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事会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第七届会议
2010年 2 月 8 日至 19 日,日内瓦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5/1 号决议附件 第 15(a)段提交的国家报告*
斯洛文尼亚
* 本文件在送交联合国翻译部门前未经编辑。
联 合 国
A
/HRC/WG.6/7/SVN/1大 会
Distr.: General 3 November 200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缩略语
1. CEPOL 欧洲警察学院 2. CoE 欧洲委员会 3. ESD 可持续发展教育 4. EU 欧洲联盟(欧盟)
5. HIV 人体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毒) 6. ILO 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 7. NGOs 非政府组织
8. RS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
9. SFRY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南斯拉夫) 10. Ur. 1. RS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官方公报
一. 起草报告的方法
1.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下称斯洛文尼亚)于 2009 年初开始准备首次普遍定期审 议。由外交部人权科负责协调国家报告的起草;人权部际委员会 1、相关的部委 和政府机构也参与筹备。非政府组织于 3 月收到有关起草报告的资料,它们可以 在 6 月份就报告草稿作出评论。报告草稿于 2009 年 8 月提交斯洛文尼亚共和国 人权监察员审议,人权部际委员会于 9 月对报告进行处理。
二. 规范性和体制框架
A. 国家和司法机构的组织
2. 斯洛文尼亚是议会制民主共和国,遵循立法、执法和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
由两院制议会(国民议会、国民协商会)行使立法权,政府行使行政权,司法机构 行使司法权。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代表是共和国总统,他也是斯洛文尼亚国防军 总司令。国家的行政区划共包括 210 个行政分区。
3. 司法机构是独立的,与执法和立法权分开。司法机构受到《宪法》和一些法 律的约束。法官为终身制。法官由国民议会根据专家和独立的司法委员会的建议 推选。法官独立履行司法职能。宪法法院是保护合宪性、合法性和人权的最高司 法机构。
B. 关于人权的宪法和法律条款
4. 《斯洛文尼亚宪法》2 (下称《宪法》)中三分之一的条款以人权和基本自由为 重点,可直接依照《宪法》执行。为了有效地规范和执行人权,平等的一般原则 和具体的宪法条款在单项法律中有详尽的描述,尤其是以下法律:《人权监察员 法》3、《执行平等待遇原则法》4、《妇女与男子平等机会法》5、《家庭暴力 法》6、《保护个人数据法》7。还通过不同领域法规的某些法定条款确保或执行 人权,具体而言,这些法律包括刑法和程序法、劳动法和选举法、确保有特殊需 求或社会弱势群体成员个人人权的法律以及其他许多法律。在确保真正平等的基 础上,《宪法》、禁止歧视的一般性法律和有关两性平等的特殊法律明确规定了 执行特殊措施或积极区别的根据。在合法目的使平等待遇原则发生偏离,或实现 这一目标的手段既适当且必要时,可能需要采取这些特殊措施或加以积极区别。
C. 人权机构
5. 在人权方面,斯洛文尼亚的相关主管部门包括司法机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 和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发生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案件时,除了在国家一级为个 人提供正常和特殊的法律补救以外,欧洲人权法院保障在区域一级对《欧洲人权
公约》的执行情况予以监督。在发生侵犯该《公约》之下的权利的案件时,斯洛 文尼亚公民也可以诉诸该法院。专门从事保护和增进人权的机构包括:人权监察 员、平等机会办公室、平等原则宣传员、妇女与男子平等机会协调员、宗教群体 事务办公室、民族事务办公室,以及由政府设立或在各部委内部运作的许多工作 机构。
6. 公民权利监察员办公室由《宪法》规定设立,旨在保护与国家机构、地方 自治机构和公共权力机构相关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监察员有权向其监测的国家 和其他机构索取所有数据,不论其执行调查的分类级别如何;在该框架下,监 察员还可以询问证人。监察员可在任何时候视察限制个人自由的任何国家机构 或部门,如精神病院。监察员无权监督法官和法院的工作,除非诉讼程序无正 当理由拖延,或有明显滥用权力的行为。根据《宪法法院法》8,监察员可在受 害方同意的情况下提出宪法投诉,如果监察员认为某项规定不正当地损害基本 人权和自由,可要求对规定进行宪法审查。
7. 平等机会办公室致力于实现所有生活领域妇女与男子的真正平等。平等原则 宣传员在该办公室内部运作,负责制订举措,处理所有以个人状况为由违反禁止 歧视规定的情况。由所有部委和某些城镇政府任命的妇女与男子平等机会协调员 与该办公室密切合作。宗教群体事务办公室监督宗教群体的地位,负责对宗教群 体进行注册。9 民族事务办公室监测有关意大利族和匈牙利族群体成员特殊权利 的宪法和法律条款的执行情况,监督和确保保护生活在斯洛文尼亚的罗姆人社区 的特别权利,除非这些工作属于国家其他机构或地方社区机构的管辖权。
D. 国际义务
8. 《宪法》第八条规定,法律和规章必须遵守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以及对 斯洛文尼亚有约束力的条约。已批准和公布的条约应直接适用。斯洛文尼亚尊重
《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的目标和原则,以及继承或缔结主要国际普 遍和区域人权文书的其他国际义务。就保护人权方面已通过的国际约定义务而 言,斯洛文尼亚受到条约设立的相关机构的监督,定期向这些机构报告人权状 况、开展开放的人权对话,并忠实地执行这些机构的建议。作为欧洲委员会和欧 洲联盟的成员,斯洛文尼亚还受到欧洲委员会通过的公约、欧盟法律、欧洲人权 法院以及欧洲共同体法院做法的约束。
9. 斯洛文尼亚批准了《日内瓦公约》第三项附加议定书、《联合国残疾人权利 公约》及其议定书,并签署了《联合国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从 而履行了宣布参选人权理事会成员国时承担的义务。斯洛文尼亚向所有特别程序 的负责机构发出了没有时间限制的邀请。斯洛文尼亚于 2009 年 9 月签署《经 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是最早签署该任择议定书的国家之 一,还批准了欧洲委员会《打击贩运人口行动公约》。此外,批准《保护人权与 基本自由公约》第 12 号议定书也列入了政府的日程。
10. 在国际层面,斯洛文尼亚支持循序渐进的人权政策,倡导制订新的标准,
