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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聘任副訓練師徵才公告
一、職稱:副訓練師(精密機械職類)
二、名額:正取 1 名、得備取 2 名(有效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 3 個 月內為止)
三、性別:不限
四、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 108 年 1 月 28 日。
為免浪費行政資源,符合報名資格人數以 2 名以上始辦理甄試 為原則。
五、資格條件:
(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研 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證書,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 技術士證,且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工作經驗 2 年以上者。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 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並取得與應 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且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工作經驗 7 年以上 者。
(二)工作經驗與技術士證照:
1、工作經驗採計至 108 年 1 月 28 日止。
2、技術士證照以精密機械、機械加工、車床、CNC 車床、銑床、CNC 銑床、
等任一種職類之乙級(含)以上技術士資格證照。
(三)應試者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具雙重國籍者,
錄取後須依國籍法第 20 條規定放棄外國國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始 准予辦理報到進用;如於錄取後查覺未放棄外國國籍,一律取消錄取資 格,考生不得有異議。
(四)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報考:
1、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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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曾任公務員受撤職或休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或休職期間尚未屆滿者。
6、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7、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六、聘任期間:自通知報到日起試聘ㄧ年;試聘期滿成績合格者,正式聘任(正 式聘任之期限,每次均為一年。)
七、薪資標準:44,510 元起薪(依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 比照辦法、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職業訓練 師薪級表及比照公立中小學校教育人員學術研究加給表等規定 敘薪)最高至 75,545 元。
八、待遇、褔利:本職務係依據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進用,各項待遇福利 保險退休等比照公務人員人事制度相關規定辦理。
九、工作項目:
(一)辦理精密機械類群訓練教學工作、學員輔導及支援技能檢定場之維護管 理等事項。
(二)辦理訓練計畫擬定及有關訓練品質績效管理、檢討及提昇事項。
(三)辦理訓練課程、教材及研發推展及提昇事項。
(四)辦理定期國內外技術資訊及研究論述介紹。
(五)主辦國際合作訓練相關事項。
(六)主辦國際技能競賽選手培訓事項。
(七)辦理相關行政業務與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十、工作地址:本分署(80670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 105 號)
十一、甄試方式:
(一)第一階段學經歷資格書面審查,符合資格者,通知參加第二階段甄試。
(二)第二階段:筆試、實作及試教。
1、筆試(35%):
(1)論文及公文(占筆試 20%)
(2)專業科目(含法規)(占筆試 80%)。測試範圍以機械加工乙級以上技術 士甄試科目為原則。
2、實作(40%)。測試範圍以機械加工乙級以上技術士甄試科目為原則。
3、試教(25%)。試教內容以機械加工相關之專業知能為範疇。
4、筆試、實作或試教平均原始分數均須達 60 分(含)以上,始得參加第三 階段(口試)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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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階段:口試。口試平均原始分數須達 60 分(含)以上,始得參加總成 績評核。
(四)符合甄試資格人員名單及預訂甄試時間,將登錄本分署網站公告並寄發 電子郵件,不再另行電話通知。
(五)甄試總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其中第二階段占 70%,第三階段占 30%;總 成績達 70 分者,始得列入人事甄審委員會審查。
(六)甄試成績於人事甄審委員會審查時應依總分高低次序排列,總成績相同 時,以筆試加實作成績較高者優先,再相同時,以口試成績高者為優先。
(七)未獲通知甄試或錄取人員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寄 還履歷資料。
十二、聯絡方式:
意者請檢附下列資料,於 108 年 1 月 28 日前郵寄至本分署(郵寄地址:
80670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 105 號,聯絡電話:(07)8210171 轉 3119 黃小姐),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徴精密機械職類副訓練師」(履歷表電 子檔併同傳送至 [email protected] 信箱),證件不齊視為不合格件、
郵寄以郵戳為憑(如親自送件至本分署者,以收發室收件章戳為憑),逾 時報名不予受理。
(一)公務人員履歷表:請逕至本分署網站(網址:http://kpptr.wda.gov.tw/)
「分署徵才」下載公務人員履歷表空白表格,電子信箱、聯絡電話(手機) 必填、附二吋照片、自傳不可空白且須經本人簽章,履歷表電子檔併同 傳至 [email protected] 信箱。
(二)技術士證影本 (三)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四)工作經驗證明文件(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無書面資料者,視同無 工作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