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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選簡章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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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9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 甄選簡章

初試網路報名及繳費日期:

109年5月20日(星期三)上午9時起至109年5月26日(星 期二)下午5時止(繳費至109年5月26日下午11時59分止)

初試網路列印准考證日期:

109年6月5日(星期五)上午9時起至109年6月12日(星 期五)下午5時止

初試時間:109年6月13日(星期六)

複試時間:109年6月21日(星期日)

109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會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系統

網址:http://www.tyes.tc.edu.tw/ec

(2)

109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重要日程表

編 號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1 公告簡章 109年5月8日(星期五) 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

並請應考者自行下載使用,不另發售。

2 公告甄選預估缺額 109年5月19日(星期二) 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

3 網路報名及繳費

109年5月20日(星期三)

至 109 年 5 月 26 日 ( 星 期 二)止

109年5月20日(星期三)上午9時起至109年5月26日(星期 二)下午5時止,於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系 統(http://www.tyes.tc.edu.tw/ec)登錄報名,並列印繳費單完成繳 費(繳費時間至109年5月26日下午11時59分止)。

4 申請特殊需求應考考

場服務 109年6月2日(星期二)

初試報名後,因意外、變故或其他特殊需求需申請應考考場 服務者,應於109年6月2日(星期二)下午5時前檢附申請表 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臺中市北屯區東光國民小學提出申請,

並由109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 會討論後另行通知。

5 網路列印准考證

109年6月5日(星期五)至 109年6月12日(星期五)

繳費完成後,109年6月5日(星期五)上午9時起至109年 6月12日(星期五)下午5時止,於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 約進用人員甄選系統(http://www.tyes.tc.edu.tw/ec)列印准考證,

始完成報名手續。

6 公告初試試場配置圖

及分配表 109年6月10日(星期三)

當 日 下 午 5 時 於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http://www.tc.edu.tw/)及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 甄選系統(http://www.tyes.tc.edu.tw/ec)公告,因應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COVID-19)疫情,不開放察看試場,請應考者於初 試當日提早入場察看。

7 初試(筆試)時間 109年6月13日(星期六) 當日上午9時起進行初試(筆試)。

8 公布初試試題及參考

答案 109年6月13日(星期六) 當日下午1時公告於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 系統網站(http://www.tyes.tc.edu.tw/ec)。

9 試題疑義反映 109年6月13日(星期六)

當日下午1時至3時填列試題疑義及上傳佐證資料於臺中 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系統網站

(http://www.tyes.tc.edu.tw/ec)。

10 試題疑義回覆 109年6月13日(星期六) 當日下午8時前公告於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 選系統網站(http://www.tyes.tc.edu.tw/ec)。

11 公告初試成績及通過

初試名單 109年6月15日(星期一)

當 日 下 午 10 時 前 於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http://www.tc.edu.tw/)及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 員甄選系統(http://www.tyes.tc.edu.tw/ec)公布初試成績及通過初 試名單。

12 初試成績複查 109年6月16日(星期二) 當日上午9時至12時持准考證及成績複查申請表於臺中市 西區中正國民小學申請複查。

13

上網公告初試成績複 查通過者及通過初試 名單

109年6月16日(星期二)

當 日 下 午 6 時 前 公 告 於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http://www.tc.edu.tw/)及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 員甄選系統。若初試成績複查無誤,則不再公告。

14 複試報名 109年6月17日(星期三)

109年6月17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4時於臺中市南 屯區南屯國民小學,採現場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並當 場進行資格審查。

15 公告複試試場配置圖

及複試甄選順序表 109月6月20日(星期六)

109年6月20日(星期六)中午12時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網站(http://www.tc.edu.tw/)及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 人員甄選系統(http://www.tyes.tc.edu.tw/ec)公告,因應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不開放察看試場,請應考者 於初試當日提早入場察看。

16 複試時間 109年6月21日(星期日) 當日上午8時起於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國民小學進行複試預

(3)

編 號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17 公告複試成績及錄取

名單 109年6月21日(星期日)

當 日 下 午 10 時 前 於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http://www.tc.edu.tw/)及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 員甄選系統(http://www.tyes.tc.edu.tw/ec)公布複試成績及錄取名 單。

18 複試成績複查 109年6月22日(星期一) 當日上午9時至12時持准考證及成績複查申請表至臺中市 西區中正國民小學申請複查。

19 上網公告複試成績複

查通過者暨錄取名單 109年6月22日(星期一)

當 日 下 午 6 時 前 公 告 於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http://www.tc.edu.tw/)及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 員甄選系統(http://www.tyes.tc.edu.tw/ec)。若複試成績複查無 誤,則不再公告。

20

公告教保員出缺所在 學校(幼兒園)及增 額人數

109年7月28日(星期二)

當 日 中 午 12 時 前 公 告 於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http://www.tc.edu.tw/)及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 員甄選系統(http://www.tyes.tc.edu.tw/ec)。

21 錄取人員分發 109年7月29日(星期三) 當日上午9時前,請錄取人員(包含正、備取)檢附相關證 件於臺中市潭子區潭陽國民小學辦理分發程序。

22 錄取人員報到 109年7月30日(星期四)

當日中午12時前攜帶相關證件正本前往分發學校或幼兒 園辦理報到簽約手續,未準時報到或證件不齊者以棄權 論。

23

公 告 第2次分發缺額 數及所在學校(幼兒 園)

109年7月31日(星期五)

當 日 下 午 5 時 前 於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http://www.tc.edu.tw/)及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 員甄選系統(http://www.tyes.tc.edu.tw/ec)公告第2次分發缺額數 及所在學校(幼兒園)。

24 第2次錄取人員分發 109年8月3日(星期一) 當日上午9時前,檢附相關證件於臺中市潭子區潭陽國民 小學辦理備取人員分發作業。

25 第2次錄取人員報到 109年8月4日(星期二)

當日中午12時前,請備取人員攜帶相關證件正本前往分 發學校或幼兒園辦理報到簽約手續,未準時報到或證件 不齊者以棄權論。

(4)

109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簡章

壹、依據

一、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三、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四、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會會議決議。

貳、報名資格與條件

一、 基本條件:

(一) 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第1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之 情事者。

(二)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設有戶籍滿10年以上(應於99年8月1日 前設籍)。

(三) 外國人士報名需符合以下各款之一:

1. 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檢具居留證及配偶戶籍謄本 正本。

2. 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1、3及4款者,檢具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工作許可證 正本。

二、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報名資格(應符合下列各項之一):

(一) 具備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

(二) 符合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

1. 100年12月31日以前已取得托兒所教保人員資格,且於101年1月1日仍繼續在職,並轉 換其職稱為幼兒園教保員。

2. 100年12月31日以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保育人員資格,或已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 書,於101年1月1日未繼續在職致未能依前款規定轉換職稱為幼兒園教保員者。

