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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漢人的開墾與理番政策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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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北路理番同知設置的背景與變革

漢人對臺灣的開發始於荷治時期,而在鄭成功祖孫治臺時期奠定漢人移 民臺灣的基礎,而漢人移民人數增多,開墾地域會擴展,首先面臨的問題便 是侵犯到原住民的生存空間,在經濟利益與社會安全考量下,從荷治時期政 府便有一套理番政策,由鄭氏時期與清領時期,都可看出其承襲前期的理番 措施。理番同知的設置,便是將理番事務由地方官兼管改由專官專管,清領 初期之理番政策也在理番同知設置後大致底定,直到清末開山撫番前,理番 政策並無明顯變動,故理番同知的設置也就關係到清代中、後期番政的變化 與番社興衰,不容忽視。

第一節 漢人的開墾與理番政策的形成

臺灣南部的開發在荷蘭東印度公司領臺時期(1624 1661)即已粗具規模

,每年有許多福建、廣東沿海地區的季節性農民來臺墾耕,在今臺南一帶經 營蔗園及粗放稻作。另外有一些海商則往臺灣中北部沿海平原,與當地平埔 族進行交易買賣,交換鹿皮及其他物產如金子、硫磺等。其後臺灣歷經鄭氏 時期(1661 1683)的開發與清初漢人的大量移民,漢番之間接觸也就愈頻繁,

產生的問題也愈多,政府擬定的理番政策也需更具體可行,以維護社會安定 與保障番、民權益。

一、荷治時期到清領初期漢人的開墾

(一)、荷、西治臺時期

十七世紀以前的臺灣原住民,是南島語系為主的傳統部落社會,在荷、

西兩國分別佔據臺灣之前,只有少數非原住民的漢人漁民、商人或者漂流者 來到臺灣,以短期停留為主,甚少有定居者,因其時臺灣尚屬低度開發社會,

人口受容力低,而來臺灣從事漁業或番產交易之漢人,在漁期或狩獵期一開 始就來臺,結束即返大陸。

這時期在臺灣停留者,漁民以閩南漁夫為主,據曹永和研究,在嘉靖、

隆慶、萬曆之際,沿海居民來臺灣業漁者漸多,且與土著民族建立了極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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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清代臺灣北路理番同知研究(1766~1888)

的關係,產生了所謂「漢番交易」;1《巴達維亞城日記》記載:「臺窩灣(安 平)港有戎克船約計一百艘,來自中國,從事漁業並為採購鹿肉運往中國,

搭乘該戎克船前來之多數中國人,將進入內地採購鹿皮鹿肉等物。」2;明朝 官軍追逐林鳳(海盜)時招漁民劉以道往諭臺灣土著居民合剿,足徵當時福 建漁夫頗多在臺灣沿海活動,已與土著民建立了很密切的關係。3而十六世紀 中以後,明朝在閩南開放海禁,同意當地商人出海貿易,不論中國商人航行 至菲律賓群島各港或走私到日本,臺灣均是商人必經的島嶼。4

商人到臺灣以中國人和日本人為多,日本船之所以渡航而來,勿寧說是 要與對岸來航的中國船相會,以躲避明朝嚴厲的海禁,遂行走私貿易。5故中、

日商人會聚臺灣,是把臺灣當成國際走私的最佳地點。

臺灣漢人大量移民臺灣,始於明末時期,明代自永樂以降,二百年間,

宇內昇平,人口增加極速,尤以閩南一隅,地瘠人眾,人口壓力,較他處為 尤甚。比至嘉靖中葉,殆有不可容納之勢。既困於衣食,復限於海禁,生計 無術,惟有集結成團,鋌而走險,挾其武力,亦商亦盜,遂為閩海大患。6荷 蘭東印度公司在 1622 年,派遣艦隊探勘臺灣時,其司令官雷也山(Cornelis Reijersen)在琉球嶼一處,記載「該處有四百人以上居住,為兇暴之食人種,

見人常隱藏起來。據言在三年前曾殺中國人百餘人。」7而荷蘭人到臺灣時,

臺南附近已有相當多數的中國人定居。此由雷也山艦隊的船員在 1623 年 3 月從一個中國官員聽到在臺灣有許多中國人和大員的原住民婦女結婚,又在

1 曹永和,〈中華民族的擴展與臺灣的開發〉,收入其所著,《臺灣早期歷史研究》(台北:聯經出版 社,1997 年初版六刷),頁 9。

2 村上直次郎原譯、郭輝中譯,《巴達維亞城日記》,冊一(南投:臺灣省文獻會,民國五十九年),

頁 49。

3 曹永和,〈明鄭時期以前之臺灣〉,收入其所著,《臺灣早期歷史研究續集》(台北:聯經出版社,

2000 年初版),頁 47。

4 陳宗仁,〈東亞海域多元勢力競爭下雞籠、淡水地位的轉變(1400~1700)(台北:臺灣大學歷史 所博士論文,民國九十一年),頁 110。

5 岩生成一,〈在臺灣的日本人〉,收入許賢瑤譯,《荷蘭時代臺灣史論文集》(宜蘭:佛光人文社會 學院,2001 年一版一刷),頁 158。

6 林衡道主編,《臺灣史》(台北:眾文圖書公司,民國八十二年一版三刷),頁48。

7 同註2,頁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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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壠則有通中國話的原住民,8可知荷蘭統治臺灣初期,已有不少漢人居住在 臺灣南部,而據陳紹馨之研究,1661 年時臺灣華人成年男子有二萬五千人。

9

荷蘭人領臺以後,一方面因荷蘭人獎勵中國人的移植,或以公司的船隻 運送,或免稅,以示優待。10又因大陸上的長久戰亂,閩粵流民陸續流寓來臺,

故約在 1634 年時,有相當多數的貧窮中國農民,是在荷蘭東印度公司的保護 下,在臺灣進行農業活動。11荷治初期,米尚需仰給外來,1636 年以後,為 謀糧食自給自足,獎勵稻作,設立穀倉,並由荷屬東印度公司資助修築陴塘。

12荷蘭人在臺灣的稅收增加,所呈現的實質意義就是漢人在臺灣開發有長足的 進展。

在荷治時期,土地政策悉依該國之「王田制」,臺灣之土地,為其國王所 有,耕其地者,即為王之佃農,不許人民私有土地。13臺灣在荷蘭的支配區內,

至少有一萬至一萬一千名之漢人,從事捕鹿、種植稻穀以及捕魚等活動。14在 1644 年以後,漢人獲得荷蘭人的允許,開始從事臺灣北部雞籠、淡水地方的 開墾,15擴展了漢人的活動空間。在荷蘭治臺末期,有許多漢人因中國戰亂而 移居臺灣,設立了一個殖民區,除婦孺外,壯丁有二萬五千之多,從事商業 和農業,種植大量的稻子和甘蔗。16

總之,在荷據之後,引進近代性的制度與設施,才使得臺灣從部落社會

8 中村孝志著,〈荷蘭時代之臺灣農業及其獎勵〉,收入吳密察、翁佳音編,《荷蘭時代臺灣史研究》,

冊上(台北:聯經出版社,民國八十六年初版),頁 50。此時據說在蕭壠附近有 1,000~1,500 名 中國人居住,以商業謀利為主;又據說 1626 年,熱蘭遮城外的沙洲有 2,000 名中國人居住,與公 司締結親交。