适用和实施现有的国际人权标准。
三. 增进和保护人权、政治和公民权利
A. 法治国家:执行宪法法院的裁决、法院积压案件、及时审判
11. 《宪法》是每个国家的最高法律,宪法法院的裁决是明确《宪法》所载条 款的最高权威,必须得到所有国家机构、所有自然人和法律实体的尊重和实施。
到 2008 年底,宪法法院有九项有关法律合宪的审查裁决没有实施。其中一些裁 决目前正在实施。
12. 《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人有权由法律规定的独立、公正的法院审查 关于其权利和义务的决定和无不当拖延对其提出的指控。欧洲人权法院最近对 Lukenda 诉斯洛文尼亚案件 10 的判决,以及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宪法法院第 U-I- 65/05(2005)号裁决,要求国家规定及时受审权的条件。为此,司法部于 2005 年拟 订了“Lukenda 项目”,拟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清除法院和检察院的积压案 件。措施包括:规定工作场所的工作条件、额外提供和组织人力资源、对法院进 行重组和更好的管理、为法院工作人员提供激励奖金、对法官和检察官进行额外 培训、加速法院信息化(“电子司法”项目)。《保护及时受审权法》11 的通过已 带来积极的进展,欧洲人权法院 2007 年的裁决认为,参考《欧洲人权公约》12 第 13条,该法载有保护及时受审权的有效法律补救,符合第 6 条第 1 款。
13. 截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一审和二审普通法院的积压案件总共有 274,071 件。
表 1
一审和二审普通法院积压案件
法院 2000年
12月 31 日 2004年
12月 31 日 2005年
12月 31 日 2006年
12月 31 日 2007年
12月 31 日 2008年
12月 31 日 减少比率(2004 至 2008 年)
高等法院 5 139 6 242 4 744 3 032 1 898 667 -89.3(%)
地区法院 22 439 13 924 14 204 12 606 12 037 10 748 -22.8(%)
县级法院 196 866 290 156 285 953 276 303 273 240 262 656 -9.5(%)
合计 224 444 310 322 304 901 291 941 287 175 274 071 -11.7(%)
B. 禁止歧视
14. 《宪法》第十四条规定,所有人的平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应得到保障,而 不论其民族血统、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信仰、物质条件、出 生、教育、社会地位、是否残疾或任何其他个人状况。第十四条第 2 款规定,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对权利的平等保护也属于平等的一般原则的 范畴(在法院诉讼程序和其他国家机构中对权利的平等保护)。某些法律也对两性
平等作了规定,如《执行平等待遇原则法》,其中包括不同法律的单独条款(例 如:《刑法》13 将侵犯平等权作为刑事犯罪;《雇佣关系法》14 规定禁止歧 视;程序法的规定确保各方可平等诉诸刑事、民事、行政管理和税收程序)。
15. 《宪法》的平等原则在有关就业和工作、教育、社会保护、选举法等法律 条款中有具体规定。《执行平等待遇原则法》对平等原则的适用作了非常详尽的 规定,即不论个人状况是否不同,其待遇应平等。该法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 可能导致歧视、报复措施和骚扰的指令。该法还为确保因一种或多种个人状况而 处于不利处境的个人获得真正平等而采取临时特别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发生指 称违反禁止歧视规定的案件时,由平等原则宣传员处理。认为自己受到歧视的任 何人都可以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宣传员联系。宣传员就一项具体行为或不行为是 否构成基于个人状况违反平等原则提供解释。宣传员为其他程序中涉及适用平等 待遇权者提供援助。如果所称侵权者没有对解释的请求作出答复,没有执行宣传 员的建议,或没有及时向宣传员告知采取的措施,则宣传员可将案件移交相关监 察机构。
16. 据称受害人还可与相关监察机构及其他行政管理机构和司法机构联系,以 获得禁止歧视方面的保护;他们还可以行使其损害赔偿权。如果怀疑有侵权行 为,则举证责任由犯罪者承担。
17. 在斯洛文尼亚,两性平等是渗透妇女与男子所有生活阶段和所有生活领域 的一项权利、目标和贯穿始终的原则。《妇女与男子平等机会法》对改善妇女状 况做了基本规定,还规定为妇女和男子创造平等机会,措施包括:清除两性平等 的障碍;预防和消除基于性别的个人不平等待遇这种歧视形式;以及为妇女和男 子在所有社会生活领域取得平等代表性创造条件。该法设想了改善妇女作用和境 遇及保障两性平等的措施及战略。为了实现这些目标,斯洛文尼亚受到一些条约 和政治承诺的约束。2005 年,斯洛文尼亚通过了“2005 至 2013 年妇女与男子平 等机会国家方案”,各部委和政府机构正在通过两年期计划实施该方案;政府基 于一个报告系统,定期审查实施活动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在必要时对这些活动进 行改变、调整或升级。政府每两年向国民议会报告“国家方案”的执行情况。
18. 平等机会办公室是政府处理两性平等问题的核心机制。其职权和任务符合 规范国家机制的既定国际标准,旨在改善妇女的作用和处境,并确保两性平等。
在推进有效使用促进两性平等的专门政策与措施,以及将两性平等纳入所有公共 政策方面,该办公室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办公室与国民议会请愿、人权和平等机 会委员会合作开展工作。
19. 在教育、就业、同工同酬、暴力侵害妇女和贩运妇女与女童方面,政府旨 在改善妇女的作用与处境以及确保两性平等的政策已取得显著进展。为该进展提 供支持的有新的立法、妇女与男子平等机会国家方案与行动计划,以及特别行动 计划与方案的实施,所涉工作包括: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2009 至 2014 年 防止家庭暴力国家方案”;为妇女和相关利益攸关方定期提供信息;系统地提高 公众和目标群体的认识;教育、培训和与非政府组织、工会、研究和教育机构的
合作;鼓励新闻界积极发挥确保两性平等的作用,并吸纳男子参加促进两性平等 的努力。
1. 同性伴侣
20. 宪法法院 2009 年 7 月第 U-I-425/06-10 号裁决认为,《同性伴侣关系登记 法》15 有关继承的第 22 条不符合《宪法》第十四条第 1 款。法院认为,就对死 亡伴侣的继承权而言,登记为同性伴侣的伙伴实际在法律上与配偶的地位等同。
因此,配偶之间继承以及登记为同性伴侣的伙伴之间继承的规定出现差异,并非 以任何客观和非个人因素为依据,而是以性取向作为依据。在纠正既定的不一致 情况之前,应根据《继承法》16,对登记为同性伴侣的伙伴适用与配偶之间的继承 相同的规则。国民议会有义务在该裁决发表之后 6 个月内,纠正既定的不一致情 况 17。
21. 为了消除对艾滋病毒阳性人群的蔑视和歧视,卫生部也为致力于反对侮辱 的非政府组织共同提供资金,并提供这方面的咨询和培训。
