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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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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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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 府辦理 104 年度各項計畫績效考核計畫

考核報告

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委辦單位: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 總執筆委員:成之約委員

執筆委員:陳月娥委員、張吉成委員、張坤維委員

中 華 民 國 1 0 5 年 1 1 月 2 日

(2)

1

目錄

第壹章 緒論... 5

第貳章 考核指標與考核作業

...

7

第一節 考核方式及期程 ... 7

第二節 考核指標及成績計算 ... 8

第三節 考核委員及作業流程 ...19

第參章 考核結果

...

28

第一節 考核等第 ...28

第二節 各項指標考核結果說明 ...35

第肆章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執行就業安定基金計畫經費執行 狀況與績效分析

...

39

第一節 總體經費使用情況 ...39

第二節 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各項計畫之行政性績效分析 ...44

第三節 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各項計畫之專業性績效分析 ...47

第伍章 觀摩暨研習會

...

69

第陸章 結論與建議

...

77

(3)

2

附錄

附錄一 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辦理各項計畫績效考核計畫... 95

附錄二 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辦理各項計績效考核獎懲要點 ... 117

附錄三 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辦理各項計畫績效考核期程... 120

附錄四 考核行前說明會議紀錄 ... 121

附錄五 各縣(市)政府綜合座談會議紀錄 ... 124

附錄六 各縣(市)政府訪視考核報告 ... 263

附錄七 考核作業專案檢討暨最佳創意獎審查會議紀錄... 507

附錄八 觀摩暨研習會綜合座談會議紀錄... 512

附錄九 績效考核計畫考核報告審查會議紀錄... 515

附錄十 觀摩暨研習會執行情形與滿意度分析... 520

(4)

3

圖目次

圖 2-1 104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各縣(市)計畫績效考核行程…….….………8 圖 2-2 104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各縣(市)計畫績效考核作業流程…………25 圖 4-1 95 年度至104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各縣(市)計畫執行率統計分析圖 40 圖 4-2 104 年度各縣(市)政府就業安定基金執行率總圖………42

(5)

4

表目次

表 2-1 104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各縣(市)計畫績效考核訪視行程….…. ..20

表 2-2 104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各縣(市)計畫績效考核流程……….… ...26

表 3-1 104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各縣(市)計畫績效考核等第……….… ...28

表 3-2 104 年度至 102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各縣(市)計畫績效考核 各項指標等第比較………...29

表 4-1 104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各縣(市)計畫核定金額及執行率總表... .41

表 4-2 歷年各縣(市)就業安定基金經費執行率統計表………...43

表 4-3 104 年度至 102 年度計畫依限提報及修正比例………...45

表 4-4 104 年度至 102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會計作業逾期及退件次數…...46

表 4-5 104 年度至 102 年度就安基金補助各縣(市)政府辦理職業訓練 經費及執行率………...49

表 4-6 104 年度至 102 年度就安基金補助各縣(市)政府辦理職業訓練 執行狀況………...51

表 4-7 104 年度至 102 年度就安基金補助各縣(市)政府辦理就業服務 經費及執行率………..……….. ..54

表 4-8 104 年度就安基金補助各縣(市)政府辦理就業服務辦理情形……...55

表 4-9 104 年度至 102 年度就安基金補助各縣(市)政府辦理外勞管理 經費及執行率………..….57

表 4-10 104 年度至 102 年度就安基金補助各縣(市)政府辦理外勞管理 執行狀況………...58

表 4-11 104 年度各縣(市)政府業務推動進步之處……….…….……64

表 5-1 104 年度最佳創意獎獲獎縣(市)……….... .72

表 6-1 各縣(市)政府職業訓練相關建議……….………82

表 6-2 各縣(市)政府就業服務相關建議………..…….. 85

表 6-3 各縣(市)政府外勞管理相關建議……….…... 89

(6)

5

第壹章 緒論

為維持勞動供需平衡及促進國民就業之安定,依就業服務法第 42 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 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另依同法第 55 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規定的工作,應向中央主管 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 進國民就業、提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其 中促進國民就業者,為辦理促進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婦女、中高齡 者、生活扶助戶、失業者及一般國民就業,實施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 事項等;提昇勞工福祉者,為協助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處理勞資爭 議及辦理大量解僱勞工訴訟補助計畫等提升勞工福祉等;處理有關外 國人聘僱管理事務者,為辦理外籍勞工管理及輔導等。為使僱用外國 人所收繳之就業安定費能妥善運用,乃於 83 年依就業服務法及預算 法規定設置本基金。

再依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5 條第 9 款就業安定基 金用途之規定, 「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

職業訓練及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管理事項等為主要用途」 ,爰 為本績效考核計畫實施之主要目的。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

作、家庭幫傭及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

管機關指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

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

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另依據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規定,就業安定基金之用途包含加強實施職業訓練及就業資訊、加強

實施就業安定及就業促進、創業貸款、失業補助與失業保險規劃、獎

助雇主配合推動就業安定事項、提升勞工福祉、外國人聘僱管理事項、

(7)

6

技能檢定及就業甄選、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有關促進國民 就業、職業訓練及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管理事項等工作。

上開各項用途中有關「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有關促進 國民就業、職業訓練及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管理事項」部分,

係為結合地方政府在地資源與特色加強辦理相關工作,為就業安定基 金整年運用績效良窳與否亟其重要環節之一。

再依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4 條規定,就業安定 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每年均依法編列預 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相關工作,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地方經費 分配比例中可編列經費額度,則以其前年度勞動力平均人數、失業年 平均人數及外勞年平均人數所占比例計算。

為有效運用就業安定基金及落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

理促進國民就業及外籍勞工管理事項作業要點」之精神,並作為補助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預算額度分配之參據,爰辦理「就業安定基金補

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辦理 104 年度各項計畫績效考核計畫」。

(8)

7

第貳章 考核指標與考核作業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有效運用就業安定基金及落實「就業安定 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國民就業及外籍勞工管理事項作業要點」

之精神,並了解各地方政府運用就安基金之執行情形及經費之使用效 益,以提升計畫之執行成效,並做為未來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預算額度分配之依據,辦理績效考核。

第一節 考核方式及期程

本計畫考核對象為運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之直轄市及各縣(市)政 府。考核範圍包含就業安定基金統籌款補助及「加強查察違法外籍勞 工」 、 「外勞諮詢服務中心」等增額計畫,另會計作業不限統籌款計畫,

但不含所有身心障礙者業務。考核指標分為「行政性」 、 「專業性」及

「綜合評量」三大類,其所佔權重分別為行政性指標 15%、專業性指 標 70%及綜合評量指標 15%。

考核方式採書面審查及實地訪視方式辦理,先由臺北市、新北市、

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政府等 6 直轄市及 16 縣(市)政府,

依限填報 104 年度各項計畫基本資料 、 執行績效及評分表,送勞動部 勞動力發展署進行書面審查,再由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委員、專家學 者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相關單位同仁組成考核小組;本次考核對象,

採不分組方式進行實地訪視,考核小組於 105 年 6 月 14 日起赴各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進行實地訪視並於 105 年 7 月 20 日完成,考核行

程如圖 2-1 說明。

(9)

8

第二節 考核指標及成績計算

2-1 考核指標

依據「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辦理各項計畫績 效考核計畫(105 年考核 104 年適用)」所訂立之考核指標、權重及項 目說明:

本計畫考核指標分為「行政性」 、 「專業性」及「綜合評量」三大 類,其所佔權重分別為行政性指標 15%、專業性指標 70%及綜合評 量指標 15%。分別摘述如下:

一、行政性指標:(由勞動力發展署綜合規劃組評分)

