㆓ 零 零 ㆔ 年 十 ㆒ 月 十 七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C B ( 2 ) 3 1 2 / 0 3 - 0 4 ( 0 1 )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立 法 會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立 法 會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立 法 會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修 訂 對 開 辦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的 規 管 修 訂 對 開 辦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的 規 管 修 訂 對 開 辦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的 規 管 修 訂 對 開 辦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的 規 管
目 的目 的目 的 目 的
本 文 旨 就 開 辦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非 正 規 私 校) , 向 議 員 簡 介 有 關 的 規 管 修 訂 建 議 。註 1
背 景背 景背 景 背 景
2 . 現 時 , 《 教 育 條 例 》 ( 第 2 7 9 章 ) 規 管 “ 學 校 ” 的 運 作 。註 2 就 非 正 規 私 校 而 言 , 教 育 統 籌 局 ( 教 統 局 ) 的 職 責 , 是 確 保 這 類 學 校 根 據
《 教 育 條 例 》 註 冊 , 並 遵 守 《 教 育 條 例 》 內 就 校 舍 安 全 、 教 員 註 冊 和 收 取 費 用 所 訂 立 的 規 定 。 鑑 於 資 源 有 限 以 及 公 眾 對 小 政 府 的 訴 求 , 我 們 須 檢 討 教 統 局 在 這 方 面 擔 當 的 角 色 。
3 . 我 們 認 為 , 教 統 局 應 該 負 責 基 本 的 規 管 , 並 須 避 免 過 度 監 控 非 正 規 私 校 。 這 類 學 校 多 為 接 受 正 規 學 校 教 育 的 學 生 提 供 私 營 補 習 服 務 , 而 這 只 是 ㆒ 種 可 供 選 擇 而 非 絕 對 需 要 的 服 務 ; 其 ㆗ 也 有 部 分 開 辦 課 程 , 藉 以 提 升 年 青 ㆟ 或 成 年 學 員 的 工 作 技 能 。 我 們 須 在 “ 規 管 ” 方 面 保 持 平 衡 , 讓 市 場 機 制 在 這 範 疇 自 由 運 作 , 長 遠 來 說 , 我 們 須 鼓 勵 這 類 學 校 自 我 規 管 。 ㆓ 零 零 ㆓ 年 ㆓ 月 ㆓ 十 八 日 , 我 們 已 向 議 員 簡 介 這 個 路 向 各 項 建 議 措 施 ( 立 法 會 C B ( 2 ) 1 1 7 1 / 0 1 - 0 2 ( 0 2 ) 號 文 件 ) 。 其 ㆗ , 有 關 自 行 報 告 學 校 資 料 、 提 高 透 明 度 , 以 及 加 強 消 費 者 教 育 的 措 施 , 均 已 付 諸 實 行 。 在 學 校 安 全 方 面 , 教 統 局 繼 續 轉 介 所 有 個 案 給 屋 宇 署 和 消
註 1 所 有 開 辦 補 習 班 、 商 科 、 語 文 及 電 腦 課 程 等 教 育 課 程 的 學 校 , 均 屬 於 非 正 規 私 校 。
註 2 “ 學 校 ” 是 指 ㆒ 間 院 校 、 組 織 或 機 構 , 其 於 任 何 ㆒ ㆝ 向 2 0 ㆟ 或 多 於 2 0 ㆟ , 或 於 任 何 時 間 同 時 向 8 ㆟ 或 多 於 8 ㆟ , 提 供 幼 兒 、 幼 稚 園 、 小 學 、 ㆗ 學 或 專 ㆖ 教 育 ,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提 供 任 何 其 他 教 育 課 程 , 包 括 以 專 ㆟ 或 郵 遞 服 務 交 付 的 函 授 方 式 。
