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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 103 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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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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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 -

103 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計畫

一、計畫緣起

截至103 年 9 月止,全國新住民人數為 49 萬 5,907 人,依教育部 102 學年度統計新住民子女就讀國中及國小之人數為 20 萬 9,784 人,其 中就讀國中為5 萬 2,353 人,占國中總人數 6.29%;就讀國小者有 15 萬 7,431 人,占國小總人數 12.14%。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小學新移民 子女人數超過100 名或超過十分之一比例者列為新住民重點學校,全國共 計2,079 所,占全國小學總數 2,682 所比例 77.5%。

為提供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新住民子女適當關懷扶助及獎勵,

希望透過「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103 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及獎助學 金計畫」之訂定,協助減輕其家庭生活負擔,為國家人才培育奠基,以激勵 其努力向學。

二、目的

激勵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新住民子女,使其努力向學並減輕家庭生 活負擔。

三、主辦單位、承辦單位

(一)主辦單位:內政部、教育部

(二)承辦單位: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四、計畫期程

104 年 2 月 24 日 -104 年 7 月 31 日止。

五、申請對象

(一)本國國民配偶現為未入籍或已入籍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 港或澳門居民,現就讀高中職(含高中職進修學校)及以上之在學學生並 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 學金或獎勵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符合本案之特殊優秀獎勵金申請 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獎助學金。

(二)新住民子女係指設籍本國之在學學生其父或母一方為本國國民之配偶為未 入籍或已入籍為本國國民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 門居民,現就讀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 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 獎勵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符合本案之特殊優秀獎勵金申請者除外),

得申請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

六、申請類別及條件

(2)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1、國小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小學,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優等以 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2、國中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學,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優等或 9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3、高中、高職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高中、高職,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 9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4、大專院校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非公費生,前一學期在學成 績總平均85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5、碩博生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學之非公費生,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 均85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二)清寒助學金:

1、國小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小學,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丙等以 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2、國中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學,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丙等或 6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3、高中、高職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高中、高職,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 6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4、大專院校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非公費生,前一學期在學成 績總平均7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5、碩博生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學之非公費生,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 均7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三)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最近三年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申請。

1、入選奧運、亞運、世界大學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盃錦標賽、世 界盃錦標賽、亞洲青年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及達福林匹克運動 會 ( 聽障奧運會 ) 國家體育代表隊。

2、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公開組、全國中等學 校運動會或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獲得前8 名者;另參加教育部主 辦之全民運動會或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獲得前 6 名者 。(每人僅能擇 一年度並就上述賽會擇一申請一類組別為限,不得重複請領)

3、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語文競賽之個人賽各類組別及全國身心障礙國 語文競賽之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前8 名者;另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 國學生音樂比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及全國學生舞蹈比賽之個人賽各 類組別獲得特優、優等者。(每人僅能擇一年度並就上述賽會擇一申請 一類組別為限,不得重複請領)

4、101 或 102 學年度申請並獲本類別獎勵金者,於 103 學年度再申請

(3)

者,不得重複以101 及 102 學年度同樣之獲獎成績舉列申辦,重複 者取消獲獎資格。

七、獎助學金發給種類、名額及發給金額

優秀學生獎學金及清寒助學金兩者名額均以學校全校在學之新住民及新住民子 女人數計算,每滿30 人得申請 1 名,分校分班得比照辦理。即新住民或新 住民子女數30 人(含以下)者,全校得申請 1 名,31 人至 60 人者,全校得 申請2 名,以此類推。有關非國民義務教育階段之公私立學校分配名額比例 為1 比 1,另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申請名額不受限制,相關內容如下:

 (一)新住民獎助學金種類、名額及發給金額:

1、優秀學生獎學金:

組別 學校分配名額

小計名額 每人發給 新臺幣 公立 私立

(1)高中組 3 3 6 8,000

(2)高職組 3 3 6 8,000

(3)大專院校組 5 5 10 8,000

(4)碩士班 1 1 2 10,000

(5)博士班 1 1 2 12,000

2、清寒學生助學金:

組別 學校分配名額

小計名額 每人發給 新臺幣 公立 私立

(1)高中組 2 2 4 8,000

(2)高職組 2 2 4 8,000

(3)大專院校組 2 2 4 8,000

(4)碩士班 1 1 2 10,000

(5)博士班 1 1 2 12,000

(二)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種類、名額及發給金額:

1、優秀學生獎學金:

組別 學校分配名額

小計名額 每人發給 新臺幣 公立 私立

(1)國小低年級組 - 200 3,000 (2)國小中年級組 - 200 3,000 (3)國小高年級組 - 206 3,000

(4)國中組 - 100 5,000

(4)

