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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中 市 立 啟 聰 學 校 1 0 8 年 度 專 任 助 理 甄 選 簡 章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 5 月 22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080041657A 號函。
二、職系:無
三、職稱:專任助理(集中式特教班服務群課程中心)
四、名額:正取 1 名。(候補期間為 3 個月,並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同職務出缺 時,得由本校同意免經甄審,由備取名單依序遞補。)
五、性別:不拘 六、資格條件:
(一) 大學以上學校畢業。
(二) 資訊能力:熟悉電腦文書、視窗軟體(word、excel、powerpoint)及海報製作等網路應用及系 統操作資訊處理能力
(三)計畫撰寫及公文文書處理能力,另具有會議或專案執行經驗者尤佳。
(四)品操良好,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28 條所列不得在本機關任用及不得為公務人員 及且無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兼職、經營商業等情事,並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者。
七、工作項目:
(一)擔任「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集中式特教班服務群課程中心工作計畫」工作人員:
辦理工作檢核與諮詢、相關行政作業公文簽辦、管考及經費結報、編製各項會議文件、計畫 報告、處理意見蒐集及網站平台內容更新等事務工作及聯繫人員。
(二)協辦服務群課程中心之課程推動。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八、僱用期間:108 年 10 月 01 日(或實際報到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
【得視工作考核結果及經費補助狀況辦理續約僱用作業,如僱用原因消失,亦即無條件解聘,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救濟)】
九、待遇:
(一)學士,月支薪額新臺幣 32,470 元。
(二)碩士,月支薪額新臺幣 37,135 元。
十、簡章公告:
(一)期間:自108年9月12日止起至108年9月20日止。
(二)方式:
1.本校網站:http://www.thdf.tc.edu.tw/ischool/publish_page/0/
2.臺中市政府教育局:http://www.tc.edu.tw/
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站:
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 十一、報名方式:
報名方式﹕採「網路報名併同紙本寄件」方式,始完成報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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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路報名:請自本校網頁人事室公告(網址:http://www.thdf.tc.edu.tw/ischool/publish_page/0/)
下載報名表,於 108 年 9 月 20 日前先將報名表(含照片)電子檔寄送至本校人事室電子信 箱。(pemisthdf@gmail.com)
(二)報名表冊(以 A4 紙張依序裝訂成冊)請於 108 年 9 月 20 日前以限時掛號寄至臺中市立啟 聰學校人事室(407 臺中市西屯區安和路 1 號,以郵戳為憑,請電洽確認),逾期或證件不 全者恕不受理報名,視同放棄,並於信封上加註應徵「集中式特教班服務群課程中心專任助 理」。
1.報名表(含照片):電子檔(含簡要自述)先行傳送至本校人事室電子信箱。
2.公務人員履歷表,請至人事行政總處下載,履歷表需黏貼照片並撰寫自傳、填表人欄位務 必簽名。
3.大學以上學歷證件影本各 1 份。
4.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5.退伍令正反面影本 1 份或免役證明文件影本(男性須另備,無則免附)。
6.經歷證明文件: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之經驗者,請檢附佐證文件,如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 明書。
7.專長證照或相關檢定合格證明文件,無則免附。(得檢附個人專長證照及個人獎項等特殊 優良事蹟資料)
8.切結書。
9.身心障礙手冊證照正反面影本(無則免附)。
【以上報名表件請一律以 A4 紙張影印並依序用長尾夾固定供本校留存】
(三)甄選訊息通知:參加甄選人員名單等相關甄選訊息,於報名作業結束,資歷審查合格者,
本校得視報名人數擇優進行甄選,參加名單另行在本校網站(人事室)公告,請自行瀏覽 不另行通知;報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報名規定者,視為資格不符,不合格者或未獲初審錄 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報名資料概不退還,如須返還,請檢附貼足掛號郵資之回郵信 封)。如因故或無人報名時,本校得視實際狀況需要,另行依規定程序辦理甄選。
十二、甄選方式、時間:
(一)甄選方式:資歷經初審合格者參加口試(含工作經驗、服務態度、溝通協調能力等)。
(二)甄選時間:108 年 9 月 24 日上午 9 時起,在本校網站首頁(人事室)公告,請自行瀏覽不 另行通知。
(三)其他事項:甄選錄取後,如有發現證件不實、資格不符或其他因素致無法完成僱用作業 者,應無條件撤銷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十三、錄取公告:甄選作業完成後,正取人員及備取人員名單將公告於本校網站,請自行上網瀏覽。
未獲錄取人員恕不另行通知。
十四、正式錄取人員應於校方通知日期親至本校人事室報到,逾時視同棄權,本校得逕予通知候補 人員遞補。
十五、注意事項:
(一)擇優錄取,並得提列備取若干名。
(二)錄取後由本校依規定辦理簽約僱用作業,如有其他不能完成僱用之情事時,即取消錄取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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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改由備取人員遞補。
(三)甄選錄取後,如有發現證件不實、資格不符或其他因素致無法完成僱用作業者,應無條件撤 銷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四)本員額為專案行政助理人員,毋須陳報銓敘部登記採計年資,其年資亦不作為採計提敘薪俸 級及退休之用。
(五)甄選錄取人員工作內容依合約內容為準,工作考核表現優異者,得依核定計畫辦理續聘,計 畫補助終止,聘約即無條件終止,亦即無條件解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救濟)。
(六)其他未盡或甄選相關事宜,本校為應時效得視實際需要上網公布,請自行上本校網頁瀏覽 ,恕不另行通知。
(七)洽詢電話 04-23589577 轉 2270、2271。
十六、附則: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6 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 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 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 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 十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 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 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
應予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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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1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 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 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