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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竹 市 總 會 計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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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竹 市 總 會 計 制 度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106 年 12 月 29 日 主 會 公 字 第 1060500908G 號 函 核 定

新竹市政府主計處 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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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總會計制度總說明

政府會計制度,係政府會計處理之準據。依會計法第 10 條規定,中央、直 轄市、縣(市)、鄉(鎮、市)之會計,各為一總會計。又同法第 18 條規定,

新竹市之總會計制度,由新竹市政府主計處設計,邀請審計機關及新竹市政府 財政處會商,並報請中央主計機關核定。新竹市總會計事務之範圍是將新竹市 議會及新竹市政府所屬公務機關及各特種基金之會計報告彙編而為綜合之報 告。

茲為能符合國際發展趨勢,新竹市政府主計處參依新竹市普通公務單位會 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與地方編製總會計業務需要,並參考中央總會計制度等,訂 定新竹市總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本制度重點如下:

一、總會計年度報告,包括整體資產負債表,以及公務機關財務報表、特種基 金財務報表,充分揭露政府設置公務機關及基金各類別經管之財務資訊,

以及整體資產負債狀況。

二、整體財務報表會計科目之表達,參依中央總會計制度及衡酌我國預算、會 計規制等設計,朝國際化、現代化等目標邁進,增進報告使用者之可瞭解 及有用性。

三、公務機關原設歲入及歲出 2 套科目及帳表,公務彙總報表另設 1 套科目,

需另以統制紀錄(依各機關報表資料按公務彙總科目等編製傳票)處理始 能編成,經研議設計各機關及彙總之會計科目等均相同,公務機關財務報 表改採彙編方式即可編成,有效提升會計作業效率。

四、公務機關財務報表,原主要編製平衡表(流動性),新增編製資本資產表

(含投資評價、財產折舊等)、長期負債表(含溢折價攤銷)及收入支出 彙計表等,完整適正表達公務機關資產負債與收入支出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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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總會計制度 目 次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會計報告……… 1

第三章 會計科目……… 3

第四章 總會計業務處理及內部審核程序……… 4

第五章 附則……… 5

附 錄 一、整體資產負債表格式……… 6

二、公務財務報表格式……… 7

三、特種基金財務報表格式-非營業部分……… 22

四、特種基金財務報表格式-營業部分……… 33

五、信託基金及行政法人報表格式………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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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一、新竹市總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依會計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新竹市之總會計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新竹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 稱主計處)依本制度規定辦理。

三、本制度以公務機關、特種基金之會計報告等資料產生彙編報告,為其實施範 圍。

四、本制度會計年度之開始、終了及結束期間,依預算法及決算法規定辦理。

五、本制度之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基礎。

六、本制度應以預算所定之貨幣為記帳本位幣。

第二章 會計報告

七、本制度應編製年度會計報告,包括總說明、財務報告及必要之補充資訊。

八、總說明內容,包括:

(一)財務報告之簡述

(二)財務狀況之分析

(三)前後年度財務資訊之比較

(四)重要施政計畫執行成果之說明

九、財務報告,包括整體資產負債表、公務機關財務報表、特種基金財務報表 及其附註。

十、整體資產負債表(格式詳附錄一),係彙總表達公務機關、特種基金整體 之資產、負債等狀況。

十一、編製整體資產負債表,對公務機關與特種基金間之內部往來,應加以沖 銷,其包括應收(付)款項、借貸款項、代保管資產、對特種基金之投 資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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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務機關及特種基金應將內部往來事項,編送主計處據以辦理沖銷事 宜。

十二、公務機關財務報表(格式詳附錄二),係彙總公務機關之財務報表資訊,

應編製:

(一)平衡表

(二)資本資產表

(三)長期負債表

(四)歲入歲出及融資調度累計表

(五)以前年度歲入歲出及融資調度轉入數累計表

(六)分析、參考表 1.歲出用途別累計表 2.現金出納表

3.收入實現數與繳付公庫數分析表 4.支出實現數與公庫撥入數分析表 5.收入支出彙計表

(七)其他表件,視實際需要編製之

十三、特種基金財務報表,係彙總特種基金之財務報表資訊,分為非營業部分 及營業部分,應編製:

(一)非營業部分(格式詳附錄三):

1.作業基金

(1)平衡表

(2)收支餘絀表

(3)餘絀撥補表

(4)現金流量表

(5)其他表件,視實際需要編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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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

(1)平衡表及固定項目表

(2)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

(3)現金流量表

(4)其他表件,視實際需要編製之

(二)營業部分(格式詳附錄四):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盈虧撥補表 4.現金流量表

5.其他表件,視實際需要編製之

十四、財務報表之附註,應敘明財務報表報導之範圍、採用之會計基礎、公務 機關與特種基金間內部往來事項,以及其他重大會計政策或重要資訊。

十五、必要之補充資訊,應揭露重要或依法設立之信託基金、行政法人之資 產、負債等資訊(格式詳附錄五),以及其他重要資訊。

第三章 會計科目

十六、整體資產負債表,依公務機關及特種基金財務報表等彙編而成,其會計 科目依該等科目或依相(類)同性質整併後之科目表達。公務機關與特 種基金財務報表,依各機關、各基金報表等彙編而成,其會計科目原則 依各機關與基金報表科目辦理。

十七、整體資產負債表之會計科(項)目分類及名稱如下:

(一)資產類:

1.流動資產:現金、短期投資、應收款項、存貨、預付款項及其他 流動資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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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流動資產:長期應收款項、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其他投資、

土地、建築物及設備、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等。

(二)負債類:

1.流動負債:短期債務、應付款項、預收款項及其他流動負債等。

2.非流動負債:長期債務、負債準備及其他負債等。

(三)淨資產類:淨資產等。

十八、年度會計報告,依公務機關、特種基金會計報告等資料彙編而成,得免 設置會計憑證,其依彙編作業需要,得設置備查簿或工作底稿等供查考。

第四章 總會計業務處理及內部審核程序

十九、審核各機關及基金會計報告,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報告之書表格式是否與規定相符。

(二)各報表所列科(項)目,是否與規定相符。

(三)各報表所列科(項)目之金額與預算書表、公庫報告及審核報告 等有關者,所列數是否相符。

(四)各報表科(項)目金額具相關性部分勾稽是否相符。

(五)報告採用之會計科(項)目,是否與上年度相同,若有變更或重 分類,是否有作必要說明。

二十、審核會計報告時,如發現有錯誤,應通知原編造機關、基金查明修正,

原編造機關、基金並應將修正後資料送主計處、新竹市政府財政處(以 下簡稱財政處)及審計機關等有關機關。

二十一、主計處依會計法規定,得派員赴各機關、基金視察會計制度之實施狀 況與會計業務之辦理情形。

二十二、年度會計報告除應保守秘密部分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主動於政 府網站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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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年度會計報告之公告,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

二十四、年度會計報告與重要備查簿之保存,依會計法規定辦理,設有工作底 稿者應併同保存。

二十五、總會計業務運用電子方式處理,其電子儲存體資料應由負責之資訊單 位注意系統資料安全、正確與維運管理等,並確保在會計檔案保存年 限內可產製相關會計檔案內容供使用。

第五章 附則

二十六、本制度經主計處會商審計機關及財政處,並報請中央主計機關核定,

修正時亦同。

二十七、本制度附錄內之各種報表、格式及會計科(項)目,得經主計處核定 修正。

二十八、本制度之年度會計報告得與總決算合併編製,一併送審。

二十九、政府得視業務需要,按月或定期編製預算收支執行情形及公庫出納 收支及結存實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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