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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訓練單位:○○○(全銜)(以下簡稱甲方)
受訓學員:○○○(以下簡稱乙方)
訓練班別:○○年度○○○○班第○○期
乙方法定代理人:○○○(乙方未滿二十歲且未結婚者須法定代理人)
前開當事人基於確保訓練品質、訓練資源有效利用、保障受訓權益及維持訓練秩 序等之需要,乙方經報名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加甲方開辦之職業訓練,經 甄選錄訓後,甲、乙雙方同意在訓練期間簽立契約如下:
第一條 乙方於受訓期間應遵守甲方規定,完成訓練課程。
甲方於訓練期間應對乙方之學科、術科訓練課程之學習結果及操行辦 理評量。
第二條 訓練期間因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訓練地點之當地縣市政府公告該縣 (市)、鄉、鎮高中職以下停止上課者,甲方應擇期補課,補課期間視同 正常上課,乙方因故未到課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乙方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或提出請假、離訓申請未獲甲方同意時,均 以曠課論。
甲方得就前項訂定請假之程序、應檢具之文件及核准層級等規定。
乙方如遇後備軍人或補充兵之召集,甲方需協助申請免除召集。
第三條 乙方同意甲方於訓練期間,依獎懲評量基準考核其操行。甲方應設獎 懲及申訴委員會辦理上開學員獎懲事宜。
受訓學員獎懲種類如下:
一、獎勵:嘉獎、記功、記大功。
二、懲處:申誡、記過、記大過。
受訓學員獎懲評量基準、申訴程序、獎懲及申訴委員會之成員等相關作 業規定,由甲方另定之。
第四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辦理離訓,應於提出離訓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 文件,經甲方書面同意後,得免依本契約書第六條賠償甲方:
一、患重大傷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或其他意外傷害,經 公立醫院或地區級以上私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需長期治療者,但 因區域屬性特殊,經分署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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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家庭發生不可抗力之災變等重大事故,而無法繼續受訓並提列相 關事實證明者。
三、職類適性不合,影響訓練進度,經評量屬實者。
四、自願、接受徵集入營者。
五、身心狀況經評量無法適應訓練環境、對他人安全有危害或影響他人 參訓之虞者。
六、參訓期間因懷孕而身體不適或流產,並經醫院診斷需要安胎調養身 體者。
七、經甲方評量同意提前就業者。
八、全期訓練時數四百五十小時以下之訓練班次,於開(參)訓日起三個 課表日以內離訓者;全期訓練時數四百五十一小時至九百小時之訓 練班次,於開(參)訓日起五個課表日以內離訓者;全期訓練時數九 百零一小時以上之訓練班次,於開(參)訓日起十個課表日以內離訓 者。
九、其他經分署專案核准者。
乙方有前項第五款情形,且無意願自行提出離訓申請者,甲方得終止訓 練契約,乙方並得免依本契約書第六條賠償甲方。
第一項第七款所稱經甲方評量同意提前就業,指乙方已完成總訓練時數 二分之一以上,且經評量具該訓練職類就業技能,並能檢具下列證明文 件之一者:
一、參加勞工保險證明。
二、雇主開立之就業僱用證明(需有雇主公司大、小章用印)或就業錄 取證明(正式紙本或電子郵件)。
三、自營作業或創業之證明。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願無異議同意甲方得視情節,為退訓或撤銷參訓 資格之處理:
一、於受訓期間,未到課時數達全期訓練總時數百分之十、曠課時數達 全期訓練時數百分之四、參訓期間行為不檢情節重大或訓期未滿二 分之一且找到工作而未能繼續參訓者。
二、已參加本署暨各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其他職前訓練或在職 訓練課程期間,同時參加本訓練課程者。但參加本署在職訓練課程 期間,發生非自願性失業情事,而以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身分參加 本作業規定之訓練課程者,不在此限。
三、以偽造文書、不實資料參加訓練或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四、經平時考核功過相抵後,累積懲處達三大過並經獎懲及申訴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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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審定為操行不及格者。
五、其他經甲方認定者。
第五條 乙方於參訓期間,經查獲有不符參訓資格、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 位為其申報參加勞工保險等情事,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自始不符參訓資格者,以撤銷參訓資格處理,且不得列入開訓名單。