包含年度計畫提報作業、修正比例、會計作業及年度預算執行率共四 項,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綜合規劃組評分:

(一)年度計畫提報作業(10%):係指年度計畫之提報作業是否於

圖 2-1 104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各縣市計畫績效考核行程

(10)

9

規定期限內完成。

(二)年度計畫之修正比例(10%):係指以所屬年度就業安定基金 10%統籌分配款內,經本署核定之補助計畫為範疇,其修正 2 次以上,占其所有核定計畫之比例。

(三)會計作業(50%) :係指所有就業安定基金補助之計畫(不限 統籌款,但所有身心障礙業務計畫除外)結案核銷作業是否 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及其核銷過程有無退件修正情事。

(四)年度預算執行率(30%):係指其年度預算總執行率(以核定金 額計算預算執行率)。其中委外招標之計畫,以實際決標金 額計算預算執行率,但職業訓練之失業者職業訓練計畫仍以 核定金額計算預算執行率。

二、專業性指標:(由考核委員現場評分)

包含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外勞管理共三項:

(一) 職業訓練(35%)

1. 掌握職訓需求及結合地方產業特色,規劃職前訓練(10%):係 指是否依據產業發展、就業市場人才需求及失業民眾職訓需 求等資訊,建立訓練規劃之作業規定,落實執行,並有具體 成效及持續改善。

2. 開訓日均勻配置於年度之各月份(5%) :係指開訓日能否均 勻配置於年度之各月份(以開訓月份計算,含縣市政府編列 自有預算辦理之訓練班次) ,而年度所開班次未達九班者,本 項目不列入考核,全數併入「目標人數達成率」計算。

3. 目標人數達成率(5%):係指完成目標訓練人數之比率。目標 人數達成率為「(實際開訓人數÷目標訓練人數)×100%」。

4. 訓練單位及督導訓練單位對參訓學員之篩選及輔導機制建立

(11)

10

情形(10%):指縣(市)政府對訓練單位之篩選輔導機制建立,

及訓練單位是否有對參訓學員建立相關篩選輔導及督導機制 等。

5. 落實對訓練單位不定期訪查次數及對訪查異常情形之追蹤處 理(10%) :係指對訓練單位是否依規定落實訪查(訪查次數 不含開訓、結訓次數) 。及是否有建立作業規定,依規定落實 訪查,並有具體成效及持續改善。訪查率為「Σ[(該班次年度 實際訪查次數÷年度應訪查次數)×100%]/年度開班數」。

6. 學員滿意度(5%):係指依職業訓練資訊管理系統(TIMS)所產 出「學員滿意度調查統計表」之數據。學員滿意度之比率為

「(Σ 各班次平均滿意度÷總班數)×100%」。

7. 結訓學員就業率(45%):係指依職業訓練資訊管理系統(TIMS) 所查得之受訓學員結訓後三個月之就業人數,再依其就業判 定係採系統勾稽或人工判定之比率所占配分權重後,計算後 所得之數據。結訓學員就業率為「{[(勞保勾稽就業人數-公法 救助就業人數)*1)]+[(人工判定就業人數*0.7)]}/(結訓人數-公 法救助就業人數)*100%」。

8. 職業訓練資訊管理系統(TIMS)資料登錄完整性(5%):係指轄 區內各訓練單位依規定於 TIMS 系統進行各訓練班次資料登 錄之情形。TIMS 資料登錄項目平均數=轄區各訓練班次資料 登錄項目數總合÷總訓練班數。

9. 職訓與就業的關聯情形(5%):包含是否對訓後就業學員之職 業與參訓職類之關聯性進行成效調查或分析,以做為錄訓評 估、課程規劃及訓練成效之檢討與回饋等。

(二) 就業服務(35%)

各縣市政府於提報自評資料時,下列四個考核項目權重為就

(12)

11

業服務或就業服務臺績效執行佔 50%;與當地就業服務中心、

站、臺合作連結度佔 20%;宣導業務計畫佔 25%計算;但無就 業服務臺之各縣市政府,其權重為就業服務之主要 3 支計畫 達成率(非屬於宣導業務、就業服務據點相關計畫)佔 50%計 算;如無就業服務臺亦無宣導業務、就業服務據點等以外相關 計畫,其權重為「與當地就業服務中心、站、臺合作連結度」

佔 45%;宣導業務計畫佔 50%;辦理就業歧視業務佔 5%。

1. 就業服務或就業服務臺績效執行(50%) :

(1)就業服務之主要 3 支計畫達成率(非屬於宣導業務、就業 服務據點相關計畫)(25%)。

各縣(市)政府自行提列 3 項主要計畫供考核。

(2)辦理就業服務臺之各地方政府:每設置一處就業服務據 點得依基本績效配置就業服務人員,每進用一名就業服務 人員,其每人每月基本業務績效為:(a)受理求職求才一 百三十人次;(b)辦理就業媒合成功二十五人;(c)就業服 務諮詢一百五十人次;(d)求職就業率達 33.5%。本績效項 目請確實依據就業服務資訊系統之數據填列,本署將以前 開系統之呈現數認列,無法由系統產出部分,方得由紙本 佐證(25%)。

2.與當地就業服務中心、站、臺合作連結度(20%) :

(1)參與就業服務中心區域聯繫會報比例【地方政府參與次 數∕就業服務中心邀約次數(邀約次數以正式書面通知為 主)】。(8%)

(2)參與就業服務中心、站、臺主辦就業促進、研習等相關

活動比例【地方政府參與次數∕就業服務中心、站、臺邀

約次數(邀約次數以正式書面通知為主)】。(8%)

(13)

12

(3)其他。 (4%)

3.宣導業務計畫(25%) :以辦理研習、座談方式者,係指場 次、參加人次、預期績效之達成狀況評分;以媒體宣傳方 式辦理者,係以宣導方式、內容、廣度及效益分析評分。

(1)求職防騙業務宣導。 (20%)

(2)其他(未能歸類於求職防騙業務宣導)。 (5%)

4.辦理防制就業歧視業務。(5%) (三) 外勞管理(30%)

1.加強查察違法外國人(25%):

(1)總查察案件率(60%) :

[該地方政府當年度(包含藍、白領)總查察案件數/該地 方政府當年度業務訪視員人數(包含藍、白領)]/[所有地 方政府當年度(包含藍、白領)總查察案件數/所有地方 政府當年度業務訪視員人數(包含藍、白領)]*80%+[該 地方政府當年度(包含藍、白領)查察案件數/該地方政 府前年度(包含藍、白領)總查察案件數]*20%。

(2)查察違法案件率(40%) :

[該地方政府當年度(包含藍、白領)總查獲違法案件數/

該地方政府當年度業務訪視員人數(包含藍、白領)]/[所 有地方政府當年度(包含藍、白領)總查獲違法案件數/

所 有 地 方 政 府 當 年 度 業 務 訪 視 員 人 數 ( 包 含 藍 、 白 領)]*80%+[該地方政府當年度(包含藍、白領)查獲違 法案件數/該地方政府前年度(包含藍、白領)查獲違法 案件數]*20%。

2.查察計畫綜合評量(25%)。

(14)

13

(1)案件處理控管與聯繫:(7%)

①受理「1955 外籍勞工二十四小時諮詢保護專線」派案,

有無自交查日起於三十日內(日曆日)完成且有明確認定 結果。(4%)

②有無建立與移民機關、警政機關、NGO 團體之聯繫機制 或召開聯繫會議。(3%)

(2)案件紀錄完整性(7%):

①有無按「外籍勞工業務檢查表」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收取外籍勞工費用調查表」內容規定逐項填寫完整。

