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CITES許可證?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貿易服務組 郭臻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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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規範
二、我國管理制度 三、進出口注意事項 四、處分原則
簡報大綱
一、國際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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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CITES公約?
中文稱「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簡稱「華盛頓公約 」 英文稱「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簡稱「CITES」
1973年21個國家於華盛頓簽約,於1975/7/1生效,迄今逾40年。
目的 藉由國際合作,防止因國際貿易致瀕危物種遭受濫用。
(二)CITES公約的效力
CITES公約條文-
總計25條,僅作原則性之指導及規範,執行方式需透過協定來協調,以建立額 外原則或標準程序;各締約國可透過締約國大會針對上述指導原則提出建議,經 會議決議(Resolution)或裁定(Decision)之方式使之生效。
與非會員國之貿易-
非會員國主管機關核發符合CITES公約所規定之許可證或證明書,任何會員國均 可接受。(註:我國雖非會員國,惟為維護我廠商貿易權益,我國仍配合遵循執 行公約規範)
國內立法-
CITES公約的本文與其附錄,在國際法上具法律拘束力,締約國唯有透過修改其 國內法或制定符合CITES規定之法規,始能執行CITES之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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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ITES基本原則-列管物種範圍
(1/3)
例如:虎、象、犀牛、銀帶魚(即紅龍魚)、
大貓熊、拖鞋蘭等,約707種動物、約 338種植物。
受貿易影響或可能受其影響而致有滅種威脅之物種,
其貿易必須嚴格管制,以免危及其生存。
附錄
1
7
例如:靈長目(猴子、猩猩)、鯨鯊、海馬、珊瑚、鸚 鵡、閉殼龜、人蔘、蘭花、仙人掌、蘆薈、沉香 等,約4,964種動物、約29,737種植物。
目前族群數量相當稀少,雖未必遭致滅種之威脅,但除 非其貿易予以嚴格管制並防止有礙其生存之利用,否則 將來仍有遭致滅種之可能者。
(三)CITES基本原則-列管物種範圍
(2/3)
附錄
2
9
例如:中國大陸紅珊瑚、尼泊爾百日青等,約204種 動物、約12種植物。
經任何會員國指明之物種,在該國管轄下受管制,以預 防或限制濫用,及需其他會員國合作者,以便有效管制 貿易之物種。
(三)CITES基本原則-列管物種範圍
(3/3)
附錄
3
二、我國管理制度
(一)我國管理法規
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計26條)
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範圍(第3條):
➢
依貿易法第13-1條第3項公告瀕臨絕種動植物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 三所列之物種清單。(可至本局經貿資訊網查詢最新物種清單)13
輸入規定(第4條至第7條):
➢
進口人輸入CITES列管之物種及其產製品,應檢附出口國核發之 CITES輸出/再輸出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辦理輸入。輸出規定(第8條至第15條):
➢
出口人輸出CITES列管之物種及其產製品,應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局申 辦CITES輸出/再輸出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辦理輸出。(二)許可證規定(1/4)-申請方式
受理窗口
貿易局-貿易服務組 貿易局-高雄辦事處
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以電子資料傳 輸方式於貿易局網站上 申辦簽證,如有應檢附 之文件者,則以郵寄、
電傳或親送方式提供貿 易局審核。
□ EXPORT
□ RE-EXPORT
□IMPORT
□OTHER
CITES其他證明書(如:附錄三 之物種或個人物品)
CITES進口許可證(如:依外國政 府要求)
CITES再出口許可證(如:自國外 進口之皮製品、紅龍魚)
CITES出口許可證(如:國內栽種 之蘭花、仙人掌、國內繁殖之鸚 鵡)
CITES許可證是證明物種 的來源國家為何,並非證 明產品的製造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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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許可證規定(2/4)-種類
有效期限為自 核發之日起
六個月
限一次輸出,
不得分批
報關前發現內容錯誤 者,應檢附原許可證 正本申請註銷重簽,
不得申請修改 不得申請展延,應檢
附原許可證正本申請 註銷重簽
出口前 申請
(二)許可證規定(3/4)-限制
其他機構
財政部關務署、
各地海關
➢查驗物種之輸 出入
科學機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海洋委員會
➢物種危害性之認 定
➢專業知識之提供
(物種鑑定﹑生態學 及人工繁殖…等)
管理機構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立法
➢許可證核發
➢與國內外相關 CITES機關/管理 機關溝通協調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BOFT)聯絡窗口:
貿易服務組第2科 傳真:02-2397-0522
電話:02-2397-7363、7364、7366、7374、7396 貿易局高雄辦事處 傳真:07-281-1396
電話:07-271-1171 轉分機 235、246、25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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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許可證規定(4/4)-執行機關
三、進出口注意事項