(三) 符合幼兒園改制前所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3條、第27條,

有關教保人員資格之規定者。

三、報考客語組者,除需符合前款報名資格外,亦需具備客委會客語能力認證初級、中級或中 高級考試合格證書。

四、應取得107年8月1日以後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之訓練證明或研習時數證明;未 取得者,則應於錄取任職後3個月(109年11月1日)前取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訓練證 明或研習時數證明。

參、報名注意事項

一、簡章及報名表件:

即 日 起 至 109 年 5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5 時 止 自 行 至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http://www.tc.edu.tw/)下載,並請一律使用 A4紙張列印,不另行發售。

二、甄選類別:

採初試與複試,初試成績通過者,得報名參加複試,未經初試通過者,不得報名參加複 試。

(5)

三、初試、複試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初試:

1. 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線上報名;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2. 網路報名時間:自109年5月20日(星期三)上午9時起至109年5月26日(星期二)下 午5時止,至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系統登錄報名,並列印繳費單(建 議以雷射印表機列印)。

3. 應考者須登入報名系統,依系統欄位指示填入相關資料,上傳照片電子檔(最近6個 月內拍攝,本人正面脫帽半身且單一色背景之清晰照片,請勿上傳生活照片)及登錄 報名(未上傳照片電子檔或報名資料填寫不全者,不得報考),報考客語組者應另上傳 客委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應考者並應於列印繳費單後,依系統繳費說明另 行辦理繳費作業。

4. 報名費繳交時間:自109年5月20日(星期三)上午9時起至109年5月26日(星期二)下午

11時59分止。

(1) 報名費:新臺幣800元(手續費需自行另付)。

(2) 繳費方式:請選擇以下任一種方式繳納:

A. 列印繳費單後,持單至便利商店繳款,包括 7-11、全家、萊爾富及 OK 便利商 店繳費,須負擔手續費新臺幣15元。

B. 使用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費,須負擔手續費,並依各發卡銀行收費標準核 算,相關優惠措施則視個別發卡銀行而定。

5. 完成繳費者,請自109年6月5日(星期五)上午9時起至109年6月12日(星期五)下 午5時止,於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系統列印准考證,始完成網路線上 報名手續。應考者若逾時未繳費,則無法報名參加甄試,且既經繳費,不得以任何 理由要求退費;若因資料填寫錯誤致匯款失敗者,視同未完成報名,不予參加本次 甄選。

6. 應考者請務必自行留存繳交報名費之交易明細表或 ATM 轉帳明細表備查(如以「網 路銀行繳費」或「ATM 繳款但無 ATM 繳款明細表」者,請檢附「存摺正本」備 查),並請自行查核確認繳費是否完成。

7. 初試報名不辦理書面證件審查,複試報名時,則應檢具相關證件接受資格審查;未 符資格者,即取消參加複試資格。請報名者參閱本簡章「貳、報名資格與條件」之 說明,並請自行檢核是否具備報名資格和條件。

(二)複試:

1. 報名方式:採現場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委託報名者須檢附委託書,附件5),並當 場進行資格審查;未具報名資格與條件者,不得參加複試,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2. 現場報名時間:109年6月17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4時。

3. 報名及資格審查地點: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國民小學(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1段

968號;電話:04-23894238分機770)。

4. 繳費方式:報名現場辦理資格審查驗證,並繳交複試報名費新臺幣500元後,始完成 複試報名手續;應考者既經報名繳費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5. 複試報名應檢附之文件如下(報名時請攜帶符合報名資格與條件之證件正本、影 本,並繳交影本1份,以 A4大小影印,正本驗畢當場歸還;證件正本不齊或未持證 件正本,僅持證件影印本者概不受理現場審查;另證件請依序排列):

(1) 複試報名表(請至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系統網站登錄列印,

勿以空白表格自行填寫,格式參考附件1)。

(6)

(2)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貼於黏貼資料表上(附件2),並請一律使用新式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進行審查,不得以其他證件代替。另各項繳驗證件 與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上所載姓名、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有不符者,不得 報名。更名者應附有更名記事之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有詳細記事足茲證明 更名之新式戶口名簿正本佐證。

(3) 外國人士請檢附配偶戶籍謄本或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工作許可證正本及影本。

(4) 應附107年8月1日以後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之訓練證明或研習時數 證明【未檢附者需於到職後3個月內(109年11月1日前)取得上開證明,倘未能 取得則取消錄取資格】。

(5) 學歷證件(應考者請自行檢核報考資格及條件,並檢附下列證件之一報名):

A.具幼稚園教師證書者,請備齊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和幼稚園合格教師證書,若 持82年7月31日前核發之幼稚園合格教師證書報名者,須另檢附自教師證核發 日期後迄今之服務年資證明文件。

B.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 得其輔系證書者,請檢具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相關科系對照 表」(附錄一)所定「幼兒保育」及「幼兒教育」相關科系之專科以上學校 畢業證書或輔系證書與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倘屬102學年度以後入學之教保相 關系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應併同檢具教保專業知能課程32學分證明 文件。

C.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或取得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 證書者,請備齊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及下列各項結業證書之一:

(A)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結業證書:

a.82年:幼稚教育專業學分班。

b.83年起迄今: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26學分)。

(B)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86年以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內政部核發 之結業證書方能採計):

a.乙類或丙類保育人員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b.教保核心課程結業證書。

c.教保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D.高中(職)學校畢業,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施行 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乙類、丙類訓練課程,並領有結 業證書者,請備齊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及86年以後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 發之乙類或丙類保育人員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E.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施行前,已依兒童福利專業人員 資格要點取得專業人員資格,且現任並繼續於同一職位之人員,請備齊下列 佐證資料之一:

(A)專科以上學校兒童福利科系或相關科系畢業者,請備齊 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服務單位開立之在同一園所服務證明、兒童福利科系或相 關科系畢業證書及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B)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經主管機關主(委)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 訓練及格者,請檢具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服務單位開立之在同一園 所服務證明、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結業證書與最高學歷畢業 證書。

(7)

(C)高中(職)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系畢業,並經主管機關 主(委)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者,請檢附高中(職)學 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系畢業證書、最高學歷畢業證書、直 轄市、縣(市)政府或服務單位開立之在同一園所服務證明和兒童福利 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結業證書。

(D)普通考試、丙等特種考試或委任職升等考試社會行政職系考試及格,並 經主管機關主(委)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者,請備齊銓 敘部銓審合格實授函、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服務單位開立之在同一 園所服務證明和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結業證書。

