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教育局(经办人:莫冠文先生)
就分配全新土地以成立一所内地课程学校表达意向
回复表格
重要事项:填写本表格前,请细心阅读「回应团体须知」。截止交 表日期为
2021
年9
月30
日。请在当日下午5
时前(香港时间)以电邮(电邮地址
: irsd@edb.gov.hk
)或邮寄(香港添马添美道2
号 政府总部东翼6
楼)方式交回表格。如以邮寄方式递交,邮戳日期 不得迟于截止日期。迟交或尚未填妥 的表格概不受理。 除非另有 注明,否则同一部分不得剔选(
)
多于一项。本 人 / 我 们 谨 代表 所 属 团 体 就 分配 位 于 天 水 围 的土 地 以 成 立 一 所 内地课程学校表达意向:
甲部:拟办学校的资料
(1)
拟办学校的名称(如有的话)(中文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英文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在全新土地开办的课程(注:可剔选多于一项)注 1
课程 授权/评审机构
内地课程
其他,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我们并承诺将设有机制确保提供的课程具备质素。
(3)
预计在全新土地提供的学额数目及预计提供时间注 2
预计可提供的学额数目 (a)小学
营办第一年:
20__ / 20__
学年(例如:
2025/26
学年)营办第三年#:
20__ / 20__
学年(b)中学
营办第一年:
20__ / 20__
学年营办第三年#:
20__ / 20__
学年(c)预 计 在 营 办 第 三 年 的 学 额 总 数
(即(a)+(b))
(d)预 计 在 营 办 第 三 年 目 标 学 生&获
分配的学额数目
本人/我们承诺利用有关全新土地营办一所提供内地课程的中学 暨小学,并最终会于该校营办 12 年小学及中学班级。
注:
#请 填上 拟 于该 学 年所 提 供的 学 额的 总 数 。
&目 标 学 生 为 非 本 地 学 生 (「 本 地 学 生 」 是 指 具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 拥 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4)
若须把所有学额分配予目标学生,会否需要修改上文第(3)
项 的计划?
否
会,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为满足目标学生的需求而推行的措施(注:可剔选多于一项)注 3
优先录取来自内地家庭的学生。
预留若干学额予相关商会转介的学生。
其他安排,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财务要求及支援 (注:请填妥(a)
至(c)
部)注 4
(a) 以自负盈亏的模式营运
本 人 / 我 们 承 诺 拟 办 的 学 校 将 会 是 一 间 以 自 负 盈 亏 的 模式营运的私立学校。
(b) 所有技术评估及措施的费用
本 人 / 我 们 会 自 费 承 担 有 关 使 用 全 新 土 地 的 所 有 必 需 的技术评估及措施。
(c) 资金来源的详细资料
预算成本
(港币)
资金来源
(例如:捐款、贷款、资本建 设费、现金储备、学费等)
资本开支 元
每年经常开支 元
(7)
学校的日后营运(注:请填妥(a)
及(b)
部)(a) 奖学金
本 人 / 我 们 承 诺 将 预 留 款 项 , 金 额 不 少 于 每 年 学 费 总 收入的 10%,用以向有需要的学生发放奖学金及/或 其他经济上的援助。
(b) 开放学校校舍及设施
本 人 / 我 们 承 诺 会 在 不 影 响 拟 议 学 校 日 常 运 作 和 学 生 安 全 的 情 况 下 , 应 政 府 和 社 区 要 求 , 向 其 开 放 学 校 校 舍及设施作举办教育、社区或其他活动之用。
请填写乙部
乙部:回应团体的背景
(8)
提供相关办学经验和能力和证明文件(注:请填妥(a)
及(b)
部)注 5
(a) 相关办学经验和能力
本人/我们(或我们的附属/合伙团体 )具有开办内地 中学及/或小学课程的经验 —(i) 办学年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ii) 营运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iii) 学校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英文)
本人/我们(或我们的附属/合伙团体) 并没有开办内 地中学及/或小学课程的经验,但有以下的相关办学经 验 —(i) 办学年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ii) 营运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iii) 学校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英文)
(b) 证明文件
现已取得及 连同回复表格一并 提交由中央人民政府驻香 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 教育科技部发出的支持信件,以证明本人 /我们(或我们的附属/合伙团体 )在开办 内地中学及/或小学课程的经验和能力。
(9)
申请团体及拟办学校的豁免缴税资格及公司注册状况(注:请 填妥(a)
及(b)
部))(a) 就有关须为根据《税务条例》(第 112 章)第 88 条下可获豁 免 缴 税 的 公 共 性 质 的 慈 善 机 构 或 信 托 的 规 定 , 本 团 体 —
注 6
已符合上述要求。
正就有关资格提出申请。
会安排在校舍分配工作阶段就有关资格提出申请。至于拟办学校方面,本团体 —
已就拟办学校取得有关资格提出申请。
会安排在校舍分配工作阶段或由教 育局指定的较后日期,为拟办学校就有关资格提出申请。
(b) 就 有 关 须 按(i)《 公 司 条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32 章 或 自 2014 年 3 月 3 日起生效的香港法例第 622 章)而注册成立或
(ii)其他条例注册成立的规定,本团体 — 注 7
已符合(i)/(ii)*的要求。(*
请删去不适用者)
已就有关注册提出申请。
会安排在校舍分配工作阶段提出注册申请。至于拟办学校方面,本团体 —
已着手为拟办学校申请有关注册。
会安排在校舍分配工作阶段或由教 育局指定的较后日期,为拟办学校提出注册申请。
(10)
附加资料(可选择是否填写)本人/我们现提供以下相关的附加资料(中文及英文),以供参考。
(11)
联络人注 8
姓名及职衔: (中文)
(英文)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中文)
(英文)
电邮:
(12)
确认理解(a) 本人/我们明白是次应邀表达的意向并无约束力,既不得视 为在有关的全新土地分配上对任何一方的邀约或邀约依据,
亦不会令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负上任何法律义 务;同时不会妨碍香港特区政府或其咨询组织日后的审视,
亦不会令香港特区政府为履责而采取任何行动,包括不论接 获的分配申请多寡而给予批准或不给予批准。是次意向表达 过程不会令香港特区政府有义务向任何一方分配或批出全新 土地。本人/我们同意,香港特区政府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须 基于任何与表达意向有关的理由,对任何一方负上财务或其 他方面的责任,而该等理由包括:
(i) 在分配/批出及移交有关的全新土地时出现任何延误,
或随时停止或取消分配或批出该全新土地;或
(ii) 因获邀表达意向或因拟备相关计划书而招致的任何费用 或工作;或
(iii) 就有关的全新土地提供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资料的准确性 或完整性。
(b) 本人/我们明白是次邀请过程或有需要作出澄清、阐述或修 正的地方。香港特区政府保留在事先无须咨询或通知的情况 下,随时改动、修订或更正是次邀请的任何资料或就此发出 补遗的权利。政府会以传真或电邮,就任何有关是次邀请的 补 遗 、 修 订 、 书 面 通 信 、 问 与 答 、 额 外 资 料 或 更 改 发 出 通 知。
(c) 本人/我们明白,本团体在是次意向表达过程就申请有关的 全新土地向政府提供的所有资料,只会用于意向表达工作及 任何其后展开的校舍分配工作。如政府认为合适,可向其他 政府决策局/部门/人员或任何负责校舍分配工作的第三者 披露该些资料。
签名:
姓名: (中文)
(英文)
职位:
团体名称: (中文)
(英文)
日期:
团体印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