防 處 跟 進 。 在 教 員 註 冊 方 面 , 非 正 規 私 校 必 須 如 其 他 學 校 ㆒ 樣 , 僱 用 檢 定 或 准 用 教 員 。 教 統 局 的 註 冊 小 組 繼 續 處 理 此 類 申 請 。 然 而 , 在 為 學 生 提 供 財 務 保 證 方 面 , 所 探 討 的 推 行 方 式 都 發 現 不 可 行 。 各 項 措 施 的 實 施 進 度 載 於 附 件附 件附 件附 件 。
建 議建 議建 議 建 議
4 . 基 於 這 個 背 景 , 我 們 現 在 建 議 豁 免 非 正 規 私 校 受 到 《 教 育 條 例 》 部 分 條 文 的 管 限 。
5 . 《 教 育 條 例 》 第 9 ( 3 ) 條 規 定 ,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可 藉 刊 登 於 憲 報 的 命 令 , 按 其 認 為 適 當 的 條 件 ( 如 有 的 話 ) , 豁 免 任 何 學 校 或 任 何 界 別 或 種 類 的 學 校 , 以 及 該 學 校 或 該 界 別 或 種 類 的 學 校 的 擁 有 ㆟ 、 校 董 、 教 員 或 學 生 , 受 該 條 例 所 有 或 任 何 條 文 管 限 。
6 . 我 們 建 議 在 第 9 ( 3 ) 條 ㆘ 豁 免 非 正 規 私 校 受 到 有 關 收 費 、 教 員 及 校 長 等 規 定 的 管 限 。 其 他 將 被 豁 免 的 雜 項 條 文 , 包 括 學 校 假 期註 3 及 授 課 時 間 有 關 的 規 定 。 然 而 , 我 們 會 保 留 與 學 校 註 冊 及 安 全 準 則 ( 例 如 結 構 ㆖ 的 改 動 和 超 額 收 生 ) 有 關 的 條 文 , 以 確 保 學 生 安 全 ; 並 會 保 留 有 關 校 監 和 校 董 註 冊 的 條 文 , 以 確 保 學 校 管 理 妥 善 。 因 此 , 非 正 規 私 校 仍 須 根 據 《 教 育 條 例 》 註 冊 。
7 . 我 們 在 給 予 建 議 的 豁 免 時 , 會 按 以 ㆘ ㆔ 個 類 別 列 明 條 件 , 務 求 在 規 管 方 面 保 持 平 衡 :
( i )豁 免 非 正 規 私 校 受 到 有 關 收 費 的 條 文 管 限 的 條 件
( a ) 課 程 費 用 應 按 月 平 均 收 取 。 如 得 到 學 生 ( 十 八 歲 或 以 ㆖ ) 或 家 長 ( 十 八 歲 以 ㆘ 的 學 生 ) 的 書 面 同 意 , 學 校 可 收 取 超 過 ㆒ 個 月 ( 但 不 得 超 過 ㆔ 個 月 ) 的 課 程 費 用 。 然 而 , 學 生 可 選 擇 繳 交 ㆒ 至 ㆔ 個 月 的 學 費 。
( b ) 學 校 應 在 校 舍 內 顯 眼 處 張 貼 各 項 課 程 的 每 期 學 費 及 期 數 。
( c ) 學 校 應 向 每 名 學 生 發 出 蓋 有 學 校 印 鑑 及 由 校 監 簽 署 的 正 式 收 據 。 收 據 應 載 有 以 ㆘ 資 料 : 註 冊 校 名 、 學 生 姓 名 、 課 程 名 稱 、 ㆖ 課 ㆞ 點 、 收 取 的 費 用 金 額 及 所 涵 蓋 的 期 間 。
註 3《 2 0 0 3 年 教 育 ( 雜 項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在 立 法 會 通 過 後 , 學 校 可 以 在 公 眾 假 期 開 辦 教 育 課 程 。
( d ) 學 校 應 在 每 名 學 生 報 讀 前 , 派 給 ㆒ 本 小 冊 子 , 內 容 應 有 課 程 詳 情 、 課 程 費 用 、 教 員 及 校 長 的 資 料 , 以 及 退 還 費 用 的 政 策 和 程 序 。
( i i ) 豁 免 非 正 規 私 校 的 教 員 受 到 有 關 教 員 的 條 文 管 限 的 條 件
( a ) 教 員 的 最 低 資 格 須 與 現 行 准 用 教 員 的 規 定 ㆒ 致 , 即 是 在 ㆒ 次 或 多 於 ㆒ 次 香 港 ㆗ 學 會 考 ㆗ , 共 有 五 科 取 得 E 級 或 以 ㆖ 的 成 績 , 其 ㆗ 包 括 ㆗ 國 語 文 科 或 英 國 語 文 科 。 任 教 ㆗ ㆕ 和 ㆗ 五 程 度 的 教 員 須 具 備 專 ㆖ 學 歷 ; 任 教 ㆗ 六 、 ㆗ 七 程 度 及 專 ㆖ 課 程 者 , 須 具 備 認 可 學 位 。 至 於 任 教 特 殊 科 目 的 教 員 , 則 須 符 合 教 統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常 任 秘 書 長 ) 指 明 的 要 求 。 學 校 須 把 教 員 的 姓 名 、 身 分 證 號 碼 、 資 歷 及 首 次 聘 用 日 期 向 常 任 秘 書 長 報 告 。 校 監 須 簽 核 證 明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真 確 無 誤 。 校 監 須 同 時 查 核 教 員 聲 稱 具 備 的 資 歷 是 否 屬 實 , 並 在 有 關 資 歷 的 文 件 副 本 ㆖ 批 註 「 已 查 閱 正 本 」 。 ㆖ 述 教 員 資 料 及 有 關 資 歷 的 文 件 副 本 須 在 校 內 保 存 。
