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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管制 輻射防護管制 輻射防護管制 輻射防護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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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輻射防護管制 輻射防護管制 輻射防護管制 輻射防護管制

主辦 主辦主辦

主辦:國立中山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中山大學 講員

講員講員

講員: 張寶樹張寶樹張寶樹張寶樹 (Pao-Shu Chang, PhD) 高雄醫學大學醫學放射技術學系 高雄醫學大學醫學放射技術學系高雄醫學大學醫學放射技術學系

高雄醫學大學醫學放射技術學系、、輻防班輻防班輻防班、輻防班、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放射腫瘤科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放射腫瘤科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放射腫瘤科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放射腫瘤科、、輻委輻委輻委輻委

會、、輻防室輻防室輻防室輻防室

高級輻射防護專業人員 高級輻射防護專業人員高級輻射防護專業人員

高級輻射防護專業人員(輻專高字第輻專高字第輻專高字第003號輻專高字第 號,,已換發輻專師字已換發輻專師字已換發輻專師字00095號已換發輻專師字 號), ,非醫用可發非醫用可發非醫用可發非醫用可發 生游離輻射設備高級操作執照

生游離輻射設備高級操作執照 生游離輻射設備高級操作執照

生游離輻射設備高級操作執照(非醫人字第非醫人字第非醫人字第非醫人字第10753號號) ,,醫學物理師醫學物理師醫學物理師醫學物理師(醫物甄字第醫物甄字第醫物甄字第醫物甄字第019號號)

E-mail: paoshu@cc.kmu.edu.tw

Phone: (07)3121101轉

轉2355或 或7127

Cell phone: 0939272822

國立中山大學 國立中山大學 國立中山大學 國立中山大學

2007輻射防護在職教育訓練 輻射防護在職教育訓練 輻射防護在職教育訓練 輻射防護在職教育訓練

主題主題主題

主題:主管機關提供之相關資訊主管機關提供之相關資訊主管機關提供之相關資訊-輻射防護管制主管機關提供之相關資訊 輻射防護管制輻射防護管制輻射防護管制 時間

時間時間

時間: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中華民國96年中華民國 年9月 月30日日09:40-11:00 地點地點地點

地點:國立中山大學海洋科學院演講廳國立中山大學海洋科學院演講廳國立中山大學海洋科學院演講廳國立中山大學海洋科學院演講廳

(2)

輻射防護管制系統

天然背景

Natural background

法規管制

Regulatory control 輻射作業

Radiation practice

不予管制 No control

Exclusion 豁免 Exemption

source waste

清潔 Clearance (Unrestricted release)

Disposal

Re-use

Recycling

(3)

法規管制的輻射防護系統

法規管制

Regulatory control

清潔 Clearance (Unrestricted release)

Disposal Re-use Recycling

waste

豁免 Exemption source

人員相關

Individual-related

射源相關

Source-related

(4)

游離輻射防護法架構

 公布及施行日期

 91.01.30總統公布

 92.02.01施行

 總則

 天然放射性物質、背景輻射及其所造成之曝露,不適用本法 之規定。但有影響公眾安全之虞者,得經公告之程序,將其 納入管理。

 輻射安全防護

 放射性物質 放射性物質 放射性物質 放射性物質、 、 、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 、 、輻射作業之管理 輻射作業之管理 輻射作業之管理 輻射作業之管理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放射性廢棄物不適用之。

 罰則

(5)

立法目的、主管機關

 立法目的

 為防制游離輻射危害,維護人民健康及安 全,特依輻射作業必須合理抑低其輻射劑量 之精神制定本法 。

 主管機關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6)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輻射安全防護

輻射防護安全(5、

6、7、8、9、10)

游離輻射防護法

立法宗旨(1)

名詞定義(2)

背景輻射(4)

輻射檢查(11)

主管機關(3)

事項變更(33)

意外事故 (12、13)

醫療品保及防護

(17、18)

物質與設備管理 (29)

公共安全(

19、20、

第四章罰則 第五章附則

第三章 放射性物質、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 輻射作業之管理

人員防護(14、

15、16) 有效期限 (32)

操作人員 (31)

生產製造(30)

(永久)停止使用(34、

35、36)

38~50 51~~57

(7)

安全

檢查(11)

劑量管制(5)

場所管制(10)

安全評估(8.9) 證照管理(29-36) 意外事故(13)

紀錄及申報(28)

其他(55,38-46)

品質

(17,18)

(29,30)

(14~16

(7)

(31)

設 施 經 營 者

(7)

(8)

組織 物

操作人員

輻射防護人員

場所管制

其他

放射性物質運送

游離輻射防護法 游離輻射防護法 游離輻射防護法 游離輻射防護法

劑量管制

劑量評估

豁免管制

(9)