(E)助理保育人員具有2年以上托兒機構或兒童教養保護機構教保經驗,並經 主管機關主(委)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者,請檢齊直轄 市、縣(市)政府或服務單位開立之在同一園所服務證明、最高學歷畢 業證書及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結業證書。

(F)86年2月16日以前業依托兒所設置辦法核備有案之教師及保育員,且於同 一托兒所擔任教保人員(前稱保育員/保育人員)至今者,請檢附直轄 市、縣(市)政府或服務單位開立之在同一園所服務證明。

(6)報考客語組者,應檢附客委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

(7)准考證。

(8)報名委託書:委託報名者須檢附委託書(附件5)。

6.上述應檢附之文件,依序整理齊全,用迴紋針夾在左上角(請勿以釘書機裝訂),於複 試報名時備妥審查,逾時不受理補件。

7.有關學歷證件之詳細說明,請參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教 保人員資格審認彙整表(附錄二)。

8.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報名時需繳驗下列證件,始得依規定受理報名:

(1)經中央主管機關採認之國外學歷證明。

(2)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

9.應屆畢業生其暫准報名規定如下:

(1)應填具所附應屆生暫准報名申請表(附件3)並檢附於109年8月1日(星期六)

前能取得合格證書或證明之應屆生暫准報名切結書(附件4),始得報名複 試。

(2)經審查准予「暫准報名」者,其畢業證書及教保專業知能32學分證明文件影 本,應於109年8月1日(星期六)前,以「限時掛號」寄達或送達臺中市政府 教育局幼兒教育科(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未依限繳驗或繳驗之證 書、證明經審查不合格者,即認定其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所繳報名費已解 繳公庫,不得申請退費,如有入場考試情形,其成績不予計算。

(3)申請暫准報名者,除複試報名表(附件1)及教保員資格證明無須檢附外,其 餘相關證件(正本與影本)仍須備齊,未備妥者不予受理複試報名。

10.現職人員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0條規定核備暨轉換職 稱、資格為教保員,仍須檢附相關資格證明文件於審查通過後始得報考複試。

11.服務證明文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或由服務單位開立為主,並應於起聘 前(109年8月1日前)提出及繳交者為限,未提繳者,若因此影響應考者考試權益,由 應考者自行負責,不得異議。

12.複試報名暨繳費完成者,將於准考證上核蓋「複試報名完成章」。

(8)

13.因病退休、資遣人員報考者,需檢附公立醫院康復證明及核定退休、資遣公函,接 受複試現場資格審查。

14.如有資格不符或證明文件虛偽不實者,縱因甄選前後未能察覺而予錄取聘用,一經 查證屬實,仍應予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或解聘,並追究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及由當 事人繳回已領之薪資。

肆、甄選名額

一、本次甄選採分組報名,分組錄取及分發,請於初試線上報名時選定應考組別,一經報名 不得修改,各組缺額之定義如下:

(一)一般組:本市除和平區以外之各行政區公立幼兒園出缺員額。

(二)客語組:本市石岡區、東勢區、豐原區及新社區公立幼兒園出缺且應具客語教學專 長之員額。

二、甄選名額:各組別教保員正取缺額於109年5月19日下午5時前公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http://www.tc.edu.tw/)及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系統,另備取人員若干名。

三、缺額所在學校(幼兒園)於公告後倘有增額之增額數,於109年7月28日(星期二)中午12時 前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及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 選系統另行公告。

伍、甄選時間

一、初試:109年6月13日(星期六)上午9時起(9時15分以後不得進場)。

(一)第一節:上午9時至10時10分。

(二)第二節:上午10時40分至11時50分。

二、複試:109年6月21日(星期日)上午8時預備。

陸、甄選地點

一 、初 試 : 臺 中 市立 崇 德 國民中 學(地 址: 臺中市 北 屯區崇 德 路 2 段227 號;電話 : 04- 22454081分機730)。

二、複試: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國民小學(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1段968號;電話:04- 23894238分機770)。

三、初試試場配置圖及分配表:109年6月10日(星期三)下午5時公布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 站(http://www.tc.edu.tw/)及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系統,請逕行上網查 閱,不再另行通知,倘有更正則以現場公布為準。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疫情,不開放察看試場,請應考者於初試當日提早入場察看。

四、複試試場配置圖及複試甄選順序表:於109年6月20日(星期六)中午12時公布臺中市政府 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及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系統,請逕行 上網查閱,不再另行通知,倘有更正則以現場公布為準。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疫情,不開放察看試場,請應考者於初試當日提早入場察看。

五、如因報名人數過多或意外因素,增闢或變更考場學校及試場位置時,請留意最新消息公 告或洽下列承辦學校: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

(二)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系統。

(三)初試:臺中市北屯區東光國民小學(電話:04-24364911)。

(四)複試: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國民小學(電話:04-23894238分機770)。

(9)

柒、甄選方式

一、初試:

(一)採筆試方式進行,應考者應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或駕照、具照片之健 保卡或護照等)正本入場參加考試,當日准考證遺失者,請於入試場前攜帶具照片之 證件至試務中心辦理補發,初試試場規則如附錄三。

(二)考科及命題內涵:

1.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100%):

(1)幼兒生理動作、健康與安全。

(2)幼兒認知發展與輔導。

(3)幼兒語言發展與輔導。

(4)幼兒社會情緒發展與輔導。

(5)特殊幼兒情緒障礙輔導。

(6)幼兒教保行政、法令與政策。

(7)幼兒園、家庭與社區。

2.幼兒教保活動設計(100%):

(1)課程設計。

(2)教材教法。

(3)幼兒園環境規劃。

(4)幼兒教保教學與學習評量。

(5)班級經營與專業倫理。

(三)題型:選擇題50題,單選題4選1,採電腦閱卷,請攜帶2B 鉛筆應試。

(四)初試試題及參考答案於109年6月13日(星期六)下午1時公告於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 進用人員甄選系統網站(網址:http://www.tyes.tc.edu.tw/ec)。應考者如對試題及答案有 疑義,請於109年6月13日(星期六)下午1時至3時填列試題疑義及上傳佐證資料於109 學年度第1學期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網站,如逾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未 檢附佐證資料者,不予受理。

(五)初試試題疑義回覆及正確答案於109年6月13日(星期六)當日下午8時前公告於臺中市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系統網站。

二、複試:

(一)採試教及口試方式進行,應考者應攜帶准考證(核蓋複試報名完成章)及國民身分證 或居留證(或駕照、具照片之健保卡或護照等)正本入場參加考試,複試規則詳如附 錄四。

