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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 試驗室、 實習工廠 或試驗工廠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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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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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 試驗室、 實習工廠 或試驗工廠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臺灣省政府勞工處中區勞動檢查所八六中檢壹字第一四四四八號函同意備查

第1 次修正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 95.05.29 第 B095001793 號登錄同意備查 第2 次修正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104.11.26 第 B104010852 號登錄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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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1

第二章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1

第三章 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維護與檢查………2

第四章 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10

第五章 教育與訓練………12

第六章 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13

第七章 急救與搶救………13

第八章 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與使用………18

第九章 事故通報與報告………19

第十章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19

第十一章 附則………19

(4)

朝陽科技大學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職業安全與健康,確保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 工場之正常操作,特訂定本守則。

二、本守則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訂定之。

三、本守則所稱之勞工係指受僱工作獲致工資者,含任課教師、助教、職員、工讀生、

研究生等。

四、本守則所訂事項,全體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作業之勞工應切實 遵行。

五、本守則所稱之適用範圍為包含本校各系所所轄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 驗工場等相關場所(以下簡稱為適用場所)。

第二章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一、主管人員應負防止意外事故之責任。

二、主管人員應熟悉所屬單位之安全守則及安全工作方法。

三、主管人員對新進人員及部屬應教導正確工作方法及操作方法。

四、主管人員應維護所轄機械設備經常在安全情況下操作,如發現有任何異狀足以危 及人員或設備之安全時,應負責改善,不能改善時應隨時報告上級。

五、主管人員應負責督導轄區內之內務整頓及工作地區之清潔。

六、非事先徵得主管之同,任何人不得在非自己工作之區域,從事任何修理或調整等 作業。

七、同仁應密切配合、聯繫,共同防止意外事故。

八、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熟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工作方法。

九、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教導員工及新進人員,熟悉所從事工作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及正確的工作方法及操作方法等。

十、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監督從業人員按規定使用各種人體防護用具,必要時列入安 全衛生工作守則並應實施左列事項:

(一) 釐訂職業災害防止計畫、緊急應變計畫,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二) 規劃、督導各部門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稽核及管理。

(三) 規劃、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四) 規劃、督導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危害通識及作業環 境監測。

(五) 規劃、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六) 規劃勞工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七) 督導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死亡等職業災害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八) 實施安全衛生績效管理評估,並提供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服務。

(九) 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5)

第三章 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維護與檢查

有機溶劑作業

(一)有機溶劑作業人員,不得擅入有機作業場所。

(二)曾儲存有機溶劑之空容器應加蓋密閉或置於室外;受有機溶劑污染之抹布等廢棄物 應置於有蓋之密閉容器內,不得任意棄置。

(三)有機溶劑使用前應檢視通風設備是否良好。

(四)使用有機溶劑應遵守標準作業程序。

(五)對盛裝有機溶劑之容器,不論是否使用中,皆應隨手蓋緊。

(六)有機溶劑作業中應穿戴適當之手套、議目鏡等防護器具,以避免皮膚直接接觸。

(七)有機溶劑作業中應立於通風良好之上風位置,以避免吸入有機溶劑蒸氣。

(八)有機溶劑作業場所只允許存放當日所需之有機溶劑。

(九)離開有機溶劑作業場所前,應確實將手部清洗乾淨。

(十)有機溶劑作業中突感身體不適,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報告實驗室主管。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

(一)非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人員,不得擅入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場所。

(二)曾儲存特定化學物質之空容器應加蓋密閉或置於室外;受特定化學物質污染之抹布 等廢棄物應置於有蓋之密閉容器內不得任意棄置。

(三)特定化學物質使用前應檢視通風設備是否良好。

(四)處置及使用特定化學物質應遵守標準作業方法所訂之作業程序。

(五)對盛裝特定化學物質之容器,不論是否使用中,皆應隨手蓋緊。

(六)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中應穿戴適當之手套、護目鏡、圍裙等防護器具,以避免皮膚直 接接觸。

(七)特定化學物質作業應立於通風良好之上風位置,以避免吸入特定化學物質氣體或蒸 氣。

(八)工作區域只允許存放當日所需特定化學物質。

(九)離開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場所前,應確定將被特定化學物質污染之皮膚及衣物清洗乾 淨。

(十)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中突感身體不適,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報知實驗室主管。

(十一)特定化學物質發生洩漏時,應在適當防護下立即以吸附材料吸附洩漏之特定化學物 質,並將處理後特定化學物質依有害廢棄物處理有關規定處理。

(十二)不得使廢液因混合而有可能產生有害氣體。例如:將含氰化鉀或硫化鈉之鹼性廢液 與硫酸、硝酸等強酸性廢液置於同一廢水處理系統。

化學物質作業

(一)非化學物質作業人員,不得進入該作業場所。

(二)化學物質作業人員應穿著工作服,並配戴手套、安全眼鏡,必要時需配戴呼吸防護 具,始得作業。

(三)化學物質使用前應檢視通風設備是否良好,並定期實施局部排氣系統檢查。

(四)使用化學物質應恪遵標準作業程序作業。

(五)對化學物質之容器,不論是否於使用中,皆應隨手蓋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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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作業中突感身體不適,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報知單位主管。

(七)於抽氣櫃中處置化學物質時應配戴呼吸防護具,以避免吸入化學物質氣體或蒸氣。

(八)離開作業場所,應確實將被化學物質污染之皮膚及衣物清洗乾淨。

(九)廢液應倒入指定之廢液收集桶,分類收集,並貼上標示。

(十)廢液貯放應遠離工作場所,並規劃一適當場所貯放廢液。

(十一)廢液貯放場所應遠離火源、電源、潮濕、高溫高熱及震動,並保持通風良好且易 於搬運。

危險物作業

(一)對於危險物製造、處置之工作場所,為防止爆炸、火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爆炸性物質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並不得加熱、摩擦、衝擊。