組織 物

操作人員

輻射防護人員

場所管制

其他

放射性物質運送

游離輻射防護法 游離輻射防護法 游離輻射防護法 游離輻射防護法

劑量管制 劑量評估 豁免管制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 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 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 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 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 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 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 理辦法理辦法理辦法

理辦法

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 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 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 轉人員管理辦法

轉人員管理辦法轉人員管理辦法 轉人員管理辦法

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 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 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 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運轉人員管理辦法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 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 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 組織與專業人員設置及 組織與專業人員設置及組織與專業人員設置及 組織與專業人員設置及 委託相關機構管理辦法 委託相關機構管理辦法委託相關機構管理辦法 委託相關機構管理辦法

(10)

組織 物

操作人員

輻射防護人員

場所管制

其他

放射性物質運送

游離輻射防護法 游離輻射防護法 游離輻射防護法 游離輻射防護法

劑量管制 劑量評估 豁免管制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 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 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 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 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 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 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 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 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 理辦法

理辦法 理辦法 理辦法

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 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 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 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 轉人員管理辦法

轉人員管理辦法 轉人員管理辦法 轉人員管理辦法

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 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 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 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 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 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 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 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 組織與專業人員設置及 組織與專業人員設置及 組織與專業人員設置及 組織與專業人員設置及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

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 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

(11)

組織 物

操作人員

輻射防護人員

場所管制

其他

放射性物質運送

游離輻射防護法 游離輻射防護法 游離輻射防護法 游離輻射防護法

劑量管制 劑量評估 豁免管制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 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防護人員設置標準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 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 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 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 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 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 法法法

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轉 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轉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轉 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轉 人員管理辦法

人員管理辦法人員管理辦法 人員管理辦法

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運 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運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運 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運 轉人員管理辦法

轉人員管理辦法轉人員管理辦法 轉人員管理辦法

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 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 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 織與專業人員設置及委託 織與專業人員設置及委託織與專業人員設置及委託 織與專業人員設置及委託 相關機構管理辦法

相關機構管理辦法相關機構管理辦法 相關機構管理辦法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

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 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

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 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 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 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輻射監測作業準則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 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 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

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 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 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游離輻射防護管制收費標準

游離輻射防護管制收費標準游離輻射防護管制收費標準 游離輻射防護管制收費標準 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12)

組織 物

操作人員

輻射防護人員

場所管制

其他

放射性物質運送

游離輻射防護法

劑量管制 劑量評估 豁免管制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 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 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 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 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 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 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 理辦法理辦法理辦法

理辦法

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 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 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 轉人員管理辦法

轉人員管理辦法轉人員管理辦法 轉人員管理辦法

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 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 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 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運轉人員管理辦法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 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 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 組織與專業人員設置及 組織與專業人員設置及組織與專業人員設置及 組織與專業人員設置及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

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 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 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 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輻射監測作業準則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 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 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

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 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 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游離輻射防護管制收費標準

游離輻射防護管制收費標準游離輻射防護管制收費標準 游離輻射防護管制收費標準 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13)

組織 物

操作人員

輻射防護人員

場所管制

其他

放射性物質運送

游離輻射防護法 游離輻射防護法 游離輻射防護法 游離輻射防護法

劑量管制 劑量評估 豁免管制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 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 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 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 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 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 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 理辦法理辦法理辦法

理辦法

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 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 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 轉人員管理辦法

轉人員管理辦法轉人員管理辦法 轉人員管理辦法

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 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 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 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運轉人員管理辦法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 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 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 組織與專業人員設置及 組織與專業人員設置及組織與專業人員設置及 組織與專業人員設置及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

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 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

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 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 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 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輻射監測作業準則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 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 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

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 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 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游離輻射防護管制收費標準

游離輻射防護管制收費標準游離輻射防護管制收費標準 游離輻射防護管制收費標準 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14)

組織 物

操作人員

輻射防護人員

場所管制

其他

放射性物質運送

游離輻射防護法 游離輻射防護法 游離輻射防護法 游離輻射防護法

劑量管制 劑量評估 豁免管制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 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 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 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 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 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 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 理辦法

理辦法理辦法 理辦法

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 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 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 轉人員管理辦法

轉人員管理辦法轉人員管理辦法 轉人員管理辦法

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 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 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 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運轉人員管理辦法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 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 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 組織與專業人員設置及 組織與專業人員設置及組織與專業人員設置及 組織與專業人員設置及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

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 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 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 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輻射監測作業準則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 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 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

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 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 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游離輻射防護管制收費標準

游離輻射防護管制收費標準游離輻射防護管制收費標準 游離輻射防護管制收費標準 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 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 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 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 業管理辦法

業管理辦法業管理辦法 業管理辦法

(15)
(16)