(二)口試採題庫抽題,每名應試10分鐘,不可攜帶任何簡歷或資料。

(三)試教採題庫抽題,試教前15分鐘抽籤決定試教單元主題,單元主題如附錄五。試教時 間均為10分鐘,不得附教案,應考者除了複試承辦單位所準備之資料或主題外,不得 攜帶任何物品進場。

(四)口試及試教現場,逾排定時間未到者視同棄權,不得異議。

(五)參加複試之應考者,於進入試場時,請先將准考證交予工作人員核蓋「參與試教(口 試)證明章」。

捌、甄選錄取方式

一、初試:

(10)

(一)成績計算:

1.初試總成績為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50%+幼兒教保活動設計*50%,成績計算取至小數 點第2位。

2.報考客語組者按以下條件加分(初試報名時應於報名系統上傳證書,未上傳者恕不採計 加分):

(1)具客委會客語能力認證中級考試合格證書者,初試總成績加1分。

(2)具客委會客語能力認證中高級考試合格證書者,初試總成績加2分。

(二)初試通過人數:按各組甄選名額取3.5倍通過初試人數參加複試。

(三)如初試最低通過分數多人同分時,得增額通過初試人數。

二、複試:複試成績以原始分數為主,各組若開設2個以上試場,則轉換為 T 分數計算。

三、錄取總成績計算標準:

(一) 複試開設1個試場者:初試總成績(客語組為加分後成績) 佔30%,口試成績佔30%,試 教成績佔40%,成績計算取至小數點第2位。

(二) 複試開設2個以上試場者:初試總成績(客語組為加分後成績) 佔30%+口試成績 T 分數佔 30%+試教成績 T 分數佔40%,成績計算取至小數點第2位)。

四、最後確定錄取名單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公告之甄選名額,按應考者總成績高低依序排列決 定,並得視需要備取若干名(其備取名額由109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 人員甄選會訂定)。

五、甄選總成績相同時,依「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成績較高者依序錄取,若「幼兒發展與教 保概論」成績相同時,則以「幼兒教保活動設計」成績較高者依序錄取,若筆試2考科成 績皆相同時,則由應考者於分發當場公開抽籤決定之。

玖、甄選錄取公告及成績複查

一、甄選成績公告:

(一)公告日期:

1.初試成績及通過初試名單:109年6月15日(星期一)下午10時前。

2.初試成績複查後通過初試名單:109年6月16日(星期二)下午6時前,若初試成績複查 無誤,則不再公告。

3.複試成績及錄取名單:109年6月21日(星期日)下午10時前。

4.複試成績複查錄取名單:109年6月22日(星期一)下午6時前,若複試成績複查無誤,

則不再公告。

(二)錄取名單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及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 約進用人員甄選系統。另應考者請逕至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系統輸入 個人准考證號碼及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統一編號查詢成績,不另寄發成績單,且成績單 未自行下載列印者,於109年8月1日(星期六)以後不得再行列印及申請補發,並不得 以成績單未送達提出任何異議。

二、成績複查:

(一)對成績加總有疑義,得申請複查成績,申請複查成績時,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 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二)複查日期:

1.初試:109年6月16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2時,每人以一次為限,逾時不受理。

2.複試:109年6月22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每人以一次為限,逾時不受理。

(三)請持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或駕照、具照片之健保卡或護照等)正本、准考證及成績複 查申請表(附件6)親自或委託(須檢具委託書,附件7)向臺中市西區中正國民小學

(11)

(地址:臺中市西區英才路423號,電話:04-23212041分機731或770)申請複查,初試 每一科目或複試每一項目手續費新臺幣100元。另需檢附限時掛號回郵信封1只,貼足35 元郵資並寫妥申請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

(四)前述證件不齊或未繳費完成者,不受理成績複查申請。

拾、甄選分發及報到作業

一、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錄取人員分發作業:

(一)參與分發地點:臺中市潭子區潭陽國民小學(地址:臺中市潭子區潭陽路19號,電 話:04-25382255分機716)。

(二)分發時間:請錄取人員(包含正取及備取人員)於109年7月29日(星期三)上午9時前 辦妥分發報到手續,分發日期不再另行通知(包含正取及備取人員),未準時報到或證件 不齊者以棄權論,且不得提出異議。另分發後之報到日期以簡章為主,不再另行通 知。

(三)分發方式:錄取人員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或駕照、具照片之健保卡或護照 等)正本及准考證(不得逕以紙本填寫之准考證代替),親自到場填寫志願憑辦;如 委託他人者,受委託人應另攜帶委託書(附件8)及雙方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或駕 照、具照片之健保卡或護照等)正本,始得參加分發。

(四)分發作業程序:

1.錄取人員依總成績高低依序分發。

2.分發作業時,如經現場工作人員唱名3次未到場者視同棄權,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二、錄取人員報到作業:

經本次甄選錄取並完成分發作業者,應於109年7月30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攜帶報到 通知單暨所有學經歷及近3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相關證件正本前往分發學校或幼 兒園辦理應聘手續,逾期未報到者視同自願棄權,並取消錄取資格。經錄取及完成應聘及 簽約程序者,自109年8月1日起聘。

三、公告第2次缺額數及所在學校(幼兒園):

於109年7月31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及 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系統公告,不再另行通知尚未分發之錄取人員。

四、錄取人員第2次分發及報到作業:

(一)參與分發地點:臺中市潭子區潭陽國民小學(地址:臺中市潭子區潭陽路19號,電 話:04-25382255分機716)。

(二)分發時間:請尚未分發之備取人員於109年8月3日(星期一)上午9時前辦妥分發報到 手續,分發日期不再另行通知,未準時報到或證件不齊者以棄權論,且不得提出異 議。另分發後之報到日期以簡章為主,不再另行通知。

(三)分發方式:尚未分發之備取人員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或駕照、具照片之健保 卡或護照等)正本及准考證(不得逕以紙本填寫之准考證代替),親自到場填寫志願 憑辦;如委託他人者,受委託人應另攜帶委託書(附件8)及雙方國民身分證或居留 證(或駕照、具照片之健保卡或護照等)正本,始得參加分發。

(四)分發作業程序:

1.錄取人員依總成績高低依序分發。

2.分發作業時,如經現場工作人員唱名3次未到場者視同棄權,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五)經本次甄選錄取並完成第2次分發作業者,應於109年8月4日(星期三)中午12時前,

攜帶報到通知單暨所有學經歷及近3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相關證件正本前往

(12)

分發學校或幼兒園辦理應聘手續,逾期未報到者視同自願棄權,並取消錄取資格,經 錄取及完成應聘及簽約程序者,自109年8月1日起聘。

五、備取人員候用期間及方式

(一)經本次甄選獲備取資格者,候用期間至110年4月30日(星期五)止,若於110年4月 30日前,本市公立幼兒園教保員離職,致該學校或幼兒園產生教保員缺額,即可依 備取順序遞補。

