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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 職員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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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 職員甄選簡章

網路報名及繳費日期:

109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起至 109 年 5 月 26 日

(星期二)下午 5 時止(繳費至 109 年 5 月 26 日下午 11 時 59 分止)

資格審查日期:

109 年 5 月 30 日(星期六)上午 8 時起至中午 12 時

網路列印准考證日期:

109 年 6 月 5 日 (星期五)上午 9 時起至 109 年 6 月 12 日(星 期五)下午 5 時止

甄選時間:

109 年 6 月 13 日(星期六)上午 9 時起至 11 時 50 分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會

中華民國 109 年 5 月 8 日

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系統

網址:http://www.tyes.tc.edu.tw/ec

(2)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職員甄選重要日程表

編號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1 公告簡章 109 年 5 月 8 日(星期五)

公 告 於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http://www.tc.edu.tw/),並請應考者自行下載 使用,不另發售。

2 網路報名及繳費

109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三)

至 109 年 5 月 26 日(星 期二)止

109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起至 109 年 5 月 26 日(星期二)下午 5 時止,於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 進用人員甄選系統登錄報名,並列印繳費單完成繳費

(繳費時間至 109 年 5 月 26 日下午 11 時 59 分止)

3 現場資格審查 109 年 5 月 30 日(星期六)

109 年 5 月 30 日(星期六)上午 8 時至中午 12 時於臺中市潭子區潭陽國民小學,採現場親自或 委託繳件,並當場進行資格審查。

4 申 請 特 殊 需 求 應 考

考場服務 109 年 6 月 2 日(星期二)

報名後,因意外、變故或其他特殊需求需申請應考考場 服務者,應於 109 年 6 月 2 日(星期二)下午 5 時前檢 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臺中市北屯區東光國民小 學提出申請,並由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 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會討論後另行通知。

5 網路列印准考證

109 年 6 月 5 日(星期五)

至 109 年 6 月 12 日(星 期五)止

繳費完成後,109 年 6 月 5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起至 109 年 6 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止,

於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系統列印 准考證,始完成報名手續。

6 公 告 甄 選 試 場 配 置

圖及分配表 109 年 6 月 10 日(星期三)

當 日 下 午 5 時 於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http://www.tc.edu.tw/)及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 用人員甄選系統公告,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疫情,不開放察看試場,請應考者於甄 選當日提早入場察看。

7 甄選(筆試)時間 109 年 6 月 13 日(星期六) 當日上午 9 時起進行甄選(筆試)。

8 公 布 甄 選 試 題 及 參

考答案 109 年 6 月 13 日(星期六)

當日下午 1 時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http://www.tc.edu.tw/)及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 約進用人員甄選系統。

9 試題疑義反映 109 年 6 月 13 日(星期六)

當日下午 1 時至 2 時填列試題疑義及上傳佐證資 料至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系統

(網址:http://www.tyes.tc.edu.tw/ec)。

10 試題疑義回覆 109 年 6 月 13 日(星期六)

當日下午 3 時前公告於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 http://www.tyes.tc.edu.tw/ec)

11 公 告 甄 選 成 績 及 錄

取名單 109 年 6 月 15 日(星期一)

當 日 下 午 10 時 前 於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http://www.tc.edu.tw/)及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 約進用人員甄選系統公布甄選成績及錄取名單。

12 甄選成績複查 109 年 6 月 16 日(星期二) 當日上午 9 時至 12 時持准考證及成績複查申請表 於臺中市西區中正國民小學申請複查。

13

上 網 公 告 甄 選 成 績 複 查 通 過 者 及 錄 取 名單

109 年 6 月 16 日(星期二)

當日下午 6 時前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http://www.tc.edu.tw/)及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 約進用人員甄選系統。若甄選成績複查無誤,則 不再公告。

14 錄取人員分發 109 年 6 月 19 日(星期五)

當日上午 9 時前,請錄取人員(包含正、備取)檢 附相關證件於臺中市西屯區西屯國民小學辦理分 發程序。

15 錄取人員報到 109 年 6 月 22 日(星期一)

當日中午 12 時前攜帶相關證件正本前往分發學 校或幼兒園辦理報到簽約手續,未準時報到或證 件不齊者以棄權論。

(3)

1

109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職員甄選簡章

壹、 依據

一、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二、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三、 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會會議決議。

貳、 報名資格與條件

一、 基本條件: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3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者。

二、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設有戶籍滿 10 年以上(應於 99 年 8 月 1 日前設籍)。

三、 外國人士報名需符合以下各款之一:

(一) 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檢具居留證及配偶戶籍 謄本正本。

(二) 符合就業服務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1、3 及 4 款者,檢具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工 作許可證正本。

四、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職員報名資格:

(一) 專科以上學歷畢業。

(二) 熟悉基本電腦文書處理工作為佳。

參、 報名注意事項

一、 簡章及報名表件:

即日起至 109 年 5 月 26 日(星期二)下午 5 時止自行至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http://www.tc.edu.tw/)下載,並請一律使用 A4 紙張列印,不另行發售。