(5)高中組 17 17 34 8,000 (6)高職組 22 22 44 8,000 (7)大專院校組 5 5 10 8,000

(8)碩士生組 1 1 2 10,000

(9)博士生組 1 1 2 12,000

2、清寒學生助學金:

組別 學校分配名額

小計名額 每人發給 新臺幣 公立 私立

(1)國小低年級組 - 400 3,000 (2)國小中年級組 - 400 3,000 (3)國小高年級組 - 412 3,000

(4)國中組 - 200 5,000

(5)高中組 35 35 70 8,000 (6)高職組 40 40 80 8,000

(7)大專院校組 4 4 8 8,000

(8)碩士生組 2 2 4 10,000

(9)博士生組 1 1 2 12,000

(三)名額流動及調整方式:

1、國小組及國中組優秀及清寒獎助學金申請人數如超過預定核發名額時,

以抽籤方式辦理。

2、每位學生僅可擇一申請優秀學生獎學金或清寒學生助學金,此兩項之獎 助學金各組名額有剩餘時,可於此兩項之獎助學金總名額及預算範圍 內調整各組名額,其流用標準為各組別之剩餘名額流向另一類之同組 別,仍有剩餘名額時,優秀學生獎學金之剩餘名額優先流向清寒學生 助學金,且優先流向國小組,如仍有剩餘名額時則流向國中組,再有 剩餘名額時,則流向高中職組,以此類推。

八、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發給種類、名額及發給金額

 (一)獎勵金之種類:(每人僅擇最近三年之其中一年度,並就下列賽會中擇一 申請一類組別為限,不得重複請領)。

1、入選奧運、亞運、世界大學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盃錦標賽、世 界盃錦標賽、亞洲青年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及達福林匹克運動 會 ( 聽障奧運會 ) 國家體育代表隊。(每人僅能擇一擇優申請)

2、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公開組、全國中等學 校運動會或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之個人賽獲得前8 名者,依個人 賽各類組別發給。(每人僅能擇一擇優申請)

3、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民運動會或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之個人賽,獲得前

(5)

6

名者 ,依個人賽各類組別發給。(每人僅能擇一擇優申請)

4、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語文競賽、全國身心障礙國語文競賽之個人賽各類 組別,獲得前8 名者。(每人僅能擇一擇優申請)

5、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及全國學生舞蹈 比賽之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特優、優等者。(每人僅能擇一年度並就 上述賽會擇一申請一類組別為限,不得重複請領)

 (二)獎勵金之發給種類、名額及發放金額:

種類 小計名額 每人發給

新臺幣 入選奧運、亞運、世界大學運動會、帕拉

林匹克運動會、亞洲盃錦標賽、世界盃 錦標賽、亞洲青年運動會、青年奧林匹 克運動會及達福林匹克運動會 ( 聽障奧 運會 ) 國家體育代表隊

10 10,000

全國運動會之個人賽 10 8,000

全民運動會之個人賽 10 8,000

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之個人賽 5 8,000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公開組之個人賽 5 8,000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之個人賽 20 5,000 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之個人賽 6 5,000 全國身心障礙學生國語文競賽各類組

之個人賽 3 5,000

全國學生語文競賽各類組之個人賽 10 5,000 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各類組之個人賽 5 5,000 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各類組之個人賽 5 5,000 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各類組之個人賽 5 5,000  (三)名額流動及調整方式:

1、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各種類均以擇優評比,各類組合格名額及金額 於不超過預定核發總金額情形下,可相互流用,超過預定核發總金額 時,超出名額之組別,將先以擇優評比辦理,仍不足時,以抽籤方式 辦理。

2、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如尚有剩餘名額及金額時,則優先流向清寒 學生助學金之類別,且優先流向國小組,如仍有剩餘名額時,流向國 中組,再有剩餘名額時,則流向高中職組,以此類推。

九、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由學校將申請表及相關證件逕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 申請,文件不齊全或逾期者,不予受理。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1、申請表 (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2、戶籍謄本影本﹙以戶政事務所提供「記事不省」之戶籍謄本為主﹚或新式

(6)

戶口名簿如有註記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原生國籍、

姓名亦可。

3、在學成績證明。各階段學生,以前一學期﹙ 103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 績總平均為申請依據,如檢附加權平均成績,恕不予受理。

(二)清寒學生助學金:

1、申請表 (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2、戶籍謄本影本﹙以戶政事務所提供「記事不省」之戶籍謄本為主﹚或新 式戶口名簿如有註記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原生國籍 、 姓名亦可

3、在學成績證明。各階段學生,以前一學期﹙ 103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 成績總平均為申請依據,如檢附加權平均成績,恕不予受理。