(二)前述出缺情形,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依實際情況另行通知備取人員,若無該情形發 生,則備取人員資格不得沿用至110年5月1日(星期六)。

拾壹、本甄選初試(筆試)係由臺中市政府、桃園市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 府、嘉義縣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及臺東縣政府等10縣市共同組成 命題策略聯盟,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前開任一縣市政府(桃園市政府除外) 於初試(筆試)當日或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辦理複試需配合變更甄選日程或地點時,將於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及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系 統或媒體公告。

拾貳、本簡章經109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會審議通過,報經臺中市 政府教育局核可後實施,未盡事宜則依相關法令辦理;如有補充及修正事項,經甄選會 通過後,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及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 進用人員甄選系統。

拾參、初試報名後,因意外、變故或其他特殊需求需申請應考考場服務者,應於109年6月2日

(星期二)下午5時前檢附特殊需求應考考場服務申請表(附件9)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臺中 市北屯區東光國民小學(地址:臺中市北屯區東光路926號;電話:04-24364911;傳真:

04-24377216)提出申請,並由109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會討 論後另行通知。

拾肆、其他注意事項

一、試場(含筆試、試教及口試)分配表依重要日程表所訂日期在試場公布,或請應考者自 行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及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 選系統瀏覽。

二、因學校停車位不足,報名、考試及分發當日不提供汽車停車場地,請應考者盡量搭乘大眾 運輸工具前往報名、考試及分發地點。

三、筆試應考每節考試開始後遲到逾15分鐘,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考者,每節考試開始後40分 鐘內不得離場;強行入場或離場者,該科不予計分。

四、本次考試不得使用電子計算器。

五、參加本次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經錄取及聘用後,如有證件不實或無法具備合格 教保員資格者或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第1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 條、第33條之情事者,則撤銷其錄取資格及無條件解聘,不得異議。

六、各項報名資格之認定,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 法、教育部和內政部發布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相關科系對照表、函釋為標準。

若嗣後教育部或內政部針對報名資格認定有所修正,則依教育部或內政部之規定辦理。

七、經甄選錄取者,應於109年8月1日(星期六)前向錄取學校或幼兒園繳交公立醫院或勞保指 定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 X 光透視),未繳交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 取消錄取資格;如患有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者,依傳染病防 治法規定辦理。

(13)

八、錄取人員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進用,任職期間及權利義務 依該辦法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經錄取後,可遷調年限依申請遷調當年度本市公立 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申請遷調市內他園服務注意事項暨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及助 理教保員申請遷調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對本簡章規定有疑義時,以109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會解釋 為準。

十、附錄:

(附錄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相關科系對照表。

(附錄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教保人員資格審認彙整表。

(附錄三)109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初試試場規則。

(附錄四)109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複試規則。

(附錄五)109 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試教抽籤單元主題表。

(附錄六)109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報名流程表。

十一、附件:

(附件1) 109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複試報名表。

(附件2) 109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複試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 黏貼資料表。

(附件3) 109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複試應屆生暫准報名申請 表。

(附件4) 109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複試應屆生暫准報名切結 書。

(附件5) 109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複試報名委託書。

(附件6) 109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成績複查申請表暨成績查 覆表。

(附件7) 109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成績複查委託書。

(附件8) 109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分發委託書。

(附件9) 109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特殊需求應考考場服務申 請表(初試)。

(附件10)109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准考證。

(14)

附錄一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相關科系對照表

(僅擷取幼兒保育及幼兒教育兩類別)

名稱類別 相同科系 相關科系 備註

幼兒保育 幼兒保育系 幼兒保育學系 嬰幼兒保育系

幼兒教育系 國民教育研究所 家庭教育研究所 家庭研究與兒童發展 兒童發展及家庭教育學系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幼兒發展與教 育組、家政與家庭生活教育組)

兒童發展研究所 兒童與家庭學系

兒童與家庭服務系(註1)

兒童發展與家庭教育學系 青少年兒童福利學系(註2)

生活應用科學系(學前教育組、人生 發展組、兒童與家庭組、兒童與家庭 研究組)(註3)

1.98 年 2 月 18 日 童 綜 字 第 0980002574 號 函 略 以:「兒童與家庭服務 系」為「幼兒保育系」

之相關科系。

2.95 年 6 月 20 日 童 綜 字 第 0950007881 號 函 略 以:「青少年兒童福利 學系」 為「幼兒保育 系」之相關科系。

3.依據100年7月22日幼 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 科系認定研商會議決議 納入。

幼兒教育 幼兒教育系 幼兒教育學系

兒童與家庭學系

兒童發展及家庭教育學系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幼兒發展與教育 組

幼兒保育系 嬰幼兒保育系 兒童發展研究所 國民教育研究所 家庭教育研究所

(15)

附錄二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教保人員資格審認彙整表

條次 款次 條文內容 應檢具證件 備註

第3條

第1款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幼 兒 教 育 、 幼 兒 保 育 相 關 學 院 、 系 、 所 、 學 位 學 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 系證書者。

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 構專業人員相關科系對照 表」(附錄五)之「幼兒保 育」及「幼兒教育」兩類 別所列相關科系之專科以 上學校畢業證書或輔系證 書。

第2款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 修畢幼稚園教師教育學 程或取得教保人員專業 訓練結業證書者。

一、專科以上畢業證書。

二、下列各項結業證書之 一:

(一)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 結業證書:

1、82年:幼稚教育專業 學分班。

2、83年起~迄今:幼稚 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教育專業課程。

(二)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 業證書(86年以後由地方政 府或內政部核發之結業證 書方能採計):

1、乙類或丙類保育人員 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2、教保核心課程結業證 書。

3、教保人員專業訓練課 程結業證書。

第3款

高中(職)學校畢業,

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修 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 練實施方案乙類、丙類 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 證書者,於本辦法施行 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 教保人員。

一、高中(職)畢業證書。

二、乙類或丙類保育人員 訓練課程結業證書(86年以 後由地方政府核發之結業 證書方能採計)。

本款為落日條款,因此該款結業證 書一定需為86年以後由地方政府核發 之乙類或丙類保育人員訓練課程結 業證書才符合。

第27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兒 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 點取得專業人員資格,

且現任並繼續於同一職 位之人員,視同本辦法 之專業人員。

一、符合「兒童福利專業 人員資格要點」第3點規 定之畢業證書或訓練及格 結業證書,及檢附縣(市) 政府開立之在同一園所服 務證明。

其第3點所列各類資格如 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兒童福 利 科 系 或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並經主管機關主(委)辦之 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 練及格者。

