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輾轉相除法、 黃金分割與費氏數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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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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輾轉相除法、 黃金分割與費氏數列 ()

蔡聰明

四、 歐氏對局

從畢氏求音律的輾轉相減法精煉成步步 扣盡的歐氏輾轉相除法, 以求最大共度單位 或最大公約數, 其步數從最多的 P (m, n) 變 成最少的 E(m, n), 介於其間的就是所謂的 歐氏對局, 這是兩人玩的一種數學遊戲。

歐氏對局的比賽規則如下: 雙方各自寫 一個自然數, 猜拳以決定誰先手。 先手者從較 大的數扣去較小數的任何倍數, 但不能使差 變成負數, 後手亦然。 兩人輪流對局, 最先得 到一對數含有一個零者得勝。 例如, 甲、 乙兩 人分別寫出 78 與 35 兩個數, 假設甲是先手, 整個對局過程可以是:

(i){78, 35} 甲

−→ {43, 35}乙

−→ {8, 35} 甲

−→

{8, 11} 乙

−→ {8, 3} 甲

−→ {2, 3} 乙

−→ {2, 1}

−→ {0, 1}, 經過7步甲先手得勝。 也可以是:甲 (ii){78, 35} 甲

−→ {8, 35} 乙

−→ {8, 11} 甲

−→

{8, 3} 乙

−→ {2, 3} 甲

−→ {2, 1} 乙

−→{0, 1}, 經 過 6步乙後手得勝。

一般而言, 任給兩個自然數 m 與 n, 令

L(m, n) 表示歐氏對局的步數, 則 L : N × N −→ N 為一個“多值函數”, 並且

E(m, n) ≤ L(m, n) ≤ P (m, n)。 (23) 換言之, 歐氏對局的步數可在 E(m, n) 與 P(m, n) 之間變化, 因而存在有講究對局藝 術的空間。

問: 先手必勝嗎?

許多時候, 兩人的對局, 先手較有利, 甚 至先手必勝。 例如: 在一個正方形的桌面上, 兩人輪流放置一個 10 元硬幣, 最先沒有空位 放置硬幣的人就輸。 顯然, 這是先手必勝的對 局 (致勝之道是什麼? ) 又如下圍棋或打網 球, 先手較有利, 常言道: 「先下手為強」 也。

但是, 歐氏對局則不然, 先手不一定有 利, 例如:

1. {5, 8} → {5, 3} → {2, 3} → {2, 1} → {0, 1}, 恰好 4 步, 故先手必 敗;

1

(2)

2. {4, 7} → {4, 3} → {1, 3} → {1, 0} 恰 好 3 步, 故先手必勝。

我們也可以用歸謬法來證明歐氏對局先手不 一定有利: 我們稱任意兩自然數 {a, b} 為一 個狀相 (configuration)。 假設由任意狀相出 發, 先手必勝。 考慮狀相 {m, n}, 不妨設 m < n 且 n 不是 m 的整倍數。 如果先手者 可將 n 扣掉某 k 倍的 m (0 < k <

m n

, k ∈ N ), 成為 {m, n

} (n

= n−km), 使得後手 者必敗, 那麼先手者若遇到狀相 {m, n

}, 則 必敗無疑, 這就得到一個矛盾。

要知舉反例與歸謬法是幫助我們作思 考、 論證的利器, 且不僅限於數學中才有用。

問: 歐氏對局有無勝敗的規律? 這個規 律是什麼? 在什麼條件下先手必勝? 在先手 必勝的條件下如何走法才可致勝?