2. 儿童权利
22. 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建议,斯洛文尼亚于 2006 年首次拟订一项
“2006 至 2016 年儿童与青年方案”。该方案包括儿童生活的所有重要领域,尤其 是公认在现代社会中儿童与青年面临的未解决问题或新问题。方案还包括互补的 质量和数量目标,并为实施设定的目标制定了至关重要的指导方针和活动。具体 的章节涉及规范性、行政系统及方案层面,以及在现实中具体落实儿童权利。其 首要任务是致力于制定指导方针和活动,对国家或其他部门在关怀儿童领域进行 的既定活动进行变革、修订,或提出新的解决办法。“儿童与青年方案”的执行 将利用为实现每项活动或任务专门划拨的资金。政府将尤为关注改善儿童的处 境,将为此目的通过一项“2006 至 2016 年儿童与青年方案”特别行动计划。
23. 2006 年推出了试点项目――“儿童代言人――儿童的声音”。该项目旨在阐 明儿童代言人的方案模式;其实质性和组织基础意味着可以将其纳入正式制度,
从而确保在国家一级执行该项目。按照《儿童权利公约》的要求,该模式允许儿 童积极参与决策进程。
24. 目前正在进行公众辩论的新《家庭法》全面规范整体家庭法,旨在从儿童 的福利出发,加强国家对家庭关系的影响。其中的新规定包括:禁止对儿童的体 罚、儿童代言人制度、延伸“受《宪法》保护家庭”的定义(以便加强对儿童的 保护),并纳入同性伴侣和异性伴侣的同等地位。
3. 残疾人的权利
25. 为了确保残疾人平等地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已经通过了许多规章,涉及 领域包括:教育、就业、医疗、消除通迅障碍和环境障碍、残疾人自我组织和为 其个人需求提供资金援助等。近年来通过的主要方案、规章和措施包括:
• 政府“2007 至 2013 年残疾人行动方案”:遵循的原则为确保机会平 等、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并确保将无障碍性作为落实残疾人权利和 残疾人融入社会的先决条件。该方案包括 12 个基本目标以及具体的执 行措施。相关部委必须每年向斯洛文尼亚政府报告执行情况。该方案 的关键目标之一是在一个开放、包容和无障碍的工作环境中为残疾人 提供工作和就业;
• 《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法》18 规范的事项包括:康复权、支持就 业、为在开放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提供激励措施、在受到庇护的工厂和 职业中心就业、配额制度等等。该法显著改善了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 中就业的状况。专门指定将博彩收益用于专门处理残疾人问题的组织 和人道主义组织的工作;
• 将某些残疾人权利纳入一些适用于医疗、残疾保险、家长福利、教 育、培训和税收的规章;
• 2008年 4 月,斯洛文尼亚批准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议定书;
• 斯洛文尼亚在担任欧盟委员会主席国期间,拟订了《关于欧洲联盟残 疾人状况的决议》,并针对《残疾人权利公约》在成员国的执行情况 举行了一次总统会议和一次非正式部长会议;
• 专门处理残疾人问题的组织在斯洛文尼亚制订残疾人政策方面发挥重 要作用。
C. 保护民族和其他族裔社区的权利
26.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国家领土在传统和历史上还居住着(本土的)意大利族和 匈牙利族社区以及罗姆人族裔社区。《宪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十一条界定并保障 意大利族和匈牙利族社区的状况和特殊权利,而不论这些社区成员的人数多寡。
《自治族裔社区法》19 对这两个民族社区的组织和基本权利作了具体说明,此外 还有约 90 项法律和其他规章、条例和少数民族混居的城镇法令以及双边和多边 条约对他们的状况作了界定。所有要求执行意大利族和匈牙利族权利以及关于这 两个民族状况的规定都是经过与民族代表的一致协商通过的。这两个民族社区在 地方自治政府的代表机构以及斯洛文尼亚国民议会中分别各有一名直接代表。
27.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国家领土在传统和历史上还居住着(本土的)意大利族和 匈牙利族社区以及罗姆人族裔社区。《宪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十一条界定并保障 意大利族和匈牙利族社区的状况和特殊权利,而不论这些社区成员的人数多寡。
《自治少数民族社区法》20 对这两个民族社区的组织和基本权利作了具体说明,
此外还有约 90 项法律和其他规章、条例和少数民族混居的城镇法令以及双边和多 边条约对他们的状况作了界定。所有要求执行意大利族和匈牙利族权利以及关于 这两个民族状况的规定都是经过与民族代表的一致协商通过的。这两个民族社区 在地方自治政府的代表机构以及斯洛文尼亚国民议会中分别各有一名直接代表。
28. 罗姆人社区成员的状况和权利由《宪法》第六十五条、《罗姆人社区法》21 以及 14 项其他法律的某些规定加以规范。一项特别法律全面规定了罗姆人社区 的状况,该法规定,国家机构和自治地方机构必须确保履行罗姆人社区的特别权 利;还对罗姆人社区在国家和地方一级的组织,包括筹资情况作了规定。为了将 该法付诸实施,正在拟订一项国家措施方案,将由相关国家机构和自治地方社区 机构实施各具体部门的方案和措施;方案的实施将受到保护罗姆人族裔社区政府 委员会的监督。所有部委和政府部门必须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特别关注罗姆人问 题,并将罗姆人纳入其各自工作领域的国家方案。1995 年的“援助罗姆人措施 方案”仍在实施,其中包括在以下关键领域改善罗姆人社区地位的措施:住房、
教育、就业、家庭福利、社会与医疗、罗姆人社区文化发展,以及为罗姆人及其 组织提供信息。在斯洛文尼亚,与罗姆人社区相关的法律是经过与社区的协商后 通过的。根据法律,罗姆人社区在 19 个地方社区的城镇议会中有其代表。
29.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宪法》不包括与特别保护其他族裔社区成员直接相关 的条款。这些社区可根据《宪法》第十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六十一条(表 达民族归属)和第六十二条(使用自己的语言和文字的权利)行使其权利。
1. 民族和其他族裔社区成员的教育
30. 斯洛文尼亚为意大利族和匈牙利族社区成员开发了两种不同的教育模式,但 两种模式的目标相同,那就是双语教育和两个民族及文化的共存。为了意大利族 社区成员享有学前教育、小学、一般中学和职业中学教育的权利,根据法律,在 界定为少数民族混居的地区建立了学前教育机构和学校,以意大利语作为教学语 言。斯洛文尼亚语是这些学校的必修课程。在少数民族混居区,在以斯洛文尼亚语 提供教育的教育机构中,学习一门民族语言是必修课。在匈牙利族社区成员居住的 少数民族混居区,以斯洛文尼亚语和匈牙利语双语提供教育。这些学前教育机构和 学校既有斯洛文尼亚儿童也有匈牙利族儿童。这种做法可以使小学生除自己的母语 外再学习第二语言,并熟悉另一民族的文化。教育活动以两种语言进行。在学习母 语和第二语言时,学生们被分成小组,这样可以使他们更快地学习母语。