( b ) 凡 被 裁 定 觸 犯 可 判 處 監 禁 罪 行 的 教 員 , ㆒ 律 不 得 在 學 校 任 教 。
( i i i ) 豁 免 非 正 規 私 校 受 到 有 關 校 長 的 條 文 管 限 的 條 件
校 監 須 委 任 ㆒ 名 教 員 出 任 校 長 , 並 向 常 任 秘 書 長 報 告 該 名 校 長 的 資 料 , 以 及 該 等 資 料 的 變 更註 4。
8 . 任 何 非 正 規 私 校 如 未 能 遵 守 某 ㆒ 類 別 的 任 何 ㆒ 項 條 件 , 便 無 資 格 獲 得 該 類 別 的 豁 免 。 因 此 , 非 正 規 私 校 須 遵 守 有 關 條 文 。 假 如 非 正 規 私 校 未 能 遵 守 有 關 規 定 , 我 們 會 採 取 適 當 的 行 動 , 例 如 提 出 檢 控 或 取 消 校 董 或 學 校 的 註 冊 。
實 施 計 劃 實 施 計 劃實 施 計 劃 實 施 計 劃
9 . 我 們 預 計 , 有 關 豁 免 的 建 議 可 在 ㆓ 零 零 ㆔ / 零 ㆕ 學 年 內 生 效 。
註 4 校 長 須 為 規 例 第 3 8 、 3 9 、 5 2 及 5 3 條 負 責 。 這 些 條 文 分 別 與 防 火 演 習 、 消 防 裝 置 、 學 生 的 健 康 檢 查 及 傳 染 病 有 關 。
1 0 . 我 們 在 實 施 建 議 前 , 會 透 過 電 視 政 府 宣 傳 短 片 、 新 聞 稿 和 教 統 局 的 網 頁 , 宣 傳 各 項 豁 免 的 要 點 。 我 們 會 分 別 提 醒 非 正 規 私 校 和 學 生 , 注 意 豁 免 令 所 列 的 責 任 和 消 費 者 的 權 利 。 我 們 更 會 為 這 類 學 校 和 學 生 提 供 多 種 文 件 的 樣 本 , 包 括 正 式 收 據 、 退 還 費 用 政 策 和 程 序 、 以 及 收 取 多 於 ㆒ 個 月 費 用 的 協 議 書 , 以 供 參 照 。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會 繼 續 處 理 收 費 不 當 的 投 訴 。 非 正 規 私 校 如 不 遵 守 訂 明 的 條 件 , 我 們 會 透 過 多 種 途 徑 , 把 學 校 名 稱 公 布 。 我 們 希 望 有 關 建 議 實 施 後 , 教 統 局 處 理 的 投 訴 個 案 數 目 會 有 所 減 少 。
1 1 . 為 了 提 高 非 正 規 私 校 的 透 明 度 , 我 們 會 繼 續 在 教 統 局 的 網 頁 , 提 供 學 校 資 料 , 以 及 違 反 《 教 育 條 例 》 的 紀 錄 。 我 們 也 會 與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合 作 , 透 過 多 種 途 徑 , 把 嚴 重 違 規 及 屢 次 違 規 的 學 校 名 稱 公 開 , 讓 市 民 知 悉 。 我 們 會 加 強 宣 傳 計 劃 , 提 醒 學 生 其 權 利 和 責 任 , 以 及 在 選 擇 報 讀 非 正 規 私 校 時 須 注 意 的 事 項 。
1 2 . 我 們 會 在 全 面 實 施 這 項 建 議 的 兩 年 後 , 檢 討 其 成 效 。 如 有 需 要 , 更 會 增 訂 豁 免 條 件 , 或 修 改 對 非 正 規 私 校 的 管 制 , 以 配 合 社 會 的 需 要 。
理 由理 由理 由 理 由
1 3 . 為 配 合 ㆓ 十 ㆒ 世 紀 的 需 要 , 政 府 鼓 勵 市 民 終 身 學 習 , 並 推 動 教 育 界 多 元 化 發 展 , 以 期 為 學 員 提 供 更 多 選 擇 。 由 於 非 正 規 私 校 的 運 作 受 市 場 主 導 , 因 此 應 獲 予 更 大 的 靈 活 性 及 自 由 度 , 方 能 配 合 社 會 瞬 息 萬 變 的 需 求 。 為 了 達 到 這 個 目 標 , 我 們 需 要 在 規 管 監 控 、 自 我 規 管 、 保 障 消 費 者 及 教 育 之 間 , 取 得 平 衡 。
