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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參議會對糧荒問題之調劑(1946-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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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灣學研究》

22 期,頁 35-76 民國107 年 4 月 國立臺灣圖書館

臺灣省參議會對糧荒問題之調劑

( 1946-1951)

1

歐素瑛

**2

摘要

臺灣向有「米倉」之稱,年產兩季,不僅可以自足,且有餘米可供輸出。然而 戰後初期國民政府接收後不久,即爆發嚴重的糧荒,成為當時甚受矚目的社會問 題。遺憾的是,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的糧食政策不但未稍減糧荒問題,反使糧荒更 加嚴重,對於極少經歷糧荒的臺灣人民而言,形成巨大的心理震撼和生活壓力,一 時民怨四起,也成為二二八事件爆發的重要原因之一。其後,省政當局雖極力推廣 糧食增產,致力取締走私、囤積居奇等,卻又因中央政府遷臺,一時擁入大批軍民,

導致糧荒更加嚴重。亦即,戰後初期的臺灣一直存在嚴竣不一的糧荒問題,於是紛 紛向當時臺灣最高的民意代表機關臺灣省參議會提出陳情,而省參議員亦勉力扮演 為民喉舌的角色,於大會期間提案、詢問,要求政府致力米穀增產、興修水利、強 化糧食政策等,為民申張權益,並救助糧荒,使臺灣逐漸走過那段求食不飽的歲月,

有其時代性和特殊性。

本文擬以糧荒問題為中心,廣泛運用《臺灣省議會史料總庫》、《行政長官公 署檔案》、《省級機關檔案》等一手史料,藉由臺灣省參議會有關農林類之提案、

詢問暨民眾請願案之探討,試圖剖析戰後初期臺灣的糧荒問題、政府的糧食政策,

以及臺灣省參議會如何協助政府處理糧荒、救助糧荒等,藉期對其運作實況及影響

* 本文曾於 2015 年 10 月 14 日以〈臺灣省參議會對糧荒問題的救濟〉為題,發表 於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主辦之「臺灣與抗戰學術研討會」,感謝評論人顏清梅教授 的諸多指教,謹此致謝。

** 國史館修纂處纂修

*

(2)

等得到較為適切而周延的瞭解。

關鍵字:臺灣省參議會、糧荒、田賦徵實、大戶餘糧、肥料換穀

(3)

壹、前言

貳、糧政接收與糧荒 參、二二八事件與糧荒 肆、中央政府遷臺與糧荒 伍、結論

壹、前言

臺灣向有「米倉」之稱,年產兩季,不僅可以自足,且有餘米可供輸出。

日治末期,在臺灣總督府嚴格的糧食管制之下,並未發生糧荒。然而戰後初期 國民政府接收後不久即爆發嚴重的糧荒,成為當時甚受矚目的社會問題。遺憾 的是,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的糧食政策不但未稍減糧荒問題,反使糧荒更加嚴 重,對於極少經歷糧荒的臺灣人民而言,形成巨大的心理震撼和生活壓力,一 時民怨四起,也成為二二八事件爆發的重要原因之一。其後,省政當局雖極力 推廣糧食增產,致力取締走私、囤積居奇等,卻又因中央政府遷臺,一時擁入 大批軍民,導致糧荒更加嚴重。亦即,戰後初期的臺灣一直存在嚴竣不一的糧 荒問題,頗具時代性和特殊性。

糧荒導致糧價騰貴,民心大為流失,於是向當時臺灣最高的民意代表機關—

臺灣省參議會提出陳情。臺灣省參議會成立於1946 年,迄 1951 年改制為臺灣 省臨時省議會止,歷時5 年 7 個月時間。其在性質上雖為一諮議機關,仍勉力 扮演為民喉舌的角色,除於大會期間提案、詢問,要求政府致力米穀增產、興 修水利、強化糧食政策,並督促政府訂定相關法規、修訂法規內容等,對於戰 後糧政的建置、修訂及順利推動,實貢獻頗大。當然,省參議員以地主階級居 多,除為民申張權益外,其實也是基於自身階級的利益。1究竟省參議員如何看 待糧荒問題?提出什麼建言?發揮什麼作用?有何具體影響?抑或因其「諮議」

性質而成效不彰?凡此在在均值得進一步探究。

目前有關戰後初期臺灣糧荒的研究成果不少,或指天災與戰爭是導致糧荒

1 鄭梓,《戰後臺灣議會運動史之研究:本土精英與議會政治(1946-1951)》(臺 中:自行發行,1985 年),頁 71。該書指出,這群精英份子有兩項顯著特徵,

一是教育水準頗高;一是地主及產業世家出身者幾占80%,不僅儲備了雄厚的 經濟與政治資本,且有既定的社會聲望,可算是當時臺灣社會的領導階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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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因,或指臺灣總督府將米糧分配予日僑、日軍而導致糧荒,或指行政長官 公署將米糧大量運往中國,甚至封存大批存糧,導致消費市場的米穀數量急凍,

結果米價暴騰,糧食問題失控。2上述各文均著重分析行政長官公署的糧食政策 及導致糧荒的原因,卻未討論民意機關在糧荒問題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影響等,

有其美中不足之處。有鑑於此,本文擬以糧荒問題為中心,廣泛運用《臺灣省 議會史料總庫》、《行政長官公署檔案》、《省級機關檔案》等一手史料,藉 由臺灣省參議會有關農林類之提案、詢問暨民眾請願案之探討,試圖剖析戰後 初期臺灣的糧荒問題、政府的糧食政策,以及臺灣省參議會如何協助政府處理 糧荒、救助糧荒等,藉期對其運作實況及影響等得到較為適切而周延的瞭解。

貳、糧政接收與糧荒

一、糧政接收

臺灣氣候高溫多濕,灌溉便利,頗適合於農業生產。日治時期,在「農業 臺灣,工業日本」政策下,農業產量年有增加,尤以米、糖為大宗,每年均有 大量出口。1937 年中日戰爭爆發後,絕大多數的農作物開始減產,迨至太平洋 戰爭後期,因盟軍轟炸的關係,農產量大幅銳減,並在1945 年跌至谷底。其中,

稻米產量為638,829 公噸,較日治時期 1938 年的最高產量減少了 55.16%。3儘 管如此,由於臺灣總督府一方面限制糧食消費,限定市場糧價;一方面輔以米 糧統制及收購,並在一定程度上維繫民眾的糧食供應,因而未爆發糧食危機。

根據臺灣總督府的統計,1942 年米穀需求量為 6,351,809 石,供應量為 8,808,573 石;1943 年的需求量為 6,437,956 石,供應量為 8,713,131 石;1944 年的需求量

2 顏清梅,〈光復初期臺灣米荒問題初探〉,收入賴澤涵主編,《臺灣光復初期歷 史》(臺北: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1993 年),頁 79-105。魏正岳,

〈戰後臺灣糧政之研究:以李連春主持糧政時期為中心〉(臺中:中興大學歷史 研究所碩士論文,2000 年)。蘇瑤崇,〈戰後臺灣米荒問題新探(1945-1946)〉,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史集刊》,第86 期(2014 年 12 月),頁 95-134。曾磊磊,

〈試述光復初期臺灣糧荒及政府之對策〉,《中日網》,http://www.sjhistory.net/

site/newxh/yjzt10-3mb_a2011083037311.htm(2015 年 8 月 24 日瀏覽)。

3 臺灣省糧食局編,《臺灣糧食統計要覽》(臺北:臺灣省糧食局,1949 年),

頁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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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6,601,435 石,供應量為 8,378,150 石。4亦即,日治末期臺灣總督府不但能維 持臺灣所需的稻米供應量,且有餘米輸往日本。

1945 年 8 月 15 日,日本戰敗投降,國民政府旋於 8 月 29 日成立臺灣省行 政長官公署,負臺灣接收及軍政全責。10 月 5 日行政長官公署及警備總司令部 前進指揮所相關人員抵臺,安排接管工作,並通知各有關單位造報人員及財產 清冊,準備交接。5次日,對省民發布通告,其中有關糧食部分,要求將臺灣糧 食生產、分配及存糧情形作成書表二份,6正式展開糧政接收。期間,臺灣總督 府曾提醒行政長官公署因「相關情勢的急激變化,今後米穀的供出與確保將愈 形困難」,建議維持米糧的管制措施。7行政長官公署遂於10 月 31 日頒訂「臺 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管理糧食臨時辦法」,沿用日治時期的總徵購總配給制度,