輻射防護法規與管制 輻射防護法規與管制 輻射防護法規與管制 輻射防護法規與管制

之修訂要項與展望

之修訂要項與展望

之修訂要項與展望

之修訂要項與展望

(17)

授權辦法修正一覽表

法規修正之條次及日期 法規修正之條次及日期 法規修正之條次及日期 法規修正之條次及日期

製表日期:95 年 09 月 01 日

項 次 法 規 名 稱 修 正 條 次 修 正 日 期

一 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 第 3 條、第 7 條、第 8 條、第 10 條、第 14 條及附表一 第 3 條、第 4 條、第 7 條、第 8 條、第 11 條及第 12 條

93.11.17 95.08.08

二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全文二十一條 94.12.30

三 放 射 性 物 質 與可 發 生 游離 輻 射 設 備 及 其 輻射 作 業 管理 辦 法

第 1 條、第 2 條、第 4 條至第 6 條、第 8 條、第 9 條、第 13 條、第 17 條、第 20 條、第 22 條、第 24 條、第 26 條至第 28 條、第 30 條 、 第 31 條、第 34 條至 第 36 條、第 41 條、第 44 條、第 49 條、 第 50 條、第 52 條、第 53 條、第 55 條、第 57 條及附件

第 4 條之 1、第 6 條之 1、第 6 條之 2 及附表

94.02.23

94.12.29 四 輻 射 防 護 服 務相 關 業 務管 理

辦法

第 6 條、第 8 條至第 10 條、第 12 條、第 14 條、第 18 條、第 22 條 、 第 25 條、第 28 條及附表、第 18 條及 附表一

94.02.23 95.08.08 五 輻 射 工 作 場 所管 理 與 場所 外

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 20 條 第 6 條

92.12.31 93.10.20 六 放 射 性 物 質 或可 發 生 游離 輻

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十二條 第 7 條、第 10 條

94.02.23 95.08.08 七 游離輻射防護管制收費標準 第 6 條、第 8 條、第 10 條及附表二、 附表三

第 10 條及附表一第三十項

92.05.28 94.03.23 八 輻 射 醫 療 曝 露品 質 保 證組 織

與 專 業 人 員 設置 及 委 託相 關 機構管理辦法 (新增)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0930036753 號、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 字第 0930213494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十條

93.12.08

九 輻 射 醫 療 曝 露品 質 保 證標 準 (新增)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0930036753 號、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 字第 0930213494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十條及附表一至附表三

93.12.08

十 放 射 性 污 染 建築 物 事 件防 範 及處理辦法

第 14 條、第 15 條 95.01.04

十 一

軍 事 機 關 輻 射防 護 及 管制 辦 法

第 4 條至第 7 條 95.09.06

(18)

放射性物質安全及保安

 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

 2003年9月通過

「放射源安全及保安行為準則」

 2004年9月通過

「放射源進口及出口導則」

對列於第一類及第二類輻射源之進口、出口等,

有特別之管制規定。

 2005年12月31日生效施行

 我國同步實施 我國同步實施 我國同步實施 我國同步實施

 民國94年12月29日以0940039736號函修正「放射

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

(19)

放射性物質安全及保安(續)

 第 第 第 第1類 類 類 類:如果不被安全管理或可靠保護, 將很可能 對處理或接觸這類輻射源超過幾分鐘的人員造成永 久性傷害。如果接近這一類放射性物質(無屏蔽)

幾分鐘至1小時,將造成致命的傷害。

 放射性同位素熱電產生器、輻射照射器、遠隔治療機、加 馬刀等。

 第 第 第 第2類 類 類 類:如果不被安全管理或可靠保護,將很可能 對處理或在短時間(幾分鐘至幾小時)內接觸這類輻 射源的人員造成永久性傷害。如果接近這一類放射 性物質(無屏蔽)幾小時至幾天,將可能造成致命 的傷害。

 工業加馬射線照相、高劑量率及中劑量率近接治療等。

(20)

第一 第一 第一

第一、 、 、 、二類輻射源分類 二類輻射源分類 二類輻射源分類 二類輻射源分類

5.E+01 2.E+00

5.E+03 2.E+02

硒75(Se-75)

1.E+01 4.E-01

1.E+03 4.E+01

鐳226(Ra-226)

2.E+01 6.E-01

2.E+03 6.E+01

鈽239/鈹(Pu-239/Be)

2.E+01 6.E-01

2.E+03 6.E+01

鈽238(Pu-238)

1.E+04 4.E+02

1.E+06 4.E+04

147(Pm-147)

2.E+01 2.E+01 2.E+01 2.E+01 8.E

8.E 8.E 8.E- -- -01 01 01 01 2.E+03

2.E+03 2.E+03 2.E+03 8.E+01

8.E+01 8.E+01 8.E+01 銥

銥 銥

銥192 192 192 192( ( (Ir ( Ir Ir- Ir -- -192 192 192 192) ) ) )