(4%)

②有無依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製作談話紀錄應注意事項」標 準程式製作記錄。(3%)

(3)配合中央政策及善用資訊系統(11%):

①有無建立外勞管理查察標準作業程式。(3%)

②有無落實資訊系統即時管理外勞訪視案件,以利案件後 續追蹤管理。(2%)

③有無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函頒之「處最高罰鍰態樣」

規定裁罰非法聘僱(容留)行蹤不明外勞二人以上者或非 法仲(媒)介行蹤不明外勞一人以上者。(3%)

④有無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訂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訪察從事跨國人力仲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執行計畫,按

前一年度公告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評鑑成績,訪查目標

件數。(3%)

(15)

14

3.外勞諮詢服務中心 (20%):

(1) 勞資爭議案件結案率(50%) :

[該地方政府諮詢服務中心當年度處理外籍勞工勞資爭 議結案數/該地方政府當年度諮詢服務員人數]/[所有地 方政府諮詢服務中心當年度處理外籍勞工總勞資爭議 結案數/所有地方政府當年度諮詢服務員人數] *(80%)

/+[該地方政府諮詢服務中心當年度處理外籍勞工勞資 爭議結案數/該地方政府諮詢服務中心前年度處理外籍 勞工勞資爭議結案數]*20%。

(2) 外勞諮詢服務案件率(20%) :

[該地方政府諮詢服務中心當年度受理外籍勞工諮詢服 務人次/該地方政府當年度諮詢服務員人數]/[所有地方 政府諮詢服務中心當年度受理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人次/

所有地方政府當年度諮詢服務員人數]*80%+該地方政 府諮詢服務中心當年度受理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人次/該 地方政府前年度受理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人次*20%。

(3) 終止驗證案件率(30%) :

[該地方政府諮詢服務中心當年度處理外籍勞工提前終

止契約驗證案件數/該地方政府當年度諮詢服務員人

數]/[所有地方政府諮詢服務中心當年度處理外籍勞工提

前終止契約驗證案件數/所有地方政府當年度諮詢服務

員人數]*80%+[該地方政府諮詢服務中心當年度處理外

籍勞工提前終止契約驗證案件數/該地方政府前年度處

理外籍勞工提前終止契約驗證案件數]*20%。

(16)

15

4.諮詢計畫綜合評量(30%):

(1)案件處理控管與聯繫(7%):

①受理「1955 外籍勞工二十四小時諮詢保護專線」派案,

有無自交查日起於三十日內(日曆日)完成且有明確認定 結果(4%)。

②有無結合移民機關、警政機關、NGO 團體建立外籍勞工 輔導網絡系統(3%)。

(2)案件紀錄完整性(10%):

①有無按「受理外國人諮詢服案件(非勞資爭議)紀錄表」

或「受理外國人申訴爭議個案登記表」內容規定逐項填 寫完整(4%)。

②有無備存外勞諮詢服務員親往雇主處提供中、外勞母語 國法令宣導檔及外勞簽名等佐證資料(4%)。

③有無就受理勞資爭議案件暨處理情形建立標準作業流程

(有無將提供當事人權益宣導資料納入標準作業流程)

(2%)或定期檢討機制(2%)。

(3)配合中央政策推動各項措施情形(11%):

①有無自行或勞務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外籍勞工安置處所(3%)。

②有無協助提供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編製外勞政令宣導資 料並推廣周知(3%)。

③有無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訂「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

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臨

時安置作業要點」 、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

害人安置保護管理規則」及函頒之「安置單位訪視執行

計畫」 ,進行訪視安置之單位、外國人。(2%)。

(17)

16

④ 有無接受獨任勞資爭議調解人或勞資爭議處理訓練課程 (3%)。

(4)重大事件,經認定處理有缺失者(2%)。

三、 綜合性指標 15%:(由考核委員現場評分)

(一)地區勞動力及產業結構分析與資料運用之整體規劃。(5%) (二)一年度考核建議改進事項之檢討及辦理情形。(5%)

(三)其他可資加分之事實(如配合中央推動各項政策之情形;各 項專業性服務之持續研究情形;各項服務之追蹤情形;就服 人員專業成長情形;服務人員是否遵循標準作業程序及使用 評估量表等情形;辦理特定對象暨就業弱勢者就業服務相關 計畫具創新性或著有績效者等情形;各項法令宣導辦理情形;

提供服務人員在職訓練(含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檢討分析轄區 內聘僱外國人聘僱之經常違法樣態,並於外勞查察計畫、諮 詢計畫與宣導業務之整體規劃因應對策;除依本部所訂之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訪察從事跨國人力仲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執行計畫,按前一年度公告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評鑑成績,

達成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訪查察目標件數外(訪查件數=轄內

A 級仲介公司家數 X1 + B 級仲介公司家數 X2 + C 級仲介公司

家數 X4)),尚有特別成效等具體特殊表現。(5%)

(18)

17

2-2 成績計算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依據「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國民就 業及外籍勞工管理事項作業要點」第柒點規定,特定本考核獎懲要點。

其相關考核成績等第計算、行政性獎懲方式及最佳創意獎評選方式分述 如下:

一、考核成績等第區分如下:

(一)考核成績逹九十分(含)以上者為優等。

(二)考核成績逹八十分(含)以上者為甲等。

(三)考核成績逹七十分(含)以上者為乙等。

(四)考核成績逹六十分(含)以上者為丙等。

(五)考核成績逹未達六十分者為丁等。

二、考核成績評定後,依成績高低獎勵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行政 性獎懲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成績列優等者,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最高得敘記功一次。

(二)成績列甲等者,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最高得敘記嘉獎 二次。

(三)成績列乙等者,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最高得敘記嘉獎 一次。

(四)成績列丙等者,應於成績公布後一個月內,研提相關說明及改 善計畫,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議,如仍維持原考核成績者,

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記申戒一次。

(五)成績列丁等者,應於成績公布後一個月內,研提相關說明及改 善計畫,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議,如仍維持原考核成績者,

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記小過一次。

(19)

18

三、最佳創意獎:依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含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 勢者就業服務)、外勞管理三項類別(屬性),分別就其創意或獨特 性、計畫之預期成效、多樣性、效益性、應用性、顧客導向等多 面向進行評量,經評定足可供全國學習者,列為「最佳創意獎」

之候選名單,再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召集考核小組委員針對上

開候選名單,加以討論,以 超過與會委員過半數同意者,為「最

佳創意獎」之獲 獎單位,並給予一定之獎勵。

(20)

19

第三節 考核委員及作業流程

考核小組組成包括: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委員、專家學者及勞動 部勞動力發展署訓練發展組、就業服務組及跨國勞動力管理組之代表,

每一場次之實地考核,至少應有 3 位外聘考核委員(含就業安定基金 管理委員會委員及專家學者)會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代表一起出席 參與考核(如表 2-1)。其外聘考核委員遴聘及替換原則如下說明:

一、 優先邀請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委員及遴聘熟悉勞工事務或相關 行政事務及經驗之專家學者為外聘考核委員,包含受訪縣(市)轄 區內之在地專家學者。

二、 邀請及遴聘外聘考核委員時,須充分說明使考核委員了解考核之 作業規定及其任務。

三、 遴選 3-4 名外聘考核委員擔任報告執筆委員(其中 1 名擔任總執 筆人),該執筆委員原則至少須參與 5-7 場次(縣(市))之實地訪 視。

四、 參與實地訪視之專家學者、考核委員,除報告撰寫人外,得有 1 名為受訪縣(市)政府轄區內之在地專家學者(請受訪縣(市)政府 推薦),所有受聘名單需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同意始得聘任。

