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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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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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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市立外埔國民中學 106 學年度自由車項目代理專任運動教練甄選簡章

壹、依據

一、國民體育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8 日中市教體字第 1060062407 號函辦理。

貳、甄選類別、聘期及名額:

一、類別:初級自由車項目代理專任運動教練。

二、聘期:106.08.1 起~107.07.31 止,為期一年。

三、名額:正取一名,備取一名。

参、甄選日期及時程:

甄選重要事項 日 期 備 註

簡章公告 106.07.18(二)~106.07.24(一)

報名、資績審查 106.07.25(二)

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5:00 (上班日)

試教、口試 106.07.26(三) 自上午 09:00開始進行 公告成績 106.07.26(三) 下午 17:00

成績複查 106.07.27(四) 上午 09:00~12:00 親自向本校申請複查 榜示錄取名單 106.07.28(五) 下午 5 時前

報到日期 106.07.31(一) 上午 09:00 親自至本校人 事室辦理報到手續

肆、公告時間、地點及方式:

甄選簡章請於 106 年 7 月 18 日(二)起至 106 年 7 月 24 日(一)止,逕自下列網站下載:

1、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最新公告訊息「甄選介聘」區:http://www.tc.edu.tw/。

2、臺中市立外埔國民中學「活動訊息」區:http://www.wpjh.tc.edu.tw/。

伍、簡章及報名表:

請自行至公告網站下載列印(報名表件、切結書均不得變更原有內容,並請使用A4白色紙張 列印)。

陸、報名時間及地點:

106 年 7 月 25 日(二)上午 9 時~12 時、下午 13 時~15 時,至本校人事室辦理。

柒、報名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

二、持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且取得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或教育部體育 署核發之自由車項目運動教練證初級(含)以上者,始得報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

一、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 10 年者(至現場證件審查日止)。

二、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0 條各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2)

條規定之情事者。

捌、報名程序及應繳附(驗)之表件:

一、採親自報名或委託他人(需持委託書)至指定地點現場繳驗證件,始完成報名手續。

二、報名時,應繳附下列報名文件及各項證件正本及 A4 影本乙份(依序排列裝訂),影本繳交 備查,正本驗畢當場發還。

(一)報名表、簡歷表、書面審核資料表及准考證各 1 份(貼妥 2 吋證件照片)。

(二)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最高學歷證件正、反面影本

(四)初級以上自由車合格運動教練證

(五)切結書

(六)委託書(委託他人報名者)

(七)符合報考運動種類之專業貢獻及成就表現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身心障礙者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具原住民族身分或大陸地區 人民經許可來臺定居設籍者,請檢附最新之戶籍謄本查驗;更名者應附有更名記事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查驗。

(九)限時專送回郵信封 1 個(請自行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並黏貼 32 元郵資,俾利 寄發成績單)。

(十)報名費用:新臺幣 1100 元整,報名費用繳交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玖、甄選方式及配分比例、總成績計算方式及成績相同時之處理方式:

一、甄選方式及配分比例

項目 日期 評分項目 甄試地點

資績審查

(書面資料審查)(30%)

106 年 7 月 25 日(二) 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5:00

參賽成績 指導績效 專業證照

外埔國中 人事室

試教(40%)

106 年 7 月 26 日(三) 上午 9 時起

(先試教完畢後,再舉行口試)

專業技能 外埔國中 自由車訓練室

口試(30%)

運動指導理念、專 業及專門學科知 能、曾經服務績效 及未來抱負、表達 能力及儀表態度等

外埔國中 三F 教學研究室

二、總成績計算方式

(一)、資績審查:占總成績 30%

積分最高 100 分,積分 100 分換算成總成績 30 分,其餘積分以此類推。

1.自由車專業貢獻及成就:

本人代表本市(國家)參加或指導本市選手、轄內學校(公私立高中職以下學校)學生(個 人項目及團體項目﹚代表本市(國家)參加下列自由車賽事成績且可提出文件證明者,換算

(3)

得分如下: (成績採計時間自 101 年 6 月 30 日起至 106 年 6 月 30 日止):

2. 自由車專業證照:

自由車 1.高級教練證以上 10 分。 體委會或體育署核發之自由車項 積 名

分 次 賽 事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七名 第八名

指導或獲選國家代表隊參加 奧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運動 會

20 18 16 14 12 10 9 8

指導或代表我國參加非奧運 會、亞運會之國際性賽事(最 優級組)

18 16 14 12 10 8 7 6

指導或代表我國參加世界青 少年錦標賽、亞洲青年錦標 賽、國際少年運動會

16 14 12 10 8 6 5 4

指導選手(個人或團體)或

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 14 12 10 8 6 4 3 2 指導本市選手(個人或團體)

或代表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 動會(含教育部指定與升學輔 導相關之錦標賽、聯賽)

12 10 8 6 4 3 2 1

指導本市選手(個人或團體)

或代表參加全國各單項運動 協 會 主 辦 之 全 國 性 錦 標 賽 (最優級組)

10 6 4 3 2 1

指導選手(個人或團體)或代 表學校或鄉鎮巿(區)參加臺 中市中等學校及國小運動會

(含中小學聯合運動會)、臺 中市市長杯或議長杯及市運 自由車項目競賽

8 6 4 2

(4)