3.E+02 1.E+01

3.E+04 1.E+03

釓153(Gd-153)

3.E+01 3.E+01 3.E+01 3.E+01 1.E+00

1.E+00 1.E+00 1.E+00 3.E+03

3.E+03 3.E+03 3.E+03 1.E+02

1.E+02 1.E+02 1.E+02 銫

銫 銫

銫137 137 137 137( ( (Cs ( Cs Cs- Cs -- -137 137 137 137) ) ) )

8.E+00 8.E+00 8.E+00 8.E+00 3.E 3.E

3.E 3.E- -- -01 01 01 01 8.E+02

8.E+02 8.E+02 8.E+02 3.E+01

3.E+01 3.E+01 3.E+01 鈷 鈷

鈷 鈷60 60 60 60( ( ( (Co Co Co Co- -- -60 60 60) 60 ) ) )

1.E+01 5.E-01

1.E+03 5.E+01

鋦244(Cm-244)

5.E+00 2.E-01

5.E+02 2.E+01

鉲252(Cf-252)

2.E+01 6.E-01

2.E+03 6.E+01

鋂241/鈹(Am-241/Be)

2.E+01 6.E-01

2.E+03 6.E+01

鋂241(Am-241)

居里Ci 兆貝克TBq

居里Ci 兆貝克TBq

第 二 類

第 一 類

(21)

國內狀況 (第一 第一 第一 第一、 、二類輻射源 二類輻射源 二類輻射源 二類輻射源)

 國內如建生診所 、 順天醫院及台南 醫院等鈷-60輻射源屬停用狀態,95 年完成清理廢棄。

 鈷-60尚有停用狀態盼能清理廢棄或 資源化。

 配合國際間對高活度密封放射性物

質之加強管制作業。

(22)

第一、二類輻射源之作為

 對於停用之輻射源,積極輔導其完成清理報廢 或資源化,提昇輻射安全。

 強化第一類及第二類輻射源管控及輸出入管 制。

 強化其輻射防護計畫及作業守則。

 強化其輻射工作場所之地區劃分與管制。

 強化其輻射安全資訊透明化,使民眾充分瞭解 現場管制狀況,共同監督輻射安全。

 強化其保安措施,避免輻射源遺失。

輔導其建立自主管理之機制。

(23)

物質設備管理辦法

 第四條之一 申請輸入附表第一類或 第二類高活度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 於取得前條輸入許可後,將該許可影 本給與輸出國主管機關或輸出機構。

 申請人應於前項密封放射性物質港埠 啟運作業七日前,將載明下列內容之 書面文件通知主管機關:

 預定輸出日期。

 輸出機構名稱。

 接收人姓名或名稱。

 核種名稱、數量、活度及總活度。

 製造廠商及型號、序號等特定識別。

(24)

物質設備管理辦法(續)

 第六條之一 申請輸出附表第一類高 活度密封放射性物質者,除前條規定 之文件外,另應檢附輸入國主管機關 應檢附輸入國主管機關 應檢附輸入國主管機關 應檢附輸入國主管機關 同意輸入文件

同意輸入文件 同意輸入文件

同意輸入文件送主管機關審查。

 前項同意輸入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接收人姓名或名稱。

 接收人地址或營業處所地址。

 核種名稱、數量、活度及總活度。

 製造廠商及型號、序號等特定識別。

 預定運送之起迄時間。

(25)

物質設備管理辦法(續)

 第六條之二 申請輸出附表第一類或 第二類高活度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 於進行密封放射性物質港埠啟運作業 七日前,將載明下列內容之書面文件 通知主管機關及輸入國主管機關、接 收人:

 預定輸出日期。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接收人姓名或名稱。

 核種名稱、數量、活度及總活度。

 製造廠商及型號、序號等特定識別。

(26)

輻射安全資訊透明化

 輻射源、操作人員及輻防人員證書

 輻射作業場所平面圖

 輻射警示標誌及裝置

 意外事故處理程序及聯絡人電話

(27)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作業場所輻射防護相關資訊

(Radiation Protection Related-Information for X-ray Room)

伍、緊急或意外事故處理原則

如遇緊急事故,請保持鎖定以救人為先,財產設備居次並防止災害擴大為原則,並請 立即通知臨近工作人員及輻防人員協助處理。

參、輻射防護標誌及裝置功能說明

1. 黃底的紅色三葉狀標誌以內為管制區。

2. 貼於地上之紅線為標明管制區域用。

3. 裝於管制區門口上方紅燈為設備放射中的警示燈,紅燈啟動時除輻射工作人員外請 勿靠近或進入管制區。

4. 管制區門口上方綠色使用中燈號啟動時,為本院工作人員在場內進行準備作業,非 請勿入。

壹、輻射防護人員 (Radiation Protection Officer) 姓名: 楊麗華

證照: 輻專員字第00514號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9條,本輻射作業場所業經輻射安全評估及檢查合格,並取得 原子能委員會核可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登記證,證書字號為醫設字第二0四八一八號