9 陳紹馨,〈西荷殖民主義下菲島嶼臺灣之福建移民〉,收入其所著,《臺灣的人口變遷與社會變遷》

(台北:聯經出版社,1997 年初版五刷),頁 31。

10 曹永和,〈荷蘭與西班牙佔據時期的臺灣〉,收入其所著,《臺灣早期歷史研究》,頁43。

11 中村孝志著,〈荷蘭時代之臺灣農業及其獎勵〉,收錄於吳密察、翁佳音編,《荷蘭時代臺灣史研究》 冊上,頁 51。

12 蔡志展,《明清臺灣水利開發研究》(南投:臺灣省文獻會,民國八十八年初版),頁24。

13 宋增璋,《臺灣撫墾志》(南投:臺灣省文獻會,民國八十六年再版),頁25。

14 曹永和,〈明鄭時期以前之臺灣〉,收入其所著,《臺灣早期歷史研究續集》,頁85。

15 曹永和,〈荷據時期臺灣開發史略〉,同註10,頁64。

16 同註14,頁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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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變為民間社會,移入人口的發展始有可能,17而臺灣漢人經濟地位的伸張,

奠定了漢人在臺灣農業社會的基礎。

西班牙佔據臺灣的北部(1626~1642),一方面是要對抗荷蘭,而另一方 面是要誘致中、日的商賈到臺灣北部,重開已經斷絕的對日貿易,同時對中、

日兩國傳教。18西班牙主要的目標為經商與傳教,乃以雞籠為中心,招徠中、

日貿易,從事開採硫磺。19當時雞籠、淡水均為荒穢之地,漢人少有至者,草 茀瘴毒,居者輒病死,故西人之經營亦大費周章。20

西班牙佔領雞籠、淡水,主要著眼於維繫並加強與中國的貿易,發展在 中國的傳教事務,並試圖將荷蘭人逐出臺灣,在貿易與戰略考量下,雞籠、

淡水獲得西班牙財政、軍力的支助,仍能維持其在東亞海域的重要性,而馬 尼拉(位於菲律賓)的支援成了雞籠、淡水繁榮的命脈,得以在雞籠、淡水 建築堡壘、傳教,發展與中國的貿易。21

(二)、鄭氏時期

鄭氏與臺灣的淵源,始自鄭芝龍勸福建巡撫熊文燦以福建饑民移至臺灣 為始,可說淵源有素,22鄭成功率其部屬驅逐荷蘭人而移住臺灣,雖然並不單 純為了殖民,但是由於採取了「寓兵於農」的政策,遂奠定了一個由農業為 主的漢人移民區。23

鄭成功入臺,其目的是要建立一比較安定的根據地,以徐圖匡復大陸上 漢人的統治權,故入臺灣後的首要措施,是安撫居民,使可為己用,同時安 頓入臺的軍隊和其眷屬,使有安定之感,不致離異。24為解決糧食問題,鄭氏 一登陸臺灣,就令軍兵屯墾,其後則規定無論士庶,盡皆投入生產,勵行屯 田政策,水田開發以「官田」為主,為確保軍糧、民食,減少糖產,儘先種 稻。25而開墾規定為「文武各官開墾田地,必先赴本藩報名畝數而後開墾;至

17 同註9,頁27。

18 曹永和,〈荷蘭與西班牙佔據時期的臺灣〉,收入其所著,《臺灣早期歷史研究》,頁31。

19 宋增璋,《臺灣撫墾志》,頁31。

20 連橫,《臺灣通史》(台北:眾文圖書公司,民國八十三年一版二刷),卷一開闢紀,頁14。

21 陳宗仁,〈東亞海域多元勢力競爭下雞籠、淡水地位的轉變(1400~1700)〉,頁230。

22 曹永和,〈鄭氏時代之臺灣墾殖〉,同註18,頁257。

23 陳其南,〈清代臺灣漢人社會的建立及其結構〉(台北:台大考古人類學所碩士論文,民國六 十四年),頁9。

24 同註22,頁262。

25 蔡志展,《明清臺灣水利開發研究》,頁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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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鄧憲欽,〈臺灣省行政區劃之沿革〉,收入黃秀政等著,《臺灣歷史 文化研習專輯》(台中:臺灣省立臺中圖書館,民國八十六年),頁 28。

2-1 鄭氏時期臺灣行政區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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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百姓必開畝數報名承天府,方准開墾。」26而鄭氏時代解決臺灣農業勞動力 的辦法,主要是招納流亡,其次則為嚴令將士的眷屬遷臺。27

鄭氏時期的土地型態,除接收荷蘭時代王田外,鄭氏宗黨及其文武官員 和有力者合作,招募佃農,從事開墾,從佃農徵收地租,然後納稅於官府,

此即文武官田。另外鎮營之兵,就所駐之地,自耕自給,名曰營盤。28就土地 所有權來說,鄭氏時期官田就是荷蘭時代的王田,僅換一個名稱而已,而過 去王佃即是現在官佃,所有權屬鄭氏;餘如文武官田,這是官田的擴大,所 有權屬於宗黨、官員及豪紳;而軍隊開墾的營盤田,是由鎮兵自耕自給,與 農民無涉。故鄭氏時期之開墾充分發揮藩鎮經濟的特色,絕少改進農民的生 活。29而鄭氏三代所開發的區域,是以承天府、安平鎮加上附近二十四里為中 心,逐漸向外擴展,南至鳳山、恆春,北越過嘉義、雲林、彰化平原,從苗 栗、新竹至臺北之北端,30然而鄭氏時代的開墾區域,祇是一種點狀的存在,

就全臺面積而言,尚不足稱道。31

鄭氏時期,臺灣是匡復漢人在大陸統治權的基地,足兵足食為第一要務,

其開墾區域雖不大,然已分布及於臺灣全境,對奠定漢人在臺灣的社會、經 濟基礎有一定的貢獻。

(三)、清領初期(康、雍及乾隆時期)

康熙二十二年(1683),清廷肅清在臺灣的鄭氏王朝,隔年設置一府三縣,

以統治在臺灣的漢人及歸化熟番,蔣毓英任臺灣首任知府時,曾躬歷郊原,

見井里蕭條,哀鴻未復,32故招集流亡,披荊斬棘,相土定賦,重作墾耕之計。

33

26 楊英,《從征實錄》(台北:臺銀經濟研究室,民國四十七年),臺灣文獻叢刊第三二種,頁 190。

27 周憲文,《臺灣經濟史》(台北:明文書店,民國六十九年),頁169。

28 東嘉生,〈清代臺灣之土地所有型態〉,收入臺銀經濟研究室編,《臺灣經濟史初集》(台北:

臺銀經濟研究室,民國四十三年),頁87。

29 周憲文,《臺灣經濟史》,頁167。

30 伊能嘉矩,《臺灣文化志》(東京:刀江書院,昭和三年)。冊中,頁538;或見中譯本,

冊中(南投:臺灣省文獻會,民國八十年),頁293。

31 曹永和,〈鄭氏時代之臺灣墾殖〉,收入其所著,《臺灣早期歷史研究》,頁282。

32 此因鄭氏投降後,官員、兵士及家屬被遷回大陸,而清廷又頒布「臺灣編查流寓六部處分則例」 將無妻室與產業之流寓漢人遣回大陸原籍,造成在臺漢人數量大減。

33 高拱乾,《臺灣府志》(台北:臺銀經濟研究室,民國四十九年),臺灣文獻叢刊第六五種,卷十藝 文志•傳,頁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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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琅在平臺後,曾嚴禁粵中潮惠之民渡臺,其原因則聲稱該地素為海盜 淵藪,積習未忘。而其他地區人民渡臺也有限制,如官給印單(證明書)、不 許攜眷等。34康熙四十年(1701)以後,渡臺禁令漸弛,偷渡者接踵而至,大 多私越番界,從事墾荒,臺灣開闢,遂有一日千里之勢,北從諸羅、斗六門、