為了研究這些問題, 首先我們給出一些 術語的定義, 以方便使用。

利用歐氏輾轉相除法求兩自然數的最大 公約數時, 將狀相的演變過程寫下來, 用箭頭 連結起來, 例如

{7, 9} → {7, 2} → {1, 2} → {1, 0}

(24) 就叫做一條歐氏路徑 (Euclidean path)。 此 路徑的長為 4, 經過 E(7, 9) = 3 步求得最大 公約數 1, 路徑長與步數相當於植樹問題的樹 數與間隔數一樣。

若兩自然數 m 與 n 滿足 m < n <

2m, 那麼在作歐氏對局時, 只能將 {m, n}

變成 {m, n − m}, 沒有第二種選擇, 這種 情形就稱 {m, n} 為一個 「死板狀相」, 其它

的狀相叫做 「活絡狀相」。 例如在 (24) 式中 {7, 9} 為死板狀相; 而 {7, 2} 為一個活絡狀 相, 可以變為{5, 2} 或 {3, 2} 或 {1, 2}, 有 兩種以上的選擇。

當 2m ≤ n 時, {m, n} 為一個活 絡狀相。 令 l

0

m n

的整數部分, 則由 {m, n} 可以變成 {m, n − m} 或 {m, n − 2m} · · · 或 {m, n − l

0

m}, 一共有 l

0

種走 法。 由 {m, n} 變成 {m, n − l

0

m} 的走法 叫做 「扣盡走法」(Ultimate move) (輾轉相 除法就是一直用扣盡走法); 由 {m, n} 變成 {m, n − (l

0

− 1)m} 的走法叫做 「準扣盡 走法」(Penultimate move)。 這是兩種致勝 的關鍵走法。

下面我們遵循思考的常理來探求歐氏對 局的勝敗規律。 在求知的道路上, 找到規律是 最令人欣喜的事。

由於有對稱性, 對於兩自然數 m 與 n 討論歐氏對局, 只需考慮 m≤ n 的情形, 以 下皆作此假設。

(i) 只有一步的歐氏對局: 當 m 可以整 除 n 時, 記為 m|n, 則 E(m, n) = 1, 例如 E(2, 4) = E(1, 9) = E(5, 5) = 1 。 這種情 形先手必勝, 而且一步就得勝。

(ii) 在歐氏路徑中, 如果除了最後兩個 狀相之外, 其餘皆為死板狀相, 則當 E(m, n) 為奇數時, 先手必勝, 當 E(m, n) 為偶數時, 先手必敗。 例如, 當 m 與 n 是費氏數列相鄰 兩項時, 就是屬於這種情形, 並且

E(1, 2) = 1, E(2, 3) = 2, E(3, 5) = 3, E(5, 8) = 4,

E(8, 13) = 5, E(13, 21) = 6,· · ·

(3)

因此 {1, 2}, {3, 5}, {8, 13}, {21, 34} · · · 都是先手必勝的狀相, 而 {2, 3}, {5, 8}, {13, 21}, · · · 都是先手必敗的狀相, 非常有 規律。 我們圖示如下:

1 ,

...

2 ,

.. ...

3 ,

...

5 ,

...

8 ,

...

13,

.. ...

21,

.. ...

34,

.. ...

55, . . . 先手必勝

先手必敗

進 一 步, 我 們 尋 求 勝 敗 的 代 數 條 件。

在 定 理 5 中, 我 們 已 證 過 3

2 < 8 5 < 21

13 <· · · < 1 +√ 5 2 <· · ·

< 13 8 < 5

3 < 2 1

因 此 黃 金 分 割 比 值

1+ 2 5

恰 好 是 扮 演 勝 敗 的 「楚 河 漢 界」。

定理6: 設 m 與 n 為 費 氏 數 列 相 鄰 的 兩 項 且 m < n, 則

(i) 當

m n

>

1+ 2 5

時, {m, n} 為 先 手 必 勝 之 狀 相;

(ii) 當

m n

<

1+ 2 5

時,{m, n} 為 先 手 必 敗 之 狀 相; 並 且 只 有 單 純 的 扣 盡 走 法 而 已。

對 於 不 是 相 鄰 的 兩 費 氏 數, 乃 至 任 意 的 兩 自 然 數 又 如 何? 定 理 6 的 代 數 條 件 是 否 仍 然 成 立? 讓 我 們 先 用 各 種 例 子 來 試 驗 看 看。

例1: 考 慮 狀 相 {5, 21}, 若 按 輾 轉 相除 法 (扣 盡 走 法), 則 得 歐 氏 路 徑

{5, 21} −→ {5, 1} −→ {0, 1}

這 是 先 手 必 敗 的 局 面。 但 是 對 於 歐 氏 對 局 而 言, {5, 21} 是 活 絡 狀 相, 先 手者 可 以 採 用 准 扣 盡 走 法 而 得 到