教練 2.中級教練證 8 分。

3.初級教練證 6 分。

目運動教練證,以最高教練證級別 計分,不得累計計分。

(二)、試教:占總成績40%:依准考證號碼排序參加考試,預計每人18分鐘,連續唱名3次未 到場者,視同棄權;請應試者務必穿著運動服,試教內容依現場抽定之專項訓練項目為 主,包含講述與實作、自行準備教材及教具。

(三)、口試:占總成績30%:接續於試教完畢之後,依准考證號碼排序參加口試,預計每人 10分鐘,連續唱名3次未到場者,視同棄權。

三、錄取總成績計算及成績相同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以資績審查、試教及口試合計為總成績;總成績相同者,以資績審查成績較高者為優先,

再相同者以試教成績較高者為優先,再有相同者以口試成績較高者為優先。若上述條件仍 相同時由本校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公開抽籤決定之。

四、參加試教及口試人員應攜帶准考證暨國民身分證入場應試,亦得以尚未過期之有效駕 照、具照片之健保卡或護照代替國民身分證以供查驗。

拾、考試成績公告及複查:

一、考試成績預定於 106 年 7 月 26 日(星期三)下午 17:00 在本校網站公告。

二、成績複查:

(一)請填寫複查成績申請單及檢附准考證,於 106 年 7 月 27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至 12 時前向本校提出,並以一次為限,逾期即不予受理。

(二)申請成績複查僅限複查成績加總計算是否有誤,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 製試卷、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甄選委員、口試委員及試教委 員等人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拾壹、甄選完成後,將甄選結果提請本校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錄取人員並由校長聘任 之。另擇優備取一名,如參加應試人員總成績皆未達 70 分以上者,經本校專任運動教練評 審委員會決議後,得予以從缺。

拾貳、錄取、備取人員名單預定 106 年 7 月 28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前登載本校網站,並以書面 通知。

拾参、參加應試人員均應遵守本簡章附則之規定。

拾肆、應試人就本次專任運動教練甄選過程如有異議得以電話或書面向本校人事室提出申訴,申訴 專線、信箱 04-26833721-219;臺中市外埔區甲后路 505 號 臺中市立外埔國中人事室 拾伍、經錄取擬予聘任人員應於 106 年 7 月 31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至本校人事室報到應聘,渠

等如係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報到一週內應附具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

否則不予聘任。

拾陸、擬予聘任人員,如逾期未應聘或有本簡章附則及附錄之情形不予聘任者,應取消其擬聘資格 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以補足本次甄選缺額為限。

拾柒、專任運動教練工作職掌,除「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外,另訂 如下:

(5)

一、規劃推動學校單項運動基層選手發掘、培訓、比賽、實施及輔導等事項。

二、規劃推動學校發展特色運動事項。

三、規劃辦理學校體育班、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或績優運動選手之專項術科訓練。

四、協助輔導學校體育班、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或績優運動選手之專項術科訓練。

五、規劃辦理學校非上課期間(含寒、暑假)運動訓練事項。

六、參與學校運動訓練、會議及相關校務活動(如學校日、校慶活動、體育表演會、研習等)。 七、接受學校指派協助其它運動訓練、體育活動及發展有關事項。

八、從事運動教學有關之訓練、研究及進修。

九、遵守學校相關規定及任務指派。

十、參與各項體育研習訓練及活動。

十一、協助區內學校單項運動選手之發掘、培訓、比賽及輔導等事項。

十二、接受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臺中市政府運動局之任務指派。

十三、其他與教育、訓練、競賽、校務有關之交辦及應辦事項。

十四、其他與單項運動相關之交辦及應辦事項。

十五、學校交辦事項。

拾捌、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 具較高級別教練證之教練

,得參加較低級別教練之遴選;獲聘時,其敘薪,應以聘任學校予以聘任之級別為準...」

拾玖、本簡章經臺中市立外埔國民中學 106 年度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臺中 市政府教育局核可後實施,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如有補充事項,公布於臺中市立外 埔國民中學首頁(http://www.wpjh.tc.edu.tw/)公告。

附則

一、應考人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各甄選階段發現者,予 以扣考;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已聘任者,應予解聘並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其涉及違法情事者,依 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0 條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

第 33 條規定情事者。

(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 10 年者。

(三)冒名頂替者。

(四)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有關資料、證件者。

(五)自始即不具備參加甄選(應考)資格者。

(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七)持國外學歷證件,經依教育部訂定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查證,於辦理 國外學歷採認時,有不符或不予認定之情形者。

(6)

附錄

壹、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0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練:

一、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曾犯前三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

五、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六、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七、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因案被通緝或在羈押、管收中。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十、行為不檢有損學校名譽,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二、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 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 機關查證屬實。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為避免聘任之教練有前項規定情事,應依 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比照教師規定辦理。

貳、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 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 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 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 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 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7)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 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 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 款或第九款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 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 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 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 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

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

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 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

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 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 教育人員。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即退休年 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六、參加本校專任運動教練甄選人員錄取後,具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 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與第 33

一、應考人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各甄選階段發現者,予以

九、 證明文件如有偽造,縱因未能察覺而錄取,一經查證屬實,立即予以解聘。又錄取後無法依各級

二十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

第 1 次招考 108.7.3(三) 下午 17:00 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 (二)錄取時僅以電話通知,不另寄發成績通知;若需成績通知者,請於放榜後一週內至本校人事

十一、成績複查:請於 109.7.13(一) 上午 9:00~11:30 前持國民身分證、准考證及成績複查申請表 (附件

二、 無「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情事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第 31 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