半線、竹塹而拓至八里坌;南至恆春之枋山、楓港。35漳、泉富戶挾巨資來臺,

得官府之助取得大批土地,招募漳、泉民人開墾。康熙末年,臺灣南部的土 地,已漸缺可墾之地,大致沿著海岸平原,陸續向北推進,伸展到臺北、宜 蘭附近的平地。36而偷渡而來的民人,開闢草萊,侵占或承贌平埔族的鹿場,

因之,康熙年間臺灣的田園型態,幾乎全是中、大型農場。37

雍正年間,嘉南大平原與下淡水溪平原的土地開發,已達飽和點,未開 發的土地極為有限,故大量移民,湧向彰化平原及其以北的地區,不論山邊 或海岸,只要易於墾耕,皆有移墾蹤跡。38而至雍、乾之際,臺灣西部之南、

北平原,幾乎開墾殆盡。39

清朝領臺初期,行政中心仍延續鄭氏遺緒,有效的管轄墾區,仍離不開 臺南附近一帶,40因此,無論是官准正式渡臺,或偷渡之所有移民,一到臺灣 即以自己之力量,拓墾荒埔成為旱園,進而投入工本開鑿埤圳灌溉,將園改 成為經濟價值更高的良田。41

清代臺灣土地的所有型態,大體分為二種,一是農民自動開墾而成,主 權屬於農民所有,而依漢、番差異分為「民有地」與「熟番地」;二是官宦豪 族招佃開墾而成,主權不屬於農民,分為「官莊」、「莊園」、「屯田」、「隆恩 田」等。42而所種之作物,以稻、蔗為主,雜糧、蕃薯次之。

二、荷治時期到清領初期的的理番

34 郭廷以,《臺灣史事概說》(台北:正中書局,2000年重排本),頁124。

35 宋增璋,《臺灣撫墾志》,頁126。

36 東嘉生,〈清代臺灣之土地所有型態〉,收入臺銀經濟研究室編,《臺灣經濟史初集》,頁89。

37 陳雯宜,〈清康熙年間臺灣土地利用的研究〉(台南:成功大學歷史所碩士論文,民國八十三年) 頁 68。

38 葉振輝,《臺灣開發史》(台北:臺原出版社,1995年一版一刷),頁55。

39 同註35,頁126。

40 蔡志展,《明清臺灣水利開發研究》,頁28。

41 王世慶,〈從清代臺灣農田水利的開發看農村社會關係〉,收入其所著,《清代臺灣社會經濟》

(台北:聯經出版社,民國八十三年初版),頁135。

42 周憲文,《臺灣經濟史》,頁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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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荷治時期

荷蘭治臺灣之時,島上的居民,除中國人外,還有少數日本人,而最多 者,當為先住之土著。荷人之理番,以管教與教化並行,期能籠絡番人,達 成全面控制臺灣,遂行其經濟攫奪之目的。43

治理步驟上,荷蘭人利用各番社間的紛爭,對荷蘭人抱有好意的則予以 保護,懷有惡意的加以懲罰,逐漸擴大其支配範圍。44以武力或利誘迫其歸順 後,簽訂合約,獻讓番社土地,遵行其所規定之權利義務,45並舉行宣示服從 荷蘭的集會。1644 年以後地方集會形式與內容才完備,分為北部、南部、東 部、淡水四個集會區,規定每年三到四月間,各社長老集合於一定場所宣示 効忠服從公司的統治,並報告統治狀況,46荷蘭當局的決策便是透過此集會傳 達各社,藉此集會建立其對土著強大的權威,居留於各社不受歡迎的漢人,

即嚴厲地被驅逐。47此外,荷蘭人又在南北數處派駐政務員,任取締之責及收 稅。48

在政治上,荷蘭人巧從番民習慣,令選舉長老,而贈銀製鈕扣及飾以商 會徽章之藤杖。總督或派代表人,巡行各地,對長老加以稱讚,或為責難,

贈長老以巴黎製之戒子,以鼓勵此自治職官熱心從事。49在經濟上,創設以招 標包辦番社交易的「贌社」制度,以滿足番人的需要,並謀控制漢人鹿皮貿 易。50教化方面,荷蘭人在歸順番社內設置牧師及學校教員,召集青少年,教 授羅馬字,授以基督教理。51荷據初期教化事業有顯著的進展,但是 1640 年 之後,因缺乏具熱忱、富才幹之教師,加上巴達維亞不再派教化員佈教,而 本地訓練之人員缺乏學識及品性不端,教化事業日漸荒廢。52

43 宋增璋,《臺灣撫墾志》,頁17。

44 曹永和,〈明鄭時期以前之臺灣〉,收入其所著,《臺灣早期歷史研究續集》,頁81。

45 村上直次郎原譯、郭輝中譯,《巴達維亞城日記》,冊一,頁150~152。

46 中村孝志著,〈荷蘭時代在臺灣歷史上的意義〉,收入吳密察、翁佳音編,《荷蘭時代臺灣史研究》,

冊上,頁 35。

47 同註44,頁80。

48 同註45,冊二,頁232。

49 伊能嘉矩,《臺灣蕃政志》(台北:古亭書屋藏版,民國六十二年複刻版),頁35~36;或見溫 吉編譯,《臺灣番政志》,冊一(南投:臺灣省文獻會,民國四十六年),頁31。

50 同註44,頁81。

51 同註45,冊二,頁231。

52 中村孝志著,〈荷蘭人對臺灣原住民的教化〉,同註 46,冊下,頁 105。

(9)

荷蘭人之理番政策,以征服、訂約、教化為其統治的三部曲。53政教宣撫 與武力征服相互為用,恩威並濟,頗收成效,終令土著番人服從荷蘭人。荷 蘭人也利用番人,來壓制漢人勢力,確保領土的安寧。

西班牙方面,佔據北臺就緒後,也開始從事教化番人的工作,但是並不 積極,僅對居於交通要道上之番人,施以宗教感化,使其馴服而已,成績遠 遜於荷蘭人。54在西班牙轄區內的土番,時有叛變之事,如 1636 年,因西班 牙對淡水番人已結婚之人,每年課征家雞二隻及米若干,引發番人不滿,而 曾夜襲西班牙人。55

西班牙人佔據北臺灣的主要目的是經商,外加傳教,對於番人的管理與 機構,既無專司機構,亦未設置行政人員,全賴宗教維繫人心,基礎極不穩 固,56所以北部土番在西人佔據時期,仍具有高度自主權,西人未能真正加以 有效的統治。57當時西班牙人的傳教士,其活動範圍包含今宜蘭、基隆、臺北 平原一帶,據稱 1636 年時,有一千多名番人信仰天主教,還有很多番社希望 能有傳教士前往,可視為西班牙人統治雞籠、淡水十年的成果,但統治力量 薄弱,無法統合各番社,甚至只是退守堡壘中,任由傳教士出外傳教,甚至 因而遇難。58

(二)、鄭氏時期

鄭成功驅逐荷蘭人之後,熱蘭遮城附近番社為之震懾,楊英的《從征實 錄》載:「各社土番頭目,俱來迎附,如新善、開感等里,藩令厚宴,並賜正 副土官袍帽靴帶。由是南北路土社聞風歸附者接踵而至,各照例宴賜之。土 社悉平,懷服。」59《巴達維亞城日記》亦載:「南部山地及平野住民及長老 等,皆毫未反抗,服從國姓爺。」60可見當時臺灣的番人,對於統治者之更替,