{5, 21} −→ {5, 6} −→ {5, 1} −→ {0, 1}

變 成 先 手 必 勝 的 局 面。 我 們 注 意 到:

21

5

>

1+ 2 5

, 而 先 手 者 採 准 扣 盡 走 法 就 是 留 給 對 手 {5, 6} 狀 相, 滿 足

6 5

<

1+ √ 5

2

。 因 此 定 理 6 也 適 用 於{5, 21} 狀 相。

例2: 考 慮 狀 相 {7, 10}, 則 歐 氏 路 徑 為

{7, 10} −→ {7, 3} −→ {1, 3} −→ {1, 0}

似 乎 是 先 手 必 勝, 其 實 不 然! 因 為 {7, 3} 為 一 個 活 絡 狀 相, 由 後 手 者 掌 控, 採 准 扣 盡 走 法 就 可 致 勝:

{7, 10} −→ {7, 3} −→ {4, 3}

−→ {1, 3} −→ {1, 0}

因 此 {7, 10} 是 先 手 必 敗 之 狀 相。 我 們 注 意 到

10 7

<

1+

√ 5

2

, 故 定 理 6 適 用 於 {7, 10} 狀 相。

例3: 考 慮 狀 相 {49, 107}, 歐 氏 路 徑 為

{49, 107} −→ {49, 9} −→ {4, 9}

−→ {4, 1} −→ {1, 0}

顯 然

107 49

>

1+ 2 5

, 這 是 否 先 手 必 勝? 我 們 觀 察 到{49, 107}, {49, 9} 與 {4, 9} 皆

(4)

為 活 絡 狀 相, 先 手 者 握 有 主 控 權, 採 准 扣 盡 走 法 必 可 致 勝:

{49, 107} −→ {49, 58} −→ {49, 9}

−→ {13, 9} −→ {4, 9} −→ {4, 5}

−→ {4, 1} −→ {1, 0}

先 手 者 留 給 對 方 的 狀 相 {49, 58}, {13, 9}, {4, 5} 滿 足:

58 49

,

13 9

5 4

皆 小 於

1+ 2 5

, 而 立 於 不 敗 之 地。

例4: 考 慮 狀 相 {3, 11}, 此 時

11 3

>

1+ √ 5

2

。 在 歐 氏 路 徑

{3, 11} −→ {3, 2} −→ {1, 2} −→ {1, 0}

之 中, 只 有 {3, 11} 是 活 絡 狀 相。 此 時 先 手 者 若 採 用 准 扣 盡 走 法:

{3, 11} −→ {3, 5} −→ {3, 2}

−→ {1, 2} −→ {1, 0}

反 而 授 人 以 柄, 變 成 失 敗 的 局 面。 讓 後 手 者 得 到 狀 相 {3, 5}, 滿 足

5 3

>

1+ √ 5

2

, 導 致 後 手 勝 利。 因 此 面 對 狀 相 {3, 11}, 先 手 者 應 採 扣 盡 走 法, 而 得 到 先 手 必 勝 的 結 局。

經 過 上 述 例 子 的 試 驗, 結 果 是 屢試 不 爽。 因 此 定 理 6 似 乎 可 以 推 廣 到 任 意 兩 自 然 數 的 情 形。

由 任 意 狀 相 {m, n} (m < n) 出 發, 我 們 猜 測 到 神 奇 的 黃 金 分 割 比 值

1+ 2 5

也 許 就 是 歐 氏 對 局 勝 敗 的 關 鍵:

m n

>

1+ 2 5

是 先 手 必 勝 的 代 數 條 件 (

m n

<

1+ 2 5

則 是 先 手 必 敗)。

為 了 證 明 這 個 猜 測, 我 們 必 須 研究 一 下{m, n} 的 下 一 步 的 變 化 情 形:

(i) 當{m, n} 為 死 板 狀 相 時, 則 下 一 步 必 是 {m, n − m} ;