(三)高中(職)學校幼兒保 育、家政、護理等相關科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 員資格及訓練辦法」93年12月25日施 行 , 93年 12月 24日 (含 當 日 )前 已 依

「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第3 點規定取得保育人員資格,且於同 一托兒所擔任教保人員(前稱保育人 員 ) 至 今 , 則 視 同 本 辦 法 之 教 保 人 員 ; 惟 該 員 轉 任 其 他 機 構 或 職 位 時 , 應 符 合 前 開 辦 法 第 3條 所 定 資 格。

二、內政部86年8月20日台(86)內社字 第 8681417 號 函 示 略 以 , 凡 過 去 依

「托兒所設置辦法」核備有案之合 格人員(包括現職暨離職欲回任者),

比照該要點認定之各該專業人員;

惟該等離職欲回任者應一律重新接 受本案所定訓練課程,以落實專業

(16)

條次 款次 條文內容 應檢具證件 備註 系畢業,並經主管機關主

(委)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 員專業訓練及格者。

(四)普通考試、丙等特種 考試或委任職升等考試社 會行政職系考試及格,並 經主管機關主(委)辦之兒 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 及格者。

(五)助理保育人員具有二 年以上托兒機構或兒童教 養保護機構教保經驗,並 經主管機關主(委)辦之兒 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 及格者。

二、 86年 2月 16日以前業 依「托兒所設置辦法」核 備有案之教師及保育員,

且於同一托兒所擔任教保 人員(前稱保育員/保育人 員 ) 至 今 者 , 則 檢 附 縣 (市)政府開立之在同一園 所服務證明。

制度。復查內政部87年3月20日台(87) 內社字第8781170號函示略以,內政 部 台 (86)內 社 字 第 8681417號 函 所稱

「離職」係指86年2月16日實施「兒 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以 前離開托兒所服務體系者。即過去 依「托兒所設置辦法」核備有案之 合格人員,於86年2月16日以前離開 托兒所服務體系者,比照認定為各 該 專 業 人 員 , 惟 該 等 離 職 欲 回 任 者,應接受「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 練實施方案」所定之訓練課程,以 落實專業制度。

三、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 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27條:「本 辦法施行前,已依兒童福利專業人 員資格要點取得專業人員資格,且 現任並繼續於同一職位之人員,視 同本辦法之專業人員。前項人員轉 任其他機構、職位者,應符合本辦 法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 」 即 當 時 已 依

「托兒所設置辦法」核備有案之在 職教師及保育員,准予按「兒童福 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比照認定為 保育人員,如該員符合本辦法第27條 規定,至今仍於同一托兒所擔任保 育/教保人員,則視同本辦法之教保 人員。

(17)

附錄三

109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初試試場規則

第1條 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109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 保員甄選初試試場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2條 監試委員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規則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 情事進行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應考者應予充分配合,否則依其情節輕重 提報議處。

一般注意事項

第3條 考試前發現應考者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 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已 經錄取、聘用者,撤銷其錄取、聘用資格;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冒名頂替。

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第4條 各節考試期間,應考者應考時不得飲食、抽菸,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初 犯者扣減其該科成績2分;再犯者即請其離場,該科不予計分;惡意或情節重大者,取 消其考試資格。

第5條 各節考試開始前5分鐘預備鈴(鐘)聲響時,應考者即可入場,入場後除准考證、國民身 分證或居留證及考試必用文具外,所有物品應立即放置於臨時置物區,並迅速依編訂 座位入座,經監試委員指示後仍攜帶有非考試必需用品或不就座者,扣減其該科成績5 分。

每節考試開始鈴(鐘)聲響前,應考者不得翻閱試題本、提前作答或未經監試委員許 可逕行離座,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5分;若強行離場或不服糾正,該科不予計分。

第6條 應考者每節考試開始後遲到逾15分鐘,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考者,每節考試開始後40分 鐘內不得離場;強行入場或離場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7條 應考者不得有夾帶、抄襲、傳遞、交換答案卷或答案卡、以自誦或暗號告知他人答案或 故意將答案供人窺伺抄襲等舞弊情事,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8條 應考者不得相互交談、左顧右盼意圖窺伺或抄襲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伺答案,

經勸告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9條 各節考試期間,應考者除必用之書寫、擦拭、作圖之文具外,不得攜帶書籍、紙張及手 機等具有計算、通訊、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物品 入場;計時器之鬧鈴功能須關閉;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須先報備並經檢 查方可使用;違反前述規定者扣減其該科成績5分。於試場內置物區發出響聲者,扣減 其該科成績3分。前述各類事件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入場及作答前注意事項

第10條 應考者應攜帶准考證暨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入場應試,並得以駕照、具照片之健保卡或 護照代替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以供查驗,違者如經監試委員查核並確認係應考者本人 無誤者,得先准予應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前准考證仍未送達者,扣 減其當節該科成績10分,其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明文件未送達者,扣減其當節該科成 績5分。

(18)

第11 條 應考者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准考證號碼入座,不在編定之試場應考者,該科不予計分。應 考者在開始作答前,亦應確實檢查座位與准考證之號碼是否相同,如有錯誤,應即舉 手請監試委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者,自動告知者,扣減 其該科成績5分;經監試委員發現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20分。

第12條 應考者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試題本、答案卷及答案卡是否齊備、完整,並檢查答案 卷卡之准考證號碼是否正確,如有缺漏、污損或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委員處理,凡 經作答後,始發現錯用答案卷卡,自動告知者,扣減其該科成績5分;經監試委員或試 務人員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20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作答注意事項

第13條 應考者須遵循監試委員指示,配合核對准考證與應考者名冊。應考者不得拒絕亦不得請 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第14條 應考者應將選擇題作答於答案卡上,否則不予計分。

第15條 應考者應依照試題本、答案卷及答案卡上相關規定作答,並應保持答案卷及答案卡清潔 與完整。不得竄改答案卷卡上之准考證號碼及條碼,違者該答案卷卡分別不予計分;

不按規定作答或無故污損、破壞答案卷卡或在答案卷卡上顯示自己身分、做任何與答 案無關之文字符號等情事者,分別扣減其該科答案卷卡成績10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 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第16條 選擇題採電腦讀卡閱卷部分,應考者作答時限用2B 軟心鉛筆劃記,修正時須用橡皮擦 將原劃記擦拭乾淨,不得使用修正液(帶),違者致光學閱讀機無法辨認答案者,其 該部分不予計分。

第17條 應考者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委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 題意;如答案卷卡或文具不慎掉落,應舉手通知監試委員後再行撿拾,否則依其情節 輕重提報議處。

第18條 應考者不得在答案卷、答案卡、試題本以外之處抄錄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5分;