陸、緊急及諮詢聯絡電話 緊急聯絡人: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林甘裕 組長 TEL:312-1101轉7735

主管機關: 原子能委員會 肆、安全守則及注意事項

1. 懷孕婦女請事先告知本科工作人員。

2. 接受檢查前請先在休息區稍事休息,並請勿進

入管制區內。

3. 本設備操作人員將依報到次序進行檢查作業。

4. 管制區內嚴禁飲食,並請保持清潔。

貳、設備操作人員(Equipment Operator)

(28)

保安措施建議 (第一 第一 第一 第一、 、二類輻射源 二類輻射源 二類輻射源 二類輻射源)

 參考文件:IAEA-TECDOC-1355(2003/6)

 第一類輻射源貯存保安措施:

 射源裝於固定容器(裝置)中,且上鎖上鎖上鎖。上鎖

 射源專用貯存室專用貯存室專用貯存室專用貯存室上鎖上鎖上鎖上鎖,且可隔離非經授權人員進入。

 射源專用貯存室專用貯存室專用貯存室專用貯存室進出管制進出管制進出管制進出管制。

 能偵(監)測非經授權之侵入或竊取射源,並有警報警報警報。警報

 對偵(監)測之警報警報警報(現場即時或遙控監控),能及時反應處理警報 能及時反應處理能及時反應處理。能及時反應處理

 第二類輻射源貯存保安措施:

 射源裝於固定容器(裝置)中,且上鎖上鎖上鎖。上鎖

 射源室上鎖上鎖上鎖上鎖,且可隔離非經授權人員進入。

 射源室進出管制進出管制進出管制進出管制。

 能偵(監)測非經授權之侵入或竊取射源,並有警報警報警報。警報

(29)

保安措施範例 (第一 第一 第一 第一、 、二類輻射源 二類輻射源 二類輻射源 二類輻射源)

第二道門禁(刷卡管制,卡 由專人保管)

進入貯放輻射源貯存(照

射)室之第一道門禁(密

碼鎖)

(30)

保安措施範例(續) (第一 第一 第一、 第一 、二類輻射源 二類輻射源 二類輻射源) 二類輻射源

輻射源裝於固定容器(裝置)

(31)

保安措施範例(續) (第一 第一 第一 第一、 、二類輻射源 二類輻射源 二類輻射源 二類輻射源)

輻射區域監測器:可確定輻射 源是否已歸定位,確保輻射安 全,並可兼具保安警報功能。

數位監控系統:輻射源貯存室及 通道均有監視器;門打開即警

(32)

輻射安全證書

 修正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轉換者,重新申請之相關規 定。(修正條文第10條)

 增訂得以參加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積分申請換發證書 之規定,並修正證書逾期失效後,重新申請之相關規 定。(修正條文第7條)

 轉換: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操作執照,或非醫用 操作執照鑑定測驗成績及格通知書或取得醫用游離輻射防防護 講習班結訓證書者,

 (92/2/1~95/1/31期間),填具輻射安全證書換發申請表(已修訂(92/2/1~95/1 並於95/8/8發布實施)。

 未逾本法施行日起四年者,應檢附自本法施行日起,合計 訓練時數十二小時以上證明文件。

逾四年未滿六年者,訓練時數二十四小時 。

(33)

輻射工作人員教育訓練

 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施行細則第五條。

 每人每年受訓時數須為三小時以上,得以1/2影音光碟 授課。

 展望未來增加影音光碟授課比例或以網路授課並經主 管簽證方式。

 重點:

 重視自身輻射安全--畢竟生命無價。

 重視週遭環境及人員之輻射安全。

 願意接受輻防新知或溫故知新。

(34)

輻射防護人員 輻射防護人員 輻射防護人員 輻射防護人員

修正測驗及格後,接受輻射防護工作訓練 之期間。(修正條文第3條)

3個月 個月 個月 個月、 、 、 、6個月 個月 個月 個月、 、 、 、9個月 個月 個月 個月

簡化工作訓練證明文件之簽章人員。(修 正條文第4條)

修正刪減繼續教育積分之點數。(修正條 文第7條)

輻射防護師 輻射防護師 輻射防護師

輻射防護師 120 → → → → 96

(35)

輻射防護人員

修正輻射防護相關繼續教育課程應申報主管機 關之時間(15日~30日)、事後報備單位審查公告 事項(2年公告--6次/前2年)、講員資格。(修正 條文第8條)

增訂認可證書逾期失效後,得併計參加輻射防 護訓練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1條)