(ii) 當 {m, n} 為 活 絡 狀 相 且 n 不 為 m 的 倍 數 時, 令 l 為

m n

的 整 數部 分 (l > 1), 則 下 一 步 只 需 走 成 {m, n − (l − 1)m} (即 採 准 扣 盡 走 法) 或 {m, n − lm} (即 採 扣 盡 走 法), 因 為 歐 氏 對 局 的 勝 負 只 是 一 步 之 差 而 已, 這 一 步 可 透 過 採 用 扣 盡 或 准 扣 盡 走 法 來 調 整。

我 們 必 須 掌 握 住: 在

m n

>

1+ 2 5

的 條 件 下, 下 一 步 狀 相 的 兩 數 相 比 之 條 件。

補題: 設 m 與 n 為 兩 個 自 然 數。

(i) 若 m 與 n 滿 足,

n 2

< m < n, 即 {m, n} 為 死 板 狀 相, 則

n

m > 1 +√ 5

2 ⇐⇒ m

n− m < 1 +√ 5 2 (25) (ii) 設 m 與 n 滿 足 0 < m <

n 2

, 即{m, n}

為 活 絡 狀 相。 令 l 為

m n

之 整 數 部 分。 若

m n

>

1+ 2 5

且 n 不 為 m 的 倍 數, 則

n− (l − 1)m

m < 1 +√ 5

2 (26)

m

n− lm < 1 +√ 5

2 (27)

證明: (i) n

m > 1 +√ 5 2

(5)

⇐⇒ n

m >1 +

√5− 1 2

⇐⇒ n− m m >

√5− 1 2

⇐⇒ m

n− m < 1 +√ 5 2

(ii) 我 們 只 有 m

n− lm < 1 +√ 5 或 2

m

n− lm > 1 +√ 5 2

兩 種 情 形。 若 後 者 成 立, 則 m > 1 +√

5

2 · (n − lm)

⇐⇒

√5− 1

2 m > n− lm

⇐⇒

√5− 1

2 m+ m > n− lm + m

⇐⇒ 1 +√ 5

2 m > n− (l − 1)m

⇐⇒ n− (l − 1)m

m < 1 +√ 5 2

證 明 完 畢。

定理7: 設 m 與 n 為 兩 自 然 數, m < n, 則

(i) 當

m n

>

1+ 2 5

時, {m, n} 為 先 手 必 勝 之 狀 相;

(ii) 當

m n

<

1+ 2 5

時, {m, n} 為 先 手 必 敗 之 狀 相。

證明: 我 們 對 n 來 作 數 學 歸 納 法 之 證 明。

當 n = 2 時, m 只 能 是 1, 此 時

n

m

= 2 >

1+ 2 5

, 並 且 {1, 2} 為 先 手 必 勝 之 狀 相, (i) 與 (ii) 成 立。

當 n = 3 時, m 可 為 1 或 2, 此 時

3

1

= 3 >

1+ 2 5

, 並 且 {1, 3} 為 先 手 必 勝 之 狀 相。 另 外

3 2

<

1+ 2 5

並 且 {2, 3}

為 先 手 必 敗 之 狀 相, 所 以 (i) 與 (ii) 成 立。

令 N 為 任 意 大 於 3 的 自 然 數。 假 設 對 於 所 有 n < N , 滿 足

m n

>

1+ 2 5

與 m < n 的 所 有 {m, n} 皆 為 先 手 必 勝 之 狀 相, 而 滿 足

m n

<

1+ 2 5

與 m <

n 的 所 有 {m, n} 皆 為 先 手 必 敗 之 狀 相 (歸 納 假 設)。 今 考 慮 狀 相 {M, N}, (M < N), 滿 足

N

M > 1 +√ 5

2 。 (28)

如 果 N 可 被 M 整 除, 則 顯 然 {M, N}

為 先 手 必 勝 之 狀 相。 如 果 N 不 可 被 M 整 除, 則 {M, N} 只 有 下 面 兩 種 情 形:

(甲) 當

N 2

< M < N 時, {M, N} 為 死 板 狀 相。 此 時 先 手 者 只 能 從{M, N} 走 成 {M, N − M} 。 根 據 上 述 補 題, 由 (25) 式 可 得