規定1945 年第一期生產之米穀中應繳未繳者,及第二期生產之米穀扣除自用 外,餘穀應全部賣給政府委託的地方農業會,依法徵購,繼續配給。全省食米 之供應准由人民設店零售,但價格每百公斤不得超過166 元,並暫禁米穀輸出 省境。811 月 1 日,在省農林處之下設置糧食局,派周亞青為局長,9負臺灣糧 食行政與糧食業務之責,並在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臺東、花蓮等 地設置事務所及局營碾米廠。另在基隆、宜蘭、桃園、苗栗、員林、清水、斗六、

嘉義、屏東、東港等地設置分所,受各該事務所管轄,辦理各該地區的糧政事

4 陳雲林總主編,《館藏民國臺灣檔案匯編》,第 41 冊(北京:九州出版社,

2007 年),頁 310-311。

5 張瑞成編,《光復臺灣之籌劃與受降接收》(臺北: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 委員會,1990 年),頁 87。

6 〈中國戰區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備忘錄〉,國防部史政編譯局藏,檔號:

34/002.6/4010.2/2/012。

7 臺灣總督府,《臺灣統治概要》(臺北:南天書局,1997 年),頁 357。塩見俊 二著,日本文教基金會編譯,《秘錄 • 終戰前後的臺灣》(臺北:文英堂出版社,

2001 年),頁 47-54。

8 「查臺灣省食糧在接管以前,停止配給已久,形成黑市糧價。茲為接濟民食平定 糧市起見,訂定『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管理糧食辦法』」,《臺灣省行政長官公 署公報》,第1 卷第 6 期(民國 34 年 12 月 19 日),頁 1-2。

9 「糧食局局長周亞青派任案」,〈糧食局人員任免〉,《行政長官公署檔案》,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00303234008001。「糧食局改隷案」,〈糧食局 應稱為臺灣省糧食局直屬長官公署受農林處指導監督〉,《行政長官公署檔案》,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00301240024001。周亞青,北平農業大學畢業,

歷任臺灣省糧食局局長、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參事、臺灣畜產公司總經理、臺灣 省檢驗局局長等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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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10繼於11 月 27 日派出 20 多個糧食勸徵隊分赴各地勸導農民繳納徵糧,開 始糧政的接收事務。11

詎料,接收後不久,各地即爆發嚴重糧荒。其中,嘉義市於1945 年底爆發 米荒,曾商請新竹州撥濟白米,並多方收購製粉廠商積存米穀、勸導零售商民 平抑市價,一待省外有米運到,米荒當可緩和。12惟嘉義市政府似乎過於樂觀,

不但商人囤積未見改善,省外米亦未運到。更嚴重的是,臺灣除需自給米糧外,

中央政府、軍方也以臺灣盛產稻米為由,要求運米到中國支援。1945 年底,行 政院為了穩定滬市人心,要求行政長官公署設法運米5 萬擔赴滬;行政長官陳 儀以須先向臺人妥為宣導,以免新歸之民因饑饉引起事端,一俟陸續籌集,即 起運至滬。1311 月 22 日,聯合勤務總司令參謀處也要求由臺灣購米 15 萬大包 支援東北的國軍。14對此,行政長官公署立即召集臺北、臺南、臺中、高雄及 新竹5 州接管委員會主任委員共商解決之道。15上述要求,最後都因臺灣缺糧 嚴重而不了了之。

12 月,糧食局長易人,由糧食部臺灣區特派員吳長濤接任,並將糧食局之 位階提高為直屬於行政長官公署,重要性大為提升。16據吳長濤所提〈臺灣省 糧食局七月來工作報告〉指出,糧食減產的四大原因分別是肥料不足、人工缺 乏、颶風劇作,以及水利破壞。17其中第一、二、四項係因戰爭所致,第三項則 是天災。顯見戰爭確實是導致糧荒的重大原因之一。日治時期,農民習於使用 肥料,而這些肥料大多從國外進口,但太平洋戰爭爆發後,因為海運遭到封鎖,

肥料來源斷絕,地力逐漸衰退,農作物產量降低。戰爭後期盟軍的轟炸,又使

10 李連春,《十年來的臺灣糧政》(臺北:李連春,1956 年),頁 36-37。

11 劉志偉、柯志明,〈戰後糧政體制的建立與土地制度轉型過程中的國家、地主與 農民(1945-1953)〉,《臺灣史研究》,第 9 卷第 1 期(民國 91 年 6 月),頁 120-121。

12 「嘉義市政府三十四年市政報告」,〈嘉義市區人事任免(949)〉,《行政長 官公署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00303231059003。

13 「運米煤至滬案」,〈前主任秘書朱經霖交下文件〉,《行政長官公署檔案》,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00311200002126。

14 陳雲林總主編,《館藏民國臺灣檔案匯編》,第47 冊,頁 68。

15 「召集各州接管委員會主任委員開會商討糧食問題案」,〈省糧食會議〉,《行 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00301910024001。

16 「糧食局局長吳長濤接印視事通報案」,〈各機關主管接篆視事〉,《行政長官 公署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00301300008014。

17 吳長濤,〈臺灣省糧食局七月來工作報告〉,收入陳雲林總主編,《館藏民國臺 灣檔案匯編》,第109 冊,頁 347-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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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受損、水利破壞;而青年應徵從軍,農村勞動力減少,導致農業生產沒落,

糧食漸感缺乏。18其次,1945 年 6、9 月均出現暴風雨,稻米產量大減,全臺總 產量僅638,829 公噸,與全臺需求量 885,714 公噸,尚差 246,885 公噸,因而爆 發糧荒。19

尤有甚者,「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管理糧食臨時辦法」施行之後,旋發生 種種困難。其中,因政府的收購價過低,且糧食局未能事先測定徵購額,農民 往往以派額太重為由,多數不肯繳納徵穀。一般民眾則因去年稻作歉收,產生 恐慌心理;加上民眾阻撓糧運、競購囤藏,以致糧食益感缺乏。20於是行政長 官公署乃令飭各縣市設置糧食購額調整委員會,並訂定調整辦法,准民眾選舉 代表自行調整,使糧食徵購配額得公平負擔;但調整後的總額,不得少於原派 額之總數。此舉仍難平息配額之糾紛,徵購工作因而受阻,甚至爆發政府派警 強制徵購民眾糧倉之舉,引發數百民眾持械反抗的事件,官民關係頗為緊張。

既然徵購未成,自然難以施行配給,行政長官公署遂委託臺灣廣播電臺於1946 年1 月 5-10 日舉行民意調查,結果贊成 24,404 票,反對 32,656 票。21行政長官 公署遂適應事勢,於1 月 11 日公告廢止總徵購總配給制度,22前後僅實施兩個 半月。

1946 年 1 月 12 日,行政長官公署頒訂修正「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管理糧 食臨時辦法」,准許省內糧食自由買賣流通。23然而,政策改變之後,行政長 官公署反而採取更強制、更澈底的米穀掌控措施,導致民間沒米可以「自由買 賣」。2 月 1 日起米價統制解禁後,行政長官公署對於業中還是統制米價 1 斤 0.8

18 臺灣總督府,《臺灣統治概要》,頁74。

19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糧食局編,《臺灣一年來之糧政》,頁7-10。

20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糧食局編,《臺灣一年來之糧政》,頁6。

21 〈要配給或自由糶糴,省公署廣徵民意募集贊否,投書廣播電臺將集統計〉,《民 報》,1946 年 1 月 7 日,第 2 版。〈米管制民意測驗揭曉〉,《人民導報》,

1946 年 1 月 11 日,第 2 版。〈試行民意測驗電臺發表結果〉,《臺灣新生報》,

1946 年 1 月 11 日,第 3 版。〈臺灣廣播電臺糧食問題民意測驗統計表〉,《臺 灣新生報》,1946 年 1 月 19 日,第 4 版。

22 〈糧食停止徵購配給准許人民自由買賣〉,《民報》,1946 年 1 月 12 日,第 1 版。〈長官公署昨日公佈修正管理糧食辦法停止配給准許自由買賣〉,《臺灣 新生報》,1946 年 1 月 12 日,第 2 版。「臺灣省糧食局 35 年度工作報告」,

〈本省行政會議〉,《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

00301900172054。

23 「修正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管理糧食臨時辦法公布案」,〈省參議會會議〉,《行 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003019100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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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但市價1 斤已達 13.99 元,3 月更高達 1 斤 19.25 元,此後一路飆昇,24致 使農民、米商不肯把米拿出來賣,形成米荒。25各縣市參議會、民間社團只好自 力救濟,或召開米價平抑座談會,或制定米糧調劑辦法、組織糧食救濟委員會,