五、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同意並遴聘之外聘考核委員,如遇不可抗

力因素或其他原因,而無法參與考核時,應就已同意之外聘考核

委員名單中,提出替補人選,並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同意。

(21)

20

表 2-1 104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各縣(市)計畫績效考核訪視行程(依日期排序)

場次 日期 上午 下午 出席委員

1

6 月 14 日 (星期二)

屏東縣 02:00

執筆委員:張吉成 考核委員:王湧泉 考核委員:許騉洪

訓練發展組:楊科長明傳 就業服務組:楊靜宜科長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陳專門委員昌邦 高屏澎東分署:曾羑箐科長

2

6 月 17 日 (星期五)

南投縣 09:30

執筆委員:陳月娥 考核委員:邱孟堯 考核委員:莊俐昕

訓練發展組:游專門委員勝璋 就業服務組:洪圭輝科長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林科長詩騰 中彰投分署:張科長克弘

3

6 月 20 日 (星期一)

金門縣 09:30

執筆委員:張吉成 就安委員:吳曉洋 考核委員:邱孟堯

訓練發展組:陳副組長世昌 就業服務組:吳淑瑛副組長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薛副組長鑑忠 北基宜花金馬分署:何技正維敦

4

6 月 21 日 (星期二)

雲林縣 09:30

就安/總執筆:成之約 執筆委員:張坤維 考核委員:張其恆

訓練發展組:楊科長明傳

就業服務組:徐誠佑代理科長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蘇科長裕國

雲嘉南分署:吳元凱科長

(22)

21

場次 日期 上午 下午 出席委員

5

6 月 23 日

(星期四)

基隆市 02:00

執筆委員:張吉成 就安委員:廖書雯 考核委員:郭振昌

訓練發展組:游專門委員勝璋

就業服務組:徐技正誠佑(代理科長)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侯簡任視察松延 北基宜花金馬分署:陳主任建成

6

6 月 24 日 (星期五)

花蓮縣 02:00

執筆委員:張坤維 就安委員:蔡英德 考核委員:陳志堅

訓練發展組:楊科長明傳

就業服務組:徐技正誠佑(代理科長)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林科長詩騰 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王主任春梅

7

6 月 27 日 (星期一)

新竹市 02:00

就安/總執筆:成之約 執筆委員:陳月娥 考核委員:蕭晴惠

訓練發展組:游專門委員勝璋 就業服務組:林季微視察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林科長詩騰 桃竹苗分署:胡國華主任

8

6 月 28 日 (星期二)

桃園市 02:00

執筆委員:陳月娥 就安委員:吳曉洋 考核委員:林桂碧 考核委員:許騉洪

訓練發展組:陳副組長世昌 就業服務組:吳淑瑛副組長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侯簡任視察松延 桃竹苗分署:連慧如主任

9

6 月 29 日 (星期三)

嘉義縣 09:30

就安/總執筆:成之約 執筆委員:張吉成 考核委員:蔡力強

訓練發展組:楊科長明傳 就業服務組:曹毓珊科長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黄視察偉誠(代理 科長)

雲嘉南分署:曾秋瑾科長

(23)

22

場次 日期 上午 下午 出席委員

10

6 月 29 日

(星期三)

嘉義市 02:00

就安/總執筆:成之約 執筆委員:張吉成 考核委員:蔡力強

訓練發展組:楊科長明傳 就業服務組:曹毓珊科長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黄視察偉誠(代理 科長)

雲嘉南分署:曾秋瑾科長

11

6 月 30 日 (星期四)

高雄市 09:30

執筆委員:張吉成 就安委員:辛炳隆 就安委員:蔡圖晉 考核委員:許騉洪

訓練發展組:陳副組長世昌 就業服務組:尤舜仁簡任視察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林科長詩騰 高屏澎東分署:曾羑箐科長

12

7 月 1 日 (星期五)

連江縣 09:30

執筆委員:陳月娥 考核委員:蔡力強 考核委員:邱孟堯

訓練發展組:(不派員) 就業服務組: (不派員)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侯簡任視察松延 北基宜花金馬分署:詹科長前輝

13

7 月 4 日 (星期一)

澎湖縣 02:00

執筆委員:陳月娥 考核委員:邱孟堯 考核委員:王湧泉

訓練發展組:游專門委員勝璋 就業服務組:楊靜宜科長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侯簡任視察松延 高屏澎東分署:李玫臻主任

14

7 月 5 日 (星期二)

新竹縣 02:00

就安/總執筆:成之約 執筆委員:陳月娥 就安委員:鄭富雄 考核委員:郭振昌

訓練發展組:游專門委員勝璋 就業服務組:楊靜宜科長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陳專門委員昌邦

桃竹苗分署:劉文菁主任

(24)

23

場次 日期 上午 下午 出席委員

15

7 月 6 日 (星期三)

臺北市 02:00

就安/總執筆:成之約 執筆委員:張坤維 就安委員:方珍玲 考核委員:郭振昌

訓練發展組:陳副組長世昌 就業服務組:吳淑瑛副組長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侯簡任視察松延 北基宜花金馬分署:顏科長如玉

16

7 月 7 日 (星期四)

宜蘭縣 02:00

執筆委員:陳月娥 就安委員:劉進發 考核委員:陳志堅 考核委員:張仁家

訓練發展組:游專門委員勝璋 就業服務組:尤舜仁簡任視察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蘇科長裕國 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溫科長雅蓮

17

7 月 11 日 (星期一)

臺南市 09:30

執筆委員:張坤維 就安委員:吳曉洋 就安委員:林麗華 考核委員:邱孟堯

訓練發展組:陳副組長世昌 就業服務組:楊國聖簡任技正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陳專門委員昌邦 雲嘉南分署:特定對象科林佳玟科長

18

7 月 12 日 (星期二)

臺中市 09:30

執筆委員:陳月娥 就安委員:陳美靜 考核委員:林燦螢 考核委員:莊俐昕

訓練發展組:陳副組長世昌 就業服務組:楊國聖簡任技正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侯松延簡任視察 中彰投分署:蕭盈潔科長

19

7 月 13 日 (星期三)

新北市 09:30

執筆委員:張吉成 就安委員:辛炳隆 考核委員:許騉洪 考核委員:蕭晴惠

訓練發展組:陳副組長世昌 就業服務組:楊國聖簡任技正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陳專門委員昌邦

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李秘書燕玲

(25)

24

場次 日期 上午 下午 出席委員

20

7 月 14 日 (星期四)

苗栗縣 09:30

執筆委員:張坤維 就安委員:吳曉洋 考核委員:蔡力強

訓練發展組:楊科長明傳 就業服務組:洪圭輝科長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薛副組長鑑忠 桃竹苗分署:陳懷峰主任

21

7 月 15 日 (星期五)

彰化縣 02:00

執筆委員:張吉成 考核委員:林淑慧 考核委員:陳羿帆

訓練發展組:楊明傳科長 就業服務組:曹毓珊科長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顏科員瑋志 中彰投分署:郭惠怡科長

22

7 月 20 日 (星期三)

臺東縣 09:30

執筆委員:陳月娥 考核委員:蔡力強 考核委員:邱孟堯

訓練發展組:楊科長明傳 就業服務組:洪圭輝科長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陳專門委員昌邦

高屏澎東分署:吳玉敏主任

(26)

25

考核作業流程包括考核前置規劃作業、實地考核執行作業及實地考核 後續作業等三大階段,如圖 2-2 說明。

圖 2-2 104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各縣(市)計畫績效考核作業流程 辦理考核報告