是採取觀望而且迎附強者的態度。

鄭氏祖孫三代在臺灣二十三年,政治上,治理平埔族多沿用荷蘭舊制,

53 潘英,《臺灣平埔族史》(台北:南天書局,民國八十七年初版二刷),頁86。

54 宋增璋,《臺灣撫墾志》,頁30。

55 村上直次郎原譯、郭輝中譯,《巴達維亞城日記》,冊一,頁180。

56 同註54。

57 潘英,《臺灣平埔族史》,頁87。

58 陳宗仁,〈東亞海域多元勢力競爭下雞籠、淡水地位的轉變(1400~1700)〉,頁196。

59 楊英,《從征實錄》,頁187。

60 村上直次郎原譯、程大學中譯,《巴達維亞城日記》,冊三(南投:臺灣省文獻會,民國七十 九年),頁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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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清代臺灣北路理番同知研究(1766~1888)

設立土官,讓族人自治,仍請社商、通事為政府收取稅餉。61鄭成功於 1662 年二月,以各番社新附,庶政待興,乃檄監紀洪初闢等十一人,分管社事,62 目的僅在維持秩序,使漢、番能夠和平相安。鄭氏父子之治番,名義上雖以 德化為主,但定法尤嚴,對於番人犯法者,誅夷不遺赤子,併田疇廬舍廢之。

63對於頑強難化之番,採防堵與討伐二策:防堵係於番界隘口,築土如牛,戍 兵以守,名曰「土牛番界」,限耕者踰越;討伐叛番以武力膺懲,使其畏服,

64如大肚番王族群的沙轆社,在激烈的反抗鄭軍後,差一點就遭滅族之禍。65 曾任巡臺御史的黃叔璥在《臺海使槎錄》載:「沙轆番原有數百人,為最盛;

後為劉國軒殺戮殆盡,只餘六人,潛匿海口。」66總之,鄭氏治番,約係採嚴 法加恩威並施之策,順者撫之,逆者膺之。

在經濟上,漢人與番人貿易者,概依荷蘭舊制,徵取鹿皮,以為贌社之 稅。67鄭氏令捕鹿各社以有力者經營,名曰贌社;社商將日用所需之物赴社易 鹿作脯,代輸社餉。68而對於務農之番,鄭氏課以丁米之稅,高拱乾的《臺灣 府志》載:「種地諸番,偽鄭不分男婦,概徵丁米;識番字者,呼為教冊番,

每丁歲徵一石;壯番,一石七斗;少壯番,一石三斗;番婦,亦每口一石。」

69鄭氏時期向熟番徵收之賦役應頗為苛重,尤以後期更甚。郁永河曰:「曩鄭 氏於諸番徭賦頗重,我朝因之。」70《臺灣外紀》載:「(康熙二十一年)軍需 繁雜,不論老幼男婦,咸出供役,以致失時,況土番計口耕種,家無餘蓄,

61 詹素娟,〈清代臺灣平埔族與漢人關係之研究〉(台北:臺灣師範大學歷史所碩士論文,民國七十 四年),頁 29。

62 宋增璋,《臺灣撫墾志》,頁37。

63 郁永河,《裨海紀遊》(南投:臺灣省文獻會,民國八十八年二版),臺灣文獻叢刊第四四種,卷下,

頁 36。

64 同註62,頁38。

65 翁佳音,〈被遺忘的台灣原住民史〉,收入其所著,《異論臺灣史》(台北:稻鄉出版社,民國九十 年初版),頁 73。

66 黃叔璥,《臺海使槎錄》(南投:臺灣省文獻會,民國八十八年二版),臺灣文獻叢刊第四種,卷六 番俗六考,頁 128。

67 伊能嘉矩,《臺灣蕃政志》,頁65。或見溫吉編譯,《臺灣番政志》,冊一,頁51。

68 高拱乾,《臺灣府志》,卷五賦役志•總論,頁161。

69 同前註,頁161。

70 同註63,頁36。

(11)

而枵腹從公,情已不堪,又遭督運鞭韃。」71此外,漢人來臺人數增多,番民 據以生存的獵場耕地受到擠壓,滋生出不滿情緒,加上鄭氏後期因過度勞役 番民,不順從輒發兵爭討,因而產生不少番變。

在教化上,鄭氏曾鼓勵新港、麻豆等四社之子弟能就鄉塾讀書者,蠲其 徭役,以漸化之。72而明朝遺臣沈光文,曾在目加溜灣社(今臺南縣善化鎮)

教讀,73就現今少數遺留之資料上看,鄭氏對於番人的教育,應不是很積極;

從清代仍有部分番社能書寫紅毛字來看,原住民受荷蘭人之教化影響仍然持 續到清朝時期,應可證明原住民受鄭氏漢人政權之教化不深。

總之,鄭氏治理番人,應是較荷蘭人嚴苛,《裨海紀遊》載:「紅毛強,

犯之無噍類。」74而鄭氏是「誅夷不遺赤子」,而為了軍事需要,加諸在番人 身上的賦役也較嚴苛,所以鄭氏在理番的績效上,應是少有建樹,且負面效 果大於正面。而民間社商在包辦之餘,更委託通事、夥長駐於社內,協助徵 收實物,增加社民的生活負擔,使漢人與番人的關係,依舊未有合宜的發展。

75

(三)清領初期(康、雍及乾隆前期)

清領初期在臺灣有效的控制區域,僅在西部平原的南半,理番範圍主要 也在臺灣府城附近,受到荷蘭教化並歸附鄭氏的少數熟番,僅予綏撫而已。

而另有為數眾多的生番分散在全臺各地,對於清朝的統治是一項威脅。清代 對生、熟番的評斷標準,《諸羅縣志》載:「內附輸餉者曰熟番,未服教化者 曰生番或曰野番。」76曾任北路理番同知的鄧傳安云:「界內番或在平地、或 在近山,皆熟番也;界外番或歸化、或未歸化,皆生番也。」77又云:「平埔

71 江日昇,《臺灣外紀》(台北:臺銀經濟研究室,民國四十九年),臺灣文獻叢刊第六○種,

卷之九,頁398。

72 郁永河,《裨海紀遊》,卷中,頁17。

73 劉良璧,《重修福建臺灣府志》(台北:臺銀經濟研究室,民國五十年),臺灣文獻叢刊第七四種,

卷十七人物•流寓,頁 450。

74 同註72,卷下,頁36。噍類,指殺戮之甚,不留一人。

75 詹素娟,〈清代臺灣平埔族與漢人關係之研究〉,頁30。

76 周鍾瑄,《諸羅縣志》(南投:臺灣省文獻會,民國八十八年),臺灣文獻叢刊第一四一種,卷八風 俗志•番俗,頁 154。

77 鄧傳安,《蠡測彙鈔》(台北:臺銀經濟研究室,民國四十七年),臺灣文獻叢刊第九種,臺 灣番社紀略,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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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清代臺灣北路理番同知研究(1766~1888)

多熟番,高山多凶番,凶番以殺人為遵祖制。」78曾任臺南知府的唐贊衮的在 其文集《臺陽見聞錄》載:「輸餉之社,歸化社也;不輸餉之社,野番也。」

79由此可知,有無輸餉是判別生、熟番的首要標準,其次以「番界」來區分,

而是否服從教化似乎無關判別標準。清朝政府對生、熟番則有不同的治理方 式。

1、熟番的管理

清朝對熟番的治理,有許多措施是延續荷蘭以來的政策,如土官制度與 贌社,《諸羅縣志》載:「土官之設,始自荷蘭,鄭氏因之。」又「贌社亦起 自荷蘭,就官承餉曰社商,亦曰頭家。」80至於通事之設,81亦仿前代之例,