協助糧食局抛售米糧,調節民食。例如臺中縣霧峰鄉於1946 年 3 月組織糧食救 濟委員會,決議借金20 萬元採購樹薯籤粉,以補糧食之不足。26

行政長官公署除供應一般民食、公教人員口糧外,自1946 年 1 月起,尚需 供應駐軍的糧食,每月約須1,500 公噸,負擔頗為沈重。因此,以供應軍糈及 緊急調劑之用為由,擬訂各地封存米穀處理辦法,飭令各縣市將現有倉藏米穀 先予封存,以資因應;27自1946 年 1 月 13 日起,各地封存糧食計 11 萬餘噸。

除撥出6 千公噸調濟民食外,其餘悉充配撥軍糧。28但封存各地穀倉後引發更 大民怨,以臺中縣霧峰鄉為例,1946 年 1 月 14 日霧峰鄉民數百人蜂擁至鄉公所、

農業會抗議,經召開鄉民大會決議繼續辦理配給,但更名為「平糶」,價格也 由1 斤 11.5 元提高到 25 元,並推舉林新乾、劉庭、林東山為代表與政府交涉。

1 月 22 日,林獻堂等人前往拜會臺中縣長劉存忠,表示因米倉被封,鄉民無飯 可食,若不及早設法,恐有發生暴動之虞。劉縣長承諾僅留一部分作為軍糧,

其餘可糶出作為民食。但2 月 16 日劉縣長在軍方的壓力下,一反之前的承諾,

下令封存的米糧僅可糶出1,300 包,其餘不准擅自糶出。3 月 13 日,林獻堂與 警備總司令部少將蔡繼琨、臺中縣長劉存忠會面,商量徵收米糧之事,蔡以受 當局之命,非全取去霧峰農業會倉庫現存米糧不可,並聲言臺中縣下要取4 千 噸,供應國軍及基隆、臺北、高雄等處。29翌日,蔡少將即率軍隊30 餘名,並 帶機關槍數架,包圍霧峰農業會,強迫該會副會長林士英打開倉庫,並將存米 2 千餘包搬運一空。30其他各地也發生抗議封存米倉的事件,社會極不安定。顯

24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秘書處統計室編,《臺灣物價統計月報》,第 1 期(1946 年3 月),無頁碼。

25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農林處編,《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農林施政報告》(臺北: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農林處,1946 年),頁 39。

26 林獻堂著,許雪姬編註,《灌園先生日記(十八)一九四六年》(臺北:中央研 究院臺灣史研究所、近代史研究所,2010 年),頁 87、94。

27 臺灣省糧食局,〈臺灣光復後之糧政措施〉,《臺灣銀行季刊》,創刊號(1947 年6 月),頁 211。

28 陳雲林總主編,《館藏民國臺灣檔案匯編》,第86 冊,頁 346-347。

29 林獻堂著,許雪姬編註,《灌園先生日記(十八)一九四六年》,頁 19、28、

62、96。

30 葉榮鍾著,葉芸芸、陳昭瑛主編,《葉榮鍾早年文集》(臺北:晨星出版社,

(9)

然的,當時各地米倉尚有相當數量的米糧可用,但絕大部分遭行政長官公署封 存壟斷,導致米價逐月暴漲。可見糧荒之爆發並非因米穀產量不足,而是行政 長官公署的作為所導致的「人造米荒」。

當糧荒不斷擴大之時,行政長官公署才趕忙設法補救。首先,於1946 年 3 月成立臺灣省糧食調劑委員會,下設運輸、平糶、查緝等組,專責辦理調劑民 食,平抑糧價,消滅囤積,暢通糧運等工作。31主任委員柯遠芬認為糧荒並不 是缺糧所致,而是因為人為操縱,是糧商、大戶囤積,不願將米賣出所致。32 因此一方面要求米商平時存糧以不超過3 日數量為度(約 1,500-3,000 公斤),

若發覺有超出上列數量者,即須呈報糧食調劑委員會登記,否則即認為居心囤 積,勒令照半價轉售糧食調劑委員會,以示懲戒。33另一方面,於4、5 月間撥 借存倉軍糧一部分由軍警護運撥交缺糧區,平價供應民食。34各縣市亦普遍設 立糧食調劑分會和糧食調節服務社,承辦調劑配銷任務,使糧荒不致惡化。35

其次,在充裕糧源方面,行政長官公署一面請准糧食部向閩省撥購賦米20 萬石,以補不足。36但因交通不便的緣故,運達數量不多。37另一方面,訂定「第 一次五年糧食增產計畫(1946-1950)」,38獎勵春耕,籌購肥料及興復水利,

以期恢復日治時期的生產水準。經陸續提出封存日軍軍糧、日俘撥糧及日俘殘 糧,以及收購閩穀、徵收田賦穀等措施後,先後共計3,559 噸 204 公斤。平售 民食實行以來,由1946 年 3 月平均糧價每臺斤 27 元 2 角 9 分,至 4、5 月份降 至16-18 元之間,6 月更降至 13 元左右,39企圖透過「以量控價」的方式將米

2002 年),頁 349。

31 「糧食調劑委員會主任委員柯遠芬等 16 員派兼案」,〈各機關主管接篆視事〉,

《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00301300008023。

32 柯遠芬,〈調劑臺灣糧食兩月感言〉,《正氣半月刊》,第 1 卷第 3 期(1946 年5 年),頁 5。

33 「糧食調劑委員會組織及糧食調劑辦法」,〈各機關組織規程〉,《行政長官公 署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00301200013002。

34 陳雲林總主編,《館藏民國臺灣檔案匯編》,第86 冊,頁 354。

35 「臺灣省糧食局 35 年度工作報告」,〈本省行政會議〉,《行政長官公署檔案》,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00301900172054。

36 〈陳長官電閩採購,閩米將大量運臺〉,《民報》,1946 年 1 月 9 日,第 2 版。〈閩 米二十萬石即運臺,省糧食問題解決〉,《民報》,1946 年 3 月 17 日,第 2 版。

37 「臺灣省糧食局 35 年度工作報告」,〈本省行政會議〉,《行政長官公署檔案》,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00301900172054。

38 李連春,《十年來的臺灣糧政》,頁3。

39 「臺灣省糧食局 35 年度工作報告」,〈本省行政會議〉,《行政長官公署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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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平抑下來。豈料10 月以後米價開始暴漲,之後更是一路飆漲。究其實,乃因 原來希望「以量控價」,卻因量少而價揚,米荒反而更加嚴重。

再次,在取締囤積、走私方面,先從舉辦糧商登記著手,經按照中央相關 規定,再參酌本省情形訂定「臺灣省糧商登記規則」,40規定糧商應依規定申 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依規定的賬簿登記售購情形,以及依規定報表填報 糧食局,而糧食局得隨時檢查其營業狀況。41至1946 年 11 月,全臺已登記之糧 商共計4,064 家。42同時組織糧商同業公會,加強管理,以杜絕囤積居奇、操縱 糧價等情事。在禁運出口方面,因鄰近本省之閩、浙各省市之糧價較高,很多 不肖商人私運米穀出海,以致刺激省內糧價。431946 年 5 月,行政長官公署重 申前令,嚴禁糧食私運出省,並通飭各港埠軍憲警查驗機關切實查緝。446 月,

經中央明令指定為「非常時期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暫行條例」施行區域,並鼓勵 民眾檢舉囤積居奇者,送交軍法審判,俾起警告作用。45自1945-1954 年經有關 機關查獲之案件,總計2,524 件,每年平均 280.44 件。46這些案件,或屬越區 私運糧食,或不依限期出售存糧,或未申請登記而經營糧食業務者。除一小部 分依規定予以行政處分外,餘均依法移送法辦。

二、臺灣省參議會的成立及其建言

1946 年 5 月 1 日臺灣省參議會成立,旋召開第一屆第一次大會,糧荒問題 立即成為關注焦點。首先,參議員洪約白(高雄縣選出)詢問農林處指出,臺 灣發生米荒,而上海何故常有臺灣米,當局有無計畫禁米出口?趙連芳處長答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00301900172054。該會於 1946 年 10 月間宣告結 束。

40 「臺灣省糧商登記規則(含日譯文)」,《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35 年 春字第14 期(民國 35 年 3 月 15 日),頁 256-257、264-265。