1 4 . 由 於 社 會 的 需 求 不 斷 轉 變 , 非 正 規 私 校 經 常 改 變 其 課 程 及 收 費 。 現 時 《 教 育 條 例 》 規 定 , 非 正 規 私 校 須 就 某 項 課 程 的 收 費 及 其 後 任 何 收 費 ㆖ 的 變 動 , 向 教 統 局 申 請 求 准 。 這 規 定 會 使 非 正 規 私 校 增 加 行 政 工 作 , 結 果 延 誤 課 程 的 開 辦 。
1 5 . 豁 免 現 時 有 關 學 校 假 期 及 授 課 時 間 的 限 制 , 會 方 便 學 生 盡 量 運 用 時 間 , 達 致 終 身 學 習 。 當 《 2 0 0 3 年 教 育 ( 雜 項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在 立 法 會 通 過 後 , 非 正 規 私 校 可 以 在 公 眾 假 期 開 辦 教 育 課 程 。 故 此 , 校 監 須 於 每 年 八 月 十 五 日 前 把 所 有 假 期 通 知 教 統 局 的 規 定 , 可 同 時 豁 免 。
1 6 . 根 據 有 關 建 議 , 非 正 規 私 校 仍 須 遵 守 各 項 安 全 及 衛 生 規 定 , 並 須 按 照 《 教 育 條 例 》 註 冊 。 學 生 安 全 最 為 重 要 , 有 關 建 議 已 保 證 這 點 。 教 員 的 最 低 資 歷 會 維 持 不 變 , 以 確 保 服 務 質 素 不 受 影 響 。 建 議 豁 免
的 , 都 是 關 於 收 費 、 教 師 、 校 長 和 ㆒ 些 雜 項 規 定 的 現 行 程 序 , 重 點 在 於 行 政 而 非 質 素 的 問 題 。
1 7 . 由 於 非 正 規 私 校 須 提 供 學 校 資 料 及 承 諾 的 服 務 安 排 , 這 已 經 明 確
㆞ 說 明 了 學 校 與 消 費 者 之 間 存 在 ㆒ 種 業 務 關 係 。 非 正 規 私 校 應 該 為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負 責 。 隨 著 非 正 規 私 校 提 高 透 明 度 及 消 費 者 教 育 不 斷 加 強 , 在 選 擇 非 正 規 私 校 時 , 消 費 者 應 該 行 使 其 權 利 及 履 行 其 責 任 。
1 8 . 現 時 教 統 局 對 私 校 的 規 管 主 要 是 在 行 政 方 面 。 為 了 配 合 教 育 改 革 , 我 們 必 須 重 訂 職 務 的 優 次 , 尤 其 在 目 前 財 政 緊 絀 的 情 況 ㆘ , 實 在 極 須 重 新 調 配 ㆟ 力 資 源 , 務 求 為 主 流 學 校 提 供 專 業 的 支 援 。
諮 詢諮 詢諮 詢 諮 詢
1 9 . 我 們 已 經 諮 詢 了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和 香 港 私 立 教 育 機 構 聯 會 。 兩 會 大 致 支 持 建 議 的 整 體 路 向 。 我 們 已 同 時 向 十 ㆔ 個 家 長 教 師 聯 會 、 ㆒ 個 家 長 會 及 家 庭 與 學 校 合 作 事 宜 委 員 會 介 紹 有 關 建 議 。
未 來 路 向 未 來 路 向未 來 路 向 未 來 路 向
2 0 . 我 們 稍 後 會 修 訂 《 教 育 條 例 》 ㆗ “ 學 校 ” 的 定 義 , 使 在 任 何 時 間 內 向 ㆔ 十 名 或 以 ㆖ 年 齡 在 六 至 十 八 歲 之 間 的 ㆟ 士 提 供 教 育 課 程 的 非 正 規 私 校 , 也 需 要 按 照 《 教 育 條 例 》 註 冊 。 在 新 定 義 通 過 後 , ㆗ 型 或 大 型 的 非 正 規 私 校 必 須 註 冊 , 並 要 繳 交 學 校 註 冊 費 用 。
2 1 . 根 據 《 1 9 9 6 年 提 供 火 警 逃 生 途 徑 守 則 》 , 任 何 可 容 納 ㆔ 十 ㆟ 的 房 間 , 必 須 提 供 最 少 兩 個 出 口 。 我 們 把 學 生 ㆟ 數 的 界 線 定 為 ㆔ 十 ㆟ , 便 是 要 確 保 易 受 建 築 物 結 構 及 火 警 危 及 的 處 所 遵 守 相 關 的 安 全 規 定 。 此 外
㆔ 十 名 學 生 已 構 成 正 式 教 學 的 課 堂 環 境 。 此 外 , 我 們 訂 立 以 ㆖ 年 齡 限 制 , 是 由 於 成 年 ㆟ 應 該 有 照 顧 自 己 的 能 力 。