撰寫討論會 填答協助、催收及確

彙整初審意見資料 認資料 受評單位填寫

自評相關資料

編印考核作業須知手冊

實 地 考 核 執 行 作 業 考 核 前 置 規 劃 作 業

實 地 考 核 後 續 作 業

考核委員邀約與聯繫

通知聯繫受訪單位及委員 安排考核行程

辦理考核行前說明 會

進行實地考核作業

辦理考核後檢討會

提送觀摩暨研習會 企劃書

組成考核小組

編寫考核報告初稿

辦理考核報告審查 會

籌備觀摩暨研習會

舉辦觀摩暨研習會

印製考核報告

獎牌 製作

確認考核等第 考核過程紀錄

印製觀摩暨 研習會手冊

(27)

26

一、 考核前置規劃作業

(一) 於考核年度之前一年,召集各縣(市)政府代表召開會議確認考 核之相關指標,並於考核開始前一個月通知各縣(市)政府提出 自評資料。

(二) 組成考核小組: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遴選各領域專家學者擔 任考核委員。由執行單位聯繫及安排各縣(市)政府考核日期;

並於 105 年 6 月 7 日召開「考核行前說明會」 ,由主辦單位及執 行單位說明相關流程及實地訪視應注意事項,並製作考核須知 手冊提供予考核委員酌參。

二、 實地考核執行作業

由考核委員配合訪視行程前往各縣(市)政府進行實地訪視,並請參 與考核之委員就相關資料預先瞭解。本年度至各縣(市)政府進行實 地訪視之考核作業,由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長官擔任各場 次之召集人,考核委員即依據考核流程表進行考核及座談,並提出 相關建議及改善意見,於綜合座談會後由考核委員現場評分,並交 予主辦單位彙辦。本年度實地考核流程安排,如表 2-2 所示:

表 2-2 104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各縣(市)計畫績效考核流程

時 間 議 程 主 持 人 報到與簽到

5 分鐘 考核委員就考核項目先行確認 執筆委員

5 分鐘 主持致詞並介紹工作人員 縣(市)政府代表

5 分鐘 考核委員介紹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代表 30 分鐘 縣(市)政府進行簡報 縣(市)政府代表

60 分鐘 考核委員檢視資料與提問 縣(市)政府代表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代表 40 分鐘 綜合座談

30 分鐘 考核委員進行討論並計算成績縣(市)政府人員請離席迴避

- 實地考核完畢

(28)

27

三、 實地考核後續作業

實地訪視完成後,首先核算各地方政府之成績,並彙整考核委員所提 具體建議事項及各受評單位所提意見,於 105 年 8 月 15 日召開實地 訪視考核作業專案檢討暨最佳創意獎審查會議,會議中並就 104 年度 最佳創意獎進行評選及確認。復於 105 年 10 月 21 日由主辦單位邀請 考核報告總執筆、執筆委員召開考核報告審查會檢討並擬定考核報告 初稿後,即進行修訂。相關作業如下:

(一)分析各地方政府填寫之自評資料表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之審 查意見等,進行相關資料分析。

(二)參考實地訪視中各考核委員對各地方政府建議意見,進行質化 分析,提供各地方政府更明確之建議。

(三)分析各項計畫之結果,如行政性、專業性及綜合評量,以完成 考核計畫成果。

四、 觀摩暨研習會

為使各地方政府能有相互觀摩、交流與學習的機會,特於考核成 績確認後辦理一場次兩天一夜之觀摩暨研習會,會中安排專題演講以 分享促進國民就業、職業訓練及外籍勞工管理工作之概念,亦安排榮 獲最佳創意獎之縣(市)政府人員報告補助計畫執行優異之成功經驗、

展示執行成果,方使各地方政府運用就業安定基金之業務代表相互觀

摩學習,以激發更多創意構思,期能持續擴大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各地

方政府辦理各項計畫之成效。

(29)

28

第參章 考核結果

104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辦理各項計 畫績效考核計畫」於 105 年 6 月 14 日至 7 月 20 日進行實地考核作業,

並於 105 年 8 月 15 日召開實地訪視考核作業專案檢討暨最佳創意獎 審查會議,除評選最佳創意獎之獎項外,另確認直轄市及各縣(市)政 府之考核分數及成績等第。

第一節 考核等第

104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外勞 管理事務的成效,經書面及訪視結果可知,在經過前 8 年度之評鑑作 業,自 101 年度起由評鑑改為考核作業,各受評縣(市)政府運用就業 安定基金,成效普遍已達到水準以上,其中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

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及高雄市政府等六個縣(市)政 府連續三年榮獲優等,另臺南市政府則是連續二年獲優等,辦理相關 業務績效卓著。104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辦理各項計畫績效考核計畫」考核等第如表 3-1 所示。

表 3-1 104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各縣(市)計畫績效考核等第

等第 單位

優等 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 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

甲等

桃園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雲林 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 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

乙等 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30)

29

表 3-2 102 年度至 104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各縣(市)計畫績效考核各項指標等第比較

104年度 103年度 102年度 104年 103年度 102年度 104年 103年度102年度 104年 103年度 102年度 104年度 103年度 102年度 104年度 103年度 102年度

1 臺北市政府 優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甲等 甲等 優等 優等 甲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2 新北市政府 優等 優等 優等 甲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甲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3 桃園市政府 甲等 優等 優等 甲等 優等 甲等 優等 優等 甲等 甲等 優等 優等 甲等 優等 優等 甲等 優等 優等

4 臺中市政府 優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5 臺南市政府 甲等 甲等 優等 甲等 優等 甲等 優等 優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優等 甲等 優等 優等 甲等

6 高雄市政府 優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甲等 優等 甲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7 基隆市政府 優等 優等 優等 甲等 乙等 甲等 優等 優等 甲等 乙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優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8 新竹縣政府 甲等 甲等 優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乙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9 新竹市政府 優等 優等 優等 甲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優等 甲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10 苗栗縣政府 優等 優等 優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優等 甲等

11 彰化縣政府 甲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甲等 優等 甲等 優等 甲等 優等 甲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12 南投縣政府 優等 優等 優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優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乙等 優等 甲等 甲等

13 雲林縣政府 甲等 優等 優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14 嘉義縣政府 優等 乙等 優等 甲等 優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乙等 甲等 乙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15 嘉義市政府 優等 優等 優等 甲等 優等 優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乙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16 屏東縣政府 優等 優等 優等 甲等 優等 優等 甲等 甲等 乙等 甲等 乙等 甲等 甲等 優等 優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17 宜蘭縣政府 優等 優等 優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優等 優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18 花蓮縣政府 甲等 優等 優等 甲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甲等 優等 優等

19 臺東縣政府 優等 優等 優等 甲等 甲等 優等 甲等 優等 甲等 乙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優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20 澎湖縣政府 優等 優等 優等 乙等 優等 甲等 優等 優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21 金門縣政府 優等 優等 優等 丙等 乙等 丙等 甲等 優等 甲等 乙等 乙等 甲等 甲等 乙等 甲等 乙等 甲等 甲等

22 連江縣政府 優等 優等 優等 - - - 乙等 丙等 乙等 丙等 乙等 甲等 乙等 乙等 乙等

10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辦理各項計畫績效考核計畫- 分數差異表 序

號 單位 行政性15% 專業性70%

綜合評量15% 合計

職業訓練35% 就業服務35% 外勞管理30%

(31)