增訂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轉換者,重新申請之

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12條)

(36)

輻射防護員認可程序 (95/8/8修正)

再繼續接受九個月以 上輻射防護工作訓練 員級輻射防護專業測驗

及格

曾接受108小時以上之 輻 射防護人員專業訓練

公私立高中(職) 或其 它同等級之 學校畢業者

再繼續接受六個月以 上輻射防護工作訓練 員級輻射防護專業測驗

及格

曾修習六學分以上之輻 射防護相關科目 或 接受

108小時以上之輻 射防 護人員專業訓練 公私立專科理、 工、醫

、農科系 以上畢業者

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 發給輻射防護人員認

可證書 再繼續接受三個月以 上輻 射防護工作訓練 員級輻射防護專業測驗

及格

公私立專科以上 輻射防 護科系畢業者

(37)

輻射防護師認可程序 (95/8/8修正)

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 發給輻射防護人員認

可證書

再繼續接受二年以上 輻射防護工作訓練 師級輻射防護專業測驗

及格

曾修習八學分以上之輻 射防護相關科目或接受 144小時以上之輻射防

護人員專業訓練 公私立專科理、

工、醫、農科系 以上畢業者

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 發給輻射防護人員認

可證書

再繼續接受一年以上 輻射防護工作訓練 師級輻射防護專業測驗

及格

曾修習八學分以上之輻 射防護相關科目或接受 144小時以上之輻射防

護人員專業訓練 具有輻射防護員資格者

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 發給輻射防護人員認

可證書

再繼續接受一年以上 輻射防護工作訓練 師級輻射防護專業測驗

及格 公私立大學以上 輻射防護科系畢

業者或

2.高等考試保健物理 、核子工程、公職 輻射安全技術師類 科考試及格者

3.特種考試乙等以上 保健物理、核子工 程類科考試及格者

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 發給輻射防護人員認

可證書

再繼續接受一年以上 輻射防護工作訓練 1.原子能職系薦任以 上升等考試及格者

再繼續接受六個月 以上輻射防護工作 訓練

主管機關審查核格 後發給輻射防護人 員認可證書

再繼續接受三個月以 上輻射防護工作訓練

再繼續接受三個月以 上輻射防護工作訓練

1.曾修習八學分以上之輻 射防護相關科目或接受 144小時以上之輻射防護

人員專業訓練 2.具有輻射防護員期間修 習二學分以上之輻射相關 科目或接受三十六小時以 上之輻射防護人員進階訓

師級輻射防護專業 測驗及格

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 發給輻射防護人員認

可證書

(38)

輻射防護人員(續)

 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申請注意事項:

 轉換:92/2/1~95/1/31期間 (已於95/8/8修正) 。

 初級→輻射防護員;中、高級→輻射防護 師。

 未逾本法施行日起四年者,應檢附自本法施 行日起,合計訓練時數或積分點數1/3以上證 明文件。

 逾四年未滿六年者,訓練時數或積分點數2/3 以上。

 逾六年者,應檢附最近六年內訓練時數或積

分全數以上。

(39)

輻射防護人員(續)

 輻射防護人員如何接受繼續教育:

 證書有效期限6年內,應接受96點(輻射防護 師)或72點(輻射防護員)。

 於大專院校教授輻射防護相關科目者,每小 時得積分二點(每學年≦30點)。

 參加政府機關、學校、研究機構、學(協)

會或事業單位所舉辦之輻射防護相關繼續教

育課程或國內外專家學者專題演講者,每小

時得積分一點;授課或擔任演講者每小時得

積分二點。

(40)

定期申報修訂事項

 物質與設備管理辦法第49條

 領有密封物質持有許可證或經核准停止使用密封物質者,申 報放射性物質現況。

 領有密封物質使用許可證者,申報使用現況及操作人員異動 情形。

 領有非密封物質使用證照者,申報進貨及使用之紀錄。

 領有密封物質使用登記證或設備使用許可證者,申報使用現 況及操作人員異動情形。

 每半年應查核其料帳及使用現況,查核紀錄並應留存備查:

 放射性物質使用或持有許可證、登記證。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使用或持有許可證。

 展望年度偵測證明亦自行留存備查--不用每年申報。

(41)

一 一

一 一、 、 、 、維持現有架構 維持現有架構 維持現有架構 維持現有架構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 1~§ 4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輻射安全防護 輻射安全防護 輻射安全防護 輻射安全防護 § 5~§34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放射性物質 放射性物質 放射性物質 放射性物質、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或輻射作業之管理 或輻射作業之管理 或輻射作業之管理

或輻射作業之管理 §35~§44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45~§57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58~§64

輻射防護法修訂草案

(42)