二、 報名方式、日期及資格審查:

(一) 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線上報名(通訊報名不予受理),並採現場資格審查(委託 報名者須檢附委託書,附件 4)。未先行網路報名者,不得直接於現場資格審查時 報名,經網路線上報名且繳費,但經資格審查不符者,將另行退費。

(二) 網路報名時間:自 109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起至 109 年 5 月 26 日(星 期二)下午 5 時止,至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系統登錄報名,並列 印繳費單(建議以雷射印表機列印)。

(三) 應考者須登入報名系統,依系統欄位指示填入相關資料,上傳照片電子檔(最近 6 個月內拍攝,本人正面脫帽半身且單一色背景之清晰照片,請勿上傳生活照片)

及登錄報名(未上傳照片電子檔或報名資料填寫不全者,不得報考)。應考者應 於列印繳費單後,依系統繳費說明另行辦理繳費作業。

(四) 報名費繳交時間:自 109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起至 109 年 5 月 26 日

(星期二)下午 11 時 59 分止。

1. 報名費:新臺幣 800 元(手續費需自行另付)。 2. 繳費方式:請選擇以下任一種方式繳納:

(1) 列印繳費單後,持單至便利商店繳款,包括 7-11、全家、萊爾富及 OK 便 利商店繳費,須負擔手續費新臺幣 15 元。

(2) 使用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費,須負擔手續費,並依各發卡銀行收費標準 核算,相關優惠措施則視個別發卡銀行而定。

(五) 應考者請務必自行留存繳交報名費之交易明細表或 ATM 轉帳明細表備查(如以

(4)

2

「網路銀行繳費」或「ATM 繳款但無 ATM 繳款明細表」者,請檢附「存摺正本」

備查),並請自行查核確認繳費是否完成。

(六) 請報名者參閱本簡章「貳、報名資格與條件」之說明,並請自行檢核是否具備報 名資格和條件。網路報名後,應檢具相關證件接受資格審查;未網路報名或現場 審件未符資格者,即取消參加甄選資格。

(七) 資格審查及繳驗證件:

1. 資格審查時間及地點:109 年 5 月 30 日(星期六)上午 8 時起至中午 12 時止,

至臺中市潭子區潭陽國民小學(地址:臺中市潭子區潭陽路 19 號,電話:

04-25382255 分機 716)接受資格審查,逾時恕不受理。

2. 請攜帶符合報名資格與條件之證件正本、影本,並繳交影本 1 份,以 A4 大小影 印,正本驗畢當場歸還;證件正本不齊或未持證件正本,僅持證件影本者概不受 理現場審查;另證件請依序排列。

(1) 甄選報名表請至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系統網站登錄列印,

勿以空白表格自行填寫,格式參考如附件 1。

(2)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貼於黏貼資料表上(附件 2),並請一律使用新 式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進行審查,不得以其他證件代替。另各項繳驗 證件與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上所載姓名、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有不符者,

不得報名。更名者應附有更名記事之 3 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有詳細記事 足茲證明更名之新式戶口名簿正本佐證。

(3) 外國人士請檢附配偶戶籍謄本或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工作許可證正本及影 本。

(4) 學歷證件(專科以上學歷畢業證書)。

(5) 報名切結書(附件 3)。

(6) 報名委託書:委託報名者需檢附委託書(附件 4)。

(7) 報名費收據。

3. 上述應檢附之文件,依序整理齊全,用迴紋針夾在左上角(勿以訂書機裝訂), 於資格審查時備妥審查,逾時不受理補件。

4. 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報名時需繳驗下列證件,始得依規定受理報名:

(1) 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證件影印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 1 份。

(2) 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印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 1 份。

(3)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修業期間出入境日期紀錄證明。

(4) 以上所持國外學歷證件,準用教育部新修正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 法」查證,若經查證不符或不具資格者,取消其資格。

5. 如有資格不符或證明文件虛偽不實者,縱因甄選前後未能察覺而予錄取聘用,一 經查證屬實,仍應予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或解聘,並追究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及 由當事人繳回已領之薪資。

(八) 完成繳費且現場資格審查通過者,請自 109 年 6 月 5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起至 109 年 6 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止,於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 系統列印准考證(範本如附件 5),始完成網路線上報名手續。應考者若逾時未繳 費,則無法報名參加甄試,且既經繳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若因資料填 寫錯誤致匯款失敗者,視同未完成報名,不予參加本次甄選。

(5)

3

肆、 甄選名額及缺額所在學校(幼兒園)

一、 甄選名額:正取 6 名,備取人員若干名。

二、 工作地點:詳附錄一。

伍、 甄選時間

於 109 年 6 月 13 日(星期六)上午 9 時起(9 時 15 分以後不得進場)。 一、 第一節:上午 9 時至 10 時 10 分。

二、 第二節:上午 10 時 40 分至 11 時 50 分。

陸、 甄選地點

一、 甄選地點:臺中市立崇德國民中學(地址:臺中市北屯區崇德路二段 227 號 ,電話:

04-22454081)

二、 公告甄選試場配置圖及分配表:109 年 6 月 10 日(星期三)下午 5 時公布於臺中市 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及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系 統,請逕行上網查閱,不再另行通知,倘有更正則以現場公布為準。

三、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不開放察看試場,請應考者於甄選當日 提早入場察看。

四、 如因報名人數過多或意外因素,增闢或變更考場學校及試場位置時,請留意臺中市 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最新消息公告、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 員甄選系統或洽臺中市北屯區東光國民小學(電話:04-24364911)。

柒、 甄選方式

一、 採筆試方式進行,應考者應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或駕照、具照片之 健保卡或護照等)正本入場參加考試,當日准考證遺失者,請於入試場前攜帶具照 片之證件至試務中心辦理補發,試場規則如附錄二。

二、 考科:

(一)第一節:會計學概要。

(二)第二節:教保法令及行政管理。

三、 題型:選擇題 50 題,單選題 4 選 1,採電腦閱卷,請攜帶 2B 鉛筆應試。

四、 甄選試題及參考答案於 109 年 6 月 13 日(星期六)下午 1 時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 局網站(http://www.tc.edu.tw/)及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系統。應考者 如對試題及答案有疑義,請於 109 年 6 月 13 日(星期六)下午 1 時至 2 時填列試題 疑義及上傳佐證資料至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系統,如逾受理期限或 未敘明理由及未檢附佐證資料者,不予受理。

五、 試題疑義回覆及正確答案於 109 年 6 月 13 日(星期六)下午 3 時公告於臺中市公立 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系統。

捌、 甄選錄取方式

一、 成績計算:以 2 考科原始分數計算,滿分 200 分,甄選總成績高者優先錄取,甄選 總成績相同時,依「會計學概要」成績較高者依序錄取,若筆試 2 考科成績皆相同 時,則由應考者於分發當場公開抽籤決定之。

二、 錄取方式:最後確定錄取名單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公告之甄選名額,按應考者總成 績高低依序排列決定,並得視需要備取若干名(其備取名額由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 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會訂定)。

玖、 甄選錄取公告及成績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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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 甄選成績及錄取名單公告:109 年 6 月 15 日(星期一)下午 10 時前公告於臺中市政 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及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系統。

另應考者請逕至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系統輸入個人准考證號及國民 身分證或居留證統一編號查詢成績,不另寄成績單,且成績單未自行下載列印者,

於 109 年 8 月 1 日(星期六)以後不得再行列印及申請補發,並不得以成績單未送 達提出任何異議。

二、 成績複查:

(一) 對成績加總有疑義,得申請複查成績,申請複查成績時,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 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二) 複查日期:109 年 6 月 16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至 12 時,每人以一次為限,逾 時不受理。

(三) 請持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或駕照、具照片之健保卡或護照等)正本、准考證及 成績複查申請表(附件 6)親自或委託(須檢具委託書,附件 7)至臺中市西區 中正國民小學(地址:臺中市西區英才路 423 號,電話:04-23212041 分機 731 或 770)申請複查,每一科目手續費新臺幣 100 元。另需檢附限時掛號回郵信封 1 只,貼足 35 元郵資並寫妥申請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

(四) 前述證件不齊或未繳費完成者,不受理成績複查申請。

三、 甄選成績複查通過者及錄取名單公告:109 年 6 月 16 日(星期二)下午 6 時前公告 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及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 甄選系統,不另寄發錄取通知。若複查無誤,則不再公告。

拾、甄選分發及報到作業

一、 公立幼兒園職員錄取人員(包含正取及備取人員)分發作業:

(一) 參與分發地點:臺中市西屯區西屯國民小學(地址:臺中市西屯區西屯路 2 段 300 號,電話:04-27013534)

(二) 分發時間:請錄取人員於 109 年 6 月 19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前辦妥報到手續,

分發日期不再另行通知,未準時報到或證件不齊者以棄權論,且不得提出異議。

另分發後之報到日期以簡章為主,不再另行通知。

(三) 分發方式:錄取人員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或駕照、具照片之健保卡或護 照等)正本及准考證(不得逕以紙本填寫之准考證代替),親自到場填寫志願憑 辦;如委託他人者,受委託人應另攜帶委託書(附件 8)及雙方國民身分證或居 留證(或駕照、具照片之健保卡或護照等)正本,始得參加分發。

(四) 分發作業程序:

1.錄取人員依總成績高低依序分發。

2.分發作業時,如經現場工作人員唱名 3 次未到場者視同棄權,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二、 錄取人員報到作業:

經本次甄選錄取並完成分發作業者,應於 109 年 6 月 22 日(星期一)中午 12 時前,

攜帶報到通知單暨所有學經歷及近 3 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相關證件正本前 往分發學校或幼兒園辦理應聘手續,逾期未報到者視同自願棄權,並取消錄取資格。