41 李連春,《十年來的臺灣糧政》,頁28。

42 「電各縣市政府為訂發『臺灣省餘糧登記辦法』附表格式,希印製備用」,《臺 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35 年冬字第 57 期(民國 35 年 12 月 9 日),頁 924- 925。

43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糧食局編,《臺灣一年來之糧政》,頁21。

44 「臺灣省米穀及其他食糧暫禁移出省境公告案」,〈省參議會會議〉,《行政長 官公署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00301910001012。

45 「令發『非常時期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暫行條例』,仰遵照」,《臺灣省行政長官 公署公報》,35 年夏字第 49 期(民國 35 年 6 月 26 日),頁 777-778、786。

46 李連春,《十年來的臺灣糧政》,頁27。

(11)

以行政長官公署已布告禁米出口,恐奸商祕密偷漏。接著,洪參議員又問:米 荒嚴重,當局有無對策辦法?趙處長答以世界各國均鬧米荒,目前只能盡量向 外省採購、雜糧代替、糧食增產,以解決糧荒。47馬有岳(花蓮縣選出)亦詢 問指出,政府於去(1945)年 11 月以來所發有關米穀之政令均不能實行,其責 任何在?米價之高,為歷來所未有,政府有無計畫以高價買入,以低價賣與民 眾否?趙處長表示米穀政令不能實行,民眾也有責任。對於米價太高問題,則 認為政府若以高價購米,勢必刺激物價高漲,現擬向外省採購。48洪火煉(臺 中縣選出)詢問消費者希望米價減低,生產者希望抬高,如何辦理?趙處長表 示由糧食局切實研究後再奉告,如有具體意見還請見告。49由此可見,農林處 似尚未找到糧荒的解決之道。

農林類提案方面,也著重糧荒的討論。洪火煉提案指出,目前臺灣最重要 之問題為糧荒,請大會另組委員會專門研究糧食問題。50接著,洪火煉又與吳 鴻森(新竹縣選出)、林壁輝(高雄縣選出)、高恭(澎湖縣選出)等參議員 連署提案請從速確立糧食對策。由於連年災旱,復因戰爭關係,勞力、肥料兩 感缺乏,致米穀歉收,外省食米又不能及時輸入,米價日日高漲,民生不安,

一切事業幾有停頓之虞,對于民食自應從速確立對策以安民心,於是建請政府 儘速清償全省征米價款、火速發售麵粉及其他雜糧,以及委託農會收購米穀、

組織委員會訂定米穀收購價格、依一般物價之高低訂定收購價格、縣市亦應同 樣組織委員會辦理此事業、常平倉之米穀可平糴賣與人民、由政府委託農會辦 理平糶、政府要嚴格取締囤積居奇。經議決送請政府參考。51

經過臺灣省參議會的討論、議決後,行政長官公署旋推動一連串的糧政措 施,以解決糧荒。茲分述如下:

47 〈議事錄:臺灣省參議會 / 第一屆 / 第一次定期大會 / 第八次會議〉,《臺灣省 議會史料總庫》,臺灣省諮議會藏,典藏號:001-01-01OA-00-6-5-0-00159。

48 〈議事錄:臺灣省參議會 / 第一屆 / 第一次定期大會 / 第八次會議〉,《臺灣省 議會史料總庫》,臺灣省諮議會藏,典藏號:001-01-01OA-00-6-5-0-00160。歐 素瑛編,《臺灣省參議會史料彙編—農林篇》(臺北:國史館,2009 年),頁 3-4。

49 〈議事錄:臺灣省參議會 / 第一屆 / 第一次定期大會 / 第八次會議〉,《臺灣省 議會史料總庫》,臺灣省諮議會藏,典藏號:001-01-01OA-00-6-5-0-00166。

50 〈議事錄:臺灣省參議會 / 第一屆 / 第一次定期大會 / 第三次會議〉,《臺灣省 議會史料總庫》,臺灣省諮議會藏,典藏號:001-01-01OA-00-5-3-0-00093。

51 「臺灣省糧荒嚴重應從速確立糧食對策案」,〈臺灣省參議會第一屆第一次定 期大會〉,《臺灣省議會史料總庫》,臺灣省諮議會藏,典藏號:001-01-01OA- 00-5-3-0-00334。

(12)

(一)田賦徵實

自1946 年 8 月第一期作起,開辦田賦徵收實物、公地佃租折收實物等,由 糧食局按照公定價格收購,以供應軍糈公糧,調節民食。上述措施,係中國抗 日戰爭期間為供應軍糈民食、穩定經濟,曾自1941 年實施徵糧 5 年。戰後曾於 1945 年 9 月頒布前後方各省市免徵田賦 1 年之令,但受降以來,復員工作頗多 遷延,中央盱衡時局,決定在經濟未復常態以前應徵田賦一律徵收實物,並將 大部分田賦收入劃歸省縣地方,以期減少非法攤派,減輕人民痛苦。52臺灣也 遵照中央意旨,辦理田賦徵實。

對行政長官公署而言,辦理田賦徵實不但不用花錢、無須配給,也無須辦 理補助或技術性調查,只需一道命令,即可獲得糧食,可說最為經濟、省事。

自施行以來,除1946 年度經徵率為 89.48% 之外,歷年經徵額都達到應徵額的 90% 以上,53對於省庫的稅收幫助極大。1946 年 4 月。行政長官公署即擬具田 賦徵實方案。5 月 13 日,秘書處長張延哲出席臺灣省參議會時,曾告知參議員 林獻堂、洪火煉,地租將改為收米,每元3 公斤,林獻堂等不贊成,但張表示 政府將於次日提案。14 日,行政長官公署將此案提交大會討論,糧食局副局長 李連春也來商量地租金改換米之事。對此,林獻堂提出3 條件:每元換米 3 斤 太多、期間以1 年為限、佃人對地主不肯納租,當局應為幫忙。張皆表示贊同,

但斤量多少須待委員會決定。54但最後決議每元換米8.85 公斤,且以純淨乾燥 稻穀為限,遠超過林獻堂的認定。6 月,糧食局召集各縣市稅務稽徵所所長及 各有關機關會議,討論徵收經費如何籌措、公有土地如何納稅、開徵日期如何 決定等。55接著,將相關法規送臺灣省參議會審議通過,於7 月頒訂「臺灣省 田賦(地租)徵收實物實施辦法」、「臺灣省田賦徵實滯納處分辦法」、「臺 灣省田賦(地租)徵收實物實施辦法施行細則」、「臺灣省田賦(地租)徵實 驗收規則」等,成為其後辦理田賦徵實之依據。56

52 李連春,《十年來的臺灣糧政》,頁 8。臺灣水稻一年可兩穫,第一期 5-7 月,

第二期9-11 月。

53 臺灣省糧食局編,《臺灣糧食統計要覽》(臺北:臺灣省糧食局,歷年份)。

54 林獻堂著,許雪姬編註,《灌園先生日記(十八)一九四六年》,頁176-179。

55 臺灣省糧食局編,《臺灣省糧政法規》,頁23、114-115。

56 「制定『臺灣省田賦(地租)徵收實物實施辦法』、『臺灣省田賦徵實滯納處分 辦法』、『臺灣省田賦(地租)徵收實物實施辦法施行細則』、『臺灣省田賦(地 租)徵實驗收規則』」,《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35 年秋字第 5 期(民 國35 年 7 月 5 日),頁 66-69。「單行規章提請審議表及施政報告第一次大會 決議案辦理情形電送案(1)」,〈省參議會會議〉,《行政長官公署檔案》,

(13)

迄1946 年 7 月底,各縣市政府皆準備完竣,第一期自 8 月 1 日前後陸續開 徵。57但開徵之後收數甚微,進度遲緩,故行政長官公署復訂定徵實督導實施 辦法,將全臺劃分為6 個督導區,每區派督導員 1 名,配合財政處稅務督導員,

於8 月 2 日分途出發前往督導。各縣市長亦多發動縣區鄉鎮人員,配合經徵經 收人員,分途下鄉催徵,情況尚屬良好。8 月 21 日,行政長官公署再頒定「臺 灣省田賦徵實集體納糧實施辦法」,58規定經徵主管機關在省為財政處和糧食 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和糧食分局。稻田一律徵收稻穀,其餘建築敷地、養魚 池、畑、牧場、池沼等土地則改收代金。徵實標準以田一地目每元折徵稻穀3 公斤。此一徵實標準,即係參照參議員林獻堂等人之建議而訂定。至於田以外 之其他地目則折徵代金,以應徵稻穀每公斤折徵臺幣10 元。全年分兩期徵收,

