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一
教師會、家長會參與校務運作參照規準一覽表
主辦單位 參 與 程 度
教 師 會 家 長 會 學 校 行 政 目
標 項
目 重 要 或 爭 議 性 工 作 事 項 學 校 行 政
教 師 會
家 長 會 共
同 決 定
參 與 規 劃
意 見 諮 詢
告 知
共 同 決 定
參 與 規 劃
意 見 諮 詢
告 知
共 同 決 定
參 與 規 劃
意 見 諮 詢
告 知
1.學校發展方向與策略 v v v 2.編排學校行事曆 v v v 3.安排教師年度行政及職務 v v v 4.校園開放與學校安全防護 v v v 5.校園危機管理 v v v 6.辦公室、教室調配與校舍維護 v v v 7.經費籌措與分配 v v v 8.財務購置與保管 v v v 一
、 一 般 校 務
9.學生午餐 v v v 1.學生入學與編班 v v v 2.教師教學時數調配 v v v 3.調課、代課、補課事項 v v v 4.教科書選用與教材編纂 v v v 5.教學視導與評鑑 v v v 6.學生才藝表演與競賽 v v v 7.圖書教具管理 v v v 8.學生學習評量 v v v 二
、 教 學
9.升學輔導 v v v 1.校內大型慶典及活動 v v v 2.校際活動比賽 v v v 3.學生自治活動 v v v 4.學生團隊組訓 v v v 5.校外教學 v v v 6.校內外導護工作 v v v 7.校園整潔 v v v 8.學生獎懲與申訴 v v v 9.適應欠佳學生輔導 v v v 提
昇 學 校 辦 學 績 效
、 增 進 學 生 學 習 效 果
三
、 訓 輔 活 動
10.特殊學生安置與輔導 v v v
主辦單位 參 與 程 度 教 師 會 家 長 會 學 校 行 政 目
標 項
目 重 要 或 爭 議 性 工 作 事 項 學 校 行 政
教 師 會
家 長 會 共同
決 定
參 與 規 劃
意 見 諮 詢
告 知
共 同 決 定
參 與 規 劃
意 見 諮 詢
告 知
共 同 決 定
參 與 規 劃
意 見 諮 詢
告 知
1.教師聘約準則 v v v 2.教師聘用 v v v 3.教師進修研習 v v v 4.教師獎懲考核與申訴 v v v 5.教師會組織與運作 v v v 6.優良教師推薦與表揚 v v v 7.教師專業成長活動 v v v v 8.教師自律公約之訂定 v v v 四
、 教 師 專 業
9.不適任教師之處理 v v v 1.家長會組成與運作 v v v 2.親師溝通 v v v 3.家長協助教學活動 v v v 4.交通導護 v v v 5.家長會辦理的活動 v v 6.家長成長團體 v v v 提
昇 學 校 辦 學 績 效
、 增 進 學 生 學 習 效 果
五
、 家 長 參 與
7.弱勢家長之協助 v v v
資料來源:吳清山、林天祐、張德銳、劉春榮、蔡佳霖、鄭望崢,民國八十七年,臺北市政府教 育局委託研究,學校行政教師會和家長會互動模式之研究,轉引自吳清山,三頭馬車 跑不動,三輪馬車跑得快-建立學校行政、教師會與家長會三者良性互動之探究,現 代教育論壇第五集,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國立教育資料館主辦學校行政、教師會與 家長會共謀校務健全發展研討會,第 19-20 頁。
附表二
各縣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制度比較表
縣市別 台 北 市 高 雄 市 台 北 縣 法源依據 國民教育法第九條 國民教育法第九條 國民教育法第九條 遴選法規 台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
自治條例
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 選要點
臺北縣政府縣立中小學校 長遴選委員會設置暨作業 要點
遴選組織 「臺北市立國民小學校長遴 選委員會」
「臺北市立國民中學校長遴 選委員會」
「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
市立國中 國小
校長遴選委員會」
「臺北縣縣立中小學校長 遴選委員會」
召集人 教育局局長 副縣長
委員人數/
資格 /產生方式 /任期
置委員十三人,包括:
家長會代表三人、專家學者 代表一人、教師代表三人、
校長代表三人、市政府代表 三人。
委員由教育局遴聘之。
委員會於每學期遴選作業結 束後,應即解散。
置委員十七人,教師代表四 人、家長代表四人、校長代 表四人、教育局主管以上人 員三人(局長為當然委員)、)
學者專家代表二人
遴選委員會委員由教育局聘 之,採任期制,任期一年,
得連任
置委員十五人,包括:副縣 長、本府行政人員代表、家 長會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 一)、教師代表、學者專家、
退休校長及現任校長代表。
委員由縣長聘之,聘期一年
(自每年四月一日至翌年 三月三十一日止,屆滿得續 聘)。
委員之特 別條件
1、 家長會代表方面,應有 校長出缺學校家長會代表 一人。
2、教師代表,不得由校長出 缺學校之教師或候選校 長任職之學校教師擔任。
無規定 無規定
遴選方式 1、書面報告
2、如有需要委員會評審邀請 候選人列席說明。
3、校長候選人如認為有需 要,亦得申請列席說明
現職校長
1面談委員之面談紀錄 2校務評鑑資料 3教育局視導資料 候用校長(含曾任校長)
1面談委員之面談紀錄 2甄選成績、儲訓評量考核 資料(依規定免儲訓者得免 本項資料)
3校務評鑑各該處室資料
(非兼任學校行政人員得
免本項資料)
議決程序/
議決方式/
遴聘方式
每次會議之召開以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其 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
委員就校長人選以無記名投 票決定之,每校選出校長人 選一人。
選出之校長,由教育局依法 定程序報請市政府聘任之。
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 出席始得開議,其決議應有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始得通過。遴委會遴選校長 之過程應秘密進行,不得洩 露當事人之資料。遴選方式 由遴委會訂定之。
每次會議之召開非有二分 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不得開 會,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
縣市別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桃 園 縣 法源依據 國民教育法第九條 國民教育法第九條及教育人
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七條
國民教育法第九條
遴選法規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 作業要點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甄 試、儲訓、遴聘自治條例
