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學年度臺中市豐原區豐原國民小學音樂藝才班外聘術科教師甄選簡章
壹、依據
一、臺中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組織及作業要點。
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第 12 條。
貳、甄選對象:
一、國內、外大學(含)以上音樂系畢業,外國學歷證件須先完成驗證,否則不予受理。
參、甄選教師類別:主修:正取嗩吶(1 名)、大提琴(1 名)、儲備中國笛教師(1 名),備取若 干名。
副修:儲備鋼琴教師(2 名),備取若干名。
*儲備教師意指若本學年度有學生就安排上課,若無學生則需等到下學年才能安排上課。
肆、簡章索取:即日起至 107 年 8 月 16 日(星期四)止,逕至本校網站 (網址:
http://www.fyes.tc.edu.tw)、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http://www.tc.edu.tw/)。 伍、甄選辦法:
一、成立「107 學年度臺中市豐原區豐原國民小學藝術才能班-音樂班課程發展工作小組」
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二、甄選基本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資格者。
(二)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三)已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者。
(四)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第 33 條之情事或經主管機關免職有案者。
三、報名日期;107 年 8 月 17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至 12 時止。(逾時恕不受理)
四、報名方式:攜帶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主副修請擇一報考,不得兩項皆考。
五、報名地點:臺中市豐原區豐原國民小學輔導室(地址:臺中市豐原區新生北路 155 號)。 聯絡電話:25222066 分機 705
六、報名手續:
1.填具申請表(粘貼本人最近三個月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一式二張),並填妥報考類別。
2.繳驗畢業證書、身分證(皆正本)。
3.男性另須繳驗退伍證或無兵役義務證明文件(影本不予受理)。
4.繳交相關證件影本(A4 大小)乙份,如:
◎國內、外最高學歷證明之正本(驗後發還)、影印本。
七、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 口試:成績佔 50%。口試時間 4 分鐘。
(二) 樂器演奏:成績佔 50%。時間 2 分鐘(樂曲選段)。
總成績未達 80 分不予錄取,甄選成績同分時以樂曲演奏、口試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成 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
八、甄選日期
107 年 8 月 17 日(星期五)下午 1 時 40 分起。(請於下午 1 時 30 分前至涵藝樓二樓 報到)
陸、錄取、放榜及報到:
一、錄取
依總成績結果及各樂器需求人數擇優錄取,錄取應聘者應到本校上課,並遵守本校外聘教 師聘約準則暨規定事項。上課時間:依學校排定之課表上課。
二、放榜
107 年 8 月 17 日 17:00 前於本校網站公告 三、報到
凡經甄選錄取者,於 107 年 8 月 20 日 12:00 前持身分證件,辦理現場或委託報到,逾時 未報到者視同放棄,並由備取人員中依序遞補。
柒、經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應聘資格外,如涉及刑責應自行負責。
捌、待遇及聘期:外聘教師以鐘點計薪,學期堂數依學校規定,待遇悉依相關規定支給;聘 期為一年一聘,此次聘期自 107 年 8 月 30 日起至 108 年 7 月 31 日為原則。
玖、本簡章經本校「音樂藝術才能班–音樂班課程發展工作小組」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 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 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 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 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 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 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 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 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 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 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 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 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 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 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 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 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 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
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 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 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 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 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 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第 3 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 任之。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 任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 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甄選作業辦理完竣,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第 11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 及第十一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其聘期未滿三個月者,由校長予以解聘之;其 聘期在三個月以上者,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審議通過,由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存續中,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其調 查不因聘約屆滿而終止;其停聘、解聘,準用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經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得支領任何待遇;其經調查無性侵害及性騷擾事 實者,得申請補發該停聘期間應領之鐘點費或本薪。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 情形之一者,學校除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通報。
【附錄四】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
第 27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 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
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107 學年度臺中市豐原區豐原國民小學 音樂藝才班外聘術科教師 報名表
【表格自行下載使用,列印時請以 A4 紙張列印】 准考證號碼:
甄選類別:□主修〈國樂〉報考樂器:
、□副修〈鋼琴〉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照
片 聯絡
電話 身 分 證 字 號
服役
情形 □免役 □役畢 □服役中 地 址
電 話 TEL: 手機:
最 高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起 迄 年 月
大 學 年 月至 年 月
研 究 所 年 月至 年 月
博 士 班 年 月至 年 月
應 檢 附 文 件
類 別 畢業時間 科系 學校名稱 備註
□畢業證書 音樂相關
科系
經 歷
曾 服 務 之 機 關 學 校 教授科目 起 迄 年 月 曾服務之機關學校 教授科目 起 迄 年 月
填表人簽章: 填表日期: 107 年 月 日
委託書
本人因故無法親自報名 貴校辦理之 音樂藝才班外聘術科教師甄選 , 今委託 先生(小姐)代理報名
此致
臺中市豐原區豐原國民小學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 0 7 年 月 日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 107 學年度臺中市豐原區豐原 國民小學 音樂藝才班外聘術科教師甄選 ,如有下列事項發生時,本人同 意無條件放棄錄取資格。
一、 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至本校人事室報到,辦理應聘手續者。
二、 資料有不實等情事者。
三、 經發現有教師法第 14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 33 條情事之一者。
此 致
臺中市豐原區豐原國民小學
立切結書人:
(簽名)身分證字號:
通訊處: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月 日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 , 年 月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 )為應徵豐原區豐原國民小學音樂藝 才班術科外聘教師所需,同意 貴校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 犯罪登記檔案資料。
此致
臺中市豐原區豐原國民小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
:
中華民國 107 年 月 日
考 試 流 程
107 學年度第一學期臺中市豐原區豐原國民小學甄 選 委 員 會
監試人員預備時間,考生應離開試場
監試人員簽章 准 考 證
口試 姓名:
甄選類別:
□主修樂器:
□副修:鋼琴 樂器演奏
註:1.甄試日期:107 年 8 月 17 日 2.報到時間:下午 1 點 20-30 分 3.甄試時間:下午 1 點 40 分 4.甄試地點:當天告知。
5.應試時應將准考證連同身份證交監試人員核對。
准考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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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報名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