開徵後1 個月內徵齊。59第一期經收實物已核實者,至12 月 26 日止,計共收 稻穀22,222,874.43 公斤,占應徵額 72.57%;第二期自 11 月 15 日起先後開徵,

至12 月 28 日止,計共收稻穀 200,928,526.61 公斤,占應徵額 61.98%。60總計 1946 年 8 月至 1947 年 6 月田賦徵實數量為 500,577,234.29 公斤,占應徵額的 92.31%。61

可喜的是,米價在7、8 月份早稻登場後,曾略為下跌,糧食局乃委託糧商 在中南部採購新穀,計共購穀3,717,463.20 公斤,糙米 372,180 公斤。628 月 1 日,

田賦徵實正式上路後,由於政府財政枯竭,農業經費為數至微,且水利失修,

肥料、農具、農藥等農用物資亦甚為缺乏,實難有進展。8 月 10 日,糧食局長 吳長濤因病請辭,由副局長李連春接任。63詎料,8 月間新竹市、臺中縣市因夏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00301910001011。

57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糧食局編,《臺灣一年來之糧政》,頁13。

58 「制定『臺灣省田賦徵實集體納糧實施辦法』」,《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

35 年秋字第 45 期(民國 35 年 8 月 21 日),頁 710。

59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糧食局編,《臺灣一年來之糧政》,頁 13。臺灣省糧食局,

〈臺灣光復後之糧政措施〉,《臺灣銀行季刊》,創刊號(1947 年 6 月),頁 212。

60 「臺灣省糧食局 35 年度工作報告」,〈本省行政會議〉,《行政長官公署檔案》,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00301900172054。

61 「建設中之臺灣-七、財政(四)民國 35 年度田賦徵實數量」,《臺灣省政府 公報》,37 年春字第 1 期(民國 37 年 1 月 1 日),頁 16。

62 「臺灣省糧食局 35 年度工作報告」,〈本省行政會議〉,《行政長官公署檔案》,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00301900172054。

63 「李連春接任糧食局局長案」,〈糧食局人員任免〉,《行政長官公署檔案》,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00303234008185。「糧食局局長李連春到職視事

(14)

季亢旱,農田龜裂,爆發嚴重旱災,致耕地平均收成不足四成,米價應聲上漲。64 9 月下旬,第二期作又因颱風侵襲,農作物損失嚴重,65不僅各地早熟稻受 害,而且因電力中斷,各碾米廠因此無法碾米,米價在一、兩天之內,由每公 斤11 元暴漲至 16 元。6610 月 1 日起,糧食局在人口密集及缺糧地區辦理平糶,

至11 月上旬漸趨安定。惟 11 月下旬起,又因火車運費提高、奸商操縱,以及 大戶囤積等關係,米價再起波動,糧食局遂繼續辦理平糶,總計自10 月至 12 月14 日止,已辦平糶糙米 5,709,270 噸。67

除了田賦徵實外,還有公有土地佃租改徵收實物。1946 年 10 月,行政長 官公署頒布「臺灣省公有土地佃租徵收辦法」,68規定公有土地之佃租均應徵 收實物,徵收數量不得超過各該土地在1 年內收穫總額的 375‰,其非田地而不 產稻穀或田地種植甘蔗者得折收代金,折收金額以該土地應收佃租之實物及數 量,按繳納時市價計算。第一期佃租各佃戶多已繳交現金,故改收實物,至12 月30 日止,共收稻穀 1,285,217.25 公斤。惟因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對於佃租改 收實物,並由糧食局各糧食事務所統一收購尚欠明瞭,故應行辦理事項,如訂 立租約、底冊編造、聯單繕發、派員催收等多未注意,且將租穀私自收存,致 糧食局因無底冊可查,查催亦感困難,故再訂「臺灣省各機關辦理公有土地佃 租改收實物手續上應注意事項」,以資配合。69至11 月底止,據各事務所報告,

計接收稻穀1,617,739,858公斤,糙米9,193,484,160公斤,白米833,370,465公斤,

雜糧4,795,929.52 公斤。70

通報案」,〈各機關主管接鈐視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臺 灣文獻館藏,典藏號:00301400009003。

64 「派員前往新竹市災歉地區覆勘案」,〈卅五年夏季旱災狀況表案〉,《行政長 官公署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00301500005002-3。

65 「臺灣省糧食局受風災損失狀況調查表」,〈颱風侵臺灣損失調查〉,《行政長 官公署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00318500001017。

66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糧食局編,《臺灣一年來之糧政》,頁11-12。

67 「臺灣省糧食局 35 年度工作報告」,〈本省行政會議〉,《行政長官公署檔案》,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00301900172054。

68 「制定『臺灣省公有土地佃租徵收辦法』」,《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35 年冬字第24 期(民國 35 年 10 月 30 日),頁 387-389。

69 「電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為臺灣省公有土地佃租改收實物,應依照『臺灣省公有 土地佃租徵收辦法』辦理,希遵照」,《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35 年冬 字第38 期(民國 35 年 11 月 16 日),頁 623。

70 「臺灣省糧食局 35 年度工作報告」,〈本省行政會議〉,《行政長官公署檔案》,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00301900172054。

(15)

1946 年 12 月,臺灣省參議會第一屆第二次大會中,參議員詢問之重點集 中在田賦徵實等問題。其中,陳文石(屏東市選出)詢問田賦徵實的目標是要 抑低米價,但米價日漲日高,當局不設法平糶要待何時?糧食局長李連春答覆 以已在繼續並加強辦理中,但以1946 年 5 月物價指數為基準,11 月之物價指 數已達121.31,而米價指數反降為 69.47,照目前的米價計算,只在 82%。71張 錫祺(新竹縣選出)詢問糧食局有否恢復米糧配給制度?李局長答以實行配給 制度必須對糧食予以全面之統制,將所有糧食除農戶及糧戶本身所需用之數量 外全部由政府收購方能收效,此在日治時代已遭失敗,前經1946 年 1 月 10 日 舉辦民意試驗,結果大多數亦不贊成,故尚無意恢復配給制度。72陳按察(臺 南縣選出)也詢問指出,請將田賦所收租穀以半價救濟生活貧困者。李局長答 以田賦米係備充撥軍糧及調劑民食之用,非能充作救濟。如以半價充作救濟,

則將影響整個財政。73

田賦徵實開辦以來,臺灣省參議會先後收到不少陳情意見。其中,臺北縣 參議會建請將田賦徵實歸縣市處理,以確保縣市財政基礎案。對此,省府回覆 指出,田賦徵實所收實物統由糧食局收購,省縣地方應得部分均由中央收購統 籌撥用,分期發給價款有案,除供應軍糧、調劑民食外,值此動員戡亂時期救 濟軍、公、民食更屬迫切需要,建議田賦徵實縣應得額由縣自行處理一案,事 關整個糧政,未便照辦。參議員李友三(臺北縣選出)則詢問指出,南部之徵 實代金多於實物,其事實及原因如何?1946 年度徵實以來,不能低下物價,

反致米價高漲是何原因?糧食局長李連春答覆以田賦徵實均按各種地目以為對 象,開徵時不能任意變更,南部折徵代金之地目不少,且因單季作甚多,第一 期無實物可繳改收代金,第二期收實物,各縣市政府均有冊籍可查。去年田賦 徵實後,因政府所掌握的糧食仍未充實,不能達到「以量控價」之目的。1947 年起,已先舉行隨賦收購及向大戶收購,以期充實。74

71 「田賦徵實其目標是要抑底米價現在米價日漲日高當局不設法出來平糶要待何 時」,〈臺灣省參議會/ 第一屆 / 第二次定期大會 / 第六次會議〉,《臺灣省議 會史料總庫》,臺灣省諮議會藏,典藏號:001-01-02OA-00-6-5-0-00255。

72 「糧食局有否恢復米糧配給的制度?請口頭說明」,〈臺灣省參議會 / 第一屆 / 第二次定期大會/ 第六次會議〉,《臺灣省議會史料總庫》,臺灣省諮議會藏,

典藏號:001-01-02OA-00-6-5-0-00256。

73 「請將田賦所收租穀每公斤十元以半價救濟生活貧困者應受救濟之人」,〈臺灣 省參議會/ 第一屆 / 第二次定期大會 / 第六次會議〉,《臺灣省議會史料總庫》,

臺灣省諮議會藏,典藏號:001-01-02OA-00-6-5-0-00257。

74 臺灣省參議會秘書處編,《臺灣省參議會第一屆第三次大會特輯》(臺北:臺灣

(16)