31.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罗姆人教育战略”(2004 年)包含一些措施:罗姆人儿 童至少在上小学前两年进入学前教育机构学习;教育机构的工作有罗姆人担任助 理,作为学前教育机构或学校与罗姆人社区之间的桥梁;以罗姆语作为选修课;
教授斯洛文尼亚语;将有关罗姆人文化、历史和特征的内容纳入学校课程;禁止 设立罗姆人儿童同族班(隔离);采用个体化、内部和灵活的差异化方式,不同形 式的学习辅助方式;在学校树立信心,消除偏见;为教职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和培 训。斯洛文尼亚罗姆人联合会从始至终参与了该文件的拟订,该联合会的主席也 是拟订执行战略年度行动计划工作组的主席。该战略旨在为罗姆人提供培训,使 他们能够为有效地将罗姆人纳入不同形式的教育作出贡献。在教育领域开展的活 动如下:有罗姆学生的学校结成网络,教师可通过该网络交流经验和最佳做法,
并提供更多的教师培训;学校执行项目以及其他文化间对话活动;对罗姆语实施 标准化,作为罗姆语教学的基础;为罗姆人助理制订职业标准;正在执行的项目
旨在开发斯洛文尼亚语作为外语的授课方式(和资料);拟订并通过了罗姆文化课程 教学大纲;为了成功地教育罗姆学生,正在执行为教职人员提供职业培训的方案;
为罗姆人助理提供培训;由教育和体育部共同出资,支持成年罗姆人教育;正在欧 洲社会基金的支持下,执行开发和教育罗姆人助理的项目;年轻的罗姆知识分子通 过罗姆人学术俱乐部,努力提高罗姆人社区成员对知识和教育的意义的认识。
2. 民族和其他族裔社区的文化权
32. 文化部通过与意大利族、匈牙利族、罗姆人社区及其他族裔社区成员的合 作,了解他们有关保护其文化特性的需求,并制订措施,旨在促进他们之间的高 效融合。文化部努力通过经济措施(筹资项目)、组织措施(专家援助、咨询、研讨 会、通过调解解决少数族裔之间的紧张关系)以及规范性措施(一般文化法中的特 殊条款;由这些社区积极参与制订规章),保护这些社区的文化权。
3. 家庭暴力
33. 2008 年 3 月,《防止家庭暴力法》生效,该法对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 暴力和经济暴力以及忽视为家庭成员提供适当照料作了界定。儿童、老年人和残 疾人享有免受暴力的特别保护。如果暴力的受害者是儿童,则任何人都有义务向 社会工作中心、警方或国家检察院告知这一事项。另一新的规定,是受害人可以 选择一名助理陪伴他参加与家庭暴力相关的所有诉讼程序,并帮助解决问题。此 外,受害人还有权聘请律师在诉讼程序中捍卫其利益。由社会工作中心牵头的多 学科小组与其他主管机构合作,制定了一份受害者援助计划。该法规定在法院审 理过程中为暴力受害者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针对涉及暴力行为的案件,法院可 施加若干限制,禁止肇事者进行以下活动:进入受害者生活所在的建筑;进入受 害者生活范围内指定的距离之内;接近受害者定期光顾的地点;以任何方式与受 害者联系。应受害人的请求,法院可要求肇事者将共同住所转交受害人单独使 用。如果发生离婚,则受害一方配偶可要求另一方配偶(对受害者或其子女施加 暴力的肇事者)离开他们共同生活的住所,住所由受害人单独使用。为了保护儿 童,法院将住所判给与子女生活的配偶一方。上述所有限制和措施最长适用 6 个 月,但是可以延期 6 个月。基于这一法律,所有相关主管机构(警察、教育、卫 生和社会机构)应针对家庭暴力采纳各自的行为规则。22
34. 新的《刑法》在单独条款中对家庭暴力的惩处作了规定,这种暴力可能是 针对与肇事者共同生活或生活在一个家庭或其他永久社区中的人实施的不同行为 或做法。之前的《刑法》在不同条款中界定了家庭暴力的形式和后果。
35. 国民议会通过了“2009 至 2014 年关于防止家庭暴力国家方案的决议”。该 战略文件,针对减少和防止家庭暴力制定了目标、措施和关键的参与者。将在两 年期行动计划中制定具体的任务和活动。
D.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36. 斯洛文尼亚于 1993 年批准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 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在批准时对《公约》第 21 条和 22 条作了声明。
37. 《宪法》作了如下规定:人的生命不可侵犯,斯洛文尼亚没有死刑(第十七 条);任何人都不应受到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处罚或待遇(第十八条);在刑 法和所有其他法律诉讼过程以及剥夺自由和执行惩戒措施过程中,必须确保尊重 人格和尊严(第二十一条第 1 款);禁止对自由受到某种限制的个人实施任何形式 的暴力,也禁止使用任何胁迫形式获取供词和证词(第二十一条第 2 款)。
38. 按照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建议,2008 年通过的新《刑法》23 规定,除 了在现有的反人类罪(第 101 条第 6 项)和战争罪(第 102 条第 1 款第 2 项)的框架 下将酷刑作为刑事犯罪以外,还将酷刑列为一项独立的刑事犯罪(265)。立法 者的该做法考虑了《禁止酷刑公约》第 1 条中酷刑的定义。
39. 《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 议定书〉的法律》24 规定,国家预防机制是斯洛文尼亚人权监察员,由他和经 选定的已经获得斯洛文尼亚人道主义组织地位的非政府组织一同执行国家预防机 制的任务,行使该机制的权力。
40. 在负责起诉有组织犯罪的国家检察官小组内部设立了一个特别部门,在国 家总检察院之下行使职能,旨在独立调查嫌疑警官的刑事犯罪。自 2007 年 11 月 1日以来,由该部门独立负责起诉警务部门雇员的刑事犯罪。
1. 贩运人口
41. 在斯洛文尼亚,贩运人口方面的措施是由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制定的,
自 2004 年以来,由打击贩运人口部门间工作组每两年拟订一次这类行动计划,
工作组由相关部委、政府机构、国民议会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组成。这些行动计 划旨在为斯洛文尼亚确定打击贩运人口的根本活动,所涉领域包括:有关贩运人 口刑事犯罪的调查和起诉的立法、通过提供信息预防贩运人口、宣传和研究活 动、为人口贩运的受害者提供援助和照料、培训、教育和国际合作。基于这些行 动计划,2004 年通过了《刑法》关于卖淫和贩运人口的修正;尤其是将贩运人 口(第 387 条(a))作为一项新的刑事犯罪;而第 185 条(拉皮条)和第 186 条(为卖淫 者招揽生意)由新的第 175 条(对卖淫者的剥削)取代。2005 年通过了《证人保护 法》25,适用该法涉及为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保护。还通过了《关于修订〈刑事 程序法〉的法律》,该法规定,如果人口贩运的受害者为未成年人,他们应该有 权被指定专人负责为他们争取权利(《刑法》第 387 条(a))。对《外国人法》作了 修订,该法的一个特殊条款根据欧洲联盟的指令,对处理贩运人口的外国受害者 的程序作了规定。斯洛文尼亚批准了《欧洲委员会打击贩卖人口行动公约》26, 承担起该区域文书之下的义务。针对公众的预防性宣传措施包括:政府的网页、
制作录像、资料的重印和分发、由各部委联合出资,解决非政府组织项目目标人