是辦理漢民與番人間之意志疏通,兼為誘導馴化之機關。82

清朝領臺初期,曾對臺灣漢人移民之開拓土地約束甚嚴,《清會典事例》

載:「凡民人偷越定界私入臺灣番境者,杖一百;如近番處所偷越深山抽籐、

吊鹿、伐木、採椶等項,杖一百,徒三年。」83但面對優勢的漢人移民,清廷 不得不承認番人的競爭能力有限。84漢移民漸多,間有霸佔部落土地墾耕,或

78 唐贊衮,《臺陽見聞錄》(台北:臺銀經濟研究室,民國四十七年),臺灣文獻叢刊第三○種,卷下 番部,頁 184。

79 鄧傳安,《蠡測彙鈔》,番俗近古說,頁9。

80 周鍾瑄,《諸羅縣志》,卷八風俗志•番俗,頁168。

81 通事之設置時期,學者之間有不同看法,尹章義認為土番歸順荷蘭時,漢人亦擔任其顧問,並作 土著之代言人與荷蘭交涉,此等漢人非荷蘭人通譯,乃番部之通事。見尹章義,〈臺灣北部拓墾時 期「通事」所扮演之角色與功能〉,收入其所著,《臺灣開發史研究》(台北:連經出版社,1999 年初版三刷),頁 179~180;劉澤民認為通事之設置,始自明鄭,清朝領臺後仍舊沿襲。見劉澤民 編,《大肚社古文書》(南投:臺灣省文獻會,民國八十九年初版),頁 69;潘英認為江日昇的《臺 灣外紀》記鄭氏事,已舉有通事,但通事成一制度應自清朝開始,並駁斥宋增璋《臺灣撫墾志》

上,頁 61,載:「通事之設,亦仿前代之制。」的說法為似是而非。見潘英,《臺灣平埔族史》 頁 148。

82 伊能嘉矩,《臺灣文化志》,冊下,頁 426;或見中譯本,冊下,頁 216;或溫吉編譯,《臺灣番政 志》,冊一,頁 58。

83 崑岡總裁,《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光緒朝)》,冊十九(台北:新文豐出版社,民國六十五年),

卷七百七十五,刑部兵律關津.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頁833上b。

84 詹素娟,〈清代臺灣平埔族與漢人關係之研究〉,頁71。

(13)

凌虐苦累平埔族情事,弊害日深。85而出現不少應變措施與理番政策。

在政治方面,清領初期對熟番的管理,係採「教養兼施,恩威並濟」之 策予以綏撫,當時番政,由各縣自行管理,設置土官、通事為番社基層管理 者。86土官由各番社推派,政府認可,核給戳記,以約束番眾,其後名稱有土 目、頭目之稱呼,並非權限有所變更,只是頭人代稱之沿革而已。87《裨海紀 遊》載:「社有大小,戶口有眾寡,皆推一二人為土官。其居室、飲食、力作,

皆與眾等,無一毫加於眾番。」88《諸羅縣志》載:「國朝建設郡縣,有司酌 社之大小,就人數多寡,給牌各為約束。有大土官、副土官名目,使不相統 攝以分其權,且易為制。」89《臺海使槎錄》載:「見在各社,有正、副土官,

以統攝番眾;然亦文項蒙頭,90無分體統:考其實,即內地里長、保長之役耳。」

91據以上各家所載,大概可知土官非番社之統治者,而只具領導者的地位。此 外,番社另一重要職位為通事,通事為政府派駐在番社的代理人,兼漢、番 之間的中介人。92通事最初是舉用通曉番語之漢民,後來熟番漸有解漢語者,

該熟番通事,遂得由該熟番中採用其明達事理者担任。在大社或於通事之上 置總通事以綜理其事。93乾隆二十三年(1758),閩浙總督楊應琚奏請「熟番 通事,如熟番社中有通漢語者,通事於番社中舉充;社遠無通漢語者,酌留 妥實漢人充任。」94乾隆四十二(1777)年,臺灣廳縣所轄之熟番番社通事,

全換成番人充當,將漢通事盡行禁革。95

在土地政策上,鄭氏滅亡後,清政府將官田、文武官田及營盤田悉數改

85 王育傑,〈清代平埔族與漢人土地轉移關係之研究〉(台北:文化大學民族與華僑研究所,民國七 十六年),頁 61。

86 宋增璋,《臺灣撫墾志》,頁61。

87 溫吉編譯,《臺灣番政志》,冊一,頁59。

88 郁永河,《裨海紀遊》,卷下,頁36。

89 周鍾瑄,《諸羅縣志》,卷八風俗志•番俗,頁168。

90 文項乃是貫以各色贗珠、螺殼、銀牌等物品,掛於脖子上;蒙頭乃用鹿皮冒其頭面,止露兩目。

91 黃叔璥,《臺海使槎錄》,卷八番俗雜記•社商,頁163。

92 潘英,《臺灣平埔族史》,頁108。

93 伊能嘉矩,《臺灣文化志》,冊下,頁 428;或見中譯本,冊下,頁 217;或溫吉編譯,《臺灣番政 志》,冊一,頁 60。

94 覺羅勒德洪,《大清高宗(乾隆)皇帝實錄》,冊十一(台北:華文書局,民國五十三年出版),

卷五百五十九,頁8206。

95 同前註,冊二十一,卷一千二十七,頁1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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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清代臺灣北路理番同知研究(1766~1888)

為民業,96理論上,除上述類型之土地外,其餘應屬於番人所有,而番人之土 地,除生番土地被委諸化外,其餘則皆為熟番地。97但是漢人移民漸增,在臺 漢人所取得的新墾地通常來自番地,取得的方式之一即是以番地作為無主荒 地報墾陞科。98雍正初期,藍鼎元認為「臺北彰化縣,地多荒蕪,宜令民開墾 為田,勿致閒曠。」99乾隆二年(1737),巡臺御史白起圖奏〈臺灣善後事宜〉

後,遂有嚴禁民人私買番地,將近番地界查清,以杜滋擾;以及所有私佔番 地,勒令歸番,其契買田土、久經墾熟陞科者,查明四至,造冊報部存案二 項規定。100乾隆三年(1738),閩浙總督郝玉麟奏准熟番與漢民所耕地界,飭 令察明有契可憑,輸糧已久者,各照契內所開四至畝數,立界管業;其漢人 原贌界內有未墾未陞田園,應令開墾報陞,仍將原贌買之契,示諭各業戶呈 縣驗明蓋印。101同時重申不許漢人侵入番界,贌買番業,並令地方官督同土 官劃界立石,以垂久遠。102

綜觀清初的番地政策,形式上維持封禁番地與隔離族群的立場,但是實 際執行時並無嚴格遵循準則,因此才會出現一面將番地當成荒埔報墾陞科,

一面重申禁墾番地的現象。

經濟方面,清代沿襲荷蘭以來的贌社制度,也就是「包社之法」,《裨海 紀遊》載:「郡縣有財力者,認辦社課,名曰社商;社商又委通事、夥長輩,

使居社中,凡番人一粒一毫,皆有籍稽之。」103《臺海使槎錄》載:「贌社之 稅,在紅夷即有之。其法每年五月初二日,主計諸官集於公所,願贌眾商亦 至其地。將各社港餉銀之數,高呼於上,商人願任則報名承應;不應者減其 數而再呼,至有人承應而止。」104社商取得贌社權後,在番社則以貨物與番