又,田賦徵實規定一律繳交稻穀,也令農民困擾不已。臺中縣竹山鎮(今 南投縣竹山鎮)民鄭葆椿、黃仁星等曾先後陳情指出,該鎮轄下田地以單季田 居多,因歷來水源未曾開發,秋末時又常遭遇旱害,無可收穫者甚常,自日治 至戰後以來歷年已有聲請,並經省府派員實地查勘,已往1946、1947、1948 年 第一期均准折徵代金。惟奉政府飭令1948 年第一期田賦折徵代金後須再補徵實 物54,038 公斤、公屬糧 16,212.050 公斤、收購糧 73,271.880 公斤,因該民等虧 損不尠,繳納困難,懇請轉呈察核准予撤銷。同樣的,臺中縣埔里鎮(今南投 縣埔里鎮)民代表會亦提出陳情,指該鎮位於山岳地帶,因地勢之關,水利條 件遠劣於外埠,致鎮內田地有不少成為看天田,在施行田賦徵實以來,每年第 一期田賦均列於實物改徵代金,1948 年第一期自不例外,鎮民亦循例繳交代金;

然頃復奉補徵實物,致鎮民驚惶不知所歸,希迅予收回撤銷,以維民生。另外,

魚池鄉民代表會、集集鎮民陳傳河等208 人、高雄縣參議會等亦皆陳請政府對 單季田第一期田賦徵實改為繳納代金。對此,省府函覆表示,田賦徵實關係糧 食政策至要,非經呈奉核准,不得改徵代金。該臺中縣1948 年度第一期所稱單 季稻田,前曾據報多係種植甘蔗,且該縣未經報請省府派員覆勘核定暫先改徵 代金,殊與規定勘報單季田改徵代金標準辦法不合,當經省府迭電飭應追徵實 物退還已繳代金,業據該縣府報經分別依法辦理在案。各鄉鎮民代表會及鄉鎮 公所所請撤銷該1948 年度第一期單季田田賦補徵實物一節,格於規定,未便照 准。75

(二)取締囤積、走私

取締囤積、走私,也是糧政重點。1946 年 5 月行政長官公署公告嚴禁糧食 私運出省,規定非因特殊情形、經行政長官公署命令或許可者,不得出省;私 運出省,視同囤積居奇,依中央頒布之「非常時期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暫行條例」

處罰;獎勵人民檢舉。76不料政府信誓旦旦祭出重罰之際,又爆發多起走私案。

1946 年 8 月,臺中縣警察局查獲彰化區和美鎮碾米業者洪聰明、洪好意等,與 中國廣東商人合夥走私米糧。779 月,又在芳苑鄉破獲走私米糧出省案件。78

省參議會秘書處,1947 年),頁 121-122。

75 歐素瑛編,《臺灣省參議會史料彙編:農林篇》,頁 388-390、391-393、395- 396、398、402-404。

76 「第 37 次政務會議資料」,〈政務會議〉,《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臺 灣文獻館藏,典藏號:00301910037003。

77 〈線西鄉破獲奸商密輸米〉,《民報》,1946 年 9 月 7 日,第 2 版。

78 〈芳苑破獲走私米奸商修築橋樑贖罪〉,《民報》,1946 年 9 月 7 日,第 2 版。

(17)

見糧食走私的高獲利,誘使許多商人挺而走險,私運米糧出省,造成臺灣糧價 上揚。

同時,臺灣省糧食局為明瞭各地米穀移動狀況,自1946 年 8 月 1 日起,將 全臺劃分為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臺東、花蓮、澎湖等8 個糧區,

內分為餘糧、缺糧區。凡在各該糧區以內糧食之採購、運輸均不加限制數量,

准其自由流通。糧區以外,限由持有執照之糧商經申請發給購運證明書後才可 購運。79至12 月 24 日止,計發出證書 2,259 張,購運數量 74,032.859 臺斤。但 仍發生少數地方機關對於持證購運之糧商有阻止購運情事。8011 月復頒訂「臺 灣省餘糧登記辦法」,規定凡存有餘糧之民戶、業戶及農戶、機關團體應於公 告後一個月內登記。凡未登記者,不得經營糧食業務,以便管理。違反規定者,

依照「非常時期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暫行條例」之規定,沒收其超過量。如有囤 積居奇情事,並依同上條例從重處罰。8112 月 7 日,臺北市警察局即宣布緝獲「米 奸」一批,包括永樂街大越行、貿易商囤積食米750 包、建成街合成發號米商 囤積210 包、蓮花路益田米商囤積 410 包、呂承珍號米商囤積 310 包,82展現 強大的查緝能力,藉以根絕商人囤積或大戶餘糧問題。

1946 年 12 月,臺灣省參議會第一屆第二次大會中,參議員也就取締囤積、

走私問題提出詢問。其中,韓石泉(1897-1963,臺南市選出)詢問指出,政府 有無嚴格取締走私、囤積?1946 年度取締件數若干?辦理平糶對於調節米價尚 未見效果,政府意見如何?李局長答以政府對於走私、囤積糧食均依照「非常 時期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暫行條例」之規定論罪,所有破獲案件均移請法院依法 從嚴處罰。1946 年破獲之案件計走私 45 件、囤積 11 件。已判決者 3 件;僅有 嫌疑,罪證不足發還者4 件。同時,自 10 月 1 日起開始辦理平糴,確已收效。

至最近米價波動皆為大糧富戶將其存糧閉藏不售及奸商操縱所致,當從辦理餘 糧登記、嚴防走私囤積等著手,正積極進行中。83王添灯(1901-1947,臺北市

79 「劃定糧區管理糧運案」,〈省參議會會議〉,《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 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00301910001016。

80 「臺灣省糧食局 35 年度工作報告」,〈本省行政會議〉,《行政長官公署檔案》,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00301900172054。

81 「制定『臺灣省餘糧登記辦法』」,《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35 年冬字 第45 期(民國 35 年 11 月 25 日),頁 727-728。

82 〈囤米奸商,市警局拘獲一批〉,《臺灣新生報》,1946 年 12 月 8 日,第 4 版。

83 「政府於糧食走私囤積居奇之取締有嚴格取締執行否」,〈臺灣省參議會 / 第一 屆/ 第二次定期大會〉,《臺灣省議會史料總庫》,臺灣省諮議會藏,典藏號:

001-01-02OA-00-6-5-0-00516。

(18)

選出)詢問1946 年中所徵實之數額、配給數額、走私,以及在農民手內之數 額?李局長答以1946 年第一、二期田賦徵實及公有土地佃租改收實物暨收購糧 計32,731,020 公斤,配發部分自 6-12 月,計 20,688,000 公斤,尚存 12,049,013 公斤。此外,尚有未收二期田賦米13,838,923 公斤。並無運出海外數量。截至 1946 年底為止,已破獲之走私案件,計臺南 26 起、新竹 11 起、臺中 4 起、臺 北3 起、高雄 1 起,合計 45 起。破獲囤積案件計臺南 6 起、新竹 3 起、臺中 2 起,

合計11 起,所扣糧食計有白米 296,108.04 臺斤又 1,345 包,糙米 156,860 臺斤,

米乾150 臺斤,糯米 1,989 臺斤又 13 包,霉米 45,084.45 臺斤,穀 3 萬臺斤,

薯乾1 包,米粉 543.50 臺斤,菜豆 1,440 臺斤,米豆 3,030 臺斤。目前農民尚 存米糧約395,243,000 公斤。84

由此可見,政府認為糧荒不是因為缺糧,而是因為大戶囤積及商人私運糧 食出省所致,因而「亂世用重典」,祭出「非常時期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暫行條 例」,違反者一律移送法辦,並判處重刑。惟因海口管制並不嚴格,小帆船、

機帆船皆可自由出入沿海的小港口;85加上臺灣糧價較鄰近省市為低、商人與 警察、官員勾結等,86致使在嚴查嚴辦之下,走私案件未見減少,一時難以扼止。

參、二二八事件與糧荒

戰後糧荒在省政當局的運籌帷幄之下,不但未見稍歇,反而更趨嚴重。按 理說,隨著日人的陸續遣返回國,至1946 年底全臺人口曾一度減至 609 萬餘人,

且糧食生產已逐漸恢復至1944 年度的產量,米價應不致再漲。87況且除米糧外,

其他雜糧如甘藷、大豆、小麥等亦可充作民食。88一般預料米價應該會下跌,

84 「糧食局答復參議會第一屆第二次大會質詢案」,〈臺灣省參議會 / 第一屆 / 第二次定期大會〉,《臺灣省議會史料總庫》,臺灣省諮議會藏,典藏號:

0017150135001。

85 〈防止米糧私運出口〉,《民報》,臺北,1946 年 6 月 22 日,第 2 版。

86 「據報臺北縣警察局巡官潘克倫收受賄賂縱放走私擬予免職緝辦應准照辦飭希知 照」,〈臺北縣市警察局人員任免〉,《省級機關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

典藏號:0040323501359014。「據報王沁龍包庇走私畏罪潛逃應予撤職緝辦希知 照由」,〈臺中縣市警察局人員任免〉,《省級機關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

典藏號:0040323501358001。

87 李連春,《十年來的臺灣糧政》,頁3。

88 李連春,《十年來的臺灣糧政》,頁15。

(19)

惟事實上卻是步步上昇,從1946 年 10 月以後米價開始爆漲,12 月更比 11 月 上漲兩成,全臺民眾莫不為之蹙額,叫苦連天。89糧商藉口颱風受損,意圖居奇,

不願出售,任意抬高糧價,致米市波動劇烈,民生影響甚大。90《民報》社論〈經 濟界危機迫近〉也指出:「自光復以來,諸物價續漲不息,而且海陸運資屢次 提高,公務人員薪水追隨增額,金利暴漲公課諸稅累加數十倍,通貨膨脹似無 法可抑制,本省已陷入高物價的焰火中,老百姓均受物價飛漲的壓迫,生活難 的呼聲瀰漫全省。」91

1947 年入春以來,物價受省外物價漲風所及,雖有波動,但米價尚稱平穩。

然而好景不常,1 月底的前數日,米價突然開始上昇,而且一漲再漲,幾乎漫 無止境。92以臺北市躉售物價指數為例,1、2 月的物價竟分別較前一個月上漲 29%、51%,93尤以米糧短缺導致米價飛漲最為嚴重,人民生活普遍陷入貧困,

對於省政當局的無能大為不滿, 2 月 2 日,臺北街頭出現一張「臺灣民眾反對 抬高米價行動團」的傳單,內容為:「半月來,本省米價乘風狂漲,由十二、三、

四元一斤突跳至三十元大關。民食所繫,影響及我無產界,生活頓受威脅而起 恐慌。本省為產米區,全省所產米巨量,不僅供全臺消費有餘,且可輸出外地,

絕非糧荒之因,純乃各地奸商巨賈地主囤戶操縱之故。……本團為生活之驅使,

為全臺民眾之生命爭鬥,決集全臺無產民眾,向各該社會吸血鬼反擊,以積極 手段,實施行動,決定於三日後,率導民眾實行搶米運動,並制裁囤集魁酋,

以申正義。」9412 日,《人民導報》報導指出︰「高雄地區米價高昂,多次發 現僵斃路上之餓莩。」9513 日,臺北市數千名民眾遊行示威,高呼「我們要米糧,

我們要吃飯!」民眾的生活比從前痛苦加倍,人心自然大為流失。

事實上,行政長官公署並非毫無作為。1947 年 2 月 13 日,行政長官公署 頒布「指定最高米價辦法」,規定糧食之出售日期暨期限、數量、價格等,如

89 〈臺灣的人造米荒〉,《聯合晚報》,上海,1947 年 3 月 5 日。

90 〈大戶囤積操縱糧價,當局決予嚴格取締〉,《臺灣新生報》,1946年12月23日,

第4 版。

91 〈經濟界危機迫近〉,《民報》,1946 年 11 月 22 日,社論。

92 〈臺灣的人造米荒〉,《聯合晚報》,上海,1947 年 3 月 5 日。

93 潘志奇,《光復初期臺灣通貨膨脹的分析》(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80年),

頁27。

94 〈隨時可以發生暴動的臺灣局面〉,《觀察》,第 2 卷第 2 期(1947 年 3 月 8 日),

頁19。

95 〈高雄地區米價高昂,多次發現僵斃路上之餓莩〉,《人民導報》,1947 年 2 月12 日,第 3 版。

(20)

有囤積隱匿或拒不出售者,以囤積居奇論罪,96並將全臺劃分為臺北、新竹、

臺中、臺南、高雄等5 區,指派行政長官公署及警備總司令部人員嚴厲處理,

絕不寬容。9714 日,行政長官陳儀發表物價管制的緊急措施,包括對外禁止私 運,嚴緝走私;對內規定價格及售出期限、數量,一面對於採購、運銷加以管 理,並取締囤積居奇,獎勵檢舉告密;一面調查各地存糧,舉辦餘糧登記,要 求糧戶將所有餘糧依下列期限及數量、價格出售。第一期為2 月 15 日以前,至 少售出四分之一;第二期為3 月 15 日以前,至少再售出四分之一;第三期為 4 月16 日以前,至少再售出四分之一;第四期為 5 月 15 日以前,售完最後四分 之一。98違反者,以囤積居奇罪論處。惟上述措施,顯然已經緩不濟急,未久 即爆發二二八事件。

二二八事件期間,各縣市政府及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仍忙於處理糧荒問 題。例如臺北市二二八處委會下設糧食、治安及宣傳3 組,由糧食組派員前往 中南部採購米糧,並向糧食局及工商銀行各借款2 千萬元,作為購米基金。宜 蘭市為調劑糧食,向專賣局宜蘭分局撥借白米600 包。新竹市二二八處委會向 市長郭紹宗要求設法解除糧荒,並派代表赴中南部採購食米和蕃薯,以解決糧 荒;花蓮縣二二八處委會向縣長張文成提出施行臺灣自治、政府運糧救濟糧荒、

貪官污吏迅速遣送回鄉、軍憲警不可用武器、撤廢海關等6 項條件;臺南市 二二八處委會向市長卓高煊報告市區糧食恐慌,並召開糧食會議,決定以處委 會名義向金融界借款2,000 萬元採購糧食,以解決糧荒。高雄市長黃仲圖為阻 遏亂勢,下令所屬冷靜處理,並拋售糧食以安定民生。99由此可見,糧荒實是 導致二二八事件的重大原因之一,各縣市政府除穩定地方秩序,亦忙於解決糧 荒,救濟民食,冀使事件儘速平息。

二二八事件之後,為平息社會上的不滿情緒,省政當局在各方面進行了政 策調整。在糧政措施上,茲分述如下:

96 〈抑平本省糧食價格,當局決定最高價格〉,《臺灣新生報》,1947 年 2 月 13 日,

第4 版。

97 〈制裁囤積米糧奸商,決分五區嚴厲處理,臺北區柯參謀長負責〉,《臺灣新生 報》,1947 年 2 月 15 日,第 4 版。〈糧食抛售越速越好,囤積五千石者死刑〉,

《臺灣新生報》,1947 年 2 月 20 日,第 3 版。

98 「現行糧食管制方策說明」,《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36 年春字第 44 期

(民國36 年 2 月 22 日),頁 701-702。

99 歐素瑛,〈二二八事件期間縣市首長的角色與肆應〉,《臺灣史研究》,第 21 卷第4 期(2014 年 12 月),頁 57-103。

(21)

一、大戶餘糧

1947 年 5 月 1 日,行政長官公署頒訂「臺灣省糧戶餘糧及合作社糧商存糧 辦法」;1005 月 10 日廢止「臺灣省餘糧登記辦法」,101並訂頒「臺灣省36(1947)

年度餘糧售賣管理辦法」。1025 月 12 日,撤廢臺灣省糧食調劑委員會。5 月 16 日,

行政長官公署改制為省政府,103除繼續舉辦田賦徵實、公地佃租折收實物外,

1947 年第一期作起,又先後實施隨賦帶徵縣級公糧三成、隨賦收購糧食104及大 中戶餘糧收購、大量抛售利用肥料所換之米穀予糧商及合作社,以及向市場收 購等,預計可掌握稻穀約182,000噸。除供應軍公糧食外,遇物價波動或糧荒時,

即辦理平糶或市上拋售,藉以安定民食。所有收購糧食辦法業經提請臺灣省參 議會第一屆第三次大會審議通過。105同時,自1947 年起,規定各地糧戶所存米 穀,除得依規定保留應繳田賦、隨賦收購、承領公私耕地地價穀、佃租、各項 物資換穀、舊欠應繳各項稻穀暨自食糧、種子、雇工食糧外,其餘存糧應一律 按公告期限與數量,分期出售。各糧商及農會、合作社等亦應將購進之米穀隨 時供應出售,不得有拒售、匿避情事。如有違反,均依「非常時期違反糧食管 理治罪暫行條例」之規定移送法辦。106