2.著火性物質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者,並不得加熱、摩擦或衝擎或使其接觸 加速其氧化之物質或水。

3.氧化性物質不得使其接觸加速其分解之物質,並不得予以加熱、摩擦、衝擊。

4.引火性液體應遠雜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未經許可不得灌注、蒸發或加熱。

5.除製造、處置必需之用料外,不得任意放置危險物。

(二)從事危險物製造或處置之作業,應指定專人採取下列措施:

1. 製造或處置危險物之設備及其附屬設備,有異常時應即向主管報告。

2. 製造或處置危險物之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場所內,其溫度、濕度、遮光及換氣狀況 有異常時,應即向主管報告。

(三)對於存有引火性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致有引起爆炸、火災之虞 之工作場所應有通風、換氣、除塵、去除靜電等必要設施。

(四)不得裝置或使用有發生明火、電弧、火花及其他可能引起爆炸、火災危險之機械、

器具或設備。

(五)對於異類物品接觸有引起爆炸、火災、危險之虞者,應單獨儲放,搬運時應使用專 用之運搬機械。

乾燥設備及附屬設備作業

(一)不得使用於加熱或乾燥有機過氧化物。

(二)使用乾燥設備時,應注意鄰近場所,不得堆放易引起火災之物品。

(三)使用乾燥設備前,應排出因乾燥產生之氣體、蒸氣或粉塵等,以維持正常溫度。

(四)內部溫度測定裝置及調整裝置有無異常。

(五)設置於內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配線有無異常。

(六)應將乾燥物件放置整齊,不得有脫落或傾倒之情形。

(七)於乾燥設備運作中,不得將乾燥設備打開。

(八)於作業中應注意乾燥溫度與時間是否保持正常狀態。

(九)經加溫乾燥設備之物品,需待其冷卻後,始可收存。

(十)於作業完成後應確實檢視乾燥器具內是否仍存有物件。

(十一)於作業完成後應確實將電源(或其他熱源)關閉。

高壓滅菌鍋

(一)操作人員應為專任,並受過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訓練合格取得證照或壓力容器 操作技能檢定合格者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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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操作人員不得同時兼任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以外之工作。

(三)購置此等設備時應取得檢查合格證,且使用期間應由代檢機構作定期檢查,停用時 應向檢查機構報備。

(四)為防止災害發生,應每日檢點注意安全閥、壓力錶、及其他附屬配件是否正常,凡 發現有異狀時,操作人員應即向主管人員報告。

高壓氣體容器(鋼瓶)

(一)容器應妥善管理、整理。

(三)確知容器之用途、內容物與標示一致者,方得使用。

(四)容器外表顏色不得擅自變更或擦掉。

(五)有毒氣體容器所裝氣體品名標示不得拆卸,亦不得任意灌裝或轉讓。

(六)容器使用時應加固定並保持在40oC 以下。

(七)場內移動鋼瓶,應儘量使用專用手推車等,務求固定安穩直立,並不得撞擊。

(八)焊接時不得在容器上試焊。

(九)容器周圍2 公尺內不得有煙火或放置著火性、引火性物品。

(十)可燃性氣體鋼瓶或氧氣鋼瓶放置處,應依消防法規設置滅火設備,並保持自然通風。

(十一)盛裝容器及空容器或不同類型氣體之鋼瓶應分區放置。

(十二)通路面積應為貯存面積的20%以上,並不得堆積物品,以利緊急時便於搬出。

密封放射性物質

(一)進入實驗室須穿工作衣。

(二)在實驗室內不得吸煙或飲食。

(三)如非必要私人物品勿攜進室內,操作所產生之廢料應按規定收集、處理。

(四)處理放射性物質時應戴橡皮手套。

(五)輻射源需小心處理,並使用適當輔助工具。

(六)操作過程中如不慎吸入放射性物質,或發生與放射性物質有關之身體傷害時,應立 即通知輻防人員。

(七)遵循TSD 體外輻射暴露防護準則。 (T:時間短﹔S:使用屏蔽﹔D:距離長)避 免不必要的體外暴露。

(八)實驗完畢應檢查實驗場所如檯面、地面、氣櫃、水槽是否污染,如有污染應即除污。

(九)離開實驗室前,應檢查身體是否受到污染。如發現污染,應即依人員除污步驟進行 除污,確認無污染始得離去。

研究實驗室

(一)進入實驗室應著實驗衣及護目鏡,並著包覆式鞋子,不得穿著拖鞋或涼鞋與短褲。

(二)實驗室內嚴禁煙火、進食、嬉戲及從事與實驗無關的活動。

(三)揮發性或危害性之化學藥品,應於排煙櫃中操作。

(四)實驗室設有急救箱、緊急淋洗器及滅火器,必須熟記位置及使用方法。

(五)被化學藥品潑濺時,應立即用水沖洗至少15 分鐘以上,經適當處理後,立即送醫。

(六)未經許可的實驗,絕對禁止擅自操作。

(七)凡棄置之碎玻璃,應拋入指定之玻璃廢棄桶中。火柴桿、紙片、濾紙及試紙等,應 拋入指定之廢物箱中。無用或實驗完畢之固體藥品、溶液,應倒入指定的化學廢液 收集瓶中,集中處理,切勿倒入水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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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可擅自攜帶儀器、用具或化學藥品離開實驗室,一經察覺即予嚴處。

(九)實驗室中遇有任何緊急狀況,須立即通知實驗室之任課老師及助教,以便做進一步 之處理。

教學實驗室

(一)確實遵守以下基本規則,否則必須停止實驗,離開實驗室:

1.實驗室任何時間均需戴上安全護鏡保護眼睛、著實驗衣。

2.進入實驗室需穿著長褲、包覆式鞋子,不可穿涼鞋、拖鞋、短褲或裙子。

3.寬鬆衣物及長髮等可能妨礙實驗安全之物,須先整理或綁好。

4.嚴禁抽煙、進食、喧嘩、嬉戲。

5.實驗前後務必洗手。

(二)戴手套之規定:

1.處理腐蝕性藥品需用 PE 手套。

2.處理高溫物品需用隔熱手套。

3.使用本生燈時需用絕熱套,以避免燙、燒傷。

(三)盛裝有機溶劑之開口玻璃瓶須遠離熱源或火焰,且加熱中之玻璃瓶嚴禁開口對向任 何人。

(四)嚴禁將實驗廢溶液及其他化學物質倒入水槽,須倒入指定之回收容器。

(五)使用電子天秤須注意事項:

1.保持天秤周圍之乾燥與清潔,任何殘留物均需隨即處理。

2.使用完畢必須歸零,並於每堂實驗課結束時關閉電源。

(六)需熟悉實驗室安全設備:

1.熟記滅火器、防火毯、淋浴器、沖眼器、醫護急救箱、緊急聯絡電話及安全出入口 位置。

2.熟知各項安全設備使用方法。

3.實驗前需詳細閱讀有關藥品之物質安全資料表與實驗室工作手則。

4.皮膚沾到強酸強鹼時,先使用大量清水沖洗至少 15 分鐘,並告知老師或助教迅速就 醫。

5.眼睛噴濺到藥品時,立即用沖眼器洗眼睛至少 15 分鐘,並告知老師或助教迅速就醫。

6.任何意外,如燙傷、割傷、被腐蝕性溶液溶劑沾到,立即告訴老師或助教。

7.操作揮發性、有機溶劑、危險性、毒性、可燃性、有刺激性或蒸氣產生之化學品時,

應於抽氣櫃內進行,亦不可曲身進入氣罩內。

8.配置酸鹼試劑,應將酸、鹼慢慢滴入水中,不可直接將水加於試劑中。

9.使用移液管時,需用安全吸球,禁止用口吸。

(七)實驗廢棄物處理注意事項:

1.破碎或無法使用之玻璃類、陶瓷類廢棄物,請先去除殘留藥品後丟置回收箱,切勿 丟至一般垃圾桶。

2.實驗廢溶液,請於確認分類項目屬性後倒置於分類回收筒中,嚴禁倒入水槽中造成 環境污染,倒置前可先請教老師或助教。

3.含毒性化學物質廢液,需另行區分倒置特定回收筒中。

(八)設備儀器使用前,應詳讀操作手冊並按正常程序操作,用畢務必關上所有開關 (除

(9)

本系部分特定儀器,則不需關閉電源,如GC / MS;FT - IR;NMR )。

(九)確實了解遵循實驗室張貼之安全標語,不可一人單獨於實驗室內操作危險性實驗。

(十)實驗完畢應檢查水電、瓦斯等是否關閉,不必繼續開啟之儀器設備,應予以關掉以 策安全。

大地實驗室

(一)確實遵守機器的正確使用方法。

(二)未經同意不得拆卸機械設備。

(三)工具使用完後應歸放原位。

(四)開啟電源時,需先檢查有無漏電之情形。

(五)停工時,需先將機械開關關閉後再離開。

結構實驗室

(一)工作中應配戴個人防護器具(如安全帽、手套等)

(二)禁止將機器防護設備拆下或使其失去作用。

(三)機械若有異象應立即報告主管人員。

(四)勿將工具堆放於工作檯,以保持工作檯面整潔。

(五)工具使用後應放回原位。

材料實驗室

(一)禁止將機器防護設備拆下或使其失去作用。

(二)確實遵守機械使用方法。

(三)勿將工具堆放於工作檯,以保持工作檯面整潔。

(四)工具使用後應放回原位。

營建操作實驗室

(一)工作中應配戴個人防護器具(如安全帽、手套等)

(二)禁止將機器防護設備拆下或使其失去作用。

(三)機械若有異象應立即報告主管人員。

(四)勿將工具堆放於工作檯,以保持工作檯面整潔。

(五)工具使用後應放回原位。

架空固定式起重機

(一)在吊掛貨物時,須確認鋼索是否確實置於安全扣之下,避免脫鉤而使貨物掉落損壞。

(二)逐步鬆弛繃緊的鋼索;反之,鬆弛的鋼索也用漸進方式拉緊。

(三)鋼索排列整齊時再使用。

(四)在銳利的彎角或容易引起損傷的地方,使用墊物以保護鋼索。

(五)吊鉤下的吊索張開角度儘量保持在60 度以內,避免張力過大。

(六)吊掛的荷重不可超過額定工作荷重。

(七)吊掛貨物時,鋼索傾斜角度不可過大。

(八)吊掛貨物時,不可將物品吊掛在最高點。

(九)不可經常使用極限開關。

(十)不可讓鉤輪組置於地面,以免導致內筒上的鋼索鬆弛。

(十一)不作業時,吊鉤上不可有物品吊於半空中。

(十二)不可利用吊車去拆解固定物品。

(10)

空氣壓縮機設備

(一)空氣壓縮機之操作,應指派人員負責管理之。

(二)開前動前應先檢查各關係部份,例如:檢查壓力表、安全閥、壓力調節閥、逆流防 止閥,是否需調整配壓閥的負荷調整裝置,並先放出空氣槽中的水等,經確認其機 能正常後,始得開動。