如於當節考試結束前將抄錄之答案強行攜出試場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19條 應考者未經監試委員許可,一經離座,即不得再行修改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5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第20條 應考者應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分,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再扣減其成績3分;情節重大者,該科不予計分。

離場注意事項

第21條 應考者應於考試離場前將答案卷、答案卡、試題本併交監試委員驗收,不得攜出試場 外,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22條 應考者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前提早離場者,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高聲喧嘩或宣讀 答案,經勸止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

其他事項

第23條 應考者答案卷、答案卡若於考試中或結束後發生意外毀損或遺失,應由現場試務人員立 即處理,或由109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會議決補救方 式,必要時得辦理補考等相關補救措施,應考者不得拒絕,拒絕者其該科答案卷卡分 別以0分計算。

第24條 本規則所列扣減違規應考者成績之規定,均以扣減各該科答案卷卡之成績分別至0分為 限。

(19)

第25條 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應考者權益之事項,應由監試委員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 載,提請109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會討論,依其情節予 以適當處理。

第26條 凡違反本規則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通知其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

第27條 其他不足事項比照國家考試規則辦理。

第28條 本規則經109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會通過,報請臺中市政 府教育局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20)

附錄四

109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 複試規則

一、 複試採試教及口試方式進行,應考者應攜帶准考證(核蓋複試報名完成章)及國民身分證 或居留證(或駕照、具照片之健保卡或護照等)正本入場參加考試,違者如經監試委員查 核並確認係應考者本人無誤者,得先准予應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前准考 證仍未送達者,扣減其試教或口試原始分數10分,其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明文件未送達 者,扣減其試教或口試原始分數5分。

二、 考場停車位有限,請一律依工作人員引導方向進出,方便報到及進入試場。

三、 口試採題庫抽題,每名應試10分鐘,不可攜帶任何簡歷或資料。

四、 試教採題庫抽題,試教前15分鐘抽籤決定試教單元主題。試教時間均為10分鐘,不得附教 案,應考者不得攜帶任何教具進場。

五、 口試及試教依排定時程表採交叉方式進行,逾排定時間結束後未到者視同棄權,不得異 議。

六、 參加複試之應考者,於進入試場時,請先將准考證交予工作人員核蓋「參與試教(口試)證 明章」,試教及口試分別核章。

七、 參與試教應注意事項:

(一) 請應考者依序於排定時間前20分鐘親自到各試場之準備室辦理報到與檢驗證件,並於 甄選前15分鐘抽取試教單元主題後,回預備席預備等待。

(二) 每位應考者試教時間10分鐘,應考者進入考場後即開始計時,請先將核蓋「參與試教證 明章」之准考證交由工作人員後開始試教;第8分鐘時按一短鈴聲提示,第10分鐘完畢 後連續按鈴,請應考者立即結束試教演示,並發回准考證請應考者離開試場。

(三) 應考者於試教應考時間經正式唱名3次未到者,以遲到論,並開始計時;於排定時間內 遲到入場者,扣試教成績原始分數10分,其應試時間為個人剩餘時間。

(四) 應考者參與複試時,試教時間(遲到者含遲到時間)不足8分鐘或超過10分鐘30秒者,扣 試教成績原始分數2分。

(五) 攜帶教具、教案入場試教或攜帶手機或通訊器材者,扣試教成績原始分數2分。

(21)

(六) 報考客語組者,應優先採客華雙語教學進行試教。

八、 參與口試應注意事項:

(一) 請應考者依序於排定時間前20分鐘親自到各試場之準備室辦理報到與檢驗證件,完成 後至預備席預備等待。

(二) 每位應考者口試時間10分鐘,應考者進入考場後即開始計時,請先將核蓋「參與口試證 明章」之准考證交由工作人員後抽取2支口試題目籤,依序將兩道題目打開並唸出題 目,唸完題目將試題交給甄選委員後,由應考者開始回答問題;第8分鐘時按一短鈴聲 提示,第10分鐘完畢後連續按鈴,請應考者立即終止回答,並發回准考證,請應考者離 開試場。倘應考者提早回答完畢,其餘時間由甄選委員發問,並由應考者就甄選委員提 問之問題回答。

(三) 應考者於口試應考時間經正式唱名3次未到者,以遲到論,並開始計時;於排定時間內 遲到入場者,扣口試成績原始分數10分,遲到之應考者以當場次計時開始之剩餘時間 為口試時間。

(四) 攜帶個人簡歷或資料、攜帶手機或通訊器材者,扣口試成績原始分數2分。

九、 109學年度第1學期本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複試當天,現場除黑板、板擦、粉 筆外,不提供任何器材或教具。

十、 請應考者勿攜帶手機或其他通訊器材進入複試考場應試。

(22)

附錄五

109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試教 抽籤單元主題表

抽籤號碼 單元主題

1 開心水族箱

2 生活自理王

3 上學趣

4 交通工具

5 水果王國

6 蔬菜小園丁

7 自然科學博物館

8 美食主廚

(23)

附錄六

109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 報名流程表

網路報名

辦理繳費手續,留存交易證明 細表與確認繳費完成

細表與確認繳費完成

報名地點:臺中市公立幼兒

複 試 報 名

於臺中市公立契約進用人員甄選 系統列印報名表,備齊證明文 件,採現場親自報名或委託報 名,當場審查資格

現場繳費

審核及繳費完成,領回加註複 試報名完成章之准考證

報名時間:109年6月17日 上午9時至下午4時止 報名地點:臺中市南屯區 南屯國民小學

完成複試報名程序

報名時間:109年5月20日上 午9時起至109年5月26日下午 5時止。

繳費時間:109年5月20日上 午9時起至109年5月26日下午 11時59分止。

列印時間:109年6月5日上 午9時起至109年6月12日下 午5時止。

初 試 報 名

登錄完成,列印繳費單

列印准考證

完成初試報名程序

網路報名

(24)

附件1

109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複試報名表

(本表為參考用,複試報名時請逕至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系統列印)

准考證號碼 應考者

姓名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國民身分證

或居留證 統一編號

現職工 作地點

現職職務 名稱

(請張貼最近6個月內 拍攝,本人正面脫帽 半身且單一色背景之

清晰照片1張)

畢業校系 聯絡

電話

(日) 行動電話

(夜) E-MAIL

通訊地址

□□□

緊急聯絡人 姓名 行動電話

報考組別 □一般組 □客語組

報考 資格

項目 序號 檢附之證明 審查人員核章

基本 證件

1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未註記出生地或註記為大陸地區人民者,

需另附具有詳細記事欄位之現戶個人戶籍謄本正本1份),倘外 國人士報名需檢具居留證及配偶戶籍謄本正本或經中央主管機 關核准之工作許可證正本。

2

107年8月1日以後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之訓練證明或 研習時數證明。【未檢附者需於錄取任職後3個月(109年11月1 日)前取得上開證明,倘未能取得則取消錄取資格】