30

104 年度最佳創意獎共計有 8 個縣(市)提報 32 項計畫參選,評選 方式係從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外勞管理三項專業性考核中,以任一 項計畫,分別就其效益性、創新性、應用性、顧客導向等四項評核項 目參評,經各考核委員評定足可供全國學習者,列為最佳創意獎受獎 之候選名單;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初審後,入圍 15 項計畫,並於 105 年 8 月 15 日召開實地訪視考核作業專案檢討暨最佳創意獎審查 會議進行評選,其評選作業係先邀請入選最佳創意獎初評計畫之各縣 (市)政府提出簡報報告,每支計畫簡報時間以 6 分鐘為限,報告完畢 後各考核委員針對該縣(市)政府之簡報內容進行提問,並依據各縣(市) 政府整體之創意績效表現進行績優計畫圈選,由委員圈選該類別績優 計畫,總計圈選數最多之計畫,列入該類別之「最佳創意獎」獲獎單 位。

本年度最佳創意獎係第八次辦理,各提案單位之計畫皆具創意且多樣

豐富,競爭因此極為激烈,經決議後,職業訓練類別由新北市政府【104

年度職訓「小故事大啓發」實施計畫】及高雄市政府【有準才敢大聲

-「職能導向之參訓學員遴選機制」 】獲選;就業服務類別由臺北市政

府【全國「首創」實習X就業博覽會】 、新北市政府【104 年度非典

型勞動青年轉正職輔導計畫】、臺南市政府【臺南青年創業推廣系列

活動計畫】 、高雄市政府【眼出睛彩-看見視障工作者特展】 、高雄市

政府【勞教 4.0 三創服務獲獎】獲選;外勞管理類別由臺中市政府【勞

工局 Card OK!移工雇主溝通不卡】獲選,共計八個計畫,其獲獎計

畫之特色與考核委員意見摘述如下:

(32)

31

一、職業訓練

(一) 新北市政府「104 年度職訓「小故事大啓發」實施計畫」

1. 計畫內容:將數字績效轉換為故事,運用戲劇宣染力讓民眾 有感,透過個案傳遞職訓正向功能。

2. 受益對象:一般民眾(女性、中高齡及失業者為最多)

3. 達成績效:本案 5 個單元劇,每集播出平均有 16 萬 2,000 人 觀看,且自播出後,到府坐月子班吸引二度就業婦女報名參 訓人數達 142 人,另透過多元宣傳管道創造媒體廣告價值約 1,570 萬 5,000 元。

4. 獲獎原因:為全國首創將職訓真人真事的成功案例,改編為 單元劇的軟性宣導方式,讓參訓者瞭解工作性質有助就業宣 導,並且創造高附加價值的廣告效益。

(二) 高雄市政府「有準才敢大聲-職能導向之參訓學員遴選機制」

1. 計畫內容:本案透過發展職能量表,於參訓前篩選學員之職 能性向與態度,以了解學員適訓契合度,並輔導青年了解勞 動權益,宣導非典型勞動的問題,協助轉任正職工作。

2. 受益對象:年滿 18-29 歲,曾從事非典型工作 3 個月以上之青 年。

3. 達成績效:職能量表可協助標準化錄訓流程,故參訓目標人 數將可由 104 年 780 人提升至 105 年之 930 人;另亦可作為 該府 7 個就服站及 28 個就服臺全面推動之測評工具。

4. 獲獎原因:本案引用美國 O*NET 內容框架,串接國際職業標

準編碼,發展在地模型,並建構客觀遴選機制,落實適性訓

練。

(33)

32

二、就業服務

(一) 臺北市政府「全國(首創)實習 X 就業博覽會」

1. 計畫內容:本案係配合推動青年就業促進方案,協助青年透 過提早進入職場體驗實習,促進應屆畢業生快速進入職場。

2. 受益對象:就業青年。

3. 達成績效:就博會參與者增加率為 115.52%,優質企業參與 意願提升 46.46%,媒合人數提升 168.15%,各項分析數字皆 顯示活動成效顯著。

4. 獲獎原因:實習結合就業的想法,能改善青年初次尋職,經 驗不足的問題,有助於提高青年就業率。

(二) 新北市政府「104 年度非典型勞動青年轉正職輔導計畫」

1. 計畫內容:協助青年從事穩定正職的工作,針對設籍或實際 居住於新北市的 18 歲至 29 歲青年,凡最近 2 年內曾從事 3 個月以上非典型工作,透過彈性的輔導方式,並導入輔導津 貼及成功轉職獎勵,協助從事非典型勞動青年轉正職。受益 對象:外籍勞工。

2. 受益對象:新北市的 18 歲至 29 歲青年。

3. 達成績效:104 年度共計受理 262 人申請本計畫,其中已輔 導 92 人成功轉任正職工作。

4. 獲獎原因:計畫透過個別化輔導措施、聘請專業輔導老師進 行團體輔導課程、因應個案求職技能適時推介參訓及建立職 涯存摺服務部分,確實有助於求職者職涯規劃及就業媒合。

(三) 臺南市政府「臺南青年創業推廣系列活動計畫」

1. 計畫內容:利用空間再造及承租方式降低營運費用,藉以

(34)

33

減少青年創業成本,且兼顧閒置空間活化與青年創業資源 之需求。提供創業空間供新創團隊及青創進駐,並輔以業 師提供創業諮詢服務,協助創業者解決創業問題。

2. 受益對象:創業青年。

3. 達成績效:積極與在地青年交流互動,且辦理課程活動整 體滿意度達 9 成、輔導近 10 位青年創業有成、開幕 3 個 月期間吸引 30 餘公私部門計 220 人參訪觀摩。

4. 獲獎原因:有效結合民間資源及活化空間利用,進而協助 青年創業。

(四) 高雄市政府「勞教 4.0 三創服務」

1. 計畫內容:勞工教育生活中心自 104 年開始推動青年三創服 務,以獅甲會館做為勞教 4.0 三創服務據點,進行青年三創 人才培訓、整合 Maker 創業資訊平臺、發展多元的產品銷售 管道。

2. 受益對象:青年學子。

3. 達成績效:提供專業師資及學習環境外,培訓期間提供學員 於獅甲會館住宿,利於發揮學習、共享、討論等效能,其中 辦理青年職能開發營,共輔導 24 人次,就業率達到 7 成。

4. 獲獎原因:本計畫導入五大財團法人進駐,有助創造相互加 乘之效益。

(五) 高雄市政府「眼出睛彩-看見視障工作者特展」

1. 計畫內容:本計畫結合團體、學者研究及呈現視障者生活 重建及工作實例狀況,展出內容包括靜態展示、動態講座、

巡演及體驗互動等多元媒介,且運用傳媒、學校團體參觀,

翻轉社會對視障者刻板印象並向下紮根,有助於視障者多

(35)

34

元就業之觀念倡議。

2. 受益對象:特定對象、一般民眾。

3. 達成績效:自開展起至 105 年 7 月底參觀人數已達 14,489 人,

發散宣導建構友善環境,影響層面及於一般大眾及學生。

4. 獲獎原因:全國首創「視覺障礙」工作者之身心障礙勞動展 覽,透過展覽推廣教育活動,翻轉社會大眾對視障工作者的 刻板印象,透過視障者真實生命故事帶給社會大眾省思。

三、外勞管理

(一)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Card OK!移工雇主溝通不卡」

1. 計畫內容:本計畫製作(中、英、泰、印、泰等 5 國語言)「簡 易居家照護溝通圖(字)卡」 ,配合執行例行訪視發送,透過圖 卡與平版視訊服務結合,提供更即時有效之雙元溝通模式。

2. 受益對象:雇主、小孩及外勞。

3. 達成績效:本局於辦理各類活動、宣導會時發放本圖卡約 1200 份,雇主至本局主動索取本數約為 582 份,共計約 1782 份。

4.