M

N − M < 1 +√ 5 2

再 由 歸 納 假 設 知, 後 手 面 對 狀 相 {M, N − M} 必 敗 無 疑。 換 言 之, {M, N} 是 先 手 必 勝 之 狀 相。

(乙) 當 0 < M <

N 2

時, {M, N} 為 活 絡 狀 相。 令 l 為

M N

之 整 數 部 分。 根

(6)

據 上 述 補 題, 由 (28) 式 可 得 N − (l − 1)M

M < 1 +√ 5 2 或

M

N − lM < 1 +√ 5 2 。

由 歸 納 假 設 知, 後 手 面 對 狀 相 {M, N − (l − 1)M} 或 {M, N − lM}

時 必 敗 無 疑, 亦 即 {M, N} 是 先 手 必 勝 之 狀 相。

因 此, 定 理 7 由 數 學 歸 納 法 證 畢。

推論1: 設 m 與 n 為 兩 自 然 數 且 m < n, 則 {m, n} 為 先 手 必 勝 狀 相 之 充 要 條 件 是

m n

>

1+ 2 5

推論2: 設 m 與 n 為 任 意 兩 自 然 數, 則 {m, n} 為 先 手 必 勝 之 充 要 條 件 是

(i) m 為 n 的 整 數 倍 或 n 為 m 的 整 數 倍 或

(ii)

m n

>

1+ 2 5

或 (iii)

m n

<

5−1 2

並 且 在 (ii) 或 (iii) 的 先 手 必 勝 條 件 下 , 先 手 者 要 採 用 扣 盡 走 法 或 准 扣 盡 走 法 作 出 狀 相 {m

, n

} 給 對 方, 使 得

√5− 1 2 < n

m

< 1 +√ 5 2

如 此 這 般, 先 手 者 可 立 於 不 敗 之 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1

1 m y

m x

(I)

(II) (III)

(IV)

y=

5−1 2

x y=

5+1 2

x

y= x

. ...

.. . .. .. .

... ..

...

...

圖6

圖 6 就 是 推 論 2 的 圖 解。 在 坐 標 平面 上, 作 三 條 直 線 y = x, y =

1+ 2 5

x 及 y =

5−1 2

x, 將 第 一 象 限 分 割 成 (I)、(II)、(III) 及 (IV) 四 塊 領 域, 落 在 (I)、(II) 及 y = x 上 的 格 子 點 就 是 先 手 必 勝 的 狀 相, 落 在 (III) 及 (IV) 中 的 格 子 點 就 是 先 手 必 敗 的 狀 相。

至 此, 歐 氏 對 局 完 全 破 解, 而 且 破解 的 關 鍵 涉 及 黃 金 數

5−1

2

及 黃

金 分 割 比 值

1+ 2 5

, 這 兩 個 互 逆 的 神 奇 數。

參考文獻

1. H. E. Huntley: The Divine proportion, a study in mathematical beauty, Dover, 1970.

2. Rager Herz-Fischler: A Mathematical

History of Division in Extreme and

Mean Ratio, Wilfrid Laurier University

Press, 1987.

(7)

3. N. N. Vorob’ev: Fibonacci Nambers, Pergamon press, 1961.

4. A. J. Cole and A. J. T. Davie: A game based on the Euclidean algorithm and a winning strategy for it, Math. Gaz.

53, 354-357, 1969.

5. E. L. Spitznagel: Properties of a game based on Euclid’s algorithm, Math- ematics Magazine, 46, 87-92, 1973.

6. Joe Roberts: Elementary number the- ory, M.I.T. press, 1977.

7. J. D. Dixon: The number of steps in the

Euclidean algorithm, J. Number the- ory, 2, 414-422, 1970.

8. J. D. Dixon: A simple estimate for the number of steps in the Euclidean algo- rithm, Am. Math. Monthly, 78, 374- 376, 1971.

9. W. Sierpinski: Theory of numbers, Warszawa, 1964.

10. 楊維哲: 談輾轉相除法, 數學傳播, 第七卷第 一期, 1983.

本文作者任教於台灣大學數學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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