96 同註91,卷一赤嵌筆談.賦餉,頁19~20。

97 同註92,頁110。

98 柯志明,《番頭家》(台北:中研院社科所,民國九十年初版),頁80。

99 藍鼎元,《平臺紀略》(南投:臺灣省文獻會,民國八十八年),與吳觀察論治臺灣事宜書,

臺灣文獻叢刊第一四種,頁54。

100 覺羅勒德洪,《大清高宗(乾隆)皇帝實錄》,冊二,卷五十二,頁934。

101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編,《大租取調書附屬參考書》,中卷(台北:日日新報社,明治三十七年),

頁1;或見臺銀經濟研究室編,《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南投:臺灣省文獻會,民國八十八年),

臺灣文獻叢刊第一五二種,頁319。

102 宋增璋,《臺灣撫墾志》,頁73。

103 郁永河,《裨海紀遊》,卷下,頁36。

104 黃叔璥,《臺海使槎錄》,卷八番俗雜記•社餉,頁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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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交易;肉則作脯發賣,皮則交官折餉。105康熙五十六年(1717),分巡道梁 文科以社商包攬番課舊制,積弊已深,為使土番稍蘇剝膚之痛 ,於是將社商 禁革,而歸由通事兼辦。《諸羅縣志》載:「年來革去社商,各社只留通事一 人。丁酉間,觀察梁公行縣至淡水,並詳革通事名色;其司社餉、差徭之數 者,曰書記。嚴立條約,而諸番剝膚之痛益以蘇矣。」106可知社課在康熙末 期時,由原本的社商包辦改由通事辦理。

在輸餉上,革除社商後,番社改納榖米,而有公廨、壯、少之分。初,

公廨番,每丁年徵米一石;壯番,每年徵米一石七斗;少番,每丁年徵米一 石三斗。壯番婦與公廨番同。亦有按社納銀,不計丁口者。107雍正四年(1726), 番丁納米,改征折價,每石折銀三錢六分。108乾隆二年(1737),照民丁例,

每丁徵銀二錢;按社徵者,亦以丁計,並免徵番婦,109而番丁餉、番社餉、

鹿皮餉係責成通事社總包徵。110

教化上,各社設立社學,教育番童,高拱乾的《臺灣府志》記載清領初 期社學數目,分別是臺灣縣三所、鳳山縣一所、諸羅縣四所,111以後陸續有 增加。曾任巡臺御史的六十七所著《番社采風圖考》載:「南北諸社熟番,於 雍正十二年始立社師,擇漢人之通文理者給以館榖,教諸番童。巡使按年巡 歷南北路,宣社師及各童至,背誦經書。」112《臺陽見聞錄》載:「熟番歸化 後,每社設有番學,社師悉內地人,以各學訓導督其事,每歲仲春,巡行所 屬番社,以課番童勤惰。」113如與前代相比,清朝對於番民之教化,是較積 極而成效較佳。

綜而言之,清初對於熟番的管理,著重化育與授產,為最早之理番政策,

105 同前註。

106 周鍾瑄,《諸羅縣志》,卷八風俗志•番俗,頁168。

107 唐贊衮,《臺陽見聞錄》,卷上田賦•番餉,頁58~59。

108 同前註,頁59。

109 同前註。

110 同前註,卷上田賦•番丁社餉,頁62。

111 高拱乾,《臺灣府志》,卷二規制志•社學,頁33。

112 六十七,《番社采風圖考》(台北:臺銀經濟研究室,民國五十一年),臺灣文獻叢刊第九○種,

頁1。

113 同註107,卷下•番部,頁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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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清代臺灣北路理番同知研究(1766~1888)

114其後採「護番」措施,如減免番餉、禁娶番婦、禁民人偷越與贌買番人土 地等,理番政策也開始脫離前代理番政策,逐漸擬定適應實際狀況的理番政 策。

2、生番的管理

生番係未染漢化,野性難馴之番人,被視為化外異類,嚴禁與中土民人 往來。115《臺海使槎錄》載:「野番巢居穴處,血飲毛茹,種類實繁。」116又 載:「內山生番,野性難馴,焚廬殺人,視為故常。」117《臺陽見聞錄》載:

「生番種類數十,大概有三:牡丹社恃其暴悍,劫殺為生,暋不為死,若是 者,曰「凶番」;卑南、埔里一帶,居近漢人,略通人性,若是者,曰「良番」;

臺北、斗史等社,雕題剺面,而不外通,屯聚無常,種落難悉,獵人如獸,

雖社番亦懼之,若是者,曰「王字凶番」。」118《蠡測彙鈔》載:「生番嗜殺,

居民視為異類。惟漢奸挾貨以餌,得與往來,或娶番女為婦,生子稱土生仔;

往往搆民番釁,並倚番害民,民甚苦之。」119據以上各家所述,生番是一群 不知王化,性野難馴,有如猛獸般的一群原住民。

清初,官員認為臺灣生番,兇類猛獸,性嗜殺人,在保安之政策下,禁 絕漢民躍入生番境地,以安撫之法約束,防遏其滋擾,望其歸附。120從《臺 海使槎錄》以下之記載,不難看出清朝採消極政策之原因,如「臺灣生番,

素喜為亂;苟有不足,則出山屠殺商民。然撫此類也,若專以威,則難搗其 穴;或柔以惠,則難保其貪。」121、「生番殺人,臺中常事。此輩雖有人形,

全無人理。」122又載:「其實起釁多由漢人。如業主管事輩力在開墾,不論生 番、熟番,越界開墾,不奪不饜;復勾引夥黨,入山搭寮,見番弋取鹿麂,

往往竊為己有,以故多遭殺戮。」123歸納原因,不外乎不信任生番,且疑懼

114 洪麗完,〈平埔部落之處境〉《臺灣中部平埔族-沙轆社與岸裡大社之研究》(台北:稻鄉出版社,

民國八十六年),頁 73。

115 宋增璋,《臺灣撫墾志》,頁57。

116 黃叔璥,《臺海使槎錄》,番俗雜記•生番,頁161。

117 同前註,番俗雜記•番界,頁167。

118 唐贊衮,《臺陽見聞錄》,卷下•番部,頁184。

119 鄧傳安,《蠡測彙鈔》,平傀儡山賊黨記後敘,頁23。

120 伊能嘉矩,《臺灣文化志》,冊下,頁492;或見中譯本,冊下,頁248。

121 同註116,番俗雜記•生番,頁162。

122 同前註,番俗雜記•馭番,頁169。

123 同前註,番俗雜記•番界,頁167。

(17)

漢民生事,故採用隔離措施,以達到維持社會安全的目的。

此外,從康熙時期開始,除不受約束之生番外,還陸續有歸化生番的出 現,其中由生番番社主動向官府奏請歸化的情形較少,多是漢人至其社貿易,

便向官府報稱歸化並代輸番餉,以取得該社之贌社權。124而生、熟番的輸餉 方式差別在「生番輸餉,惟是社丁以贌社所得,納稅於官耳。熟番之餉,即 漢之算、唐之庸也;生番之餉,猶是周禮之征商也。」125

清朝政府對於生番的管理是採積極招撫與劃界圍堵雙重措施。在招撫方 面,康熙五十五年(1716),閩浙總督覺羅滿保的〈題報生番歸化疏〉126中,

記載生番第一次大規模歸化的情形,展現出文化主義包容原則的內涵,這種 納入版圖的方式並無實質統治的意義,生番歸化毋寧是用來彰顯中國文化放 諸四海皆準的優越性,127從歸化生番時常逸出焚殺漢人就可得知,生番歸化 僅止名義上,實質上清朝官員對生番無從控制,生番也無王化觀念。

