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霧峰區吉峰國小附設幼兒園 110 學年度招生簡章 第三階段招生公告
一、 依據「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新生入園作業注意事項」辦理。
二、
110
學年度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收 3 歲以上至 5 歲幼兒的出生起迄 日期定義如下:三、(一)5 足歲:民國 104 年 9 月 2 日至 105 年 9 月 1 日出生者。(2015/9/2-2016/9/1) (二)4 足歲:民國 105 年 9 月 2 日至 106 年 9 月 1 日出生者。(2016/9/2-2017/9/1) (三)3 足歲:民國 106 年 9 月 2 日至 107 年 9 月 1 日出生者。(2017/9/2-2018/9/1) 四、 辦理招生程序如下:
1. 第 3 階段 登記時間:
(1).現場登記:
110 年 4 月 21 日至 110 年 4 月 22 日 9:00 至 16:00 止。
110 年 4 月 23 日(星期五)至中午 12:00 止。
2. 登記地點:吉峰國小附設幼兒園辦公室 3. 招收名額: ( 4 )名
4. 抽籤時間:110 年 4 月 24 日(星期六)早上 9:00。
5. 錄取生報到日期及時間:
110 年 4 月 24 日早上
10 時前,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由備取生依序遞補。遞補之備取生需於同日早上 11 時 20 分前完成報到,逾期未 報到者視同放棄。
6. 報到方式:正取生及備取生均採現場報到。現場報到時,請攜帶現場登記確認單 辦理報到。
7. 抽籤及結果公布地點:吉峰國小附設幼兒園。
五、 登記資格及繳納證件:
(一) 現場登記:登記時應繳驗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未繳驗者不予受理登記。
1..
需要協助幼兒入園順位、資格、設籍規定及應檢具證件:
順位
需要協助幼兒資格
設籍本市 應檢具證件
1 身心障礙 ○ 鑑輔會核發之 109 學年度入幼兒園鑑 定安置結果
2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 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3 低收入戶子女 ○ 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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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低收入戶子女 ○ 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
5 原住民 ╳ 戶口名簿登載為原住民身分
6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 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 2.. 優先入園幼兒順位、資格、設籍規定及應檢具證件:
順位 優先入園資格 設籍
本市 應檢具證件 1
經 臺中 市 政 府社 會 局 ( 以 下 簡稱 社會 局)轉介輔導之危機家庭或機構安置之 幼兒
╳ 社會局轉介文件
2 輕度身心障礙者子女 ○ 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3
公立幼兒園(含學校)、非營利幼兒園及 無償提供土地建物辦理非營利幼兒園 之機關及公立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之 ㄧ親等直系血親幼兒【限就讀其一親等 直系血親所任職之校(園)】(名額以當 年度可招收幼生名額 15%為限)
○
編制內教職員工係以登記入園日前仍 在職者為準,含當學年度因原服務機 關教職員工超額而介聘至他機關者
4 雙胞胎或多胞胎幼兒 ○ 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 5 幼兒家庭有同胞兄弟姊妹三人以上者 ○ 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 3.. 一般入園資格及應繳證件:
1. 設籍本市年滿 3 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幼兒應有法定代理人(父或母 一方)、與報名幼兒同居之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及相關證明具監護人權利之人設 籍同戶,並繳驗戶口名簿或足供證明之文件〕。
2. 非設籍本市幼兒/非本國籍幼兒: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護照與居留證正本。
(二)
線上登記:符合以下條件之幼兒,可於「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
生 E 化作業系統」線上登記。倘未符合以下條件之幼兒,請前往現場報名。身分/資格 是否可採
線上登記 說明
一般生 符合設籍條件之一般幼兒 ○ 可網路線上登記或紙本現場登記
法定需 要協助 幼兒
身心障礙 - 由教育局鑑定安置後公告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
可網路線上登記或紙本現場登記
低收入戶子女 ○
中低收入戶子女 ○
原住民 △ 倘幼兒非設籍本市須採紙本現場登記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 可網路線上登記或紙本現場登記
優先 入園
經本府社會局轉介之危機
家庭或機構安置之幼兒 ╳ 一律採紙本現場登記
輕度身心障礙者子女 ○ 可網路線上登記或紙本現場登記 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之子
女 ╳ 一律採紙本現場登記
雙胞胎或多胞胎幼兒 ╳ 一律採紙本現場登記 幼兒家庭有同胞兄弟姊妹
三人以上 ╳ 一律採紙本現場登記
備註:符合以下資格者,請前往現場報名:
1. 110 年 2 月 21 日前非設籍本市幼兒。
2. 幼兒父母屬輕度及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而非設籍本市。
3. 與幼兒設籍同戶者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六、 招生順序:
(一)第 3 階段招生順序
甲、 實際招收學齡層為 3 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
1. 第 1 階段第 2 階段未錄取之 5 足歲需要協助幼兒。(持優先入園卡者) 2. 第 1 階段第 2 階段未錄取之 4 足歲需要協助幼兒。(持優先入園卡者) 3. 第 1 階段第 2 階段未錄取之 3 足歲需要協助幼兒。(持優先入園卡者) 4. 5 足歲需要協助幼兒。