桃園縣校長遴選作業要點
遴選組織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 選委員會」
「花蓮縣各國民中小學校長 遴選委員會」
「桃園縣國中小學校長遴 選委員會」
召集人 由縣長指派人選擔任 教育局局長 教育局局長 委員人數/
資格 /產生方式 /任期
置委員十五人,包括:
1、 縣府聘任委員。含縣府 人員二名、專家學者二 名、校長二名、縣教師會 及縣家長協會各一名。任 期一年。
2、遴選學校委員,家長會代 表二名,由出缺學校家長 會推派;教師代表二名,
由出缺學校全體教師推 派;出缺學校鄉鎮市社會 公正人士代表二名。
置委員十五人,其中具原住 民身份者至少二人;教育局 局長、行政人員五人、教師 代表四人(由教育局辦理全 縣合格教師投票選舉選出)
學者、專家二人、家長會代 表三人(北中南區各一人)。 前項委員由縣長聘任之,任 期一年。
置委員十五人,教育局局 長、教育行政人員代表二 人,由教育局長推薦擔 任、其中指定一人兼任執 行秘書。教育學者代表三 人,由本府聘任、校長代 表三人,由校長互推之;
家長會代表三人,由現任 家長會長協調推薦並由本 府聘任。
所有委員名單應於當年度 校長遴選完成後公告 遴選委員之任期均自起聘 日起至當年度校長遴選工 作完成為止
委員之特 別條件
1、 家長會代表由出缺學校 家長會推派。
無規定 1.教師代表三人,由全體教 師互推產生。
2.上述各類代表人員均設
2、 教師代表由出缺學校全 體教師推派。
候補一人。惟家長會代表 候補三人。
遴選方式 書面審查 書面審查
議決程序/
議決方式/
遴聘方式
每次會議之召開以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其 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
委員會決定人員後,名單彙 整提請縣長聘入之。
會議之議決須經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遴選委員會議決後,呈請縣 長核聘之。
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由遴 委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合 格候選人中遴選一至三人 向縣長推薦擇聘
非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不 得開議,其決議應以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縣市別 新 竹 縣 新 竹 市 苗 栗 縣 法源依據 國民教育法第九條暨國民教
育法施行細則
國民教育法第九條 國民教育法第九條
遴選法規 新竹縣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 選作業要點
新竹市所屬中小學校校長遴 選要點
新竹市立國中小校長遴選委 員會設置要點
苗栗縣縣立國民中小學校 長遴選作業辦法
遴選組織 「新竹縣縣立國民中小學校 長遴選委員會」
「新竹市中小學校校長遴選 委員會」
「苗栗縣立國民中學校長 遴選委員會」、「苗栗縣立國 民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
召集人 主任秘書 市長就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 中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由縣長指派
委員人數/
資格 /產生方式 /任期
教育局局長、縣長就社會公 正人士、學者專家、行政人 員暨家長會代表中聘兼之,
其中家長會代表之比例不得 少於五分之一。委員任期自 聘任日起至當次遴選作業結 束止。
各校校長遴選委員會置委員 九人,市政府代表一人、學 校家長代表三人,由家長會 長召集會員代表集會並依無 記名投票互選產生之,參與 投票之會員代表不得少於會 員代表總數五分之一。
學校教師代表二人,由學校 專任教師互選產生之。
市教師會代表一人,由本市
置委員十三人,除本府教育 局局長為當然委員外,尚包 括家長會代表(不得少於五 分之一)、社會公正人士、
學者、專家。
任期一年
教師會推派代表擔任。
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二 人。委員之任期至新任校長 就職之日為止。
委員之特 別條件
無規定 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不得同 時為本市中小學校校長候選 人
無規定
遴選方式 1、 資格審查
2、如有需要,亦得邀請候選 人出席報告。
1、 書面審查 2、 面談 3、訪查
1、 書面審查 2、面談
議決程序/
議決方式/
遴聘方式
非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 不得開議,其決議應以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就出缺學校校長參選人中票 選推薦一至三名,報請縣長 擇定一人聘任之
委員會開會時應充分討論,
就一般事務之決議應有全體 委員二分之一同意行之,就 校長人選之確定,應有全體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每次會議之召開以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 議,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
遴選委員就校長候選人以 投票決定二至三人,再報請 縣長聘任之。
縣市別 台 中 縣 台 中 市 彰 化 縣 法源依據 國民教育法第九條 國民教育法暨國民教育法
施行細則修正條文 遴選法規 台中縣立中小學校長遴選作
業要點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 作業要點
彰化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 選作業要點
彰化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 選委員會設置要點 遴選組織 「臺中縣立中小學校長遴選
委員會」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 選委員會」
「彰化縣國民中小學校長 遴選委員會」
召集人 縣長 市長 主任秘書
委員人數/
資格 /產生方式 /任期
置委員九至十三人,包括:
縣長、教育局局長、學者、
專家代表、家長會代表(不 得少於五分之一)、教師代 表、社會公正人士、教育行 政人員。
由縣長聘之,任期一年,期 滿得續聘。
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除本 府市長、副市長、教育局局 長、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 任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 由本府遴聘家長會代表三 人、專家學者代表三人、教 師代表二人、校長代表二人 組成之,任期一年