群的问题、与非政府组织合作,为公共部门,尤其是警务部门的专家提供教育,
以及由内部专家为非政府组织提供培训与教育。在贩运人口方面还没有多少最终 判决,因此,还特别关注为司法工作人员提供信息和培训。
42. 针对贩运人口受害者的项目自 2008 年起通过公开招标实施,由内政部(由克 柳奇协会提供安全的食宿)和劳动、家庭和社会事务部(由斯洛文尼亚天主教慈善 机构 Karitas 提供危机期间的食宿)提供资金。
43. 2008 年,外交部连续第五年为题为“在斯洛文尼亚的庇护程序中执行侦 察、援助和保护贩运人口及/或性虐待受害者的机制”的项目提供资金。该项目 有几个区域组成部分,也在克罗地亚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实施。
2. 外国人和寻求庇护者的权利
44. 《宪法》第六十一条确保人人有权表达对其民族和文化的归属以及使用其 语言和文字的权利。进入和在斯洛文尼亚居住者受《外国人法》27 的制约,该 法根据欧洲立法,确保平等对待合法居住在斯洛文尼亚的外国人。外国人的权利 和斯洛文尼亚公民享有的权利相当。斯洛文尼亚通过了有关外国人融合的政令,
为融合政策制定积极的措施。2009 年秋天,斯洛文尼亚开始实施基本的融合措 施,旨在基于文化间对话,制定一项综合和有效的融合政策。
45. 关于庇护政策,《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法律的限度内,应承认因其 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执著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庇护权。2007 年,
《国际保护法》28 取代了之前的《庇护法》,成为一项框架法。该法系统地规 范斯洛文尼亚国际保护的整个领域。该法完全将欧盟理事会的政令转化为斯洛文 尼亚的立法,该法及两项欧盟理事会的决定,为欧洲共同庇护制度提供了法律基 础。该法为有效和快速地开展庇护程序提供便利、为第三国公民提供必要的保 护,帮助他们融入斯洛文尼亚社会;该法规定,如果作出不予庇护的决定,则立 即将申请人遣返回原籍国。弱势群体(申请者、难民、接受保护津贴的人)尤其受 到关注。该法规定,对接受的物质条件、医疗、心理咨询和护理加以区分。针对 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8 条享有国际保护的人士,考虑了家庭团聚的原则。对 满足《国际保护法》条件的每名申请人给予国际保护。如果申请人离开斯洛文尼 亚,则该程序终止。有 50%的程序于 2008 年终止。
46. 执行国际保护程序的公职人员定期接受培训,熟悉该领域的国际判例法。
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执行《国际保护法》。在提供心理和学习援助、开展创造性 的休闲活动,以及帮助融入环境等方面,非政府组织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 防止和针对性暴力采取适当行动,以及在打击贩运人口方面,它们的作用也非常 重要。2008 年 6 月,斯洛文尼亚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签署协议,以便更快速地查 明和防止性暴力,并在这方面针对寻求庇护者和难民采取行动。
3. 自斯洛文尼亚取得独立后由永久居住登记转为外国人登记的人士
47. 斯洛文尼亚的独立法之一――《外国人法》29 对外国人作了定义。该法规 定,自 1992 年 2 月 26 日起,该法适用于未申请斯洛文尼亚公民权的前南斯拉夫 其他共和国公民。这些人自那天起成为外国人,如果继续在斯洛文尼亚居住,必 须申请居留许可。1992 年 2 月 26 日,没有斯洛文尼亚公民权的前南斯拉夫其他 共和国公民在永久居留登记册中的永久居留权终止。为了确定这些人的地位,
1999 年通过了《关于生活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前南斯拉夫公民的法律地位的 法律》(下称《前南公民地位法》)30,对取得永久居留许可作了规定,条件比《外 国人法》规定的条件更为宽松。自 1990 年 12 月 23 日或 1991 年 6 月 25 日以来 实际居住在斯洛文尼亚,是获得永久居留许可的唯一条件。
48. 在 2003 年 4 月 3 日第 U-I-246/02-28 号决定中,宪法法院决定,《前南公民 地位法》关于申请颁发永久居留许可的三个月时限的规定必须废除,《前南公民 地位法》与《宪法》相抵触,因为:(1) 该法不承认前南斯拉夫其他共和国公民 的永久居留权,这些人自 1992 年 2 月 26 日从永久居留登记册移除;(2) 该法没 有规定前南斯拉夫继承国公民如何获得永久居留许可,已经宣布对这些人实施强 制移除外国人的措施;以及(3) 该法没有规定确定“实际存在”这一法律概念的 标准。宪法法院的决定第 8 段规定,如果前南斯拉夫其他共和国公民的永久居留 权自 1992 年 2 月 26 日从永久居留登记册上移除,如果他们拥有根据《前南公民 地位法》或 1999 年修订的 1991 年《外国人法》颁发的永久居留许可,则确定这 些人取得永久居留权。该决定要求内政部作为一项公务,发布关于自 1992 年 2 月 26 日以来确定斯洛文尼亚永久居留权的补充决定。在其 2003 年 12 月 22 日第 U-II-3/03-15 号“结论论证”第 23 项中,宪法法院解释了执行第 U-I-246/02-28 号决定第 8 段的方法,即:宪法法院的决定是内政部发布补充决定的法律依据。
“结论论证”第 24 项明确指出,在立法机关制定其他立法或根据《宪法》对该 领域作出其他规定之前,内政部有义务遵循该决定有关执行方法的内容。鉴于上 述原因,内政部于 2009 年 2 月 23 日发布补充决定。补充决定所涉及的人士包括 斯洛文尼亚永久居留登记已终止的人和已经获得斯洛文尼亚永久居留许可的人 士。内政部正在起草一项法律,以便纠正《前南公民地位法》与《宪法》其他不 一致之处。
4. 言论自由
49. 斯洛文尼亚的新闻活动有以下基础:言论自由、人格和尊严不可侵犯并受 到保护、信息自由流动、媒体对不同意见和信仰以及不同内容开放、编辑人员、
记者和其他作者根据节目理念和职业守则编制节目时的自主权、记者、其他文章 作者和编辑人员对其工作产生的后果负个人责任。禁止鼓励族裔、种族、宗教、
性别 、宗教、性别或其他不平等、暴力或战争、或煽动族裔、种族、宗教、性 别或任何其他仇恨和不容忍的节目的传播。《新闻法》31 的某些条款还提及保 护人权。该法规定,广告行为不得对尊重人的尊严存在偏见;不得基于种族、性 别或民族、或政治或宗教不容忍煽动歧视;不得鼓励有害公众健康或安全或有害
环境保护及文化遗产的行为;不得以宗教或政治信仰为由加以冒犯或损害消费者 利益。该法规定了一项特殊权力,即订正或答辩权,如果个人的权利或利益因已 发表的报告受到侵犯,则任何人都可要求负责任的编辑免费发表对该报告的订 正。在广告方面有特别针对儿童的条款。针对儿童或有儿童出现的广告不得包含 暴力、色情或任何其他可能损害儿童身心健康和身体发展,或对其产生负面影响 的镜头。广告不得对儿童存在道德或心理偏见,不得利用儿童无经验或轻信鼓励 儿童购买产品或服务,不得鼓励儿童劝说其父母或其他任何人购买产品或服务,
无正当理由不得显示在危险处境中的儿童。
5. 良心自由