(三)在運轉前後,勿忘各部份加油,並需特別注意自動調整給油器之機能是否良好。

(四)自流給油器,應注意其加油壓力錶指針,並適調整,如係低壓空氣壓縮機者,應注 意其油壼滴下油量是否適當。

(五)潤滑油應使用不因壓縮熱氣而發火之精製最高級礦油(發火點較吐出溫度為高)。

(六)壓力表應為使用壓力之1.5 至 2 倍之刻度,且指針確實者。

(七)空氣壓縮機在開動時,應注意壓力表指示。

(八)安全閥應調整在較常用壓力稍高之位置。

(九)壓力錶及安全閥應由主管人員派員經常檢查,並使其機能正常。

(十)在運轉中,應注意壓力錶指針所指位置,壓力不得過高,倘超過使用壓力以上時,

應作適當之調整。

(十一)在運轉中,如發現機器部份有異狀時(如壓力、溫度、音響、震動等情況),應 即停車作緊急處置,並作適當之調整或修換。

(十二)清潔汽缸內部及空氣閥內部時,不得使用汽油、煤油。

(十三)空氣壓縮機之貯氣筒必須裝備大小適當之氣壓表、安全閥及洩水閥、

(十四)壓力錶及安全閥應檢查合格後,才可將其裝上空氣壓縮機應用。

(十五)空氣壓縮機之引擎、馬達,如用皮帶傳動者應設置適當之護罩。

(十六)空氣壓縮機在啟動之前,操作者應先行巡視空氣壓縮機四周一次。清除靠近風扇 皮帶及轉動機件邊緣之一切物件,以防噴出傷人。

(十七)空氣壓縮機運轉時不可用手探測轉動機件之溫度。

(十八)不得用汽油或高度揮發性之油劑清洗空氣濾清器,因此種油類之分子,如被吸入 貯氣筒內,極易發生爆炸,宜用熱的清潔劑清洗。

(十九)空氣壓縮機之空氣濾清器下端油盆,應加入品質良好之全新機油,不得加入用過 之廢機油。

(二○)空氣壓縮機曲軸箱內之機油量,嚴禁超過標尺之上限,以策安全(因壓縮機之凡 爾或止洩環腐蝕後,機油即可隨空氣進入貯氣筒內有引起爆炸之虞。)

(二一)每日運轉空氣壓縮機之前,應先測量曲軸箱內之機油量一次,同時應特別注意油 標尺外套管移位或錯裝,所造成油標之錯誤,導致意外事故之發生。

(二二)不得將壓縮空氣吹向易燃油料及沾有油污之衣服棉紗,以免產生靜電引起火花,

發生危險。

(二三)輸送壓縮空氣皮管之接頭鬆脫時,應先關閉貯氣槽上之放氣閥後始可連接皮管,

切勿盲目補捉劇烈擺動中之斷管,以免被鐵質接頭擊傷。

(二四)切勿以壓縮空氣吹向人體,不可直接吹除頭上、手上、鞋上及衣服之塵埃,避免 遭壓縮空氣帶出之鐵屑、顆粒等雜物擊傷。

(二五)安全閥之壓力釋放上限以貯氣槽最大容許工作壓力加5%。

(11)

(二六)每日應檢查貯氣筒及散熱箱上各安全閥之功能一次。

(二七)工作時,檢查風扇皮帶排除其脫滑現象,以免壓縮空氣溫度急劇昇高。

平鉋機

(一)鉋扭曲材料前應先用手鉋或壓鉋鉋平。

(二)不可以鉋削厚度10 公釐以下之木材。

(三)鉋削木材長度,不可短於40 公分以下,方可順利鉋削通過。

(四)不要在鉋床正後方操作,以免反擊傷人。

(五)鉋長料時,要扶持至與鉋臺同高。

(六)不可同時鉋削厚度參差不齊之木材。

(七)如果木料在鉋削時不易通過,應立即關閉電源,檢查原因。

(八)機器關閉後,不可立即碰觸,需先等運轉停止方可動作。

車床

(一)先固定工作物,並將刀架鎖緊。

(二)車削時,工作物尾端需加油。

(三)用手輕轉工作物,使工作物順利轉動,不致碰到刀架。

(四)粗車時工作物必須先倒角。

(五)車削較長工作物時,中間須用支架,以防材料折斷或過度振動。

(六)車削時,車刀必需鋒利,以防危險。

(七)將刀架儘量靠近工作物,且需比工作物中心略高3 至 5 公釐,以利車削。

(八)用砂紙砂光工作物時,必先移去刀架,以免手指被夾入刀架與工作物之間。

圓盤鋸

(一)在鋸截時,鋸齒露出材料表面不可超過3 公釐以上。

(二)必須使用安全罩,以防意外。

(三)操作時,不可與人交談。

(四)鋸狹窄材料,必須使用推桿。

(五)不要站在鋸片前操作,應站在鋸片側邊。

(六)不要在鋸片運轉時,拾取廢料。

(七)機器運轉時,不可做任何調整。

(八)木材厚度超過30mm 以上,鋸切時應分兩次由各面鋸截分開。

(九)鋸切中途,切勿取回材料,必需使材料完全通過鋸片,方能拿取。

邊鉋機

(一)使用前應先檢查是否鎖緊。

(二)檢查刀片是否鋒利,臺面高度是否適當。

(三)操作時,不可與他人交談。

(四)注意刀片過鈍或鉋削過重時,會使材料被擊回,造成傷害。

(五)不要鉋削有節疤、油漆、釘頭之木板。

(六)使用時要用推板推送材料。

(七)儘量保持機器及周圍的清潔,以維持良好之工作環境。

(八)鉋削材料,要等機器全速轉動才可使用。

(12)