二 二

二 二、 、 、 、增加條文條次 增加條文條次 增加條文條次 增加條文條次 57條 → 64條

三 三

三 三、 、 、 、修正幅度全面 修正幅度全面 修正幅度全面 修正幅度全面

 實質修正 實質修正 實質修正 實質修正 26條

 新增條文 新增條文 新增條文 新增條文 7條

 條次變更 條次變更 條次變更 條次變更 21條

 未修正 未修正 未修正 未修正 10條

輻射防護法修訂草案

(43)

一、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居民照顧措施

 免費健康檢查及追蹤檢查外,增加因罹患癌症之醫療補助及喪葬補 助費。

 為早日促使反對重建住戶配合,增列拆遷補助規定。

 明定得拆除重建之事由,並降低決議門檻,以利放射性污染建築物 之處理。

 本次修正施行前發現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及其居民亦適用本次增列 之規定。

二 二 二

二、 、 、 、 §23為有效處理違反標準或有危害公眾健康 之商品,於第2項增訂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 得會同有關機 得會同有關機 得會同有關機 關 關 關

關禁止 禁止 禁止 禁止該商品 該商品 該商品銷售 該商品 銷售 銷售、 銷售 、 、使用 、 使用 使用或命該商品之製造 使用 者、經銷者、販賣者 販賣者 販賣者或持有者回收 販賣者 回收 回收、 回收 、 、改善 、 改善 改善、 改善 、 、廢 、 廢 廢 廢

輻射防護法修訂草案修正重點

(44)

三、調整行政罰罰額

 §48、 §49、 §50、 §51、 §52

• 審度本法管制的輻射源強度差異甚大 審度本法管制的輻射源強度差異甚大, 審度本法管制的輻射源強度差異甚大 審度本法管制的輻射源強度差異甚大 , , ,造成的 造成的 造成的 造成的 危害明顯不同

危害明顯不同 危害明顯不同

危害明顯不同, , ,為裁罰比例適度 , 為裁罰比例適度 為裁罰比例適度, 為裁罰比例適度 , ,修正行政罰 , 修正行政罰 修正行政罰 修正行政罰 罰額 罰額 罰額

罰額, , ,低限 , 低限 低限下調 低限 下調 下調1/4, 下調 , , ,高限尊重立法原意 高限尊重立法原意 高限尊重立法原意 高限尊重立法原意, , , ,不予 不予 不予 不予 更動 更動 更動

更動, , ,調整後由現行高低限差 , 調整後由現行高低限差 調整後由現行高低限差5倍 調整後由現行高低限差 倍 倍 倍, , ,拉大為 , 拉大為 拉大為20 拉大為

輻射防護法修訂草案

(45)

 四、增訂「認可」程序

 §7、 §36、 §38

 五、增訂「撤銷」規定

 §7、 §32、 §35、 §36、 §37 、 §38

 六、增訂「檢查」對象

 §11

 七、增訂「分級」處罰

 §45、 §46 、 §48、 §49 、 §51

輻射防護法修訂草案

(46)

 八、刪除「會商有關機關」

 §7、 §14、 §38、 §45 、 §58

 九、刪除「執照」規定

 §37、 §38、 §59

 十、刪除「擅自」

 §45、 §46、 §48、 §50

輻射防護法修訂草案

(47)

十一、條文增修

 § §§ §7規範設有輻射防護管理組織或置輻射防護人 員之設施經營者,應先擬訂輻射防護計畫。

 § §§ §11增訂第三項規定,規範業者對於檢查事 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 §13第四項增訂採取必要防護措施之時機,以 免延誤搶救生命,發生重大災難事故。

 § §§ §35 原第四項「置有高活度放射性物質或高能

量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高強度輻射設施之運

轉,應由合格之運轉人員負責操作」規定,單

(48)

 §§ §38為簡化法制作業,操作一定限值以下 § 一定限值以下 一定限值以下物質 一定限值以下 或設備者得以訓練取代證書,修正為操作登記 登記 登記 登記 備查類

備查類 備查類

備查類者,得以訓練取代證書。

 §§ §39為簡化行政作業流程,設施經營者每年對 § 許可類輻射源之偵測紀錄,修正為自行留存 自行留存 自行留存 自行留存備 供主管機關檢查。

 §§ §58 § 為落實業務委託之政策目標,修正及訂定 認可、訓練、檢查、偵測或監測之項目及其委 委 委 委

輻射防護法修訂草案

(49)

物質設備管理辦法修訂…

 設備部分

 登記類17025張(92.8-94.1% )/許可 許可 許可類1059張(7.2- 許可 5.9%) 。

 登記備查類之設備(數量多、風險低)採取同意登記 之管制方式,不再核換發登記證。 以登記證明取代 登記證。

 物質部分

 登記類1211張(29.2-34.4%) /許可 許可 許可類2312張(70.8- 許可 65.6%) 。

 以登記證明取代登記證。

*統計資料至 統計資料至 統計資料至 統計資料至96年 年 年 年9月 月 月 月2日止 日止 日止 日止(藍色字為 藍色字為 藍色字為 藍色字為95年資料 年資料 年資料 年資料)