經錄取完成應聘及簽約程序者,自 109 年 8 月 1 日起聘。

三、 備取人員候用期間及方式:

(一) 經本次甄選獲備取資格者,候用期間至 110 年 4 月 30 日(星期五)止,若於 110 年 4 月 30 日前,本市公立幼兒園(除和平區立幼兒園外)職員離職,致該學校 或幼兒園產生職員缺額,即可依備取順序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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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 前述出缺情形,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依實際情況另行通知備取者,若無該情形發 生,則備取人員資格不得沿用至 110 年 5 月 1 日(星期六)。

拾壹、錄取人員待遇及制度

一、錄取人員依據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簽訂不定期契約進用。

二、薪資待遇比照「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所訂「職員薪資支給標準表」核給,專科學 歷者薪資以每月 2 萬 9,458 元核給,學士以上學歷者以每月 3 萬 1,518 元核給,並視 年終考核成績進級,年終工作獎金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 規定辦理。

拾貳、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上述甄選日程及地點需作變更時,將於臺中市政 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系統或媒 體公告。

拾参、本簡章經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會審議通過,報經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可後實施,未盡事宜則依相關法令辦理;如有補充及修正事項,

經甄選會通過後,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及臺中市公 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系統。

拾肆、報名後,因意外、變故或其他特殊需求需申請應考考場服務者,應於 109 年 6 月 2 日

(星期二)下午 5 時前檢附特殊需求應考考場服務申請表(附件 9)及相關證明文件,

向臺中市北屯區東光國民小學(地址:臺中市北屯區東光路 926 號;電話:04-24364911;

傳真:04-24377216)提出申請,並由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 人員甄選會討論後另行通知。

拾伍、其他注意事項

一、甄選試場分配表依重要日程表所訂日期在試場公布,或請應考者自行上臺中市政府教 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及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系統瀏覽。

二、因學校停車位不足,報名、考試及分發當日不提供汽車停車場地,請應考者盡量搭乘 大眾運輸工具前往報名、考試及分發地點。

三、筆試應考每節考試開始後遲到逾 15 分鐘,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考者,每節考試開始後 40 分鐘內不得離場;強行入場或離場者,該科不予計分。

四、本次考試會計學概要得使用電子計算器,其注意事項如下:

(一)凡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者,應考者始得使用。如試題註明禁止使用電子計 算器而使用,依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職員甄選試場規 則第 24 條規定:「應考者有試題註明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之情事者,扣減 該科成績 20 分。」

(二)依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職員甄選試場規則第 24 條規 定:「應考者有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電子計算器 之情事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且不得繼續使用。應考者請視科目性質需要,

自行攜帶合於考選部規定機型廠牌之電子計算器備用。

(三)目前經考選部核定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已有 205 款(如附錄三),相關機型登載 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應考者專區/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 措施項下,應考者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當機型。另考選部將陸續增加其他機型,

並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最新消息」公告增列。

五、參加本次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職員甄選經錄取及聘用後,如有證件不實或無法具備合 格職員資格者或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3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則撤銷其錄取 資格及無條件解聘,不得異議。

六、經甄選錄取者,應於 109 年 8 月 1 日(星期六)前向錄取學校或幼兒園繳交公立醫院或

(8)

6

勞保指定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 3 個月內胸部 X 光透視),未繳交體格檢查合格表者,

均予以取消錄取資格;如患有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者,

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

七、錄取人員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進用,任職期間及權利義 務依該辦法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八、對本簡章規定有疑義時,以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 會解釋為準。

九、附錄:

(一)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職員缺額表。

(二)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職員甄選試場規則。

(三)考選部核定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

十、附件:

(附件 1)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職員甄選報名表。

(附件 2)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職員甄選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 黏貼資料表。

(附件 3)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職員甄選報名切結書。

(附件 4)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職員甄選報名委託書。

(附件 5)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職員甄選准考證。

(附件 6)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職員甄選成績複查申請表暨成 績查覆表。

(附件 7)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職員甄選成績複查委託書。

(附件 8)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職員甄選分發委託書。

(附件 9)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職員甄選特殊需求應考考場服 務申請表。

(9)

7

附錄一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職員缺額表

編號 行政區 幼兒園名稱 職員數

1 清水區 市立清水幼兒園 1

2 東勢區 市立東勢幼兒園 1

3 大里區 市立大里幼兒園 1

4 龍井區 市立龍井幼兒園 1

5 豐原區 市立豐原幼兒園 1

6 新社區 市立新社幼兒園 1

合 計 6

(10)

8

附錄二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職員甄選試場規則

第 1 條 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 約進用職員甄選試場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 2 條 監試委員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規則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 公平之情事進行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應考者應予充分配合,否則依 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一般注意事項

第 3 條 考試前發現應考者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 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 資格,已經錄取、聘用者,撤銷其錄取、聘用資格;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 察機關辦理:

一、冒名頂替。

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第 4 條 各節考試期間,應考者應考時不得飲食、抽菸,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 答,初犯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再犯者即請其離場,該科不予計分;惡意或情 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 5 條 各節考試開始前 5 分鐘預備鈴(鐘)聲響時,應考者即可入場,入場後除准考證、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及考試必用文具外,所有物品應立即放置於臨時置物區,並 迅速依編訂座位入座,經監試委員指示後仍攜帶有非考試必需用品或不就座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每節考試開始鈴(鐘)聲響前,應考者不得翻閱試題本、提前作答或未經監試委 員許可逕行離座,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若強行離場或不服糾正,該科不予 計分。

第 6 條 應考者每節考試開始後遲到逾 15 分鐘,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考者,每節考試開始 後 40 分鐘內不得離場;強行入場或離場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 7 條 應考者不得有夾帶、抄襲、傳遞、交換答案卷或答案卡、以自誦或暗號告知他人 答案或故意將答案供人窺伺抄襲等舞弊情事,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 8 條 應考者不得相互交談、左顧右盼意圖窺伺或抄襲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伺 答案,經勸告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 9 條 各節考試期間,應考者除必用之書寫、擦拭、作圖之文具外,不得攜帶書籍、紙 張及手機等具有計算、通訊、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各類 器材、物品入場;計時器之鬧鈴功能須關閉;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

須先報備並經檢查方可使用;違反前述規定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於試場內置 物區發出響聲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3 分。前述各類事件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 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入場及作答前注意事項

第 10 條 應考者應攜帶准考證暨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入場應試,並得以駕照、具照片之健保

(11)

9

卡或護照代替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以供查驗,違者如經監試委員查核並確認係應考 者本人無誤者,得先准予應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前准考證仍未送 達者,扣減其當節該科成績 10 分,其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明文件未送達者,扣減 其當節該科成績 5 分。

第 11 條 應考者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准考證號碼入座,不在編定之試場應考者,該科不予計分。

應考者在開始作答前,亦應確實檢查座位與准考證之號碼是否相同,如有錯誤,應 即舉手請監試委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者,自動告知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經監試委員發現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0 分。

第 12 條 應考者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試題本、答案卷及答案卡是否齊備、完整,並檢查 答案卷卡之准考證號碼是否正確,如有缺漏、污損或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委員處 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錯用答案卷卡,自動告知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經 監試委員或試務人員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0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 科不予計分。

作答注意事項

第 13 條 應考者須遵循監試委員指示,配合核對准考證與應考者名冊。應考者不得拒絕亦不 得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第 14 條 應考者應將選擇題作答於答案卡上,否則不予計分。

第 15 條 應考者應依照試題本、答案卷及答案卡上相關規定作答,並應保持答案卷及答案卡 清潔與完整。不得竄改答案卷卡上之准考證號碼及條碼,違者該答案卷卡分別不予 計分;不按規定作答或無故污損、破壞答案卷卡或在答案卷卡上顯示自己身分、做 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等情事者,分別扣減其該科答案卷卡成績 10 分,並得 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第 16 條 選擇題採電腦讀卡閱卷部分,應考者作答時限用 2B 軟心鉛筆劃記,修正時須用橡 皮擦將原劃記擦拭乾淨,不得使用修正液(帶),違者致光學閱讀機無法辨認答案 者,其該部分不予計分。

第 17 條 應考者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委員處理,但不得要求 解釋題意;如答案卷卡或文具不慎掉落,應舉手通知監試委員後再行撿拾,否則依 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第 18 條 應考者不得在答案卷、答案卡、試題本以外之處抄錄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如於當節考試結束前將抄錄之答案強行攜出試場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 19 條 應考者未經監試委員許可,一經離座,即不得再行修改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第 20 條 應考者應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 成績 2 分,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再扣減其成績 3 分;情節重大者,該科不予 計分。

離場注意事項

第 21 條 應考者應於考試離場前將答案卷、答案卡、試題本併交監試委員驗收,不得攜出試 場外,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 22 條 應考者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前提早離場者,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高聲喧嘩或 宣讀答案,經勸止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

(12)

10

其他事項

第 23 條 應考者答案卷、答案卡若於考試中或結束後發生意外毀損或遺失,應由現場試務人 員立即處理,或由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會議決 補救方式,必要時得辦理補考等相關補救措施,應考者不得拒絕,拒絕者其該科答 案卷卡分別以 0 分計算。

第 24 條 應考者有試題註明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之情事者,扣減該科成績 20 分。應 考者有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電子計算器之情事 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第 25 條 本規則所列扣減違規應考者成績之規定,均以扣減各該科答案卷卡之成績分別至 0 分為限。

第 26 條 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應考者權益之事項,應由監試委員或試務人員予以詳 實記載,提請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會討論,依 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第 27 條 凡違反本規則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通知其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

第 28 條 其他不足事項比照國家考試規則辦理。

第 29 條 本規則經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其他契約進用人員甄選會通過,報 請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13)

11

附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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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5)

13

(16)