3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請填列畢業學校及所、系、科名稱)

4 准考證

項目 序號 檢附之證明(請於空格中勾選) 審查人員核章

教保員 資格 證件

5

幼稚園合格教師證書(持82年7月31日前核發之幼稚園合格教 師證書報名者,須另檢附自教師證核發日期後迄今之服務年 資證明文件)

幼稚園教師證核發日期後迄今之服務年資證明文件

6

幼兒保育及幼兒教育相關科系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

102學年度以後入學者,另檢附學校所發之教保專業知能課程 32學分證明文件

7

幼兒保育及幼兒教育相關科系之專科以上學校輔系證書

102學年度以後入學者,另檢附學校所發之教保專業知能課程 32學分證明文件

8

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結業證書或幼稚 教育專業學分班結業證書

9

教保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10

乙類保育人員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11

丙類保育人員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12

教保核心課程結業證書 13

銓敘部銓審合格實授函

(25)

14

高中(職)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系畢業證書

15

兒童福利科系或相關科系畢業證書

16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服務單位開立之在同一園所服務證明 17

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結業證書

項目 序號 檢附之證明(請於空格中勾選) 審查人員核章

報考客語 組資格或 加分證件

1

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初級考試合格證書 2

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中級考試合格證書 3

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中高級考試合格證書

因應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 炎(COVID-

19)疫情防 疫切結事項

防疫切結事項如下:

1.應試當日有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及自主健康管理被限制不得外出之情形者不得應考,如違反前項規定參 加本項考試,成績不予採計,且不得申請退費;不得應試之應考人如參加考試,經查證屬實應即中止考生 應試,並由試務中心通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處理,成績亦不予採計。

2.應試當日倘屬自主健康管理得外出者或有發燒、咳嗽、流鼻涕等呼吸道症狀情形者,應主動告知試務工作 人員,並同意於備用試場應試 。

□同意 □不同意

備註

以上證件請備齊正本及影本,影本請依序排列,並均以 A4大小紙張影印。

1.證件正本驗畢發還(影本留存)

2.准考證驗畢發還

3.以上個人資料是否願意提供予公立幼兒園,

倘公立幼兒園有3個月內代理教保員職務,得 自行聯繫代理。

□同意 □不同意

應考者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26)

附件2

109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複試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黏貼資料表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

(正面)黏貼處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

(背面)黏貼處

備註:請將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黏貼於資料表上,並請一律使用新式國民身分

證或居留證正本進行審查,不得以其他證件代替。另各項繳驗證件與國民身

分證或居留證上所載姓名、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有不符者,不得報名。更

名者應附有更名記事之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有詳細記事足茲證明更名之

新式戶口名簿正本佐證。

(27)

附件3

109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複試 應屆生暫准報名申請表

(本表限108學年度應屆生於取得教保員資格證明前報考時填寫)

准考證號碼 應考者姓名

聯絡電話

國民身分證或 居留證 統一編號

行動電話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E-MAIL

(請張貼最近6個月內拍 攝,本人正面脫帽半身且單

一色背景之清晰照片1張)

通訊地址

□□□

緊急聯絡人 姓名 行動電話 修習幼兒教育、幼兒保

育相關學院、系、所名 稱

預計領到教保員

資格證明日期 年 月 日 預計繳交之

教保員資格證明 □畢業證書 □教保專業知能32學分證明 (請於空格中勾選)

基本證件

項目 審查人員簽章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

107年8月1日以後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之訓練證明或研 習時數證明。【未檢附者需於錄取任職後3個月(109年11月1日) 前取得上開證明,倘未能取得則取消錄取資格】

准考證

應屆生暫准報名切結書

具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

(正面)

(請清晰列印)

具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

(反面)

(請清晰列印)

注意事項:

一、本表限108學年度應屆畢業生,於取得教保員資格證明前報考時填寫。

二、教保員資格證書繳驗時間須於109年8月1日(星期六)前,始合於應考資格規定,不能於繳驗日期前繳驗教保員 資格證書者,請勿報考。

三、經審查准予「暫准報名」者,其畢業證書及教保專業知能課程32學分證明文件影本,應於109年8月1日(星期 六)前,以「限時掛號」寄達或送達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未依限繳驗或繳驗之證書、證明經審查不 合格者,即認定其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所繳報名費已解繳公庫,不得申請退費,如有入場考試情形,其成績 不予計算。

應考者簽章 填表日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28)

附件4

109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複試 應屆生暫准報名切結書

一、本人報名109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考試,

因未及於考試報名截止日前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教保員資格證件),

請109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會同意本人暫准 報名本次考試,並檢附正在修習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

學位學程、科之學生證正本、影本。

二、本人所應補繳之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至遲應於109年8月1日(星期六)前,

寄達(以郵戳為憑)或送達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臺中市豐原區陽明 街36號)。如逾期未寄(送)達或繳驗之證件經審查不合格者,本人願接 受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之處分且成績不予計算,絕無異議。

三、已繳之報名費用,一律收繳公庫,不得要求退費。

切結人 姓名

准考證 號碼 國民身分證

或居留證 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E-mail 行動電話

切結人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非暫准報名應考者,無須繳附本切結書

(29)

附件5

109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複試報名 委託書

本人 因故無法親自參加109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 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複試報名作業,特全權委託 先生(小姐)代理相 關手續,如因受委託人證件準備不齊、不具完全行為能力或有其他不當情事,

致無法完成報名程序,悉由本人自行負責。

此致

109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會

委託人: (簽名或核章)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地址:

受委託人: (簽名或核章)

(應為成年人且具行為能力)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註:請受委託人攜帶本人及委託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或駕照、具照片之健保卡或護 照等)正本驗明身分,影本不予受理,並請備齊相關證件。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第5條

地址:407 臺中市西屯區安和路 1 號(人事室)

2051 書法-高年 級 臺中市豐原區翁子國民小學 徐維浩 蔡宜青 2052 書法-高年 級 臺中市霧峰區四德國民小學

拾玖、本簡章經臺中市立外埔國民中學 106

一、 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二、 承辦單位:臺北市新民國中 三、 協辦單位:臺北海洋科技大學 四、

A02 臺北市立實踐國民中學 翻「閱」時空,悅「讀」人生 A03 桃園市立建國國民中學 流動的饗宴-讀出建國真滋味 A05

(附件 6)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駕駛人員甄選成績複查申請表及查覆 表。. (附件 7)110 學年度第

臺中市神岡區豐洲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