(50)

物質設備管理辦法修訂

 配合政府全面推行電子化及通關自動化 政策。

 原能會重新撰寫輻防管制系統。

 配合國際上對輻射源之分類:

 第一、二、三類為許可類。



加強管制並張貼特殊警示標誌。

 第四、五類為登記類。

 登記類回歸到登記證明。

(51)
(52)
(53)
(54)

輻射源分類

(55)

輻射源分類

(56)

輻射源分類

(57)

輻射源分類

(58)

許可證與登記證 許可證與登記證 許可證與登記證

許可證與登記證( ( ( (放射性物質 放射性物質 放射性物質 放射性物質) ) ) )區分 區分 區分 區分

(續 續 續 續) ) )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令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令 令 令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會輻字第0960010657號

 指定使用附表所列活度之放射性物質 者,應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 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12條規 定,向本會申請登記證。

 主任委員 歐陽敏盛



(59)

許可證與登記證 許可證與登記證 許可證與登記證

許可證與登記證( ( ( (放射性物質 放射性物質 放射性物質 放射性物質) ) ) )區分 區分 區分 區分

(續 續 續 續) ) ) )

(60)

登記類/許可類-進出口

(61)

登記類-新申請部分

(62)

登記類-有效期限屆滿

(63)

登記類/許可類

遺失、毀損及變更登載事項

(64)

登記類設備-停用、永久停用

(65)

輻射防護管制法規修訂業務承辦

 杜若婷 技士

 電話 : 02-22322189

 E-mail : rttu@aec.gov.tw

 劉文熙 科長

 電話 : 02-22322188

 E-mail : wsLiu@aec.gov.tw

(66)

討論與建議

靜電消除器--公稱電壓為9.5kV 0.15mA

 原子能法→未予管制

 游離輻射防護法→ 納入管制列為登記 類

 距主射束出口1公分 約每 小時 63毫西弗。

 在正常使用狀況下,其可接近表面五公分 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以下。

 目前由一機台一證修正為一廠一證。

展望未來→行政指導。

(67)

討論與建議

 輻射工作人員認定基準

(93.6.28會輻字第0930020987號令)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所稱

「經常從事輻射作業,並認知會接受曝露之人

員」,指從事游離輻射作業之人員,其所受曝露經 評估有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一條第一項 有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一條第一項 有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一條第一項 有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一條第一項 所定劑量限度之虞者

所定劑量限度之虞者 所定劑量限度之虞者 所定劑量限度之虞者。

 第一點評估,應由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從事輻射防護 偵測業務者或專職輻射防護人員為之,並以書面載 明評估結果,經受評估人員與設施經營者或雇主簽 署後,由設施經營者或雇主保存備查,保存期限至 受評估人員離職之日止。自僱者,亦同。

 第一點評估,亦得以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 設備之輻射安全測試報告推估。

 展望 → → → → 限登記類且不須評估 。

(68)

結語

 培養優秀輻射防護人材–專業及人格修 養。

 法治而非人治。

 管制要合理–勿閉門造車。

 健全輻射防護法規及標準作業程序。

 預防重於意外處理。

 輻射工作人員均有責任–尤其專業人員。

 從事輻射防護要有高度警覺性。

(69)

門框式輻射偵檢器(1)

(70)

門框式輻射偵檢器(2)

(71)

鋼鐵廠進料發現輻射源

(72)

核研所拆卸射源

核研所拆卸射源

核研所拆卸射源

核研所拆卸射源

(73)

91/3/18及20 確認 射源資料 Cs-137 10mCi,2枚

S/N:M 4265/M4264

(74)

東O鋼鐵位址

(75)

東O鋼鐵位址

(76)

輻射源外觀

(77)

找到之五罐射源

(78)

找到之五罐射源

(79)

頒懸賞獎金及獎牌

(80)

信O鋼鐵廠

(81)

信O鋼鐵廠

(82)
(83)
(84)
(85)

廢鐵之流通圖

拾荒者 舊貨商 吊桿車 工 廠

下腳料

廢鐵盤商

熔煉鋼鐵廠

(86)

遺失輻射源

被丟棄於 環境中

被竊走 分散各處

流入 廢鐵商

對策

1.懸賞

2.海報宣導 3.環境輻射

測量

1.懸賞

2.進料輻射 檢測

3.鋼鐵廠 1.懸賞

2.海報宣傳 3.環境輻射

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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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於第一二三類射源上(貼於第一二三類射源上貼於第一二三類射源上)(Feb.15,2007)貼於第一二三類射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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