置委員九人,主任秘書、教 育局局長、學者專家代表、
家長會代表(不得少於五分 之一)、教師團體代表、社 會公正人士及教育行政人 員中聘兼之
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委員之特 別條件
無規定 無規定 無規定
遴選方式 1、 書面審查 2、 面談 3、訪查
1、 書面審查 2、面談
1、 書面審查 2、面談
議決程序/
議決方式/
遴聘方式
每次會議之召開以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其 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
得邀請相關學校家長會代 表、教師代表,列席表示意 見
每次會議之召開以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 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
本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出席。
縣市別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法源依據 國民教育法第九條 國民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 國民教育法第九條 遴選法規 南投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
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雲林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 委員會設置要點
嘉義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 選作業要點
遴選組織 「南投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 選委員會」
「雲林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 選委員會」
「嘉義縣國民中小學校長 遴選委員會」
召集人 縣長 副縣長
委員人數/
資格 /產生方式 /任期
置委員九人,包括:縣長、
教育局長、學者專家代表、
家長會代表(不得少於五分 之一)、教師代表、社會公正 人士、本府行政人員。
委員由縣長聘之,任期一 年,期滿得續聘之。
置委員九至十五人,包括:
家長會代表(不得少於五分 之一)、行政人員代表、教師 代表、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由縣長聘之,委員任期一年。
置委員九至十三人,包括:
副縣長、教育行政人員代 表、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學 者專家代表、教師代表、家 長會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 一)
由縣長聘任之,任期一年
(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
委員之特 別條件
無規定 無規定 無規定
遴選方式 1、 書面審查 2、面談
議決程序/
議決方式/
遴聘方式
每次會議之召開以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 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
每次會議之召開以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其 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
由委員會就候選人中遴選一 至三人,報請縣長核定後聘 任之。
每次會議之召開以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 議,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
縣市別 嘉 義 市 台 南 縣 台 南 市 法源依據 國民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 國民教育法 國民教育法第九條第三項 遴選法規 嘉義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
委員會設置要點
台南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 委員會作業要點
台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 遴選委員會置要點及台南 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 儲訓遴聘實施要點 遴選組織 「嘉義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
選委員會」
「台南縣國民中小學校長 遴選委員會」
「台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校 長遴選委員會」
召集人 副縣長 市長
委員人數/
資格 /產生方式 /任期
置委員五人,除主任委員由 市長擔任並為當然委員外,
餘由本府聘(派)之。家長 會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置委員九人,包括:
副縣長、教育局長、本府行 政人員代表四人、家長會代 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五分 之一)二人、教師團體代表 一人、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 人士代表二人。
委員由縣長聘之,聘期二 年,任期屆滿得續聘。
置委員九人,包括市長、教 育局長和市府人事室主任 為當然委員,其餘由學者專 家及教育行政人員各一人 (以上由教育局遴請市長聘 任)、出缺學校家長代表(浮 動委員)、校長代表、本市 教師會和全市性家長會團 體代表各一人組成(以上由 各團體經公開程序產生人 選)。
委員之特 別條件
無規定 無規定 出缺學校家長代表(浮動委
員)
本市教師會和全市性家長 會團體代表各一人組成(以 上由各團體經公開程序產 生人選)
遴選方式 書面審查 書面審查
面談
可邀請相關學校之家長、教 師及行政人員代表列席表 示意見
議決程序/
議決方式/
遴聘方式
本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決議。
遴選後,陳請市長聘任之。