2 2 . 我 們 承 諾 推 動 終 身 學 習 和 多 元 教 育 。 對 於 非 正 規 私 校 , 我 們 正 朝 學 校 自 我 規 管 的 路 向 進 發 。 我 們 在 改 變 對 這 類 學 校 的 規 管 , 讓 市 場 機 制 自 行 運 作 之 餘 , 也 會 繼 續 進 行 執 法 工 作 , 打 擊 營 辦 未 經 註 冊 學 校 及 違 反 《 教 育 條 例 》 相 關 條 文 的 行 為 。 我 們 會 繼 續 與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合 作 , 籲 請 家 長 和 學 生 行 使 他 們 作 為 消 費 者 的 權 利 和 履 行 相 關 的 責 任 , 作 出 明 智 的 選 擇 。
教 育 統 籌 局
㆓ 零 零 ㆔ 年 十 ㆒ 月
附 件附 件附 件 附 件
開 辦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開 辦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開 辦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開 辦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立 法 會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討 論 的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立 法 會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討 論 的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立 法 會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討 論 的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立 法 會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討 論 的
各 項 措 施 的 工 作 進 度 各 項 措 施 的 工 作 進 度 各 項 措 施 的 工 作 進 度 各 項 措 施 的 工 作 進 度
A .A .A .
A . 自 行 報 告自 行 報 告自 行 報 告自 行 報 告
自 ㆓ 零 零 ㆓ 年 五 月 , 當 局 已 規 定 開 辦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非 正 規 私 校 ) , 每 年 向 教 統 局 報 告 有 關 學 校 的 基 本 資 料 , 包 括 學 校 網 址 、 學 校 設 施 、 教 員 資 料 , 以 及 保 障 團 體 / 個 ㆟ 意 外 的 保 險 等 資 料 。
B .B .B .
B . 提 高 透 明 度提 高 透 明 度提 高 透 明 度提 高 透 明 度
( a ) 在 教 統 局 網 頁 登 載 非 正 規 私 校 的 名 單
由 ㆓ 零 零 ㆓ 年 七 月 起 , 教 統 局 已 把 註 冊 非 正 規 私 校 的 名 單 , 連 同 學 校 的 基 本 資 料 ( 包 括 註 冊 ㆞ 址 、 課 室 容 額 、 學 費 和 課 程 等 ) 和 透 過 自 行 報 告 制 度 收 集 所 得 的 資 料 , ㆖ 載 教 統 局 網 頁 。 ㆖ 述 名 單 及 所 有 資 料 均 會 定 期 更 新 , 以 便 學 生 和 家 長 在 報 讀 這 類 學 校 前 作 出 選 擇 。
( b ) “ 公 開 違 規 學 校 的 名 稱 ” — 公 布 非 正 規 私 校 的 違 規 行 為
由 ㆓ 零 零 ㆓ 年 七 月 起 , 教 統 局 會 把 未 經 註 冊 、 註 冊 / 臨 時 註 冊 學 校 在 ㆔ 個 學 年 內 違 反 《 教 育 條 例 》 的 個 案 及 定 罪 紀 錄 , ㆖ 載 該 局 網 頁 , 並 定 期 更 新 有 關 資 料 。 教 統 局 也 會 與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合 作 , 繼 續 透 過 多 種 途 徑 , 把 嚴 重 違 規 個 案 及 屢 次 違 規 學 校 的 名 稱 公 開 , 讓 市 民 知 悉 。
C .C .C .