4、本國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如非 前揭證明,而是單親家庭特殊境遇、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 、 弱勢 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 中低收入老人 特別照顧津貼 、 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 生活扶助 … ,恕不予受理。 )

(三)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

1、申請表(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2、戶籍謄本影本﹙以戶政事務所提供「記事不省」之戶籍謄本為主﹚或新式 戶口名簿如有註記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原生國籍、

姓名亦可。

3、最近 3 年內,由主辦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全 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

全國學生語文競賽、全國身心障礙學生國語文競賽、全國學生音樂比賽、

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及全國學生舞蹈比賽之主辦單位所出具之全國得獎 成績證明(如:獎狀、獎牌、獎座等足資證明個人姓名之文件或物件)

或入選國家體育代表隊之當選證明文件,作為申請依據。

十、獎助學金及獎勵金審查程序

(一)初審程序:由各校依本計畫規定進行初審,並就符合資格者於全國新住民火 炬計畫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系統

http://sp.immigration.gov.tw ) 登入申報,下載系統制式載有流水編 之學生申請表及學校申請清冊,連同第九點規定之文件,以親送或掛號於 104 年 3 月 24 日 ( 星期二 ) 前寄至內政部移民署(以本署收件郵戳為 憑),逾期未送或缺漏資料經以電話及 E-mail 通知校方ㄧ次,且於一週 內未以掛號補件者,視同自願放棄,另未於線上申報及寄送系統制式申請 表、申請清冊者,一律視為未申報,恕不受理。

(二)複審程序:

1、由內政部移民署辦理複審作業,並與教育部共同組成評審會進行決審。

2、獲獎名單將公文公告於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及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 網站。

(三)複審標準:

1、優秀學生獎學金:於給獎最終總名額內均予發给,如仍超出總給獎名額

(7)

時,則採抽籤方式決定。

2、清寒學生助學金:於給獎最終總名額內均予發给,如仍超出總給獎名額 時,採抽籤方式決定。

3、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於給獎總名額內均予發給,如人數仍超過總 給獎名額時,採抽籤方式決定。

十一、撥款方式

(一)公告獲獎名單後,學校依下列方式辦理請款:

1、國中及國小學生:學校須於限期內於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新住民及其子 女培力與獎助學金系統 ( http://sp.immigration.gov.tw ) 登入下 載獲獎學生印領清冊,並於彙齊申請人親簽之印領清冊後,檢同校方 開立抬頭為”內政部移民署”之收據及學校存簿帳戶戶名、帳號等影 本資料寄至內政部移民署,逾期未送或缺漏資料經以電話通知校方ㄧ 次,且於一週內未以掛號補件者,逾期者視同自願放棄,另獲獎學生 若為該校當年應屆畢業生,則仍由原就讀學校協助申辦。

2、高中職(含高中職進修學校)及以上之在學學生:學校須於限期內於全國 新住民火炬計畫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系統

( http://sp.immigration.gov.tw ) 登入下載獲獎學生印領清冊,

並於彙齊申請人親簽之印領清冊後,檢同申請人本人存摺封面影本寄 至內政部移民署,逾期未送或缺漏資料經以電話通知校方ㄧ次,且於 一週內未以掛號補件者,逾期者視同自願放棄,另獲獎學於生若為該 校當年應屆畢業生,則仍由原就讀學校協助申辦。

3、獲獎學生如有轉學情形者,由學生原就讀學校書面通知轉入學校於前規 定之期限內,向內政部移民署掣據請款,逾期未送或缺漏資料經以電 話通知校方ㄧ次,且於一週內未以掛號補件者,逾期者視同自願放棄,

已休學或退學之學生,則取消其獲獎資格,不予核發。

4、如非寄送線上系統制式請款印領清冊 ( 含流水編 ) 者,恕不受理。

(二)撥款:

1、國中、國小:撥入學校,由其將獎助學金轉發獲獎學生。

2、高中、高職以上學校:撥入獲獎者帳戶。

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之優秀獎學金獲獎者,如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 (構)之獎學金,查核屬實則取消獲獎資格,並追回已領之獎助學金,且 於三年內不得再向內政部申請,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獲獎者,不在 此限。

(二)領取本案之優秀學生獎學金或清寒學生助學金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機 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者,如符合本案之特 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之申請者,亦得申領。

(三)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請檢附電子檔且恕不退件。

(四)有關榮獲本計畫特殊培力獎勵金及優秀學生獎學金之學生,鼓勵學校公

(8)

開授獎表揚學生,以激勵學生再接再勵,培養榮譽心。

(五)本獎助學金、獎勵金總名額數及發放金額,得視當年度「全國新住民火炬 計畫-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計畫」之預算財源研議增減,並於 限期內公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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