5. 4 足歲需要協助幼兒。
6. 3 足歲需要協助幼兒。
7. 5 足歲優先入園資格幼兒。
8. 5 足歲一般身分幼兒。
9. 4 足歲優先入園資格幼兒。
10. 4 足歲一般身分幼兒。
11. 3 足歲優先入園資格幼兒。
12. 3 足歲一般身分幼兒。
(二)續辦第 3 階段招生(簡章至少公告 5 日以上)始得續招非設籍本市幼兒、非本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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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
七、 辦理現場登記時,申請登記表件必須由家長及監護人簽名蓋章。
八、 申請登記入園人數超過核定招收名額時,採抽籤方式決定之。新生報到未滿額或中途 有幼兒離園時,依備取名冊先後次序補足名額。公立幼兒園各園備取生備取資格有效 日至
111 年 2 月底止。
九、 多胞胎幼兒(含雙胞胎)籤卡得由家長自行決定併同或分別抽籤並應出具切結書,
惟僅受理現場報名作業。
十、 符合需要協助及優先入園資格幼兒未於規定登記時間內繳交證明文件,視同放棄 優先資格。
十一、 幼兒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發展遲緩證明,但未經由本市鑑輔會之鑑定安置幼生、未 於指定時間完成入園作業及放棄鑑定安置結果之特教生不具優先入園資格,僅可 以一般生資格辦理登記。
十二、 各階段錄取之幼兒如未依規定時間報到,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十三、
現場登記或報到當日,幼生監護人倘無法至現場辦理,應出具委託人簽名並填妥之
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方可辦理登記或報到。十四、 已報到之幼兒未依限繳回繳款單時,以棄權論,並依備取順序遞補。
十五、 申請登記證明文件如有偽造、變造或出具不實之情事者,取消其錄取資格,並追溯 其法律責任。
十六、 經第 1、2 階段登記未錄取幼兒,得於其他幼兒園因第 1、2 階段招生人數不足繼續 辦理第 3 階段招生時參加登記。
十七、 幼兒園以實施全日制教學為原則,收托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 8 時至下 午 4 時止。招收 3 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每班招收幼生 30 名為限。
十八、本簡章依據「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新生入園作業注意事項」訂定,
得經本園(校)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陳報園(校)長核准後實施。
臺中市霧峰區吉峰國小附設幼兒園 110 學年度新生報名登記卡
第一聯:學校留存聯
編 號 登記資格
(家長勿填寫)
□滿____足歲且符合需要協助,第 項
□滿____足歲且符合優先入園 ,第 項 幼兒姓名 □滿__足歲之一般幼兒,□審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
身分證字號 性 別 □男
□女
生 日 年 月 日
現在地址 路 巷
臺中市 區 里 街 鄰 弄 號 樓 戶籍地址 路 巷
臺中市 區 里 街 鄰 弄 號 樓
父親姓名 聯絡
電話
住家電話: 行動電話:
服務單位:
母親姓名 聯絡
電話
住家電話: 行動電話:
服務單位:
填表者簽名 聯絡
電話
(一)需要協助幼兒資格及應繳證件(打) (二)優先入園資格及應繳證件證件審核(打)
1. 身心障礙:鑑輔會核發之 110 學
年度入幼兒園鑑定安置結果。 1.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轉介輔導 之危機家庭或機構安置之幼兒:社會局轉介文件。
2.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持有政
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2.輕度身心障礙者子女:持有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 手冊或證明者。
3.低收入戶子女:社政單位列冊有案 並取得證明者。
3.公立幼兒園(含學校)、非營利幼兒園及無償提供 土地建物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機關及公立學校編制 內教職員工之ㄧ親等直系血親幼兒【限就讀其一親 等直系血親所任職之校(園)】(名額以當年度可招收 幼生名額 15%為限)
4.中低收入戶子女:社政單位列冊有
案並取得證明者。 4.雙胞胎或多胞胎幼兒: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 本。
5.原住民:戶口名簿登載為原住民身
分者。 5.幼兒家庭有同胞兄弟姊妹三人以上者:戶口名簿正
本或戶籍謄本。
6.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社政單位列冊 有案並取得證明者。
(三) 一般入園資格及應繳證件(打)
設籍本市年滿二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 幼兒(幼兒應有合法監護人設籍同戶,並繳驗 戶口名簿或足供證明之文件)
審核員簽章
填 表 日 期
110 年 月 日
………
第二聯:家長留存聯
※如錄取,110 年 月 日( )早上 9 點至 10 時請攜帶此聯到本園辦理報到不另行通知,當日早上 10 時前未完成報到手續者以棄權論,缺額由備取生遞補。此聯勿遺失不接受補發。
臺中市霧峰區吉峰國小附設幼兒園 110 學年度 新生報到聯
編號: 幼兒姓名: 性別:□男 □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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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託 書
委託人 (本人簽名)
因 緣故,無法至 吉峰國小附設幼兒園 辦理新生
□登記□報到□其它 事宜,
特委託受託人 (姓名) (出具本人□身分證□駕照□護照□附有照片健保卡正 本 及受託人
□身分證□駕照□護照□附有照片健保卡正 本 供 查 驗 )代為辦理。
委託人:(簽章)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受委託人:(簽章)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本委託書所蒐集之個人資料,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僅針對本委託目的進行蒐集、處 理及利用,不另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