C . 加 強 消 費 者 教 育加 強 消 費 者 教 育加 強 消 費 者 教 育加 強 消 費 者 教 育
在 ㆓ 零 零 ㆓ 年 ㆕ 月 , 教 統 局 向 全 港 小 學 及 ㆗ 學 的 學 生 家 長 派 發 新 印 製 的 簡 介 單 張 , 說 明 如 何 選 擇 補 習 學 校 , 並 把 有 關 單 張 ㆖ 載 該 局 網 頁 。 教 統 局 每 年 夏 季 均 會 廣 作 宣 傳 , 提 醒 家 長 小 心 選 擇 補 習 學 校 。
D .D .D .
D . 提 供 財 務 保 證提 供 財 務 保 證提 供 財 務 保 證提 供 財 務 保 證
教 統 局 曾 研 究 是 否 可 以 要 求 非 正 規 私 校 向 學 生 提 供 財 務 保 證 , 以 便 即 使 學 校 突 然 倒 閉 , 學 生 也 受 到 保 障 。 然 而 , 結 果 顯 示 所 研 究 的 各 類 財 務 保 證 方 式 均 不 可 行 , 原 因 包 括 成 本 高 昂 、 缺 乏 強 制 學 校 參 與 的 法 例 , 或 沒 有 合 乎 成 本 效 益 而 又 可 以 密 切 監 察 學 校 行 政 及 財 務 狀 況 的 機 制 。
( a ) 銀 行 擔 保 / 履 約 保 證 書 / 信 託 戶 口
教 統 局 曾 與 ㆒ 些 銀 行 及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研 究 推 出 銀 行 擔 保 、 履 約 保 證 書 及 信 託 戶 口 計 劃 的 可 行 性 , 但 結 果 顯 示 各 項 計 劃 均 不 可 行 , 原 因 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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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 有 機 制 監 察 超 額 收 生 的 情 況 , 所 以 難 以 評 估 承 保 金 額 。z
要 决 定 那 ㆒ 方 為 銀 行 擔 保 、 履 約 保 證 書 及 信 託 戶 口 的 合 約 ㆗ 的 受 益 ㆟ , 有 ㆒ 定 困 難 。( b ) 購 買 保 險
教 統 局 曾 委 聘 顧 問 , 研 究 為 私 立 學 校 提 供 保 險 計 劃 的 可 行 性 。 主 要 研 究 結 果 如 ㆘ : 沒 有 保 險 公 司 表 示 有 意 為 非 正 規 私 校 提 供 保 險 計 劃 , 原 因 是 本 港 既 缺 乏 密 切 監 察 學 校 行 政 及 財 政 務 狀 況 的 機 制 , 又 沒 有 法 例 規 定 學 校 必 須 參 與 。 如 保 險 計 劃 的 整 體 保 費 金 額 不 大 , 便 沒 有 效 用 。 因 此 , 為 非 正 規 私 校 提 供 保 險 的 計 劃 , 並 不 可 行 。
( c ) 學 生 保 障 基 金
香 港 私 立 教 育 機 構 聯 會 與 保 險 顧 問 ㆒ 直 共 同 研 究 設 立 學 生 保 障 計 劃 , 以 便 該 聯 會 的 會 員 學 校 ㆒ 旦 倒 閉 , 也 可 向 學 生 發 放 賠 償 。 然 而 , 該 聯 會 發 現 有 關 計 劃 並 不 可 行 , 因 為 , 對 參 與 的 學 校 來 說 , 該 計 劃 要 求 過 於 嚴 格 , 費 用 也 相 當 高 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