50. 《宪法》第 41 条对良心自由,即宗教信仰以及道德、哲学和其他信仰的自 由作了规定。任何个人可拥有宗教或其他信仰,可自由公开表明其宗教信仰,或 没有宗教信仰,可不表明其宗教信仰,在这方面,个人没有义务表明自己。强迫 作出此类声明意味着侵害这些个人的人格完整以及侵犯其自由声明的权利。鉴于 此项自由,人人有权加入或不加入任何宗教群体,不得对其加入或离开宗教群体 加以限制。《宗教自由法》32 规范并确保行使宗教自由,并规定教会和其他宗 教群体必须登记、以及教会和其他宗教群体的标准、条件和登记程序、以及登记 的教会和其他宗教群体及其成员的权利等。政府设立了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委 员会以解决宗教群体突出问题,旨在针对涉及国家和宗教群体之间关系的未解决 的问题开展讨论。斯洛文尼亚政府宗教群体事务办公室与教会和其他宗教群体的 代表就关系宗教群体利益的议题开展磋商,为它们提供有关立法,其权利及行使 权利的方法的信息。近年来,该办公室为教会和其他宗教群体的代表举办了几次 为期一天和两天的会议,这是国家、教会和其他宗教群体,以及不同教会和其他 宗教群体之间开展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E.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1. 贫困
51. 斯洛文尼亚通过各种立法和方案措施战胜贫困。根据《家长保护和家庭福 利法》33,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有权领取大型家庭津贴,每年一次性支 付。根据《社会安全法》34,单亲家庭的儿童福利增加 10%,社会经济援助增加 30%。战胜贫困的其他措施包括:房租补贴;学前照料补贴;学生交通费补贴、
教材基金和奖学金;针对弱势群体(残疾人、移徙者、罗姆人)就业的 EQUAL 倡 议之下的积极就业政策方案和试验性方案;免费法律援助;个人所得税减免和其 他某些税收减免;以及免除强制医疗保险费。“2008 至 2010 年期社会保护和社 会融合国家战略”旨在促进个人的社会融合,加强社会凝聚力,改善一般性社会 服务的获得和服务的质量,通过社会保护系统和机构的现代化,提高社会转移支 付的效率及充足性。为了应对通货膨胀,斯洛文尼亚政府修订了《规范向个人及 家庭转移支付调整的法律》35,于 2008 年决定,转移支付每两年调整一次。在
就业领域,2009 年,劳动、家庭和社会事务部修订了“积极的就业政策措施手 册”,以便帮助失业者在危机期间寻找新的机会;共同筹资,为就业和失业者以 及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年轻人提供教育与培训;鼓励自我雇佣和将工人调至更有前 途的职位;为发展项目,如社会经济项目提供支持。该部计划全面审查当前的就 业及失业保险立法,以便扩大失业赔偿受益人的范围,尤其纳入年轻人。新的法 律旨在扩大赔偿权,为纳入以年轻人为主的定期雇员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2. 教育
52. 《宪法》保障与教育相关的基本权利。根据《宪法》,身体残疾或智障儿 童以及其他严重残疾者有权接受教育和培训,从而在社会中拥有积极的生活。按 照《教育的组织与筹资法》,36 教育的目的是保障个人最大程度的发展,而不 论其性别、社会和文化背景、宗教、种族、族裔或民族血统、以及是否有身体残 疾或智力迟钝;教育人们相互容忍、树立对男子与妇女权利平等的认识、尊重人 的多样性和相互合作、尊重儿童权利和人权以及基本自由、以及促进两性在教育 中的平等权利。《初等学校法》37 还对民族群体的权利、罗姆人社区、外国人 和有特殊需求儿童的权利作了规定。2007 年通过的《从学前教育到大学教育可 持续发展教育方针》旨在推动文化间对话、高质量的人际交往和发展社会技能 (非暴力、容忍、合作、尊重)。教育与体育部号召就预防暴力和文化间对话开展 研究项目、号召教育机构开展项目(认识和预防暴力、关于两性平等的教育),并 号召为教职人员提供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容忍和接受多样性、文化间合作与学 习、推动文化间对话、机会平等、认识和预防暴力)。一些关于尊重人权的授课 项目正在进行中。
53. 斯洛文尼亚语、地理、历史、社会学、公民教育、伦理学和公民文化等课 程也致力于推动不同语言群体之间的相互理解。
3. 医疗
54. 卫生方面的立法规定提供平等、适当、高质量和安全的医疗。《病人权利 法》38 规定了在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关系中病人作为医疗服务使用者的权利,
以及行使这些权利的程序。卫生部将保护弱势人口群体的权利作为卫生保护和人 权领域的优先事项,尤其将重点放在以下方面:精神病患者、严重慢性病患者及 老年人、与生物医学的进展相关的权利、致力于促进健康、预防致瘾和其他疾病 的活动,以及全面卫生保健和打击排斥现象。《精神卫生法》39 规定,精神病 院的严密监视病房、社会福利机构的封闭式病房进行的所有种类的治疗,以及进 行监视治疗时,都必须保护精神病人的权利,该法还确定了非自愿住院的程序。
由于对老年病患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卫生部与其他相关部委合作正在制订针对 老年人,尤其是有认知障碍的老年人延长医疗保健和提供综合护理的法律基础。
强制性医疗保险和自愿医疗保险使全民享有平等的权利。
4. 适足住房权(年轻人家庭、老年人和社会弱势群体的住房)
55. 自 2005 年以来,非赢利性房屋租赁可接受补贴。合格家庭可接受高达非赢 利性房屋租金 80%的补贴。2008 年对《住房法》的修订拓宽了符合资格的租户 的范围,符合资格者包括符合非赢利性公寓标准但因房屋供应不足而租赁赢利性 公寓的租户。
56. 住房立法规定,由各城镇负责提供住房单元。这一条不包括公寓,而是指 作为临时住房解决办法的特别目的建筑中的住房单元。分配住房单元无需申请或 进行类似程序,这是因为今后的社会地位无法预测,不应对受益者群体加以限 制,从而可帮助有需求者、无家可归者和暴力受害者。通过这种方式可对单独家 庭的社会和住房困难作出快速反应。
57. 斯洛文尼亚政府根据《国家住房储蓄方案法》40 解决年轻人家庭的住房问 题,为年轻人家庭购买、修建、重建或翻修第一套住房提供补贴。斯洛文尼亚共 和国住房基金每年接受年轻人家庭的补贴申请;约有 2,000 个家庭已从这一计划 中获益。各城镇还通过征集申请的方式分配非赢利性租赁公寓,41 重点关注弱 势群体,如年轻人和年轻人家庭、大家庭、残疾人及其家庭、有长期工作经验但 缺乏适当住房的公民、以及所从事的活动对地方社区具有独特重要性的个人。为 了为退休人员提供住房,设立了养老金和残疾保险房地产基金,有 3,000 多套出 租公寓可供支配,以便解决退休人员的住房问题。
5. 工作权
58. 《宪法》第四十九条保障工作的自由,并规定人人可以以相同条件获得工 作职位。禁止强迫劳动。《就业关系法》载有缔结无限期就业合同的规定。规定 仅在特别情况下缔结定期就业合同。同样,劳工组织、欧洲委员会及欧盟通过的 国际文件将定期就业作为一种工作的特殊形式,不等同于无限期就业。在《定期 就业框架协定》中,42 欧洲社会合作伙伴认为,短期就业合同在某些情况下符 合雇主与工人的需求;然而,无限期合同是就业关系的普遍形式。
59. 出于灵活性的考虑,《就业关系法》规定将定期就业合同作为确定雇佣关 系的基础,这类合同有某些限制和特别之处。在定期就业期间,缔结合同双方的 权利与义务与无限期就业的权利与义务相同。其特别之处在于终止雇佣关系的方 法和原因,包括雇佣关系到期日、完成商定的工作或缔结合同理由的终止。由于 定期雇员得不到针对终止雇佣关系的保护,因此该法强调形式的重要性:合同双 方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表示缔结限期雇佣合同的意向;否则将假设雇佣合同为无限 期合同。该法规定,定期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情况和集体协议,为这类合同设 置了时间限制,还限制缔结连续合同。如果非法与工人缔结定期雇佣合同,则假 设该工人缔结了无限期雇佣合同。