二、如確有工作事實,視為非失業者,依規定辦理離、退訓。
三、如有受僱加保,卻無工作事實,應由乙方出具證明且由甲方就乙方 加保情形,通報勞工保險局查處,並同意乙方依原適用對象別繼續 參訓。
第六條 乙方於受訓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連帶賠償 受訓期間之學雜費、材料費用:
一、未經甲方同意依第四條第一項所定得免賠償原因辦理離訓或擅自離 訓者。
二、依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經甲方為退訓之處理者。
三、學員於開訓後因參訓資格不符或其他可歸責之事由,致已逾第四條 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免賠償期間而離訓者。
前項各項費用之計算標準如下:
一、學雜費:
(一)全期訓練時數四百五十小時以下之訓練班次:開(參)訓三日 以內離、退訓者,免賠償;開(參)訓逾三日至五日以內離、
退訓者,應賠償全期費用之四分之一;開(參)訓逾五日離、
退訓者,應賠償全期費用之全額。
(二)全期訓練時數四百五十一小時至九百小時之訓練班次:開 (參)訓五日以內離、退訓者,免賠償;開(參)訓逾五日至十 日以內離、退訓者,應賠償全期費用之四分之一;開(參)訓 逾十日離、退訓者,應賠償全期費用之全額。
(三)全期訓練時數九百零一小時以上之訓練班次:開(參)訓十日 以內離、退訓者,免賠償;開(參)訓逾十日至二十日以內 離、退訓者,應賠償全期費用之四分之一;開(參)訓逾二十 日離、退訓者,應賠償全期費用之全額。
二、材料費:
(一)全期訓練時數四百五十小時以下之訓練班次:開(參)訓逾三日 離、退訓者,以訓練日數佔全期訓練日數之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二)全期訓練時數四百五十一小時至九百小時之訓練班次:開(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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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逾五日離、退訓者,以訓練日數佔全期訓練日數之比例計算 賠償金額。
(三)全期訓練時數九百零一小時以上之訓練班次:開(參)訓逾十日 離、退訓者,以訓練日數佔全期訓練日數之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前項所稱日數,以訓練班次排定之課表日計算。乙方應賠償之費用,
甲方應以書面核列並催告乙方及其法定代理人,乙方或其法定代理人 應於辦理離(退)訓手續時同時繳清。
第七條 為協助乙方適應訓練,甲方應提供生活、學習、心理等輔導事宜。
第八條 經甲方同意乙方申請住宿時,乙方對於宿舍相關設施應盡善良管理人 之義務,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發生損害情事時,乙方及其法定代理 人同意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第九條 乙方為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法令規定之訓練補助對象時,甲方應協助 乙方申請相關訓練補助或津貼。
第十條 乙方未依約履行賠償責任時,乙方自願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接受強制執行,甲方並得以本契約作為行政執行之執行名義。
因本契約有關事項涉訟,雙方合意以臺灣○○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 經甲方依本契約書第一條評量乙方,其訓練課程成績及操行皆合格 者,甲方應發給結訓(業)證書,並於訓後九十日內協助輔導就業,對 於尚未就業學員則送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持續媒合就業。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甲方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學員實習成品處理 要點」,處理參訓學員訓練期間之實習成品。
第十三條 乙方於參訓期間如加保職業工會(漁會),甲方得將參訓逾三個月之 訓中加保情形提供予勞工保險局。
第十四條 本契約甲方應將明定之規定及相關訓練、生活管理規章,彙整編印 於學員手冊,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同等之效力。學員 手冊與本契約牴觸者,以本契約為準。
以上契約條文經甲、乙方詳細閱讀後簽立,並各持正本一份,以茲遵守。
甲方:
代表人:
地址:
乙方: (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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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出生年月日:
戶籍所在地:
【乙方如為未成年(未滿二十歲)且未結婚者,則須經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同意】
乙方法定代理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戶籍所在地: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