課程成績及操行皆合格 者,甲方應發給結訓(業)證書,並於訓後九十日內協助輔導就業,對 於尚未就業學員則送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持續媒合就業。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甲方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學員實習成品處理 要點」,處理參訓學員訓練期間之實習成品。

第十三條 乙方於參訓期間如加保職業工會(漁會),甲方得將參訓逾三個月之 訓中加保情形提供予勞工保險局。

第十四條 本契約甲方應將明定之規定及相關訓練、生活管理規章,彙整編印 於學員手冊,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同等之效力。學員 手冊與本契約牴觸者,以本契約為準。

以上契約條文經甲、乙方詳細閱讀後簽立,並各持正本一份,以茲遵守。

甲方:

代表人:

地址:

乙方: (簽名或蓋章)

(5)

5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出生年月日:

戶籍所在地:

【乙方如為未成年(未滿二十歲)且未結婚者,則須經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同意】

乙方法定代理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戶籍所在地: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本人 報名參加 (訓練單位名稱) 辦理 (班別名稱)

前項第八款本署 TTQS 評核證書,有效期限於所提訓練計畫 最後結訓日前屆滿者,應於申請訓練計畫時,檢附已申請 TTQS

退費 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 3 分之 1 者,訓練單位應退還核 定訓練費用 50%;已逾訓練總時數 3 分之 1 者,不予退費。.

八、全期訓練時數四百五十小時以下之訓練班次,於開(參)訓日起三個

先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職業訓練諮詢,經評估適訓後,持該機構

八、全期訓練時數四百五十小時以下之訓練班次,於開(參)訓日起三

一、於受訓期間,除有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事由外,其餘事由之請假及

(三)TTQS 評核證書於所提各訓練計畫之開訓日應仍屬有效,如於開訓日前效期 屆滿者,應於申請訓練計畫時檢附已申請 TTQS

訓練課程需符合全日制訓練(訓練期間 1 個月以上、每星期訓練 4 日以上、每日 訓練日間 4 小時以上、每月總時數 100

(二)為維持年度內開辦訓練之彈性,分署應於每季平均規劃安排訓練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補助雇主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指派所 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參加職業訓練,以國內訓練單位公開招 訓之訓練課程為限。..

十三、事業單位應依分署核定之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各訓練課程之

6.訓練生之實習訓練,應在日間實施為宜,且不得安排於下午 10 時至翌日上午

第十二階段 配對數數卡(數量與符號配對) 第十三階段 按量取數訓練(數數和寫數) 第十四階段

本人 報名參加 (訓練單位名稱) 辦理 (班別名稱)

111 年度「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員 36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補助雇主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指派所 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參加職業訓練,以國內訓練單位公開招 訓之訓練課程為限。..

已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之 教保員、訓練員、生活服務 員、照顧服務員、家庭托顧 服務員、臨時及短期照顧服 務員或個人助理相關訓練

(四)訓練場地各班次教室之環境條件、設備數量等級、建築

十一、

九、訓練單位應詳加檢核學員之參訓資格及身分,且最遲應於開(參)訓日發給「失業者職

九、訓練單位應詳加檢核學員之參訓資格及身分,且最遲應於開(參)訓日發給「失業者職

本人 報名參加 (訓練單位名稱) 辦理 (班別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