1947 年 6 月,臺灣省參議會召開第一屆第三次大會,餘糧的收購價格立即 成為省參議員詢問的重點。洪火煉先是詢問1947 年第一期作生產費調查如何、

稻穀收購價格計算方法如何?糧食局李局長答覆以稻穀收購價格業已根據生產 費、物價指數、一般生計指數、通貨發行額指數,參酌社會經濟狀況並另加合 理利潤為之擬定,於本日簽請主席發交省府委員會議決通過並將送省參議會大 會審議。殷占魁(臺南縣選出)詢問糧區制度之主旨為何?李局長以糧區制度 旨在調節各地糧食盈虛、防止不合理之移動。劉明朝(臺南縣選出)詢問指出,

100 「制定『臺灣省糧戶餘糧及合作社糧商存糧出售辦法』」,《臺灣省行政長官公 署公報》,36 年夏字第 30 期(民國 36 年 5 月 5 日),頁 503-505。

101 「廢止『臺灣省餘糧登記辦法』」,《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36 年夏字 第37 期(民國 36 年 5 月 13 日),頁 621。

102 「電各縣市政府為訂定『臺灣省 36 年度餘糧售賣管理辦法』,希遵照」,《臺 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36 年夏字第 37 期(民國 36 年 5 月 13 日),頁 619-

103 621。 「糧食局 36 年度各縣市中心工作項目」,〈民政處 35 年度工作報告〉,《行政 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00302100010009。

104 民治出版社編,《臺灣建設(上)》(臺北:民治出版社,1950 年),頁 254。

105 歐素瑛編,《臺灣省參議會史料彙編:農林篇》,頁71。

106 李連春,《十年來的臺灣糧政》,頁27。

(22)

收購糧食價格有無考慮其他物價之均衡而決定;除米以外之農作物甚多,米價 若不能與其他農作物競爭以致減產,政府有否顧慮及此?防止走私、黑市之具 體辦法如何?李局長答覆以政府收購糧戶糧食不過占糧戶總收入9.25%,收購 價格亦已求合理,不致發生減產狀況。防止走私及黑市已有法令規定,自當會 同軍警機關注意執行,同時仍請民眾儘量檢舉始可收效。107其他參議員,如劉 傳來(嘉義市選出)、吳瑞泰(高雄縣選出)、李崇禮(彰化市選出)等亦皆 提出詢問,主要集中在米價高低、收購價格,以及防止走私等議題。

在農林類提案方面,則持續就糧荒問題提出建議。洪火煉與殷占魁、劉明 朝等連署提案請政府強化糧食政策以解決糧荒案。其以戰後以來屢次鬧出米荒。

原因一為凶年相繼,致使歉收。二為政府無妥善之糧食政策所致,請政府斷然 購買人民所有米穀,掌握政府手內,如米價騰貴或遭遇米荒時,開倉平糴,以 抑制米價,並設糧食委員會,隨時籌商各種糧食問題。經議決送請政府辦理。108 另外,李友三、鄭品聰(臺東縣選出)、高恭等連署提案請政府按月以平價配 售貧民及產業工人暨公教人員食米,以減輕負擔而安生活。林為恭(新竹縣選 出)、鄭品聰、殷占魁、李友三等連署提案請政府確定糧食調劑方案,以掌握 糧食而安定民生案。109顯見民眾普遍窮困,因而要求政府強化糧食政策,以解 決糧荒。

本次大會中,也就省府制訂之「臺灣省36(1947)年度收購糧食辦法」、「臺 灣省36(1947)年度收購糧食辦法施行細則」進行討論,經逐條審查修正後通 過。110上述辦法,規定政府收購糧食的種類有二,一是隨賦收購糧食,一是收 購大戶餘糧。收購對象以稻田業戶為限,每年分兩期辦理。其中,隨賦收購糧 食係每元隨賦收購稻穀12 公斤,收購價格是在田賦開徵前送請省參議會通過實 施。而大戶係指完納全年田賦徵實一項稻穀在1 千公斤以上之業戶。餘糧係指 大戶所收租穀除去繳納田賦徵實、帶徵公學糧及隨賦收購糧食暨該戶本期自食

107 臺灣省參議會秘書處編,《臺灣省參議會第一屆第三次大會特輯》,頁 121-

108 124。 「請政府強化糧食政策以解決糧荒案」,〈臺灣省參議會第一屆第三次大會〉,

《臺灣省議會史料總庫》,臺灣省諮議會藏,典藏號:001-01-03OA-00-5-3-0- 00061。

109 歐素瑛編,《臺灣省參議會史料彙編:農林篇》,頁68、73。

110 「卅六年度收購糧食辦法暨同法施行細則會議紀錄」,〈臺灣省參議會第一屆 第三次大會〉,《臺灣省議會史料總庫》,臺灣省諮議會藏,典藏號:001-01- 03OA-00-2-2-0-00283。

(23)

量所剩餘之糧食而言。收購大戶餘糧採用累進法,1 千公斤以上未滿 5 千公斤 者收購其餘糧40%;5 千公斤以上未滿 1 萬公斤者收購其餘糧 45%;1 萬公斤 以上未滿2 萬公斤者收購其餘糧 50%;2 萬公斤以上未滿 3 萬公斤者收購其餘 糧55%;3 萬公斤以上者收購其餘糧 60%。如有違反者,均依「非常時期違反 糧食管理治罪暫行條例」之規定移送法辦。111

大戶餘糧施行以來,由於政府所訂的收購價格都比市價為低,引起業戶反 彈。112而地主認為現存米穀已配合法令,依累進稅率被徵收,餘糧的收購價格 又過低,很不合理,以致屢有爭論。1947 年 6 月,臺灣省參議會第一屆第三次 大會中,劉明朝建議政府收購餘糧價格應參酌生產費、農民生計費及一般物價,

並設立官民合組的價格評價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委員會,但省主席魏道明認 為收購價格已力求合理,且省府已設有機關專司其事,不必再設立價格評價委 員會。11312 月第一屆第四次大會中,李崇禮、劉明朝、李友三等連署要求政府 參考各種物價指數決定,提高餘糧收購價格,經議決送省府參考。114其後,每 次議會開議期間,經常出現糧食局長李連春舌戰省參議員的情形,雖有頗多爭 執,但最後幾乎都是按照政府所擬定的收購價格通過。115

其次,大戶餘糧政策也受到地主的強烈抵制,並透過省參議員提案建議。

1947 年 12 月臺灣省參議會第一屆第四次大會時,洪火煉、林壁輝等提案請政 府修正米穀收購政策,原因有六:一是大戶收購量與實收量差別太大;二是收 購價格太低,不敷成本,故農民轉種其他作物者甚多;三是米價過賤,民眾將 米充作飼料甚多,若此放其自然,恐米荒接踵而至;四是除稻作以外之他作物 土地,對大戶收購實物時應扣除,以期公正;五是以所有田地6.7 甲之地主為

111 「制定『臺灣省 36 年度收購糧食辦法』、『臺灣省 36 年度收購糧食辦法施行 細則』」,《臺灣省政府公報》,36 年秋字第 8 期(民國 36 年 7 月 9 日),頁 115-118。「臺灣省三十六年度收購糧食辦法(修正通過本)」,〈臺灣省參議 會第一屆第三次大會〉,《臺灣省議會史料總庫》,臺灣省諮議會藏,典藏號:

001-01-03OA-00-5-2-1-00115。

112 臺灣省參議會秘書處編,《臺灣省參議會第一屆第六次大會特輯》(臺北:臺灣 省參議會秘書處,1948 年),頁 44。

113 臺灣省參議會秘書處編,《臺灣省參議會第一屆第三次大會特輯》,頁131。

114 臺灣省參議會秘書處編,《臺灣省參議會第一屆第四次大會特輯》,頁 140。〈李 崇禮提案經議決保留〉,《臺灣新生報》,1947 年 12 月 12 日,第 4 版。

115 〈李連春糧食報告〉,《公論報》,1948 年 7 月 10 日,第 3 版。〈省參議會第 六次駐會委會熱烈質詢糧政措施,對各地攔扣正當商人運米事嚴正批評〉,《公 論報》,1948 年 10 月 17 日,第 3 版。〈李連春舌戰群儒―記省臨議會討論糧價〉,

《臺灣新生報》,1952 年 6 月 27 日,第 3 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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