砂輪機

(一)使用時,先調整刀架斜度。

(二)研磨時,一手握把柄另一手扶著刀面;徐徐推向砂輪,以免跳動。

(三)研磨時要左右移動,以使磨面平均。

(四)研磨時注意工具不可過熱。

(五)要保持砂輪面之平整。

(六)研磨刀具時,刀口要成平直,斜面要有少許凹下,以利操作。

(七)注意手指不可觸及砂輪。

(八)必須使用護罩,避免鐵屑飛入眼睛。

帶鋸機

(一)在開動機器以前,要先試一試鋸條是否鬆緊適當並檢查鋸路是否正確。

(二)工作時台面右邊不可有人。

(三)鋸曲線時,要以鋸條寬度為限。

(四)鋸條若斷落時,要先停下開關,等機器完全停止時,才能卸下斷落鋸條。

(五)雙手於鋸條前方要保持安全距離。

(六)鋸長料時,需請人扶持。

(七)推送木料時,不可太用力。

(八)鋸截圓筒狀木料時,須用V 型枕固定。

鑽床

(一)先將鑽頭鎖緊後,取下板手,方能開啟電源。

(二)嚴禁戴手套操作機器。

(三)依所要鑽孔之材料,調整適當轉速。

(四)禁止用手去觸碰旋轉中之機器。

(五)鑽孔時須將臺面調整於適當位置,切勿鑽到工作臺面。

陶藝工廠

(一)確實遵守機器的正確使用方法。

(二)未經同意不得拆卸機械設備。

(三)陶土及工具使用完後應歸放原位。

(四)陶土歸放原位之前,應保持其適當濕度。

(五)開啟電源時,需先檢查有無漏電之情形。

(六)停工時,需先將機械開關關閉後再離開。

玻璃工作室

(一) 工作中應配戴個人防護器具(如袖套、頭巾、太陽眼鏡)

(二)禁止將機器防護設備拆下或使其失去作用。

(三)機械若有異象應立即報告主管人員。

(四)勿將工具堆放於工作檯,以保持工作檯面整潔。

(五)工具使用後應放回原位。

金工工廠

(一)禁止將機器防護設備拆下或使其失去作用。

(二)確實遵守機械使用方法。

(13)

(三)勿將工具堆放於工作檯,以保持工作檯面整潔。

(四)工具使用後應放回原位。

缺氧作業

(一) 於入槽、地下室、地下涵管等通風不足之工作場所從事工作前,應先行通風,並向 單位主管報告,待其確認無缺氧或中毒之狀況後,始得作業。

(二) 前條作業中,主管或相關人員應在場監督,隨時注意通風及人員作業狀況,監測現 場氧氣及危害氣體之濃度,並予以必要之協助及應變。

(三) 作業範圍內,嚴禁抽煙或攜帶打火機、香菸等行為,主管並應確實檢查作業人員攜 帶之物品。

(四) 若有人不幸缺氧或中毒,除非佩戴完整之空氣鋼瓶呼吸防護具,任何人不得冒然進 入救人。

六、校區公用設備 熱水鍋爐

(一)開爐前先打開門窗,以保持空氣流通。

(二)檢查油料是否充足。

(三)檢查循環水是否足夠。

(四)非操作人員勿任意進入。

(五)點火時應檢視是否點著,易燃物應遠離火源以免發生危險。

(六)熱水鍋爐操作時之正常壓力為1 大氣壓下,每平方公分 1 公斤以下。

(七)循環水(熱媒)溫度為攝氏70 至 80 度時,即與冷水進行熱交換。

(八)操作時,若發生不正常現象,應立即停止操作並通知廠商維修。

(九)每月定期請廠商進行保養並汰換零件。

第四章 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一、一般安全:

(一)驗室人員對於其所執行的實驗應熟知其安全要項,以免危害發生。

(二)機器啟動後作業人員不得擅自離開作業場所。

(三)機器儀表發生故障修理時或機器及動力裝備遇異狀時,須立即停機並在電氣開關處 懸掛警告牌,始行檢查、修理,以免失誤而造成意外。

(四)隨時保持機器設備及工具整潔。

(五)木校所有安全衛生設備工具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去效能,發現被拆或喪失效能時 應立即通知主管人員。

(六)工作場所地面,應保持乾淨,若有油類噴濺或洩漏於地面應立即清除,以免滑溜危 險。

(七)手工具應保持良好狀態,使用前應檢查有無鬆動或破損,有此現象時不得使用,以 確保安全,使用後應放回原位。

(八)電氣手工具應絕綠良好才能使用。

(九)各工作區應指派人員負責開閉門窗及電氣總開關,下班後尤須注意將門窗關閉,熄 滅燈火。

(14)