從表 2-1 來看,生番歸化最多是在雍正朝,當時的福建巡撫黃國材認為 生番陸續歸化,實乃雍正帝上任後,德威遠播,恩澤覃敷,海外各番皆感慕 聖化,故相率歸呈。此實為逢迎之語。128實際上應是雍正朝鼓勵漢民開墾熟 番鹿場之閒曠地,漢番接觸增加,利益上衝突愈劇,為維持地方上的治安,

官方更積極招撫。129

雍正朝對生番採取比較彈性之方法,不堅持實施封禁,如願歸順則撫之,

頑梗不化則懲之。130到乾隆朝生番歸化數劇減,乃因招撫政策轉趨消極之故,

應與生番傷人次數頻繁有關(見表 2-2),雍正時期為生番歸化最頻繁時期,

卻也是傷人次數最多時期。乾隆二年(1737),閩浙總督郝玉麟奏生番獷悍難 馴,歸化之社每有行兇,擾害地方,且難以執法;又生番歸化後,漢人得以 出入,奸徒藏匿番社,難以捕獲。遂規定嗣後各社生番似應聽其自便,嚴飭 通事等不必誘其來歸,至啟日後釁端,庶於海疆有裨。131可見生番之歸化並

124 王慧芬,〈清代臺灣的番界政策〉(台北:台灣大學歷史所碩士論文,民國九十年),頁20。

125 鄧傳安,《蠡測彙鈔》,番俗近古說,頁9。

126 覺羅滿保,〈題報生番歸化疏〉,收入周鍾瑄,《諸羅縣志》,卷十一藝文志,頁251~252。

127 柯志明,《番頭家》,頁41。

128 林良吉,〈清代閩浙督撫處理臺灣原住民事務之研究〉(桃園:中央大學歷史所碩士論文,民國 八十六年),頁39。

129 詹素娟,〈清代臺灣平埔族與漢人關係之研究〉,頁34。

130 宋增璋,《臺灣撫墾志》,頁70。

131 覺羅勒德洪,《大清高宗(乾隆)皇帝實錄》,冊二,卷四十三,頁809。

(18)

- 26 - 清代臺灣北路理番同知研究(1766~1888)

不能減少其傷人行為,反而產生更多問題。

究其實,生番歸化多由熟番誘導所致,並非誠心而來,如屋鰲等社,在 雍正、乾隆時期歸化數次,乾隆三十一年(1766),屋鰲十三社由岸裡社通事 敦仔帶領歸化,官方開始徵收鹿皮、小米餉稅,而此餉稅卻由岸裡社通事自 行籌措徵收,顯見生番歸化多名不符實。132

在禮遇上,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在乾隆十六年(1751)的奏摺中,認為歸 化生番只應在巡查時料理即可,不必將番目多人引至郡治,因為將來生番與 漢民、熟番聯絡,大有不妥。133故乾隆朝改變雍正朝對生番之招撫措施,生 番逸出生事頻繁為主要原因,從表 2-2 可看出,雍正朝是番害最烈時期。134 生番歸化最多時期同時也是番害最多時期,由此也可理解乾隆朝撫番轉趨消 極的最大原因,即生番歸化後仍不服王化,且懼漢奸藏匿生番棲所生事。

表 2-1 康、雍、乾三朝生番歸化表

時間 歸化生番 資料來源

康熙 55 年

(1716)

臺灣南北生番四千七百餘口傾心向化,願同熟番內 附。

《大清聖祖仁(康熙)皇帝 實錄》,冊六,卷二百六十 八,頁 3575。

雍正 2 年二 月(1724)

鳳山縣加走山土官加率雷等率領八社生番傾心歸 化,每社歲輸鹿皮五張,以代貢賦。

《大清世宗憲(雍正)皇帝 實錄》,冊一,卷十六,頁 251。

雍正 2 年十 一月(1724)

臺灣生番蘭郎等四社,輸誠納貢,願附版籍。 《大清世宗憲(雍正)皇帝 實錄》,冊一,卷二十六,

頁 392。

雍正 2 年十 二月(1724)

臺灣山前、山後七十四社生番先後輸誠歸化,齎獻土 物、戶冊,願附版圖。

《雍正硃批諭旨》,冊二,

福建巡撫毛文銓奏聞事摺

,頁 752~753。

雍正 3 年正 月(1725)

臺灣陳阿難益難等六社生番歸化,每歲照例以鹿皮代 稅。

《大清世宗憲(雍正)皇帝 實錄》,冊一,卷二十八,

132 程士毅,〈北路理番分府的成立與岸裡社的衰微〉,頁116~117。

133 覺羅勒德洪,《大清高宗(乾隆)皇帝實錄》,冊八,卷三百九十一,頁5860。

134 根據黃煥堯的研究,臺灣番害有兩個高峰期,一個是雍正、乾隆期,另一乃是同治、光緒期。而其 認為雍正朝番害案件多的原因,可能與當時清廷對臺灣墾務持較開明態度有關。見黃煥堯,〈清季 臺灣番患事件之本質探討〉《台北文獻》,七十九期,民國七十六年三月,頁 146。

(19)

頁 420。

雍正 3 年五 月(1725)

臺灣生番巴荖遠等四社、猫仔等十九社輸誠歸化,各 造報戶口,願附版籍。

《大清世宗憲(雍正)皇帝 實錄》,冊一,卷三十二,

頁 483。

雍正 12 年

(1734)

彰化縣沙里興社生番一百九十餘口傾心歸化,願隸版 籍,輸誠納賦。

《大清世宗憲(雍正)皇帝 實錄》,冊三,卷一百四十 七,頁 2057。

乾隆 2 年

(1737)

臺灣社番巴老等率領男婦二百八十五名歸附版圖,請 輸年貢獐鹿皮暨折餉銀兩。

《大清高宗(乾隆)皇帝實 錄》,冊二,卷五十一,頁 920。

乾隆 31 年

(1766)

屋鏊、末毒、獅子等十三社見攸武乃社被官軍圍剿,

俱請輸誠歸化,每社年納鹿皮四張、小米四石以作稅 糧。

《大清高宗(乾隆)皇帝實 錄》,冊十五,卷七百七十 五,頁 10983。

表 2-2 《宮中檔》所載生番傷人件數 朝代 件數(件)

康熙 2 雍正 43 乾隆 4 嘉慶 2

資料來源:梁志輝、鍾幼蘭主編,《臺灣原住民史料彙編》,7,南投:臺灣 省文獻會,民國八十七年,編輯說明 12~14 頁。

在生番圍堵上,是將漢人、熟番與歸化生番、生番之間以「番界」隔開,

界內是清廷的統治範圍,界外則是清廷無法控制,所以也禁止人民前往。秉 持的理由是向來內地民人或侵入番境致被殘害,生番罕有無故逸入內地、戕 害民人者。所以要保全內地民人,惟有嚴越界之禁。135康熙六十一年(1722),

福建巡撫楊景素下令於番界立石,嚴禁漢人侵越,且制止番人越出。136乾隆 二十五年(1760)後,在西部沿山一帶,劃定界限,開挖深溝,堆築土牛,

設立隘寮,派丁嚴加防守。137

135 覺羅勒德洪,《大清高宗(乾隆)皇帝實錄》,冊五,卷二百二十五,頁3303。

136 溫吉編譯,《臺灣番政志》,冊二,頁467。

137 臺銀經濟研究室編,《臺案彙錄》,乙集(南投:臺灣省文獻會,民國八十六年),臺灣文獻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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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由於北路生番屢有戕殺漢人之案,除臺灣鎮、道在通事內擇其熟 識生番社目之人,招撫各社土目到郡,示以兵威,加以厚賞外,138並嚴飭生 番通事、土目,曉以殺人之利害、諭以國法,俾知畏懼。139另為嚴防內地民 番無越生番地界生釁,並於深秋時堵禦隘口,勿使生番逸出肆害。140而雍正 朝的巡臺吏科給事中赫碩色、兼理學政御史夏之芳的〈敬陳臺地事宜摺〉中 提到:

…查臺地番、民共處,止可令其各安本分,不可令其互相固結。在熟 番納餉、當差,甚屬醇良;獨生番性極蠢頑,好以殺人為事,從前雖 經畫界,禁止民人出入,而生番之害不能禁絕。臣等細察情形,聞向 來內地姦民,間有學習番語,娶其番婦,認為親戚,居住生番界內,

並將鹽、鐵、火藥等物販賣與番。及今不為嚴禁,將來關係不淺。……

141

由上述可知,圍堵生番不僅因為生番時出焚殺漢人,同時也為防範漢奸 與生番結合,造成社會與治安的更大危機。陳盛韶認為生番殺人除利益與違 約而殺漢人外,也有漢人囑通番割,趁生番酒醉之際引出而刺殺之。142故圍 堵生番並非臺灣族群有嚴重衝突,迫使清廷採取分離統治,而是為統治上的 便利,強行介入禁止族群間的互動與交流。143

總之,清政府對生番治理是採隔離政策,就算是生番歸化輸餉,治理上 也以生番視之。如水沙連地區生番,很早就是歸化生番,但是直到道光初期 仍為界外之區,嚴禁踰越。而清朝政府治理生番態度消極,原因除生番所處 環境、習俗、生活方式與漢人相差甚大外,政府對界外地方掌控能力不足,

恐怕才是最重要的原因。故清朝政府在處理番人問題上,所考量的重點以治 安為出發點,採招撫和圍堵齊用方式,來減少番人對治安的危害及不肖漢人 結納番人圖謀不軌,希冀達到民番不侵的目標。

3、清初理番政策的弊端

刊第一七三種,頁165。

138 詹素娟,〈清代臺灣平埔族與漢人關係之研究〉,頁39。

139 同註135。

140 覺羅勒德洪,《大清高宗(乾隆)皇帝實錄》,冊五,卷二百五十一,頁3634。

141 赫碩色、夏之芳,〈敬陳臺地事宜摺〉,收入清世宗御批,鄂爾泰、張廷玉奉敕編,《雍正硃批 諭旨》,冊三(台北:文源書局,民國五十四年),頁1900。

142 陳盛韶,《問俗錄》(南投:臺灣省文獻會,民國八十六年),卷六鹿港廳•番割,頁57。

143 王慧芬,〈清代臺灣的番界政策〉,頁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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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理番政策推行不久,即產生不少弊端,如通事的任用良莠不齊,致 使撫綏政策,大受影響。144通事常視番民幼穉可欺,不善書算,藉機開銷脧 剝,苛使差役,掣肘土目威勢,弊病叢生。145而縣官到任,有更換通事名色,

繳費數十兩到百兩不等,費用雖名為通事所支出,但實轉嫁於番社中。146 此外,社商頭家包攬貨物,代番納餉,番終歲所捕之鹿與畜產、布縷皆 為社商所有。147且社商欺番人愚,脧削無厭,驅使番人供役其室,納番婦為 妻妾。148社商禁革後,傳譯、輸納,非通事不辦。縣官每歲僉立通事,換牌 之時,有花紅規禮,自數十金至六、七百金不等;重利輕貸,夤緣必得,而 取償於番,酷虐較社商更甚。149而新官蒞任,各社土官瞻謁,例有餽獻,率 皆通事、書記醵金承辦,從中侵漁,不止加倍,150而長吏將弁遠出,番為肩 輿;行笥襆被,皆其所任;疲於奔命久矣,曾為嚴止。151故通事與社商、甚 至地方官員,俱是造成番人被剝削的人為原因。

清初理番政策除人為弊端外,差徭繁多也使番人苦累,熟番俱皆供辦車 輛,策應兵役以及差徭絡繹、走遞公文,勞苦較臺民十倍。152而漢人拓耕勢 需侵占番人土地,清廷雖屢次頒布禁令,153但仍然無法遏阻漢人侵墾番地,

凸顯出一方面官方為保護番社曾做多次努力,另方面顯示漢人侵墾土地的劇 烈趨勢。154

其次,畫界隔離雖是清朝政府治理生番政策之一,但漢人與番人之間不 但有商業及婚姻關係,且有互相結合的傾向,而罪犯藏匿其間,對治安問題

144 宋增璋,《臺灣撫墾志》,頁61。

145 劉寧顏總纂,《重修臺灣省通志》(南投:臺灣省文獻會,民國八十四年),卷三住民志•同 胄篇,冊二,頁 1144。

146 黃叔璥,《臺海使槎錄》,番俗雜記•馭番,頁170。

147 丁曰健,〈與吳觀察論治臺事宜書〉,收入丁曰健編,《治臺必告錄》(南投:臺灣省文獻會,

民國八十六年),臺灣文獻叢刊第一七種,頁63。

148 郁永河,《裨海紀遊》,卷下,頁36。

149 同註147。

150 同註146,番俗雜記•土官饋獻,頁166。

151 同前註,番俗雜記•番役,頁166。

152 同註147。

153 在康熙六十一年(1722)、雍正七年(1729)、乾隆四年(1739)、十一年(1746)、十七年(1752)

各有頒發劃界之令。

154 洪麗完,〈平埔部落之處境〉,《臺灣中部平埔族-沙轆社與岸裡大社之研究》,頁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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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是一項隱憂,故其成效不彰。

理番措施既有此弊端,故熟番在土地、財產遭削剝、身體不堪勞役之狀 態下,在康熙、雍正期間,反抗事件遂有三起,155而生番焚殺漢人事件也層 出不窮,反映出清初之理番政策,明顯有失當之處。

表 2-3 康、雍時期討番事件一覽表

年代 地點 原 因 經過 結果 康熙 38

年(1699)

諸羅縣 淡水地 區

淡水吞霄社土目卓 个卓霧亞生,以通 事黃申苛斂無已,

殺申拒捕。

臺灣道常光裕派遣 北路參將常泰前往 剿撫,並徵調南部新 港等社熟番協助,再 聯絡岸裡社生番攻 其後。

卓个卓霧亞生被 岸裡社番擒獻,

斬首示番。

康熙 38 年(1699)

臺北平 原北投 社

因婚姻問題,北投 社土目將通事金賢 及其親黨射殺。並 與吞霄社聯絡,相 約對付官軍。

水師把總計誘土目

,擒於舟中。

首魁伏誅,請託 通事,求撫。

雍正 4 年

(1726)

彰化縣 水沙連

水裏社土目骨宗潛 踪出沒,恣殺掠。

閩浙總督高其倬檄 臺灣道吳昌祚、北路 參將何勉率師深入,

諸番震懾就撫。

獲骨宗父子,解 省誅之。

雍正十年

(1732)

彰化縣 大甲

大甲西社番林武力 學生與朴子籬八社 番等鼓眾倡亂,圍 彰化縣城。

臺灣總兵呂瑞麟討 之,不克。提督王 郡、巡臺御史覺羅栢 脩會兵進勦,搗其 巢。

番眾縛林武力學 生以獻,梟首傳 示,脅從者赦而 撫之。

資料來源;丁紹儀,《東瀛識略》,臺灣文獻叢刊第二種,頁 86~87。

溫吉編譯,《臺灣番政志》,冊二,頁 581。

155 丁紹儀,《東瀛識略》(台北:臺銀經濟研究室,民國四十六年),臺灣文獻叢刊第二種,卷七兵燹,

頁 86。指吞霄、北投、大甲西社三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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