14

附件 1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職員甄選報名表

(本表為參考用,報名時請逕至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系統列印)

准考證號碼 應考者

姓名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國民身分證或

居留證 統一編號

現職工 作地點

現職職務 名稱

(請張貼最近 6 個 月內拍攝,本人正面

脫帽半身且單色背 景之清晰照片 1 張)

畢業校系 聯絡

電話

(日) 行動電話

(夜) E-MAIL

通訊地址 □□□

緊急聯絡人 姓名 行動電話

報考 資格

項目 序號 檢附之證明 審查人員核章

繳交報名 表件

1

□新式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反面影本(黏貼於本報名表)

□未註記出生地或註記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需另附具有詳細記事欄 位之現戶個人戶籍謄本正本

□外國人士報名需檢具居留證及配偶戶籍謄本正本或經中央主管機 關核准之工作許可證正本。

□ 符 合

審查人簽章:

2 □學歷證件(專科以上學歷畢業證書) 3 □報名切結書

4 □報名委託書(委託報名者需檢具) 繳交報名

1 □報名費收據 □ 已 繳

因應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 (COVID-19)

疫情防疫切 結事項

防疫切結事項如下:

1.應試當日有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及自主健康管理被限制不得外出之情形者不得應考,如違反前項規定參加 本項考試,成績不予採計,且不得申請退費;不得應試之應考人如參加考試,經查證屬實應即中止考生應試,

並由試務中心通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處理,成績亦不予採計。

2.應試當日倘屬自主健康管理得外出者或有發燒、咳嗽、流鼻涕等呼吸道症狀情形者,應主動告知試務工作人 員,並同意於備用試場應試 。

□同意 □不同意

備註

以上證件請備齊正本及影本,影本請依序排列,並均以 A4 大小紙張影印。

1. 證件正本驗畢發還(影本留存)

2. 准考證驗畢發還

3. 以上個人資料資料是否願意提供予公立幼兒園,倘公立幼兒園有 3 個月內代理職員職務,得自行聯繫代理。

□同意 □不同意

應考者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17)

15

附件 2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職員甄選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黏貼資料表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

(正面)黏貼處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

(背面)黏貼處

備註:請將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黏貼於資料表上,並請一律使用新式國民 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進行審查,不得以其他證件代替。另各項繳驗證件 與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上所載姓名、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有不符者,

不得報名。更名者應附有更名記事之 3 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有詳細記

事足茲證明更名之新式戶口名簿正本佐證。

(18)

16

附件 3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職員甄選報名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參加109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 用職員甄選,已詳閱甄選簡章內容,茲切結下列事項:

一、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ㄧ,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於各甄選階段 時發現者,予以扣考;於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於錄取 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已聘用者,依規定解聘;如涉及法律 責任由應考者自行負責。

(一)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3 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或證件不實之情形 者。

(二)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有關證件資料者。

(三)自始不具備甄選資格者。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各階段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二、如有不符甄選資格與條件而隱匿實情者,如經查證屬實,逕予註銷錄取資格;

其已進用者,予以解約,並須繳回已領之薪資,如係現職人員將通知其服務 單位。

三、經甄選錄取者,倘未能於起聘(109年8月1日)前向錄取學校或幼兒園繳交 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則予以 取消錄取資格;倘患有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之傳染病,則依傳染病防治法 相關規定辦理。

此 致

109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會

立 切 結 書 人: (簽名或蓋章)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統一編號:

戶 籍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9)

17

附件 4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職員甄選 報名委託書

本人 因故無法親自參加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 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職員甄選資格審查作業,特全權委託 先生(小 姐)代理相關手續,如因受委託人證件準備不齊、不具完全行為能力或有其 他不當情事,致無法完成報名程序,悉由本人自行負責。

此致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會

委託人: (簽名或蓋章)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地址:

受委託人: (簽名或蓋章)

(應為成年人且具行為能力)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備註:受委託人請攜帶本人及委託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或駕照、具照片之健保卡 或之護照等)正本驗明身分,影本不予受理,並請備齊相關證件。

(20)

18

附件 5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職員甄選准考證

(本表為參考格式,請應考者完成初試報名費繳費程序後,於 109 年 6 月 5 日起至 109 年 6 月 12 日止,至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系統自行列印,當日准考證遺失 者請於入試場前攜帶具照片之證件至試務中心辦理補發)

姓名 准考證號碼

試區 市立崇德國中 考試日期 109 年 6 月 13 日

試區地址 臺中市北屯區崇德路二段 227 號

試場 備註

到考查證

甄選(筆試)

109 年 6 月 13 日(星期六)

第一節 會計學概要

第二節 教保法令及行政管理

8:55 預備 10:35 預備

9:00~10:10 10:40~11:50

(監場人員簽章) (監場人員簽章)

□到考 □到考

試場規則

第 1 條 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職員甄選試場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 2 條 監試委員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規則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

應考者應予充分配合,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第 3 條 考試前發現應考者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 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已經錄取、聘用者,撤銷其錄取、聘用資格;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冒名頂替。