每次會議之召開以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其 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
委員會之決議,以委員過半 數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之同意行之。
遴選後應經市長同意後聘 任之。
縣市別 高 雄 縣 屏 東 縣 台 東 縣 法源依據 國民教育法第九條 國民教育法第九條 國民教育法第九條 遴選法規 高雄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
委員會組織運作要點
屏東縣縣立國民中小學校長 遴選辦法
臺東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 選要點
遴選組織 「高雄縣公立國民中學校長 遴選委員會」及「高雄縣公 立國民小學校長遴選委員 會」
「屏東縣國民中、小學校長 遴選委員會」
「臺東縣國民中小學校長 遴選委員會」
召集人 副縣長 副縣長 教育局局長
委員人數/
資格 /產生方式 /任期
置委員十五人,包括:
教育行政機關代表四人、教 師代表四人、家長會代表三 人、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 士代表三人。
委員由縣長聘之,任期一年。
置委員十一人,包括:
行政人員代表、社會公正人 士代表、學者代表、家長會 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委員由縣府聘任之,除行政 人員代表外,任期一年,屆 滿得續聘一次。
置委員十五名,家長會代表 三人。(含浮動委員一人)、
專家學者代表二人、教師代 表三人。(含浮動委員一 人)、校長代表二人、社會 公正人士二人、縣府代表三 人,任期一年
委員之特 別條件
無規定 無規定 家長會代表及第三款教師
代表,應有校長出缺學校家 長會代表及教師代表一人
(浮動委員)擔任 遴選方式 書面審查 書面審查 書面審查
議決程序/
議決方式/
遴聘方式
決議以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以 上之同意行之。
每次會議之召開以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其 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
由教育局報請縣長聘任.
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 二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其決 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以 上同意
縣市別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法源依據 國民教育法第九條 國民教育法第九條 國民教育法第九條 遴選法規 澎湖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
作業暫行要點
金門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 暫行要點
連江縣政府國民中小學校 長遴選委員會作要要點 遴選組織 「澎湖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
選委員會」
「金門縣國民中、小學校長 遴選委員會」
「連江縣國民中小學校長 遴選委員會」
召集人 副縣長 主任秘書 縣長
委員人數/
資格 /產生方式
置委員十一人,包括:
本府副縣長、主任秘書、教 育局長、人事室主任、家長
置委員十人,其中應有家長 會代表參與,其比例不得少 於五分之一,餘委員由本府
置委員十五人,包括:
縣長、本府行政人員代表、
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學
/任期 代表、教師代表、學者專家 或社會公正人士及縣府主管 以上人員
由縣長遴聘之,任期一年。
聘任之。 者專家及退休校長代表。
委員由縣長聘任之。
委員之特 別條件
無規定 無規定 無規定
遴選方式 1、書面審查 2、面試
1、書面審查
2、如有需要得邀請候選人 出席說明。
議決程序/
議決方式/
遴聘方式
每次會議之召開以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 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
委員會一校校長遴選一至三 名,送請縣長遴聘。
會議之召開以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 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
委員會就校長人選以無記名 限制連記法投票決定,每校 選出校長人選一至三人,報 請縣長圈選聘任之。
非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 席不得開議,其決議應以出 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後簽請 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核 定後實施。
縣市別 基 隆 市
法源依據 國民教育法第九條
遴選法規 基隆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辦法 遴選組織 「基隆市國民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
召集人 副市長
委員人數/資格 /產生方式/任期
置委員十五人,包括:副市長、教育局局長、學者代表、家長會 代表(至少三人)、行政人員代表、教師會代表、社會公正人士 代表。
委員之特別條件 無規定
遴選方式 1、 書面審查
2、如有需要,得邀請候選人出席說明
議決程序/議決方式/
遴聘方式
每次會議之召開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以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就校長人選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決定之。再就校長候用人,報請 市長核定後聘任之
遴選委員會審議各國民中小學校長人選時,亦得邀請各該校家長 會、教師會、行政人員代表列席表示意見
資料來源:參閱http://www.fyjh.tcc.edu.tw/poff/豐情原典/校務札記/各縣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方案 比較表.htm,網路日期:92 年 5 月 30 日及作者參閱各地方政府制訂之相關法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