60. 在斯洛文尼亚,从事临时及短期就业的年轻人多于其他任何年龄组,因此 其社会保障程度较低。在 2007 年劳动力市场所有年轻人中,有 68.3%为临时就 业(包括学生就业),而在全体工作人口中,该比例为 17.2%。为了提高年轻人的
就业能力,相关部委于 2009 年 9 月发布号召,呼吁为大学毕业生提供培训和就 业,并计划改革奖学金制度、为长期失业者提供就业(仅限于非市场部门),并呼 吁人们申请公共工作(非市场和非赢利部门)。教育和培训方案也以提高竞争力和 就业能力为重点。
6. 移徙工人
61. 在斯洛文尼亚,经济移民和劳工移徙由《外国人就业与工作法》43 和《外国 人法》规范。各具体部门的法律也很重要,它们对在斯洛文尼亚工作的外籍人士 的社会经济地位和其他权利作了规定。2007 年对《外国人就业与工作法》作的最 新修订(Ur.1.RS 第 52/07 号)放宽了第三国国民就业的条件(清除了获得工作许可的 某些行政障碍),并将欧盟关于合法移民的立法转化为斯洛文尼亚的法律。
四. 成绩和良好做法
A. 民族和其他族裔社区的权利
62. 斯洛文尼亚确保为意大利族和匈牙利族社区成员的权利,包括其集体权利 提供充分保护。这两个民族群体的成员有权以母语接受教育,并持续接受双语教 育。还包括为其提供双语的地形标志。
63. 近年来,罗姆人的权利得到有效增进。2007 年根据《宪法》第六十五条通 过了关于罗姆人社区的框架法。另外在信息活动、教育、住房、卫生和打击歧视 领域也取得了进展。近年来,地方广播和电视台为罗姆人编制节目;国家广播电 台和国家电视台也分别从 2007 年和 2008 年起开始播放针对罗姆人的节目。2008 年,斯洛文尼亚罗姆人联合会内部的罗姆信息中心为针对穆尔斯卡·索博塔地区 播放广播节目获得了一个地方广播无线电频段,并一直播出自己的节目。将罗姆 人作为重点弱势群体的“应对健康不平等”计划一直成功执行。2008 年,斯洛 文尼亚加入旨在消除针对罗姆人偏见的宣传运动――“Dosta!超越偏见、认识罗 姆人”,该宣传活动由欧洲委员会和欧盟委员会发起,目的在于提高广大人民群 众对罗姆人的存在、其文化和生活方式的认识,并克服陈规定型观念和偏见。
1. 儿童权利
64. 斯洛文尼亚在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 书》之前,修订了《斯洛文尼亚武装部队服役法》44;其第 7 条规定,18 岁以下 儿童不得服兵役或从事军队任何其他工作。
65. 劳动、家庭与社会事务部“2006 至 2010 年关于国家社会援助方案的决 议”45 建立了妇产院和妇幼庇护所网络,目前可容纳约 330 人。安全的住所和 妇产院仅接受来自劳动部的资金。推出这类方案的倡议来自地方社区或地方社 区内部的独立组织。该网络中的大多数方案以社会公共机构的形式运作。
2. 移徙者的权利
66. 2007 年,教育与体育部通过了“将移徙儿童和小学与中学生纳入斯洛文尼 亚教育系统的战略”。该战略最重要的措施包括:对教学大纲进行调整,使这些 儿童能够快速成功地融入教育进程;拟订有关与家长合作及参与学校生活的战 略;鼓励文化间学习及理解和接受多样性的积极态度;将斯洛文尼亚语作为第二 语言;教授移徙儿童的母语;对教职人员的教育与培训。教育部根据该战略征集 申请,以便为执行战略中规定的措施创造条件,并制订机制,使移徙学生能够更 有效地融入学校体系,更好地融入社会,并提高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地位。正 在开展教职人员的培训方案,旨在确保他们能够成功地针对移徙儿童与青少年开 展工作。
3. 残疾人的权利
67. 2003 年,斯洛文尼亚残疾工人联合会筹备了题为“有利于残疾人的城镇”
的项目,鼓励各城镇对残疾公民的需求作出积极回应。截至 2008 年底,有 9 个 城镇获得该称号,这类城镇必须与地方残疾人组织共同分析形势,还通过了行动 方案。获得称号的城镇必须就行动方案的执行情况向联合会提交年度报告。
4. 警官的人权教育
68. 警务部门与外部专家合作,就预防家庭暴力为警官提供长期培训。今年,
他们将开始执行欧洲警察学院的共同教学大纲。警务部门与斯洛文尼亚及瑞典人 权监察员合作,就查明和应对多族裔社会的陈规定型观念组织培训方案。该培训 旨在提高对相关国际法律文书的熟悉程度,加强对警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了 解文化及族裔多样性。
5. 经济和社会权利
69. 鉴于当前的金融和经济危机,斯洛文尼亚为经济复苏,于 2009 年制订了两 项就业法,成功地遏制了就业下滑及解雇的现象。通过了《部分补贴全职工作 法》46,旨在帮助那些由于全球金融与经济危机订单与营业额降低达 30%的公司。
《部分报销支付补偿法》47 允许公司让工人临时下岗。在这种情况下,工人有 权获得高达工资 85%的工资补贴,其中 50%由国家预算支付,35%由雇主支付。
因为欧盟的规定提高了 2008 年 7 月 1 日以后陷入困境的公司接受国家援助的门 槛,所以,劳动、家庭和社会事务部及经济部公开招标,鼓励工人于 2009 和 2010年调换工作及自谋职业。
6. 文化权
70. 文化部少数群体文化权利司一直系统性地为保护各民族和其他族裔群体及 移民的文化权创造条件。2005 年,文化部设立了人权内部工作组,工作组就行 使文化权作为人权的一种类型作了详细阐述。斯洛文尼亚博物馆协会正在编制题
为“设计无障碍博物馆”的手册,鼓励提高无障碍性,使残疾人及老人可更好地 参观博物馆的收藏。
五. 涉及人权的国家优先事项
71. 斯洛文尼亚政府正在努力赋予所有生活在斯洛文尼亚领土上的人民以《宪 法》及对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有约束力的国际协定保障的所有人权和自由。特别关 注儿童和妇女的权利、残疾人权利及少数民族和其他族裔社区成员的权利。政府 重视的突出问题包括: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审判(减少法院的积压案件)、在斯洛 文尼亚获得独立后从永久居住登记册转为外国人登记册的人士,以及改善同性伙 伴的权利。尤为关注在区域与国际一级与人权条约设立的机构及其他人权机制开 展定期对话。
72. 斯洛文尼亚在两性平等领域的重要目标包括:平等权利、妇女与男子的影 响及责任、经济独立、共同分担无薪酬的工作,包括照料子女、需要帮助的老年 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以及消除所有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73. 斯洛文尼亚作出长期努力,尊重和落实意大利族和匈牙利族社区以及罗姆 人社区在《宪法》及其他法律之下的权利。今后斯洛文尼亚还将更加努力地克服 针对罗姆人的偏见和陈规定型观念,并落实他们的经济、社会和公民权。在涉及 前南斯拉夫民族成员的权利方面,斯洛文尼亚政府将鼓励努力保护他们的语言及 文化。
六. 结论
74. 在独立后的 18 年中,斯洛文尼亚作出巨大努力,建设新国家的所有部门,
设立并建设各个机构,并确保这些机构的效率。社会的民主化进程以及增进和保 护人权方面的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我们为取得的成绩感到骄傲,然而,我们也 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因此,我们愿意接受批评,以及在普遍定期审议的框架内与 所有利益攸关方开展开放式的对话,我们将普遍定期审议看作一个持续的进程。