獲獎原因:協助勞資溝通無礙,促使勞資關係邁向良性循

環。

(36)

35

第二節 各項指標考核結果說明

就運用就業安定基金之成效而言,以整體表現來看,大多縣(市) 考評成績為退步的狀態,103 年考評計 10 個縣(市)為優等,104 年考 評計 8 個縣(市)為「優等」 、12 各縣(市)為「甲等」 、2 個縣(市)為「乙 等」,大致而言,雖是退步,但仍可見表現進步的單位,其中南投縣 從「甲等」提升至「優等」,績效值得鼓勵。

另就各別指標來看,就行政性指標於 104 年結果比較來看,獲評 為「優等」縣(市)較 103 年減少,103 年 19 縣(市)獲評「優等」,而 104 年則是 16 個縣(市)獲評「優等」成績,在專業性指標部分,就業 服務業務各縣(市)績效表現趨於穩定,雖較 103 年考評成績,104 年 優等減少了 2 個縣(市),但整體而言仍維持去年之水平;職業訓練部 份,各縣(市)績效表現則退步許多,103 年 13 縣(市)獲評「優等」 ,而 104 年則只有 4 個縣(市)獲評「優等」成績;外勞管理部分,獲評「優 等」較 103 年減少 2 個縣(市)。綜合評量指標部份獲評「優等」者亦 較 103 年減少 4 個縣(市),其各項指標考核結果分析說明如下:

一、 行政性

104 年度各縣(市)政府在行政性指標績效部分,相較 103 年度整體 平均表現退步,103 年結果顯示 19 縣(市)獲評為「優等」,104 年考 核結果共計 16 個縣(市)為「優等」、6 個縣(市)為「甲等」。從資料來 看,此 3 個縣(市)未能達到之原因,主要以其會計作業部分之成績未 能達到標準,但仍可見表現進步的單位,嘉義縣從原本「乙等」提升 至「優等」,各縣(市)政府之行政性指標考核結果等第如下:

(一) 優等: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高雄市、基隆市、新竹市、

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嘉義市、屏東縣、宜蘭縣、臺東縣、

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二) 甲等:桃園市、臺南市、新竹縣、彰化縣、雲林縣、花蓮縣。

(37)

36

二、 專業性-職業訓練

根據 103-104 考核結果顯示,104 年度各縣(市)政府在職業訓練 整體表現上較 103 年退步居多,103 年 13 縣(市)獲評「優等」 ,而 104 年則只有 4 個縣(市)獲評「優等」成績、15 個縣(市)為「甲等」 、1 個 縣(市)為「乙等」、1 個縣(市)為「丙」等,其中新北市、桃園市、臺 南市、新竹市、嘉義縣、嘉義市、屏東縣、花蓮縣、澎湖縣、金門縣 則是明顯較 103 年退步,新北市、桃園市、臺南市、新竹市、嘉義縣、

嘉義市、屏東縣、花蓮縣由原本「優等」退步至「甲等」 ,其原因尚 包含結訓學員之就業率較上年度退步,職業訓練部分班別離退訓人數 較多,職業訓練學員就業的勞保勾稽率比率偏低及訓後就業與訓練職 類之關聯性比率,未見具體之分析陳述等。澎湖縣更是由原本「優等」

退步至「乙等」,其原因尚包含結訓學員之就業率較上年度退步,建 議加強考量產業及民眾參訓意願、需求規劃辦訓,金門縣則是由原本

「乙等」退步至「丙等」其原因尚包含,金門失業人口較少,又無外 來人口,辦訓需求規模有限,故職業訓練就業率偏低,建議縣府協助 辦訓單位連結產業,開發訓練相關就業機會。

以下為各縣(市)政府在職業訓練考核結果等第:

(一) 優等:臺北市、臺中市、高雄市、彰化縣。

(二) 甲等:新北市、桃園市、臺南市、基隆市、新竹市、新竹縣、

苗栗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屏東縣、宜蘭 縣、花蓮縣、臺東縣。

(三) 乙等:澎湖縣。

(四) 丙等:金門縣。

三、 專業性-就業服務

104 年度各縣(市)政府就業服務整體平均表現相較於 103 年度,大部

(38)

37

分縣(市)政府仍維持去年之水平,103 年 16 個縣(市)獲評「優等」 ,104 年 14 個縣(市)獲「優等」,顯示各縣(市)對於就業服務計畫皆落實執 行。但較 103 年退步的縣(市)政府為臺東縣及金門縣,由原本「優等」

退步至「甲等」 ,其原因尚包含對於在地青年就業部分尚無相關統計 分析資料、結訓學員之就業率較上年度退步及相關計畫的資訊服務未 能即時更新資訊,且未進行後續的就業追蹤,就業服務考核結果等第 如下:

(一) 優等: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

基隆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彰化縣、宜蘭縣、花蓮 縣、澎湖縣。

(二) 甲等: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屏東縣、臺東縣、

金門縣。

四、專業性-外勞管理

104 年度各縣(市)政府執行外勞管理計 2 個縣(市)府獲評 「優等」,

16 個縣(市)為「甲等」 ,4 個縣(市)維持「乙等」。其中基隆縣、臺東 縣從原本的「甲等」退步至「乙等」;另新北市、桃園市、高雄市等 3 個縣(市)則是從原本的「優等」退步至「甲等」 ,其退步原因為 104 年受理諮詢服務人次及訪查案件次數較 103 年減少,為保障外勞及雇 主權益,建議仍應有一定的例行訪查次數。大致而言,雖是退步,但 仍可見表現進步的單位,如嘉義縣、嘉義市、屏東縣從原本的「乙等」

進步至「甲等」 ,而彰化縣則由原本的「甲等」進步至「優等」值得 嘉許。

各縣(市)政府外勞管理考核成績如下:

(一) 優等:臺中市、彰化縣。

(二) 甲等: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南市、高雄市、新竹縣、

新竹市、苗栗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屏東縣、

(39)

38

宜蘭縣、花蓮縣、澎湖縣。

(三) 乙等:基隆市、臺東縣、金門縣、連江縣。

五、綜合評量

104 年度各縣(市)政府綜合評量,計 6 個縣(市)獲評「優等」 ,15 個縣(市)獲評「甲等」,1 個縣(市)獲評「丙等」,與 103 年相較,各 縣(市)表現仍顯退步,包含桃園市、臺南市、基隆縣、彰化縣、臺東 縣、屏東縣由「優等」退步至「甲等」 ;連江縣從「乙等」退步至「丙 等」。這些縣(市)須特別加強提報計畫中地區勞動力及產業結構分析 與資料運用以及考核建議改進事項之檢討及辦理情形,以獲得較高 之分數。另跨等第進步之縣(市)則有臺北市、新竹市、新竹縣及金門 縣。各縣(市)政府之綜合評量考核結果等第結果如下:

(一) 優等: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高雄市、新竹市、花蓮縣。

(二) 甲等:桃園市、臺南市、基隆市、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

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屏東縣、宜蘭縣、臺東縣、

澎湖縣、金門縣。

(三) 丙等:連江縣。

(40)

39

第肆章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執行就業安定 基金計畫經費執行狀況與績效分析

104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共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核定總金額 為 12.43 億餘元,撥款總金額則是 12.18 億餘元,用以補助地方政府 進行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外籍勞工管理業務及行政作業等執行,經 各縣(市)政府計畫提到與執行後,其總核銷金額為 11.17 億餘元,104 年度總執行率約為 89.9%(核銷金額/核定總金額),以下就 104 年度總 體經費補助與執行情形進行說明。