(十)機械或材料上面不可任意放置工具。

(十一)裝置之防護器具,不可任意拆卸或不用。

(十二)工作人員對於其所執行之工作應熟知其安全要領。

(十三)工作中之材料及半成品,勿堆放於通路、安全門、安全梯及各門口。

(十四)在工作中所產之廢料、廢品、垃圾或其他雜物,應分別放置於指定地點。

(十五)非經許可,不得在各作業場所或倉庫內使用正常作業以外之明火或其他可能引火 之熱源。

(十六)發生火災時應將周圍機械停止運轉。

(十七)進入工作場所時,首先要瞭解工作環境,主管人員提示之事項應予以牢記。

(十八)工作時,應配戴個人必要之防護具,並選擇最安全的工作方法。

(十九)工作場所內,所有各種清洗油劑用畢時應即蓋妥,以免產生易燃性蒸氣導致火警。

(二○)工作場所之通道、安全門、安全梯等應維持良好狀態。

(二一)工作場所內嚴禁吸煙,以免發生危險。

(二二)工作場所內所有毒性及腐蝕性之原料不得隨意放置,應貯至安全處所,非經主管 人員許可,不得搬動。

二、一般衛生

(一) 整齊之服裝,最好穿工作服並要穿鞋,嚴禁穿拖鞋,禁止赤膊、赤腳工作。

(二) 不得穿著不衛生或有引火危險之油污工作衣。

(三) 作業時間內換氣設備應保持連續運轉,不得關閉。

(四) 物件堆放勿阻礙門窗之空氣流通

(五) 窗面及照明器具之透光部份均需保持清潔切勿掩蔽。

(六) 窗邊不得堆積物品以免妨礙採光。

(七) 工作場所內裝設之照明設備,不得隨意破壞,遇有損壞立即報修。

(八) 工作場所平日應保持乾淨,並定期全面大掃除。

(九) 不得隨意吐痰。

(十) 廢物、垃圾應堆置垃圾箱,並經常保持箱蓋完整清潔。

(十一)廁所應保持良好通風,並保持乾淨。

(十二)飲水機應保持清潔並定期保養。

(十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 條規定實施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時,勞工有接受之義務。

(十四)有機溶劑可使人體產生不良影響應謹慎處理,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應注意:

1.有機溶劑之容器不論是否在使用中,都應隨手蓋緊。

2.作業場所只可存放當所需用之有機溶劑。

3.儘可在上風位置工作,以避免吸入有機溶劑之蒸氣。

4.儘可能避免皮膚直接接觸。

三、個人衛生

(一)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法規。

(二)報告不安全的情況並促請改善。

(三)提供安全建議,請上級採納並改善。

(四)報告所有傷害事故。

(五)遵照各項作業之安全工作方法從事工作。

(15)

(六)參加職業安全衛生活動及各項安全競賽及訓練。

(七)協助新進人員瞭解安全工作方法。

(八)支持雇主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各項安全衛生工作。

(九)保持工作場所整潔,維持適當機械安全防護及穿戴個人防護具。

第五章 教育與訓練

一、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2 條規定,下列人員應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 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四)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高壓氣體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六)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七)特殊作業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八)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九)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一) 前十款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十二)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6 條規定,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

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訓練項目

1. 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2. 職業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3. 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

4. 標準作業程序 5. 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6. 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7. 其他與勞工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

(二)訓練時數

1.新僱勞工不得少於 3 小時。

2.調換工作者不得少於 3 小時。

3.對製造處理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作業等勞工增加下列課程 3 小時。

(1) 危險物及有害物之通識計劃 (2) 危險物及有害物之標示內容及意義 (3) 危險物及有害物之特性

(4) 危險物及有害物對人體健康之危害

(5) 危險物及有害物之使用、存放、處理及棄置等安全操作程序 (6) 緊急應變程序

(16)

(7) 安全資料表之存放取得方式

4. 各級業務主管人員於新僱或調換作業時,應參照下列課程增列 6 小時。

(1) 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

(2) 自動檢查。

(3) 改善工作方法。

(4) 安全作業標準

三、其它凡有關法規規定需有證書始得擔任之工作,本校應指派人員參加有關單位舉辦之 訓練。

第六章 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

一、 勞工應依規定於受僱前接受一般體格檢查,並應定期接受一般健康檢查,從事特別危 害健康作業之員工亦應依作業內容接受特殊體格檢查與健康檢查。

二、 勞工應依規定接受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健康追蹤檢查,並接受分級健康管理。

三、 勞工應接受依檢查結果有關適當之工作調整、醫療、療養與管理事項。

四、 勞工應接受雇主安排有關工作內容、作業環境之監測及危害暴露情形之調查。

五、 勞工應接受雇主依規定辦理有關身心健康保護之工時、休息、防疫及預防傷病與促進 健康之指導及管理事項。

第七章 急救與搶救

一、一般性急救

(一)在醫護人員抵達前,受過急救訓練之員工應立即對傷患作適當處理,避免導致嚴重 後果。

(二)在未確定受傷之實情前,應將傷患平臥,以防止昏厥與休克。

(三)如傷患面色發紅,應將頭部墊高,如嘔吐則將頭部轉向一邊,以防窒息。

(四)需要時可用棉被、衣物等保持傷患之體溫,以防止休克發生。

(五)速召救護車或用擔架運送傷患至醫療處所或速請醫護人員。

(六)急救者之責任於「救命」、「防止病情轉惡」,保持傷患安靜及舒適,以靜候醫護人 員到來。

(七)在場急救者,應協助傷患述說病情原因等,以幫助醫護人員治療及診斷。

(八)擔任急救者必須不驚慌失措,鼓足自信,給予遭意外傷害或急病者立即和臨時性之 照料,直到專業急救人員來到或能得到醫師之診治時為止。

二、外傷急救

(一)外部創傷之種類分為破壞性傷口、擦傷、切傷、撕裂傷等,就醫前應注意止血及防 止細菌感染。

(二)外傷的急救是以消毒之紗布敷蓋於傷口處,急救人員應有消毒觀念,手指不能直接 接觸傷口,清洗消毒應由醫護人員行之。

(三)止血法應先查看血色,如有鮮紅色則表示主動脈血,應在心臟及傷口間用帶束;緊 暗紅色為靜血脈,應在傷口及身體外緣之間束緊。

三、口對口人工呼吸

(一)清除患者口中異物。

(17)

(二)將患者下巴往上抬,額頭後按,使呼吸道暢通。

(三)吸入大量空氣,並用手指捏住患者鼻孔。

(四)用力吹入患者口中,至胸部略為鼓起時止,另一手在吹氣時放在肚臍與肋骨間之腹 部上略加壓力,以防氣體入胃。

(五)讓患者呼出空氣。

(六)成人每分鐘12 次,兒童每分鏡 16 至 20 次。

四、心外按摩法。

(一)雙手疊放在患者胸骨下部心窩上方。

(二)手指上翹,以上半身力量適度下壓3 至 5 公分。

(三)1 人施救時,以 2 次口對口人工呼吸配合 15 次心外按摩。

(四)2 人施救時,以 1 次口對口人工呼吸配合 5 次心外按摩。

五、受傷流血止血法

(一)直接加壓法:

1.置敷料於清潔之手巾或布塊等於傷口上,而後用手或雙手壓在敷料上,若無敷料時 大出血的狀況可立即用手直接貼壓在傷口上,以免流血過多死亡。

2.在傷口上直接施壓力。

3.用繃帶(領帶或布條等)將敷料固定於傷口上。

4.無骨折時,抬高患肢。

5.保持傷者臥下。

6.儘速送醫。

(二)提高止血法

(三)止血點止血法:

1.上肢止血點(肱動脈)位於上臂內側,腋窩與肘之中間。

2.下肢止血點(股動脈)位於腹股溝。

(四)止血帶止血法:

1.用止血帶繫緊繞肢體兩圈,打 1 單結。

2.一根堅固短木棒放在單結上,再打 2 單結。

3.旋轉木棒、紮緊止血帶至血流停止為止。

4.以止血帶兩端或其它可綁之物固定木棒。

5.在止血帶上標明使用的時間及部位的標記。

6.每隔 15 至 30 分鐘放鬆 1 分鐘。

注意:只有當嚴重到危及生命安全之大量出血,卻無法用其它方法止住時,才能使用止 血帶。

六、中毒

(一)食物中毒:

1.保存剩餘食品、容器、嘔吐、排泄物。

2.病人清醒則給予食鹽水。

3.保暖(無論有無發燒),不要使病人有出汗現象。

4.送醫。

*預防:

(18)

1.不要貿然嚐食野生物品。

2.食物要選擇新鮮。

3.食物烹者時要注意衛生。

(二)腐蝕性毒物(強酸、強鹼)中毒:

1.給患者牛奶、蛋白、水等以稀釋毒物。

2.千萬不能催吐。

3.迅速送醫。

(三)非腐蝕性毒物中毒:

1.給患者牛奶蛋白水等以稀釋毒物。

2.催吐。

3.送醫。

(四)汽油、煤油、石油類中毒:

1.不能給予患者任何東西。

2.儘速送醫。

3.維持呼吸道暢通,必要時予以人工呼吸。

(五)氣體中毒

1.將患者救出,置於空氣流通處或打開所有門窗。

2.必要時作人工呼吸或心外按摩。

3.讓患者靜臥以減少氧的損耗。

4.保暖。

5.立即送醫。

七、休克

(一)休克:是人們受到肉體上的嚴重傷害,如流血失、血過多或精神上的重大打擊,如 驚慌、悲哀,引起末稍血循環衰弱,以致腦及其他重要器官發生缺氧現象,而出現 的症狀。

(二)休克症狀

1.皮膚蒼白、濕冷。

2.脈博很快。

3.呼吸淺而不規律。

4.身體虛弱。

*急救:

1.儘量除去引起休克的原因。

2.平躺、腳抬高。

3.保暖。

八、嚴重灼傷

(一)處理:

1.如果衣服著火,用外套、毯子把火撲滅。

2.將患者躺下,以減輕休克。

3.剪去燒傷部份之衣服,衣服如黏在傷口不可硬撕下來。

4.先將手洗淨以防感染。

(19)

5.將患者緊急送醫。

(二)輕微燒傷:

1.把傷者浸於冷水,如無法浸水,則將冰濕的布敷於傷口,直至不痛為止。

2.不可用油膏、油脂類塗劑。

3.如果皮膚起水泡,用消毒的砂布把傷處蓋住,不要刺破或放出裡面的水。

九、中暑:

(一)原因:發作較突然,由於大氣中溫度過高有乾熱的風,而致身體無法控制體溫。

(二)症狀:

1.溫高達 41℃或超溫。

2.皮膚乾而發紅。

3.脈博快而弱。

4.可能有神志喪失或木殭現象,隨時可能昏迷不醒。

(三)處理:

1.將病人送進陰涼的室內,解開衣服,讓其臥躺休息。

2.以紗布或海綿浸酒精或溫水,擦拭身體,使體溫降至 38℃,脈博每分鐘 100 次以下。

3.清醒時可給食鹽水,但勿給任何酒精性飲料。

十、熱痙攣

(一)原因:由於出汗過多以致於電解質大量流失所造成,常發生於腹部冗肉和四肢。

(二)急救:

1.加敷溫濕毛巾。

2.用穩定的壓力於痙攣處。

3.供給食鹽水。

十一、骨折

(一)定義:即骨骼的折斷。

(二)骨折的分類:

1.閉鎖性骨折:骨雖斷並沒有穿透皮肉。

2.開放性骨折:斷骨貫穿皮膚。

3.粉碎性骨折:骨骼折斷成許多碎片。

(三)症狀:

1.疼形、腫脹。

2.變形、失去控制。

3.可聽到骨擦聲。

4.出血、休克。

(四)急救之原則:

1.處理骨折前,須先處理窒息、出血等狀況。

2.對受傷部位應予以固定(保持骨骼兩端及接近的關節不動)。

3.將受傷部位抬高,以減輕不適或腫脹。

附註:如為開放骨折,傷口須置消毒過的敷料或毛巾、布塊。另除傷者確有面臨危除 狀況,否則必先將骨折固定後才可搬動。

(五)閉鎖性骨折之處理

(20)