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21)

19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第 4 條 各節考試期間,應考者應考時不得飲食、抽菸,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初犯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再犯者即請其 離場,該科不予計分;惡意或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 5 條 各節考試開始前 5 分鐘預備鈴(鐘)聲響時,應考者即可入場,入場後除准考證、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及考試必用文具外,所有 物品應立即放置於臨時置物區,並迅速依編訂座位入座,經監試委員指示後仍攜帶有非考試必需用品或不就座者,扣減其該科成 績 5 分。

每節考試開始鈴(鐘)聲響前,應考者不得翻閱試題本、提前作答或未經監試委員許可逕行離座,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若 強行離場或不服糾正,該科不予計分。

第 6 條 應考者每節考試開始後遲到逾 15 分鐘,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考者,每節考試開始後 40 分鐘內不得離場;強行入場或離場者,該 科不予計分。

第 7 條 應考者不得有夾帶、抄襲、傳遞、交換答案卷或答案卡、以自誦或暗號告知他人答案或故意將答案供人窺伺抄襲等舞弊情事,違 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 8 條 應考者不得相互交談、左顧右盼意圖窺伺或抄襲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伺答案,經勸告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 9 條 各節考試期間,應考者除必用之書寫、擦拭、作圖之文具外,不得攜帶書籍、紙張及手機等具有計算、通訊、記憶等功能或其他 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物品入場;計時器之鬧鈴功能須關閉;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須先報備並經檢 查方可使用;違反前述規定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於試場內置物區發出響聲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3 分。前述各類事件並得視其 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第 10 條 應考者應攜帶准考證暨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入場應試,並得以駕照、具照片之健保卡或護照代替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以供查驗,

違者如經監試委員查核並確認係應考者本人無誤者,得先准予應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前准考證仍未送達者,扣 減其當節該科成績 10 分,其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明文件未送達者,扣減其當節該科成績 5 分。

第 11 條 應考者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准考證號碼入座,不在編定之試場應考者,該科不予計分。應考者在開始作答前,亦應確實檢查座位與 准考證之號碼是否相同,如有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委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者,自動告知者,扣減 其該科成績 5 分;經監試委員發現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0 分。

第 12 條 應考者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試題本、答案卷及答案卡是否齊備、完整,並檢查答案卷卡之准考證號碼是否正確,如有缺漏、

污損或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委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錯用答案卷卡,自動告知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經監試委員 或試務人員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0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第 13 條 應考者須遵循監試委員指示,配合核對准考證與應考者名冊。應考者不得拒絕亦不得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否則依其情節輕 重提報議處。

第 14 條 應考者應將選擇題作答於答案卡上,否則不予計分。

第 15 條 應考者應依照試題本、答案卷及答案卡上相關規定作答,並應保持答案卷及答案卡清潔與完整。不得竄改答案卷卡上之准考證號 碼及條碼,違者該答案卷卡分別不予計分;不按規定作答或無故污損、破壞答案卷卡或在答案卷卡上顯示自己身分、做任何與答 案無關之文字符號等情事者,分別扣減其該科答案卷卡成績 10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第 16 條 選擇題採電腦讀卡閱卷部分,應考者作答時限用 2B 軟心鉛筆劃記,修正時須用橡皮擦將原劃記擦拭乾淨,不得使用修正液(帶) 違者致光學閱讀機無法辨認答案者,其該部分不予計分。

第 17 條 應考者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委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如答案卷卡或文具不慎掉落,應舉 手通知監試委員後再行撿拾,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第 18 條 應考者不得在答案卷、答案卡、試題本以外之處抄錄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如於當節考試結束前將抄錄之答案強行 攜出試場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 19 條 應考者未經監試委員許可,一經離座,即不得再行修改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第 20 條 應考者應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再扣減其 成績 3 分;情節重大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 21 條 應考者應於考試離場前將答案卷、答案卡、試題本併交監試委員驗收,不得攜出試場外,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 22 條 應考者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前提早離場者,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高聲喧嘩或宣讀答案,經勸止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 23 條 應考者答案卷、答案卡若於考試中或結束後發生意外毀損或遺失,應由現場試務人員立即處理,或由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會議決補救方式,必要時得辦理補考等相關補救措施,應考者不得拒絕,拒絕者其該科答案卷卡分 別以 0 分計算。

第 24 條 應考者有試題註明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之情事者,扣減該科成績 20 分。應考者有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未經 考選部公告核定電子計算器之情事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第 25 條 本規則所列扣減違規應考者成績之規定,均以扣減各該科答案卷卡之成績分別至 0 分為限。

第 26 條 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應考者權益之事項,應由監試委員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載,提請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 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會討論,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第 27 條 凡違反本規則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通知其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

第 28 條 其他不足事項比照國家考試規則辦理。

第 29 條 本規則經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其他契約進用人員甄選會通過,報請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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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附件 6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職員甄選成績複查申請表

注意事項:

一、對成績加總有疑義,得申請複查成績。申請複查成績時,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 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二、複查日期:109 年 6 月 16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至 12 時,每人以一次為限,逾時不受 理。

三、本申請表各欄位及項目,應填寫清楚;正表及副表所填之內容應相同,如有不同則以正 本為準;並請勾選欲申請複查之科目。

四、每一科目複查手續費新臺幣 100 元。另需檢附限時掛號回郵信封 1 只,貼足 35 元郵資並 寫妥申請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

五、請持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或駕照、具照片之健保卡或護照等)正本、准考證及本申請 表親自或委託(須檢具委託書,附件 7)向臺中市西區中正國民小學(地址:臺中市西 區英才路 423 號;電話:04-23212041 分機 731 或 770 )申請複查。

六、前述證件不齊或未繳費完成者,不予受理。

---

正表 收件編號:

姓名 准考證號碼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複查科目

□會計學概要

□教保法令及行政管理

申請人地址 聯絡電話

申請人簽章

每項複查費新臺幣 100 元,共計新臺幣 元。

甄選會戳章(繳費完成證明章)

(戳章核蓋處)

(甄選會存根聯) ---

副表 收件編號:

姓名 准考證號碼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複查科目

□會計學概要

□教保法令及行政管理

申請人地址 聯絡電話

申請人簽章

每項複查費新臺幣 100 元,共計新臺幣 元。

甄選會戳章(繳費完成證明章)

(戳章核蓋處)

(應考者收執聯)

(23)

21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職員甄選 應考者成績查覆表

說明:

一、本次成績複查程序係依「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職員甄選簡章」

規定辦理。

二、申請複查選擇型試題成績者,調出試卡核對准考證號碼是否無誤,計算答對題數及實得 分數。

三、經上述作業,臺端成績複查結果如下:

收件編號:

姓名 准考證號碼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複查科目 □會計學概要 □教保法令及行政管理

複查得分

□各科目複查成績均與原成績分數相符

□各科目複查成績與原成績分數不符,不符科目為:

1. □會計學概要

2. □教保法令及行政管理

經複查後,複查分數與原成績分數不符者,修正臺端錄取結果為:

□錄取

□未錄取

(本表為複查成績回覆參考格式)

(24)

22

附件 7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職員甄選成績複查 委託書

本人 因故無法親自向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 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會申請成績複查,特全權委託 先生(小 姐)代理相關手續,如因受委託人證件準備不齊、不具完全行為能力或有其他 不當情事,致無法完成成績複查程序,悉由本人自行負責。

此致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會

委託人: (簽名或蓋章)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地址:

受委託人: (簽名或蓋章)

(應為成年人且具行為能力)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備註:受委託人請攜帶本人及委託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或駕照、具照片之健保卡 或護照等)正本驗明身分,影本不予受理,並請備齊相關證件。

(25)

23

附件 8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職員甄選 分發委託書

本人 因故無法親自參加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職員公開分發作業,特全權委託 先生(小姐)代理相關手續,如因受委託人證件準備不齊、不具完全行為 能力或有其他不當情事,致無法完成分發程序,影響本人權益,悉由本人 自行負責。

此致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會

委託人: (簽名或蓋章)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地址:

受委託人: (簽名或蓋章)

(應為成年人且具行為能力)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備註:受委託人請攜帶本人及委託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或駕照、具照片之健保卡 或護照等)正本驗明身分,影本不予受理,並請備齊相關證件。

(26)

24

附件 9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職員甄選 特殊需求應考考場服務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別

□ 男 □ 女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通 訊 處

電 話 ( ) 緊 急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E - m a i l 信 箱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手冊字號:

障礙類別:

障礙等級:

重新鑑定日期:

障 礙 情 形

聽覺障礙

視覺障礙:(全盲 弱視)

肢體障礙:障礙部位 上肢單側慣用手 上肢單側非慣用手 上肢雙手

下肢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 請 服 務 項 目

□ 輔助設備(應考者自備,需經檢查後使用)

放大鏡 擴視機 點字機 輔具(含助聽器) 醫療器材

□ 延長作答時間 20 分鐘(由休息時間扣除)

□ 放大試卷(字體放大 1.5 倍)

□ 代讀試卷(限全盲者,由監試人員代讀)

□ 重謄或代劃答案卡

□應考者在影印放大 1.5 倍之答案卡劃記,或以點字機點出答案,考後由監試人員將答 案代劃至答案卡。

□應考者唸出答案,由監試人員將答案代劃至答案卡。

□ 說明規則及特別提醒

□ 安排在一樓或設有電梯之試場

□ 特殊桌椅(請說明所需設備及規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申請陪考人員入場陪考,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其他(請敘明理由):

備 註

本表請於 109 年 6 月 2 日(星期二)前填妥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郵寄或傳真至臺中市北屯區東 光國民小學(地址:臺中市北屯區東光路 926 號;電話:04-24364911;傳真:04-24377216)

申請人

簽名或蓋章 甄 選 會 認 定 結

符合

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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