第一節 總體經費使用情況

有關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辦理 104 年度各項計畫 核定總金額為 12.43 餘億元、103 年度 12.31 億餘元、102 年度為 11.55 億餘元、101 年度為 11.20 億餘元、100 年度補助總金額為 9.39 億餘 元、99 年度補助總金額為 7.92 億餘元、98 年度補助總金額為 7.91 億 餘元、97 年度補助總金額為 7.61 億餘元、96 年度補助總金額為 8.8 億餘元、95 年度補助總金額為 6.5 億餘元。

另在經費核銷金額部分,104 年度核銷金額為 11.17 億餘元,執 行率約為 89.9%;103 年度核銷金額為 11.16 億餘元,執行率約為 90.06%;102 年度核銷金額為 10.49 億餘元,執行率約為 91%;101 年度核銷金額為 10.23 億餘元,執行率約為 92.9%;100 年度核銷金 額為 8.4 億餘元,執行率約為 90.18%;99 年度核銷金額為 7.11 億餘 元,執行率約為 90%;98 年度核銷金額為 6.9 億餘元,執行率為 87%;

97 年度核銷金額為 6.38 億餘元,執行率為 84%;96 年度核銷金額為 6.42 億餘元,執行率為 73%;而 95 年度核銷金額為 3.95 億餘元,執 行率為 60%。104 至 95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辦理年度各項計畫執行率概況(如圖 4-1)

104 年度以臺中市執行率最高 ( 94.1% ) 並高於總執行率,其餘

(41)

40

高於總執行率之縣(市)有臺北市、新北市、高雄市及南投縣等共 4 個 縣(市);其次執行率八成以上,於平均執行率以下之縣(市)有桃園市、

臺南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 市、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澎湖縣及連江縣等 14 個縣(市);基 隆市、臺東縣、金門縣等 3 縣(市),執行率為 70%至 80%之間(104 年度各縣(市)政府就業安定基金核定金額及執行率如表 4-1 說明)。

相較於 103 年度經費執行率,104 年度各縣(市)執行率較 103 年 退步居多。其中有進步之單位為苗栗縣成長 10%,其次為臺東縣成長 率 6%,微幅成長有臺北市、臺中市、高雄市、新竹縣、雲林縣、嘉 義縣等,104 年執行率有成長共計 9 個縣(市),較 103 年增加 1 個。

而成長率衰退 5%以下縣(市)有新北市、桃園市、臺南市、基隆市、

新竹市、彰化縣、嘉義市、屏東縣及花蓮縣等 9 個縣(市);而成長率 衰退 5%以上縣(市)有宜蘭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執行率衰 退之縣(市)應進一步檢討執行率不佳之原因(95 年度至 104 年度就業 安定基金經費執行率統計如表 4-2 說明)。

圖 4-1 95 年度至 104 年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各縣(市)計畫執行率統計分析圖

(42)

41

序號 縣(市)政府 核定金額(千元) 核銷金額(千元) 執行率%

1 臺北市 135,800 125,652 92.53%

2 新北市 207,320 193,377 93.27%

3 桃園市 128,232 111,641 87.06%

4 臺中市 149,817 140,950 94.08%

5 臺南市 102,502 85,788 83.69%

6 高雄市 144,400 135,783 94.03%

7 基隆市 18,677 14,219 76.13%

8 新竹縣 29,950 26,722 89.22%

9 新竹市 24,009 21,293 88.69%

10 苗栗縣 30,392 26,865 88.39%

11 彰化縣 73,617 61,831 83.99%

12 南投縣 26,342 24,466 92.88%

13 雲林縣 30,840 27,125 87.95%

14 嘉義縣 27,364 24,325 88.89%

15 嘉義市 12,372 10,583 85.54%

16 屏東縣 41,488 35,703 86.06%

17 宜蘭縣 28,805 24,444 84.86%

18 花蓮縣 15,832 14,199 89.69%

19 臺東縣 8,849 7,034 79.49%

20 澎湖縣 5,596 4,525 80.86%

21 金門縣 1,527 1,069 70.01%

22 連江縣 150 130 86.67%

總計 $1,243,881 $1,117,724 89.86%

表 4-1 104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各縣(市)計畫核定金額及執行率總表

(43)

42

圖 4-2 104 年度各縣(市)政府就業安定基金執行率總圖

(44)

43

表 4-2 歷年各縣(市)就業安定基金經費執行率統計表

序號 縣(市) 政府

104

年度

103

年度

102

年度

101

年度

100

年度

99

年度

98

年度

97

年度

96

年度

95

年度 1 臺北市 92.53% 92.31% 92.76% 95.05% 93.18% 90.25% 91.47% 88.12% 76.36% 61.08%

2 新北市 93.27% 94.26% 93.58% 94.42% 94.67% 95.35% 85.47% 89.37% 78.56% 52.66%

3 桃園市 87.06% 91.44% 90.74% 94.83% 88.58% 86.99% 86.25% 70.78% 59.62% 62.80%

4 臺中市 94.08% 93.46% 93.02% 89.76% 88.31% 87.45% 80.76% 85.77% 73.52% 71.44%

5 臺南市 83.69% 85.52% 90.07% 84.83% 88.07% 88.70% 89.45% 83.80% 82.59% 63.46%

6 高雄市 94.03% 92.98% 93.39% 93.78% 91.87% 90.29% 93.90% 81.34% 79.83% 75.74%

7 基隆市 76.13% 76.17% 86.07% 88.97% 85.96% 78.81% 84.24% 83.96% 65.68% 38.21%

8 新竹縣 89.22% 88.44% 89.83% 86.76% 89.05% 89.25% 86.80% 87.91% 86.19% 68.85%

9 新竹市 88.69% 88.82% 89.11% 88.14% 88.38% 88.29% 91.26% 88.89% 81.92% 76.03%

10 苗栗縣 88.39% 78.52% 80.75% 85.46% 81.69% 85.86% 77.80% 89.18% 51.99% 30.06%

11 彰化縣 83.99% 89.68% 85.42% 88.38% 88.33% 87.52% 83.72% 78.09% 67.90% 63.87%

12 南投縣 92.88% 90.37% 93.24% 91.04% 81.81% 85.01% 83.69% 76.36% 50.45% 18.96%

13 雲林縣 87.95% 84.23% 87.97% 92.46% 91.04% 86.89% 85.43% 84.99% 72.38% 39.32%

14 嘉義縣 88.89% 87.87% 80.74% 82.91% 93.61% 83.23% 92.94% 75.02% 83.69% 70.58%

15 嘉義市 85.54% 86.24% 87.72% 94.05% 88.99% 89.42% 92.43% 94.48% 68.96% 61.67%

16 屏東縣 86.06% 87.57% 86.01% 89.93% 89.65% 87.13% 84.63% 77.31% 75.20% 71.81%

17 宜蘭縣 84.86% 92.15% 87.88% 84.50% 83.63% 84.33% 76.09% 73.96% 75.20% 40.11%

18 花蓮縣 89.69% 90.90% 90.37% 89.15% 83.73% 88.98% 82.09% 81.96% 60.46% 71.12%

19 臺東縣 79.49% 73.64% 89.52% 89.99% 85.28% 85.16% 84.67% 87.17% 61.28% 64.73%

20 澎湖縣 80.86% 92.01% 80.11% 92.48% 93.25% 82.15% 93.58% 81.34% 49.94% 78.46%

21 金門縣 70.01% 81.49% 67.42% 72.43% 79.91% 52.36% 86.55% 88.73% 69.53% 70.80%

22 連江縣 86.67% 94.48% 94.62% 94.07% 70.27% 0% 0% 0% 47% 0%

總執行率 89.86% 90.65% 90.82% 91.35% 90.18% 89.50% 87.16% 83.82% 72.88% 60.3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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