依出口國核發CITES出口/再出口許可證之項 次,於「貨品名稱、規格」欄,分項分別填列 學名、俗名或規格等,並分項註明該CITES許 可證證號。
如:進口紅龍魚,因規格或顏色不同,請依照 出口國核發CITES許可證內容,分別填列學名、
俗名、規格、顏色、晶片號碼等,並分項註明 該CITES許可證證號。
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列「8」,通關方式欄將自 動採「文件審核通關(C2)」或「貨物查驗通關 (C3)」。
進口後如有再出口之需求,建議廠商於進口時,
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進口報單證明聯(第2聯),
以供未來申請CITES再出口許可證之用。
「裝貨港名稱/代碼」國別均需與外國核發之 CITES許可證上資料一致。
(一)進口報單填列及報關時 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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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進口查驗注意事項
✓ 出口國檢疫證明書視為CITES附錄2列管植物之人工栽 培證明之國家,有丹麥、比利時、香港、捷克、荷蘭、
奧地利、新加坡、瑞典、義大利、德國、盧森堡、韓 國(僅仙人掌科、蘇鐵科、蘆薈屬所有種、文心蘭屬、
蝴蝶蘭屬)等國家。
✓ 該證正本由農委會防檢局收存,於該證影本上註明
「正本收存防檢局」,並加蓋單位戳章及簽名後交由 業者通關,各關區再將該證影本按月送交貿易局。
依貿易局核發CITES許可證內容,於
「貨品名稱、規格」欄內填列學名、俗 名或規格等。出口紅龍魚時,亦請配合 加註晶片號碼。
若同一出口貨品,使用2張以上貿易局 核發CITES許可證,應於報單上分項填 列學名、俗名或規格等。
「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列「8」,「通 關方式」欄將自動採「文件審核通關
(C2)」或「貨物查驗通關(C3)」
第34欄「輸出許可證號碼-項次」,請 填入貿易局核發CITES許可證之14碼證 號及CITES許可證上對應項次。
(CITES項次為A,B,C…請自行轉換為 1,2,3,…)
(三)出口報單填列及報關時 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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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通關時,應主動請出口地海 關查驗CITES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 正本,經海關查驗貨證相符後,
由海關於證上記載實際出口數量、
提單編號、簽章、單位章戳。
出口地海關查驗時,若有誤繕准 由出口地查驗關員更正並使用更 正章、簽署關員中文姓名、單位章 戳。
(四)出口查驗注意事項
以快遞方式進出口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依照一 般貨品進出口方式,檢附CITES許可證辦理報關。
以郵包或旅客攜帶方式進出口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應主動檢憑CITES許可證,向郵局或機場指定窗口辦理通 關核銷。
(五)其他進出口報關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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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常見的違規情形
國人旅遊返臺攜回,未檢附CITES證明書之物品,包括有:
1. 象牙印章、象牙雕刻。
2. 中藥材(石斛、天麻、金線蓮、花旗蔘等)。
3. 蘭花。
4. 受精禽鳥蛋。
廠商(或報關業者)進口時,雖持有國外CITES文件,但因 不知CITES相關規定,申報時以C1(免審免驗)方式通關。
(七)CITES與野生動物保育法之 動物物種關係圖
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主管機關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網址: https://www.coa.gov.tw/ 聯絡電話: (02) 2351-5441 屬CITES列管之動物均
需檢附CITES許可證或 證明書
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列 管之動物,均需檢附 農委會同意文件
CITES + 野生動物保 育法列管之動物
★貨物於國外出口前 取得始可通關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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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處分原則
違規行為樣態、通報及罰則
違規行為樣態:
➢ 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輸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 未經許可輸出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違規行為通報:
由海關依據「海關配合進出口貿易管理作業規定」通報貿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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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違規事實 違反規定 1年內違規
處分依據 初次 再次 累次
一 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 可文件輸入瀕臨絕種 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貿易法第13條之1第1項
警告 罰鍰新臺幣6萬元
罰鍰新臺幣9 萬元,其情節 重大者,並得 廢止其出進口 廠商登記。
貿易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
二 未經許可輸出瀕臨絕 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貿易法第13條之1第1項 貿易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
違規行為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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