1.在不增加傷者痛苦的情況下,儘可能置傷肢於自然的位置。

2.使用夾板:夾板的長度必須大於骨折不上下兩關節。任何堅固的物品均可用作夾板,

如木板、竹竿、金屬棒甚至厚的雜誌或捲緊的報紙等。

3.用布或其他軟物來襯墊夾板以免弄傷皮膚。用繃帶或布條來固定夾板時至少要紮三 道。

(1)於骨折部下面關節之下方。

(2)於骨折部上面關節之上方。

(3)於骨折部同高處。

4.手或足的骨折可用枕頭或毯子圍繞固定。

(六)開放性骨折之處理

1.用加壓繃帶來止血至敷料清潔於手巾或布塊等於傷口上而後用你的一手或雙手用力 緊壓。躺你手頭無紗布或繃帶之類的敷料,則直接用你的手或手指壓,在傷口尚在 傷口上直接施壓力。

2.用夠牢的繃帶、領帶布條等將敷料固定於傷處。

3.保持傷者臥下。

4.按急救閉鎖骨折相同的步驟用夾板來固定,盡可能將肢體拉直或使回復自然的位置。

(七)肩關節脫臼:按照閉鎖性骨折一樣救治。肩關節腳臼時可用吊帶將臂吊起,但要確 信對側肩關節能支持臂之重量,並應每5 或 6 分鐘檢查血液循環狀況一次。

(八)扭傷或勞損:疑似扭傷或勞損的傷害,應視同骨折一樣處理。

1.置受傷部於休息的位置。

2.如可能將受傷部抬高。

3.做冷敷或冰敷數小時以預防腫脹。

4.請醫師會診。

5.二十四小時內切勿使用任何熱療法,因熱會增加腫脹和疼痛。

十二、切傷或擦傷:自行照顧小創傷以預防傳染為最重要。

1.勿用口接觸傷口,因口內隱藏的病菌可使傷口發炎。勿對著傷口呼吸。

2.勿容許手指、髒手巾或其他不潔物接觸傷口。

3.勿在傷口上塗消毒劑。

4.立即用肥乇和溫由內向外清洗傷口及周圍皮膚。

5.緊緊地壓住一塊消毒紗布於傷口上直至出血停止時。然後另換一塊紗布,並用三角 巾或捲軸繃帶鬆鬆敷住。

6.適時更換消毒紗布和繃帶以確保清潔與乾燥。

十三、挫傷:作冰放或冷敷。若皮膚有破損,則進一步的處理,方式同切傷或擦傷處理。

十四、觸電急救

1.觸電者未脫離電源前,切莫觸摸他,儘速切斷電源用竹竿、木棒、繩子或乾衣服將 患者挑開。

2.傷者多發生心跳停止的假死現象,是情況予人工呼吸,心外按摩,直到急救員或醫 生來到使之恢復呼吸、心跳。

3.使患者保持溫暖。

4.儘速送醫。

(21)

十五、化學藥物中毒之急救

(一)吸入性中毒急救:除非有適當防護裝備,且熟悉空氣呼吸器及救生繩使用方法,否 則不可進入施行搶救,以免自己跟著中毒。

1.將患者搬運至空氣新鮮處。

2.倘呼吸停止,即施行人工呼吸。

3.速請醫師到現場或送醫院診治。

4.使患者保持溫暖及寧靜。

5.不給予任何酒精飲料。

(二)化學物或其他異物掉入眼內之急救

1.將眼翻開用清水輕輕沖洗(裝隱形眼鏡者需先行取出)。

2.沖洗至少十五分鐘以後,速將患者送醫診治(勿用硼酸或其他化學藥物或油膏)。

(三)化學物灼傷

1.立即用大量水沖洗,儘速沖洗是減少傷害的重要步驟。

2.一面脫衣、一面用水沖洗。繼續用大量水沖洗。

3.用能利用之最清潔的覆蓋物將灼傷部覆蓋。

4.倘灼傷面積廣泛,則令患者臥下,安置其頭、胸部略低於身體其他部位,如可能,

宜將兩腿抬高。

5.傷者神智清醒和可以吞嚥,則給予足量的非酒精性飲料。

6.除只有小塊皮膚發紅的輕度灼傷外,所有灼傷均應請醫師診治。

第八章 防護設備維護與使用

各級主管應督促所屬作業勞工依左列規定事項辦理:

一、對於提供之防護設備(防護具或器具)應依左列規定:

(一)經常檢查,保持清潔及其性能,不用時並妥予保管。

(二)數量不足或有損壞時,應立即予以補齊。

(三)防護具應置於固定位置,不可擅自移動。

(四)員工若有感染、傳染病之虞時,應個別使用專用防護具。

二、搬運有腐蝕物或有毒物品時,應適當使用手套、圍裙、安全帽、安全眼鏡、口罩、面 罩等,以確保安全。

三、工作時應穿著工作服。

四、操作機械或焊接時,應適當使用安全眼鏡。

(22)

第九章 事故通報與報告

一、事故發生時,應迅速連絡該單位主管,並實施必要之急救、搶救,防止災害繼續擴大。

二、單位主管應與安全衛生人員連繫,並由安全衛生人員負責意外事故紀錄,調查事故發 生原因,作改進參考。

三、安全衛生人員應將事故報告呈給雇主,如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時,雇主並應於8 小 時內通報檢查機構:

(一) 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3 人以上。

(三)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1 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四、遇前述職業災害發生時,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任何人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 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第十章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一、勞工對於體格檢查、定期健康檢查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有接受的義務。

二、本校僱用之勞工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三、勞工如違反本守則,將視情節輕重報請主管機關,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6 條規定,

處新臺幣3 仟元以下罰鍰。

第十一章 附則

一、本守則會同勞工代表訂定,並報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備查 後公告實施,修正或增訂時亦同。

二、本守則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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