我们的最终目标是改善国家的人权状况,尽最大可能减少侵犯人权事件及受害者 的数量并降低这类事件的严重程度。
注
1 Members of the Interministerial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include, apart from representatives of ministries and government offices, also external experts on human rights (from universities and institutes), representatives of non-governmental organisations and the Human Rights Ombudsman.
2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Slovenia (Ur. l. RS Nos. 33/91-I, 42/97, 66/2000, 24/03, 69/04).
3 Ur. l. RS Nos. 71/93, 15/94.
4 Ur. l. RS No. 93/2007 (official consolidated text 1).
5 Ur. l. RS No. 59/2002.
6 Ur. l. RS No. 16/2008.
7 Ur. l. RS No. 94/2007 (official consolidated text 1).
8 Ur. l. RS No. 64/2007 (official consolidated text 1).
9 There are 43 registered religious communities in Slovenia.
10 Judgement No. 23032/02, 2005.
11 Ur. l. RS No. 49/2006.
12 This was the Court’s assessment in the case of Grzinčič v. Slovenia (judgement, application No.
26867/02, 3 May 2007) and the case of Korenjak v. Slovenia (decision, application No. 463/03, 15 May 2007).
13 Ur. l. RS No. 95/2004 (official consolidated text 1), 55/2008.
14 Ur. l. RS Nos. 42/2002, 79/2006, 103/2007, 45/2008.
15 Ur. l. RS No. 65/2005.
16 Ur. l. SRS Nos. 15/1976 and 23/1978 and Ur. l. RS No. 67/2001.
17 http://www.us-rs.si/.
18 Ur. l. RS No. 16/2007 (official consolidated text 2).
19 Ur. l. RS No. 65/1994.
20 Ur. l. RS No. 65/1994.
21 Ur. l. RS No. 33/2007.
22 The Rules on the organisation and work of multidisciplinary teams and regional services and on actions of the social work centres in dealing with domestic violence entered into force on 20 April 2009. The Rules on the Treatment of Domestic Violence for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will enter into force at the end of 2009. The Ministry of Health drafted the Rules and procedures in dealing with family violence when performing health services and established a working group which will, by the end of 2009, draw up clinical guidelines and an educational programme of medical personnel for dealing with family violence when performing health services.
23 Ur. l. RS Nos. 55/2008, 39/2009.
24 Ur. l. RS, Mednarodne pogodbe, No. 20/2006.
25 Ur. l. RS Nos. 113/2005, 81/2006 (official consolidated text 1), 110/2007.
26 Ur. l. RS No. 62/2009.
27 Ur. l. RS No. 64/2009 (official consolidated text 6).
28 Ur. l. RS Nos. 111/2007, 58/2009.
29 Ur. l. RS Nos. 1/1991-1, 44/1997.
30 Ur. l. RS Nos. 61/1999, 54/2000.
31 Ur. l. RS No. 110/2006 (official consolidated text 1).
32 Ur. l. RS No. 14/2007.
33 Ur. l. RS, Nos. 110/2006 (official consolidated text 2), 10/2008.
34 Ur. l. RS No. 3/2007 (official consolidated text 2).
35 Ur. l. RS Nos. 114/2006, 71/2007.
36 Ur. l. RS No. 16/2007 (official consolidated text 5), 36/2008, 58/2009.
37 Ur. l. RS No. 81/2006 (official consolidated text 3), 102/2007.
38 Ur. l. RS No. 15/2008.
39 Ur. l. RS No. 77/2008.
40 Ur. l. RS No. 96/2007 (official consolidated text 2).
41 Ur. l. RS Nos. 42/2002 and 103/2007.
42 Directive 1999/70/EC – concerning the framework agreement on fixed-term work concluded by ETUC, UNICE and CEEP.
43 Ur. l. RS No. 76/2007 (official consolidated text 2).
44 Ur. l. RS No. 68/2007.
45 Ur. l. RS No. 39/2006.
46 Ur. l. RS No. 5/2009.
47 Ur. l. RS No. 42/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